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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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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范文篇1

2006年,我校安全、普法、综治和“未保”工作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稳定社会大局、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宗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工作责任制,全面推进“四五”普法和依法治校进程,为我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驾护航。

一、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继续开展以创建“安全学校”活动。各校要根验收的标准,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动员全体师生积极参与到“安全”的活动中。

2、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知识教育。要坚持安全教育与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学校安全文化建设。要充分挖掘文本的安全知识资源,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场所和设备,增强安全意识,使学生掌握必要的自我防范安全常识,提高自防自救自护能力。

3、加强安全管理。继续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安全、校舍安全、游泳安全、外出活动安全等一系列涉及学校安全工作,做到期初有布置、有计划,期中有检查、有督促,期末有评比、有总结,努力减少和遏制各项安全事故的发生。

4、通过学校宣传栏、广播、家长学校等阵地和学生大会、安全例会、家长会、家访、致家长信等途径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到师生、学生家长和广大人民群众,使学校的安全教育形成校内外强大合力,上下齐抓共管,共筑安全防堤,为学校创造一个安全系数高健康和谐的环境。

二、全面推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工作。

1、各校要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工作,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方面都能为人师表。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格局。全面推进我校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2、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动。坚持以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为载体,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制素质,推进依法治教进程。首先,各校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建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施教;其次要以“四民主两公开”为载体,扎实推进学校民主法制建设,深入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三、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教育环境,是关系到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大问题,也是搞好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内容。各校要定期与不定期对学校及周边治安进行专项整治活动,对学校内部的治安及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重点排查学校内部安全和治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措施是否得力,教育是否落实,设施是否过关,特别是要对学校内部的重要要害部位(食堂、宿舍、电教室、办公室、财务室等)进行全面的检查。联合相关部门,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改什么问题”的原则,继续加大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力度,促使教书育人的环境不断优化,治安秩序保持平稳。

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和许多困难,各校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形成“全员、全程、全方位”贯彻“两法”的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依法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并努力做好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二是要继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学生严禁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网吧等场所的教育,正确引导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生活观;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别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隐患的打击力度。三是突出重点,切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于行为习惯较差的后进生,各校要继续坚持帮教制度,要定人、定时、定责任,充分利用新课程改革的大好环境,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抓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毫不松懈地做好控制流失工作,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月活动工作安排。

罗镇乡中心学校

二00六年二月十二日

2006年安全法制月活动工作安排

月份工作内容

二月份1、各校组织修订和完善学校各种安全防范制度,制定学校普法、综治、“安全”等工作计划,健全学校安全保卫组织机构,明确各种安全岗位人员职责;

2、组织开展师生安全教育;

三月份1、各校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日活动(3月28日);

2、开展安全及法制教育;

四月份1、各校组织学期中安全大检查,并整改安全隐患;

2、组织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

五月份1、在全体师生中开展一次以道路交通、游泳、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2、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月活动;

六月份1、开展“世界禁毒日”活动教育(6月2日);

2、组织师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开展“消防日”宣传教育活动并开展一次消防专项整治活动(6月11日);

3、布置学校期末安全大检查;

七月份1、组织暑假学校安全工作检查;

2、开展校舍安全检查月活动,及时整改校舍安全隐患;

3、开展安全及法制教育活动;

八月份1、做好学校暑假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各校修订各项安全责任书,完善各项安全防范制度与措施;

3、组织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

九月份1、学期初安全检查;

2、各校组织各教师、班级、学生及其家长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十月份1、各校组织师生开展冬季森林防火、消防知识及安全防范知识教育;

2、在师生中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3、组织学生参加市安全法制知识竞赛或征文比赛;

十一月份1、学校组织“创安”自查自评及总结工作;

2、做好迎接各级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

3、组织学习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

4、组织开展“11.9”消总结;防宣传教育活动;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范文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的主要意义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生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宁,关系到以人本在朝理念的落实。实时有用救助维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县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主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行动,是增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主要方面,是社会文明提高的主要表现。各地域、各有关部分要充分认识增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的主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任务教育法》等司法法律,不断完善政策办法,提高救助维护程度,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的总体要要求基本准则

(一)总体要求。结实坚持以人本、在朝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速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系统建设,保证流浪未成年人获得实时救助维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顿,最大限制削减未成年人流浪现象,果断杜绝胁迫、欺骗、应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过为。

(二)基本准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维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和健康生长作为主要任务,增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实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格打击胁迫、欺骗、应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过为,切实保证未成年人的生活权、发展权、参加权、受维护权。

坚持救助维护和教育矫治偏重。积极自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证其生活、维护其权益;还增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文明和法制教育,增强心思引导和行为矫治,协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管治。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任务教育、社会保证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增强家庭、学校、社会一起责任,不断净化社会情况,避免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县政府主导和社会参加。落实县政府责任,加大县政府投入,增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扬基层组织效果,调动社会各方面参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的积极性,构成救助维护工作的合力。

三、增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的政策办法

(一)执行更加积极自动的救助维护。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该当护送到救助维护机构承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该当进行查询、鉴别,对有胁迫、欺骗、应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该当批判、教育并指导护送到救助维护机构承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维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共同。民政部分要积极开展自动救助,指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维护机构承受救助。城管部分发现流浪未成年人,该当奉告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分将其护送到救助维护机构承受救助。对突着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分该当直接护送到定点病院进行救治。

充分发扬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效果,组织和发动居民供应线索,劝说、指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维护机构乞助,或实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机关要严格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流动的未成年人,要一概采集生物检材,查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实时发现、挽救掉踪被拐未成年人。增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触及未成年人掉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刻出警处置,认真核对鉴别,打击违法犯罪流动。增强立案工作,执行未成年人掉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坚持跨部分、跨警种、跨地域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等有关部分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查询、取证宽和救工作。

(三)协助流浪未成年人实时回归家庭。救助维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维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治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寻亲布告等方法,实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

对查找到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机构要实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道等部分要在购票、进出站、搭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流出地救助维护机构该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地点地的乡镇人民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维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维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状况进行查询评价:对确无监护才能的,由救助维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实时托付其别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实行监护责任、经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维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历,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临时查找不到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还,要经过救助维护机构照顾、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法予以妥善赐顾帮衬。对经由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治理有关法律政策规则为其处理户口注销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进程中被挽救且查找不到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分要将其安顿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则为其处理户口注销手续。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救助维护机构要依法承当流浪未成年人的暂时监护责任,为其供应文明和法制教育、心思指导、行为矫治、技艺培训等救助维护服务,对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要协助司法部分依法为其供应司法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维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分指导下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承受任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经过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气,改正行为方向;对有严格不良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则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承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分要指导救助维护机构对其进行心思引导、康复练习等。

(五)增强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管治。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县政府和社会的一起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处理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预防和避免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该当依法实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扶养任务。有关部分和基层组织要增强对家庭实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坚苦家庭予以帮扶,提高家庭抚育和教育才能,协助其处理实践坚苦。村(居)民委员会要坚持随访准则,对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实行监护责任或许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避免;情节严格的,要申报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矫正;组成违背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与行政处分。

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生长的主要阵地,要坚持育人本、德育为先,增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心思健康指导,依据学生特点和需求,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艺培训,使学生把握就业技艺,完成不变就业;对操行出缺点、学习有坚苦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坚苦的学生,要依照有关规则赐与教育赞助和特别关心。教育行政部分要坚持适龄儿童停学、掉学信息通报准则,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当地各级县政府和有关部分要进一步落实任务教育、社会保证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协助工作、“春蕾方案”、“健康方案”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扬意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效果,鼓舞和支持其参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健全工作机制,构成救助维护工作合力

(一)增强组织指导。进一步完善县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分负责、社会参加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机制。坚持民政部牵头的部际联会准则,研讨处理突出问题和坚苦,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办法,指导和督促当地做好工作。民政部要发扬牵头部分效果,增强组织协调,按期通报各省(区、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状况,坚持挂牌督办和警示准则。当地各级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由县政府分担指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机制;要坚持和完善工作责任追查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格的地域,追查该地域相关指导的责任。

(二)完善司法法律。抓紧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治理司法法律规章修订相关工作,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准则,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教育矫治、回归安顿和源头预防等相关规则,标准救助维护工作行为,增强流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维护,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维护工作供应有力的司法保证。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范文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各方面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受到刑事追究重大犯罪,正以每年15%的速度上升。据公安部公开的数据显示,近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比八十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类犯罪活动中占有较大比例,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平均在10%以上,且有继续上升趋势。对此,公安部曾发出过红色警告: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低龄化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成员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方式团伙化,作案方式成人化、智能化的基础上又呈现出闲散未成年人等群体违法犯罪凸显、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侵犯财产犯罪严重、因非法网吧、毒品等不良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家庭问题和失学辍学问题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明显、教育改造呈现反复性、校园暴力犯罪化等新的特点。未成年人自身因素、社会不良风气、家庭的负面影响和学校教育模式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犯罪原因

预防犯罪

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公安部曾发出过红色警告: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低龄化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把握其特点,找准其症结,有效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摆在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付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18周岁。这种刑事责任年龄上的差异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少年刑事立法的合理性,因为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确立所依据的应该是人的心智成熟程度,而在不同文化、地域,以及不同历史时期,少年的心智发育程度是有所差异的。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其他国家也有所不同,未成年人犯罪这个概念,在我国还不是法律术语,只是一种习惯性称呼,因此对其内涵、外延有一些不同意见。我国刑法上所说的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步上升,除具有犯罪成员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方式团伙化、作案方式成人化、智能化的特点外,又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这表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具体表现为:

(一)闲散未成年人等群体违法犯罪凸显。2003年,团中央对2361名青少年罪犯调查后发现,闲散未成年人为1445人,占61.2%,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体。在大中城市,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也比较严重,最新统计,该群体违法犯罪占一些城市违法犯罪总数的60%左右。

(二)未成年人犯罪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未成年人渴望友情、乐于合群,容易相互影响。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共同作案,形成共同犯罪。据统计,60—7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属于团伙作案,纠集多人,相互利用。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去年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少年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性结伙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并且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己经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集团。从近几年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三)侵犯财产犯罪严重。根据公安部有关统计,200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并且在过去6年中,盗窃、抢劫始终排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前两位。

(四)因非法网吧、毒品等不良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最新统计,因互联网传播不良信息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加了5倍多。到2003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105万人,青少年占72%,而且男性吸毒者80%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女性吸毒者80%从事卖淫活动。

(五)校园暴力犯罪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只是勾结社会上的人才能作为,而目前大多数在校生独立性犯罪,存在的形式有以下三种:一是抢劫在校学生的钱财;二是团伙型近似黑社会发最;三是早恋而引发的矛盾导致的暴力伤害。

(六)侵犯对象同龄化。从未成年人犯罪所侵犯的对象来看,主要是相当年龄的未成年人。“欺软怕硬”在这里就是个很好的体现。表现在:未成年人绑架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抢劫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

(七)家庭问题和失学辍学问题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明显。近年来,失和、失教、失德、失才等家庭逐渐增多。最新统计显示,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据中央综治委在对全国18个少管所和监狱的调查中,有26.6%的青少年罪犯来自破碎家庭,有近一半的青少年罪犯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八)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呈现反复性。

未成年人思想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有的未成年人犯过去作案手段单一,但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作案手段更加复杂化。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所犯新罪比以前犯的罪严重得多,当前我国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为。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他们经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成为熟练犯,一旦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阻后,不但不思悔改,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的原因,二是客观方面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1、受好逸恶劳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盲目攀比,追求高消费。未成年人罪犯在犯罪前大多数无视自己的经济条件,经常出入酒店、舞厅、卡拉OK厅、抽好烟,喝名酒,穿高级服装,以吃喝玩乐为最大追求,以高消费显示自己的派头。这些人一旦手头拮据,便实施盗窃、抢劫。例如少年犯张某,因与其同学攀比,追求高消费,走上了盗窃犯罪的道路,开庭审判时,他毫不隐晦地说:“家庭给我的钱不算少,但还比不上别人家的多。我要人家有的我要有,人家没有的我也要有,一旦自己的欲望得不到满足就去偷。”

2、法制观念淡薄。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文化程度较低,平时不学法,法的意识在他们头脑中几乎全无,往往在行动中我行我素,不计后果,甚至犯了严重罪行还全然不知。某中学学生王某,在向其在信用社上班的嫂子借钱未能如愿,就在一个夜晚伙同两名同学乘其嫂子与另一女职工值班之机,持枪抢劫了信用社。审判人员提审时,他说:“我不懂得什么抢劫不抢劫,谁叫他们不借钱给我呢?我就是要报复报复他们一下,出出气。”

3、判别是非能力差。

未成年人阅历浅,涉世不深,思想单纯,一旦交上不三不四的朋友,就会是非不辩,良莠不分,走上犯罪的道路。某厂青工杨某,曾两次盗窃被拘留,他以交朋友为幌子,与某中学的学生结成帮,以吃喝引诱该校的初中生与其交往。其中的一些人,在他的影响和勾引下,由小偷小摸发展到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一步步滑进了犯罪的深渊。

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1、社会原因。

对待业、辍学在家的青少年缺乏管理。一些待业和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父母白天上班管不到,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又无专人组织他们学习,对他们进行教育。有的未成年人在无人管教的情况下,行动自由散漫,天天东游西荡,一遇可乘之机,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不健康的影视、网吧、书刊的影响。近年来,一些充满暴力、色情的书刊、黄色网站、淫秽的录像、VCD、DVD光盘充斥文化市场。这对涉世不深,生理上早熟,心理上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具有相当的毒害和腐蚀作用。根据粗略统计,一个学生每年节假日就有170多天,再加上平时课余的很多时间也是生活在社会中,与社会接触机会增多,很容易受到不良影响。例如:刘某某平时对本人要求不严,经常利用课余时间看黄色录像,深受黄毒影响,一次看完录像后,在市区的一条路边持刀将一名下夜班的女工强奸。

2、家庭原因。

有些未成年人犯罪与家教不当,家境不好有直接关系。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看,不少都有一定问题。有的父母对子女过分溺爱,放任自流;有的父母因望子成龙心切,一旦不顺就恶语相伤,棍棒相加,采取粗暴的教育方法,致使子女出走,失去管教;有的父母忙于外出赚钱,长期对子女撤手不管。钱某,由于父母过分宠爱,不加管教,从小就养成了偷窃、打架等恶习。其物质欲望越来越高。当他的欲望不能得到满足时,就进行盗窃,先后窃得公私财物近万元。

有些未成年人犯罪与家长行为不端有密切关系。退休工人田某夫妇长期。他们的子女在上学时就学会了。因先后被公安拘留过,但他们仍不思悔改,继续聚众。在输款后,他们就去盗窃,结果有的被治安处罚,有的被判处徒刑。

有些未成年人犯罪与父母离异也有很大关系。父母的离异不仅对孩子的心灵是个极大的打击,而且使孩子在思想上得不到良好的教育,在生活上得不到照顾,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王某上小学时父母离异,王随父生活,其弟随母生活。王的父亲好吃好赌,很少顾及王某的学习和生活。王初中还未毕业就辍学在家,经常外出游荡。在一次斗殴中王致人重伤,被判刑3年。

3、学校原因。

歧视差生。有的学校对后进学生往往置之不理,使他们受冷遇。有的甚至借故将后进学生赶出校门,推向社会。这些学生产生自卑感后,常常破罐子破摔。在犯罪的学生中,后进学生占85%。

忽视德育。有些学校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放松对学生德思想教育工作,致使有些学生数理化成绩是高分,而在政治上是非不分,道德品质很差,一遇到不良环境就走上犯罪的道路。

对寄读生的管理严重失控。有的家长为使子女能考上大学,想方设法将子女送到升学率较高的学校读书,这些远离父母的学生在外寄宿,家长管不到,学校又不管。有些人在这个自由自在的小天地里,为所欲动,无法无天。据有关资料统计,寄读生犯罪占学生犯罪的60%。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面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都应积极行动起来,消除和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一)实施“家庭细胞”工程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未成年人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场所,父母是一个人的第一位老师。父母的举止言行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家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做到以下三点。

1、观察未成年人的一言一行。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都是有前兆的,家长要细心观察,及时加以引导。例如,有的未成年人突然变得厌倦学习,不遵守纪律,追求奇装异服;有的未成年人则染上了喝酒、抽烟等恶习,人际关系紧张,经常打架斗殴。这些坏习惯都有可能是违法犯罪的前兆,如果家长能及时发现,给以正确引导,就会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2、多与孩子谈心。这种谈心应该是朋友式的平等交谈,而不是居高临下的训斥。有的家长一发现孩子有什么不良言行,就大骂出口,大打出手,根本不听孩子解释,不给孩子说话的机会。这种做法很可能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干脆“破罐破摔”,逐渐滑向犯罪的深渊。如果家长能够做孩子的朋友,心平气和地与孩子沟通,交流,或许会避免许多不该发生的人生悲剧。

3、别怕家丑外扬。家长应克服虚荣心理,将孩子的不良言行告诉老师和邻居们,争取他们的帮助、配合,在孩子的周围形成一个监督圈,通过各方面的督促、引导,使孩子改邪归正,健康成长。

(二)实施“校园育苗”工程

学校是向未成年人传授知识的场所,无论在教育的力量上、教育内容上、教育形式和教育时间上,都优越于其他场所,学校教育要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教师应树立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政治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在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中以身作则,与学生平等相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校教育要加强德育教育,把德育教育放在与文化教育同等重要的位子,使青少年在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

1、教师要与时俱进,改善育人方法,多奖励美德,教师惩戒学生的手段(不是指体罚)要合理且适度。教师要善于以身作则,通过个人良好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在教学上,可以模拟生活中的逆境、挫折进行教育,让他们认识到人的一生会遇到很多挫折,关键在于自己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它,任何时侯不要超越人的“伦理底线”,要有战胜挫折的勇气与信心,以此培养青少年健康的性格。

2、学校要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中小学生和教师的法制培训教育。通过走出去(旁听审判、听取少年犯的反思)请进来(开法制讲座、模拟法庭)等法制学习方式,增强学生法制意识。教育学生当自己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向家长、教师汇报,要放宽心胸,有事不要深藏在心理,要说出来,要学会去跟别人沟通,不逞一时之能。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3、抓住关键时期强化教育。调查显示:十五、六岁,容易犯罪。在校学生一般处于这个年龄段,这个时期是人的思维发展、人格形成的关键阶段,心理困惑最大时期。抓好这个时期的教育至关重要,否则就可能出现偏差甚至误入歧途。为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犯罪,学校应针对性地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心”、心理咨询室,设心理辅导教师,从而使学生的心理问题能得到及时的发现与矫治。也可引导学生上专业心理辅导网站。条件许可的学校可以设立内部夜间电话心理咨询,进行专业心理疏导。

4、要进一步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有关部门严格管理网吧和电子游戏室经营场所,取缔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黑网吧”;推广一批内容健康的网站,净化青少年网上空间。公安机关可在学校附近设治安值勤室或报警点,加强校园周边的巡逻。

(三)实施社会“防护林”工程。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应共同关注,社会各界要自觉地营造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使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具体采取以下对策:

1、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科学原则,它的确立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2、及时防治

及时防治可分为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及时防治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着眼点放在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方面,放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方面,从而使刑罚的目的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这种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原因的立法思想,有利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依法综合治理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会性、综合性,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犯罪实际上是社会消极面的“综合症”,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4、讲究科学性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上,家长、学校应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变化的规律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既不能采取“不打不成材”的粗暴式教育方法,也不能溺爱成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4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这表现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上,要求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施行强制措施、教育改造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第46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四)实施“浪子回头金不换”工程

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应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建立相应的制度教育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要广泛宣传: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的精神,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侦查、起诉、审判、改造等环节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着眼于教育和挽救,以达到既治病又救人的目的。执法机关要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帮教体系,对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会同未成年人在法律责任上还无能力承担起刑事责任的压力;我们在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同时,必须从爱护“花朵”的角度出发,而不能像掐掉一朵被病虫侵害了的花朵一样,抛弃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追究犯罪的平等,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平等的;刑事责任中的未成年人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必然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五)实施相应的理论研究专门工程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改革和进步,必须加强理论研究来指导实践。建立相应的理论研究专门机构,其目的在于团结、组织、联络各地区热心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问题,为预防、惩治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对策,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把未成年人的思想引导到积极向上的轨道上来,并让他们学有所成,就业时有一技之长,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R),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

2、王秉中,《犯罪教育学》(M),群众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