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审计案例(精选8篇)
采购审计案例篇1
关键词: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7-0096-02
程序化和规范化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内在要求,强化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的管理已经成为一项客观需求。
一、采购信息[1]
采购信息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的首要步骤。采购活动的法律制度、政策、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中标公告或成交结果、供应商资格条件、评价方法和标准、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信息统计等采购信息能否平等、高效、及时地传递到所有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手中,直接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授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竞争水平和采购效益的问题。采购人应及时采集公共采购的各类信息,交付信息机构进行,以有效、便利地进行信息递送。
实践中,采购信息应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平等、公平的原则。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但应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可人为设置“歧视性壁垒”,不可提出品牌需求。第二,加强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对于的采购信息,应积极进行“降密”和“去密”处理,最大限度地公开项目的采购信息,从而确保所有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供应商参与到项目采购之中,避免寻租和垄断的滋生,杜绝“电子行业”和“行业电子”等问题。
二、遴选供应商
遴选供应商是直接关系到采购合同授予是否公正的一个关键环节[2]。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须依据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等客观因素,对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资格、报价、能力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提出候选单位建议,列明候选单位的优先顺序;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和候选单位建议择优确定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单位。
供应商遴选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面,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必须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装备采购条例》等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条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规定“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评审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公告的同时,应明确并公开遴选供应商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由一系列评审要素和评审指标组成,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技术因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人员技术掌握和运用程度、制造能力、专业设备数量和制造能力等;二是管理因素,包括供应商的管理制度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能力等;三是价格因素;四是履约保障因素,关键衡量其能否及时有效地履行合同,能否及时进行维修保障;最后,对供应商信誉、保密等方面也要设定严格的评定标准。
三、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
无论采取招标,还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哪种采购方式,都要通过后续谈判明确合同条款。一般来讲,公共采购合同文本一般由采购人组织起草完成,并与供应商共同协商和阅签。
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事无巨细,详细写明所有协议内容。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为合同履行、检验验收、交接交付、纠纷处理等日后工作提供便利和依据,合同双方需将所有谈判达成的意见明确写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之中。第二,掌握并熟练运用谈判技巧。第三,组织合同专家参与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公共采购合同涉及技术、价格、法律、社会实践等领域的知识,因此,为了提高谈判和文本起草的效率,应组织技术、价格、法律和谈判等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和起草小组,而且应保证专业人员人数不少于小组的三分之二。第四,保证合同文本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审定合同文本草案
由于公共采购关系到公众和社会利益,所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审定制度,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行使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竞争采购,提高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把关作用,采购合同文本的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状态、经费和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3]。
审定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严格落实全面性审查和真实性审查要求。一方面,严格把握审查内容的全面性。如装备采购合同法规要求:“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装备技术状态、经费、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另一方面,严格审查文字内容的真实性、供应商资格的真实性以及供应商遴选过程的真实性。文字内容不真实,违背采购人真实意图和公共利益的,应立即进行改正;供应商资格不真实的,以及选定供应商过程不真实的,应当取消相应的成交通告,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签订合同
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审定并批准合同草案文本后,公共采购合同订立业务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公共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方面,合同签订说明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要约和承诺已经达成一致,公共采购合同至此宣告成立。但是,由于公共采购合同关系到公众、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要求经过双方、尤其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后才能获得法定效力。
另一方面,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要适格。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适格就是要求代表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签订主体要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授权。
六、合同签章
合同签章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合同经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确认后生效”,即“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并由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借鉴装备合同经验,为了充分维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除装备合同以外的其他公共采购合同也应经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确认[4]。
七、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最具实质意义的环节。公共采购合同具备了法定的生效要件,即具有了法律效力,便对采购人和供应商产生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公共采购合同效力管理工作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应以盖章日期为准。第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地位。公共采购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协议、纪要、文件,凡与合同条款有冲突的均无效,相关内容应以合同文本的约定为准。第三,公共采购合同的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公众、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事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合同确认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非法取得的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装备采购条例》第41条也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在装备采购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装备采购合同报总装备部备案。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装备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设立合同备案法律制度的目的,一是通过备案制度便于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对公共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合同订立过程的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5]。二是通过合同备案,可以及时了解公共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采购经费的控制情况,以及便于采购经费的及时拨付。三是便于其他供应商了解、查阅和掌握采购合同的有关情况,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总之,实行公共采购合同的备案制度对促进合同订立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采购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红军,王春光、论公共采购信息制度的完善[J]、公共支出与采购,2007,(5):46-47、
[2] 马海涛,姜爱华、政府采购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2-128、
[3] 白海威,王伟,夏旭、装备采购合同管理研究[J]、装备指挥技术学院学报:2005,(2):6、
采购审计案例篇2
论文摘要:在并购裁决的司法审查方面、欧盟有着完善的立法体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欧盟并购司法审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明确了主体的范围、赋予了“直接且个别地”受到并购裁决影响的第三方的资格,同时也规范了的 法律 依据以及判决的法律效力。但欧盟并购司法审查也遇到审查时间过长、效率低下的难题。
自欧盟初审法院在2002年撤销了委员会禁止并购的三个裁决、欧盟并购控制的司法审查就受到了高度的关注2006年6月13日、初审法院撤销了委员会同意索尼和bmg并购的裁决,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审查对并购控制的影响。初审法院和欧洲法院通过其判例所建立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在推动欧盟并购法律体系的 发展 方面发挥了中心的或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欧盟并购司法审查概述
1、欧盟司法审查的机构。欧盟的机构包括: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审计法庭、欧洲中央银行、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在这些机构中与并购司法审查有关的包括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
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的职能在于确保欧盟法律在所有欧盟国家得到一致的解释和运用、同时确保欧盟成员国和机构依法行事。法院有权解决发生在欧盟成员国、欧盟机构、 企业 和个人之间的争端。
初审法院(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cfi)属于欧洲法院的内设审判机构。初审法院仅就部分案件行使管辖权——负责初审由 自然 人或者法人直接提起的诉讼、以及欧共体机构与其雇员之间的争议。当事人如果对于初审法院的决定不服、依法可以上诉至欧洲法院。但上诉的理由严格限定在三个方面,即初审法院欠缺管辖权、违反程序规则或错误适用欧盟法。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mission)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决定。在竞争法领域,委员会负责《欧共体条约》和理事会的相关条例(如《欧共体并购条例》)的实施。在这一点上,委员会的职能类似于成员国的竞争主管机关。欧盟对并购决定的救济主要是通过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来实现的。根据欧盟法律,对于“具有欧共体因素”(concentration with amunity dimension)的并购交易、委员会有权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或禁止并购的决定。不服委员会决定的并购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人可以向初审法院提讼、初审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还可以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
2、欧盟司法审查的内容。一般认为、欧洲法院作为欧盟主要的司法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判欧洲联盟内各成员国之间以及各成员国同欧盟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事实上,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欧盟法院更注重于对欧盟机构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即对欧盟议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以及成员国作出的法令、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欧共体条约》第230条确立了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法院有权审查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通过的法令的合法性,有权审查理事会、委员会和欧洲中央银行法令的合法性、以及审查欧洲议会直接对第三方产生法律影响的法令的合法性。为达到上述目的。法院有权管辖由成员国、欧洲议会、理事会或委员会以能力欠缺、违反基本程序规则、违反条约或相关实施规则、以及权力滥用为由提起的诉讼:法院有权管辖由审计法庭和欧洲中央银行为保护其特权而提起的诉讼: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针对送达给他的裁决提讼、或者针对一项虽然是以规章形式作出的或是一项送达给他人的裁决、但直接地、个别地涉及到他本人利益的裁决提讼。
3、欧盟并购司法审查的规范。《欧共体条约》第230条涵盖所有针对欧共体机构行政行为的诉讼因此针对委员会并购裁决的诉讼也受该条约的调整《欧共体条约》的相关条款以及由此发展起来的案例法成为对并购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规范。其中、重要的规范包括的主体、的依据和判决的效力等规范。
二、并购司法审查的主体
可以提起并购司法审查的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并购方、即收到委员会裁决的自然人或法人:另一类是尽管没有收到委员会裁决、但却“直接地且个别地(directlvandindividua11v)”受到裁决影响的第三方。
(一)并购方的诉讼资格
1、并购被无条件同意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从接到同意并购的裁决之日起、并购方就有资格提出针对委员会裁决的诉讼。但是初审法院多次表明,人必须证明其有充分的利益提出针对委员会裁决的诉讼、否则将不会被受理。当一项并购被无条件同意时、并购方通常没有充分的诉讼请求向初审法院提出、因此提起的诉讼将会被认为没有法律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并购方提起的诉讼将会被驳回。
2、并购被委员会附条件地同意的情形在一些并购案件中,并购方可能会作出某些自我限制性承诺、以换取委员会对并购方案的附条件同意。在并购被同意但附有条件的情况下、并购方是否有资格针对其作出的承诺提讼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一项针对承诺的诉讼、只有在同意并购的裁决是以承诺作为条件时才会被受理。但也有人认为即使并购方实施了承诺也无资格对承诺提出、因为承诺是他们自愿付诸实施的。法院并未对这一问题直接予以说明、但在一些案件中、初审法院暗示承诺不应被作为无效之诉的标的。
实践中,情况会更复杂。在一些案件中、委员会可能施加压力、促使并购方作出超越它们所期望的利益的承诺。在这些案件中。并购方可能主张他们不是自愿作出承诺,因而可以向初审法院提讼。他们认为、委员会将承诺作为同意并购的必要条件是一个明显的错误、并期望法院作出判决,使并购交易被无条件同意。目前还没有此类的案件被并购方提交到初审法院。
3、委员会拒绝审查并购交易的情形在一些情况下。委员会可能会认定某项并购“不具有欧共体因素”(不符合欧共体并购审查门槛)而拒绝审查。在assicurazioni generali & unicredito v、mission案中,委员会认为提交的并购交易不符合《欧共体并购条例》规定的“集中(concentration)”。因而,它没有作出同意或禁止并购的裁决。并购方到初审法院、主张委员会应该对并购交易进行审查初审法院认为并购方有资格提讼,因为委员会拒绝根据《欧共体并购条例》审查并购方之间并购行为影响到了他们的法律地位。
4、并购案件被移送给成员国的情形如果委员会认为一项并购仅仅产生国家或地区性的影响时、委员会将移送该案件给成员国竞争机构并购方可能会以委员会移送案件的裁决违反了《欧共体并购条例》而提讼在royal philips electronics nv v、mission案件中,初审法院认为委员会将案件移送给成员国竞争机构的裁决排除了使用《欧共体并购条例》对该案件的审查,这将剥夺《欧共体并购条例》赋予他们的权利。从而影响到他们的法律地位。初审法院指出:每一项裁决所引起的、并购审查法律体系方面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并购方的法律地位、而且会影响到第三方。在这些案件中,初审法院在很大程度上认为、并购方有资格对委员会将案件移送给成员国竞争机构的裁决提讼。
5、并购被否决的情形在委员会否决一项并购计划的情况下、并购方将有资格针对这一裁决提讼即使是并购方在委员会作出否决裁决之前已经撤销了并购计划。并购方仍保留委员会的资格。在mci inc、v、mission案中,初审法院指出:尽管mci和sprint在委员会作出禁止并购裁决的前一天撤回了并购申请、但mci仍有资格对委员会的禁止并购裁决提讼。
(二)第三方的诉讼资格
如果第三方能表明其受到委员会并购裁决直接且个别的影响。他们将有资格向法院提讼。第三方可以对同意或禁止并购的裁决提讼、也可对附条件的裁决提讼。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受到并购裁决“直接且个别地”影响是获得诉讼资格的重要因素。在plaumann v、mision案中。欧盟法院的判决指出:“没有接到裁决的其他人只有在下列情形才能主张其个别地受到裁决的影响:他们所具有的特有属性使其受到裁决的影响、或由于某些环境使他们和其他人有所不同。这些因素使他们个别化、就像收到委员会裁决的人一样”。
第三人可分为两种类型:竞争者和其他利益关系方。(1)竞争者。竞争者通常被认为是受到裁决“直接或个别”影响的人。(2)其他利益关系方。任何主体依据《欧共体并购条例》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没有受到委员会的尊重,将有权到初审法院,但是他们没有权利针对裁决中的实体权利提讼。例如,《欧共体并购条例》确立了委员会有义务在并购调查过程中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如果委员会在并购调查过程中没有尊重职工代表的这一权利、职工代表就有权申请撤销委员会的裁决。但是、如果他们的这一权利得到了委员会的尊重、他们将没有资格针对委员会裁决的实体部分提讼。
三、的依据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30条的规定,针对委员会的诉讼可以基于四个方面的理由:能力欠缺、违反基本的程序性规则、违反欧共体法或与欧共体法实施有关的法规、滥用权力。
1、能力欠缺。委员会的行为应限于欧共体法及二级立法赋予的权力。如果委员会超越权限作出裁决。原告可能会要求初审法院撤销这一裁决但是以这一理由提讼的案件几乎没有如果原告仅以委员会能力欠缺为由提讼、这一理由将很难为初审法院所接受。
2、违反基本的程序规则。在并购案件中,如果委员会的裁决缺少充分的理由阐述、或委员会没有尊重并购方或法律授权的第三方的程序性权利、委员会的裁决可能会因程序瑕疵而被撤销对裁决理由缺少充分的阐述通常也将导致裁决被撤销。《欧共体条约》第253条规定了阐明理由的责任: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共同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以及理事会或委员会通过的法令。应阐明它们所依据的理由。
《欧共体并购条例》赋予并购方和某些第三方获得听证的权利在并购调查中、这些人被赋予表达他们观点的权利如果委员会没有为它们提供表达观点的机会将导致裁决被撤销下列情形也会被视为程序瑕疵:委员会没有公开某些可能影响程序的进程和裁决内容的文件:委员会在最终裁决时没有给各方发表意见的机会。
3、违反欧共体法。违反《欧共体条约》(或与之相关的规则与条例)以及欧共体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的依据。《欧共体并购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一项并购如果不产生或增强企业的支配地位进而严重妨碍共同体市场或其主要部分的有效竞争、将被视为与共同体市场相容。”第2条第3款规定:“一项并购如果可能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性地位、从而严重妨碍共同体市场或其主要部分的有效竞争、将被视为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容。”《欧共体并购条例》第2条第2款和第3款确立了并购审查的实质标准。因而,初审法院对并购裁决的审查一般均集中于判断委员会是否正确运用了这一实质审查标准这将意味着委员会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并购是否产生或加强支配性地位。如果委员会没有这样做。初审法院将认定委员会违反了《欧共体并购条例》。
4、权力滥用。如果委员会存在滥用权力的行为,基于这些行为而作出的裁决将被撤销。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依据这一理由提起的诉讼
四、判决的效力
初审法院有权撤销委员会的裁决但是无权用判决书来代替委员会的裁决。《欧共体条约》第233条规定:“(欧共体)机构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其不作为被认定为违反本条约,该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履行法院的判决”委员会禁止并购的裁决被撤销并不意味着并购是合法的、并购方仍需要获得来自委员会同意并购的裁决,才能继续实施并购计划。
如果委员会对一项并购作出了禁止并购的裁决、但该并购已经被实施、则委员会可以作出第二份剥离的裁决以修复有效竞争。如果初审法院撤销了第一份禁止并购的裁决、则第二份剥离的裁决也将不再有效、因为第一份裁决是第二份裁决的基础。
在审查委员会涉及罚金或阶段性罚款的裁决时、初审法院享有不受限制的管辖权、它不需要将案件交还给委员会另行作出罚金处罚裁决。而是可以直接撤销、减少或增加罚金或阶段性罚款。
五、欧盟并购司法审查中的问题
(一)审查程序的严重拖延
初审法院对并购裁决的司法审查通常会持续很长时间。据国际商会(icc)统计、初审法院的审理时间平均为32个月、欧洲法院的平均审理时问也达到29个月即使启用快速审查程序也要超过7个月。在并购领域、商业时机稍纵即逝而在kali与salz并购案中、经过长达4年的审查后。欧洲法院才撤销了委员会附条件同意的裁决。这种拖延实质上剥夺了并购方寻求法院救济的实体利益。下表是部分并购案件的审理时间表:
(二)拖延的原因
造成审理拖延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1)工作语言。初审法院正式的官方语言是法语。因此、在司法程序中所有文件必须被译为法语、这将是一项耗费时间的工作。(2)工作负荷。沉重的工作负荷是初审法院工作拖延的主要原因目前仍难以估计未来初审法院的案件量是增加还是减少。(3)专业技术。初审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官并不都是专门从事竞争领域研究的人士,因而可能会增加案件的分析时间。(4)冗长的文书。初审法院的分析表明,原告提交的过于冗长的诉讼文书也是造成拖延的另一原因。初审法院指出: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以及司法行政工作的利益、诉讼文书应当着重于重要的事项并且尽可能地压缩冗长的诉讼文书使案件的档案工作变得异常复杂、这将大大影响案件的处理速度。
(三)可能的解决途径
1、“快车道”审查程序为了减少处理案件的时间、初审法院于2000年11月建立了快速审查程序(the expedited procedure)、也称为“快车道”程序(the“fast track”procedure)。快速审查程序注重i=i头程序而非书面程序、因而审理速度有了明显的提高。为了启动这一程序、原告必须向法院提出单独的申请、初审法院将根据申请个案地作出是否启动快速审查程序的决定。2005年1o月12日、初审法院对诉讼程序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这次修改的目的在于限制申诉和辩解的数量、以及状和答辩书的总长度、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审理效率。“快车道”程序是相当成功的。但是个别审查制又使它难以解决所有并购案件的严重拖延问题
2、新建欧盟竞争法院国际商会竞争委员会建议新设一个审判庭来处理竞争案件、以提高并购案件的审理速度。处理竞争案件的审判庭(也就是竞争法院)的建立可以适用已经存在的《欧共体条约》第225条第a款规定的机制这一机制曾用于建立审理公务员案件的公务员法庭。
建立竞争法院有以下优势:(1)量身定作的程序规则可以有效解决初审法院工作语言的问题。(2)如果审判庭专注于解决并购或竞争案件、它的工作负担将得到适当调整、从而使紧急的案件,尤其是并购案件、得到快速审理。(3)竞争法院专职法官的专业技能将得到更高的提升、从而使他们能更快地处理并购或竞争案件。但是建立竞争法院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可能需要很多年的时间。因此、建立竞争法院是一个长期的工程,为了解决审理时间过长的问题、在初审法院内部建立一个特别法庭审理竞争案件、将是一个明智的临时解决方案。
六、欧盟并购司法审查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并购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经过多年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体系。这一特点不仅体现在立法上的严谨性、而且也体现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而我国的并购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却刚刚起步、在许多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改进。
1、制定专门法规、完善并购司法审查立法体系。目前我国对并购裁决的司法审查没有专门的规定、因此、针对并购裁决所提起的诉讼应纳入一般行政诉讼的范围。并购裁决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所不同,其不仅会对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而且往往涉及较强的专业性问题、如果完全适用一般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定,会出现诸多问题。制定并购案件司法审查的特别规定、可以更好地适应此类案件审理的需要、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制定针对并购裁决司法审查的专门法规,可以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并购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也可以采取在将来制定的 企业 并购立法中予以专门规定
采购审计案例篇3
关键词:地质调查项目 实施方案 预算审核
在“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为适应财政体制和科技体制的变化,地质工作主动进行了调整改革,确立了九大计划、50项工程、300多个项目,建立了以预算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为地质工作出成果、出人才提供了有力保障。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项目组织实施和项目库完善工作的通知》(中地调函[2016]31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项目实施方案预算及入库材料审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由大区项目办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预算进行审核。本文从审核重点、审核情况和工作建议等三个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预算审核工作做简单的论述。
一、审核重点
(1)项目实施方案编报要以二级项目为基本单元,编制三年支出规划。
(2)审核主要工作量与“二上”预算数的一致性,审核2016年主要工作量是否在预算上落实,保证向财政部报送的项目主要工作量不缩水,审核2016年度预算与“二上”预算数的一致性。
审核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与 “二上”预算数的一致性,重点关注主要实物工作量的一致性。
(3)审核人员费、委托业务费、出国费和设备购置费与“二上”预算数的一致性,若不一致,是否在合理范围内,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4)审核预算部分与技术部分的匹配性。预算中的主要工作量与技术方案的主要工作量是否一致;预算中安排的人员费、委托业务费、设备使用和购置费、出国费等重点费用在技术方案中是否有支撑。
(5)审核重点费用的合规、合理性。
人员费:审核人员费占按扣除外协后项目预算的比例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设备使用和购置费:审核设备购置费是否突破扣除外协后项目预算的10%;不再实行跨二级项目统筹使用设备费;设备购置和折旧只能选其一;是否能正确划分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是否将应列入办公设备的列入了专用设备;是否以独立章节编写“设备使用与购置计划”。
委托业务费:审核委托业务费占项目预算的比例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是否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协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地调局《关于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执行;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委托; 2016年续作的委托业务可以继续委托原受托单位;按规定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是否明确采购方式;对直接委托项核查是否附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及单位内部公示材料。
出国(境)、外事接待和涉外会议等外事活动费用。审核是否列入2016年局国际合作计划;出国做项目应列入差旅费而不是出国费。
二、审核情况
(一)送审材料的规范性方面
个别项目存在初审没有经济专家,预算编制人、审核人未签章,项目中期支出规划表和项目工作手段预算表缺少总预算和2017、2018年预算等问题。
(二)与“二上”预算的一致性方面
中期及年度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中期及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工作量,货物、工程及服务的政府采购预算,人员费、委托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出国费、安措费等重点支出,实施方案与“二上”预算不完全一致。其中个别项目面积性工作量不一致,要求核查修改;委托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与二上预算相比调增比例大的,要求修改。
(三)预算的合规、合理性方面
(1)有的项目未能正确理解以二级项目为基本管理单元,分子项目预算了设计论证编写、成果报告和印刷出版费用。
(2)有的项目委托业务费超控制比例问题突出,大大增加了管理风险、预算执行风险和财政审计风险。
(3)有的项目对《关于加强地质调查项目委托业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中地调函[2016]87号)的理解不够透彻,委托业务承担单位确定的方式错误,且有的没有纳入政府采购,个别项目存在局属单位之间相互委托情况。
三、工作建议
出国费、安措费在“二上”预算里是包含在某些科目下的,没有单独列示;货物、工程及服务的政府采购预算无“二上”预算,故无法进行一致性的核对。2016年续作的委托业务,其是否续作目前只能单方面从项目单位获得,没有依据。建议将上述费用和是否续作单独报上级审批。
存在一种情况,即项目单位在按审核意见修改的同时,还对审核意见之外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这是审核工作不严密的地方,也是不可避免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一方面希望项目单位将所有的修改逐条写进修改说明,另一方面要求审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除了针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还要对主要工作量和重点费用进行再次把关。
建议加强对项目单位预算编制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新的预算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的学习培训,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参考文献:
[1]《关于做好2016年项目组织实施和项目库完善工作的通知》(中地调函[2016]31号)
[2]《关于做好2016年项目实施方案预算及入库材料审核工作的通知》
采购审计案例篇4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对开展绩效审计十分重视,为了积极推动绩效审计的开展,《审计署2003至 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实现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益审计并重,逐年加大效益审计分量,争取到2007年,投入效益审计力量占整个审计力量的一牛左右。”时至今日,时间已经过半,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现状如何,与先进国家相比存在哪些差距,还有哪些需要完善或改进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中美两国政府审计机关执行的部分绩效审计案例的比较分析,探讨上述问题,以期对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工作有所裨益。
一、美国政府绩效审计
美国最高审计机关GAO在绩效审计方面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经验对其他国家的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影响巨大。2004财政年度,美国共进行了66个绩效审计项目,以下是我们从中筛选的三个典型案例。
(一)美国政府电子化项目
1、背景和缘由。近年来,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提高政府实现电子化的能力。通常这些政府电子化动议并没有直接的拨款,而是依赖于多种资金来源,包括合作机构的货币投入,GAO被要求复核在2003和2004财政年度,机构是否按计划额度投入资金以及投入的及时性。
2、目标、范围及方法。审计目标是:(1)审计在2003和2004财政年度联邦机构是否按计划数额对10个依赖这些投入的政府电子化动议进行了投入;(2)审计这些投入的及时性以及在每个财政年度投入迟缓的原因。
审计人员在管理者和资金合作机构那里获得详细的资金数据和支持性文件,分析后与一些机构的官员进行了讨论,并且从机构官员那里获得有关差异的解释。
审计人员在判断合作机构投入的及时性时,采用的是比较财政年度要求的时间与管理者和资金合作机构签署的正式谅解备;忘录和机构间协议的日期。他们同日寸从机构官员那里获得资金在财政年度投入迟缓的主要原因。
3、审计发现。大部分的联邦机构在2003和2004财政年度按初始的计划投入了资金。但是,在2003财政年度10个动议中有6个动议以及在2004年度10个动议中有9个动议并没有按资金计划进行充足的投入。机构对投入小于计划的解释是:(1)类似资源作为资金替代物进行了投入;(2)没有从政府管理预算办公室(OMB)那里获得反映资金计划数额的预算指南;(3)不能获得批准以从其他账户获取资金;(4)在2003财政年度进行了组织重组。
4,审计建议。为了避免错误并更好地帮助管理机构获得资金以支持政府电子化动议,审计人员建议OMB的主任应采取措施以使OMB对合作机构的预算指南能正确地反映每个动议的资金计划。
5、对审计建议的反馈。审计人员从OMB政府电子化办公室代表那里获得了本报告的口头评论,这些代表一般同意报告内容和建议以及提供的技术评论。
(二)合同管理一空军应该在购买空中预警与控制系统(AWACS)时作出改进;
1、背景。从2001年以来,空军购买副翼和整流罩的价格从1986年最后一次购买以来分别增长了442%和 354%。购买保护罩的价格从2001年9月到2003年9月,单价几乎翻了一番。
2、审计缘由和审计目标。2003年3月,GAO收到一份认定,说空军在购买AWACS备件时向波音公司进行了过多的支付。GAO要识别备件的价格增长情况并且确定空军是否获得并评价了充分的信息以保证价格是公平合理的,同时GAO也考察在采购备件的竞争程度。
3、范围和方法。审计人员复核了空军的合同文件,并和空军中涉及每项交易的成员进行了讨论,包括订约官员、谈判者以及价格分析师。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审计人员对飞机备件价格进行了调整。
为了决定空军订约官员是否获得并评价了足够信息以保证波音公司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同时也为了确定在购买备件时的竞争程度,审计人员与国防部合同管理局(DCMA)代表进行了讨论,并且获得了由DCMA和国防部合同审计局(DCAA)准备的报告和分析。审计人员复核了空军合同文件,和涉及购买备件的订约官员、谈判者和价格分析师进行了讨论,同波音公司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参观了波音的生产设施。
审计人员在2003年8月到2004年12月间根据公认政府审计准则进行了复核。
4、审计结果。审计人员发现空军订约官员没有获得和评价适当的价格信息,而这是在购买备件时获得公平合理价格的基础。而且空军没有充分考虑国防部合同审汁局(DCAA)和国防部合同管理局(DCMA)对这些购买的分析,这些分析显示更低的价格才是合适的。相反,订约官员依靠波音的判断分析来支持波音建议的价格。
在认定中提及的对备件的购买都没有通过竞争进厅。根据空军文件,波音是这些备件的唯一提供者。然而DCMA的分析建议副翼的购买可以是竞争性的 、
5、建议。建议国防部长应该指导空军部长:(1)保证订约官员获得并评价可用信息,包括DCAA和DCMA提供的分析,以及其他需要的以获得公平合理价格的数据; (2)如果可行的话,在AWACS备件的购买中,建立一个促进竞争的战略;(3)搞清楚空军获得AWACS图样和技术数据的途径,包括空军和波音公司对数据的权利。国防部评论,同意GAO的建议,并且建立计划以实施这些建议。
(三)财政管理——在满足《不适当付款信息》法案要求对面临的挑战
1、背景。2001年的总统管理议事日程(PMA)把不适当付款领域作为一个可以改进的方向。PMA包括五个政府动议,其中之一是改进财政管理,它把不适当付款作为优先项目。2004年8月,联邦机构把消除不适当付款作为一项具体的方案动议。
2、GAO审计的缘由。2004财政年度是联邦机构应《2002不适当付款信息法案》(1PIA)要求报告不适当付款信息的第一年。在过去几年中增加的报告范围显示,在联邦机构中不适当付款是一个重要且广泛存在的问题。因为众议院对不适当付款问题的关注,要求GAO报告机构在易于进行重大不适当付款的方案和活动方面执行评估要求的程度以及由机构估计的每年的不适当付款额。
3、范围和方法。审计人员复核了对于美国合并财政报表重要的35个机构中的29个机构2004财政年度的绩效责任报告,以获得关于法案以及相关的管理与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又复核了相关的机构文件,包括战略计划、机构。业绩计划和报告、机构审计·报告以及机构方案合作者的报告等。审计人员完成了2004财政年度70个关键项目的复核,并和机构取得联系搞清楚回复、要求的额外信息并且更新最初的回复。审计工作的依据是美国公认政府审计准则。
4、审计结果。作为对新的IPIA要求的遵守,联邦机构总体上在识别易于进行的不适当付款方面取得了进步。在收到报告的29个中有23个对所有的方案和行动进行了风险评估。但尽管有新法案强调的对不适当付款的报告要求,仍有一些机构没有对所有方案进行风险评估。
政府的不适当付款的数量仍然未知,除了没有评估所有的项目外,机构并没有准备他们所认定的所有敏感项目的重大不适当付款数额。
5、结论。衡量不适当付款以及设计和实施行动以减少或消除它们是不容易的任务。政府降低不适当付款努力的最终成功,部分地取决于各联邦机构持续的勤奋和对完全遵守法案和相关OMB指南的承诺。每个机构、政府、国会对实施法案的认识将决定总体的效果和机构降低不适当付款的水平,并且保证联邦资金有
效的使用和用于预期的目的。
6、建议,建议政府管理预算办公室(OMB)主任:(1)
要求那些没有遵守IPIA要求的机构或没有对所有方案和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的机构设立时间框架,并且识别在履行风险评估和满足报告要求时需要的资源;(2)建立一个计划以向那些没有执行风险评估或没有满足报告要求的机构提供资源;(3)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考虑对于任何 OMB认为没有遵守IPIA要求严重的或落后的机构建立惩罚措施的可行性。
二、我国政府绩效审计
尽管我国目前绩效审计在政府审计总量中所占比重较小,但是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如广东省深圳市、山东省青岛市等,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已经开始积极地探索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道路,实施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审计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下是我们选取三个典型案例。
(一)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采购及大型医疗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绩效审计,…
1、选择项目。在确定审计项目时,首先考虑了它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在2002年3月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代表们对某医院购置价值4000万元的核磁共振设备预算提出质疑,认为目前不必再添置此类设备,这项预算被暂缓安排。这引起了审计局的注意,于是审计局研究决定2002年对市卫生系统医疗设备采购及大型医疗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审计。审计人员在收集该项审计的背景资料后,经与主管部门商讨,建立了该项绩效审计的考核指标,并编制了取证表格,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审计方案。
2、实施审计。2002年8月至11月,审计人员对深圳市人民医院等12家市属医院及卫生局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审计组先选点进行制度测试,试用考核指标。根据实际发现的问题,适当修正审计目标和评价标准,调整审计方案,进一步明确审计内容和工作步骤。
采购审计案例篇5
关键词: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
程序化和规范化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内在要求,强化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程序的管理已经成为一项客观需求。
一、采购信息[1]
采购信息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的首要步骤。采购活动的法律制度、政策、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中标公告或成交结果、供应商资格条件、评价方法和标准、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信息统计等采购信息能否平等、高效、及时地传递到所有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手中,直接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授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竞争水平和采购效益的问题。采购人应及时采集公共采购的各类信息,交付信息机构进行,以有效、便利地进行信息递送。
实践中,采购信息应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坚持平等、公平的原则。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但应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可人为设置“歧视性壁垒”,不可提出品牌需求。第二,加强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对于涉密的采购信息,应积极进行“降密”和“去密”处理,最大限度地公开项目的采购信息,从而确保所有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供应商参与到项目采购之中,避免寻租和垄断的滋生,杜绝“电子行业”和“行业电子”等问题。
二、遴选供应商
遴选供应商是直接关系到采购合同授予是否公正的一个关键环节[2]。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须依据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等客观因素,对参与采购的供应商资格、报价、能力进行评审,并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提出候选单位建议,列明候选单位的优先顺序;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和候选单位建议择优确定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与单位。
供应商遴选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面,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必须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装备采购条例》等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基本条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条件。同时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规定“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评审工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公告的同时,应明确并公开遴选供应商的评审标准。评审标准由一系列评审要素和评审指标组成,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技术因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人员技术掌握和运用程度、制造能力、专业设备数量和制造能力等;二是管理因素,包括供应商的管理制度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系统运行情况、质量管理控制能力等;三是价格因素;四是履约保障因素,关键衡量其能否及时有效地履行合同,能否及时进行维修保障;最后,对供应商信誉、保密等方面也要设定严格的评定标准。
三、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
无论采取招标,还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哪种采购方式,都要通过后续谈判明确合同条款。一般来讲,公共采购合同文本一般由采购人组织起草完成,并与供应商共同协商和阅签。
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事无巨细,详细写明所有协议内容。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为合同履行、检验验收、交接交付、纠纷处理等日后工作提供便利和依据,合同双方需将所有谈判达成的意见明确写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之中。第二,掌握并熟练运用谈判技巧。第三,组织合同专家参与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公共采购合同涉及技术、价格、法律、社会实践等领域的知识,因此,为了提高谈判和文本起草的效率,应组织技术、价格、法律和谈判等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和起草小组,而且应保证专业人员人数不少于小组的三分之二。第四,保证合同文本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审定合同文本草案
由于公共采购关系到公众和社会利益,所以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必须按照特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公共采购合同文本审定制度,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行使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竞争采购,提高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把关作用,采购合同文本的审定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状态、经费和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3]。
审定公共采购合同文本草案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严格落实全面性审查和真实性审查要求。一方面,严格把握审查内容的全面性。如装备采购合同法规要求:“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装备技术状态、经费、价格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另一方面,严格审查文字内容的真实性、供应商资格的真实性以及供应商遴选过程的真实性。文字内容不真实,违背采购人真实意图和公共利益的,应立即进行改正;供应商资格不真实的,以及选定供应商过程不真实的,应当取消相应的成交通告,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签订合同
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审定并批准合同草案文本后,公共采购合同订立业务部门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公共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方面,合同签订说明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要约和承诺已经达成一致,公共采购合同至此宣告成立。但是,由于公共采购合同关系到公众、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要求经过双方、尤其是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后才能获得法定效力。
另一方面,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要适格。公共采购合同签订主体适格就是要求代表采购人和供应商的签订主体要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授权。
六、合同签章
合同签章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合同经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确认后生效”,即“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并由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管理专用章后生效。”借鉴装备合同经验,为了充分维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维护合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除装备合同以外的其他公共采购合同也应经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的签章确认[4]。
采购审计案例篇6
(一)规范采购运行机制
一是着力推进法规制度建设。军队物资集中采购现行规章制度对采购工作的诸多细节规定的还不够明确,对多种违规行为也缺乏刚性制约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下一步,应尽快出台《军队物资采购条例》,同时结合形势任务变化、军地采购行业发展以及国家加入GPA谈判动态,集中补充、修订一批现行规章,构建科学完善的军队物资集中采购制度体系。
二是采购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在采购工作中,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和物资采购机构要积极宣传、协调,进一步理顺各种关系,争取其他部门的理解支持。更重要的是,要前伸后延,主动为事业部门编制预算和提报需求提供专业依据,参与采购目录和采购预算制定工作,参加采购专项审计等;有效利用集中采购平台,在各部门间做好相关信息的引导传递,更加开放采购过程;对重点环节和文书实行部门联审联签,主动寻求监督。
三是发挥其他部门职能作用。事业部门要科学编制物资采购预算、合理提报采购需求,认真履行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审核及采购过程、物资审价和质量验收监督职能。财务部门要做好采购目录和采购预算制定,落实采购目录下发和采购预算抄送制度,加强“源头管控”和“末端约束”,凡与经费预算安排不一致的采购项目,不纳入集中采购计划;凡未纳入集中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不办理资金支付。
(二)加强采购能力建设
一是规范采购操作规程。通过实践探索,“分段式”采购是目前比较科学的采购操作模式,即将采购全程分为采购准备、采购实施、合同管理和验收服务四段任务,分别分配给相应的部门,并严格规定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工作交接标准,由负责后一阶段工作的部门对负责前一阶段工作的部门进行交叉监督。加强分工协作,在协作主体上与上级机关、部队用户、科研单位、供应商等搞好协调与沟通,在协作内容上注重对采购环节的衔接、采购信息的传递、采购资料的移交等。
二是合理选用采购方式。优化采购方式选用程序,事业部门在提报采购需求时提出采购方式建议,采购管理部门制定并下达采购计划但不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机构通过市场调研拟制上报采购方案、根据物资性质和调研情况提出采购方式建议,采购管理部门审定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方式选用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优先选用招标、谈判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价。
三是尽快统一和普及电子化采购手段。要加快推进以“全覆盖、全流程、全上网、全透明”为目标的军队物资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统筹规划军队物资采购信息化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制定科学可行、积极稳妥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实现采购需求、采购管理、操作执行、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协调联动;不断增加实施电子采购的通用产品种类,逐步实现军队物资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三)抓好采购评审环节
一是抓好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准入工作。按照供应商、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参与军队物资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必须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和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库内资源不足时,采取先审核入库再参与采购的方式;严密组织潜在供应商的资格预审,确保入围供应商的整体实力;竞争性采购方式均以随机抽取的形式选定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抽取过程需在采购管理部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比例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对人员名单严格保密,采购管理部门、事业部门代表不得参与评标(评审)。
采购审计案例篇7
关键词:快速消费品类;内部审计;风险导向应用
快速消费品含义就是指那些使用寿命不长,消费者消费较快的商品,其特点就是产品经过包装成一个个独立的小单元来进行销售,更加关注其商品的质量、包装、品牌以及大众化对这个类别的影响。
一、快速消费品类企业需要风险管理导向内部审计的原因
根据我们对快速消费品及其特点了解和认识,快速消费品属于冲动型购买产品,即兴采购的情况占多数。是非必要购买商品,品牌的忠诚度不高,因此,快速消费品类应该更加注重食品安全和质量安全,所以快速消费品在生产过程中要注重采购环节的质量保障。以糖果公司为例,很多糖果企业都采用较为传统的账项基础审计和制度基础审计,对风险导向的关注极少,比起传统的审计方法,风险导向审计的优势是能够时刻保持合理的职业警觉,扩大审计视野,不只是依赖于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价,能够更加科学合理的进行审计工作,更需要采用风险导向审计对采购全流程实施风险监督与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采购招投标流程需要进行风险管理
在市场激烈的竞争机制下,为了避免采购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企业要对采购项目进行三分一统的方法进行管理, 三分是指采购、价格、质量验收分开,一统是指合同签约、结算付款要统一,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经办人与采购商私下操作了。
(二)采购环节需要有效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作为内部审计的前提条件,对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工作一定要利用科学的评估技术和专业的评估方法对企业内外部存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可以采用的方法有:内部控制分析法、调查分析法、事件分析法、数据分析法等等。
(三)为采购流程O定以风险为导向的年度计划
快消品企业应该以轮流原则编制企业的年度审计计划,即按照风险的大小决定审计的优先级,通过这种形式将审计和风险联系在一起。对存在较大风险的企业战略性计划、管理以及财务风险较大的事项实施及时的监管和审计。
(四)加强采购项目专业审计人才的培养
快速消费品类企业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对应的审计人才缺口就越大。企业应当积极加强对风险导向内部审计领域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不仅要通过培训提高其理论和技能水平,还要增强其对采购环节的信息分析能力、内部控制分析能力及相关经验,使得内部审计人员能更好胜任采购项目的风险导向审计工作。
二、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工作在采购项目中的应用
以C糖果公司为例,其主要生产产品有乳糖果,饮用水,碳酸糖果,果汁糖果,休闲食品等六大类产品。它拥有家子公司和多家下属工厂,公司力图通过原料采购,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分销和销售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全过程。通过全过程监控全产业链,设定严格的测试标准来从而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一)采购项目计划阶段的应用
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工作在采购项目计划阶段的应用主要是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快速消费品类的经营环境和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甄别出审计的重点,从而根据风险大小的顺序编制对应的审计方案。比如在计划阶段选择采购目标,在此过程中及时发现采购管理存在的风险和需要改善的地方,并对被审计单位的采购执行及设计问题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招标、合同、物资库存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在这当中首先采用审计抽样法,从被审计单位的总体数量抽取一定比例的样本量进行测试,以样本数量断定审计的总体特点,进而通过样本分析得出审计结论。其次,要仔细审查采购申请的计划书、招标书及招标结果等,通过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工作严格监察被审计单位采购管理的合理合法性,确保采购项目选择目标阶段的质量安全性。最后,根据审计各个环节的结果来评估是否存在导致采购风险的因素,依据其影响因素及后果提出改善问题的建议。
(二)采购项目实施阶段的应用
在采购项目实施阶段的风险导向审计应用过程中,根据先目标、后风险最后控制的基本流程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在C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时,要制定科学严谨的审计工作计划和方案。要依据轮流原则对风险的重点区域到非重点区域依次排列好,据此制定审计计划的先后顺序。在进行审计工作以后,对重点审计的风险问题详细的记录在审计工作报告中,让企业管理者能够根据审计报告关注并了解风险高的项目,并以此做出正确的判断,制定出对企业有利的战略措施,降低企业所承担的风险。例如C公司糖果采购项目中,由于2016年某品牌糖果的“抗氧化剂”添加剂风波导致下架,C公司糖果类销售大幅下降,盈利照比往年也有所损失,为例避免进一步的销售损失,所以下架了某品牌糖果产品,C公司的竞争对手同样也所以受到了该事件的影响。究其原因,虽然有不可预知的外部因素,但是C公司的采购部门没能仔细分析核对该品牌产品标签中标注含有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二丁基羟基甲苯”(BHT)(正是由于消费者发现了这个问题才引发产品问题风波),以至于没有及时对该事件做出反应。C公司应吸取教训,应当对各糖果供应商的原材料供应商的风险重点在于企业的产品成分、现金流评价,仓储能力,供货能力、食品安全等指标事先进行分析评估,以分析各供应商的潜在风险。
(三)采购项目出具审计报告阶段的应用
快速消费品类企业的风险导向审计报告的制定阶段,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要依据实际的审计结果和当下的法律法规为准则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C公司应当对糖果采购项目的审计成果写进相关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糖果采购项目流程、内控是否合规、相关风险分析、采购项目中的数据统计分析,其中有无异常数据出现,审计报告中应当将风险分析作为披露重点。例如糖果下架事件中,C公司在采购环节就缺乏糖果产品成分审核,这说明产品检验环节的风险控制点缺失。在审计报告中应当对C公司采购环节是否贯彻执行产品审核分析流程,进行风险导向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披露。
(四)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后续阶段的应用
所谓的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后续阶段即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定期对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后续追踪,其主要的目的就是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建议、改善问题的措施及遵从审计报告产生的实际效果。以C公司糖果购耗费审计为例,应追踪审计方式,对糖果采购业务中的采购量是否满足销售需要,采购效率情况、糖果商品销售情况、采购环节内部控制是否规范等进行跟踪审计。之后为了共同的问题和风险,应该根据公司的风险管理系统将存在的风险纳入风险库,后续阶段风险导向的重点关注的就是没能实现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公司治理所带来的影响和风险,对于其它风险也应当进行持续的监控,一旦发现风险因素发生变化,要让风险处于C公司风险容量之内,而C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越大,则后续审计的范围就越复杂,所以要加大后续审计的力度,有助于整改情况的监督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回馈,及时解决,从而帮助C公司加强管理控制水平。
总之,目前快消品类企业采购环节普遍没有应用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然而传统审计方法侧重于财务数据审计,导致对于财务处理前发生的采购行为,其审计效果是大打折扣的。风险导向审计能有效弥补这一缺陷,本文以实际案例为分析对象,阐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应用价值和具体应用要点,以期能够对推广风险导向审计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肖振东、从审计工作报告看国家审计发展[J]、审计研究,2013(05):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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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连发、关于审计风险的认识与防范[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02)、
采购审计案例篇8
[关键词] 供应链;撤销操作;流程;案例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07、 037
[中图分类号] F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07- 0077- 05
供应链管理系统至少包括采购、销售、库存、存货四个子系统,通常与应收款和应付款管理系统集成使用,各个子系统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数据传递关系,彼此影响,相互制约。当操作中发现错误是由于前面的设置或操作引起的,就需要修改前面的设置或操作,如果自前面的错误点开始已进行了“1、2、3、4”等多步下游业务处理,此时必须按“4、3、2、1”逆序撤销已进行过的下游业务,方可修改前面的错误,在ERP U8中进行撤销操作要遵循这一原则。尤其要注意业务发生时所引起的各子系统间的数据传递关系,按相应操作流程正确进行业务和财务一体化的处理。笔者结合多年的会计信息化教学实践经验,对供应链管理系统中涉及撤销的典型案例进行梳理、进一步分析归纳,以期为相关使用者提供帮助。
1 采购与应付款管理系统
根据采购管理的业务流程,在ERP U8中实现时所涉及的单据类型多,从业务状态上可分为五种状态:录入、未审核、已审核、已执行、关闭。在采购管理中根据单据的状态,可以将单据分为:不需审核的单据,需要关闭的单据。不需审核的单据包括:采购发票、采购结算单、期初暂估入库单、期初发票、期初受托代销入库单。需要关闭的单据包括:采购请购单、采购订单、采购到货单。单据流程如图1所示。
“已审核”单据为有效单据,可被其他单据、其他系统参照使用;已审核未执行后续处理的单据可以弃审,弃审后单据状态为未审核,有下游单据生成的,系统视为该单据已执行,不能弃审,须将下游业务逆序撤销后,才可弃审相应单据。依此原理,下文对涉及的单据及业务进行分析。
案例一:以单货同到的普通采购业务为例,对采购与付款的操作流程及撤销进行归纳
华立公司2015年6月,发生采购业务――单货同到的普通采购
(1)2015/06/01业务一部业务员李平向建昌公司询问键盘的价格(95元/只),觉得价格合适,随后向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请购要求,请购数量为300只。业务员据此填制请购单,需求日期为2015/06/03。
(2)2015/06/02 上级主管同意向建昌公司订购键盘300只,单价为95元,要求到货日期为2015/06/03。
(3)2015/06/03 收到所订购的键盘300只(填制到货单)。将所收到的货物验收入原材料仓库(填制采购入库单)。
(4)当天收到该笔货物的专用发票一张,发票号CG08001。业务部门将采购发票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确认此业务所涉及的应付账款及采购成本,材料会计记材料明细账。
1、1 正常操作流程
(1)采购管理系统:采购申请单、审核采购订货单、审核采购到货单、审核。
(2)库存管理系统:采购入库单、审核。
(3)采购系统:采购发票采购结算(自动结算或手工结算)
(4)应付款管理系统:应付单据审核制单处理。
借:材料采购 28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 845
贷:应付账款――应付货款 33 345
(5)存货核算系统:业务核算记账财务核算生成凭证。
借:原材料 28 500
贷:材料采购 28 500
1、2 撤销操作流程
1、2、1 撤销第5步(存货核算系统)的操作
(1)删除凭证:存货核算系统财务核算凭证列表
(2)恢复记账:存货核算系统业务核算恢复记账
1、2、2 撤销第4步(应付款管理系统)的操作
(1)删除凭证:应付款管理系统单据查询凭证查询。
(2)取消审核:应付款管理系统应付单据处理应付单。据审核:勾选已审核、已制单(未完全报销)等选项。
1、2、3 撤销第3步(采购系统发票)的操作
(1)取消结算:采购管理系统采购结算采购结算列表(双击要删除的结算单据进入删除界面,执行删除)。
(2)修改、删除采购发票:采购管理系统采购发票专用采购发票。
1、2、4 撤销第2步(库存管理系统入库单)的操作
修改、删除采购入库单(期初暂估入库单):库存管理系统入库业务采购入库单(期初暂估入库的为:初始设置期初结存):先弃审再做修改或删除。
1、2、5 撤销第1步(采购管理系统请购单、订货单、到货单)的操作
(1)修改、删除到货单:采购管理系统采购到货到货单:先弃审再做修改或删除。
(2)修改、删除订货单:采购管理系统采购订货订货单:先弃审再做修改或删除。
(3)修改、删除请购单:采购管理系统请购请购单:先弃审再做修改或删除。
总结:撤销操作均在正常操作相应的菜单中(采购结算单除外),按正常操作的反顺序进行,如图2。如果正常操作只执行了第1、2、3、4步,则撤销就从“撤销第4步”开始,依次执行“撤销第4、3、2、1步”;同理,如果正常操作只执行了第1、2、3步,则撤销就从“撤销第3步”开始,依次执行“撤销第3、2、1步”。
2 销售与应收款管理系统
按用友ERP U8中的撤销处理原则,销售管理系统的撤销操作可比照采购管理中的流程进行处理,下文重点对应收款管理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2、1 应收款管理中的转账处理
案例二: 2015/06/05收到昌新贸易公司以汇票方式支付的预付货款30000元。财务部门据此生成相应凭证。华立公司账上有“应收账款――昌新贸易公司”借方余额 50 000元,2015/06/25将收到昌新贸易公司30 000元的预收款冲减相应的应收账款(预收冲应收)。
2、1、1 正常操作流程
2、1、1、1 2015年6月5日,收到预收款时
(1)录入收款单:在应收款系统中,进入“日常处理”|“收款单据处理”|“收款单据录入”(注意:款项类型为“预收款”) 。
(2)审核收款单:在应收系统中,进入“日常处理”|“收款单据处理”|“收款单据审核”。
(3)根据收款单生成凭证:在应收系统中,进入“日常处理”| “制单处理”,选择结算单制单。 生成凭证如下。
借:银行存款――工行存款 30 000
贷:预收账款 30 000
2、1、1、2 2015年6月25日,预收冲应收时
(1)在应收系统中,执行“日常处理”|“转账”|“预收冲应收”。注意预收冲应收的日期,执行“自动转账”命令,提示“是否立即制单”。
(2)提示立即制单,选择“是”,生成凭证。
借:预收账款 30 000
贷:应收账款 30 000
2、1、2 撤销操作流程
(1)撤销第2步,执行“应收款管理”|“单据查询”|“凭证查询”,将转账生成的凭证“删除”。
(2)撤销第1步,执行“其他处理”|“取消操作”(操作类型选择为“预收冲应收”);在“取消操作”窗口,选中相应坏账发生记录,点击“OK确认”按钮,即完成撤销“预收冲应收”的业务处理。
总结:只要执行过 “预收冲应收”功能,即使未生成凭证,也必须执行一次撤销操作,撤销第1步――取消“预收冲应收”,再对错误进行修正。应收款管理中的其他转账(应收冲应收、应收冲应付)业务,取消操作依此方式处理。
2、2 应收款管理中的坏账处理
案例三:华立公司坏账准备按应收余额百分比法计提,提取比率为0、5%。2015年6月,坏账准备科目期初余额为10 000元,发生以下业务1、业务2、业务3。
调整应收款管理系统的选项:执行“应收款管理”|“设置”|“选项”,将坏账处理方式设置为“应收余额百分比法”,设置坏账准备科目期初余额为10 000元,提取比率为0、5%。并进行应收款管理系统的初始设置。
2、2、1 业务1:发生坏账时
2015/06/27收到通知华宏公司破产,其所欠款项(25 000元)将无法收回,全额做坏账处理。
2、2、1、1 正常操作流程
(1)执行“应收款管理”|“坏账处理”|“坏账发生”,选择相应“客户”并确认。
(2)在“坏账发生单据明细”窗口“本次发生坏账金额”栏处填入:25 000,点击“OK确认”按钮,提示是否生成凭证。在此可先选择“否”,以后再生成凭证。
(3)提示是否生成凭证时,选择“是”生成凭证如下:
借:坏账准备 25 000
贷:应收账款 25 000
2、2、1、2 撤销操作流程
(1)撤销第3步,执行“应收款管理”|“单据查询”|“凭证查询”,将坏账处理生成的凭证“删除”。
(2)撤销第2步,执行“其他处理”|“取消操作”(操作类型选择为“坏账处理”)。
(3)撤销第1步,在“取消操作”窗口,选中相应坏账发生记录,点击“OK确认”按钮,即完成撤销“发生坏账”的业务处理。
总结:如果正常操作流程只执行了第1步、第2步,尚未生成凭证,则撤销时就先撤销第2步、再撤销第1步。撤销后可重新按正常流程进行操作。
2、2、2 业务2:坏账收回时
2015/06/28收回华宏公司已做坏账的货款5 000元现金,做坏账收回处理。
2、2、2、1 正常操作流程
(1)录入收款单:按业务日期2015年6月28日登录系统,执行“应收款管理”|“坏账处理”|“收款单据录入”(注意:款项类型为“应收款”,此处切记不要对收款单进行“审核”!否则在下一步执行“坏账收回”, “结算单号”选择时无相应的收款单)。
(2)坏账收回处理:执行“应收款管理”|“坏账处理”|“坏账收回”,在“坏账收回”窗口中选择相应的客户“华宏公司”、“结算单号”选择为上一步中录入的收款单号。再确定并制单。在同一张凭证上生成如下凭证:
借:库存现金 5 000
贷:应收账款 5 000
同时
借:应收账款 5 000
贷:坏账准备 5 000
(3)坏账查询:完成“坏账发生”及“坏账收回”业务后,执行“应收款管理”|“坏账处理”|“坏账查询”,结果如图3所示。
2、2、2、2 撤销操作流程
(1)撤销第2步,执行“应收款管理”|“单据查询”|“凭证查询”,将坏账收回生成的凭证“删除”。
(2)撤销第1步,取消审核再修改、删除收款单。
2、2、3 业务3:计提本年度的坏账准备
2、2、3、1 正常操作流程
(1)在应收款管理中,执行“坏账处理”|“计提坏账准备”,系统根据“应收账款”科目余额及“坏账准备”科目期初和本期发生额情况,自动计算出本期坏账准备的计提金额,如图4所示。
(2)检查“本次计提”栏金额是否正确,若正确,点击“OK确认”按钮,提示是否生成凭证。在此可先选择“否”,以后再生成凭证。
(3)提示是否生成凭证时,选择“是”,生成凭证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12 288、57
贷:坏账准备 12 288、57
对上述第(2)步的补充:若本次计提金额不正确,则要操作一次“取消坏账处理”,找到错误原因并修改后,再重新进行“计提坏账准备”。教学实践中常见由于金额填错或重复填制了收款单、销售发票等单据,但并未生成凭证,致使应收系统中“应收账款”金额不正确,再引起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错误。解决方法:执行“应收款管理”|“账表管理”|“业务报表”|“业务明细账”,详细查询应收款管理系统中的单据,找出“应收账款”错误原因并修改,再重新进行上述正常操作流程(1)~(3)步。
上述业务1、业务2、业务3涉及“坏账准备”具体核算数据如图5。
2、2、3、2 撤销操作流程
(1)撤销第3步,应先删除已经生成的凭证。执行“应收款管理”|“单据查询”|“凭证查询”,将计提坏账生成的凭证“删除”。
(2)撤销第2步,取消坏账处理。执行“应收款管理”|“其他处理”|“取消操作”,操作类型选择为“坏账处理”。
(3)撤销第1步,在“取消操作”窗口,选中相应计提坏账的记录,点击“OK确认”按钮,即完成撤销“计提坏账”的业务处理。
(4)取消相应计提坏账后,再执行“应收款管理”|“坏账处理”|“坏账查询”,此时需注意期初余额是否正确,实践中常见期初余额在此时不正确的现象。
(5)若此时期初余额仍有误,则需执行“应收款管理系统”|“初始设置”|“坏账准备设置”,检查期初余额正确无误,必须点击“确定”,使应收款管理系统重新“存储”正确的期初余额。再重新完成“业务1、业务2、业务3”相应的坏账处理工作。
3 库存管理、存货核算系统
案例四:华立公司2015/06/30 对原料仓库的所有存货进行盘点。 盘点后,“Intel酷睿i5芯片”盘点数量551盒,发现多出1盒。经确认,Intel 酷睿i5芯片的成本为1200元/盒。
3、1 正常操作流程
3、1、1盘点前
在库存系统中,填制盘点单。出库类别为“盘亏出库”,入库类别为“盘盈入库”。单击“盘库”功能按钮。(账面数量为550)
3、1、2 盘点后
(1)在库存管理系统中修改盘点单,录入盘点数量(修改Intel 酷睿i5芯片盘点数量为551),确定录入盘点金额661 200(551×1 200=661 200),保存并“审核”盘点单。
(2)在库存管理系统中,审核由盘点单生成的其他入库单。执行“库存管理”|“入库业务”|“其它入库单”,找到要审核的单据,执行“审核”后退出。
(3)在存货核算系统中,对“其他入库单”进行记账并生成凭证。
借:原材料 1 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 200
教学实践中常见在第3步执行“存货核算”|“业务核算”|“正常单据记账”时,相应盘盈入库记录为灰色,无法进行“记账”及生成凭证。产生该问题的原因是在第2步修改盘点单时,没有录入盘点金额661 200元,需执行撤销操作流程。
3、2 撤销操作流程
(1)撤销第2步,在库存管理系统中对由盘点单生成的“其它入库单”执行“弃审”,即取消审核。
(2)撤销第1步,“库存管理”|“盘点业务”,进入“盘点单”窗口,删除盘点单。重新执行正常操作流程的步骤,修改盘点单上的盘点数量为551盒、盘点金额661 200元。
本文中所涉及案例,均在用友ERP U8、72系统中验证通过。
主要参考文献
[1]赵建新,何晓岚,周宏、用友ERP供应链管理系统实验教程(U8、72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