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精选8篇)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篇1
关键词:乡村振兴;产业融合;融合路径;对策建议
一、引言
乡村振兴战略于中共会议中提出,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乡村振兴,必须得积极解决当前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诸多困境,主要为:其一,农业劳动生产率总体水平较低、提升较慢,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具有显著差距;其二,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依旧明显,农村劳动力普遍外出进城务工,导致部分农村出现“人口空心化、空巢化和留守儿童普遍化”及耕地抛荒等社会现象;其三,农村河道砂石等矿产资源过度开发,土地资源和环境问题破坏严重,制约了当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化发展;其四,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依然以农业传统种植业为农村家庭支柱性产业,缺乏二、三等高附加值产业支撑,农村经济发展普遍落后。因此,社会各界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中共会议之后,颁布了旨在指导乡村振兴战略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产业兴旺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点,要求把构建农村第一、二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一体化产业体系作为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的路径之一。其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也适时颁布,成为指导中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就学界研究来看,姜长云认为,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三大产业融合的特征是产业链延伸、产业范围拓展和产业功能持续转型的过程[1]。马晓河研究则进一步认为,农村三大产业的深度融合要以农业为根本依托,要跨产业优化配置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要以三大产业间的融合渗透和交叉重组在农村区域全面铺开为核心要义,以促进农民增加经济收入为出发点和归宿,这与“生活富裕”的目标追求基本一致,故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支撑[2]。另外,周立等发表了“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产业融合和六大产业发展”的观点,认为农村三大产业融合发展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路径[3]。张红宇则从乡村振兴与企业角色定位之间的关系出发,研究认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企业应当在中国乡村振兴战略中起到联系农民群众、服务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积极主动推动乡村产业兴旺发展[4]。关于农村三大产业为何需要融合的研究,陈学云和程长明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分配的弱质性、消费的弱质性及交换的弱质性四个方面展开,认为上述农业生产的特征决定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偏低,农业因难以创造超额利润而发展较为缓慢,所以为了提高单位土地利用效率,增加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劳动要素投入,必须实现三大产业深度融合[5]。从既有研究文献来看,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要实现三大产业融合发展的认知已基本形成共识,对必须推动农村三大产业融合的原因解释,学界也已提供了较强的经济学理论支撑。但是,对农村产业融合的主要路径选择以及如何实现农村产业深度融合的研究,尚需深入挖掘。因此,本文研究有利于科学指导农村产业深度融合,有利于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铺开及“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追求奠定坚实的研究基础。
二、乡村振兴战略下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的路径选择
本文在紧紧围绕着“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本质下,聚焦农村产业繁荣发展主题,审慎理性地分析农村产业融合的路径依赖,具体如下图1所示:
(一)传统农业和原材料生产制造业深度融合林毅夫等研究表明,尽管以服务业为主体的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代表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但是以工业和制造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的强盛才是支撑其高竞争力和发展可持续性的关键支撑[6]。就乡村振兴和农村产业融合而言,关键是要充分利用当地农产品原材料的外生禀赋优势,以农业种植业生产为基础支撑,积极拓展农副产品原材料密集型轻工业和农副产品制造业的生产,形成粮食等初级原材料生产到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的全产业链生产体系。在此传统农业和原材料生产制造业融合的过程中,要注意三点:其一,人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对此,构建一支廉洁、高效和能力突出型的农村支部领导干部团队必不可少,这是农村产业融合能否成功、乡村能否真正实现振兴的关键;其二,农业粮食生产的繁荣发展是农村产业融合的根本支撑,必须牢固树立农业生产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支撑的发展理念;其三,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初期,集体经济成分是农村建立日趋完善的农副产品加工业体系的突破口。
(二)农业生产与相应消费性服务业深度融合庞春(2013)研究发现,服务业发展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润滑剂”,有利于降低整个经济体系运行的交易成本和提升其交易效率,从而促进整个经济体系生产和交易的分工和专业化水平,最终推动整个经济体系的繁荣发展[7]。本文认为,发展农村消费性服务业是农村实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在推动农村当地消费性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注意三点:其一,要以方便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为根本,积极对接服务当地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链体系,降低整个农村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其二,消费性服务业的发展可由集体经济成分牵头推动,同时依靠个体、村民自有或民营企业等非集体经济成分来合法合规经营,这有利于利用有限的经济资源盘活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市场;其三,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消费性服务业发展、农副产品纵深加工业企业及其他附加产业之间的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财政资金等资源要素要及时优化配置。
(三)传统农业转型升级为特色种养庄园体系陈学云和程长明研究认为,传统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分配弱质性、消费弱质性及交换弱质性特征决定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偏低,农业因难以创造超额利润而发展较为缓慢[5]。因此,如何改造传统农业,促进其与城市现代化产业消费终端进行服务对接,是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和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之一。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其消费日趋绿色健康化、偏好多样化,所以农村传统农业生产要适时对接城乡居民消费新特征,积极将传统农业生产向现代化特色种养庄园体系转变。在此传统农业向现代特色庄园种养体系转变过程中,需要注意四点:其一,要紧密对接城镇居民终端农副产品消费结构特征;其二,粮食生产、水产和畜牧业养殖要尝试进行绿色认证;其三,积极成立农业互助合作组织,组织内要分工明确,成员要各尽其才;其四;科学的农业种养技术指导必不可少。
(四)农村自然人文与现代休闲观光旅游融合农村现代休闲观光旅游,是依托农村既有自然和人文资源,积极探索传统农业和农村文化与休闲旅游产业的有机融合,是利用农村自然、人文景观和传统农村风貌来吸引广大旅游消费者的一种新型产业形态。发展农村现代休闲观光旅游,不仅可以将传统农业与现代旅游特色产业深度融合,以此挖掘传统农业资源的经济和社会价值,而且可以通过现代旅游产业广泛的带动作用来积极发挥各类产业的联动效应。在推动农村自然人文与现代休闲观光旅游融合的过程中,要注意五点:其一,要积极挖掘村落的传统文化价值底蕴,以文化底蕴为内涵,积极打造人文旅游村落旅游景点;其二,要依托当地农业资源特色,积极培育农业生态自然风光;其三,要配套方便农村现代休闲观光旅游业开展的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其四,要人文、自然资源开发和生态、人文环境保护并重,走农村现代休闲观光旅游产业可持续性的发展道路;其五,传统种养殖农业与生态特色小镇旅游业要有效衔接,是发展农村现代休闲观光旅游产业的重要突破口。
三、乡村振兴战略下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的对策建议
本文发现,学界对乡村振兴发展战略背景下农村要实现三大产业融合发展的认知已基本形成共识,对必须推动农村三大产业融合的原因解释已提供了较强的经济学理论支撑。但是,对农村产业融合的主要路径选择及如何实现农村产业深度融合的研究,尚需挖掘。对此,本文从如上四个方面总结了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农业产业融合路径。同时,针对每类农业产业融合路径发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本文均做了归纳总结。对此农业产业融合路径依赖,本文进一步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具体如下所示:
(一)积极打造农业原材料生产制造业农村基地工业制造业是支撑地区高竞争力和发展可持续性的关键动力,因此农村产业融合的第一步就是要立足当地既有农业资源外生禀赋,积极打造农业原材料生产制造业农村基地。对此,本文认为,需要从以下六点着手:其一,中央和地方政府要着力构建一支廉洁、高效和能力突出型的农村基层党支部领导干部团队,要加强其政治站位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信仰,要真抓实干,全心全意发展农村产业;其二,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初期,要积极借鉴农村集体经济成分发展较为成功地区(譬如华西村和南街村)的经济发展经验,以集体经济为突破口,着力打造农业原材料生产制造业农村基地;其三,要立足当地经济综合实力,积极引进农业原材料生产制造业配套的物质资本设施和人才管理团队,推动农副产品制造企业管理现代化;其四,积极搭建“互联网+”的农副产品生态供应链产业体系,以此做到农副产品精深加工“能生产”与“卖的出”的有机结合;其五,积极和农业类高等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建立良好的农副产品新品种拓展和研发的战略伙伴关系,积极开拓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新品类;其六,要积极做好农副产品的绿色无公害化质量体系认证,走农副产品生态产业链加工体系的绿色健康化发展道路。
(二)建立便捷农业生产生活的消费性服务产业发展农村消费性服务业是广大农村地区实现农业产业深度融合的必经阶段。本文认为,在构建农业产业融合路径过程中,要建立起便捷农业生产生活的消费性服务产业生态链体系,需要做到以下三点:其一,要积极构建各类副食零售、食宿住行、健康医疗及文化娱乐等农村消费性服务产业生态体系;其二,消费性服务业的发展可由集体经济成分牵头推动,同时依靠个体、村民自有或民营企业等非集体经济成分来合法合规经营,同时要发挥村民自治委员会的监督职能,防止非集体经济成分违法违规经营;其三,积极引入物联网、大数据、电子商务等信息服务和商品流通平台,借助“互联网+”的战略发展思维,积极引导当地农村消费性服务业向智能化转换,抢占农村电子商务消费型服务业发展的先机。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篇2
一、区域地理分析的一般方法和思路
进行区域定位根据区域位置,判断分析地形、气候的类型和特征以地形、气候条件为基础,确定其相应的水文、植被、土壤等自然地理要素的特征以自然地理特征为条件,分析自然地理特征对农业、工业、交通、城市、人口等要素的影响进而分析区域发展的主要优势和限制性因素确定区域发展方向、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
二、区域自然地理知识框架及特征
1、地理位置:
经纬度位置(10条经线:00E、300E、500E、600E、900E、1100E、1200E、1500E、600W、900W、;5条纬线:00、23026′NS、66034′NS)、半球位置、海陆位置、山河位置、地形位置、交通地理位置、相互位置等方面分析。
2、地形特征:
①地势倾斜情况和起状况;②地形类型及比重、主要地形区的分布;③特殊的地形、分布及成因;④地形对所在区域其它自然要素(气候、河流、植被、土壤)的影响;⑤海岸线和岛屿特征;⑥地质灾害状况等方面分析。
3、气候特征:
①气候类型及分布;②气候要素(主要指降水、气温、风和光照)分布、变化及影响因素;③影响气候的区位因素(太阳辐射或纬度因素、海陆位置、地形地势、大气环流、植被覆盖率、洋流、地面反射率、人类活动等);③气象灾害类型、分布、成因、影响及防御措施;④气候对地貌、河流和动植物的影响;⑤气候与农业生产的关系等方面。
4、水文、水系特征
⑴水系特征:从名称、发源地、分布、流向、河流长度、河道特征(宽窄、深浅、弯曲度)、流域面积、干支流、河网密度、河流分段及注入海洋等方面分析水系特征。
⑵水文特征:流量(年径流总量)、水位(径流的季节变化与年际变化)、流速、含沙量、结冰期(包括凌汛)、水能蕴藏量、航运价值等方面分析水文特征;
⑶人类活动与河流:通航里程、引水灌溉、水电开发、水土保持、防洪减灾、河流断流与水污染、城市与人口分布等方面分析人类对河流影响及流域生态环境状况。
5、自然资源和能源
⑴自然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
⑵旅游资源:地质地貌景观、气象气候景观、水文地理景观、生物景观。
⑶能源资源:主要是石油、天然气、煤、水能、可燃冰、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
三、区域人文地理知识框架及特征
1、经济特征:
①经济发展水平;②国民经济结构(三大产业比重);③工业(轻、重)部门比重、主要部门及分布;④农业(农、林、牧、渔)部门比重、主要部门及分布;⑤商业贸易和交通等方面特点。
2、区域农业特征:
⑴农业地域类型及分布:①水稻种植业---东亚、东南亚、南亚;②大牧场放牧业---美国、阿根廷(牧牛)、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养羊);③商品谷物农业---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乌克兰、阿根廷、我国东北、西北;④混合农业---欧洲、北美、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我国的基塘生产;⑤种植园农业---拉丁美洲、东南亚、南亚、撒哈拉以南的非洲;⑥乳畜业---北美五大湖周围地区、西欧、中欧、澳大利亚、新西兰、我国大城市周围地区。
⑵影响农业生产的区位因素:
自然因素对农业影响:①气候---农作物种类、分布、复种制度;②地形:平原---耕作业;山区---立体农业、林业、牧业、副业;③水源---干旱、半干旱地区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性因素;④土壤---产量。
社会经济因素:①市场---决定农业生产的类型和规模及产量;②交通---使市场的影响地域范围扩大;③政策---政府干预体现在价格上;④劳动力---数量多少、素质高低影响农业生产的类型和经营方式及农产品的成本和质量;⑤农业机械---提高劳动生产力;⑥技术---培育良种、改进耕作制度、自然条件改造。
⑶农业现状:主要农作物及分布;粗放经营或劳动密集型;商品率;规模大小;机械化程度高低和劳动生产率高低。
3、区域工业特征
⑴工业部门结构(重工业、轻工业比重)。
⑵主要工业城市、工业中心和主要工业部门(如煤炭、钢铁、纺织、汽车、化学、石油、飞机、宇航、电子等)、分布及成因。
⑶影响工业布局的区位因素:①自然因素------土地、水源、气候、优美环境;②经济因素:农业经济基础、原料、能源、市场、劳动力、工业基础和协作、技术、
交通运输和信息;③社会因素:政策、科技教育、工业惯性、个人偏好、消费习惯;④环境因素:空气污染、水源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 4、交通、人口与城镇特征及分布
⑴交通特征:①主要交通方式(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和管道)、特点及运输方式
选择;②交通运输布局及其区位因素;③交通位置(枢纽、港口、车站、机场)及区位因素;④交通线路密度;⑤交通线路建设的意义等。
⑵人口、城镇分布特点及原因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篇3
内容提要 判断一个社会的经济特征,依据是这个社会发展的第一物质推动力是农业还是工商业。古希腊的地理环境不利于农业,粮食生产不能自给,大部分粮食需要从海外进口。另一方面,希腊的农业在一定程度上商品化了。商品经济意义上的农业与工商业一起,共同构成了城邦社会经济基础的主体部分。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决定性的生产部门,但我们不能把农业的重要性和农业特征等同起来。
关键词 第一物质推动力 希腊城邦社会 农业 工商业 经济特征
关于古代希腊城邦社会的经济特征问题,有的学者提出,古代希腊城邦社会也同古代中国一样,是一个以农业而不是工商业为特征的社会。⑴这种被称为“最新研究成果”⑵的农业特征论,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因为关于古希腊城邦社会的经济特征问题,在理论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重要不仅仅在于问题本身,而在于它关系到西方社会发展道路的特点,关系到东西方社会发展道路的异同,以及关系到人类社会发展道路的共性与个性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
一、判断一个社会经济特征的依据
我们不能把农业的重要性和农业特征等同起来。人类依赖于农业而生存是普遍的规律,但不等于这个国家或民族就一定是农业特征。笔者认为,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农业特征,其主要依据和着眼点有两个方面:
首先,考察现有农业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即看这个社会在发展问题上主要是依赖于农业,还是依赖于工商业。如果一个社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农业,即农业不仅是这个社会生存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推动这个社会发展的主要物质力量,或称之为第一物质推动力,则我们可以说,这个社会的经济特征是农业的。反之,如果这个社会的生存依赖于农业,而发展主要依赖于工商业,工商业是这个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工商业成为第一物质推动力,则我们说,这个社会的经济特征是工商业的。依赖于农业而发展,农业为立国之本,则必是农业特征无疑,但发展的步子也必然十分缓慢。依赖于工商业而发展,工商业为立国之本,则是工商业特征,发展的步伐也必然快得多。笔者之所以把社会的发展这个环节看得比生存这个环节更为重要,把农业或工商业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视为判断经济特征的关键和主要依据,是因为人类社会不同于动物界,动物界靠本能,只要适应环境,能生存下去就可以了,只求生存,不求发展(动物没有主观世界,一切活动都是本能,实际上谈不上“求”),而人类社会则不同。马克思把有意识有目的的人的活动看作是人类历史的本质。人类有理想,有追求,追求美好的生活,理想的境界,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开拓创新,不但改造外物,同时也改造自身。这就是说,人类不仅求生存,而且求发展,时刻都在追求和趋向于完美的生活。赫西俄德的《工作与时日》一书,其主题就是“人类如何可以生活得幸福或快乐。幸福或快乐是古希腊人追求的人生理想。”⑴亚里士多德则更明确地指出,人类“生活的欲望”没有穷尽,满足生活欲望的事物也没有穷尽;“人生的快乐”“需要有财货为之供应”,于是,“投身于赚钱的事业”,便“成为时尚”。⑵因此,就经济生活领域而言,工商业,尤其是商业,其产生既是人类追求完美生活的结果,又是人类追求完美生活的手段。事实上,只有农业的生活,不是趋向于完美的生活。人类不可能只发明出农业,只满足于依赖农业而生存,于是,工商诸业,特别是商业,便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并且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
从另一个角度看,人类社会又是静态与动态两种形式的统一。生存是相对静态的,发展是相对动态的。人类社会要实现相对静态的生存,只要满足于基本的能量供应,即有了农业就大体可以了。而要实现动态的发展则不然。不仅需要基本的能量供应,更需要不断添加新的物质力量。这新的物质力量是来自于工商业,还是仍然凭借传统的农业,无论哪种情况,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人们能否实现趋向完美生活的大问题。所以,在社会发展问题上,哪一种经济力量在起主要作用,即成为第一物质推动力,这与人们的生活是否趋向于完美直接相关、至关重要。因此,笔者把它作为检验一个社会经济特征的主要依据,这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成立。
综上所述,判断一个社会是农业特征还是工商业特征,其主要依据是看推动这个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主要经济力量是农业,还是工商业。如果是前者,则一定是农业特征;如果是后者,则一定是工商业特征,这是我们把握问题的关键。在这一前提下,作为社会发展第一推动力的,假设是工商业,其一定范围内的量的规定性就不具有决定性意义了。譬如,在一个社会里,工商业作为一种经济力量,在量上有时候可能没有超过农业,从事工商业的人口,也没有超过农业人口,但这量上的相对劣势,并不影响它对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只要达到一定程度,如占国民经济总量或国民人口总量的1/3,或1/4,甚至1/5或再低一些,由于它具有非农业可比的物质能量,如同俗语所说的“四两拨千斤”、“小泥鳅掀起大浪头”,从而成为社会发展的第一物质推动力,所以我们仍然应该承认这个社会的特征是工商业的。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就是一个例证。众所周知,到目前为止,在我们国家,广大农村仍像一片大海,城市化程度还非常低,虽然已由原来的17、1%提高到29、9%,但与世界发展中国家平均城市化水准近40%相比还差许多⑶,更不用说与发达国家比了,农业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农业人口仍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但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不看到,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大力推行商品经济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所取得的一切辉煌成就,归根结底,都是解放思想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结果。所以,如果我们要给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经济特征下一个结论的话,那么,用农业特征论显然是概括不了的,我们只有承认工商业特征,亦即商品经济特征,才能正确地揭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经济特征的主流和本质,并进而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区别开来。也就是说,从量的角度看,直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还是一个农业大国,并且近期内这顶帽子还摘不掉,农业人口还占大多数,农业经济还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成分,但这不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特征的本质和主流,而仅仅是浮在表层上的一种现状,本质和主流的东西,亦即决定并推动社会快速发展的是工商业,亦即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第一物质推动力。所以,笔者认为,在考察一个国家的各种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总体结构中所占比例与该国经济特征的关系问题上,必须确定这样一个原则,即工商业经济成分即使达不到50%以上,工商业人口也不占多数,但只要根据其实际所发挥的作用,成为第一物质推动力,我们就应该断定这个国家的工商业特征。事实上。在一个国家,尤其是一个古代国家,在社会总人口中,能有1/3或1/4甚至1/5的人去从事工商业,就是一个很高的比例了,就足以构成一股强劲的经济力量,去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那种认为只有大多数人都去从事工商业,才够得上工商业特征的观点,显然只重视了事物的量,而忽视了事物的质,没有抓住事物的本质和主流,既脱离实际,又苛求历史。农业特征论者把古代文献中关于希腊城邦“最大宗,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于土地的收成,其次是港口税和市场交易税,再次是其他收入”的有关记载视为农业特征的依据⑷,显然就是犯了这个毛病。从量的角度看,一个社会的工商业人口和商品经济成分,可能没有占优势,即形式上处于非主导地位,但只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如三到五分之一),就有可能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第一物质力量,亦即处于实质上的主导地位。像刚才例子中“港口税和市场交易税”能够在该城邦的收入来源中居第二位,在笔者看来,已是很了不起的了,仅此一点,就足以推想该城邦工商业发展的盛况,并足以说明该城邦社会发展的第一物质推动力是商品经济,而绝不是自然经济意义上的农业。我们还可以以一个家庭为例。假设有这样一个五口之家,三人务农,二人经商。试想,从形式上看,在这个家庭里,农业人口占了大多数,但实际上到底是农业人口对这个家庭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大呢,还是商业人口对这个家庭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大呢?我想,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言而喻的。实际上,在现阶段中国农村,一个五口之家能有一人去经商,就足可以使这个家庭在经济上殷实富裕,成为万元户、十万元户或几十万元户,从而遥遥领先于其他农产。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在看待古希腊城邦社会的经济特征问题时,即使一个城邦的公民主体多数是农业人口,照样有可能是工商业特征。工商业者人数少,但只要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带动社会快速发展,照样可以造成一个国家的工商业特征。其次,我们还应该分析现有农业的性质,即看现有的农业是属于自然经济范畴,还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如果属于后者,则该社会一定是非农业特征的,农业特征说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古代希腊的农业与城邦社会经济特征的关系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国家农业的发展都要受地理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古代雅典国家也不例外。无论古代文献记载,还是阿提卡半岛的历史实际,都证明了雅典国家不具备发展农业的有利条件。⑸整个希腊,山多地少,“大部分是贫瘠无用之地”⑹,“比较宜于畜牧而不宜于耕种”⑺,“国内水源不足,没有经常供水的河流、湖泊或大的泉井”⑻。至今,希腊仍“干旱少雨”⑼。这种状况造成了雅典国家乃至整个希腊世界粮食生产远远不能满足居民自我消费的需要。在雅典国家,据统计,公元前5世纪最好的年份粮食总产量不过45万麦斗,而当时雅典总人口约为33万人,年需粮食约为198万麦斗,粮食产量不及需求量的1/4,4/3的粮食需要从海外进口。⑽这是一个严峻的事实,它无可辩驳地告诉我们,农业在雅典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处于一种非主流地位。试想,自产的粮食,连肚子都填不饱,吃一顿要饿三顿,这样的农业怎么能称得起是“城邦社会最根本的经济和政治基础”⑾?对于这个“最基本的食物问题”,希腊人非常清楚它的重要性:“食物是个很基本的问题,因为一个人如果不进食物,他就活不下去”⑿。一个国家,如果没有粮食,它就无法生存。“肚皮总需要填满”⒀,“无论什么都不及可憎的腹中饥饿更令人难以忍受”⒁。根据上文所论判断一个国家经济特征的标准,我们可以发现雅典国家的农业不但不能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第一物质力量,甚至连维持社会的生存都做不到。
正因为粮食紧缺,不能自给,所以早在公元前6世纪初,雅典国家就通过立法,禁止农产品出口,只有作为经济作物的橄榄油例外。为了生存的需要,雅典国家不仅禁止粮食出口,而且每年还要从黑海沿岸、埃及以及西西里等地大量进口粮食。进口粮食成为雅典国家维持生存的重要经济手段。与此同时,对粮食的管理和分配也成为城邦政治家非常棘手的问题。这种缺粮的现实也导致在希腊做粮食生意成为有利可图的事情⒂,于是粮食投机商应运而生。公元前387年(或386年),雅典政治家、演说家吕西亚斯发表了著名的反粮食投机商的演说,成为古典文献中反映雅典国家粮食问题的典型材料⒃,深刻反映了希腊的粮食危机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社会危机。不言而喻,这种粮食危机实际上就是所谓农业基础地位的危机。
通常情况下,农业在一个国家中的基础地位是必然的,在古代希腊,荷马时代是这样,古风时代也是这样,农业构成了希腊人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物质条件。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古风时代,希腊的农业已开始存在着深刻的危机。这从赫西俄德的著作中便可以发现,一个农民,单靠农业即使好好干,也不过是能够实现温饱,维持生存,如果稍一懈怠,就有忍饥挨饿之虞,以至于求借、乞讨,⒄,赫西俄德的作品反映了当时人们对饥饿和饥荒的恐惧,反映了当时农民的艰辛和不幸。他的《工作与时日》是唯一反映古风时代希腊农业与农民生活状况的作品。这部作品所描写的现实,虽然与社会分化、阶级压迫有关,但也不可否认,这是希腊农业的基础地位存在危机的反映,即农业很难承担起养活全部社会人口的重任,从而使人们的生存问题出现了危机。美国学者威尔·杜兰认为,古风时代,希腊的女人“较任何时期的生殖力为强”⒅。人口的急剧增加,必然加剧与农业资源的矛盾,这也是导致这一时期希腊人广泛进行海外殖民的重要原因。这种由农业引起的生存危机,迫使人们要“寻找充足的生活来源”⒆,必须不失时机地去经商。赫西俄德告诫他的弟弟:“不但要注意所有农活的时令,尤其要记住适宜航海的季节。小船只供玩赏,装载货物要用大船。在一帆风顺的情况下,装货越多获利越多。”⒇在土地贫瘠不利农业,同时又有航海之便的情况下,人们为生存,求发展,便不得不既务农,又经商,一身兼二任,农商互补,农商并重。这样一来,希腊的农民也就逐渐商人化了,农业也就逐渐商品化了。在古典时代,农业的商品化更为深刻,这不仅通过农产品的商品化和农民的商人化表现出来,更通过土地的商品化和劳动力的商品化(雇工剥削)表现出来,通过经营农业的目的、手段和结果等一系列环节表现出来。反映古典时代希腊农业状况的最重要的文献资料是色诺芬的《经济论》一书。色诺芬本人是一个富有经验的农场主,他的《经济论》是在非常熟悉城邦的农业和亲自实践的基础上写成的,最能反映当时的农业及农民的状况。该书最基本的观点是,农场管理亦即经营农业,一切目的是为了利润,是为了“保证每件已完成的工作都能增加利润”[21],而为了实现利润,加强和完善管理,是最有效的手段。管理——效益(效率)——利润(赚钱),是贯穿全书的一条主线。书中记述了一个受到人人敬佩、被称为高尚人士、非常富有的雅典市民伊斯霍玛霍斯,在乡下有多处农场,使用奴隶劳动,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特别是从他父亲那里学会了一套很好的赚钱方法,即通过经营农业来赚大钱的方法,被苏格拉底称之为有一剂“发财的特效药”[22]。具体做法是,专门购买“由于原主懈怠或无能而未耕耘未栽种的荒芜的土地”,这样只花很小的代价,然后利用奴隶劳动开垦出来,使之“变成肥沃的土地”,不仅能够收获很多粮食,而且还能在这片土地“能够得到好价钱的时候把它们卖出去”,从而“增加上百倍的价值”。然后,再买一块这样的荒地,再开垦成良田,再瞅准机会卖出去,再赚大钱。[23]从伊斯霍玛霍斯父子所经营的农场规模,经营农场的目的和手段,以及土地的允许自由买卖,雇佣劳动现象的存在等情况看,古典时代希腊的农业商品化已达到了较高的程度,使用奴隶劳动经营农业,成为赚钱的重要途径。
由上所述可知,在古典时代,希腊的农业,由于土地贫瘠人口增加等原因,所提供的谷物不足以维持城邦居民的最起码的生存需要,这就称不上是“城邦社会最根本的经济和政治基础”,也称不上是“社会的经济支柱”,也不是“城邦最重要的经济来源”[24]。另一方面,现有的农业又在很大程度上商品化了,纳入了商品经济的范畴,这就更不能成为论证农业特征的依据。
在古代希腊,农业的商品化还表现在另一方面,即大量经济作物葡萄和橄榄的种植。希腊的山区和丘陵,不适于谷物的生长,却适于葡萄和橄榄的栽培,所以从很早的时候起,葡萄和橄榄就成为重要的经济作物。所谓经济作物,是指生产者用于自我消费的部分较少,主要用来交换,包括换回货币,具有较大交换价值和明显的商品经济性质的作物,像中国农村农民种植的棉、麻、烟草、花生、甜菜、各种水果等等,均是。在古代希腊,这种经济作物主要是葡萄和橄榄。早在爱琴文明时代,希腊人已经开始栽培葡萄和橄榄。制作葡萄酒,榨取橄榄油,有酒商和油商。[25]荷马史诗中曾记载伊阿宋之子欧涅奥斯率领的船队从莱姆诺斯岛装载了1000坛葡萄酒,前往希腊联军的营地,与之交换青铜、铸铁、皮革、牛群以及得之于战争的奴隶。[26]用于交换的葡萄酒一次达千坛之多,这不仅反映了葡萄酒的生产规模,也反映了葡萄这种经济作物的种植规模。事实上,当一个地方的某种农作物成为经济作物,而这种经济作物又得到大面积种植的时候,这就意味着这里的农业已经开始商品化了。
在雅典国家,经济作物是农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梭伦改革时为划分等级而制定财产标准,将葡萄酒、橄榄油与谷物置于同等地位,只要达到规定标准,无论拥有谷物(“干的”),还是拥有酒、油(“湿的”),都可划入相应等级。值得指出的是,梭伦改革确定财产标准按照个人土地上“干的和湿的”收入计算,竟被农业特征论者作为论证城邦社会农业特征的依据,这显然是忽视了“湿的”农作物的商品经济性质。在梭伦及后来历届政府的经济外交政策中,鼓励油、酒出口都居于重要地位。并且随着海外粮食的进口,许多城邦改谷物种植为葡萄、橄榄栽培。这种现象,在庇西特拉图时代的雅典大为显著。据有的学者认为,到古典时代,雅典的农业便以经济作物为主了。[27]由上述可知,在古代希腊,由于种种原因,谷物的生产不能自给,自然经济意义上的农业难以成为城邦社会的经济支柱,更不是城邦社会最重要的经济来源。恰恰相反,商品经济意义上的农业不仅在希腊的农业中占有较大的比例,而且处于重要的地位,它与工商业一起,共同构成了城邦社会经济基础的主体部分,成为城邦社会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我们如果不对古代希腊的农业作具体分析,就用它来论证城邦社会的农业特征,这是一种简单的片面性的做法,很容易出偏差。事实证明,古代希腊的农业,不足为论证城邦社会农业特征的依据。
笔者认为,希腊城邦社会最根本的经济和政治基础是工商业。在雅典国家,“绝大部分粮食必须靠进口解决,对于雅典公民来说,除了极少数可能通过外出殖民获得一定解决外,大多数公民只有依靠工商业以营利换取周围产粮区的粮食”[28]。这不仅是一个理论的和逻辑的判断问题,更重要的是符合历史实际。由于地理环境不利于农业而利于航海和经商,更由于靠农业不足以维持生存,所以城邦国家在立国之初就因地制宜,重视发展工商业。提修斯改革把手工业者作为法定的三大社会等级之一,直接有利于手工业的发展。梭伦改革时“看到四方经常有人为了生活安全纷纷跑到阿提卡来,以致这个城邦有人满之患;他又看到国内大部分是贫瘠无用之地,而航海经商者也决不会为那些没有东西交换的人输入货物;因此他就把公民们的注意力引向工艺”[29],为此而采取一系列发展工商业的措施。我们考察梭伦改革的全部内容,便可以发现,发展工商业以补农业经济之不足是一个重点,并且作为一种国策长期得到了贯彻和执行。
正是由于工商业的发展这一内因,才使古代希腊进入古典时代后达到了它的全盛时期,取得了各个方面的辉煌成就。古典时代希腊奴隶制的高度发展,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直接产物。可以设想,如果只有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而没有工商业的推动,古希腊的历史是不会出现一个古典时代的(“古典”一词,拉丁文意为“典型的”)。由此也就证明,工商业的确是古代希腊城邦社会发展的第一物质推动力,希腊城邦社会的工商业特征是不容置疑的。美国学者威尔·杜兰在《希腊的生活》一书中指出:“阿提卡之土壤甚为贫瘠,几乎所有地区的地下石均接近地表面,使生活所需的极简单之农作亦甚困难,令人极为沮丧。仅有冒险?行业及需要耐心培植之橄榄与葡萄,始成阿提卡之文明”,“在此不毛之地能出现甚多城镇,实令人惊异之事。”[30]“因为土地贫瘠,接近海岸以及港口众多,遂诱使阿提卡人民从事贸易;因为人民坚定勇敢,富于发明创造,遂使其赢得爱琴海的市场。通过这个商业帝国,雅典在伯里克利时期获得财富、权力并达到文化的最高峰。”[31]这一番话,是合乎古代希腊的历史实际的,也说明了古希腊文明是奠基于工商业文明之上而非奠基于农业文明之上。
笔者还曾想,只要“雅典是古典时代缺乏粮食的最典型例子”[32]是事实,或如上文所说雅典国家3/4的粮食需要进口,仅此一点就可以大致断定,雅典国家的工商业特征说是能够成立的。柏拉图曾在《理想国》中论述城邦起源问题时讲到了一个“进口”与“出口”的浅显道理。他说,城邦有了农夫、瓦匠、织工等从业人员之后,还需要有各类商人,即“还得有人到别的城邦去,进口所需要的东西。……但是有一点,如果我们派出去的人空手而去,不带去人家所需要的东西换人家所能给的东西,那么使者回来不也会两手空空吗?……那么他们就必须不仅为本城邦生产足够的东西,还得生产在质量、数量方面,能满足为他们提供东西的外邦人需要的东西。”[33]这也就是说,进口必须是以出口为前提的,没有可供出口的货物,就谈不上进口。雅典国家大量进口的是粮食,而出口的是什么呢?不言而喻,出口的只能是经济作物和手工业产品。由此也就可以断定,雅典国家经济成分的大约四分之三是属于商品经济性质的,商品经济是维持雅典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物质基础,是雅典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第一物质推动力。
三、几点商榷
初读农业特征论者的文章和著作,深为其立意新颖、气势恢弘所折服。其对传统观点的否定,横扫千年如卷席,颇有锐不可当之势。[34][35]但细读详察,又发现有许多问题值得,农业特征论似是而实非。
笔者认为,农业特征论者在评价希腊城邦社会的经济特征问题上陷入了一个误区,即只抓住了一些表层非本质的东西,而没有抓住事物深层本质的东西,而且对表层现象的理解也带有片面性。论证一个问题,前提必须正确,前提不正确,则结论必定错误。笔者之所以不赞成农业特征论,主要依据是其前提不正确。论从史出,“史”有问题,“论”也就很难保证不出偏差了。此处仅以黄洋同志的《古代希腊土地制度研究》一书[36]中的一段话为例作一分析。黄洋同志说:“我们所拥有的大量资料表明,希腊文明事实上不是一个商业文明,而是一个以农业为其主要社会与经济基础的古代文明。这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古典希腊城邦的主要社会与政治力量即公民的主体是自由农民,而不是手工业者或商人。……证据的第二点是,同中国古代一样,在古代希腊人的思想中同样存在着重农轻商的观念。”[37],这一段文字,可谓经典之论。此后,黄洋同志又在《古代希腊城邦社会的农业特征》一文[38]中作了扩展,但没有实质性的变化。笔者发现,这所谓的两大论据,实际上都有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1、黄洋同志在《研究》和《特征》中,使用了相同的几组数据,用以论证雅典国家公民的主体是农民。按黄洋同志的观点,只要雅典国家公民的主体是农民,即农民占了多数,雅典城邦社会就一定是农业特征了。对此,笔者有两点不同意见,陈述如下:
(1)我们依据黄洋同志提供的材料,可以得出与黄洋同志有很大不同的认识。
黄洋同志的材料之一:公元前411年,由五千人会议控制的雅典城邦试图建立重装步兵的民主政治,即有土地财产限制的民主政治(《研究》中无“土地”二字,《特征》中增加了“土地”二字,以《特征》为准)。根据这个限制,只有约9000人享有全部的公民权。黄洋同志的材料之二:公元前322年,寡头政治在雅典建立,根据土地财产限制失去公民权的人数达到22 000(普鲁塔克说12 000),只有约9000人仍拥有全部公民权。
这两份材料,亦即两组数字,分别发生于公元前5世纪后期和公元前4世纪后期,相距近一个世纪。我们发现,它不约而同地反映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只要使公民权与土地联系在一起,就会使“大部分公民因此而失去了公民权”[39]。这说明了什么?按黄文提供的数据,在雅典国家2、5—4万男性公民中,只有这少数的9000人因拥有土地而享受到完全的公民权。那么,那些不享受公民权的大多数人,毫无疑问,只能是无地或少地,一般以从事工商业等活动为主的人。最起码,无地者是如此。这也就告诉人们,雅典公民中的大多数有可能是工商业者。也可能,大土地所有者加上中小农阶层占了雅典公民人口的多数,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人数的多少。
(2)黄洋同志的另两份材料,即另两组数字,同样也不能证明其观点。
其一,公元前4世纪,雅典最为富有的公民有300人,他们拥有的财产价值均超过2、1万德拉克玛。黄洋同志没有指明这300人中有多少人是土地所有者,又有多少人是工商业者。显然,是无法用来论证“雅典公民的主体是农民”这一观点的。
其二,公元前403年,某个名叫弗尔米修斯的公民建议,将政治权利限制在土地所有者阶层内。根据狄奥尼修斯的记载,如果这个提案得以实施的话,将会使近5000人失去公民权。据黄洋同志推算,此时雅典约有(至少)4/5的公民拥有土地,1/5(不到)的公民没有土地。这不到五分之一没有土地的人,亦即那5000人,毫无疑问,也是些工商业者。笔者认为,在一个小国寡民的城邦中,约有或接近五分之一的男性公民从事工商业,这个比例是不低的。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在一个社会里,工商业者在量上只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如三到五分之一,就足以构成一股强劲的经济力量,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试想,雅典国家男性公民总共不过几万人,能有5000人去从事工商业活动,由此所造成的物质力量是远非在量上超过他们的农民所能比的,足以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生机与活力。
农业特征论者总是片面地强调公民构成中量的对比,而忽视了公民构成中质的比较,这样,必然导致不切实际的结论。连古代的亚里士多德都认为“人数这个因素应该为次要的属性”[40],那么,作为掌握了唯物辩证法的我们,就更不应该只看到事物外在的非本质的属性,而忽视了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属性。另外,农业特征论者还忽视了对希腊的农业作质的区分,这也不应该。总之,把握事物的本质属性,既是认识事物的起点,也是我们应该遵循的原则。
2、黄洋同志在《研究》和《特征》中,都把古代希腊人的重农轻商等同于古代中国人的重农轻商,并以此类推,把它作为论证希腊城邦社会农业特征的重要依据,(在古代中国,重农轻商确是农业特征的产物。)这一点,也是站不住脚的。其实,我们只要稍一深入,就可以发现,古代希腊人的重农轻商思想和古代中国人的重农轻商思想有着重大差别。笔者曾撰《论古代希腊人的重农思想》[41]、《论古代希腊人的鄙视手工技艺问题》[42]以及《关于古希腊人轻商问题的考察》[43]等文章,系统地探讨了这个问题,所得结论,与农业特征论者完全相反。古代希腊人的重农思想属于正常的重农思想,其着眼点主要是经济,而不是政治,且重农而不轻商(不从产业的角度轻商)。这种情况不同于古代中国。古代中国的重农思想把农业与工商业绝对对立起来,视农业为本,视工商业为末,认为要想富国强兵,必须重本抑末,重本与抑末互为条件。古代希腊人的重农思想没有本末观念,不把农与工商绝对对立起来。相反,在主张重视农业的同时,十分重视发展工商业,是一种农商并重思想。
说古代希腊人的重农思想是正常的重农思想,有两个原因。其一,它合乎人类认识和实践的基本规律。在古代希腊,也同古代世界其他地方一样,人们物质生活的最基本条件依赖于农业。既然有农业这个产业领域的存在,而且如上文所述,又是个重要的领域,与人们的衣食密切相关,所以,当然要重视它,重视是正常的,不重视倒是反常的。其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古代希腊人的重农思想没有走上极端,能够比较正确地对待与工商各业的关系,重农的同时,还重视工商业的发展,把农工商各业看作一个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这不同于古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重农思想,不但把农与工商绝对对立起来,而且还用打击工商业的办法来维护小农经济。古代中国的重农思想是一种畸形的、异化了的不正常的重农思想,是农业特征的产物,而古代希腊人的重农思想与农业特征没有必然的联系。
古代希腊人的轻商(包括轻工,下同)思想也不同于古代中国人的轻商思想,它有两个特点。其一,古代希腊人的轻商思想实质上是一种基于道德角度的职业歧视,即从道德的角度出发,歧视商人,轻贱经商职业。这种轻商思想不是根源于农业特征,而是根源于商业自身的特点(如贱买贵卖、欺诈等等)及阶级社会里脑体分工、等级分工所引起的职业歧视,与农业特征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同于古代中国的轻商思想。古代中国的轻商思想是基于经济角度的产业排斥,不仅把商业视为末业,而且把商业及商人视为有害国计民生、有害社会的“五蠹”之一。不仅轻之,而且抑之,更有甚者,还打击之、迫害之,把打击、迫害工商业视为维护小农经济利益的前提条件。这种轻商思想根源于古代中国社会的农业特征,与农业特征有着必然的联系,是古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思想。古代希腊人的轻商思想则属于非主流地位的经济思想,主流地位的经济思想是重商思想和商业光荣思想。
由上述可知,古代希腊人的重农轻商思想不是根源于农业特征,与农业特征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我们不能把它作为论证希腊城邦社会农业特征的依据。硬要论证,也是一种简单化的牵强附会的做法,没有说服力。
注释:
⑴⒄⒆⒇ 赫西俄德:《工作与时日》,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4页,译者序,第12页,第19页,第19—20页。
⑵[40] 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9页,第135页。
⑶ 《每周文摘》1999年11月9日。
⑷⑾[24][34][39] 黄洋:《希腊城邦社会的农业特征》,《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
⑸ 详细论述见拙文《从雅典国家的农业看城邦社会的经济特征——兼与农业特征论者商榷》,《齐鲁学刊》2002年5期。
⑹⑺⑻[29] 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90页,第192页,第192页,第190页。
⑼ “国家政协主席李瑞环访问希腊”,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1997年6月3日。
⑽[27][28] 顾銮斋:《论雅典奴隶制民主政治的形成》,《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
⑿ 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1页。
⒀⒁ 荷马:《奥德赛》,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0页,第138页。
⒂[21][22][23] 色诺芬:《经济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3页,第46页,第46页,第46页。
⒃ 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28—9页。
⒅[30][31] 威尔·杜兰:《希腊的生活》(上),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166页,第141页,第141页。
[25] 徐善伟、顾銮斋:《蓝惑》,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
[26] 荷马:《伊利亚特》,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页;花城出版社,1994年版,第169页。
[32][37] 黄洋:《古代希腊土地制度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第3—4页。
[33] 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1页。
[35] 黄洋:《古代希腊土地制度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希腊城邦社会的农业特征》,《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
[36] 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以下简称《研究》。
[38] 载《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以下简称《特征》。
[41] 见《社会科学战线》1999年第4期。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篇4
论文摘要:在考察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的基础上,分析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剖析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探索农地征用矛盾的解决思路和具体方案,揭示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政府日益重视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2006年3月,致公党中央常委牛文元提出建立“五大基本国家补偿制度”,希望通过二次分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其中,“国家土地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社会冲突事件中,65%都涉及农地补偿和房屋拆迁问题,由征地矛盾导致的农地补偿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因此,考察农地征用矛盾的历史根源和现实状况,完善农地征用制度,探索农村社会的市场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一、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
农地征用矛盾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围绕农地问题展开的博弈活动,它取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约束条件。中国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产权制度随着中国社会制度的不断演进,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1、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演变阶段
(1)第一阶段:“土地改革运动”之前(~1948)。1948年以前,中国的基本农地制度是私有制,土地所有权通过大量民间交易逐渐集中于地主阶层,土地使用则普遍实行租佃制由于租佃制导致的农地利益冲突,地主阶层和农民阶层之间的利益争夺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矛盾焦点。
(2)第二阶段:“土地改革运动”后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前(1948~1953)。自1948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将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经验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没收地主的土地产权,直接分配给无地农民,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
(3)第三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后到人民公社解体(1953~1978)。自1953年起,中央政府积极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渐形成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1962年,中央政府为巩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地产权制度,实质上将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集中在生产队。
(4)第四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78~1978)年中国农村社会逐渐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求分离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允许农民拥有农地承包权和使用权。l982年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后,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成为集体土地的共同所有者,逐渐形成目前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民承包使用的产权格局。
2、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特征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分析表明,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一致。
(1)所有权方面、农地集体所有制明确了“集体”的所有地位,但“集体”概念具体化为乡、村、村民小组三级体系,它们的“共同所有”模糊了所有者权利。这就可能产生两种后果:①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利益较高时,三级体系中的各种主体争夺土地收益;②当所有者权利的经济成本较高时,三级体系中各种主体相互推诿而导致“所有者缺位”。事实上,随着农村社会的经济利益和组织独立性不断增强,三级主体的“趋利避害”行为特征将愈加显著。
(2)使用权方面,农民以“家庭联产承包”方式拥有了农地使用权,但他们的农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①农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的限制: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和经营,禁止闲置耕地。②农民私人不得出租和转让农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以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为前提。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有一定期限,尽管目前的承包期限可以长达30年,但承包期限风险仍然埋藏着农地经营的不稳定因素。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的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的结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因素的前提下,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承担着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产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正因此,农地产权制度是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根源,它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
二、转型时期的农地征用过程
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地征用问题始终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2004年的中国《宪法修正案》,国家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征收或征用农村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①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构成了农地补偿命题的实践背景,也是解决农地补偿问题的事实基础。
1、农地征用的性质和过程
“征收”或“征用”是两个不同概念。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国家通过征收活动剥夺原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土地使用权,中央政府征用农地之后,必须对农民丧失农地使用权进行适当补偿。然而,根据现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规定,农地征用前提是农地所有权的转变,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中国的农地征用实践造成了“征收”的效果。
农地征用的过程中、农民丧失了农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组织丧失了农地所有权。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征地实践,完整的征地过程一般包括三部分:①地方政府与农民集体组织协商,征用农村土地,转变农地的所有制属性和使用权主体;②地方政府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进行适当补偿;③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者协商,将农用土地转变为非农用土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上述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意味着农地权利的转移和农地利益的重新分配。
2、征地过程中的矛盾
农地征用过程的利益冲突使农地补偿问题日益突出:
(1)农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较低。根据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地征用后按照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作为计算基数,农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能超过该基数的30倍。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在农地征用实践中,作为农地集体所有者的乡、村、村小组也要求获得相应利益补偿,结果使农地补偿费被层层提留,农民最终通常只能得到征地补偿标准的5%~10%。
(2)地方政府以“公益用地”名义进行征地后,按照农用地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然后以非农用地名义出售给经营性组织,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获得回报。在较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较高的土地市场价格之间,存在着巨额租金,它被地方政府以行政强制手段占有。这必然导致农地征用矛盾:①高额租金对政府行为产生误导,使地方政府怀有扩大征地范围的非理性冲动;地方政府获得的高额租金与农民得到的较低补偿形成鲜明对比。激化了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3)地方政府对农地“一次性买断”之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就随之消失了,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日益突出。丧失了基本生产资料的失地农民必须重新寻找工作。但城乡教育差异、就业渠道残缺、就业宏观形势等因素使失地农民很难重新“就业”,大量失地农民难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三、农地征用矛盾的内在机理
1、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原因
农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表明·现行征地制度具有内在缺陷,它直接导致了目前的征地矛盾。
(1)农地征用的前提是所有权由集体转让给国家。①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下,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对农地转让进行一定的产权限制,起到了适当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残缺的必要补充。②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具有经济利益独立性,农地转让的产权限制使地方政府成为农地交易中的双边垄断者,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经济利益。这种体制缺陷必然误导地方政府行为,影响它对土地交易的成本收益判断,扭曲农地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2)农地征用的范围界定缺乏理论依据。根据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农地征用的主要理由是“公共利益”。但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土地管理部门在法律条文和实践过程中都未进行明确界定。按照经济学基本理论’“公共利益”的经济内涵是“公共物品”,经济学者对此存在不同解释。在征地实践活动中,部分地方政府更是出于各种目的任意解释“公共利益”,以此作为农地征用和低补偿标准的政策依据,从而以较低经济成本取得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3)现行农地补偿标准未能反映农地产权转移的真实状况。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以“农地使用权转让”为理论依据·但在征地过程中,乡、村、村民小组三级管理体系确实失去了农地集体所有权,他们必然对农地补偿提出分配要求。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作为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应当要求地方政府对农地所有权转让给予补偿;但行政管理体制的上下级关系限制了农村三级管理主体的权利诉求,结果导致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无偿转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对于农民而言,乡、村、村民小组处于强势地位。它们是农地转让和农地补偿的具体操作者,有机会从农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中“分一杯羹”。
简而言之,目前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源是:农地征用的经济成本较低,土地市场信息被扭曲;地方政府以独立经济利益和机会主义动机为出发点,利用扭曲的市场信号进行成本收益判断,从而具有扩大征地范围和直接干预征地过程的非理性冲动。
2、农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思路
针对现行农地征用制度的内在缺陷,政府主管部门和农村问题专家进行了广泛探讨,逐渐形成了改革农地征用制度的两种主要思路。
(1)第一种思路是渐进改良式,核心问题是重新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自2001年起,中央财经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展开针对“征地制度”的调研活动。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的一系列建议:①严格行使土地征用权,规范征地范围;②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合理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③以社会保障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④坚持政府统一征地,实行征地与供地分离;⑤建立征地仲裁制度,保证征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
(2)第二种思路强调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属性,主张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进入土地市场,推动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刘守英认为,征地行为实质上是以行政权侵犯财产权,以“公权”侵犯“私权”,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强制占有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如果不能根本改变征地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方式,地方政府侵犯农民权利和权力寻租的现象就无法得到有效遏止。
上述两种思路对中国农地征用状况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他们提出的改革方案存在明显分歧:第一种思路代表着决策部门的主流看法,第二种思路代表着学者的主要意见。①从目前征地制度的现实需求来看,第一种思路具有相对优势,它是征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现实选择。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致性要求来看,第二种思路是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根本途径,它是农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未来目标。
四、化解农地征用矛盾的直接对策
根据农地征用矛盾的现实状况和直接原因,应当设计一种合理的农地交易制度来化解农地征用矛盾。这种农地交易制度应当满足两个要求:一是能够迅速缓解目前的农地征用矛盾,改善农地征用过程中的不公平状况;二是改善农地交易环境,提供彻底解决农地征用矛盾的制度条件。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提出“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以拓展农地征用命题的分析视野。
1、“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
“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包含四项要点:
(1)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农地交易过程,它只是土地购买者与农村集体组织进行土地交易的监督者,交易双方以独立经济身份参与交易,协商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转让价格。
(2)农村集体组织必须将协商结果对农民公开,接受相关质询,经过农民集体决议之后的转让价格才具有真实有效性。
(3)土地转让费的分配方面,农民直接获得农地使用权价格。农村三级管理体系中的村组织以农地所有权的代管者身份获得农地所有权价格,但它是作为农民集体产权的代表而取得这项权利的,因此应当将农地所有权价格作为集体产权划分成股份,进行农民集体产业投资,以解决农民失地后的继续生产问题,这实际上是农民失地的间接补偿。
(4)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交易价格,按照适当比例征收交易税;部分上缴国库作为中央政府财政收入,部分交付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事务开支。
2、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职能
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具有两大职能:①作为地方事务的管理机构,监督农地征用过程;②作为国有产权的地方代表,直接参与农地集体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所有权的过程。这种双重身份特征提供了大量寻租机会,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行政权力和制度缺陷谋取经济利益,扭曲农地产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尽量限制地方政府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一是对于经营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职能仅限于提供交易渠道和监督交易过程,交易价格应当由农民集体组织和购买者直接协商决定;二是对于公益性土地的产权转让,地方政府也只能以独立经济主体身份参与土地交易,平等地与农民集体组织进行市场交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决定农地转让价格。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人们很难准确界定公益性土地和地方政府职能,因此应当将公益性土地交易和经营性土地交易都纳入市场化框架。
这两种土地交易类型的区别在于:一是对于公益性土地,地方政府在按照市场价格征用土地之后,地方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进行适当补偿,以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二是对于经营性土地,农村集体组织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土地交易之后,依据集体产权要求对交易收益进行分割。近年来,江浙地区正在试行“同地同价”,这种政策措施已经体现对公益性土地和经营性土地的“一视同仁”,客观上起到了缓解农地征用矛盾的效果。
3、农地征用补偿的权利归属
根据农地产权的特征,农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都应当获得合理补偿。①农民转让农地使用权,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现行《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取消具有计划经济“父爱主义”色彩的安置费。②村民自治组织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直接代表者,它应当代表村民集体意愿对农村集体产权进行管理,索取农地所有权转让的适当补偿;通过对集体财产和集体收益的合理分配,给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分红权利,以替代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地征用的实践过程中,补偿形式是多样化的:农地使用权补偿最好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付;农地所有权补偿可以采取土地人股等方式参与地方经济发展。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直接型农地交易方案”体现了“公正补偿”的司法理念,它要求对农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进行合理补偿,以维护农民的正当权利。同时,它也充分重视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明确了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调对农地集体产权进行适当补偿,以维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和继续生产能力。
五、培育农村市场交易机制
“直接型土地交易”方案着眼于缓解目前农地征用的各种矛盾,但彻底解决征地矛盾问题,必须依赖于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社会应当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作用限制,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市场环境等诸方面着手,努力改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缩小城乡差距,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
1、农村集体组织的话语权
社会经济组织的话语权是市场交易机制运行的前提条件。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取得了部分话语权,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中国农村的主要产权形式是集体产权,它包括农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集体权利,应当体现农民的集体意志。这种集体产权安排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但它恰恰符合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基础特征,避免出现由于分散产权导致的“搭便车”和“公地悲剧”。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代表农村集体产权?它如何保证农民集体利益的实现?
根据市场交易制度的要求,农村集体产权的代表者必须具备两项条件:①独立的经济利益它能够真正代表本地农民的集体利益,其自身利益与农民集体利益基本保持一致。②独立的经济权利表达能力。它能够在现行制度框架找到适当的权利表达方式,准确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能够尽量阻止外部力量的不当干涉。从现行的农村行政管理体系来看,乡级机构与农民集体产权的“距离”较远,并且受地方政府行政影响较大;村民小组的组织建设较落后,缺乏权利表达的有效手段;惟有村级行政单位,恰恰能够较好地体现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
目前,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许多地方正在推广“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制度。村组织逐渐摆脱原有的行政管理角色,日益强化了集体产权代表的特征。因此,如果村组织能够有效利用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切实表达农民集体的经济意愿,积极参与农民集体事务,就能够使包括农地集体产权在内的农民集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事实证明,在农地征用的实践活动中,如果村组织能够较好地进行权利主张,那么征地矛盾就会较少,也能够较好地维护农民集体利益。
2、土地交易的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政府是农地征用过程的主要监督者。实践证明,单纯的行政监督具有局限性,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要求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并重。两种监督方式各具特点:地方政府的行政监督是常规性的;相对独立的司法监督则是维护交易主体权利的最终保障。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关于农地征用等内容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但关键在于通过司法体系来具体体现立法精神。
基于这一理念,目前交易监督机制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方面:①司法独立性。借鉴西方法治社会的三权分立制衡机制,以司法力量来抗衡行政力量,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增强地方司法系统的独立意志表达能力,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进而维护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②申诉和仲裁渠道。由于法律诉讼的成本较高,申诉和仲裁将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经常性补救措施。如果申诉和仲裁渠道畅通,将缓解农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如果农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侵犯,又难以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抗议,那么社会经济矛盾将会逐渐积累,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3、社会经济环境
根据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演进规律,经济发展战略和历史文化背景是目前中国农村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根本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社会的制度一致性要求日益强烈,完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不断改善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
(1)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于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残缺,农地产权实际上发挥着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征地补偿来部分替代社会保障功能,但这毕竟是暂时性的;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民经济体系的整体性来看,必须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特别是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刻,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城乡差别待遇问题,就无法推动农村资源和城市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农村市场交易机制。事实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功能不止于此,它是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篇5
一、现行农业税制概况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一直向农民征收农业税费,导致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意见很大。不合理的农业税制,既增加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干群关系,也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农业税是我国现有税种中最古老的税种,最初起源于鲁国的'初税亩,主要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又逐渐出现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但仍以农业税为主体税种。2002年起,针对我国当前各种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全面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分配制度,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却逐渐暴露出来。探究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寻求有效解决的良策,对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基层机构的正常运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依法治税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我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老化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在农村征收的税共有17种,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等。农业税是据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征收的,它是按照常年产量依据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计征的实物税。到现在已有40多年了,此间中国农村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一条例一直沿用。1983年,国务院为了调节粮食生产与多种经营,开始单独对农业特产品征税,后来演变成了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纳税品种已基本包括在农业税中,区别主要在于耕地与非耕地。但由于实际操作难度很大,乡镇就将上级下达的税收指标平摊到农户,形成了重复征税。屠宰税始于1950年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后经过多次修改,到1994年下放到地方。本应是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却演变成由村民委员会代征代缴,继而由农户饲养户代征代缴,最后直接向农户摊派。此外,搭乘着农业税这一大车一并向农民征收的费还有很多,主要的是村级的三项提留、乡级的五项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等,如教育集资、畜禽防疫费等。现在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变革。[2]
研究我国农业税,应从其归类开始。因为税收分类是税收研究的基本方法,按征税对象分类是税收的基本分类方法。而对我国农业税进行归类则是一件困难的事情。首先,我国农业税不属于流转税,因为目前我国农产品商品率平均只有30%左右,多数农民生产的粮食主要供自己消费,能够提供商品粮进入流通的较少,也就没有多少可供征税的销售收入。其次,我国农业税也不属于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需要较为健全的会计核算条件,要有统一的收入、成本费用标准,据以计算利润所得,而目前我国农民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再次,我国农业税也不是纯粹的财产税,因为我国农业税虽有按土地肥沃程度定税的财产税因素,但主要还是与农产品的常年产量联系在一起。有人将农业税定为收益税也很牵强,一是按征税对象分类一般没有收益税这一类;二是收益的含义模糊,是总收益还是纯收益?如是纯收益应归入所得税,如是总收益,若指货币收益应归入流转税,若指实物收益仍然无法归类。
上述分类的困难说明我国农业税的特殊性。实际上,我国农业税是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具有人头税和土地税性质的田赋演变而来的,深深根植于农业自然经济。[3]
农民负担问题不单单在于重,更在于不公。不公不单单是税负在农民之间苦乐不均,更在于农民与我国其他公民相比,税费负担与负担能力的非对称性。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损害的不仅是公平,而且也损害到了社会公正。这种社会不公不仅长期剥夺了农民的平等权利、造成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极大差异,而且对城乡经济的协调、良性发展产生着日益明显的负作用,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在产生着不利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长慢了,城市工人下岗就多了就是这种关系的真实写照。造成城乡不公平既有二元经济结构的原因,更有人为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其中城乡二元税制就是这些制度安排之一。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在逐年拉大的同时,城乡居民税负的差距也在反向拉大,农民仅税款一项人均支付额就为城市居民的9倍。城市个体工商户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而对于农民来说不管你是否耕种、收入如何、成本多少,只要名下有地就要缴税,而且实际税率出奇地高,若将农业税换算为个人所得税,其税率竟高达117%,大大超过了城市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且课税超出了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对纯农户的简单再生产已造成了破坏,体现出城乡居民税负与负担能力上的极大非对称性,对收入分配进行的是反向的逆调节。由此可见,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本身就存在对农民的歧视,是不公平、不公正的。[4]
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为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税制是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城乡税制不统一,就难以协调产业和区域均衡发展的矛盾,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固化了原本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只有统一城乡税制才能为城乡的产业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平台;才能为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确立制度保证,使国民经济早日摆脱二元经济结构的束缚,实现均衡协调发展。其次,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不合理的农业税制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只有用合理的税制取代现行的农业税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税制对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抑制作用,调动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税制环境。第三,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完善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城乡税制不统一是国家税制不完善的重要表现。综观世界各国,目前只有几个国家仍在征收农业税。这也说明专门征收农业税已不适应时展的要求。[5]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现行农业税以农业总收入为征税对象,按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不仅属性模糊,而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我国现行农业税从税种属性上来说,不属于按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按商品流转额(增值额)征收的商品税,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更不是调节因客观原因形成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因为农业税也调节了因主观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如果非要论现行农业税的属性,长期以来,农业税其实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政府以过度汲取农民剩余为目的的行为目的税。
2、现行农业税税负较重,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首先,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早已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负担水平。其次,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来看,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来自农业的人均纯收入仅有1000多元,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寥寥无几甚至为负数。
3、横向比较来看,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税负高于城镇居民。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负税能力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现行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实际税负却高于城镇居民。
4、现行农业税税种设置不合理。首先,尽管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其历史背景,然而,现行农业两税并存的税种设置,在如今粮食生产产量大幅度提高且丰年有余,价格竞争已经使农业特产作物与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的情况下,加之现行农业两税又并未覆盖全部农业品种(如养殖业不纳税),导致税负轻重不一,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扭曲了税收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现行农业税依然单独立法,设独立税种,使城乡二元税制得以延续,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6]
5、现行二元税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目前农业税仍然以土地及其生产总量为计税依据,农业税成了一种类似于地租的土地税。与之相比较,城镇居民和城镇工商业者却没有这种类似地租的税收。税收是政府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公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主要杠杆之一。但由于城乡税收制度的不统一,这种调节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发挥,反而使城乡经济、城乡居民之间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6、现行二元税制有失公平,侵害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功能就是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但在现行二元税制结构下,这种公平仅仅局限在城市居民内部和农民内部,忽视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负担公平。
7、现行二元税制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世界多极化、经济一体化是全球发展的大趋势。以加入wto为标志,我国经济逐渐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获利不高,为此,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提供支持和保护,除对其采取直接补贴的政策外,在税收上也给予了轻税或免税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对农业生产及农民不仅直接投资少、补贴更少,而且还要向农民征收较高的农业税。可见,我国现行的二元税制不仅不能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而且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我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加大了农民增收的难度。[7]
8、农村税费改革企图通过降低平均税负水平来减轻广大农民的负担,却忽视了农民之间的负担差距。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由于取消了各种收费确实有了明显的减轻,但农业税的税率却成为了影响农民负担的惟一因素。农业税税率提高到7%,再加上20%的农业税附加,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为8、4%、改革前的按人头收的三提五统都打入了按产量征收的农业税,全部落到了种地农户身上,真正务农的农民直接受到提高农业税税率的负面影响,造成纯农业户的税负反而加重,这恰恰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9、农村税费改革强调税外收费的清理,并没有真正触及到乱收费现象背后的体制因素。农村基层政府职能错位,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财权、事权不对称因素是导致乱收费现象发生的内在原因之一。不解决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与财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不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农民负担就不可能彻底减轻。一旦农村公共产品等成为迫切需要,而农村基层政府又没有力量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时,基层政府还是会通过巧立名目再收费来解决,如此一来,农村税费改革必将难以为继,农民负担必定激烈反弹。
10、农村税费改革没有涉及到农业税制的根本弊端。现行的农业税制是一种歧视农业和农民的税制,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收原则不相符合,它既不是对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比如,农业税不允许扣除必要的生产成本,计征基数中包括了农民的自食口粮,农民的生产耗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消耗)不仅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反而还要缴税。再如,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自20世纪60年代确定以来,长期以来保持不变,改革后使农业税已经退化成一种定额土地税,不分收入多少,平均税收负担,既不能发挥组织收入职能,更难以调节收入分配。以这样一种税制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载体,使农村税费改革的局限性与不彻底性与生俱来。[8]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与理论分析
近两年多来,为减轻农民负担,在我国许多地区都陆续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从两年多来试点地区的实践效果来看,农民过重的负担明显降低,各试点地区减负幅度一般在30%以上。然而,从税费改革的政策设计以及改革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来看,此次改革仍不够彻底,具有比较明显的过渡性色彩,没有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和农村财政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1、统一城乡税制是改善工农关系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的人均gdp按汇率计算,约为1000美元左右;按购买力计算大约为3000-4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 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综合上述四项指标,目前是调整工农关系的关键阶段。根据国际经验,此阶段不同国家从各自国情出发,都采取相应措施,以工业反哺农业。中国工业化进人中期阶段以后,为从根本上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在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上提供了可能。这一阶段,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在这种背景下,再设立农业税从农村抽取资源就不合时宜了,而且当前我国农业税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已经很低。因此逐步取消农业各税,而将其纳入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已不会对我国财政收入有太大的影响。
2、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这项目标的实现,不仅是取消农业税,实行城乡统一税制,更重要的是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当然,这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首先,必须通过政府体制改革,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其次是加大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社会保障等有关方面的投入。[9]
第二种观点认为,1、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工业化中后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已建立起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工业化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及时结束了农业剩余的提取,转入工农业协调发展阶段。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一般是以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作为结束提取农业剩余的标准。如美国早在1890年就结束了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活动。当时美国农业产值占工农总产值的40、6%,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37、5%;日本结束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政策是在1910年,当时的日本农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42%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53、6%、而我国在1970年,工业产值就已达到36、8%占该年度工农业总产值的51、11%、近几年来我国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70%及以上的水平,2001年这一比例高达74、5%、从就业结构看自2001年开始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比重基本维持在50%这一水平。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改变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时期,这也使统一城乡税制有了较为客观的现实基础。
2、从当前财政收支及其结构的总体情况看,城乡一元税制不会对我国财政造成过大压力。统一城乡税制并不等于不对农民征税,只是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税费,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农民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以从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看统一城乡税制后,随着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的发展,地方从加工业得到的增值税足以弥补取消农业税的不足。而且纳税人由缴农业税的千家万户转为增值税制度下的农产品种植大户和加工企业,农村税费征收成本过高的顽疾也可迎刃而解。[10]
第三种观点认为,与现行的农业税制基本要素进行比较就可发现,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在实质上与农业税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大的差别,实际上仍然是农业税,本质还是一种地租。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农业税制改革,并不能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目标。
1、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跳出城乡二元税制格局的窠臼。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仍然是一种针对农民单独设置的、游离于国家整体税制之外的税种,开征这一税种,仍然秉承对农民土地课税的陈旧理念,没有贯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及财产征税的原则。
2、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考虑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中国农业人口众多,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1、99亩。这一份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农业生产资料,而且在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全面覆盖农民的情况下,还是维系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生命保障线。对农民课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有可能破坏这一生命保障线,从根本上损害农村社会稳定以至全社会稳定的基础。
3、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符合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行农业税一样,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是规范的商品税,国家既不能对进口农产品征这种税,也不能对出口农产品退这种税,这将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成本过高,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与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几无二致。按照这一思路,现行负责全国农业税征收的近30万人的队伍仍需继续保留,征收成本仍居高不下;现行农业税先征收再减免的运行机制仍然不变,农业税减免款被随意截留挪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仍无法建立。
5、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铲除搭税收合法便车,向农民非法收费的机制。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无论是计算土地面积、划分土地等级,还是确定级差税额,都将强化基层政权机构在征税事务中的地位,不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11]
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突破现行模式的局限,立足于解决农村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综合考虑,配套进行,要在认识上有一个大转变,在体制上有一个大的创新。为此,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增强税收对农业经济调控职能的原则;二是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三是公共产品提供应向农村倾斜的原则。
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不宜一步到位,而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1、近期目标:以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和规范农业税收制度。
从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必要的过渡性措施。农村税费改革将在三个方面为农业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和提供有利条件。一是彻底解决农村三乱问题,从根本上降低农民负担,让农民、农业得以休养生息,为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提供经济发展基础。二是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费、税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为主的模式,确立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使农村税收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可以说是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的有效准备和铺垫。三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配套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正常化,为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提供保障。
2、远期目标:取消现行农业税收,实行城乡统一税制。
当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正在酝酿新一轮改革。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要求,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把农业税收制度包括在整体税收体系中统筹考虑,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形成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广大农村以效率型税收全面取代现行平均型税收体制,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达到开拓农村广阔市场、刺激农民巨大的潜在消费需求的目的。[12]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如何征税,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将现行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涵盖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存在两大问题。
1、农业税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不单指这一税种存在问题,而且指对农业初级产品进行征税的任何行为本身就存在问题。因此,对于一个本不该征税的对象,来研究如何改征其他新的税种,是毫无意义的。
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外,农户、农庄或农场式的规模经营尽管商品化程度较高,并可以获得较好的农业比较效益,但其自主性的投入规模也更大,而且承载着国家粮食安全等综合的经济社会功能。特别是由于农业在经济产业链中的低层次地位,其在经济资源的分配中始终会处于弱势。在工业化进程中或工业发达阶段,对农业进行补贴将是长期的政策。国家应当把进行规模经营者作为重点对象给予农业补贴;对这些对象设置税种时,也应优先考虑补贴问题;在补贴不足的情况下,不宜设置税种。
2、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等税种,缺乏操作性,也不够科学。按增值税条例衡量,家庭承包经营主体不可能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对其征收增值税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另外,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农产品销售行为又比较灵活,无论是对其直接征收增值税或是实行代扣代缴的办法,均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而且确定增值税简便征收率的办法,并不比现行农业税按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和税率四因素计征的办法优越多少。两种办法只是计征方式的不同,对初级产品征收增值税和现行农业税都存在如何确定真实税负率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后,现行增值税中关于农业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仍应保留,对收购农产品进行工业加工或商业经营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仍是可取的。总之,现行增值税对于农产品征税的边界设定和收购农产品时的税额抵扣办法都是行之有效的。将增值税扩展到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环节,应当考虑的因素很多,仅从增值税角度测算,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也未必能达到实际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再考虑农业土地的低经济贡献率、农民的生存状况和发展要求,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实属多此一举。[13]
第六种观点认为,费税改革前农民负担过重,费税改革后乡镇财政收支缺口加大,农村公益事业难办,问题的症结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
1、贫困地区多,农民收入少。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有盈利的企业太少,农产品商品率低,不能提供足够的税源,致使财政收入不多。而经济体制改革后形势逼人,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增加,财政收入入不敷出,只得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来维持日益增加的乡、村支出。费改税后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但并不能真正解决财政收支平衡问题。
2、财政分配体制不完善。1994年我国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它包括分税、分权、分征、分管等方面内容。毫无疑问,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它有利于理顺并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有利于中央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支援。但改革9年来,实际运行的结果也的确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如老、少、边、穷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扩大,三乱现象严重,农民负担过重,这实际上是由县及县以下政府未能真正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结果,有办事权,却无相应的财政收入,本应由财政支出解决的问题,由于没有资金来源要么停办,要么摊派。停办影响政绩,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政府左右为难。
3、城乡税制在设计上不统一。由于我国在税制上城乡差异较大,因而出现城乡居民税负不均的现象,相对而言,农民税负占收入的比重要比城市居民高。就以现在开征的农业税来说,从理论上讲农民占用了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了农业收入,应该交纳农业税,但它与城市开征的税种比却有许多的不同:其一,增值税、营业税是以增值额和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而农业税以总收益即农产品收获量而不是以农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在工商企业如果没有销售额,营业额就不征税,而农民哪怕未出售任何农产品也得交税。其二,从性质上,不少学者把农业税归于收益课税,但他与典型的工商企业的收益课税也不同,工商企业所得税是对剔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征税,而农业税却是对农业总收入课税,不扣除成本。其三,工商企业的税收一般是按实际发生额如销售额,应税所得额征税,而农业税是按常年产量征税,一般情况下,减产不减税,增产不增税。这实际是包税制。其四,再与个人所得税比较,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尽管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还是扣除了800元的基数后征税(工资薪金所得),就是个体工商户纳的税也是扣除成本,对城镇居民考虑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什么对农民就不应该考虑一下它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和生产成本呢?城乡居民同为国民,在税收上待遇却差异较大,如此看来我国早期制定的农业税制已显得有些不合时宜,需要改革。[14]
第七种观点认为,目前统一城乡税制面临着农业市场化程度低的障碍。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市场化总体程度达到65%,而农村大约在45%左右。换句话说,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大大低于全国的整体市场化程度。按地域分布,东部沿海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快,农业、农村市场化程度较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不甚明显。地域辽阔的中部、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村,虽然现代农业已星星点点闪现其中,但总体上仍处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农业仍是传统生产方式占居主导地位。因此,受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的局限,目前在全国实行城乡税制统一尚不具备现实条件。否则势必产生诸多弊端。单从税收征管角度看,取消农业税,将其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范围,不仅扣除收益和费用的资料来源难以掌握,而且面对小农经济状态下的千家万户纳税人,其交易费用将无法估量,征管成本也难以承担,从而造成农村征纳秩序的混乱。
统一城乡税制,并不意味着非要等到全国城乡一体的市场化进程普遍达到一定程度时,一步到位。正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的那样,创造条件分步实施。所谓创造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即是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比如降低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对种粮农户进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市场化,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这一进程的推动,是一个复杂的链条,城镇化、工业化是这一链条中的几个必经环节。必须推进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和农业的资本经营,为统一城乡税制创造条件。[15]
第八种观点认为,应该看到,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是根据农村社区的真实需求来决定,而是根据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利益目标函数来决定的。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导致供求结构失调,信息的不对称和难以根除的体制障碍也导致有限的农村公共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当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是自上而下的,而供给成本却大都由农民分摊,当由外来意志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时,必然加大公共资源筹集的客观和主观压力,导致农民对政府决策的任何公共产品供给都会反感和消极反对,这也强化和固化了作为供给方的政府增加资金筹集加重农民负担的机制和冲动。因此,即使在农民税费负担没有减轻的情况下,完善农村村民自治,乡村公共产品特别是村级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乡民、村民决策,建立起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良好表露机制,这也是对农民作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纳税(费)人权利的有力维护,这样对农村社会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它不仅能推进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激发民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也使符合农民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能由农民自愿和更有效率地供给出来,使乡村社会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最佳效益。[16]
三、统一城乡税制的建议和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应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取消一切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建议之一认为,作为一项涉及中央和地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全局性利益调整的改革举措,城乡一元税制的意义远非一般的税制改革可比。为确保这项改革举措的顺利进行及取得较好的效果,国家和政府应注意以下问题:
1、消除户口壁垒,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我国三次产业就业结构中,第一产业的比重至今仍高达50%左右,这表明我国农业劳动力的数量相当庞大,也使得我国工业化的进程趋向缓慢。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将带来第一产业就业比重的下降和第二、三产业就业比重的上升,这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人,提高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而且也可以为城乡一元税制提供更多的税源。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大中央、省级政府对基层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职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财政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使其财权财力与承担的职能大体相当。
3、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是城乡一元税制后节约开支的一个必要措施。另外,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人、财、物资源配置,也应成为减轻农村基层政府财政负担的一大举措。
4、采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新路子。国家可出台一些政策法规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富裕起来的个人向贫困落后地区农村捐资、助学。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在计算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5、政府要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提供必需的服务,以扩大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如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快速、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加强对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外出就业能力;鼓励农民开发、种植名特优新产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运销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组织产销衔接、搞活农产品流通方面的作用。[17]
建议之二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具体设计有如下几点:
1、在增值税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同时,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农民销售农产品年销售额在2、4-6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在税率的设计上,考虑到我国农业生产效率较低,为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可考虑采用13%的优惠税率,农产品出口按13%的税率全额退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实行13%的优惠税率,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2、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是对公司型的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行夫妇联合申报,综合考虑收入情况。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800元调高到1500元。这样,对城镇居民来说,可抵顶或减轻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对农民来说,将会进一步扩大其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空间,从而达到调节收入、合理负担、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3、改革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制。一是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二是扩大征税范围,将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不分生产经营还是自用、不分坐落城镇还是农村,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实现宽税基的广泛征收,更好地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三是对负担房地产税有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下岗职工、贫困农民、孤寡老人和遭受天灾人祸的纳税人等给予税收减免,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四是规范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根据征税对象分别设计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税目,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切实保证减轻农民的实际负担,不增加或少增加城镇居民的负担,实行轻税政策。
4、取消农业税后,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调整消费税征税项目,将原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烟叶改征消费税,通过税收调节来引导农业结构的调整。烟叶改征消费税后,因农业特产税属地方收入,消费税属中央收入,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因税种变化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18]
建议之三认为,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有如下几点:
1、调整现行区划,发挥城市的带动作用,打破现行的区划体制,是发挥城市带动作用的关键。调整现有区划,一是划小,二是划少。可以大大的解放生产力。划小,就是把县域按人口、资源等因素划分成社区形式。人口以60万人左右为宜。划少,就是把行政管理层次划少,使行政管理扁平化。以中央、省(直辖市)、县、乡(社区)四级为优。并且一定要实现两少两多,减少省、多设直辖市,减少乡、多设社区。
2、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推动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中国城市化的特色,在于农村的城镇化。利用城市的有利条件,大力支持农村的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做到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互补互利。运用现代生产手段、交通工具和通讯方式,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空间整合,缩小城乡社会发展的差距。推进农村城镇化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3、城乡互促,同步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应以农业产业化作为工业化的着力点,从农产品精深加工破题,不断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加工水平与质量,同时创造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4、扩大就业,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一是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注重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而且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结合国情,把加快工业化步伐与充分发挥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一举完成工业化和就业两大课题。二是要求我们把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发展职业教育是实现这一手段的主要途径,而动员民间力量来办职业教育是必由之路。形成国家主办义务教育,民间主办职业教育的新格局。
5、统一城乡税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渐免除农业税等违背公共税收理论上的公平原则的税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农业税,而且还向农业进行补贴。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将突破2万亿元大关,农业税每年大约300多亿元,政府已经有能力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农业税取消的损失。需要补贴的,应直补到农户。[19]
建议之三认为,新农业税制试点及配套改革建议有如下几点:
1、试点新的农业税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需要为这个阶段确立新的主题,注入新的改革内容。新的改革主题可以明确为规范税制,促进增收;新的改革内容是:积极进行新农业税制试点,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及时推广。凡是进入试点的新农业税制模式都应该具备三个特点。一是轻税原则,也就是能继续减负,并可长期保持农民较轻的税负;二是发展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三是城乡统一原则,新税制在形式上不应再搞城乡分治,但允许在统一税制下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和特别安排。中央应对新农业税制试点地区给予政策和财力的支持,并且鼓励不同税制模式改革试点,在比较中求完善。
2、新农业税制试点需要配套改革支持。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宏大的配套工程,任何单项改革的冒进都很难取得满意效果,新税制试点同样也不例外。
(1)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为新税制试点提供了配套基础。一方面,持续多年的改革使得广大人民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了良性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一些改革的实际成果打下了后一段改革的良好基础。
(2)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对县乡财政体制的改革应该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要考虑到实行农业增值税以后,农业主产区的进项退税问题;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鉴于我国绝大多数乡镇不宜行使一级财政职能,建议开展将乡镇以部门预算方式纳入县级财政的改革试点,通过财政改革先行,来促进机构改革。
(3)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提供纳入财政渠道。要打破农民事情农民办的思维定势,把农村村落作为一个个社区来看待,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取消各种专门针对农村征收、作为村集体资金来源的附加、基金等,不能附着农业土地使用税上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配合小城镇建设,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大幅度增加对农村的投入,优先提供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重大的公共物品,如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建设、乡村主干道建设等。
(4)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我国近些年来城镇化发展速度很快,农民的流动程度也大大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经营的稳定性不断下降。顺应这一潮流,结合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更合理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20]
建议之四认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税制,在策划和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对社会经济环境的适应性与适当的超前性相结合;二是单个税种改革的突破性与整个税制体系的统筹性相结合;三是求优求强与规避风险相结合。具体构想是:
1、废除专门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这是建立城乡通开税制的关键环节。纵观世界各国的税制,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发达国家尤其这样。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纳税。如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农业产品缴纳增值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等。这样,农民作为纳税人,就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了相同的税收制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可资借鉴的。
2、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行调整。要统一城乡税制,就需打破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对城镇征收的征税范围,而把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体现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要求,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占地实行免税政策,这样就实现了该税种的城乡通开。房产税的调整办法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即将原征收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范围扩大后,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房产以及农民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免税,这样既统一了城乡税制,又有利于鼓励农业的开发建设。
3、对城乡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一个时期以来,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问题上,有人主张在城镇应尽快开征,操作中只要把实际正在收缴的社会保障费一改就行了;有人主张在农村也应开征社会保障税,不能尽快,而是待条件成熟时。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统一税制,今后出台新税制,再也不能画地为牢了。社会保障税不仅应尽快开征,而且应在城乡同时开征。[21]
建议之五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基本步骤和措施有如下几点:
1、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2002年全国各地征收农业税320、0674亿元和农业特产税99、9531亿元,合计420、0205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93%,相当于中央财政收人的4、04%、目前,粮食主销区已经基本具备自行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在大多数主销区可以取消农业税,主要由各个省自主决策。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人,原则上应自行消化。而粮食主产区各省财政很可能发生困难。粮食主产区和西部贫困地区应力争在3一5的时间内实现取消农业税,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2、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体系。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应该有纳税义务。取消对农民单独征税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者才可能承担税负。取消农业税后,还可以把农产品税纳入增值税体系。征收技术上的困难不应成为统一城乡税制的障碍。
3、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例如,在把农业纳入增值税体系后,税率应该设定在10%以下;实行农业投入品零税率;在灾害时期减免税;允许加速折旧等。这种以税补农的办法最能保证农民直接受益,管理成本低、可操作性强。
4、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如果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体制,来自于农业的税收总量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要通过改革政府体制,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特别是应当把农业税收制度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改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22]
资料来源:
[1]对农业税制改革的探讨 张泽清《菏泽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2]对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构想 梁静溪、任宏峰《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3]按城乡税制统一原则改革我国农业税制 潘明星《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城乡税制公平论 张军《涉外税务》2004年第6期
[5]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势在必行 陈晓华《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6]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问题研究 赵宇《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4期
[7]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8]统一城乡税制:农业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 肖亮亮《经济论坛》2004年第23期
[9]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对策 傅光明等《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7期
[10]从工业化水平及财政能力看城乡税制一体化的可行性 杨春玲《税务研究》2004年第6期
[11]废除农业税是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前提——关于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本课题组《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12]分阶段分步骤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 周平川、吉海瑞《税务研究》2004年第2期
[13]不宜将农业税改为增值税 闻新国《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15期
[14]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探讨 陈德恒《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5]解读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 刘宗海《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3期
[16]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革的探讨 叶文辉《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7]实行城乡一元税制的现实基础分析 杨春玲《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18]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宏观径济研究》2004年第10期
[19]关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考 焦伟侠等《经济体制改革》2004年第1期
[20]农业税制国际经验比较及我国未来改革思路研究 王朝才等《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41期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篇6
论文关键词:信贷需求,层次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一、农村信贷需求层次分析综述
需求跟进型的经济决定金融理论认为:真实经济的增长对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产生额外的需求,金融部门为满足经济增长需求而跟进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发展。即现代金融机构的建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形成以及相应金融服务提供的水平和数量是由真实经济对金融的需求所决定的。因此,金融服务是经济发展催生的,也体现出金融服务领域的消费者主权。所以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直接取决于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农村金融需求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安排有着重要的影响。要提高农村金融水平,首先要正确认识农村地区的金融的有效需求。【6】
随着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村借贷需求从整体来看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史清华对山西745户农户的调查发现, 2000年与1996年相比,发生借贷行为的农户比例由29、 6%上升到40、 7%。朱守银通过对安徽亳州的217户农户的调查也发现,农户借贷的发生率由1999年的31%上升到2001年的51、 3%,农户借贷资金规模由1999年的27、 8万元上升为2001年的69、 7万元,农户借贷次数由1999年的1、 57笔/户上升到2、 05笔/户。
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村产业结构的差异等原因,农村信贷需求体现出越来越大的差异性和层次性,针对性的农村信贷需求调查在各地展开。在以往的农村信贷需求层次性分析中,普遍采取以信贷需求主体的不同层次分析的基础。收入是影响信贷需求的主要因素之一金融论文,不同收入水平对信贷的需求规模、条件等都会有所不同。如何广文、李莉莉(2005)曾将农户信贷需求的层次性分成贫困农户、一般种养殖农户和专业型农户三个类型。对目前我国农户的多层次性信贷需求特征进行剖析,进而为信贷产品的开发提供了指南和方向;还有些以行业为标准将主体划分为按种植业、养殖业、渔业、餐饮及旅游业等分析;此外还有以组织结构标准进行分析的,如将需求层次划分为农户、农村经济联合体、农村企业、政府机构等主体(楚尔鸣,2007),对各主体的融资次序进行调查分析;以及微观主体构成按规模和特点可分为下列五个层次:地方骨干型企业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般民、私营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专业户、种养大户和普通农户。由于上述经济主体的所有权、经营规模、产品及运行模式不同,在经营活动中具有各自的特点,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个性明显,层次性强烈。另外根据农户的贫富状况又可以分为贫困户、温饱型农户和市场型农户。不同层次经营者对金融需求的形式、特征和满足金融需求的手段与要求是不一样的。(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8)。主体的层次性对应着需求层次性,在数量、方式、时间上也有着明显的特征,因此,基于主体层次性的分析是目前主要的分析方法。基于资金用途或信贷需求动机的分析中,王雨舟(2004)将农村信贷需求层次从资金用途上划分为生产性信贷需求、消费性信贷需求、农业综合开发性信贷需求等。生产性信贷需求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向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和产业化发展而产生的金融需求;消费性信贷需求主要是农户因修建房屋、医疗看病、婚丧嫁娶、子女教育而产生的信贷需求;农业综合开发性信贷需求主要是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和小城镇建设而产生的信贷需求。周立(2004)以同一区域的农村内部为出发点,认为同一区域的农户之间对金融需求也存在差异。
与基于需求主体的层次分析不同,基于需求动机的层次分析其观点在于对信贷的需求是为了满足某种目的,基于目的性考察信贷的需求进而设计信贷的供给模式将更有利于提高信贷供给效率,提高信贷的有效供给。此外由于不同类型的需求主体在需求动机上往往有交叉重叠,基于需求动机的考察可以避免不同需求主体的相同动机分析。立足于需求动机,结合需求主体的层次性,全面把握农村信贷需求特征,从而为农户信贷产品开发和服务拓展提供更好的理论指导。
二、马斯洛需求理论在农村信贷需求层次性分析中的适用性
1、马斯洛需求理论的介绍
亚伯拉罕、H、马斯洛(Abraham、h、maslow)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研究表明,人有一系列复杂的需要,按其优先次序可以排成梯式的五个层次:①生理需求。包括对食物,水,空气和住房的需求等,它们是人们最基本的需求。②安全需求。是指对于安全稳定,无忧虑和一个有结构的,有序的环境的需求。一般表现在安全的工作条件,公正和明确的规章、规定、工作保证,轻松自在的工作环境,退休和保险计划等。③归属需求。是指对社会交往、感情、爱情、友谊的需求,包括在工作中的交往、协作等机会和发展新的社会关系的机会等。④尊重需求。是指人们需要从别人那里得到尊重,也需求自尊,包括获得能产生成就感和责任感的机会。⑤自我实现需求。指一种最充分地发展个人的真正潜力,以一种最高程度的个人方式表现个人的技能、才干和情绪的愿望。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包括四点基本假设:(1)已经满足的需求不再是激励因素。人们总是在力图满足某种需求,一旦一种需求得到满足,就会有另一种需要取而代之;(2)大多数人的需要结构很复杂,无论何时都有许多需求影响行为;(3)一般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较高层次的需求才会有足够的活力驱动行为;(4)满足较高层次需求的途径多于满足较低层次需求的途径。【2】
2、马斯洛需求理论在农村信贷需求层次分析中的适用性
马斯洛理论认为金融论文,人在不同的阶段需求会有所不同,体现一个由低层次需求到高层次需求的渐进过程,也是一个从物质需求到精神需求的渐进过程。该理论比较客观、准确地揭示了人类需要产生的客观规律,被广泛用于各行各业。同样在农村信贷需求中也适用。
农村信贷需求主要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产品需求、服务需求以及关系需求。产品需求是信贷需求中的最基本的需求,主要包括信贷规模、信贷条件以及信贷渠道等方面。信贷市场作为一个特殊商品的市场,产品的需求是最主要的需求;服务需求是高一级层次的需求,包括服务环境、服务态度、服务获得的便利性等方面。但由于信贷市场的特殊性,也往往会与产品需求相结合;关系需求则应被看做是信贷需求中最高层次的需求,客户在购买了称心如意的产品、享受了舒适的服务基础上,如果能同时扩大社会关系网,获得稳定的关系,将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感。因为关系;对一个客户的价值在于获得社会的信任、尊重、认同,是一种情感上的满足感。信贷需求中的关系需求则是指客户通过信贷需求获得稳定的关系,获得最大程度的社会认同感和自我满足感。
在农村信贷需求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产品需求也可以利用马斯洛需求层次分析法来进行分析。农村信贷的需求主体主要有农户和企业组成,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金融论文,将需求层次划分为金字塔式的3个层次:生存性信贷需求、发展性信贷需求以及特殊性信贷需求。由于两大主体有所不同,我们分别来进行分析。对于农户而言可将改善住房条件、传统农业需求作为生存性需求;将子女教育需求、生产经营需求作为发展性需求;将看病、婚丧等其他需求作为特殊性需求。【3】对于企业而言,结合企业成长周期理论,可将企业有效信贷需求动机划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生存性需求,如交易需求,主要存在于发育期和成长初期。第二层次的发展性需求,如企业扩张,主要存在于高速成长期和成熟期。第三层次的特殊性需求,如投资需求,属较高层次需求,是个性化需求,大多存在于成熟期企业。【4】
基于需求层次理论的农村信贷需求分析以各阶段需求动机的不同,进而需求特征的差异对各阶段的需求进行深入分析,由于信贷提供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信贷需求,形成信贷有效供给金融论文,因此在对不同层次信贷需求把握的基础上设计的信贷供给模式,无论是从规模大小、用途以及信贷条件等方面都更能适应农村对信贷的需求。如针对农村多元化的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可对信贷产品进行分级,形成不同种类的信贷产品体系,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层次不同,分级为生存性信贷、发展性信以及特殊性信贷3级,以此形成能够适应不同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体系,实施不同级别的准入门槛、信贷流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等,使信贷支持区别对待、有的放矢,从而不同的农村信贷需求均能获得满足。
三、结论
农村信贷市场存在 三层重叠逻辑;的典型特征:第一层是农村经济弱质低效、分散闭塞的特征,它是农村经济中最基本的决定力量;第二层是农村信贷供给,它基于农村经济的特征,从而也就决定了它的主体结构和政策取向,正是由于农村信贷供给是基于农村经济特征而不是基于农村信贷需求,从而产生了诸多难以调解的矛盾;第三层是农村信贷需求金融论文,它基于农村信贷供给,供给什么就只能需求什么,正是由于这种需求是基于供给而不是基于农村经济发展,从而产生供给抑制型供需缺口和非均衡就是必然的。【11】
因此,如果能够基于农村经济发展来分析农村信贷需求,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基于农村信贷需求,利用农村信贷的有效供给来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则可以进入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与循环。而在此过程中,农村信贷需求的分析起到重要作用,立足于农村经济发展特点,针对农村信贷需求的层次性特征,需求层次分析理论为农村信贷需求分析提供了一个新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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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篇7
在全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本人通过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著作,专心听取省、市专家的专题辅导,深入领会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并围绕仪征农业经济如何科学发展开展专题调研。同时,深刻认识到只有把科学发展观自觉转化为思考、分析问题的观点和方法,才能推动仪征农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仪征的农业经济取得较快发展,粮食生产稳步增长、高效农业面积不断扩大,植树造林成效显著,养殖业健康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但也清醒的认识到,仪征的农业仍然存在着基础设施落后,主导产业规模不大、产业链延伸滞后、农业面源污染根治难度较大、乡镇农技服务体系功能薄弱等。要加快仪征农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的理念和举措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着力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为此,本人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对农业基础地位的认识。随着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但含金量越来越高,农业功能是其它产业无法替代的,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不能动摇。农业不仅具有食品保障功能,而且具有原料供给、就业增收、生态保护、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等功能,是衣食之源,民生之本。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振奋精神,增强信心,加快发展仪征现代农业,切实保障好城乡居民的基本需求。一是保供给。千方百计的稳定粮食生产和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食品安全;努力提高鲜活农产的自给率,确保鲜活农产品的多样化、优质化。二是保安全。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质量安全检测监管体系,严把源头污染关和市场准入关;加快“三品”农产品认证,不断扩大“三品”基地面积,切实为市民提供安全、放心的农产品。三是促增收。农业生产仍然是许多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要切实加大农业实用技术、创业、致福工程培训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发展符合丘陵资源优势、具有较高比较效益的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二、突出科技支撑,走农业可持续发展之路。我市地处丘陵地带,78%的耕地为丘陵岗地,土地等资源数量有限,农业生产资料相对匮乏。因此,我们必须依靠科技支撑,坚持走农业可持续发展之路。一是着力发展资源节约型农业。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逐步改变三、四级提水灌溉农田发展水稻生产的传统生产模式,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降低灌溉和投入品成本,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着力改造中低产耕地,积极推广农林复合经营,提高耕地利用率。二是着力发展环境友好型农业。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加快普及测土配方施肥、秸秆全量还田技术,建立完善植保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农民使用“绿色”农用投入品,切实减少肥料、农药等使用量,实现秸秆全量还田,切实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源。三是着力发展生态循环型农业。大力实施植树造林工程,积极营造成片经济林、生态林和公益林,巩固和提升森林覆盖率,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大力推广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现畜禽粪便、稻麦秸秆无害化处理,加快发展高效生态种养循环模式。
三、转变发展方式,促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我市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新时期,应对农业资源约束加剧、农村生态环境压力加大、农民增收任务艰巨的严峻挑战,我们必须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出一条具有仪征特点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一是加大规划引领。立足我市资源优势,科学规划产业发展,重点发展具有丘陵优势的茶叶、林果花木、设施蔬菜(食用菌)、规模养殖、观光农业等特色产业,着力引导优势农业产业向优势区域集聚、向农业园区集中,努力形成区域明显、优势突出的三个10万亩园区,促进丘陵农业持续快速发展。二是强化招商引资。充分利用国家加大对农业投入的机遇,加快农业载体建设。积极整合包装农业重点项目,借助茶文化节、芍药节等招商平台,大力吸引“三资”投入开发农业,推动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把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做优,提高我市农业整体发展实力。加快培植壮大一批农业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强势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积极整合农业资源从生产联合走向加工、流通联合,提高农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能力,延长产业链,延伸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三是完善服务体系。稳定充实县级农技推广队伍体系,加快乡镇农技服务体系改革,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基层农技服务体系。加快植保专业化服务组织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网络建设,提高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的应对能力,努力实现动植物疫病防控全覆盖。加快乡村级农业信息服务站建设,加速网络向农村延伸,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篇8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
一、研究现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际社会上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组织,国际经验表明,农业是合作经济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农民合作社是当今世界合作社的主体。
1、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农村合作经济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依据是中国的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许多政府部门的官员及其部分学者[1~2]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3、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同的两个范畴[3~6]。其主要依据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集体经济是根据产权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它指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等。合作经济是根据组成及运行方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公司制企业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
现有的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但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解不同,看似真理的论点论据往往出现在不同的文章中论证相反的观点。本文尝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入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概念的内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功能,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术界,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和具体的界定。用历史的尺度及其功能作标准,可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分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
1、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行政乡村范围内,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传统意义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以下几个最明显的特征:一是农村区域,二是农民组织,三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之一。
2、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的,市场条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应该具有新的内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中“集体经济”所显示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以集体规模经济为标志、以集体主义为价值观的性质特征[7]。
3、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的载体,泛称合作社。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满足它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的自治组织。国际合作社原则是: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和自立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两项是根本性的。
三、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显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实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则、目的及其特点:
1、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遵循自愿原则,农户、消费者或市场经济中其他弱小的实体,为了抗衡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自愿联合、自我服务的产物。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加入退出的自由。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承认个人产权,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合作经济组织承认个人产权,资本联合所有,承认和保护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保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而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没有任何自主地位;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以承认私人产权为前提的交易的联合,而传统的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3]。
3、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上而下行政组织、行政干预的产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政府的延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是体现政府意图的准官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要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而非政府官员负责。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没有体现出来;民主管理原则和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不可能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现出来。
5、真正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在社会经济发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才有可能出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中国工业剥夺农业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目标、特征及其原则等方面,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1、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合作经济。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农村推行的农村互助组,可算是建国以后中国最初的合作经济形式。运动以后,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数以千万计的拥有各种不等小块土地的小农,不能抵御各种自然的天灾人祸。因此,成立互助组,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是农民的自愿选择的结果。互助组的时期,土地私有,自愿结合,等价交换,产权清晰,民主管理,这些都完全符合合作化的原则。互助组以后,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走向集体所有制的道路,主要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
2、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它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8]。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资本型股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大户带动型、农业龙头企业联结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型;三是专业(行业)协会,如经营性专业协会和服务型专业协会;四是各种经济联合体,例如种植养殖型联合体、加工型联合体、经销型联合体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的、以集体财产特别是土地为连接纽带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目标只有一个,即在法规容许的范围内为其成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9]。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要赢利的,不断的增强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追求经济效益是市场机制的要求,背离了这一点,提供服务就失去了基础。对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是组织的宗旨和目的,背离了这一点,集体的合作就失去了吸引力和凝聚力。
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不对等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并成为一种发展的必然方向。目前中国的一部分地区已经自发地建立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各种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包括社区性股份合作和专业技术股份合作。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当然,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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