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精选8篇)
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篇1
梳理十以来落马官员的案例可以发现,省部级高官出事,一般由中纪委宣布对其立案调查,然后再由中组部宣布对其免职,之后再将其违法线索移交国家司法部门。例如十后首位落马官员李春城,2012年12月6日被宣布立案调查,7天后中组部经新华社李春城被免职的消息。而此次赵智勇被免职,先前并未由中纪委其被调查的信息。另外,虽被免职,但通报中,赵智勇仍被称为“同志”。
据媒体观察,有别于以往的是这次仅通报赵智勇涉嫌违纪被免职,未采用“涉嫌违纪违法”、“正接受调查”、“立案”等字眼。值得注意的是,中央仅是免去了赵智勇所担任的中共江西省委常委、委员职务,却保留了其中共江西省委秘书长一职。
从这件事,我们可以解读出哪些人事的规律?
1、互称同志意味着什么?
许多人会问,为什么官员违纪被免了还称“同志”呢?
自1949年之后,“同志”一词便接管了中国所有的社交领域,“同志”普遍成了党内外除“阶级敌人”或“敌我矛盾”外所有人之间唯一的称呼,各行各业各阶层间称同志,是一种政治平等的待遇。
2003年,全国各地党委都曾专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继承和发扬党内互称同志优良传统的通知》,要求“对担任党内职务的所有人员一律称同志,不称职务”。《河南商报》分析,一个犯错的人倘若还能被称作“同志”,说明矛盾没转化,是个政治上的最低肯定。
2、为什么赵智勇被免去省委常委,却保留省委秘书长职务?
(1)仅仅通报免职可能是没有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
对于赵智勇被免职的通报方式有别于以往,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认为有三种可能:第一,通报指出赵智勇涉嫌违纪,有可能是轻微违纪,但并没有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因此仅仅通报免职,这也许只能说明他在原有职位上不称职
第二,也有可能赵智勇确实涉嫌严重违法犯罪,但是目前问题并未落实清楚,因此现在只将其做免职处理;
第三,这也有可能是中央反腐工作的新趋势,即对官员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不是只有违法犯罪才会受到处分,轻微违纪同样难逃免职命运。
(2)“免职”不是处分,与撤销党内职务不是一回事。
记者发现,此次免职仅免除的是赵智勇的部分职务,与《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相似之处。
《条例》第十三条关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规定还指出“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不过,汪玉凯指出,免职与撤销党内职务还不是一回事。“”即是明确的处分,而“免职”不是处分,它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某人所担任职务的行为。
(3)汪玉凯认为,省委常委、委员是由中央任免的,而省委秘书长是由地方任命的,如果赵智勇的违纪行为得到进一步落实,那么下一步很有可能会由省委免去其省委秘书长一职。汪玉凯指出,赵智勇涉嫌违纪,目前问题可能并未落实清楚,还没有达到撤销一切职务的程度,因此先免去其部分职务。
3、撤职与免职有何区别?
人大常委会既有撤职权,也有免职权,但撤职与免职的性质不同。
撤职是一种惩罚,表明被撤职人员有重大过错,如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是有违法行为等。
撤职与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党纪政纪处分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利,一旦撤销某官员的职务,没有复议、申诉、诉讼等救济途径,只能当一般公务员。因此,撤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最严厉的监督手段。
免职则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其适用于包括因调任其他工作、轮岗交流、任职期满、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职务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免职也适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相对于撤职而言,其过错程序要轻一些,或者其行为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现在已不适于继续任职而先行免职。
什么情况下党政领导干部会被免职?根据现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辞职或者调出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4、党内处分和行政处分有何区别?
党内处分,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组织内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以党的纪律处分。包括:(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5)。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处分种类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处分的,不得被行政机关重新录用或聘用。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5、查处问题官员用“停职”、“撤职”、“免职”、“”、“”有何讲究?
停职:停职是在工作期间未履行好自己的工作本分,或做出所不允许的事情,暂时停止其履行的职务,接受调查或者审查,自身检讨。严格来说停职检查还不算处分,还属于检查阶段,怎么处分,是检查之后的事。
对公务人员来说,“停职检查”是指由党的组织或纪检机关对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的查处,妨碍案件检查工作开展的党员干部,按照一定的程序,临时停止其所担任的职务的一种组织措施。
撤职: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免职: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篇2
关键词:人工智能;作品;标识
一、人工智能美术作品
如同这幅《爱德蒙贝拉米的肖像》画作,人工智能美术作品是指在一定规则下的算法程序或软件,通过一定外在计算机载体对外进行的表达,所产生的人工智能美术创作物。而对于传统美术作品,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受知识产权保护,其权利主体是作者,所保护的客体不仅是画作这个客观物体,更是基于人类思想上的外在表达模式,故而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不仅仅是财产性权利,更多的偏向于对精神思想的保护。而对于人工智能所创作的美术作品,则是基于人工智能软件或程序在模拟人脑过程中,外在的机械化操作。我们无法将这一过程定义为思想的表达。故而人工智能美术作品无法受到现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那么此时就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民法理论下的另一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美术作品依据人工智能算法及机器的性质而产生的一种知识财产收益;该类作品的产生具有连续性,这一自然属性符合现有民法理论下的“孳息”。而民法中对于孳息的保护依然是基于物的范畴。
二、必要性标识制度
根据以上阐述可以看出人工智能美术作品已经达到高度模拟传统美术作品,但其权属上却无法受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予以保护,在人工智能美术作品的价值无法估量的情况下,普通消费者无法准确在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就会导致二者之间的差异性逐渐缩小,最终使得二者予以混淆,这不仅会造成传统美术作品的市场紊乱,同时也会阻碍产生该美术作品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所以面对目前人工智能美术作品所带来的问题,首要解决的是将二者进行有效的划分。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构建必要性标识制度。同时为达到合理监管人工智能美术作品的产生。对于必要性标识制度应当实行一定的申请制,因为人工智能美术作品暂时无法受到除民法“物”以外更多的特殊保护,所以要想获得更多的法律权益,应当主动进行申请,在申请经过初步的合法性、信息完整性以及初步价值估量的审核后对其予以登记归档,获得特殊的认证标识,基于此该标识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为若想获得来自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更多非物效益,必须强制性申请该标识,反之无特定保护。
三、必要性标识制度特点
基于对必要性标识制度的阐述,则该制度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显著性。作为区分人工智能美术作品和传统美术作品的重要标识,该标识一定要显著地展现在画作上,使得浏览者在初识作品是就能第一时间分辨出该作品来源于人工智能创作,那么基于传统审美标准以及类比现有的市场商品包装标识,应当使得该标识制度处于画作的右下方,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画作的百分之三。其次,差异性。因为人工智能美术作品不同于普通批量商品,在人工智能模拟人脑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美术作品虽不具有思想性,但其本质作品间存在差异,无法做到完全相同,所以该标识制度也不能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图案统一所有的人工智能作品。应当每一幅人工智能美术作品的标识都有一定的差异。最后,信息性。由于人工智能的美术作品不具有权属清晰的权利主体,无法区别“作者”,故而对于该人工智能的来源将会被转化为特定软件计算法,该标识制度应当将此进行展示。避免该人工智能美术作品在流通过程中产生权属纠纷。
四、小结
社会发展是推动法律更迭的主要动力,现行的法律无法合理顺应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相应的制度应当及时完善,建立人工智能美术作品的必要性标识制度可以避免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被人工智能所打乱,合理的法律制度不仅能保护现有的法律体系,更能促进人工智能艺术市场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5):128-136、
[2]孙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证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33(05):84-94、
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篇3
【关键词】建筑智能化;施工管理;问题;策略
1智能化建筑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专业技术水平不足
高科技智能化建筑,很大程度上节省了人力物力,但是,我国当前的智能化建筑施工技艺依然处在比较低级的水平,在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等多方面,都会处于智能化建筑领域的初级阶段,我国当前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导致许多领域出现技术空白,许多核心技术必须倚靠国外进口,我国经济发展起步较晚,许多建筑的维修保护工作缺乏经验,我国的智能化建筑领域,至今尚未形成成熟的计划施工方案,也没有形成完善的建筑管理机制,因此,我国当前的智能化建筑的技能和经验,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建筑智能化是一种范围很广的问题,而我国当前大部分建筑施工人员都只能掌握本门专业知识,掌握全面建筑知识的技术人员非常少,难以为建筑智能化理论基础进行整合开发,这也使得我国智能化建筑领域发展缓慢,当前,很有必要从智能化建筑施工领域和建筑智能化经营领域谨慎深入分析研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智能化建筑施工监管机制,总结出有价值的智能化建筑理论,积累宝贵的智能化建筑实践经验。
1、2 核心技术缺乏自主独立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很多大中城市均己开始进行智能化建筑施工,但是,在智能化建筑领域却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当前,我国与智能化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建立完善,这导致智能化建筑领域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无法可依,我国智能化建筑的技艺尚不完备,这使得许多智能化专业技术,必须依靠国外引进,这些不利因素都导致了我们国家的智能化建筑领域的施工管理水平远远低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筑智能化严重依赖各领域技术的整合开发,因此对全能型人才需求迫切,但是我国诸多领域的建筑专业人才,具备高水平、{素质的全能型人才少之又少,这些都制约了我国智能化建筑水平的提高。
1、3 同行业缺乏有效竞争
据权威部门统计,我国智能化建筑行业公司众多,但这些公司彼此之间却缺乏经验交流平台和人才交流机制,这些公司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理竞争,优胜劣汰的局面,这使得我国智能化建筑领域的众多公司,业绩乏善可陈,水平良莠不齐,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了我国智能化建筑领域的发展,我国对智能化建筑的施工环境的要求较{,这对智能化建筑领域的施工管理提出了挑战,由于许多智能化建筑企业缺乏实践经验,对施工管理的流程尚不熟悉,在管理方面效率低下,许多施工团队正是由于施工管进行智能化建筑的施工管理方面的失误与偏差,才导致了工程质量不能达到预期要求,导致工程迟迟不能竣工,这些现象在我国智能化建筑领域广泛存在,也为我国智能化建筑领域调整和提高增添了负面效应。
2 智能化建筑施工管理的完善策略
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的智能化建筑领域许多方面尚不完善,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制定也不能完全适应智能化建筑领域的发展要求,要在对我国智能化建筑领域进行充分调查研宄之后,大力推进智能化建筑领域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以法律形式保障智能化建筑领域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由政府启动行政资源,对智能化建筑的技术发展情况和施工管理水平进行充分调搜芯浚组织各类社科机构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与智能化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将这些交流意见总结成文字的形式加以保存和推广,为智能化建筑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理论基础,要加大气量对智能化建筑领域的专业技术进行总结与归纳,并以法律形式保障这些知识产权的合法利益,涉及到智能化建筑的硬件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与规范执行管理,保证智能化建筑的重要部位安全可靠,还要规范智能化建筑性能考核和建筑质量考核的标准,以法律形式统一规范,促进业内交流沟通、人才流通和资源整合,要保证建筑内部各功能的有效发挥,确保建筑设施齐备,在对智能化建筑进行性能测试和功能评估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高科技手段,对智能化建筑的性能和功效进行准确测量,既保证了施工方利益,也保证了工程的顺利进展。
2、2 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智能化建筑是对建筑科技含量要求很高的工程,对建筑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智能化建筑领域覆盖面广,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具备全面的专业技能,由于智能化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大,工作专业化水平高,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对智能化建筑的质量和性能具有决定性作用,为确保客户满意程度,必须进行对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充分认清客户的需求,按照客户的实际需求,进行智能化建筑的规划和设计,严格按照既定施工方案,对建筑的各项性能认真考察,当前,我国智能化建筑领域专业人才匮乏,这既需要充分重视并帮扶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又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加大力度培养智能化建筑领域全能型人才。
2、3 利用科学合理的方式吸纳人才
由于当前智能化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稀缺,一旦某些专业技术人才离职,将对正在进行的智能化建筑施工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智能化建筑团队的管理层和决策层,要制定科学的经济激励制度,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和对本工作的高度热情,避免因为人才流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和工程竣工日期拖延,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施工团队对已经形成成熟理论的施工方案,要严格保护其知识产权,以法律形式确保施工方案设计者的合法权益,在征得设计师同意的基础上,将不同设计方案进行整合互补,以期形成本公司独有的设计性优势。
3 结束语
我国建筑智能化的施工管理在目前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正确认识其不足,相关人员积极寻求创新,提出提升施工管理的有效策略,帮助建筑智能化在今后的建筑行业健康、迅速的发展,顺应时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国绿色照明工程促进项目办公室、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实施展望[J]、电能效益,2014、
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篇4
2016年末,一则关于南京中院将引进“法律机器人”(即所谓“阿尔法法官”)辅助办案的报道,在法律圈激起波澜。有法官私下吐槽,人工智能那么“能”,有本事以后别让我们加班结案啊!好在南京中院及时辟谣:所谓引入“法律机器人”项目,纯属个别企业捏造。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中院声明中的一段话:“司法是具有经验和价值判断性质的工作,再聪明的机器或软件都不能完全替代法官的工作,只能为法官提供办案支持与辅助。”
是的,我们要建设“智慧法院”,要大力推进信息化3、0建设,可我们需要的智慧和智能,第一要务还是辅助和服务法官办案,而不是替代司法裁决、淘汰办案法官。截至目前,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主要体现在语音识别、图像识别、文本分析和数据整合领域。具体到我国,最高法院构建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了“燃料”。
然而,不要以为囤积了一大堆司法数据,人工智能就随之实现了。这里面需要考虑三个问题:第一,“体量”并不代表“质量”。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相当一部分是“冗余数据”。第二,“大”并不代表“准”。同类案件,100个法官可能有100种判法,其中25个判法类似,但不能说这25个判法就一定代表着正确的方向。第三,现在并不代表未来。目前所谓的人工智能是以之前的数据为基础,试图解决未来的类似问题,但是,类似问题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解决方案。
对于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总体来看,或许有以下几步可以走。
第一步:通过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将审判辅助人员从记录或咨询事务中解脱出来。
第二步:将智能图像和文件识别技术嵌入法官办案系统,将法官从简案处理和繁琐文牍中解脱出来。目前最需要做的,是以法院日常工作为场景,构建多部门多用户的互联系统,打通数据壁垒,提升司法运行的效率。
第三步:通过数据提纯、算法测试和专业训练,让系统变得更加智能,辅助法官决策判断。实现这一步,是在类型化案件中实现以裁判规则、审判经验归纳为基础的有限智能化。可以预见的是,在类型化案件中,有可能形成统一的智能化算法;在不那么规格化的案件中,至少可以做到法律依据提醒、政策比较和类案参考。在此基础上,深度智能化才有可能。
机器的深度学习也有快慢,离开科学算法和测试反馈,系统根本不可能变得智能。所以,推动机器在法律领域的深度学习,必须跨越三个门槛:第一个是足够的数据体量和质量;第二个是提取共性则,研发科学算法;第三个是法律人的深度参与。
算法的基础是裁判规则,而规则要靠人去提炼。智慧法院立足于法院的智慧,法院的智慧来源于法官。法院的人工智能,说到底是把法官的智慧整合好、利用好。认为只要投入资金、贡献数据、购买服务,就能建设好“智慧法院”,是天方夜谭。
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篇5
关键词:智慧城市建设;经济法问题;分析和研究
智慧城市不断建立,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智慧城市的建立可以对不同城市运用情况和管理进展、城市发展进程等等进行优化和完善,改变城市和人们群众以及土地资源关系,提高城市服务能力,进而提高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效率,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大目标。
一、智慧城市主要含义
城市是社会和国家重要组成部分,其是伴着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而建立的城市群体。城市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归属体现。城市的产生和发展和生产资源和物质资源具有紧密联系,其是伴随生产和生活方式进步而进步。智慧城市建立理念,起始于IBM机构,智慧城市这一理念的源起具有事实理论依据,而不是凭空产生,智慧城市和是现代化可学技术和时展整合而成,具有科学性和理论性。总的来说,智慧城市的产生首先要符合几个必要条件:物联网技术手段、云计算技术手段。
二、智慧城市建设活动中,经济法律问题
(一)信息技术体系经济法律弊端体现
在当下构建智慧城市活动中,信息技术体系法律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智慧城市的构建具有狭隘性,没有站在全社会以及技术总体要求的角度出发。我国不断颁布的国家标准法律制度和标准化法律章程等等法律体系,对于传统城市建设活动还较为适合。伴着经济和科学技术进步,智慧城市构建活动脚步加深,互联网和物联网体系的不断发展,当下众多信息技术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智慧城市建设要求,不能和实际运作缜密结合,进而对我国智慧城市构建带来弊端影响。其二,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对信息资源保护具有片面性。造成我国法律体系对信息资源保护具有片面性的主要原因是:当下我国的信息技术较为薄弱,没有核心技术手段。尽管伴有一系列可利用信息技术,但是其服务主体是外国企业,进而严重阻碍我国智慧城市的建立。再者,信息技术在我国的采购条例中,不具备严禁法律管理章程,依据我国采购条例的其中一条给出,当下信息技术和智慧化城市的发展脱轨严重,阻碍了智慧城市发展。
(二)市场建构活动弊端体现
在市场构建和和实际运作活动不相符,市场计划无法达到标准要求的等等问题,对智慧城市建设带来消极影响。造成这一现象发展的原因包括下文价格因素。其一目前我国物联网管理规范的松散性,其没有合理化管理章程。依据我国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给出,虽然其对产品的性能给予相关要求和标准,但是物联网技术产品和传统产品具有不同性,进而原始的质量管理章程不符合对物联网的等新型技术产品的管理和规范,将影响智慧城市建立。其二,电信管理章程的弊端体现。自2014年开始,国家领导和相关部门就对电信产业发展进行信息的规划,以促进电信产业发展。但是站在整体角度来看,其针对电信产业服务环节完善具有瑕疵。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电信产业广泛应用,服务范围狭隘性对我国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产业,也带来不好影响。伴着数字鸿沟弊端发生,这一弊端将会恶化。其三,对于消费人员讯息的保护弊端体现。在二零一三年初期,我国出台了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条例,这一条例出台后,在对我国消费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方面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全社会来看,并不能就整体维度进行管理,且不具备强有力约束性。
三、智慧城市建立活动中,经济法有效运作
(一)增加调控职责性,建立计划法
在智慧城市构建活动中,建立计划法具有重要作用。对于计划的建立,首先要对计划主旨内涵、计划运作主体、管理个体、编制环节、和计划运作活动中,相关体系和环节的关联性等等,建立相对法律章程,降低法律管理效率低下现象发生。其次,要增加法律的责任性,增加法律规范性。对于触犯法律和违反契约的行为,给予相应制裁和惩治。对于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制裁,是法律庄严性和权威性体现,增加法律威慑力,是确保法律条例有效原作和发挥最大约束力保障。经济法法律承担具有多样化形式,包括责任制度、经济责任、信誉和诚信体系、刑事责任。
(二)物联网系统的行为管理规范
市场责任管理条例的一则给出,市场的发展在于法律体系的管理和规制。在市场管理活动中,规制法章程和国家宏观调控具有紧密联系,相辅相成,进行简短辅助和直接管理,加快了经济法的发展,完善了经济法规制功能。在当下物联网技术属于起步阶段,物联网市场体系还没有大规模运作,进而需要建立一个灵活和积极的管理环境,为其构建科学环发展目标。所以,对于物联网产业的运作模式,要给予足够灵活运作空间,来促进经济法在物联网主体行为管理活动中发挥最大作用。
(三)对消费主体隐私进行保护
对于消费者主体隐私进行保护,首先应依据我国实际市场运作情况和国情,构建一整套个人信息保护条例。我国的法律是体系,其在对消费者信息保护条例构建时,可以依据西方国家紧凑型立法形式,建立一体化个人信息保护章程,增加对消费者主体保护。其次,也应该对于当下消费主体信息保护条例进行完善。假使单一依据当下消费者隐私保护法的第九款,无法对消费者进行全面隐私保护。应该依据实际市场运作活动和我国国情,增加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利用经营人员和消费人员的不同行为构建整合的法律规制,对消费人员和经营人员共同管理,达到消费者信息保护最大化,为消费者个人隐私安全性做保障。
四、结论
城市是社会和国家重要组成部分,其是伴着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而建立的城市群体。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理念被提起。智慧城市构建活动,是一个缓慢和复杂任务。因此,在构建活动中,需要对不同环节和弊端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改善智慧城市加努力活动中不足,特别是要关注经济法问题,将极大影响智慧城市建立进程。进而,在智慧城市建立时,要把经济发研究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充分法律经济发积极意义,促进智慧城市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吴余龙,艾浩军,刘兰英,季胜男、智慧城市———物联网背景下的现代城市建设之道[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19(23):191-192、
[2]邬明罡,张桂芳、美国智能电网优势显著政府、法律起关键作用[J]、世界电信,2015,26(14):88-89、
[3]罗海林,赵冬臣、论产品标准制定的消费者参与机制———兼谈<标准化法>的修改[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16(04):281-282、
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篇6
关键词:智能建筑工程控制方法
智能建筑是现代建筑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科学技术与建筑行业有机、协调的结合。既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现代化的标志。国家智能建筑专业委员对“智能建筑”定义为:利用系统和集成的方法,将智能型计算机、通信技术、信息技术与建筑艺术有机结合,通过对设备的自动监控,对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对使用者的信息服务及其与建筑的优化组合,所获得的投资合理,适合信息社会需要并且安全、高效、舒适、便利和灵活特点的建筑物。
1、智能建筑存在的问题。
从社会未来的发展看,智能建筑将成为日后建筑业的主要潮流,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尚有待进一步发展,智能建筑工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发展的具体问题,首先,在社会和建筑从业者方面存在认识不清、重视不够的问题。其次,有关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没能给智能建筑更良好的发展空间。再次,从业人员素质低下,阻碍智能建筑的顺利发展。其四,已建成的智能建筑运行不正常,严重影响示范效果。最后,片面借鉴国外经验,造成经济损失及浪费,阻碍经济的发展。
2、加强智能建筑工程的管理方法
鉴于智能建筑的发展趋向,社会各界和从业者必须从明确认识,提高素质,完善政策,充分,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利用高新技术发展建设智能建筑工程,本文推荐寻求处理智能建筑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如下:
2、1 提高对智能建筑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现实中许多业主对智能建筑的功能了解比较少,对信息化产品的要求又非常分散,形成一种盲目的“智能热”、“个性化”。一些开发商把智能建筑变成促销手段和炒作噱头,造成智能建筑不正常运行。从业人员对于智能建筑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没有足够的认识深度,真正达到智能标准的建筑缺乏。在管理方面也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的现像。上述原因造成智能建筑的规模和功能与设计要求存在差距,投资风险提高,技术和工程风险增加。智能建筑的发展应当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树立以人为本观念,坚持既经济又实用为发展原则。根据服务对象和区域的不同装置智能建筑。
2、2 构建智能建筑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体系。
法律体系的规范、政府的正确引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是智能建筑发展进步的重要保证,智能建设相关的法律体系还存在着漏洞和不足,地方政府对智能建筑的认识还有待加强,管理部门多且各种标准不同,上述原因严重制约了智能建筑的发展。需要从法律体系、行政管理、技术规范和服务上对智能建筑进行有效的规范、监督和管理监管。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使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大处罚,政府理顺现行建设体制、规范智能建筑的管理引导和推动智能建筑的快速发展,相关职能部门改变管理观念提倡服务意识,综合社会各界力量促进智能建筑从小到大,从局部到整体形成一个优良体系。
2、3 倡导智能建筑的一体化运作
智能建筑能满足人们自动化、网络化和个性化的要求,这必然导致设计、施工与其相适应,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及时调整相应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以便适应智能化高新技术的发展。智能化建筑是多学科多个专业技术综合应用的综合系统,涉及建筑技术、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进行一体化运作可以更好地融合各学科,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2、4 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智能建筑的设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避免造成智能化系统的质量低劣和先天不足。施工人员中缺乏掌握智能化的系统技术型人才,这导致施工、检查、竣工和验收等过程中不能严格把关,不能做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智能建筑的管理者的素质也应全面提升,智能建筑是一个跨行业,多层管理的项目,需要培养出一批管理能力强、技术过硬的管理人员,加强与智能建筑设计,施工和监理人员的配合利于智能建筑的发展。
2、5 提倡经验总结和反思
国外发达国家正在尝试运用高新技术建设智能型绿色建筑和生态建筑成为重要的国际技术发展趋势。智能建筑在我国的建筑领域起步较晚,经过艰辛付出和努力,与发达国家的水平正在逼近。要充分利用当今的信息技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赶上国际先进水平,而不要重复别人走过的弯路。智能建筑虽然有明显的优势,但造价偏高,涉及多个高新技术和产品,国内从经济实力,技术应用及管理水平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较大的差距。由于智能建筑领域发展很快,技术也在不断变化中,因此,对国外先进技术不宜以行政手段强制在某一技术或协议标准上,应采取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使其符合国内实际需要。我们要看到,智能建筑在我国并未普及,应提倡在智能建筑完工后推行经验总结和反思活动,抓住不可多得的机会普及智能建筑的知识和经验。
2、6 推进智能化生活小区的建设
社会已进入到信息时代,智能小区的提出是社会信息化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重要体现。综观国外智能建设小区发展,国内小区发展处于初期起步阶段。从实际使用角度出发,社区网络建设为未来真正的智能小区搭建基础平台。建设好智能小区的关键要处理好两个方面问题:第一,市场定位的问题,由于智能小区提供的是商品化住宅,是面向社会的各种人居住,小区与智能大厦相比,市场化特征更为突出。因此在开发设计时就要明确建筑居住房屋的档次,提供那些智能化设施,不要使功能不够用或过剩造成浪费。第二,经济适用性问题,智能小区的建设必须是经济适用,安全可靠,其中经济适用是关键的。人们需要可以承受的智能化建筑,没有实际应用的智能化建筑是人们所不被接受。
参考文献:
[1] 窦志等、 建筑师与智能建筑[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 谢浩等、 城市住宅小区的智能化设计解读[J]、规划与观察、2003,03、
[3] 吴建琪,等、智能建筑初探[J]、陕西建筑、2005,05、
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篇7
为此,我们专访了国内著名的企业法律风险专家,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雷雨,详细了解有关企业法律风险的研究、评估、防范和治理情况,以期为我国企业正确认识和防范法律风险提供更多的借鉴性意见。
数百万字法律风险研究,打下法律风险防范基础
记者:据我所知,近年来大多数中国企业对“企业法律风险”愈加关注,一度成为笼罩在中国企业头上的巨大阴影。那么,您认为应如何理解?
雷雨:这几年,我国企业遭遇的法律风险是前所未有的。其原因,是因为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包括中国企业走向国外,相应经济活动就增多了,如兼并收购重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人治理等行为突然增多;另外一个方面,是市场进一步规范了,就是法律法规更加健全。但是,在这个背景下,我们的企业家还是停留在原来的思维模式中,所以法律风险就大大增加了,也就显得特别突出。
记者:企业的法律风险与商业风险有什么区别?
雷雨:企业的法律风险与商业风险,是一个既有区别有又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合的。但是,商业风险的最终体现是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商业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可以承受的,但是法律风险往往是企业所不能承受之重,如刑事法律风险,如政府颁布的禁令等等。因此,甚至有企业家人戏说:“法律风险的发生,就是企业暴病之时;商业风险发生则是企业的慢性病,通过养还是可以好起来的”。
记者:您为什么想到研究企业的法律风险课题呢?有什么样的研究成果?
雷雨:我可能是一个比较喜欢挑战的人,当我发现企业一方面法律风险剧增,另一方面查阅没有人系统研究之时,就想去做这件事情,觉得有兴趣,甚至好玩。但是,随着研究逐步深入,就发现不是一个“好玩”的事情,于是干脆就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下去了。同时,我想我所创办的律师事务所应该与其他律师事务所有区别之处,如此研究也就成就了我们的律师事务所的不同特点。
我们前后研究有一年左右,是一个团队来做。说有什么样的成果,我想,近二百多万字的研究报告应该就是成果。我们已经研究出企业有2000多个法律风险点,随着研究进一步展开,这些风险点将会更多,可以说,这仅仅是第一步。如果真的说成果,有位朋友给总结了一下,那就是我们已经建立起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的“软科学”体系。
记者:智维律师对企业法律风险的研究,是从哪几个方面入手?
雷雨:几乎涉及了企业的各个方面,如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出资方面的法律风险、法人治理中的法律风险、担保中的法律风险、票据中的法律风险、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等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风险、并购中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高管法律风险等等。另外,仅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就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风险、商标保护法律风险、专利保护法律风险、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风险、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风险、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数据库开发保护法律风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律风险、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风险以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风险等等。
记者:企业法律风险有什么样的特性?产生的具体原因有哪些?
雷雨:通过研究我们发现,企业法律风险有发生频率高、风险巨大、范围广泛、风险复杂、治理成本高、隐蔽性强等诸多特性,同时还有在知识产权、法人治理、上市、国际贸易、融资、技术开发服务、兼并收购等领域的法律风险突出等特性。
具体原因:一是企业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的重要性。二是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上投入严重不足,据统计,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l%,中国企业远远没有达到。三是一些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够,或认为只要是为了公司利益就可以不顾法律约束,或存在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有意打“球”。
上面是企业本身的原因,另外还有企业以外的原因。包括:一是广大法律服务人员没能很好地系统研究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并由此导致服务的项目比较少,服务也不能专业化和系统化。很多律师也仅仅为适应企业的“打官司”需要,成为一个专业的“讼师”,不具备专业性、全面性和系统性。二是没有专业人士对企业进行很好的法律风险教育与引导,当然,这是由于没有研究而引起的“副产品”。没有人去做法律风险教育引导,企业就不会认识到法律风险的严重性,当然也就不会主动购买这种服务。三是企业缺少强有力的对法律风险研究专业的法务人员,也是导致企业频频产生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虽然在几年前已经开始建设企业法务制度,尤其是首先在中央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中建立法务制度。但实际上,企业法务还仅仅是企业的一个很弱的部门,这与国外实施的与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等相并列重要的“首席法务官”制度,还有很大的差距。
风险分析评估防范治理,建立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记者:听说您的报告是一个完全体系化的东西,能否介绍一下?
雷雨:首先从企业法律风险的角度,我们是一个完全体系化的东西。其次,我们不仅仅是研究企业的法律风险,是在遵循“分析法律风险、评价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治理法律风险”的原则基础上进行研究建立起了分析――评估――防范――治理的完成体系性研究。
记者:我知道您的第一个环节是法律风险的分析识别,那么如何进行识别?
雷雨:法律风险的识别是指对隐藏的法律风险进行系统、连续、科学的认定和分类,并依据内外部法律环境分析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法律风险识别的目的,在于确定法律风险的范围,辨别企业法律风险的起因和后果,并且对风险因素进行系统科学地提取,有助于进行法律风险的评估。通过识别,我们确立了不同的标准法律风险因素,如:法律环境、组织形式、商业模式、行业因素、诉讼或仲裁经历、采购及销售行为发生地等等。同时,我们还确立具体领域的法律风险因素,如知识产权、法人治理、合同管理、税务筹划、企业制度、公司设立、投资融资、票据管理、国际贸易、公司上市、兼并收购、股权转让、公司担保、关联交易、破产清算、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公司诉讼、公司犯罪等因素。
在研究企业每一类法律因素的同时,更是将其中的每个法律风险点进行细分研究,根据每一法律风险点对企业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每一类法律因素的特性,只有正确分析识别法律风险,才能为很好地进行评估法律风险奠定基础。在识别出法律风险因素后,我们需要对这些法律风险因素进行判断分析,以确定这些法律风险因素风险值的大小。虽然,每个法律风险因素对企业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任何法律风险因素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毁灭性的后果,甚至是任何一个法律风险点都不容小视,但单独拿出一个法律风险因素和其他法律风险因素相比,还是可以判断出孰重孰轻。值得注意的是,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风险,不同的法律风险因素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也不一样,甚至是对相同行业的不同企业进行测评所得到的结果也会不同。对这些法律风险因素风险值进行分析并给予分值,需要使用各种定性或者定量的方法。
记者:你们是如何进行法律风险评估的?您所设计的评估工具是怎么回事?法律风险评估有哪些方面的作用?
雷雨:评估法律风险是一个很科学的过程,首先是确立不同的标准因素,如企业组织形式、经营领域、业务范围、法律环境等因素;其次是确立具体领域的法律风险点,如法人治理、公司上市、兼并收购、税务筹划、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企业制度、技术开发、股权转让、公司担保、关联交易、出资融资、票据管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海归创业、国际贸易、企业犯罪、公司诉讼等因素;第三是对于每一个影响法律风险分值评估的因素设定相应的分值;第四是将分值进行加权叠加,并最终得出法律风险分值。
法律风险评估工具是一个在大量法律风险研究的基础上,寻找出法律风险规律,设定一个组合性评估方法,通过计算机软件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初步评估的工具。这个工具仅仅是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初步评估,不能代表企业的最终法律风险值,就像我们做一个常规性体检一样,并不能最终代表您的健康水平。这主要是给企业提供一个能够初步认知自己企业法律风险的工具,带有一定的“游戏”成分,但是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法律风险。我们希望通过这个工具的设计,以及企业家的测试,能够动态地让企业家直观地了解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要更加准确的评估企业的法律风险,还需要专业法律风险评估律师进行更加详尽调查和评估方能得出结论。
法律风险评估分值的高低,仅仅说明企业隐藏的法律风险的多和少,并不代表发生几率的高和低。法律风险评估的意义在于揭示法律风险存在的领域,以及隐藏法律风险的多寡。
法律风险评价高的企业,如果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则同样能够很好地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法律风险评价分值低的企业,如果轻视法律风险的存在,则发生法律风险的几率可能更高,所对企业产生的损害可能也是巨大的。
企业的法律风险分值越高,表明企业的法律风险越大,其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并不是说企业将最终走向灭亡,或者这些法律风险必然爆发,而是说企业潜在的危机越严重。
记者:智维律师在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方面有什么样好的建议,给企业家分享?
雷雨:智维律师建议,企业针对具体的法律风险可以采取不同的策略进行应对,但对于总体上的法律风险防范及管理,需要一个全面完整的体系架构,这就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管理体系的建立,是企业建立的一个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控制、监控与处理的有多个部门参与的完整的系统工程。
法律风险防范及管理的原则是以事前防范为主、以事中化解和事后补救为辅,只有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及管理体系,才能建立起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墙”。一是企业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风险防范及管理机制,这都集中在领导的法律风险意识上。因此,企业领导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必须得到强化。二是必须建立和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流程的建立,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程序也要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还要考虑制度之间是否冲突、制度与流程是否配套,这些制度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和经营规划目标。三是必须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的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这是法律风险防范及治理的重要环节。四是必须加强企业相关人员的配备和培训。风险的防范及管理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企业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才能有效发挥法律风险的防范及管理体系的作用。五是必须要建立定期审查公司法律风险的制度。企业处在不停的发展之中,企业所处的环境也处于不断的,不能期望于一劳永逸,仅仅进行一次评估和治理就能解决问题。企业需要定期对自身法律风险进行审查,随时进行调整。六是法律风险防范及管理体系所要涵盖的内容,范围很广,针对具体企业情况,有主有次,合理安排。
记者:智维律师是如何进行法律风险治理的?
雷雨:这可能会涉及我们的核心商业秘密问题。法律风险的治理是一个非常专业性的工作,不是企业家自己所能够解决的,更不是仅仅懂得法律条文的人员所能够承担的。可以说,尤其是法律风险的治理,最终是需要通过创造法律智慧来最终进行法律风险的治理。事实上,我们对法律智慧的研究也是有一定深度的,可以说,我们智维律师有理由面对任何企业法律风险,也能够给出相应的法律智慧。
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搭建与企业沟通的桥梁
记者:基础性的东西都具备了,如何让广大企业了解你们?
雷雨:最为重要的是,向广大企业界传播有关企业法律风险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但是,由于传统媒体和传播途径的局限性,我们就考虑自己建立了大型法律社区网站“中国法律资讯网”,并专门开通了“法律风险频道”专业频道,企业家可以通过这个网络平台全面了解企业法律风险知识,还可以及时与智维律师进行网络沟通。
记者:能否简单介绍您所创建的“网络桥梁”?
雷雨:这个网络桥梁是我们在对“GOOGLE”和“百度”排名前200名法律网站。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建立的,属于专业的法律社区网站,不仅仅包含丰富的法律数据信息,还包括法制新闻类栏目和很多功能性栏目,大概有三十多个板块。另外,我们还开设了如法律风险频道、知识产权频道、社区法律频道等五个专业性频道等。可以说,“中国法律资讯网”基本上能够全面满足企业或公民对法律资讯的需求。
智维律师联盟建设,打造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记者:很显然,对于如此严峻的法律风险和庞大的企业群,仅仅靠智维律师还是有些“杯水车薪”的感觉?
雷雨:您讲的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事实上,在开始关注和研究企业法律风险之初,我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因为国内甚至很少有人去系统研究这个问题,当然能提供很好服务的人就不是很多。现在虽然我们作了一些研究,积累了一些东西,但是仅仅靠我们智维律师去应对如此大的客户群,还真是不现实的。所以,正着手准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智维律师联盟,我们负责培训、规范、管理和监督。
记者:能否具体介绍一下智维律师联盟的情况?
雷雨:智维律师联盟还处于一个初步建设阶段。首先,我们要严格甄别加盟律师事务所和加盟律师,一般要求有五年以上从业经历,没有任何违法违纪投诉纪录,还要求有很好的敬业精神;其次,要求严格遵守智维律师联盟的公约和服务规范。最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对加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严格系统地培训,让他们能够成为这方面的专家。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拥有有关企业法律风险的核心知识产权,是一个知识中心、一个监督中心、一个管理中心、一个规范中心,加盟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我们是协议上的法律关系,是为了最大限度内对企业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记者:在培训教育方面,智维律师有哪些做法?
雷雨:我们的企业法律风险研究报告,首先要全面培训加盟律师,其次还有评估的方法、防范体系建立措施、治理的策略等,都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同时,还有在如何进行规范性的操作层面上,也应该进行培训。
规范法律服务流程全面控制服务质量
记者:我总感觉律师的服务带有很多“个人色彩”,一个同样的案件交给10名律师去办,好像就有十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当然,最后的结果也未必一样,你们也是这样吗?
雷雨:当然不是这样。你说的还是一个处于传统法律服务业务的常见模式,在我们这里是不存在的。我们认为,法律服务也是一种产品,也应该有规律可以寻找。因此,我们在研究企业法律风险的同时,制定了严格规范的服务操作流程,包括电话接听、情况登记、风险调查、风险分析、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和风险治理等,甚至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和服务监督等,都有严格的规范流程。如此,将最大程度上保证我们服务质量的统一性。
记者:法律风险的治理应该有一些个性化色彩,你们又如何去规范化?
雷雨:确实,法律风险的治理是一个充满法律智慧的活动,个性化的东西是存在的。我们首先是将法律风险治理应该考虑的方面尽量给“穷尽”了,并尽可能“穷尽”地给出相应方法。但是,如何采用这些方法,又有个性化的色彩,为此,我们建立了法律服务的层层审批监督程序,只有通过律师、资深律师、高级资深律师的阶段性程序,一份真正的法律风险治理报告才能“出炉”。当然,智维律师联盟总部还将定期回访抽检相关服务案例,跟踪案件服务质量。
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篇8
在科技调整发展的信息时代,知识备受世人瞩目,随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借鉴了各国基本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有益经验,中国从80年代开始,已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保护制度。同时,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在不断完善本国法律的同时,也加快了与国际合作的步伐。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两大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对它的解释国际上仍有争议,但狭义的知识产权范畴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它主要包含三块内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确认,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才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现实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法带有很深的外来色彩,因此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同时,更要密切关注世界知识产权建设状况,了解国际最新的发展趋势,才能适应我国不断深化改革的形势。
在科技调整发展的信息时代,知识备受世人瞩目,随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借鉴了各国基本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有益经验,中国从80年代开始,已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保护制度。同时,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国在不断完善本国法律的同时,也加快了与国际合作的步伐。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财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智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智力成果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知识产权有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将其权利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申请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果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仅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权的特点是有别于有形财产的,它是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也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域外的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域外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需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要想使某项知识产权在境外也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依照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方签订的协定,到请求保护国去提 出申请或进行登记。否则,它是得不到外国法律保护的。另外,知识产权在某一国家失效,丝毫不影响该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已取得权利的效力。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法律赋予创造者对精神成果享有专有权,这一方面激发了创造者继续进行创造活动的志趣与信心,但另一方面对精神成果的传播和广泛应用无疑会带来一定的影响。知识产权它具有时间性特点,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动消灭,知识成果就会转化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之一。
凡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各有特点,因此法律对每种具体的知识产权都分别规定了期限,各项权利的保护期并不相同。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著作权比较长,在我国规定是作者终生和他死后50年,有些国家是作者终生和死后70年。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传统的知识产权常分为两大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由于当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断创造出高新技术的智力成果,又给知识产权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护客体。
1994年4月15日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知识产权包括:
1、版权与有关权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7、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
8、协议许可证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属于版权范畴;表演、唱片和广播节目权与版权邻近,称邻接权;发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商业名称、地理标志等都属于工业产权范畴。随着科学技术在各技术领域日新月异地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在扩展、延伸和深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信息等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内容。
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或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也可以认为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对工业产权这一种概念中的"工业",要从广义上理解,它不仅仅指与工业生产有关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财产权。工业产权讲的是通过智力创造的成果财产权,因此它既包括与工业有关的智力成果权,也包括与农业、矿业等领域内有关的智力创造的成果权。所以,与此有关的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都 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上述内容,是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以及奥林匹克的会徽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四、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对它的解释国际上仍有争议,但狭义的知识产权范畴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它主要包含三块内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立法使它的地位得到确认,并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才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现实的法律保障。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理解,一般是所谓"双轨制",一种是我国比国外多的行政执法的途径;还有一种是提讼。双轨,就是指行政执法和打官司。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起码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1)立法保护。没有立法确立它的法律地位,就没有知识产权的地位,知识产权,更加依赖立法,没有立法就没有知识产权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创造者、权利人的法律地位。
(2)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3)司法保护。司法保护就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的途径。
司法保护还包括刑事诉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是通过刑事、民事、行政途径,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被处罚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纠正弥补错误、有缺陷的行政执法。这就是司法保护的完整含义。
(4)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保护。集体组织管理保护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色。
(5)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自我救济就是说作为权利人要有自我保护的这种意识。
以上这五个方面是互相渗透、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综合系统,进行综合治理,形成一个立体防线,才能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样才能够及时制止、制裁侵权行为。
五、知识产权保护三项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专利法、商标法与版权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组成部分。熟悉这三项部门法的关系非常有必要。
(一)三项部门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点不同
著作权法主要保护文学作品、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商标法主要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专利法主要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二)专利法和版权法的关系。
它们一个侧重在保护实用技术领域的智力成果;一个侧重在保护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在实用技术领域,专利法保护着依照某种或某些科学思想或理论而开发的技术实施方案,但并不保护这些思想或理论本身,版权法则保护着某种或某些科学思想或理论的表达、表述,也不保护思想或理论本身;可以说,专利法与版权法在这种情况下各自侧重保护着智力创作成果的不同一端。
(三)专利法与商标法的关系。
专利法保护着新产品或新产品的制作方法,或新方法所延及的已有产品;而商标法则保护着产品的来源的信誉,指示着产品的质量。同一厂家本来只能依靠商标专用获得的信誉,有可能借助商标法得到实际上的加强。同时,产品依靠专利法受到的保护同,也有可能借助商标法得到实际上的延长。在许多国家,如果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同时,将自己未获专利的产品上标示"已获专利"的字样,将被视为违反商标法。这种规定正是基于上述专利法与商标法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的实际关系而制定的。
(四)版权法与商标法的关系。
商标法所保护的专用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必须具有"识别性",以使公众能够把商标权人的产品与来源于其他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相区分。
商标法与版权法有时也各自保护着同一智力创作成果的不同一端。有些商标标识的美术字或图画中的一部分,也属于版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识,它们也受商标法保护。但在这种场合,版权人与商标权人往往并不是同一个人。如果商标权人系未经版权人许可而将有关美术作品用作商标并获得注册专用权的,则该版权人应有权以"在先权利人"的身份请求将有关商标作为"注册不当商标"撤销注册。而商标权人如系经版权人许可将有关美术作品用作商标,则注册专用权一旦成立,即有权排斥包括版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将相同或近似的美术作品在商业流动中复制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或商品广告上。但商标权人绝无超出这一范围的任何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该美术作品的权利。
除上述三种关系外,不同知识法对于同一客体,还存在有延长保护关系往往存在交叉保护关系,而交叉一般只存在于版权法与专利法之间。
六、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的保护是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健全商标法制的中心环节。
1、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
2、商标权保护的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二)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范围。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来说,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权利要求应当由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技术特征组成,这些特征是构成权利要求的基本要素;对于外观设计来说,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显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依据的,在图片或者照片上反映出的一模一样的外观设计属于其保护的范围,即使存在着微小的差别,这种差别,任何人看了都 认为两者是近似的,也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
(三)著作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明文规定的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指作品。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
(2)讲课、演讲、房地产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即口述作品;
(3)戏剧或音乐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曲艺、杂技、哑剧作品;
(4)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以及与使用电影摄影艺术类似的方法表现的作品;
(5)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
(6)摄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7)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立体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被我国和大多数国家列为作品,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内容;在内容的选取和编排上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许多国家视为编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下列财产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作品的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获取报酬的权利。
(14)应当由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从作者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的,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和剥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人身权:
(1)作品的发表权。
(2)作者的署名权。
(3)作品的修改权。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七、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更深层的意义是挖掘专利、商标、版权所蕴藏的巨大潜力和财富。
1、我国现阶段仍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占主要地位,如果要向科技密集型产品过渡就必然要关注知识产权产业的建设。
以版权为例,版权保护不但能够激发智力成果创造者创作出大量的精神产品,而且能够促进图书报刊等传播制品的产业的发展。
2、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可防止人才流失。
3、专利、商标权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同样越来越加重要。
八、结束语
知识产权法带有很深的外来色彩,因此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同时,更要密切关注世界知识产权建设状况,了解国际最新的发展趋势,才能适应我国不断深化改革的形势。
九、参考文献
1、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徐德编《知识产权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郭禾主编《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