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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处理条例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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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处理条例范文

第411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第九条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事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登记、备案或者变更名称、住所以及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事业单位处理条例范文篇2

山东省禁止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为禁止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以牟利为目的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活动,或者为活动提供条件的,都是违法行为,必须禁止。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查禁活动的主管部门。

查禁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村民、居民和暂住人员应当加强禁止的宣传教育,把禁止列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学校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防止活动的发生。

文体娱乐、旅馆、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禁赌宣传,发现活动,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不听的,应当及时扭送或者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条公民对活动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揭发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对于制止、检举、揭发行为和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行为的公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对偶尔参与活动,情节轻微的,应当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

第八条参与,当场赌资二百元以上不足四百元或者人均五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参与,当场赌资不足二百元或者人均不足五十元,经批评教育、具结悔过后,再次的,适用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当场赌资四百元以上或者人均一百元以上的;

(二)招引、诱使他人的;

(三)以手段设局骗钱的;

(四)为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赌资、食宿、交通工具等条件的;

(五)包庇、窝藏人员的;

(六)为活动巡风放哨,情节较重的。

第十条参与或者为提供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公安机关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明知本单位有活动不加制止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发生活动,其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上述情形的,除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外,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主动投案或者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的;

(二)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不满十八周岁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从重处罚:

(一)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

(二)胁迫他人的;

(三)对劝阻、制止活动的公民实施人身侵害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因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公开的。

第十五条上的赌资、赌具和所得财物一律没收,者之间因形成的赌债一律废除。

第十六条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查处活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抗拒、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的,除依照本条例处理外,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执行罚没款处罚,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九条公安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查禁活动时,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禁赌敲诈勒索,侵吞赌资、赌具。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逾期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裁决、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山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山东省禁止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与,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的;

(三)多次为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四)多次为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为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为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第六条明知他人用于而提供的贷款或者在中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处,包庇违法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参赌、设赌或者为提供条件、通风报信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外,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居民进行禁赌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现应当及时制止或者报告公安机关查处。

事业单位处理条例范文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是维护单位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武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建设“平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大措施,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学习宣传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企业事业单位要运用内部刊物、黑板报、有线电视等手段,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力求做到《条例》内容人人皆知、自觉遵守。

二、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切实把《条例》落到实处

按照“政府领导、公安牵头、各方共管、单位落实”的原则,明确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指导、监督责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所监管系统、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指导、检查责任;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将各地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纳入平安市、县(市、区)考核内容。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监管职能;认真研究和制订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意见,主动了解和掌握各地、各单位的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公安机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全力抓好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工作领导责任制,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防范网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处理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单位和责任人。对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案件,要及时出警,迅速开展侦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安全、人员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制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和标准,督促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贯彻执行《条例》工作领导责任制,把治安保卫工作融入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之中,纳入评比先进和企业升级的考核范围,并与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的经济利益挂钩,把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企业事业单位要落实责任,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按照“一级抓一级”的要求,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细化和分解内部治安保卫责任,逐层、逐级、逐岗位进行落实。建立和完善治安保卫制度,把治安保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成效与领导任期责任制、经济责任制挂钩,把治安保卫任务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经营、工作、科研、教学等活动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重视治安防范设施建设,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与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确保治安保卫工作有人检查、治安保卫重点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排查处理、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得到处置,确保本单位的财产安全和人员人身安全。

三、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按规定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摸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底数,于年7月1日前报县级政府确定;在此基础上,再分别确定省级和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基本情况档案。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登记表》,各级公安机关要督促所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逐一填报,将每个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重要部位等情况登记建档,为规范和加强监管工作打好基础。

加强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在年底前全部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足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要认真分析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必要的技防设施。在继续执行金融、文博、军工三个风险等级及防护级别规定的同时,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系统性或行业性的技防建设标准,对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予以重点保护。结合公共应急机制建设,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根据反恐防暴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实战演练,不断积累实战经验,确保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