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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法律性质(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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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法律性质篇1

一、目前“基础”课中对于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法制教育的基本目标和教育思想有偏向

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高校法制教育主要是法律知识教育,而知识教育属于智育范畴。因此,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是智育。在这种教育思想指导下,一些高校的法制教育,重知识轻观念,片面追求传授法律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在课堂上搞“满堂灌”,争分夺秒地讲解法律条文,力求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对实用性法律知识的需求。但由于学时太少而内容太多,新的法律又在不断涌现,法律知识呈现“爆炸”态势。因此,在几十个学时内向学生传授的法律知识,无论其深度还是广度,都十分有限,难免挂一漏万,失之肤浅。

(二) 教学方法和手段过于单一

当前“基础”课中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局限于课堂教学,由于课时少,教学内容较多,所以很多高校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都片面追求传授法律知识的容量,仅是法律知识的讲授,辅之以适当的课堂讨论和案例,而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限的课堂教学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造成了大学生整体法律认识水平不高的状况,甚至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在与社会接触中出现许多法律盲点,这种单一的教学手段说明目前我国大学法律教育仍处在普法教育的层面上,难以达到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阻碍了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目标的实现。

(三) 教育主体认识上存在局限性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教育主体在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在学生政治教育中地位的不明确,教育主体在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方面认识比较模糊,不清楚应该怎样系统地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更谈不上建立法律素质教育体系并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其次,法律素质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高等院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懂得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教育主体关于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指导思想的不统一以及自身法律素质的差异,极大地影响法律素质教育活动的开展。

二、在“基础”课中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对策

(一)在教育定位上将“基础”课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提升为法律素质教育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大学生法制教育已经取得可喜的成绩。然而,在一些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却长期徘徊在法律知识或单纯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层面上。这种情况显然不适应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新形势;也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大学生法律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所以,高校“基础”课教育工作者要转变理念,开拓进取,给教学工作一个准确的定位。

(二)在教育思想上将“基础”课中大学生法制教育由智育观转变为德育观

高校法制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而是全面的法律素质教育,重点是法律观念的引导,属于德育范畴。因此,我们在“基础”课的法制教育实际工作中,应当坚持法制教育的德育性质,将高校法制教育由法律知识教育转变为法律素质教育,为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提供重要前提。

(三)在“基础”课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上将统筹兼顾

在教学实践中,教师要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要局限于教材,要注意精、少、宽、新的有机结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具体操作上,可采用专题讲授的形式,对不同章节的内容进行优化整合。每一个专题讲两个课时,分六个专题把相关法律知识讲完。此外,将教材内容与学生所学专业相结合,在学习过法律基础知识之后,选择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重点讲解,比如,以商科为专业的学生,可以重点讲解经济法方面的法律知识等等,这样,既丰富了教学内容,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趣,还增强了学生学习和应用法律知识的意识。

高校的法律性质篇2

一、(略)(一)(略)

(二)就业法律教育是确保大学生就业质量的有力手段

随着近些年大学生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就业工作已成为各个高校的重要工作。大学生的就业质量成为衡量高校教育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我们知道,大学生的就业质量不能仅仅体现在一次性就业率上,它不仅取决于大学生毕业走出校门时能否找到一份工作,更取决于其求职手段和过程是否合法、工作岗位和内容是否是法律所允许的,即其所从事的工作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非法工作,即使工薪再高,也必然会为社会所唾弃,最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自然,这样的谋职就业,定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其质量如何就无需费墨评说了。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旨在使大学生懂法、守法,其求职就业和未来的职业发展均合乎法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就业法律素质高的大学生在求职择业时不仅法律意识强,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能够依法择业、就业,这为其将来的职业生涯顺利、稳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进而可以终身受益。因此,开展就业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是确保大学生就业质量的有力手段,是保障高校就业成效的有力措施。

(三)就业法律教育是促进高校教学科学化的重要措施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主要手段。要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必然要有科学化、高水平的教学。科学化、高水平的教学不仅包括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也包括切实有效的教学实践。在现代法治社会,科学化的高校教学必然符合了法制化社会的要求,也应该培养出法律素质高的大学生。大学生求职就业时所表现出的法律素质如何,自然也就能够反映出高校的相关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的科学化程度。然而,就现实而言,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重视仍然不够,对其法律素质培养的实践与探索仍显不足。高校教学中还没有设计一套旨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管理制度和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法律教育课程在高校教学中占的比例很少,非法律专业只有大学一年级《法律基础》一门必修课程,且与《思想道德修养》并行开设,课时有限。大学生对《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难免导致就业应聘时出现法律盲点,如缺乏合同意识;对权利侵害现象缺乏明辨力;不知如何维权;违约、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等等,如此,我们不能不说,高校教学科学化不足难辞其咎。高等教育的最终目的没有实现。所以,促进高校教学科学化,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

二、高校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现状

开展素质教育,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是任何阶段的教育都应该追求的目标。毋庸置疑,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是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今就业形势下,培养学生的就业素质和能力成为了各高校的一项主要工作,其中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不可忽视。然而,总体上,我国高校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还十分薄弱,亟待加强,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开展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尚显不够,没有对高校提出相关的指导意见和要求。从高校管理层面讲,多数高校的管理层尚没有认识到对大学生开展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没有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把该项工作纳入到学校教育工作发展规划之中,更没有把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作为一项专门工作来抓,自然也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考评机制和实现体制予以保障。所以在整个高校教育发展中,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从一般教师层面看,专业课程教师多关注各自领域的专业知识传授,而很少关注或不关注学生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从学生层面看,似乎已经习惯了被学校和老师引导,很多时候处于被动状态,对其就业时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几乎没有认知,处于无意识或弱意识状态,不知道应该怎样获取相关信息、怎样培养自己相应的能力。

(二)尚未建立起一套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课程体系。课程教学是高校的重要任务之一。完善的课程体系是高校提升学生素质的有效手段。要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自然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就目前状况看,一方面,高校尚未把提升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相关课程列入学校的课程建设规划,在高校教学中还没有设计出一套旨在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课程体系。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现有的法律教育课程在高校教学中所占的比例极少,课时有限。而与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有关的课程则几乎是空白,因此,大学生对与就业有关的法律缺乏系统的了解,亦难怪很多大学生对《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就业应聘时的违约、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甚至违法行为发生时很多学生竟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在企业出现违法招聘行为时也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不知道如何维权。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教育应尽早提上高校课程设置的议事日程。

(三)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方法欠缺,难以收到实效。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不是一日之功,不会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长期积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多种方法并用,唯此,才能真正获得实效。目前,不仅高校的课程设置无法满足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需求,而且,已有的很少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活动,也是形式单一、方法缺乏有效性,难以收到实效。笔者曾询问过多家高校的就业指导负责人,他们要么说不曾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要么就是只偶尔开展过相关的讲座,其他活动很少开展。如此状况不能不令人担忧。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方法的探讨需引起高度重视,因为这直接关系着教育的效果如何。

(四)缺乏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教育教学队伍。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工作,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教育教学队伍是必不可少的。目前,由于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尚没有引起各高校的关注,显然,专业化的教育教学队伍尚未建立,现有的就业工作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很少具有法律专业背景,非法律专业的各科专业课程的教师(法律专业除外)在教学实践中则多传授其专业知识,而对法律知识知之不多,难以或无法承担对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和指导工作。法律专业的教师则多对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开设相关课程,而很少对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开展法律教育。即使有的法律专业教师开设公共校选课,由于课时、人数和其他因素的限制,学生的受益面也很小。可见,一支专门的、专业化的教育教学队伍亟需建立起来。

三、加大改革力度,推进高校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工作

(一)要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认识和理解。万事成功皆始于认识和理解。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亦如此。一方面,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高校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其纳入日常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并对高校相关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另一方面,高校则要提高认识,要把法律的学习视为大学生择业、就业的切身需要之一,应向学生广泛宣传国家制定、颁布的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制度,把毕业生就业纳入法制轨道,使大学毕业生依法就业。要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作用,为学生提供指导、答疑解惑。要明确就业法律教育在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列入学校发展规划,纳入日常的教学管理,并设计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规范予以保障。专业课教师要强化自身的法律观念和意识,身体力行,在教学实践中不仅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塑造学生,而且以自己高尚的法律精神感染学生。此亦法治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同时,大学生自己也要加强对就业法律教育的认知和理解,强化自主学习,主动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法律运用能力。

(二)构建较完善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教育,着眼于提升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和依法行事的能力,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既是高校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科学化的探索过程,也是大学生法律素质和能力逐渐形成、提升的过程,是一个延续不断的过程,应该贯穿整个大学教育阶段。结合我国目前高校教育的现状,构建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可考虑根据大学生认知和思维发展的特点按照年级设置专门的法律课程。如对刚刚跨入大学校门的一年级新生,不是引导他们如何找工作、签合同,如何维权,而是进行成才教育、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可在已经开设的《法律基础》、《职业生涯规划》必修课的基础上,增加《职业生涯成功与法律》、《劳动法》、《合同法》等基础类课程,让学生知晓遵纪守法对于人生成功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懂得自己作为一个合格公民、一个优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应该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需要培养的能力,帮助他们认识自我现实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异,了解当前学习活动与实现个人未来职业目标的关系,既使其懂得要为后面各个年级的学习做好准备,又激发了其更浓的学习兴趣。对大二和大三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可设置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课程。亦可分专业进行相关法律教育,如信息工程专业可普及《保密法》、会计专业可开设《会计法》、《审计法》,师范专业可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1]公共管理类专业可普及《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等等,使学生掌握更为具体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内容,增强法律应用能力。对大四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更多的则是较为具体的法律应用教育和实战训练,为学生求职签约、入职工作做准备,如涉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职业介绍规定》等等。基础性、专业性课程和专门性法律课程的结合构成了多层次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

高校的法律性质篇3

1农业类高校法治化建设的内涵

1、1依法治校的理论依据

关于依法治校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特别权力说,另一种是法律保留说。特别权力说认为,公权力分为特别权力和一般权力。特别权力主要是农业类高校等自治组织和群体实行自治的管理权力,该权力不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一般由自治组织自行实施;一般权力主要是农业类高校等高度自治组织之外的其他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诸如此类的权力要受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由国家法律进行调整。目前,由于农业类高校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在管理上也出现了较大的问题,如高校常年以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学生,就涉嫌违反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学生有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开除学生学籍[1]。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五十四条之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但是,近年来却屡屡爆出高校开除或取消大学生学籍的情形。例如,湖北籍学生小阳隐瞒糖尿病史报考山东中医药大学,入学后小阳被查出患糖尿病,被山东中医药大学取消入学资格。因此,要求高校也接受法律调整的呼声日渐高涨,法律保留说就是其中的一种声音。法律保留说认为,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诸如受教育权、学位的授予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也应当接受国家法律的调整,并由司法机关予以审查,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该学说近年来逐渐受到高校、教育界和司法界的重视。例如,每年出现了大量的农业类高校大学生诉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案例[2]。司法机关通过审查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依据国家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的规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司法机关的参与成为“法律保留说”最好的例证。

1、2农业类高校法治化建设的内涵

在我国高校法治化建设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依法治校的现实体现。关于高校法治化建设的概念,虽然在相关学者之间具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但是总体来讲,它应该具有以下几个要素:第一,高校法治化建设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特别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的实施条例、教育部的规章等;第二,高校的法治化需要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的实施条例、教育部的规章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导下建立完善的农业类高校规章制度体系;第三,高校法治化建设的目的或者说最终目标是限制和正确运用农业类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力,从而真正实现管理行为的规范、有序和有效。因此,笔者认为高校法治化建设具体是指高校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建立一系列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并以此为依据限制和正确运用管理权力的过程。高校法治化建设可以有效的规范高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从而保持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使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迈入有法可依的法治轨道。具体来讲,高校法治化建设应当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2、1高校的法治化建设应当体现法的精神

高校的法治化建设首先是进行制度的法治化建设。在当今人类社会,只有建立起一种以崇尚文明为基础的制度,才能真正地促进人类幸福与自由。为什么说制度建设如此重要,或者说制度建设为什么比其他建设更为重要呢?欧美国家的法治化实践告诉人们,一种有效的制度具有和法的意志一样的特点,也遵循着一个规范的逻辑,强制、引导、教育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使人们趋利避害,有章可循。农业类高校的法治化建设,要求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上要有一整套体现国家法律意志,特别是国家教育法律意志的章程和制度。高校法治化建设的最主要要求是高校对学生的管理要以制度化的形式形成约束管理者、被管理者和高校管理行为的章程和制度,从而实现尊重高校大学生权利和规范、引导高校大学生行为的目的。高校法治化建设是最近几年高校改革的基本方向,因此民主和法律机制应该贯穿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改革的全过程,实现高校管理和法治的有机结合。

1、2、2高校法治化建设应当保障基本权利

高校法治化建设将使学生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效和有序,使高校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更加明确,也更加具体。因此,高校法治化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大学生在高校法治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高校不能漠视大学生作为学生的基本权利,不能以强制的手段和方法对待大学生。要建立健全高校大学生申诉机制、表达机制、参与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监督机制等,允许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并采用正当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3高校法治化建设应当确保高校的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

学生管理工作是高校实现自治权的体现,是构成高校自治管理最为重要的核心权力。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权力天生也具有扩张性和渗透性的特点,如果没有法律的制约和约束,权力必然走向高度的专横。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力作为法律赋予的一种行政权,同权力的特点是一致的,但是该权力也不能缺乏约束,因此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也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调整。

2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在农业类高校法治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2、1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内涵

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主要由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三个方面组成。其中,法律知识是高校大学生在高校学习和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法律认识和经验的总称。具体来讲,大学生应当具有的法律知识包括一般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种类型。一般法律知识主要是一些法律常识,包括法律基本理论和主要的部门法知识等,如宪法、刑法、简单的民事法律等基本法律。这也是大多数农业类高校毕业生所具有的法律知识;专业性的法律知识主要是那些与大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如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意识是大学生对于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心理反应、观点、思想和评价的总称。法律意识从结构上来看由三个依次渐进的层次构成:法律情感、法律认知、法律信仰。法律能力,是大学生所具有的运用法律规范和指导个人行为,解决矛盾和冲突,维护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能力。

2、2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在农业类高校法治化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在现代社会,日益加快的工作节奏和快速更新的知识要求人们要具有健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以及法律素质等综合素质。在这些综合素质之中,法律素质是综合素质的基础,也是作为一个合格公民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大学生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和国家未来的建设人才更应当具备较强的法律素质。如果大学生在高校学习和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未学习到基本的法律知识,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那么在当今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可能连最起码的遵纪守法都不能做到,甚至有可能利用学习到的先进科学文化知识危害社会和他人,破坏社会的基本秩序[3]。因此,农业类高校应当大力加强法治化建设,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作为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农业类高校来讲,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在高校法治化建设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是高校法治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大学生是高校的主体力量,高校的法治化也是围绕大学生进行的,因此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也成为高校法治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4]。其次,大学生法律素质是高校法治化建设水平的重要体现。一个学校的法治化水平高不高,最终还要落到大学生身上,其法律素质的高低决定了高校法治化建设的水平。最后,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也是农业类高校法治化建设的目标之一。高校开展法治化建设的最终目的之一还是为了提升大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从而增强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将来的工作和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

3农业类高校法治化建设的路径探讨

3、1农业类高校法治化的实现需要改革现有的管理体制

我国农业类高校要想实现高校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改革现有的高校管理体制,结合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积极推行教育去行政化。目前来看,通过建立法人治理架构实现去行政化,就是一个很好的做法。一是组建农业类高校理事会。组建农业类高校理事会,受政府委托,作为农业类高校的议事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政府部门代表、社会人士代表、管理层代表及职工代表等组成,理事会主任由理事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政府部门代表由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推荐,管理层代表和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社会人士代表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或举办主体认可的其他民间组织推荐,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类高校内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制订《高等学校理事会章程》,对审议事项、议事程序等做出规定。二是聘任农业类高校管理层。由高校校长及其副职组成高校管理执行机构,校长负责高校日常工作,由举办主体会同理事会提名产生,也可由理事会通过公开招聘或高校内部选举产生,理事会聘任。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参与理事会决策,定期向理事会汇报高校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由理事会考察聘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并对校长负责。由校长等高校管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高校的经营管理和人事管理。在公立农业类高校推行全员聘任制,原有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和工资标准实行档案管理。积极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对凡是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均需按照高校的有关规定召开职工大会予以讨论,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三是成立高校监事会。监事会作为高校的监督机构,行使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能。监事会由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计署等部门委派的代表、农业类高校职工代表以及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监事会的成员组成高校监事会,并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主席。同时,聘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监督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3、2建立健全农业类高校法治化管理的机制

正如前面所述,农业类高校的法治化建设首要是进行制度的法治化建设。因此,推进农业类高校法治化建设应当建立健全高校法治化管理的体制机制,建立各种体现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的规章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近年来,虽然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农业类高校更大的办学自,但是高校内部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部委规章为依据,将公平、民主、平等的法治精神贯穿其中。制订的这些规章制度要注意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树立以学生为本位的理念。同时,要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大梳理,及时修改和废止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规定和条款,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二是建立健全权利救济制度。农业类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只是规定学生的权利是不够的,还要建立健全学生权利受到侵犯后的权利救济制度。例如,教育法规定了申诉的制度,但是由于高校的内部规章制度缺乏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却不知道申述的具体程序,从而转向司法机关求助,向人民法院提讼。本来在高校内部就能解决的问题,被推向了外部解决途径,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农业类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并在高校内大力广泛的宣传,做到人人知晓。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和侵犯时,或者高校在作出有关的处罚时,学生能够找到合适的救济方法。通过建立内部的权利救济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学生和高校之间的矛盾社会化、外部化和复杂化。三是强化农业类高校的监督机制。人们通常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只有受到监督才能更好的行使。因此,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高校正确行使对学生的管理权力,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外部监督机制。在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方面,要充分发挥学校纪检部门、审计部门的作用,同时吸收热心和具有专业知识的大学生参加,监督高校正确行使对学生的管理权力。在建立外部监督机制方面,要及时将本校的学生管理信息予以公开,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如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充分调动农业类高校外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3、3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

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不但需要农业类高校改革现有的管理体制和完善内部体制机制,更需要加强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将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过程贯穿于学校的教学和学生的生活之中,从而让学生浸染在法治文化之中。一是丰富教学的内容。目前,农业类高校内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律知识主要是通过高校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而实现的。但是,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讲,法律基础课程内容庞杂、理论繁多,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和精力下掌握这么多的知识也是不现实的。因此,需要丰富教学的内容。如农业类的学生可以多学习一些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含农业、水利、渔业、林业等方面的内容,或者结合社会上与大学生生活有关的事例进行授课。这样一来,既可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又可以实现学生学有所用的教学目标。二是改进授课方式,一方面可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利用一些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从中获取有用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可以结合一些案例开展法律实践教学,比如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情况、参观监狱听取服刑感受等,强化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从而增强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三是在校园内部增强学法的环境。可以利用校报、校园广播等媒体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或者在特殊的纪念日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宪法宣传日等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同时,农业专业的学生可以利用三下乡的有利时机,向广大农民宣传与农业、农村和农民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政策,在帮助农民的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农业类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其法治化进程也影响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因此,农业类高校要实现法治化建设的目标,除了加强制度建设以外,还要重视校园法治文化建设,从显性的制度和隐性的文化两个方面推进高校法治化建设进程。

作者:韩学平 林瀛海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刘吉利,张荣兴、法制教育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影响和作用[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6(4):100-101、

[2]胡沁熙、高校法治化建设对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影响:以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为视角[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1):95-97、

高校的法律性质篇4

关键词 高校学生法律素质素质教育

法律素质是我国公民综合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法律素质,笔者认为是一国的公民,能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体系中应包含的基本要素有:法律知识、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价值、法律道德、法律能力。

一 当前高校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要现状

(一)高校学生的法律知识还较贫乏。

在21世纪的中国,高校所面临的一个大的挑战是如何培学生成为一个良好的公民。现代大学专业性比较强,除了特定的法学专业或者某些专业要学习与专业相关的法律之外,其它专业的学生很少学到法律知识,仅仅是从日常生活中了解一些,这样来说多数高校学生的法律知识是较贫乏的。

(二)高校学生公德意识淡薄,缺乏法治观念。

社会公德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最起码、最简单的行为准则,而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与要求。然而,在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中,市场经济在充分调动人们积极性的同时,社会主义的道德信仰也受到市场经济中物质利益和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冲击。特别是当失信所带来的收益远远要大于由此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时,更促使市场主体作出逆向选择,完全背离基本的社会道德准则。大学生处于这样的环境中,生理与心理发展还不成熟,对社会现象缺乏正确判断,容易将了解的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当作社会本质,从而做出与法律规范相背离的行为。

(三)高校学生政治法律素质意识不强。

有良好政治法律素质的高校学生对国家和法律持有忠诚的态度,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使法定的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反复强调崇尚法律,服从法律对法治的作用:“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然而在我国长期人治社会模式下,学生们对法治的信任感和依赖感不足,加上他们所获取的法治观念并不系统,在处理涉法问题时,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当前高校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对策

(一)国家要制定良法,并公正执行。

高校学生培养法律素质的前提是要有他们为之信服的法律存在,所以国家首先要制定良法。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现在应该说国家在制定“良法”方面已迈出了一大步,但这仅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前题。再次有了法律后要严格执行,公正司法。司法公正将法的价值转变为现实,从而使法律最终成为对法律信仰的实践基础,对学生的影响是极大的。司法公正对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高校学生对法律的信仰至关重要。

(二)学校要广泛传播法律知识。

1、 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课及选修课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必修课,可以保证学生素质教育内容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使大学生受到很好的法律基本知识的教育。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中包含了法律素质教育的内容。但学生素质教育的提高远非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所能涵盖。将其他学科中与素质教育相交叉的内容作为完善学生素质的有益补充,不能忽视专业课程及人文素质选修课对大学生公民素质教育的作用。大学的除了专业课学习法律外,还可以通过选修课程让更多的非专业人士学习我国的法律知识。

2、通过加强教师素质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要具备良好的品德修养,不仅教好书,还要担负起培养合格公民的重任。教师要确立一个正确的法制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给学生一个模范的示范,才能将大学生作为有独立意识、判断、理性的主体对待。教师是教育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教师的良好品质和高尚的人格,会直接作用于学生,提高学生的道德及法律修养。

3、加强宣传,多做活动让大家参与进来。

法律素质的提高,不仅要学习法律知道,学习知识只是存在理论上的,要积极的参与实践活动,能让自己掌握的知识运用到生活中。学生在学校如何与法互动,这也是学校要考虑的事件。例如,建立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定期宣传,设模拟法庭让大家都参与进来。这样不仅可以增强法律知识,也可以增强对法律学习的兴趣,这也是培养高校学生法律素质的有效方法。

(三)学生要自觉培养法律质素。

人的行为往往是受信念支配的,越是主体内心中深层的坚定的心理现象,对其行为的支配性就越强。所以学生要积极培养自身的法律信念。对学生法律信念的培育,除了学校可以通过外部的宣传、教育、引导、灌输来增强之外,更重要的是学生通过外部行为内化为他们的强烈的法律信念,进而再支配其法律行为,使他们在严格的法律规则下支配自己的活动。同时,学生应理性参与有关活动。学生在学校应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法律活动。总之,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活动的参与积极培养学生的法律信念,提高其法律素质。

高校学生的法律素质的培养是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及个人的努力,国家要制定良法并公正的执行,学校要从课程、老师引导、课外活动吸引等外因上来加强,个人对自身法律素质加强培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深入地参予到公民素质教育当中。

参考文献:

[1]公民道德教育手册[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67-69、

高校的法律性质篇5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高校处分权性质不明,学生权利救济途径不畅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缺乏、立法严重滞后。为此笔者主张高校处分权应由高校行政处罚权取而代之,建立学生权利救济的申诉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以此重构我国高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并对其进行了论述和探讨。

一、制度缺陷分析

现行高校纪律处分制度、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虽对维护学校管理秩序和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缺陷与不足,愈来愈不适应我国民主法治进步的形势,甚至阻碍了依法治校的进程。因此,必须突破其原有的体制架构,加以改造。现行制度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高校“处分权”性质不明,导致“处分”定位不准

究竟什么是高校处分权,目前尚无法定概念理论界也没有深入讨论,取得一致认同的观点《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学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依据上述两个法条,可对高校处分权的概念至少作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高校处分权指学校对违反学校纪律规章制度的受教育者所给予的内部纪律制裁的权利。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对“处分”作如下分析:(1)处分的条件是学生“犯有错误”、“违反学校纪律”。(2)行使处分权的主体是作为事业单位的学校。(3)处分的“六种”类型,其性质是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实行内部制裁的措施。(4)由于行使处分权的主体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处分的效力不具有国家强制性。根据这种理解,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就其实质而言是学校内部的“纪律处分”。第二种理解是,高校处分权指高校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受教育者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法律制裁的权力。依该概念,“处分”具有如下特征:(1)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条件是具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2)行使处分权的主体的学校是依法授权享有特定行政处罚权的组织。(3)处分的六种形式(警告、开除学籍等)是法定的制裁措施。(4)处分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根据第二种理解,高校给学生的处分其实质是行政处罚,即法律制裁措施而不是一般非法律意义上的处分。

综上而言,高校处分权是介于学校内部纪律处分权与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的处罚权之间的,亦此亦彼、边界模糊、性质不明的一种权利,而“处分”也是一种介于“纪律处分”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定位不准的制裁措施。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必然陷入这样的困境:如果将处分定性为学校内部的“纪律处分”,那么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这种改变在校学生身份、剥夺其受教育权的“纪律处分”,不仅明显偏重,而且严重侵犯了宪法赋予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由于这种“纪律处分”远远超出了职权范围,其合法性是令人质疑的。从另一角度看,如果将该处分的性质界定为行政处罚,那么《教育法》相关条文中规定为“处分”以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而明确定性为“纪律处分”、并且规定不服处分者只能向学校“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而没有规定不服处分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及其相关程序,就是不妥当的。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高校处分权性质界定不明,适用范围模糊,当学生不服处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其结果就必然与“重庆大学生怀孕被退学案”一样:法院只能以“此事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当事双方都难讨个明确的“说法”。难怪有的学者认为“学校处分权在合法与侵权之间”徘徊。对学校处分权的不当行使,容易造成教育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激烈矛盾,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也不利于依法治校。

(二)高校处分权的立法存在缺陷,易与上位法冲突

教育领域立法相对于其他部门比较滞后,如前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在1999年颁布的《立法法》以前即1989年的,许多地方已经不合时宜、有的甚至与《立法法》相冲突,如《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对因“政治问题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这意味着党委有关部门不同意的话,该处分无效。事实上我国《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均没有须经“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的”规定。因为这是对违法者的处罚,不是对违纪党员的“违纪处分”。再说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法》已取销了“反革命罪”之类的政治犯罪。可见1989年颁布的上述部门规章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目前高校对学生行使处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教育法》和原国家教委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以及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之授权,由各级行政部门乃至各高校自行制定的诸如“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内部规章,而后者更是实际操作层面的主要依据。依据各校内部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学生作出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之类的处分,实质上是针对学生受教育权,甚至是隐私权、自由权等的处分;而这些受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是只有依法才能予以剥夺和限制的,在这里,学校规章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了冲突。同时各学校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因地、因校而异,校与校之问的处分条件宽严失度、处罚不相当,容易导致同一违纪行为的处理结果有很大差别,从而失去公正性,造成学校处分权行使的混乱,侵犯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

(三)高校学生权利救济途径不畅

英国有一句法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换言之就是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所谓“救济是矫正正在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在教育领域的救济的方法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又可分为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二是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现实是,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设定法律救济程序,高校处分权没有可诉性。另一方面,学生申诉制度作为唯一的权利救济途径,也基本上是无章可循。如具体应向学校哪个部门申诉,由谁来裁决,裁决者应由哪些人组成,裁决的范围、依据、规则、申诉的程序、裁决的效力怎样,如果对裁决不服,能否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对上级行政复议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基本无规范的内部规章可循,造成学生的权利救济渠道堵塞。在现实中,高校学生权利救济途径不畅,也实际导致了个别不服处分的学生对学校的怨愤不满,甚至发生过激行为。

二、制度重构思路

为了尊重高校办学的自主权、学生管理权,同时维护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升学权、公正评价权乃至隐私权、名誉权等基本民事权利,就必须着眼于现行高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体系,重新构建一个公平合理、行之有效的高校处分制度和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一)高校处分权应定性为行政处罚权

将高校处分权的性质明确界定为高校行政处罚权,则学校对学生所作出的所谓“纪律处分”就可定性为行政处罚,这样一来,就可将处分争议纳入现有行政纠纷调整体系。事实上现行相关法律已将一部分应由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权授权由高校行使,如学业证书颁发权、学位证书授予权学籍管理权和处分权等。《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虽将处分定性为“纪律处分”,但其处分的六种方式已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因此,有理由也有必要在立法上将性质模糊的处分权确定为行政处罚权;在此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提高立法层级,制定《学生法》。《学生法》应由最高权利机关制定,以明确学生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种类、性质、适用条件和适应范围,同时也应明确规定高校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及其监督、救济机制,尤其要明确高校的处分权必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高校内部规章只能严格依据授权创设,避免各地、各校各行其是,与上位法相冲突,以维护法治的统一,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二)建立救济途径二元化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对于学生的权利救济途径必须采用二元制。第一种救济途径是在学校内部建立规范的学生申诉制度,即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因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重新认定和作出处理的制度。学校成立专门的申诉机构——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各种处分认为有违法或不当并损及学生个人利益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对申诉评议委员会作出评议决定后仍然不服者,可向学校再申请提出复议,复议结果除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外,均为终局性的决定。第二种救济途径是行政诉讼制度。当受处分的学生对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复议决定不服者,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既能使高校处分权受到有效的司法监督,又可以使学生的权利救济途径具有多样性,合法权益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救济。同时两种救济途径能降低救济成本,在通常的情况下,处分争议一般可以通过学校的学生申诉制度得到公正解决,只有少数处分比较重、争议比较大的案件,才需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我国已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只要将高校处分权以及学生的法律救济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就可以纳入其中,实现司法救济程序的规范化。

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尚未制定学生申诉制度,学生不服处分不知应遵循什么样的申诉程序、向哪个部门申诉而处于无助的境地。虽有少数几个高校制定了有关学生的申诉条款或学生申诉复查复议条款,但申诉的范围、组织、程序、效力等内容过于简单,不规范、可操作性差,并且没有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缺乏合法性。笔者认为应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统一的《学生申诉条例》,以结束由各校分散制定的内容不一、各行其是的局面。

高校的法律性质篇6

在学术界对法律素质内涵的观点中,与中国当前法治社会对人才法律素质要求标准相符合的是观点,认为法律素质是指通过对法律知识系统性的学习,从而在人们大脑中形成的法律思维、情感、信仰以及法律意志等心理因素的综合内在体现,这种观点自从提出就越来越被人们普遍接受。法律素质作为一种典型的养成素质,是一种后天养成的具有社会性品质的综合体现,其是建立在对法律知识系统性学习的基础之上,通过学习者的不断体会和领悟,从而将其内化成为人们自身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能够对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现象形成特定的心理体验、法律评价和态度倾向,并且最后通过运用法律的能力将这种品质表现出来。法律素质主要由法律知识、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法律意识、法律运用能力等心理要素,以及法治观念、权利义务观、契约自由观、程序公正观等社会内容构成。

二、我国传统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和平稳运行的必要保障。纵观我国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其已经很难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人们也越来越对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倾注了非常大的关注度。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分离

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

中国传统的学校教育,特别看重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视活动课程的作用,认为活动课程会扰乱在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不相符。因此,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学科课程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活动课程,有些甚至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高校法律教育老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而忽略对学生法律素质以及相关能力的有效培养。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认知,学生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和死记硬背法律知识的,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过少,师生间缺乏互动。但是归根结底,法律都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教师只阐述某一具体规定,而未能让学生掌握和领会该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话,一旦学生遇到真实情况的发生,如果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往往会束手无策、无法灵活应用,甚至造成学生自身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

长久以来,因为我国古代法制的特点,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往往只知道实体而不知道程序,将程序法视作实体法的附属品,可有可无。受此影响,在我国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教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和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往往会有意识地增加更多的实体法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占用了本该是学习程序法的时间,另外因为学生没有真正进入社会,也未曾经历过相应的法律执行程序,因此学生对程序法的感知会更加的模糊。这就导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响,使得学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而影响了学生对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的有效培养。

(四)法律教学偏向义务本位,权利意识的培养力度不够

从我国法治观的发展演化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观还是侧重于义务;的规定,强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社会控制。在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律教育实践中,仍然还残存着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子,具体表现在法律教育内容编排上,往往强调学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视对学生用法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的培养。在以义务本位思想为指导的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教学主体即老师是以预先设定学生是恶;的前提下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其教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课堂的法律教育活动,使学生知道不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种教学活动几乎完全抹杀了学生在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学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增强学生的法律素质产生加大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学生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从而产生不良的情绪。

三、高校法律教育的素质教育发展新取向

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时展节奏,经济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思想,相应地教育也应当有现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不断转变的同时,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要走向现代化。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已经出现了在要求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规范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情感价值观目标培养,通过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体验,使学生在遵守法律、守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发展新趋势。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渐致力于学生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素质的全面培养

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观点、心理反应等的总称。作为将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在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后能够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诉诸法律。学生已逐渐将法律知识、思维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体范围之内,将被动转化为主动,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信仰,从而使得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逐渐致力于对法律刚性特征与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性之间的调和

众所周知,法律是具备强制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像俗语讲的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与法律的刚性之间往往会出现差异和不适用的地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更高的要求。这同时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要致力于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多变性之间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运用的灵活处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论教育和学生实践的有效结合

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对学生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现代高校法律教育新理念要求教师重视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实践运用,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对法律理论知识加深体会和掌握,进而有效地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的活跃度,对高校法律教学课堂学习进行巩固和补充,进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目标。

四、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实施策略

法律素质教育导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终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得以实现,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形成正确的法律体会、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从而达到高效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育人的目标。

(一)将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

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法规所持有的情绪反馈以及形成的有关体验。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过特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的内化,才能真正培养起来。一个学生是否具有正确、坚定的法律信仰,能够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识的额基础上信任法律,进而在主体性作用下对法律加以灵活运用,是衡量一个学生具备法律素质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学的具体过程中,明确法律情感教育的培养思路,尽量将法律情感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科学、健康的发展模式。

(二)将个性教育逐步融入高校基础法律教育中

高校素质教育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人,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和个人潜能的挖掘。个性发展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是内在统一的,个性发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调对学生个性以及潜能的挖掘、发展,摒弃了传统教育中的平均主义,根除了教学内容单一、教学形式固定、教学方法老旧等弊病。素质教育理念引导下的高校法律教育,就是要充分重视个性教育的思维的融入,根据学生具体的情况,因材施教,善于利用不同学生对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不同兴趣和特长,从而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整体的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使学生养成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三)不断丰富高校法律素质教育方式

高校的法律性质篇7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策略

1 新时期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的必要性

1、1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政治需求

我国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高校进行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是为我国未来实现这一目标奠定基础,也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重要决策。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能够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常识等多个方面来把握大学生思想,引导大学生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并且学会合理地运用法律的知识,尊重他人的权利的同时,也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自己的能力,为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大学生未来走向社会,发展自己的事业,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的存在,为各个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约束规范,遵纪守法,才能够洞察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才能够把握市场发展规律,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以正确的法律观念,合理地运用法律武器,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实现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飞跃式发展,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中取得一席之地。

1、3 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内在需求

建设法治社会,不仅能够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带来更高的物质文明,也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长久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文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人民的素质。强化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将大学生培养成为具有高度文化内涵的人才,才能适应这个具有丰富文化氛围的社会,才能为社会创造文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增强社会文化软实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的必要手段。

2 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存在的问题

2、1 大学生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普遍存在

大学生在学习法律相关知识的时候,往往愿意接受一些实用性的法律知识的教育,然而对于一些理论性较强,较为抽象的法律知识缺乏学习的兴趣,在学习这些知识的时候通常会持有一种应付的心态,难以真正地提高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而更为严重的一种现象则是,很多大学生对于一些与自身就业、创业等直接相关的法律知识都未能掌握,当他们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时,难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会触犯法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2 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问题普遍存在

对于法律的信仰,基于对法律的信任而产生的尊敬、崇拜之情,这是一种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的结合。目前,大学生经常会接触社会的黑暗面,了解到一些违法犯罪的事件,由于法律知识的不足,对于这些事件的分析不够透彻,导致了他们认为一些违法犯罪的人无法受到法律的制裁,一些人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法律来维护,因此而对法律失去了信任,难以对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产生依赖。

2、3 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普遍存在

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一是大学生对于法律问题的理解和实践存在矛盾。具体表现为当大学生们得知某一事件时,会非常愤慨地指责违法者,强烈要求依法制裁,而一旦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身边时,却不知所措,难以做出理智的判断。二是很多大学生依旧认为法律是用来约束和制裁的,而忽略法律的赋予的权利,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未能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甚至未能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三是不同的学生接受教育不同、家庭背景等条件的差异,导致了其法律意识差别较大。

3 新时期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的具体策略

3、1 明确新时期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的目标

树立明确的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目标,能够为我国的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指明方向,使所有的法律教学活动都能够围绕这个目标来开展。目标的确立,也是教育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教学课程、教学内容等设定的重要依据。从目前来看,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目标就是要改变以往陈旧的法律教学模式,运用创新性的教学方法,形成完整的法律教育体系,从而将大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强大法律知识、对法律有着足够的信任,并且能够合理运用法律的高素质人才。

3、2 遵循新时期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的原则

一是遵循法制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教育事业大力发展的今天,对于高校的教育要求也有了新的变化,我国现行教育基本依旧在沿用多年前的制度,为了能够适应当代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实现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目标,就应当改革我国教育模式,将法律素育与素质教育进行结合,实现大学生包括法律知识在内的综合能力的提升。

二是遵循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教育向来与道德教育不能分离。一方面,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能够促进大学生自觉地接受法律教育,用道德约束自己,同时也以法律来规范自己、保护自己;另一方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才能使道德素质得到更好的体现,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是遵循法制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如今,大学生的专业课学习任务并不算轻松,而大学生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时,必然要了解与其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利用所学知识做出贡献。高校教育将专业教育与法律教育进行结合,既能发挥法律的实用性,又能加快法律教育的进程。

四是遵循法制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教育看似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学科,然而其实际上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因此,法律教育离不开实践,通过理论知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修养,并引导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实践,才能让学生更为熟悉法律知识,更能将其灵活地运用,以此来解决实际问题。 五是遵循法制教育与互联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互联网的发展,为高校教育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高校法制教育如果能够合理地利用互联网,通过网络的力量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引导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并且积极寻找法律知识实践的机会,则能够为高校的法制教育开辟一道便捷之路。

3、3 厘清新时期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的思路

首先,以引导大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为开端。目前,我国大学生普遍的法律知识基础薄弱,因此,要想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先要从培养大学法律基础知识入手。高校应当采用合适的教材,运用新颖的教学方式,快速提高大学生对于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明确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一些常用的法律以及与自己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够熟练地记忆。

其次,以提高大学生法律应用能力为关键。大学生掌握了法律知识并不是法律素质培养的终点,更重要的是能够让学生熟练地运用法律,使其能够明白何为遵纪守法,何为违法乱纪,运用法律知识来约束自身的行为,并且能够及时发现与自身相关或发生在身边的违法行为,并能够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敢于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以树立大学生法律信仰为归属。大学生对于我国的法律缺乏信任是增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最大障碍。高校应当运用更多的案件实例,让大学生意识到法律能够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能够惩治违法犯罪人员,能够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使其对法律充满信心,对待社会中的一些事件能够进行理性地分析,从法律的角度正确看待问题,树立起大学生对于法律的信仰。

3、4 新时期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的具体方案

其一,增强大学生法律教育意识。高校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手段,向大学生宣传依法治国观念,在学生心中形成宪法法律至上的思想。并且要让大学生认识到法律与自己相关专业知识之间的重要联系,明确法律知识在未来走向社会后的重要作用。同时,高校的领导、教职工要积极参与法律教育工作,贯彻落实法律素质教育。

其二,强化高校法律教育师资队伍。目前,除了法律相关专业之外,其他专业的法律教育所聘用的教师多为其他学科教师来兼职担任,其法律知识和能力不足以胜任法律教育这一重任,高校应当聘用专业的法律专业教育的教师,培养一支强大的法律教学师资队伍,并邀请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员参与高校法律教育。

其三,开辟创新性的大学生法治教育途径。高校除了加强法律理论知识教育外,要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法律实践学习机会。例如,参与学校周围社区法律相关事务、听取当地法律部门举办的法律知识讲座、参与案件的探讨、模拟法庭等,是大学生获得更多的实践机会,践行依法治校、依法治国的策略。

高校的法律性质篇8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协议 法律性质 完善途径

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逐步从计划走向市场,原来维系就业关系的分配计划就逐步被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下称“就业协议书”) 所取代,但由于我国理论界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认识并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争议。笔者现对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问题做出粗浅的探讨,初步分析就业协议书存在的缺陷,指出其可能的完善途径。

一、就业协议书概述

近年来,我国有些学者对就业协议书进行了初步研究,他们对就业协议书所下的定义基本下一致。笔者在总结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笔者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掌握、调控、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管理手段的载体,是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经过特定管理程序后生效,作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目前,就业协议书在微观层次上具备的功能: 一是作为学校和主管部门对毕业生进行派遣的依据, 二是作为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依据。然而, 由于就业协议书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其进行规范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相对滞后,其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中难以找到直接的明确的定位,导致人们对它的法律性质在难以达成一致认识。另外由于就业协议书本身存在缺陷,在产生纠纷时,解决纠纷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应该遵循什么途径去解决该类纠纷,我国的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认识与看法。于是就业协议书的问题逐渐受到我国法律界学者重视,引发了人们对就业协议书本身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深刻思考。

二、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的试析

1、我国理论界对就业协议书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

对于任何一种法律现象,只有明确其法律性质才能更好地解决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对就业协议书也不例外。目前理论界对其法律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说法: 第一,就业管理手段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管理的手段。第二,意向书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一种意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合同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合同。第四,劳动合同说。即认为就业协议书是劳动合同。

2、笔者对前述几种学说的简单评述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说法只看到就业协议书的外壳,没有看到其所载负的实质内容。就业协议书确实教育行政部门对就业工作进行管理的载体,确实具有行政管理的因素。但是,就业协议书在作为作管理手段的外壳之下,包含着非常重要的实质内容,就业管理手段说将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简单化,无法为解决就业协议书带来的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提供帮助。

第二种说法认识到了就业协议书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性, 但不承认就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却有失妥当,其严重后果是使连结着广大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社会关系处于法律调控范围之外,使广大群体的权益处于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危险境地,明显不符合公共利益。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根据协议书追究违约责任的司法判决,更进一步证明了这种学说与现实格格不入。

第三种说法认识到了协议书的契约性,指出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平等主体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使就业协议书具有了合同的全部要件,进而认为由履行就业协议所引起的纠纷应该适用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笔者赞同这种说法,其理由随后详细予以陈述。

第四种说法似乎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就业协议书是签订在毕业生真正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之前, 其身份是生,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合格的劳动者; 二是就业协议书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非常简单,没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应包含的基本约定内容,并且现实情况是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之后往往会重新签订一份详细的具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而让就业协议书作废,因而这种说法无法令人信服。

3、笔者认为就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理由

(1)就业协议书实质上是双方主体。以就业协议书的主体而论,相信很多学者都赞成,其实质主体应只是用人招人单位与毕业生两方,即其实质上是双方主体,因为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占了就业协议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绝对主体部分。第三方在就业协议书中只是一个形式主体,其几乎不对就业协议书承担实质性的法律义务,我国有的省份将就业协议书由三方协议改为二方协议即是最好的证明。因而形式主体不应成为我们判决其法律性质的主要影响因素,我们应去除形式,从本质上来认识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我国有部分学者认为就业协议书是三方主体,在认识上过分受形式所束缚,未能透过形式看本质所形成的结论。

(2)现阶段协议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其法律依据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就业协议书的依据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表达方式实际上是不清楚的,容易产生误导。应该说就业协议书作为管理手段的这种载体产生的依据是前述两个文件,教育行政部门及就业指导部门管理就业协议书的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作为每一份具体的就业协议书,由于其具有了特定的内容,作为就业协议书的实质主体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他们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其所遵循的原则是主体平等及意思自治,同时也强调内容合法。也即是说,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他们所遵循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他们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法律行为实质上是依据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

另外,我们通常所说的就业协议书,指的是具体的就业协议书,也即是具有了确定的用人单位及确定的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而不是指仅作为管理形式载体的未加入具体权利义务的就业协议书。因而笔者认为就业协议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由于协议主体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就业协议的内容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而且就业协议书还只是一个在特定阶段有效的协议,至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即失效。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其法律性质之前,笔者认为应该综合前述特点,将就业协议书定性为民事合同,其引起的法律纠纷适用民事、合同法律。

三、现行就业协议书存在的主要缺陷

1、没有区分协议主体与监督主体,造成主体混乱

现行的就业协议中有三方主体,其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为真正合格的协议主体,协议中的第三方学校或就业主管单位实质上是监督主体,但因现行就业协议中对此没有明确加以区分,造成主体混乱。

2、协议及其相关管理规定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边际未做出明确规定,容易产生权力寻租

由于协议及其相关规定对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边际未做出明确规定,造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门或就业指导部门利用现行规定的漏洞,谋求部门的不正当利益,使得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

3、就业协议的内容过于简单,不利于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现行的“三方协议”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三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主要规定的是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甲方和乙方均已相互了解,自愿达成协议,丙方经审核同意乙方到甲方工作;三方中有一方要变动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征得另外两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向另两方交纳违约金;所有未尽事宜及甲乙丙三方要求注明的其他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第三部分主要是三方的签名和盖章。由此可见,三方协议的内容主要强调双方达成就业意向,至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作为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内容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均基本上没有规定。

四、对完善就业协议书的建议

笔者认为,要使改进及完善就业协议书的工作得到顺利推进,首先必须保证改进或完善后的就业协议书能够担任起目前其所肩负的任务。现行的就业协议书肩负的任务有二种,其一为国家行政部门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了解、统计、调控的任务;其二为推进毕业生就业市场化任务。第一种任务可以通过强化毕业生就业协议鉴证、登记制度来完成,第二种任务则可以通过将就业协议书逐步发展为附条件并且附期限的劳动合同来实现。因此,笔者对完善就业协议书的建议包括以下几点:

1、明确不同主体的角色与权利义务,变三方主体为双方主体

明确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及毕业生,合同仅保留双方主体。同时明确目前的第三方是合同的鉴证、登记、管理合同的主体。

2、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职权,规范就业协议的管理程序

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有利于限制、减少部门利益。将就业协议的鉴证、登记、生效程序规范化,有利于保障招人单位及毕业生的权益。

3、逐步将就业协议发展为附条件、附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基本要求,充实协议书的内容,从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顺利过渡做起,最终实现将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合二为一,将就业协议书发展为附条件、附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所附的条件为学生能够顺利毕业,达到其在合同中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件。其所附的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签约学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时。

总而言之,现行的就业协议书存在诸多缺陷,但其每年涉及的相关利益群体却是庞大的,因而需要有关部门与相关利益群体合力逐步去改进、完善它,以促使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得到保障,实现和谐就业,创建更加和谐的就业关系。

参考文献:

[1]林铤、浅析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05)、

[2]张冬梅、就业协议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之策、大学生就业,2005,(24)、

[3]张冬梅、《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其完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