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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管理工作计划(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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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管理工作计划篇1

关键词:风景园林;标准体系;技术规范;行业标准;

作者简介:吴承照,教授,电子邮箱:wuchzhao@vip.sina.com;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上海,200092)作者简介:臧亭,硕士研究生;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上海,200092)

构建风景园林标准体系是风景园林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行业各项标准得以发挥功能的保证。风景园林行业横向和纵向范围不断拓展、分工趋于细化,对风景园林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越来越高。通过构建标准体系,理顺各标准之间的层级关系,进而对行业今后各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指明方向,实现整个行业系统的高度协调统一,使管理实现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提高我国风景园林标准化水平,促进我国风景园林行业更加规范有序的发展。

1现代风景园林行业实践范畴

风景园林行业的实践范畴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呈现多样化和细分化的发展趋势。在服务对象方面,从为少数人服务拓展到为人类及其栖息的生态系统服务;在价值观方面,从较为单一的游憩审美价值取向拓展为生态和文化综合价值取向;在实践尺度方面,从中微观尺度拓展为大至全球小至庭院景观的全尺度。MichaelLaurie(1986)认为风景园林(LandscapeArchitecture)应当包括景观评估和规划、场地规划、景观细部设计和城市设计四种实践类型。目前,我国对于风景园林行业的实践范畴没有明确的界定,丁绍刚(2009)将风景园林行业实践分为规划、场地设计、要素设计、工程和管理五个部分,较为详实完整的概括了国内风景园林行业的实践范畴。从景观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园林工程、养护与管理是紧密联系的整体,因此,本文依据不同类型和尺度的实践对象将国内风景园林的实践范围划分为区域景观与绿地系统规划、场地规划设计、景观要素设计、工程与管理四个方面。

区域景观与绿地系统规划主要是在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景观规划,包括城乡与自然地。具体可划分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乡村景观环境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等。

场地规划设计是结合场地特征,针对该项目方案的用途需求做出的综合性创作过程[1]。主要是对城市中的开放空间、附属绿地、道路进行的景观规划设计。具体包括城市设计、废弃地景观改造、城市公园规划设计、郊野公园规划设计、滨水区景观设计、古典园林及历史遗迹保护设计、宗教及纪念性景观设计、道路及附属绿地景观设计、康体游憩专类场地设计等。

景观要素设计是在各类场地规划设计的基础上,针对景观要素进行的更为详尽的设计。包括专项设计和具体设施的设计。具体可分为种植设计、环境设计、建筑与小品设计、游憩设施设计、服务设施设计等。

园林工程与管理主要负责园林的实际工程建设、建成后的管理与服务以及后期的维护与更新。具体表现为园林材料、园林工程技术、施工建设与管理、养护与管理、管理与服务等方面。

上述四个风景园林的实践方向同时也是从大区域的规划到具体的设计再到实施的景观规划设计一套完整的操作流程,这四个方向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共同组成完整的风景园林实践范畴。

2国内风景园林标准现状特征与问题

2.1研究现状

我国风景园林标准的研究起于20世纪80年代。卓国祥[2](1986)将城市规划视角下对环境噪声标准的研究延伸至风景区,结合杭州西湖实际案例,探讨风景旅游区环境噪声的允许标准,为我国风景园林行业各项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内容和方法上的参考。从近30年的研究来看,风寒园林的标准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下研究趋势。从研究的实际范畴来看,上世纪末对于风景园林标准的研究以对各项制定实施的标准进行说明为主。潘家莹[3](1994)和刘载芳等[4](1992)分别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公共绿地和城市绿地总量的数据来源和《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进行说明,以确保方法和数据的科学性。进入21世纪尤其是近几年,国内风景园林标准的研究已经逐步向规划设计方面拓展,包含评价、规划、设计、设施、工程图纸等多方面的研究内容。从研究的对象来看,从起初笼统的绿地绿化标准研究发展到现在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公路绿化、城市公园、园林标志等不同对象的标准制定与实施研究。袁振国[5](2001)结合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阐述《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标准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细化的具体措施。殷云龙、王双生[6](2004)结合江苏实际,提出以交通量为主要依据,结合土地资源和政策等制约因素,综合制定公路绿化建设标准的方法。王菊萍等[7](2010)从深圳公园建设与发展战略出发,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制定深圳综合公园建设标准的相关建议,为今后综合公园的建设提供借鉴。爱新觉罗毓宇[8](2012)通过分析风景园林标志系统设计中的解读,阐述了风景园林标志标准的应用对策。从研究的层级来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制定各类风景园林地方性标准的必要性与建议[9]。在标准体系研究方面,周向频、任婷婷[10](2012)尝试从风景园林行业、工程制图标准2个领域着手,构建出风景园林制图标准体系。张凯旋[11](2007)对国际标准体系以及美、日、德等发达国家风景园林的标准体系进行了初步分析,初步构建了我国风景园林标准体系框架,该框架突出园林行业的纵向层次,对风景园林所涉及的众多领域(横向层次)关注不够,实际上不同领域由于其关注问题与内涵不同,相应标准要求也不相同。风景园林标准的研究现状与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我国目前风景园林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进展情况,由此可见,我国下一阶段的风景园林标准化工作的重点是构建完善的标准体系框架,依照这个框架逐步制定出具有针对性与可行性的相关标准。

2.2标准制定起步晚发展快

我国风景园林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我国第一本风景园林专业的技术标准是1986年颁布实施的。早期标准主要有《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CJ12—1986)、《城市园林苗圃育苗技术规程》(CJ14—1986)、《城市容貌标准》(CJ16—1986)等。

根据风景园林行业的实践范畴,笔者对我国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部分地方标准进行筛选和归纳。上述两图分别显示的是自1986年我国第一部风景园林专业的标准颁布至今我国风景园林专业相关标准逐年制定的情况。进入2000年后,我国风景园林行业每年出台的标准数量较之前相比有显著增加。其中,图2显示的是部级(包括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地方级标准制定的情况1)。可以看出,部级标准的出台数在2000年到2005年达到峰值,其后略有下降的趋势。而相较之下的地方级标准却发展迅猛,尤其是近五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地方标准的出台数量已明显高于部级标准。从各类标准的制定情况(图3)来看,工程管理类的标准出台的时间早、数量大,其次是细部设计类。而景观规划类和场地设计类的标准虽然起步略晚、数量较少,每年出台的数量相对稳定。

2.3标准制定快更新慢

一般情况下,标准出台实施后每隔3-5年需要对其进行重新审核以判断是否需要对该标准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我国风景园林行业目前的标准更新较为缓慢(图4),现行的217项标准中,更新过1次的标准有16项,更新过2次的标准有5项。

2.4园林工程与管理类标准多,规划设计类标准少

由于风景园林综合交叉的特点,涉及众多行业和部门,某些标准难以界定,因此风景园林标准的数量难以准确统计。截至2014年1月1日,我国共颁布涉及资源环境、规划设计、设施设备、工程技术、园林机械、植物、管理等风景园林相关标准159项,其中国家标准93项,行业标准66项2)。此外,现行的可查询到的地方标准有57项。

按风景园林行业的实践类型划分来看,园林工程与管理类的标准较多,而规划设计类的标准较少。

总体而言,目前国内风景园林标准相对滞后,标准数量少,内容宽泛,远没有形成系列,加之更新缓慢,难以覆盖行业整体、指导具体操作。

2.5标准体系不健全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3年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市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设部分》中在城镇建设部分对风景园林标准体系结构进行了归纳(图8)。该标准体系含有技术标准26项,分为城镇园林、风景名胜区、风景园林综合三个部分。该标准体系明确了风景园林涵盖领域,协调城市建设中风景园林规划、设计标准与城市规划专业、信息技术应用专业中相关标准的关系。但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标准归入城市规划标准体系,风景园林信息化建设标准归入信息技术应用专业,园林工程主体标准归入风景园林技术标准体系,不适用于构建完整系统的风景园林标准体系,加之近10年来风景园林专业实践领域不断拓展、专业分类更加细致化,使得该体系结构显得过于粗放。新的标准体系框架应当基于当前以及未来风景园林的实践范畴对其进行重新分类。

(1)标准所涵盖的范围不足

从统计数据来看,目前我国风景园林现行标准所涉及的领域仅有21类(详见表3),而对2013年发表在《中国园林》和《风景园林》上的文章所涉及的实践范畴进行分类统计发现,《中国园林》(2013年1-12期)共涉及45类,《风景园林》(双月刊2013年1-5期)共涉及31类,现有的标准无法满足整个风景园林实践的需要4)。因此,今后风景园林标准的编制工作的重点之一应当是尽快建立各专业方向的标准。

(2)标准的种类过于单一

从现有的标准种类来看,规划设计类的标准类型过于单一。以城市公园规划设计的相关标准为例,国内现行的标准仅有《公园设计规范(CJJ48—1992)》一项标准,其内容难以顾及整个规划设计内容。而国外发达国家涉及的有关城市公园规划设计的标准种类丰富、关系明确、各有特色。以美国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相关标准为例,其包含的标准种类从规划到设计再到建设管理、从整体到专项、从国家到地方、从游憩到设施和安全等,使得标准内容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我国风景园林未来的标准编制工作的另一重点是尽快健全各系统下的各类标准。

2.6风景园林标准多头管理

我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我国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各自的职责范围。以政府各级有关主管部门为管理机构,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验机构和企业为依托机构,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组织形式,实行自上而下的计划性管理模式,是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的特征。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企业、地方归口单位批准设立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特定领域或范围的标准化归口工作,包括跟踪对应世界主要标准化机构的标准化动向和我国的有关标准进程,受委托起草相应标准,解释、宣贯重要的技术标准,开展相应级别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化的课题研究等。2009年5月20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关于成立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8)等10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复函》(国标委综合函[2009]30号)文件,正式批准成立全国城镇风景园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9年10月16日,风景园林标委会在北京成立。主要负责城镇风景园林设施的分类、评定、保护、监测和管理(不含旅游服务)国家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

目前,城镇风景园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至今还没有出台或归口任何一部关于国内风景园林行业的标准。现有各类风景园林行业标准的归口单位主要有:国家交通运输部(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国家林业局(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住建部(建设部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建设部城镇建设技术标准、建设部给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建设部地产标准技术委员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国家水利部,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全国休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98)、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

3基于风景园林实践范畴的标准体系架构

3.1基于标准制定的风景园林分类系统

风景园林是一门结合了多学科理论与技术的综合性科学,涉及的领域广泛、操作方法多样,其实践范畴的分类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从标准的体系方面看,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技术与管理标准体系的实质是构建每项标准使用范围之间的关系。随着标准的使用范围的缩小,其内容也应当更加详实、更加具有针对性。风景园林按照实践范畴分为4个方向:区域景观与绿地系统规划、场地规划设计、景观要素设计、园林工程与管理。4个方向可再细分出24个类型,每个类型又可根据以下4种情况再进行细分:

(1)根据上一级对象不同构成元素划分

这种分类方法主要适用于子系统之间差异较大的类型,如村镇景观与环境规划、宗教及纪念性景观设计等。

(2)根据不同资源属性划分

资源属性在风景园林的实践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场地中资源类型的不同、资源重要程度的差异通常也是操作者选择不同操作方法与流程的依据。如不同资源类型的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和森林公园,不同资源的废弃地等。

(3)根据不同地域或气候特征划分

园林中的植被对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的要求较高。风景园林中的建筑和人工环境也受到自然条件与地域文化的共同影响。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差异较大,历史久远,文化底蕴深厚。因此,不同地理位置的气候差异、不同民族和地区的文化差异也是分类的标准之一。

(4)根据特例或专项划分

这种划分方法适用于通用的管理或技术类别,需要在某些领域进行加强或特别说明时采取的划分方法。

3.2工程建设类标准体系结构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市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设部分》中将标准之间的关系抽象为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三层关系,将标准的性质以及适用范围进行了层级上的划分,上层标准的内容包括了其以下各层标准的某个或某些方面的共性技术要求,并指导其下各层标准,共同成为综合标准的技术支撑。

这种划分的方法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类的标准体系结构。因此,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层级划分方法和风景园林专业的实践范畴可以构建出风景园林标准体系的三维坐标系。

基础标准是指在某一专业范围内作为其它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图形、模数、基本分类、基本原则等的标准。如城市规划术语标准、建筑结构术语和符号标准等。

通用标准是指针对某一类标准化对象制订的覆盖面较大的共性标准。它可作为制订专用标准的依据。如通用的安全、卫生与环保要求,通用的质量要求,通用的设计、施工要求与试验方法,以及通用的管理技术等。

专用标准是指针对某一具体标准化对象或作为通用标准的补充、延伸制订的专项标准。它的覆盖面一般不大。如某种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质量验收的要求和方法,某个范围的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等。

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都是相对而言的。在某一层级的专业标准同时也是其下一层级的通用标准。

3.3部级标准与地方级标准的结构关系

部级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两大类。地方标准是在部级别标准的基础之上,针对具体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的更加详实的标准。整体而言,地方标准是部级标准的专用标准,但同时,各地的地方级标准也应当自成系统(图11)。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的三层结构中,基础标准所包含的术语、制图和分类等方面的内容是制定后续各项通用和专用标准的基础,为了国家的统一管理以及为了便于风景园林行业的统一规范操作,笔者建议各地方不需要在部级基础标准的基础之上再制定一套术语、制图或分类标准,地方标准编制的重点应当在于研究具有地方特色的通用和专用标准。

3.4风景园林各类型下标准的种类

一套完整的风景园林标准系统从范围上应当包含整个实践领域,从类型上来说应当囊括该范围下的各类操作,从内容上应当包括整个实践操作的流程。为了构建出完整的风景园林标准体系框架,势必要探讨各标准结构所需包含的标准种类。

基础标准主要是对使用范围内的基本术语、类型、图纸等做出规定,因而基础标准一般分为术语标准、图形标准和分类标准三种类型。专用标准是针对通用标准而制定出的在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更为具体的标准规范,因而较之通用标准,专用标准所应当包含的种类也较为灵活。在实践环节中,不同的对象与类型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不尽相同,因此,不同的风景园林类型所对应的通用标准所包含的种类各异。

(1)区域景观与绿地系统规划

在规划层面上通常的实践操作是对对象进行总体或详细规划。由于这一层级的研究对象尺度较大,资源种类丰富且对生态与环境考量较多,应当制定出有关的环境与资源的评估、评价标准。此外,对于这类规模较大的场地,某些要素的系统规划对于其风貌、管理与服务上的统一协调也是必要的,如游径规划、游憩规划、设施规划等标准。因此,区域景观与绿地系统规划范畴下的标准应当包含:环境或资源评价标准、总体规划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标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准、游径规划标准、游憩规划标准、各类设施规划标准等。

(2)场地规划设计

这一层级的操作内容较上一类型更为具体,并且与人类活动更加密切相关,因此,除了制定出各自规划设计的标准外,游憩规划设计、各类设施规划设计以及景观风貌、安全和无障碍等方面的规划设计也是标准编制的方向。此外,对于某些特殊对象如废弃地、古迹等,对其场地本身环境和资源的评估和分类标准以及后期的管理维护方面也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

(3)景观要素设计

细部设计的对象通常较为明确,因此一般情况下编制出各自的设计规范即可。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经济、低碳、乡土、智能、安全的设计是此类型的发展趋势,因此,对于景观要素设计尤其是硬件设施类,标准化、产品化是其发展的方向。

(4)园林工程与管理

在园林工程方面,除了通用的施工建设、安全操作等方面的规范外,对于特殊地质、建筑、环境等对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编制规范。在后期的维护、管理和服务方面,除了制定出通用的管理维护措施标准、园林质量评定标准、服务质量标准等外,对于重点对象如保护地和古城古迹的管理者的操作规程,公园等的质量监管工作,风景区和度假区的服务管理等,可编制专门的管理标准。

3.5风景园林现行标准体系结构与差距

风景园林的分类是标准分类的依据;工程建设标准结构和国家与地方的标准关系共同构建出标准的层级框架;依据不同对象的实际操作内容确定了各层级下标准所应当包含的种类。依据上述分类和层级关系构建出风景园林的现状标准体系,从中可以发现我国风景园林现行标准体系的差距(表3,表4,与表2可以做对应分析)。将表3、表4与表2进行对应分析可发现,我国风景园林行业现有的标准涉及的实践范畴不全,对于设施产品、材料、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较多,而对于行业主体的规划设计类的标准存在大量空白。同时,现有的标准不够深入,大量缺乏针对具体对象的专用标准。由于部级标准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各级地方为了能够更好的实施各项标准而自行编制部级空白的标准类型,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帮助地方各项标准得以系统化运作,但也存在着各地地方级标准雷同,缺乏地方特色等问题。建议逐步完善部级标准,具体化、特色化地方标准内容。

林地管理工作计划篇2

关键词:园林工程;计划;管理;措施

园林绿化工程作为改善我国城市环境的主要方式之一,近年来,由于城市美化建设的需求得到了快速发展。园林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计划管理在施工建设水平及施工建设技术上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园林绿化工程中苗木材料供应计划、施工进度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是园林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园林施工的主要控制依据,有效的园林计划管理不仅是保证工程按时竣工的重要条件,同时还能极大的优化施工资源,节约工程建造成本。

1园林工程计划管理的内容

园林工程计划是根据建设项目施工组织的要求,依据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技术组织,对项目施工前期工作做全面科学合理的组织,使准备工作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园林工程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建设项目,包括绿化苗木的订货采购、施工所需设备、土木、绿化施工等内容,在制定计划时不仅需要考虑时间因素,还需要考虑不同工程之间的衔接问题,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出合理切实可行的计划。

1.1材料计划管理

施工材料直接关系着工程的质量,是一项工程的基础,包括绿化苗木的订货采购、施工所需设备等。劳动需求量、设备需求数、绿化苗木需求数量等都是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施工材料。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把关控制所有材料,根据既定的合同施工图纸和苗木工程量清单,提前将所有用于本工程的苗木采购到位。苗木进场前必须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能进场使用。同时根据总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按每月所拟完成的工程量,做好主要材料的计划、供应、调配,并根据现场的实际进度,随时调整材料的进场计划,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做好各项材料消耗和库存信息统计工作,记录材料使用情况,做到可追溯性标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合理配备,协调施工机械,加强机械管理及维修,使其始终处于良性状态。

1.2施工进度计划管理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需要在尽量缩短总工期的前提下考虑工程项目之间的衔接。在编制工作中应当正确区分工程的主次,通过量化需找占用劳动力及资源最多的项目,并确定为主导项目,然后把其它次要项目在主导项目建设期间进行合理协调穿插,以实现工程建设的连续性及平衡性。园林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符合施工单位现阶段的施工条件及施工技术水平。切合实际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秉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适当为工程施工留有一定的回旋余地。首先,应制定出工程施工规划,明确园林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目标,并将总的控制目标划分为各个阶段的控制目标,编制本阶段的进度计划,每个阶段施工结束后,总结上阶段进度的完成情况,保证各个阶段施工计划的连贯性。施工技术方面则根据组织计划文件,各个工序的特点,合理划分施工阶段,保持整个施工的连续流水作业,确保各分项工程在计划时间内完成。

2园林工程计划管理实施措施

施工计划管理可以从施工组织及施工技术2方面人手。在确认工程中标后,及时安排施工人员,明确双方权责,提前组织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持施工工作的连贯性。尽可能使工程施工机械化,发挥工程机械的高效率性能,确保各分项工程在规定的计划时间内完成。

2.1制定科学合理的准备工作方案

明晰项目设计意图,掌握工程特点及工程质量要求,依照合同对工程施工进度的要求,合理规划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确立明确的分项目工期,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合理布置施工力量。

2.2经济措施

资金的持续及时供应是工程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制定完善措施保障资金的供应,施工中所需的各种材料、构配件、施工机具等要按计划组织到位,做好验收和出入库记录,组织施工机械进场、安装与调试。制定苗木供应计划,选定山石材料等,以防资金短缺造成工期延误。

2.3技术管理措施

林地管理工作计划篇3

关键词:园林规划;绿化;小城市

中途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城市园林规划和绿化是城市园林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基本要素和重要依据,能够促使城市园林建设的发展方向更加明确,从而在充分了解城市园林绿地系统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做好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有效的突出当地自然及文化风貌,美化环境,改善环境,切实保护好生态多样性。

然而伴随着我国城市建设不断深入,部分相对落后的地区在城市园林规划和绿化方面并没有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城市景观建设需要进一步改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对于打造美丽城市意识越来越强,各级政府已将工作重点放在营造城市美好生态环境、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摆在城市建设工作中的关键位置。

然而小城市在园林规划设计和绿化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本人从事园林工作多年,现就小城市园林规划及绿化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一些对策。

1小城市园林规划和绿化存在的问题

1.1规划队伍专业人员缺乏,档次不够高

小城市园林规划行业体系不够完善,缺乏城市园林规划统一的行业规范及规模,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设计队伍不能满足城市建设发展的任务,往往园林规划涉及的面较广,任务较重,致使有些规划设计档次不够高,设计人员并不能有充足的精力完成从设计方案到施工验收,同时,规划经费不足,从而园林绿化质量就会相应受到影响。

1.2绿地结构不科学

大部分小城市存在绿地数量不足,游园、公园偏少,新老城区绿地率相差较大且老城区公园绿地老化现象严重等问题。绿地结构层次比较单一,植物景观单调,在季相、色彩等方面缺乏变化,乡土树种使用内有足够的充分,跨区域树种却大量应用,例如,近些年有些北方城市大量引进使用南方苗木,再加上养护管理不到位,致使目前水土不服现象显著,无法有效反映出园林的艺术风貌,影响了园林景观三季有花、四季常绿的要求,并造成了经济损失。

1.3规划设计与绿化管理不平衡

近几年,有些小城市热衷于聘请专家编写城建园林绿化规划,虽然设计水平较高,但建设中由于经费、人员等原因,建设水平与规划水平不相符,再加上移交后管理经费缺乏、技术落后、监管不严,往往三年内就没有最初的样子,就要重新修改规划,改造提升。没有长期的规划和标准的绿化养护管理,造成规划设计和绿化存在比例失调,更谈不上达到生态标准。

1.4养护管理工作参差不齐

有些小城市有些绿地养护管理外包,虽然减轻了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负担,但有些公司责任心不强致使管理不到位。有些居住区绿化养护管理更是粗放,体系更不完善。有些主管部门管理起来的绿地反而管理的较好,小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有些地方由于绿化养护资金不够,导致养护质量不高,主要依赖地方财政资金,缺乏社会筹资渠道。伴随着绿地面积的进一步增加,养护管理成本不断提高,养护资金日益紧张,使得管理工作难上加难。

1.5缺乏创新和特色

由于有些小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喜欢套用其它地区大城市的园林风格,或将设计大家的手法生搬硬套,从而缺乏本地区的园林绿化特色。没有创新点,都一成不变,没有真正体现出园林绿化建设的意义,同样也就无法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

2解决措施

2.1保证园林绿化投资

在加大园林绿化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应加大该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资金投入,正确处理绿化与环境投资之间的关系,把间接效益与直接效益挂钩,在保证环境与绿化质量的前提下,牢固树立长期绿化的思想,常抓不懈,确保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提高。在保证园林绿化建设的同时,还能增加该地区的经济效益。

2.2优化园林规划设计水平

优化规划设计,凸显城市特色,按照生态园林城市设计的基本原则对规划设计进行优化,增加园林规划设计专业人员,凸显城市文化特色,合理配置植物群落,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免污染环境。在植物配置方面必须体现大气,选取的物种应当满足乡土化、景观化、生态化以及功能化的需要,从而不仅可满足人们对景观艺术的要求,而且可充分发挥其生态功能,减少物种“水土不服”。整体布局必须协调,四季景观变化有致,在城市主要交通路口、繁华街头、高速路口营造出更多优美的人文景观。在大规模景观工程项目规划设计中,进一步挖掘乡土资源,增加城市特色,创新规划设计,打破一成不变的规划模式,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高的收益。

2.3因地制宜,建立规划长效机制

根据城市不同特点进行不同的绿化设计,突出城市文化底蕴和内涵。首先应从该地区的实际水平出发,在建设的过程中应因地制宜地发展绿化,同时也要立足于本地区的经济水平。其次在园林绿化建设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原有生态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减少对原有环境的破坏,不要生搬硬套。根据城市发展现状,并结合城市现有的景观风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共绿地的应急避难功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近期及长期发展目标。

2.4加大绿化养护管理

一般的养护操作模式还很简易原始,主要是拔草、浇水、喷药,忽视了修剪的艺术性以及施肥、病虫害的预防等环节,其结果直接影响到绿化的景观效果,造成乔木长势不佳、灌木整形单一,因此在抓好绿化施工质量的同时,抓好养护的质量也同样重要。

2.5加强绿化宣传力度,提高绿化认识

园林绿化建设是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部分,也是改善环境的有效方法,由于居民的文化程度不同,在对园林绿化建设的认识上,没能达到共识。有些绿地及花草得到破坏,增大了养护管理工作量,以至于阻碍园林绿化的建设步伐。需要当地政府加大园林绿化的宣传,提高人们对园林绿化的认识。在建设该地区的园林绿化时,要立足于该地区的地方特色,所建造的园林能满足该地区人们的生活需要,使人们能从实际生活中提高对园林绿化的认识。

2.6强化法制建设

林地管理工作计划篇4

第一条为加强造林质量管理,提高造林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国有集体合作、集体的造林,必须执行本办法;对国际合作、外资、私营企业和个人的造林管理,可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实行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三环节管理,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制度,建立简便易行、科学有效的造林质量、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造林管理水平,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

第四条实行造林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将人工造林、更新造林全过程分解为规划、总体设计、年度计划、作业设计、种子准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主要工序,并对各工序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条造林工序及检查验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造林技术规定、办法执行;凡前述标准、规定和办法未涉及的,或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特殊规定的造林项目,参照项目或地方标准、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条实行技术培训分级负责和持证上岗制度。造林主要工序及检查验收的相关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凡列为林业行业关键岗位的,必须在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关键岗位培训单位接受专门培训,持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林业行业《关键岗位上岗资格证》上岗。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的造林工程,暂由自然保护区按其总体规划及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及森林资源状况提出林业长远规划。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县的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植树造林规划,确定各造林责任部门和单位的造林绿化责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责任通知书。

第九条年度造林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植树造林规划及有关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年度造林建议计划并逐级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省年度造林建议计划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年度造林计划。

第十条年度造林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完成辖区内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造林计划确定的任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森工企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施业区,下同)内当年造林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

第三章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造林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按批准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按标准组织验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造林项目实施方案、总体设计、作业设计等编制的组织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要实行造林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人工造林作业设计必须在施工作业上一年度、人工更新造林作业设计应在整地前3个月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或专业技术队伍编制完成,报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检查验收依据。

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委托设计单位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没有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造林作业设计以批准的造林总体设计、工程实施方案和上级下达的年度造林计划为依据,以县为单位分项目编制,以造林小班为作业设计单元。造林作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表和作业设计图:

(一)作业设计说明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设计原则与依据、范围与布局、造林技术设计、种苗设计、森林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施工设计、工作量与投资预算、效益评价、管理措施等;

(二)作业设计表。包括基本情况表、造林作业设计一览表及汇总表、分树种种苗需求量表、森林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年度作业设计表、投资预算表等;

(三)作业设计图。包括以地形图为底图的造林小班设计图(1/5000或1/10000)和位置图(1/25000或1/50000)、造林模式示意图、森林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施工设计图等。

第十五条加强森林保护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认真搞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森林病虫鼠害的预测、预报、防治、监测、检疫工作,积极采取生物措施,降低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的发生率和成灾率,减少森林灾害损失。

第十六条生态公益林建设禁止大面积纯林设计,提倡混交林设计。新造林原则上单个无性系集中片营造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单块纯林面积不得超过200公顷,与纯林相邻小班必须更换树种或营造混交林。

第十七条严格实行造林作业设计检查验收与审查批复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外业调查、内业设计予以详尽的检查与验收,确保设计成果质量。

第四章种子管理

第十八条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种子检验、检疫,保证种子质量。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简称种子,下同),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十九条坚持适地适树适种源、良种壮苗的原则。推行种子质量负责制,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把好种子质量关。提倡就地造林就近育苗,实行定点育苗、合同育苗、定向供应;必须在树种(品系)适生区内调运种子。

第二十条严格实行种子分级制度。生产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对种子进行分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要对种子进行检验,确定种子质量等级,核发种子质量检验证;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种用标准的,不得用于造林;经检疫和验收合格方可用于造林。

第二十一条要确保种子生产数量和质量。国家重点生态建设的造林项目,要优先使用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要根据工程设计所要求的等级使用种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购买、使用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良种使用证、种子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简称“五证”,下同)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的种子。

第二十二条新品种(含品系等)的引进必须按林木引种程序,经过一个轮伐期以上引种试验成功,并通过国家或省级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的林木良种方能大面积应用生产。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需要实施人工造林的,不得引进非本地物种及新品种(含品系等)。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坚持分类经营、定向培育、科学栽植、精心管护的原则。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大力发展优良乡土树种,提倡营造混交林(包括人工天然混交林)。

第二十四条强化造林作业工序管理。清林整地、栽植覆土、补植抚育等每项作业都要在监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现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对作业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立即返工,做到造林作业全过程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五条采用穴状、鱼鳞坑、带状等整地方式,保留原生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坡度25度以上禁止全垦整地。因特殊情况确需炼山整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禁止炼山整地作业。

第二十六条要认真做好起苗、分级、运输、假植、栽植等各生产工序的管理,按有关规程、标准、细则所规定的生产程序实施作业,保证苗木的形态、生理、活力指标,努力避免苗根暴露时间过长、苗木失水、栽植不规范等严重影响成活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七条要认真做好造林后的补植补播工作。凡当年造林成活率达不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需补植补播地块,要在下一年度内进行补植补播,使其尽快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

第六章抚育管护

第二十八条要全面加强新造林地的抚育管护工作,严格执行造林作业设计文件要求的生产作业内容和规格标准,及时实施扩穴培土、割灌除草、浇水施肥、清沙等抚育作业。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新造林地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建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第三十条全面推行新造林地管护责任制,做到管护措施到位、管护人员到位、管护经费到位、管护责任到位。积极推行个体承包经营管护责任制。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单位或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

第七章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投资的林业重点工程的造林项目实行工程项目管理;地方投资造林工程项目参照工程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推行造林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或技术承包责任制度。国家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种子或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推行有资质的造林专业队(工程队或公司,下同)承包造林;其它造林项目可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组织、指导、监督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实行技术承包。

第三十三条造林专业队的资质条件根据承担工程量的大小分别由省、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定,并实行年审制度。造林专业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从事营造林工作3年以上经历,且具有林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学历的人员2名以上;

(二)取得林木种苗工、造林更新工等林业行业职业资格鉴定证书的技术工人3名以上;

(三)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实行造林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家、省、地、县四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订造林目标管理责任状,每年考核一次,兑现奖惩。项目负责人是造林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把造林质量作为考核负责人业绩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实行造林合同制管理。造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或个人签订造林合同,合同文本由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作出规定,但合同内容必须明确造林面积、作业方式、造林时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造林合同一经签订,不允许擅自转包或分包。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发现的擅自转包或分包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不调查、不处理的,其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究该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造林合同执行过程发生合同纠纷时,由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八条推行造林工程项目监理制。国家单项投资50万元以上的造林工程项目,逐步实现聘请有造林监理资质的单位,对承建单位的造林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理,确保按作业设计进行施工和每个造林环节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未实行造林监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监督,实行技术承包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从事造林监理人员必须持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第四十条造林监理单位应按委托监理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旬报、月报、季报、年报和工程质量、投资方面的统计报表、情况报告等。造林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造林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第四十一条推行造林报帐制管理。要把造林资金使用与实际完成造林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可采取预拨造林资金或由实施单位全额垫付,以县为单位,依据造林检查验收结果分期分批报帐。

(一)造林结束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签发《施工合格证》(附件1),依据《施工合格证》支付造林总费用的50%;

(二)造林当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造林质量合格证》(附件2),依据《造林质量合格证》支付造林总费用的30%;

(三)第2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签发《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附件3),依据《抚育管护作业质量合格证》支付造林总费用的10%;

(四)第3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造林验收合格证》(附件4),依据《造林验收合格证》支付造林总费用的10%。

第八章检查验收管理

第四十二条实行造林质量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制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标准、规定对造林作业数量和质量,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四十三条实行造林项目检查验收制度。造林检查验收包括年度检查、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一)年度检查:分别由国家、省、地、县,定期对所管造林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或按比例检查;

(二)阶段验收:每3—5年为一个阶段,由县、地、省、国家自下而上逐级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造林工程项目全面完成后,在县、地、省逐级完成验收的基础上,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四条检查验收主要内容:作业设计、苗木标准、造林面积、建档情况、混交类型以及“五证”等。具体考核指标为作业设计率、苗木合格率、面积核实率、成活率、面积合格率;抚育率、管护率、混交率;保存率;建档率、检查验收率以及生长情况、病虫危害情况、森林保护和配套设施施工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检查验收程序:

(一)县级自查。造林当年,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造林计划和造林作业设计作为检查验收依据,县级负责组织全面自查,提出验收报告报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级(地级)抽查。在县级上报验收报告的基础上,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造林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抽样复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抽样复查或组织工程专项检查,汇总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部级核查。根据省级上报的验收报告、统计上报的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造林进行核(检)查,纳入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体系中,并将核(检)查结果通报全国。

第四十六条检查验收方法。采取随机、机械、分层抽样等方法进行抽样,被抽中的小班,以作业设计文件、验收卡等技术档案为依据,按照造林质量标准,实地检查核对,统计评价。

部级核查比例实行县、省两级指标控制的办法,即以县为基本单元,核查县数量比例不低于10%,所抽中的县抽查面积不低于上报面积的5%;以省为单位计算,抽查面积不低于上报面积的1%。省级(地级)检查,在保证检查精度的原则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十七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根据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或新闻单位反映的问题,按照事权划分原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牵头组成检查组进行直接检查。

第九章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国家、省、地、县要建立科技支撑和实用技术应用保障体系,加强技术培训,积极应用最新的实用科技成果,完善效益监测和评价体系,完成年度监测工作。

第四十九条要逐步建立国家、省、地、县四级造林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要积极推广应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技术(简称“3S”技术),提高造林管理水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逐级上报当年造林执行情况。

第五十条实行造林档案管理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造林各环节的文件及图面资料,建立健全造林技术档案。国际合作、外资、民营、私营等投资的造林项目也要建立档案,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奖惩管理

第五十一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造林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造林质量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入造林绿化工作,提高造林质量。

第五十二条实行造林质量检查验收通报制度。凡因人为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对造林工程项目进行缓建、停建或调减。

(一)未经批准随意变更造林任务和建设内容的;

(二)使用无“五证”或使用假、冒、伪、劣种子造林的;

(三)不按国家标准、规程进行造林设计或不按技术规程组织施工的;

(四)欺上瞒下、虚报造林数量和质量,未按计划完成造林任务的;

(五)挤占、截留、挪用造林投资的;

(六)地方配套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位,严重影响造林进度和质量的;

(七)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林地管理工作计划篇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融入经济生态区建设和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为契机,以增加计划生育家庭收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为目标,无偿提供土地、苗木、技术等帮助农村二女结扎户栽种一定数量的速生林或经济林,使其积累起一定的“绿色财富”。

二、目标任务

整个工作实施分三年规划:

年为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全面推广年。全区要完成农村二女结扎户的计划生育“绿色养老”任务,制定实施细则,明确任务,精心组织,抓好示范,总结经验,探索一条开展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的新路子。

年为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巩固发展年。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绿色养老”责任机制、帮扶机制、协调机制、督查机制、保障机制等各项长效工作机制,为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年为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完善提高年。力争全区农村所有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享受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成果,做到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全覆盖,让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实现“一年起色、二年发展、三年致富”的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让全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积累起一定的“绿色”财富,在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中普遍受益,增强农村二女结扎户家庭养老保障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条件。享受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双方均为农村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生育了两个女儿(含合法收养),夫妻双方其中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家庭。管理处根据对象家庭条件要求确定对象家庭,并填写《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登记表》。

(二)张榜公示程序。管理处确定对象家庭后应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区人口计生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格逐级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对各管理处上报的《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登记表》进行汇总,填报《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登记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后报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

(四)落实林地和资金。区人口计生委应积极协调林业、农业等部门及管理处,为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家庭无偿提供栽种200株以上的宜林土地面积。计划生育“绿色养老”资金由省、市、区、管理处分担,每户补助苗木经费9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00元、市财政补助100元、区财政补助200元、管理处补助100元。补助经费列入利益导向科目,专项支出。计划生育“绿色养老”经费列入专项经费管理,不得挪作它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虚报、贪污、挪用经费的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责任机制。一是实行人口计生委主要领导负责制。区人口计生委主要领导为开展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全面负责,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二是层层签订责任状。区管委会与管理处、管理处与计划生育家庭都要签订责任状,确保计划生育“绿色养老”任务落到实处。三是强化督查考核。建立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跟踪督查制度,对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今年市里将设立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单项奖,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作为对县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底将由市政府对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表现突出的县区给予表彰奖励。

(二)健全经营机制。在开展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中,结合本地气候、土壤以及群众习惯等情况,坚持“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但以速生林为主”的原则。借鉴一些地方造林绿化“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经营原则和“承包一户、责任到人、收益归已”的经验,充分赋予计划生育家庭自主经营权,制定优惠政策。及时办理林权证,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在宜林地的使用期限内,活立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允许继承或流转,确保谁造谁有、自主采伐、自主经营。

林地管理工作计划篇6

1.1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随着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日益加剧,人们开始意识到了森林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森林保护意识有了明显的增强,但是却缺乏科学指导。而通过开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能获取到大量的关于树木数量和质量的信息,了解到具体区域适合种植何种树种,这些有效信息都能为森林保护提供有利依据,确保制定出来的森林保护方案能够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要想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还需要依靠林业部门的工作支持,只有获得了可靠的数据和资料信息,才能保证林业决策更加正确科学。而通过林业调查工作所获得的资料和数据往往科学性比较强,能够为林业部门进行林业决策提供支持。

1.2指导林业生产

林业作为重要的经济部门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在林业生产的过程中,要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必须确保在不对生态平衡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实现。当前我国林业管理规范化水平还比较低,过于追求经济利益,很多地区都普遍存在掠夺式开发的情况,对于那些造林难度系数较高的地区,如果长期大规模过度开发,会使林地直接退化成空地,这时再去造林恢复往往很难实现。通过林业调查规划工作,能够更加科学地对林地情况作出综合性评估,同时还作出了可预见性的规划,这样就能有效指导相关人员注意到林业生产建设过程中应当关注的问题,缓和林业生产建设矛盾,增加经济效益。

1.3有效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

当前在林业产业发展中,林地承包现象已经十分普遍,特别是经济林,尽管使得林业发展的多样性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也造成了很多经济利益纠纷。谈及林地承包,就不得不说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问题,只有客观公正的兼顾各方利益,才能使两者关系趋于协调。通过林业调查工作的开展,能够使林业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划出明显的界限,让双方能够静下心来平等协商,促进双方利益均衡,确保国家和个人利益不会受到侵犯和损害。

1.4锻炼相关工作人员的实践能力

林业调查规划工作能够为林业生产建设决策的作出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依据,从而针对林业建设问题提出合理的措施,并采取相应地预后性举措。通过林业调查规划工作的开展,能够让相关人员的实践能力得到有效锻炼,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对林业、管理、统计等知识更加熟悉,有效促进其自我能力提升,从而更好地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

2当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2.1林业调查问题

林业调查是各项林业决策的重要前提。但是当前我国林业调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林业调查工作开展的范围比较小,更多地只是针对某一特定区域展开调查,并没有对所有林业开展调查工作;②林业调查项目比较粗放,往往只是涉及宏观项目,并未深入到细微方面,全面把握林业状况,而当前很多林区在开展林业调查规划工作只对森林面积以及森林的经济价值等宏观项目内容进行了解,根据这些内容,往往很难为林业生产建设给出实质性的参考;③过于重视经济林。很多林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往往只对经济林展开深入调查,从而更好地实现其经济价值,但是在公益林等非经济林方面,却没有深入开展林业调查工作。

2.2林业规划问题

林业规划是基于林业调查数据和资料,就加强林业生产建设而制定的规划,对林业发展方向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当前林业规划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林业规划的眼光不够长远,当前林业规划工作都是为了更好的创造经济价值,却忽视了林业生态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②林业规划缺乏具体性,在评估林业建设状况时,往往仅考虑林地面积,未能考虑细节因素,比如说林业病虫害防治、特殊树种的特殊保护措施;③林业规划工作没有实现所有林业类型的统筹规划,不利于整体作用发挥,对林业系统建设的指导作用不大

2.3林业设计方面的缺陷

林业设计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林地类型的不同进行整体性布局,比如说对树木的种植种类进行设计,当前林业设计方面还存在很大缺陷,具体表现在:①林业设计意识有待增强,不少林业设计人员甚至错误地把林业设计理解成简简单单的树木种植;②林业设计过程中没有把地方特色充分考虑进去导致各地林业树种没有明显差异,同时也使得特种树木的优越性得不到有效发挥;③林业设计流于形式化,很多林业设计人员在进行林业设计之前没有做足森林调查工作,对设计主题把握不充分,导致最终设计结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2.4相关部门的职责不明确

通常主持林业调查规划工作的都是由林业部门人员负责,但是由于未能对职责进行分离,导致问题滋生。林业部门没有严格区分出专业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导致相关人员的专业性得不到凸显,造成工作混乱。更重要的是,也没有专门就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设置相应的机构,导致工作人员的自身能动性未能有效发挥。另外,林业部门不注重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导致各自优势不能有效发挥处理,对相关资源整合极其不利。

3加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对策

3.1加强信息化建设

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大量数据和资料,因此有必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尤其是当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内容更加丰富,往往需要涉及到大量的数据。如果缺乏完善的信息化数据系统,很难正常顺利地开展林业工作。通过信息化技术的推广,能够使工作负担大大减轻,这样工作人员就能投入更多的精力致力于工作方法创新。为了更好地进行信息化建设,应当加强全国林业部门的有机联合,并加强林业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林业信息共享。同时还要及时分门别类地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信息录入到林业数据管理系统中去,这样在需要的时候就能及时提取出来。另外,还要注重工作人员计算机能力的提升,这样对于临时出现的信息问题,能够及时进行处理,对于数据库管理以及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升,提出合理性意见。

3.2注重法律监督

当前,由于林业调查规划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导致很多问题产生。由于林业调查部门的行为缺乏法律规范,导致其工作时比较随意。同时,在林业调查规划工作开展过程中,林地权属问题往往比较重要,如果不加强法律监管,往往会造成不同单位产生纠纷,使问题变得越加复杂。要做好法律监督工作,首先就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严格要求调查规划部门的人员工作行为,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执行,做到执法必严。在林业调查规划过程中,要严肃处理不法行为,确保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害。

3.3提高调查规划设计人员的素质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作为一项技术性和复杂性都比较强的工作,对工作人员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不断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的素质。具体说来,要结合工作人员自身实际,进行系统化教育培育,让其调查规划设计相关知识更加充实,工作规范化水平得到提高,从而能够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数据。同时还要注重信息化技术水平提升,以满足现实工作需要。此外,为了保证工作绩效,提高其工作积极性,还要加强绩效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其升职加薪直接挂钩,这样有利于促进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4结语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生产、权益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还存在很大的不足或缺陷,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开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注重法律监督,还要不断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的素质,从而让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在林业生产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得到有效巩固。

作者:张文勇单位: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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