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6篇)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篇1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两会期间,关于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积极发挥保险资金改善民生的作用,成为保险业代表委员的热议话题。保监会数据表明,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经达到6.01万亿元。与庞大的可投资资产种类相比,关于保险资金的投资,受政策的限制较多,能够进入的投资渠道相对较窄,尤其缺乏具有长期稳定收益的投资渠道。2011年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只有3.6%,仅高于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我国保障房建设普遍存在资金缺乏的问题,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资金投入是当前建设保障房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根据住房建设部的估算,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所需的资金缺口至少为1.3万亿元。一方面是保险资金需要合理的投资渠道,以形成稳定的收益,另一方面是保障房建设所需资金的巨额缺口。那么,将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是否可行?本文将着力解决这个问题。
二、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一)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相匹配
资产负债管理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最初是针对利率风险而发展起来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采用各种恰当的投资渠道,使其资产和负债在数量上、期限上、币种及成本收益上都保持匹配,并在保险资金投资过程中,时常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一种管理行为。其中期限匹配是资产和负债匹配管理的核心内容,它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期限与负债期限保持一致,具体为长期资产与长期负债相匹配,短期资产与短期负债相匹配,避免出现重大错配的情况,以满足偿付能力的需要。
当保险资金投资期限小于负债期限时,就会面临再投资风险。如市场利率下调,资本市场低迷等,发生再投资损失,可能导致偿付能力不足,使投保人的利益受损;而当保险资金投资期限超过负债期限时,就需要提前变现资产,可能出现变现损失或面临违约风险。目前,保险资金中约有80%以上为寿险资金,寿险资金中约48%是20年以上的长期资金,25%为5―20年的中期资金,27%为5年以下的短期资金。保障房建设投资规模大,期限比较长,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相匹配。
(二)较高的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的内在要求
我国拥有巨额的保险资金,既需要采用多种投资方式来分散风险,也要考虑收益性和安全性来选择适宜的投资渠道。目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是银行存款的形式,其次是采用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投资方式,导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较低,影响保险资金的长期收益,需要拓展投资渠道。据相关统计资料表明,自2000―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综合收益率分别为4.1%、4.3%、3.14%、2.68%、2.87%和3.6%,而同期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平均收益率大多数超过6%。后来,我国由于逐步放松了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限制,2006年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提高到5.8%,而2007年的投资收益率则高达12.17%。然而,由于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降到1.91%。近两年,经过投资结构的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有所提高,2010年和2011年分别达到4.84%和3.2%。可见,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缺乏稳定性。我国监管部门对保险资金投资的限制,过分强调其安全性,却忽视其盈利性,而保险公司的盈利性是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如何对保险资金进行合理地配置,实现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有效结合,是保险公司的当务之急。
(三)保障房建设资金存在巨大缺口
目前,保障房建设需要巨额资金的大力支持,其所面临的资金缺口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住建部《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通知》提出,2011年计划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是1000万套。保障房平均每套为60平方米,按成本2200元/平方米计算,要达到2011年1000万套的保障房建设目标,需要的资金在1.3万亿元左右。
由于政府对保障房实行定价、限价,导致保障房开发利润较低,有的保障房不赚反亏。目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投入是保障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2011年中央政府安排的1705亿元补助资金,相当于中央政府平均只对每套保障房提供资金1.7万元,剩下的巨额资金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及时解决,对地方政府的财力和筹资能力是十分严峻的挑战。根据中央指示,地方政府要对保障房所需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即要求地方政府为保障房建设无偿或以很低的价格提供土地。作为地方政府,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保障房建设,同时又将挤占商业用地,使得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明显减少,地方政府财力更加入不敷出。因此,对于保障房的建设,需要大量社会资金的支持,当然包括保险资金的大量介入,以缓解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才能保证保障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的可能性分析
(一)逐渐放宽的保险资金投资环境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保证保险公司足够的偿付能力,我国1995年颁布第一部《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资金严格限制在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随着保险市场的扩大,保费收入日益增多,使得巨额的保险资金与有限的投资渠道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出来。因此,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特批监管部门开始尝试逐步放宽保险投资渠道,保险资金收益也随之提高。
2004年10月,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使得保险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股票变为可行。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提高投资资本市场比例等措施出台。
2009年10月实施了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保险法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拓展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为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2010年8月31日正式实施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纲领性文件。随后2010年9月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2012年7月,保监会颁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增加了投资不动产比例,延伸了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配置的主动空间,具有公益性、长期性及稳定性等特点的保障房成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重要出口,对保险公司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已成为现实
中国太保率先推出“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该债权投资计划是保监会2010年9月出台《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后的国内保险机构的首单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开创了保险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先河,计划募集40亿元资金,主要用于上海地产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区建设的约5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由上海城投集团以企业信用给予全额担保,同时太保资产为债权投资计划设计了具有保底收益、不设封顶收益的浮动利率机制。
“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为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建设提供了思路,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该项目获得了上海市政府颁发的金融创新奖。上海首批公租房徐汇馨宁公寓已于2011年11月上市,共推出约2900套房。馨宁公寓房型分为三种,一房为45平方米,二房为65平方米,三房为75平方米,均为紧凑的小户型,较好地满足了市场需求。
2011年5月,中国平安与上海城投控股联合推出7年期“平安―城投控股保障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共募集资金约30亿元,用于支持城投控股在上海投资建设的松江新凯、青浦诸光路等保障房项目。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部分,其中债务金额的1/2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利息,另外1/2的债务金额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浮动计算利息,同样由上海城投提供信用担保。
(三)与保险资金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要求一致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篇2
昨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陈国力在盘点2015年保险资产管理市场运行时称,保险资金的商业不动产投资增加明显,交通及民生项目下降。
陈国力是在IAMAC调研成果通报会暨第二期媒体交流会上说上述话的。他表示,险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集中在交通、能源、市政和水利行业。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集中在商业不动产、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和土地储备。相比去年同期,投资保障房、棚户区改造等民生项目的计划数量减少3只,规模减少25.6亿元。
保险资产投资中,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对于保险行业的利润贡献起了很大稳定作用。
陈国力首次披露了全行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详情。
2015年,保险资产管理业克服“资产荒”和“项目荒”困难,产品注册稳步发展。全年共注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121只,注册规模2706.13亿元。其中,注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42只,规模1027.45亿元;注册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69只,规模1019.68亿元;此外,注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5只(194亿元)、股权投资计划5只(465亿元)。
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来看,平均注册规模24.46亿元,平均期限7.17年,平均收益率6.61%。与之相比,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平均规模较小、平均期限较短,分别为14.78亿元和4.95年,平均收益率较高,达到7.25%。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篇3
[关键词]金融机构;PPP;介入途径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107
随着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尤其在国务院2014年第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后,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从2014年10月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积极推广PPP模式,到近半年来中央部委大量密集出台PPP相关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都体现了中央“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产业与金融深度结合”的改革思路。
1金融机构参与PPP模式有利于延伸产品服务链条
PPP模式在我国的正式名称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即由政府和私人部门合作来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和基础设施。广义的PPP被界定为特许经营类项目融资模式,即私人部门通过与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而获准在一定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同时取得投资回报,特许经营期满再将项目资产无偿交还给政府部门[ZW(]广义PPP概念来自国家发改委2014年12月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中所规定:政府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模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ZW)]。狭义的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针对特定项目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到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终结并将项目移交给政府[ZW(]狭义PPP概念来自国务院2014年9月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所规定: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者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ZW)],详见图1。
资料来源:根据2014年9月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整理。
在PPP模式中,金融机构由于其强大的融资和财务能力,成为了“私人部门”的主要代表。此外,具有产业背景的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单位也成为“私人部门”的重要组成。目前,中信集团、五矿信托、中再资产、中铁建、中交集团等央企及下属企业已经走在了探索参与PPP模式的前列。
11从需求出发,我国公共产品服务与基础设施投资市场空间广阔
我国新型城镇化刚刚起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于2014年11月出台,过去的城镇化是以土地为中心的城镇化,是“挣钱的城镇化”;而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中心的城镇化,是“花钱的城镇化”。根据《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2011―2022年》,预计未来十年将有4亿~5亿农业人口进入城镇,按人均带动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未来十年城镇化将带动40万~50万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尤其,随着“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发展战略实施,将产生大量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环境工程、医疗养老等共同产品和服务的投资机会。
12从供给而论,金融机构参与PPP有利于延伸产品服务链条
在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受限和偿还能力饱受质疑的形势下,如果金融机构继续保持传统投融资思维和风控文化,将会失去一个广阔的基础设施投资市场。为此,金融机构需要加大全产业链产品的开发,不断提供客户各个阶段所需要的产品。其中一个重要的创新突破口是,使现有的产品和盈利点向业务链上游延伸,与客户共担风险、共同成长、共享收益。这正与PPP模式强调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精髓不谋而合。
2不同类型PPP项目的典型设计方案
PPP模式的兴起与43号文出台密不可分。2014年9月,国务院43号文提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不再新增政府债务。同时PPP模式开始得到大力推广,在此背景下,PPP模式具有三大特征:一是融资方式从债务性融资变成权益性融资,降低政府负债率;二是偿还方式从“统借统还”变成主要依靠项目自身现金流还款;三是风险主体从融资平台变成项目公司,政府对项目公司没有偿债责任,投资方需对项目本身、而不是政府或融资平台进行风险收益筛选。关于PPP模式的分工,一般情况下,PPP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需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督。
21超大型准经营性项目PPP样本:复合PPP模式
超大型准经营性项目(总投资100亿元以上)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为例,其特点是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限长、无法通过票款收入收回全部投资并实现盈利。此类项目适合将项目有效分割并组合,采取“复合PPP模式”。下面以北京地铁16号线为例,说明复合PPP模式的方案设计。
北京地铁16号线由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京司)承担项目规划建设,其PPP模式首先对项目总体进行拆分,分为A部分――投资建设、B部分――运营管理。A部分引入“中再资产”,B部分引入“京港地铁”。总体而言,京司用32亿元资本金撬动社会资本270亿元,交易结构如图2所示。
由北京地铁16号线PPP模式可见,一是超大型准经营性项目可拆分设计成不同组成部分,采取“PPP+PPP”、“PPP+BT(投融资建设)”或“PPP+BTR(土地联动)”等复合PPP模式。项目拆分的依据是现金流全覆盖的部分、现金流部分覆盖的部分、不产生现金流部分,再根据拆分情况设计不同融资结构。项目拆分比例可根据收费状况进行调整;二是准经营性项目需要“项目收费+政府补偿机制”共同构成对私人机构的股权回购款来源;三是保险资管投资PPP特定项目公司,基本上都是“明股实债”形式,名义上是项目公司的大股东,但较少参与项目设计与工程建设,本质上还是财务投资;四是保险资管的资金体量大、使用期限长、年化收益率较低,在PPP财务投资方面具有较强竞争优势。
22垄断性经营项目PPP样本:金融机构放弃抵质押增信措施
垄断性经营项目的基础资产一般具有较强的收费机制,属于稀缺性项目资源。以湖北省随州市殡仪馆项目为例,该项目资金规模只有9000万元,但受国务院43号文影响,本来是由随州市城司单独出资建设,但因城司举借新债存在问题,不得已寻求PPP融资模式。该PPP项目由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100%出资的“随州市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银行、天风证券合作,采取了契约型基金融资方式,具体方案如图3所示。
由湖北省随州市殡仪馆PPP模式可见,一是湖北银行采取投资“私募专项投资基金”形式实现对项目公司的间接投资,以项目公司股权回购、基金强制分红形式确保投资固定收益,实质上还是“明股实债”式投资;二是由于项目自身属于垄断性经营项目,项目现金流可预测性较高,再加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评级较好,因此该项目只采用了资金账户监管,而未使用土地抵押作为增信措施。
23公益性项目PPP样本:城市公园的捆绑式资源补偿模式
公益性PPP项目是指项目本身没有收费权,也称非经营性或非自偿性项目,例如城市公园、城市道路等。由于项目本身没有未来现金流,大多采用特许经营转移式的资源补偿型模式,即选择一种可能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源项目去补偿不能产生现金流的PPP项目。一般情况下,可选的补偿方案有建设用地资源、旅游资源、矿产资源等。
下面以中南地区某城市湿地公园的PPP捆绑补偿模式为例具体说明。该地方政府采用近湿地公园的一块建设用地作为补偿资源,在此过程中,受到我国对土地出让方式的法律限制,一般可通过三种方式使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合法化:捆绑招标、土地出让金补偿、土地作价入股。捆绑招标可以提高投标人准入标准,发挥投资方优势,但是需要面临复杂的法律冲突,且风险利益分担不易平衡;土地出让金补偿简单易操作,但是政府对PPP项目公司失去控制能力;与此同时,土地作价入股的法律风险较低,且使得地方政府对PPP项目公司有一定的控制力。本案例中,地方政府采取了以“A地块”作价入股PPP项目公司的方式,将A地块的建设、销售、物业、配套以排他性特许经营方式授予PPP项目公司,在协议生效期内,A地块房地产、配套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销售权由PPP项目公司排他性享有。投资者采用假设开发法、现金流折算法、市场比较法对A地块价值进行估算,测算土地价值为17亿元,而建设湿地公园的预测开发成本费用是15亿元,因此可供投资方收回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为确保湿地公园按期开发验收,PPP项目公司在湿地公园验收合格之前,不得申请验收A地块,在湿地公园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其所有权和经营权交由地方政府所有,详见图4。
图4中南地区某城市湿地公园PPP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公益性PPP项目在采取捆绑式资源补偿模式时,当补偿资源为土地时,投资方一定要关注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合法性;由于PPP项目本身没有任何收益,投资方要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完全取决于补偿资源的价值,所以投资方对补偿资源的正确估值能力显得十分重要。
3各类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的介入途径
31银行参与PPP项目:债权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收益债和资产证券化受益人
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可以通过发放贷款成为PPP项目公司的债权人,也可凭投行资金以股权投资形式直接介入PPP项目公司。在债权投资方面,商业银行可提供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并购贷款,其中既可提供无追索权贷款、也可提供有限追索权贷款,一般而言,银行贷款期限较长、利率较低;在股权投资方面,商业银行投行部往往需要借道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等通道实现直接投资PPP项目公司,也可投资于专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先级,再由该基金投资PPP项目公司;此外,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专户等通道以理财资金购买PPP项目公司发行的项目收益债[ZW(]2014年7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2014〕10号),正式推出项目收益票据,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指引规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ZW)]、公司债、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为债券和证券化产品的受益人,详见图5。
图5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的介入途径
32信托参与PPP项目: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受托人、附担保公司信托债和融资担保信托
(1)股权投资。信托公司若以债权投资PPP项目公司,与银行、保险相比,由于资金成本较高,并没有竞争优势。与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类似,信托公司既可凭信托计划直接投资,也可以信托计划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优先级、再由私募基金出资设立PPP项目公司。但股权投资考验信托公司全面参与、深入合作的能力,需要较强产业背景,对信托公司而言挑战不小。
(2)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融资担保信托。信托公司凭借信托制度优势,可以为PPP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提供融资担保信托。PPP项目公司可发行项目收益债,为其投资运营的项目进行融资,信托公司可以在PPP项目收益债发行中设计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既可作为PPP项目公司的财务顾问,也可为其设计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方案,又可作为承销商、包销或代销公司债。同时,也可作为债券发行的受托人,就PPP项目收费权等特定财产设定担保权,为项目收益债或公司债实施担保,以担保权为信托财产,以公司债持有人为受益人,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受托人+投资银行”功能。关于担保权能否设立信托,目前在我国并未有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日本、韩国等都出台了《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因此信托公司能否以担保权人的身份参与PPP项目也充满了不确定性。
(3)资产证券化受托人。一般来说,PPP项目因其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等特点,比较适合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公司可担任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将PPP项目涉及的经营权、收费权等财产权进行信托登记,设计成信托财产再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但是,信托需要面临新型财产权能否实现信托登记以及基础资产能否真实转让与破产隔离的难题。资产证券化业务较为复杂,还面临着资产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资产证券化的现金流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税的困惑。信托公司做PPP项目公司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为其发行项目收益债进行融资担保,是真正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回归信托本业。然而,一方面,信托公司已经习惯了模式较为简单且收益率较高的传统类信贷业务,如果再做业务复杂且收益率低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整体布局调整和战略转型;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为项目收益债充当融资担保,需要在PPP项目公司中占主导地位,与政府、联合投资方建立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才能超越银行、券商等竞争对手,详见图6。
33保险参与PPP项目:债权投资、直接股权投资、间接股权投资
近年来保险参与PPP项目的案例逐渐增多,体现出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价格低的优势。保险参与PPP项目,既可以债权投资、也可以股权投资,既可以直接股权投资、也可以间接股权投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PPP项目公司,大多采用“明股实债”模式。保险机构参与PPP时,受到银监会对非标产品投资认可比例的监管约束。所谓资产认可比例就是资管产品账面价值的认可比例,即“资产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认可比例”,认可比例也可理解为投资收益的认可比例。由于受保监会对各类资产认可比例的监管约束,保险机构更偏好于使用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融资主体AA级以上,认可比例为100%[ZW(]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划――问题解答第16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中规定。[ZW)])进行债权投资,或者以自身发起设立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间接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更偏好于“偏固定收益类(具有明确回报和本息收回条件)”的未上市股权投资(资产认可比例为90%[ZW(]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划――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中规定。[ZW)])。
34券商参与PPP项目:公司债、项目收益债、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和承销
PPP项目公司并非政府融资平台,可以作为公司债、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债的发行主体,券商可以作为PPP项目公司发行上述产品的设计者和承销商,以及进行外部增信。首先,对于公司债发行,新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于2015年1月,在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发行期限、流通场所等方面全面“松绑”,但将政府融资平台排除在外,把PPP项目公司列入鼓励发行机构[ZW(]国务院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到,鼓励承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企业积极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融资。[ZW)];其次,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于2014年11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实施备案制,募集资金用途灵活,且不受净资产40%限制;最后,对于项目收益债[ZW(]项目收益债券是以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运营收入进入专户并专项用于债券本息支付的债券。与一般企业债券最大的区别是,项目收益债券的信用支持主要来自对项目本身未来稳定现金流收益的预期,而不主要取决于项目主体的资信水平。与传统企业债券相比较,项目收益债以具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并实行严格的账户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现金流闭合运行,能够有效隔离了企业其他业务的风险传递。而风险隔离的使用,则意味着项目收益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摆脱企业其他资产和业务质量、信用条件的限制,从而降低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ZW)],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3月17日《项目收益债业务指引》,其本质还是秉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理念,与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竞争;项目收益债与企业资产证券化比较类似,只不过隶属监管部门不同,这两类产品都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未来现金流预测,二是破产隔离,这两个要素在我国实现难度都很大,详见图7。
35其他机构参与PPP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理融资、融资租赁
私募股权基金可直接股权投资PPP项目公司,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私募基金作为GP,可从多渠道募集资金,目前主要从保险、银行、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股权投资资管计划、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基金需要全面深入参与PPP项目公司招投标、财务安排、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收费管理等环节,并确保各LP收益获取。
4结论
PPP在我国已经实践近30年,大量的外企、国企、民企参与PPP项目,那些各方权利和义务边界清晰、收益模式明确的项目已经得到实施,而剩下的项目大多需要比较复杂的产品设计才可成型。与此同时,PPP模式对项目收益性要求较高,同时项目投资期长、回报率不高、投资期内各种不确定因素很多,再加上很多政策尚未落实到位、相关的风险分担机制还不成熟,所以到目前为止,真正签约的PPP项目比例并不高。为此,寻找、梳理和设计合适的项目,成为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成败的关键。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由于强大的资金优势,更多倾向于以债权投资形式参与PPP项目,或者以银行理财资金购买PPP项目发行的标准化证券产品。信托、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发挥牌照优势,积极探索创新型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可以为PPP项目公司设计和承销公司债、项目收益债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等产品,信托公司可以提供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融资担保信托等服务,或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受托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与地方政府风险共担框架下,多渠道募集资金,以直接股权投资形式介入PPP项目公司,这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控制能力、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图7公司债、项目收益债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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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岳基础设施研究院中国PPP示范项目报道[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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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竹新型城镇化:中信PPP商业模式探索[J].经济导刊,2014(8)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篇4
【关键词】财务预算财务风险;降低风险
一、财务预算的内涵
通常,企业的预算指全面预算,全面预算是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编制经营、资本、财务等年度收支总体计划,主要包括三大类内容,即销售预算、资本支出预算与财务预算。其中,财务预算是整个预算管理体系的核心部分。财务预算,是指在业务预算和资本预算的基础上,对未来一定预算期内的现金流量进行安排和规划,以及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损益表和一定时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的预测。
二、财务预算对降低财务风险的重要作用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由于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等原因,使公司可能产生财务危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企业正常经营无法继续、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财务预算对财务风险的控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合理的财务预
算可以降低企业的筹资、投资风险。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筹资风险主要是避免因企业负债结构、资产结构不合理导致资不抵债、企业破产的状况出现,而其关键就是要处理好企业资本结构问题。一般而言,流动资产的流动性较好,但是盈利能力较小;短期负债的资本成本低,但是财务风险较大;长期负债资本成本高,但是财务风险就相对小一些。(2)合理的财务预算可以降低企业的资金风险。企业的资金风险主要包括短期资金风险和长期资金风险。短期资金风险主要是指短期债务的偿还问题,还有企业存货、应收账款的正常周转问题。长期风险主要是指长期债务的偿还问题,还有投资完成后,投资者无法得到预期收益或无法收回投资成本的风险。合理的财务预算可以使企业对未来资金的流入流出有更好的掌控,做好事先准备,防止资金短缺问题。(3)合理的财务预算可以降低企业的收益分配风险。合理的收益分配,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提高其投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信誉,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为企业今后的筹资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所以合理的财务预算能够以合理的形势对企业受益进行分配,达到公平、高效的结果,使企业更有序地运转。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篇5
论文关键词保险资金债权投资商业地产
保险资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物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不动产。根据本文仅通过一个实例对保险资金债权投资商业地产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研究以期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甲拟募集资金15亿元,以债权形式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乙用于乙公司商业地产地块的开发建设,甲公司、乙公司经协商签订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合同,乙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用乙公司及关联公司所持三处物业提供抵押,投资期限为3+2年(第三年末受托人和偿债主体具有双向选择权),固定年利率8.15%,按季度结息,本金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合同的效力、商业不动产债权抵押合同的效力、房地产登记机关如何审查抵押登记等相关法律问题,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合同的性质应定性为借贷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无效,理由和法律依据如下: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属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合同,实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属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至今依然有效,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大都以此为依据判令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合同的性质定性为借贷合同没有争议,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有效,理由和法律依据如下:
1.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作出的,在二者冲突时应依据新法优于旧法、法律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效力的原则适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根据人民银行1996年制定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主张借款合同无效,而《贷款通则》属于部门规章,并不符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
2.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佳德物业服务公司的借款合同实质上是一种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一审法院关于借款合同有效的认定应予支持。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合同,其内容实质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出借方甲公司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讲话也支持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讲话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形成的观点(特别该案件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对全国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甚至是裁判的依据。
3.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合同虽然在内容上类似于金融借贷合同,但此类投资计划是依据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规定允许开展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不同于普通非金融机构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该计划已经在保监会注册,并被认为符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因而在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层面对此债权计划的可行性和效力已予以认可。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是有一些事实和观点尚需进一步探讨、交流:
1.如何准确界定“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笔者认为,“临时性”已表明了借款是短期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的时间判断标准以不超过两年为宜。
2.笔者认为,对于下列三种认定无效的情形在实务中如何准确界定,商需进一步研究、探讨:
第一,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上述案例中的甲公司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很广泛,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合同的性质虽然定性为借贷合同,但是难以确定甲公司经营的是放贷业务,更是难以确定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是保险资金债权投资商业地产。
第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上述案例中的甲公司系经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毋庸置疑。但是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具体实务中很难认定。
第三,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上述案例中的甲公司虽然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是经过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笔者认为甲公司应是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但是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具体实务中很难认定。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所进行的资金拆借行为即使法律上认定有效。笔者认为,仍然属企业之间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商业不动产债权抵押合同的效力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商业不动产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投资合同》及其附件或者其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者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均不影响本合同之法律效力。笔者认为,按照上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即使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主债权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亦可以单独有效,理由和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认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担保合同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当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并不意味着担保人对其担保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赔偿债权人的部分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均明确规定,在担保合同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担保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商业不动产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投资合同》及其附件或者其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者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均不影响本合同之法律效力。笔者认为,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对主合同无效的债务人应承担责任的担保。对主合同、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另有约定”时,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能独立,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在此情况下,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其法律效力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笔者特别强调的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商业不动产抵押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三、房地产登记机关如何审查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时提供文件、材料的要求,现行的法律、部门规章规定如下:
1.《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者其复印件。
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3.《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主债权合同。
笔者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和文件材料符合《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已进行抵押合同单独有效的约定,则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抵押登记申请受理并依法登记,不应受主债权合同效力的影响,理由和法律依据如下:
1.《担保法》和两个《办法》规定了相关当事人进行抵押权登记需要提交的必要文件、材料,即需要符合以上形式要件。其中《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可以用于抵押的房地产范围和特定房地产的抵押方式应由登记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作出了规定,但《担保法》和两个《办法》均未规定登记机关有义务对主债权合同内容及效力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债权合同效力的审查和判断是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的权力,房地产登记机关不具有认定债权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职能。
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篇6
关键词: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另类投资;船舶制造企业;融资
引言
我国船舶制造产业已经占据世界超过三分之一市场,2019年1~9月,我国船舶制造企业新接订单量占据全世界总市场的46.7%,手持订单量为44.4%,即使是占比最低的造船完工量,也高达37.3%(数据来自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2019年1~9月船舶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运行分析)。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在国际船舶制造市场份额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需要船舶制造企业进一步加快自身发展,才能立足于世界造船市场。由于船舶制造企业资金需求大,难以靠自身满足,绝大多数时候都采用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融资模式相对单一。近年来,也通过船舶产业投资基金等新型融资渠道解决了一部分资金用于船舶制造,但仍然远远不够。而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由于依托于规模庞大的保险资金,在支持船舶制造方面具有独到优势。
1船舶制造业特点
1.1生产过程不具备规模效应
船舶制造采用定制化生产的方式。船舶制造企业同客户签订合同后,再进行生产,而且各艘船舶的共同性较低,所以船舶制造只能通过大型单件或者小批量的方式来组织生产,难以通过组织规模生产来有效降低成本[1]。
1.2生产建设过程复杂、周期长
船舶制造生产过程大致分为:原材料准备、钢材预处理、构件冷热加工、部件装配焊接(小合拢)、分段装配焊接(中合拢)、船台(坞)装配焊接(即船体总装,大合拢)、对船体进行密闭性试验、船舶下水、码头安装(设备和系统的安装)、系泊试验、进坞倾斜试验和航行试验。而且在每个过程之间,还存在一定的时间。完成上述步骤后才能最终交付。可见,船舶制造工艺复杂、环节较多、整体耗时长。
1.3资金需求种类多、总量大
船舶制造企业的资金需求不止要满足船舶制造本身,还涉及船舶制造基础设施的建设、船舶制造技术的研发等一系列投入,因此有大量的资金缺口需求。船舶制造企业是按照建设进度进行资金回款的,但船舶制造用时长决定了资金回笼速度慢,从而进一步导致了长期占用资金额度,流动性缓慢,推升了船舶制造企业对建造资金的需求。
2船舶制造业对资金的需求与现存问题
2.1船舶制造企业的资金来源
一直以来,从商业银行贷款是船舶制造企业获得资金的主要渠道。虽然也有部分船舶制造企业通过登陆证券资本市场进行股本融资、发行债券进行债务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但融资总金额不多,占比不大。除此以外,近年来在国际上早已大行其道的船舶产业投资基金也进入了大家的视角,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渠道,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扶植。我国首支船舶产业投资基金早在2009年已投入运营,可以说,在拓宽船舶制造企业融资渠道方面,我国早就迈出了和国际化接轨的第一步。
2.2船舶制造业现有融资渠道的不足
虽然我国船舶制造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在进一步丰富,但依旧相对狭窄,对商业银行贷款的依赖性较大[2]。近年来,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国际造船市场一直在低位徘徊,船舶制造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造成新船价格普遍不高,船舶制造企业流动资金愈发紧张,寻求融资的意愿更为迫切。而商业银行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惜贷、断贷、抽贷”的意愿却越来越强,从而再次推高了银行借贷成本。2019年以来,为引导资金脱虚向实、提振实体经济发展,央行启动了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从而渐进式推动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下降。2019年8月20日首次公布的一年期LPR下降了6个基点,监管部门此举旨在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实体经济的中长期融资。截至2019年11月20日,一年期LPR已经由8月前的4.31%降至4.15%,五年期LPR也从最初的4.85%微调至4.8%。这一政策的持续推进,有助于降低实体企业的信贷融资成本,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间接融资问题,利好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业。但融资贵、融资难,尤其是筹措长期资金用于生产运营依旧是横亘在船舶制造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3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在支持船舶制造业方面的优势
3.1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含义及特点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发起设立,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3]。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属于除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之外的另类投资。与在公开市场的传统投资相比,另类投资的流动性更低,因此一般可以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是目前保险资金克服传统投资压力的重点投资方向,因此受到保险机构的青睐。
3.2保险资金与船舶制造业资金需求的适配
船舶制造企业的资金需求体现为规模大、占用周期长、融资渠道少。而保险资金相比其他融资渠道,具备三大优势:1)来源稳定。保险资金来源于财产保险、人身险等保费收入。尤其是人寿保险等期限比较长的保险,期缴的保单每年都会有持续的资金流入。2)期限长。保费来源中占比最大的是人寿保险,而人寿保险一般具有保险期限长,因而这部分资金比较适用于投资长期储蓄、国债、基础设施等项目。3)规模大。据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本年度保费收入为3.4万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17.8万亿元[4]。由此可见,保险资金恰好同船舶制造企业的资金需求特征相匹配。
3.3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支持高端制造业的政策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3月28日公布了由央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58号)。其中提到:要发挥保险市场作用,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在扩大保险资金对制造业领域投资方面。而且明确指出:积极发挥保险长期资金优势,在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通过债权、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低成本稳定资金来源。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通过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制造业发展,从政策导向上给予明确支持。3.4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探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在有力支持我国先进制造业发展方面,近年来已经做出了不少探索和尝试,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华泰资产在2017年设立了总额高达150亿元的“华泰-中国商飞债权投资计划”,为我国大飞机的研发生产提供资金支持。该保险债权投资计划期限初步定为10年,中国商飞在项目期满后可根据其对大飞机生产制造的实际资金需要决定是否延期,体现出了保险资金规模庞大且期限较长的特点。目前中国商飞已获得国内外航空公司的大量订单,未来业务发展空间巨大,批量生产能力会显著体现,盈利能力大幅提升,能够确保安全、稳定的投资回报。中国商飞将通过该项债权计划满足其初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的资金需要,而华泰资管也实现了保险资金安全、稳健的长期回报,从而实现金融与实业的双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