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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基本要求(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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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基本要求篇1

一、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比较与评析

在通常意义上,缺席是指当事人在言词辩论期日不到场。但各国法律对缺席的具体界定是有分歧的。法国民事诉讼法把缺席区分为不出庭和未能在诉讼行为期间内实施诉讼行为。美国则把缺席分为被告从不到案或不对原告的书作出答辩和被告曾经到案但不作成正式的答辩书或审理时不出庭两种情形。在英国,缺席是指被告未能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防御的意思或者被告虽然提出答辩, 但在审理前审查日(Pre—trial reviews )不到案。(注: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70页。) 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都把当事人于言词辩论期日虽到场而不进行辩论视为未到场。但在德国,未提出答辩书并不构成缺席,因为德国民事诉讼法认为除状外,所有诉讼文件只是供准备言词辩论用。我国的缺席仅指当事人未到庭或中途退庭,而未提出答辩状或虽到庭但不进行辩论并不构成缺席。

从历史上看,在古罗马“法律诉讼程序”(Ptr leyis actions )时期,诉讼由于是模仿仲裁契约,因而必须双方当事人出庭决定争点和选定审判人员。被告不出席,审判程序就不能成立。直到“非常诉讼程序”(lognitio extra ordinem)时期,随着诉讼的支点从当事人的活动朝着审判员的活动转移,缺席审判才得以完全成立。尤士丁尼安法典规定,法官只按出席一方当事人的证明作出缺席方败诉的判决,并创立了罗马法“缺席一方不得上诉(contumax nonappellat)之原则”。自近代以来,通过各国的立法实践,缺席审判形成了两种基本模式: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的民事诉讼法学家都对缺席判决制度有较多的研究,并将其归纳为两种基本模式,即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日本学者把后者也称为对席判决主义。)

(一)两种缺席审判基本模式的立法比较

缺席判决主义是指原告缺席时,拟制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被告缺席时,拟制为被告自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传统意义上的缺席判决主义还包括异议制度,即缺席方在一定的期间提出异议申请,使缺席判决失去效力,诉讼恢复到缺席前的状态。189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缺席时,法官根据原告的请求,如果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是正当的,而且能够认定其事实,就对被告以缺席判决宣告其败诉。但是被告可以提出不附条件的异议申请,使其缺席判决失去效力。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采用承认性的争点决定,即当事人一方缺席,不管最初期日还是继续进行的期日缺席,均视为自认出席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宣布其败诉。与此同时还规定,在两周之内若缺席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就在同一审级内恢复辩论原状,重新进行审理。192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除规定原告缺席时并非驳回请求而是判决驳回这一点不同之外,几乎完全仿效德国的作法。(注: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日本民事诉讼法》,第99页。)

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一方在言词辩论期日不到庭时,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法院将当事人已辩论的事实、已调查的证据和缺席方所提供的诉讼资料作为判决的基础,依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为现代西方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德国于1924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在言词辩论的期日当事人一方缺席时,出庭的人可以申请依现存记录为裁判代替申请缺席判决(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0 条之一, 谢怀@①译, 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192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一律在当事人一方缺席时作出对席判决并以上诉对此进行争辩,不承认在同一审级中根据异议申请重新审理的具有技术性意义的缺席判决主义。该法第138 条对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作了基本法律规定:“原告或被告在第一次应为口头辩论的期日里不到场或虽到场而不为本案的辩论时,可以将其所提出的诉状、答辩书或其它准备文书所记载的事项视为已作陈述,而命令出庭的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注:〔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85 页。1998年1月1日实施的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对该条未做修改。)与德国相比,日本的态度非常坚决-完全摒弃了缺席判决主义,把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推到最初期日,即为了弥补完全没有辩论的状况,把缺席方所提出的准备书状视为陈述。

(二)两种缺席审判基本模式的价值评析

诉讼制度以公正和效益为两大基本价值取向。传统意义上的缺席判决主义在实现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两方面是有缺陷的,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的立法意图正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前者的缺陷。

在追求诉讼的程序正义方面,按照缺席判决主义,当被告缺席时,拟制为被告自认原告的诉讼主张,原告不战而胜。即使被告已在答辩状中陈述自己的抗辩事实和理由,且能够成立,法院也不予以斟酌,这就使缺席判决与诉讼公正相背。只有充分给予双方当事人同等地保护自己权利的诉讼手段和机会,尽可能地使判决建立在对立辩论的基础上,才能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在当事人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不得根据缺席的效果当然作出对缺席方不利的判决;缺席方在诉状或答辩书中所主张的事实,所记载的事项,被视为已作陈述,该陈述对法院有拘束力。可见,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强调在当事人的意志范围内发现真实,试图恢复辩论的对立性,以求得攻击和防御的最大平衡。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说,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使判决更接近公正,更符合现代诉讼理念。

在追求诉讼的经济效率方面,由于传统的缺席判决主义设立异议制度,使它难以实现简化诉讼的目的。按照异议制度,被告一旦提出异议,不管有无理由,诉讼都要恢复到缺席前的 状态。如此往复,势必造成当事人消极行使诉讼权利,且常被被告所恶意利用,导致诉讼拖延。显然,由于异议制度的存在,缺席判决主义在实现诉讼经济的功能上显得步履维艰。由于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并不以哪一方缺席为由作出该方当然败诉的判决,所以这种判决不能以缺席障碍为由被。(注:张卫平著:《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第334页。)如果缺席方认为该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声明不服的,可按普通的上诉途径加以救济。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由于抛弃了异议制度,也就避免了因提起异议而致使诉讼迟延的弊端。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采用日本的作法-完全抛弃缺席判决主义。德国、法国等国在保留缺席判决主义的基础上,加以改良。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比较两种缺席审判的基本模式的个案优势和风险,来选择适用缺席判决主义的程序,还是适用依现存记录裁判的程序。1935年修改后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将“如果当事人一方出庭之后,拒绝在规定期间内完成诉讼行为”或者“原告缺席时没有合法理由的”两种情况作出的判决均视为对席判决,自然不准提出异议。只有“在被告不出庭时,如果是终审裁决,并且没有发给本人传票,所做的判决”才为缺席判决(注: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68、469、473条。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外国>:请记住我站域名/

首先,合理的缺席判决主义能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没有完全落实对立辩论原则,法官掌握的信息、材料和证据是不完整的,因此所作出的判决可能会出现不符合实际的情形,而缺席方也有可能是出于“可谅解的过失”而缺席。在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下,缺席方只能以上诉来抗辩,被剥夺了其参加一审法院审理的审级利益。合理的异议制度一方面给予有正当理由而缺席的当事人以充分的防御权,保护其诉讼权利,另一方面通过恢复诉讼程序的完全对立辩论,实现实体正义。

其次,缺席判决主义在一定的情形下能实现简化程序、诉讼经济的目的。由于缺席的原因很多,异议制度并非必然地导致诉讼迟延。在实务中,大多数缺席情形涉及支付金钱之债。债务人只感到付款有困难,对债务的存在并无加以否定的意图。与其支付律师费,并浪费时间和精力,他们宁可不到案,听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形下,缺席判决主义完成了它真正的任务,这就是使债权人少花费用,并取得了执行名义;(注: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下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42、244页。)使法院和法官的负担减轻,简化判决书,加速诉讼。日本民诉法尽管不采用缺席判决主义,但第140 条“拟制自认”在实务中往往被视为缺席判决主义的条款。地方法院每年35—40%的诉讼案件以此方式结案。(注:〔日〕花村治郎:《当事人欠席》,载《民事诉讼法之争点》,三月章1991年版,282页。) 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尽管避免了缺席方滥用异议权而使诉讼迟延的弊端,但不能起到简化程序的作用,操作一刀切,显得呆板欠灵活。

再次,缺席判决主义填补了一方辩论判决主义难以的触及的盲区。即便是把适用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的情形推至最初期日,但当一方当事人未到案且不提交答辩状的情形出现时,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对此显得无能为力。因为在一方不到场的情形下,无任何主张、事实可视为缺席方的陈述。在英国的“固定日期诉讼”(filed date action )和美国的诉讼中,如果被告既不到案又不答辩时,法院书记官或法官可以根据出席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缺席判决。(注:白绿铉著:《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73页。)

综上所述,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和缺席判决主义都有其各自的长处,在构架一国的缺席审判制度时都应予以充分的考虑。

二、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特点和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三个法条构成了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现行的缺席审判制度不采用缺席判决主义

第一,对原告缺席的处理,我国的作法是“可以按撤诉处理”,而缺席判决主义的处理通常是拟制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撤诉是指当事人放弃已经提起且已被法院受理的诉,以求停止审判,结束诉讼程序。就当事人对其已经提起的诉进行处分来说,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撤诉的本身不是对实体权益的处分,原告撤诉后可以重新。放弃诉讼请求则不同,它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放弃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放弃自己对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它所指向的是实体问题,是当事人行使实体处分权的结果。放弃诉讼请求不会直接导致诉讼程序的结束,法院还有一个实体上的处理结论,处理一般以判决方式作出。”(注:张晋红著:《民事之诉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46页。)

第二,对被告缺席,我国民诉法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按照我国民诉法的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对于未到庭或在中途退庭的当事人已提出的答辩状和其它诉讼材料应认真审查,并充分考虑缺席一方的合法民事权益,使其不因缺席而受到不应有的影响。根据缺席判决主义,被告缺席的场合则被看作是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的承认,不需要原告对主张的事实举证,被告在出庭前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不会作为裁判的依据。因此,法院所作的缺席判决是否以当事人的缺席为转移,是否考虑被告所提出的诉讼资料,是我国缺席审判制度与缺席判决主义的根本区别。

第三,我国对缺席判决不设立异议制度,缺席判决的效力同于对席判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诉讼双方包括原审缺席方都有权声明不服,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根据传统的缺席判决主义,缺席的当事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其法律后果是一旦向法院提出合法的异议申请,诉讼就要恢复到缺席前的状态,从而使缺席方达到否定判决的目的。(注:参见张卫平著:《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第330页。)

(二)我国缺席审判制度有别于一方辩论判决主义

从表面上看,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也以发现真实为目标,充分考虑缺席方在出庭前提出的答辩状和陈述的事实,判决的结果不以缺席为基础,同时不设立异议制度。但在本质上,与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相差甚远。

第一,由于两者的基础不同,导致具体的处理方式不一致。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建立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上,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是以辩论主义为核心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基础。在我国,不仅被告在出庭前或者退庭前提出的事实应作为法院判案时所考虑的因素,而且被告没有陈述但经人民法院调查所了解的事实也同样为法院判案的根据。也就是说,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并不受当事人的主张限制。因此,在我国的缺席审理程序中,“缺席的消极影响不是直接对缺席的当事人,而是针对法 院”。(注:参见张卫平著:《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第319页。)一方辩论判决主义贯彻辩论主义, 法院的裁判以当事人在言词辩论中所主张的事实为依据。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法院不得加以斟酌。因此,缺席的消极效果对法院影响不大,但对当事人的影响重大。也正由于贯彻辩论主义原则,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把一方当事人虽到庭,但不进行辩论视为未到场。而我国,则不认为这是缺席。

第二,我国现行法对原被告的缺席区别对待。原告缺席时视为撤诉,被告缺席时则可以缺席判决。这样立法的意图是:对原告的缺席视为撤诉的根据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享有处分权,这样处理是对原告权利的尊重;对被告的缺席则会产生缺席判决的效果是为了及时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法庭秩序。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不分原被告,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缺席均引起缺席判决。

第三,我国现行法规定,缺席判决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这是受长期存在的诉讼观念的影响,即我们习惯于单纯从权力本位、职权主义的角度去把握民事诉讼法,把民事诉讼只看成是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操作规则,而忽视了法院必须遵守的正当法律程序”。(注:白绿铉:《督促程序研究》,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 采用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的国家都明确规定经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缺席判决,体现了当事人主义。

(三)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缺席审判制度不同于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的做法,具有自己的特点,这是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诉讼模式所决定的。由于诉讼观念的陈旧和立法技术的落后,我国缺席审判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

1、违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石。“只有正当的程序才是使判决获得正当性的源泉”(注:〔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页。)。然而,我国现行民诉法对待原被告当事人缺席的处理方法与平等原则背道而驰。首先,对于原告缺席的情形,按撤诉处理,正如上文所述,其立法本意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但事实上,这样做充其量只能算是对原告一方诉讼权利的尊重,而严重忽视了被告的诉讼权利,破坏了攻击防御平衡的民事诉讼结构,从而损害了法律本身的公正。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当事人一方撤诉须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是通例,但在我国,是否准许撤诉,由法院裁定,完全不考虑被告的意思和利益。被告参加诉讼以及追求胜诉的权利是其诉权的重要内容,而且,被告为抗辩原告的指控而参加诉讼,在财产上、时间上和精力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付出,对诉讼结果有期待利益。假若原告为避免败诉而缺席,法院准予撤诉,被告的诉讼损失就无法弥补,其消极利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从另一方面看,原被告平等的诉讼地位要求法律给他们以平等的诉讼权利。原被告平等的诉讼权利主要表现为相同一致或相对应的权利。原告有撤诉权,而被告却无对应的权利,这是显失公平的,同时也造成了原告通过缺席来逃避败诉的立法漏洞。其次,公正原则要求同样的行为其效果应该相同,但我国对原被告相同的行为-缺席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

2、在理论和实务上,把缺席判决看成是制裁手段,错误理解缺席判决的功能。产生这种错误的原因,与不能正确看待缺席的性质有关。由于受前苏联民诉法理论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难以改变。在这种模式下,法官是整个诉讼过程的主宰者,权力泛滥;对当事人则过分强调诉讼义务,轻视甚至剥夺其应有的诉讼权利。有学者认为“当事人按时出庭,参加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开庭审理,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义务。”被告缺席“不仅没有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而且破坏了法庭秩序”。(注:宋朝武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文释义》,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59 页。)现在,外国民事诉讼法学家普遍认为当事人对整个诉讼程序起决定性的作用,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中立的第三方,站在争议双方当事人中间公正裁判争议。出席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缺席是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而不是对国家权力的否定。有人错误地认为,缺席扰乱了法庭秩序,缺席者应受到制裁。因此在立法中不可避免地“民事诉讼刑法化”(PesmaTerielle wnd ofrrelle zlliprocesstra frecht)。 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者,可以拘传”。有台湾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在观念上把民事被告视作刑事被告,与刑事诉讼法作相类似的规定。拘传民事被告,实有民刑不分之感。”(注:杨建华著:《大陆民事诉讼法比较与评析》,第121页。)这种批评是中肯的。

3、对缺席审理程序立法过粗,存在法律盲区。我国民诉法对缺席审理程序只规定了可以适用的情形,缺乏法律要件,未能对具体的审理方式和程序作详细的规定。正由于立法的粗糙,造成实务中出现大量的问题。办案人员对条件已经成熟的案件不敢适用缺席判决,通常是改期开庭或再次传票传唤,一方面不能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造成法院办案效率的降低。现行民诉法尽管对试行民事诉讼法中的“经两次合法传唤”改为“传票传唤”,试图避免诉讼的拖延,但事实上很少有法官仅采取一次传票传唤即进行缺席判决的情形。从根本原因上说,除了受旧立法的影响外,立法的疏漏以致可操作性弱必然会导致实务中的低效甚至偏差。由于缺席的情形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增多,各国的立法均对缺席判决作了详细的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专门列“缺席判决”一节,从第330条到第347条对缺席判决作了详细的规定。法国民事诉讼法则从第467条到第479条作了规定。美国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缺席”对缺席的登记、判决、 判决的撤销作了详细的规定。 而我国民诉法仅在第129条到第131条中作了极为简单的规定。(注:需要注意的是,第129 条规定“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实际上属于立法重复,因为被告的反诉是一个独立之诉,本诉的原告已成为反诉中的被告,被告的缺席当然要缺席判决,这在第130条中已明确做了规定。)

4、受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决定,法院可以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结果导致被告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庭审理的立法规定。这个规定对缺席审判更是带来极大的困难,因为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很多诉讼案件的被告不仅不出庭,而且根本不提交答辩状。法院对缺席方的情况一无所知,势必难以充分地掌握证据或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结果往往是难以作出判决或造成误判。

三、完善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构想

完备的缺席审判制度应实现三方面的功能:鼓励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并完成包括出庭辩论等各种诉讼行为,有效地控制缺席情形的发生;在相对意义上尽可能地实现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赋予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手段和机会。通过对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与缺席判决主义的立法比较和对我国现行缺席审判制度的剖析,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以为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宜兼采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和缺席判决主义,以前者为基本原则,而在特殊情形下采用缺席判决主义和限制异议制度。

首先,确立辩论主义原则。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建立在辩论主义之上。所谓辩论主义是指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经辩论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的一项基本原则。日本法学院兼子一认为辩论主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者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其二,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其三,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注:张卫平著:《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第334页。)。因此,一方辩论判决主义要求法院不得在缺席方于准备书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主张之外和言词辩论期日前提出的证据之外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这与我国现行民诉法的做法截然不同。其原因在于我国一直不承认辩论主义,认为它只是为了实现形式上的真实和公正,而不追求实质上的真实和公正,其 哲学基础是唯心主义的,尤其是认为辩论主义的自认制度导致如果当事人违背案件真实,作虚假的自认时,法院仍要受虚假事实的约束,这直接违背了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社会正义。但是,如果说“辩论主义”之下法院的裁判结果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基础只是显示了相对的公平,那么“法院有权不局限于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法律事实,并且可以调查对案件有意义的其他事实,法院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提出补充证据和自行收集证据”,(注:〔苏〕克列曼著:《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96—98页。)而法院裁判的结果不完全甚至不主要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基础,其公正性便会遭到更大的怀疑。“无论是从诉讼的政治民主性,还是诉讼的技术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辩论原则都有必要加以改造即借鉴辩论主义精神实质,在现有辩论原则的内容中加入当事人辩论对法院和法官的制约关系。”(注:陈桂明著:《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72页。)我国现行的缺席审判制度只能造成当事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不提交答辩状或不出庭,法院仍须以事实为根据做出裁判,给法院的工作带来沉重的负担。缺席审判制度只有建立在辩论主义之上,才能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攻击防御,才能减轻法院不必要的压力,才能杜绝当事人恶意利用缺席来拖延诉讼。

其次,缺席判决的作出不以缺席的效果为依据,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缺席,一视同仁。在查士尼安大帝时代,缺席的后果-败诉被视为缺席者不服从国家义务而导致的后果;寺院法把被告懈怠诉讼看成是被告对原告的事实上的主张有争议(否定性争点决定);1793年普鲁士一般裁判法规定,被告缺席视为被告自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并以此为基础作出裁判(承认性争点决定);德国旧民事诉讼法将原告缺席视为放弃诉讼请求,把被告缺席视为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承认。(注: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日本民事诉讼法》,第99页。)一方辩论判决主义则以发现真实为目标,力求所作出的判决实现正义,只不过这种努力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较好地处理了发现真实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之间的关系。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在被告缺席时虽也不以缺席为转移而做出对缺席方不利的判决,但是其发现真实是以牺牲当事人的处分权为代价的,有背于现代诉讼规则。尤其是在对原告缺席的处理上,事实上仍根据缺席的效果作出。正如前文的分析,这样做剥夺了被告相对应的诉讼权利,损害了被告可能胜诉的利益以及为诉讼投入的时间和财力,更为当事人的滥诉或逃避败诉提供了方便。因此在设计我国缺席审判制度时,既要以发现真实为目标,又要追求程序的公正。无论是原告缺席,还是被告缺席,都应平等对待。

辩论的基本要求篇2

[关键词]辩论谈判 信任 论证评价

一、引言

电子商务在不断发展和日趋成熟的过程中,也对其实现技术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之一就是将谈判活动加入到电子商务之中,利用技术开发自动谈判系统。而基于辩论的自动谈判则将辩论机制引入自动谈判系统中,谈判方对提议不满意而使谈判陷入僵局时,并不是选择退出谈判,而是通过辩论来改变对方的信念使得对方在某些方面做出让步从而谈判将会继续进行下去。在自动谈判系统中引入这种辩论机制不仅使谈判过程的得以延续,同时也是对现实世界的一种模拟。

辩论谈判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论证的评价过程。在对论证进行评价时,必须对不同的论证类型进行分类讨论。在文献[1]中,将辩论谈判中的论证,按其性质进行了分类。其中主要的辩论类型有:威胁、奖励、反驳等等。文献[2]则使用博弈论的方法来对辩论力度进行建模分析。另外,在对论证进行评价时,不仅要考虑论证本身特点,而且也要考虑论证产生者的信用度,将信任作为评估论证的一个重要因素。谈判在对辩论进行评估时,会根据不同的信任程度对辩论做出不同评估,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研究信任问题较早的是Castelfranchi和Flacone教授,在他们的研究中强调了中信任问题的重要性并给出了定量计算信任度的方法。Mass等提出了解决开放环境中的信任问题的一种机制,允许在分布式的系统中进行信任的动态修改。Jeffrey等指出信任体系是分层次的,提出在间发展信任网络。Sabater认为,目前信任研究存在的问题有两个首先信任模型计算复杂,解释困难;其次信任机制与其他要素结合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Sierra则将权威作为论证评估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定义了一个简单的权威,在可能的时候会使用自己的社会权利对其他进行威胁以达到自己的目标。目前对于论证的评估主要考虑的是某种论证类型,例如威胁,奖励等等,或者讨论基于信任的单个因素的论证评价,但是没有考虑不同的论证类型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本文通过信用度将不同的论证类型进行综合评估。

二、多边辩论谈判的过程和状态转换

为了方便说明, 这里以买方向卖方发起谈判,但是在多边谈判环境中,任意一个都有可能是买方或买方,买方或买方都可能是谈判的发起者。一个拥有第三方的多对多辩论谈判过程框架说明如下:

1、 买方向第三方注册并提供关于所代表的谈判人的各种基本信息,第三方会根据谈判方的注册信息为其分配初始的信用值。已经注册的买方在被第三方认证成功之后,获得第三方派发的信任标识,在第三方提供的交易集市中自己的部分偏好信息,并搜索感兴趣的谈判方并向其提出谈判请求,获得批准之后,开始一次谈判过程进入初始态。

2、 买方在进入谈判初始状态之后, 买方通过某种谈判策略提出提议并进入提议态发起提议。接受到提议的卖方首先对发起提议的谈判方做出信用评价。根据不同的信用度划分出不同的信用等级。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谈判方选择不同的谈判策略。如果信用等级处于完全不可信任的阶段或者提议的效用过低,甚至达不到,则直接排除谈判方不与其进行谈判和辩论过程。对于其他信用等级的谈判方,如果其提议的效用值已经能够达到甚至超过目标效用值,则将其列为候选交易对象。否则进入状态。

3、 对于处于不同信任等级而提议的效用值又低于目标期望效用值的买方,卖方在征求其同意后后会进入辩论状态。如果卖方对于买方高度可信任,则卖方为了维持与其的良好合作关系,会选择提出奖励性的辩论,提出奖励措施以降低本次谈判买方的期望效用。如果卖方对买方的信任评价是可信任的,卖方可以选择一种随机辩论策略,即根据买方在卖方知识库中的记录以某种概率选择一种辩论方式。如果卖方对于买方基本可信任,会选择提出反驳来提升谈判解达成的可能性,反驳措施可以是提出某个谈判条款具有某种缺陷或者某种约定俗称的规则,如:同类其他买家的报价。如果卖方对买方持怀疑态度,卖方会选择威胁买方,如:威胁买方如果买方不改变其目标期望,卖方会选择降低买方的历史信用值,多次降低历史信用值的买方可能由于不良信用而丧失与卖方合作的机会。而接收到卖方论证的买方会根据卖方的信用等级情况,辩论的类型,辩论的强度这个三元组以及自身的偏好信息来决定是接受卖方的辩论,改变自身的目标期望或者反对卖方的辩论提出反辩论或者直接否定卖方的辩论结束谈判状态。论证的评价过程会在第三小节详细描述。

4、 重复步骤2)3)直到谈判结束也就是集合中所有的都进入结束态。

三、基于信任分级的综合论证评价模型

1、 模型的定义

典型的辩论谈判过程包括论证的产生、评价和选择过程。对接收到的论证进行评价是辩论谈判的重要环节。进入辩论态的谈判方辩论过程的形式化模型定义如下:,其中表示论证的发送主体,表示论证的接收主体,同一时刻,某个可以发送根据其参与谈判的多少可以发送任意多个论证。同时某个也可接收任意多个论证。是接收主体对于发送主体的信用评价值。是一个模糊数表示不同的信用等级。如:高度可信任的,可信任的,基本可信任的, 持怀疑态度。由于三角模糊数和梯形模糊数运算方便而经常被采用,可以采用三角模糊数或梯形模糊数进行模糊隶属的计算。

通过的值计算出不同的模糊隶属度得到隶属度向量以便用于论证的评价过程。是辩论的类型,本文中的。是论证的强度,不同的论证强度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在辩论过程中,谈判主体会因为接受论证而临时改变自己的期望效用值,就是这个临时的期望效用值,对应与某个论证的发送方,而不是所有发送方共有的。

2、 辩论谈判的论证评估过程

2、1 通过第三方获取的信用度和买方对卖方的历史信用度加权平均得到卖方对买方的信用评价,如公式(1)所示:

使用模糊隶属度函数计算出不同的卖家对买家的信用等级。使用三角模糊数定义不同信用等级的隶属度函数如下:

由模糊隶属度函数计算出信用等级的模糊隶属度向量

2、2 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卖家,买家做出不同的论证评价。根据辩论力度-信用等级权值矩阵和信用等级的模糊里隶属度求出辩论力度信用分级向量。辩论力度-信用等级权值矩阵定义如下:

由不同的谈判方的偏好设定得出。与进行模糊运算,使用模糊最大化算子,得到信用等级-论证类型向量:

2、3 根据辩论力度信用分级向量和论证力度向量求出的到的数值除以辩论所要达到的目标效用的变化率。 论证力度向量可以表示为:。辩论所要达到的

目标效用的变化率可表示为。最后的结果可以表示为:

2、4 最后将与某个阈值进行比较,可以在谈判初始化阶段即状态通过对谈判方的一系列关于偏好的提问得到,并在随着谈判进程进行动态调整,例如:辩论接受方发现已经有很多与其谈判的提出优越的提议,于是提高阈值。如果则谈判方选择接受辩论改变期望效用值到。

三、使用对模型进行仿真和分析

是一个基于多主体模型的仿真平台,它提供一系列标准的计算机工具并成为研究者们交流的中介。本文的仿真系统采用的版本是。

其中的个数是2000-4000之间的随机数,买卖方的比例是2/1。评价阈值是运行若干次之后得到的均值的随机数。由于在多边谈判环境下,买卖方除了身份不一样外没有本质的差别,所以模型采取观察卖方的行为。

可以看到在开启本文所设计的辩论模型的情况下,每一个卖方谈判达成的数量明显优于普通的没有辩论态的谈判模型。

实验结果显示本文设计的辩论谈判框架和论证评价模型能够显著的提高谈判的达成数量和谈判解的均值。

四、总结

本文首先辩论谈判的研究历史和现状进行了总结。在第二部分使用形式化语言描述了辩论谈判过程和状态转换情况。然后在第三部分提出了一种基于信用等级制度的综合论证评价模型,给出相应的计算公式,根据这一公式辩论的接收方可以对辩论发送方发送的辩论进行统一的评价并与由接收方自身偏好所决定的阈值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接受辩论还反驳辩论或退出谈判。同时本文还使用 仿真系统对这个基于信用等级制度的综合论证模型进行了仿真和结果分析。这种论证综合评价模型能更好的结合论证自身的各种因素和论证发出者的信用状况,为快速有效的达成谈判解提供依据。在以后的研究中,还可以加入阈值的动态调整模型,来使得向同一辩论接收方发送辩论的辩论发送方产生竞争关系,同时也可以对论证的产生过程进行探讨。

参考文献:

[1] 伍京华,蒋国瑞,孙华梅,黄梯云、, 基于Agent辩论谈判过程的建模与系统实现、 管理工程学报、2008, 22(3)、69-73

[2] 董婷婷,冯玉强、 , 基于辩论的谈判支持解研究、 预测、2009, 28(2)、76-80

[3] Castelfranchi C、 & Falcone R、, Principles of trust for MAS: cognitive anatomy, social importance, and quantification、 In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Multi-Agent Systems (ICMAS’98), 1998,72-79

[4] Mass Y、 & Shehory O、, Distributed trust in open Multi-Agent system、 In Falcone, R,Singh, M、 & Tan, Y-H(eds、), Trust in Cyber-societies、 Berlin、 Springer Verlag, 2001,159-173

[5] Jeffrey Tweedale and Philip Cluster, Trust in Multi-Agent Systems、 Springer Verlag Berlin Heidelberg 2006, KES 2006, Part II, LNAI 4252, 479-485

[6] Jordi Sabater, Mir、 Towards, The next generation of putational trust and reputation models, Springer Verlag Berlin Heidelberg 2006,MDAI 2006

[7] Sierra, C、, Jennings,N、R、, Noriega,P、 & Parsons, S、, A Framework for argumentation-based negotiation、 In Singh, M、, Rao, A、 & Wooldridge, M、(eds、),Intelligent Agent IV:4th International Workshop on Agent Theories, Architectures and Languages (ATAL-1997) (Lecture Notes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Vol、1365)、Berlin:Springer Verlag,pp、177-192

[8] 伍京华,蒋国瑞,黄梯云、 , 基于Agent辩论谈判的奖励模型研究、 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6, 36(1)、172-175

辩论的基本要求篇3

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课;辩论赛;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05-0009-03

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当代大学生肩负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重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涵盖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历史和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界的关系等诸多领域和各个方面,是极其深刻和丰富的理论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基本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思想体系的精髓[1]。把辩论赛引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堂教学,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引导大学生进行思想文化的自我探索与争辩,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真正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对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成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学习乐园。

一、辩论赛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学中的适用性分析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系中的主干课程,系统地讲授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使学生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实践中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认识和分析各种社会实际问题。“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是四门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中理论性最强的一门课程,使用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教学内容庞大而深刻。按照程序化的教学方式容易使学生感到枯燥无味,纯理论的教学方法还会使部分中学时期学习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文科生感觉是在炒陈饭,从而丧失对此门课程的学习兴趣。

苏联著名的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认为,课堂中的一切困惑和失败绝大多数在于教师忘却了上课是教师和学生的共同活动[2]。在多年传统的思想理论课教学中,“教师讲,学生听”是主导的课堂教学方式;“重灌输,轻参与”是主要的课堂教学方法;“重知识,轻能力”是主要的课堂教学现状。针对此种情景,将辩论赛引入原理课程教学中,实现从教师主导型向学生积极参与型转变,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性、研究性和互动性的学习探索,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理论兴趣,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实效性。

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中进行“辩论赛”,首先,切合了新形势下的青年大学生个性张扬、乐于表现的特性,使他们在课堂辩论赛中亲身体会到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好处,胜于教师一切苦口婆心的说教与灌输。其次,以辩论赛的形式促进了学生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原理课程因为理论性较强,很多学生课后就把教材一扔,基本不想看。而现在为了辩论赛的需要,很多学生会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并自己上网或到图书馆搜集各种案例资料,自觉提升了学习马克思主义原理的积极性。

二、辩论赛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学中的运用策略

将辩论赛运用到原理课的教学中,通过引导学生思考、辩论、研讨,使多种思想观点互相激荡、多元信息互动交流,让学生自主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构架起理论联系实践的桥梁。然而组织课堂辩论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从课前的动员与准备到课堂辩论的具体实施,以及课后的总结与点评,需要教师与学生一起进行精心组织。

(一)课前的动员与准备

学生积极参与型教学方案要体现学生参与的广泛性,调动绝大多数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为学生积极参与、自我提升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因此,教师必须在平等、友好、民主的氛围下进行课前动员与准备,不要让辩论赛变成少数人的游戏,多数学生沦为看客。

1、辩题的选择。辩题的选择至关重要。一是辩题具有时代性。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品质是与时俱进。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历久不衰,永葆青春与活力,就是与时俱进,不断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辩论赛的主要目的是深入研究并回答时代面临的社会问题,让学生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分析社会现实问题。二是选择学生感兴趣的辩题。“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感兴趣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在课堂教学中,最好让学生自己选择辩论题目。一般让每个班级结合所学的马克思主义原理,精选几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辩题进行提交。教师经过筛选后,在全班进行投票,根据票数的高低来最终确定辩论赛的辩题。这样就能吸引全体学生的兴趣度,提升了学生的参与感。三是具有哲理性。“真理愈辩愈明”。既然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堂上进行辩论赛,那么辩论的题目应该具有哲理性,这样才能进一步提升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原理的兴趣。

举个实例,在教学中讲完第一章“世界的物质性及其发展规律”之后,学生学习了唯物辩证法,学习热情高涨,趁热打铁,我们开始在班级中组织辩论赛。在班级中征选辩论赛题目时,大家结合社会现实提出了许多富有时代意义的题目。当时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非常火爆,很多大学生特别喜欢看,也容易受到节目中一些观点的影响。节目中女嘉宾的观点“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也不愿坐在自行车上笑”,引起舆论一片哗然。大家建议可以以“你是愿意坐在宝马车里哭,还是愿意坐在自行车上笑”为辩题,对这一问题进行观点对决。教师通过分析和提炼,建议以此为出发点广泛引申,将辩论题目修订为“物质财富比精神财富更重要,还是精神财富比物质财富更重要”。此辩题具有时代气息,大学生身处其中,有话可说,有理可辨,学生辩论非常激烈。

2、辩论队的选拔。辩论赛精彩不精彩,就看辩论队伍的准备充分不充分。因此,辩论队伍的选拔非常重要。首先,教师要善于从全班学生中选择一批思维能力强、演讲口才好、反应能力快的学生担任辩手,以增强辩论的对抗性与精彩度。目前我们在课堂中一般采用四对四的北京辩论赛模式。现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大部分采用四个小班组成的大课堂教学,教师在各班学习委员的协助下,采取学生自愿报名与班级选拔相结合的方式,每班选择4个学生担任辩论赛的一辩、二辩、三辩与四辩。其次,为了加强学生在课堂的参与性与主动性,辩论赛的主持、点评嘉宾以及评委、计时员、统分员全部由学生自己担任。因此,除了四名辩手之外,教师还可要求每班选拔一名主持人、一名点评嘉宾、两名评委、一名计时员、一名统分员全程参与辩论赛的主持与评分工作。再次,为了提升课堂辩论赛参与的广泛性,教师要求没有亲自参赛的学生都要参与本班辩论赛的准备,进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同时在辩论赛的最后阶段增设观众提问环节,班上任何一名学生可以对正反方辩手提问与辩驳,让每一名学生都有机会站在不同立场或从不同角度就同一观点进行论辩。所有人员全部确定好之后,教师组织辩论队伍进行正反方抽签确定辩题,并对其进行辩论赛基本规则与技巧的培训,在课后随时就学生的疑问进行答复与指导,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

(二)课堂辩论的实施

确定好辩题、选拔完辩论队伍之后,根据学生的基础,经过1―2周的培训与准备,资料基本收集完备,辩论规则基本熟练,辩论团队之间基本也配合融洽,教师就可以进行课堂辩论的具体实施。

1、课堂时间安排。大学课时安排一般为每个学时45分钟,一次课2学时。四个小班为四支辩论队伍,分成正反方,两节小课进行两次辩论赛。按照四对四的北京辩论赛模式,经过立论陈词(正反方各2分30秒)、攻辩阶段(正反方各3分钟)、自由辩论阶段(正反方各4分钟)和总结陈词阶段(正反方各3分钟)等四个比赛环节后,加上中间的主持串词,正式比赛时间大概需要30分钟。剩下的15分钟,可以用来进行观众自由提问,点评嘉宾就比赛情况进行点评,评委代表宣布最佳辩手及获胜的队伍,教师进行总结等。

2、课堂辩论过程的控制。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学生积极参与型教学方案中,教师不再是说教的主体,学生才是课堂的真正主角。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对课堂不闻不问、不管不顾,相反教师需要花费更多的精力与时间对整个课堂进行引领与提升。教师要注意控制好主题和节奏:当辩论偏题时,教师需要进行纠正与引导;当冷场时,教师需要进行适时点拨与诱导;当气氛过于热烈时,教师需要适度提醒与警示;当遇到突发状况时,教师要及时处理与化解。在课堂辩论中,教师作为整个课堂的总导演,需要扮演多种角色,全盘掌控整个辩论过程,努力营造一个平等、向上、活跃的学习氛围,逐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引导学生去探索知识的高峰。

(三)课后的总结与点评

比赛结束之后,许多学生意犹未尽,学习的热情高涨,求知的欲望强烈,教师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进行总结与点评,赞扬辩论过程中的优点与亮点,指出辩论中存在的问题与错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与人生方向。

1、教师点评。学生的努力与付出,教师需要及时鼓励与引导,才能收到持续不断的效果。首先,在辩论赛中表现较好的学生与准备非常充分的班级需要得到教师的肯定。因此,在辩论赛中评选出来的最佳辩手以及获胜的班级等,教师在平时成绩考核中将给予分数奖励。另外根据辩论赛中出现的各种闪光点,设立优秀组织奖、最佳观众提问奖、最佳创意奖等等专门用于激励学生来参与此类教学互动。其次,对辩论赛过程中双方学生的发言内容进行全面的剖析。一般表演型辩论赛主要关注辩论语言的丰富性,以及辩论技巧的灵活运用。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中的辩论赛应更关注辩论的思维逻辑性,以及辩论内容背后的理论支撑。在辩论赛中,学生的思维碰撞、观点交锋,会出现很多思维亮点,加深了学生对基本原理的掌握与运用,教师要一一点出,加以赞扬,让学生体会到学习的快乐与成功的喜悦。而对于在临时应变中出现的一些明显错误的逻辑,以及偏离主题的发言,教师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帮助学生探求科学的解决方法,提供全面的理论知识,感悟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无穷魅力。

2、学生互评。学生是课堂的主体和学习的主人,是教学改革成功与否的最好评价者[3]。因此,辩论赛结束后,教师会组织学生与学生之间互相评价。首先,教师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邀请学生上台对辩论赛的组织、辩论的过程、辩手的表现以及评委的评分等环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倾听每个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发出的声音,然后教师与学生一起完善课堂辩论赛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不足。其次,教师要求每位学生在课后写一份关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辩论赛”的心得体会,以此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洞察学生的内心需求,认真吸纳每个学生提出的观点,以便在以后的教学中更好地满足学生的需要,以深层次地进行有的放矢地因材施教。在教师的经验总结与学生的多方反馈中,不断进行改进,以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

三、辩论赛在课堂教学中应用的意义

(一)有利于形成交流型课堂文化

新形势下的高校学生具有不轻易接受别人的观点,希望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得出结论的特点,不少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传统灌输式教育方式具有逆反情绪。整个学期都采用以教师为主体的“一言堂”与“独角戏”的说教式教学很容易形成沉闷的课堂氛围[4]。在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教学中引入辩论赛,教师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理论,结合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组织学生形成团队进行争辩、探讨、研究,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交流与沟通渠道,培养了学生的团队精神、合作意识、表达能力等。在辩论赛准备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距离拉近了,思想交流增多了,有利于形成交流型课堂文化,在大家都敞开心扉的情景下,思想政治理论课全面育人的功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二)有利于形成学习型组织氛围

马克思主义理论,从它的研究对象和主要内容来说,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的学说,是对人类思想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因此,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大精深,值得每一个学生终身去学习与研究。然而,很多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感觉纯理论学习过于枯燥,在死记硬背各种原理与条条框框中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学习的效果也大打折扣。彼得・圣吉认为“学习型组织”就是组织和个人通过自我超越、改善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团体学习和系统思考等五项基本修炼汇集在一起的整体[5]。在课堂中引入辩论赛,有利于这种学习型组织氛围的培育。开展辩论赛之后,学生们必须自建团队,团队成员一起课后主动收集资料,相互之间进行讨论与研究,寻找理论依据,建立逻辑框架。在教师的指导下查阅相关文献,进行模拟辩论演练。这样就促使学生从“被动型学习”到“主动型学习”进行转变,从“以书本为中心的学习”到“以探究为中心的学习”的进一步升华,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探究精神。

(三)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

一般而言,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核方式都是以期末考试的分数来评定。然而在现实中不可能用考试分数的多少来判断一个人的思想道德水平。许多学生考前突击一周,考试完后教材一扔,只求不要挂科就行,思想政治理论课这种传统的考核方式对个人人文精神的培育、思想道德的提升、思维能力的提高,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而在辩论赛的过程中,如果要说服对方,就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逻辑结构,然后不断用各种马克思主义原理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在这种情景下,学生的大脑就会积极地去探究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成一定的知识储备。同时为了在辩论赛中表现优秀,获得胜利,学生还将更加关心时事政治,学会分析社会现实中的热点与焦点,捕捉当代社会的各种思潮,与时俱进地进行理论联系实际,最大限度地提升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理论思维水平,使学生在竞争与对抗的辩论中锻炼自我、完善自我、辨别是非,洞彻真理的要义,汲取马克思主义原理的精华,开展科学的研究与理论探索。

参与文献:

[1]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

出版社,2013:2、

[2]曾毅红、主题性参与互动式教学方案的设计与应用探索

[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0,(5)、

[3]黄建红,廖鑫涛、基于学生积极参与型的高校课堂环境

建设探究[J]、文史博览,2014,(5)、

[4]黄建红,陈若松、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四位一体”教学

模式研究[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3,(11)、

辩论的基本要求篇4

关键词:辩论原则、理论依据、当事人、法院、大陆法系、辩护原则

一、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定义

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的,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1]对此,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辩论一般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英美法系国家了多采用此观点。[2]

二、辩论原则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今世界,在民事诉讼领域其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其一,手段说:即人都有一种趋利避害的心理。对于民事争议而言,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害关系。正是由于这种利害关系的驱驶,双方当事人都必然想尽办法,竭尽全力去搜集和提出所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样,利已的心理趋势成了法院解决诉讼的杠杆,轻易地推动诉讼的发展。这样做,一则可以防法官在搜集证据中的不尽力或偏袒一方。二则如果当事者不积极的收集证据。那么败诉风险的负担就从制度上给确定下来了。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理,但由于自己举证不利而败诉,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只能接受。正如日本学者三月章教授指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之所以要采取辩论主义,是因为民事诉讼以私益纠纷为其对象,当事人能直接并且一次性地感觉到其解决的利害的缘故。因此,利用当事人的利己之心,将提供诉讼资料的责任委任给他,则能够期望得到充分必要的资料。(如果资料不充分,而判决对其产生不利,则将责任归属于当事人就无所谓不妥当)[3]

其二,程序保障说:这种学说由日本的田也公二法官提出。他认为只有在当事者之间经过了充分的攻击防御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或根据,而法院依职权来确定审理对象或收集证据往往带来先入为主的问题,结果是剥夺了当事者充分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的机会。辩论原则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而确立的法理。[4]

其三,本质说:正是这种消极的观认为应维护和弘扬个人的自由,尊重私权,尽量少干预。因此,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处于消极和被动地位,在诉讼中尽量听任当事人自己自由处理。即应实现当事人自治。这种观点在日本,像兼子一、小山升,新堂幸司,铃木正等著名法学家都主张这一观点。[5]

其四,多元说:这种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辩论主义,是出于尊重私人自治,高效率地发现真实,防止出其不意的攻击,确保对裁判高度公平的信赖等多元根据,它是在漫长的诉讼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由于该观点所依据的根据不是单一的,故称"多元说"。日本的竹下守夫等学者是"多元说"的倡导者。"多元说"近年来已成为一种十分有力的学说。[6]对此,我国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有四点:1、当事人地位平等2、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3、法院只在特定条件下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4、诉讼应当公正[7]

总的来说,辩论原则的根据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管学者对辩论原则的理论依据认识有多大差异,但都有其共同的思想基础即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强调意思自治,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是被动的和消极的。

三、对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容的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原则的法律依据。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辩论原则的具体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可见,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放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等。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形成于法庭辩论之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判断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只有这样,辩论原则才能发挥人民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相和确保诉讼公正中的作用。也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通过行使辩论权达到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的目的。6、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的辩论行使权,使当事人的辩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院应当给当事人充分的行使辩论权的机会,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四、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区别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有着实质上的区别。在我国,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而在德国和日本,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一种诉讼结构,即关于形成审理对象方面的当事人主义,故又被称为“当事人主导原则”。按照日本学者的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8]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任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9]与此相应,辩论原则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二,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三,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的辩论中所抻出来的证据。”

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对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质证的内容及其后的法庭辩论对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具有约束力,法律并未说明。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实际上成为一种非约束性或非实质性原则,从而导致了辩论原则的“空洞化”。

大陆法系辩论原则对裁判的形式和法官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裁判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对审理对象所作的选择,不得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证据之外主动提出事实和证据,使其成为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其直接的效果是:一是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现,有效控制庭审前的隐性诉讼活动和审判过程中裁判者的“暗箱操作”;二能使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三能够真正使法院置于中立的第三者立场,从而保证其公正地裁判民事案件。[10]

五、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的区别

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具体说来,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主要有两方面:1、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辩护原则则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分立的基础之上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平等,前者代表国家,后者则处于被审判的地位。2、民事诉讼中辩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可以就案件实体进行辩论,也可以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还可以对适用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只能就自己是否有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

六、我国民事辩论原则的改革构想

随着市场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使人们的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人权的强化。这种变化是改革以来最深刻的变化。人们不仅要求认真看待自己已有的权利,而且人们还要求赋予自己应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已严重滞后于人们的法法意识,不能满足人们对权利行驶的渴望,因而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从国内主流学术观点来看是倾向于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强化当事人地位,增加对法院的拘束力。但是,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也暴露了不少弱点,尤其是法官的职权过于弱化和地位过于消极,当事人过于主动,容易导致诉讼拖延,增加诉讼成本。对此,我们应采取比较的、的、辩证的来吸收、引用和借鉴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取长补短。但是,我国的传统观念、经济、人文观念的不同,注定了我们的法制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用循序渐进道路,不能急于求成,否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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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第31页。

2参见王甲乙《辩论主义》,载《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台北王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57页。

3[日]三月章《民事诉讼法》,1985年第2版,弘文堂,第193页。

4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页。

5[日]高桥宏志,《关于辩论主义》,载《法学教室》,1990年9月版,第92页。

6参见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60页。

7翁晓斌《民事诉讼法》南京大学出版社,98年11月第一版,第85页

8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辩论的基本要求篇5

在教学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一些学员在写好毕业论文后,对还要举行毕业论文答辩不很理解,对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态度也不那么积极。因此,有必要对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和意义先作一讨论。

一、什么是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是答辩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答辩老师)和撰写毕业论文的学员面对面的,由答辩老师就论文提出有关问题,让学生当面回答。它有“问”有“答”,还可以有“辩”。答辩是辩论的一种形式,辩论按进行形式不同,分为竞赛式辩论,对话式辩论和问答式辩论。答辩就是问答式辩论的简称。与竞赛式辩论相比,论文答辩有以下几个特点:1、答辩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首先,人数不对等。毕业论文答辩组成的双方人数是不平等,参加答辩会的一方是撰写论文的作者,只有一个人。另一方是由教师或有关专家组成的答辩小组或答辩委员会,人数有3人或3人以上。一般地说,答辩小组或答辩委员会始终是处在主动的、审查的地位上,而论文作者则始终处在被动的、被审查的地位上,并且双方的知识、阅历、资历、经验都方面都相差悬殊。2、答辩委员会具有双重身份。竞赛式辩论除了参加辩论的双方外,还设有专门的裁判,即有个“第三者”对辩论双方的高下是非作出评判。而论文答辩虽然也要作出评判,但它不是由特设的裁判员来评判,而是由参加答辩会的一方——答辩小组或答辩委员会对另一方即论文作者的论文和答辩情况作出评价。可见在毕业论文答辩会上,答辩老师是具有双重身份的:既是辩论员,又是裁判员。3、毕业论文作者的答辩准备,范围广泛。为了顺利通过答辩,毕业论文作者在答辩前先需要作好充分准备。然而,毕业论文答辩会上的题目是由参加答辩会的一方——答辩老师根据另一方提供的论文拟就的,所要答辩的题目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一般是三个或三个以上,并且答辩小组拟就的题目对另一方——论文的作者事先是保密的,到答辩会上才亮出来。答辩老师提出问题后,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让学员即论文作者独立准备一段时间(一般是半小时以内)后再当场回答;另一种情况是不给学员准备时间,答辩老师提出问题后,学员就要当即作出回答。因此,虽然在举行论文答辩会以前,学员、也要为参加答辩会作准备,但难以针对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因为事先不知道)作准备,只能就自己所写的论文及有关的问题作广泛的思考和准备。(这个问题将在本章第二节详细讨论)4、表达方式以问答为主,以辩论为辅。论文答辩一般是以问答的形式进行,由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问题,论文作者作出回答。在一问一答的过程中,有时也会出现作者与答辩委员会成员的观点相左的情况,这时也会而且也应该辩论。但从总体上说,论文答辩是以问答的形式为主,以不同观点的辩论为辅。

二、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对于组织者——校方,和答辩者——毕业论文作者是不同的。校方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简单说是为了进一步审查论文,即进一步考查和验证毕业论文作者对所著论文论述到的论题的认识程度和当场论证论题的能力;进一步考察毕业论文作者对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审查毕业论文是否学员自己独立完成等情况。第一,进一步考查和验证毕业论文作者对所著论文的认识程度和当场论证论题的能力是高等学校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之一。一般说来,从学员所提交的论文中,已能大致反映出各个学员对自己所写论文的认识程度和论证论题的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问题没有充分展开细说,有的可能是限于全局结构不便展开,有的可能是受篇幅所限不能展开,有的可能是作者认为这个问题不重要或者以为没有必要展开详细说明的;有的很可能是作者深不下去或者说不清楚而故意回避了的薄弱环节,有的还可能是作者自己根本就没有认识到的不足之处等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提问和答辩就可以进一步弄清作者是由于哪种情况而没有展开深入分析的,从而了解学员对自己所写的论文的认识程度、理解深度和当场论证论题的能力。第二,进一步考察毕业论文作者对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是组织毕业论文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二。通过论文,虽然也可以看出学员已掌握知识面的深度和广度。但是,撰写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不是考查学员掌握知识的深广度,而是考查学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和锻炼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学员在写作论文中所运用的知识有的已确实掌握,能融会贯通的运用;有的可能是一知半解,并没有转化为自己的知识;还有的可能是从别人的文章中生搬硬套过来,其基本涵义都没搞清楚。在答辩会上,答辩小组成员把论文中有阐述不清楚、不祥细、不完备、不确切、不完善之处提出来,让作者当场作出回答,从而就可以检查出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深广的知识基础、创造性见解和充分扎实的理由。第三,审查毕业论文是否学员独立完成即检验毕业论文的真实性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之三。撰写毕业论文,要求学员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但它不像考试、考查那样,在老师严格监视下完成,而是在一个较长的时期(一般为一个学期)内完成,难免会有少数不自觉的学生会投机取巧,采取各种手段作弊。尤其是像电大、函大等开放性大学,学员面广、量大、人多、组织松散、素质参差不齐,很难消除捉刀、抄袭剽窃等不正之风的出现。指导教师固然要严格把关,可是在一个教师要指导多个学员的不同题目,不同范围论文的情况下对作假舞弊,很难做到没有疏漏。而答辩小组或答辩委员会有三名以上教师组成,鉴别论文真的能力就更强些,而且在答辩会上还可通过提问与答辩来暴露作弊者,从而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对于答辩者(毕业论文作者)来说,答辩的目的是通过,按时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学员要顺利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就必须了解上述学校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然后有针对性的作好准备,继续对论文中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推敲和研究,把论文中提到的基本树料搞准确,把有关的基本理论和文章的基本观点彻底弄懂弄通。

三、毕业论文答辩的意义通过答辩固然是大学毕业生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所要追求的目的。但如果大学毕业生们对答辩的认识只是局限在这一点上,其态度就会是消极、应付性的。只有充分认识毕业论文答辩具有多方面的意义,才会以积极的姿态,满腔热忱地投入列毕业论文答辩的准备工作中去,满怀信心地出现在答辩会上,以最佳的心境和状态参与答辩,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水平。第一,毕业论文答辩是一个增长知识,交流信息的过程。为了参加答辩,学员在答辩前就要积极准备,对自己所写文章的所有部分,尤其是本论部分和结论部分作进一步的推敲,仔细审查文章对基本观点的论证是否充分、有无疑点、谬误、片面或模韧不清的地方。如果发现一些问题,就要继续收集与此有关的各种资料,作好弥补和解说的准备。这种准备的过程本身就是积累知识、增长知识的过程。再说,在答辩中,答辩小组成员也会就论文中的某些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或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这样,学员又可以从答辩教师中获得新的知识。当然,如果学员的论文有独创性见解或在答辩中提供最新的新鲜材料,也会使答辩老师得到启迪。这正如一位外国学者所说的:“如果我们彼此交换想法,本来各自只有一个想法,而现在大家都有几个想法,因此一加一就等于四了。”第二,毕业论文答辩是大学生全面展示自己的勇气、雄心、才能、智慧、风度和口才的最佳时机之一。毕业论文答辩会是众多大学生——包括已走上工作岗位的电大、函大学生——从未经历过的场面,不少人因此而胆怯,缺乏自信心。其实毕业论文答辩将是大学生们在即将跨出校门、走向社会的关键时刻全面展示自己的素质和才能的良好时机。而且毕业论文答辩情况的好坏,对于国民教育的大学生来说,影响的不仅仅是毕业论文的成绩,而且还很可能影响工作分配的去向。人生能有几回搏?毕业论文答辩就是大学生们的一次重要拼搏。大学生们应该用自己的拼搏,为今后自己的发展奠定基础,为组织上合理分配自己的工作提供依据。对于在职学习的函大、电大毕业生来说,虽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来改变工作岗位的机会较少,但它也是人生中二次难得的经历,一次最宝贵的体验。所以,大学毕业生们对毕业论文答辩不能敷衍塞责、马虎从事,更不可轻易放弃。第三,毕业论文答辩是大学生们向答辩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学习、请求指导的好机会。毕业论文尤其是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是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专业水平的教师和专家组成,它们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一般是本论文中涉及的本学科学术问题范围内带有基本性质的最重要的问题,是论文作者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却又是论文中没有阐述周全、论述清楚、分析详尽的问题,也就是文章中的薄弱环节和作者没有认识到的不足之处。通过提问和指点,就可以了解自己撰写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研究其他问题时的参考。对于自己还没有搞清楚的问题,还可以直接请求指点。总之,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不论作者是否能当场作出正确、系统的回答,都是对作者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第四,毕业论文答辩是大学毕业生们学习、锻炼辩论艺术的一次良机。在当今社会,人们愈来愈认识到,能言善辩是现代人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一个人如果掌握了高超的辩论技巧,具有雄辩的口才,他在事业上,在人际交往中就会如鱼得水,左右逢源、逢凶化吉、遇难呈样。正因为如此,自古以来那些胸怀大志的人,都非常重视辩论素质的训练和培养,把拥有精湛的辩论艺术视为其事业成功的得力臂膀。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能言善辩更是竞争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学校擅长交际、善言能辩的学生要比一个成绩优秀但性格孤僻内向的学生被聘用的机会多,在社会上成就事业的可能性更大。既然善于辩论,在一个市场经济社会里这么重要,我们的大学生就应抓住每一个学习辩论的机会。毕业论文答辩就是大学毕业生学习、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机会。毕业论文答辩虽然以回答问题为主,但答辩,除了“答”以外,也会有“辩”。因此,论文答辩并不等于宣读论文,而是要抓住自己论文的要点予以概括性的、简明扼要的、生动的说明,对答辩小组成员的提问作出全面正确地回答,当自己的观点与主答辩老师观点相左时,既要尊重答辩老师,又要让答辩老师接受自己的观点,就得学会运用各类辩论的技巧。如果在论文答辩中学习运用论辩技巧获得成功,就会提高自己参与各类辩论的自信心,就会把它运用到寻找职业或工作的实践中去,并取得成功。

辩论的基本要求篇6

(1)内容要破题立论

确立突出自己的优势空间。拥有自己的套路,紧围辩题。

(2)辩位安排

一辩求稳、语言有震撼力。对辩论赛观点的把握能力强。二、三辩要求现场应变能力,对整场、语言的及时组织能力以及对观点的把握能力强;四辩则是为整场辩论赛画上圆满句号的关键。要求有思想、有高度、有热情,能够在情感上带动评委、观众。

(3)注意场上的整体配合

辩论赛的输赢不仅仅要看个人表现的优劣,也是对辩手之间默契的考验。

(4)注意肢体语言的运用

辩论赛的辩题本来就没有绝对的对错。关键是谁的语言更有说服力。而恰当又丰富的肢体语言正是能增加你的说服力。

(5)自由辩论阶段经典常用语的使用

自由辩论是整场辩论赛的高潮。每个辩手的语言简短精练而又具有针对性。同时,给观众和评委的思考时间也相对减少,常用语如:“对方辩友显然已经跑题了。对方辩友为什么故意逃避我方问题呢?是不是已经同意我方观点了呢?”等。

(6)注意抓重点抓内容

辩论赛毕竟不是表演,赢得比赛的关键还是要看你的语言是否具有说服力而不是你的声势有多大。

(7)避免硬伤

①注意礼貌问题:辩论不是吵架,一定要注意情绪的控制,以及自己的风度问题。不要进行人身攻击。

②注意规则。

③辩论是神圣的,能够用语言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也是一种能力。学理固然重要,但语言技巧也同样重要、

2、辩论赛的辩论方法

(1)必须讲究辩论的逻辑性

①在辩论中,辩论的逻辑性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使辩论显得严谨、条理,使自己的观点显得牢不可破。

②分析对方的观点和自己观点时必须要分析其逻辑关系、真实的逻辑地位和逻辑困难,知道了双方在观点上的逻辑关系也就确定对方观点的要害之处。在表述自己的观点时,必须讲究逻辑层次。辩论时应层次分明,第一点讲什么,第二点讲什么,第三点讲什么,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③在辩论中还应擅长进行归纳。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来阐明自己的见解,不要一说就是一大套并且不得要领,只有这样才能在辩论中是占据有利的位置;同样地,要能用简明扼要的话来归纳对方的见解,否则往往会随波逐流,甚至迷失方向。只有在逻辑上善于归纳的人,才会在辩论中紧紧抓住对方的要害,有针对性地打击对方,使对方真正陷入被动的局面。

④在辩论中需要使用归谬法。所谓归谬法就是沿着对方的逻辑把其观点推向极端,使其荒谬性明显地表现出来,从而对其观点予以根本否定。对方的本来不明显或者小的逻辑错误,使用归谬法后就会使其错误被放大到妇孺皆知的地步,这样,往往能够取得出奇制胜的效果。当然,归谬法的使用要注意适度性,如果运用不当,会给人以强词夺理的感觉。

(2)尽量做到辩论生动形象和语言风趣

①如果辩论过于生硬,缺乏活力和幽默,大家就没有听下去的欲望,所以只有在辩论中融入生动、形象、风趣的语言,整场辩论才会充满活力。

②要充分运用生活中形象例子,尽量少使用抽象的、教条的说理,俗话说,事实胜于雄辩。

③多多使用用幽默风趣的语言,避免使用枯燥无味的大白话。

④用具体的、有据可查的数据取代经院式的说教,避免使用可能、大概、好像、应该、你想之类的不准确的词句。在辩论中,准确无误的数据往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能用数字说明的地方要尽可能用数字,因为数字只要有据可查,不管准确与否,对方往往无法反驳,也无法否定。

(3)必须讲究进攻和防守的平衡

①辩论犹如战斗,进攻和是一对基本的矛盾关系。在辩论中辩护是防守,反驳就是进攻。

②在辩论中经常出现两个极端:一是只讲防守,结果辩来辩去,战斗都在自己一方进行,对对方的观点根本不构成任何威胁,这样就不可能取得胜利;二是只讲进攻,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和问题,不敢正面回答和辩论,在心理首先已经胆怯,这样往往是自己还没有攻破对方的堡垒,自己却已经失去阵营。

③要取得最后的胜利必须讲究进攻和防守的平衡。

④防守是基础。当对方对自己的观点或者证据提出一些枝节质疑的时候,可以不予以回答,但当对方对自己的基本观点提出质疑时,则必须简明扼要地回复,并进行辩护和解释。只有澄清自己的基本观点,才能够有充分的空间和时间攻击对方,如果不进行必要的辩护,进攻就会显得强词夺理,理屈词穷。因而,防守就是最有效的进攻。

⑤进攻是关键,电影《南征北战》中有句话说的好,飞机大炮先上,解决问题最后还是要靠步兵。反驳所以关键就是因为它是进攻对方的炮弹和刺刀,是辩论取胜的根本。只有反驳和进攻,才有可能把置对方于死地,在这个意义上说,反驳是最有效的辩护,防守也是最有效的进攻。

辩论的基本要求篇7

关键词:辩论原则 大陆法系 比较 民事诉讼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事实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得随意变更或补充当事人的主张,不得将当事人未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2、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事实,为另一方所承认 的,法院必须认定并作为裁判的依据。

3、法院原则上只能就双方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当事人主义下,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作为请求的根据,以什么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都属于当事治的领域,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这就是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所以,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又将辩论原则称为“当事人主导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原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虽名称相同,但内涵却有较大区别:

辩论的基本要求篇8

关键词:经济学;课程定位;翻转课堂;辩论式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089-02

《经济学基础》已被教育部列为高职高专经贸类专业的基础课程,是其他课程的先行课程。但是其教学效果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是课程定位不准确,学生感觉学习困难且用处不大。

一、高职营销专业《经济学基础》的定位设计

(一)激发学生对经济现象的兴趣是首要任务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每一堂课都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第一次课讲经济学的两个假设:资源的稀缺性和人的理性假设。资源的稀缺性可以从俗话“物以稀为贵”谈起,然后让学生发掘身边的稀缺资源,最后深入地讨论如何让自己毕业时成为“稀缺性资源”,如观看《士兵突击》,就许三多任务性格展开讨论我们应该如何向他学习成为企业老板喜欢的稀缺人才。人的理性假设可以从食堂排队打饭到马路交通秩序的例子谈起,认识人的理性特征。通过深入浅出、循循善诱的分析引导,用学生熟悉的事例来学习经济学知识与原理,打消学生的畏难情绪,感受经济学的用处与乐趣,从而激发自己分析经济现象的兴趣。

(二)联系专业学以致用是关键

1、用经济学原理解释生活中的经济现象

每学一项经济学原理或常识都要用相应的日常生活现象来解释,可以使学生学习更加具体直观,便于理解与记忆。比如学习成本理论时,可以从以下经济现象引入:为什么旅游淡季旅游区的餐馆还在营业?为什么飞机票提前预定能便宜很多?你上大学的成本又哪些?如果你不上大学你能赚多少钱?如果你花钱买了电影票中途发现电影不好看你该不该继续看完?通过这一系列问题的提出,极大地提高了学生学习兴趣,也理解了各种成本的概念,并且理解了企业家进行生产决策主要考虑边际成本。

2、用经济学原理指导市场营销工作

经济学原理要结合所学专业进行学习,要指导营销专业学生用经济学原理指导市场营销工作。比如在学习影响需求的因素时,要着重探讨如何利用商品价格、替代品价格、收入、偏好、预期等影响因素提高产品需求量;比如针对消费者收入这个因素,我们首先要通过市场调查了解消费者的收入及花费在某类商品上的金额,了解不同收入消费者的需求量和需求特征,然后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针对消费者偏好这一因素,要通过市场调查了解消费者的偏好情况及偏好形成的机制,通过广告、人员推销等方式可以影响消费者的偏好从而影响需求量;针对消费者的预期,也要通过市场调查了解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并采用相应策略进行干预,提高需求量。

3、用经济学思维方式提高幸福指数

著名作家萧伯纳说“经济学是一门使人生幸福的艺术”,意思是说,如果我们能应用经济学思维方式来思考问题,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我们的人生幸福指数将大大提高。对于高职生而言,经济理论知识本身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它通常给不出现实的结论,重要的是理论知识背后的思维方式,以及一些有助于思维的工具。经济学思维的主要内涵是:任何选择都是有成本的,通俗一点就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一点对于人们的决策非常重要。人们的选择是在约束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如果约束条件改变,选择也就会相应改变。权利是社会行为,它们取决于拥有相应责任的他人的认同,因此,权利总是相对的。政府并不总是代表公共利益,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有着自己的利益和目标。

二、《经济学基础》课程教学方法实践

(一)翻转课堂教学法

翻转课堂教学法把学生的学习活动当做主线,学生是学习主体,比传统教学模式更能激发学习兴趣和锻炼思维模式。下面以弹性理论学习为例设计翻转课堂流程。

1、课下。教师首先通过“世界大学城”向学生提供学习资源,包括教案PPT课件、教学视频、教学案例、测试题库等,其中PPT课件包含弹性的概念、计算公式、例题、经济意义、类型、影响弹性的因素、基本的应用等内容,教学视频时对PPT的讲解录屏,学习学习完成后,通过测试题库检验自己的学习情况,通过测试后才能进入课中环节。

2、课上。教师首先以学生熟知的“谷贱伤农”和“薄利多销”的经济现象创设情境,提出“为什么有些商品价格低总收益也低,有些商品价格低但总收益高”的问题,让学生发言开展讨论,教师进行引导展开。原因是各类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不同,需要分析影响不同商品的弹性因素。在完成知识的内化的基础上,提出“假如你是化妆品厂的营销经理该提高价格还是降低价格来增加收益呢?假如你是药厂的呢?”通过理论应用于实践来内化知识训练思维方式。通过课上教师和学生的协作,学生可以主动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实现知识的内化和思维的创新。

(二)辩论式教学法

1、教学设计。首先要在课程教学进度计划中安排1-2次辩论赛,确定好辩题。在具体实施前告知学生辩题、辩论时间、辩论规则和考核方式等教学过程设计,并将辩论赛具体安排发到学生手中。如在学习完微观经济学后可以安排一次“垄断好还是竞争好?”的辩论赛,学习完宏观经济学之后可以安排一次“失业率低好还是通货膨胀率低好?”的辩论赛。

2、教学过程。辩论式教学是一个将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和课后总结有机结合起来的教学过程,具体包括“相关理论的学习―辩论赛的布置和准备―开展课堂辩论赛―裁判评分―辩论赛后的总结”这样一个基本的教学过程。辩论赛之前学生最好学习了相关的基础理论和知识。辩论赛的布置主要是老师选好辩题,按辩论赛的规则进行分组、抽签,安排好各类人员。辩论赛的准备主要是各小组搜集资料,分工协作,模拟辩论。开展课堂辩论赛前由学生布置好会场,然后按程序进行第一回合、第二回合的辩论、自由辩论及总结陈词。裁判评分由教师担任主裁判,可以选两名学生担任副裁判,根据小组的表现给出分数,计入考核。辩论赛的总结包括教师的点评和学生写赛后心得两个部分。

3、注意事项。首先应选择好辩题,辩题要紧紧围绕教学内容、要是学生感兴趣的问题,要贴近工作及生活实际,不要选择空洞的辩题。其次要做好辩论过程的控制、赛后的评价和总结工作。辩论赛事先要做好准备,赛中严格遵守规则和时间限制,控制跑题、情绪化、不尊重对方甚至吵架的现象,赛后要做好评价和总结,重点指出本次辩论赛的成功之处和不足之处,为下次活动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