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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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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法篇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铁道部,电力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劳动部等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实行全额缴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缴拨,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额缴拨过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四)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

第二十五条、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行业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救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

转业训练费支出是指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指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救济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生产自救周转金是指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周转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度预算开始时,根据基金支付计划和安置失业职工计划提出使用生产自救周转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并单独建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生产自救周转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投放项目、用款额度及用款期限,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六条、生产自救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生产自救周转金取得的利息等应增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用生产自救周转金购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核销生产自救周转金。如遇使用生产自救周转金的企业破产,庆按法定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清偿,清偿不足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六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九条、基金结余是指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前期结余、当期结余以及固定资产基金、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基金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用转业训练费购置的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第三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前期结余和当期结余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七章、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二条、资产包括失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以及利用转业训练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等。

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帐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交换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确属不能使用的,应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报废时取得的收入大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收入;小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以租赁、经营、转让等形式所取得的收入,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负债是指失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八章、基金决算

第四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二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失业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七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失业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失业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失业救济金。

(四)未将失业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有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做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失业救济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五十条、对有第四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合理有效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编制和执行各项财务计划,妥善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开展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如实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状况,充分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节约开支;正确发挥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费预算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采用核定收支、定额拨付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人数和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正确处理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分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三)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真正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

第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度本单位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支出预测,编制预算草案。

第九条、编制预算草案时,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经费预算草案,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经费收入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入包括管理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管理费收入是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费用。

利息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助的管理费。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管理费。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单独建帐,与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四章、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主要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业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人员经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个人方面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等。

工资是指职务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等。

补助工资是指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等。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补助费用。

离休退休人员费用是指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公用经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

公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等费用。

设备购置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购置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公用设备、车辆等的购置费。

修缮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租赁办公用房、维修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所需的费用。

业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完成业务工作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

(三)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向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管理费。

(四)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拨的管理费。

(五)其他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扣除过失人的赔款后所需支付的罚款等。

第十六条、人员经费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人数,参照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核定。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助,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制定或擅自提高标准。

第十七条、公用经费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工作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专项经费是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划出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财政部门批准的专项经费用途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说明书。

第十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经费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按期填写用款申请书,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经费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支出帐户。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五章、经费结余分配和基金

第二十一条、经费结余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经费结余除专项经费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基金是指专项经费形成固定资产所占用的经费。

使用专项经费完成项目后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经费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产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低值易耗品、预付款及固定资产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现金及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或分次核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各种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有关设备等。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报废时取得的收入大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收入;小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应作其他收入。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负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各种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第七章、经费决算

第三十三条、财务报告包括经费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支情况、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作财务分析,并向主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预算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复后年度财务报告为经费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防贪污占用,挥霍浪费,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行业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社会保险基金法篇2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信息不对称

1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现状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现象所涉及的各方责任主体来理解。

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30个省成立了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逐步加强基金监督工作,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但是,当前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冒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问题仍非常突出。

1999年以前发生的23.47亿元违规资金,大多是涉及基金安全和完整的问题;2000年以后发生的47.88亿元违规资金,多数属于管理不规范问题,甚至包括违法犯罪。凡是涉及社保基金大案的基本上都是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2006年8月,上海查出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社保基金挪用案件,该案中违规挪用的社保基金连本带息共计37亿元。同年11月27日,浙江金华又爆发数亿社保资金被挪用的大案。据新华社报道,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至2005年底,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国家审计署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三项社保基金(养老、医疗、失业)的审计结果中,发现违规问题的金额达71亿元。

一边是数以亿计的资金被违规挪用、流失,一边是我国社会保险中所出现的养老保险“空帐”、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庞大等问题,这些都将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使命——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所以我们现在不得不对社会保险基金中的欺诈现象进行深入研究,造成社保基金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体制不畅、经费短缺、管理不善、打击不力等,在这里就仅从其最根本的理论源头来进行分析。

2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理论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现象出现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监管不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信息不对称理论可以用来解释此现象。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欺诈才有产生的可能性。首先是对于参保企业来说,拥有本企业用工的数量、工资水平、工人被辞退和平均时间长短和比例等完全信息。企业为了减少生产成本,会发生不如实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而社会保险经办结构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无法完全准确获取参保企业的内部信息,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保险,致使参保企业有隐瞒用工人数、工资水平等信息的动机。

社会保险的购买者(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委托人(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管理人员会有动机进行、欺诈、挪用、侵吞社会保险基金以中饱私囊,或者用虚假的财务状况隐瞒营运中社会保险基金的贬值、损失与风险。

在社会保险基金发放过程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可能去完全调查清楚每个投保人的真实情况,以及条件变动下个人的现况;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也可能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隐瞒真实情况、骗领保险金。

3建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机制

3.1建立多方共同监督制度

通过对理论的分析,看到欺诈现象的产生除了个人道德上的主观因素之外,信息沟通的不完全是其产生的客观原因,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制度。

行政部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基金风险,但是要把经管权和监督权分离开来,否则这样的制约将会是失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务要由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只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行使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除了行政监督之外还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建立一个包括政府专家、企业界代表、财政部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社区代表等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理事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内部也要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进行严惩;内部工作人员之间也要互相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2利用现代科技协助反欺诈管理

全国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存在着相互协调性差、数据不能共享,各地分散管理的缺点,参保人员在流动时信息不能及时传递,让骗保存在了可能性。要运用现代科技去优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与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服务部门等用网络联合起来,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数据的统一和共享。比如说为了杜绝骗取养老保险的行为,可以利用现有的高科技指纹识别设备,建立定期指纹比对制度。将所辖离退休人员的指纹全部采集,每年向退休职工发放指纹采集卡,然后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继续为其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这项科技在一些市区中已经被采纳了,并被证明反欺诈的效果显著。

3.3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稽查的力度

针对一些企业隐瞒职工的真实情况,少缴漏缴保险费的,可以发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作用,深入到企业内部对职工的工资、人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拉网式大检查。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对人为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的要重新补缴养老保险费,规范参保单位申报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

3.4加强反欺诈立法

我们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保基金管理与运营办法,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逐步实现对社保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有效遏制社保基金被非法挪用的现象。依法进行社会保险执法监察,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应保尽保,从根本上防止企业不参保,杜绝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遏制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各地要按照国家的法律,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增强《劳动法》可操作性。并对欺诈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进行严惩,实行举报奖励等措施。对有欺诈行为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一定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罚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1]郭士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社会保险基金法篇3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6)68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会计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6〕68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有关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章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

||一、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3|财政专户存款

4|104|暂付款

5|111|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6|201|暂收款

||三、基金类

7|301|基本养老基金

||四、收支类

8|401|基本养老金收入

9|402|利息收入

10|404|转移收入

11|405|财政补贴收入

12|407|上级补助收入

13|408|下级上解收入

14|409|其他收入

15|431|离退休金支出

16|432|医疗补助支出

17|433|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18|434|抚恤救济支出

19|435|管理费用

20|436|转移支出

21|437|补助下级支出

22|438|上解上级支出

23|439|其他支出

--------------------------------------

附注:

1.经办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的社会保险机构可增设“30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41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1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4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1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42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2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5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以及其他相应的收支科目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现金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2.收到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

2.本科目应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根据体制要求不设置收入过渡户的单位,银行存款可不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3.银行存款收入户核算收到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有关收入,收到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收入户),贷记“现金”科目。

收入户除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户)。

银行存款支出户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及有关费用支出。支出户除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款项外,一般只支不收。按计划收到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以银行存款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

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4.在不违犯银行存款的收入户与支出户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的一些零星暂收款项或暂付款项,可直接记入银行存款的支出户。

银行存款收入户收到的款项不得转入银行存款支出户。

5.养老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财政专户的存款。

2.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从财政专户存款中划入银行存款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4号科目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2.暂付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金。

2.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券的期限和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科目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所发生的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基本养老基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期末,应将各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3.本科目余额为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基本养老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收入。

2.本科目应设置“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按规定比例记入的部分。

“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指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的部分。

3.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2)收到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3)收到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金,按规定分别记入“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和“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基本养老金收入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4.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2.购买的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的结息通知单,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利息收入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目科应按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转移收入

1.本科目核算随异地职工调入本地而转来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等。

2.收到异地职工调入转来的养老保险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转移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405号科目财政补贴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的补贴。

2.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财政补贴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助的养老保险基金。

2.收到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上级补助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8号科目下级上解收入

1.本科目核算实际收到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交的养老保险基金。

2.收到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交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下级上解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解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等。

2.收到滞纳金收入等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1号科目离退休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以及各种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

2.支出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期末,将上述费用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2号科目医疗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并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补助费。

2.支付医疗补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3号科目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2.支付死亡丧葬补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丧葬补助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4号科目抚恤救济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

2.支付抚恤救济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抚恤救济费支出转入基本养老基金保险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5号科目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财政部门核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用。

2.提取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6号科目转移支出

1.本科目核算随职工调出本地而转出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等。

2.调出职工转出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转移支出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7号科目补助下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拨给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

2.下拨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下拨下级支出转入基本养老基金保险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属接受补助单位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8号科目上解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上解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调剂使用的养老保险基金。

2.上解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上解上级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9号科目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2.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三章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报表编号|会计报表名称

-----------|--------------------

会企养01表|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会企养02表|资产负债表

--------------------------------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会企养01表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

---------------------------------------

项目|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一、本期基本养老基金收入合计|1||

基本养老金收入|2||

其中: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收入|3||

单位缴纳的养老金收入|4||

利息收入|5||

转移收入|6||

财政补贴收入|7||

上级补助收入|8||

下级上解收入|9||

其他收入|10||

二、本期基本养老基金支出合计|11||

离退休金支出|12||

其中:各种补贴|13||

医疗补助支出|14||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15||

抚恤救济支出|16||

管理费用|17||

转移支出|18||

补助下级支出|19||

上解上级支出|20||

其他支出|21||

三、本期基本养老基金结余|22||

---------------------------------------

资产负债表

会企养01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

----------------------------------------

项目|行次|期初金额|期末金额

-----------------|-----|---------|------

一、资产合计|1||

现金|2||

银行存款|3||

其中:收入户|4||

支出户|5||

财政专户存款|6||

暂付款|7||

债券投资|8||

三、负债合计|9||

暂收款|10||

四、基金合计|15||

基本养老基金结余|16||

----------------------------------------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养老保险基金月份、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基本养老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取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期基本养老基金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而获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3.“转移收入”项目,反映本期随异地职工调入本地而转来的基本养老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4.“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期基本养老基金不足支付,而由同级财政给予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到上级保险经办机构拨入的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到下级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6.“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到的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7.“离退休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期用于离休、退休、退职等基本养老基金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离退休金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8.“医疗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本期用于医疗补助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医疗补助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9.“死亡丧葬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本期用于死亡丧葬补助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死亡丧葬补助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0.“抚恤救济支出”项目,反映本期用于抚恤救济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抚恤救济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1.“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本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财政部门核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2.“转移支出”项目,反映本期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内调动而划转调出的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3.“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期拨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期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5.“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期内除上述项目以外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开支。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6.“本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期基本养老基金的收入减支出后的结余。本项目等于本期基本养老基金收入减去本期基本养老基金支出。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期初金额”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期末本表“期末金额”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期初金额”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期末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期末银行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其中收入户和支出户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各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款”项目,反映期末在财政指定专户及基金定期存款等专项存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期末暂付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基金对各种债券的投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暂收款”项目,反映期末暂收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基本养老基金结余”项目,反映基本养老基金期末的滚存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章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保机构在填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保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

||一、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3|财政专户存款

4|104|暂付款

5|111|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6|201|暂收款

||三、基金类

7|301|基本养老基金

||四、收支类

8|401|基本养老金收入

9|402|利息收入

10|404|转移收入

11|405|财政补贴收入

12|407|上级补助收入

13|408|下级上解收入

14|409|其他收入

15|431|离退休金支出

16|432|医疗补助支出

17|433|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18|434|抚恤救济支出

19|435|管理费用

20|436|转移支出

21|437|补助下级支出

22|438|上解上级支出

23|439|其他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2.收到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金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以现金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失业救济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业训练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各种存款。

2.本科目应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因缴费程序不设置收入过渡户的单位,银行存款可不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3.银行存款收入户核算实际收到的失业保险基金及有关收入,收入户除按期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收到企业交来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金收入”等科目;按期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户)。将有关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收入户),贷记“现金”等科目。

银行存款支出户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及有关费用支出。支出户除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款项外,一般只支不收。按计划收到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提取和支取存款时,借记“现金”和有关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在不违犯银行存款的收入户与支出户的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发生的一些零星暂收款项或暂付款项,可直接记入银行存款的支出户。

5.失业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

2.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将财政专户存款划入银行存款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3.失业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的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4号科目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2.暂付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05号科目借出生产自救款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安置失业职工的企业给予的借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借出生产自救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

期末,将借出生产自救款的利息收入转入生产自救周转金,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

借出的生产自救周转金收不回来的,经批准核销时,借记“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科目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金。

2.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21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利用转业训练费购建的用于失业职工转业训练设施等固定资产。

转业训练费购建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购建固定资产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固定资产报经批准报废清理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固定资产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种类和项目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运行中发生的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存”、“现金”科目,借记本科目。付出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存”、“现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收款项的种类和对象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失业保险基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抵减各项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年末,应将各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失业保险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各项支出科目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救济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业训练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3.经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生产自救周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

用转业训练费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记入失业保险基金。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或“现金”科目;发生的清理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租赁、经营等取得的收入,直接记入失业保险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年末余额为历年滚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第302号科目生产自救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经批准自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的生产自救周转金的累计余额以及按规定运用生产自救周转金所获得的利息收入等。

2.经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的生产自救周转金,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运用生产自救周转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借出的生产自救周转金不能偿还的,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借出生产自救款”科目。

3.本科目余额为历年滚存的生产自救周转金结余。

第303号科目固定资产基金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而用转业训练费购置固定资产而形成的基金。

2.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和转让时,按固定资产原值核销固定资产基金,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本科目年末余额为历年形成固定资产而占用的基金总额。

第401号科目失业保险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向企业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

2.收到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失业保险金收入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生产自救周转金的存款利息收入直接并入生产自救周转金帐户,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结息通知单,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应定期转入银行存款收入户中,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入银行存款收入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购买的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利息收入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财政补贴收入

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同级财政给予的补贴。

2.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财政补贴收入转入失业保险金基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转移收入

1.本科目核算随异地职工调入本地而转入的失业保险基金。

2.收到异地职工调入转来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转移收入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转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6号科目下级上交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

2.收到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下级上交收入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上级下拨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上级拨给的失业保险基金。

2.收到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上级下拨收入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除前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滞纳金收入等。

2.发生的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其他收入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失业救济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2.支付失业救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失业救济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2号科目医疗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发生的医疗补助费。

2.支付医疗补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失业救济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3号科目丧葬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2.支付死亡丧葬补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丧葬补助费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4号科目抚恤救济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所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

2.支付抚恤、救济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抚恤救济费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6号科目转业训练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转业训练等费用性支出。

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当期按规定对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发生费用性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科目。期末,将转业训练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8号科目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费用。

2.提取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将管理费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21号科目转移支出

1.本科目核算随职工调出本地而转出的失业保险基金。

2.调出职工转出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转移支出结转失业保险基金,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23号科目补助下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拨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

2.拨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下拨下级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24号科目上解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调剂使用的失业保险基金。

2.上解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上解上级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25号科目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除前述各项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2.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期末,将其他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三章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报表编号|会计报表名称

-----------|--------------------

会企养01表|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会企养02表|资产负债表

--------------------------------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会企养01表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

---------------------------------------

项目|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一、本期基本养老基金收入合计|1||

基本养老金收入|2||

其中: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收入|3||

单位缴纳的养老金收入|4||

利息收入|5||

转移收入|6||

财政补贴收入|7||

上级补助收入|8||

下级上解收入|9||

其他收入|10||

二、本期基本养老基金支出合计|11||

离退休金支出|12||

其中:各种补贴|13||

医疗补助支出|14||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15||

抚恤救济支出|16||

管理费用|17||

转移支出|18||

补助下级支出|19||

上解上级支出|20||

其他支出|21||

三、本期基本养老基金结余|22||

---------------------------------------

资产负债表

会企养01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

----------------------------------------

项目|行次|期初金额|期末金额

-----------------|-----|---------|------

一、资产合计|1||

现金|2||

银行存款|3||

其中:收入户|4||

支出户|5||

财政专户存款|6||

暂付款|7||

债券投资|8||

三、负债合计|9||

暂收款|10||

四、基金合计|15||

基本养老基金结余|16||

----------------------------------------

二、会计报表编报说明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失业保险基金在月份、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失业保险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按计划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期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期同级财政给予的补贴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4.“转移收入”项目,反映本期内随异地调入职工而转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到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6.“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到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期内除失业保险金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以外的其他种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8.“失业救济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期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失业救济金支付”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9.“医疗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本期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发生的医疗补助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医疗补助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0.“丧葬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本期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丧葬补助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1.“抚恤救济支出”项目,反映本期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所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支出。本项目应根据“抚恤救济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2.“转业训练支出”项目,反映本期按规定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转业训练等费用性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转业训练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3.“转移支出”项目,反映本期因异地调出职工而发生的转出失业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4.“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本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5.“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期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6.“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期给予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7.“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期内除失业救济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业训练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8.“本期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期内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合计与支出合计相抵后的结存数额。

生产自救周转金情况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生产自救周转金在月份、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划转的生产自救周转金”项目,反映本期按规定比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的生产自救周转金。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期生产自救周转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而获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期除上述生产自救周转金来源以外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核销的生产自救周转金”项目,反映本期经批准核销的无法收回的生产自救周转金。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期除核销的生产自救周转金以外的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期生产自救周转金余额”项目,反映本期生产自救周转金的增加数。本项目等于本期生产自救周转金收入减本期生产自救周转金支出。其中“本期借出生产自救周转金”项目,反映本期借出的生产自救周转金数。

7.“期末生产自救周转金余额”项目,反映生产自救周转金的累>,!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月末、年末资产、负债和基金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期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期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期末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期末银行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期末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债券投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暂付款”项目,反映期末暂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借出生产自救款”项目,反映期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安置失业职工的企业给予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借出生产自救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固定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固定资产原值。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暂收款”项目,反映期末暂收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9.“失业保险基金”项目,反映期末失业保险基金的滚存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0.“生产自救周转金”项目,反映期末生产自救周转金的滚存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固定资产基金”项目,反映期末固定资产基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的数额应与“固定资产”项目的数额一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章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社保机构。

三、社保机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社保机构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社保机构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社保机构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保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际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保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保机构编制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权机关、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保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各级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三章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顺序号|编号|

---|-----|----------|-----|----|------------

||一、资产类|||四、收支类

1|101|现金|12|401|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2|102|银行存款|13|402|利息收入

3|103|财政专户存款|14|403|财政补贴收入

4|104|暂付款|15|404|转移收入

5|105|借出生产自救款项|16|406|上级补助收入

6|111|债券投资|17|407|下级上解收入

7|121|固定资产|18|409|其他收入

|||19|411|失业救济金支出

||二、负债类|20|412|医疗补助支出

8|201|暂收款|21|413|丧葬补助支出

|||22|414|抚恤救济支出

||三、基金类|23|416|转业训练支出

9|301|失业保险基金|24|418|管理费用

10|302|固定资产基金|25|421|转移支出

11|303|生产自救周转金|26|423|补助下级支出

|||27|424|上解上级支出

|||28|425|其他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保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存入银行的款项。

2.将收到的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收到存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保机构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的款项。

2.社保机构将上级补助收入或下级上解收入款项存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养老、失业等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存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由财政专户存款转入银行存款帐户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保机构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的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4号科目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2.暂付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按规定用专项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

社保机构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社保机构购买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如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同时,借记“专项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用职工福利基金购置的,同时,借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固定资产报经批准报废清理或转让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专项经费购置的,同时,清理变价收入或转让收入,记入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费用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如为职工福利基金购置的,其转让收入和清理费用及清理变价收入等应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收列支,发生的转让收入和清理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发生的清理支出,借记“职工福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种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算。

第201号科目应付福利费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提取的应付职工的福利费等。

2.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借记“人员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福利费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203号科目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收支过程中所发生的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经费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支出应在本科目列收列支,清理变价收入或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清理费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401号科目经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从所管理的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经费收入或财政按预算拨入的经费。

2.按规定从管理的各类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预算拨入的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经费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应按基金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的存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2.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的计息通知单,借记“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利息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上级社保机构补助的经费。

2.收到上级社保机构下拨的补助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上级补助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5号科目下级上解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按规定上解的经费。

2.收到下级社保机构上解的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下级上解收入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上解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的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转让收入等。

2.收到滞纳金等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其他收入结转“经费结余”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人员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用于个人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等。

2.发生工资、补助工资、离退休人员等项经费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提取职工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2号科目公用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善费、业务费等项开支。

2.发生各项公务经费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3号科目补助下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给予所属机构的经费补助。

2.拨给下级社保机构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所属社保机构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4号科目上解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上解给上级社保机构集中调剂使用的经费。

2.上解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5号科目专项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经财政部门专项批准使用的经费发生的支出。

2.用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或进行工程建设等项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按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期末或工程完工后,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16号科目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保机构发生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应由社保机构承担的开支,如罚款等。

2.发生费用开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费结余帐户,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三章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报表编号|会计报表名称

------------------|-------------------

会社保01表|经费收支表

会社保02表|资产负债表

--------------------------------------

经费收支表

会社保01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

----------------------------------------

项目|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一、本期各项收入|1||

经费收入|2||

利息收入|3||

下级上解收入|4||

上级补助收入|5||

其他收入|6||

三、本期各项支出|7||

人员经费支出|8||

公用经费支出|9||

上解上级支出|10||

补助下级支出|11||

其他支出|12||

四、专项经费支出|13||

五、本期经费结余|14||

----------------------------------------

资产负债表

会社保02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

-----------------------------------------

项目|行次|期初金额|期末金额

-------------------|-----|------|--------

一、资产总额|1||

现金|2||

银行存款|3||

财政专户存款|4||

暂付款|5||

固定资产|6||

|7||

三、负债总额|8||

应付福利费|9||

暂收款|10||

|11||

四、基金总额|12||

经费结余|13||

固定资产基金|14||

职工福利基金|15||

---------------------------------------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经费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社保机构月份、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经费收入”项目,反映本期经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经费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期实际收到的存款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3.“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到上级社保机构下拨的经费。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4.“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到下级社保机构上交的经费,本项目应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5.“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期社保机构收入过程中收到的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6.“人员经费支出”项目,反映本期社保机构用于个人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等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人员经费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7.“公用经费支出”项目,反映本期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善费、业务费等项开支。本项目应根据“公用经费支出”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8.“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期上交给上级保险机构的管理费。本项目应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9.“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期下拨给下级保险机构的管理费。本项目应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0.“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期除上述各项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1.“专项经费支出”项目,反映本期内社保机构经财政部门专项批准使用的经费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专项经费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2.“本期经费结余”项目,反映本期社保机构的经费收入减各项经费支出及专项经费支出后的结余。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社保机构月末、年末资产、负债和基金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期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期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期末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期末银行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期末社保机构在财政专户中的存款余额。本科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期末暂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固定资产”项目,反映期末固定资产原值。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暂收款”项目,反映期末暂收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经费结余”项目,反映期末社保机构的经费滚存结余。本项目应根据“经费结余”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9.“固定资产基金”项目,反映期末固定资产基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本项目的数额应于“固定资产”项目的数额一致。

社会保险基金法篇4

一、广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

2008年、2009年、2011年广西分别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保、城居保”)的试点工作;并在2008~2009年两年内实现了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从试点到全覆盖;从2009年开始用了3年左右时间,即2012年1月1日起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试点建立到覆盖全区所有县(市、区),比全国要求提前半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建立了统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全覆盖。

(二)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2009~2013年,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新农保和城居保等9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总体增长较快。

(三)参保和享受待遇人数不断增多。

2009~2013年,全区参加9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参保人数稳步增加,享受待遇人数也呈现大幅上涨。

(四)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2013年,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提高到1721元,同比增长12.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由月人均55元提高到75元,比国家规定标准增加月人均20元,提高36.4%;失业人员月人均领取保险金820元,较上年705元增长16.31%;工伤保险年人均待遇支出9389元,比上年7709元增加1680元,增长21.79%;生育保险年人均待遇支出7544元,比上年6275元增加1269元,增长20.22%。2009~201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年人次均医疗待遇水平(包括住院和门诊待遇)的年均增幅分别为22.44%、33.83%、6.72%。

(五)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不断提高。

2009年,广西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从市级统筹实现了自治区级统筹;2010年,同步推进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的市级统筹。截至2013年年末,广西企业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而新农合、城居保和新农保实行县级统筹。

(六)社会保险基金基础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1.制定出台一系列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8号)、《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劳社发[2009]13号)、《广西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等。

2.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基础管理工作。明确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全面部署开展广西社保基金专户清理整顿、加强社保资金基础管理和促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等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风险管理。

(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体制不断完善。

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桂政发[2012]6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桂政发[2013]10号)正式出台,标志着广西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从试编步入正轨,真正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成为全国率先实现将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同步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的省份。

二、广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基金收支缺口增大,可持续性发展面临考验。

1.企业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当期和滚存缺口严重,面临着待遇支付的巨大压力。2013年年末,广西个人账户记账金额达到522.44亿元,比2012年年末增加57.34亿元;而同期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才446.64亿元,个人账户记账金额远高于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各级财政对基金的补贴由2009年的29.94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70.04亿元。2013年,在自治区从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中调剂拨付各市自治区级责任分担资金后,仍有桂林等9个市出现当期收支缺口;尤其是梧州、北海市等9个市的滚存结余支撑能力均不超过6个月。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收支缺口扩大,支撑能力逐年降低。随着医改不断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尤其是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的不断提高,直接导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剧增。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滚存结余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2011年、2012年、2013年占比分别为56.48%、53.78%、51.34%,统筹基金共济调剂作用不断减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支撑能力不强,且各市级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支撑能力极不均衡,统筹基金持续运行风险凸显。

(二)基金投资运营渠道窄,保值增值压力大。

一是基金投资工具和渠道单一,总体运营效果和收益率偏低。2011~2013年,全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利息收入分别为7.58亿元、12.20亿元、11.66亿元,但收益率仅分别为1.75%、2.5%、2.6%,低于同期通货膨胀率5.4%、2.6%、2.6%,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银行存款方式的获利能力有限,实际上长期处于贬值的困境中。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的制度设计及其管理体制,既没有预留基金的投资渠道,也没有明确用于投资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类型和管理手段,投资运营的市场机制未能发挥,不适应目前基金投资运营的要求。

(三)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基金安全和抗风险能力不强。

一是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容易受到威胁,地方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动用、挪用和支配社会保险基金。二是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依然很低,除企业养老保险实现了省级统筹外,其余都还是市级或县级统筹,且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在各个统筹地区的基金结余分布极不均衡,基金规模较小,无法实现统筹地区之间的基金调剂共济,抗风险能力较差。

(四)基金管理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以参保人员身份划分的保障制度,将越来越不适应城镇化的加速发展、人口加剧的趋势,并导致制度不衔接和重复参保的问题。二是社会保险制度存在“四分”现象,即制度分设、城乡分割、管理分离、资源分散,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大大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三是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第三方”监督作用的发挥有限,导致基金管理水平和效率低下。四是每个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都单独管理,重复建设现象严重,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不利于经办机构管理和服务效率的提高。

(五)基金监督管理不力,亟待加强监管。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财政监督不力。2013年,广西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执行情况均与年初预算偏离较大,部分保险基金的收入预算偏离甚至达到30%以上。基金财务制度不健全,如经办机构在实际收到单位缴纳保险费时,才能反映为基金收入账,对于应收未收欠缴保险费不能在账面上反映,造成账面记录与实际欠费不相符,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基金资产、收入,基金债权得不到有效的会计监督。

2.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规有待健全。2010年10月《社会保险法》出台以来,到目前广西还未根据该法出台具体的监管细则或办法,导致《社会保险法》的监管规定在广西执行效果不明显。

3.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力量有待强化。当前,广西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规模越来越大,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大多没有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致使监管队伍力量与监督工作的需要极不匹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力量亟待加强。

(六)基金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基金筹集困难。

一是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基数不实,社会保险费源不实,扩面征缴难。一方面,实际参保人数与应参保人数还有比较大的差距,从全区城镇从业人员总数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里实际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人数来看,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没有参保;另一方面,受经济滑坡、企业困难、征缴力度不够等因素的影响,社会保险实际参保人数和实际缴费人数之间也差异较大,已经参保的单位与个人的实际缴费率难以达到制度设计的要求。二是基金缴费基数不实,费源流失严重。按规定社会保险费应按单位职工上年实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事实上缴费工资与职工实际工资相差较大。经抽查发现,企业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只占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50%~70%。三是基金管理中存在较多违纪违规现象。在2012年全区社会保险稽查中,对全区企业养老保险累计实地稽核8748户,实地稽核人数72.26万人,查出违规户数2399户,查出违规人数22.94万人,查出少、瞒、漏报缴费基数70522万元,少缴养老保险费19747.68万元,追回金额16219.68万元。核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数83.99万人,查出欺诈冒领人数62人,冒领金额57.99万元,追回金额37.29万元。

(七)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滞后,信息资源无法共享。

目前,广西尚未开发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各部门和各市县自行开发系统,建设进度、开发标准、基础数据规范、数据交换标准都不统一,形成信息孤岛。尤其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民政、税务、公安等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不对接,致使社会保险基金基础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共用。

三、进一步加强广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基金筹资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1.健全社会保险财政投入长效机制。按照支出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财政投入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投入和兜底责任。构建规范的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机制,具体考评本级财政社会保险补助支出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支持社会保险补助资金投入增长率、重点社会保险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等;将主要社会保险项目财政支出纳入各级财政的预算管理范围;建立完善的各级财政补助责任分担到位机制。

2.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建立广西国有企业上市将其股份或募集资金10%划拨给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的制度。用在海外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分别充实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继续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制度,提高广西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经营收益提取比例,提取上缴的利润每年按一定比例,划拨专项用于充实社会保险基金。

3.开拓其他社会保险补助资金来源渠道。利用发行收入或提取公益金等筹措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对国家控购商品消费、对特种娱乐行业消费、对社会高收入人群征收社会保险费附加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鼓励企业、个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捐赠。

4.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强化基金收入征缴,严格基金支出管理。积极探索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缴方式改革,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法律强制性。扩大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激励长效机制。加强缴费基数稽核力度,重点核查稽核缴费率和缴费基数。狠抓欠费清缴工作,加大保险欠费清理力度。严格基金支出管理,严格审核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核实政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支出,切实降低养老金替代率。

(二)创新基金投资运营机制,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一是建议参照中央的投资运营模式,设立自治区级的全区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或是自治区级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公司,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出台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政策和办法。二是参照广东省的有关做法,将一部分社会保险结存资金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投资运营。三是坚持多元化投资策略,通过调整投资结构,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如探索将一部分资金投资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及不动产等投资回报较安全高效的领域。四是对将在近期内支付或发放的积累资金,只宜采取银行储蓄的保守方式,而对于中长期的积累资金可探索更多用于购买国债或中长期定期存款,通过存款结构的调整运作,在现有政策范围内达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最大化。

(三)大力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规范统一基金管理。

1.统筹建立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三个群体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逐步统筹形成统一的制度框架,搭建“一个制度”、“多个参保平台”运行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分割、行政分割、政策分割及参保人身份重叠、政府重复补助、享受双重待遇的弊端。

2.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建立广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进一步完善广西具体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解决参保人员在企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居保跨制度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跟进中央开展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工作,结合广西实际,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个人账户制度,逐步提高退休年龄。规范和建立养老金支出正常调整机制,弱化非制度性措施对社保基金的冲击,实行国际通用的、按物价上涨指数调整养老金的制度,避免临时性决策对整个养老保险支出预期的影响。落实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破除养老保险制度机关单位和企业职工“双轨制”。

3.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探索推进把广西现行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将新农合业务归口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由一个部门统一运营和管理,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同时,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建立异地就医实时结算管理体系。

4.完善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工伤防范、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探索适当降低失业保险缴费率,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加强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5.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和办法,妥善解决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流动过程中社会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的问题,促进参保人员合理流动。

6.积极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发展较滞后,因此政府应着力加快发展和培育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社会保险和各种商业保险。

(四)完善社会保险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力。

1.开展中长期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进行中长期社保基金收支平衡预算和精算平衡,切实建立起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机制,对未来5~10年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需求情况进行预测分析,编制广西中长期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保证未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2.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理顺地方社保基金预算收支任务数与中央部门下达基金征缴计划任务数之间的关系。各地要严格按照经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各项社保基金预算执行,以维护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尽快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机制。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实行考核结果与社会保险奖补调剂资金分配挂钩,切实强化基金预算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决算的衔接。

(五)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形成资金合力。

一是继续完善广西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切实落实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间责任分担办法。二是推动实现城居保、新农保制度合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从县区级统筹提高到地级市统筹。三是把新农合以县区为统筹单位提高到地级市统筹,改变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各自为政的状况,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市级统筹。在市级统筹运行成熟后,再逐步将三项基本医保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到自治区级统筹,进一步提高基金的调剂和抗风险能力。四是失业保险可在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基础上探索实行省级统筹,进一步提高基金的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六)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降低运行风险。

1.充分运用“金财工程”建设成果,加快推进广西财政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监督管理系统建设。同时,财政部门要牵头推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根据目前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中央反映,并对新业务的核算进行完善。

2.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制建设。结合广西实际,研究分散在《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条文,制定广西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单项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科学界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内容,监督主体以及责任范围、违法行为及处分等,实现规范管理和依法监督。

3.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管理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养老金发放、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和基金支撑能力等预警指标的及时动态监控,实行严格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警方案。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企业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及时报销。

4.建立部门联动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发挥社会保险基金各行政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中的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各级财政、人社、审计等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小组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召开部门联系会议,共同研究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全程监管。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监管机制,对基金的收入、支出和专户管理进行检查,制定处罚措施,规范基金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化建设,明确专门监督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动员多元社会力量如报纸和电视台等媒介、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社区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参与监督,以增强社会监督的有效性。

5.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各地监管队伍力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安排专门的人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对现有干部进行系统的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以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尝试与社会评审机构合作,可考虑委托社会评审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审核。

(七)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完善信息化系统建设。

1.加强社会保险机构建设。广西社保“五险合一”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将率先成为国内首个市级以上经办机构全部实现“五险合一”的省区。截至2013年年末,全区已有玉林、北海、南宁等8个市社保局正式组建挂牌,防城港市等4市也已获批正在组建,全区需进行整合的87个县(市、区)中,已有近一半完成社保局组建工作。在加快推进全区社保局组建、进行社保资源整合的基础上,根本社保管理业务发展要求,进一步做好社保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各项工作,为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

社会保险基金法篇5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信息不对称

1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现状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现象所涉及的各方责任主体来理解。

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30个省成立了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逐步加强基金监督工作,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但是,当前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冒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问题仍非常突出。

1999年以前发生的23.47亿元违规资金,大多是涉及基金安全和完整的问题;2000年以后发生的47.88亿元违规资金,多数属于管理不规范问题,甚至包括违法犯罪。凡是涉及社保基金大案的基本上都是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2006年8月,上海查出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社保基金挪用案件,该案中违规挪用的社保基金连本带息共计37亿元。同年11月27日,浙江金华又爆发数亿社保资金被挪用的大案。据新华社报道,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至2005年底,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国家审计署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三项社保基金(养老、医疗、失业)的审计结果中,发现违规问题的金额达71亿元。

一边是数以亿计的资金被违规挪用、流失,一边是我国社会保险中所出现的养老保险“空帐”、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庞大等问题,这些都将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使命——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所以我们现在不得不对社会保险基金中的欺诈现象进行深入研究,造成社保基金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体制不畅、经费短缺、管理不善、打击不力等,在这里就仅从其最根本的理论源头来进行分析。

2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理论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现象出现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监管不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信息不对称理论可以用来解释此现象。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欺诈才有产生的可能性。首先是对于参保企业来说,拥有本企业用工的数量、工资水平、工人被辞退和平均时间长短和比例等完全信息。企业为了减少生产成本,会发生不如实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而社会保险经办结构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无法完全准确获取参保企业的内部信息,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保险,致使参保企业有隐瞒用工人数、工资水平等信息的动机。

社会保险的购买者(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委托人(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管理人员会有动机进行、欺诈、挪用、侵吞社会保险基金以中饱私囊,或者用虚假的财务状况隐瞒营运中社会保险基金的贬值、损失与风险。

在社会保险基金发放过程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可能去完全调查清楚每个投保人的真实情况,以及条件变动下个人的现况;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也可能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隐瞒真实情况、骗领保险金。

3建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机制

3.1建立多方共同监督制度

通过对理论的分析,看到欺诈现象的产生除了个人道德上的主观因素之外,信息沟通的不完全是其产生的客观原因,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制度。

行政部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基金风险,但是要把经管权和监督权分离开来,否则这样的制约将会是失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务要由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只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行使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除了行政监督之外还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建立一个包括政府专家、企业界代表、财政部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社区代表等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理事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内部也要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进行严惩;内部工作人员之间也要互相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2利用现代科技协助反欺诈管理

全国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存在着相互协调性差、数据不能共享,各地分散管理的缺点,参保人员在流动时信息不能及时传递,让骗保存在了可能性。要运用现代科技去优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与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服务部门等用网络联合起来,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数据的统一和共享。比如说为了杜绝骗取养老保险的行为,可以利用现有的高科技指纹识别设备,建立定期指纹比对制度。将所辖离退休人员的指纹全部采集,每年向退休职工发放指纹采集卡,然后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继续为其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这项科技在一些市区中已经被采纳了,并被证明反欺诈的效果显著。

3.3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稽查的力度

针对一些企业隐瞒职工的真实情况,少缴漏缴保险费的,可以发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作用,深入到企业内部对职工的工资、人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拉网式大检查。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对人为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的要重新补缴养老保险费,规范参保单位申报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

3.4加强反欺诈立法

我们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保基金管理与运营办法,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逐步实现对社保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有效遏制社保基金被非法挪用的现象。依法进行社会保险执法监察,强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应保尽保,从根本上防止企业不参保,杜绝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遏制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各地要按照国家的法律,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增强《劳动法》可操作性。并对欺诈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进行严惩,实行举报奖励等措施。对有欺诈行为但未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一定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罚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文献

[1]郭士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社会保险基金法篇6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行为。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现象所涉及的各方责任主体来理解。

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30个省成立了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逐步加强基金监督工作,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但是,当前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冒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问题仍非常突出。

1999年以前发生的23.47亿元违规资金,大多是涉及基金安全和完整的问题;2000年以后发生的47.88亿元违规资金,多数属于管理不规范问题,甚至包括违法犯罪。凡是涉及社保基金大案的基本上都是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有关。2006年8月,上海查出了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社保基金挪用案件,该案中违规挪用的社保基金连本带息共计37亿元。同年11月27日,浙江金华又爆发数亿社保资金被挪用的大案。据新华社报道,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至2005年底,还有10亿元没有回收入账。国家审计署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三项社保基金(养老、医疗、失业)的审计结果中,发现违规问题的金额达71亿元。

一边是数以亿计的资金被违规挪用、流失,一边是我国社会保险中所出现的养老保险“空帐”、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庞大等问题,这些都将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使命——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所以我们现在不得不对社会保险基金中的欺诈现象进行深入研究,造成社保基金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体制不畅、经费短缺、管理不善、打击不力等,在这里就仅从其最根本的理论源头来进行分析。

2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理论分析

社会保险基金欺诈现象出现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监管不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信息不对称理论可以用来解释此现象。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欺诈才有产生的可能性。首先是对于参保企业来说,拥有本企业用工的数量、工资水平、工人被辞退和平均时间长短和比例等完全信息。企业为了减少生产成本,会发生不如实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而社会保险经办结构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无法完全准确获取参保企业的内部信息,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保险,致使参保企业有隐瞒用工人数、工资水平等信息的动机。

社会保险的购买者(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委托人(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管理人员会有动机进行、欺诈、挪用、侵吞社会保险基金以中饱私囊,或者用虚假的财务状况隐瞒营运中社会保险基金的贬值、损失与风险。

在社会保险基金发放过程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可能去完全调查清楚每个投保人的真实情况,以及条件变动下个人的现况;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也可能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隐瞒真实情况、骗领保险金。

3建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机制

3.1建立多方共同监督制度

通过对理论的分析,看到欺诈现象的产生除了个人道德上的主观因素之外,信息沟通的不完全是其产生的客观原因,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的监督制度。

行政部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基金风险,但是要把经管权和监督权分离开来,否则这样的制约将会是失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务要由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只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行使行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除了行政监督之外还要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建立一个包括政府专家、企业界代表、财政部门、参保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社区代表等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理事会。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内部也要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进行严惩;内部工作人员之间也要互相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3.2利用现代科技协助反欺诈管理

全国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存在着相互协调性差、数据不能共享,各地分散管理的缺点,参保人员在流动时信息不能及时传递,让骗保存在了可能性。要运用现代科技去优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与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服务部门等用网络联合起来,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数据的统一和共享。比如说为了杜绝骗取养老保险的行为,可以利用现有的高科技指纹识别设备,建立定期指纹比对制度。将所辖离退休人员的指纹全部采集,每年向退休职工发放指纹采集卡,然后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继续为其发放社会养老保险金。这项科技在一些市区中已经被采纳了,并被证明反欺诈的效果显著。

3.3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稽查的力度

针对一些企业隐瞒职工的真实情况,少缴漏缴保险费的,可以发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作用,深入到企业内部对职工的工资、人数等基本情况进行拉网式大检查。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对人为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的要重新补缴养老保险费,规范参保单位申报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