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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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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范文

一、森林草原防灭火学科体系建设情况

作为森林草原防灭火成员单位,一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点火器材的管控,下发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点火器材宣讲督导工作的函》,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点火器材管控,提高群众防灭火意识;二是在防火期间组织干部职工到支部共建村及结对认亲农户中开展《森林草原禁火条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防灭火知识宣传;三是是清明节来临之时,认真传达学习省州、县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及我州几起森林草原火灾问题追责问责情况的通报,要求干部庚即以各种形式对结对认亲农户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宣传,始终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扎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文明祭祀宣传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积极倡导绿色文明祭祀。构建了森林防灭火建设体系,做到管控点火器材、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森防改革后成员单位磨合中存在问题

积极响应县森林草原指挥部安排部署,积极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不定期的督察检查结对认亲农户防火工作,并要求农户思想上要进一步绷紧防灭火工作这根弦,树立防灭火警惕思想,严格按照“十户联保”有效举措,相互监督,相互宣传防火意识,防范未然之时。宣传覆盖率100%。

三、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处置办法)落实情况

为成员单位,首先成立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压实主体责任,每位干部职工都是森林草原防灭火成员,每为职工都有义务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

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范文篇2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X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X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乡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早期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协调和支持。市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给予协调和支持。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X军分区参谋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办主任、市林业局局长、市武警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协调、指导其成员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有林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工矿企业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机构或者组织,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林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经信委、市无委办、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国网X供电公司、X军区司令部、市武警支队等21个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宣传媒体做好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森林防火期期间,组织指导各类宣传媒体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市财政局: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调派警力维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打击偷盗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组织指导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依纪依法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市卫生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经信委:指导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协调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森林扑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市农业局:协调指导林区农村生产用火的管理;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园林绿化局:督促、指导抓好城市公园和城市各类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配套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市国土资源局:与林业部门做好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共建共享工作,参与森林防火应急指挥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按要求提供应急指挥地理信息系统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保障森林防火设施用地的审批与监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科技攻关、森林防火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和成果推广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森林防火期内天气气候的变化情况,提供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与林业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共同制作与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市旅游局:协调、指导风景名胜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景区(点)范围或者发生森林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国网X供电公司:与林业部门做好监控信息共建共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林区电力系统安全。

X军区司令部: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要求,实行高森林火险地区联系责任制,负责联系地区的森林防火督查及相关工作对口支持。

(三)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县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指挥,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跨市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本地森林火灾的扑救,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指导。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一般应设总指挥、副总指挥,可视火灾等级,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工作小组可以设置火情侦勘组、扑救指挥组、气象服务组、综合材料组、力量调配组、通讯信息组、后勤保障组、火案调查组、宣传报道组、救护安置组、秩序维护组和扑火督查组。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家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预警

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国家森防指标准执行。

2.预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市防火办设立监测预警中心,对全市森林火险进行实时监测。监测预警中心根据全市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森林火险等级及省和国家森防指的要求,及时会商市气象部门,制作我市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当达到黄色、橙色或者红色预警级别时,市森防指立即向全市各级森防指下发文件,并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当火险等级发生变化时,市森防指应及时解除预警信号。

3.预警响应

当黄色预警信号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启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加强防火值班调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了望监测,加强火险隐患排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县乡两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橙色预警信号后,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启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进一步加强值班调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和了望监测,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加大预警信息宣传力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

当红色预警信号后,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启动红色预警响应措施: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派出工作组进行蹲点督导检查,严格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现场工作组做好赴火场的有关准备;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处于高度临战状态。

(二)信息报告

各级防火办应当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可以通过值班电话等形式向当地防火办报警。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县市区防火办应当核实情况并上报市防火办,市防火办迅速报告省防火办。对国家森防指的卫星监测热点,各县市区防火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5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市防火办。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县市区防火办应当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并报告市防火办:

(1)受害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部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7)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

(8)需要省市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市防火办接到以上九种森林火灾的情况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防火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办)报告,并按要求报告应急救援进展等情况。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为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乡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为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二)响应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政府和森防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本地应急预案要求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前线指挥部必须准确掌握一线火情,制定周密扑火方案,确保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及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训练有素的力量为主,以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严禁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在灭火方法上,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人工扑打法、以水灭火法、风力灭火法、化学灭火法、以火灭火法、阻隔灭火法等,对于不能直接扑打或者难以扑打的森林火灾,一般采取以开设隔离带或者人工增雨的间接灭火方法为主,以直接扑打方法为辅。在扑火战术上,可以采取一点突破,两线推进;两翼对进,钳形夹击;多点突破,分段扑灭;穿插迂回,多点突破;全线封控,择机火攻;预设隔离,适时阻歼;打清结合,稳步推进;等七种基本战术。

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的医疗保障。

3.医疗抚恤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和油料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信息

通过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和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7.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8.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三)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市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时,县市区应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按通知同时启动预案。

1.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受害面积3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持续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加强卫星监测情况,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②按要求及时向省防火办、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办)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③视情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2.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受害面积在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市防火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按要求及时向省防火办、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办)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②市森防指根据需要派出扑救指导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③根据需要报请省森防指调派森警部队增援扑救。

3.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受害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市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②市森防指负责人坐阵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必要时前往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在派出扑救指导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再派出现场指挥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③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④根据县市区森防指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现场交通通信保障等工作。

⑤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防指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暨指挥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①市森防指指挥长到火灾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并设立扑救指挥、后勤保障、救护安置、秩序维持、宣传报道等专门工作组,科学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②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前往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应急救援。

③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④报请省森防指增派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火灾扑救。

⑤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

⑥组织统一森林火灾信息,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⑦视情况紧急调拔扑火物资和设备。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医卫应急队伍,转移受威胁群众。

五、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二)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城市五区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由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三)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总结。

(四)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群众居住工程的恢复重建。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按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建立1支规模适当的应急森林消防队伍。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1支以上规模适当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必须建立1支规模适当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当地防扑火需要的群众森林消防队伍。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上述扑火队伍为主,当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协调实施。

调动驻株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部队调动有关规定协调执行。

(二)物资保障

以按需储备、本级保障为主、上级补充为辅的原则,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按照国家规定,市级物资储备库应储备500万元以上的物资,每年更新不少于150万元;重点林区县物资储备库应储备200万元以上的物资,每年更新不少于50万元。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应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扑救火灾应急所需。具体标准按《全国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执行。

县市区扑救森林火灾物资不够时,可向市森防指申请物资援助。市扑救森林火灾物资不够时,可向省森防指申请援助。

森林消防队伍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按标准配备。其他临时参加救灾队伍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配备和收回。

应急救灾时,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X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四)通信保障

市、县二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做好火场通信保障工作。

七、附则

(一)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