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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专题(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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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专题篇1

一、以社会需求和职业岗位为导向,定位人才培养目标

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件《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方向)专业建设与专业改革,应遵循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指导方针。通过近几年对生态环保类企业调研、本专业毕业生跟踪调查、专业实践人员访谈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得出本专业学生的职业范围主要涉及各级环保、城建、农林、水利、牧业等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部门,据此确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城市规划部门、生态示范区、环境监测站、环境监理站、森林公园等行业生产建设和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较高的综合素质,掌握环境规划、排污管理、大气污染监测、水体污染监测、生态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征费、使用等方面的理论和技术,能从事城市管理规划、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等方面的高级应用型技术人才。

二、以校企合作为依托,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坚持以服务社会为导向,以高端技能型培养为本位,以职业能力训练为核心这一办学理念,以培养学生专业基本素质、职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就业竞争能力为目标,根据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方向)专业技能特点和培养要求,进一步完善“133”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即学校、企业、行业共建一个平台,与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深度合作,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探索了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建设三个相结合(课程考核与职业标准相结合、技能培养与行业标准、实训项目与企业生产);培养过程三个阶段(基本技能、专业技能、职业综合技能)。即:

三个阶段能力细化分项基本技能培养文字撰写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网络查询能力、数据处理能力专业技能培养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生态环境评价能力、生态环境规划能力、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能力职业综合能力培养职业道德培养、职业精神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培养、继续学习能力培养3 满足行业需求,服从岗位设置,构建课程体系

本专业在教育教学改革中秉承“专业服务行业、课程服从岗位、内容符合要求、教学切合实际”的理念,通过对环保行业职业岗位设置和从业人员知识、技能和素质要求调查分析,根据专业核心能力、专业拓展能力和职业素质,结合职业标准,对应构建了专业核心课程体系、专业拓展课程体系和职业素质课程体系。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过程下图所示。三、课程体系的构建过程

以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为依据,深入开展专业调研,聘请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指导委员会,参与课程开发。对每项工作内容进行职业能力分析,按照完成每项任务的工作过程,分析每项任务的职业素养、知识、技能,并综合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规范的相关内容,构建专业课程体系,科学制订课程标准,完成整体教学活动设计、课程单元设计,实施项目引导等一体化的实践教学,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四、通过专业任务开发,提高教师专业技术水平

加强教学团队成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充分发挥资源环境与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方向)专业及专业群的技术力量,先进的实训设备等资源优势,开展相关任务的开发、技能培训等工作。与森工环境监测站合作,承担部分森工林区环境调查任务项目,通过任务开发提高团队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学生参与到项目工作中来,项目内容即实训内容,在团队成员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团队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与外界交流合作,保证团队发展目标的实现。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是我省生态建设的主体,森工总局环境监测站是以生态环境监测为主的专业机构,与我院同属森工总局。发挥行业优势,整合双方资源,本着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共建生态环境监测生产性实训基地,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平台。承接森工环境监测站的部分工作项目,例如,生态环境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料调查、林区水质分析等工作。在教师、兼职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团队完成项目内容,在工作中提高学生技能水平与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实现生产性实训。

2010年9月,为推进森工系统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林业生态建设人才培养力度,经森工总局和省环保局与我们学院共同研究决定,双方合作共建“森工环境监测与指导工作站”,从而建立长期有效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良好局面。

自2010年起,双方共同完成了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锅炉烟尘(污染源)监测、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亚布力名镇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黑龙江省森工总局下辖23个林业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水样采集技术规范教学,迎春林业局污水处理厂及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2011~2012集中供热锅炉改扩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监测工作。每一批学生参加监测前黑龙江省森工环境监测站都要结合实际的监测项目作培训。通过培训,学生们了解和掌握(地表水、地下水)从监测点位的布置、采样器的使用、样器容器的洗涤、样品的保存、运输等。监测点位布置原则、气候条件影响因子、采样器具的操作使用等具体内容。在工作中教学,教学中工作,让学生能学用结合。

五、加强监督评估,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为加强监督和评估,设立了院系两级教学督导组织以及学生教学信息站等质量监控机构,监控对象涵盖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条件、教学实施过程、教学评估体系和教学效果,同时确立了监控的关键点,对教学输入质量、教学运行质量以及教学输出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

1、监控方法

一是实施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师、校外专家等多层级听课制度,听课要求明确;二是根据学院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专业、课程、毕业设计、实训基地等专项评估;三是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四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质量评价,如督导评教、教师自评和互评、学生评教、聘请企业专家评教等;五是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多途径及时采集学生反馈的教学信息。除了学生网上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以外,还通过教学信息员、教室日记、教学信箱,以及教学工作QQ群等现代技术手段和平台来交流和收集教学信息;六是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通过抽样问卷和访谈的方式,调查分析毕业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以及社会适应性情况,采集用人单位对本专业今后培养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用于指导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和调整课程设置。

2、教学质量评价形式

(1)学生评教

问卷测评:根据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问卷。问卷可以由督导听课时随堂进行发放,也可以在召开学生教学工作座谈会时集中发放。随堂发放的问卷往往采集学生对该门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价意见,座谈会上发放的问卷,则是采集学生对该学期教学工作的总体意见。问卷回收后均经统计和分析处理,反馈至相关教师或部门,要求及时整改,以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升教学质量。

座谈会评教:每一学期,面向所有班级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教学工作座谈会。座谈会可以结合教学检查工作进行,每班至少要有2 名学生代表参加。座谈会解答学生疑问,同时倾听学生对学期教学工作的意见,如课程设置、教学设施、教师教学态度和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意见由教学秘书整理归类后及时分解反馈至相关教师和部门,督促改进。

(2)教师自评

结合期中、期末教学检查,任课教师在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评价的同时,要求对自身的教学质量和教学工作进行书面分析总结。分析材料经教研室认定后交系部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3)教师互评

教师互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教研室或系部组织公开教学活动,教师集体听课评课;二是由教研室组织专题教研活动开展交流和互评。第一种方式为主要方式,特征是多人评一人,评议对象明确。第二种方式比较自由,以交流为主,评议对象发散。

(4)教学督导评价

由于教学督导组织按院系两级设置,因此教学督导评价由院系两级双管齐下。学院教学督导处和系教学督导室每学期均各自组织督导员对教师进行随堂抽查听课,预先不告知,过程有交流,事后有反馈。院督导处对教师进行有重点地抽查评价,系督导室以每学期对所有参与授课的专兼职教师随堂评价1次为最低要求。评价指标与教师互评听课的教学质量评价表同。听课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教师本人,评价材料存入教学质量档案,评价成绩直接与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职称挂钩。

(5)企业专家评价

为了考查课程教学内容与企业实际工作的结合度和实用性,建立了企业专家进校听课的制度。从大中型企业邀请部门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来校对专业核心课程进行听课评课,企业专家所给予的意见建议以及所带来的行业企业信息,启发了教学改革思路,推动了工学结合的课程建设工作。

3、有效利用信息

在整个质量监控体系中,监控的过程只是手段,对所采集的信息如何进行处理和利用才是监控的重点工作,监控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信息的有效利用,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同时开展问题跟踪和研究等活动,以实现教学运行过程的及时纠偏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信息的利用过程中做到以下几个几点:一是多渠道采集信息,对信息进行比对和评价,提取有效信息和共性问题;二是对梳理的问题根据轻重缓急进行落实和整改,及时纠偏,防止让信息采集流于形式;三是对问题的解决和落实情况及时做好反馈,尤其是向学生反馈;四是对突显的教学问题进行跟踪,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五是将监督评估的结果与教学工作绩效考核挂钩,建立奖惩制度。

生态环保专题篇2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农村经济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1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得到重视。生态环境的好坏决定着区域发展效益、发展空间和发展后劲,更是衡量区域承载能力高低的重要依据,

一、保定市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现状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保定的乡镇企业发展势头锐不可当。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建筑、采矿、造纸等产业排污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治理,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使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近期,保定市的空气质量指数严重超标,长居全国前十,保定的生态环境建设形势严峻。

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几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扭转,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突出。

1、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我国长期处于城乡二元社会,随着城乡差距持续扩大,农业生产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出现了面源污染、过度开采、土地退化、植被破坏、河流及地下水水量减少等问题。

同时,城镇化进程使农村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而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匮乏,造成城镇生活污染不断加剧,城镇污染进而向周边农村转移,造成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另一方面,由于城市产业升级,部分污染企业转移搬迁到农村,这些企业布局分散,经营粗放,片面追求经济收益,而污水、废气直排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形势日趋严峻。

2、农村居民环保意识普遍不强

由于知识水平和生活习惯限制,多数农民在追求利益增长的同时,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大量使用化肥、农药来抵御病虫害,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从而造成水体和土壤污染,湖泊富营养化,土地板结,农产品污染及质量下降等问题。而且我国大部分地区没有农村生活垃圾的专门收运和处理处置系统,农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以填埋、焚烧为主;或把田头、路边、河道当做天然垃圾箱;生活污水和养殖业污水随意排放到河流和农田里,对农业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威胁。

3、农村环保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我国污染防治工作长期以来重城轻农,对农村环境保护扶持力度较小,难以从财政渠道获得专项建设资金;因其公益性特征,对社会资金又缺乏吸引力。正是农村环保资金的匮乏,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农村环境保护科研投入少,科技水平低,缺乏经济实用的环境保护技术,进一步导致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不高。

4、农村环境保护法制体系不健全

相对城市来说,农村环保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环保秩序差。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善,尚未建立起适应农村环保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如对于农村养殖业污染、农用塑料薄膜污染等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

三、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对策建议

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相应的经济、制度、政策和技术等条件与之配套。

1、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环境保护氛围

农村生态环境建设首先要以意识提高为前提。环保部门可以将环保成效与农民收入相结合,开展生态环保知识教育。通过树立典型,打击违法,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项目不予办理等措施,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同时将环境可持续目标加入到地方干部的考核中去,改变唯增长论的政绩观。

2、加强投入,确保资金支持与技术扶持

逐步建立并完善农村生态保护筹资机制,可以通过对污染大户缴纳税金、罚款,社会捐助,民间集资,企业投资等多渠道筹资,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监测、科研等机构建设的投资力度,并做到专款专用,提高农村环保资金的利用效率。

大力扶持农村环保科技创新和推广。开发研究资源节约、新能源利用等环保技术,推广成熟的农用技术。如净化污水技术、畜禽粪便和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土壤污染控制技术等,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用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进行废物资源化再生利用,降低污染治理成本。

3、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建设规划

首先要加强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工业园区布局。对农村土地进行功能分区,指导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自然资源开发与产业布局。并按企业规模与类型,建设相应的“三废”处理设施。对工艺落后、设备简陋、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限期治理或予以取缔、关闭。

其次要加强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目前我国许多农村地区未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在环境监测、统计等工作上存在明显的漏洞和不足,甚至根本没有监测和统计资料,使得农村环境问题得不到准确及时的反映。因此,环保部门应抓紧研究针对农村环境污染特点的监测网络建设问题,逐步建成并完善农村环境监测、检验与预警机制。

4、建章立制,努力走生态农业之路

首先健全和完善农村环保立法。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是保护农村生态环境、走生态农业之路的法律保障。目前已颁布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制度应继续加以完善,尽快制定一些地方性农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加强环境执法,重点抓好秸秆禁烧,畜禽养殖以及资源开发的执法监督工作。

其次积极推行生态村镇建设,倡导走生态农业之路。根据当地农村生态环境与产业特色,逐步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建设,发挥其榜样和示范作用,引导农村向生态文明转变。积极发展立体种植生态农业以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广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技术,促使农业生产向可持续发展迈进。

第三加强农村环保队伍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配备有专业水平的环保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监管,做到农村环保有人管,环境问题有人抓。

参考文献:

[1]构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机制、科技创新导报,2011(11)、

[2]浅谈农村环境污染的整治对策、科学之友,2011(12)、

[3]浅析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3)、

生态环保专题篇3

关键词:高职 非环境类专业 生态环境教育 环境生态学 教学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随着人口数量的迅速增长、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使我国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环境生态问题频发。发展生态环境教育,提高国民生态环境意识成了当务之急,一些高职院校顺势而为,开设环境生态类教育课程――环境生态学。高职教育以理论“必需、够用为度,实用为主”,注重实用性。环境生态学作为高职院校非环境专业的公共环境生态教育课程,在教学上不同于高职环境类专业,这就要求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笔者试图从实用性原则入手,探讨高职院校的环境生态类教育课程――环境生态学教学改革。

一、高职环境生态学教学现状分析

目前,针对高职非环境专业环境生态学课程面临的是:一是内容多,课时少的矛盾。环境生态学教材有10章左右的内容,包括了从绪论到生物与环境、种群与群落、生态系统与生态平衡、生态系统类型及保护、环境污染的生态防治、受损生态系统及生态恢复、生态监测与评价及防治、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及生态安全,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与可持续发展,其中有些内容讲得过多过细,而在课时安排上理论课和实训课课程总学时一般有60学时左右。

二是教材不少,但教材内容都主要侧重于生态学;同时内容设计主要是针对环境专业的学生,重点放在生态环境问题的的治理、监测上,如环境污染的生态对策、生态工程、生态监测与评价、生态规划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系统服务、管理及生态安全等内容偏多,占了大量的章节及篇幅。而非环境专业的生态环境通识教育侧重点在掌握环境生态知识的基础上着重培养学生的生态观念,提高环保行为。例如,我国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及环境污染与人类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等内容相对来说涉及的很少。还有一些内容与其他课程重复。如生物与环境一章部分内容就与生物学、地理学等课程内容重复,可以只讲重点。

教学方法上。环境生态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很强的基础学科,教学实施者对教学方法的探索不多,多采用传统的填鸭式讲授教学法,即教师站在讲台上唱独角戏,学生坐在台下静听。教师的这种单向教学法把教师与学生截然分割开,教师讲得是口干舌燥,学生听得是昏昏欲睡,哪些内容是重点,哪些内容是难点,哪些内容与现实生态环境问题密不可分,学生全然不知。学生在课堂的参与度不够,主体地位没能体现。

另外,高职院校的生源一部分是职高的毕业生,另一部分是普通教育的弱势群体,这些学生各门学科的基础都相对薄弱,知识面窄,环境生态学又是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丰富的内容,有些知识内容在课堂短时间内不易理解、消化,影响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

二、构建以生态环境教育为主的高职环境生态学教学体系

生态环境在日益恶化,越来越多的高职生毕业走向社会,这个群体对社会的影响力也日益扩大,他们既是科学知识的接受者也是传递者。所以,对非环境专业的学生在环境生态学教学中要求在掌握环境生态学基本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要着重培养学生的生态观念及保护自然、热爱自然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责任感,把学习环境生态学专业知识和提高个人保护环境的责任心相结合,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提高环境生态保护行为,进而影响到周围人的生态环境观念。针对以上现状,从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生源情况等方面,提出构建以生态环境教育为主的高职环境生态学教学体系。

(一)以生态环境教育为主的高职环境生态学教学内容改革

作为公共环境生态通识教育课程的高职环境生态学,在教学内容上要科学规划,设计要更贴近高职环境通识教育目标,即在掌握环境生态学基本知识、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教学中要着重培养学生的生态观念及保护自然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责任感。

1、适当调整教材内容的章节顺序,突出环境教育的紧迫性

职业教育是为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服务的教育,也是终身教育。高职环境生态学的教学内容要恰到好处地为高职生的职业生涯与日常行为、生活习惯服务,时刻提醒他们要保育生态环境。例如,在讲“绪论”中环境生态学的研究内容时,将第12章内容“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提前到第二章来讲,其他章节顺序不变。目的是让学生直面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他们固有的生态观念、不良环境行为从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上进行强大冲击,意识到生态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只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类才不致最终毁灭自己,才会可持续发展。

2、整合教材内容,删繁就简,体现环境生态教育的实用性

教师应根据生态通识教育的需要来选择教学内容。生物与环境一章,虽然这些内容是必要的,但没必要讲得过多过细。因此,把与生物学、地理学、土壤学等学科重复的内容进行简化。把生态系统服务、管理及生态安全一章简化为生态系统服务并入到生态系统类型及生态保护一章。退化生态系统的生态恢复、生态工程概述、生态监测与生态评价、生态规划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四章内容可以不讲,如果是涉农专业,可考虑把退化生态系统的生态恢复、生态工程概述这两章内容压缩和精简为受损生态系统的生态恢复并且少讲。这样既解决了内容多,课时少的矛盾,也体现了公共环境生态教育的实用性。

3、在现有教材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部分教学内容,增强学习环境生态学课程的现实意义

教师在现有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有针对性的拓展,适当增加有较强现实教育意义的内容,做到学用结合。如增加我国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脆弱生态环境与保护、环境污染与人类健康的关系及需要长期进行的生态环境建设等内容。

4、转变教学观念,创新实验实训内容,强调环境教育的时效性

环境生态学实训教学应一改过去以验证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来巩固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目的,而是要让学生亲自参与环境生态问题的现场调查、实地参观等活动,通过耳闻目睹,理解环境与人类的关系,熟悉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环境对人类的反效应。例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调查环境生态问题、调查生态示范区、参观污水处理厂和自来水厂、参观垃圾处理厂等。让学生通过亲身体验,去发现问题,同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根源,进而得到解决环境问题的最好方法。

(二)以环境生态教育为主的高职环境生态学教学方法改革

非环境专业环境生态学的教学过程:不再只满足于让学生获得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影响学生的环境行为,启发他们对生态环境的感知、思考,并最终形成他们意识形态中最深层的环境生态保护观念。为了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提倡传统的教学方法和多种常用的教学法及现代信息技术相融合,合理应用。下面列出的是笔者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几种常用的课堂教学方法,并且采用以下方法教学也取得了学生们的一致好评。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以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作为教学媒介,让学生设身处地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进而解决问题的教学法。案例教学架起了课堂理论与现实情境的桥梁,加深记忆,提高学生理解与应用知识的能力。

如在讲“生态系统与生态平衡”时,讲解完基本理论后,立足本土实际,给学生展示两个案例,以此来教育学生发展经济要与保护生态系统、维持生态平衡同步进行,如只顾眼前利益或局部利益,自然会反过来无情地报复人类。

案例一:云南省从2009年开始持续5年大旱的典型案例。2009年,云南省遭遇50年一遇的严重旱情;2010年,云南遭遇百年一遇的全省性特大旱灾,干旱范围之广、时间之长、程度之深、损失之大、受灾人数之多,均为云南省历史少有;2011年,云南遭遇局部持续干旱,25县降水破历史最少记录;2012、2013年云南旱情旱情持续加重。

案例二:近年来,云南省大面积的种植人工经济林桉树林和橡胶林,当地人对桉树林的描述是“地上无杂草,天上无飞鸟”。案例展示完,引导学生从环境生态学的角度来分析以上两个案例,并结合本章内容提出3个问题:(1)面对严峻的甘旱,除了气象因素以外,是否还有其他因素存在?(2)根据生态理论,论述当前云南省持续5年的大旱;(3)从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分析天然林与人工经济林的不同之处及两者在生态系统中的作用有何不同?要求学生思考、分析,做笔答。部分云南本省学生结合他们本地区地方政府为了大面积种植橡胶林、桉树林、杉木林而以种种名义和借口大量砍掉原始雨林和天然林的实情,一时兴起,三道作业题竟然洋洋洒洒的写了几千字交上来。可见上述两个案例结合所学知识对学生的触动有多大。

2、课堂讨论法

这种方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通过讨论或辩论活动,获取知识或巩固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

环境生态学介于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之间,也介于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在教学过程中应用讨论法可以将几种学科有效地结合,促进学生灵活地运用知识;更好地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利于培养学生思维的敏捷性、批判性、灵活性,提升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锻炼学生的交际能力。讲环境污染及生态学防治一章前,提出问题环境与人类健康让学生分组讨论。讨论过程为:学生自愿组合,4~6人为一小组,小组内先进行观点交流,观点改进,观点总结,然后各个小组依次向全班同学表述本组观点,最后教师总结各小组观点。教师参与整个讨论过程,巡回指导,对犀利、典型的观点给予表扬,同时紧接着提出问题“要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用生态学的原理去防去治”,成功导入教材内容环境污染及生态学防治。

3、专题教学法

什么是专题教学?“专题”专门研究或讨论的题目。专题教学是在教学中将一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讲解、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环境生态学的要点之一,是人与环境的关系,课堂教学要把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突显出来。在讲“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与可持续发展”章节时,可采用专题的形式授课,一个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一个专题,要求学生了解、熟悉目前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养成良好的环境行为习惯,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如讲到人口问题,结合本节知识点人口数量、人口质量、性别比例失调,理论联系现实生活展开授课。以我国的人口问题为专题分别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调整性别比例、摒弃重男轻女的思想三个方面进行教学,深入浅出的举例、讲解人口与生态环境、人口与资源、人口与经济发展、人口与社会环境等的关系,同时还可以结合讨论法让学生进行讨论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罪魁祸首,加深学生认识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用。

4、信息化教学法

信息化教学法,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科学地安排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和要素,以实现教学过程的最优化。

环境生态学课程具有很高的视觉要求,有些教学内容仅凭理论讲解难以让学生感受到具体的情境,更不会有身临其境的感受,而借助图片、光盘、网络将经典的纪录片、科教片片段直观地播放给学生,能更完善地理解所学知识,提高环境生态意识。

如在讲生物与环境时,播放《人与自然》《动物世界》等精彩片段,让学生细细地体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生物与自然间的关系,激发了学生热爱自然、爱护生态环境的热情,也弥补了教学内容的欠缺,使课堂教学效果达到最佳。在讲生态系统类型及生态保护时,利用校园网络给学生放送BBC电台历经多年录制的探讨人与自然、生物与环境关系的纪录片《人类星球》,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去体会几大生态系统的分布、特点及目前存在的问题;思考人类如何与其他生物共同生活,如何保护它们,并与之分享环境空间。

(三)以学生为主解决学生主体问题

针对高职生源基础知识薄弱的特点,在环境生态学教学过程中要用赏识教育的理念来教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因材施教,授课内容知识点不要讲得太深,以实用为主,学习过程中对高职生要多鼓励、多帮助、多指导、多宽容,增加他们的自信心,调动他们学习环境生态学课程的激情。

综上所述,教师在教学中要以生态环境教育为主,明确非环境专业环境生态学教学的目的性与方向性,熟悉教材,整合教材内容,把握所教学科的动态发展,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根据教学目标选用有效、合理的教学方法,使环境生态学课程的教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邓小华、环境生态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1、

生态环保专题篇4

一、专题民主生活会主题

以“坚定践行‘四个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为主题,对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部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中办发电〔2017〕13号)指出的问题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办发电〔2017〕13号通报精神的通知》要求,对标省委提出的“六个查摆”要求及省环境保护工作督察组反馈的2017—2017年度环境保护督察问题和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问题,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民主团结,组织召开一次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剖析和反思局党组班子及成员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深挖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方向、补齐工作短板,扎扎实实地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专题民主生活会时间安排

会议拟定于7月10日召开。

三、专题民主生活会参会人员

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人员范围:局机关、州运管处、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全体人员和海西汽车运输总站负责同志。

四、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方法步骤

(一)从严从实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1、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州委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局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工作方案,明确会前、会中、会后主要工作内容,并报上级党组织审阅。

2、认真组织学习讨论。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要深刻学习领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思想,深入学习贯彻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和对生态保护建设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学习和阅读《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中央《通报》精神和4月14日《人民日报》第14版刊发中央环保督查组分别向广东甘肃反馈情况的新闻稿,认真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省委《通知》和《海西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海西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等,认真学习省委书记王国生在6月17日省委常委会议上研究部署生态保护工作时的讲话精神和全州重点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保证集中学习时间,坚持原汁原味、原原本本,坚持集体讨论、相互交流,坚持系统研读、理论提升,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上来,提高学习实效,为开好民主生活会打牢坚实基础。

3、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紧扣民主生活会主题,坚持发扬民主、开门纳谏,采取印发征求意见通知、座谈访谈等方式,广泛听取下一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和成员的意见建议,并原汁原味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反馈。局党组书记要主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意见结束后,班子成员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思想和工作摆进去查找不足,主动认领问题。

4、充分开展谈心谈话。民主生活会前开展谈心谈话,局党组书记与班子每名成员之间、班子成员相互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同志之间必谈,党组书记、班子成员与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党员、干部代表也要进行谈心谈话,主动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约谈。谈心谈话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既谈工作问题、也谈思想问题,既谈自身差距、也提醒对方不足,把本人问题、对方问题、拟在会上提出的批评意见、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改进措施等谈深谈透,真正把思想谈深、意见谈好,消除隔阂,形成共识,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打好基础。

5、深刻剖析检查。局党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要把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作为学习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具体实践,紧紧围绕中央《通报》指出的问题和省委《通知》提出的要求,深刻剖析和反思存在的问题。一要深刻查摆有没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是否存在执行党中央和重要指示态度不坚决的情况,是否在行动上真正同党中央保持了高度一致;二要深刻查摆有没有树立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在工作导向上是否充分体现了绿色发展要求,是否存在保护生态环境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情况;三要深刻查摆有没有从思想上引起足够重视,是否存在把经济条件比较差当成慢动手的理由,是否存在等领导批示以后才动手、等到媒体曝光以后才真干、因为领导作了一些肯定就满足的情况,是否存在因为有些问题没有暴露在本部门就盲目乐观,有时检查的重点不在本部门就心存侥幸的情况;四要深刻查摆有没有形成雷厉风行、真抓实干的作风,是否存在说得多、做得少,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是否存在以文件落实整改、以会议推进工作、以批示代替检查的情况;五要深刻查摆有没有真正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干部是否亲力亲为抓落实,是否真正做到了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是否存在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审批监管故意放水、层层失守的情况,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到位、不汇报、不碰硬、弄虚作假、遮遮掩掩的问题;六要深刻查摆有没有实行最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是否对全省环境保护督察和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是否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试行)》,是否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让破坏生态环境保护者付出了代价。要真正把自己摆进去,往实里查、往深里剖,切实做到触动灵魂。

6、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在深入学习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开展谈心、“六个深刻查摆”剖析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组织班子成员认真讨论,反复修改并集体研究确定;带头撰写发言提纲,督促班子成员撰写发言提纲并逐一审阅把关,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班子成员要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提纲,提纲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与事接茬、与人见面,不能写成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

(二)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班子成员之间要开展严肃的自我批评和诚恳的相互批评,自我批评要落细落小、见人见事见思想,防止以讲道理代替谈问题,以班子问题代替个人问题,要把自身问题清单列明白、讲清楚,把问题根源讲透彻,把整改措施讲具体。相互批评要坦诚相见、开门见山,本着对组织、对同志、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指出具体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不能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不能搞“一团和气”、当老好人。对批评意见要正确对待、虚心接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党组书记要代表班子作对照检查,以树立标杆、向我看齐的态度,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持续抓好整改落实。

生态环保专题篇5

关于秦岭地区违规建筑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自査情况的报告

县委、县政府办公室: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落实重要指示精神开展秦岭地区违规建筑和生态环境突出间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山字[2018]143号)文件要求,我镇高度重视,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我镇秦岭地区违规建筑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开晨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扎实安排。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秦岭地区违规建筑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于8月15日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贯例全县秦岭地区违规建筑和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精神、组织全体领导干部学习了《关于秦岭生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xxx县落实重要批示精神开展秦岭地区违规建筑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传达了县委书记111、县长111在全县秦岭地区违规建筑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并对全镇秦岭地区违规建筑和生态环境保护突出同题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结合全镇实际,制定《xxx镇秦岭地区违规建筑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列出任务清单、建立排查表、明确人员

和时限,加强对镇域施工建筑、河道、畜禽养殖,污水排放等重

点领城的进行全面排查,共排查出畜禽养殖导致的面源污染18处、违规排污55处、违规采砂取石17处、违规砖厂75家,建立问題清单和排查工作台账,扎实推进问题整治工作。

(三)加强宜传,营造氛围。在全镇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标语和宣传公告,对砂场,养殖场和违规企业负责人进行面对面宣传,下发了违法采砂停工、禁养区停止开展养殖行为通知书,通过全方位的宣传发动、形成一个声音、一种强勢、一种震慑,以大宣传、大声势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同时,河道沿岸设立标示牌,向全社会公示,使广大群众更进一步了解河道采砂的政策和规定,了解非法采砂的危害,调动了群众参与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的积极性,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为专项整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措施,狠抓整治。严格按照秦岭地区违规建筑

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要求,加大对辖

区内违规建筑、非法采砂、畜禽养殖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进行严厉打击。联合公安、国土、水务,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中省市县反问题的整改力度,对上级反馈的4个问题主动认领、迅速布置、全部整改到位。全镇违规建筑和生态环境突出间题具体整治情况如下:

(一)关于3处违规排污的问题。针对xx街道一组、xx一中、迎宾大道小区3处集中排污事件,xxx镇已经协调辖区单位和环保局规划了排污管线施工方案,将这3处排污通过地下管网排至污水处理厂,目前正在施工。

(二)关于刘时建等7家采砂场违规采砂取石的问题。通过xxx镇与国土、水务、环保等部门的联合执法,7家砂厂全部关停,拆除了设备,进行了土地复垦。

(三)关于2家砖厂违规取土生产问题。辖区的杨小谋、贾立平砖厂无生产手续,违规取土,已被关停,拆除了设备,进行了土地复垦。

(四)关于18家畜禽养殖企业(合作社)造成面源污染问题。针对辖区养殖企业设备不达标、手续不全的事实,镇政府已全部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上级反馈的博涛养殖场、封修鹏养殖场予以关停,拆除了设施,原场地已租赁转产;对其余设施不达标的养殖企业也全部要求设施改造,对禁养区的刘晓宁等5家养殖场予以关停。

二、存在问题

一是专项整治工作推进力量不足,镇上环境保护业务干部空缺,环卫人员、河道巡查管理力量相対薄弱。

二是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各部门在工作推进中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固化。

三、工作建议

(一)加强宣传抓整治,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道德水平,引导更多的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这项工作。

(二)健全制度抓整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实行终身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管和环保执法力度,做到敢抓、敢管,经常性、不定期地对相关领城进行抽查,对存在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等间题严肃责任追究。

(三)强化协作抓整治。加强各部门、各行业间的协调配

合,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按照河长制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好巡河员、三级河长的工作职责,杜绝辖区的河道采砂、违规排污现象发生。

2、切实发挥好林业站、土管所、护林员对山地、林木资源的监管责任,做到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生态环保专题篇6

一、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所在

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家战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不过,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却是十分明确的,即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是由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目的和要求所决定的。党的十七大和十报告明确宣布:“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⑥“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⑦“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⑧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质旨在唤醒和增强人的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生态文明观,改变对自然或自然环境的非理性认识,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观念。人类不能凌驾于大自然之上,不能把大自然作为掠夺的对象,不能无限制地、疯狂地向大自然索取。应当建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⑨、“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瑏瑠的现念。人类当善待自然,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桎梏,清醒认识保护自然、保护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环境保护放在生态文明建设的优先地位和突出位置。生态文明建设的要义在于保护环境,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通过生态文明建设,彻底改变传统经济增长的方式,使生态经济、循环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式。清洁生产全面实现,环境问题基本解决,自然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或提高,生态安全得到根本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基本建成。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通常需仰仗两个基本支撑:一是良好自然环境的支撑,二是丰富自然资源的支撑。离开这两个基本支撑,共发展的可持续性将受到极大影响。生态文明建设,即为解决两个支撑问题,而两个支撑构成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部。生态文明建设,关键在于环境保护,这是文明发展的必然。

二、环境司法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力

环境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努力:一是转变观念,即树立生态文明观;二是充分利用现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手段;三是实行环境法治,用法律规范人的环境行为,解决环境纠纷,实现环境正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中共中央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制。瑏瑢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方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环境法治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设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使环境保护活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这是环境法治的前提;二是严格执行环境法律的规定。这是环境法治实现关键;三是严格追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环境法治基本保证。环境法治三方面的内容,可以归结为两个层面的问题。建设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当属环境立法层面的问题;而严格执行环境法律的规定和严格追究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责任,则属于环境法律执行层面的问题,其中既有环境行政执法的问题,又有环境司法的问题。从环境立法层面来看,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至今,我国已制定逾30部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及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另有数以百计的环境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更有不断增加的地方性环境法规。立法数量之多、立法速度之快,令其他领域的立法难以望其项背。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我国的环境问题并未随着环境立法数量的增加而出现明显好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仍不断加剧,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般而言,立法愈多,说明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范围愈广,法律关系愈清楚,问题愈容易得到解决。但是,环境保护领域并未出现令人期待的结果。究其原因主要在两个方面:首先,立法本身存在瑕疵,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尚未调整到位。抑或立法调整尚未找到影响问题解决的结症,所创设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不当,难以适合被调整社会关系之实际需要。法律规范与被调整的社会关系之间未找到对应点。其次,法律有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通常表现为行政执法或司法的问题。就环境保护领域而言,法律调整未呈现令人期待的结果,有立法本身的原因。毕竟,我国的环境立法只有短短三十余年的历史,经验匮乏,问题在所难免。但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尤其是环境司法方面的问题。换言之,环境司法不力影响了环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诉讼程序应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是历史现象,随法的产生而出现,“有了法便有了司法”。我国环境司法始于70年代末,至今已有逾30年的历史。一直以来,环境法学理论界、环境保护实务部门对我国的环境司法诟病颇多。多为批评司法机关执行环境法律不力:不受理或不积极受理环境诉讼案件;不积极执行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对环境污染受害者救济不力;怠于追究污染者的环境刑事责任;瑏瑨环境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等。诚然,上述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制约或影响。例如,按照我国法院内部审判机构或审判组织的传统设置,法院一般只设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因环境纠纷引起的诉讼,当事人往往不知向什么法庭提起。甚至有的法院也不清楚应由什么法庭受理合适。传统的做法,环境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受理,环境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受理,环境刑事案件则由刑事审判庭受理。

这些审判庭受理环境案件之后,往往将环境案件作为一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审理,并未充分考虑环境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和环境法律的专门规定,以致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甚至有失公平、公正,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更有少数法院,以法律无明确规定为由拒绝环境案件受理,或者虽然受理但久拖不审,久审不决,致当事人无所适从,从而转向寻求私力救济,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必须进行环境司法改革,以改变司法在环境保护领域不能很好作为的状况,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在环境法治建设、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环境司法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涉方面众多,如环境司法理念、环境司法理论、环境司法体制、环境司法制度、环境司法运行和环境司法文化等等。其中有些问题属于整个司法改革的共性问题,可置整个司法改革全局中考虑和解决。有些问题则属环境司法改革的个性问题,应当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特殊性问题加以考察和解决。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司法改革应当重点解决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任何改革总是先从理念或观念入手。“理念”一词,从词源考,系一旧哲学名词。柏拉图哲学中的“观念”,通常被译作“理念”。康德、黑格尔等人哲学中的“观念”,亦时被译作“理念”。瑏瑩所以,我国多有学者将理念与观念等观、混用。理念最基本的涵义为对事物的看法或思想。说到环境司法理念,意即对环境司法活动的性质、原理、原则、内在规律、作用、功能、价值观、发展变化等的看法、理解或认识,用于指导或引导环境司法活动,是环境司法理论、环境司法原则、环境司法制度、环境司法运作、环境司法文化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一定的环境司法理念,决定一定的环境司法活动和与环境司法活动密切相关的环境司法理论、原则、制度、运作和文化。前者为后者之主导,后者为前者之反映或体现。理念呈动态发展。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理念。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要义有二:其一,法院不得拒绝环境案件的受理。司法乃定分止争、解决利益冲突的最后防线。我国现处于环境问题高发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时有发生,且受害人多为居民及村民个人。较之环境污染的致害人,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自行与加害人协商解决污染纠纷通常无果。寻求环境行政救济,双方又难以达成一致。故寻求环境司法救济者日益增多。然而,实践中,时有法院不予受理环境案件。个中原因或理由形形:有的因为受到行政的干预;有的惧怕得罪企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有的则以无相关立案根据为由将案件拒之门外,致使受害人诉讼无门。笔者曾经接触到某个地方法院关于环境案件受理的内部规定,该“规定”之核心内容即不得轻易受理环境案件,以免招致“麻烦”。这样的规定可谓荒唐至极。法院不受理环境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迫使受害人寻求自力救济。而自力救济往往又因方法不当致使受害人本身违法,并常常引致群体性环境事件的发生。这样一来,既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又增加了最终解决问题的成本。法院不得拒绝案件受理,是西方国家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据此理念,法院或法官不得借任何理由拒绝案件受理。此理念明确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和司法作为最后防线的功能。我国的环境司法当秉承这一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保护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向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积极的司法救济,使其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减少群体性环境事件的发生。法院不得拒绝环境案件的受理,也是我国“司法为民”思想的要求。法律起源于纠纷,司法起源于解决纠纷。现代社会,法院是纠纷解决的专门机构,基本职责乃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法院拒绝环境案件的受理,有背司法的初衷,也不符合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两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及社会稳定。简言之,司法当服务于国家或社会发展之大局。服务大局即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法院和法官应当从大局出发,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解决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纠纷。环境纠纷当事人提讼的,法院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了解案情,及时受理案件,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尤其对那些社会影响面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案件,更应及时受理,不得拒之门外。即便个别环境案件,从现行法律有关规定考量,似乎“受理无据”,但法院亦应秉承司法实用主义之理念,主动填补法律规定的“漏洞”,不可假法律无规定为由,一推了之,而应以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为纠纷当事人找到合理解决的办法。法院不得拒绝环境案件的受理,有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尤为重要,因为这直接影响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其二,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社会环境公共利益,亦称环境公益,是指公众基于自然环境或对自然环境享有的利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一种。庞德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含下列内容:追求公共安全的利益;追求制度安全的利益;追求社会资源保护的社会利益,意即追求社会资源正当使用和永续使用的利益;追求社会进步的社会利益和追求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我国有学者主张,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为: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经济安全、以国家名义体现的经济利益、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济增长与经济效率以及弱势群体的保护。显然,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即为一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具体表现为适合人们生产和生活活动的良好自然环境,如清洁空气、洁净卫生的水、清洁土壤等等。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在社会公共利益中占有特殊地位。因为它关系人类维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或基本条件,不仅与当代人的根本利益,并且与后代人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其重要性明显大于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从保护角度看,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当优先于对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现实生活中,对自然环境本身造成污染或破坏,即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时有发生,却常常未得应有之保护,尤其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以致在社会环境公共利益问题上每每上演“公地的悲剧”。自然环境本身就是一种公共物品,与其他公共物品,如公共安全、国防、教育等一样,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享有,且不具排他和竞争的性质,任何人皆可使用或利用。不过,正因自然环境的公共物品性质,导致公地悲剧不断发生。因为“最多的人共用的东西得到的照料最少,每个人只想得到自己的利益,几乎不考虑公共利益。”既为“公地”,理论上每个社会成员皆可能无意或有意地更多占有公共资源,或者过度地利用自然环境的自然净化能力排放污染物质,或者过度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从而导致其他社会成员的环境公共利益受损。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相应司法救济的情况。社会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成了司法的“死角”或“盲点”。考其原因,法院通常归结为立法上的“漏洞”,终致司法无能为力。诚然,法院的“说辞”不无道理。“在权力分工较为合理的法治国家,司法的职能在于解决纠纷,其法律程序就应当保证每个争议都有一个适当的渠道诉诸法院。”瑐瑨然而实际上,现行法律程序的安排确实存在瑕疵。不过,是否因为该瑕疵的存在,司法即可心安理得,问心无愧呢?显然不能。因为我国正处于环境问题的高发时期,环境污染或破坏此起彼伏。有些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一旦形成即不可逆转。久而久之,势必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构成极大的威胁。环境司法不能也不应袖手旁观,坐视不理,否则有违“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司法原理。此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主要应当靠司法来实现,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应为环境司法的应有之义和现代环境司法的重要内容。

2、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所谓环境司法专门化,其基本涵义是指国家或地方设立专门的审判机关(环境法院),或者现有法院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或组织(环境法庭)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门审理。就此意义而言,环境司法专门化可称作环境案件审理专门化。环境司法专门化是20世纪60年代末出现的司法现象。1969年,新西兰环境法院和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院先后成立,从而拉开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帷幕。随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规划与环境法院”等相继诞生。根据美国学者乔治•普林(rgePuring)教授的有关研究,截止2010年,全球逾40个国家,其中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南非、科威特、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比利时、巴西、日本、中国、泰国等,陆续建立了350多个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印度等国更是制定相关法律,以解决环境法院(庭)设立的法律依据问题。我国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也开始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探索。1988年,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根据该院环境案件逐年增多,且案件审理复杂、特殊等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设立专门环境法庭的建议。但未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主要理由是研究不够,条件尚不成熟。此后20年间国内再无此类改革建议提出。而国外同时期专门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却如同雨后春笋,层出不穷。2007年9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贵阳市周边县、市频发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情况,为保障贵阳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大“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力度,解决跨行政区划水污染案件的管辖,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并附呈环境法庭设立的具体实施方案。2007年10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和实施方案作出批复,同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法庭。法庭具体设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法庭“负责审理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及贵阳市所辖区域内水土保护之排污侵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类型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及相关执行案件”。2007年11月20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法庭正式揭牌,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环境法庭由此诞生,开启了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历程。据统计,从2007年11月20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法庭之成立至2013年7月,我国已有18个省、直辖市在地方三级法院中分别设立了134个环境法庭。鉴于环境司法专门化在地方法院的迅速发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明确表示,“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同时,《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2011年12月15日,国发[2011]42号)亦“鼓励设立环境保护法庭”。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问题。在全球众多国家不约而同的受到重视,考其原因,不外如下几点:第一,方便诉讼,为纳税人节约时间及金钱,提供便捷的环境司法服务。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院长、大法官布莱恩在与作笔谈及设立专门环境法院的优越性时表达了上述观点。环境案件由专门的审判机构进行集中审理,类似时下推崇的“一站式服务”,明显好处即为方便诉讼当事人,省去其诉讼奔波之苦。遇有环境纠纷且需诉诸法院的,当事人首先会想到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而不必劳神费力地考虑究竟当向何法院或何法庭提讼,更无需考虑当向哪一级法院提讼,非常契合现代“司法服务”的理念。第二,适应解决日益增加的环境案件的客观需求。在我国,伴随环境问题高发的是环境纠纷的日趋增多。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为例,该院一年受理各类环境案件达百余起,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另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从新法生效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预计,环境案件的数量还将会急剧增加。按照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治•普林的观点,倘若一个法院一年受理一百个左右的环境案件,则应当考虑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环境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因为整个社会本身处于环境问题高发时期,环境污染或破坏导致的环境案件不断发生;二是因为公民个人环境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三是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兴起和发展。第三,保障环境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环境案件,尤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通常比较复杂。因其涉及到诸多自然科学或其他学科方面的问题,例如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机理、环境损害的评估和认定、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认定、被损害自然环境或自然资源的价值和价格鉴定、自然资源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环境要素或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经济评价、环境要素或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可恢复性等等。由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审理环境案件的法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或专门性知识,甚或要求案件的审理需要特殊的规则或程序。此为一般法院或法庭难以胜任的。惟有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方可满足此需求,保证环境案件的有效审理。第四,有利于环境法律的正确执行。目前,我国法院内部审判机构或组织的设置主要分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2000年以后,部分法院增设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目前法院的这种审判组织结构,决定了环境案件只能按照传统的案件分类管辖办法,根据环境案件的性质分别向刑事、民事或行政审判庭提讼。而这些审判庭的法官平时审理的多为一般的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故难免在审理环境案件时对环境法律的适用把握不当,产生差错,影响环境案件的审理质量,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社会的“误会”。实践中,有的法院错将环境民事案件当作环境行政案件处理,也有的错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当作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借多种方式或渠道选拔或培养具备专门素质的环境法官从事环境案件的专门审理,则可大大改善前述状况。第五,为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人们寻求环境司法救济,减少因环境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而引发的群体性环境事件的发生。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表明国家或地方对环境纠纷解决的重视,可起到刺激、引导、鼓励人们利用司法途径解决环境纠纷,保护其环境权益的作用。中国人素有厌讼心理,通常不愿与官司有染。加之目前我国环境司法状况不尽如人意,遇有环境纠纷,且不能得到合理之行政救济,当事人往往选择自力救济,乃至以违法行为维权,酿成不良后果。而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表明法院已经做好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环境司法服务的充分准备,鼓励人们遇有环境纠纷可寻求环境司法的救济。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在我国只有六、七年的历史,但发展迅速。从2007年贵州省清镇市第一个环境法庭的诞生到现今130多个环境法庭的相继成立,充分显示了这一新生事物的强大生命力及存在的合理性。之所以合理,是因为它反映了社会的客观需求。有消息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环境司法专门化作认真考察和研究,拟于今年(2014年)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增设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如果该举措能顺利推行,无疑会具有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双重意义,并将有力地助推环境司法改革,助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可谓我国环境司法改革的福音,环境保护事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福音。其实,环境司法专门化并非一种全新的司法现象。司法专门化现象早已有之。例如,国外几十年前就有了专门的商事法院、税务法院、劳动法院和保险法院等。我国也曾设有专门的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铁路法院等,现在还设有专门的铁路法院和海事法院。据传,我国有些地方正在着手研究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这些专门法院的设立,均为司法专门化的产物。环境司法专门化只不过是司法专门化又一新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呈现六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地方性。我国现有的130多个环境法庭全部设于地方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暂未设立;第二,区域性。现有的130 多个环境法庭仅设于部分省或直辖市;瑑瑥第三,现有的环境法庭多设于基层法院;第四,发展不平衡,一头大一头小。所谓“一头大”是指环境法院多设于基层法院。所谓“一头小”,是指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中设有专门环境法庭的情况比较少。目前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中设有专门的环境法庭;第五,环境法庭的名称不一致,有的称作“环境保护审判庭”(北京、贵州、海南),有的称作“生态资源审判庭”(福建),有的称作“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云南),还有的称作“生态环境保护法庭”(河南);第六,绝大部分环境法庭审理环境案件采用“三审合一”的审判方式,即环境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和环境刑事案件均由环境法庭集中统一审理。为了推动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健康发展,笔者提出如下问题供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参考:其一,关于我国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的设立依据。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应当考虑法律依据问题。有人认为,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固然很好,但缺乏法律依据。笔者以为,其实不然。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设立方面的直接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的设立就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以下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上述两条法律的规定,即是我国设立专门环境法院的法律依据。只不过此处的环境法院和其他的专门法院被一个“等”字所包含或概括。这在立法技术上属一种技巧处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法律现象或司法需求将会不断出现。任何一部法律,若欲将其需要规定的事项采一一列举的办法详尽地加以规定,客观上难以做到。于是,立法中对需要规定的同类事项往往采取“概括”的方法处理,为将来同类事项的处理预留一定的空间。上述两个条款的规定不仅为专门环境法院的设立预留了空间,同时也为今后可能出现的其他专门法院的设立预留了空间。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第26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第3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此三条规定又为中级以上地方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提供了法律依据。只不过此处是用“其他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来概括的。因此,在我国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是有法律依据,不存在法律依据方面的障碍。其二,关于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的具体设立,应当以“需要”为前提,以“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为原则,反对“运动式的”遍地开花或“一刀切”。否则,无异于是对本身就显紧张的审判资源的浪费。何为“案件数量较多”?笔者以为,可以美国学者乔治•普林教授关于环境法庭年受理环境案件的基本数量要求为参考,以年受理百件左右环境案件为环境法庭设立的参考标准。其三,关于环境法庭的受案范围。与专门环境法庭设立直接相关的问题是环境案件的案源。人们对环境案件的不同认识会导致得出不同的结论。不同的结论又将直接影响环境法庭的是否设立。何谓环境案件?传统观点认为,环境案件是指因环境污染损害所生之纠纷,其中包括因水污染损害、大气污染损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损害、放射性污染损害等产生的环境污染纠纷。易言之,因环境污染所形成的诉讼案件。现代环境保护理念则认为,此观点应当改变。因为环境保护不等于污染防治。现代环境保护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污染防治、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生态环境的改善。凡此三方面活动所生之纠纷,当属环境案件的范围。国外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管辖案件的范围十分宽泛,包括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公共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各种环境保护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案件。当然,作者之意并不在于我国环境案件的范围亦当包括如此众多之内容,而是意在合理借鉴或参考国外关于环境案件的归类或管辖,以对我国环境法庭之受案范围作统一的规定,方便环境法庭在受案问题上的规范运作。其四,关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机构形式。笔者以为,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环境司法专门化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当以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为最佳选择。而非在每一级法院中设立环境法庭。具体做法可以仿照我国海事法院的设立,此举更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之需要:首先,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东、中、西部发展差异较大,环境问题各异,故环境纠纷之范围、发生频率和对专门环境司法的需求并非一样,理当区别对待。如此,既能满足环境纠纷解决对环境司法的实际需求,又能合理地利用司法资源,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其次,从国内外环境司法专门化产生的实践来看,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的设立,其初衷是为了解决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最为典型的是为了解决涉流域的环境污染纠纷。我国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法庭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法庭的设立,莫不如此。这与当初海事法院的设立,具有同样的产生背景和需求。故环境法院的设立可以借鉴海事法院的做法。此外,我国在海事法院的设立、运行和管理等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这些经验当可用于指导和规范环境法院的设立和运行。其五,关于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的审判方式。纵观国内外,现有的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在审判方式上均作了改革,实行称之为“三审合一”的审判方式,即环境民事案件、环境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统由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一院审理”或“一庭审理”。

在我国,此类案件主要包括诉政府、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等享有环境行政管理权的环境行政不作为案件、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环境行政赔偿案件;因水体、大气、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引起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因砍伐林木、采掘矿产资源、开垦、养殖、建设等行为破坏环境引起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三审合一”的集中审判方式,是环境保护审判体制及环境保护审判工作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完全符合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改革方向,理当坚持。其六,关于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中的专家委员会。前文提及,环境案件因涉及污染损害产生的机理和环境破坏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影响,其审理远比一般案件复杂。况且,有些问题,如环境污染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认定、科学证据的判断和采信等等,远非法官独自所能把握和完成,必须借助科学技术专业人士的帮助。于是,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审理案件的专家协助或专家咨询问题被提了出来。国外较为成熟的办法是,在环境法官岗位设置中设数个“准环境法官”或“准环境司法官”的岗位,由环境科学专家,其中包括大气污染防治专家、水污染防治专家、水文专家、放射性污染防治专家、土壤专家、规划专家、环评专家等出任。具体方式为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后由国家支付薪酬。专家在环境法院或环境法庭中具有与法官基本相同的权利、义务。其不仅参与环境案件合议庭的案件审理,并可独立负责某类与其专业或专长密切相关之环境案件的审理。之所以称其为“准环境法官”或“准环境司法官”,是因为由专家审理案件的判决书,须经环境法院院长签署方为有效。此举是为了保障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正确适用。毕竟,科学技术专家并非专门的法律工作者。我国目前的主要做法是,在法院中设立“环境案件审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由法院面向社会公开聘请。聘请范围涉及环保、林业、农业、土地等方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就环保法庭审理案件所涉环保、农业、林业等方面的专业问题向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就环保审判庭在建设生态文明中的功能、作用及工作问题向环境法庭所在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建议或有关信息;进行特定事项的社会调查,反映民意及社会实情,发表专家咨询意见等等。瑑瑧专家参与环境案件审理是由环境案件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它不同于人民陪审员制度。专家参与环境案件审理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帮助法官解决案件所涉之科学、技术性问题。我国下一步无论是在各级法院中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还是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专家制度”当不可或缺。

3、探索和规范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公益诉讼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开启了我国公益诉讼的大门。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第5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一)依法再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纪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是我国环境立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它将《民事拆讼法》法第55条的规定具体化,从而使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从可能成为现实。环境公益诉讼代表一国环境法治的水平或环境法治发展的程度。世界上众多环保先行、实行环境法治的国家,多设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如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日本的环境民众诉讼、印度、菲律宾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追求环境公平、环境正义的实现,故受众多国家的追捧或效仿。我国近几十年来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经济增长奇迹,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这个代价,其实就是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代价。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一切自然资源或环境要素属国家所有。然而,现实生活中,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环境要素并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公地悲剧”时有发生,社会环境公共利益不断受到损害。因此,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司法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力度,乃众望所归,势在必行。新《民事拆讼法》第55条和新《环境保护法》法第58条的规定,客观反映了社会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现实需求。其实,在新民诉法和新环保法出台以前,我国已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例如,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A化工公司水污染责任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贵阳市A造纸厂水污染责任案、无锡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刘某破坏道路交通环境公共安全案、昆明市环保局诉昆明B公司与C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等。这说明,我国存在着环境公益诉讼的极大社会需求。新民诉法和新环保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反映和顺应了这种社会需求。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全面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从过去个别法院、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自觉、自发行为或探索活动变成了法律要求的行为。它必将有力地推动司法在保护环境和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当然,新环保法构建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离人们期待或理想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有一定的距离。这个距离主要表现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上。按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目前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均无权提起。这与国外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相去甚远。考察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任何个人、团体、检察总长和政府均有权针对环境公益损害向法院提讼。而我国却将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仅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这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从理论上来说,当属公权力机关的事情。但正是由于公权力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能力的不足,才导致出现了公益诉讼的问题。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私益诉讼是基于私人或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由直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特点是,诉讼由特定之主体,即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提起。公益诉讼则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与私益诉讼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可提起。且公益诉讼可以对任何领域里发生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如经济领域、教育领域、消费领域、环保领域等。

由公益诉讼的特点所决定,理论上任何人,其中包括任何个人、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政府均可提起公益诉讼。新修订的环保法对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可能出于对我国具体国情的考虑。虽有遗憾,但瑕不掩瑜。毕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是一件有益于环境司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事情。对于法院而言,目前最为要紧的工作乃是做好充分准备,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法院理应加强对下列问题的研究:

第一,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问题。诉讼费是诉讼当事人为启动诉讼程序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数额之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收取。这里涉及三个问题:首先,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收取案件受理费。环境公益诉讼是当事人为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非私益诉讼。当事人不可能通过公益诉讼获得个人利益或其他私利益。况且,环境公益诉讼的标的通常较大,所涉案件受理费较多。原告是否有能力承担?其次,如若收费,法院当按何标准收取。是否应当有别于一般之私益诉讼的收费?再次,如若收费,但原告败诉,按私益诉讼的收费规则,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岂不打击了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2010年,昆明市曾制定了一个《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公益诉讼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公益诉讼人败诉的,免交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同年,贵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一个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以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用。案件审结后,被告败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败诉的,可以免缴案件受理费。昆明市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清镇市人民法院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明显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人,有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他地方人民法院在制定有关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时可以借鉴或参考。

第二,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致使被告承担相应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其责任实现方式是否应予创新?目前的责任实现方式主要是金钱赔偿,可否考虑除金钱赔偿以外其他责任实现方式的采用。例如,判令责任承担人消除或清除污染、恢复原有自然环境质量或自然资源的原有状态。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填补,金钱赔偿并非主要目的。主要目的应为判令损害行为人消除污染、恢复环境原状。况且,对自然环境质量的损害和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损害,用传统的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计算或折算是欠科学的。

第三,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致使被告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且以金钱赔偿方式实现的,诉讼所获赔偿金额是上缴国家(政府),抑或用于建立某种环境保护公益金,还是直接用于消除、整治、修复被告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由谁监督执行?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抑或环境行政监督管理机关?从现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胜诉案件所获赔偿金钱的使用,各地有不同的处理。昆明市的做法是,将其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的一个来源,纳入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用于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需支出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诉讼费用,或者对因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给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的费用,或者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进行救助的费用。

生态环保专题篇7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第七次环保大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重在治本,以打击不法排污行为、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为重点,深入开展三大环保专项行动,促进突出环境问题明显缓解、越级明显下降、生态建设明显加快、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群众对环保的满意度明显提高,为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加快迈进基本现代化提供有力环境支撑。

二、工作重点

“突击月”活动期间,主要突出三个重点,实施三大专项行动:

一是以国家生态镇创建为重点,积极规划筹建集镇污水处理厂、垃圾中转站,认真组织做好汽车齿轮产业园的园区规划和区域环评,大力开展集镇环境综合整治;

二是以推进康居村建设为重点,切实抓好村庄环境整治,认真落实一、二、三星康居村创建规划和目标,全面完成各项创建任务;

三是以环保专项行动督办单为重点,明确责任,倒排工期,逐项落实,包括畜禽养殖、秸秆焚烧、企业排污等,具体按督办单要求,全面整治落实到位。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日-5月5日)

镇党委政府专门成立“环保专项行动突击月活动”领导小组,专题召开党政联席会、重点会办会和全镇动员大会,深入宣传市环保专项行动突击月动员大会精神,同时在全镇范围内认真排查存在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环保专项行动督办单指出的重点问题,切实制定工作方案,并列出重点整治单位,落实责任,狠抓整治(专项行动整治交办单已与整治单位对接落实)。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5日-5月31日)

镇“环保专项行动突击月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对上级交办和前期调研排查出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着力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切实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1、制定方案。在全面落实镇环保专项行动突击月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各村各单位各企业也都要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特别是对交办单列入整治的行业、企业和单位存在的问题,都要逐项制定整治方案和措施,责任要求、目标要求、时间要求明确到位。

2、集中整治。根据“五个明显”和“三大专项行动”的整治要求,各村各单位各企业都要认真组织力量,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攻坚克难,全面开展集中整治,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具体责任落实见附表)。

3、督查督办。镇党委、纪委将专门研究下发“关于环保专项行动效能监察的实施意见”文件,对环保专项行动督办单以及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专项效能监察,认真组织督查、督办,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实际效果。

4、迎接验收。镇“环保专项行动活动月”领导小组在全面督查、督办的基础上,对各村各单位各企业将以“生态镇创建目标按序时到位、康居村建设目标按要求到位、村庄环境整治全面到位、重点环境问题整治确保到位、确保环境问题零上访”为考核目标,认真做好迎接上级考核验收的准备工作,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资料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将这次环保专项行动突击月活动作为近期全镇的中心工作,并列入全年各村各单位各企业综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各村各单位各企业一把手负总责、属地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包保责任体系,确保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二)强化部门联动。镇属各有关村、单位和部门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突击月”活动摆上重要工作和议事日程,立足职能、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突击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关闭取缔、停产整治、限期整改的非法排污生产企业的检查督查,负责对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考核和验收;工商个协、供电所、企服站、村建站、农机站、农科站、卫生院以及镇纪委监察室、派出所、安全办等单位将按各自的责职和职能,齐心协力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突击月”各项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实施突击月活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责任追究、明查暗访和督查考核等六项制定,确保“环保专项突击月”顺利开展。

生态环保专题篇8

一、环保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017 年中央环保督察,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和省级环保督察中,上级交办信访案件60件。县生态环境局分三个督导组,对30个信访案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复查,其中旧寨乡中信钙业矿山覆盖不到位,常路镇润恒保温材料厂锅炉使用煤炭,蒙阴街道利源纺织厂违法拆解机动车发动机,蒙阴街道智晟建材厂产品未完全覆盖、地面积尘严重,经济开发区鑫源热电厂区内少量粉煤灰及脱硫石膏未进行覆盖清理。

二、生态环境整治提升情况

(一)城乡人居环境整治

县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督导组分别在城区、蒙阴街道、桃墟镇、垛庄镇、云蒙湖生态区、高都镇、常路镇进行现场督导,共发现问题40个,其中,城区26个,蒙阴街道4个,桃墟镇1个,垛庄镇1个,云蒙湖生态区1个,高都镇3个,常路镇4个,主要是道路两侧倾倒垃圾、村内垃圾桶周边卫生脏乱差、“五堆”清理不彻底、垃圾清运不及时、污水乱排等问题。

(二)大气污染防治提升

工业专班、餐饮油烟及道路扬尘整治专班、秸秆禁烧专班、散煤污染治理专班等4个专班未发现问题。建筑扬尘专班:龙庭居三期工地道路冲洗不到位,部分裸土未覆盖。成品油专班:2家加油站整改销售台账不规范、标识与实际销售油品不符等问题3个。机动车专班:超载违法行为4起。停车场专班:红河头停车场出入口少部分硬化,有车辆出入,污染公路。

(三)水环境整治提升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综合执法局等单位检查组,到张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蒙阴县人民医院、蒙阴县世纪瑞凯服饰有限公司等地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瑞林毛纺污水处理设施缺乏维护,管理不到位。

(四)城乡绿化提升

督导组督查共发现4个问题,主要是道路两侧绿化带缺死枯株较多、绿化带杂草丛生、大车挤占绿化带停车等问题。

(五)山体保护修复提升

2020年6月10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中队,对蒙阴至常路镇路段进行巡查,在岭南头村发现洗沙现场一处,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将洗沙设备现场拆除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