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法规(精选8篇)
环境监测法规篇1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所以人们对赖以生存的环境也越来越关注,越来越重视,我国还出台了很多和环境保护相关的一些制度和法规等,很多部门也开始不断加大环境监测工作的力度,同时还对环境监测过程中需要用到的一些设备进行了及时的更新,保证了监测的质量。
1 对环境监测的理解
1、1 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环境监测的地位已经有了很多详细的规定和阐述,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当中明确阐述: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主体是政府。环境监测工作是政府对环境进行有效的监督、协调的主要表现,其工作质量也能够充分展现出政府职能是否得以有效的发挥,同时它也是一种对和相关规定相违背的行为进行约束的有效措施,它也为相关法律的执行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与此同时,环境监测工作中所得到的各种数据都是由每一个环境监测站根据监测情况而记录和整理的,监测站中制定的监测点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它也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个重要的监测阵地,这些监测点的主要职能就是对规定地区的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它在法律定性上属于是环境技术鉴定和仲裁机构在对即将竣工的环境工程进行验收时,一定要由环境监测点的有关人员来完成验收工作,因此环境监测站应该对其所提供的监控数据负责。
1、2 环境监测站的基本职能
首先是要在监测的过程中把统计学作为重要的基础,把和环境监测相关的自然科学有机的结合起来,实现较好的监测效果。其次社会服务职能环境监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监测过程中所需要的数据,从而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监测数据可以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各种生态环境的环境容量进行实时监督,并得出相应的监测数据,这些数据都是环境评价工作中的基础和依据,同时这些数据对于环境治理和保护措施的制定也有很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1、3 环境监测的概念
环境监测是通过对人类和环境有影响的各种物质的含量、排放量的检测,跟踪环境质量的变化,确定环境质量水平,为环境管理、污染治理等工作提供基础和保证。简单地说,了解环境水平,进行环境监测,是开展一切环境工作的前提。环境监测通常包括背景调查、确定方案、优化布点、现场采样、样品运送、实验分析、数据收集、分析综合等过程。总的来说,就是计划-采样-分析-综合的获得信息的过程。
2 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分析和影响
在我国很多环境保护制度和规定中都将环境监测和评价作为重要的内容,这两种方式都能体现出环境保护的作用,同时这两个工作也都是为了能够有效的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以下笔者结合自己的实际经验对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进行简要的分析和阐述。
2、1 环境评价的基础是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是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的一个重要的前提。这是因为在对一个场地进行环境评价时,一定要有该场地的监测数据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如果没有监测时记录和整理的数据,环境评价工作是无法展开的,要在评价之前对这些数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再得出该地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环境容量,要对其周围的大气环境、水环境等与之相联系的所有环境因素进行评价,如果是一个项目的建设场地,还要对该项目建设完成后是否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些影响,使周围的环境发生明显的变化等都要进行具体的评价,而评价中就需要监测点所提供的相关数据来支持。为了能够更好的对上述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和处理,就一定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的作用,同时也要用环境监测过程中得出的相关数据来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进行有效而具体的分析,确保其环境质量能够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但是要注意的是,这些目标的实现都要以准确的监测数据作为基础和依托。只有对一个地区在各个方面的环境质量都有了比较准确科学的评价以后,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这一地区的环境进行有效的管理,提高此地区的环境质量。
2、2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起着监督的功能
虽然在环境影响评价的体系中存在很多方法可以对环境影响评价监督,但是最基本的方法就是环境监测。某个项目建设好后,其能否满足地方环境的要求、其是否具备环境的可行性等都需要有科学有效的数据去证明,然而科学有效的证据就是来源于环境中的监测数据,例如项目在建成后其噪声环境又没有改善、水环境有没有好转、大气环境有没有恶化、生态环境有没有产生空间和实践上的变更等,这些都需要环境监测的数据来证明和表达。
2、3 在整个环境的评价体系里都存在着环境监测
相关项目建设方在委托对其进行环境评价时,评价单位首先必须对该项目地点进行必要的环境本底的监测,并且做出评价的监测数据,在保证环境本底其可行时再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和预测,之后再叠加环境的本底后具备环境的可行性。项目的验收也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最主要的监督和预算评价,主要监督和评价其对环境的影响又没有超过提前预测的结果,这个阶段必须要进行环境的监测。另外通过对环境大气的敏感区进行监测、厂区的下风向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废气污染源的达标排放等说明其是否改变了大气环境现状;各项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等都需要环境监测的数据支持。该项目运行有一段时间过后,还要用监测数据对该项目进行回顾性的评价,用以检测其可行性。因此,在环境影响的评价体系的各个阶段均需要环境监测的数据作为支撑,在整个环境的评价体系里都存在着环境监测。
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明确环境监测在环境评价过程中的地位,不断升华环境监测在环境评价中的职能管理,从本质上为环境评价提供基础性的监测依据。进一步发挥环境监测和环境评价的联动性作用,全面升级环境监测的监督功能体系,健全环境评价体系中的评价机制。根据科学的评价标准,合理制定环境评价的流程以及评价的时间。从根本上打击牺牲环境换取短期经济利益的行为。此外,要合理预算环境监测以及环境评价过程的经费支出,以环境监测和环境评价为基础作为特色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工程实施,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上的监督、宣传等左右。
参考文献
[1]綦丽莉、浅论环境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1(7)、
环境监测法规篇2
关键词:质量管理;技术能力;人员物质;经费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6-0136-2
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保障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为保证环境监测质量而实施的各种管理行为的总和。环境监测活动包括水、气、声、土壤和生态监测等领域,涉及方案设计、点位布设、采样、现场测试、样品运输、药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处理、数据审核、综合分析和评价等所有监测环节。环境监测管理包括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资源保障等多方面内容。
1、1 技术保障
为保证监测活动的规范性和监测结果的可比性,各领域的监测活动都建立了相应的技术体系,规定了各种监测行为的技术要求。到目前,以颁布了20余项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包括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海水、生物、噪声、土壤和固体废物等环境因素在内的近500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对环境监测活动进行质量控制是监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标准不仅是开展各项监测活动的依据,也为实施监测质量控制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和保障。采样点位或断面的设定原则、监测环境和工作条件的需求、监测行为的操作技术要求,监测仪器调试的技术指标要求、质量控制手段的选取、质量控制频次的要求、质量控制结果的评价指标合格性判断依据、实验室用水及化学试剂的基本要求等等,所有的质量控制行为都是以监测技术要求为基本依据的,所以完善的监测技术体系是监测质量管理的强大精神支撑,是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保障。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监测手段和技术也不断进步,对现有方法进行及时论证。清理和修订,尽快填补有机污染监测、在线监测、自动监测、应急监测和快速监测等领域监测方法的空白,加大标准方法的前期可研投入和支持力度,加快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研究和转化,开展与监测方法相配套的质控技术研究,建立质量控制指标体系等,都成为推进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1、2 能力保障
监测能力是实施环境监测并保证监测质量的基础条件之一。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的重视,各种渠道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入不断增加,仪器设备水平得到了较大的加强,大型监测仪器设备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得到了更普及的应用,不仅提高了监测效率,而且为保证监测质量提供了必要条件。但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环境监测能力远不能满足监测任务的要求,存在仪器设备陈旧老化、数量不足,辅助设施配备不足,手工监测比例大等现象。
近年来,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监督性监测、验收监测、专项监测、监测和应急监测等各方面的监测任务越来越多,监测项目不断增加,监测领域不断扩展,环境监测站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压力。要适应当前监测任务需要和技术发展水平的监测能力建设,具备必要的监测能力,不仅是完成日益繁重的监测任务的需要,更是适应新的监测形势的需要,也是保证监测质量的前提。
1、3 人员保障
环境监测人员是监测工作的主体,是保证监测质量的重要因素。持证上岗考核、技术培训和技术练兵活动,为及时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提升质量管理意识等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在监测任务增加、监测领域扩展、监测项目增多、监测人员数量有限的情况下,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监测业务需求,监测人员不仅工作强度增加,而且要求他们学习理论知识,增加实践经验和提高技术水平。但从我市监测技术人员现状看,技术力量良莠不齐,技术人员培训、学习和交流的机会较少,致使技术人员基础理论、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距离监测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上重视不够,没能选择懂技术、懂管理、有工作经验、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并具有一定威望的人员安排负责此项工作。在加强监测能力建设的同时,要重视监测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注重人才引进和再教育机制改革。采取立足现实和长远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养和教育,实行多条腿走路的方法,为监测工作乃至质量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保障力量。
1、4 物质保障
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需要相关基础作保证。目前,环境监测系统依赖的基准体系主要是国家基准,部分没有国家基准的使用外国基准,主要用于仪器检定、校准和分析测试。专门用于量值溯源和传递的基础配备较弱,相对工作主要依靠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环保部标准样品研究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强检仪器有相关资质的计量检定部门实施检定,非强检仪器可由使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计量单位实施校准。我国多数环境监测机构对非强检仪器不进行自校准,一是因为不具备校准条件,二是为了减少说清自校准能力和结果审核的麻烦。针对当前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为了加强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建立完整、统一的基准体系十分必要。环境标准样品作为量值传递的载体,是质量控制的重要物资保障,在分析测试、质量考核、持证上岗考核、仪器校准、方法验证和技术仲裁等多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环境标准物资的力度明显不足,存在物资单一、基体简单、种类少、批号少和浓度变化少等问题。加大标准样品的研究力度,制定繁重规划,解决监测工作中的困难,满足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已势在必行。
1、5 经费保障机制
近几年,国家及地方政府加大对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入,各级监测站仪器设备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监测工作的资金支持也在逐步增加。但是,在环境监测运行经费增加有限的情况下,与日俱增的监测仪器检定和校准价格,较为昂贵的标准样品价格,较高的仪器运转费用等成为经费支出上的难点,有些监测站甚至存在有仪器开不起的情况。因此,少买或不买标准样品、少做或不做质量控制、延长仪器检定或校准周期等都可能减少经费开支的措施,长期如此,势必会影响监测质量。充足的资金保障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国家及地方应继续加大投入,并将其纳入固定年度计划,并专项使用。
2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度和办法
根据环境形势发展的需要,2006年和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分别颁布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制度和办法的,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推进和各项创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规依据。其主要内容有:
(1)强调了环境监测的法律属性。意识重申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室政府行为;二是规定了环境监测成果的法律效力;三是强调了环境监测活动受法律保护。
(2)明确质量管理和持证上岗考核的职责。正式提出了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管理的理念,重申了环境监测站要按建设标准规定达到相应的监测能力,对环境监测人员培训、考核、上岗作出规定,强调了环境主管部门及环境监测站在质量管理和持证上岗方面的责任;明确了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证和质量管理人员及其具体职责。
(3)较为详尽地概述了质量管理的工作范围和重点方面,强调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测的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的质量要求;对监测方法、评价标准的选择也提出了规范要求;提出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4)强调了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金额规范化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发挥质量管理体系的作用。要求一切质量管理活动均应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下进行,并按相关要求开展“量值溯源”、“量值传递”、“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
(5)明确了持证上岗工作分级管理、考核范围、岗前技术培训、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
(6)强调了经费保证问题,提出了惩罚规定。
3 小结
环境监测法规篇3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环境监测机构各类监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三)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部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环境监测法规篇4
关键词:环境监测 制度 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当前形势下,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最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就是环境的问题,这个问题受到了全世界的共同的关注,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对环境的监测是我们警醒环境保护和对环境执法的很重要的依据,我们想要保护环境,那么就需要对环境进行检测,换言之,环境监测就是我们保护环境的最直接的方式之一。如果我们不对环境进行检测,那么对于环境保护的和环境管理的工作就是没有条理的,就是不清晰的,可以很明确的说,如果没有提前的环境监测,那么下面的一切工作都是寸步难行的。因此,环境监测在环境的保护中式不可缺少的一步。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对于保护环境的意识还不够强烈,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知识性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在环境监测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一、环境监测工作的当前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对于环境监测的工作还不是很成熟,但已经初步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就拿现在说吧,我国已经在一定的范围内建立了以常规监测、自动监测为主要的监测技术的监测系统,还拥有2300多个的环境监测站以及将近50万人的环境监测的大队伍,但是因为还不成熟,所以依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
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颁布了不少,但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是专门规定环境监测方面的,现在唯一执行的关于环境监测的法律就是国家环保局颁布的《环境监测管理方法》,但是这部管理法的内容太概括,没有具体的管理事项,这部法律是在2007年9月1日实施的,这部法律对当前的环境形势已经没有太大的实用性了,它已经跟不上环境监测的发展了。因为只有这一部关于环境监测的法律,现在来说还没有太大的意义了,所以在当前没有一部相对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环境监测的工作,使得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很不明确,使得环境监测的工作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来作为保障,这样就造成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钻了不少法律不完善的空子。
2、我国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可操作的环境监测的标准和方法
现在,我国建立了不少的关于环境监测的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工作单位,例如,除了国家的检测局外,还有农业部、水利部、科技部、环保局等以及一些地方的相关的管理部门都已经对环境监测的工作作为重点之中的重点,这些部门都进行着各种各样的关于环境监测的调查以及研究一个合理的方案,环境监测的工作现在处于一个多管理,无法律,多部门的不同的管理规范之中,最终导致了国家检测局得到的关于环境监测的数据也不统一。
3、环境监测的硬件的设备不够先进、活动的经费不充足
环境监测工作的进行是要依靠先进的环境监测的仪器,如果没有先进的仪器和先进的设备的投入使用,那么就不能够顺利的进行环境监测的工作,使得上级分配的任务一直无法进行,处于原地踏步的状态,即使我们有先进的技术人才,也没有办法顺利的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上面说到的我国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烈,环境监测的技术还不成熟,所以,我国境内普遍存在环境监测的设备不充足,技术人员的技术不够先进等问题,对于环境监测的设备的造价是非常高的,环境监测的工作本来就经费不充足,所以造成一些老化的设备没有资金改善,先进的设备没有资金购买的状态,这就影响了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我国环境的发展。
4、关于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监测数据的不真实、没有纪律性
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环境监测的机构主要是政府部门,所以对于环境监测的监测的结果有很浓重的行政色彩,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为了地方的政绩而谎报环境监测的数据和环境监测的结果,这样就直接影响了环境监测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二、对于这些问题相关的应对策略
1、我国应该加强立法,提高环境监测的重要地位
环境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所以我们应该从实质上解决,首先我们应该尽快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严格的要求。我们还应该高度的重视环境监测工作,在大的前提下,颁布一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依据的关于环境监测的专门的法律,完善环境监测工作制度的建设,让环境监测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都有法可依,法律人员都有法可执。
2、快速制定相对统一的,完善的可操作的环境监测的标准和方式
我国的相关的对环境监测的部门应该积极的参考国际的统一标准,加快制定统一的环境监测的标准,这样才能更好的规范我国的环境监测的工作,提高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的可执行性。现在,我国还在使用旧的标准,没有和国际达到一个统一,这样就影响了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先进性,不得达到与世界接轨。
3、大量的投入资金,重点放在环境监测的建设上
各个地方的环境监测站是监测工作最实质的地方,这里所得到的环境监测的数据是最真实的、可靠的。所以对于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是必须走的一步。所以我们应该加大资金的投入,这样就需要得到各个部门的认可和支持,然后我们还要换取先进的思想,在思想上做调整,多方面的引进资金来强化环境监测的各个方面。还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引进市场体制,增强对环境监测的积极性。
4、建立一个严格的监督管理部门
在没有一个好的监督管理部门,我们不敢相信得到的关于环境监测的数据的真实性,所以我们要建立一个严格的监督管理部门,实时的管理好环境监测站所得出的第一手的监测数据,这样才能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环保政策。
环境监测法规篇5
[关键词] 环境监理 环境监测 行政执法 职责
我国环境监理工作从1991年起步。环境监理是受当地环保局委托依法对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执法机构,环境监理在环境监督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就环境监理在现场执法中正确履行环境监测职责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1 环境监测的法定地位
环境监测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进行定性、定量测定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它有害人体健康的环境变化,分析其影响过程与程度的科学活动。环境监测的本质是环境质量数据的测取、解释和运用。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了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和综合分析评价等技术以及对监测活动的一系列科学管理。
环境监测是政府行为。应用监测技术手段对一切违反环境法律、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技术监督,它是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举证”的过程。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环境执法服务。
环境监测站是履行环境技术监督职能,是环境执法中法定“举证”的资格单位,也是法定的环境技术仲裁机构、技术鉴定机构。为此,环境监测站要对所监测的数据及鉴定结果负法律责任。环保局下达所属监测站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是带有强制性的,其监测数据是证明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及环境执法的重要法定依据之一。建设项目“三同时”及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必须由法定的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环境管理必须依靠环境监测,而环境监测必须为环境管理服务和为改善环境质量服务,这是环境监测的基本方针。
环境监理站依法征收排污费数额,其主要依据是监测站对排污单位所排放污染物的实测数据。它是排污单位所排放污染物状况的证据。
在查处环境污染事故中,省辖市以上环保局所属监测站是该行政区域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法定技术仲裁机构,环境监测站所出具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是作为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责任的技术依据。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环境监测站所出具的数据和资料是以间接证据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并对其证据负法律责任。
在环保局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监测时,应组织监测机构或经环保局确认的其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由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结果报告经环保局审查属实后,可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2 环境监理的职责
近年来,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行业范围日益广泛,技术内容越来越复杂,单靠过去那种环境监察队伍人力有限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管抽查,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环境管理现状。因此,有必要强制性推行实施环境保护监理制度,通过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保护及“三同时”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理,以进一步强化“三同时”制度。实施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后,通过环境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监理工作,控制施工阶段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使环境管理工作融入到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变事后管理为过程管理,弥补项目在环保审批和竣工验收之间的薄弱环节,才能确保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在执行中不走样,在落实中不走空。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是环境监理的首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应按规定要求完成。
环境监理作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目的是将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中,确保建设周期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物排放和生态保护,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国家《标准化法》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环境监理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国家建设项目标准规范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还有国家监理标准规范,如《建设项目监理规定》等。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中,执行国家环境标准规范,实质是授予了环境监理国家法律意义上的“检查权”、“建议权”,而执行国家建设监理工作的标准规范,是授予环境监理具有国家法律意义的“直接强制执行权”。这样环境监理就有了真正意义的“检查权”、“建议权”、“强制执行权”,使环境监理工作手段合法而有实效。
所以,环境监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国家标准规范是一把准确度良好的“标尺”,同时也是做好环境监理工作的基础和确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效到位的有力保证措施。
环境监理人员不但要熟悉环境监理技术管理专业知识,更要熟悉建设项目与监理执法的法律知识,在日常的监理执法过程中,认真行使监理权,做到监理行为不违法。
环境监理在履行职责时,要成为科学性、规范化的执行者。环境监理的科学性由建设项目和环境监理要达到的目的决定。面对建设项目工程日趋庞大,环境日益复杂,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涌现,参加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污染影响风险日渐增加的情况下,只有采取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去履行职责,用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方能开展创造性的工作。
各级环境监理站是受环保局的委托依法行使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取证,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环境监理站属环境执法机构。
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是为环境执法提供科学的“举证”,它在环境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处罚中作为证据。
由于环境监理站与当地“110”或政府公开电话联网,为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环境监测站应与环境监理站联合值班,分工负责共同查处环境违规行为。
3 加大环境监理的现场采样
环境监测站在对污染源例行监督监测时,有时要连续采集多家单位的样品,大批样品要及时分析,其重点往往放在室内监测分析。环境监理人员对所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及排污单位的生产状况要比监测人员了解更为详细。监理站应发挥其优势,到现场监理时要改变一支笔、一张纸的现象,不仅要将现场情况记录在案,而且要行使环境监测的职责,携带采样器具,发现异常排污情况及时采样取证,送环境监测站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环境监理现场工作量的同时能及时发现排污单位各种违法行为,以排污监测数据为依据,以环境法规为准绳进行处罚,这有利于对排污单位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理,有利于排污费的“依法、全面、足额、按时”征收,有利于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4 环境监理要依靠环境监测
各级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理站是环境保护局的左右膀,环境监理站在环境执法中要依靠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支持,环境监测站要积极为环境监理在执法过程中提供证据。环境监理站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时必须由环境监测站提供“环境监测报告”作为证据的范围: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
5 坚持服务与监督职能的统一
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项目监理法律法规,赋予了环境监理的两大职能:“服务”与“监督”,即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理单位,代表建设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施工期内,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对施工、设计、设备材料各方,实行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行为,落实建设项目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体现了“委托”与“被委托”的服务关系。同时,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又有了履行监督建设项目单位及施工方,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措施的职能。环境监理具有服务性职能,实质是一种针对单一服务对象的环境管理服务,工作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检查落实建设项目单位在计划期间内,将建设项目和环保设施同时建成,同时使用,体现建设项目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环境监理的服务性体现在:环境监理单位必须尊重建设项目单位的企业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权、整体管理权、整体协调权、整体监督奖惩权。环境监理在建设项目整个施工期间,是利用自身的环保专业知识、经验、信息、技能和必要的验证、检测手段,为企业解决环境保护技术问题。环境监理单位还可以通过帮助企业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运行台账、操作规程等,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水平,为建设项目提供管理。
环境监理履行“监督”职能,是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规规定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的委托环境监理合同授权而行使的,其作用是建立一种建设项目企业环境保护自我内在的约束机制,贯穿建设项目全过程,有效地规范项目建设参与各方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环境监理的“监督”职能既是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建设期内“政府监管”的“间接体现”,又是建设项目单位所在地环境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范与要求的完全落实行为。
参考文献:
环境监测法规篇6
关键词:环境保护 环境监察与监测 协调发展
在新的时期下,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环境监察、监测贯穿于环境保护的始终,具有较强的监督功能,只有认识到环境监察、监测的重要性,切实做好环境保护,才能真正体现环境监察与监测的重要意义。各级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是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监管的先锋队,其能力的强弱和职能协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区域环境质量的优劣、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关系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环境监察是以环境监测为基础,利用环境监测的科学资源,充分发挥监测工作的优势,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从而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发展。
一、新形势下的环境监察与监测
环境监察是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依法对辖区内排污者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并参与处理。承办有关与职能相对应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答复工作。对辖区内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巡查监督,确保环境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
环境监测是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监督职能中的主要技防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及有关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分析发展趋势;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国家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开展监督监测,及时编报重点污染源监测报告,为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提供依据;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项目环境工程竣工验收监测;承担本辖内污染事故调查和污染纠纷仲裁监测;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验证性评价;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环境质量状况;编制环境监测年鉴,参与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有关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
二、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的相互作用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都是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从事环境行政行为。它们之间互相依存、互相制约。
环境监测为环境监察提供反映环境状况的的有效信息,同时又是衡量环境监察效果的标准,环境监察依赖于环境监测的技术支持,同时又是衡量环境监测数据价值的重要标志。环境监测的具体监测行为服务于环境监察工作,环境监察的具体行为依赖于环境监测。而且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环境监察行为的成败。
环境监察部门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具有政策性强的特点;而环境监测部门则是科技事业单位,具有技术性强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环境监察是从监督管理的角度直接对公众的环境行为进行干预和制约,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而环境监测则是从服务的角度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是一种科学技术活动。在工作人员的资质要求上,环境监察人员主要侧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掌握;而环境监测人员则侧重有关专业科学技术和技能的运用。
因此,离开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将无的放矢而成为形式;另一方面,环境监察对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环境监测发展的强大动力。这种互相依存、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运作秩序,推动工作协调有序发展。
三、建立科学的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联动机制
从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看,虽然可以满足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单方面的工作需要,但在立法时没有根据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的相互关系统筹考虑其整体效能,导致两个机构在具体工作中配合不够,往往形成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才能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增强联系,增加工作透明度,共同协商和讨论工作计划。这样,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才能协调有序地进行,才能出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与执法的新局面。
1、建立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的信息通报制度
如环境监察向环境监测部门提交排污申报核定季度(年度)报表,环境监察基础数据汇总报告,排污费征收季度(年度)报表等。而环境监测部门则向环境监察部门提交环境监测报表,环境质量通报,工业污染源动态通报,环境质量报告,环境年鉴等。
2、建立常规性和应急性监测工作程序
对于常规性监察工作,环境监察部门可根据辖区环境的基本情况,形成年度监测计划,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例行监测,环境监测部门则应按计划要求及时呈报工作结果;环境监察部门遇有环境应急事件急需监测时,可向环境监测部门提交应急监测单,环境监测部门则要毫无条件地安排监测,并提供有效数据。
3、建立互动工作机制
环境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环境监测课题及特种目地的监测任务,与环境监测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反映环境质量状况的各种监测指标;环境监测部门则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环境监察现场,从环境监察的角度了解和掌握区域环境状况和规律,以使环境监测工作更加有的放矢。
4、建立“自助餐”式监测模式
环境监察部门可配备简易的现场监测设备,并委托有培训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或有关院校对环境监察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实施现场即时监测,如噪声级测量,烟尘黑度测试,常规水质化验等。监测数据经监测部门审核把关后,可作为环境监察依据。
四、建立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工作协调发展的新模式
进一步促进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的协调发展,环境监察工作要以环境监测工作为基础,在深入研究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的内部与外部工作规律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好环境监测的科学资源,发挥监测工作技术优势,及时地把握环境监测工作的新特点、新动态、新技术,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使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形成合力并不断互动推进。
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协调发展的需要出发,坚持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管理服务的方向,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保护最基础的工作之一,是开展环境监察管理工作的支撑。环境监察工作应以依法、高效、及时为目标,实现依法行政。环境监测工作要以说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其变化规律为目标,努力提升环境监测的现代化水平,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有序地开展,凸显环境保护工作生机和活力,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罗祥熙,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研究[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2)
环境监测法规篇7
关键词: 环境损害赔偿 强制监测 举证能力 监测体制 司法能动
在我国,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种环境问题日益涌现,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大量发生,收集证据成为处理环境纠纷尤其是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纠纷的关键。而环境问题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1]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也相应地具有复杂的技术特征,一般当事人很难通过自身力量收集到这样的科学证据,往往需要借助于专业的监测(鉴定)机构加以完成。如何从专业监测机构及时得到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以支持其主张,成为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对当事人具有胜负决定意义的问题。在此背景下,环境监测机构强制监测义务的立法规定得以产生。
一、有关强制监测义务的立法规定及其理由
环境监测,是指人们对影响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视性测定的活动。[2]在环境问题的个案处理和司法程序中,环境监测可以理解为对有关证据、因果关系等事项的鉴定行为。
所谓强制监测义务,是指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中,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即接受纠纷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如实提供相关监测数据。强制监测义务首次规定于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以后,已经相继在其他一些立法和文件中得到规定和体现。
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87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该条款的含义是:(1)环境监测机构强制监测义务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具体范围包括两类纠纷:一是关于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大小的纠纷;二是关于赔偿金额的纠纷。(2)监测义务的具体内容为:接受委托,如实提供监测数据。(3)权利主体即前述纠纷中的当事人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包括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89条也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2009年《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第24点指出: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该意见是环境保护部的政策性文件。虽然它不是法律法规,但它对之前相关立法规定作了基本总结。在适用范围上,它从“固体废物污染”和“水污染”扩展到一般的“环境污染”,从而扩大了环境监测机构强制监测义务的应用范围。
规定环境监测机构的强制监测义务,一方面是因为环境监测本身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一,它是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任何环境决策都离不开环境监测基础数据的支持,每一项环境管理措施的优劣成败都要依靠环境监测来验证。[3]环境监测不仅是政府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开展自身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其二,它是加强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我国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而建立的各项环境执法制度和措施(如环境标准、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环境信息公开等),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如超标、超总量、超范围排污、违规监测、污染事故等),都涉及到技术上的指标、质和量等问题。这些都离不开环境监测提供的技术支持。其三,它是处理环境纠纷的重要保障。环境污染具有广泛性、深刻性、多元性与继续性等特性,导致赔偿范围诊断不易或是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等缺失。[4]因此,作为专门鉴定的环境监测就非常必要。环境监测通过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和污染纠纷的仲裁监测,可以确定环境是否受污染、污染程度如何、受何种污染物污染等,这就为正确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提供了技术依据。[5]
另一方面,环境监测机构比其他机构更适合作为强制监测义务的主体。首先,从当事人角度来看,受害人举证能力有限,或者双方容易对监测数据产生争议,从而无法形成权威统一的数据。目前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在诉讼中最困难的问题就是证据收集。污染监测的数据基本都掌握在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和排污者手中。让污染受害人去收集有关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受害人没有任何监测手段,即使监测,由于没有资格认定,其监测结果也不可能被法院接受。[6]其次,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法院作为是非曲直的裁判机构,不擅长科学技术问题的判断。各级法院作为纠纷裁决机关,对那些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监测数据,要求其作出精确的论断,无异于让法院进行无穷尽的科学审判,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7]因此,法院也不适合调查收集和判断环境监测数据。最后,从环保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角度看,它有法定监测的职责并拥有技术优势,但是,环保部门往往不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监测后不给监测结果。[8]我国台湾地区亦有类似情形,因事涉高度争议,鉴定单位或机构欠缺进行鉴定的意愿。[9]
从实务部门的一些反馈来看,[10]强制监测义务规定的出台,对克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的举证难题,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
环境监测法规篇8
论文摘要: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是整个环境管理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之间的关系,对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本文阐述了新形势下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之间的关系,重点介绍了环境监测对环境监理工作的促进作用,对推动整个环境保护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迈进具有积极意义。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污染负荷日趋加重,环保压力不断增加。因此,在现有条件下要完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任务,必须要加强环保执法力度,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理与环境监测体制。目前,我国工程环境监理工作还没有完善的行业规范和具体的技术要求,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将会越来越受到国家、企业的重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是整个环境管理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整个环境保护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迈进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之间的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的工作关系,对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1]。
二、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监督职能中的技术监督工作,是指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的过程。其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可靠、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污染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环境规划、污染防治、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科学高效的服务。
环境监理是指环境保护监督职能中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是环境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与处理的总称。其核心工作就是日常现场监督执法,是执行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的环境监督执行系统。环境监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2]。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是服务与依靠的关系。环境监测是环境监理工作的基础,是执行环境法规、标准和排污收费制度的技术措施。环境监理只有在这种技术支持的基础上,才能使其工作走上科学化、定量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环境监测促进环境监理的顺利进行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理是环境保护管理系统工程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推动。因此,环境监测部门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污染源监测,使例行型监测向监督监测型转变,以进一步提高整体监测水平,为环境监理部门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数据。环境监理在技术上必须依靠环境监测,在履行职能时必须以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3]。
1、环境监测为环境监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既为环境监理提供有效的反映环境状况的信息,同时又是衡量监理行为和监理效果的手段。环境监测数据反映了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是环境污染预测的基础,是实施总量控制、排污收费、污染设施运行等管理措施必不可少的手段。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环境监理行为的成功与否。
随着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监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这就需要具有准确性、精确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的监测数据。离开了环境监测去执法,环境监理就失去了目标和执法的基本手段,也就脱离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就不能正确地判定企事业单位环保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同样,环境监测人员如没有认识到环境监测是环境监理的耳目和手段,没有将环境监测的数据用于检验环保法规的执行效果,支持环境监理开展工作,为环境质量管理与评价提供依据,那么环境监测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价值。
2、环境监测对环境监理工作的技术支持作用
基层环境监测工作对环境监理执法工作的技术支持和促进作用尤为突出。环境监理属于环境管理体制中的监督执行系统,其职能是现场监督执法;环境监测属环境管理体制中的支持保证系统,其职能是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为环境监理提供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等等技术类工作。环境监测对环境监理工作的技术支持作用的具体体现为:环境监测对基层征收排污费工作的技术支持和促进作用;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的技术支持和促进作用;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持和促进作用;以及对调解污染纠纷的技术支持作用。
3、环境监测为环境监理中的监督检查提供指导
环境监理中的监督检查是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理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判定排污单位的环保设施是否在正常运转、排放浓度有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处理效果能否达到设计要求,只能对污染源及其排放口进行采样分析,由监测站及时、准确地提出监测报告,以此作为监理部门对排污单位是否要做出限期改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的依据。
监理部门在检查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情况的过程中,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排污申报内容进行技术检查,为污染物总量分配方案和制定排污许可证允许排污量提供科学依据,对排污单位执行许可证情况按规定进行监督、抽测,定期报告结果。
4、环境监测为排污收费提供依据
排污收费工作是环境监理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是加强环境管理既有效,又是最基本的经济杠杆手段,而征收排污费的基础是了解和掌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的一些定量化的数据,这些数据来自于两种方法,一种是在监测力量所不及的情况下,通过物料衡算等方法获得,另一种更为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环境监测获得。排污收费监测也是环境监测的一项主要任务,通过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进行定期定量的监督、检查、采样分析等监测活动,得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时空分布状况基础实测资料,为监理部门征收排污费提供法律上、行政上必要的科学依据[4]。
四、总结
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都是环境保护整体工作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一不可,环境监理要依靠环境监测,环境监测要为环境监理服务,促进环境监测监理的协调发展。在深入研究监测、监理工作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及时把握监测、监理工作发展的新 特点,随时调整工作思路和促进其发展的举措,环境监测站要把为监理服务看成是监测的基本方向和任务,并在环境监理中发挥重要的技术支持和监督作用。环境监理部门也要把环境监测看成是实现科学化、定量化、法制化管理的基本保证。只有这样,环境监测、环境监理工作才能协调而有序地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庞永师、建设工程监理[M]、广东科技出版社,2004、
[2]朱若华,强红,王玉贤、环境分析与监测课程体系的构建与实践[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