商业化的定义范例(3篇)
商业化的定义范文
回顾报刊整治后的几年来,义乌商报结合自身实际,依托市场优势,找准定位,妥善处理党报、商报、都市报三者之间的关系,努力走出一条导向正确、结构优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的报业发展之路。
尊重历史:市场化、差异化的发展基础
1.历史渊源的继承
2004年以前,义乌当地拥有两张公开发行的报纸,一张是义乌日报,为义乌市委机关报;一张是创办于1993年的小商品世界报,为面向全国发行的经济报。两报各有侧重,共同发展。按照中央报刊治理整顿精神,两报合并后,当时报社内部就有不少人担忧,一方面,两报变一报,以小并大,原有党报优势不再;另一方面,同城媒体竞争日益加剧,上级媒体纷纷抢滩义乌,与义乌商报社展开面对面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报社还能不能保持原有的优势,还能不能继续占据当地主流媒体地位?会不会出现“1+12”的良好局面。
2.报业竞争的需要
差异化,源于同城媒体激烈竞争的需要。“义乌是出新闻的黄金宝地”这话不假,结论可以从纷至沓来的诸多媒体中看出,上级媒体纷纷抢滩义乌,设立了不少的新闻中心、记者站,并扩大了发行量。据义乌市委宣传部统计,市外纸质媒体在义乌设有记者站的就有11家,发行量在1000份以上的报纸有22种,发行量在10000份以上的有6种,目前这种抢滩势头还有越来越快的趋势:省内某商报以在义乌的商会为阵地向义乌渗透;某全国性商报准备成立义乌世界经济新闻中心,计划在义乌发行4万份报纸;浙中新报甚至将总部搬至义乌。除了平面媒体的竞争,义乌商报还需面对立体媒体――电视台、电台、网络的竞争,因此可以说报纸差异化发展既是历史的传承也是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
3.特殊地域的要求
过去的义乌自然资源匮乏,交通也不发达,但义乌人凭着高度的市场敏感建起了全国一流的小商品市场,成为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地和全国重要的财富中心,作为一张身处义乌这座商气浓厚的地域的报纸,作为一张县市区域报也显示出其特殊性:其一,是由义乌市委主管主办的报纸,是全国少有的特例;其二,面向市场,以市场经营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为主要读者的报纸;其三,县级市报纸面向全国发行,在全国范围内也是不多见的。特殊性成为义乌商报差异化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定位:市场化、差异化的关键所在
1.读者定位
义乌国际商贸城有经营商位5万多个,汇集了34个行业、40多万种商品,市场强大的集聚辐射功能,形成了丰富而全面的巨大信息流,其商品信息、行情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全国小商品市场,是全国各地小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指南针”、“风向标”和“晴雨表”。义乌商报有针对性地开辟“义乌市场”、“商贸资讯”等专版和“市场动态”、“行情分析”、“外贸经营”、“中国小商品城每月行情综述”等多个栏目,重点报道义乌市场的商品信息,及时把握行业商品变化的动态和趋势,为小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及时科学地提供各种最新的商品信息,为他们搭起信息服务的平台,其实用性、指导性强,很受读者欢迎。义乌商报还被商务部指定为小商品每周价格指数和每月价格指数的指定平台。扎根义乌市场的义乌商报明确了读者,也就确定了服务对象,买全国货卖全国货的独特的“义乌发展模式”,促使义乌商报调整传统办报思路,用差异化定位目标读者群。
2.市场定位
报纸的市场定位是指报纸经营者根据读者的需求及竞争对手情况,对报纸的经营、服务确立目标,塑造公众形象,并把这种形象传达给读者,并为读者所了解和认知,从而确立报纸在读者心目中的地位。义乌商报面对县市区域报地域面积相对较小,新闻资源“面积较小”的现实,以独特的视角进行市场定位。鉴于义乌商报是依托全球最大的小商品市场发展起来,并面向全国发行的一份报纸,报社始终坚持“立足义乌、面向全国、服务市场”的办报理念;鉴于义乌商报主要读者群为全国各地小商品生产者、流通者和管理者,读者来自全国各地的情况,义乌商报发行定位就要面向全国各地市场。为此,一方面加强宣传力度,进行目标市场推销,努力扩大有效发行;另一方面设立发行中心,完善内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合理报纸定价,并强化对省外重点市场的发行力度。
3.地域定位
报纸要成为地域性资讯强势媒体还要有自己的地域特色,要成为读者喜欢的、能从中获取喜闻乐见的知识来源,在地域民生方面有广度和深度的报道,让读者及时准确地了解新闻事件的真相,解读关乎民生的政策。在新媒体时代,人们可以接触的新闻信息传播渠道越来越多,信息来源越是多元化,关注的事件、现象与信息就越是复杂,让报纸成为读者心目中权威的解释与判断,这才是报纸的独特魅力所在。义乌商报在内容上力求天天有看点,版版有亮点,多做正面典型宣传,注重舆论监督,用正确的思想进行引导,并对社会上不良思想习气进行批评,达到兴善斥恶的目的。报纸要及时地传出民众的心声、企盼和希望,使决策层了解百姓的困难,制定出更多惠民政策,成为政府和百姓之间的一座沟通桥梁。义乌商报还精心打造最具看点的版面,创办知名栏目和特色栏目,增加新闻评论专栏,让读者从不同的思想、看法、侧面中获益。
扬长避短:市场化、差异化的探索之路
1.品牌创造
报纸有没有核心竞争力,能不能在激烈的媒体竞争中脱颖而出,关键就在于报纸在读者心目中是否有价值和卖点,义乌商报把差异化作为打造报纸品牌的根本,办报指导思想确定为:突出权威性、强调经济性、狠抓服务性,并响亮地提出“新闻宣传精品化,报业经营品牌化”口号。首先是扩大义乌新闻量,对版面进行本土化、个性化设置。每天出版对开12个版面,有8个为地方新闻版,依次为“要闻”、“时政”、“时评”、“看点”、“社区”、“民生”、“社会”,在地方新闻上深耕细作,并将其做到极致,以大容量的地方新闻介入,并把本土新闻做透,做深,做出特色,做出品牌来,因为这是报纸的内在要求和自身优势之所在;其次是保证经济新闻的权威性。随着社会发展和读者素质的提高,对全国性经济新闻的关注度与日俱增,义乌商报及时从社会向经济、政务新闻两翼齐飞转轨变型。
在报道内容上,以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为主,淡化一般性工作报道,在报道思想上,提倡从会议中发现亮点,坚持从百姓关心的角度报道政务新闻、提炼政务新闻。义乌商报以“义乌人自己的报纸”为广告语,贴近读者需求。报社专门成立了新闻宣传策划中心,努力以报道深度扩大影响力,以广度强化吸引力,努力打造报纸品牌化。
2.体制创新
为了保证差异化定位的实施,义乌商报在内部考核体制上有所创新,规范完善内部考核、分配、奖惩体制,建立起量化考核、定性测评、多劳多得、优质优酬、公开公正、立体考评的考核和评估体系。在人才引进机制上,对内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留得住人才;对外有引进人才的体制,能吸引人才。在发行上,树立“全年抓发行”的思想,确定发行重点,明确目标市场。强化义乌对外宣传工作,从2007年起与香港文汇报合办“义乌新闻版”把触角伸到欧美地区,扩大义乌商报影响力,提高义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广告经营上,义乌商报变“报业经营”为“经营报业”,努力探索县市区域报可持续发展之路,在确保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同时,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首先是确保广告经营的强势地位,建好机制,形成广告经营的体制和机制保证;筑好广告平台,形成广告吸纳的综合效应;配好人员,形成广告经营强势的组织基础,精心策划和设计广告经营向市外拓展的专题方案,采取有效的载体,形成较强的拓展能力和吸纳能力,促进广告经营向周边城市、重点地区延伸和发展。其次是报业向传媒其它领域拓展。义乌商报既立足于做大做强报业这个主业,又未雨绸缪地实施多元化发展战略,将触角延伸到传媒业其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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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知情权;消费者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2-0108-02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金融市场不断的发展,金融创新不断的加快,银行理财产品也日益增多,同时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屡屡遭受侵害,商业银行隐瞒真实信息或者虚假告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制度不足,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基于其弱势地位无法与商业银行在维权层面进行抗衡。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界定
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进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产品,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推出适合不同人群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对投资消费者而言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复杂性。第一,商业银行对资金的完全支配能力。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能够实际的对资金进行占有、处置,并且根据合同的内容由商业银行对资金如何支配进行设定,以致于银行处于主导地位,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第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涉及状况复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不仅涉及风险状况复杂并且还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在设计时可将风险收益结构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差别分配,导致它的风险高于储蓄存款,高于股票等投资行为,并且流动性差。涉及多方利益是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一般是买卖双方即商业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但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的过程中,可能有融资对象、担保人等参与,所以导致其状况更加复杂。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银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理财业务的高速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日趋多样化,同时也导致了矛盾纠纷的增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不得对消费者隐瞒事实或进行虚假销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体现在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之前、之中及之后所享有的要求金融机构向其全面、准确、及时、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才能得以实现。
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自身的高风险性、复杂性,使得消费者充分理解理财产品的内容并有效行使知情权,从逻辑上讲必须具备两方面的要素:一是要求消费者能够获知全面、真实、可理解性强的信息;二是商业银行合适的告知方式。然而,事实却是消费者在理财产品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状况难以消除,经营者商业银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屡屡发生。其常见的侵权手段主要表现为:一是向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告知虚假信息;二是商业银行告知消费者的即便是真实无误的信息,但鉴于理财产品的复杂性、专业性,而消费者又欠缺理解该信息所需要的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此时商业银行负有更高程度的告知义务,而商业银行往往无视自己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解释说明义务,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实质意义上的侵害。基于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满足消费者的信息需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对称。
信息披露义务则是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而消费者需要获取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作出是否进行消费的决定,并且信息披露义务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出于审慎监管的目的,监管机构要求银行披露银行的风险状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二是出于诚信、公平的目的,银行在与消费者从事交易中应向消费者披露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明确商业银行所应尽的义务,但在我国的金融法规上体现不充分,致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护,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层面的不足
(一)法规的空洞化
1.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的主要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具体言及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的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5号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以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适当性原则精神已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适当性原则是最早产生于美国大萧条之后旨在提升证券业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金融行销规制手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后,已成为证券市场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适应性原则是在说明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要求,要求适应消费者的知识、经验及财产状况。但过于原则化,这些原则性的规范在实践中并不能明确解答怎样为“如实告知”、如实告知该到何种程度,具体内容并未明确。
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度规范将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委托关系”,但这一关系的认定并不符合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实际操作状况。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兴起,也增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仅仅是涉及这一方面,模糊不明,这也体现了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说明义务的缺失。说明通常是指为弄清事物与事情的形态进行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与说明义务相关,笔者认为说明义务是以信息披露义务为基础,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继承与发展。不同于信息披露义务,简易地将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传达给消费者,而是使消费者充分理解产品的信息,说明义务有着更高的要求,如银行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将产品的弊端风险全部告知,但也有可能消费者对产品的风险理解错误并进行购买产生相关纠纷。
3.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一般以部门规章和相关法规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其立法层级低,法律效力也远远低于法律法规。在法院审理相关诉讼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庭中不能作为直接依据,法官仅仅可能参考相关文件,也证明了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层面其保护力度较为薄弱。
(二)监管的缺位
商业银行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交叉融合的趋势导致理财市场的专业化分业监管模式与新形势下市场化需求不相适应。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存在监管标准不协调、监管权权属不清等明显问题,最终造成有效监管的目标无法实现。仅仅依赖于某一监管机构的专业化分业监管不能实现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我国现有机构中,对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负有保护职责的,主要是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协会。就金融监管机构而言,多数机构中至今未设置由专门部门负责消费者保护的事务;同时,监管机构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投诉和解决纠纷的处理机制相对缺失。就消费者协会而言,鉴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知识结构、认识能力、专业技能等多方面的限制,消费者协会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较为薄弱,基本处于缺位状态。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知情权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立法和司法裁判标准精确化
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违规销售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纠纷频发。商业银行在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宣传中基于策略的考量可能会极力夸大自己产品的优势,而在司法认定中,商业银行的夸大其词与理财消费者的知情权本身又难以准确界定。立法规范的空洞化造成司法裁判中的裁判标准不明确,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对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混乱状态。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相关立法使之能够给予司法以正确性的指引,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条文与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充实我国有关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内容。引入说明义务,说明义务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披露有关产品的不利事实和有利事实,使消费者全面理解产品的内容。引入适合性规则,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能够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知情权行使的限制,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进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针对各自监管领域的理财产品,各个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规则,导致其规章制度混乱。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金融市场混业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弥补监管缺位的漏洞,设置维护消费者权利的专门机构,以避免理财消费者知识匮乏所带来的理财风险。同时,向理财消费者提供透明的、可以充分理解的交易信息。该机构除了行使监管等各项金融服务职责及权能之外,同时应当承担推行理财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这一职能,以此加强理财消费者对金融体系的认知,确保其知情权能得到正当、有效的保护。
(三)强化维权意识
面对复杂专业的个人理财产品,金融知识缺乏的理财消费者难以根据自身风险认知偏好和财务状况对理财产品运作原理、成本收益和理财风险做出适合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之理财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薄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其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难以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利益。据调查研究表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淡薄,这也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合法权利被侵害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对理财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理财消费者的风险认知能力,提高其相关理财知识水平以及对理财产品的理解能力,增强理财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意识,这对于保护理财消费者的知情权,防范理财纠纷的产生和促进理财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业化的定义范文篇3
【关键词】中华传统文化;儒商精神;文化体征;经典;责任
中华传统文化对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儒家文化为首的文化内涵为现代儒商精神的形成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在儒家文化体系中,仁爱、礼制、中庸、责任等思想的广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文化、经济、政治等全方位的发展和进步。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要想从根本上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同步进行,就必须要秉承儒商精神,实现企业进步与传统文化的结合。本文将重点围绕儒商精神的文化内涵及其与传统文化的相互关系进行讨论,并为如何实现中华传统文化与儒商精神的塑造提供良好的思路。
一、儒商精神的理论基础及核心内涵
儒商精神的形成脱胎于以孔子为首的儒家精神。在儒家文化精神中,既有君子品格的塑造,又有社会责任意识的强化,同时还包含着对于经济、政治、文化、国民性格等诸多方面的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商品经济的到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构建,让儒家文化在新时期与时俱进,放射出夺目的光芒。通过与时代商业的结合,从根本上促进了现代商业义、利共存,既能够促进时代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有效抵制经济朝着负面化的方向发展,对于实现社会的稳定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无比重要的促进意义。
(一)以儒家为本的商业风貌
儒商精神展现的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时代商业风貌。所谓的儒商精神,是指儒家思想与商贾精神的结合,在进行商业活动以及企业发展过程中,要善于将儒家文化运用到其中,以此来加深企业的文化内涵,更好地培育企业精神,以此来实现企业的进步。儒商精神是儒文化与商业文化的结合,将儒商精神运用到企业的发展中去,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企业文化观、价值观的塑造,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不断地提升企业员工的素质和凝聚力,从而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以义取利、以利济世的文化体征
中华传统文化与儒商精神的结合,塑造出企业以义取利、以利济世的文化体征,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义与利的权衡,让企业经营与社会进步同步进行,从而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首先,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其最终的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然而目前企业发展中出现了过分追求利益的畸形发展态势,影响了企业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遵循儒商精神中的以义取利观念,能够有效地制约不合理竞争的出现,从而维护良好的企业发展秩序,促进企业经济发展与社会责任的共同进行。其次,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权衡,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突出“以利济世”的文化精神,用企业的经营成果来回报社会,担当社会发展的重任。
(三)现代文明和社会进步的结晶
儒商精神的实现是现代文明和社会进步的结晶。在传统文化体系中,儒家精神作为国家政治统治、文化发展的重要指导精神,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到来,这种精神内涵则更多地与商业发展结合起来,实现利益与文化的融合。儒商精神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不仅仅要实现传统文化与商业精神的融合,同时还要将其成功运用到企业的建设与发展中去,从而实现社会和企业的稳定前进。这是现代文明和社会进步的结晶,是儒家精神与商业文化的有机结合,是传统文化体系的革新与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精神、社会秩序等多方面的发展都有着无比重要的促进意义。
二、中华传统文化与儒商精神的相互关系
中华传统文化与儒商精神是相互促进、互为表里的关系。首先,中华传统文化是儒商精神的基础,为之提供了足够的理论依据和题材形式。其次,由于儒商精神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时展的见证,儒商精神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中华传统文化的内容和精神,使其在新时期得到了更为有效的发展。第三,儒商精神与时代经济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促进了新儒商精神的形成和发展,这是儒家文化与商业文化碰撞的又一结晶,对于人类的进步和发展有着无比重要的促进意义。
(一)传统文化为儒商文化的形成提供了理论依据
中华传统文化为儒商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依据。儒家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精髓,它强调仁、义、礼、智、信、忠、孝、廉,注重精神与道德,排斥纯粹的物质主义。传统儒家文化在古代被统治者视为统治的工具,其主要的目的在于铸就君子人格,实现国民精神的塑造,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到了商品经济时代,儒商文化的形成继承了儒家文化的原始精髓,并结合时代的特征实现了精神内涵的进一步延伸,这极大地增加了儒商精神在新时期的适应性,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有着无比重要的促进意义。总之,中华传统文化为儒商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依据,这对于企业文化精神的塑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而促进企业发展态势的增强。
(二)儒商精神丰富了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
儒商精神丰富了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以义取利、以利济世文化精神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商业精神与传统儒家文化的结合,这在很大程度上深化了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使之更加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纵观当今的企业发展,任何一家企业都无法脱离文化精神及企业文化而存在,而儒商精神是企业文化的主要表现形式,由此可见其在现代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位置。总体说来,正是儒商精神将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延伸到了现代企业的发展中去,使之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和创新性,进一步地丰富了传统文化的时代内涵,从而保证了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步实现。所以对于现代企业发展来说,应该注重中华传统文化与儒商精神的统一性,从而保证我国经济朝着良性的发展方向来进行。
(三)促进了新儒商精神的形成及发展
中华传统文化与儒商精神是相位表里、互相促进的,随着社会的转型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儒商精神也在新时期散发出夺目的光芒。新儒商精神的形成及发展,不仅仅为企业文化的形成提供了文化指引,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掀起了良好的社会风尚,从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文明社会的构建。正如香港金鹰集团陈仲尼所理解的新儒商精神,应该是修身、治企、兴业、社会多方面的结合,不仅仅要提升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还要能够肩负起自我成长、员工素质提升、社会发展与进步等多样化的责任,以此来不断地发挥企业的最大优势,为社会乃至全人类的进步和发展创造条件。
三、如何实现中华传统文化与儒商精神的塑造
中华传统文化与儒商精神的塑造是相互统一的关系。要想实现儒商精神的进一步发展,就要广泛地借助于中华传统文化的力量,为儒商精神在新时期的传承创造基础。深入经典,不断丰富儒商精神的文化内涵,准确地权衡义利之间的关系,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道德观念,从而来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只有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文化精神,才能够为企业文化的构建创造良好的机遇,同时进一步地推进中华传统文化经典在新时期的发展。下面将重点来谈一谈新时期如何实现中华传统文化与儒商精神的塑造。
(一)深入经典,促进儒商精神的形成
深入经典,促进儒商精神的形成。儒家文化是一个非常庞杂的体系,同时也分成不少派别。孔子是儒家文化的创始人,以《周易》、《尚书》、《诗经》、《礼记》、《左传》等书为经典,它以内圣外王为基本的总之,强调内心修炼与事业成功的并重,学会处理各种人际伦理关系,实现政治实践。因此,在企业的发展以及儒商精神的构建过程中,要善于从儒家的经典中来汲取力量,广泛地借助于《春秋》、《论语》、《孟子》等诸多文化经典,从而来实现现代企业文化精神的塑造。无论是企业文化的构建、企业员工关系的处理、企业管理决策方案的制定,还是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等,都要以儒商精神作为指导,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传统文化的力量,以此从根本上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
(二)以义取利,实现自我职业道德约束
以义取利,实现自我职业道德约束。以义取利是儒商精神的重要精神内容,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要时刻秉承这种思想,来切实实现企业的发展与转型。第一,确立企业的发展宗旨。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并重,遵循以义取利、以利济世的核心观念,来制定企业的发展策略和战略规划。第二,在企业开展业务的时候,也应该以儒商精神作为有效的参考依据,学会以正当的方式解决各类业务问题,在实现有效沟通、良好合作的基础之上,来最大化地维护企业利益,从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从而保证企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第三,以儒商精神作为企业文化的精髓,教导员工严格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以正当的方式来取得属于自己的利益,从而不断实现个人的长远发展,为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明确责任,开拓“以儒带商”新思路
明确责任,开拓“以儒带商”新思路。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该时刻明确其社会责任意识,为实现社会长远发展贡献属于自己的力量。首先,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要以“儒文化”作为一切行为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企业的发展宗旨和核心理念,必须要以促进社会良性的发展为依据,从而实现与社会发展的同步进行。“知其不可而为之”,即是很好的证明。要想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经营效果,就必须要努力地践行儒家精神,拥有不屈不饶的勇气和毅力,来克服企业发展道路中的困难,从而为企业的顺利发展创造条件。第二,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商业的发展,商业在社会所有行业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必须要充分地发挥企业的优势,大力倡导“以儒带商”模式,从而让企业自觉地肩负起社会责任和社会道义。
(四)和谐发展,掌握经营艺术和发展之道
和谐发展,掌握经营艺术和发展之道。追求和谐,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同时也是企业经营的关键所在。无论是儒家思想体系中的中庸思想,还是贵中尚和的理念,都在强调和谐的重要性。因此,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和谐发展的要求,掌握有效的经营艺术和发展之道。首先,对于企业而言,要秉承“天人合一”的思想观念,追求企业发展与自然和谐的有机统一。比如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应该实现环境保护、绿色生产、节约成本等,从而实现和谐经营。其次,遵循贵中尚和的思想,构建其良好的人际关系,不仅仅要在企业内部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同时在企业对外发展过程中,也应该以此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从而实现企业交际中的和谐。
(五)强化道德,树立现代儒商新规范
强化道德,树立现代儒商新规范。“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对于企业来说,要想实现企业发展的进步,就必须要遵循起码的道德规范。首先,将道德观念融汇到企业文化构建中去,号召领导者、企业员工都要不断提升自觉性,实现道德水平的提升。其次,要多开展各种各样的企业公益活动,比如社会救济活动的开展、成立基金会等方式,都是提升企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的重要证明。总之,只有从中华传统文化中汲取力量,实现儒商精神在企业发展中的融合,才能够不断地实现企业综合实力的提升,实现其文化内涵的丰富,从而保证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结语
随着时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儒商精神已经成为了现代企业中的重要文化基础,对于塑造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之道提供了有效的基础。特别是新儒商精神的提出,更加凸显出这种文化精神的深层次内涵,必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撑。儒商精神与中华传统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新时期背景下,必须要借助于传统文化来丰富儒商精神的内涵,通过深入经典、以义取利、明确责任、和谐发展、强化道德等几个方面来对新儒商精神进行重塑,以此来为现代企业进步提供有效的文化动力,同时实现以义取利、以利济世文化格局的形成,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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