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护理健康评估范例(3篇)
老年护理健康评估范文
关键词:加拿大;老年人;精神能力;监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9-0319-03
起源于公元17和18世纪的加拿大立法体系属于移民型立法体系,在英法二元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了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长期并存的局面。19世纪以来,加拿大经济迅速发展,20世纪中后期,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此外,人权运动的发展,呼吁人权的浪潮此起彼伏。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加拿大老年人监护法律制度的变革一触即发。而由于加拿大各省的法律进程各异,我们将几个典型省份(萨斯喀彻温省、安大略省等)的法律改革综合起来,将加拿大老年人监护变革历程划分为几个阶段,并以精神能力立法为中心介绍加拿大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进程。
一、普通法传统――“发疯人”时代
在中世纪,现代精神病学及住院治疗的概念还未被了解,只是通过外行人的一些观点将、精神失常者同理智人区分开来。在那个时代,监护主要针对的是精神失常者。延续了普通法传统的加拿大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省的立法形态各异,加拿大各省关于老年人监护的立法模式基本沿用了英国法传统即上文所述的发疯人法律。以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为例,该省第一部同老年人监护相关之立法为1919年的《发疯人法案》。在《发疯人法案》中,法律规定,“疯子包括或其他不具备理智的人”,①包括精神失常的老年人,此定义一直沿用了几十年。那时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从积极方面来说,被视为允许无能力老年人通过监护人保留其财产权利,从消极方面来说,被视为阻止精神失常的老年人造成的损害,个人的福利和权利不能受到充分重视。而如果精神失常老年人没有占有相当的财产,则他们鲜少获得监护制度的保护,家父主义的国家也遗弃了他们。家长主义的监护法律体制更注重个人的财产安全保护而非身体照顾,且此种法律体制是基于由公众道德和习惯演变而成的模糊的法律定义,它完全忽视了年龄这一因素。②直到人口统计学使得现行的监护体制对待老年人问题产生压力,此种状况才发生转变。同时,由于老年人口所占比重较少,老年人口缺乏将吸引立法者注意的政治影响力。此外,社会传统道德和习惯一直认为,老年无能力人的照顾责任应当由家庭成员承担,而此种观点一直持续和未被挑战。那个时代的司法判例表明“年龄是个中立的概念,法院拒绝仅基于年老因素认定该老年人为精神耗弱者而为其指定老年人监护人。”③
二、精神不健全时代
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为加拿大安大略省。安大略省前身为英属殖民地,1862年英国成年人监护法引进“官员访谈”这种新体制,由两名医师和一名法官完成对精神失常者的访谈,更重要的是,在此之前,英国法对精神失常者有了重新的定义:“精神失常法案中涉及到的精神失常者并不是由司法程序而是由医学上对无能力的认定所确定的。”①传统的精神失常者和仍然属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范畴,新增了一部分医学认定为需要监护的人进入到被监护群体中。年老者逐渐形成一个被监护的特殊群体,英国法的此次变革是加拿大安大略省精神能力立法步入精神不健全年代的始发点。安大略省于1887年出台使用的《尊重精神失常者法案》持续性使用了近三十年时间,当加拿大其他省如萨斯喀彻温省成年人监护立法刚步入第一阶段时,1911年,安大略修订《精神失常法案》,该修订更改了法律定义和适用范围。“精神失常法案的条款适用于每一类人,此类人可能没有被宣告为发疯人,但是,他可能因疾病、年龄、酗酒、滥用或其他原因无法管理自身事务,而被法院认定为精神耗弱人。”②在涉老年人监护相关内容中,安大略还新增了医学证据和医学专家向法庭陈述观点的程序。1937年,安大略省的《精神失常法案》再次修订,精神失常和发疯人这些法律名词为“精神上不健全”和“精神上不健全者”所取代,这次法律变革具有终局性意义。在此次修订中,精神上不健全者是指:因固有原因或年老、疾病、伤害导致的心智发育不健全,且需要对其人身和财产照顾、监督和控制的人。这次变革带来的巨大影响之一即医学和精神病学专家数量的大幅度涌现和社会地位的提升。医学、生物学、基于科学的法律文化尤其是现代精神病学的发展以及他们对人的行为及年龄的重新认识,都为新的法言法语的创立奠定基础,诸多精神失常、发疯者的、老年痴呆者症状被准确的描述和分类。此外,立法吸收了有关精神缺陷和精神病的最新鉴定模式。立法者为精神不健全者做法律测试,以区分他们是否有适用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需要。此种测试成为后期由专家鉴定其为精神无能力者的前身。程序上,精神不健全变成了一个医学而非法律名词,法院需要征求医学专家的鉴定,因此,医师获得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认知,而法院和立法者也可以避免对如何界定一种社会行为是精神不健全者的行为作出回复。在医学专家客观和科学的语言下,医学模式使得法院免于承担界定责任。
安大略省从发疯人时代到精神不健全时代的转变是一场意义深远的法律变革,它反映了社会在价值观和权利观上的变革。“对精神能力的医学鉴定也成为终局鉴定。”③从年龄中立主义发展到将年老同精神不健全密切联系起来,加拿大老年人监护制度由此确立。但,精神不健全时代仍然延续了发疯人时代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两个基本维度,即法律家长主义和总体立法后果。老年人监护法律仍然受贸易保护主义影响,年老体弱的老年人一直被假设为他们没有能力认识事物对他们自身的利弊,因此需要被监护人控制和替代作出决定。仅从对年龄的认知上来看,安大略省仍然没有长足的进展,反而有退步。越来越多的医学专家将年老界定为疾病而不是生命的自然过程。在社会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随着传统家庭格局的打破,脆弱的老年人突然变成了社会沉重的负担,已经到了需要老年人监护制度应对这些负面影响和抛弃年龄中立主义理论的时刻。
三、精神能力的重新界定时代
19世纪60年代早期,北美法中新价值观为精神能力立法及老年人监护制度刮来了一阵清风。自治权、个人自由、自主决定权、隐私权成为民利中的重要一环,即只要个人不损害法律尊严和他者利益,他们就有权利去排除国家干涉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最重要的是,当涉及到有关精神能力的问题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基于保护无能力人初衷而做出的认为对他们有利的行为,同时也悲剧性的剥夺了他们的自我价值和自由决定权。”④因此,精神无能力概念遭到了批判,至此,安大略省于1967年通过了《精神健康法案》,取代了1950年旧的《精神健康住院条例》。并于1978年进行了二次修订,确立了精神病人的一些权利特别是财产权。《精神健康法案》是精神健康法律和病人权利的一次深远革新。它不仅对精神能力的界定提供了程序权保护这正当程序措施,还将管理财产的法律评估程序从对精神疾患者的评估和测定中独立出来。加拿大新老年人监护体制即以《精神健康法案》中的行为能力制度为前提。它包括财产和人身照顾决定在内的《替代决定法案》,医疗措施决定和允许照顾设施和个人帮助服务决定在内的《同意治疗法案》,及为受上述两个法案约束的被监护人提供倡导和权力建议的《倡导法案》,其中,《替代决定法案》包含几个不同的类型,财产管理、健康照顾和人身照顾(包括扶养、庇护、衣着、保健、安保等几个类别)个人帮助及照顾设施。新立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对“无能力”进行了全新的定义。新的“无能力”概念被贯穿到三个法案中。在《替代决定法案》中,无能力管理财产是指:“如果个人不能理解同它财产管理决定相关的信息,或不能评估此决定的预见性后果,则他被定义为无能力管理财产。”⑤而无能力进行人身照顾被定义为:“如果个人不能理解同它人身照顾、个人帮助等决定相关的信息,或不能评估此决定的预见性后果,则他被定义为无能力管理财产。”①改革继续进行,随着1995年安大略省保守党的执政,《倡导法案》被废除,而《同意治疗法案》也被1996年的《健康照顾法案》所取代,它可以当之无愧的称为“具有加拿大特色的安大略省老年人监护制度改革”。安大略省老年人监护制度改革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以“精神无能力”概念替代了“精神不健全”,“精神不健全”一般认为其为医学术语,指向已确定的身体和精神障碍,而“精神无能力”主要指向“决定能力”,其同一般意义上的身体或精神状况无关,新法减少“不健全”一词所产生的标签效应,减少精神无能力者法律宣告对他们的不适当和非自愿的干涉。决定权意味着对替代性选择的评估,需要界定替代性解决方案及其后果,每一后果所遵循的价值观念需要被特定化,选择每一项方案所产生的后果需要被仔细的权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安大略省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变革主要是基于法哲学领域的“同意权”而展开。
四、共同决定立法体系
同样对精神能力立法及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深远变革的还有萨斯喀彻温省。1989年,萨省通过了《独立成年人法案》,随后在此法案基础上于2001年通过了《成年人监护及共同决定法案》,以具体的精神能力需求为中心,规定法院可以通过提高老年人的自治权来帮助该老年人作出决定。帮助作出决定使得我们逃离固有的对精神能力的定义,它为国家的家父主义保护设置一个门槛性测试,而该项测试显著提高了个人的自治权。
(一)精神能力的确立与类型的选择
法案将法定老年人监护制度分为监护和共同决定两种类型,监护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包括临时监护和常规监护,而共同决定制度的构造同监护类似,包括人身共同决定和财产共同决定,临时共同决定和常规共同决定。在共同决定中,共同决定者只是起到提供信息,指引的作用,而个人始终是做出决定的主体。②必须对老年人的自主决定(精神)能力进行评判,才能判定是否设立共同决定。第13条规定:法院做出该老年人是否需要人身事项的个人共同决定者或监护人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对该老年人做出的医学上的能力评估信息;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状况、社会关系、健康状况、居住环境或其他条件考虑老年人的需要,该种对老年人的监护或共同决定类型应当最小限度的侵犯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当然,关于自主决定权能力的认定,萨斯喀彻温省《成年人监护和共同决定法案》中的评价体系并不全面,而亚伯达省的《成年人监护和信托法案》对具体评价体系做出明确阐述,它其实是《成年人监护和共同决定法案》的补充,实践中也确实为萨斯喀彻温省法案执行提供了司法参考。该法第4条规定:在进行能力评估时,评估者应当了解该老年人被提起能力评估的原因,以及提起评估的具体细节。还应当在能力评估前的三个月内活的医疗评估信息,但是不能根据医疗评估信息,武断决定老年人的能力状况。评估人应当亲自会见老年人,向老年人解释能力评估的目的和性质,解释如果评估结果是该老年人不具备对人身或财产事项做出决定的能力时,该老年人可能面对的后果和判决。该老年人有在能力评估的过程中获得其他帮助及相关信息的权利,除非老年人无法以任何方式表达,否则评估者应当向该老年人询问关于做出某种决定的价值观,想法及背景。当该老年人拒绝评估时,评估者应当停止评估,并将此种状况及时通知给申请评估人。评估者在评估该老年人是否具有处理某项人身或财产事项的能力时,应当考虑到该老年人是否能够充分掌握同此事项相关的信息。如果评估者认为此老年人处理某项人身或财产事项的能力,则他应当考虑该老年人是否具有恢复此项决定能力的可能性,如果该可能性存在,评估者应当进一步评估此种丧失能力可能持续的期间。第7条规定:“合法的医疗者和心理学家可以作为评估者,同时,进行专门培训的评估专家也可按照法律规定或指定成为评估者。”③
(二)共同决定资格与职责
法案第6条规定了共同决定者的资格,即任何依照法院规定,对成年人的人身或财产福利事项有兴趣的人,或根据法律规定,单个的个人、法人、机构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个人、法人、机构等对成年人的人身或财产福利事项有兴趣的人。第2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老年人之共同决定者,即未经共同决定者的同意;18周岁以下的自然人;向该老年人提供有偿身体照顾服务的人或机构;同该老年人的人身利益有冲突的。法案第15条规定了老年共同决定者的监护职责,即关于临时或永久性的住在哪里,同谁居住,居住环境的决定;关于老年人是否参与社交活动,以及所能参与社交活动的性质和程度的决定;以及关于一些衣食住行社交事项和其他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决定事项。第25条规定了共同决定者的义务,即人身、财产共同决定者应当依照法院限定的范围内,对老年人的事务忠实履行,代表老年人的最佳利益,且确保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和民利,鼓励老年人在最大限度内参与做出决定,独立的行使共同决定事宜。同时,第17条规定,人身、财产共同决定者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建议老年人遵守法律规定,同时与老年人就特定事项共同做出决定。当老年人按照自己意志做出一项决定,而该项决定对老年人无害,则共同决定者不能拒绝在文件上署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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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护理健康评估范文篇2
四川绵阳四0四医院·川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四川绵阳621000
[摘要]目的探讨干部保健对象的合理健康评估方法及健康管理效果。方法以该院保健科2010年3月—2013年4月接受健康评估的235例老年干部病例做观察组,同时选取该院门诊接受体检的200例健康患者为健康对照组,按照健康评估流程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观察两组健康指标差异。结果观察组在疾病治疗率及原发性高血压、高血脂、冠心病及糖尿病几种疾病的患病率上与对照组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血压、血脂、血糖这些疾病危险因素治疗率及控制率与对照组相比有明显优势(P<0.05)。结论良好的健康评估流程对干部保健意义重大,在治疗控制疾病危险因素,慢性病综合防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干部保健;健康评估;研究应用
[中图分类号]R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742(2014)02(c)-0141-02
[作者简介]刘敏(1980.8-),女,四川绵阳人,本科,主管护师,主要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及预防保健工作。
目前,人口老龄化成了全社会关注的话题。关注老年健康,对社会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科学健康管理也成了当前国家卫生部门的主要任务[1]。老年干部属于一类特殊的老年人群,这些保健的对象为国家做出过重大贡献,做好其健康管理对于国家发展建设有意义重大。同时做好干部保健,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全国老年健康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的一种有力的缩影,能够为国家全体老年健康管理提供可借鉴的蓝本。该研究以该院保健科2010年3月—2013年4月接受健康评估的235例老年干部病例为研究对象,旨在探讨干部保健的良好评估方法,促进老年健康保健在临床得到全面应用,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该院保健科共有235例老年干部接受健康评估。其中男190例,女45例;平均年龄(78.8±2.3)岁;将这些患者作为观察组。入选标准:能够连续3年完成健康查体,有详细的病例档案及体检资料,年龄在60岁以上。患者慢性病罹患种类,日常用药状况不在考虑范围内。排除标准:年龄在60岁以下,体检资料不健全者。并排除生活不能自理,有认知障碍及恶性肿瘤晚期患者[2]。
同时从我院门诊随机选取200例定期体检的健康老年人作为对照组,其中男170例,女30例;平均年龄(78.6±3.5)岁;入选标准同排除标准同观察组相同。
1.2研究方法
资料采集方法。对观察组及健康对照组;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疾病史还有疾病治疗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并对两组主要老年性疾病,原发性高血压,高血脂,冠心病及糖尿病几类疾病进行详细统计。对血压、血脂及血糖这几个心脑血管疾病高危因素治疗同控制状况,及用药状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表1流程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进行健康管理。
1.3统计方法
数据资料均应用spss13.0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用(x±s)表示,并进行t检验,计数资料进行χ2检验。
2结果
2.1疾病危险因素患病率
统计中观察组患者疾病知晓率达到100.00%。对照组疾病知晓率97.25%。原发性高血压、高血脂、冠心病及糖尿病几种疾病的患病率随年龄增长而增加,且并发两种以上疾病的患者逐年增加,但是观察组与对照组两组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2.2疾病危险因素治疗控制率
对两组患者进行血压、血脂、血糖这些疾病危险因素治疗率及控制率进行对比,观察组与对照组相比有明显优势,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3讨论
3.1干部保健综合健康评估的意义
老年前期或者老年人属于干部保健的主要对象,而干部保健的重点工作就是要依据老年患者的体质特点,及早发现患者身体的各种健康方面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科学治疗控制,防止病情恶化,预防疾病传变,从而使老年患者全面提高生命质量,达到寿命延长的目的。从上述研究中,进行健康评估的干部保健对象在血压、血脂、血糖这些疾病危险因素治疗率及控制率上比没有进行健康评估的老年人都有明显优势,说明干部健康评估在防治老年慢性病上效果显著。老年干部保健对象属于一类特殊的老年人群,这些人多多种疾病共存,患病率高,身体机能减退,因为自身身份的特殊性,多数人还有一定的心理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老年干部更需要,也更加有必要去从多种维度去分析并评价维护其自身的身体健康状态[3-4]。而做好老年干部的保健评价也能够影射出全社会老年人口自身健康问题,能够将老年干部健康评价方法及模式应用于全体老年患者的保健管理中,从而提高老年健康保健管理的科学性及全面性,将全体老年患者健康体检评估纳入到一个社会化轨道,全员参与,提高老年慢性疾病的治疗控制水平,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延长寿命,享受快乐幸福的老年生活。
3.2干部保健综合健康评估方法及模式
老年健康评估这个理念来源于国外,要将其应用于国内的干部保健评估,应用于国内老年健康保健管理需要将国外理念及方法进行相应的转化及创新。首先必须建立整套科学的保健评估体系,筛选出适合国内老年人群的健康评估指标,确定评估的模型,建立适合我国老年人群的健康保健指标体系[5]。同时还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流程,按照流程科学体检,并借助计算机分析软件对老年人健康指标进行科学评估[6]。
该研究中,主要从老年疾病的高危要素,老年人生活结构,慢性病的跟踪,老年人身体脏器功能,疾病知晓率、治疗率及控制率几方面来对干部综合保健对象进行健康评估。并按照上述的评估流程详细记录干部保健对象的身体体检状况,并对统计的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从体检内容上主要是针对老年慢性病防治而设定的。对于老年慢性病防治,延长老年人寿命有一定意义。但是从当前国际公认的健康概念上讲,健康状况评估不仅应该包括躯体健康,同时还应该包括精神健康,同时还需要结合社会功能及环境状况等多种维度去对老年人的整体健康水平来进行综合的评定。所以结合这些问题,参照此次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在今后健康评估中,对于健康评估方法及评估模式还需要从下面几方面来进行改进:①需要从多种维度对老年人身体健康水平进行评估。在健康模式上不仅要考虑老年慢性病,同时还应该关注老年心理健康,添加精神心理体检项目。②提高检验人员综合素质。大力加强对老年健康评估医师团的教育,提高其专业技能及综合素质,使其掌握全面的老年病知识,能够对老年疾病进行科学评估,同时能够为;老年人群提供合理的健康保健知识。③建立长效的健康评估机制。老年健康评估属于一项长期工作,必须持之以恒,将保健评估提高到日常固定化模式,全程管理,这样才能够发挥出健康能够评估应有的作用。
综上,在老龄化社会中,老年健康保健评估在防治慢性病,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方面效果显著,我们需要根据老年人自身特点制定出科学的保健评估流程,这样才能发挥出健康评估的最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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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护理健康评估范文
构建以家庭照料和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以综合医院老年病科为衔接,以专业老年病医院为核心,专业化管理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使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重,下移,重点前移,逐步平衡城、乡老年的健康服务需求和质量,使城乡社区老人都能够获得就近、便捷、周到的健康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而不病、病而不残、残而不废。
建立和完善北京老年医院,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区县老年病专科医院包括:康复院、护理院、临终关怀院和社区中心等,共同组成北京市老年医疗专业服务体系。形成急症救治、疾病康复、长期照料、临终关怀、慢病防控、居家照料等医疗保健一条龙服务。形成老年病科、老年病专业医院、社区中心和家庭照料的良性互动健康服务模式。
1,北京老年医院向综合化发展,起到老年病科研教学的排头兵作用负责老年人的急重症救治、老年综合征、多病共存、多脏器功能损害、需要长期通气支持和急重症后期康复病人的全面治疗和护理:负责老年病临床治疗和康复研究:并负责老年医护人员临床培训和继续教育。
2,综合医院的老年病科主要负责老年人的急症救治。
3.区、县级老年病医院专业特色定位在老年病急性后期恢复、神经和精神康复、长期照料、老年精神病、舒缓治疗和临终关怀等专业方面发展。建立由医生、护士、康复师、营养师、临床药师、心理医生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的多学科团队,对社区卫生和家庭医疗保健进行指导,对家庭照料病人进行综合评估和干预。
4,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是体系建设的基础,负责老年病的健康促进、预防保健、慢病康复和家庭照料。社区全科医生加强老年病教育,开展家庭出诊、老年健康档案建立、老年评估和家庭照料等服务。
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开展老年病培训。加强对老年病学科重视
老年病专科医生不同于全科医生和普通内科医生。老年病医生要具有内科医生以外的老年学、精神心理学、社会行为学、伦理学、环境学和道德法律等方面知识。老年病医生关注的是老人而非仅仅疾病,为了保存病人的高品质生活和延长健康期望寿命,要具有综合判断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认可老年病学科的地位,成立和发展老年病专业。在教学上分步骤开展全科医生和内科医生的老年病继续教育,老年病学的研究生和本科生教育。科研上要整合各级科研机构,加强协作。
整合机构,规范就医流程。提高老年医疗水平要研究和制定家庭、社区、护理院、康复院、临终关怀院、老年医院、综合医院老年病科等各级老年医疗服务机构的软硬件标准,包括生活起居条件、无障碍设施、家庭和社区康复标准、人员设备配备、诊疗规范、服务模式、就诊流程和统一出入院的标准,使老年医疗服务进入一种规范化管理状态。提高老年医疗水平,开展多学科诊疗模式、社会心理干预、长期照料、照料标准化(benchmarks)、个案管理、老年急重症监护(aceu)、老年神经和心肺康复、疼痛管理、睡眠管理、舒缓治疗和防止跌倒的研究和探索。
据美国医疗保险公司调查显示,在社区进行初诊评估,规范转诊到相应的怠医院、急性后期医院、老年康复医院、护理院或者临终关怀院,从而病情好转的患者比随意选择医院就诊的患者感到满意,费用低且残疾率或死亡率明显低于后者。以此规范双向转诊,形成老年病专科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间的一体化合作模式。使综合医院腾出床位,集中精力致力于疑难杂症的治疗;专科医院发挥费用低廉、专业化操作水平的优势;而社区卫生机构在预防保健,健康档案建立与评估,急性后期康复和家庭照料中发挥作用。这种方式适合老人,而且医疗资源的整合会使群众得到更加经济、便捷、连续的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
建立老年健康评估标准
老年健康综合评估是一个多学科的诊断过程,通过确定老年病人在心理、社会、环境、医学和功能等方面状况以达到诊断、治疗和长期随访制定综合计划的目的。由于老年人患病具有衰老、脏器功能降低、免疫功能低下、代谢平衡被破坏、智能障碍和肢体活动障碍等病理生理特点,造成临床症状不典型、没有特异性表现、隐伏性发作、易漏诊。同时,老年人常出现的抑郁症、营养不良、慢性肝肾功能障碍、骨质疏松、肢体活动受限、大小便失禁和褥疮等合并症也导致治疗难度加大。所以老年病的治疗不仅是痊愈的概念,而应是尽可能地保护和恢复机体的功能,提高生存质量。要开展老年人全面的综合评估,如:现病史和既往疾病史;体格检查;营养状况;精神健康方面:智能、行为、情感的评估;功能状态方面:日常生活能力、行为和社会活动功能状态,有无行走困难和跌倒等;社会和经济状况:家庭和收入状况;居住环境:可得到的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服务项目等。老年医学综合评估可以提高诊断准确性;选择最佳的治疗方案;提高治疗的结果;提高功能和生活质量:选择最佳的生活场所和最佳的保健环境:减少不需要的服务使用;安排长期照料管理。
建立老年数据管理中心
建立老年健康档案与诊疗信息动态管理系统,使老年健康卡实现一卡通服务,开展预约挂号和网上咨询。对北京各个老年病医院和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的健康档案或诊疗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老年人就诊过程和检查治疗状况全程监控,掌握各种数据资料,从而节约医疗资源,降低医疗费用。
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