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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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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1

关键词:煤炭行业;安全管理;问题;对策

Abstract: in the new period of the coal industry to strengthen the safety management, and to promote the health of the coal industr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have very important sense,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current safety management of the coal industry, the main problems of how to solve and,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al industry safety countermeasures were proposed、

Keywords: coal industry; Safety management;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煤炭行业是事故频发的行业,近些年大大小小的煤矿事故,不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给众多家庭造成了无法估量和弥补的重大损失,且因每起煤矿事故都要花去大量的费用,用于抢救费、抚恤金以及子女教育等,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煤矿尘肺在我国患者众多,给数千万的矿工带来了巨大痛苦。众多的煤矿事故背后,往往与人为因素有着很大关系,安全管理不到位便是其中至为严重的一个问题。

一、新时期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安全管理的认识不到位

加强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虽然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正是这种再三强调的问题,因部分管理者已经听得麻木,而实际上并未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仅片面强调煤炭行业的经济效益,而忽略了行业安全的重要性,不仅没有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且在平时的具体管理工作中,也往往在安全问题上显得松懈。部分煤炭企业的领导甚至认为,过分强调安全问题,反而从反面说明了煤炭企业存在较大的不安全因素,对于稳定员工人心是不利的,在这种思想认识下,煤炭业的安全问题就无从谈起。

2、安全管理目标不合理,安全培训不到位

安全管理目标的制定上,部分煤炭企业并不能严格按照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目标,以最大化保证煤炭开采的安全性,而是迫于压力,仅制定能基本保证较大煤矿事故免于发生的安全管理目标,而不能使目标尽量覆盖所有可能引发事故的问题。另外,对于企业员工的安全培训还不到位,部分煤炭企业为尽量减少额外开支,不断压缩员工的培训机会,使得很多员工在并没有全面接受到安全教育知识时,便匆匆上岗作业,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自身面临较大危险,且使得整个煤矿作业面临更大风险。

3、先进的信息技术使用不足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个行业均因技术革新而实现了更好发展,但在煤炭行业中,部分企业还是沿用旧有的存在诸多问题的、老化缺乏修理设备,更无从谈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矿井勘测和开采的不断深入,必然需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设施来保证人身安全,但部分企业为节约开采成本,一拖再拖,迟迟不肯更新含有高新技术的生产和勘测设备,为煤炭行业的安全作业埋下了隐患。

4、监管体系不健全

各级政府和煤炭生产安全监督部门在应尽职责上还没落实到位,部分地区的监管部门在工作责任、工作范围和所拥有的职权上存在着不对称现象,致使对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问题虽然投入较大,但收效并不乐观,尤其是一些经常出问题的小煤矿,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使得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大部分付之东流。

5、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的煤炭行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已久,大多颁布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并没有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并根据煤炭行业的发展现状,作出相应调整,尤其对于当下数量众多的小型煤矿,由于它们兴起的时间较晚,使得针对他们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欠缺,而小煤矿又是安全问题频发的煤炭企业,由此,为整个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埋下了一定隐患。

二、新时期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主要对策

1、提高对安全管理的思想认识

煤炭行业管理层应树立起高度的安全管理思想认识,转变管理理念,不仅狠抓煤炭行业的经济效益,且要同步强化安全管理成效,尽量避免煤矿事故的发生,为煤炭行业的长远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应树立安全优先,一切工作均要以人身安全为前提的工作思路,将安全管理贯彻于煤炭工作的方方面面,并能给煤炭行业的管理工作注入人文关怀,一切工作从职工的利益出发,怀着感情抓安全,并坚信煤矿事故可以避免,从源头上做好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在保障职工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煤炭行业的经济效益。

2、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目标,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安全管理目标的制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到安全管理中来,让每个职工认识到他们作为个体人的发展价值,从而将安全思想牢记心间,与领导者一并强化安全意识,以促进安全管理的落实。让每个职工参与安全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其次,应强化安全培训。鉴于我国煤矿作业职工很多是临时工、农民工,不仅缺乏安全作业意识,且缺乏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因此,应通过培训让每一个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的理念,并通过在煤炭行业内部营造一种尊重人、关心人的氛围,让每一个员工感受到被关心、被理解,从而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并由此强化自身安全意识。另外,还应定期对煤炭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使所有职工均掌握基本的安全作业技能,最终为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提供最大保证。

3、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强化安全管理

煤矿行业相关领导应增加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投入,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逐渐淘汰落后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设备,以尽量避免因生产设备引发煤矿事故。另外,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并使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与国外大型煤炭企业展开合作,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设备或技术等,加强煤炭作业的安全。此外,还应借助计算机技术构建煤炭行业的安全作业信息系统,建立安全监测系统,以利用信息技术不断提高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落实程度。

4、健全监管体系

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监督,落实好安全管理的人员、机构、资金和装备,并定期对煤炭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从宏观上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监控。其次,煤矿安全监督部门应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严格对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为安全管理者提供相关咨询,帮助他们尽可能地消除安全隐患,督促煤炭行业安全管理者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再次,应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设立举报电话,认真接听群众的相关投诉,并通过严格核查,对确实存在安全管理问题的煤炭企业进行严肃清查。最后,在煤矿职工内部构建起安全监控机制,保证能自下而上顺利实现对安全隐患的举报,以全方位不断提高煤矿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与时俱进调整煤炭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煤炭行业新的发展形势,尽快健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并不断完善《煤炭法》以及《矿产资源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在法律法规中体现安全管理意识,并尽量设置专门针对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法规文件,以强化煤炭行业管理人员以及所有相关人员对煤矿安全作业重要性的认识。另外,还应加强对违法进行煤矿管理人员的惩处力度,尤其对于因安全管理意识淡薄而造成重大煤矿事故的人员应严惩不贷,以儆效尤。

结语:鉴于当前煤矿事故时有发生,为国家和个人造成了无法估量的重大损失,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问题愈加受到重视,应认清目前煤矿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通过提高相关人员的思想认识,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目标,强化安全培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健全监督体系,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措施,全方位强化安全管理的落实,为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晓东、煤矿安全管理的创新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10(19)

[2] 范军玉、浅谈我国煤炭行业安全管理问题[J]、财经界(学术版),2011(05)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2

关键词:能源开发;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8-0099-02

能源是自然界中能够为人类提供各种形式能量的物质资源。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对能源大肆开发利用,使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在能源开发中建立健全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解决我国目前严峻的环境问题和今后的经济发展都提供了坚实的后盾,也为可持续发展以及长远的战略规划提供强有力保障。

一、我国能源利用现状及其开发中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我国资源丰富,是一个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带动了能源消费量的急剧上升,庞大的能源需求已经达到了我国环境承载力的上限,在能源开发的过程中,由于技术的落后,缺乏规制等原因,资源开发极度浪费,利用率极低,使我国的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以煤炭为例,我国煤炭资源作为所占比例最大的能源,在煤炭的开采过程中,野蛮开采、乱采滥挖现象严重,极大地破坏了植被和生态平衡,造成了地面沉降、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对废气、烟尘、废水不经处理任意排放,对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隐患;煤炭开采中剥离出来的煤矸石、煤渣随意堆放,或者肆意焚烧产生大量含氟气体,造成氟中毒,近年来矿区以及矿区周边地区污染严重,矿区缺乏管理,矿难事故频发,对我国人力、财力造成了极大的浪费和损失。

二、我国能源开发中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能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立法是指对能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染、破坏等环境问题进行法律方面的规制,以促进能源合理开发,使得能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来解决能源环境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本地区的环境质量,也制定了一系列与能源开发活动有关的法规。

笔者主要从能源开发中的一般法律规制以及环境问题比较严重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资源出发,来探析我国环境保护立法。

(一)能源开发中环境保护的一般法律规制现状及不足――《环保法》

《环保法》在其内容中有多条关于能源开发中环境问题的相关规定,为我国能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能源利用开发法治化、制度化。但是在新的机遇与挑战下,《环保法》已经不能胜任环境保护基本法的角色,存在着许多缺陷。

第一,现行《环保法》制定时间较早,是针对我国计划经济时代而制定的,许多环境制度较为落后,如排污收费制度,其收费标准过低,企业治理成本大于违法成本,难以真正发挥它的经济激励作用;缺乏新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制约着能源开发中环境问题的解决。

第二,现行《环保法》着重于环境污染的治理,轻环境问题的预防,而且规定模糊,缺乏可行性。

第三,政策性色彩浓厚,规定模糊,强调使用行政手段来治理环境问题,缺乏市场机制,增加行政负担。

(二)我国主要资源在开发利用中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制现状及不足

1、煤炭资源

我国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依据是《煤炭法》,对于煤炭的勘探、开采、加工、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在《矿产资源法》、《森林法》中也能找到相关的规定。煤炭资源作为基础性资源,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前提与保障,同时由于它的这一性质,在开发与利用过程会产生较其他资源更为严重的环境问题。

目前我国对煤炭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的规定相当模糊,具有许多不足:一是我国现行的《煤炭法》制定时间较早,相对过时,对目前煤炭资源开发中产生的环境问题缺乏新的法律规制,致使这些新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环境修复困难,人民生活质量严重下降。二是现行《煤炭法》更加注重的是煤炭的安全生产和合法经营,对环境保护仅仅涉及少数的几条规定,对煤炭资源开发中环境问题并未提升到一定的高度,未加重视。三是《煤炭法》并没有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制,对于规范煤炭的勘探、开采、加工、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制也较为分散,且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许多方面的立法空白。

2、石油天然气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石油天然气法,也没有系统规范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对于其开发利用相关法规散见于《矿产资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我国主要对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的海洋保护进行了特殊规范,主要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

目前,我国对石油天然气开发领域的立法空白点较多:一是没有专门的石油天然气法,对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就更加没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二是对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较为重视,却没有任何一部全国性立法专门对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问题进行规范。三是在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领域,我国实行以行业管理为主的多头管理,综合管理较弱,这样不仅造成了执法不力,遇到紧急事件难以有效遏制不利后果,还会造成执法成本过高,浪费人力物力。

3、核能

我国目前核能资源开发是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进行规制的。此外,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也规定了相关的措施。同时,我国也积极参与国际间核安全领域的合作,签署、批准了《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等国际公约。核能本身是一种清洁能源,也是人类未来主要能源供应渠道之一,但是核能开发利用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泄露或者设施发生事故,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损害是极其巨大的。

目前我国对核能开发的法律规制有以下不足:一是立法规制停留在一般法律层面,缺乏针对性。二是对环境保护的规则大多形成于1990年之前,立法级别较低,法律规章滞后,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三是我国在核能开发利用方面立法欠缺较多。我国自1984年首次开始启动原子能法的起草工作以后,因各部门意见分歧较大而被搁置,目前我国仍缺少核能利用的基本法――《原子能法》。我国目前对核设施、核反应堆的管理和保护,核材料、核燃料的辐射防护,核泄露突发事故紧急处理等都没有详细的针对性规定。

三、完善我国能源开发利用中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环境保护法》

我国应该将《环保法》改名为《环境基本法》,充分体现环境法基本法的角色,把环境的保护与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到同样高的地位,不断地完善旧制度,加入新制度。

1、完善旧制度

首先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修改,整体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其次完善限期治理制度,对其进行细则性规定,与刑法的相关环境罪名相衔接,加大惩罚力度,促使监督部门积极地督促污染者尽快、有效地治理环境污染,防止污染扩散。

2、建立新制度

严格规定公众参与制度,扩大公众的环境决策权,发挥公众对环境污染的监督作用,对关乎民生的项目开发听取公众的意见与建议;建立污染赔偿制度,对环境污染主体、责任界定、赔偿程序等要素进行细化,集中解决跨界污染、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等问题;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扩大能源开发企业在生态补偿中的作用,将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生态补偿制度衔接起来。

(二)完善煤炭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制

1、中央层面

修订现行《煤炭法》,对煤炭的勘探、开发、生产、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问题的规定进行细化,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对大气的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定,从《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提炼出来进行整合,进行统一细化规定,使得煤炭开发利用中环境问题的解决更加具有针对性。

2、地方层面

加强地方政府对煤炭资源开发的监管力度,尤其是类似于晋蒙陕的煤炭大省,地方政府应该根据本省情况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煤炭资源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基本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专门规定,提高采矿用地批准的门槛,在对企业进行贷款融资审核时,可以将企业的环境保护规划作为贷款发放的审核标准之一。

(三)完善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制

一是制定《石油天然气法》,使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有法可依,完善其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类似于对煤炭资源,《石油天然气法》也应该设立专章从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生产、利用的各个环节进行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二是提高对陆地油气开采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制定《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对排污标准、地震勘探影响、废水废气处理、生态恢复、生态补偿做出相应的规定。

三是裁剪掉对石油天然气环境保护管理较弱的行政部门,成立高级别的管理协调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协调,提高执法能力与效率。

四是制定《石油天然气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理条例》,细化处理机制与程序,明确相关行政部门职责,防止污染事故危害与损失进一步扩大。

(四)完善核能开发中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制

加快我国首部《原子能法》的制定,使我国对核能的开发利用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在我国的《原子能法》的制度设计中,应该着重规范以下内容。

第一,对核工业全面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进行专门的规定,设立专门的、独立的权威机构,以结束多头管理,职能交叉,行政效率低的弊端。扩大监管机构的法律监督职责,责令其将核安全事件向媒体公众通报,落实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并对其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

第二,对核材料、核燃料的辐射、核设施的安全性进行全面的监测,规范对核燃料的利用、运输,对核废料的处理,严格限制对铀矿资源的勘探开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对核电站等资源开发第一现场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第三,细化相关制度,如核安全保险制度、核危害补偿制度、核事故紧急处理制度,明确各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程序和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2010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M]、北京: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

[2]肖国兴,叶荣泗、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2008)[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国务院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3

(一)煤炭行业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煤炭在开采活动中造成地面塌陷、地表土地失水、荒漠化加剧。矿山大量的固体废弃物,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农田,而且对大气环境产生严重的危害。

(二)环境审计是煤炭企业合理规避风险的需要

煤炭行业对自然资源依赖性强,对环境破坏力大,是国家环境治理的重点对象,存在较高的环境风险。内部环境审计可以揭示环保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纠正资金使用、核算上违反财经纪律的错误,促使企业从自身长远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出发,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三)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煤炭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如何才能保持煤炭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不但关系到煤矿区环境保护问题,也是维系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是影响煤炭经济能否安全运行的核心因素。研究和探索煤炭企业环境审计问题,促进煤炭企业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审计研究的新课题。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保证经济的发展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开展环境审计已势在必行,也是广大审计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审计按照主体可以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以下将从这三个方面对煤炭行业环境审计进行论述。

第一、加大政府审计强度。从政府审计的本质来看,它是代表国家执行财政经济监督职能,本身具有强制性。政府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可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审计决定。但是违规小煤矿仍然屡禁不止,说明我国的政府审计工作还没有做到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大。所以,政府审计应该在现有的审计状况下加大审计力度。其实早在2008年,审计署就公布了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规划中提出,对资源环境审计,以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为目标,维护资源环境安全,发挥审计在促进节能减排措施落实以及在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对土地、矿产、森林、海洋等重要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情况的审计,重点揭露和查处破坏浪费资源、国有资源收益流失、危害资源安全等重大问题,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中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情况审计进行了强调,说明我国在加大审计强度方面的工作已经开展了。

第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目前我国煤炭企业对环境保护的会计核算有的还停留在对与环境相关的成本支出合并并反应在传统报表中,也有部分企业另设一些专门的会计科目,如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等。不管用哪种方式,煤炭行业都应该尽量的把有关环境的内容反映在财务报表当中。

1、企业应该设置由审计专业人员构成的审计机构,在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煤炭主管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2、内部审计部门不仅要对财务收支、企业财产、企业经营者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还应该添加有关环境方面的审计。

3、加强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使审计人员认识到当前对于环境审计的必要性。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4

【关键词】煤炭企业;工会工作;安全文化建设

工人阶级组成的工会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团结意识。自英国工业革命以来,工人阶级翻了身,不再饱受资本阶级的剥削与压迫,使自身的切实利益得到了维护。基于工业革命的经验,工人阶级马上认识到,只有工人都团结起来,才能产生强大的斗志,才能适应斗争的需要,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因此,一场革命的浩劫使得工会在世界范围内落地生根,并逐渐开花结果。马克思主义诞生后,工会运动由原来的自发状态转变为自觉状态,成为无产阶级解放的重要力量和必要条件。工人阶级为自身掀起的革命浪潮值得称赞,他们经过长期的艰苦斗争,为自身争取了自由,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胜利,随着时代的发展,工人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工人主体也被社会越来越重视,政府也开始关注工人生活,并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而工会的设立,则是工人与工人之间、工人与企业、与社会之间沟通协调的桥梁,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上世纪我国经历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格局,且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大,在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中,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较大,工会工作存在着严重的“工团”主义,不能深入的了解职工生活、工作,也不能及时的向企业决策者反映职工的各种情况,工会成为摆设,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企业逐渐把经济利益放在了首位,而相对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方面,企业对此的关注越来越小,工会作为工人联系企业的桥梁,也正在发生着变化,在煤炭企业中不管是工作环境还是劳动内容都具有特殊性质,煤炭企业工作环境艰苦,劳动程度大,工人工作的危险系数高,因此对于煤炭企业的工会来说,自然也要与其他行业的工会有所不同,因此,对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必须要结合企业的自身发展状况,结合工会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内容,在煤炭企业改革与转型时期,发挥工会工作的优势,维护工人的权益,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在新时期推动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发展,为煤炭企业的转型提供意识形态上的保障。

一、浅谈新《工会法》与煤炭企业工会的安全文化建设

自工业革命以来,工会组织的切身利益得到了极大的重视,为了使工人阶级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我国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颁布了新一部《工会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所颁布的三大法律中最早的一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工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逐渐完善了关于工会的法律制度,并颁布了《工会法》,真正从法律上赋予了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权利,满足了工人、企业、社会之间的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两部《工会法》,工会在法律层面越来越完善,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致使此次工会法的颁布留有遗憾。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对第二部《工会法》的内容修改了44项,新《工会法》的修订不但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而且还充分发挥了桥梁纽带作用,为作为党和政府的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的交流铺平了道路,同时也对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工会赖以存续的基础与使命。当然,我们应该全面的理解工会法中所说的“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意义绝不能以偏概全,只是但层次的认为“依法”就是拿起法律武器,帮助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到法院打官司。目前,工会存在着一些问题,工会作为维护企业职工权益的部门,必须要以工人的群体意愿为根本,要摒弃之前工会工作中的“工团”意识,在新时期,工会工作又有了新的内容,涵盖了企业文化建设、参与企业发展以及员工教育等方面的工作,特别是在煤炭企业中,工作环境恶劣,员工的权益特别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工会就必须要重视员工的发展,对员工的教育工作也要提上日程。

二、煤炭企业安全文化的内涵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经济的大爆炸掀起了一场企业管理学比较研究的浪潮。美国管理学家威廉•大内的著论《z理论-美国企业如何迎接日本的挑战》一书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的重要分支之一,它在书中谈到了什么是企业文化,这一概念的阐述立即引起了广泛共鸣。我们从中可以分析,作为一个合格的企业,如果想要长久立足于经济市场并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并对其大力普及,深化于职工内心,煤炭企业也不例外。而煤炭企业因其自身属性的原因,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往往占据着核心位置。“不出事故、少出事故”已是煤炭企业的传统而单纯的安全意识,而现代企业的安全观念是在提高职工技能、防范生产事故的基础上,更注重的是煤炭职工的思想、观念、意识、态度、道德、伦理、情感等内在素质,由此看来,昔日的安全观念随着现代煤炭企业的发展已被赋予新的内涵。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的发展,煤炭企业的工业技术得到创新,设备也得到了更新换代,极大的提高了工人作业的安全,作为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需要从企业的各个方面进行考虑,企业文化建设包括了企业意识形态上和物质上的建设,物质上是指企业技术、设备上安全性能的提高,而精神上则是指、企业的安全文化宣传,企业文化氛围、职工的思想变化等等。

三、煤炭企业工会参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责任

安全文化建设在煤炭企业中至关重要,关系到每一位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煤炭企业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必须要加大对其的投入力度和重视程度,企业只有在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中,才能够知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会在煤炭企业中就起着这样一个作用,工会工作是企业与员工沟通的桥梁,在安全文化建设上,工会可以反映员工的意愿,供决策者参考,从而制定符合煤炭企业实际的安全文化措施,从而保证煤炭企业的安全文化生产。工会工作要配合企业的管理,根工会要积极与各部门沟通、配合,积极与职工沟通,了解职工的心声和意愿,从职工的角度考虑,发挥工会的作用,构建企业安全文化的氛围,推动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其中,党组织作为企业的航标,起着引领作用,更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核心;行政领导层是企业的组织者、实施者;而企业工会代表的是企业职工的利益,也应该积极的投身于企业的文化建设中去,而且要密切配合行政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让安全文化意识渗透到每个职工的心里。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是工会的本质属性,代表和维护着工人阶级的利益。因此,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工会组织也是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首先,工会组织由于代表群众利益,信赖感强,不仅容易在企业职工中开展工作,能够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也能使得工会的组织与教育易于被职工接受。《工会法》第30条规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而安全文化的融入是劳动安全卫生的应有之义。

四、煤炭企业工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的措施

煤炭企业的科学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经营管理的整体优化,也离不开煤炭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由于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责任与职能,因此在文化建设过程中,工会应最大限度的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并广泛听取群众心声从而开辟出一条适合本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路子。虽然说企业文化建设涵盖的内容广泛而无针对性,但煤炭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绝不能停留在意识形态领域,而应落实到日常生产与管理的方方面面,融入到职工的工作与生活之中。

(一)树立职工法律法规观念

煤炭企业工会应以安全生产为重点,全力配合企业行政组织的管理工作,以“一切为了职工、一切依赖职工”为基本原则,建设一支具有煤炭企业特色的安全文化理念,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使其主动而热情地参与到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上来,使“安全大于天”的价值观深入人心。当然,煤炭企业工会组织的安全文化建设,不能脱离企业党委及行政管理层而独断独行,要积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调动职工主动学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保护条例》及《岗位作业规程》等相关企业的法律知识,深化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相关制度,并使得职工群众相互监督、相互提醒,进一步提升煤炭企业职工对安全法律法规的自我意识,要使企业上下形成“企业安全从我做起”的观念,树立完善的企业安全文化建体系。只有在牢固的理论基础之上,工人才能把安全意识深入到大脑中去,才能在工作中有意识的去躲避工作存在的危险,才能更好的加强自身的防护工作,特别是在井下的工作中,安全防范的措施至关重要,因此工会必须要加强工人平时的安全文化教育工作,树立工人的法律法规观念,一旦出现侵犯工人的生命安全等权益的事情,工会要帮助工人维护自身权益,为工人保驾护航,真正发挥工会工作的作用。

(二)引导职工“想安全、懂安全、会安全”

在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时,不能只将安全流于形式,口头掀起一阵风潮后又恢复到原来的观念中去,这是企业领导层、企业行政机构和工会组织所要重视的问题。应以灵活多样的形式,深入浅出,力求效果最佳化。在这方面,企业工会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利用工会健全的组织体系和网络系统,建立上至企业、部门,下至班组的职工安全组织,使安全文化的教育与推广上通下达,深入人心。工会要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各项活动,创建安全教育平台,让每一位员工参与进来,借助网络信息化技术,传播煤炭企业安全文化,使工人时刻的感受到安全文化的重要性,树立牢固的安全文化意识。并且,由于煤炭企业工会是煤炭职工自己的组织,那么煤炭职工在安全文化建设中的切身利益会更好的得到保障,因此企业安全文化教育更容易被职工群众接受,进而加强教育推广,不过安全文化建设不适宜通过行政方式进行推广,毕竟不同于企业的管理活动。

(三)努力营造煤炭企业的安全文化氛围

安全生产是煤炭企业的切实诉求之一,煤炭企业的工作安全大于一切,工会工作要以安全为中心,并且煤炭企业工会在安全文化建设方面占有者得天独厚的优势,工会可以及时的了解工人的心声,并能与企业各个部门进行沟通,反映工人的意愿,供决策者参考,工会在企业中有构建和谐企业的责任,因此,应该运用好自身的有力条件定期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并在群众中集思广益,以新颖多样的方式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例如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文化演讲、安全合理化建议征集、安全技能比赛、安全文艺汇演、安全书画艺术展览,安全知识培训等活动,让职工在工作之余发挥潜藏的特长,进而使得安全文化工作逐渐渗透到每个职工的心中,达到工会安全文化建设的目的。充分培育职工的安全意识、参与意识与主观能动意识,使煤炭职工“想安全、懂安全、会安全”。文化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职工在安全文化的氛围中,才能更加自觉的参与到安全文化建设中去,才能使安全文化意识深入每一位职工的心中。

五、结论

由于煤炭企业工会所开展的活动符合企业职工的特征,而安全文化建设又关系着他们的切身利益,因此,这就使得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更容易在职工群众中开展,并被欣然接受。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到煤炭企业的命运和市场定位,而安全文化建设是一项任重而道远而又复杂艰辛系统工程,它是需要广大职工的密切配合才能实现的目标。因此,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切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不断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作者:吕小钢 单位:西山煤电马兰矿工会

参考文献:

[1]王全兴,汪敏〈、工会法〉2001年修改的成功与不足[J]、华东法律评论,2002,1、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5

一、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通过科学规范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促进煤炭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我省煤炭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煤炭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符合立法原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另行设定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不得超出或降低法定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建立健全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使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煤炭行政处罚行为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防止和避免发生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或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煤炭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管理相对人法制观念,引导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分解工作任务。在2013年梳理全省煤炭行政处罚依据、编撰印发《省煤炭行政执法工作手册》的基础上,按照工作类别,分解起草细化煤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任务。局机关具有执法职能的4个执法处室和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直属单位(人事教育处、安全监管处、规划发展处、经济运行处和煤矿质监站)按照职责范围(见附表)负责牵头起草煤炭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草案。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协调汇总工作。

(二)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和应当遵循的具体原则。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按照下列要求,起草拟定科学、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为全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1、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要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2、煤炭、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主观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及后果等因素、情节对涉及有处罚幅度选择的行政处罚条款逐一进行细化,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一般不少于较轻、一般、较重三个等级)。

3、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应当分别细化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一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处罚裁量标准。

4、对煤炭生产经营建设等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不予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5、对煤炭生产经营建设等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煤炭违法行为的;(3)配合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查处煤炭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可以按最低限处罚。

6、对煤炭生产经营建设等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即可按较高的数额直至法定最高限处罚:(1)危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及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2)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4)妨碍煤炭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5)违背客观事实作虚假陈述的;(6)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数量或金额较大的;(7)伪造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8)实施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的;(9)指使、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10)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工作任务。负责牵头起草任务的5个执法处室、单位要抽调业务精、工作责任心强、执法经验丰富的有关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指定一名同志为联系人),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全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处罚裁量标准草案和适用规则。承担起草任务的有关处室、单位要按照任务范围,结合违法行为的适用主体、违法情节、违法次数和数额、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和违法行为分类,制定细化处罚裁量标准草案,草案初稿完成后,各牵头处室、单位分别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修改,定稿后由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汇总。《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拟订。

(三)征求意见,审查论证。经政策法规处汇总,形成《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分送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根据所征求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后,适时召开审查论证会,邀请省人大、省法制办等有关领导和法制、煤炭专家对《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进行审查论证。在审查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修改稿,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审定公布。将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和《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经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程序,通过省政府网、省煤炭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送省政府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规范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人,责任到人。起草过程中要学习借鉴中央有关部委、其他省市及我省试点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进行。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6

1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煤矿安全管理,作为煤矿企业生产的重要因素,日渐受到更大重视。众所周知,煤矿的开采一般没有地理界限,煤矿所在地就是生产所在地,一般具有人力庞大和工作任务繁重的特点,其工作环境的恶劣必然决定其安全的隐患存在,只有煤矿企业保证安全管理,才能真正达到生产的目的。利益面前,职工的生命安全才是更加值得珍惜的,煤矿安全管理意义重大,必须得到足够重视。

2新形势下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煤矿安全管理技术和管理方式落后在煤矿经营管理上,先进的煤炭管理模式都是产生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这也是由于美国成熟的技术和管理方式形成,特别是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多元化的企业结构,更推动美国等发达国家煤炭企业管理模式的形成。而目前我国在煤炭安全管理上,存在着管理政策落伍的现象,这是造成我国煤炭企业发展落后的重要原因。

2、2煤矿安全管理技术队伍不健全目前我国部分煤矿企业尽管提升对于煤矿安全技术队伍的资金投入,但由于部分煤矿安全管理的技术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技术水平的落后,降低了煤炭企业工作的工作效率。加上部分煤炭企业工作人员配置不足、工作课业内容过大等原因,使得很多煤炭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没有时间去思考煤炭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提升煤炭安全隐患。

2、3煤矿安全管理不规范煤炭安全管理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建立正规的管理体系,部分煤炭企业都没有设置煤矿安全管理的承担部门。二是没有建立明确的管理奖惩制度,目前煤矿安全管理工作还是采用以“罚”立威的政策对企业员工进行约束,这样方式极大的降低了企业员工工作积极性,最终影响到了煤矿的安全生产。

3完善煤炭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

3、1完善制度建设,实现标准化管理煤炭安全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的方面较多也较为复杂,因此,完善煤炭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并做好执行工作。首先要强化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煤炭安全生产目标要围绕百万吨死亡率这一指标进行分解,实现目标的量化,并采用相应的措施进行完善。其次就是需要建立重奖重罚制度。建立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将个人的安全和企业经济利益结合,这样能够极大的调动群众参与煤炭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3、2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创造“安全文化”氛围创造“安全文化”氛围,首先需要是明确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目标,这也是煤矿安全文化最终发展目标,更是减少煤炭安全事故发生的保障。但需要注意的是将人们牢固树立安全观作为建设煤矿安全文化的目标。其次就是要建立煤矿安全文化的运行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煤炭安全文化宣传工作,让人们能够全面了解安全文化的内容、目标和原则,进一步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发挥安全文化的重要作用。此外还需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安全文化的建设规划和煤炭安全管理模式,实现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

3、3做好安全培训工作,提升企业员工的安全素质做好安全培训工作需要做好两点,一是要采用多样化的方式方法,完善员工培训。企业可以通过安全图片展、讲述安全事故案例等方式进行企业员工培训,提升煤炭企业员工对于安全的认识。二是大力煤矿安全普及教育。在进行煤炭企业员工培训教育是,除了要讲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集合煤炭企业自身实际的生产条件,向煤炭企业员工讲述煤炭安全规程、操作流程以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提升煤炭企业员工对于安全的了解和认识,让企业员工都能够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知识和操作方式,并使得煤炭企业员工能够更加自觉的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提升自身行为的规范性。

3、4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实现现场安全管理法制化确保煤矿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进行法制化管理,依法进行,坚持以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等为依据。进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并煤矿各项安全工作都纳入到法治轨道。同时,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更是要实现法制化,煤矿企业各级主管部门要进行现场工作的确认后,将其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相关检查人员依法行使安全检查权,推动现场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

4结语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7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发展目标。从2005年起,用3—5年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煤炭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再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五)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

(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

(七)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三、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

(九)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或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

(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十一)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物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二)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各产煤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

(十三)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重大装备制造国产化。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十四)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

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十七)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国家瓦斯治理和利用(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抓紧制订和实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总体方案,尽快使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十八)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技术学校。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煤炭专业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

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

(十九)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二十一)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二十二)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六、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二十三)加强煤炭法制建设。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订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二十四)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十五)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

(二十六)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各类煤炭企业都应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提高矿工生活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井下矿工的劳动强度和风险、生产环境等情况,制订或提高煤矿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各类煤炭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矿工收入水平。继续采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历史形成的矿区危房、棚户改造问题。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8

文 | 王莫之

煤层气是什么?这个问题很简单,但在两种企业面前,回答却是泾渭分明。

在非煤企业看来,煤层气首先是一种非传统天然气资源、一种储量庞大的清洁能源产品,然后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威胁,其更愿意强调其背后巨大的商业价值。在煤炭企业看来,煤层气首先是一种安全威胁,然后才是其他,甚至愿意忽略其背后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这种逻辑体现的是一种对生命负责的公共责任。

尽管,双方有着不同的利益点,但这两点在本质上并不矛盾。在高瓦斯煤炭区块,提前抽采煤层气,将有效降低煤炭的开采成本,同时能够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以只要抽采煤层气越多,瓦斯对煤矿威胁也就越小。

这是一种双赢的局面,对于煤层气抽采企业意味着商业价值,而对煤炭企业而言获得了安全。尽管双方原本应该是互利互惠的无害关系,如今却严重分野,矛盾重重。造成这一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规则的缺失,而这恰恰体现在构筑市场规则的各种法律和政令的缺失之上。

民企准入障碍

煤层气如同页岩气一样属于非传统天然气,而两者在美国发展的成功案例告诉我们,一个产业的健康发展,不仅归因于良好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而且在于是否能激发其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技术进步和企业管理创新。

此前煤层气大门一直对民企紧闭大门,这导致一些拥有先进技术实力,而且拥有雄厚资本的民营企业,需要远渡重洋在境外注册,然后以外资身份和控制对外合作专营权的国企进行产品分成合作,获取煤层气区块。“二等公民”的尴尬始终是民企之殇。

尽管,煤层气“十二五”规划开始提出所有的企业都可以进入煤层气领域,而且时下,国家提出对任何性质企业不设限制,民企始终面临着一面被谈论已久的“玻璃墙”,而且这堵墙无处不在。

从上游资源来看,民企面临着和晋煤集团相同的困境,即优质煤层气区块已经被几家央企瓜分殆尽。目前进入煤层气领域,只能和央企进行合作,而此时央企的态度已成为“准入证”。

在具体的运营层面,民企弱小的资本规模不仅要面临煤层气抽采前期巨大投资的金融风险,在实际开发过程中,民企在作业过程中与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协调也是棘手问题,煤层气开发过程漫长,与煤矿开发容易冲突,在央企尚且无法保证自身煤层气区块的情况下,民企将面临更大的风险。

即便民企闯过千难万险顺利投产,也会在下游管线运输和市场准入等方面面临诸多不确定性风险。据某煤层气央企人士透露,企业在兑现国家对每立方米煤层气2毛钱的销售补贴时,也经常面临拖欠。在这种情况下,民企是否能够按国家法规获得正常补贴依然是一个悬案。

正是这些种种或明或暗的玻璃墙,将民企阻挡在煤层气以及其他基础性产业的大门之外,而规模较小,更具创新力的民企或许正是煤层气产业未来发展的中流砥柱。

立法正途

煤炭与煤层气共生于同一空间,两者都是独立矿种,其探、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两者矿产资源的开发技术、规范要求各不相同,但两者的开采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相互作用。

这就要求煤层气企业在进行煤层气开采时,必须综合考虑煤炭企业煤矿规划矿井接续时间、煤炭资源节约、安全管理、采掘布局等诸多因素,编制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开发规划,努力在时间和空间上实现煤炭与煤层气开发的有机结合和有序衔接。

这种紧密而复杂的联系,需要煤炭企业和专业煤层气企业(或煤炭企业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进行一致和有效的协调。但是,现实之中,煤炭企业和专业煤层气企业之间,因各方利益纠缠一起,无法厘清,所产生出大量纠葛,双方也因此缺乏联系,甚至双方交流仅仅局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冲突和矛盾成为交织在双方之间的一条主线。

晋煤集团认为,因为双方沟通有限,没有交换各自地质信息,煤炭企业在煤矿井下掘进面推进过程中,甚至撞到了某煤层气抽采企业的钻井,险些酿成事故。在这种局面下,煤炭企业甚至站在“保障国家煤炭需求”的大局上,质疑煤层气作为独立矿种的地位。双方之间的攻讦此起彼伏。

客观而言,这一切乱象的产生,只能归罪于煤层气立法的滞后,乃至整个能源行业立法的滞后,而这一滞后的根源就是难以梳理和整合各方之间的利益。

煤层气作为一种独立矿种起步之时,恰逢煤炭工业部刚刚撤销,全国94个国家重点煤矿被下放到地方政府,由此煤炭企业的地方色彩变得浓厚起来。而煤层气属于央企对外合作的专营范畴,在煤炭企业看来,煤层气带有浓厚的“中央色彩”。

一些地方煤炭企业甚至坦言,油气企业对国土资源部的影响过深,使得煤层气这种涉及煤炭和煤炭企业的矿种变得太过“油气化”,从制度设计上没有太考虑煤炭企业的利益。

反过来,油气企业往往对煤炭企业“天生”的观念落伍、眼界狭小而嗤之以鼻,认为正是其缺乏远见,所以在煤层气区块开始注册之时就输在了起跑线上。在他们看来,煤炭行业的进步,往往是行业外的人带动的,例如机械化综采。

所有这些偏见和矛盾,既有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问题,也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央企和地方政府利益的问题。所以这些因利益分割而产生的问题,都亟待通过立法来协调。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保证煤层气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煤层气投资者的积极性,并最终促进煤层气产量的提高。

目前,中国并没有一部规范能源行业发展的基本法,也没有具体协调煤层气发展的专门法,即便已经出台了《煤炭法》,但也是上个世纪末迫于当时的紧迫问题的救急产物,已经已经和时代脱节。在相关法律的缺失下,时下只有国务院出台的若干专门政令,来有限地去规范和协调煤层气产业发展,但往往其出发点经常随着煤炭行情和重大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变化,所有这些都不利于煤层气作为新兴产业的发展。

相比之下,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煤层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的管理作用,主要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1983年,亚拉巴马州颁布了煤层气产业法规,成为最早颁布煤层气产业法规的美国州政府。此后,一些州也陆续颁布了煤层气专门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