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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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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篇1

[论文摘要]市民社会就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会。这种社会为法治的成长创造了适宜的社会环境。市民社会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促进法律形式化,市民社会权利和制约国家权力。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特征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及演变

“市民社会(civilsociety)这一概念源于西方,它在思想史上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在西方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别,与政治国家混为一谈,这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已经失去了在当代的价值。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并坚持市民社会更多地具有经济性而非政治性的内容。最早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做出明确划分的是黑格尔。针对黑格尔的国家决定社会的观点,马克思指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社会决定国家,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非相反,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主流着重强调市民社会的社会关系领域和文化一意识形态领域,主张以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分法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当代最具影响的两位市民社会理论家首推葛兰西与哈贝马斯。葛兰西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意义而非经济意义。哈贝马斯提出了“系统世界”与“生活世界”的二元分析框架。他主张重建“非政治化的公共领域”以便使社会文化系统渐次摆脱政治化和商业化以及技术统治论的影响而获得独立的发展,进而重现生活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二)市民社会的特征

综合各种论说,我们可以看到现、当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包括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市民社会是独立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成员的自治领域;其次,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第三,市民社会中的交往与活动以自愿为前提,遵循契约原则;第四,市民社会是在民主、自由的呼声及其为争取自身地位、权利的动力中产生的,所以它以民主、自由为核心,奉行法治。

二、法治的内涵及特征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定义,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p199)笔者认为,理解法治内涵,应当把握三个方面的规定性。首先,法治是指一种特定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主体一律遵循法律,特别是国家权力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在这一意义上,法治与人治相对应。其二,秩序是遵循规则的结果状态,法治秩序是建立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上的,这种法律制度具备形式合理性特征。对于这种特征,富勒称之为法律的内在道德。这种内在道德包括八个要素:(1)一般性或普遍性;(2)公布或公开;(3)可预测性或不朔及既往;(4)明确性;(5)无内在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员的行为与已公布规则的一致性。其三,“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2)(p334]法治的这种规定性体现法治的实质合理性,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民主、平等、自由和人权。

三、市民社会的法治功能

西欧中世纪末期市民社会的形成与运动,直接导致了城市自治制度、城市法的确立、罗马法的复兴和商法、海商法体系的建立,从而推动了作为法治重要特征的法律形式主义运动在西欧的兴起和发展,造就了近性的形式主义法律的主体架,为法律形式主义运动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从而以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动着西方法治的发展进程。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全面确立,西方市民社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分发挥,与此相适应,西方法治在自然演进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得到了逐步的完善,为西方社会的稳定繁荣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支持和保障。由此,我们发现市民社会的形成与成熟对法治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追求多元化和民主的社会。正是由于它所具有的独特特征和价值要求,使得市民社会成为现代法治得以存在并良性运行的基础。

1、市民社会孕育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

法治的终级关怀是人的自由。自由是人类本性所求,它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着追求。在论述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时,马克思也指出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P71)在法治精神中,作为体现人之尊严、人格的价值要求,除了自由,还有与之密切联系的平等观念。但现代法治所要实现的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机会均等在法律上表现为法律地位、权利能力的平等,这种平等与自由是和谐统一的。法治所要促进的价值目标首先应当是意义上的平等。

市民社会是以多元化自由产权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社会、是一种契约社会,必然孕育着自由和平等。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的内容、形式和实现程度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经济条件。不仅如此。作为意识形态的自由观念也是如此。马克思强调商品经济对自由观念的促进作用。“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4)(P77)近代市民社会出现以来,它一直存在着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与整合,并追求着自由的、自决的人的个体完善的目的,并塑造了市民社会的理性规则秩序。市民社会允许个人及机构追求多样化的目标,但并不允许不择手段地追求这些目标,而是要对冲突进行合理的控制来达到市民认同、社会整合和理性规则秩序。这种理性规则秩序即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市民法”,它是一定的社会法规,这种法规能够正式或非正式地涵盖斗争的全部领域,对冲突实施有效的管制。这种理性规则秩序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公众普遍遵守,它立足于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和整合的过程中,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法律的至上性和普遍才得到逐步确认。

2、市民社会的经济形式促进法律形式合理性发展

在追求自由和平等过程中,法治是人类社会最有力的手段。这种手段就是法律形式化。西方近代法律形式化运动,固然有其自古以来的尊法重法传统、崇尚法治的精神、普遍性和体系化的教会法等因素的重大影响和作用,但其更深层、更根本的动因,则源于市民社会精神的涌动并融入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之中的独特进程。[5)(P85)

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组成的,个人的独立性是市社会的首要特征和存在条件。市民社会又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社会,而多样化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主要是经济活动,因此经济领域在市民社会中具有核心地位。作为法治秩序内涵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合理性特征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发展都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具有内在的联系。首先,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特别是私法制度的完备性发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开放性、自主性和多样性特点,市场经济下的社会关系比之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丰富而复杂。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内在地要求权威性法律规则的调整和规制,要求法律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资格、确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规范交易行为和建立有效的纠纷处理和责任救济方式。其二,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具备形式合理性特征。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追求和实现经济利益。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它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时刻威胁着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出于对经济利益的强烈关心和算计,市场主体要求通过法律规则建立对市场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合理预期,使市场交易活动在法律规制下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从而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这种预期规划和处理其交易行为。符合这种要求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一系列形式合理性特征,包括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一致性和不溯及既往等等。其三,市场经济还进一步要求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市场竞争关系的存在,客观上制约着市场主体只能共同选择在公平交易秩序中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市场主体不仅要求国家制定符合经济理性的法律规则,而且要求国家作为市场活动的裁判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地行使权力。

3、市民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近代法治产生与运行是以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为基础和核心的,并强调当权者与其他人同样服从既定的法律,而这一制约保障及法律至上的要求,则主要是由市民社会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享和制衡来获得保证和实现的。这不仅使专断权力难以立足,而且也使得权力和权利都服从于共同的规则而纳入法律规制的框架之中。

首先,从总体上来讲,个人享有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形成对国家集权的社会消解。其次,市民社会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市民社会组织将分散的个人资源和能量聚集在一起,使民间零散的呼声转变为团体的诉求,从而对国家权力机构及政府官员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使国家权力必须对法律和公众的意愿负责。再次,市民社会形成多元利益中心分散国家对资源的独占从而遏制国家权力。在一种非政治化的经济制度下,市场化必然要削弱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使利益主体趋于多元化。最后,由于市民社会是公共领域高度发达的社会,对内,它是市民社会成员相互沟通的机会和场合;对外,它是市民社会行使民利、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有力手段。

其实,对于政府而言,来自市民社会的批评和压力,应当被视为一种珍贵的施政资源。它可以促使政府更真实、全面地了解民众的意愿、呼声、要求和希望,使社会与国家之间保持良性的互动,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民主制度才会获得旺盛的生命力。

四、结论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总结出,正是由于市民社会特殊的结构和特征,使其具备了其他社会所不具有的法治功能,从而为法治发展提供了多元化的社会基础。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塑造出了自由的社会个体,自由和平等成为了人们追求的目的,并体现在公民意识之中从而内化为法治的精神;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有不断的冲突和矛盾需要整合,不断促使法律的形式化、使法治的手段不断科学、合理;同时,在冲突——整合的无限循环中,又为法治提供了一种原生性规则秩序;只有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才能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权利,人们对自身的权利才会格外关注,对自己的独立性要求更加强烈,法治的基本内容也才能真正得以体现。因此,市民社会是法治生存的土壤,是法治实现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中共中央文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中共中央文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篇2

关键词:经济转型升级;水库移民;移民安置;适应性

1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对移民安置的影响

经济转型或经济转轨是指一种经济运行状态转向另一种经济运行状态,中国的经济转型已经进行了40年,从1978年计划经济开始到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到现阶段经济的转型升级,从摸索、摇摆、交替到创新提质,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经济结构的提升,是支柱产业的替换,是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市场结构、供求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区域布局结构等发生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我国市场经济具有与国外市场经济相似的特点,用市场化方式配置资源,明确界定经济行为主体的权、责、利,以市场竞争为经济运行基础,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促使经济关系的国际化,寻求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和有序性。现阶段,报告首次提出了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紧扣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布局的内在要求,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基本途径,也是适应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换经济增长动力和全面均衡发展的迫切需要,意义深远而重大。而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中国的经济要转型升级,包括经济发展的格局将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的发展,主要的特征是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其主要特征表现在:更高效益的经济水平和经济增速,更高质量的经济增长方式,更平衡的区域和城乡发展格局,更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更全面的对外开放和更完善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空间布局结构和协调程度。面对经济的转型升级变化,水库移民的就业方式和生计模式要改变,移民安置的补偿标准和形式要改变,移民群体的生存能力和适应能力要提升,政府、企业、个人和社会的角色定位要调整,在水电能源开发和移民安置政策结合时,如何在三大攻坚战中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功能,寻求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最佳的契合点,仍然是值得深思与探讨的问题。

2经济转型升级前后水库移民政策演变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开发,移民政策也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细化完善,适用于我国水电建设的专项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并及时修改修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第一次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2011年第一次修订,2014年第二次修订),《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2011年修订),《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2010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200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2013年两次修订,2017年修订)等等,使水库移民法律法规由仅限于征地补偿转向“以人为本”开发性移民转变,法律法规更为全面和详尽,不仅涉及了土地补偿,而且还有移民后期扶持等等,使移民生产和生活有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保障了水库移民利益。诚然,我国市场经济中市场在资源配置方式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对计划进行宏观调控,运用经济手段并辅助于法制手段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我国现如今的移民安置更应该适应经济的转型升级发展。总结我国近年来的移民安置经验可知:我国移民安置的基本模式就是以政府为主导,以移民为中心,以开发性移民为方针,在补偿扶持等各环节正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市场化特点,因而可以认为其基本与我国当前转型经济特征相匹配,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波动加大了合理而科学地确定移民补偿(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难度;二是我国当前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制度,其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权则属于农户,而我国法律规定水利水电开发征用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致使承包经营权的灭失,产权主体和利益主体的不一致给征地和移民安置制度带了困难,也不利于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1];三是用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要求政府放权让利,致使政府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控制和支配的权力正在丧失和削弱,而安置移民的责任几乎全由地方政府承担,这样导致移民安置工作开展更是难上加难,等等。

3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水库移民安置的变化

我国经济转型带来了水库移民安置的诸多变化,其突显了水库移民安置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变化一:市场经济的经济自由基础促使移民安置理念转变。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了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强制命令或指令性计划将直接带来移民产生和迁移安置,导致移民成为社会脆弱群体。而以国民利益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尊重个体利益,提倡竞争性和效率性,因而在经济转型升级条件下要求移民工程充分尊重移民利益,以人为本。这些原则充分体现在当前的移民安置政策与实践中,如对移民的集中安置以保证其基本社会网络的重建;让移民更多地参与安置规划;移民安置方式的多元化,如自谋出路、投亲靠友等;让移民直接分享水电工程带来的收益等。由此可见,我国在转型升级环境下“以人为本”的移民安置理念正逐步在实践中得到深化与发展。变化二:经济运行方式转变使移民安置利益主体及其关系多样化和复杂化。水库移民安置随经济转型升级的变化而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以行政命令为主,随着转轨的推进,经济转型升级阶段取而代之的经济运行是以自身利益驱动为主,将转型前的单一产权制度又被现阶段多元的产权制度取而代之。因而,中央政府把全部或部分经济资源配置权向地方政府转移,地方政府把全部或部分资源配置权向企业或个人转移。于是,中央政府的这种放权让利的改变,使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相关利益主体增多,也使其相互关系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如现在移民涉及到中央政府、水库业主、安置地群众、移民以及各相关地方政府等多种利益主体,仅仅地方政府就有移民区地方政府、安置地方政府、建设地地方政府和注册地地方政府等等多种复杂利益关系交错其中,凸现利益主体及其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变化特征。变化三:经济转型升级本质上要求明确并转换其主体。在追逐利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必定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并按照比较利益原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因而政府、企业、个人、市场等市场主体间存在利益矛盾。计划经济时期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其安置和责任主体是单一政府,强调统一性,移民补偿投资都由政府支付和使用,但往往因规划不周,补偿标准偏低等存在不少遗留问题。经济转型升级阶段水库移民工作主体已不再是单一政府,而是有多元化趋势,加之互联网、微博、博客等新媒体,把经济转型不到位的许多信息都第一时间公布出来,学术界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与经济转型有关的各类评估也相当活跃,这形成一种舆论环境,逼着政府进行反思,进而推动政府加快转变职能。而目前水利资源开发主体与投资主体的多样化,单一的水库移民安置责任主体已经无法满足“以人为本”的开发性移民的要求,因此经济转型升级要求水库移民安置明确其主体。

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篇3

关键词 网络经济 网络外部性 标准化 进入壁垒

新经济下的产业以很大范围产出上的平均成本递减、相对于新企业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可以获得的融资而言不算太大的资本投入、非常高的创新率、迅速而频繁的进入和退出、消费的规模经济为特征的,满足这些特征,要求在标准设定方面实行垄断或者企业间的合作,纵向一体化在新经济中往往更为普遥。而这些特征都把新经济推向垄断,同时也推向竞争。

一、新经济条件下垄断市场的形成

1、网络外部性、正反馈效应和需求方规模经济

网络外部性作为新经济最基本特征,是指某一信息产品对一用户的价值随着采用相同产品或者可兼容产品用户的增加而增加的现象。因用户数目增加而增加效用是产品的直接外部性,而由于用户数目的增加导致更多互补产品供给而实现效用增加则是产品的间接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是网络规模扩大过程中的一种规模经济。产生于市场需求,是一种需求方规模经济。需求方规模经济的存在,导致某一特定网络产品用户越多,该产品具有的价值越大,从而吸引更多用户,由此形成网络扩张的正反馈效应。在此效应作用下,信息产品市场迅速扩张,市场占有份额提高,市场垄断性加强,可能形成独家垄断性市场结构。

而工业经济下亦存在的正反馈效应,也有规模经济效应。但是这种来自供应方规模经济导致的正反馈效应,在产品达到一定产量便进入”边际收益递减”阶段,负反馈将发挥支配作用。因此旧工业经济时代,厂商很难将规模扩大到垄断整个市场的地步,单个公司主宰市场的现象难以出现。

2、兼容性与标准化竞争

产品的兼容性指一个“系统”中两种组件结合并工作的能力。两种产品结合并共同提供服务但没有成本时,就说是兼容的。这种产品之间的兼容性程度直接影响网络规模大笑,从而影响产品的应用速度和市场地位。如果产品兼容,拥有的网络价值相同,以成本竞争优势地位。但是如果产品之间不兼容,而网络外部性较强,如果厂商采取先发优势进入市场并形成行业标准,在正反馈效应作用下,可以获取巨大的超额利和市场控制力,甚至垄断市场。由于标准选择中的锁定效应,使得信息市场中,消费者预期对产品的市场垄断地位具有重要影响。在信息市场上,新生产品想要进入时,除了自身技术优势,还要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差异化竞争等手段来积极引导消费者,通过正反馈效应来形成和扩大市场垄断地位。

3、产品或市场进入壁垒

进入壁垒是导致市场垄断的重要因素。在信息市场上,先入者的技术标准构筑起后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从而导致市场垄断。归根结底是因为信息产品的网络外部性。从网络外部性和消费者惰性产生的锁定效应来看,消费者是进入壁垒的设立者,虽然并非自己选择。但是,信息市场上,技术创新是动态过程,创新而带来竞争的持续不断,竞争可以打破垄断形成新的垄断,技术标准也会不断更新。这些竞争围绕技术标准化展开,先入方用作进入壁垒的技术标准成为后来者进入市场的障碍,竞争也就以此为关键,由此,信息技术不断被替代和升级,也出现了网络经济时代垄断的一方面特征:高竞争和高更替。

4、知识产权和专利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知识产品生产而授予知识产品生产者的一定程度的垄断权,对促进技术持续创新十分必要。传统工业经济时代己经如此。企业是要从创新的利润中汲取创新动力的。而利润才通过发明专利加以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理垄断。在新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效应更使得企业在信息技术快速变化发展的情况下保持一定市场垄断性。比如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市场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转贴于

二、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市场的特征

1、垄断市场的技术性

新经济时代的竞争主要是技术创新的竞争,技术垄断是企业在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的关键因素。尤其是信息技术产业,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和灵魂。由于有知识产权和专利法的保护,技术的不断扩散和难以仿制的特点,创新企业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技术垄断,对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这和旧的工业经济时代不同,工业经济时代影响竞争的决定因素在于资本,企业只有拥有足够购买生产资料的资本才能在竞争中胜出。因此,竞争的积累主要是资本积累的竞争,垄断的企业多是资本雄厚的大企业。而网络经济时代占有市场垄断地位并不一定开始都是大企业,垄断地位不能单凭市场份额来判断。

2、垄断市场的易变性

在新经济时代,垄断是以技术为主导的垄断,技术创新是形成市场垄断的关键性因素。由于创新技术的不易性和进入壁垒,以及知识产权和专利法的保护,再结合信息产品的网络外部性特征,垄断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有较强的优势和稳定的市场垄断地位。一浪高过一浪的创新活动也使得信息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使得新经济下的垄断具有很强的世时期性和脆弱性,更是暂时性的垄断。新经济下的市场垄断稳定性和变动性并存,造成了整个市场的易变性。

3、垄断市场的竞争性

新经济下垄断与竞争的关系特征也发生了不同于旧工业经济时代的变化。不复是交替性关系态势,而一定程度上互为强化。伴随着技术创新速度加快,技术产品生命周期虽短,创新频率提高。另外创新的风险投资机制完善,减小创新的障碍,所以信息市场,垄断企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比尔·盖茨就已在警告员工,微软离破产只有18个月。而竞争和垄断之间呈现了交替性,并互相激发。

4、垄断市场的合作性

旧工业经济时代也存在企业之间合作,但多以价格和产量的合谋形式存在,损害了消费者福利而为反垄断法所规制。但在新经济中,企业合作大大加强。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使得企业合作的价值更大。另外,消费者导向的市场之形成也成为企业合作的必须选择。此外,网络技术为企业合作提供了良好的信息交流条件。新经济时代因产品技术性和开发风险的提高,封闭式创新模式已不再适用。

5、垄断市场的全球性

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篇4

1、邓小平理论的形成

首先,邓小平理论是总结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社会主义进行再认识的产物。

近代,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精神批判,产生了近代空想社会主义成为社会主义思想史的开端;马恩继承空想社会主义的优秀思想成果,总结了工人运动的经验,运用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论证了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趋势和一般规律,找到了埋葬资本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的现实力量。

其次,当代国际形势的新发展所形成的新的时代特征,要求社会主义顺乎世界潮流,反映时代变化,这是邓小平理论形成的国际大背景。

2、邓小平理论的探索与实践过程

十二大以后,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将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及时提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初步形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思想。

十二大到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十三大系统地论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阐述了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理论方面取得的成果,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阶段、任务、动力、条件、步骤以及所处的国际环境和时代特征问题,构成了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轮廓。

十四大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基本内容做了全面的概括和论述,并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至此,邓小平理论形成比较完整的科学体系。

3、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和首要问题

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其二者的共同要求是:人的主观认识要符合客观实际,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首要问题是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

首先,我国已具备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一般特征: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思想文化;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济基础。

其次,我国尚处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

第三,建设社会主义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

5、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社会主义基本完成以后,我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决定了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是经济建设,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全面进步,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归根结底取决于主要矛盾的解决,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6、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述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基础,是我们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7、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首先,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

其次,就我国来说,发展生产力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途径。

最后,发展生产力,建立强大的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不可缺少的条件。

8、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

判断的标准是:“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10、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共同特征:企业的自主经营,资源配置的市场性,经济活动的开放性,完善的市场体系,市场管理的法制性,宏观调控的间接性,市场竞争的平等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特征:

(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

(3)在宏观调控上,能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和市场两手段的长处。

(4)在政治制度上,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政权是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

11、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与指导方针

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了2014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适应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求,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

十五届四中全会同时指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的指导方针:“(1)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3)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相结合;(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5)推动企业科技进步;(6)全面加强企业管理;(7)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8)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10)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12、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和特征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专家经营为特征的新型企业制度。

企业制度的形式:个人业主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

我国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特征:

(1)产权清晰

主要是由法律明确界定出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权利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利,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2)权责明晰

指所有者(出资者)同企业经营者有各自明确的权利和责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据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3)政企分开

企业和政府之间不存在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4)管理科学

指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系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建立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除了全面理解和把握以上四条基本特征外,还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环节:①继续推进政企分开;②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③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④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13、市场体系的内容及相互关系

市场体系是相互联系的各类市场的有机统一体,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是市场体系的最基本内容,是市场体系的三大支柱。

市场体系内部各类市场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要使市场体系的整体功能得到发挥,必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

14、市场体系中的各类市场

(1)商品市场

狭义的商品市场是指有形的物质产品的交换场所,其主要功能有:为商品交换的实现提供条件;评价商品;影响供求。商品市场主要包括消费资料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消费资料市场的特点:多样性、层次性、分散性、流动性。

生产资料市场的特点:购买者以各类企业为主;以中间产品的交换为主;生产企业对生产资料的需求变化小但需求量大;需求相对稳定,决定了生产资料市场有可能相对集中和相对独立,有利于发展期货市场。

生产资料市场的功能:制约社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制约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结构;制约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

(2)金融市场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货款的吸收和提取,货款的发放和收回,投资资金的筹集等一切与货币流通有关的活动。

金融市场的主要作用:引导资金合理配置资源;聚集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影响利率实现宏观调控;提供竞争改善经营管理。

(3)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进行流通和交流的场所。其作用是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推动人才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劳动力市场上流动的是人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和智力两个方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供求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劳动力市场的特点在于: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具有流动性;具有相对稳定性;具有双向选择性。

(4)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的市场组织形式主要有六种:

A、土地的一级市场。由国家采取公开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出售或划拨土地使用权。

B、房地产开发市场。主要包括资金筹措和建筑施工两大环节的活动。

C、房地产交易市场。指有组织、有领导建立的有形房地产交易市场。包括所有与房地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如集资建房、房屋互换、房地产信托代办、新房出售和预售、旧房的买卖和租赁。

D、商品销售市场。有两种形式:房屋产权出售;房屋使用权的转让。

E、房地产金融市场。

F、涉外房地产市场。

(5)技术和信息市场

广义的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包括技术商品的开发、应用和流通的全过程;狭义的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商品交换的场所。

(6)期货市场

狭义的期货市场是指期货交易的场所,即期货交易所;广义的期货市场是指构成期货交易的全部要素,包括交易所、经纪公司、结算所、期货交易者等。

15、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手段

宏观调控体系与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体系、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

宏观调控的目标: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保持国民经济的适度增长率;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实现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公平的收入分配;国际收支平衡。

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

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16、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

党的十五大明确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17、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纲领,起到补偿劳动者收入损失的功能。

(2)社会救助。其目的是帮助社会成员获得最低限度的生活条件,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低纲领。

(3)社会福利。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状况,是其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反映,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高纲领。

(4)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纲领。

(5)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纲领。

18、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改革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推动社会主义发展的直接动力。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完善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宏观经济调控,健全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在于: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19、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两个基本点之一,是立国之本,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

深入、扎实、持久地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是党的建设的首要任务。

20、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思想建设是要解决整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问题;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要解决整个民族的科学文化互质问题。

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整个社会发展协调共进的方针是:必须围绕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是促进全面改革和实行对外开放的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精神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要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反对“斗私批修”、“大批判”的错误作法。

21、中国的外交政策和外交战略

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政策的根本原则,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是我国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和首要任务。

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是我国外交为之奋斗的基本目标。

22、一国两制的形成和发展

1979年邓小平同志出访美国时表示:“只要台湾和大陆统一,我们将尊重台湾的生活方式和现行制度。”首次表达了一国两制的思想。

1982年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撒切尔夫人时,对关于恢复香港问题,明确提出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法解决。

1984年第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一国两制”作为基本国策。

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篇5

内容提要: 经济犯罪特指经济领域的犯罪,这是其最基本的事实特征。当前,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其规范特征是,违反工商管理与经济法规,滥用经济权利和背离市场信用,以及侵害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刑法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可以构成当前经济犯罪的核心。

“经济犯罪”这一术语在立法上的使用始于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其后,作为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研究领域的一个常见和常用的概念,“经济犯罪”经常出现在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件、法学教科书和著作之中。但是,对于“经济犯罪”至今尚未有一个规范性定义,其范围也一直处于变动之中。鉴于此,笔者拟对“经济犯罪”的事实特征、规范特征及其核心作系统解析。

一、事实特征——发生于经济领域的犯罪

“从历史的维度来讨论经济犯罪,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定义经济犯罪。这个问题上,没有绝对统一的答案。”[1](P141)从辞源上看,“经济”一词来源于希腊语,意为“管理一个家庭的人”[2](P4)。汉语“经济”一词取自于“经邦济世”和“经国济民”,与“国”而不是“家”更非家长相关。在历史上,不同民族、国家、地区间的经济生活虽然有着很大差异,但是在经济乃至人类一般生活事务中,其中心在于社会如何管理自己的稀缺资源这一点上是共通的。任何一个社会都有自己的“经济”,也有自己的“犯罪”,自然也就有其“经济犯罪”。如此,可以说,在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形态下都存在着经济犯罪。所以,从历史维度来界定,所谓“经济犯罪”就是指在经济领域内的犯罪现象。

当前,“经济”的内涵越来越宽泛,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 社会物质生产和生产活动;2、 经济,国计民生,乃国民经济的泛称,是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的总称;3、 家庭及个人生活用度;4、 以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投入获得较大的收益;5、 一种合理的管理模式,经济管理。显然,经济犯罪与前三项尤其是前两项密切关联,而与后两项无关。如果从对称的角度划分,经济可以区分为自然经济(采集、狩猎、畜牧与种植等)与商品经济(交换)、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同侵犯人身犯罪一样,经济犯罪表现出相当强的自然属性。例如,盗窃与强盗等自然犯罪就属此类;在自然经济为主而又存在商品交换的社会形态中,经济领域的犯罪还表现为货币伪造、欺诈及侵犯贸易管制等,这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有着更多的相似性。本文认为,现代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

当代中国的经济发展史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20世纪50年代经济恢复与社会主义经济改造时期;二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运用集权政治推行计划经济时期;三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实行改革开放,逐步推行市场经济时期。在第一个阶段,经济与政治、意识形态密切相联,经济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时常表现为革命与反革命的问题,与当今的经济犯罪有着实质分别。在第二个阶段,经济犯罪的重心表现为破坏计划经济,而计划经济的本质在于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行政强力垄断并分配社会资源——不仅仅是稀缺资源,经济以政府、集团利益为核心价值主体,而不是以平等、自由、竞争和公平交易为核心价值主体,计划经济曾被误认为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唯一根本内容,经济与政治形态混淆,其结果是,在当时任何在主客观上可以断定为是威胁计划经济的自由经济活动,均以具有很高擅断性的“投机倒把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三个阶段,随着国家经济政策和制度从计划经济向“以计划经济为主,以商品经济为辅”—“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经济犯罪概念的重心逐渐转到侵害平等、自由、竞争和公平交易秩序上来。比如,以加入WTO为标志,到1997年,刑法确立罪刑法定为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由此,经济犯罪概念开始实现了向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转型。

当下,人们时常采用如下相近的概念来描述经济犯罪:

(一)白领犯罪。白领犯罪是指深受尊重的社会人士所从事的与其职业相关的犯罪。这是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Edwin H、 Sutherland)于1949年提出的概念。“迄今为止,往往着眼于经济犯罪是企业的干部等上流社会的成员所为,故称为‘白领犯罪’。”[3](P112)当然,许多经济犯罪并不仅仅是由上流社会成员实施的。白领之外,痞流、低阶层分子乃至于无知者实施经济犯罪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而且,当前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中国白领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准未见多少提高的情况下,痞流层的数量却明显增加,这可能与民主在公司、企业以及乡村层面上的迅速发展有一定关联。毫无疑问,民主的副产品是出产痞流阶层,这是不可否认的现实背景。

(二)公司、企业犯罪。公司、企业犯罪是指老板、雇员等为公司企业利益并以公司、企业名义实施的犯罪。由于经济犯罪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以及其他人员损害公司、企业利益的犯罪,从而使公司、企业成为经济犯罪的被害人,因此,公司、企业犯罪显然是不能涵括所有的经济犯罪的。

(三)商业犯罪、职务犯罪。商业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商业领域与职务相关的犯罪,因此,经济犯罪与腐败密切相关。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政企分开”入手的,但是迄今为止,各级政府还尚未真正成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限责任政府,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大背景下,政府直接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之中仍属“正常”,许多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腐败行为,不仅仅是政府公共管理层面上的职务犯罪,而且还是真正的破坏经济的犯罪。但是,随着中国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结构的逐步形成,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将越来越多地发生于公共管理领域从而成为行政刑法的对象,而不是直接发生于市场经济活动之中。

(四)经济犯罪不仅是公司、企业、白领个人在正常经济活动中的犯罪,而且还表现为有组织犯罪:非法地下经济——贩卖毒品、走私军火、地下钱庄及其洗钱、、色情以及与之相类似的行当。有组织犯罪是为违法犯罪而存在的非法组织所实施的犯罪,其基本特征是,以违法犯罪市场为主要市场,以暴力垄断经济活动并销售暴力和暴力威胁。对于有组织犯罪来说,合法市场只是他们的二级市场。在中国,成瘾药物与军火等允许在管制下进行经营,金融服务原本属于合法,但和色情原本就是违法,属于非正当的经济活动,所以,将这些行当全都归入经济犯罪范畴自然存有疑问。对此,还需要进行规范分析。

“经济犯罪就是在经济领域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行为。”[4](P2)这是20世纪90年代中国对经济犯罪所作出的定义,至今依然基本有效,其有效性在于,准确地揭示了经济犯罪的事实特征——发生于经济领域的犯罪,既适应现在的市场经济,也适应过去的计划经济,还适应传统的自然经济。但问题在于,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和政府管理的复杂性、经济参与者的多样性以及政治、文化乃至于意识形态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经济犯罪是经济领域的犯罪”这一定义过于简单,还不足以作为经济刑法理论的起点,需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经济犯罪的规范特征。

二、规范特征——滥用经济权利、背离市场信用、侵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违法行为

按照从一般到具体的演绎进路,我们可以将经济犯罪定义为,刑法规定的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简单地讲,这是“经济+犯罪”的定义进路,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定义。但是,笔者认为,经济犯罪的定义越是简单,就越具有其应有的通用性。对于这样一个极为简单的概念,完全不必按照犯罪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传统分析框架面面俱到地分析其基本特征,而是将经济犯罪的规范特征归结为:违反工商管理和经济法规,滥用经济权利与信用,侵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一)侵害市场经济秩序

经济制度的变迁直接影响着经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内容的变化。古希腊的“经济”即家务(实质上是奴隶主经济)的含义显然与现代经济相去甚远,家庭(包括家长)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已微不足道,但是,古代的经济犯罪侵犯“家务事”——一种家庭秩序的古老含义,在历史维度上是与现代经济犯罪侵害市场经济秩序相通的。中国古代没有经济犯罪的概念。“在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小生产社会形态中,商品经济不发达,财产集中使用和流转十分有限(尤其是在静态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经济犯罪并没有形成突出的社会问题。古代所谓‘经济犯罪’,大都表现为偷盗、抢劫、欺诈等结构简单且容易认定的财产犯罪,所涉及的通常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5](P1)。但是,中国古代毕竟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存在着商品交换,而且中国古代高明(早熟)于古希腊(甚至于古罗马)之处是,视犯罪为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对抗而非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以跨越历史时空的观念来看,中国古代与当代最相类似的经济犯罪乃是官员职务犯罪,特别是针对国家贸易管制的犯罪。盐铁专卖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贸易管制,私盐、走私盐铁以及私铸钱(伪造货币)等成为中国古代与现代最具关联性和相似性的经济犯罪。

现代经济犯罪是一个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的概念。“经济犯罪通常被作为一个与当前社会和经济相关的‘现代问题’来讨论。”[1](P127)市场经济秩序表现为一种超个人、超社会的公共利益,一种无形而抽象的信用,其背后是平等、自由、竞争与公平交易等基本价值,经济犯罪则是扭曲乃至于摧毁市场经济。我们还必须看到,中国的市场经济前面有“社会主义”一词限定,当“社会主义”一词单独使用时,其含义大致是清晰的,但是,当社会主义作为市场经济的限定词使用时,二者的含义都出现了相当程度的模糊。在笔者看来,中国目前市场经济机制好的和不好的东西均可以在“社会主义”那里得到合理解释,刑法管制经济的特色以及许多经济犯罪与“社会主义”有着历史与现实的联系。例如,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财富创造机制的一个“不好”的特色是“我能干你不能干”,资格(身份)就是财富,中国目前依然存在着为政府垄断、国有企业行业垄断而实施的贸易管制,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机制趋势性地推动着贸易管制不断地松动乃至于取消,这以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非犯罪化最为典型,未来“垄断”一定会被正式地宣告为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犯罪化会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20世纪90年代末经济制度后转型期,经济政策经常在自由与管制之间摇摆不定,骗购外汇罪的设立以及目前的虚置是典型的例子。再如,土地制度与土地犯罪,更是明显地反映着传统社会主义特色,农村土地能否私有化,无疑是一个敏感而又让政治学家与经济学家头痛的问题。但是,当前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农民显然不能按照个人意愿适应市场需要改变集体土地的农用性质,更不可以自由转让土地,否则就属于犯罪,这到现在还看不到有任何改变的迹象。也许我们真的难以清晰地表达“市场经济秩序”前面的“社会主义”,但是我们可以肯定,以维护平等、自由、竞争和公平交易秩序为目的的刑法管制必将进一步加强,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经济犯罪新罪名的增加突出地反映了这一特点。

(二)违反工商管理和经济法规

刑法是保障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最终依靠刑法维持其规范效力。因此,只有当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法律部门不足以制止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保护某种重要利益时,立法者才会考虑动用刑法,司法者才会考虑适用刑法。所以,相对于民法与行政法而言,刑法具有保守性和谦抑性,这是它的一个基本特点。

经济犯罪,首先是违反管理、干预、管制市场经济的工商管理、经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行为,经济活动没有违反工商管理和经济法规,不可能是经济犯罪。如此,我们可以将一般性的侵犯财产的盗窃、抢劫、敲诈勒索以及诈骗等犯罪排除出经济犯罪的范围——尽管这些犯罪传统上经常被归入经济犯罪的范围。经济犯罪以“违反工商管理、经济管理法律”为规范特征,这就告诉我们,经济危害行为犯罪化是以行为违法为前提。任何一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若要将其犯罪化从而归入经济犯罪的范围,其前提是根据工商管理与经济法规的相关规定,认定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三)背信与权利滥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表现为在市场经济内部滥用权利与背离市场信用破坏市场经济本身的行为。可以说,背信与滥用权利是经济犯罪的两个基本方式。

信用是指用契约关系保障财富流转和增值的价值运动,它与货币经济和商品经济紧密相连,人类社会自出现了货币经营和商品经济以来就出现了信用关系。对于市场经济来说,信用关系至关重要,市场经济就是通过信用关系构筑起来的人类活动,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所以,经济犯罪的另一个核心规范特征就是背信与权利滥用。

三、范围——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为核心

在中国目前的刑法体系框架内,为经济犯罪划定一个大体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工作,是十分有益的。迄今在中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经济犯罪范围的观点,可以划分为大、中、小三种基本主张①:

第一种观点是广义说,即大经济犯罪观。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中国刑法分则第三章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五章中的“侵犯财产罪”的全部犯罪;二是刑法分则第八章中的“贪污贿赂罪”的全部犯罪;三是刑法分则其他各章中的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各种犯罪,例如,罪,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罪,组织与引诱妇女卖淫罪,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等等。

第二种观点是狭义说,即小经济犯罪观。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只能发生在动态的社会经济活动和管理之中,经济犯罪表现为行为人滥用市场经济的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直接或间接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因而经济犯罪仅仅限于中国刑法分则第三章中规定的犯罪。

第三种观点是折中说,即中经济犯罪观。经济犯罪只限于广义说的一、二项两类,而且还应当排除盗窃和抢劫等传统的财产犯罪。

笔者认为,认定经济犯罪的范围,应当采取一种历史地、动态地视角,从事实与规范两个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和把握。

从历史的角度看,无论是在事实层面还是在规范层面,经济犯罪均包括盗窃、贪污、受贿和诈骗,乃至于抢劫与抢夺,这是符合历史事实的。1982年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明示了修改补充刑法有关条文之宗旨:“鉴于当前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猖獗,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利益危害严重,为了坚决打击这些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这些犯罪分子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这些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必要……”(引文着重号为笔者所加)盗窃公共财物是财产犯罪,索贿受贿是职务犯罪,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们确实是发生于经济领域且破坏经济的犯罪。而且,从规范层面上讲,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之前,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经济诈骗犯罪均以普通的诈骗罪论处。如此,我们也就能够理解为什么打击“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金融机构)成为20世纪八九十年代保护金融秩序的中心工作,因为那时的金融机构在相当大程度上还是政府的附庸和钱袋,只有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金融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之后,金融机构开始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金融活动活跃起来,金融犯罪才呈现大量增加的趋势。所以,大经济犯罪观有其历史的真实性。这也是为何直到今天不少刑法专著、教科书还将“静态”的、传统的财产犯罪与职务犯罪归入到经济犯罪范围之中,甚至于将所有的与财产性利益相关的犯罪均划归入经济犯罪的范围。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当下,其中许多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再具有“经济性”,如果还将这些犯罪作为经济犯罪来对待就有些不妥了。国外早就发生了这样的变化,以德国为例,“概念常因时代的变迁而改变,昔日所为‘经济利益’在传统刑法中只被了解为保护与维持个人财产的利益,然今日所谓的经济利益,再也不是以个人为重心的利益,而是以整个自由经济秩序为重心的利益。”[6](P16)所以,“从刑法保护的法益出发,认为经济犯罪应当是侵害超个人的、社会的法益的行为,这个观点,已经成为德国刑事法学界的主流观点。”[7](P16)所以,抢劫、盗窃、抢夺等财产犯罪应当被排除在经济犯罪之外。

大经济犯罪观,是一种传统的观念,符合计划经济年代的经济犯罪特点,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是显得有点老套了。但是,大经济犯罪观将某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作为经济犯罪对待,又是妥当的。例如,倒卖文物罪,既触犯了文物法规妨害了文物管理秩序,也触犯了有关经济管理法规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中国刑法过去一直将其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投机倒把罪对待,现在依然可以将其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对待。当然,这个问题还可以换个角度看。我们知道,经济犯罪的范围直接影响经济刑法范围的大小。大经济犯罪观实质上是一种二元思维模式,即将刑法区分为经济刑法与普通刑法。实际上,如果我们将经济刑法视为专业刑法的一种,经济刑法便与行政刑法、环境刑法、军事刑法和财产刑法等并列。如此,我们在确定经济犯罪范围的时候,就会向中经济犯罪观乃至于小经济犯罪观倾斜。以环境犯罪(公害犯罪)为例,如果承认环境刑法可与经济刑法并列——实际上没有什么理由说不可以,那么,环境犯罪就不应当归入经济犯罪的范围;如果我们承认行政刑法而不承认环境刑法属于专业刑法的一种,那么,我们倒是可以进一步争辩,环境犯罪最好是归入经济犯罪或是行政犯罪的范围。

所以,折中说是将经济犯罪严格地局限于中国刑法分则第三、八章的定性,这也有不妥之处。而且,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也并非都属于经济犯罪,其中只有侵害国有公司和企业利益的贪污、挪用及受贿罪才可以归入经济犯罪的范围;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也只有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等可以归入经济犯罪的范围。也许,“确立一个包罗所有现代经济犯罪,而且具有明确的内容统一性的经济刑法概念,对于具体解释个别经济犯罪的处罚规定,并不一定那么重要。”[8](P138)但是,确立经济犯罪的核心范围,对于经济刑法基本框架的确立还是比较重要的。毫无疑问,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居于中国经济犯罪体系的核心。以此向外,无论是我们将经济犯罪的范围划大一些还是划小一些,都不会是什么大不了的“真理”或者“错误”。

总之,经济犯罪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法律概念,经济犯罪没有——可能也不必过于追求——统一的理论概念,但是,我们必须关注和界定经济犯罪的规范特征,目前较为可行的是,确定当代中国的经济犯罪大致范围——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为核心。这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和谐环境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

注释:

①参见陈泽宪《经济刑法新论》(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3页)、宫厚军《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在中国刑法学界,大、中、小观点是一大致分类,当人们谈论经济犯罪范围时,由于对经济和经济犯罪规范特征的理解和认定不同,具体差异很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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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宝树、 经济犯罪与防治对策[M]、 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

[5]孙国祥,魏昌东、 经济刑法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6]林山田、 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M]、 台北:三民书局,1981、

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篇6

关键词: 文化;市场;特征;特殊;复杂;综合

文化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而又特殊的市场。分析、研究文化市场的基本特征,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发展、繁荣,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思考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参考作用。本文结合笔者个人近年来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与理性思辨,对文化市场特征这一重要命题,发表几点拙见,以期引起关注与讨论。

一、文化市场的特殊性

文化市场的第一大特征,就是它的特殊性。

总所周知,所谓“市场”,是商品买卖的场所,是一定地区内商品或劳务等的供给和有支付能力需求之间的关系。按地区范围划分,有国际市场、国内市场;按商品种类划分,则有粮食市场、蔬菜市场、黄金市场等;按商品性质划分,又有金融市场、信息市场、技术市场、劳务市场等。从本质上考量,所有的市场都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与商品经济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市场具有交换商品、交流信息、融通资金等重要作用。

而商品经济则是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经济形式,它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活动都必须借助商品货币关系来进行的经济形式。人类社会的商品经济,大致经历了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三大阶段。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征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不可逾越的阶段,它对于促进生产专业化、技术现代化、人民生活富裕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

可见,我国文化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而文化市场的特殊性,又集中体现在文化商品的特殊性上面。

所谓“商品”,是指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它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两大要素。一般的商品,其使用价值与价值都是通过经济价值得以具体体现的,而文化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则通过经济价值与社会值得以具体体现。也就是说,文化商品具有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双重属性,是商品领域中的“交叉商品”或“边缘商品”。

因此,作为文化商品流通市场的文化市场,便具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双重性。也就是说,文化市场不能为了单纯盈利赚钱,而同时要注重人民文化素质的整体提升与和谐社会的总体构建。而这,正是文化市场特殊性之所在。

二、文化市场的复杂性

文化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文化市场的复杂性。因为涉及到精神领域与文化层面,所以文化市场便凸显出它自身复杂性特征。文化是一个内涵相当广泛的大概念,“所谓文化或文明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而获得的其他任何能力、习惯在内的一种综合体。”(泰勒:《原始文化》)文化是包括各种外显或内隐的行为模式,通过符号的运用使人们掌握并传承,构成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文化是历史上经过选择的价值体系,它既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又是限制人类进一步活动的因素。

文化市场的复杂性,集中体现在它的两面性:一方面,文化市场具有提供人们文化娱乐,审美愉悦、陶冶情操、美化心灵、完善人格等正面效用;另一方面,文化市场又存在着黄、赌、毒、网祸等负面效用。

面对此种复杂性,我们就要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使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三、文化市场的综合性

文化市场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又决定了文化市场管理的综合性。

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篇7

关键词:征地活动;征地议价;政府规制

作者简介:张期陈(1978-),男,山东莱芜人,经济学博士,上海商学院经济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新政治经济学与城市化理论研究;胡志平(1979-),男,江西宁都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新政治经济学与农村经济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0)02-0108-04 收稿日期:2010-01-15

一、实践中的征地活动――政府失灵问题

我国的征地制度及其实践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地方政府的人为操作空间很大。地方政府集土地市场管理者、土地市场供应者和土地市场需求者的角色于一身,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它将土地资源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工具(李燕琼等,2006)。因此,地方政府主导的征地活动首先体现为城市化的效率而非公平,其结果必然是地方政府过度征地。如果再考虑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问题以及地方政府规避中央征地法规的机会主义动机(Willianmson,1985),那么最终的结果就不仅仅是地方政府过度征地,而是地方政府过度低价征地。

因为征地活动具有历史必然性,所以征地活动的发生与农地产权属性无关,但是征地活动的具体表现形态与地权属性直接相关。一旦农地产权本身有问题,那么其中的问题可能打破征地活动中相关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农地产权的最大问题在于农地产权不清(石莹等,2007)。农地产权不清则导致产权主体缺位,而产权主体缺位必然导致人们争相攫取稀缺的经济资源(周其仁,2004)。此外,我国的农村经济组织具有政社合一性质。政社合一导致村长(或村委)的双重(裴小林,1999;陈剑波,2006)。在我国的征地制度和村委会组织制度下,是由村长被征地村民集团参与征地活动。因此,我国的征地活动中容易发生委托问题,即作为地方政府人的村长无视自己作为被征地村民人的身份,在征地活动中损害被征地村民的集体利益。具体如图1所示。在图1中,虚的双箭头表示被征地村民和村长之间虚假的委托关系。其虚假性在征地活动中表现为,政府与用地主体、村委会相互沟通之后,征地过程就悄然开始了。村长仅仅告知被征地村民一些简单的征地事项,以致被征地村民集团被排除在关键的征地程序之外。于是,地方政府支配了征地活动的全过程。这种政府主导的征地实践在一些地区导致了诸多征地利益冲突,以致被征地村民集团因为实际支付过低而频频上访。

上述征地矛盾实际上是征地活动中的政府失灵问题,其中既有效率问题(过度征地),也有公平问题(低价征地)。征地活动中的政府失灵问题不是我国特有的。在美国这样一个对私有财产严格保护的国家,土地征用权也存在着被滥用的现象(钱忠好,2004)。但是我国征地活动中的政府失灵问题有其特殊性,其根源可以归结为农地产权不清、地方政府的GDP崇拜和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而其直接原因则是征地活动中村长的双重角色。现实中,村长作为政府人的身份取代了村长作为被征地村民人的身份。其结果是,市场元素被排挤出征地活动。政府支配了征地活动,征地补偿价格的确定变成了政府单方面进行征地补偿定价。这会提高地方政府的征地效率,但却存在过度低价征地的隐患。

我国征地活动中政府失灵问题的根源很难在短期内消除。其一,农地公有是社会主义中国立国之本。只要农地公有,则农地产权的模糊性就始终存在。其二,在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权化改革中,政绩评价和激励的制度设计确立了增长导向的主线,地方政府担负了企业家式创新者的角色(盖凯程等,2009)。因而,地方政府间的经济竞争必然存在,地方政府的GDP崇拜始终存在。其三,在我国的财政分权体系下,由于中央大税种的征收挤压,地方政府存在预算扩张冲动,地方政府向土地要财政的动机必然存在。基于以上国情,从村长这一直接原因着手,或许是解决征地活动中政府失灵问题的一条可行途径。具体而言,就是取消村长在征地活动中的人资格,让被征地村民集团和用地方集团直接进行征地议价。征地议价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也是存在的。被征地村民集团和用地方集团分别找评估机构对被征地块进行价值评估,然后各自以此进行谈判。如果谈判不果,双方诉诸当地法院裁决。当地法院在被征地村民集团和用地方集团的监督下找相关评估机构集体会审,确定合理的征地补偿金额(李健,2007)。

二、征地议价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市场失灵问题

由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被征地村民集团在征地议价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短视问题,而用地方集团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两个集团直接议价的市场活动也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即,在征地问题上,市场也可能是缺乏公平或无效率的。为了应对征地议价过程中的市场失灵问题,政府规制又是不可或缺的。

(一)征地议价活动的不公平性及其纠正

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村民可能存在利益短视行为。具体而言,被征地村民可能只看重被征农地的价格,希望征地价格尽量高些,但是对与征地相关的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可能远未认识到。此外,农地产权的公有性质也会引发被征地村民的利益短视。很多被征地村民认为,公有的农地毕竟不是自己的,但是因农地征用而分到的征地补偿款却是自己的,因此。只要分得的征地补偿款不是太低,他们也乐于农地被征用(张期陈等,2008)。这必然导致被征地村民的集体短视行为。相反,用地方集团则对被征农地的综合价值有比较清晰的了解。他们更清楚被征用农地在未来用项上的远期收益,因此他们会基于被征农地的综合价值与被征农地的远期收益,确定自己对被征农地的需求。

在图2中,横轴表示征地数量,纵轴表示征地补偿价格。s表示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农地供给,S为一条垂线,表示征地数量是给定的;D1是用地方集团名义的用地需求曲线;D2是用地方集团真实的用地需求曲线,D2包含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基金和就业补偿。如果用地方集团知道被征地村民集团是短视的,那么他们会把代表被征地村民集团长远利益的社保款和就业补偿略去,从而使自己的用地需求表现为D1。如果农地利用问题是个纯市场问题,那么用地方集团的用地需求曲线D1和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农地供给曲线S的交

点E决定了自由市场状态下被征农地的均衡补偿价格P2这个价格P1忽视了被征地村民集团的长远利益:社保基金和就业补偿。

如果被征地村民集团对被征农地自身的估价能力也很有限,那么被征地村民集团愿意接受的价格可能更低,如图2中的P3。价格P3很可能会成为双方的成交价格。因为用地方集团可以从一个比较低的价格(低于P3)开始出价,使自己的出价逐渐贴近被征地村民集团可以接受的价格P3。显然,在该假定下,由于用地方集团的信息优势,两集团的议价能力进一步拉大。笔者把上述情形界定为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利益短视I: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利益短视行为导致他们低估被征农地的补偿价格。

假定政府是民众利益取向的,它倾向于维护民众的合理利益。该政府规制被征地村民集团和用地方集团的议价行为可以对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利益短视行为起到补救作用,进而消除用地方集团信息优势导致的市场失灵。如图2,该政府可以向用地方集团征收一定量的农地使用税,从而使用地方集团的需求曲线由原来的D1上升到D2,使用地方集团的实际征地补偿价格由原来的P1上升到P2。如果政府的税收幅度恰到好处,那么用地方集团实际征地补偿价格的增加量(P2-P1)就恰好可以弥补被征地村民集团利益短视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规制行为意味着政府为被征地村民集团和用地方集团提供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征地补偿调节价。

(二)征地议价活动的无效率性及其纠正

在现实征地活动中,也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利益短视行为导致他们高估被征农地的补偿价格。笔者把这种情况称为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利益短视Ⅱ。合理的征地活动符合城乡居民的整体经济利益。征地活动给被征地村民集团带来的不仅是地产变现的机会,还会改善当地的经济发展环境,增加被征地村民就业和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在当地产生良好的外部经济效应。但是被征地村民可能不会考虑这些因素,而仅仅关注被征农地本身的补偿价格。因为在他们看来,一旦失去了土地,他们就失去了安身之所和永久性的(实物)收入来源。因此,为了尽量减少自己的后顾之忧,被征地村民集团倾向于向用地方集团要一个过高的价格。另一方面,用地方集团往往仅仅基于被征农地自身的价格给予征地补偿。两方面共同起作用,结果导致被征地村民集团要价大大高出用地方集团的出价。

根据图3,用地方集团的用地需求曲线D2和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农地供给曲线s的交点E决定了自由市场状态下用地方集团愿意支付的征地补偿价格P1。价格P1忽视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基金和就业补偿。但是,由于被征地村民集团存在利益短视行为Ⅱ,此时用地方集团必须支付价格P3才可以。因为P3>P1,所以最终双方不可能达成交易。如果被征地村民集团过度忽视征地活动的外部性利益,那么即使用地方集团的补偿价格包括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基金和就业补偿,最终双方也可能无果而终。由图3,用地方集团的用地需求曲线D2反映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基金和就业补偿,从而用地方集团愿意支付P2,但P3>P2,所以最终双方仍然不能达成交易。

继续前述政府假定。此时,政府可以这样规制征地活动:先让用地方集团和被征地村民集团在一定期间内自由议价,在双方议价期限届满而议价未果时,政府在两集团的共同参与下,让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被征地块的实际价格以及与征地相关的社保基金和失业补偿,最终确立一个合理的征地补偿价格。由此,政府规制行为限制了市场参与者的利己本性,提高了征地效率。

三、征地活动中的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

征地活动面对的农地产权可以是私有的(如欧美),也可以是公有的(如中国大陆)。单纯从农地产权角度看,私有地权具有法律赋予的排他性,私有地权为征地活动储备了天然的市场因子。即使为了公共利益,政府的征地行为也必须面对私有地权的约束底线。这是欧美各国政府按市场标准确定征地补偿的产权根源。虽然集体地权不同于私有地权,但是集体地权同样具有对抗集体之外政府公权力的法权基础,所以政府的征地行为也必须面对集体地权的约束。即,面对政府的征地行为,集体地权与私有地权一样,都为征地活动准备了相应的市场因子。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村委会组织制度,集体地权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是软的。不可能为政府的征地行为提供一个产权约束底线或市场边界。因此,不能单纯基于农地产权的性质讨论市场力量在征地活动中的表现。征地活动是否包含市场力量,包含多少市场力量,要受农地产权之外其他制度因素的制约。可见,征地活动的具体形态不完全取决于农地产权的性质。农地产权是而且仅仅是征地活动的产权背景而已。农地产权本身并不是征地活动的关键。

淡化对农地产权的关注后,征地活动仅包含两个基本内容:其一,征地的基本程序问题;其二,征地补偿问题。前者代表着征地活动在程序上的正义性;后者代表着征地活动在实体上的正义性。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正义性”代表着经济利益或社会福利的合理获取或分配状态,也即帕累托改善。结合征地活动的基本内容,可用表1反映征地活动的内在因素: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根据表1,征地主体体现政府力量在征地活动中的存在和作用;征地补偿标准和当事人权利则直接体现市场力量在征地活动中的存在和作用。如果说一种征地机制很好地协调了征地活动中相关经济主体的利益,那么这种征地机制一定充分发挥了政府的作用和市场的作用,而且政府的作用和市场的作用还发挥得比较好。和谐的征地活动与它所赖以建立的农地产权性质无关,而仅仅在于存在一个公平合理的征地机制;而一个公平合理的征地机制必须是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良性互动的体现,是相关经济主体良性互动的体现。

我国一些地区的征地问题比较严重,这表明政府和市场没有在这些地区的征地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虽然在中国的城市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市场一政府机制存在一个消长演变的历史(钱文荣,2001),但是政府支配征地活动的基本特征基本上没有质的变化。征地活动中的市场力量几乎消失了。征地议价这一方式使征地活动中出现了更多的市场因素,从程序上消除了村长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改变了政府征地垄断导致的土地征用非均衡状态(钱忠好。2004)。征地议价为征地活动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和谐构建提供了契机。

四、重构征地机制

“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土地问题,农村土地权利及其权

利主体问题又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征地活动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土地权利。因此,应该本着尊重农民地权的基本理念,构建合理的征地机制,把征地机制的构建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与完善的大思路之中。

(一)坚持征地补偿价格市场调节与政府规制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市场与政府的基本行为取向

经济活动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其中一类经济活动,市场自发地起作用就能调节好,并实现帕累托最优的社会福利分配;还有一类经济活动,市场自发调节时存在社会的福利损失,即市场失灵。对第二类经济活动,政府的适度干预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并实现社会福利的最佳配置。但政府在干预经济活动时也可能导致社会的福利损失,即存在政府失灵问题。无论市场调节还是政府调节,都应该力求促进整个社会福利的合理分配。如果市场能做到这一点,则政府应该袖手旁观;如果政府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市场就要“有限”退出。在我国的征地活动中,政府行政干预的色彩向来比较浓重,所以应该在未来的征地机制中添加更多的市场因子,鼓励被征地村民群体的集体参与。

(二)明确政府和市场协调征地活动的共同原则:协商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征地活动中,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都有可能存在。因此,在征地机制构建这一问题上,不能停留在这样一个层面:或者用政府矫正市场失灵,或者用市场矫正政府失灵。应当把对问题的理解引申一步:在某些经济活动中,市场失灵只是市场经济具体的运行机制(尤其是市场经济主体间的相互作用机制)导致的,而不是市场经济所遵循的协商原则、公平原则导致的。虽然征用权是最高统治者不需要所有者同意而实施的权力,是政府与生俱来的权力(Barlowe,1978),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产权至上的历史潮流中,人们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协商原则、公平原则应该成为市场运行和政府运行共同的原则,只不过在政府干预的某些经济活动中,这些原则受到一定的“约束”。

就我国的征地活动而言,根本性的问题不在于要不要政府,不在于要不要市场,也不在于政府和市场谁为主导,而在于使协商原则和公平原则成为政府和市场协调征地议价活动的共同原则。征地议价活动需要政府干预,但政府的干预绝不意味着对市场经济所遵循的公平原则和协商原则的完全抛弃。相反,在征地议价活动中,政府更应该重视这些原则,以防公权力导致政府失灵。更明确地说,是防止征地活动从市场失灵跌入政府失灵的深渊。同样,市场参与也不意味着被征地村民集团和用地方集团完全的市场自由。两集团的征地议价必须受政府规制,以防止市场失灵对社会整体经济福利增进的阻碍。

(三)增强政府对被征地块估价的信息披露,建立政府规制价格形成的合理机制,明确政府规制行为的协调作用。防止武断的政府计划定价行为

政府需要界分与市场、农村社会组织之间的行为边界,在充分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尊重农村社会自主管理的基础上,体现政府职能的“兜底”特征(郁建兴等,2009)。政府要把征地活动本身纳入土地市场构建的整体框架中,注重构建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制度,培育市场主体。尤其需要政府注意的是,征地议价所需的政府规制价格必须合理,而政府规制价格的合理性表现在它实际上引致合理征地补偿价格的形成,而不是取代参与征地议价的市场主体进行计划定价。不合理的政府规制只反映某个集团的利益诉求。

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篇8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 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分类

工商行政管理30年的改革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形成的,对市场经济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和探讨自然也围绕着这一改革进程中价值观念的冲突而进行,并由此引发了从法律精神到管理原则等重大问题的讨论甚至是争论。正是在这场长期的理论争论中,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认识在不断深入,推动着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应当看到,虽然市场主体的概念及内涵在不断地清晰和明确,但是,对市场主体的理论认识远没有结束。因此,明确这种认识的必要性,剖析传统分类的弊端,推动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理论的发展,都成为工商行政管理实践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市场主体再认识的必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重大任务。随着改革的深入,出现了许多从理论上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化的特点。但梳理这些理论问题时我们发现,解决问题的理论出发点却十分简单,那就是需要对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涉及的基本研究范畴――市场主体,进行理论界定和再认识。对市场主体进行再认识的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和理论需求。市场主体是市场环境中的活动者,是市场中的能动因素,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产业的壮大,都离不开市场主体功能的发挥。不能从理论上认识市场主体的核心特征,我们甚至不能理解市场经济内在的要求需要什么样的市场主体以及我们应当培养什么样的市场主体这一工商行政管理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需要。可以说,离开了市场主体本身,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就难以成立。因此,研究市场主体的概念,考察其发展过程,对市场主体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对市场主体基本特征予以描述,不单是基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自身改革问题研究的起点。从多年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中我们也能看到,对市场主体本质及特征的认识程度如何,对市场主体概念的认识是否存在偏差,都可能直接影响到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及基本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传统市场主体认识及分类的弊端

市场主体概念的界定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基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研究出发,传统上我们对市场主体的界定是狭义的概念。认为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及经营等活动的市场竞争主体,从范围上看,包括市场上一切从事经营活动各类市场主体。

传统市场主体的认识局限。我们对市场主体的理论认识是不断演进的过程。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生活中市场概念本身的弱化自然导致了市场主体概念的缺失,微观经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被长期忽视所导致的。从市场主体的范畴来看,因为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经济细胞”被界定为企业,因此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也仅有企业的概念,鲜有提及其他经济单位。即使对于企业范畴,也只简单的归类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这反映出在计划经济时代,市场主体的业态形式非常单一,企业只是政府作为全民财产所有者的附属物,并非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

传统市场主体分类的弊端。我国企业的分类标准及其具体划分问题的讨论和演进,是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同步的。不同时期,不同的管理需要,产生了不同的企业类型的划分标准。其中对市场主体按照其所有制性质、行业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曾在企业分类中占据较长时间且较为重要的地位。

强调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固然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但在市场主体分类中对所有制概念的强化导致的政策结果是:所有制结构中具有“公”之属性的市场主体更多的得到了政策扶持,而“非公”市场主体则在政策中受到排挤。从多年的政策结果分析,那种以突出公有为主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及其政策构成,不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所固有的多层级、不平衡的特点,必定从经济上阻碍多种经济形式市场主体实现共同发展的愿望。由于这种分类本身是带着“有色眼镜”区分对待不同企业和市场主体,这就事实上使得有些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的开始就处在不利的地位而导致不公平竞争。可以说,这是市场主体所有制分类根本弊端所在。同时,实践还证明,按所有制性质对不同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的做法影响时间越长,弊端也越突出。

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的核心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市场主体再认识是我们工作的基础。这种再认识涉及到一些核心问题,如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特点探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我们职能发挥及作用对象的内在规律;市场主体本质特征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把握未来市场主体培育及登记过程中的重点;而对现代市场主体分类的明确则使我们未来的制度设计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趋势。

把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特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特点表现为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平等性和竞争性。作为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这些属性之间又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一个没有法律赋予的自的单位只能是某些组织的附属物,构不成市场主体,更无法在市场经济中独立自主地运行,因而就不会具有独立性。而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与平等性又相互关联且是正常市场交易的客观要求。可见,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是其平等法律地位的基础,存在依附关系的市场主体间不可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从工商行政管理视角看,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特点进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原因在于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市场主体、监督市场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功能,不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运行的特点,不清楚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运行特点反映着市场经济对于主体功能的内在要求,我们就不可能创建尊重和反映这种要求的一系列制度,我们的政策就有可能不利于市场主体在运行中坚持这些属性的要求,自然会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运行效果。

对市场主体本质特征及界定的再认识。对市场主体的再认识离不开对市场主体基本特征的界定和描述。因为这种界定和描述不仅是理论概念上的探讨,更直接决定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来市场主体登记范围、登记对象以及登记标准的把握,因而成为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的核心问题。

目前对市场主体基本特征的研究应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强调市场主体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及合法地位。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市场主体是否具有以及具有何种民事主体资格及法律地位的问题,不仅对市场主体自身,乃至对整个市场经济活动都发生着重大的影响作用。第二,把握市场主体的营利性本质特征。我们坚持营利性是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作为经营者的最本质的特征,意味着市场主体必须通过具体的业务活动获取利润,并将营利性作为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若离开了营利性,市场主体也就失去了作为经营者在市场中存在的资格。第三,强调市场主体资格及法律地位的国家认可。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和必要的审查,既可以加强国家对市场主体的宏观调控,保护市场经济中债权人的权益并实现市场秩序的稳定,也表明民事主体的资格需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或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