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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经济原理(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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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经济原理篇1

农业法学已成为一门法学学科。本文主要对农业法调整对象、基本属性和基本特征以及基本原则若干理论问题作一深入研究。

一、农业法的概念

农业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农业法,是指调整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或农户)等农业法主体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也是国家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强有力工具。

狭义的农业法,是指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法》不仅是指导和统帅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而且也是制定各项具体农业法律的直接法律依据。据统计,1979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防沙治沙法》、《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种子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环境保护法》、《乡镇企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税条例》等20多部农业法律、5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以及农业部制定的460多部部门规章,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颁布了许多农业地方性法规和农业地方性规章,可以说农业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

本文研究的农业法是指广义的农业法。

二、农业法的调整对象

传统大陆法学理论是按照法(即指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来划分法律部门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最基本的标志,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调整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结合成一组,即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理论在划分、规范法律部门方面起过极其重要的历史作用,至今我们仍然应主要坚持以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现代市民社会,平权的民事关系与非平权的管理关系以及隶属性的行政关系日益交融、难以分辩;同一类性质社会关系已成为一个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特征和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呈现出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即一个法律部门也可能调整有着内在统一联系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或一种社会关系也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调整。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已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它已成为一个具有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特点与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同时,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特点之决定,目前一个法律部门无法调整全部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而应由目前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手段、不同方法进行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综合性调整。

笔者认为,农业法的调整对象应是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这个词是农业法概念中起决定性的重要词语,含义是:农业法不是调整所有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也不是调整非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而只是调整特定或重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即部分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我国农业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它包括以下四类:

1、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它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或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财产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如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土地租赁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关系、农业社会化服务关系、农业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关系、乡镇企业联营和合伙关系、农业技术开发和转让与咨询和服务关系等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具有民事关系的特点:(1)民事关系为横向方面社会关系;(2)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3)自愿、公平、互利、协商达成这类关系;(4)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一般应是对等的,即等价有偿的;(5)当事人可以相对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益。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民事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这类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民事关系只包括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民事关系,不包括人身关系,民法中的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4)这类民事关系主要由农业民事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2、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它是指农业行政主体(职能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农业行政职权时,与相对主体(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农业行政主体产生行政职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农业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又如《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等等。二是行政授权。如村民委员会在某些行政管理方面,因法律法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有的是一个行政主体依法把自己行政职权的部分或全部赋予给另一个组织,从而使后一个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通过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植物检疫证书、兽医卫生合格证、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等形成这类关系,还可以通过进口饲料许可、农药登记许可等发生这类关系;等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即纵向的命令与服从;(3)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能自由处分;(4)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5)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权,并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在农业行政法律关系中,必须有一方是农业行政主体;(2)这类行政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3)农业行政主体依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发生的这类行政关系,即农业行政经济关系或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不涉及政治、公安、民政、军事、外交等领域的行政关系;(4)这类行政关系主要由农业行政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3、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它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实施国家管理农业经济职权时发生的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和农民在组织、管理、调控、监督中产生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部的纵向方面社会关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四类:第一类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管理关系,它是国家对农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和其他农业生产流通直接有关的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的关系。第二类国家机关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第三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第四类农业经济监督检查关系,这主要是指国家通过财政、银行、审计、统计、会计、海关、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依照农业经济法律、法规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而形成的关系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经济管理关系的特点:(1)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为纵向方面社会关系;(2)这类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对称经济关系;(3)这类经济管理关系,具有指挥和服从、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性质,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地位是非平权的;(4)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5)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中,经济职权不可随意转让、放弃和抛弃,即行使经济职权,对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经济管理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这类经济管理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采用的重要形式;(4)这类经济管理关系主要由农业经济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4、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其他经济关系。如农业环境保护关系,农村劳动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等。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其他经济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1)这类其他经济关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2)这类其他经济关系的当事人中至少一方为农业法主体;(3)这类其他经济关系主要由其他农业法律规范加以保护。

三、农业法的基本属性

农业法以调整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为对象,而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也从不同角度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显然,农业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这三个法律部门联系最为密切。

(一)农业法的民法属性

民法是指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亲属、继承六大部分。民法其性质:为权利法,为私法,为实体法,为平等者的法律,为人法(即规制人的行为),任意性规范为主。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农业法调整对象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之具体类型之一的“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也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如农业法中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已成为民法中物权之重要内容;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承包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再如农业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与转让应遵循民法中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等等。随着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越来越多,理所当然这类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业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充分体现民法属性

(二)农业法的行政法属性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中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有关行政主体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违法和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有关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既调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又规范公安、民政、军事、外交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两条。国家法律赋予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农业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实施的是行政行为。显然,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时,必须依据行政法原理和行政法律规范,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对此,《农业法》第87条第2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可见,农业行政管理机关依行政职权在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从行政的角度来看是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是具有行政因素的经济关系。但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说,都具有行政隶属性质,一方下达指令、命令,一方必须服从,遵照执行。显然,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应属行政法调整内容之一,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才能使农业行政管理机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因此,农业法中的行政法律规范充分体现行政法属性

(三)农业法的经济法属性

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整体利益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组织、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已得到法学界和其他理论界以及社会实践的共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经济组织本体利益和充分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经济治理权和经济自治权相结合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原则;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不得滥用经济权利的原则。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划法、统计法、产业政策法、计量和标准化法、银行法、价格法、自然资源法、财政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合作社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家采购法、产业结构调节法、对外贸易管理法等等。农业法主要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目前,国家颁布的农业法律中,主要是农业经济管理法律,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渔业法》、《草原法》、《动物防疫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农业税条例》等。因此,农业法中的经济管理法律规范充分体现经济法属性

四、农业法的特征

1、农业法其管理手段特征。农业法作为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种手段,与其他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手段相比较,有它自身的特片,即具有以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那些共有的特征。概括地说,农业法在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时的主要特征是:(1)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具有高度的权威和普遍的约束力;(2)以明确的、具体的而又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规定了人们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贯彻实施;(4)能建立和维护稳定和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以保证其他各项管理手段的正常运转而发挥各自的作用。

2、农业法其法律属性特征。即农业法其法律属性兼有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多元性。农业法以调整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为对象,在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中,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民事关系由民法调整,民法属私法领域;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关系由行政法调整,行政法属公法领域;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的经济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属社会法领域。从涉及经济关系中的调整对象上看,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平权性质的平等经济关系;公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性质的不平等经济关系;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是管理性质的不对称经济关系。显然,农业法其法律属性具有多元性。

3、农业法其调整原则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原则的多元性。从涉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上述三元法律结构来看,公法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主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意思自治”为其原则;社会法调整表面平等、实质不平等的不对称关系,为矫正不对称关系的内在利益失衡,“倾斜保护”原则应运而生。

4、农业法其调整方法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方法上的多元性。私法主要依靠任意性规范进行调整;公法主要依靠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社会法以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为特点。

5、农业法其调整目的特征。即农业法其调整目的的多性。私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私人利益”;公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法主要调整目的是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从上述农业法的特征来看,农业法调整对象的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的多元化、复杂化,应由多个法律部门共同调整,因此,农业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五、农业法基本原则

(一)农业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所谓农业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农村法制建设之中的总的指导思想和为农业法所确认或体现的根本法律准则。这一概念蕴涵下列要义:其一、农业法基本原则对整个农村法制建设具有指导作用,它既是农业立法的原则,又是执行法律、进行法制治理和处理法制问题的根本准绳,即它是包括农业的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农业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其二,农业法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规范作用,任何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以及其它农业法主体在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在解决农业和农村经济纠纷中,农村经济管理机关在监督、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活动中,都必须以农业法基本原则为根本依据,严格遵守,否则,即构成对农业法律法规的违反,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确立我国农业法基本原则的依据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理论依据;(2)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法律依据;(3)农业基本政策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政策依据;(4)《农业法》颁布实施为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指明了基本方向;(5)农村改革和实践的成功经验是确立农业法基本原则的现实客观依据。

(三)农业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1、确立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首要地位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行保护的原则

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母体产业。但是,农业的基础地位并不意味着其基础本身是天然牢固的。恰恰相反,农业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典型的风险型产业、天生的弱质产业:(1)农业的自然风险无时不在;(2)农业的市场风险也很大;(3)农村政策风险经常出现;(4)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大、共享性和见效慢的特点;(5)农业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6)农业生产的调整周期长且生产有刚性;(7)农业生产分散性,特别是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现代化水平低、生产成本和流通成本都较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也处于不利的地位;(8)农民的无组织性,使得农业和农民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9)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工农业发展速度比例不协调、城乡居民收入不平衡以及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给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障碍。农业的上述特性的综合作用的直接结果,正如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的那样:“农业无论在产品市场的竞争中,还是在经济资源的竞争中,常常处于软弱和不利的地位。因此,农业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中是需要加以保护的产业”。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也指出:“经济建设,必须始终把农业真正摆在首位,切不可农业状况一有好转,就忽视和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2、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原则

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一种法制经济或法治经济,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资格需要由法律来确立;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由法律规范来界定;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竞争的公平开展需要由法律来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需要由法律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农业和农村经济纠纷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由法律定分止争;社会保障体系也需要靠法律来建构。因此,国家除制定《农业法》外,还需要尽快制定配套健全的农业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行必严,违法必究”。否则,没有法律的引导、规范和制约,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有序运行,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就无法律环境的切实保证。

3、调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发展商品经济积极性与尊重他们生产经营自和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践已反复证明,农业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民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问题的决定,把调动亿万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作为制订一切农村经济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完全正确的。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来自经营自和物质利益两个方面,而农民的物质利益又是同生产经营自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即不尊重农民的自,也就是损害农民的物质利益;同样,不保护和承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也就是削弱农民的自,其结果必须会挫伤和打击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使广大农民从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和工作中得到实惠”。这也是对农村法制建设的具体要求。同时,在现阶段,尊重和保护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经营自和物质利益也尤为重要,《农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4、遵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保护农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原则

农业生命的对象是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是经济再生产过程同自然再生产过程相互交织在一起的,这是农业生产区别于工业和其他生产部门的根本特点,而农业生产的这一根本特点,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不会发生根本的改变。农业生产的根本特点表明,它要求人们进行农业生产时,不仅需要遵守经济规律,而且同时必须遵守自然规律。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们对农业的领导,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一定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同时,农业是一种资源型产业,它对农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依赖程度比工业要大得多,珍惜和合理利用农业自然资源,大力提高资源利用率,搞好资源保护,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统筹规划国土资源开发和整治,严格执行土地、水、森林、矿产、海洋等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

5、坚持从农业、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农业的原则

我国农业,除具有一般的季节性、地域性、分散性、周期性、连续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外,还有我国自身的一切特点,诸如人多耕地和林地少,农业资源分布不均匀且地域差异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业技术装备水平较低,农民的文化落后、技术缺乏,农业生产能力还处在不高、不稳、不平衡状态,自然灾害频繁且抗灾能力还不强等。上述这些特点,要求在发展我国农业时,必须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条件各不相同,农林牧渔业各有特点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和分类指导发展农业的原则来制定农业法律法规,来解决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问题,注意防止一刀切,脱离实际,照搬照套。正如彭真同志所说:“是法律服从实际情况,还是实际情况服从法律?谁是母亲、谁是儿子?实际产生法律,实际是母亲,法律、法理是儿子”。同时,在加强中央统一立法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之作用,并实行中央与地方立法的合理分工,上下结合,法制统一,加强农业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切实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6、转变政府职能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原则

随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也必须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努力推进和尽早实现上述农业两个根本性转变,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对农业实行宏观调控,逐步实现对农业的科学化与现代化管理。根据国家对农业确定的“引导、支持、保护、调控”基本方针,必须转变政府职能与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具体表现在:(1)从微观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管理;(2)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3)从生产的计划管理转向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管理与服务;(4)从主要指导农林牧渔业转向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管理;(5)从依政策行政转向依法行政;(6)从只重行政执法转向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并重。版权所有

生活中的经济原理篇2

摘要:发展循环经济要求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考虑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绿色物流是循环经济思想在物流中的具体体现。在可持续思想的指导下,企业必须大力提倡绿色物流。首先介绍了循环经济与绿色物流的基本概念,说明了建立绿色物流的重要性。然后提出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原则,在此原则基础土,构建出了绿色物流模式。

关键词:循环经济;绿色物流;发展原则;物流模式

1循环经济与绿色物流的基本概念

从生态学意义上理解,所谓循环经济是一种保护地球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循环经济是国际社会推进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实践模式,它强调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表现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经济增长方式,做到生产和消费“污染排放最小化、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为“自然资源一产品和用品一再生资源”的闭环式流程,所有的原料和能源要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最合理的利用,从而使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程度。所以,从本质上讲,循环经济是一种生态经济。

结合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现代化物流的内涵,绿色物流是指在物流过程中抑制物流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同时,实现对物流环境的净化,使物流资源得到最充分利用。以降低污染物排放、减少资源消耗为目标,通过先进的物流技术和面向环境管理的理念,进行物流系统的规划、控制、管理和实施的过程。

从循环经济和绿色物流的含义可以看到绿色物流和循环经济其实质是相同的,绿色物流是循环经济在物流领域的具体体现。我国要大力推行循环经济。就必须注重绿色物流的发展,循环经济的发展依赖绿色物流,绿色物流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着循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建立绿色物流的重要性

绿色物流适应了世界社会发展的潮流,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伴随世界大市场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物流的作用日益重要,绿色浪潮惠及的不仅是生产、营销和消费。物流的绿色化也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物流绿色也是物流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保障。物流作为现代新兴行业,有赖于社会化大生产的专业分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而物流要发展,一定要与绿色生产、绿色营销、绿色消费紧密衔接,人类的经济活动绝不能因物流而过分的消耗资源,破坏环境,以至造成再次重复污染。可见,绿色物流是物流发展的必然。

物流绿色也是物流不断发展壮大的根本保障。物流作为现代新兴行业,有赖于社会化大生产的专业分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而物流要发展,一定要与绿色生产、绿色营销、绿色消费紧密衔接,人类的经济活动绝不能因物流而过分的消耗资源,破坏环境,以至造成再次重复污染,可见,绿色物流是物流发展的必然。

绿色物流还是最大限度降低经营成本的必由之路。据统计,产品从投产到销出,制造加工时间仅占10%,而几乎90%的时间为储运、装卸、分装、二次加工,信息处理等物流过程。因此,物流专业化无疑为降低成本奠定了基础。但当前物流基本上还是:高投人大物流,低投入小物流的运作模式,而绿色物流强调的是;低投人大物流的方式,显而易见,绿色物流不仅是一般物流的节约和降低成本,更重视的是绿色化和由此带来的节能高效少污染,它对生产经营成本的节省可以说是无可估量的。

绿色物流的建立,更有利于全面满足人民不断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物流作为生产和消费的中介,是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环节。而绿色物流则是伴随着人民生活需求的进一步提高,尤其是绿色消费的提出应运而生的。试想再绿色的生产和产品。如果没有绿色无污染物流的维系,绿色消费就难以进行。同时,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意味着生活的电子化、网络化和连锁化,电子商务、网上购物、连锁经营,无不有赖于绿色物流,可以说没有绿色物流,就没有人类的休闲自在。

3循环经济的发展原则

(1)减量化原则。

循环经济的第一法则是要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流程的物质量,因此又叫减物质化。换言之,人们必须学会预防废弃物产生·而不是产生后治理。在生产中,制造厂可以通过减少每个产品的物质使用量、通过重新设计制造工艺来节约资源和减少排放。例如,轻型轿车既节省金属资源又节省能源,仍然可以满足消费者关于各种轿车的安全标准,而光纤技术能大幅度减少电话传输线中对铜线的作用。

(2)再利用原则。

循环经济第二个有效的方法是尽可能多次以及尽可能多种方式地利用人们所买的东西,通过再利用,人们可以防止物品过早成为垃圾。在生产中,制造商可以使用标准尺寸进行零部件设计,以避免更换整个产品。在生活中,人们把一样物品扔掉之前应该想一想在家中和单位里再利用它的可能性。确保再利用的简易之道是对物品进行修理而不是频繁更换。人们可以将合用的或可维修的物品返回市场体系供别人使用或捐献自己不再需要的物品,以增加消费品循环使用的频率。

(3)资源化原则。

循环经济的第三个原则是尽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资源化。资源化是把物质返回到工厂在那里粉碎之后再融入新的产品。资源化能够减少人们增建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场的压力,制成使用能源较少的新产品。资源化方式有二:一是原级资源化,这是最理想的资源化方式,即将消费者遗弃的废弃物资源化后形成与原来相同的新产品。二是次级资源化,即废弃物被变成不同类型的新产品。原级资源化在形成产品中可以减少20%—90%的原生材料使用量,而次级资源化减少的原生物质使用量最多只有25%。与资源化过程相适应,消费者和生产者应该通过购买用最大比例消费后再生资源制成的产品。以使循环经济的整个过程实现闭合。

3R原则在循环经济中的重要性并不是并列的。人们常常简单地认为所谓循环经济仅仅是把废弃物资源化,实际上循环经济的根本目标是要求在经济流程中系统地避免和减少废物,而废物再生利用只是减少废物最终处理量的方式之一。综合运用3R原则是资源利用的最优方式。

4基于循环经济的物流模式

首先,目前的物流模式之所以制约循环经济发展,是由于正向物流与逆向物流存在管理割裂与运作分散问题,因此必须将正向物流和逆向物流实施有机结合,建立能够使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整体优化的物流模式。其次,循环经济理论认为,循环经济具体体现在经济活动的三个重要层面上,以实现三个层面的物质闭环流动为首要目标。在企业层面上,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最小量化;在区域层面上,形成企业间的工业代谢和共生关系,建立工业生态园区;在社会层面上·通过废旧物品的再生利用,实现消费过程中和消费过程后物质和能量的循环。综合上述两点因素,并结合物流活动的自身特点,本文认为基于循环经济的物流模式应包括企业、供应链、社会三种类型。

4、1基于循环经济的企业物流模式

基于循环经济的企业物流模式是由企业的供应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和回收物流组成的闭环系统,其结构如图l所示。传统的企业物流模式一般是从原料采购开始,终止于消费者手中,企业输出生产品,副产品作为废弃物处理。而基于循环经济的企业物流模式要求企业物流管理延伸到废弃产品的回收领域。构建基于循环经济的企业物流模式具有技术与管理方面的优势。首先,从技术角度,企业使用原材料的种类有限,企业熟悉其原材料的性质,具有再生利用的技术优势,特别是对于生产过程中的废品再生利用,可以避免浪费和减少原材料输入;其次,从管理角度,企业内部的循环便于操作,可以减少距离成本和避免交易成本。

4、2基于循环经济的供应链物流模式

供应链是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模式。基于循环经济的供应链物流模式应涵盖所有供应链上的企业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各个环节的物流活动,其结构如图2所示。供应链的形成、存在、重构,都是基于一定的市场需求而发生,由于市场需求的多变性与不确定性。导致供应链中的节点企业需要动态更新,这就使得供应链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和动态性。此外,由于供应链节点企业组成的跨度或层次不同,供应链往往由多种类型、多个国家的企业构成,并且存在若干个不同范围的资源循环。因此,在基于循环经济的供应链物流模式构建过程中,需要加强协调管理的工作。

4、3基于循环经济的社会物流模式

基于循环经济的社会物流模式不仅应包括社会经济系统内部的物流活动,还应包括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环境系统之间的物流活动,其结构如图3所示。基于循环经济的社会物流模式的总体目标是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使得自然环境系入的资源最小化,同时社会经济系统向自然环境系统输出的各种废弃物也达到最小化。构建基于循环经济的社会物流模式,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物流模式的运行机制。在基于循环经济的社会物流模式构建过程中,物流活动的相关管理部门应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规范社会物流活动,促使企业采用低能耗、少污染的物流技术,并进行废物回收与再生利用,实现物流活动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共同优化。

(2)物流模式的运作组织。社会物流活动的规划、管理与执行,都是由一定的组织完成的。不同的组织模式与职能分工。对物流模式的运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资源利用和环境的影响也不相同。在基于循环经济的社会物流模式构建过程中,应整合正向物流和逆向物流的运作组织,从而达到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目的。

(3)物流基础设施。物流基础设施是承载物流作业的大型物流设施,包括运输线路、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以及企业内部的仓库等。物流基础设施的布局对社会经济系统、自然环境系统具有很大影响,合理的设施布局可以减少迂回运输,提高运输设备利用率,进而减少尾气与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

(4)物流信息网络。在国际互联网、区域公用经济信息网等平台上,应用信息技术建立社会物流信息网络体系,可以实现物流信息集成与共享,加快信息传递速度,减少物流活动的不确定性与盲目性,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与物质资源的消耗。

生活中的经济原理篇3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指的国家调节,指的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和调节活动,是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参与和倡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障碍,并积极促进和引导其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从以上经济法的定义中就不难看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具体讲,经济法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等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

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多种方式和手段,纵观历史,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经验,国家调节经济大致运用了三种方式。从国家调节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可以看出经济法的三个基本法律渊源的特殊性。

1、国家经济强制法的法律渊源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国家强行禁止、限制或命令社会经济主体从事某些经济行为,以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意图。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国家的这种做法主要表现为反对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例如美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英国有《垄断与限制性行为调查与控制法》等等。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是现代国家调节经济最早采用的一种基本方式,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是为保障国家调节而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是现代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所采用的强制方式的法律渊源。

2、国家经济参与法的法律渊源是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以达到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目的。其主要做法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投资,特别是国家直接投资开办国有企业或参股到民营企业,参与这些企业的经营,还包括国家向企业订货、收购或供应,参与商品流通,国家向企业贷款或向社会发行国债,参与债权债务关系等等。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是以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姿态出现,它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调节社会经济,实现其经济调节管理职能。可见,对于国家参与经济活动,不能单纯地运用民(商)法,国家还需制定许多特别规定。例如规定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特殊地位,国家投资的规模、方向和重点的确定原则,在某些行业国家投资经营的垄断性,国家投资形式和经营方式,投资程序和国有企业设立的特别程序,国有企业的特别权利和义务,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的收益分配等等。这类关于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特别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为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等。可见,国家投资经营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所采取的参与方式的法律渊源。

3、国家经济促导法的法律渊源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法。国家为调节社会经济,使其协调、稳定和发展,而对社会经济各主体及其行为予以引导、促进、帮助和提供各种服务。促导的主要做法是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价格等各种经济调节手段,完善各种基础设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各种公共服务体系等等,以保障国家调节,实现国家经济管理意图和经济发展目标。为此,国家需要制定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经济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这些法律,一般称为国家宏观调控法。可见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促导方式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对于国家调节而发生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传统法的体系中其他部门法不能调整,而必须由经济法来调整。另一方面,经济法也只调整这种社会关系,而不调整其他社会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应由其他部门法调整。这就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这一问题,下面着重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行政法调整对象加以比较:

1、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同民间经济关系有明显的不同,其基本特征为:第一,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第二,它必须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第三,不必等价有偿;第四,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民法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所谓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这类经济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第二,是互利、有偿和等价关系;第三,是自愿、协商关系。民间经济关系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

2、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主要区别。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而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

一是管理的目的、任务不同。一般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活动正常进行,以维护政治、治安及其他社会秩序。而国家经济调节,则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参与或促导,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发展。

二是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主要采取行政命令式直接管理。而国家经济调节则需要从总体和宏观上掌握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变化趋势,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运用强制方式排除对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或者由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者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促导经济运行。

三是管理原则不同。一般行政管理以贯彻命令与服从为原则,近代各民主国家实行不同形式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而国家经济调节,则特别强调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和注重经济效益为其基本原则。

四是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一般行政管理涉及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此外,也包括一些经济领域,但不涉及深层次的经济问题。而国家经济调节,则只涉及经济领域,并需要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国民经济的各方面和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有时要深入到个别生产过程之中。

三、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其调整原则有其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在经济法全部或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是,它只适用于经济法范围,不适用于其他部门法。

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即从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由于现代各国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和所担负的基本任务有基本共同点,所以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基本一致,这就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

1、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原则。经济法是保障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它调整的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经济中发生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目的也在于此。这一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由国家直接投资开办国有企业或参与其他经营活动,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社会

经济总体效益。国家投资的规模、方向和重点也根据社会经济总体效益这一标准来确定。国家的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经济调节手段的运用,更加明显地体现和贯彻着经济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国家各种宏观经济调控活动及对其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和处理,都以是否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标准。

社会总体经济效益涉及社会经济资源的总体配置和开发利用,只有将其合理配置和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作用,才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经济法应当保障国家对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这一要求应当贯彻在经济法的全部立法与实施之中。

经济法应当保障国家对各种宏观经济结构的调节,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协调。这是为了合理配置各种社会经济资源,建立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各种宏观经济比例关系的需要,以使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协调发展。如果宏观经济结构不合理、不协调,就会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闲置和浪费,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便差。

2、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给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带来经济利益,个体或局部经济效益则直接给各个体或国家、社会的某部分人民带来经济利益。一个社会是由其众多的个体和局部组成,所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涉及到全社会同其各个体和各局部的经济利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为无个体和局部便无社会总体而言。但它们又常常是矛盾的,即个体和局部利益常常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这时需要国家予以协调,应当在维护或不妨害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利益前提下兼顾各个体和局部利益。因此,兼顾各方经济利益也是国家调节和管理社会经济的活动及经济法所应当贯彻的基本原则。

各国的经济法立法和实施都处处体现和贯彻着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要求。例如在各国的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立法和实施中,在确定应予禁止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标准时,要仔细考察和权衡该种行为的各种利弊:如果对于某些个体和某些局部有利,而对社会总体亦无大的妨害,或者对社会或其某些局部带来的利益超出对社会总体利益的妨害,则一般不予禁止。要恰当把握其中的界限和度。这里体现着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要求。

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引导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处处都应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国家计划工作中的“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是兼顾各方利益这一要求的体现。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区别对待。人们常说,无区别便无政策。区别对待就是要兼顾各方利益。所有这些方面的立法和实施都体现和贯彻了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3、经济法调整原则与其他部门法基本原则的区别。经济法调整原则,即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调整原则,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同的。

民法调整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它是调整各自然人和法人这些“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其基本任务和立法主旨重在保障各个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各个体的经济效益,并且要等价有偿,而不是在维护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前提下兼顾各方利益。

行政法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和命令与服从。行政法也讲求社会总体效益,但主要是指社会效益,而不限于或者说主要不是指经济效益。行政法也要求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重,要求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整体、地方服从中央,但这主要是出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要求,不限于或者说主要不是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角度上的要求。行政法不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为原则。反之,经济法也不能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原则,虽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和管理也需要采取一些强制方式和手段,但更重要的是采取引导和促进方式,并始终注重的是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四、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

经济法调整方法,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时所采取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方法,又有许多引导性经济法调整方法、参入性的经济法调整方法和惩罚性与激励性结合的经济法调整方法。

1、强制性的经济法调整方法。它是指国家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作为或不应作为而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方法。它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强制性干预的方法,是国家在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过程中,为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强制性干预的法律反映,这种调整方法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的。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制性干预的方式主要有设权、命令、禁止、许可、批准、撤消、审核、免除、确认以及监督等。这些方式所体现的是国家的“强制性干预”,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这种强制性总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某种经济目的,与经济无关的强制性干预不具有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性质。二是这种强制性干预对于相对人来讲,具有服从性质。经济法律关系的许多内容,都是通过这种强制性的经济法调整方法而形成的。

2、引导性的经济法调整方法。它是指国家机关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引导市场的经济活动以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调控目标而实施的一种调整方法。这种调整方法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和计划指导。行政指导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方法,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国家为了适应经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作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行政指导与作为行政法调整方法的行政指导,二者不同的是经济法上的行政指导是以经济内容为指向或者说是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管理目的。计划指导,也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节方法。计划指导包括指令性计划指导和指导性计划指导。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指令性计划范围不断缩小,而指导性计划的范围必将进一步扩大,并已成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计划指导同样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

3、参入性的经济法调整方法。它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参入经济活动的一种调整方法,其目的在于发挥政策的作用,以克服市场机制自动调节不充分的倾向。我国过去已经实行今后仍将继续实行的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计划贷款制度、政府补贴制度等,就其实质来讲,就是国家以私法主体的身份对社会经济生活所进行的参入。显然这种参入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干预经济的要求。这种参入与国家对私权关系的某些限制从不同的侧面共同构筑了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调整的方法。

4、惩罚性与激励性相结合的经济法调整方法。惩罚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具备的调整方法,但是,不是所有法律部门都有激励这种调整方法。然而往往在经济法律法规里同时具有这两种调节方法。在经济法里面规定奖励,符合国家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的要求,因为国家对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保护,既可以通过事后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来达到,同时也可通过事前的荣誉激励和利益诱导来实现。因此,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的方法是又一个特殊的经济法调整方法。

生活中的经济原理篇4

关键词:通识教育 经济学原理 教学方法

目前通识教育在我国高校中日益受到重视,许多高校都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很多有价值的经验。通识教育的开展也影响到一些学科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尤其是一些基础性学科和文理交叉学科,如《经济学原理》,本文即在高校开展通识教育的背景下分析《经济学原理》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 通识教育在我国高校中的发展

通识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非专业教育部分,是非职业性、非功利性的教育。通过一些课程的设置和开设,培养能够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具有社会责任感、全面发展的公民,陶冶当代大学生的情操,促进在校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通识教育的“通”,是融会贯通的意思,“识”则指见识或视野。

通识教育源于欧洲,形成于美国,是美国大学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产物。对我国来说,建国后直到20世纪80年代,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人才缺乏,因此我国的高等教育一直以“专业教育”为指导思想,“通识教育”被忽视。到了80年代末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高等教育中过度强调专业教育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各高等院校逐渐认识到高等教育的任务是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为未来成为各领域的专家打下坚实的基础,于是高校开始提出加强学生基础知识教育,如拓宽专业口径、进行文理科渗透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华中理工大学率先实施了素质教育。到了1998年,教育部出台《关于加强文化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随后在全国建立了32个“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随着这些文件的出台,素质教育不断向纵深拓展。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通识教育或者说素质教育在我国高校中全面推开。

二、 通识教育课程中的经济学案例教学

通识教育的目的是使学生得到健康发展,培养全面发展的、勇于探索的未来建设者。《经济学原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同时我国也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期,各种经济现象非常丰富,因此《经济学原理》被许多学校作为社会科学领域的通识教育课程所开设。但是通识教育课程的授课对象为没有系统学习过前期基础课程的非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这就要求通识教育课程中的《经济学原理》在教学方法上进行改变,以利于学生掌握经济学的基本知识。

在作为通识教育开设的《经济学原理》教学中,为提高学生兴趣和增强对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在教学中引用案例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引用案例不仅可以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巩固所学知识;案例使用得当还能够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为达到预期教学效果,在选择案例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基本性原则。与经济管理类专业基础课相比,《经济学原理》作为通识教育的一门课程,其理论内容更具有概括性,或者说基本性。即只讲授经济学中最基本的原理,这就要求教师在选择教学案例时,要包含经济学的基本要素。例如微观经济学部分的市场结构理论,应该选择与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这几种市场结构相对应的行业,如农产品市场、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公共产品市场,这几类行业中产品价格的制定、产品的替代程度、厂商的垄断程度等多个案例来阐述相应的理论知识。在宏观经济学部分的通货膨胀理论,应该选择通货膨胀的表现、通货膨胀的类型、通货膨胀的影响等方面的案例来说明所涉及的知识点。不管是微观经济学部分还是宏观经济学部分,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都有丰富的现象和典型案例。选择合适的案例,不仅有助于提高非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对经济学的兴趣,增强学生对经济学基本理论的理解,也能更好的实现通识教育拓宽学生知识基础、提高学生整体素质的目的。

其次,贴近性原则。西方经济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的理论分析和总结。不管是微观部分还是宏观部分,其许多经典案例都来自欧美发达国家。虽然这些案例很好的揭示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但毕竟不太适合中国转型时期的特殊国情。而且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少,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尤其是对于接受通识教育而学习《经济学原理》的非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来说,对许多案例中所揭示的现实经济问题更是缺乏感性认识。为了使学生更好的接受和理解经济学基本理论,实现通识教育的目标,在选择教学案例时,应该尽量选取学生生活中或学生身边的现实事例来讲解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更好的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例如微观经济学部分的成本理论,在讲解“沉没成本”这个概念时,可以针对在校大学生谈恋爱的实际现象,以谈恋爱为例,在恋爱过程中所发生的金钱开支、耗费的时间、投入的感情等都是沉没成本,对学生讲清楚付出后无法收回的沉没成本的道理。而在讲解“机会成本”这一概念时,以读书升学为例, 接受高等教育虽然提高了自身素质,但是也放弃了其他的机会。如果高中毕业就参加工作而不是读大学,也能够获得收入,甚至收入还会很高,这种为了读大学而放弃的收入即为读大学的机会成本。这样结合学生身边的现实生活,深入浅出,不仅能够讲清楚抽象的经济学基本概念,还能够培养学生理性决策的习惯,更好的面对人生中的成功和挑战。

第三,多面性原则。通识教育的课程内容以拓宽学生视野、消除专业隔阂为目标。作为通识教育的一门课程,《经济学原理》在教学中力求使学生养成用经济学的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习惯。这就要求在选择案例时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不仅要针对社会生活中的经济现象、大学生身边的经济问题进行分析,还要涉及人们生活中关注的一些热点事件,如“明星的巨额收入”、网络红人 “凤姐”等。以这些大学生广泛关注的热点事件为案例,在课堂讨论中讲清楚其中包含的经济学原理,不仅能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对经济学的兴趣,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促使学生自己去探索知识,以达到了解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目的。

三、 通识教育课程中经济学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作为通识教育的一门课程,在《经济学原理》的教学中,通过运用生动形象的案例,不仅有助于学生对经济学理论的理解,还可以提高学生对经济学的兴趣,培养学生的经济学思维。要运用好这一教学方法,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案例的选择要恰当。在经济学的教学中,虽然有一些典型案例,能够很好的解释经济社会现象,如“外部性”理论时使用的“蜜蜂和果园”、“灯塔”等,这些案例可以长时间使用而不衰,但并不是每个案例都适合这样使用。如微观经济学部分的“垄断”理论,“波音兼并麦道”、“美国电话公司拆分”等案例虽然能很好的解释这一问题,但是这些案例毕竟来源于国外,对于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可以进行深入分析。而作为通识教育开设的《经济学原理》课程,由于授课对象为非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相对来说对经济理论和经济现象理解的不够深刻,因此在选择案例时最好选取来自于我国经济现实、学校所在地以及与广大群众日常生活切实相关的事例,如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的行政垄断行业的作为和影响。这样的案例贴近生活,更易于被理解和接受,容易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案例应及时更新。在经济学的教学中,有一些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能深刻反映教学内容的经典案例,如有关1929—1933年经济危机的案例,这些案例在教学过程中被长期使用。但是现在的在校大学生都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生的90后一代,不要说对20世纪二、三十年代没有感性认识,就是对20世纪末期的一些重大事件也没有什么印象。如果每次在讲到“经济危机”这一问题时,都引用1929-1933年危机或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显然就比较过时了;而如果分析2008年的金融危机,如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对各国国民经济的影响,尤其是学校所在地的经济表现等新的案例,就会收到更好的效果。这就要求教师密切关注新闻事件尤其是当地发生的经济现象、国内外著名经济学家的最新观点、国内重要期刊的文章和报道、网络媒体所反映的最新经济动态等,如2008年以来我国多次降息及今年以来的加息对居民储蓄和投资的影响等。将这些最新的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并补充到自己的案例库中。

第三,应综合使用多种教学手段。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虽然是一种普遍被采用的方式,但多数情况下往往是随堂穿插一些小的事例以说明知识点;或者仅仅由教师讲解事例,提出问题并给出回答,学生只是被动的听,形式比较单一。这种方式一般只适合于较为简单的知识点,如果是比较复杂的经济问题或现象,就难以发挥作用了。如果根据不同的知识点而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如利用多媒体设备、小组讨论等,则会突破这一局限。如在讲解 “逆经济风向而行”的宏观经济政策时,为使学生更好的理解这一理论内容,可以结合2008年以来全球范围的经济危机,让学生在课前先查阅有关资料,如2008年以来各国的经济表现及应对危机的措施,在这个基础上以小组为单位开展课堂讨论;还可以进一步讲解2010年以来美国提出的极端“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及最近应对债务危机两党所做的妥协,并利用多媒体设备播放一些视频资料如各国的经济形势、美国两党的辩论等,对这些资料给出点评。这样多种教学手段综合使用,既可以活跃学生思维,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把握,更能够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金丽, 张守凤、参与式教学与创新能力培养探析——以“西方经济学”课程为例、 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1年第1期、

[2]陈银娥,刘健、关于《宏观经济学》案例教学的几点思考、 理论月刊, 2009年第12期。

生活中的经济原理篇5

科学技术正以无比伟大的力量把人类带进一个辉煌崭新的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的出现预示着社会生产领域的一场革命,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现实上都将对人类社会、生活、经济各个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贯穿于社会生活、生产各个领域的管理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一、知识经济呼唤管理创新

管理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活动之一,管理伴随着社会的形成而形成,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管理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给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知识经济源于80年代兴起的高科技革命,冷战结束后,国际竞争的重点转移到经济科技领域,这加速了经济知识化步伐。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向知识经济转移,科研系统在知识经济中起到了知识的生产、传播和转移等关键作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以技术立国的日本,经济增长速度减慢,国际竞争力下降,在多数科技领域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而注重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欧美发达国家,其相对完善的国家创新体系为欧美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因此,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为了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主席号召:“要树立全民族的创新意识,建立国家的创新体系。”管理更是不能例外;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外管理理论的,研究表明,当代经济发展取决于竞争优势,决定竞争优势的主导因素是人才和科技的管理优势,而决定人才、科技管理优势的是创新,所以,创新已成为现代管理的时代趋势。

二、知识经济时代管理创新的基本原则

在知识经济时代,管理创新无论致力于通过智力资源开发来创造新财富、逐步代替工业经济的命脉和已经短缺的自然资源,还是致力于员工价值观与企业价值观的高度统一的企业文化创新,都要遵循如下原则才能是科学、有效的创新。

1。系统原则知识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经济发展是人类知识能力的综合。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的综合能力已走向系统综合智能型,系统综合能力的凝聚已成为知识经济社会人的能力具有较高逻辑起点的鲜明标志。因而,知识经济下的管理创新必然遵循系统原则。

2。价值原则价值原则又称需要性原则或科学性原则。指在创新科研选题中必须着眼于社会实践的需要和科学科技自身逻辑发展的需要。知识经济在资源配置上无论以智力、无形资产、软产品等资源为第一要素,还是对自然资源等经济要素通过科学、合理、优化和集约的配置,都是以实现知识价值为目的。知识经济下的管理创新就是以实现知识的价值为任务。

3。理性原则它是指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及科学发展中的基本原理评估、选择科学假说的一种方法论原则。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是普遍的哲学原理。二是科学基本原理(如能量守恒定律、物质不灭定律)。理性原则对创新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正确的哲学信念有助于指导创新者去发现事物发展的规律。爱因斯坦关于世界统一性的观念推动他在相对论研究中取得卓越的成就。同时,理性原则自身又是辩证的,它时时处于发展之中,不应视为僵死的教条。经济全球化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一大特征。全球化、国际化、世界化的浪潮席卷全球,势若排山倒海、铺天盖地,商品国际化使世界贸易飞速发展,资本国际化使跨国公司,蓬勃发展,跨国企业已伸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成为“国中之国”,技术和经纪国际化、已无国界之分。管理在吸纳和改造资本、技术等方面时,只有用理性的眼光去看待、分析和接纳,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

生活中的经济原理篇6

当前对马克思主义有很多评价甚至是批评,有代表性的是认为马克思主义是经济决定论或者还原论的反马克思主义,认为马克思主义将一切事物全部归结于经济因素,马克思主义只不过是经济决定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道德、艺术、法律、政治、宗教、战争、历史的变迁……所有的这些都被单一地视为阶级斗争或经济的反映;一心沉迷于经济研究的马克思主义归根结底不过是他所对抗的资本主义的影子。马克思主义的反对者还认为,当代世界的人知道这个世界多彩丰富的历史经验不能被强硬地塞进一个刻板而且单一的框架中,可是马克思本人却未能认识到这一点。

马克思的确尤其强调经济因素在人类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但这种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批评是否真正理解了马克思强调经济因素重要性的理论实质呢?我们不能作简单的是非判断,需要作具体的分析和驳斥。

一、 经济活动具有基础性地位,

但并不否认其他社会要素的反作用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论述道:“人们为了能够 ‘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1]用于满足人类物质需要的生产是历史的第一个活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整套理论就是构建在这一基础之上的。没有物质生产谈不上文明。虽然这是一个常识,但西方思想家意识到这一点很困难,西方社会具有高度发达的非物质文明,指出物质生产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并不容易;另外,即使意识到这一点,要将整个理论体系构建在这一基础之上却不容易。马克思的理论之所以能被称为科学的理论,不仅在于其理论抽象是建立在对人类历史的实证考察和研究的基础之上,其理论本身是一个严谨的逻辑推理体系,更在于其理论体系的构建是以这样一种常识为基础、为基点的。常识具有公理的意义,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也具有这样的特征。

如果能从人类发展的过程中找到一个根本的推动力的话,那么这个推动力显然是物质利益。但这个答案还是显得过于单薄。历史是存在整体性的,然而其中物质的匮乏、强迫劳役、暴力和剥削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但人类所有现在的文明都是基于这个基础。这种简单的轮回恰恰是人类的历史具有极强的整体性的重要原因。就指出了这一点而言,马克思的理论的确堪称宏大叙事。因为马克思指出了有一种事情在人类历史的漫长岁月中一以贯之地存在,并起着决定性作用。这可以毫不犹豫地说是一种人类的悲哀。正如西奥多?阿多诺所说:“从古至今唯一保持不变的――可能偶有例外――就是痛苦的绝对性。”阿多诺用“从弹弓到原子弹”来概括人类走过的历史。虽然人类的武器已经由原始时期的弹弓升级为现时代的原子弹,但这不能如实说明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进步了。无论是强迫劳役、暴力或者是剥削,都并非偶然发生的事件,而是人类用来延续自身物质存在方式的长期特征。

马克思把物质生产活动视为人类一切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但是马克思对于物质生产或经济因素的重要性的强调,并不仅仅停留在这一层面。

即便如此,所有的马克思主义者都不会单一地认为世界万物都是由这些造就的。物质的强大力量偶尔的确可以直接对社会生活、政治和艺术有很大的影响,但在多数情况下,物质因素的影响经常是更加长期而隐蔽的,在有些特殊的情况下,物质的影响甚至可以忽略。科学、文化、政治、观念和社会存在并非仅是经济的表象。无论是科学、文化、政治,还是社会观念和社会存在,都沿着不同的道路发展沿革,都有着不同的现实情况,也都有内在发展逻辑,不断有力地、实实在在地塑造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并且,经济基础与社会上层建筑之间的互动不是单向的。马克思主义并不是某种机械的决定论。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决定作用”实际上指的是一种“限制作用”。有人理解马克思所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说法时,似乎认为在马克思看来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必然产生什么样的上层建筑。而事实是,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创造物质生活的方式对他们建立的文化、法律和政治建构其实是一种“限制”。所以,任何认为马克思主义只是简单的经济决定论的论断都是肤浅的、不科学的。

二、物质生产决定社会文明的形态,

但并非只适用于市场经济范围

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形象地描述:“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机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2]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物质生产极端重要,并不仅仅是因为无物质生产便没有文明,更重要的是因为物质生产将最终决定文明的性质和程度。这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当然,一般说来写作的工具不可能决定写作内容,但是马克思明确指出,物质生产的水平决定社会文明的性质。

马克思提出了“生产决定文明的性质”的观点,就连众多的马克思主义的反对者也表示认同。例如,英国政治学家和哲学家约翰、格雷,他本人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但是他曾经写过这样的话:“在市场社会中……经济活动不仅区别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并且决定――有时还支配着――整个社会。”[3]区别在于约翰、格雷仅仅将这一理论局限于市场经济社会范围内,而马克思推的更广,乃至整个人类历史。

诚然,马克思坚持(狭义上的)经济因素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核心作用,但抱有这种观点的并非只有马克思主义。西塞罗认为,国家的作用就在于保护私有财产。历史的“经济”理论在18世纪启蒙运动中司空见惯。一些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将历史视为不同生产方式的接续,并认为可以利用这一点解释社会等级的高低之分、因人而异的生活方式、社会不公正现象以及家庭或政府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亚当斯密认为,历史上每一个物质生产的发展阶段都产生了独特的法律、财产所有制和政府组织形式。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提出,财产所有制一旦确立,战争、剥削和阶级冲突便会尾随而至。在卢梭看来,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将枷锁加于弱者而将权力献给富人,而这些权力将“不可挽回地消灭天赋的自由;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为了少数野心家的私利而迫使全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穷”。卢梭说,财产是人类不满的根源。19世纪爱尔兰经济学家约翰?艾略特?凯尔恩斯认为“经济只是匮乏的产物”,感叹“人类的物质利益在决定他们的政治观点和行为中影响何等之大”。他还在《奴隶势力》的序言中称:“历史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因素的产物。”以上这些思想家更多的是在说明经济因素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决定性作用,都没有像马克思那样把这一理论推广到各个社会形态。

三、推动社会的力量中经济因素起决定性作用,但并非一切都可还原为经济因素

马克思的反对者把马克思关于经济活动和物质生产的强有力的主张看作是一种还原论。而真正的还原论主张将高级运动的形式还原成为低级运动的形式。他们的观点是:实际生活中所有现象都可以被认为成更基本、更低级的现象的组合,故可以用低级运动形式的规律替代高级运动形式的规律。还原论这一理论所派生出的方法论手段其实就是对研究对象持续不断进行分析,恢复研究对象最原本的状态,变复杂为简单。还原论的这种思维方法一度成为哲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还原论的信念是在还原论方法的解释下,世界的图景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简单性。早在19世纪,德国物理学家亥姆霍兹认为:“一旦把一切自然现象都化成简单的力,而且证明自然现象只能这样来简化,那么科学的任务就算完成了。”[4]还原论的信念从某种特殊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关于实在的态度与观念,或一种本体论的预设。预设“表面上不同种类的存在物或特性是同一的。它声称某一种类的东西能够用与它们同一的更为基本的存在物或特性类型来解释”。牛顿力学风靡的18―19世纪是还原论信念的高峰时期。还原论信念反过来又强化了还原论的方法,并对科学的方法论产生巨大的影响,即各种复杂的现象被认为总可以通过把它们分解为基本建筑砌块及其相互作用的关系来认识;不同科学分支所描述的是实在的不同层次,但是最终都可建立在关于实在的最基本的科学――物理学之上。

很明显,这种还原论的思维方法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批评的机械唯物主义方法,而不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思维方法。还原论实际上也是一种分割论,认为万物均可通过分割成部分的途径了解其本质。这样一种思维方式很明显是与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相抵触的。辩证思维强调事物之间普遍存在的联系,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例如人体生命)而言,一旦被分割了,会导致丢失信息而失真,事物的复杂程度与失真程度成正比。

这样一种思维方法在自然科学发展的一定阶段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随着自然科学的进步,这种研究和思维方法已经越来越显示出自身的局限性。现代科学或者说后现代科学已经从强调分析开始转向强调综合,开始注重对于事物的系统性、整体性、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科学研究中的主体性等问题的研究,由此产生了系统论、结构论、突变论、协同论、耗散结构理论、统计学、模糊数学(人机识别,智能化)、混沌学等等非线性科学、综合性科学。

历史科学是以人类生活及其历史为研究对象,就研究对象的复杂性而言,任何自然科学都是不能与之相比的。对于人类历史这一如此复杂的研究对象,当然是不能采用还原论的方法将其归结为某一简单的因素来加以理解。

在马克思主义的批评者看来,马克思主义理应遭到批评,理由是:其一,用还原论的思维和研究方法来研究人类历史肯定是不对的;其二,马克思对于人类物质生产的基础性地位的强调,以及所谓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论断就是一种还原论,或者说是一种经济因素一元决定论。对此,我们需要认真地加以辨析。批评者所说的第一点是没有问题的,用还原论的思维和研究方法来研究人类历史是不对的。但是他们把马克思主义对于经济因素的强调指认为还原论,则值得商榷了。马克思主义真的是将世间万物都还原为经济因素了吗?马克思真的认为一个社会的政治、文化、艺术、宗教、法律、道德等等一切的本质都是经济因素吗?马克思试图将一切现象都还原为经济现象吗?显然,马克思并没有这样的想法。马克思只是认为,在推动历史运行的诸多力量之中,经济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并非试图将一切事物都还原为经济因素。但是,就这一看法而言,马克思的批评者同样是反对的。他们认为社会历史的发展是被多种因素所决定的,而不是被某一种因素所决定了的,也就是说他们只认同一种多元决定论。笼统地讲多元论也没什么错,马克思也不一定会反对。

四、经济因素在不同社会阶段地位不同,

但并非痴迷经济问题

马克思认为,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非经济因素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并不是说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或社会阶段,经济因素在整个社会结构中都占据最重要的地位,或者说占据支配性的地位。而是说,一个社会的经济状况决定社会中的什么因素占有支配性的、统治性的地位。比如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的因素就占据统治性的地位;就经济、政治、文化三大因素而言,在计划经济时代政治就容易占据统治性的地位,甚至出现以政治为统帅;到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三大领域开始发生分离,经济因素开始成为一种主导型的力量,一切都被商品化,货币成了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甚至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制度都受到金融大亨和财团的操纵。

有人认为,可以把中国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分别称为政治中国、经济中国、文化中国。也就是说,在过去政治因素在社会中占据主导性的地位,现在经济因素占据主导性的地位,而未来的中国文化因素将占据主导性的地位。总的说来,经济因素决定着一个社会的什么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里所说的决定作用实际上也就是限制作用的意思。在一个物质匮乏的社会,必须通过政治的力量来分配社会利益;在经济悬殊过大的情况下,政治力量即使想重新分配社会利益,也无能为力,资本主义社会就是这样一种状态。共产主义社会将大大减弱经济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当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类共享物质财富的时候,文学、艺术、思想等等将成为人们首要追求和崇尚的东西。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马克思并非一味地痴迷经济问题,只对经济问题感兴趣,而是他强烈地意识到经济问题是人类实现自身价值的一大障碍,对于经济问题的顾虑导致了人性的扭曲。在他所期待的世界里,经济问题将不会再占据我们如此多的时间和精力,人类将获得更多的自由时间。在马克思看来,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

五、真正奉行还原论的是资本主义制度本身,

并非马克思主义

实际上,在经济上奉行还原论的,恰恰是资本主义而不是马克思主义。“为生产而生产”是资本主义所遵循的信念,但资本主义对所谓“生产”的理解是非常狭隘和片面的。

生活中的经济原理篇7

一般而言,不确定性是指对导致一系列可能结果的一种或多种备选方案的认识,但这些结果的可能性要么无法知道,要么无实际意义。不确定性不同于风险,风险虽然也具有不确定性,但它可以通过概率予以计算,而不确定性是无法进行计算的,它是决策中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到目前为止,会计主要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或制度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但是会计的发展过程表明,会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的提高,以财务报告为核心的财务信息显现出了相对的滞后性,信息用户越来越重视具有前瞻性的财务信息。虽然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对未来经济活动的预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要求会计对其进行反映、披露的现实却已引起会计理论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带来会计处理的不确定性,主要反映为会计内在的不确定性和会计信息系统以外的不确定性。

1、会计内在的不确定性。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会计工作实际上是一个将经济信息进行加工的过程。起码目前它还是一项客观见之于主观的活动,这就要受到客观发生的经济活动的影响,如加工过程的原材料、加工所遵循的规范、加工人员本身的素质等因素,这些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首先,会计要素具有不确定性。会计工作中,要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个静态的会计要素来概括日益丰富的经济活动,困难越来越大,与会计全面、连续、系统的要求的差距也不断加大。同时,随着会计要素涵义的完善,更加重视未来的情况,如已经明确企业资产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效益等,但是未来的经济效益本身又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作为加工基础的计量工作必须符合定义,这就给会计要素的计量带来了不确定性。

其次,会计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带来不确定性。会计基本原则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规范,但其本身的矛盾可能会使会计人员无所适从。如客观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以及谨慎性原则对会计人员素质的要求就比较高,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会计人员的原因往往会造成不确定性。另外,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都要求会计人员具有相当的职业判断能力,必然也会带来会计处理上的不确定性。

再次,会计人员的行为可能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由于自身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职业道德以及经济利益关系等原因,即使对同一经济业务,不同的人员也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得出不同的结论,导致会计信息具有不确定性。

2、会计信息系统之外的不确定性。

首先,会计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会计对象涵盖了企业经济业务中能够用货币表现的全部,但是,这些经济业务本身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方面,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一些经济业务本身难以精确计量而带来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经济业务复杂多变尤其是一些创新的经济业务,也会带来不确定性;再有就是由于会计持续经营假设,经济业务在时间上的延伸而导致未来的不确定性。

其次,是会计环境变化所引起的不确定性。会计仅仅是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它不可能孤立地发挥作用,必然要融入管理的整体,与其他管理活动协调运作。这样,相关管理活动的完善对会计都会产生新的要求,如税法的变更、票据法律的完善都会直接影响到会计,导致会计处理的变更,引起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

再次,会计信息用户对信息要求的变化也会引起会计的不确定性。会计工作仅仅是经济管理的手段之一,随着会计信息用户的多样化,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为了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在经济利益的诱导和非独立性的压力下,会计信息甚至相互矛盾,必然具有不确定性。

由此可见,不确定性在会计中是客观存在的。会计工作本身也是在一定的假设的基础上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但是,并不能以此为借口,而不遵循相关制度,人为地进行业务处理,导致财务会计信息失真,影响管理和决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对象范围在不断拓展,不确定性经济业务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对这些不确定性会计对象进行具体的分析,相应地采取特殊的处理方法,保证财务信息质量。

二、不确定性会计对象的因素分析

综观企业经济活动,一部分是已经完成、具有明确结论的,是确定性的经济活动;而另外一些则是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其结果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由于受约因素的多样性,会导致最终结果的不确定性,也就是不确定性会计要素。不确定性会计要素具有如下的特点:

首先,面向未来是不确定性会计对象的主要特点之一。不确定性会计对象以未来的经济行为、经济利益或未来的机会、风险为主。如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衍生金融工具等一旦进入会计处理的范围,都是面向未来的,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不确定性会计对象进一步拓宽了会计处理的空间。由于不确定性会计对象的提出,会计核算已经从过去单一的对企业已经发生的、内部的、有形的业务核算,发展为对企业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即将发生的,内部的、外部的,有形的、无形的业务进行全面的核算。如物价变动会计、商品期货会计、外币会计等,其会计对象就突破了传统会计的范畴。

再次,对不确定性会计对象的计量属性多样化。对确定性经济业务,采取历史成本原则具有现实性。而对不确定经济事项,由于经济业务尚未完成,实际成本无法准确计算,而且一些事项也没必要确定其准确成本,如人力资源等,因此,除历史成本外,公允价值、成本与市价孰低等多种计量属性可以结合起来选用。应针对不同的会计对象,选用相应的计量方法,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历史成本计量的地位将逐渐被公允价值所取代。

最后,不确定性会计对象要求扩充会计报告,丰富信息披露方式。确定性会计对象可以按照核算原则和准则进行完整、系统的会计处理,最终反映在会计报表上。而不确定性会计对象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情况以及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往往不能纳入正式的会计核算。这样,对不确定性会计对象,除一部分可以在会计报表内披露外,更多的是需要采用附注、文字说明、补充报表、专题分析等方式予以披露。

影响经济业务、使其具有不确定性的因素很多,主要因素有信用因素、时间因素、风险因素和区域经济发展因素等。

1、信用因素。信用是经济活动中企业之间的一种常见行为,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融资手段。讲求信用是企业赊欠、赊销业务的基础。但也正是信用活动中的失信使会计业务产生了不确定性。如企业的承诺,应收、应付款项,以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借贷等,都可能由于一方的失信而造成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损失,使业务发生时的记录产生不确定性。

2、时间因素。资金运动要受到时间的影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波动直接影响着资金的价值,并且资金本身也具有时间价值。因此,时间的推移会使相关的事项发生变化。如在浮动汇率条件下,外币会随时发生汇兑损益,企业的无形资产、各项合同都会随时间的变化发生变化,这些都将导致信息的不确定性。

3、风险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无处不在,要完全避免风险是不可能的。企业出于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进行经济活动,就必须承担发生损失的风险。因此,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也影响着经济业务的确定性。

4、区域经济发展因素。区域经济的发展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会计则是在已经表现出来的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对经济活动进行处理,必然存在假定性,也就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区域经济发展进行科学的分析非常必要。

三、不确定性会计对象的处理

为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对不确定性会计对象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处理。但是,切忌任意扩大不确定性会计对象的范围,人为地左右会计信息。在处理不确定性会计对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遵循如下原则。

1、谨慎性原则。在处理不确定会计事项时,遵循谨慎性原则是会计界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和风险的日益加剧,对不确定经济事项,尤其是程度较高的不确定事项,保持充分的谨慎是非常必要的。对经济业务的处理要合理估计各种风险和损失,不低估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费用。

2、中性原则。中性原则强调在处理不确定事项时坚持不偏不倚的立场。首先,在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估计时应选用中性的估计方法,既防止企业盲目乐观,先期扩大利润,又杜绝企业借谨慎性原则而扩大费用,虚减利润,延迟纳税。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准备和或有事项”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期望值的估计,应反映所有的概率分布,最好应用加权平均的办法。”“计量不确定性经济业务时,应选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

3、重要性原则。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完全对称的信息环境是不存在的。因此,也并不是所有的不确定经济事项都必须事无巨细地予以确认、记录和披露。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和信息用户的要求,那些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影响或对信息用户具有重大影响的不确定性会计对象,应当详细地予以反映、披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把占资产总额5%以上或占成本合计数10%以上的经济业务视为重要的事项,应予以充分反映。

4、充分披露原则。充分披露原则要求企业对外公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对那些不能纳入会计报表但又重要的不确定事项,以表外附注的形式予以充分披露,以达到真实、公允、客观地向信息用户传递企业经济信息的目的。在《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中,就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处理已经作了明确的说明,要求以附注的形式对其进行充分的披露。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经济现象的复杂性,使得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不能完全反映其经济实质。这就要求会计核算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进行。对不确定事项必须充分考虑其经济实质,如预计负债、未决诉讼、商业承兑汇票等很可能发生的负债,从法律的角度并不具备相关的证据,而从经济实质来看则应当谨慎处理、适当确认。

企业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不确定经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企业复杂多变的经济业务中,不确定事项是经常发生的,具体的处理应视具体情况来定。

在日常处理中,对不确定性资产,一般不予确认,可以设置专门的备查账簿予以记录;对不确定性负债,则采取中性的计量方法进行科学的计量;对影响比较大的业务,在会计中要进行核算;对于不确定性的收入和费用,应严格按谨慎性原则处理。

生活中的经济原理篇8

关键词:审计导因 委托关系 成本效益原则 审计自身特征

一、引言

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许多专家学者对审计导因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主要观点有论、信息论、受托责任论、保险论、冲突论、多因决定论等。这些观点从其所选取的角度出发,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都不能从根本上很好的阐释审计产生的动因。如受托责任论从受托责任关系维系的角度阐述了审计存在的必要性,但不能解释没有明确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或不存在受托经济责任的情况下审计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而多因决定论是在各种单因决定论都无法彼此说服对方的情况之下提出的,是一种折中的方案,并将其归缪于审计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其最大的缺点就是审计导因决定因素的数量不确定,很容易引起分歧。笔者认为,审计导因引领了审计活动的产生,也必将推动审计的向前发展,是一个贯穿审计发展始终的线索或因素;要解决审计的导因问题,必须利用唯物主义历史观从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角度和审计自身所具有的特性方面去寻求和挖掘

二、基于委托关系的经济活动的审计历史分析

(一)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委托关系的历史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一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国家审计。我国古代的审计产生于西周,此时的国家审计习惯上被称为官厅审计。官厅审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帝王和国家监督各级官吏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需要。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剩余产品的增多,使得社会财富相对集中,占有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不再直接管理钱财、物资和账目,需要指派和委托官吏代为经营。但被委托的官吏会偷懒、会假公济私,也就是说会产生成本。为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和增收节支,并检查官吏是否忠于职守、营私舞弊,即基于成本效益原则(所谓成本效益原则,就是要对经济活动中的所费与所得进行分析比较,对经济行为的得失进行衡量,使成本与收益得到最优的结合,以求获得最多的盈利)的考虑,把成本降为最低,具有监督职能的官厅审计应运而生。埃及于公元前3500年进入奴隶社会,法老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对全国各机构和官吏是否忠诚履行受托责任和财政收支记录是否准确无误而专门设有监督官负责间接管理和监督。这种雏形的审计也是存在委托关系的情况下产生的,委托关系和成本是同时存在的,法老为了降低成本或者说为了使成本效益中的效益尽量变得更大而采用了具有监督职能的审计活动。古代罗马元老院下的国家审计、古代希腊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度下的审计、中世纪英国威廉一世时代的国家审计、1789年以前的法国审计制度等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层的利益,也就是使统治阶级拥有的经济活动的效益尽可能的扩大的目的之下产生的。二是现代国家审计。在20世纪以后世界经济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特别是受到1929~1933年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的影响。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严重破坏了经济,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被归咎于证券市场上投机诈骗盛行,企业财务报表严重失实。因此,有必要对宏观经济实行干预,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推行宏观经济干预的政策过程中,国家审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审计机关是隶属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隶属于行政部门,国家审计都将会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提供一定的保证,避免投资失败、破产、信用崩溃等社会成本的增加。因此,现代国家审计是为了保护社会经济,使社会经济活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之下产生并进一步得到发展的。

(二)民间审计 产业革命后西方各国纷纷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在此社会大背景之下,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股份公司出现了。股份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而股票的持有者――股东也可以随时在证券市场上出售自己的股票以放弃所拥有的股东权利。在股份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下,股东不一定亲自执行经营管理的职能,作为负责经营管理职责的经理也不一定就是股东。股东本应同时具有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在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内部发生了分离。两权分离形成委托关系(委托人为股东,经营者即经理为受托人),委托人和人有一定的利益冲突,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时有发生。另外,股份公司也往往采用借款的方式筹集经营资金,而债权人最后要收回本金并得到一定的资金使用费――利息,当债权人将自己的资金贷给股份公司时,债权人和股份公司之间也会形成委托关系。股权投资者为了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债权投资者为了监督企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偿债能力的保持,即股权投资者和债权投资者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就需要对公司的财务账簿及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并要求出具公正可信的审计报告,民间审计应运而生。

初期的民间审计是迫于投资者和债权人对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投资者和债权人为了能够获得尽可能多的效益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成本,主动采取民间审计的方式来保障其投资的收回和收益的扩大化。这段时期的民间审计的发起者是委托人――投资者和债权人,从民间审计中最终能够获得收益即达到成本效益原则所期望效果的主体自然也是委托人――投资者和债权人;而民间审计的被动承受者是人――经营者,其失去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带给他们的收益,这对人而言是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随着人频繁被动的接受审计和民间审计的不断发展,人――经营者也开始追求成本效益原则。当对人的审计结果表明人――经营者在努力工作,企业并因此而得到发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都一切良好,这种结果是委托人――投资者和债权人所期望的,也是其主动要求审计所要达到的结果,此时,委托人就会对人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如加薪、额外奖金、提升职位、增加假期、改善办公条件等,人从中也得到了收益,这是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于是,努力工作的经营者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产生了对民间审计的需求,他们期望通过审计结果来告诉委托人他们是努力工作的,希望因此得到奖励、得到追加投资、得到进一步的贷款,这长期而言对他们是非常有利的,这是人对民间审计的需求之一。另外,人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上市、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人、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需要民间审计组织对公司进行审计来展现公司良好的经营业绩。因此,人――经营者对民间审计的需求和委托人――投资者和债权人对民间审计的需求将一道促进民间审计的向前发展。

(三)萌芽状态下的内部审计 原始意义上的内部审计起源于像庄园之类的私有组织当中,私有者如奴隶主往往委托人经营管理自己的庄园,然后委派管家等人员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当时,审计只是管家多种职责的一种,它并未由单独的审计人员去履行此职责。可是,却在私有制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符合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特性,避免了私有财产产

出效益的不必要的损失,如受托管理人员可能在管理私有财产过程中不努力和侵吞私有者的财富。因此,原始的内部审计是在私有者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之下萌生,并进一步得到发展的,它保证了私有制的向前发展,是历史发展的最终选择。中世纪的欧洲,分权和分工思想得到发展,开始出现独立承担审计责任的内部审计人员。复式记账基本原理在这一时期同时产生了,并逐渐系统化。人――管理人员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即内部审计的对象由资产、简单账目演变成建立在科学核算基础上的会计账簿,复式记录使账目与经济活动逐渐分离,这增加了收支账目舞弊和错误的可能性,更易给委托人――庄园主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委托人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对内部审计的需求增强了,内部审计由此在内部审计技术等方面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三、非委托关系特定审计产生和发展分析

(一)近代和现代内部审计 20世纪初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整个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资本主义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变的更加激烈。企业的规模也不断扩大,出现了具有全国性的垄断企业和具有世界性的跨国公司,在这一时期分散经营方式推广开来。资本主义企业在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基础之上,又出现了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管理当局为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工作效率,并最终实现降低成本和增加利润的目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会计部门之外成立了。内部审计的对象包括企业的会计账目、财务报表和与经营管理有关的经济活动,最终的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使经济活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随着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管理成为企业经济效益成长的关键因素,加强管理成为永恒的话题。管理当局为了加强管理决策和风险管理,使管理活动能够充分体现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价值增值的目标,需要内部审计在审计对象、审计技术、审计功能等方面继续得到发展,以满足管理当局对成本效益原则的追求。因此,对管理活动的内部审计的发展,也正是为了使管理活动更有效的为企业经济活动服务、让企业经济活动能够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这正是成本效益原则的体现。

(二)法定审计 在19世纪的60至70年代,英国发生了几次金融危机,特别是1878年格拉斯哥银行倒闭事件的影响,这些促使英国议会在1879年修改《公司法》要求经营银行和保险的公司必须执行审计制度。在19世纪80至90年代,一系列公司破产案件和法律诉讼发生,这促使英国在1900年的《公司法》中要求所有公司的会计账簿、记录都必须经过审计,资产负债表必须附有审计报告。由此,公司法下的全面强制审计制度在英国首先正式确立了。金融危机、公司破产、法律诉讼等会导致工人失业、信用失衡、诉讼支付等大量社会成本的发生,法定审计正是为了降低社会成本,防止发生大的社会损失,使金融活动、公司的经营活动等社会经济活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减少社会成本,增加社会效益而产生的。

(三)环境审计 环境审计是审计组织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业务经营及其活动是否符合环境的要求而进行的系统的、有证据的、定期的、客观的审查鉴证。环境审计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和加拿大率先进行环境审计的研究和实践,欧洲紧跟其后,而后亚洲和南美也跟了上来,现今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环境审计已经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推广。环境审计的目的是促进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改善,防治污染和其它环境危害,进而保护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使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能够同步进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统一。众所周知,环境污染会带来危害健康、环境治理等社会成本的增加,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够带来经济效益,但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此时经济效益会被社会成本所掩埋,整个经济活动不但毫无意义而且产生社会副效应,这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环境审计也同样是在成本效益原则的促使下产生并蓬勃发展开来的。

四、审计特征分析

(一)经济性 审计能够使经济活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成本,进而为更大效益的产生做出贡献。开展经济活动的目的是获得收益,但是通过经济活动产生收益的过程中,也必将发生一定的成本,其中包括必然成本即必须要发生的成本(如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用、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这部分成本最终转移到产出中去,通过产出的价值得到弥补。)和非必然成本即一般为人为因素脱离正常标准造成的非必要支出(如成本中不必要部分脱离了委托人事先设定好的成本、环境污染脱离了环保和健康生产的标准等)。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必须降低非必然成本,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一种手段。在这种强烈的需求之下,审计的首要特性――经济性使审计活动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破土而生。

(二)发展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也会变得日渐复杂,审计能够随着这种复杂性的增加而不断得到发展,它以自身的发展来应对经济活动的变化。当经济活动变的复杂的时候,成本的发生也逐渐变的复杂起来。特别是非必然成本的发生,往往带有很大的隐蔽性,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很难将其发现,发现和辨别难度的增加使避免非必然成本的难度也相应增大。如果审计活动不具有发展性,一直停留在原有水平的话,它将被其它能够降低非必然成本的手段所代替。

(三)有效性 审计活动在经济性上的发挥是有效的,审计结果是值得信赖的。社会的发展需要经济的增长,而经济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资,因此,投资的成败关系着经济的发展并进而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投资过程中,决定投资成败的首要因素往往是投资决策,投资决策的做出是依据对被投资主体或被投资项目的了解和把握。财务报告等是对被投资主体或被投资项目过去、现在状况的反映,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是对财务报告等所做出的判断,潜在投资者包括股权投资者和债权投资者通过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并结合财务报告等能够了解和把握被投资主体或被投资项目,以此为依据最终做出投资决策。在现实生活当中,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正是依据审计结果来做出投资决策,之所以会这样,只能说明审计结果是值得社会公众信赖的,这也正表明了审计活动是有效的,能够得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所依据的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