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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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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范文

关键词:西安市;交通规划;优化改善;重引导轻惩罚;

中图分类号:U491.1+2文献标识码:A

引言

西安市是全国十大城市之一,六大国家区域中心城市之一。正是因为西安悠久的历史成就了西安的伟大,也因为西安的历史使得西安的交通问题格外突出。由于大量的文物古迹存在,西安市的老城区、一环和二环之间、二环和三环之间的区域划分十分明显,不同方向,不同局部区域的交通特点各有特色,各不相同,造成同样问题的原因不尽相同。而现行的管理手段对目前问题解决的情况不能让人乐观,重处罚轻疏导,重干道轻支路,造成交通问题持续加剧,未曾缓解。本文简要讨论了一些交通问题,重在寻找一些可行的、迅速的、成本低的方法尽可能挖掘现有道路网通行能力来缓解西安市交通问题。

西安市目前交通规划情况

为建立与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相适应的交通体系,发挥交通对城市发展的引导和支撑作用,缓解由于快速机动化、开发强度和交通瓶颈导致的交通问题。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西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市规划局组织,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11年3月开始编制《西安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经过资料整理、交通调查、方案研究、成果汇总四个阶段的工作,2012年6月完成规划成果,并在2012年7月顺利通过西安市规划委员会评审。

1.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依据分区、分层交通组织原则,构建体系完善、衔接便捷、等级匹配、交通组织合理、运输高效的道路网络。

构建“通道+放射+环+网格”的道路网。快速路分两级:一级快速路为“三横四纵”布局;二级快速路为“两片、三横三纵、三横五纵”布局,快速路网密度0.48千米/平方公里。

2.公共交通系统规划

建设“公交都市”,形成以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为主体的交通结构,实现公交出行比例到50%,轨道交通出行比例到25%。轨道交通线网由15条线路组成,呈棋盘+放射形,线路总长度550~600km;快速公交线网由7条线路组成,呈环形+放射形,线路总长度160km;公交专用道设置60条,总长720公里。

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都市区规划“一心三环十射九带”绿道网,满足市民休闲和交通需求。一心为明城墙内休闲廊道,串接文化街区和旅游景点;三环中一环为环城公园、二环为唐城墙遗址带、三环为昆明湖东侧路和浐河中段围合圈;十射为中心区至组团、新城放射绿道;九带为沿八条河流及环山路沿线的绿道。

2.西安市目前交通主要问题。

1.城市规划缺乏贯穿南北并行主干道;

西安市地处关中平原中部,南靠秦岭,北临渭河。整个地势平坦,整个城市如同摊大饼一样面积很大,城区街道大多数区域都呈现井字形分布。西安市对外交通大量的方向存在于东北西三个方向,而西安市经济教育文化中心皆在南郊,加之西安市政府搬迁到北郊新办公地点,造成西安市南北交通量十分巨大。南北中轴线由于穿过老城区商业繁华地带,且一路红绿灯交叉较多,南北方向中短途交通量较大。而南北郊区之间的长途穿成而过的交通量只能选择东西二环行驶,加之在各个方向二环也承担大量的中短途交通,所以南北郊之间交通十分不便,拥堵严重。主要表现是东西二环全天拥堵,从早到晚车量行驶都十分缓慢。

城市道路规划前瞻性,全局性考虑太欠缺;

西安市地处平原,地势优良。本来可以规划的十分规整,充分发挥方格网棋盘式道路规划布局的优越性,但是由于规划时缺乏长远考虑,考虑的短期较多,妥协的情况较多,造成西安市整体道路网不完整,断头路,拐弯路很多,使得通行水平下降非常大。使得本来是优势的方格网道路网由于残缺不全变成了西安市的交通最大的障碍,反而成了劣势。很多地区局部人口密度大,交通压力大,但是道路密度很低,道路等级搭配不合理,交通通行情况十分不畅。

道路管理水平低,缺乏专业人员支撑,提升管理水平势在必行;

目前的管理交通部门是交警部门,交警关注的是通畅与否,管理交通时采用警察思维比较多,对于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引导和沟通包容的情怀,用对待犯罪的思维来解决交通问题,重惩罚,轻引导。偏向于选择禁止某些行为而非引导合理交通需求。而这种思维方式和采取的相应的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加重违法行为的数量。所以,在管理部门当中需要加入更多的交通方面的专业人才,提供更加专业科学的、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尽可能满足人们出行的需求,引导人们选择合适的交通方式和交通路线出行。

环线之间距离过远,缺少环线之间连接线,南北三环车道数与交通量不协调。

西安市目前有环城路,二环和三环,以及绕城高速。由于绕城高速收费,所以绕城高速对城区交通的帮助非常有限。环城路虽然成为环形并且是实际意义上的环线,由于路口过多和各种制约条件的缘由,环城路在各个方向的通行能力和通行速度十分有限。二环是西安市交通大范围转移的主要干道,承担着大量的转移的中远途交通需求。三环由于基本在城市边缘,尤其是东西两面,交通量很少。但是南北三环交通量很大,南北三环却修成了辅道的形式,有红绿灯路口,有各种交叉,并且只有单向双车道,加之交通量很大,目前速度提升且高峰时期拥堵严重。二三环之间距离过远,无法有效互相分流,使得整体效果很有限。

现有问题解决方法

针对交通需求适时调整管理对策;

道路建设若是想完全满通需求是不可能的。根据交通供给与需求的特点来看,需求是可以调节的,而供给则是有限的。目前西安市道路里程年平均增长率为3.15%,市区客车拥有量年平均增长率为10.11%,货车拥有量年平均增长率为7.35%,经测算,在规划年限内市区客车拥有量年平均增长率为6.18%,货车拥有量则是年平均增长率为6.18%的低增长。由此可见,西安市进行交通需求管理的紧迫性,在对道路进行适当改造和建设的同时,对交通需求进行调节和管理,以有限的供应能力尽可能大的满通需求。达到一种需求与供给的动态平衡。

地铁网线规划与公交系统相结合

在地铁路线上取消大的重合段的公交路线,改在地铁线路服务半径之外或者作为地铁连接线存在。但是在这当中,取消公交车的数量要进行审慎研究,不能够为了减少地面公交车数量而减少造成地铁压力过大。此外,取消重复公交线路的同时,整合现有的公交车、线路和站点,根据客流需求,合理调配相关运力。适当减少城区重复站点,优化市内线路,重点加快公共交通不足地区的建设,开通新线路。开通一些长距离的,过境穿城的线路,缓解进入老城区的压力;增设“小”公交,细化公交路线,微型路线和小区延伸线方便市民出行,增加市民选择公共交通的意愿;改善公交停靠规则,可以建立“大站快车”的模式,通过减少公交车停靠次数来提高运行效率缩短运行时间;可以开放民营资本进入公交市场,减少财政压力。

4.凸显西安古城特色。

1)自行车专用道路建设:依据西安市皇城复兴计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逐步弱化明城墙区内的行政功能,转向强调文化、旅游、商贸、金融、娱乐功能,恢复长安历史文化古城风貌,彰显古城特色。结合旅游发展规划,梳理古城区路网布局,优化和完善老城区内的交通结构,完成顺城巷改造,规划实施多条城内旅游线路,形成完善的自行车专用道路系统。

2)步行街建设:老城区内目前已建成书院门历史风貌区步行街和北院门回坊风情步行街。结合西安市皇城复兴计划的实施,规划建设洒金桥旅游购物步行街区、莲湖历史风貌旅游步行街区、新城民乐园商业步行街区、碑林、三学街步行街区等。

5.完善西安市道路网络。

1)完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构成“两环十辐射”的城市快速路网络,快速、便捷地疏散出入境交通,实现区内快速交通联系并顺接对外高等级公路,实现西安都市化地区1小时生活圈,西安市区50分钟出行要求。同时加快城市快速疏散道路(主干路)建设:并应该尽快实施环城南路地下道路建设,提高一环路整体通行能力,减少进入老城区的大量过境交通,缓解老城区交通压力。加快中心市区与周边商业中心区域联系干道的建设速度。

2)加快城市次干道、支路建设:在城市建成区,结合全市城中村的改造、城市用地功能调整,建设更多的城市次干道、支路,建立完善的微循环交通系统,缓解城市主干路网的交通压力,完善城市道路网系统。

3)规划立交建设:主要集中在城市二环路和三环路与城市放射性主干道交叉口、城市快速路与交通性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处以及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处。提高大型交叉路口通行能力,减缓拥堵情况。

道路交通管理

道路交通管理应加强技术投入,逐步建立西安市智能交通管理体系。

(1)建设具有完备功能的交通指挥系统,实现现代化的交通管理。可以集成各应用系统,建立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指挥平台,通过制定一系列协议使各个相关部门协同管理,共同参与交通管理。提高数据采集手段,为智能交通的提供完善数据支持。加快交通诱导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并应用西安市的交通诱导、停车诱导系统。

(2)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增加智能信号机控制系统,在二环以内分区、分片形成智能化交通信号区域控制体系,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自动化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完成老城区内路口的渠化设计和施工,改善路口通行状况,规范通行。

(3)安全教育与事故救援。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交通法规,并且可以制作、印刷交通宣传手册给广大市民发放。建立交通事故突况应急处理系统,努力降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交通拥堵。

(4)注重交通管理的战略研究。应该与大专院校合作研究,完成交通需求管理(TDM)研究、交通事故分析及道路交通安全研究、区域交通控制研究和停车战略研究,对整个交通系统做出规范的,科学的决策管理。

结语

首先应提高认识。认识到交通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并且可以在现有道路网的基础上深挖潜力得到很大缓解的。现在的规划没有考虑到城市未来发展的走向和轨道交通完善之后西安市公共交通网络化发展的趋势。应该对现有的理论规划和方法进行改进和完善,让其更符合西安市未来交通发展的规律,也应该进一步吸收各种最新的学术成果。在规划当中,应该以城市结构及客流需求的特征规律为基础,采取“点、线、面”逐步深入分层研究。让轨道交通和地面交通以及远景规划有机结合,不走重复建设,只顾眼前的老路。

参考文献:

[1]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12年6月;

[2]《西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图》,西安市“十二五”规划纲要;

[3]《浅谈西安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赵红茹,张琳,赵建平;

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范文

交通设施的作用在于组织、管理、指导交通的运行,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提供运行路线的环境条件,指示在具体情况下对运行操纵状态的限制,以保障交通安全通畅迅速地行驶。交通设施包括两类:一类为交通安全设施,即以工程手段保障交通安全,疏导车流人流的设施或设备;另一类称为交通管理设施,用以体现交通管理规章,控制行车、行人的设施。

2、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原则

2.1信号灯的设置原则

1)前瞻性原则。要求在道路建设之前就要对车流有个准确的估计,提前考虑好信号灯的设置,要避免在道路建成之后随意设置;

2)特殊性原则。这一原则主要考虑在临时性交通流量大的路口,比如学校、医院门口等,根据时间段设置红绿灯和黄闪灯,以提高道路资源的利用率;

3)创新性原则。就是要求根据不同的道路口环境条件,不断创新更科学更合理的信号设置,或者是向司机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他们当中蕴藏着无穷无尽的智慧与创造,如左转弯待转区的设置就是一个创新,依据路面宽阔程度,一个左转弯待转区的设置为左转弯信号放行增加3至5辆小车。

2.2标志标线的设置原则

1)易见性原则。要求标志标线在所设置的位置点上能够给交通参与者的视觉产生直接而显目的影响,不仅可以通过视觉来获得信息的传递,而且在视觉上产生强烈的冲击效果,即能够在第一时间里快速“抓住”交通参与者的眼睛和注意力;

2)易读性原则。要求标志标线在所设置的位置点上能够让交通参与者迅速读懂所承载的相关信息,这一原则要求交通标志标线使用的文字或图形符号必须是国家统一规范的,且简单明了的,包含易于理解和接受的相关交通信息;

3)协调性原则。要求标志标线在所设置的位置点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该道路交通环境情况,即标志标线所承载的信息与交通环境不能互相矛盾。比如,道路交通标志上提供的信息与车道上的变化标线承载的信息要保持同一指向;

4)规范性原则。标志标线作为公共交通信息载体,必须使用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如生僻字应标明汉语拼音,更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出一些独特的文字或符号使人产生歧义,可能导致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

2.3隔离设施的设置原则

城市交通隔离设施主要有隔离栅(网)、隔离墩、隔离绿化带及桥梁护网等设置原则是:有一定的高度,至少高于路面1m;有一定的硬度,隔离棚(网)必须由坚硬的金属或铁丝构成,隔离墩必须用钢筋混凝土砌成,外表必须显目亮丽,并固定在适当的位置。隔离绿化带的设置原则是:隔离带上应栽种常绿灌木花草,设置于笔直、宽阔、视野好的城市快速道路两侧或中央,否则不设。桥梁护网,即安装于城市内天桥、立交桥两侧,防止物品散落或物品从下方抛入的防护设施,其设置原则是:较大流量的天桥、立交桥必须设置护网,设置高度应不低于地面1.8m,其材质、厚度和网孔尺寸应符合2006年公安部颁布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的要求。

2.4电子警察监控的设置原则

城市道路交通电子警察监控一般分为动态电子监控和静态电子监控两类。动态电子监控的功能主要是实时收集道路状况,如道路拥堵信息、违章信息、气象信息及相关设备状态等信息,全天候监视道路交通状况,控制与调节交通流,为疏导交通,减少交通事故,保证行车安全提供研判依据,一般采用视频监控系统,其设置原则是,主要交叉路口、重要单位门口、车流量大而快的城市道路、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车辆违法行为集中的路段等必须设置,监控范围须保持画面清晰,晚间使用时需有照明设施;静态电子监控的功能主要是实时记录违章车辆信息(主要信息为车牌号、颜色、车型),控制与调节交通流量,威慑机动车辆保持遵章行驶,一般采用电子照相系统,其设置原则为,凡是设置有红绿灯的路口必须同时设置。动态电子监控和静态电子监控均需要在醒目位置标注该位置已设置监控系统。目前大多数城市对动态电子监控设置得比较到位,充分发挥了其主要功能和作用。但在设置静态电子监控方面不是很理想,往往只顾其实时记录违章车辆信息这一功能,忽略了其控制与调节交通流量和威慑机动车辆保持遵章行驶的功能,其实,城市车流向有个规律,即一般街道或车流量小的街道,其车流向占据较大比例的是主要交叉口或交通流量大的路口,因此,若先控制了一般或车流量小的交叉路口,也就控制了主要交叉路口和交通流量大的路口。

3、完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对策

3.1严格按标准科学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及电子监控等的设置,应分别遵循相互协调统一的原则。

3.2加强建设者,管理者,规划者协调统一

道路是交通的载体,道路的修建、建设者和道路交通的管理者往往是不同的部门,管道路修建的不管交通,管交通的制约不了修路的。为使修路与交通管理更好地结合起来,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参与城市道路规划,坚持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紧密结合,直接参与城市道路修建改建工作中,提前介入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把交通管理中的经验和道路施工中的工艺有机的结合起来。

3.3科学、有效地维护道路交通设施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与管理的成败取决于交警队伍的素质,取决于是否有一批从事道路交通科学研究与监管的人员,通过他们对道路交通科学理论研究和开发应用高新科学技术,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含量,丰富交通管理内容,提高交通管理手段,实现交通管理的科技化和现代化。建立一支高效的施工队伍来维护道路交通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最终要落实到具体的施工人员去完成,鉴于道路交通设施的特殊性,基本是在通车的情况下维护交通设施,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经验,而且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因而施工队伍必须经过精心挑选,由拥有相关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3.4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加强宣传和教育

要大力加强道路交通设施知识宣传与教育,除了在驾校的考题上出现相关内容外,很多驾驶员对交通安全知识知之甚少,即使知道,也有许多人存饶幸心理不遵守,更不要说普通老百姓,红灯横穿马路,跨隔离栏,都是很危险的行为。所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是在增加警力的基础上,加强交通安全的管理,在工作时增加宣传内容,改善教育方式,扩大覆盖面;二是积极争取政府和大众媒体的支持,与社区、媒体建立友好关系,设立固定宣传栏目,经常性的交通讲座,交通事故的宣传,使交通安全知识进入家庭,学校,使百姓更直观的理解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和对自己及他人生命尊重;三是协助成立民间交通安全宣传志愿者,开展全方位的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教育。

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范文篇3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况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

(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

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十九条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符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50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以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符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

(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

(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

(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在市区范围内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致使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市各县(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停车场的开设条件停车场经营业户开业申请书;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规划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有效资信证明、经济担保书或停车保险合同;

场地平面图;

停车场与路网位置关系示意图;

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