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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理财概念(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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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理财概念篇1

善于理财是每个孩子未来健康生活的必备素质。会理财的孩子在成年之后,除了能够妥善处理好自己与金钱的关系,知道怎么挣钱,怎么花钱,更清楚地知道,人生还有比金钱更重要的“无形”财富,比如健康的身体、品德、能力等。相反,那些不会理财的孩子,在成年之后,面对金钱不是一味地挥霍就是一味地节约,这样的人多半是小时候没受过理财教育的结果。因此,在家庭生活中,如何教育孩子形成理财的意识和学会正确的理财方法,是当今社会每对父母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对孩子的理财教育呈现以下两种情况:一种家长认为孩子的心灵是一片净土,主要任务是学知识、长身体,不宜过早接触金钱。在家庭生活中,他们总担心孩子不会管钱,怕孩子手里有钱会挥霍无度,甚至会误入歧途,所以刻意让孩子回避金钱话题。不让孩子参与了解家庭收入、储蓄等活动,很少让孩子拿钱买东西,认为让孩子过早接触金钱会让孩子被金钱、物欲蒙蔽了眼睛,污染了心灵。结果,这种观念导致孩子对金钱完全没有概念,更谈不上理财。另一种家庭中,父母虽然有理财教育的意识,但是缺乏正确的教育方式。例如有些家长因为孩子好的成绩或懒散、不做家务的表现,用金钱来奖励或惩罚孩子,认为这样就是理财教育;有的家庭把孩子理应承担的责任和金钱挂钩,以为这就是理财教育。其实这些教育行为对孩子的理财意识、理财方法都有一定程度的误导。

有理财专家认为,理财知识的贫乏不仅是个人的损失,对整个社会、国家来说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家庭在儿童理财教育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儿童时期的理财教育是家庭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怎样在家庭中对孩子进行理财教育呢?我们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建议:

父母要有理财教育的意识

理财教育就是教会孩子生活的教育,父母要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在与钱打交道的过程中给孩子传达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让孩子知晓金钱的重要性和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财富观。根据杨长江学者在《中国孩子的金钱教育》一文中的观点,儿童的金钱观发展大致有六个层次:第一个层次(2~3岁),没有金钱功能意识,视金钱为一种玩具,一张可以随意摆弄的纸;第二个层次(4~7岁),朦胧的金钱功能意识,不认识钱,只知道钱可以“换”东西,没有自觉的买卖行为;第三个层次(8~11岁),简单的金钱功能意识,认识并能计算钱的多少,意识到钱可以买东西,有比较自觉的买卖行为;第四个层次(12~14岁),复杂的金钱功能意识,认识到钱的多种物质交换功能,而且具有初步的消费独立性;第五个层次(15~17岁),全面的金钱功能意识,既认识到金钱的物质功能,又认识到金钱在精神方面的功能;第六个层次(18岁以上),创新的金钱功能意识,亦即具备了运用金钱增值的自觉意识,金钱是可以越变越多的。这其中,小学生处于第三、四层次的发展水平,恰恰处于金钱观发展的主要时期。如果孩子能在处于金钱观的发展期,就形成正确的金钱观,那么会对他们的价值观形成不可磨灭的影响。

培养孩子的理财习惯和理财能力

零花钱管理、家庭消费活动、储蓄、家庭收支安排等都是孩子参与“理财”实践的好机会。在家庭的理财教育过程中,可以让孩子参与家庭预算,让孩子认识到金钱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教孩子学会精打细算、不浪费钱财。家庭中父母对开支的谨慎态度将会影响孩子的花钱方式,并加深他们对家庭理财重要性的认识。父母还可以教孩子学习购物,让孩子关心商品的价格、教孩子留心标签上的内容和折扣、核算商品的质量和价格的关系,以教会孩子合理消费和节省金钱。父母应该鼓励孩子储蓄,培养孩子良好的储蓄习惯。储蓄是理财的基本方式,让孩子知道储蓄的好处、初步形成储蓄的习惯。避免过度消费,让孩子知道消费要量力而行,是家庭理财教育的基本内容。父母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炒股、买卖基金、银行存取款、网上购物等活动逐渐让孩子了解各种理财工具,如证券、消费贷款、基金、信用卡、保险的名称、功能和使用的方法。父母应该帮助孩子制定零用钱支出计划,指导孩子合理使用自己的零用钱和储蓄,如买学习用品、玩具、零食或为同学朋友购买礼物。这样不仅使孩子认识到储蓄的价值,体会到用自己的储蓄购买自己想要的物品时的欢乐,而且能培养孩子有计划、有目的地管理自己零用钱的能力。

家长做好表率,正确消费

家庭理财概念篇2

关键词: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人格,判断标准

引言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简称,指依法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它直接涉及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规范的对象,是制定民法草案必须明确的概念。民法在制度设计时规定哪些社会存在为民事主体,以及他们在民法上享有何种法律地位,是民事主体制度必须解决的民法中重要的基本问题,在各国民法中也是居于突出的地位,这是由民法规范的体系化和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要求决定的。正是因为确立了民事主体制度,民法其它一切制度设计诸如法律行为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责任制度等才得以全面展开。因此,整个民法制度就是一部民事主体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那么,民事主体究竟有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什么样的社会存在才能成为民事主体呢?这在民法界是一个颇有争论的问题。

一、民事主体的历史发展

1.罗马法上的民事主体

罗马最初是氏族社会,由三个部落组成,每个部落分成十几个宗联,每个宗联分成十几个宗,每个宗又分成若干族,每个族再分成许多家庭,家庭又分为家长和家子等其他家属。但是,家庭是作为早期罗马社会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亦即基本单元,而家长(或家父)是因为作为家庭的代表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主体的,市民中的家属以及平民则都不是,他们对外没有主体身份。[1]在古罗马时代,只有家族才是基本的社会单元,所有的交易都是以家族作为交易对象的,个人在社会中的作用并不明显,个人实际上被家族所吸收。因此法律只承认以家父为代表的家族为民事主体。

以后由于战争的需要,参军作战的家属和平民可以取得部分公权和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经过平民与贵族反复斗争产生的《十二表法》规定,除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外,平民在该法规定的范围内已取得和贵族平等的地位。因此,至少在私法上已经承认平民是权利义务主体。随着罗马的商品经济空前发展,商业和手工业变得极为兴盛。生产和贸易的发达,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又使各民族人们的平等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而也促进了对于统一适用法律的要求,到共和国末期和帝政初年,家长的男性子孙开始普遍地享有公权和财产权,妇女、拉丁人、和外国人也逐渐取得了部分公私权利。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帝准予居住在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或臣民一般都可取得市民权,甚至奴隶也逐渐享有限制的私权,如部分的财产权。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利义务主体的范围从贵族家长逐渐扩展到几乎全体自由人。

罗马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在外延上与自然人不同,一方面它不包括奴隶,在古罗马法上,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人格”(Caput),而“人格”主要由三种权利即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构成。自由权是人格的基础,享有自由权的是自由人,不享有自由权的就是奴隶,因此,没有自由权就没有人格,也就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奴隶虽然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Homo)但由于奴隶没有自由权,所以也就不能成为民事主体,而只作为自由人的权利义务的客体。市民权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国籍,是专属于罗马市民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公权和私权。罗马法对市民身份的控制要比对自由人身份的控制为严,因为罗马人认为他们是高贵的民族,不愿意轻易扩散市民权,因此,帝政前期的罗马法把罗马境内的居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市民则享有完全的公权和私权,拉丁人享有部分的公权和私权,仅有部分的市民权,而外国人是不享有公权和私权,外国人是没有市民权的,他们在罗马境内从事的民事活动,同国籍的适用本国法,异国籍的适用万民法。公元212年“安托尼亚那敕令”(ConstitutioAntoniana)授予罗马帝国的一般居民以市民权后,市民权遂失去其重要意义,市民法与万民法逐渐融合起来。家族权,指家族团体中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享有的权利,罗马法根据人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同,把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自权人是指不受家长权、夫权、或买主权支配的人,而他权人则要受到家长权、夫权、或买主权支配的人,因此,他权人是没有独立人格的,其虽然仍为民事主体,但须接受家长权的支配,其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范围受到诸多限制显得十分狭窄。

另一方面,它又不仅包括自由人,而且也包括团体(Universitas)在内,但此团体是否就是法人呢?至少罗马法中并不存在“法人”的概念,但这种团体可以看作是法人制度的萌芽。初期团体为宗教、士兵、丧葬团体等,都不具有人格,共和国末叶,开始承认国家和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人格,与其成员相分立,是社团的起源。公元3世纪以后,即“米兰法令”承认神庙也可享受财产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契约,取得债权,承担债务,其构成的基础为财产而非人,是财团的起源。罗马法的团体的出现,扩大了人格的概念,并提出抽象人格的理论,把权利直接赋予法律所拟制的人(PersonaFicta),尽管罗马的团体制度很不完备,但其基本内容和理论则为近代法人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由上述可知,早期的罗马法以家庭作为单一的法律主体,并无个人观念独立存在的空间,中后期的罗马法中个人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并“不断地代替家庭共同体,成为民法所考虑的单位”。[2]自然人(奴隶除外)成为唯一的民事主体,虽然罗马法中有一些团体(如自治市、私人社团和国库)最先具有了某种法律上的独立地位,甚至出现了类似于现代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特有产”(Peculium),但在罗马法及罗马法学家看来,团体仍然是数目众多的人,它只是在对外与第三人的民事关系方面,才被认为是统一体。团体的财产,与其说是从组成团体的自然人中独立出来的财产,不如说是他们的共有财产。因此团体的法人人格只是处于萌芽状态。在这一时期,罗马法还不可能建立起系统的法人制度。因此罗马法上明确的法人概念和完备的法人制度尚未建立。

家庭理财概念篇3

在当代会计发展中,“财务报告”一词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不但有些场合与“会计”相提并论,而且有时取而代之,成为所讨论问题的中心概念。联合国从70年代中期开始曾先后组建过一次专家工作组,每次都以“会计和报告”(AccountingandReporting)并列命名;诺贝斯和帕克主编的《比较国际会计》用“财务报告”作为中心概念,论述“会计”的国际协调和各国的会计环境(NobesandParker,1998);英国1990年重新组建的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将其的准则直接称为“财务报告准则”。

如果在“会计”的概念中包含着“报告”的涵义,将会计和报告并列使用,就不合逻辑。在国际范围内这种并列使用现象的存在,促使我们对会计和报告的概念须进一步研究。一般来说,并列使用中的“会计”是指财务会计;若将财务会计分为确认、计量和披露等过程,“会计”就是指确认和计量的过程,而“报告”则包含着披露的涵义,这种并列使用改变了“财务报告”的地位。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并根据财务报告的地位,认为国际会计协调的核心是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

二、财务报告的概念和地位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七条)将财务报告概括为:“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本身具有传递财务信息的涵义,但“财务报告”从会计中“独立”出来被提到重要地位,具有了市场经济的色彩是在股份公司产生之后。股份公司产生之前,会计的重心在将经济业务记录清楚,侧重于对内报告;股份公司产生后,如何向目前的和潜在的股东“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逐渐地在会计系统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财务报告日益重要的地位是导致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最终分道扬镳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西方国家中,有一个无形引证的公认说法:财务会计就是对外报告会计。

在会议文献中,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有一个图示说明会计和报告两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如图1(FASB,1980,P.30)该图并非准确地表达了会计和报告的概念,但可从一个角度促使重新思考会计的基本概念,有助于对“报告”概念的讨论和理解。见下图:

会计报告

要素财务报表/报告形式

目标——确认盈利状况

计量财务状况和流动性

质量特征

财务报告的重要地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

1、财务报告是联系报告关系各方的纽带

对外报告会计已不仅是公司内部事务,实行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的英美等国,直到1929年以后才从经济大崩溃的惨痛教训中认识到这一点。股份公司发展以后,在财务信息披露领域里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市场”,公司是财务信息的提供者,股东等有利害关系各方是财务信息的接受者,财务报告是这个市场上的“产品”,信息使用者对“产品”的基本要求是要有可比性和可靠性,因此,“公认会计原则”和审计制度应运而生。财务报告成为了连接财务信息提供者、接受者、规划制定者和审计人相互关系的纽带。财务报告上市场上有关联各方关注的“焦点”。美国政府开始干涉公司事务是从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3开始的,1933年和1934年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责成证券交易委员会具体负责“财务报告市场”的运作。

2、财务报告是会计准则规范的核心

西方财务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围绕着财务报告进行的。美国1973年成立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将财务报告的中心地位上升到理论高度,目标、要素、质量特征、确认和计量等会计的基本概念实际上都为财务报告服务,颁发《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旨在为制定财务会计准则提供一种统一的基础和指南。第一号公告是“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用大量的篇幅直接论述了财务报告的目标,如其中第34段、第37段和第40段(FASB,1978),而不是泛泛地讲会计的目标,这就明确了财务会计准则的目标,并将财务会计准则限定在规范财务报告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确认和计量方面。日本企业会计审议颁发的“企业会计原则”内容包括:一般原则、损益计算书原则和资产负债表原则,可知会计原则直接用于规范财务报表。此外,企业会计审议会还制定有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等与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准则。英国1990年新组建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将其准则定名为“财务报告准则”,使用了一个非常准确的术语,反映了英国人制定会计准则从“推荐最佳会计实务”到“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的转变”。

3、财务报告成为公司法规规范的对象

各国的公司法或公司条例一般都对财务报告作了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是调整财务信息提供者和财务信息接受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规范。财务报告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不断出现的法律纠纷,促使财务报告法规日臻完善,在荷兰甚至促成了专门解决这种争端的法庭的建立。荷兰1971年开始生效的《年报条例》(theActonAnnualAccounts)对荷兰企业的财务报告制定了基本的法律要求,适用于荷兰的所有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条例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般要求、披露要求和关于“企业庭”(theEn-terpriseChamber)的规则。“企业庭”是阿姆特丹法院特高的一个法庭,专门负责解决公司和与其财务报告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出现的争端。根据《年报条例》与一个公司财务报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和组织,在该公司财务报告公布日或批准日之后两个月内可以对该公司财务报告的虚假和失误等问题向企业庭提出控告。通过“企业庭”解决财务报告争端构成了荷兰会计环境的一大特色,据说美国也有人提出过建立“会计法庭”的建议(Klaassen,1980)

4、财务报告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

财务报告在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中居于重要地位,缺乏财务报告提供的财务信息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和给证券流通带来障碍的经历在许多国家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都有过。当然,财务报告在决策者的决策过程中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仍是许多研究者的研究课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财务报告必将进一步成为证券市场政党运转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各报告公司均与如Internet之类的计算机网络联网,通过网络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明细的以及综合的财务信息,将可能在定期报告的基础上实现适时报告。适时报告系统的实现将大大提高财务报告在财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已经为适时报告系统的建立提供了物质基础,从而使财务报告真正成为证券市场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

三、财务报告国际协调的原因

对各国财务报告进行国际协调的原因,首先产生于对国际性财务报告的需求。国际财务报告是指为满足两个以上国家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而编报的公司财务报告,它是与国际融资和国际投资的发展扩大紧密相磁的。一个公司在不同国家进行直接投资、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从国际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等进行的各项活动中,需要向国外有关方提供本公司的财务报告,这是完成投资、融资和国际经营活动等各项任务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保持将其证券的正常流通、满足投资者物代款者的信息需求,在投资和筹资活动完成以后,每年还要向有关各方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因此,国际财务报告是跨越一个国家国境、为多个国家信息使用者的一种公司报告。

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发展是财务报告国际协调的直接动因。一个资金主要来源于当地私营企业是不会产生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问题的,它依据什么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不会引起其他国家的关注。一个闭关锁国、经济封闭的国家不需要进行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当一个国家采取开放政策、该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引进外资规模不断扩大、该国企业从事国际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融资的时候,该国财务报告内容和编报规则与国际惯例相协调就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会计问题。

目前各国的财务报告往往采用本国的会计原则或准则编报,不能完全满足国际财务报告需求者的一般要求。各国公司到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筹集资金,一般都要按当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重新编制一套财务报告,耗费往往是巨额的,中国海外上市公司重编财务报告的支出一般都需几百万到上千万人民币。从降低这方面的费用支出看,也需要进行会计和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目前会计的国际协调,实际上就是在协调各国的财务报告。版权所有

四、财务报告国际协调的途径

1、相互交流、增进理解

进行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首先在有关国家之间应有一种共同的认识,通过有关的国家之间不断地相互交流、逐步地增进理解来达到。国际上的各种团体和组织对会计和报告总是进行国际比较研究、学术交流、宣传教育等活动都可以促进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

联合国在会计和财务报告协调方面的主要活动是进行讨论和交流,通过这些活动增进各国间的相互理解。

1992年组建的“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一直活动至今,引起了各国政府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反映了这一问题在国际性事务中的重要地位。联合国的努力对国际会计和财务报告的协调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各国会计实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制定准则、共同遵守

在财务报告的国际协调方面,英美等国由民间机构制定财务会计或财务招待准则,由国际性会计职业团体制定国际会计准则,并促使其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承认和遵守。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一个致力于国际会计协调的民间会计职业团体,25年的成就已经奠定了它在国际会计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委员会的第一目标是,根据公众的利益制定和公布编报财务报表时所应遵循的准则,并促使这些准则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和遵守。1989年了《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1997年又了《财务报表列报》会计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协调和努力正在使国际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统一性得到改进和提高。

3、协调法律、促进统一

比较理想的协调途径是协调各国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规章制度,若各国有关公司财务报告的立法能够走向统一,这是最高层次的国际协调。目前在这个层次上进行财务报告国际协调的典型代表是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其协调的目标,一是制定“指令”(Diretives),这些指令必须并入成员国的法律,使其成为成员国的法律后予以贯彻执行;二是制定“条例”(Regulations),这些条例可以不经过成员国立法程序通过就可以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法律,第4号和第7号指令是协调财务报告的主要文件,第4号指令提供了2种资产负债表格式和4种损益表格式,可供欧盟各国的公司选用;第7号指令对合并财务报表作出了规定。这些指令的招待使欧盟各国公司的财务报告逐步走向统一。

五、小结

家庭理财概念篇4

《大众理财顾问》:“心系女性”活功为什么要开展中国家庭理财教育活动?

“心系女性”活动办公室主任张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家庭主妇需要通过理财合理规划人生,实现财富积累,创造美满家庭。为了适应这一需求,“心系新人”活动组委会与中国建设银行共同推出了“家庭理财教育活动”。这项活动是”心系女性”活动在2006年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通过向广大女性及家庭宣传普及理财知识,培养现代女性理财意识,形成合理的理财观念。“家庭理财教育活动”的有效开展。将对提高女性素质,构建幸福、富裕、和谐家庭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大众理财顾问》:中国家庭理财教育活动如何开展?

张帆:活动将由浅入深,分3个阶段开展。在第一个阶段,将开展50场家庭理财知识流动课堂,通过专家授课。互动游戏、座谈、沙龙等多种寓教于乐的形式,让女性朋友树立理财观念、了解理财知识。同时,还将陆续在100万女性中层开针对理财知识、兴趣等方面的调研活动,使下一阶段活动更加深入、切实地帮助广大女性及家庭理财。100万本扩建行杯“中国家庭理财教育知识手册”将在10个首批重点城市向广大女性发放,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活泼的实例,循序渐进、栩栩如生地引领女性朋友去触摸理财,感受理财。第二阶段活动计划扩展到全国15~20个城市,开展“巧持家――女性理财”征文大赛、主妇经济论坛以及“巧持家――理财知识擂台赛”等活动。第三阶段活动则计划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进行教育成果展示,让广大女性切实感受到科学理财给持家生活带来的便利。

《大众理财顾问》:中国建设银行为何能够成为中国家庭理财教育活动的合作伙伴?

中国建设银行负责人:建行配合“心系女性”中国家庭理财教育活动,是为了帮助现代女性培养理财意识,形成科学的理财观念,向广大家庭普及理财知识。建行于4年前首家提出个人理财业务概念,目前个人理财业务形成了“人工理财、自助理财、智能理财”三位一体的理财服务模式,面向不同的客户群体推出了多样化的理财产品,如人民币理财系列产品,外汇理财系列产品以及信托。基金、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等丰富的第三方理财产品,进行个性化理财产品订制,不断满足广大客户群体的理财需求。

《大众理财顾问》:银行的产品或服务能为家庭提供哪些理财帮助?

建行负责人:银行的产品都是为家庭理财服务的。基本的存款、贷款业务已经在家庭资金使用方向和改善生活质量上显现作用,例如银行的房贷和车贷业务。现在银行推出了更多的理财方式供客户选择,如债券买卖、基金买卖、外汇交易。黄金(实物金、账户金)买卖、保险等。还有不少银行提供对资金量比较大的高端客户专业的个人理财策划。

《大众理财顾问》:家庭理财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心系女性”活动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彦斌:主要是5个目的:平衡现在和未来的收支,使家庭财务状况达到平稳:通过”钱生钱”,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准,追求高品质的生活;规避意外风险,主要是通过保险来转嫁家庭风险促进家庭生活和睦幸福,因为家庭财务状况不佳是引发家庭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造福子女。

家庭理财概念篇5

【关键词】家庭理财;财务分析;投资收益;资产负债

一、家庭理财的概述

家庭理财就是管理自己的财产,进而提高财产效能的经济活动。理财也就是对资本金和负债资产的科学合理的运作。专业一点说,家庭理财就是确定阶段性的生活与投资目标,审视自己的资产分配状况及承受能力,根据专家的建议或自己的学习,调整资产配置与投资结构,实现家庭资产收益的最大化。

家庭理财是一门新兴的实用科学,它是以经济学为指导、以会计学为基础、以财务学为手段的边缘科学。主要包括:收支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财务规划、财富管理、评估分析等,同时需要了解投资方法和金融产品等。

当代中国,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个人理财业务是居民财富快速发展的需求。也正因为如此,到了21世纪的今天,理财已不再是少数人的专利,家庭理财的观念逐渐普及。因此,如何科学地、专业化地进行家庭理财也成了当今社会探讨的热门话题。

二、家庭理财的基本财务理念

个人理财的基本财务理念是要对如货币的时间价值、单利、复利、终值、现值、年金等基本财务概念的熟识。在此仅对货币的时间价值作些说明。

货币能够增值,首要原因在于它是资本的一种形式,可以作为资本投放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过一段时间的资本循环后,会产生利润。这种利润就是货币的增值。

然而,并非所有的货币都需要直接投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才能实现增值。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金融市场的高度发达,任何货币持有者在任何时候都能很方便地将自己的货币投放到金融市场中,参与社会资本运营。比如,货币持有者可将货币投入股票市场,或在证券市场购买证券,这样,虽然货币持有者本身不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但他的货币进入了金融市场,间接地参与了资本循环周转,因而同样会发生增值。

总结上述货币增值的原因,可以得出货币时间价值的概念:在不考虑风险和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货币经过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产生的增值。

所以货币时间价值在家庭理财中的作用大致可概括为:分析投资计划的可行性、洞悉资金配置的合理性以及完成理财目标实现的资金需求。

三、家庭理财目标的确定

尽管每个人的理财目标不一样,但每个人的理财目标都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才能使目标切实可行而富有意义。

(一)家庭所处生命周期及规划分析

生命周期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F・莫迪利亚尼与宾西法尼亚大学的R・布伦博格、A・安多共同创建的。该理论对消费行为作出了全新的解释,指出消费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计划其消费和储蓄行为,以期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实现消费的最佳配置。

该理论认为,个人的生命周期可以分为成长期、青年期、成年期、成熟期、老年期五个阶段。生命周期理论为家庭理财提供了一种视角――从生命周期整体出发考虑理财,掌握各个周期的特点,结合家庭实际情况设计出更为合理、适用的产品,使每个家庭在整个人生过程中合理分配财富,实现人生效用的最大化。而这正是生命周期理论的精髓所在。如表1所示:

(二)风险承受能力与风险偏好评估

风险承受能力指根据某人现有的资产、收入和现在及将来的家庭负担,结合生命周期的长短,分析其可以承受的风险程度,是一种客观的分析。风险偏好是测试一个人性格上是保守还是比较进取,更多是某人个性上的测试。对某一个具体的人,风险承受能力与风险偏好可能统一,也可能不一致。

(三)理财目标要区分优先级别

因为每个人的财务资源是有限的,因此给理财目标设置优先级别就是必需的。目标的选择按照时间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按照实现的顺序可先确定基本理财目标:生活中比较重大的,时间较长的目标,如养老、购房、买车、子女教育等。然而优先级别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人的价值观。

四、家庭财务状况分析

在分析家庭财务状况时,可以借鉴会计核算中的一些财务分析表格。在进行家庭实际理财时,常会用到会计核算中的资产负债表等。可以按照实际需要定期编制,比如每年编制,以便及时掌握家庭财产的变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现假定王先生一家(家庭成员有王先生、王太太)作为参考对象,在这一家庭背景下,以具体数字为例,分析如何将财务分析的理念应用于家庭理财,如表2、表3所示。

接下来,运用财务成本核算的知识,抽取该表格中相关的数据,经过科学地计算后,得到下面的家庭财务分析表。如表4所示,通过该表格,便得到了衡量该家庭财务状况的几个重要数据。

从以上分析表可以看出,该家庭的资产负债比率较为合理,小于30%。家庭的流动性比率远远大于合理范围,达到128倍,虽然流动性资产充裕并不是什么坏事,但这部分闲置资金没有得到合理的运用确实比较可惜,再加上目前的通货膨胀率维持在3%―5%之间,实际上这部分的流动资金是负增长。家庭消费比率较低,仅为29%。偿债比率较合理,债务压力不大。从该家庭成员的年龄和实际数值来看,王先生的财务状况非常自由,有很大的空间可以对现有资金作更充分的利用。

综合以上各点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一)资金丰厚,家累不重

夫妻俩月收入高达20000多元,年底还有奖金和利息等收入。相对收入而言,王先生家庭开销不大。可以说家庭的月积蓄能力和年积蓄能力都很强。

(二)投资较少,投资项目渠道狭窄,资金利用率小

目前可用于投资的金融资产很多,但是王先生投资的项目仅为一处房产和少量的股票以及保险,对于财富的积累起到了抑制作用。

五、财务分析如何改善家庭理财

在对王先生家庭的实际情况作出分析后,根据该家庭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此家庭的理财规划作出适当调整。第一,该家庭目前的资金流动性比率较高,可先将流动资产中的一部分安排为家庭的应急备用金、紧急备用金是为了应对家庭出现意外的不时之需。由于该家庭的收入来源比较稳定,一般的情况下不大会有突发性的无预期的大笔支出,所以将四个月的家庭生活费用支出作为家庭紧急备用金。第二,考虑到两人的收入较高且较稳定,并考虑到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选择一些产品进行投资,以得到更高的收益率。目前资金大部分作为存款的方式滞留在银行,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王先生曾投资过股票,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建议可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基金、股市等风险较大但收益丰厚的金融产品中。第三,王先生对于房产的投资也有些经验,还可取出一部分投资一处商品房,既减少了投资的风险,同时商铺的出租也可获得更大的利益。

简单地进行量化分析后,经过调整重新得到一张家庭资产负债表(表5)。在表5中,可以看到王先生家庭经过理财规划后的财务状况。

由表5可以看出,在无其他重大支出事项发生的前提下,通过财务分析的办法,王先生的资产出现的增长,效果是极为显著的。

家庭理财的根本目的就是使家庭财产保值增值,或者叫家庭财富最大化。更进一步地说,追求财富,就是追求成功,追求人生目标的自我实现。所以提倡科学理财,就是要善用钱财,科学地运用适当的财务分析手段,使家庭财务状况处于最佳状态,满足各层次的需求,从而拥有一个丰富的人生。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在全.一生的理财计划[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黄培源.理财圣经[M].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

家庭理财概念篇6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又是婚姻家庭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明确了婚姻当事人各方对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幼老病残者的生活,促进家庭生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全文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夫妻财产的一般理论,这一部分明确了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性质及设立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从总体上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第二部分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评析,这一部分系统介绍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概况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指出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的成功与不足,并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建议,以使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

第一部分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夫妻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它是夫妻共同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实现家庭职能的基础性要素。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的财产所有权,夫妻间的抚养关系和夫妻财产继承权等。其中夫妻的财产所有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核心,因其涉及双方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权益而受到各国法律的普遍重视,夫妻财产制度是它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的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与夫妻身份关系一样,总是与一定制度相适应的,一国采取什么样的夫妻财产制度,首先决定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生产力是一个不断变动提高的过程,一切财产法律都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夫妻制度也必然随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必须适应生产力水平要求。人类上生产力的每一次飞跃,都会给夫妻财产制度带来重大影响和变化。其次夫妻财产制度所有制的支配并为后者服务,夫妻财产制度必须与所有制相适应。第三,夫妻财产制度必须能够满足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家庭具有什么样的职能,是由当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及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发展变化,家庭职能也不断地随之发生演变,家庭职能的履行必须建立在家庭的经济条件或者财力上。

二、设立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夫妻财产制度直接关系着夫妻共同生活和整个家庭生活的物质条件,它明确了婚姻当事人各方对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责任,保障幼老病残者的生活,促进家庭生活的稳定。受到各国和地区婚姻家庭法的普遍重视。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发生事由不同,可以把夫妻财产制度区分为三种不同类型: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强制适用法律规定的具体夫妻财产制度的制度,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保障了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经济需要,解决了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使在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作出约定情况下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仍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对约定财产制度的必要补充,法定财产制度原则上也是对夫妻当事人双方最公平的财产规则。因为法定财产制度是对多数人的意愿的推定,其内容在法律上有详细规定,且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变更法定内容。实施法定财产制度对婚姻当事人的后果原则上相同的,因此,从理论上讲也是最公平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不可能利用自身的财产、职业、知识背景等优势从制度上为自己谋取行比对方更多利益,实施法定财产制度对婚姻当事人的后果原则上是相同的,因此从理论上讲也是最公平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利用自身的财产、职业、知识背景等优势,从制度上为自己谋得比对方更多利益。实施法定财产制度,成本也较低。婚姻当事人如果没有另行约定,就一律适用法定财产制,不必履行相应的专门履行或手续,婚姻存续期间不必为财产制适用条件和效力考虑,更没有道德上的心理负担或社会舆论上的后顾之忧,简单方便成本节约。

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是指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财产归所得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的财产制度,特有财产制是对共同财产范围的缩小与限制。特有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根本原因是,此类财产往往具有十分强烈的个人人身性质或者系一方从事职业专属使用的,或者财物价值虽不大却对一方当事人具有特别意义,纳入共同财产分割确有不妥,为方便夫妻当事人以及尽量保持个人生活的连续性与完整,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确认特有财产。特有财产制度的设置不仅有利于保障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权,而且更为有效地体现了法律对个人尊严和人格权的保障。

约定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法律允许的具体夫妻财产制度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度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是依据尊重当事人行使财产权原则而设置的财产制,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约定财产制度允许在法定财产制以外另作约定,使当事人在结婚后仍能保持经济的自主权和相对独立性,有助于男女平等和妇女的自强自立,约定财产制度下,在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收入中,除了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和赡老养幼的法律义务外,根据个人的意愿和需要,对其余收入可以分别由各自占有,管理和支配,这既能使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后仍能允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还可以避免由财产问题引起的家庭矛盾和纠纷,体现了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尊重。

三、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

设立夫妻财产制度,首先必须明确其应有的价值取向,然后才能考虑何种或者若干种具体制度能满足或实现预期目标,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制度应当能够很好地体现如下精神:

1、坚持男女平等,妇女在、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必须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持妇女的人格尊严和独立,促进两性地位平等,从婚姻本身看,夫妻共组家庭,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相互尊重,婚姻才能获得成功与美满。

2、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婚姻家庭是人们主要的生活和生存环境。妇女、儿童、老人、病残者在家庭里处于弱者地位,婚姻和家庭对他们尤其重要,养老育幼也是家庭的基本职能之一,因而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应保护家庭中的弱者以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3、促进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稳定是婚姻的主要价值导向之一。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应贯彻该精神,促进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男女结婚后,夫妻是婚姻共同体的成员,他们不仅在精神上相互信赖而且经济上也必须适度地结为一体,婚姻和家庭才能稳定。对大多数家庭而言,仅靠一方的财产和收入还难以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运转,因而夫妻都应拿出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使用,共同收益和处分,或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费用,过于偏袒配偶一方的夫妻财产制度,或者容易引起夫妻相互猜疑,争吵甚至反目的夫妻财产制度,势必损害婚姻的稳定,破坏家庭的和谐。建立在两性平等基础上的夫妻财产制度,应以促进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稳定和谐为已任。

4、肯定家事劳动具有社会价值,家事劳动是指料理日常家庭事务,照顾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等家庭内的劳动,家事劳动是夫妻生活的组成部分。随着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职业劳动领域,实现经济上自立。但是,妇女毕竟负着生儿育女的社会分工。加之传统观念影响,妇女往往在家事劳动中付出更多时间、精力、有的因此失去较多的职业发展机会甚至无法谋得工作和收入。另一方面,如果夫妻双方都全力追求职业发展而置家庭于不顾,家庭共同生活必难以为继,因此,家事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必不可少的手段,不仅有用,而且有社会价值,设计夫妻财产制度时,应当肯定家事劳动的社会价值。

5、保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度,不仅规范夫妻,还涉及交易当事人另一方。夫妻是否订立财产制契约,以及夫妻财产契约选择何种财产制,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变更、废止,对民事交易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夫妻财产制度在保护夫妻应有权益的同时,还应重视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从事民事交易时,交易的有效与否,利益的享受,离不开夫妻财产制度的适用及夫妻对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故交易安全应成为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原则之一,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实质上是对交易善意无过失者利益的保护,交易安全不仅具有满足夫和妻个体安全的价值,更具有维护全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

第二部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及评析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