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原理(精选8篇)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1
[关键词] 市场经济 诚信 辨证关系
近几年来,诚信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人大代表的提案、政府官员的讲话中,都频频出现信用、信誉、信任和诚信等词汇;诚信被当作3、15晚会的主题,甚至成为高考的作文题目;一些机关单位发起设立“诚信日”,一些企业倡导进行“诚信经营”,各种形式的“诚信论坛”也红火起来。对于诚信缺失造成的危害及诚信建设问题,社会各界也是见仁见智,各执一词。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这是我们党在阐述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问题时提出的一个重要论断。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地把诚信作为人们的基本行为准则,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保证条件,指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因此,深入研究诚信准则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探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规范体系的有效途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于市场经济与诚信的关系,存在两种对立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必定是诚信经济,因为诚信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基本机制,一个没有诚信机制的社会是不可能有真正市场经济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诚信与市场经济风马牛不相及,市场经济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动机的经济,只要有利可图,市场主体就会不择手段,诚信原则必将遭到践踏。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偏颇,应辩证地认识市场经济与诚信的关系。
一、诚信是市场经济的一条基本规律
诚信作为经济伦理的要求,起源于商品交换的需要。恩格斯揭示了诚信的本质:诚信首先是现代经济规律,其次才表现为伦理性质。他认为:“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愈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手段……的确,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热狂,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368页)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和逐步完善,诚信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一条基本规律 ,而且表现为一项基本的道德要求。在现代意义上,所谓诚信原则,既是指做人的基本品德和行为道德规范,更是指基本的经济伦理原则和法律原则。
诚信在市场经济中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法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步将诚信原则从经济活动的伦理要求,演变为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首先明文规定诚信条款,确立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的法律基础;德国民法典著名的242条,第一次在民法史上使诚信原则成为契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债务人应依诚实与信用的原则,并参照交易惯例,履行给付义务”。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市场经济,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体系,成为信用经济的核心内容。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条,开创性地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扩张到一切民法关系中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各国纷纷效仿,通过立法来确立诚信原则。
二、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趋利性必然产生非诚信行为
这是由市场的自发性和市场主体的趋利性特点所决定的。市场机制是一个分散决策的机制,受“看不见的手”调节,每一市场主体都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作为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千方百计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天经地义的。因为市场的自发运行过程,客观上存在投机获利的可能性,敏锐地捕捉商机,果断实施投机战略是商人的天性;还由于市场交易各方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掌握完全信息的交易方采用蒙骗手段达成交易防不胜防。这样说,并不是否定市场交易中存在大量诚信行为,而是要揭示市场的自发过程必然伴随着非诚信行为,无视这些现象的存在是不行的,必然会造成大的危害。
三、市场的博弈不断抑制和排斥非诚信行为的产生
市场交易中的非诚信行为需要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去抑制,市场制度作为人类有效的经济制度之所以能保存下来,就在于市场力量能不断抑制和排斥非诚信行为,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市场的功能可概括为:分散的决策结构能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市场供求作出灵敏的反应,较好地实现供求平衡,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动力结构有利于发挥人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技术、生产组织和产品结构的不断创新,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以价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结构能使每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和经济组织获得简洁、清楚和有用的信息,并加以充分利用从而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以竞争为核心的协调结构,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来实现经济过程的均衡。显然,这种分散决策的市场机制要达到有效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功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排他性的产权安排,赋予市场主体独立的决策权;有明确的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的制度安排,排斥各种非经济强制手段对个人利益的剥夺;有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体系,价格信息成为影响市场主体决策的基本信息;有公平的交易规则,市场主体之间是平等自由的交易主体,没有身份和地位高低之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利用强制和暴力,不能凭借非经济和经济优势去达到不公平交易的目的。因此,要建立和健全适应上述要求的包含诚信原则的法律制度,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市场秩序。
四、诚信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平等性质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本质体现。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共同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从而形成一种合力,促成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竞争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必须树立公平的竞争观,必须进行有序、公平、合理的竞争,否则就不能保证市场经济稳定、持久、健康的发展;价值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等价交换、平等互利的原则,使所有的交易者进入市场的机会平等,获取收入的机会也平等,从而充分调动每一个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其潜在的能力;供求规律要求商品的供应者必须提供货真价实、为广大消费者所欢迎的商品,从而才能实现自我的利益追求,否则消费者将会以不购买的方式迫使经营者失败。因此,要实现公平合理的竞争、平等互利的交换和通过利他的方式实现自利的目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赋予每个市场主体平等的权利,也就是必须遵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对交易双方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尊重,每一个市场主体,只有讲诚信,才可能获得持续发展,否则,就会被市场所淘汰。
五、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诚信是市场经济克服失信欺诈行为的必然要求。从有商品交换的那一天起,就存在诚实守信与失信欺诈的矛盾。不过,在早期简单的商品交易活动中,大多数交易者能够受到诚信道德的约束。然而,自步入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以来,广泛的商品与服务交换关系的形成,客观上为欺诈行为提供了条件。在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表现出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出于对高额利润的追求,一些交易者往往会采取损害对方利益的交易行为,甚至以损害公众利益作为赚钱的重要手段。因此,市场经济要健康、正常的运行,必然要求克服失信欺诈行为,以普遍的诚实守信行为为前提。
市场经济是以货币为媒介的信用经济。市场经济之所以能不断向广度和深度进军,就在于其信用制度的形成和维护。信用制度的产生,大大拓展了资本的空间,也加强了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联系,但信用危机将导致整个经济危机,为此,维护信用制度就成为市场经济能否迅速发展之关键。只有市场主体都能自觉维护其信用制度,才能保证信用关系的稳定性,减少信用风险。可见,没有诚信原则就没有市场经济秩序,就没有市场经济效率,也就没有市场经济的生命力。“诚招天下客,誉从信中来”,既是千古经商法则,更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内在要求。
总之,市场经济与诚信的关系是辩证的,市场的自发性和市场主体的趋利性会导致非诚信行为产生,市场运行的平等性要求和信用关系的维护和发展又会抑制非诚信行为的蔓延。 诚信不仅仅是指人格品行上的升华,也不局限于商业文化中的延伸,更重要的是它作为一种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宝贵资源,诚信作为一种经济、文化、社会理念,现在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核心理念之一。它在很大程度上涉及自然人、市场主体、团体、行业乃至整个国家之间的关系协调,处理不好,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毫不夸张地说,只有把经济与诚信有机地结合,才能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才能加快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孙智英:信用问题的经济学分析、北方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2]齐本会:建立信用等级社会化评价体系的构想、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年8月
[3]简论诚信文化、光明日报,2005年1月19日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2
【关键词】高校德育工作;经济伦理教育;价值取向
高校德育工作是指高校根据被教育者的需要和特点进行操作演示以熏陶涵养被教育者,被教育者通过模仿仿效教育者和练习模仿仿效的内容而对自然与社会的客观规则有所理解和遵循的活动,它具有时代性、多样性、人文性等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赋予了高校德育工作以新的内涵与课题,要求高校德育工作开展适应构建设和谐社会的人生观教育、开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价值观教育等,以真正实现高校德育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及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高校德育工作中,针对市场经济要求及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要求开展的教育仍然是相当欠缺,甚至是被忽视的,这直接导致我国高校德育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新形势下开展与社会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相契合的德育工作其意义非常深远。
一、高校德育工作的价值取向与时代诉求
高校德育工作的价值取向问题是高校德育的核心问题,它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德育工作的成效与价值。科学的价值取向应与时展相契合,应与日益发展的时代背景保持一致,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发展、多元价值观念并存的时代背景下,赋予了高校德育工作以新的内涵与课题,明晰时代赋予高校德育工作的新课题将有利于德育工作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一)高校德育工作的价值取向
高校德育工作的价值取向指的是人们对高校德育之价值的期待、设定以及据此而展开的价值追求的总和。它表现为人们希翼什么、撷取什么、弘扬什么和规避什么、拒斥什么、限制什么等。它既是德育的预存立场、指导思想,又是具有明确价值指归的德育实践,是高校德育的核心问题。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与大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规律和发展完善的要求为依据,从德育价值主体角度谈高校德育工作的价值取向。德育价值主体即德育的服务对象,从德育价值主体角度出发,我国高校德育工作以社会与个人相统一为价值主体取向,即追求社会发展价值的同时,满足大学生个体个性发展的人格完善、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需要。然而目前我国还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个人发展需要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反映在高校德价值追求方面即学生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这种矛盾冲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有以社会发展进步为基础,才能实现个人自由的全面发展。因此,认为应坚持社会发展价值至上的价值取向原则,兼顾个人利益个人的价值实现,这也是社会发展进步和全体社会成员个人自由发展之目标逐步实现的必然要求。
(二)高校德育工作的时代诉求
经济全球化、科技国际化、文化多样化、信息多元化,对高校德育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全面的要求,赋予高校德育工作新的内涵与课题。高校德育工作只有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出发,结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开展工作才能拓宽思路、拓宽视野,取得实效。需要开展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生观教育。胡锦涛同志曾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和谐的。”高校德育工作能否培养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才将直接影响和谐社会进程。新形势下高校德育工作应加强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增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感与民族自豪感。
需要开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价值观教育。在社会转型阶段,高校德育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如何通过自身的改革去适应和引导目前的转轨,这是摆在高校德育工作者面前的首要课题。一方面,市场经济对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必然高校德育工作加强对学生进行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法制观念、效益观念、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等方面的教育,以使学生形成市场经济所需的各种意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道德行为不同于市场行为的特征在于它具有利他性,着重精神道德的高尚而不是经济利益,这要求德育工作注重培养学生的奉献、服务意识。如何开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的市场意识与奉献意识相结合的价值观,在高校开展经济伦理教育显得非常重要。
二、经济伦理教育的价值功能与高校德育的趋同性
经济伦理是人们在经济制度安排、经济活动中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其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教育来规范主体的经济行为,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开展经济伦理教育,充分发挥伦理道德在经济生活中作为市场、政府调节之外的第三种调节力量的作用,能为我国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及人的全面发展的实现提供重要的保障,其具体体现为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的精神功能、经济功能及在个人发展中发挥的导向、服务功能。
(一)经济伦理教育的价值功能
1、精神功能:经济伦理教育工作的精神功能就在于经济伦理教育工作是一种精神生产的活动,它把生产出来的精神产品——理想、信念、意识、道德等提供给人精神需要,并使这些产品,通过人内化为崇高的精神和健康的市场经济意识,成为人的精神源泉,从而在人的市场行为中产生强大的力量和精神支柱,推动物质财富的增长。一是它培养人们服务奉献、共同富裕的意识。市场经济是效益经济,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必然导致人们在意识形态上出现“唯利无义“的观念,通过经济伦理教育培养人们在肯定物质利益、正当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奉献的意识,以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二是它培养人们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生态平衡意识。经济伦理缺失的社会,人们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以损害、破坏自然环境为代价,开展经济伦理教育,可培养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生态平衡意识,以做到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培养健康的职业道德。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需要职业道德的支撑,需要敬业奉献的精神,需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信念。
2、经济功能:是指通过人才素质的培养、人力资源的开发推动经济增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的人才不仅要有知识、技术,要有一种为国家经济发展不断努力的进取精神、敬业意识。经济伦理教育对进取心、敬业意识的促进和激发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经济伦理的实质意义不再是将伦理道德与最大利益根本对立起来。作为一种功利伦理,经济伦理是充分肯定人们经济行为的物质利益动机,为人们的经济努力提供合理性辩护。从道德上肯定正当利益的追求,可以使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因从事着既“光荣”又“有利”的工作而激发出一种不断进取的意识,尽职、尽责的工作热情,从而推动经济数量、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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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导向功能:是指经济伦理教育为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价值观念定向导航。市场经济是利益驱动性经济。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目的,无疑是获取利益最大化。但市场主体的利益必须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实现,交换必须遵循等价、自愿的原则,这两条原则使得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必须考虑满足交换另一方的需要,把自利性与互利性、趋利性和服务性结合起来。经济伦理教育通过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教育以及知识经济理论的教育,帮助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行为中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自主性原则和竞争原则,跳出“金钱至上”、“个人至上”和“享乐主义”的思想误区,正确处理好承担社会责任与追求自我价值、奉献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从而达到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价值观的导向作用。
4、服务功能:是指经济伦理教育为市场经济主体(企业和个人)的发燕尾服和价值实现提供服务。一是理论服务。就是用科学的义利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人们的市场经济行为,处理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如果没有科学的义利观作为指导,人们就可能滋生“拜金主义”、“金钱至上”的观念,影响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二是舆论服务。经济伦理教育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发展和价值实现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奋发向上、敬业爱岗的舆论环境。三是信息决策服务。经济伦理教育以遵循等价、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兼顾他人、社会利益的教育,为市场经济主体在复杂、意识激烈的市场经济行为中保持清醒,做出科学决策。
(二)经济伦理教育与高校德育工作的趋同性
从以上高校德育工作的价值取向与经济伦理教育的价值功能论述可行,经济伦理教育与高校德育工作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有着一定的趋同性。具体体现为它们都是为了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高校德育工作的根本目标在于培养人们正确、健康的思想道德、政治、法律、心理素质,从而成为“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经济伦理教育旨在培养人们以正确的义利观、价值观为指导,以健康的经济行为实现自身的价值。其次它们都是为了服务于实现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统一。高校德育工作寻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统一,两者都不偏废。经济伦理教育倡导肯定正当利益基础上服务奉献的意识,以达到共同富裕,实现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统一。
三、高校德育工作应加强经济伦理教育的现实性与原则途径
经济伦理教育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的精神功能、经济功能及在个人发展中发挥的导向、服务功能说明经济伦理教育对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及个人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高校德育工作与经济伦理教育的趋向性表明经济伦理教育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部分,为市场经济培养健全市场主体。然而,目前高校经济伦理教育存在某种程度的缺失,因此,高校德育工作中加强经济伦理教育有其现实性与必要性。
(一)高校德育工作应加强经济伦理教育的现实性
在国家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社会变革时期,多元化的思想道德观念对社会主导价值系统的挑战和冲击使大学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常面对着道德困惑。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伦理讲求利益导向、公平竞争、效率优先原则。作为反映人们经济生活、政治活动规律的经济伦理在充分肯定人们追求正当利益合理性的基础上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凡是基于公平原则、等价交换的获利行为都有其道德合理性。如市场上的投机行为,只要不违反市场交易原则,也是经济伦理所肯定的。而社会领域的道德伦理则要求奉献精神,利他主义。显然这在社会伦理中得不到认同。这说明,同样的事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伦理要求会有截然不同的评价。然而,目前高校并没有针对这两种适用领域不同的伦理原则的价值矛盾进行教育,接受的往往只是理想化的一般的社会道德观念和规范的教育。这导致当代大学生道德理想、道德行为显现出多元化、实用化和功利化的倾向,如现今大学生中的诚信意识缺失、责任意识淡薄、泛“功利化”倾向突显等现象,这些严重影响高等教育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高校开展经济伦理教育的原则途径
经济伦理教育同整个社会发生着经济学和社会伦理角度的联系。笔者认为,高校开展经济伦理教育应坚持奉献伦理与功利伦理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有意识教育与无意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通过搞活“四个课堂”、优化“四个环境”、整合“四种媒体”,实行“四级递进”来实施。
坚持奉献伦理教育与功利伦理教育相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承认社会主义功利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注重物质财富,肯定正当利益。但我国市场经济的伦理精神和道德生活的基本格局是功利伦理和奉献伦理的结合,两者相辅相成,构成有机的统一整体。在开展高校经济伦理教育中必须和体现社会主义本质与目的的集体主义、奉献利他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奉献伦理相结合;坚持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经济伦理教育具有知行统一的特点,传授道德知识是其第一步,而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在行为中实践,如何将学生的主体作用发挥出来,真正以合乎市场经济、社会伦理的道德标准在学习、生活中运用于实践。因此,高校开展经济伦理教育应以理论教育为主导,兼顾行为教育;坚持有意识教育与无意识教育相结合。要使(下转第37页)(上接第47页)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深入人心,很大程度上要靠有意识教育,靠坚定不移的进行灌输,即第一课堂“主渠道”教学。但是,一个人的道德情操、道德信念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它既依赖于有意识教育,又离不开无意识教育。它把教育的意识、目的渗透到与之相关的活动或环境中,可增强伦理教育的渗透性和感染力。结合经济伦理教育的实施原则,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途径开展:延伸教育时空,搞活“四个课堂”即主课堂、第二课堂、家庭课堂、社会课堂。通过“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深入教育活动。营造教育氛围,优化“四个环境”即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环境,通过氛围熏陶影响教育。丰富教育手段,整合“四种媒体”即报纸、广告、电视、网络,充分发挥媒体在教育中的牵引作用。适应成长规律,实行“四级递进”。根据青年学生在校四年学习成长不同时期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搞好分级递进教育,第一年主要抓好树立正确义利观的奠基教育;第二年主要抓好立身做人的导向教育;第三年主要抓好职业道德的定位教育;第四年主要抓好奉献社会的栓心教育。
经济伦理教育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新形势下,高校德育工作中大力开展经济伦理教育是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1]郑美琴、论市场经济的经济伦理[J]、经济评论,2001,(6)、
[2]王淑芹、论市场经济与道德对立经济统一的条件性[J]、道德与文明,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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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魏新华,等、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高校德育的价值取向[J]、教学研究,2004,(5)、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3
关键词:货币理论; 货币流通; 通货膨胀
早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就有思想家对货币问题进行解释。古典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货币曾作了深刻的。但是,“两千多年来人类只会在这方面进行探讨的努力,并未得到什么结果…”科学的货币理论是马克思创造的,要认真学习马克思货币理论并将其应用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
一、马克思的货币理论
1、 货币的本质和职能
在资本论中第一次出现“货币”时马克思是这样描述的:等价形式同这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社会地结合在一起,这种特殊商品成了货币商品,或者执行货币的职能。从这句话就可以看出,货币的本质有三个理解点:首先,货币是一种一般等价物;第二,货币是一种商品,并且是一种特殊商品;第三,货币的本质体现的是货币的社会属性,货币和其他商品的交换反映了商品生产者之间互换劳动的关系。
货币的职能就是货币在交换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商品的价格用若干单位的货币表示时货币体现其价值尺度的职能,当商品转移和货币转移同时发生时货币起的是流通手段的职能,当货币转移滞后于商品转移时货币发挥的是支付手段的职能,人们将货币储藏起来以实现跨期消费时货币起贮藏手段的职能,当有一种货币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并使用时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世界货币。
2、 信用货币和纸币
信用货币即代替金属货币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信用证券,如汇票、银行票、支票等等。纸币《资本论》中马克思特指的是强制流通的国家纸币,在现代经济社会,国家法定货币一般由中央银行发行,因此可以将纸币看作是银行券,归于信用货币。关于信用货币和纸币产生的原因,马克思是这样描述的:正如本来意义的纸币是从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中产生出来一样,信用货币的自然根源是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信用货币和纸币出现后,资本主义的货币运行有了重大变化,强大的信用货币不断挤出金属货币,进而引起了相当一大部分商品的交换通过票据的抵消得到实现,完全不需要货币支付,同时加快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信用货币的广泛使用带来了一种可能:那就是国家可以利用管理信用货币和纸币来调节经济,也就是货币政策。
3、 货币流通理论
马克指出,作为流通手段发挥职能的货币取决于商品价格总额和货币流通速度,货币需求量与货币流通速度成反比,与商品价格总额成正比。当作支付手段发挥职能的货币量还取决于到期支付总额、债务相互抵消状况和同名货币流通次数,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流通中货币总额规律—假定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流通速度是已知的,这个总额就等于待实现的商品价格总额加上到期的支付的总额,减去彼此抵消的支付,最后减去同一货币交替地时而充当流通手段时而充当支付手段的流通次数。对于银行券,其性质不过是流通的信用符号,其流通也受货币流通量规律的支配,其发行数量也应限于流通中必要的金量。
三、根据马克思货币理论治理我国通货膨胀
1、依据马克思的货币理论,当纸币发行量超过商品流通中的实际需要量时就会导致通货膨胀,因此,控制通货膨胀的根源就在于控制纸币发行量使其符合实际需求。
1) 中央银行应依法独立制定货币政策,保证货币供应量维持稳定。中央银行发行的基础货币流出渠道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社会各经济主体,显然中央银行在控制货币量供应过程中不仅具有权威的地位,还起着中要的作用。
2)控制货币发行量作为最终的目标,可以通过中间目标如利率等实现。例如当流通中的货币过多时,应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减少商业银行的可放贷货币量进而削弱基础货币的乘数作用,同时提高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以吸收社会中的流通货币并且减少消费者的货币需求。但我国的长期利率管制严重阻碍了间接金融调控的进程和绩效。因此我国要不断推进利率市场化并且进一步发挥利率调控的作用。
2、依据马克思的货币流通需求公式,除了控制货币供应量以适应经济需求外,当社会中流通的货币量突然增加时也许可以采取降低货币流通速度或者增加商品价格总额即总供给的措施,以提高货币实际需求量。
1) 货币流通速度指单位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周转次数,影响货币流通速度的主要因素有居民收入水平、产业结构及生产专业化状况以及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从经济发展的方向来看,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效率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是必然的,货币流通速度职能越来越快,不会呈现减慢趋势,因此降低货币流通速度几乎是不可行的。
2)增加商品价格总额即社会总供给是切实可行并且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治理通货膨胀的方法。一般来说,增加有效供给的主要手段就是降低成本,减少消耗,提高经济效益。这就需要政府对有发展能力和前景的行业和企业实施减免税收、研发补贴等宽松的财政政策支持,同时银行应对这些企业进行优惠放贷或者提供信用担保如信用证业务等,鼓励企业扩大其生产。(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 陈征,李建平、资本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运用与发展、[M]、厦门:福建教育出版社,1998、61-89、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4
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道德是由两个道德层面组成的,即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拙的个人本位和休现人类博大精神关怀的进德层面。二者既独立发挥作用,又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对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是“个人之间在多种选择和竞争的环境中由价格机制引导而自愿进行的契约式产权交换。单纯从经济学角度看,它是由所有权、经营权、价值规律、分配制度、企业组织形式、经济法律法规等所构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要求必须有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有与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要求相互协调的社会道德的参与,来作为评价和调节人们利益关系的手段。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道德体系中,应该包括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作用并相互制约的两个道德层面,即从属于市场机制的、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的、个人本位的道德层面,和体现人类的博大精神关怀的道德层面。二者构成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既独立发挥作用又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其矛盾运动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发挥具有重大意义。
一、以功利主义原则为荃础的个人本位的道德层面
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的个人本位的道德层面是市场经济社会道德结构中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市场经济社会进取的动力因素,并形成平等和正义的市场交易原则。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产权必须明晰,市场主体之间必须自由交换,自由契约,自我负责,打破各种超经济强制,在法律上建立个人所有权和个人行动自由,在道德上鼓励以个人奋斗进取来争取个人幸福。
西方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封建农奴制解体后,劳动力和劳动产品有了自由出卖权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是对权力—强制型经济的否定。经济的发展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在生产活动中“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伴随这个过程,形成了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社会道德和法律思想。从文艺复兴对感性个人主义的肯定,到启蒙运动资产阶级理性王国的建立,资产阶级理论家们构筑了以自由、平等、人权为核心的政治法律体系,提出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契约、三权分立、共和政体等一系列新型政治理念。与此同时,启蒙思想家们又构筑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新秩序,他们从趋乐避苦、自爱自保等感性主义的人性论出发,论证了道德的功利原则、利己原则和博爱原则,认为道德原则同其他一切观念和原则一样,是从经验中获得的,产生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以此为基础提出道德的本质和核心是利己主义,人类的博爱是以合理利己为出发点的。马克思恩格斯评价说:“功利论一开始就带有公益论的性质”利己主义在当时“也是一个大胆公开的进步。
功利主义个人本位的道德价值观念对市场竞争机制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它打破特权垄断,提供平等机遇,形成市场竞争机制。市场经济不承认特权,要求人们必须自由和自愿,而功利主义只认利益不认特权,简化并摆正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树立了市场经济社会的社会正义观念。功利主义的道德观念与价值规律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自由平等、诚实守信本来就源于最初的经济行为,是市场经济交往中多次博弈的结果,在功利主义看来,合理利己便是正义,与商业活动中的等价交换原则是相一致的。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为了功利目的而付出劳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完全符合利己主义的正义原则。第三,功利主义注重物质利益原则,鼓励人们去大胆追求个人幸福,从而为市场经济注入了活力。邓小平同志讲:“不重物质利益,对少数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时期不行。……革命是在物质利益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主义。
功利主义的个人本位在体现其意义的同时,也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缺陷。1,趋利性。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与天然尊长的形形的封建羁绊,它使任何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2、分化性。财富和贫困的积累会导致两极分化,这是功利主义无法解决的问题。3、腐化性。财富的膨胀、金钱的积累会导致生活的腐化、道德的败坏,而功利主义所追求的个人幸福是没有道德限定的。4,无序扩张性。功利主义个人本位主张一切以个人的自身利益为中心,在一定条件下会使人们不安守本分,造成劳动的行业秩序和劳动等级秩序的破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以人类博大的精神关怀为核心的道德层面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5
关键词:市场流通基本法;立法;适度干预经济;消费者
一、导论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市场流通立法。2003年商务部成立后,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已经起草制定了一批框架内的法律、法规(如直销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等),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框架的指导也已制定颁布了一批部门规章。但是,我国目前商事立法比较混乱,尚未形成体系,并呈现出一些立法空白。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商务部目前正积极研究对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化和有层次的整理,将具体规则抽象成系统化的法典,制定商品流通法(市场流通基本法),以更好的促进我国商品流通业的发展。2008年,商务部将对框架进行修订,并且计划于2009年提出《市场流通基本法》草案。法学界应该加强该领域研究,为市场流通立法献计献策。
目前提出的《市场流通基本法》的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秩序法、市场监控法等部分。在市场主体方面,主要涉及以下规定:批发商;零售;经纪人;交易市场;商会与行业协会;商事登记等。在市场行为法方面,主要涉及以下规定:连锁和特许经营、无店铺销售、电子商务、物流、商事、佣金、商业促销、分期付款销售等。在市场秩序法方面,主要涉及以下规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商事交易管理、知识产权、价格等。在市场监控法方面,主要涉及以下规定:商业网点规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特殊商品管理、特殊行业规制、中小企业促进、传统特色商业保护等问题。
可见,目前提出的《市场流通基本法》体系框架比较宏大。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调整的主要是横向法律关系,是传统商法的规范内容,而市场秩序法和市场监控法调整的主要是纵向法律关系,在传统分类上属于经济法的规范内容。在经济法出现以前,公法与私法的界线相当明确,法律的部门法归属并不难。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出现打破了公法和私法的明确界线。作为涉及经济领域宏观调控的市场流通法,其定性如何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根据传统法律分类理论,《市场流通基本法》很难归入商法或经济法,应该定性为一部商事经济综合法。
在市场流通立法中,涉及一些技术性问题,比如如何协调《市场流通基本法》中的市场秩序方面的规定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基本规定,如何协调《市场流通基本法》中的知识产权方面规定和《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立法中的规定,也涉及一些原则性和根本性的问题。
在市场流通立法中,原则性和根本性的问题是必须首先予以明确的。只有解决了该问题,才可在根本原则的指导下展开具体规则的制定,否则容易发生规则之间的互相矛盾。我国《市场流通基本法》尚在起步阶段,法学界应该为这一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开展一些有益的研究。本文试对市场流通立法的应有原则进行探讨。在市场流通立法中,有必要重申适度干预经济这一基本原则。现代商事经济立法也应该引入“以人为本”的观念,本在市场流通立法中应该以消费者权利保护为导向。
二、适度干预经济
尽管有着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学说和思潮,近现代主流观点仍然认为适度干预经济是国家的权利和职责。对国家干预的经济法解说始终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大问题也是重大难题,经济法的各种学说莫不围绕国家干预展开,因为国家干预是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与学科特质的基石。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是一部运作精巧、成本低廉、效益最佳的机器,有效地调节着经济运行和各个经济主体的活动。但市场却无法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在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外部效应、公共物品、社会分配、限制垄断、抑制经济波动、社会道德以及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等方面也会失灵,于是就不得不借助政府力量予以矫正和弥补,这就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由。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起着自主调控经济运行的作用。但由于市场运行条件的缺失及市场主体对利益无限度的追求,也会造成市场失效,从而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此情况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保障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但是政府干预经济是一柄双刃剑,它在发挥弥补市场失效作用的同时,也有可能会对市场的运行带来不利的影响。这就呼吁政府干预的适度性,也就是政府在干预经济时,不是否定或替代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恰恰是弥补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市场和政府是相互伴生、缺一不可的,国家有必要介入经济以克服市场失灵,但为避免政府失灵,国家应当适度干预经济,当市场机制失效时,国家干预需加强,而当市场机制功能恢复时,国家干预则需递减。
适度干预经济作为各国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还必须考虑另一个因素。我国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是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和国家干预由全面转向有限的过程而提出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完全否认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突出强调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和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的全方位的直接经济管制。折射到经济法领域就是把经济法看作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和垂直经济关系的规范,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理解为全面干预。1992年我国开始推行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的的改革,要求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干预)能力,缩减国家的微观管理职能。与此相应,经济法也适时地调整了自己的方向,把调整对象重新界定为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把基本原则修正为适度干预,把自己的任务定位为维护经济的协调和持续发展。这样,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也得以最终确立。可见,适度干预经济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
适度干预经济作为国家治理和经济法律的根本原则,在市场流通立法中仍然有必要进行重申。良性的经济法应该反映市场和社会的需求,并且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而变迁。由于经济社会化进程的繁杂以及经济社会化变迁的频繁,经济法上干预的对象、方式、范围及干预深度都不恒定。百余年的经济法历史就是一部干预对象、干预方式、干预范围及干预深度不断变迁的历史。但经济法的发展史却表明,适度干预经济是国家进行市场法治的最佳模式。
政府适度干预经济这样的提法中蕴涵着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适度”,如何界定适度将是法治社会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法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政府适度干预经济由立法、执法、司法等阶段综合组成。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体现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首先,必须考虑的是公正原则,政府在行使职权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时,应当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对所有市场主体,不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都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其次,还应该考虑效率原则,要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转移,要增强政府效率意识,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由一个政府行政机关承担;办事拖拉、相互推诿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适度干预原则应该通过具体的规则来保障其实施。在市场流通立法中,应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确保对市场流通的干预程度是适当的。在具有“官本位”的中国文化背景下,更应该强调从程序意义上保障适度干预。在市场流通立法中,应该从源头上确保法治市场中的适度干预,从而真正发挥法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功能。
三、以消费者权利保护为导向
尽管经济法是政府适度干预经济的法律,但是,经济法并非维护国家利益之法,经济法追求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经济法应该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在保护和协调社会利益的过程中,又必须重点保护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消费者利益。
现代立法应该引入“以人为本”的观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重要思想和指导方针,生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相关的重要思想,同时成为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重要补充和发展。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要求一切社会经济发展活动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全面发展服务,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机制,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以人为本”口号的提出,不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生直接影响,而且将对我国立法和法学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以人为本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与西方人本主义不同,以人为本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指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考察事物的方法“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马克思法价值观的思想主旨是“以人为本”,“人”是法律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依归点。“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命运的把握与探索;相应的,法治是这种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就是说,人本身理应成为法治的逻辑起点和最终逻辑归宿。
“依法治国”与“以人为本”,是协调统一的。如果说,“依法治国”解决了治理国家是“依人”、还是“依法”这一关涉一国文明程度的重大问题的话,那么,现今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则是“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重要补充和价值升华。因为,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牢固地奠定法治大厦的人文根基,才能彰显出法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关怀。可见,“以人为本”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经济法的主体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以何者为中心,三者的利益如何衡量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有学者提出,应以消费者为中心构建经济法的主体体系。本文进一步明确提出,应该以消费者权利保护为导向进行市场流通立法。
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科学分析了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这四个社会再生产环节的互相依存的辩证关系,并把生产看成是手段,把消费看成是目的,而分配和交换则是中间的过渡环节。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环节的目的,在以法律规制社会再生产环节的过程中,对流通和交换环节的法律规制也应该考虑到消费的目的。在市场流通立法理念上,就反映为以消费者权利保护为导向。
在各国关于市场流通的政策和立法上,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导向的立法理念已经有所体现。在政策上,早在1932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就宣称:“我认为,我们正面临着流行的经济思想的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在未来,我们将更多地为消费者着想,而相对较少地为生产者着想”。当今,我国政府明确提出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关注民生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立法上,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立法宗旨。国外的市场流通立法也表明消费者权利保护是一个重要目标。日本《独占禁止法》第1条规定该法的目标是:“……,促进公平的、自由的竞争,发挥事业人的创造性,繁荣经济,提高工资及国民实际收入水平,以确保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并促进国民经济民主、健康地发展。”澳大利亚《贸易行为法》第2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促进竞争和公平交易以及保护消费者,提高澳大利亚的福利。”
消费者权利并非是一种新型的权利,而是从权利主体——消费者角度提出的权利概念。消费者权利概念中的“消费者”是作为与生产者、经营者相对立而存在的一个概念。消费社会到来之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已经很难再将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作为传统民法中的“人”来等同观之了,他们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日益明显。维护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平等就成为从法律角度界定消费者概念的动因,对于权利主体——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就成为构建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其实质上的不平等,消费者沦为生产者与经营者所支配的“弱者”。弱者保护是现代文明“以人为本”的体现。在逻辑上,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法价值观之后。又有必要引入“身份”的观念。人生平等自由是一个崇高的理念,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着不平等,存在着“强者”与“弱者”。“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观要更加强调对“弱者”的法律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与利益的日益分化,各多元化阶层与主体正不断整合为经济规模、认知能力差异巨大的弱势与强势群体;人类为解决自身生存发展与稀缺资源的紧张关系正形成可持续发展观;以政府作为唯一的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主体的有效性正在受到质疑,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的关注对象。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后现代法”特征的经济法自然要关注被边缘化、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平衡其与强势群体的利益冲突。消费者保护原则体现了法律作为利益平衡的天平的功能,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实质公平和正义的价值。
对个体权利给予平等保护还应坚信所有社会成员而平等。对权利主体的某一部分——老人、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种族、语言上的少数、难民、战俘等——特别保护的原因是他(她)们容易受到伤害,而不是这些群体具有更高的道德价值。在现代民主社会,作为民主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就意味着在实施大多数人的意志时,尽可能地保护“少数人”中的个体权利,对他们的“援助”、“关怀”、“让步”等就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在强调基本人权的同时,法律的天平又必须向弱者倾斜,以达成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经济法确认,保护人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其重要作用在于借助国家力量进行利益再分配,缓和由市场导致的严重不平等,以逐步实现人的实质平等。而达成此目的的方式主要有两个,也可以说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限制或牺牲某些人的自由和减少某些人的利益,并将以这些办法收集的社会资源分配给社会的弱势群体,如失业工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消费者等。在此意义上,这种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又被称为“类权利”或“集体权利”。二是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需要为基础,其利益指向对象是全体人,比如环境权、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权利等,这些权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国家的再分配来弥补自由市场的缺陷以及其负面效应,以满足市民社会的共同需求。消费者权利是一种主要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甚至可以提升到人权的高度。合理保护消费者权利是法治社会的需求,当代立法的应有理念。
“以人为本”作为市场流通立法的价值观和终极取向,不是虚无的口号,而是体现为实实在在的保护人的权利尤其是消费者权利的各种制度安排。事实上,一部市场流通法的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在设计法律框架和具体内容时能否将保护人的权利尤其是消费者权利贯穿于始终。
法律开始关注“人”,关注“身份”,法律开始强调对弱者、消费者、劳动者、受害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的保护,这是现代私法立法的一个趋向。流通环节的另一端就是消费者。多数情况下,消费者相对于销售者来说是弱者。在流通立法中,必须考虑消费者利益。整顿和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目的就是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现在的市场当中,最最强调的共同的价值理念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福祉。维护市场流通秩序仅仅是一个手段,更重要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流通立法应该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导向,应该以消费者权利保护为导向构建市场流通法律制度。
总之,市场流通立法中所需要的价值目标是多样的,自由、公平、正义、效率、秩序、安全等价值目标都需要进行衡量。市场流通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适度干预原则和消费者权利保护原则。从法的价值上观察,适度干预原则体现了自由和秩序价值的平衡,而消费者权利保护则主要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价值。适度干预经济是当代经济立法的根本原则,消费者权利保护作为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趋势。这两个原则在市场流通立法中都应该得以体现和强调。只有在这两个基本原则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制定其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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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原理篇6
所谓谦抑性干预是指在市场竞争和经济自由的基础上,在法律具有发挥作用的范围内,经济法应给予市场机制足够的效能空间,保持必要的内敛和谦恭,不轻易对经济运行进行国家行政干预,在处理市场与行政关系时杜绝“泛干预现象”的发生,使经济法作为发挥补充性和保障性的一种机制。优化和充实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理论内涵,有助于掌控和消除“范干预现象”发生的几率及预期风险,这在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的现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其本应发挥的作用,国家行政在经济干预中必须保持容忍、谦逊、内敛的整体品格,严格恪守其后发性、时效性和依赖性,即保持谦抑干预。
二、谦抑性视野中我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构
对谦抑性不能只从国家干预的视角对其进行理解,而是应该将其拓展到经济法基本理念的范畴,将谦抑性的价值切实渗透入我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躯体和骨髓中去,进而实现我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变革和统领。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解读
在谦抑性理念中,市场机制是国家进行经济干预的法律依附,国家干预只有在市场机制占据主导地位的基础上才具有发挥积极作用的可能性,因而,即便是在经济法具有效能的经济失灵范围内,法律关系也仅仅是谦抑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和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综合。这说明,事实上并不存在一种与基础法律关系具有本质差异的独立经济法的法律关系,虚幻的接受国家经济干预的独立性,本质上是“泛干预主义”的观念。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讲,法律部门是通过演进的方式进行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具有层级的。无论从法律地位还是产生时间来讲,宪法都是最高层级的法律部门;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建立的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等,作为传统的保障市场具有主导地位的法律部门是其次层级的法律部门;社会法和用以弥补市场失灵、具有谦抑性的经济法,则属于排在上述两法律部门后的法律部门。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类只是依据社会功效和历史起源状况,并不存在重要性的差异。
(二)经济法主体的重构
现阶段学姐对经济法主体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种观点强调怎样让经济法主体类型化,而另一观点则强调如何让经济主体和其他部门法进行划分。代表性理论将经济法的主体定义为国家经济调节主体和基本被管理的主体,这种定义符合当下各个主体在社会中扮演的经济角色,因而实现了对现实经济法律关系的回应,但是,依然很多人认为这种定义违背法言法语的要求,为此,当下随着学术研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超出民商法的局限,将经济法主体分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以及很多非典型主体,实现了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化,并与民商法的主体进行了适当的区分,以适应当下经济法运行的实践需要。依照谦抑性原理,经济法主体理论应该认同而不是回避市场的决定作用,为了尊重学术传统,对于刚出现的新概念,可以坚持法言法语原则,明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于主体类型化过程中因为害怕经济法独立性而被消解和衍生的表里不一的行为必须进行反思,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获得应该以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作为前提条件,在市场范围内能自主发挥作用,司法自治产生的民事法律主体就已经足够,而在市场规范失灵的情况下,可以附加国家干预,此事可以以基本民事法律主体为前提建构符合经济法要求的法律主体。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构
经济法基本原则应该是对市场的决定作用以及国家干预行为都具有十足的回应性,以实现具体经济法的规范功能。在谦抑性视野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市场优先原则、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两个方面。市场优先原则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在任何经济领域内,都必须优先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在市场没有失灵的情况下,国家不能随意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即使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干预依然必须遵守谦抑性原则,以辅助市场机制恢复正常。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的原则则是经济法谦抑性最为直接的体现,其内涵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国家干预的对象仅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市场恢复后,国家必须退出干预;其二,国家干预手段必须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干预强度要与市场失灵的程度相适合,不能出现刚性过度的干预手段。为此,我国有必要对国家干预手段进行强度划分,以应对不同程度的市场失灵。
三、结语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7
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才能真正了解经济法的内容和精髓,然而目前我国经济法学者观念各异,本文通过对各学者观点的比较得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经济法原则的有关学说和界定
经济法原则的定义在学术上有多种观点,各个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比如,漆多俊认为,经济法原则是经济部门法的法律规范从制定到实施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潘静成、刘文华认为,经济法原则应该是全面的、充分的反映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的客观要求,是经济法律关系、法律、法规、制度多应当遵循的思想和准则;王保树认为,经济法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所以它贯穿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始终;李昌麒认为,经济法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指导经济法的规范的形成,以及法律文件的形成。这些观点都有道理,但是还有些不足和欠缺。
从本质上来说,我们认为,所谓经济法原则是指导经济法的规范形成,是经济部门法的法律规范从指定到实施都需要贯彻的,贯穿经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始终,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准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我见
(一)适度干预原则
、由于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等特点,仅仅靠市场自治或者是仅仅靠国家公权力干预,对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都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两者是辩证关系,相辅相成。经济自由与经济集中是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相互调整所形成的,政府可以在市场自治难以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市场经济关系有失衡危险的时候进行干预,也可以引导市场向良好有序的方向发展,但是如果市场仅仅靠政府干预,则会形成市场僵化,竞争力减弱,竞争活力减弱的情况,同样,如果政府干预的程度过弱,则会起不到控制和引导的作用,也降低了公信力,所以,需要经济法对干预行为进行确认、纠正、限制、禁止等等。
因而,现下的市场经济是受国家力量和市场力量双向调控、平衡、和发展的,为了平衡和更适当的运用这两种力量,就促成了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中关于市场管理的诸多法理,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引导和干预,这些法律规范代表国家来限制政府行为,限制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经济往来安全,完善产业结构,而在这个过程中,经济法的各项制度应当尊重市场客观的发展规律,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顺应市场经济中各方面条件以及经济形势的变化,还适当的对市场进行有利的调节、引导,也就是进行适当干预。这种适当干预要求经济法将宏观调控与微观调控有机结合起来,把大局和细节结合起来,形成良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
(二)有效公平竞争原则
有市场就有竞争,而竞争中最基本的基础就是公平,在市场经济中,国家要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形成一种长期的、均衡的竞争模式,以来保持经济中的竞争活力以及市场经济的规模。关于公平竞争,有一下几种含义:第一,公正竞争,即在市场经济中,竞争的各方的竞争手段应当是正当的、公开的,而不是欺诈的、恶意串通的;第二,平等竞争,即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应当给予竞争各方在平等的平台上竞争的机会,平等的竞争机会包括平等的市场准入,平等的退出机制,平等的交易关系,竞争各方在经济法上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负担义务,但是平等不代表同等,这点需要注意;第三,有序竞争,即市场经济中,无论是竞争各方还是政府,都应当遵守经济法及相关制度,从而保障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平等竞争,达到促进两性竞争、遏制恶性竞争的目的。
(三)利益兼顾原则
利益兼顾是指,经济法原则要兼顾平衡在市场经济中各项互为辩证关系的各个主体和要件,比如,国家和国内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国家与竞争者中的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国家与竞争者中的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竞争者中企业与竞争者中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竞争者中企业与企业中的劳动者的利益平衡,以及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原则不仅仅在于保障经济利益,同时也要保障中小型企业的竞争权利,企业中劳动者经济及人身权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等,以干预市场经济的形式,来维护市场经济,保障各方利益。
正如我们上文所述,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给人们带来了便捷,例如网上购物网上看病,但是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因此,在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的同时,如何保护网上消费者的权益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课题,这就要我们秉持着利益兼顾的原则去处理问题。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有时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资源的过度开发,人口膨胀,环境的破坏,日益制约着人类的发展和进步,因而,经济法原则就需要有宏观的、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干预市场经济。
以上这些原则相互想成,互相联系,互为补充,形成了经济法对市场的良性干预,在经济法原则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内诸多学者的观点不仅相同,同时也有很多种学说,下面将一一列举。国内学者中,漆多俊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社会经济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也就是说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是行政法调整的具体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而是调整反垄断和限制竞关系,国家投资经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等,通过调节这些社会关系,社会中的经济关系,以达到在保障国家调控的同时,平衡市场调控,在保障经济效率的同时,平衡稳定经济发展;史际春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相对具体的关系,例如管理关系、竞争协作关系、流转关系等等,经济法通过调整这些相对具体的关系来使国家力量参与、渗透到市场经济中,而这种参与、渗透,并不是直接强制力干预,而是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趋势,顺应市场规律的发展,参与到市场经济中的见解干预,此观点侧重于经济法原则关于公共需求的方面;王保树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社会经济中的管理关系,比如政府之间的管理关系,政府与经济组织之间的管理关系,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管理关系等,通过关于公共关系的管理,来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此观点侧重于经济法原则中的公共关系方面。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主要有一下七种学说:第一,经济协调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协调社会经济的各种关系,比如企业组织管理、市场管理、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关系;第二,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具体调整的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政府根据需要干预市场的经济关系,从而促进市场的有利有序发展,比如微观经济调控、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分配等关系;第三,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此学说认为经济法具体调整的是市场管理行为以及市场运行中的各项经济行为,比如国家经济管理、市场运行、组织内部经济、涉外经济等行为;第四,社会公共性说,此学说侧重于经济法原则中的公共需求方面,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对外经济管理关系;第五,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此学说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中的各项需要国家进行干预的各项关系,比如市场规制、国家投资经营、宏观调控等关系;第六,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此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管理经济领域各方面的一种方式,比如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等关系。
四、经济法调整对象之我见
第一,宏观调控关系。美国金融危机、欧盟次债危机的爆发,告诉我们任由市场的发展是不行,必须要国家进行适度的监管与调控,经济一般是由市场来调整的,市场是无形之手,但是市场有时候会失灵的,因为经济盈利性,例如华尔街投行人们不择手段地去投资获利,甚至不惜做一些违法证券投资的活动,所以当市场失灵的时候就需要国家政府来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包括国家投资、产业促进、价格定价机制、金融、税收、财政等法律关系也需要经济法来宏观调,形成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对商品房价格定价和规制,使得房价不能过高;通过征收税收,来减收收入差距,发展经济建设,保证社会秩序。
第二,市场规制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调整那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等等都是需要国家之手来调整,还包括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这个都是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规制市场强势一方主体,保护弱者一方。在现在社会中,出现很多官商勾结,权力寻租的现象,这就是由于行政垄断的原因,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要用经济法来进行规制。随着我国的深入改革,新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可见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与保护,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定会受到经济法的严厉制裁。
第三,国有参与关系。国有参与是指国家用国家资产,参与到市场竞争关系中来,以宏观调控为目的,将社会资产进行再分配,调整社会投资比例,促进市场经济平衡有序发展的活动。由此看来,这种国有参与活动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这种宏观调控不仅仅体现在国家经济关系内部,也同时参与、调整、引导着国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关系的关系。有关国有企业的改制问题,一直是我们经济改革的重要方面,如何做到政企分开,公平竞争,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这就需要经济法来研究和调整。
五、结语
经济法是一门很重要的法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一直都是很争议的课题。有不同的观点,才有进步的可能,有争议,学术、理论、实践才能够进步。学术因争议而逐步改善,向着真理迈进,不过于此同时,盲目的争议是起不到良好的作用的,争议还需要理智,这样才能使真理越辩越明,学术问题是越辩越明,所以我们在不断学习优秀学者的观点的同时,要有思辨的能力,有自己的看法和独到见解,这样对经济法的研究会更有帮助。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才能认识的更深刻。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8
一、当前诚信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面临缺失危机的现状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其本质应当属于法治经济。诚信是确保有效建立法治经济的重要因素,是构建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但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由于种种因素,诚信已经成为最稀缺的资源之一。不守诚信,在商品生产、流通领域尤为明显。许多企业不讲诚信,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三角债问题突出,等等。可以说,这几年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招数”比申请专利的数量还多。“陈馅月饼”之类毕竟属于“小儿科”档次,且已“露馅”,不值一提。如今,用硫磺熏成“老生姜”,用皮革脚料制成“年耳朵”,倒有些“创意”,初步凸现了“科技也是制假第一生产力”的优势。据报道,因为逃废债务、合同欺诈、制售伪劣产品等,我国每年要为不守诚信付出近6000亿元人民币的惨痛代价。究竟该由谁来为如此巨大的损失买单付账呢?如果诚信危机得不到有效解决,必将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最终受害的是民族的利益、国家的形象。因此,诚信建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面临的最为迫切的内容之一。
二、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引起诚信危机的原因
诚信危机虽然客观存在,且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但解决问题的前提和关键在于,要找出不诚信得以存在的原因。导致当前我国社会中产生诚信危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⒈我国缺乏一套统一的健全的诚信法律体系。要建立诚信法律体系,创造一种诚信环境,从而让人们在面临守信还是失信的选择时,因守信的收益大于守信的成本,失信使其寸步难行而必然选择守信,并促使人们根据诚信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我国目前法律中虽然已经将诚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下来,但是还仅仅局限在民法和合同法领域。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不同程度上带有“救火队”的色彩,致使所出台的法律、法规缺乏体系的完整性、前瞻性和一致性,一些法律条款原则性很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使条款流于形式。
⒉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产权不够明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诚信的存在性质和作用性质决定了其在本质上是一种产权关系,好的诚信关系意味着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资源有比较可靠、明晰的权利边界,并互相尊重彼此间的权利。明确的产权制度是最好的利益激励机制,它为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现代诚信的核心是尊重其他经济主体和公共的产权边界,存在理性的激励,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脱胎而来,在我国原有的体制下,缺乏经济主体独立产权的概念,不能给守信者以激励,相反却产生了大量不道德竞争等违反诚信原则的商业行为。
⒊我国法律对失信行为的监管还存在制度漏洞,对其惩治还不够严厉。对失信行为的监管必须依靠法治的手段,只有依靠法治,才能建立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诚信,但目前我国法律对失信的监督机制上存在漏洞,对失信行为的惩治有失之过宽之嫌,法律应当加大对失信者及其行为的惩治力度,以使其因失信成本过高而不敢为或者不愿为。
⒋我国法律对失信行为,在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由于自身观念和素质的原因,认为诈骗、造假、逃税等行为只是一种败德行为,并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处,而是以罚代法,一罚了之;还有的出于私情私利,地方保护等目的,对失信者置之不理,免除处罚。这些行为,使政府的信用和法律的信用都大打折扣,势必造成更严重的失信行为。
尽管我国的诚信面临着危机,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诚信原则与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息息相通的。一方面,市场经济需要一条强制性的法律原则来规范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任何主体都不能离开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和公平合理的理念规范。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诚信危机不仅阻碍了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而且还会阻碍我国经济的繁荣昌盛。因此,我们必须要把诚信原则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一项基本原则,以诚信原则来指导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三、如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诚信危机又客观存在着,且有越来越严重和普遍化、扩大化的趋势。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建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诚信原则。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⒈加强诚信立法,从根本上健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诚信规则体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诚信经济,高度发达的诚信规则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首先要强化立法建设,把人们的一些行为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确保对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中遇到的失信行为,在处理时能从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其次,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法律失信现象的发生。立了法,就要严格执法,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同样要施之于法,严惩不怠。我国已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在颁布后,却得不到实施和执行,其规定无法落实,令行而禁不止,这种法律失信的行为将使违规者收获巨大的“违规收益”,一旦法律失信,其消极影响将无法估量。
⒉树立诚信观念,强化公众诚信意识。
市场主体的诚信理念对于促进诚信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从全社会诚信建设的角度看,建立新的义利观,实现义与利的统一,是培育社会诚信观念的一项措施。我国的诚信建设可以考虑“法治”和“德治”双管齐下,法治是外在的约束,道德是内在的自律。应当要加大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工作,使社会公众能站在战略的全局的角度,深刻认识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加入WTO的要求,从而牢固树立个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旺、政府无信不威、社会无信不稳、国家无信不强的观念,营造浓厚的诚实守信的氛围。
⒊健全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让诚信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一项原则,除了法律的强制力外,还有一项比较关键的因素就是形成健全的市场竞争机制。在最完善的竞争条件下,人们会尽可能把事情做好。此时,诚信应当是市场主体之间自然而然的事情。有了健全的竞争机制,不诚信行为必将遭到惩罚和制裁,在竞争中取胜的唯一办法便是在竭诚为消费者服务、在对消费者负责的前提下,优化资源配置,进行体制创新,提高市场主体素质,及时有力地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可以说,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全程度与诚信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程度成正比。
四、作为我们质监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市场监管的新模式,促进诚信原则的确立
质监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肩负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需我们不断的努力开拓和探索,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确保职能到位,促进市场经济体制中诚信原则的确立。
1、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思想法制教育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市场秩序的好坏,不在于该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案件、案值、罚款数额的多少,而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环境的满意程度,市场的诚信度。作为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对某人、某事、某行为和行政处罚是达不到监管目的的,只有树立以经营者为本,调动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才能搞好市场监管,才能有效履行国家赋予的市场监管的职责。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树立对广大经营者的管理,也就是经营者人的管理,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获取利润的途径应合法,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就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辖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经济组织进行职业道德、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营销策略,以及各项经济法律法规的培训,严格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对培训和考核纳入年检和验照的范畴,使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只有树立诚信经营,是经营的出发点,也是质监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出发点。
2、以标准规范“诚信”
要让所有的商家树立诚信意识,诚信经营,就必须完善和建立一套规范的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可操作性的“诚信准则”。近年来,市质监部门已经意识到,并且进行了不遗余力的质量标准推广工作,以标准规范“诚信”,分门别类,对多项产品多个行业实行了质量认证工作。如对食品行业实行QS认证,使一批企业获得了国家的食品行业市场准入资质。最近为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市质监局对供应城镇居民的5类食品销售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引导消费者选购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当前正开展的“C”标志制度就是一个从源头上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管理工程。“C”标志制度是一个质量认证体系,是切实解决定量包装商品缺量短秤、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方法。
3、侧重宏观管理,辅之微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