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范例(3篇)
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的城区、开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计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和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计划,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自治组织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助、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对其批准设立的集贸市场和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园、绿地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三)拆迁、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迁工地、建筑工地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占道停车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政公用、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河渠的容貌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六)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自治性监督组织,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和举报,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下列分工实行责任制: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街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在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交付后由环卫清扫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分别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二)人行便道按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划分的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沿街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三)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四)住宅小区由产权单位或牧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五)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六)街心绿化带、花坛和游园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临街绿地由临街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七)城市河渠的水面、护堤、桥体、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清扫保洁。
(八)市政公用设施由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九)集贸市场和早夜市、交易点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十)铁路、公路两侧路界内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十一)施工场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清扫保洁。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违反本细则的投诉。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于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各责任单位应按本章的规定,承担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两侧的环境空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墙体、阳台、屋顶或构筑物及树木、市政公用设施上搭建附着物或其它设施、堆放悬挂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或涂写、刻划。对违者责令无偿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主管或产权单位应及时整修、装饰或定期冲洗,保持完好整洁。对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四)遮阳蓬应整齐美观,色彩协调,高度不得低于二百四十厘米,探出宽度一般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五)主干道两侧院落应采用绿篱、栅栏、花坛或透景、半透景围墙与人行道隔离,其高度不得超过二百厘米。
(六)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并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随意改动和拆除。
(七)喷泉应按规定时间喷水,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卫生。
(八)街头雕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无损和艺术环境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集贸市场的容貌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一)摊位应设置有序,不得乱搭乱建。
(二)商品摆放整齐不序,不得乱堆乱放。
(三)进出口畅通无阻。
第十五条施工场地容貌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临街施工场地必须围墙作业;工期六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设置实体围墙,围墙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施工场地进出口应避开交通路口,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轮清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行驶。
(三)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放置整齐,墙外无垃圾余土积存。
(四)在空中处理废弃物时,应采用密封导管或采取其它防尘措施;禁止直接从空中向地面抛撒建筑废弃物。
(五)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工棚、设施和其他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六条严禁擅自在街道及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擅自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责令无条件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无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禁止在前款区域内擅自设置摊点、停车场或进行营利性宣传咨询活动,对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机关、医院、教学科研单位门前两侧二十米内以及主干道交叉口一百米内严禁占道设摊摆点、开办占道市场或交易点,严禁在上述位置及范围内举行宣传集会等影响正常工作教学秩序的各类活动,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因城市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并到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城市临时占道费。严格控制在主要街道、广场和大型公共用地举行社会活动;确需举行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缴纳城市临时占道费。
第十八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一)保持占用场地及周边五米范围内环境的整洁。
(二)未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在占道集贸市场、交易点、停车场搭建内部设施。
(三)占道停车场应设立标志、划定范围、设置护栏,划定停车泊位线,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四)摊点应按指定的地点、范围、时间从事经营。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符合规定时间、范围。遇有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按时退出或无偿拆除。
第十九条市市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划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经济状况和街区特点,制定广告、牌匾和夜景灯饰建设规划,避免设置和建设的随意性。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广告法》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持广告设置图和效果图,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证明、广告内容核准证明,报经下列部门审批;对违者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一)设置广告塔和影响建筑物外观容貌等大型户外广告的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分别到市政公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办结上述审批手续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在城市繁华地段、公共场所、居住区和进出市路口,应设置公共张贴栏、公益广告。禁止悬挂过街横幅式和楼体条幅式商业广告,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
第二十一条设置、张贴非广告标志、标语、灯箱、电子显示屏幕、画廊、牌匾字号等,按条二十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执行。对违者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对违者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元的罚款。
(一)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安全牢固。
(二)不得影响交通视线、建筑物本体的容貌。
(三)不得遮挡或妨碍国旗置于显著位置。
(四)按规定的形式、时限设置、更换和拆除。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单位应及时对户外广告、标牌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对未按规定清洗维护、残损陈旧且又有按要求改正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不关部门编制城市街道容貌整修和夜景灯饰建设计划,提出设计方案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街道整修、夜景灯饰建设方案和标准,引导、督促、扶持沿街建筑物单位设置霓虹灯、楼寓射灯等夜景灯饰。列入计划范围内的沿街建筑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实施。凡改建、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夜景灯饰建设计划、方案和标准增设夜景灯饰;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标牌未装置夜景灯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增装夜景灯饰。建筑物、构筑物的粉饰,应采用较柔和的过渡色。
第二十五条夜景灯饰责任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对违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一)及时维护检查,保持灯饰安全和功能完好。
(二)与路灯照明同时开启、连续亮灯显示不低于四个小时。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按统一要求,保证亮灯时间。
(三)夜景灯饰损坏时,应在五日内修复。
第二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物体为载体设置的夜景灯饰,由载体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单独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区内机动车辆容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行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体和轮胎无明显尘埃、泥土和污垢;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二)运载散体、流体物品的机动车辆应装载适量、捆扎封闭严密,对违者责令改正,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三)装运生活垃圾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每天清洗,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从事洗车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一)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清洗场地或车间。
(二)具有二台以上节水型清洗设备和一套以上具有沉淀和过滤系统的污水处理设备。
(三)具有完备的上下水设施。
(四)有五名以上从业人员。严禁在街道上洗刷机动车辆。
第二十九条沿街行道树、花坛、绿地的管理单位应随时清除死树枯枝、落叶、渣土、杂草等,对违者按每平方米二点五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禁止露天焚烧枯枝、落叶,对违者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到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按《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责任单位应按本章的规定,承担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城市的主要道路和街道未设护栏的绿化隔离带,由所在
区环卫单位按规定时间、标准进行清扫,并对主要道路、部位实施全天候保洁。
全天候保洁的范围及工具,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道路、公共场所责任单位实施清扫保洁应符合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其它区域的清扫保洁标准,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新修、拓宽道路竣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清扫保洁;竣工后应及时移交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向所在区下达清扫保洁扩段任务。
第三十五条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分类集运和处理,实施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治理。商业、餐饮业的生活垃圾应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用可降解塑料袋收集;居民和其他的生活垃圾按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逐步实施袋装化。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生活垃圾必须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对乱倒垃圾不足一吨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乱倒垃圾超过一吨的,每吨按二百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垃圾通道应做到一日一清,定时消毒杀菌。生活垃圾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运输,做到不暴露、不遗撒,日产日清,桶洁地净,车辆定期消毒杀菌;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的罚款。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对违者处以二十元的罚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非降解的快餐具和塑料袋,对违者由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处置建筑垃圾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对违者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一)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施工项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十七条逐步推行建筑垃圾专业化运输。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证书》,对违者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一)车体整洁。
(二)车底、车箱、围板齐全无缺损。
(三)采取封盖密闭措施。
第三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应按指定路线行驶,到指定地点倾倒,运输时间限于二十二时至五时之间;对违者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取消其资格证书,并在一年内一予办理资格证书。运输建筑垃圾等散体或流体物品,不得泄漏、遗撒。对违者由公安交通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九条遇有降雪,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督促各单位实施清扫。沿街道单位就在雪停时及时清除街道中心线至本单位一侧的积雪;环卫清扫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清除重要路段和地段的积雪。积雪不得在人行道堆积。对违者按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无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城市粪便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近郊的粪池设置点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乡、村依据城市规划共同选定,并实施无害化处理,防止孳生蚊蝇。粪便运输车辆和运输要求符合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严禁遗撒、堆积粪便和污泥。清掏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定时对清运工具、厕所进行消毒,保持厕所内外清洁。
第四十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科研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必须到市焚化站进行处理,不准私自处置和设置焚化装置。民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和其他污染废7弃物,严禁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旧城改选、新区开发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大型公共场所,应根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等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审查。
第四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改造、设置和维修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垃圾桶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共场所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或委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代建、维修和管理。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垃圾转运站、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或委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四)公共建筑附高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垃圾处理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临主要街道两侧公共场所的单位的内部厕所应对外开放,并设有指引标志。
第四十五条公共厕所实行收费服务的,应达到下列标准,并报请市物价部门批准,取得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对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有独立大便器,通槽面贴瓷砖。
(二)设集中自冲式水箱。
(三)大便蹲位的间距不少于八十厘米。
(四)有洗手池、拖布池。
(五)小便池用瓷砖贴面。
(六)大便蹲位之间的隔断不低于一百二十厘米。
(七)有贮粪池。
(八)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洁。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一律不得收费。
第四十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阻挠、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二)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三)擅自占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对违者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对违者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确需拆除、移动或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违反第一款(一)、(二)项规定的,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第五章执法措施及其他
第四十七条负有市容环境卫生协同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职责;逾期不改正的,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未按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在规定罚款幅度内对其从重处罚或代为消除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负担。
第四十九条除有明确规定外,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均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十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心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对违反规定擅自倾倒垃圾的车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在紧急情况下,暂时扣押违章车辆或行车执照,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讼。
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范文
浙江省工商局经检总队选取了试点网络执法办案以来查处的一些典型案例,以及在“反不正当竞争百日执法专项行动”和“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处的一些典型网络违法案件,在公布案件的同时附上了相关评析,除了反映执法办案平台的一些特点和功效,更从不同角度提示了目前网络违法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危害性,以提醒消费者警惕网购陷阱。
一、广州市“叶诗黛”网店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18年6月14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17年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报告编号:1711704295)显示,淘宝店铺“叶诗黛”销售的“欧美时尚大包中年女士包包妈妈手提包单肩斜挎包复古简约真皮女包”,产品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测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振荡冲击性能。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余杭区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淘宝店铺“叶诗黛”由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扬村八队宝轩庄自编88号的黄某开设,办案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协查并调取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相关数据并推送给当事人黄某进行了违法数据确认。根据执法人员的调查及当事人的陈述,被抽检的商品“欧美时尚大包中年女士包包妈妈手提包单肩斜挎包复古简约真皮女包”,同一批次进货量为20个,进货单价:130元,销售单价:188元,案发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涉嫌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760元,违法所得:1160元。
当事人黄某在淘宝“叶诗黛”店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评析
“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有效解决了证据交互难题。在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执法办案系统自动获取了该商品页面的交易记录,销量有326件,涉嫌违法金额61288元,考虑到商品抽检的批次问题,执法人员在将上述证据推送给商家时,要求商家确认或提供同一批次数据的证据,以便案件调查更精准、合法,商家在线收到该调查笔录后,进行在线的证据举证,及时上传了同一批次的进货凭证,显示该批次商品数量是20件,进货单价为130元,违法销售额为3760元,通过商家在系统的自主举证,与执法人员进行良好的线上互动和沟通,为执法办案提供了便利,后续处罚告知、处罚决定均得到了商家的认可,当事人主动放弃听证,及时通过支付宝在线缴纳了罚款。
二、杭州余杭区“hoons红绳旗舰店”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18年6月14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17年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报告编号:浙纺监字第201731153号)显示,天猫“hoons红绳旗舰店”销售的商品“蚕丝被冬被春秋被100%桑蚕丝子母被纯蚕丝被芯”(货号1221)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天猫“hoons红绳旗舰店”由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富塘路21号的杭州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开设。办案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协查并调取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相关数据并推送给当事人进行了违法数据确认。该商品同一批次生产量:4条,生产成本:320元/条,销售价格:547.43元/条,案发前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189.75元,违法所得:909.75元。
当事人杭州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天猫“hoons红绳旗舰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评析
办案系统对交易快照的直接调取,为网络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铁证。而违法经营者往往心存侥幸,自以为执法机关未掌握证据而百般抵赖。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办案系统获取商家的商品销售数据为4件,当事人第一次不认可证据,陈述辩称该4件商品中部分是其员工购买的。后执法人员二次推送调查笔录告知其网上抽检的产品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网上正常购买的,办案系统通过交易单号直接调取平台提供的交易记录足以证实销售行为是属实的。通过教育,当事人认可其违法数据和金额,认可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书下达的半小时内即在线缴纳了罚款。
三、厦门市“playboy清婷网络专卖店”虚假广告案
2018年7月4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天猫平台“playboy清婷专卖店”的举报,称该商家在广告中标称“抑菌”功效涉嫌夸大宣传。经执法人员数据排查,发现“playboy清婷专卖店”店铺由厦门市清婷贸易有限公司开设。该公司涉嫌存在广告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天猫店铺“playboy清婷专卖店”于2017年3月6日起,在其销售的“花花公子男鞋春季增高休闲皮鞋男真皮男士运动鞋增高跑步鞋鞋子男”产品页面上宣传“抑菌”功能,无相关检测报告。当事人在2017年4月7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210笔,销售金额48089元。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抑菌”功能,无相关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减轻处罚。
评析
网络办案打破时空概念,让经营者足不出户完成案件调查与处罚执行,省时省力省心。该案中,公司负责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特意致电办案人员,要求尽快来缴纳罚款。得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利用网上互动的方式查办网络案件,全程网上操作,不需要前来现场缴纳罚款,他激动的表示这样的创新模式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并在案件处罚中,能充分考虑当事人主动纠正错误降低危害后果的做法,较之传统的线下办案要跑多趟做笔录、送达、告知、缴纳罚款等,方便了很多,此类高效执法、便民服务的做法,必须点赞。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当天,当事人即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
四、广东揭阳市“DEE德艺厨房餐具厨具工厂店”虚假宣传案
2018年7月25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淘宝平台“DEE德艺厨房餐具厨具工厂店”店铺的举报,反映其在销售“出口德国304不锈钢筷子10双套装家用方形防滑加厚韩式餐具铁快子”产品详情页面上宣传“无腐蚀点不生锈不滋生细菌健康首选”,经执法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网络数据排查,发现该“DEE德艺厨房餐具厨具工厂店”由揭阳市榕城区榕东街道榕东念慈体育馆后面彭勾黄村的朱某开设。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该网店于2017年3月12日起进行了上述宣传,于2017年3月19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151笔,销售金额3895.8元。
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无腐蚀点不生锈不滋生细菌健康首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可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予以减轻处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
评析
该案的特殊意义在于,解决了传统办案中对过去宣传页面取证难的困扰。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办案系统获取的网店的交易快照,核实的举报内容,并将交易快照、交易记录、违法区间等信息推送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证据推送后,及时举证了“其在2017年3月18日晚上及时改正”的情况,证明了自己主动改正错误的情形,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对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14日15时53分向商家下达处罚决定书,商家在3分钟后即在线缴纳了罚款。
五、丽水松阳县“柠檬家原创定制”网店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2018年6月1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对淘宝“柠檬家原创定制”店铺的举报,反映使用了“当下最流行的、永远不过时、最主要、绝对不起球、绝对放心、最新一波、给你最贴心的呵护、极致优雅、顶级制作、最佳舒适体验”等用词。接到该举报后,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网店进行了网络数据排查,发现“柠檬家原创定制”店铺由浙江丽水松阳县的钟某开设,该店属无固定经营场地的淘宝个人店。执法人员利用“互联网执法办案系统”快速调取相关交易快照后发现举报基本属实,该网店涉嫌存在广告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钟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系统数据排查,该网店于2016年12月5日起,在其“2016冬装新品皮毛一体韩版时尚宽松显瘦中长款羊羔毛拼接皮草外套”产品页面上宣传时使用上述内容。当事人在被投诉举报后,于2016年12月9日修改产品销售页面,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44笔,销售金额12314.66元。
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广告违法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广告使用部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从轻处罚。
评析
网络经营主体查实难,是网络案件难以成案的主要原因之一。该案当事人系个人淘宝店主,当事人钟某因个人经营淘宝店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故该案中当事人有联系方式,却无固定的认证地址,导致广告者所在地的地址问题难以确认,在办理该案中,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个人淘宝店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况是网络经营的一种特殊情况,做为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对此类存在管辖争议的违法行为负起监管责任,也让“无根案件落地生根”。
六、嘉兴海盐县查处全国首例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案
2018年4月20日,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从事网络送餐服务的“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举报称:其同行“美团外卖”海盐商--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海盐商--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分别采用修改商家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同时上线“美团外卖”、“饿了么”及“闪电小哥”平台的商家退出“闪电小哥”平台,给部分商家和“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认定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为维持其市场占有率,分别通过“蜜蜂美团销售助手”及“轩辕”软件,采用缩小相关商家在其平台的配送范围或将配送范围设置到钱塘江出海口无人区内等不当技术手段,强迫其平台商家关闭或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经营后才予以恢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分别对两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这两起案件为查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积累了经验,有利于维护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其中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为全国首例查处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成功入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18市场监督管理论坛”上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件”。
七、杭州余杭区查处“免费试用”“拍A发B”新型刷单炒信案
2018年6月,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名为“美丽啪”的网站存在帮助电商刷单的行为。经过前期细致的摸排和精心的准备,余杭局于7月10日对涉案公司开展执法行动,一举查实了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天猫、京东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以商品免费试用的名义进行虚假交易,进而提升商品交易量的违法事实。
经查明,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美丽啪”平台,并于2017年10月以商品免费试用平台名义上线运营,对外宣传通过免费试用可以帮助电商提高店铺信誉,以此吸引商家和用户使用该平台。在商品试用过程中,当事人通过设置试用条件、流程等方式,引导用户前往商家店铺购买试用商品,下单后商家发货给用户为另一商品(多数为低价值的赠品),即“拍A发B”的交易模式,交易完成后,商家通过“美丽啪”平台将购买试用商品的货款返还给用户。截止2018年7月10日被查获,共有3495家电商通过“美丽啪”平台进行商品试用42107次,其中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17453次,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产生虚假交易记录63万余条。当事人通过“美丽啪”平台共收取商家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17965907.73元,获利8036863.09元。
余杭区局认为,当事人开发运营了“美丽啪”平台,以帮助提高店铺信誉吸引商家使用该平台,同时指导、协助、审核商家的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活动,属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
评析
当事人对外宣传“美丽啪”是商品免费试用平台,但对于“什么是试用”、“试用是不是交易”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能抓住“免费试用”的本质,就会被假象迷惑。本案中,“美丽啪”平台商家进行商品试用时,要求用户前往其电商平台上的店铺内下单购买的指定商品,与实际发货给用户的商品并不一致,即“拍A发B”的虚假交易模式,帮助商家以较低的成本提高了店内商品的交易量,达到了刷单炒信的目的。浙江天猫网络公司在得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美丽啪”平台后,主动协助配合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通过“美丽啪”进行虚假交易的天猫商家。目前,相关商家违法情况正在调查处理中。
八、金华查处跨境电商刷单案
1月3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获悉美国福布斯新闻网报道中国跨境零售存在刷单现象的线索后,对一起跨境电商虚构交易、刷单炒信案件进行立案查处,这是新反法施行后,全省查处的第一例跨境电商刷单案。
经查,当事人义乌市QS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跨境网络交易的公司,该公司在速卖通、wish等跨境电商平台上共开设了499家网店,并使用ERP系统管理上述网店。2017年1月份,当事人为提升WISH平台上网店的信誉和销量排行,提高产品销量,采用将其他交易平台上的真实客户信息导出,雇佣专人利用导出的真实客户信息在WISH网站上虚假注册,虚假下单,使用跨境物流发送包裹的方式进行虚构交易。2017年1月份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共虚假注册了3999个WISH的买家账号,虚构交易共计27092单,仅2017年8月份一个月就采用上述方式虚构交易3121单,客户名为HeavenMcGeeha的美国消费者一个月就收到空包裹29个。
当事人通过虚假注册、虚构交易的方式,提升自己网店的商业信誉。上述行为构成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情形,属于虚构交易行为。由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月8日,经金华市局案审会讨论决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40000元。
评析
Wish是一家跨境电商平台,以中国卖家为主,购买对象为海外用户。目前平台上聚集了超过40万卖家,其中九成来自中国,2016年,中国卖家通过Wish出口额近30亿美元。本案中当事人刷单行为都是发生在wish跨境电商平台,并不像福布斯新闻中说的是在阿里巴巴速卖通上刷单,实际上是美国人自己开的电商平台在刷单,损害了中国电商平台在世界的形象。该案查处,反映了我们监管部门对电商平台商家的违规现象治理的及时性和客观性,彰显执法部门整治不法的坚强决心。
九、杭州余杭区查处特大互联网传销案
2017年12月,余杭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对当事人杭州达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达人店”平台涉嫌网络传销行为开展调查。2018年7月6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412928.73元,并处罚款150万元,罚没合计391.30万元。
经查,“达人店”APP是当事人设计开发并于2016年6月启用的一款移动购物平台,销售包括化妆品、生活用品、食品、服饰箱包等全类目产品,通过邀请注册会员的方式不断发展“达人店”平台会员也称达人店长,通过给予邀请人一定的奖励提成的方式来促使会员不断的发展其他会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同时根据直接或间接邀请的人员团队人数量设置了“达人店长、班主任、系主任、分院长”4个级别,并以下线团队的销售业绩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算和给付上线各级别人员报酬,属团队计酬分配利益。在该模式中,普通达人店长直接邀请的新达人店长销售产品的时候,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0%作为提成,上线的班主任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6%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系主任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5%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分院长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6%作为销售奖励;班主任直接邀请的达人店长销售产品的时候,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6%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系主任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5%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分院长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6%作为销售奖励;系主任直接邀请的达人店长销售产品的时候,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16%作为销售奖励,上线的分院长可获得单笔订单销售佣金的6%作为销售奖励。
2016年6月成立至2017年12月,共计达人店长114959人(含班主任2396名,系主任221名,分院长14名)。“达人店”产品销售总收入达5752.2228万元,产品销售返利共计882.3236万元,货款支出441.5372万元。
评析
传销是经济“毒瘤”,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有的打着新经济、新业态的名义从事网络传销,隐蔽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打早、打先、打小,突出打击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虚拟货币”“投资理财”“网络游戏”等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消费安全。
十、绍兴嵊州市线上线下一体化发力查处多平台协同网络售假案
2018年2月26日,根据线索,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朱某丽、朱某会开设的“ZZZZ小猪猪”淘宝店、“嵊州市丝韵服饰商行”1688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有用于销售的“LV”、“CHANEL”、“GUCCI”品牌箱包、围巾等,并发现当事人通过手机微信、淘宝店铺等多种网络经营方式进行销售,现场查扣上述品牌商品共计90件,事后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为假冒商品,并经价格认定部门认定货值788650元。
经查,当事人注册suntoflyer、zwjian、syfs86、syfs1988、syfs1516、syfs1616、ppjie55、ppjie321、ximei606、siyunfs等微信账号,建立发图、下单、仓库(特价活动)等客户群,通过微信看图群及朋友圈向顾客推送商品,再由微信交易号、下单号下单或发送淘宝店、1688店的商品交易链接下单完成销售“LV”、“CHANEL”、“GUCCI”等品牌商品。执法人员获悉相关线索后,进行大量排摸与案前分析,并将现场摸排与阿里巴巴的技术支持有机结合,在错综复杂的交易网中,精确锁定违法经营主体,线上线上同步分析研判,及时关注其淘宝店、微信等网络交易平台的动态,现场检查中一举查扣涉案商品及关键数字证据,第一时间联系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司法鉴定,并提取交易记录,出具鉴定意见书,做实证据链。鉴于此案数额具大,目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范文篇3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贵州省贵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4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占道无照商贩和户外广告张贴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效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建设管理方面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燃气市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城区河道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民政管理方面由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对侵占道路及公共场所治安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主管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具体管辖相对集中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管辖本辖区内相对集中后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行政处罚权对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已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集中行政处罚权,在依法行使有着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将批准结果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第二章职责
第一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
(二)随地大小便;
(三)乱倒垃圾、乱丢动物尸体;
(四)在道路、广场、院落等公共场地堆放或晾晒腐烂、腥臭物品;
(五)乱倒污水,或者将污水(烟筒水)滴、漏在人行道上;
(六)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
(七)在临街阳台护拦、窗外、室外和街道两侧堆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八)占用街道和公共场所喷漆、焊接、筛灰沙、做煤巴、焚烧物品、维修和清洗车辆;
(九)不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封闭式垃圾桶、垃圾车、垃圾台、垃圾斗内或其他指定的垃圾点;
(十)进行其他妨碍市容环境卫生的作业。
第七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建筑工地应当围场作业,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应当及时清除,施工用水不得任意排放,竣工必须做到场地干净、平整;
(二)市中心区内,禁止饲养牛、马、猪、羊等家畜和鸡、鸭、鹅等家禽;
(三)在规定的区域内,严禁使用煤火炉灶从事饮食等经营;
(四)摊点必须保持摊位整洁、周围卫生,并自备器具回收废弃物和污水;
(五)市中心区内不准占道经营,其余街道需要临时摆摊设点的,必须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不向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处置计划,并办理有关手续;生产垃圾、锅炉废渣,以及商业、饮食服务业产生的经营性垃圾和居民户产生的建筑渣土,产生单位或个人不到指定地点倾倒,或者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的,责令限期改正,按重量每100公斤垃圾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医疗和生物制品单位、屠宰场等将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恶臭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按重量每公斤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各类车辆带泥在城区街道上行驶,运载物品洒漏污染路面,废弃物丢向车外;垃圾清运作业中撒漏垃圾,作业人员未及时清扫干净的;经允许在城镇规定范围内行驶的畜力车未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或者洒漏饲料、粪便、驾驶人员未及时清扫干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沿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交通护拦、广告栏、宣传栏、招牌、橱窗、垃圾桶、垃圾池、果皮箱等设施,由产权人、使用人或者设置单位负责保持完好、整洁;
(二)市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临街住户应当按照环境卫生现任区(段)承担清扫任务,保持门前整洁。
第十二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车站、机场、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自设专人清扫保洁,单位居民院落应当由单位和居委会组织打扫,保持清洁、卫生;
(二)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浴室、理发室等服务单位,应当保持室内整洁;
(三)各类市场、营业摊点、车辆停放场地、广场及沿街空地,由收取环境卫生费的部门负责设专人清扫保洁,废弃物按规定倾倒,污水引入下水道内。
第十三条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新建、改建民用建筑未设置封闭式垃圾设施和未修建环卫清运车辆通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擅自搬迁、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赔偿,并处以设施重置价10%-20%的罚款。
第十五条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和金阳新区以及花溪区花溪镇、乌当区新添寨镇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垃圾自行处理或者委托贵阳市特种垃圾自理厂统一进行清运、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医疗垃圾重量每公斤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交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机构必须设置密闭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实行分类收集;
(二)医疗垃圾的收集容器、运输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三)负责医疗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穿戴防护装备。
第十七条不密闭运输医疗垃圾或医疗垃圾不日产日清的,责令改正,按重量每公斤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收集、贮存、运输属危险废物的医疗垃圾的设施、场所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地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施工渣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车100元罚款;
第二十条擅自设置施工渣土消纳场的,责令关闭,并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倒入施工渣土消纳场或无渣土准运证进场倾倒施工渣土的,每车次处3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不签定《门前卫生责任书》的,责令限期签定,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履行门前卫生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乱张贴、乱涂画户外广告的,责令清除,并可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框架、支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有碍观瞻而不予装饰和遮隐,或户外广告残缺、污秽、破损、脱色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
第二十六条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节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红线的;
(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地造成污染威胁的;
(三)侵占现有或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河道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区、教育用地和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的;
(四)侵占城市风景区或对城市风景区的环境构成直接影响的;
(五)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或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侵占规划确定的机场净空、微波通道、通信、高压供电走廊进行建设的;
(七)对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构成妨碍、威胁的;
(八)擅自在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九)影响市容景观进行建设的;
(十)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又不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
(十一)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定进行建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以罚款:
(一)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就擅自动工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符合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5%-10%处以罚款;
(二)擅自改变规划审定的建筑设计外立面及色彩风格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0%-15%处以罚款;
(三)擅自增加公共建筑层数或改变使用性质的,按违法建筑工程总造价10%-15%处以罚款;
(四)擅自改变建筑红线位置或者扩大建筑红线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0%-20%处以罚款;
(五)擅自增加住宅层数和高度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15%-20%处以罚款;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20%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已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第三十条采伐名胜古迹林、革命纪念林、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擅自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擅自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可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按标准建设配套绿化工程,责令限期改正,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并处每平方米3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按建设配套绿地面积处以20倍土地出让金罚款。
梅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按造成损失价值的1至3倍处以罚款:
(一)损坏城镇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镇树木的;
(三)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
(四)损坏城镇绿化设施的;
(五)在林地铲土烧灰积肥,焚纸烧香,挖树刨根,倾倒垃圾废料,破坏自然景观和污染环境。
第四节市政设施管理方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三十六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占(掘)城市道路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将占道许可证悬挂在占道范围内的醒目处;
(二)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文明施工;
(三)施工完毕,及时清运施工作业弃置的物料和垃圾等,保持市容整洁,并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占(掘)城市道路、新建下水道,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用,不得转让、出租;
(二)建筑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并按规定修筑临时围栏;
(三)占用期满及时清除占道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
(四)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挖掘;
(五)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当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按路宽分半施工,保证车辆通行;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安排。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占(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或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得回填混入垃圾的泥主其他杂物,回填砂石料应当夯实,保证工程质量;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城市公共排水管渠、新增排水泊,应当向市政设施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第四十条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造成设施损毁,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设施损坏,尚不影响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对现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并对现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占、掘道路的,责令限期拆除、修复并赔偿损失,并按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以5至10倍的罚款。
前款第四项所处的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第四十一条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停止挖掘,承担恢复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挖掘,每挖掘一个点(处)2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挖掘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挖掘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处以8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挖掘1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城市户外灯饰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构)筑物及从事其他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责令停止妨碍活动,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30元至1000元罚款;
(三)故意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处50元至1000元罚款;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物品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
(五)擅自接用路灯电源的,没收其非法用电器具,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损毁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五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第四十四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不听劝告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禁止在市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未经批准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产生高噪声音响的。
(二)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边界噪声昼间不得超过60分贝,22时至晨6时不得超过50分贝。
(三)在住宅楼进行装修、制作家具等产生噪声的,22时至晨6时不得进行作业。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规定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文化娱乐场所和其他使用固定设备的商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工商管理方面
第四十八条对占道无照个体经营者,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经批准张贴的户外广告,必须按规定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不得在墙壁、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电杆上随意张贴,违者,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清除。
第五十条张贴户外广告未按照批准的形式、规格和期限设置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
第七节公安交通管理方面
第五十一条未办理手续,挖掘街道路面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二条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节燃气和文明施工管理方面
第五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四条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责令停业,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五十五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建设燃气工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责令停止,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五十六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燃气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颁证单位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七条需要进行影响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未事先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施工的;在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单位未派人到现场监护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五十八条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标志或者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未在燃气设施安全隔离范围内设置明显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1倍至3倍罚款。
第五十九条在燃气设施安全隔离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挖坑取土、栽种树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危害程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燃气经营单位的操作、安装、维修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岗位合格证上岗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对燃气经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燃气自管单位未取得《贵阳市城市燃气自管许可证》供气的,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伪造、涂改、转让《贵阳市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收缴其伪造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建设施工中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工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栏高度不低于2米。围栏进出口通道应设置大门,大门醒目片应悬挂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临主干道的大型建筑物还应挂建筑物透视图。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平面图布置堆放建筑材料、设置施工机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
(三)施工现场应做好废弃钢筋、铅丝、水管、电线、碎砖、灰砂、木材料头的清理。架料和模板(钢、木)拆除后,应堆放整齐。
(四)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六十四条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未做到硬地坪施工和完善给排水设施,使污水横流、外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建设施工中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禁止从高层或多层建筑向下抛撒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二)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应当设专人对进出工地车辆轮胎进行清洗,保证车辆清洁,车辆料土装运必须符合规定。
第九节河道管理方面
第六十六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进行下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砂、采石、取土;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修路、开渠、打井;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开采地下资源、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围垦河道;
(五)旅游开发。
第六十七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采取补救措施、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修建影响行洪及阻塞岩溶暗河和行洪水道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阻水高杆植物(堤防防扩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杂物;
(四)移动或扩除河道堤防、扩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各类测量、监测等附属设施;
(五)在大坝、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安全的活动;
(六)在河道两岸进行毁林、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七)挤占河道;
(八)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十节民政管理方面
第六十八条办理丧事时,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污染环境、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派出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六十九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必须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具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监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三)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按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场收缴罚款除外),应告知被处罚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罚款和没收的财物人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七十一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应受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定的,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查处的案件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七十四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若干罚款规定的,应当按其中最重一项规定进行罚款,不得重复罚款。
第七十五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在2日风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要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地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七十七条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涵,违章使用其他市政设施,又不能当场处理的,可以暂扣其使用的工具。
第七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发出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负责人签发的通知书,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二)实施暂扣时,应制作清单,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三)暂扣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延长期限30日;
(四)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被暂扣的物品,保管费由被扣人支付;
(五)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的,应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或者以料抵工。
暂扣财物保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暂扣财物,因保管人责任造成暂扣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
第八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
第八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案件的类型将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罚不当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把意见反馈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纠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监督纠正。
第八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十三条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发现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查处或直接查处;发现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有错误的,可责令其进行改正或者直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指挥和调动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理。
第八十五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