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信息(精选8篇)
市场监管信息篇1
关键词:会计市场 会计信息 政府监管
会计市场“交易”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会计信息。对于供给者来说,提供会计信息除与其他商品一样要花费明显成本(如会计人员工资、账簿凭证费用、资料搜集整理费用等)以外,还要承担一些隐性成本,如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就可能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因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引起股价的波动,或影响企业的筹资能力。对于会计信息的需求者而言,针对某一特定主体的会计信息只能来源于这一主体,并且会计信息的消费不仅影响当期的经济决策,而且更会影响其未来的收益。会计信息这一“商品”的特殊性和会计市场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会计市场不能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行,表现为会计市场失灵。
一、会计市场失灵的原因
1、会计信息的公共性,即会计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所谓公共物品是指满足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产品和服务。公共物品具有两个基本属性:(1)非排他性。指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享用该种物品,或者说,当该物品被提供时,要想排除他人也消费该物品,在技术上或者经济上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不能根据某人是否支付了费用来决定他的消费资格。这就意味着公共物品的生产成本不能直接从消费者那里获得补偿。(2)非竞争性。这是指当使用这种物品的消费者人数增加时,不会影响原来的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也不必增加社会成本,亦即新增消费者使用该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所以,由于公共物品的共同消费性,对于自利的个人而言,总存在免费搭乘的激励。这就决定了市场机制在公共物品上的失效或失灵,即公共物品的供给往往是不足的。
会计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也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尤其在证券市场上这一特征表现得更加突出。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包括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政府职能部门等各利益相关者,没有人会为得到企业的会计资料而付费,而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会计资料几乎能够在公众之间免费传递,每一个用户都可以消费或获悉信息的内容而不会影响他人的消费。正是从这一意义上,会计信息已被不少学者认为是一种公共物品。
2、会计信息的外在性。外在性,也称外部经济影响,指一个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应,这种效应不能通过市场交易反映出来。外在性有正负之分,分别称为外在经济和外在不经济。
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债权人、投资者、企业经营者等,他们利益不同,对会计信息的关注点也不同。政府部门肩负着宏观经济调控、管理的职能,会更关心有关税收、企业发展潜力、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的会计信息;而债权人出于其债权安全的考虑,会更为关注会计信息中有关企业资本结构、资产流动性、偿债能力等指标;企业经营者则会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而关注企业的盈利能力、费用水平和有关薪金报酬等方面的会计信息;对投资者而言,为了自身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会更加关注企业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能力、发展能力等会计信息,并以此作为评价投资成果、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可见,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各不相同,企业在提供会计信息时,很难完全满足各方面的需求。尤其是证券市场极度发达、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股东之间的利益也不完全一致,小股东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获取有关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信息往往更倾向于满足大股东、大债权人的要求,而忽视其他需求者的利益,从而产生会计信息的外在不经济,即某些利益主体收益,而其他主体或公共利益受损的状况。
3、会计市场的信息不充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信息的充分性,在市场上供求双方信息对称,依据掌握的市场信息,对交易事项做出合理判断,决定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等基本交易要素。
会计市场信息不充分表现在三个方面:(1)信息供需双方在会计市场运行中都无法获得充分的市场信息。从供给者方面看,他仅仅按照自身对会计市场需求的了解,以及对本企业经营状况的把握,提供会计信息、并不完全了解需求方真正的需要;而需求方也只是凭借自己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提出要求。供需双方都不完全了解会计市场的真正状况。(2)会计信息供需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不论信息使用者从何处、以什么方式获得会计信息,其原始供给者只能是公司管理当局。作为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并不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而只能依赖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分析,真实状况只有管理当局最清楚。但管理当局可能出于某种目的掩盖真实的经营状况,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会计信息,欺瞒信息使用者。(3)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计市场信息不充分还表现在同类使用者掌握的信息也不对称。如一部分投资者由于提前拥有特殊的信息而获取超额利润,其他投资者却没有这方面的优势。尤其在现实的证券市场中,由于投资者的分散性,企业或证券监管机构很难保证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传导给每一位投资者。结果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得资本市场很难实现真正公平和公正的竞争
二、政府进行会计信息监管的必要性
基于会计信息的特点和会计市场本身的不完善,政府就有必要介入会计市场,以弥补市场的不足,保证经济发展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1、针对会计信息的公共性所导致的供给不足,政府应通过强制性措施提高会计信息的供应量。因为会计信息的公共性,使许多企业从成本效益角度考虑,不愿提供详细的会计资料。目前,政府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比较重视,制定了许多有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和规章,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质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对于其他企业,监管的力度要小得多。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会计基础薄弱,账薄管理不严,会计人员本身素质较低,很难提供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基本会计信息,使外部相关单位无法通过会计资料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给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使税务部门无法根据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进行查账征收,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简易征税办法;使金融等部门很难正确判断这些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不仅影响金融部门的正常运行,也阻碍了企业融资的顺利开展。
只有政府介入会计市场,通过强制性措施,才能提高这些企业提供会计资料的积极性,也才能从宏观角度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起到调控作用。
2、针对会计信息的外在性和会计市场信息不对称,政府应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监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并使每一个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都能平等地获得所需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需求方层次不同、利益不同、需求也不相同,在利用会计资料时,很难保证有相应的分析判断信息质量的能力和手段,会计信息作为公共物品可能产生外部不经济。同时,由于会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就有可能造成信息使用者不能平等地获取会计信息。所以就必须有一个能够真正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来对会计市场进行监督,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消除会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这个主体只能是政府。政府介入会计市场进行监督,是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的一项必要措施。
三、政府进行会计监管的模式和手段
政府进行会计监管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监管,即政府专门设立机构对企业会计进行监管。二是间接监管,即政府通过监管注册会计师来实现对全社会会计信息的监管。第一种监管模式不仅需要大量会计专业人士充实到政府部门,加重纳税人负担,而且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所以从监管效果和效率两方面考虑,我们应选用第二种监管模式, 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正形成一个由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管,注册会计师负责对各类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的全面的行业监督体系。但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着职能不清、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使会计信息的公信力不高,影响着会计信息的使用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政府在会计监管过程中,应重点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会计执法,严肃法律责任。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师对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都规定了承担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这些法律责任主要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民事责任相对弱化。虽然在《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取证、司法程序等方面的原因,会计师事务所还没有承担与其损害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尤其是注册会计师个人,几乎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法律责任相对弱化的状况下,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在实际工作中就有可能出于利益考虑,而放松职业警惕,甚至舞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所以政府和执法部门应加强会计监督,严格会计执法,对会计市场进行有针对性的清理整顿,净化会计市场。
2、完善会计准则,使其更具操作性,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从1992年开始的财务会计制度大变革,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和不断完善的要求,在已颁布的《财务通则》、《会计准则》这两个基本准则的基础上,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但在具体操作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监督、指导还不到位,使很多企业不能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处理会计事务,甚至肆意扭曲会计信息。作为政府部门,应在充分考虑市场经济发展状况的前提下,不断完善会计准则,并结合各类企业不同特点,进行相应的指导,提高企业会计核算的整体水平。
3、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目前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非常普遍地存在着设置几套账和账外账的情况,由于政府各部门之间不能很好地沟通,企业在向这些部门提供会计信息时,往往按自己的利益随意调整会计资料,而各政府部门只根据自己得到的资料对企业状况进行判断,不进行横向的对比和沟通,使企业在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上大打折扣,同时也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严重影响。针对这一情况,政府各部门应加强会计信息的沟通,通过比较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发现并制止企业在提供会计信息时的随意性和舞弊行为。
4、在加大注册会计师个人民事责任的同时,逐步放开会计市场,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按照国际惯例,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是加强社会审计监督的必然选择,在此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可以极大程度上减少企业会计信息的错误和舞弊。但目前很多注册会计师对现有会计和审计准则的执行存在着疏忽和不力,甚至个别注册会计师帮助企业造假,严重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遏制这一现象的蔓延,我们应通过加大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方法,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成本,促使他们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同时还应逐步放开会计市场,吸引更多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这一行业中来,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
5、规范会计市场,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1999年经过脱钩改制后,会计师事务所与原有行政机关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成为独立执行社会审计职能的中介机构。但经过几年的发展,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和某些政府部门又建立了利益关系。政府某些职能部门通过所谓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揽特定业务的方式,人为分割会计市场,划定“势力范围”,只承认自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暗中向会计师事务所收取业务收入20~30%的所谓“好处费”,严重干扰了会计市场的正常运行。许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把精力集中在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提高上,也无法凭借其信誉和执业能力参与会计市场的正常竞争,而是不得不把大量精力用在走后门、拉关系上,以求成为这些部门的指定单位。政府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会计市场的监督,坚决杜绝这种扰乱市场正常运行的行为,为注册会计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6、强化对上市公司更换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我国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每年均在10%左右,变更的主要目的是出于“购买审计意见”的考虑。一些上市公司希望注册会计师按公司的意图出具审计报告,若不能照办就变更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实际工作中也确有一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屈从于上市公司。所以证券监管机构应该严格把关,对于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应同时听取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诉。若上市公司没有令人信服的变更理由,则不应批准其更换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增强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独立性,全面提高审计质量。
参考文献:
市场监管信息篇2
摘要:本文从目前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结合市场监管改革的实际需要,系统地提出了市场主体协同监管的建设内容,并对建立市场主体协同监管信息化平台总体技术架构进行了整体规划。
关键词 :信息化;资源整合;法人库;协同监管
随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大力实施市场主体“宽进严管”已成为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要实现政府部门间联合监管,需要建立部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建设市场主体协同监管库和信息化支撑平台,制定协同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以支撑高效能的部门协同综合监管工作的真正落实。
1、目前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传统的市场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监管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监管信息不全面,市场监管信息分散在各部门,信息不共享、不对称、不整合。二是部门监管各自为政、相对独立,缺乏联合监管、执法的协同工作机制;三是单一部门监管工作现代化程度较高,部门之间联合监管工作仍停留于传统方式;四是监管任务虽然很重、监管力量分散,存在部门间重复监管现象,政府对市场监管效率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等。
2、实现协同监管的主要建设内容
要实现部门间协同监管,需要基于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整合各部门许可信息、资质信息、监管信息、案件信息、信用信息等,搭建综合监管平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整体框架如下图1。
市场主体协同监管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2、1 市场主体信息归集与整合。以工商部门的经济户籍库信息为基础,推行并利用“社会信用代码”关联各部门监管信息,全面建立市场主体法人库。按照部门监管信息征集与数据交换管理相关规定,保证市场主体信息归集与整合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2 部门协同监管。以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日常监管等工作为基础,整合相关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实际要求,统一制定出台一系列协同监管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基于法人库建设统一的协同监管平台,支撑相关部门在同一平台上对市场主体实施综合监管。
2、3 决策分析与协同指挥。利用大数据的理论方法,建立宏观分析模型,对市场监管工作进行统计决策分析,包括:分析市场重、热点问题,对市场进行风险评估与预警等。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确定共同的监管任务,并通过监管平台下达、分派任务,实现多部门监管工作协同调度和应急指挥等。
2、4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按照国家企业信息公示要求,围绕市场主体从法人库抽取相关信用信息,通过统一的公示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市场主体备案登记、许可审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畅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监管的渠道,发挥社会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监督、共治和自治作用。
3、市场主体协同监管信息化平台技术架构
市场主体协同监管信息化平台是一个综合的信息化应用平台,需要从各个技术层面进行统一、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其总体技术架构可分为基础设施层、数据资源层、应用支撑层、基础应用层、协同应用层、标准规范管理体系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3、1 基础设施层
基础设施层主要是构建平台的网络环境与运行环境,通过安全系统、网络系统、主机系统、存储系统等硬件设备的支撑,为平台提供安全保障、网络联通、服务运行、数据存储等方面的支持。
3、2 数据资源层
数据资源层存储登记信息资源数据、资质信息资源数据和监管信息资源数据、信用数据、审批数据、检查数据、黑名单数据等,还包括一些支撑应用的数据资源。
3、3 应用支撑层
应用支撑层提供一个开放的框架,该框架具良好的可扩展性,为应用系统提供统一的系统管理、用户认证与授权、数据交换、应用审计等功能。应用支撑层功能的设计开发将依据各类规范标准,保证系统应用功能在应用支撑层上能够快速、高效、稳定的构建。
3、4 应用层
包括法人数据共享与管理应用系统、协同应用系统两部分。法人数据共享与管理应用系统,主要定位在基础应用功能上,主要包括法人主体信息的目录、统计和查询功能、信息推送、专题应用等功能模块。
协同应用系统,主要定位在跨部门协同应用功能上,在汇聚了多部门的各类数据的基础上,建设协同应用的功能。主要包括法人信用信息服务应用、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应用、协同监管应用、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应用等应用建设。
3、5 标准规范体系
标准规范体系是通过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交换标准、系统维护规范、更新维护机制、共享管理机制等,保障本项目数据交换的及时性与数据正确性,促进法人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开展。
3、6 信息安全体系
信息安全体系包括对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和数据安全等安全防范对象系统安全等级的确定,以及应采取的措施和策略。
4、结束语
本项建设完成后,将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是通过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法人库,既可以盘活存量资源,又可以减少重复建设,节省相应的投资,促进法人信息在政府各部门间及时交换和广泛共享;二是可实现信息的“一次输入、多次使用”、 “一局变更、多局联动”,避免了自采自用、多头采集的现象,提高了法人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三是加强了各部门在法人领域的工作协同,有效提高法人监管效率,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四是为在政府整体层面开展大数据分析和利用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 王珊,陈红、数据库系统原理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6、
[2] 计磊,李里,周伟、J2EE整合应用案例[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
[3] 王虎,张俊、管理信息系统[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7、
市场监管信息篇3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科学发展为核心,以服务经济发展为重点,以为当地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为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信息需求提供服务。
二、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
县级和各工商分局、所要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对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上涨、下跌或者小幅上涨、小幅下跌的原因,价格基本稳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分析。
1、完善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日监测制度。将当日采集的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按时间要求报州局市场科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2、完善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周分析报告制度。市场股和各工商分局、所每周要对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上涨、下跌或者小幅上涨、小幅下跌的原因,价格基本稳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间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每周二报州市场科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3、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市场股和各工商分局、所每季度要对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上涨、下跌或者小幅上涨、小幅下跌的原因,价格基本稳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间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季度综合分析报告,并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州局市场科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4、从2009年4月1日起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日监测制度,将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监测情况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5、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化情况每周综合分析制度,并于下周二前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6、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化情况季度综合分析制度,并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三、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市场股和各工商分局、所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要对市场主体变化、流通领域食品监测、消费热点、违法广告、商标申报注册等情况每季度进行分析,并在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形成分析报告,报当地党委、人民政府。一是市场主体变化。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增加或减少的原因、对策以及投资的领域、投资的热点等进行综合分析。二是流通领域食品监测。主要是对监测的数量进行归纳,综合判断市场食品安全的指数,存在的问题,应对的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三是消费热点。主要是分析当前民生较关注的消费热点问题是什么,对消费与发展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为政府引导消费提供依据。四是违法广告监测、通过监测数据,分析违法广告重点及表现形式,提出下步监管重点。五是商标申报注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件数,未来商标拓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
三、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将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动情况每周综合分析报告和每季综合分析报告抄送市场,由市场股综合后将每季度市场监管信息分析报告抄送州局对口科室。
市场监管信息篇4
一、市场监管预瞀机制的内涵
(一)预警
“预警”一词英文称之为Eady-Waming,最早起源于军事领域,原指通过预警来提前发现、分析和判断敌人的进攻信号,并把这种进攻信号的威胁程度报告给指挥部门,以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后来,这一概念被逐步应用到政治、经济、社会、自然等多个领域。
预警研究主要是基于被预警对象运动的必然性、连续性、可预见性及其先行表现行为,对其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确定一套预警措施。预警研究的目的主要是用来指导现在及危机到来时的组织与处理,如建立组织机构、制定非常规流程、指导制订政策、验证政策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及时修正政策、规范运作流程等。
(二)市场监管预警机制
市场监管预警机制,是指工商部门为有效预防和避免市场无序状态的发生,通过对各种相关的、潜在的市场无序信息进行及时搜集、分类整理、动态评估,准确、及时地对市场运行接近无序状态的临界点提供警示,进行适当防范的一整套工作机制,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起点和基础。
市场监管预警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第一道防线,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市场无序事件的发生。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通常划分为三个阶段,即事前管理阶段、事中管理阶段和事后管理阶段,不同的阶段对应不同的工作重点。事前管理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预防与预警。在某种程度上,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对市场无序运行的预防比单纯的对某一特定市场无序问题的解决显得更加重要。因为如果能够在市场无序状态发生之前就及时地将产生无序状态的根源消除。良好的市场秩序就能够得以有效保障,也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与市场监管过程中别的阶段相比较而言,预警管理是一种既经济又简便的方法。
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市场无序现象已成为发展与改革的重要障碍,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如:“黑煤窑”、“黑砖窑”,“三聚氰胺”、“假紫砂煲”等突发性事件频频爆发,恶性竞争、商业欺诈、违约毁约、假冒商标、虚假广告、食品安全等市场失序行为屡屡发生。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限制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阻碍经济的协调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市场这些无序现象的出现除了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市场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和商业道德素养不高等因素外,还与市场监管部门收集监测市场秩序信息不足、预警机制不完善与预控管理不及时等因素有关。
虽然市场无序现象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紧急性。而且缺乏规律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无序现象的发生是空穴来风、横空出世。市场无序现象的突发性只是一种表象和一种结果。它的暴发从本质上说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突发性的背后是渐变性,只是渐变的过程被监管者忽略了,监管者注意到的是突发性和紧急性。建立和健全市场监管预警机制,就是要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发现问题、化解风险的能力,也是实现从被动监管型向主动监管型转变,从“事后救火”管理向“事前监测”管理转变,从过去担任“消防员”角色向“监测员”角色转变的需要。
二、市场监管预警系统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一)市场监管预警系统的基本功能
市场监管预警系统具有三项基本功能:市场秩序信息收集与监测、市场秩序状态评估与预测和市场失序信息的沟通与。
1、市场秩序信息收集与监测。掌握全面、准确的信息对于市场监管是至关重要的。市场监管预警系统首先是一个多元化、全方位的信息收集网络,能够将真实的信息以完整的形式收集、汇总起来,并加以分析、处理,并通过快捷、高效的信息网络将市场失序的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传送给决策系统和相关部门,从而保证失序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为应对和处置市场失序状况提供可靠的信息基础。
2、市场秩序状态评估与预测。在信息收集与监测的基础上,对得到的信息进行鉴别、分类和评估,捕捉市场失序征兆,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失序类型、涉及范围及其危害程度做出估计,全面清晰地预测市场各种失序情况,提醒市场监管机构注意市场监管中的不利情况或问题,并在必要时向决策者建议发出警报,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监管活动。
3、市场失序信息沟通与。市场监管预警管理中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及时、有效地沟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是取得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理解、配合和支持的前提。当市场失序情况发生时,在情况不明朗、信息不完整的情形下,极易导致人们主观猜测与种种传闻,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有关信息,这样有利于树立权威的信源形象和设立权威的信息传播途径,减少流言和谣言传播及其负面影响。
(二)市场监管预警系统的作用
1、有利于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水平。建立市场监管预警机制的过程是推动市场监管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跃上新台阶、提升新水平的过程,其带动作用不可估量。
2、能够经常性地掌握市场监管工作的底数、进度和发展趋势,有利于及时掌握市场秩序变化的动向。及早发现市场失序的苗头,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监管工作盲目性和被动性,增强工商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3、有利于增强工商机关履职能力,推动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预警机制,对市场监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无疑会大大提升工商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市场监管预警机制的构建
市场监管预警机制管理系统应由预警指标管理系统、预警组织管理系统、预警信息监测系统、预警管理保障体系等4个子系统构成。
(一)预警指标管理系统
市场监管预警监测的内容要系统化、可控化、制度化。而监测内容指标的设定是市场监管预警系统建设的第一位问题。就像给一个人体检一样。要检查哪些系统,每个系统又必须检查哪些具体的指标。这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性问题。
1、预警指标体系的建立。市场预警监测指标体系。是依据一系列科学方法,经过专家严密论证选择出来的反映市场经济秩序运行状况的一套敏感指标,包括市场日常检查的情况,市场违法行为、利益矛盾纠纷和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市场监管的效率,群众对市场秩序稳定程度的认可与满意度等等内容。选择设定的内容指标要点面结合、结构合理,能够基本全面地反映出全国和某一区域市场秩序的整体状况和综合水平。通过这套指标。可以对市场经济秩序运行状况进行监测
和预警,判断市场经济秩序发展运行的趋势。
2、预警指标体系的维护。指标体系中的每一个指标都不是永久不变的,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会不断产生新的无序因素,已经建成的指标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对指标的数量、内容、权重等进行适时的修正,必要时甚至要对指标体系的结构进行新的调整。
(二)预警组织管理系统
要进行市场失序的预警、预防和控制,必须建立市场失序预警的组织体系,这样市场失序预警才有现实的基础,才有最根本的组织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必要从总局到县(区)局建立各级预警管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机构。这一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制定预警管理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进行预警信息管理;进行风险评估;在市场秩序正常时期,负责市场失序的预防、控制、领导与协调工作;日常管理中,对工商干部和社会公众进行市场预警管理的教育和培训等。
1、预警部门。由预警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小组和预警工作人员组成,管辖信息部门和公关部门,是预警信息的汇总、决策和防控中心。具有比较大的权力和权威,审时度势把握全局,确定收集信息的类别,负责预警指令的下达、实施和监督,协调管理各个部门的预警工作,还能够在一定区域内动用各种资源来应对突发性市场事件。
2、信息部门。负责信息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初步分析,特殊信息的及时汇报处理和预警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等。预警的信息来源于各业务部门和基层工商所等。
3、公关部门(通常由办公室兼任)。负责协调政府、其他行政机关与公众的关系,使政府和公众能够了解市场秩序的状况,互相交流市场秩序信息,协调处理市场失序情况,共同应对市场失序可能引发的公共危机。同时。应该特别注意各种媒体的传播基调和导向,引导舆论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4、各业务部门。既是预警信息提供部门又是实施预警以及预控措施的部门。根据上级的指示。结合制定的决策与实施计划,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实施预警管理;同时在预警管理的过程中实施监督与控制。并且随时反馈执行情况与其他信息给预瞀决策部门,以便结合各个方面的信息来调整执行计划和实施细则,对相应措施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的环境或纠正计划与预案的偏差,达到自适应的效果。这个环节实施得好与坏,直接影响预警的效果。
5、基层工商所。对市场秩序进行全面的、全时段的监控是有效预警的基本前提,监控所得到的市场秩序的相关数据是预警过程中所需信息的最初来源。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网格化监管的优势,使网格单元内的市场秩序能够随时被监控,市场失序信息及时获知。保证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能够第一时间对现场情况进行评价和控制。
(三)预警信息监测系统
预警信息监测系统是指为了能尽早地发现市场失序状况的来临,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做好对辖区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状况的信息收集录入工作。对市场秩序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决策的系统。它通过对破坏市场秩序的风险源、征兆等进行不间断的监测,从而在各种信号显示市场秩序被破坏时及时地向组织或个人发出警报,提醒组织或个人对市场失序采取行动。预警监测系统包括信息收集子系统、预测评估子系统、决策子系统、警报子系统。
1、信息收集子系统。该系统的任务是对有关破坏市场秩序的风险源和征兆等信息进行收集。收集信息的过程中要注意:一是信息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二是信息收集渠道的多元化;三是保证信息的原始性;四是收集、分析、处理信息人员的专业化,使信息分析规范、准确;五是传递信息的快速与完整,减少信息的扭曲和漏损。
2、预测评估子系统。该系统的任务是对收集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归类、识别和转化,组织各路专家和受影响的部门一起参与分析和评估破坏市场秩序的风险源和征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的临界点。预测市场失序的运行方向和发展趋势。
3、决策子系统。该系统的任务是根据分析、评估到的警戒度水平判断是否达到了危险警报的临界点,达到哪一个临界点,从而决定是否发出危险警报和警报的级别。
4、警报子系统。该系统的任务是决策系统决定发出警报后。立即向监管者和潜在的受害者发出明白无误的警报,使他们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四)预警管理保障体系
市场监管预警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综合系统工程,为确保市场监管预警机制的实现,需要相关保障体系予以支撑。
1、完善的市场监管预警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只有建立内容健全、组织有序、反应灵敏的预警制度体系,才能使市场监管人员的行为得到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使市场监管预警管理实施到位;只有建立科学的市场监管预警计划、预案和应急措施,才可以帮助监管者做出有效的反应,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小市场失序事件的危害和影响。
2、市场监管预警机制正常运行的物质保障体系。要有充分的人力、经费和装备等投入,特别是需要足够的技术力量保障。主要包括技术人员、监测设备和监测方法。工商系统加强市场监管预警管理,就要加大相应的投入和采取有效的措施。
3、健全的市场预警监测信息共享体系。要与金融、海关、税务、物价、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烟草、国资、商务、土地监察等行政部门建立双向甚至是多向的市场秩序信息收集、传递和交流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更全面地把握市场秩序运行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把市场监管风险降到最小。
四、市场监管预警管理工作流程
市场监管预警管理系统主要通过对危害市场秩序的活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市场失序的征兆,并对市场失序征兆进行诊断,提出预控对策,以确保市场秩序正常安全,市场监管预警管理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四个阶段:预警准备阶段、预警决策阶段、预控管理阶段和应急处置阶段。
(一)预警准备阶段
在预警准备阶段,首先是根据危害市场秩序的诱因和早期征兆构建市场监管预警管理指标体系,确定预警指标并界定预警的范围;其次,确保市场监管预警信息的传递是双向或多向流动的;最后,进行市场监管预警监测。也就是监测市场中已存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市场主体竞争状况、市场交易行为状况、食品安全状况等等)。
(二)预警决策阶段
根据收集并汇总的信息,包括市场无序状态的信息与在处理过程中传递回来的信息(即反馈信息),对市场秩序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并且根据市场事件的特殊性,结合决策规范与自身情况制定预警对策的过程。在决策过程中,要注意决策的及时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安全性以及经济性。特别是决策的及时性非常重要,决策完成后应该马上细化为计划和实施细则并传达给执行机构,通过执行来迅速达到效果。
(三)预控管理阶段
预控管理阶段是在预警分析、决策的基础上对危害市场秩序的早期征兆进行矫正与控制的阶段。具体采取什么手段,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所给出的原因而确定。预警部门根据预警的计划和预案,制定预控措施,落实到执行部门与人员进行实施,同时给出评价标准,实施监督与控制;并且随时反馈执行情况与其他信息,对相应措施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多端的环境或者纠正计划和预案的偏差,从而达到预期的效果。
市场监管信息篇5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对该制度的有效标准及不规范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最后通过对核准制、证监会权利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及时性等问题的剖析提出了旨在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在我国,上市公司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双重规制,信息披露在这两个法律中均有所要求。遗憾的是,当前我国的备上市公司屡屡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不断发生,广大中小投资者往往成为证券交易的最终牺牲品。因此,笔者想就信息披露制度原理,结合有关事实、案例,探究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原因,并针对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对策。
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1、涵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强制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律规定公开或公布有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加强对发行人的社会监督,保护投资者利益。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开原则的法律体现。规范与监管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证市场的稳定、有序和高效,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而要使证券市场安全、稳定、有秩序地运转,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全面的、连续不断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证券的发行者在发行证券时,必须向证券管理部门和投资者公开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情况,并在其证券上市后继续进行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获得充分的信息资料,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一大特点,也是管理证券市场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有关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的所有法律规定之中,贯穿于证券交易的始终。从不同国家的立法来看,信息的披露制度一般由证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和证券上市后的信息披露两部分组成,大致包括了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书、临时报告书等,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法均如此规定,美国证券法虽然在此之外还专门规定了内部关系人交易(关联交易)的公开,但仍可将其归入前两部分之一。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三公”原则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反映,也是证券监管的重要方式,美国的LouisD、Brandeis在其着作“OtherPeople’sMoneyandHow theBankersUseit”中提到“公开原则被推崇为医治社会和企业弊病的良药。犹如太阳,是最佳的消毒剂;犹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着投资者的信心,也维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
2、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标准
信息披露应当有一个基本尺度,依照这一尺度进行公开,公开者的行为有效;违反或未达到该基本尺度的,公开义务人要受到法律制裁。、
(1) 真实性
证券投资者把有关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作为投资和判断证券价格的依据,必然要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其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信息公开的真实性指发行者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准确、真实、不得有虚伪记载、误导或欺骗。
真实性的标准包括了两个方面。其一,公司公开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事实,这些事实发生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其证券流通的过程中。虚构的信息及与公司没有关联的信息的公开都将干扰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影响证券的市场价格。其二,公司公开的信息必须与发生的客观事实一致。信息的非实质性决定其公开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客观发生的事实与公开的信息必须一致才能达到信息公开真实性的标准。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证券立法通常应从四方面加以规范:一是证券发行人对信息真实性的保证义务;二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监管制度;三是会计师、律师等“经济警察”及其机构的签证保证;四是追究虚假信息公开者的法律责任制度。
(2)全面性
证券发行公司将各种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布,是投资者判断公平性和正确性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开的信息不全面,有“重大遗漏”,即使已公开的信息全部是真实的,也会导致信息公开整体上的虚假性。
信息公开的全面性要求证券发行公司提供给投资人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有关资料必须全面,不得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信息公开全面性可进一步细化为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充分性完整性指证券发行公司应将法定范围内应公开的信息公开且应当具有最新性,公开信息反映的是现实公司的状况且交付公开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公司信息公开时,“一是公司应以最快的速度公开其信息,即公司经营和财务发生变化后,应立即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变化状况l二是公司就公开的信息应一直保持最新的状态,不能给社会公众以过时的和陈旧的信息。”具体到每一条公开的信息而言,信息公开者应保证其质量,对涉及该信息的事实应公开,让投资者明白事实的真相,不得闪烁其辞,给投资者投资造成困难,这就是信息公开充分性的要求。
(3)准确性
信息公开的准确性指证券发行公司公开信息时必须确切表明其含义,其内容与表达应通俗易懂,不得故弄玄虚或语意不详,引起误解。信息公开准确性强调信息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以及各个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在贯彻信息公开准确性时,信息者首先应按法定的标准进行信息公开(如会计准则),只有统一在法定的标准上才能谈得上准确性。其次,信息者在信息公开的语言文字表述上应按照语言文字的通常意义进行,不得使用晦涩难解,易引起歧义的词句。判断信息是否准确,应
以信息的内容是否产生歧义结果,是否会使人误解为标准。披露的信息应该能被具有一般文化知识和经营知识的投资者所理解。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的现状分析
作为证券市场核心和基石的信息披露制度,只有得到充分的贯彻才能真正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减少证券市场的投机成分,促进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不可忽视问题是有的上市公司在信息公开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这一方面损害了投资者,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证券法律体系对投资者保护的明显乏力。
1、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一直是谎话连篇。1998年在“圣地”的股权纠纷中,投资者才发现圣地的第一大股东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自圣地发行设立至今出资未到位(其原定出资1624、2万元,占全部股份的32、57),缺此出资,圣地的资金根本就达不到上市要求,但圣地自上市以来,不但对此一直未作披露,而且企图欲盖弥彰。轰动一时的“琼民源”更以其1996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而“震惊”股市。
2、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有作充分披露的。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却一直未公开披嚣这件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后受中国证监会的严厉查处。棱光实业长期隐瞒对关联企业的担保事件,致使投资者损失严重。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观原因。所以,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法律也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的事件,等等。
3、信息披露不及时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并不少见:棱光实业1997年年报、1998年中报与年报均称,“公司无重大诉、仲裁事项”,而在1999年6月11日刊登的公告表明,公司自1997年9月到1999年3月有8起涉诉均未及时披露,涉诉金额近1、9亿元;还有恒泰芒果,对于公司涉诉事项的披露更是缓如“慢郎中”。
三、我国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及其问题探讨
1、关于“审批制”和“核准制”
为了控制上市公司的数量和保证其质量,从而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中国从1993年起至《证券法》实施前,一直采用“审批制”,由证券监管部门统一掌握额度,再向各地区、各部门分配。实践中,由于从部门利益、地区利益出发,各部门、各地区拼命想用完手中的额度一一要么“为增加上市公司的数目,采用“撒胡椒面”分额度;要么采取行政命令用搞拉郎配的方式拼凑组建大企业”获得额度的企业,则在地区、部门和证券公司以及中介机构的帮助下,竭尽所能将其申请材料“包装”得合乎形式标准。而且,由于证券监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只实行形式审查,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也没有专门的人员去实地察看企业的资产质量、生产状况、盈利能力等真实情况。因此,获得额度且“包装”尚可的企业一般均能顺利上市。所以,额度控制和形式审查不但使“审批制”实质上流于形式,而且诱发了企业虚假包装、虚假信息披露的现象,招股说明书已不能“取信于(股)民”;尔后,这些经隆重包装上市的企业,为了掩盖真实的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只能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进一步作虚假信息披露
“审批制”的初衷在于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从而达到维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而实际的结果是它引发了虚假信息披露并最终坑苦了广大中小投资者。正如高西庆先生所言,“家长式的包办是效率低下且弊病百出的”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股票发行审核实行核准制,它一方面要求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要求加强对发行人实质条件的查验和审核但是,与注册制相比,核准制依旧较侧重于政府的审查权力,以致于在实践中更易与“审批制”相混淆。另外,在我国的《证券法》中,不断有“核准或者审批”的字样出现,而法律并没有及时指明哪些机构有权核准,哪些机构的权力在于审批。我们担心的是,虽然核准制已经有法定地位,但权力机构奉行的依然是“审批制”的那套做法,毕竟,“审批制”作为一种行政权力的象征,是证券监管部门握在手中难以割舍的“利剑”如果“审批制”依然事实存在,我们不但不能堵塞虚假信息披露的源头和“动力”,而且会加重事后监管的难度和事后救济的压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就将成为一句空话。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甚至若干年后向“注册制”的转换,这不仅是立法完善的问题,同时也需市场观念的强化;这不仅是一个书面词语的变化,更重要的是要以实际行动切实配合
2、关于证监会权力的问题
《证券法》第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给多年来一直悬而未决的中国证监会的法律地位以最高权力机构立法的确认,但证监会权力的整体配置状况依然令人不满意:一方面,与国外的证券监管部门相比,中国证监会缺乏两个重要的权力:二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或受侵害的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证券市场违规者并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力,二是调查银行账户和电话记录的权力当前不少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隐瞒信息以便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以便联合庄家操纵市场、牟取暴利,不知情的中小投资者无形中成了利益的“受损者”。由于股票市场股民的分散程度和流动性均较高,同时的可能性很小,中小投资者需要国家公诉机关代表他们提起民事诉讼,而目前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只有刑事公诉权,所以中国证监 会有必要取得民事公诉权。另外,由于受商业银行法保护账户条款的限制,证监会至今没有权力调查个人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从而无法及时地调查操纵市场行为、内幕交易等违法活动,而这些违法活动又往往与违规信息披露紧密相连,进一步地讲,缺少银行账户与电话记录的调查权影响了证监会充分履行其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责。另一方面,与刚成立时相比,证监会的权力实际上已有了相当大的扩张,而且随其权威的逐步树立,之风开始抬头:就对违反信息披露的调查处罚而言,并没有规定完善的调查程序和处罚程序,也没有给与违规者、被处罚者陈述、辩解、申诉、上诉的权利。
3、关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问题
《证券法》第60条规定,中期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并公告;第61条规定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实际~h,在这样长的时间间隔里,很可能使一些小道消息滋长蔓延,也可能使一些关联人员利用时间差和内幕消息完成内幕交易,最终使时效性极强的信息失去披露的意义。
当前广大中小投资者获得沪深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权威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各种证券财经类报刊,内容庞杂、散乱,信息披露容易延误,缺乏系统性和即时性。笔者认为,在互联网络发达的今天,利用电子传媒披露信息应该不失为一个及时、有效的方法,但主要问题在于电子信息服务的费用较高、且服务规范也不统一,这就要求“国家建立电子系统为上市公司等证券信息公开服务,以引导信息市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美国证券市场经过12年的准备,于1996年5月开始实施全国上市公司强制性电子化信息申报制度(ElectronicDataGatheringAnalysisandRetrieval,简称EDGAR),该系统使得上市公司通过电子通道在3O分钟内迅速报告交易所,由交易所通过信息传输系统传送给信息公司迅速进行信息披露。“它的实现使得上市公司做出申报与其信息生效并得以向公众公布这几个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大大缩短,信息传播更加及时,利用公开信息获利的可能性也因此被大大降低”。
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还要健全和严格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力地保障法律规范得以遵守和实施,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是没有威慑力的。通过追究法律责任,可以惩罚违法违规者,救济受损害者,矫正扭曲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市场监管信息篇6
【关键词】监管体系 监管目标 法规体系 运行机制 保障机制 惩罚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逐步走上了规范的公开披露信息轨道。但近年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层出不穷、屡禁不止。随着“郑百文”、“银广厦”等恶性虚假披露事件的曝光,监管不力问题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焦点,这些都不可避免地了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效率。监管失效既有监管制度目标事实上的错位、监管所需的配套法规不完善,又有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不够等原因。本文以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为中心,力图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一、确定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
构建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首要之举是明确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目标,增强监管目标的稳定性,走出监管目标多元化多变性误区。按照“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IOSCO)”的原则,证券监管目标有三个:第一,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二,确保市场公平、有效率和透明:第三,降低系统性风险。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如果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就不会积极介入,不介入也就不会有市场。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逻辑关系,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为证券市场监管的首选目标,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作为证券市场监管活动中一个主要的、专门的领域,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也应服务或服从于证券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定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是信息披露问题,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将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
在的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决定着证券市场能否有效健康、可持续性地发展,因此我们要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构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立足点。
二、建立实现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的有效机制
(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
健全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是做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基础,基础稳固了,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才能有制度保障,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信心也才能更加坚定。
1、改进和完善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证券立法。修订《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条款,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尽快与国际接轨,引入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机制,强化民事赔偿制度等。进而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确有法律依据,形成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监管手段的有效实施。
2、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对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披露规则进一步细化和修订,特别是要注意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增强规则对实际的指导性;同时还要尽快减少真空地带。一方面要检视己经颁布的会计准则,寻找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是检视当前的实际,寻找其中的新情况、新交易、新事项,并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在会计准则体系构建上,进一步推动具体准则的制订,以使之能对会计实务作出较为全面之规范。
3、建立和健全审计准则体系。在维持现有独立审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前瞻性和性基础之上,结合具体国情,修订和细化审计准则,确保审计准则的现实可行性;考虑到整体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良莠不齐问题,有必要在准则建设之外制定一些配套措施,为注册会计师创造更好的职业环境。
目前,财政部了39项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从此次的准则目录即可看出,不少准则涉及的事项都是近年来在发展中出现的新事物、新手段或新途径。新会计准则,从信息披露这一关键环节入手,对原有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作了全面的梳理和显著改进,创建了比较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准则对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和的全面系统的规定,将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考虑到新的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带来的变化,相应地及时修改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使得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尽可能地与会计准则的要求协调一致。对于此次同时建立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这有利于促进中国注会业的执业水准,当然也赋予了注册会计师更多的责任。两大准则体系的实施,将导致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有一个巨大飞跃,为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运行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不仅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还应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有效运行。
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主体各有自身的优势,也都有一些缺点或能力不及之处。它们在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时能够互补,在问题发生的不同阶段起不同的作用,缺一不可,共同构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运行机制。有效监管制度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从产生到最终向市场公布的整个过程应该处处防范,层层监管。会计信息披露须经过三道监管,首先是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如独立董事的设立、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属于此类;其次是外部监管,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强制性审计签证、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证监会的事后监管等。最后是监管,如新闻媒体监督。
1、加强内部监管,使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能在一开始就得到有效的抑制。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必不可少的。为此,可采取如下措施:(1)健全董事会。应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的作用,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3)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4)建立和完善对经理人的绩效考评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外部监管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行为的关键环节,各监管主体发挥着重要作用。在IPO阶段,证监会拥有最终审核权;在持续披露阶段,证交所处于监管的第一线,证券交易所应履行一线监管职能,明确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权力隶属于证券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则扮演着“经济警察”的角色,担当着鉴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合法性、公允性的重任。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主要进行质量上的严格把关。尤其在现行核准制下,要求中介机构和公司自身严格掌握发行和上市条件,严格进行信息披露,否则他们将会面临被诉讼的危险。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主体中唯一的行政力量,应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中发挥作用,且在监管时应考虑监管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不应盲目扩大权力,造成对证券市场的过度监管,而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本身的优势,为市场力量参与监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事后严格查处违规事件上,提高证监会的威慑作用。
3、充分发挥监管的职能作用。完善投资者监督和申诉制度,积极支持投资者行使监督权、质询权和建议权;机构投资者,加强投资者的监督力量;媒体可以利用其敏感的触觉,究根寻源的职业习惯,无处不在的独特的职业优势,以及赋予的特别权利,把第一时间得到的消息传递给社会以促进信息的对称,特别是把消息传递给社会监管体制的各个层面,使各种制衡机制能无间地合作有效地运转,迅速达到约束和控制的效果。
三、建立信息披露监管目标实现过程保障机制
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的实现,制度的完善本身是一个方面,另外还要加强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监管。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不仅需要高质量的制度安排作为前提,而且需要高效率的执行机制作为保障。
1、建立信息披露的风险预警机制。会计信息披露中可能出现的,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事后措施进行拯救、弥补,但是不可能消除其造成的所有损失。因此,我们应该考虑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管,早日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这样就可以避免事件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建立上市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当具有内部逻辑的众多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发出不同种类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成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这样可以提高股民辨别能力,及时发现违规行为,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免受损失。
2、确定监管的重点领域。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仍然没有形成一种切合实际的监管思路,尤其是没有找准实施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所在。我国监管部门应针对上市公司的行为监管提出具体的要求,并确定监管的重点领域,不失为一条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现实之路。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应落脚在关联交易和重组收购行为以及再融资行为等方面。为确保新准则体系贯彻实施到位,把新准则体系的执行情况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会计监管的重要,切实防止少数上市公司利用新老准则体系的转换过程来人为调控损益。
3、提高监管从业人员素质。从某种角度来讲, 即使制度很齐全,没有足够的、高素质的专职人员去执行,最终很难保证实施效果。因此,可以从几方面解决:(1)充实监管人员数量;(2)大力推进会计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3)强化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后续培训。其中重中之重是加强上市公司中的董事、管理层的“及时、完全、准确”的会计信息披露意识。新准则体系的颁布,国内的从业人员也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对会计师职业判断的要求很高,这首先就要求监管从业人员要吃透新的准则,还要研究有关规则,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4、对监管者的再监管。再监管包括对监管人员行为的监管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监管者在信息披露监管过程中,其监管行为是一种垄断力量,容易导致“设租和寻租”现象的发生。另外,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信息不对称,败德行为难免发生,这些因素都容易引起监管失灵。信用中介机构在对上市公司监管时存在一个制度性缺陷,因此本身也需受到监管。故加强对监管者的再监管,将使监管更为有效。
5、加强监管手段的技术创新。在监管上,一方面要加强事前登记和事后审核,建立严格的上市和退市制度,确保上市公司质量和退市时的债权债务清算,给投资者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同时要把大量时间用于市场的日常监管和信息披露上来,证监会的监管要发挥行政监管的时效性,由被动管理变为主动管理,实现动态监管。加快建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化体系,建立会计信息披露平台,改进信息披露方式。
6、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级系统。评级系统应全面、准确评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在综合评定的基础上再划分出评价等级,从而使各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结果一目了然,不仅为外部监管,也为上市公司自律、投资者决策提供高效的依据。
四、违犯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惩罚机制
1、增强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力度。安然事件后,美国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对证券犯罪做出了一系列严厉的惩罚规定,包括: (1)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因编制违法违规财务报告,最高可处5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20年的监禁; (2)在政府调查或者公司破产等期间有意销毁、篡改或者伪造纪录以及破坏审计纪录的,将被处以罚款,或者20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3)欺诈与公司证券有关的人士,或者通过虚假或者欺骗性的借口、陈述或者承诺等方式,获取与买卖公司证券有关的任何现金或者不动产,将被处罚款,或者25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我们也可以从加强处罚力度入手,加大会计信息披露的违规成本,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
2、尽快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针对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存在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现象, 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责任制进行完善。(1)完善法律规范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细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对诸如原告被告资格的确定、损失范围规定、赔偿金额、举证责任、偿付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2)建立合理有效的诉讼机制。在美国,小股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证券违法者承担信息披露民事违规违法责任,我国的小股民应得到这种合理的、有效的诉讼救济。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确立可以操作的诉讼机制,即股东集体诉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切实加强对违规信息披露者的外部约束。(3)要尽快建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中心,为权益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中小投资者通过司法诉讼,对各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请求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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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信息篇7
关键词:电力行业;电力监管;监管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4-0202-01
1、引 言
长期以来,我国电力监管主要是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而监管会计作为一项亟需监管理论指导的工作,却一直游离于监管学说之外。可以看到电力监管中的内容为:电力产业进入与退出的监管、价格监管、市场结构监管、财务与投资监管、市场秩序监管,这些监管在事实上都离不开基于会计的监管活动,但监管会计制度和电力市场的结合目前在我国一直缺乏研究,这使得电力监管在理论上与监管会计制度缺乏衔接,理论的缺乏也就导致了实践上的举步维艰。
电力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外电力监管的发展实践表明,电力监管机构在对电力企业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有效的监管会计制度是其关键一环。可以说,凡经济发达、电力监管制度完善的国家,其监管会计制度必然是有效的;凡电力市场秩序井然、会计信息被广泛应用的时期;其监管会计制度也必然是得力的。建立一套有序的、切合中国实际的电力监管会计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广阔前景。
2、电力行业与监管会计的关系
电力行业属于垄断性行业,垄断性企业由于缺乏竞争,可以利用垄断权制定垄断高价以取得垄断利润,为了防止垄断性企业获取垄断利润,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电力行业实行电力监管。有效进行电力监管的基础是获得全面、真实的成本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我国电力企业目前主要执行一般企业通用的会计制度,按照该制度进行的会计活动不能提供符合电价监管需求的成本信息,不能满足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监管的需要。要想治理电力企业虚假的会计行为和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不仅要有传统意义上的会计监督,更要有与电力行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意义上的监管会计制度。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是指以矫正和改善电力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为目的,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会计行为进行干预、管制和引导的准则和规范。
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这一理念,是立足于电力行业和会计这两个领域来阐述监管问题的。这一理念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层次的逻辑关系:一是电力行业和信息披露制度的“血缘”关系;二是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信息的天然联系。
电力行业中的信息包括发电成本、输配电成本、购售电价格、电量、供求关系、网损、输电网络阻塞状况和机组检修情况等各种信息。这些信息以及披露这些信息的制度深深地影响着电力行业的市场效率、监管成本和市场公平性。若电力市场中的信息披露不完全甚至有误,例如发电商获得了错误的电能需求信息,将无法合理地作出交易决策,最终发电商无法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而整个市场也无法获得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效果。同时,源于对信息的缺失或不确定性,市场监管机构为了实现有效的监管也需要付出更多的监管成本,以收集必要的监管信息。如果电力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使得售电方相比购电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则售电方将能够借此抬高售电价格获利,这种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会造成电力市场中的不公平情况。可以说,信息在电力行业的运作和监管作用的发挥过程中处于中枢地位,这正是电力行业和信息披露制度的“血缘”关系。
在电力行业中,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发电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电网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和电力交易环节信息披露制度三部分组成。发电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是基于发电厂的技术特点,解析其成本构成,内容包括:发电厂的基本信息、机组的技术信息和与成本相关的信息。该信息披露制度通常侧重于为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市场力的评判提供帮助,内容一般包括技术信息和会计信息两大类,其中会计信息主要包括公司会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电网企业可分为输电企业和配电企业,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的监管主要是两方面:确保电网企业的成本真实,遏制不合理开支,控制电网运行成本;防止电网企业滥用权力,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所以电网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围绕这两个方面建立。其中成本信息包括电网企业相关会计数据,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等,例如,电网企业上一年度的还贷费用、电网的折旧费用、电网的维护与检修成本、电网建设费用、人力资源开支与差旅费等。我国电力交易环节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交易时进行信息披露所应遵循的制度,内容包括每个市场中发电厂(机组)的报价数据与中标结果,以及全部的市场交易信息,包括需求信息、各种约束条件等。很显然,无论是从发电企业的信息披露来看,还是从电网企业的信息披露来分析,以及电力交易环节的监审上,会计信息在整个信息披露制度中都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成本披露中,处处都凸现出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对电力企业业务成本对象和项目、科目设置以及成本报表进行规定,并且覆盖与定价有关的资产、资本性支出等会计信息最终影响和决定了电力价格,这便是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信息之间难以割裂的天然联系。如果说电力监管的核心是信息监管的话,那么,信息监管的核心无疑是会计信息的监管。
3、构建监管会计制度在电力监管中的作用
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在电力监管中的作用,大致归纳为以下方面:
3、1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是电价监管的客观需要
当前电力企业执行的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既不能准确反映确定电价应考虑的成本信息(如没有区分计价成本与非计价成本等),也缺乏用于评估电力计价成本合理性的标准成本,因此,从电力监管目标出发,依照会计法的规定,需要制定专门用于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定,并对被监管单位执行会计制度进行动态监管。
3、2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维护电力市场秩序,重点是要制定并实施电力市场规则,并对市场主体、市场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管,而这些都需要电力监管会计制度发挥重要的作用。
3、3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是履行其他电力监管的重要依据
实施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可以对电力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可以对电力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判断,从而达到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李宁,政府管制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研究――基于行动主体的视角,生产力研究,2008,(13)
市场监管信息篇8
【关键词】:金融市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信号传递;金融监管声誉效应
中图分类号:F820、2 F224、32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financial market is an asymmetric information system in which there are dynamic game and cooperation symbiosis between financial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nd financial market participants、 Signal game and repeated game theory is introduced to the research on financial regulation theory, regulatory signal game model is constructed between financial regulators and financial market participants using financial market effective operation as feedback signal, and effective regulatory signal transfer mechanism is analyzed under asymmetry information condition in the management of financial markets、 The analysis showed that the there existing separating equilibrium and pooling equilibrium between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the level of financial market effective operation; The analysis in Repeated game model shows that financial regulators tend to choose pooling equilibrium strategies over separation equilibrium driven by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reputation effect、 Therefore, only when fluently financial regulatory signal transmission and feedback mechanism are establish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ignal strengthened and amplified, and regulatory multiplier effect increased, can the financial markets effective operation be ensured、
Key words: financial market; Financial regulatory; Financial regulatory signal transfer; Financial regulatory reputation effect
1、 引言
金融市场内部联结模式的社会化特征以及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紧密互动使得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市场监管行为主要表现为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市场演化中过程的动态博弈机制以及监管信号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传递机制[1]。现有研究主要是采用委托、动态博弈、演化博弈等博弈方法和实证方式对金融监管过程中腐败、寻租等各种违规影响金融资源配置的行为进行分析和探讨[2-7]。但是从信号传递视角分析金融监管的有限力量是如何保障金融市场有效运行问题文献还很少发现,而这个问题对帮助金融监管当局就通金融市场监管建立一个理性的期望、选择有效的政策着力点是至关重要的。信号传递理论是Spence在1974年探讨劳动力市场博弈问题时首次提出的[8]。随后,文献[9-11]分别把信号传递理论应用信息甄别、股利信号发送、融资租赁市场均衡等问题研究。上述研究文献启发了本文的研究,并为本文的研究提供研究视角,把金融市场监管过程看作是监管当局与金融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市场动态演化中金融监管力度与金融市场参与者寻租水平下降之间的博弈,并基于此构建金融监管信号博弈模型分析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保障机制和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机制。
2、模型的假设
理性的金融市场参与者是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毫无疑问,由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金融市场监管会增加金融市场交易成本。因而,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在金融市场上交易行为的约束和监督力度,将是金融市场参与者选择自身行为的关键[12];而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不仅要依赖于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还需要对金融市场参与者各种违规和寻租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控制和监督[13]。所以,金融市场参与者与执行市场监管的金融监管当局会形成竞争性的博弈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金融市场参与者不完全清楚监管当局的真实类型,只能依靠监管当局执行金融监管力度所提供的信号来判断监管当局的强或弱,即金融市场参与者只知道监管当局提供“强弱”信号的概率。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其执行监管力度来声明自己的类型,但是其声明有可能不如实反应监管当局的真实类型,金融市场参与者只能根据监管当局的声明以及自己的判断来对监管当局进行识别和分析而确定自己在金融市场中的行为。金融监管当局则会利用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向市场参与者传达出强烈的金融监管力度信号,形成强势的金融监管效应而对金融市场众多的交易参与者进行督察和管理。因此在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治理过程中,金融监管信号的传递和甄别构成了金融市场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14]。基于此,把信号博弈引入金融监管研究,构建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力度与金融市场参与者降租值之间博弈关系的信号传递模型来分析监管信号的传递机制。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对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模型作如下假设:
假设1:金融监管当局是监管信号发送者,监管信号通过监管力度 表示。根据其监管力度强弱监管当局分为两种, 表示强当局, 表示弱当局。
模型中有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市场参与者两类博弈对象。假设1说明,金融监管当局作为信号发送者,其监管力度 (即监管努力程度)是信号接收者――金融市场参与者所不知的私人信息。同时,两类博弈对象作为理性经济人,如果没有金融监管,那么每个金融市场参与者都会去寻租;而在收到监管信号后,则都会降低其寻租水平以规避监管惩罚。
假设2:当金融监管当局 的监管力度为 时的监管成本为 ,金融市场参与者收益为 ;金融市场参与者在观察到监管当局 的监管信号 后,其寻租水平下降值(简称为降租值)为 ,对监管当局类型判断的后验概率为 。在上述假设下,监管当局效用为 ,而市场参与者得益为 。
监管当局为了有效监管必须对金融监管的组织、实施、运行做必要的投入,同时金融监管会对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交易发展受到限制而产生一些损失,它们总和即监管成本。金融监管规范金融市场交易,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市场参与者稳定发展,且随着金融监管力度加大,为减少或避免受到惩罚,金融市场参与者会降低其寻租水平,它们总和则组成了监管效用。
3、 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模型构建与均衡分析
3、1 信息对称金融监管信号传递
当金融市场参与者预期的降租值为 ,则监管当局博弈策略为监管力度 、最大化效用函数为 。信息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是相互了解对方,即监管当局的类型 及其监管能力 是公共知识,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所了解,不是监管当局的私人信息。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博弈均衡时,则金融监管当局监管效用的无差异曲线与金融市场参与者收益曲线相切,即金融市场参与者放弃寻租而减少的收益等于由于金融市场有效运行多给其带来收益。
公式(3)说明,在信息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实践能不断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禀赋。因而监管当局 会选择高的监管水平,而监管当局 也会努力提高其监管能力,保持高的监管力度,以使金融市场参与者降低其寻租水平。
3、2 信息不对称下金融监管信号传递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并不相互了解对方,即金融监管当局的类型 及其监管能力 是金融监管当局的私人信息,不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所了解。所以,金融市场参与者不知道监管当局的真实类型 。此时,监管当局 也会有激励选择高监管水平以获得更有效的金融市场治理水平,因而金融市场参与者在此情况下无法通过其观察到的监管信号来区分金融监管当局的真实类型。
3、2、1 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模型的分离均衡
分离均衡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能够成为传递金融市场监管的信号,金融市场参与者能够根据监管当局传递出市场监管的信号准确区分出其真实类型。金融监管当局的发出监管信号( 或 )后,金融市场参与者降租值为 ,而类型为 的监管当局选择监管力度 付出的成本为 。
命题3: 时,图1中 为监管当局 的无差异曲线。当 时,监管当局 最优博弈策略为 ;如果 时,监管当局 的净效用将小于零。
在命题3中,当 时,监管当局 会模仿当局 的监管行为以获得更高的监管效用,因而采取较高的监管力度,所以博弈策略 不是金融监管当局的均衡策略。当 时,监管当局 通过采用博弈策略 而发出强监管信号,从而使金融市场参与者相信这种监管力度是当局 无法模仿的。因为监管当局 如果模仿当局 的监管力度,那么它将会面临更大失。因而当局 即使选择了监管力度 也不会形成良性的监管声誉。
在命题3下还存在如下新的分离均衡:
金融监管当局为 ,那么它选择博弈策略 或 的净效用相等都为零;监管当局为 ,当它选择博弈策略 或 时,其所获得的监管效应在无差异曲线 下面。因而金融监管当局为 最优博弈策略为 。所以,监管当局 只有花费更大成本来提高其监管力度才能实现分离均衡。但为了使其强监管信号有效传递,监管当局 愿意花费这个成本。
3、2、2 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模型的混同均衡
混同均衡说明,无论金融监管当局类型强弱都可以采用相同监管力度,获得相同监管监管效用。混同均衡的条件是金融监管当局 模仿当局 所得的收益大于其所需花费成本,即:
因而,监管当局类型无论强弱,只要声明其监管力度为 所获得收益大于声明其监管力度 时的收益,监管当局都会选择监管力度 以形成混同均衡,并且当非均衡路径上的信息或者惩罚函数变动时也会形成不同的混同均衡。
由图2所示,当监管当局 博弈策略为 时,其监管效用的无差异曲线是过E点的 ;当其博弈策略为 时,其监管效用的无差异曲线是与 相交的 ;从图2可知,监管当局 为追求更大效用,其最优博弈策略为 ,当其选择其他博弈策略时其效用都不能满足 。监管当局 的监管效用,在信息对称时为 ,信息不对称时为 ; 、 分别为金融市场参与者在信息对称与不对称条件下的降租值,它们与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先验概率有关。因而,当 时, 为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模型的一个混同均衡。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如下命题:
命题4:金融监管当局 ,当其博弈策略为 ,其监管效用的无差异曲线是过E点的 ;当其博弈策略为 ,其监管效用的无差异曲线是与 相交的 ,在 的信息集上,其最优博弈策略是 。由图2可以看出,监管当局 选择博弈策略 给其所带来监管效用优于策略 。由于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给监管当局为 带来数倍监管乘数效应,因而选择博弈策略 产生了 的监管效应增加,所以监管当局 有激励采取更强的监管信号。
命题5:金融监管当局 会采取更高的监管力度 ,即 ,以避免由于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监管效率损失,使监管当局 无法模仿其行为,从而形成分离均衡,如图1。为此监管当局 必须满足条件 ,即为了形成新均衡,监管当局 多付出的监管成本不大于所取得的监管效率的提升。事实上在多阶段重复博弈中,监管当局 通过与金融市场参与者多阶段博弈后,其较强的监管力度会形成良性的监管声誉效应,能有效弥补因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监管效率损失。
3、2、3 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模型的准分离均衡
准分离均衡是指部分博弈参与人选择发送特定信号,而另外一些博弈参与人以一定的概率在可选策略中随机选择发送博弈信号。在准分离均衡博弈策略下,监管当局 的监管力度为 ;而监管当局 以概率 选择监管信号 ,以概率 选择监管信号 。根据贝叶斯法则,金融市场参与者观察到监管信号 时把监管当局看成 的后验概率为:
由于在金融监管实践过程中,金融监管的队伍得到锻炼与提高,金融市场参与者遵守金融法规意识以及对当局监管的信心都会得到加强,从而使金融监管的氛围得到有效改善,金融监管成本会有很大的降低。因而金融监管行为具有提高监管当局监管禀赋的作用。所以,一个理性的金融监管当局不会认为监管信号在 与 之间随机选择是无差异的。上述分析说明,准分离均衡在单阶段以及多阶段金融监管信号重复博弈中都不符合金融监管实际情况,因而准分离均衡不可能成为金融监管信号博弈模型的均衡策略。
3、3 金融监管信号传递的重复博弈分析
单阶段信号博弈中,金融监管信号传递存在分离均衡和混同均衡两种均衡策略。下面将通过金融监管信号多阶段博弈模型分析,探求金融监管当局在从 向 动态演化过程中的均衡策略,有助于从动态视角观察金融监管信号传递的动态机制与演化行为。
3、3、1分离均衡的重复博弈分析
在金融监管信号传递博弈中,如果分离均衡条件成立,那么理性的监管当局 则会选择较低的监管力度。当金融监管当局较低的监管力度作为信号传递金融市场中,市场参与者会这个信号看作稳定信念(即坏声誉),因而这时较低的降租值则是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理性选择。若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寻租达到使金融市场混乱的程度时,而金融监管当局作为金融市场管理者不可能对金融市场混乱坐视不管,必然会采取高的监管力度来维护金融市场交易机制的有效运行。所以,监管当局 即使在某个时期采取弱的监管力度,但不会总是采取弱的监管力度。在多阶段重复博弈下低监管力度不是监管当局 的最优策略,因为即使在单期博弈中低监管力度是监管当局 的最优策略,但为了获取下阶段良好的监管声誉以及更强的监管能力,监管当局 也必然会选择高的监管力度,并会坚持下去。监管当局 的选择虽然会使其当前阶段的利益下降,但当前损失必然会在下阶段博弈中获得补偿。
监管当局 在分离均衡条件满足时,为体现出其是强监管的信念也会采取更高的监管力度。总之,在多阶段重复博弈条件下,无论其监管禀赋强弱,金融监管当局都会采取更高的监管力度。因而,金融监管信号传递的多阶段重复博弈中分离均衡是不存在的。
3、3、2 混同均衡重复博弈分析
在金融监管信号传递博弈中,如果混同均衡条件成立,监管当局 采取高的监管力度,可获得 的监管效用增加,因而监管当局 有激励追求高的监管力度;监管当局 通过采取强监管信号更好地显示了监管当局的政策意向,同时其市场监管能力会在金融监管实践过程不断得以提升。在混同均衡条件成立条件下,监管当局 必须付出更高的监管成本以采取更强的监管力度以避免由于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 的监管效率损失。这实质上是监管当局 为证明自己是强的监管机构所需支付的信息成本。不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禀赋通常较长时期内是稳定的,当他们之间的监管禀赋差异较大时,即使金融监管当局采取强势姿态也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管声誉。如果金融监管环境相同并且他们之间的监管禀赋差异不大,那么强监管信号还是金融监管当局的最优策略。
上述分析表明,金融监管信号单阶段博弈模型描述了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信号选择问题,有分离均衡、混同均衡两种均衡。而金融监管信号多阶段博弈模型则描述了监管当局 向 动态演化的过程,不存在分离均衡策略,但存在混同均衡倾向。上述分析也表明,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金融市场还很不完善,采取强势的监管信号对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及金融市场有效运行有着重要意义和价值。
4、 金融监管信号传递的政策启示与管理意义
以上利用信号博弈和重复博弈思想构建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模型对金融市场治理过程中的监管信号传递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分析表明:金融市场有效运行必须借助金融监管,而金融监管的关键环节不仅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制度建设与金融监管惩戒,更重要的是构建有效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机制,放大金融监管信号显示,增强金融监管乘数效应,使金融监管质量的改善、监管效率提高。因而金融监管信号放大形成监管乘数效应比金融监管惩戒在金融市场治理中的意义更重要。
4、1 提升金融监管指标的可观测性,强化金融监管信号显示
金融监管信号博弈模型中有两个主要变量:金融监管力度和金融市场参与者降租值,他们的可观测性是金融监管信号能否有效传递的重要环节。
第一,根据激励―信号传递模型思想,为获得金融市场信息,金融市场参与者愿意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的惩罚与监督,而金融市场参与者这些行为也会增强金融监管当局的市场监管力度。因而,金融监管当局的市场监管力度不仅包括金融监管当局作出的监管努力,也包括金融市场参与者为获得金融市场信息而进行的努力。而只有金融监管指标的可观测性被提升,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努力才能顺畅地传递到金融市场并被那些想要寻租金融交易者观测到,金融监管乘数效应和声誉效应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机制。
第二,依据信息甄别模型思想,金融监管力度和金融市场参与者降租值分别是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私人信息。由于金融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因而他们之间存在一个相互信息甄别过程。金融市场参与者寻租行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当局是信息滞后,因而这种信息滞后造成单阶段博弈中的信息不对称,而经多阶段博弈后,单阶段信息不对称就会为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当局所甄别。因而,金融市场参与者降租值随之变得可观测,金融监管当局可依据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降租值对其进行惩罚。金融监管当局也可通过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制度设计,使金融市场参与者披露更多私人信息,减少金融市场信息时滞,增强金融监管指标的可观测性,强化金融监管信号显示。
4、2 促进金融监管乘数效应形成,提高监管对金融市场中寻租行为的震慑力
在金融监管系统中由于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性存在着类似于经济系统中的乘数效应,使有限的金融市场监管投入产生非常大的金融市场规范效应。把这种通过一定的金融监管投入而产生的超出监管投入数倍的金融监管效果称为金融监管乘数效应。
在金融监管系统中之所以存在金融监管乘数效应是因为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性,金融市场参与者无法准确获知金融监管当局私人信息。假如金融市场参与者确切获得其寻租行为是否被惩罚的信息,那么金融监管信号就无法发挥其对金融市场违法和寻租行为的震慑作用,金融监管信号作用也就会随之完全消失。金融监管力度乘数效应的根源是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为使金融监管当局的最优信号放大,金融市场参与者能对监管当局的监管信号作出较大的反应,在未来的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机制设计中必须保证金融监管当局的私人信息不被泄漏。其次,金融监管当局必须防止金融市场参与者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寻租。如果通过贿赂金融监管人员知道监管当局的真实类型,那么金融市场参与者就可以根据金融监管当局真实类型对其未来金融交易行为进行权衡。当金融监管当局类型 时,则金融市场参与者增加收益为 ;若金融监管当局类型 ,且预期被惩罚的水平为 ,金融市场参与者则会增加收益为 。由于金融市场参与者总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只要增加收益为正,那么金融市场参与者就会对金融监管人员积极寻租。因而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健全监管内部制度体系建设,防止金融市场参与者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寻租以获取监管当局的私人信息。
4、3 培育良好的监管声誉和金融诚信交易声誉,加强金融市场运行的声誉机制建设
金融市场其产生与运行的基础是以金融参与者金融诚信交易声誉(即信用)作为保障的。从模型分析结果可知,良好的金融诚信交易声誉和监管声誉可提高监管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声誉收益,减少了金融参与者违规和寻租行为,有效降低金融市场运行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因而,要切实加强金融市场运行的声誉机制建设。
首先,培育金融监管声誉。从监管信号传递的多阶段重复博弈分析可知,金融监管声誉在多阶段重复博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上个阶段的金融监管声誉会对下一个及其以后阶段的效用有很重要影响,且当前阶段良好的金融监管声誉通常意味着未来阶段有较高效用。因此,为了能在博弈快结束时利用监管声誉效应获得更高效用,监管当局 会有激励假装成 而建立监管声誉。由于金融市场上交易者众多,他们都可作为委托人。即使每个金融市场交易者仅与监管当局打一次交道,而金融市场中想要寻租交易者非常多,因此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容易被金融市场想要寻租的交易者观察到,并且监管行为会被作为监管信号为金融市场想寻租的交易者之间学习机制所传递。所以,金融监管当局对建立强势的监管声誉总是积极的。
其次,培育金融市场参与者诚信交易声誉。由于金融市场是信息不对称的,因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信息对金融监管当局也是不对称的。正是这种信息不对称使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市场参与者在过去市场交易中诚信缺失情况(坏的声誉效应)会很重视。因而,在信息甄别的过程中,监管当局对市场参与者中有坏声誉的将会成为重点监控对象。为避免坏声誉给其造成不利影响,金融市场参与者必须诚信交易,培育金融诚信交易声誉。所以,即使在金融监管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金融市场参与者仍会配合监管当局所发出的金融监管信号。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完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重要环节是构建有效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机制。通过提升金融监管指标的可观测性,促进金融监管乘数效应形成,培育良好的交易诚信和监管声誉才能真正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信号传递机制,保证金融监管信号向金融市场顺畅传递,减少金融市场参与者寻租和违规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5、 结论
以金融市场有效运行为反馈信号,构建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监管信号传递模型,分析金融市场治理中的有效监管信号的传递机制。分析表明:只有建立通畅的金融监管信号传递及反馈的机制,强化并放大金融监管信号显示,增大监管乘数效应,形成良性的监管声誉,才能保障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行。因而,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有效运行意义和价值不仅在于金融监管惩戒的本身而在于金融监管行为传递出的监管信号所产生的金融监管乘数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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