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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价值(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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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价值篇1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房地产转换 公允价值模式 其他资本公积

一、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相关规定

1、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是当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并且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2、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房地产转换,是指因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新分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企业可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将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确凿证据包括: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就房地产用途形成正式的书面决议;房地产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损益。

3、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下举例说明根据上述规定的会计处理:

【例一】2008年8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甲公司搬迁至新办公楼后,将旧写字楼租赁给乙公司。2008年9月30日甲公司完成搬迁工作,旧办公楼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开始日2008年9月30日,租赁期一年,同日写字楼公允价值4000万元,原价5000万元,已提折旧15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写字楼公允价值4100万元。2009年9月30日租赁期满,甲企业将写字楼收回自用,同日写字楼公允价值4150万元。假设甲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1、2008年9月30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000;累计折旧 1500;

贷:固定资产 50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

2、2008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3、2009年9月30日

借:固定资产 415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000,——公允价值变动 10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

【例二】接上例,如果,2009年9月30日,甲企业将写字楼以4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企业,款项已收讫。假设甲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不考虑相关税费。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15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其他业务成本 3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000,——公允价值变动 100;其他业务收入 4150。

二、问题提出

分析以上两个案例的账务处理,我们注意到,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如果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待该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原转换而形成的资本公积一并结转,所结转的资本公积对处置期间的当期损益产生了影响(该项结转导致利润表内“营业成本”减少相应数额);如果,该投资性房地产没有进行处置,而是因用途发生改变又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在第二次转换以及将来该非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第一次转换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是否结转、何时结转、如何结转作出明确规定。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存在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投资方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应享有的份额,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形成其他资本公积;股权处置时应进行相应结转,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根据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计入其他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另: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换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其相关的原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余额,应在该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可见,其他资本公积是由特定资产的计价变动而形成的,当特定资产处置时,其他资本公积也应一并处置。

如果,对本文所提出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因房地产本身具有保值增值性,特别的,在当前地产价格不断攀升的背景下,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企业通过对自用房地产出租然后收回自用的方式,将可以达到原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营业利润同时增加的双重效果。

笔者建议,应采用适当方式明确规定,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时,与该投资性房地产对应的其他资本公积,在转换日一并转出,抵减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的账面价值。

根据这样的规定,【例一】中,甲企业2009年9月30日将写字楼收回自用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365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000,——公允价值变动 100;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

参考文献:

房地产行业价值篇2

关键词: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运用

考虑到会计国际趋同的要求,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地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在38项新具体会计准则中有17项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公允价值,同时结合我国的现实会计环境,在具体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时增设了一些限定条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我国运用公允价值的具体会计准则较多,主要集中在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债务重组、企业合并、金融工具等。下面就公允价值法对投资性房地产确认和计量等的影响作详细阐述。

一、公允价值的概念

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定义是:“在当前的非强迫或非清算的交易中,双方自愿进行资产(或负债)的买卖(或发生与清偿)的金额。”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定义与后者基本相同:“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而且,“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公允价值强调“公平”、“自愿”的交易价格,它最大的特征就是来自于公平交易市场的确认,是基于活跃市场的理性双方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公平认定和计量,不是某个特定主体的估计;它的确定并不在于业务是否真正发生,而在于双方一致性而形成的价值,是一种具有明显可观察性和决策相关性的会计信息。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具体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第三章“后续计量”中指出: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同时又指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其持有的房地产溢价在账面上集中体现,导致账面利润大幅增加,新准则还规定:“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这基本排除了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性房地产而产生巨额账面利润的可能性,充分体现了我国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应用的谨慎性。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应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分别对“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

(一)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在建工程)

(二)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转换日的公允价值)

存货跌价准备(已计提的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借:营业外支出)

(三)将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转换日的公允价值)

累计摊销(累计折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账面余额)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借:营业外支出)

(四)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良或装修

借: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或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五)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其账面余额:(或者公允价值<其账面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一其账面余额)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六)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账面余额)

贷(或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账面余额)

贷(或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七)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账面余额)

贷(或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账面余额)

贷(或借):投资收益

同时,借(或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或借):投资收益。

四、公允价值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对相关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但公司是否利用或怎样利用这种模式仍需要深入研究。

(一)正式确立重估净资产值法(NAV)作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估值的中心地位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只有企业在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或者对外投资这两种情况下,才允许使用重估净资产值法作为记账依据。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引入使得相关企业在更大的范围内使用此法,提供的账面价值更能真实地反映该企业资产的真实市场价格。随着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增多,特别是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及人民币升值的状况下,新会计准则的采用,必将引导市场更多地关注各项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真实价值,并使重估净资产值法成为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标准之一。即使对以开发业务为主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新会计准则的实行也将导致投资者以更为稳健和客观的估值标准来衡量公司的价值。

(二)提高公司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反映

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高速膨胀,企业若继续按照历史成本的原则来计量所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特别是土地使用权,这显然会使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而且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里,投资性房地产物业大都存在很大程度的升值。公允价值模式的引入肯定将加大市场对一些原来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的公司价值的挖掘,使投资者对这类公司价值的认识更为全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要求,企业若以公允价值的记账模式取代传统成本模式记账的,应该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使公司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同时也使投资者更全面充分地把握相关企业的真实信息。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记账的当年,公司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即这些企业的上年度净资产值将会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有利于提高相关公司的规模。(三)公司每年净利润的波动程度会增大

公允价值的变化将加大净利润的波动幅度。现行会计制度下,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物业都是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中,其市值变动并不计入当期损益,我们无法从相关的会计报表中寻找其变动的痕迹,也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当前我国的投资性房地产物业市场已经进入加速发展阶段,虽然并不排除部分投资性房地产物业出现贬值的可能性,但更多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升值潜力较大且预计将会持续;按照新准则所要求的公允价值法来重新计量这些“名不副实”的投资性房产,企业每年的重估增值额应该会使当年的净利润预计得到持续的额外提升,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巨额利润终将能够在账面得到充分体现,由此也大幅提高了每股的净资产,降低了市盈率。但由于对净利润的影响比较多,相应波动程度也会增加,因此,如何评价这种由于增值带来的利润增加需要市场进一步达成新的均衡,而且,投资者也需要以更为稳健和客观的估值标准来衡量此类房地产公司的真正价值。

(四)未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认

公允价值模式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特性,能够较好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尽管公允价值的确认仍然是一个难点,很多人担心在现阶段的实务操作中公允价值容易导致利润操纵,但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发展,售房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相对于其他资产而言,投资性房地产物业的公允价值还是比较容易取得的。同时,新会计准则也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需要每年聘请独立的评估师对其投资性房地产物业进行评估,并在年报中详细披露房地产当期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其理由等;而且巨额利润的出现意味着企业缴纳的税额也相应攀升,之前投资性房地产物业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折旧、摊销的抵税功能也没有了。

【参考文献】

[1]黄学敏、公允价值:理论内涵与准则运用[J]、会计研究,2004,(6):36—37、

[2]孙景翠、浅析公允价值应用的现实合理性[J]、商业研究,2005(14)、

[3]季秀杰、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应用[J]、商业经济,2006,(6):47-49、

房地产行业价值篇3

【关键词】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 应用

一、公允价值理论的主要内容

在国际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计量做为重点研究的一项会计计量方式后,各个国家也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亦或将公允价值计量引入到现有的会计准则内容中去。2009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众多人士将矛头指向公允价值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最终认为:公允价值不是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现有公允价值准则有其不完善之处需要改进,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仍然是符合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

FASB在各个阶段中对公允价值的下定义是不尽相同的,2006年FASB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或转移一项负债时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支付的价格”。

IASB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使用公允价值的概念,它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由此可得出,所谓公允价值实际上就是现时的市场交易价格。

我国在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从以上各个对公允价值给出的定义中不难看出,公允价值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与其他计量属性相比,公允价值计量能够更真实的反映出企业资产负债的价值、市场的需求,更符合当代信息使用者对信息质量的要求。但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运用也依赖于一个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公平的交易以及公开透明的信息交换空间。

二、公允价值理论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与范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指出: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收入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而有之而持有的资产。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地是指的土地的使用权,房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建筑物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可以得出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租的建筑物。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1。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一项投资性房地产只有在符合定义的前提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对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时点一般为租赁期开始日,即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进入出租状态、开始赚取租金的日期。对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时为企业将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日期。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通常采用成本模式,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②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条件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对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变为成本模式。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按月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不得转回。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同时不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减值准备。

(三)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主要在两部分:一是后续计量中,满足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二是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在公允价值模式下进行转换。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有相似之处,也是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例如:一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A企业,2010年3月与B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于开发完成时租赁给B公司使用,租赁期10年。当年6月1日该写字楼开发完工开始起租,写字楼的总成本为9000万元。至2010年12月31日,有数据表明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9200万元。

若A公司对这栋写字楼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则在2010年6月1日开发完成起租时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9000万元,而至201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万元,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万元。至此完成了投资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同时A公司当期损益中也增加了200万元。

对已采用成本模式讲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讲量时,以变更时的公允价值调整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并按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例如:2008年A公司将自行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出租,采用成本模式计量。2010年1月1日,假定A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满足条件,公司决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该写字楼的成本是9000万元,已提折旧270万元,未提取减值。当日,该字写楼的公允价值为9500万元,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则该投资性房地产在2010年1月1日,按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500万元,按已提折旧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270万元,按原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9000万元,将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770万元作留存收益处理,其中按10%贷记盈余公积77万元,剩余693万元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以成本计量的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应按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处理。如果是借方差,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将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损失反映到当期损益中去;如果是贷方差,应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将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收益不反映到当期损益,而是反映到所有者权益中,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再将已经计入资本公积中的部分转入当期损益。

例如:A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2010年3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其开发的一写字楼出租给B公司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10年4月15日,该日写字楼的账面价值是6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公允价值是7000万元,A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则应按照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房地产――成本7000万元,贷记开发产品6000万元,差额1000万元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又如:A公司将一租赁期满的写字楼收回,作办公楼使用。2010年5月1日该办公楼正式自用,相应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当天的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成本为7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增值200万元,则需借记固定资产8000万元,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7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200万元,差额800万元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在我国当前房地产交易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通常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会反映到资本公积中,等到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再稳妥的转入当期损益。如直接反映到当期损益中,会过激的增加企业当期利润水平,成为某些企业调整利润的工具,而反映到当期的所有者权益中还有利于增加企业的规模。

三、公允价值理论对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影响

(一)能更好的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能更真实的反映出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近年来我们国家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很快,近五年来有数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往往都要高于其账面价值,因此,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更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更好的反映出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增值潜力和盈利能力。

(二)使“隐性”的所有者权益变为“显性”

在目前房地产价格普遍高于其历史成本的情况下,将按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使得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大大增加,这使得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由“隐性”转变为“显性”,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规模。

(三)公允价值对企业利润的调控

企业在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时,能真实的反映出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更好的体现出其增值与盈利的能力,同时会使企业的利润产生较大的波动,增大企业的风险。从长远来看,若今后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前期确认的大量收益需要后期确认大量的减值损失,这使得企业的经营业绩处于极不平稳的状态。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还不够成熟,信息的公开透明度还远远不够,也很容易使得公允价值变得人为化,成为企业修饰业绩的工具。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会计》,2010年、

[2] 张兴,《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以房地产类上市公司为例》,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3]王春霞,《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中的应用》,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4]任晶,《公允价值计量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房地产行业价值篇4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模式 新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0-0086-02

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性活动,持有目的是为了出租或资本增值后转让。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中国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将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为: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租的房屋建筑物,但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区别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及其优缺点

1、成本模式。成本模式要求企业对资产的取得、耗费和转换都应按照取得资产时的实际支出进行计量计价和记录。原因是:一方面,成本模式的初衷是认为企业对外公布资产负债表的目的不在于以市场价格表示企业资产的现状;而在于通过资本投入与资产形成的对比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另一方面,基于企业传统的习惯性操作,成本模式是以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成本为标准进行计量、计价的一种核算方法。成本模式计量方法的优点是会计处理简单、容易操作、始终按投资性房地产的原始入账价值进行成本核算,而且此种计量方法不受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不容易使企业的资产价值虚增或虚减,大大降低了调节利润的可能性。同时成本计量模式的核算过程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在成本计量模式下如果企业采用的折旧政策与税法一致则不必进行纳税调整,若不一致只需对折旧额进行调整,而且对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也简单易行。但是采用此计量模式易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不能及时客观地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

2、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企业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则应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对投资性房地产可采取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在充分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理念之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较之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其客观性和可靠性大为增强。而且此计量方法的采用方便投资者横向对比国内、国外企业的价值。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估价法和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计量,同时此种计量方法可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外部公开信息及时调整其账面价值,有效地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极大地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使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更加公允的得到反映;有利于在证券市场上获得更加公允的公司股票定价。但也会导致较大的利润波动性,为企业的发展增加不稳定性因素,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增加了该行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极易引发严重的经济泡沫。同时,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使公允价值的认定及会计处理更为复杂。

3、两种模式的选择。目前《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优选模式是成本模式,但如果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时则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企业一旦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且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这与中国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投资性房地产计量中引入公允价值模式,会对中国房地产企业多方面产生有利影响,但公允价值计量在实际的运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估值难度较大。根据准则的规定,当无法从活跃市场或其他市场获取公允价值时,需要采用估值技术。而估值技术不仅受主观判断的影响,还会因风险状况、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信用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同时,相同或类似的房地产会因时因人因地而异。评估房地产的价值时需要考虑不同地理位置、户型、不同用途等多种因素。而且由于中国房价的波动较为频繁,使计量难以及时反映其真正的价值从而使评估难度增加。此外,中国相关专业评级机构尚不健全,使公允价值计量的结果较难达到公允。

2、影响企业资产价值以及所得税纳税调整额。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反映了市场对企业资产价值的影响,所以房地产企业必须谨慎对待公允价值计量的引入。公允价值的引入,一方面会提高企业的净资产;另一方面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中企业价值也会随之减少。近来,政府对投资过热的房地产市场不断进行调控降温,导致很多公司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价值,而企业收益则未必增长相同的比例,此时的净资产收益率反而可能出现下降。在所得税纳税调整方面:公允价值模式下,税法允许计提折旧而会计准则不允许计提折旧;税法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而会计确认。因此,税务处理上需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调整折旧数额。同时随着投资性房地产在以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的变动,纳税调整数额也将相应变化。并且,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了当期损益,还需要对该项损益进行调整。可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及复杂性均会增加很多。

3、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操纵利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可在会计期末将账面价值调为公允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利润可随公允价值的波动方向而上下变动,进而影响房地产市场利润的稳定性,而且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房地产企业的利润受市场波动的影响更加明显。如果以后投资性房地产得到增值,当年的利润就会增加。所以说,房地产企业引入公允价值之后,其利润不但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且也可以反映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趋势,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水平。同时,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不需要计提折旧或摊销而减少的成本支出也会增加当年的利润。另外,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企业需聘请第三方投资机构,其高额评估费用会减少企业的利润、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除此之外,在此种计量模式下由于公允价值是根据市场价值变动的;因此,房地产企业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可能会导致企业利用房价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

三、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改进措施

1、完善机构评估。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房地产市场波动相对较大,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则企业利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操纵利润的风险很高。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增加公允价值计量的独立性,但企业不能聘请自己认定的非专业评估机构或自我评估,而应聘请经过有关权威部门认定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客观、独立的评估,尽可能地降低投资者风险,避免企业操纵利润。

2、提供有利环境、给予税收支持。为满足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减少企业操纵利润的机会,降低投资风险,首先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和结构,加快进行资本市场改革,进一步完善生产资料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快建立公平的交易环境;其次,在税收等方面国家也应该给予一定的支持。2007年7月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这在客观上以税收优惠为条件鼓励企业更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3、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公开与透明是有效防止企业操纵利润的办法,投资性房地产的同类房地产的市价、初始确认价值、地理位置、建筑面积等其他相关信息应该得到及时充分的披露。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着重披露为其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详情、评估的证据与方法、来源等因素。

四、结论

新会计准则适应了当前中国企业发展的需要,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但无论是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都有其利弊:成本计量模式减少了企业的账面盈利,起到抵税效果,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支出,而且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容易理解、不受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使得企业的资产状况及盈利水平较为稳定,不容易被人操纵,但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不能很好地表达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和反映未来经济前景。而公允价值模式则能使企业账面价值更加及时、客观地反映市场的公允价值、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但在市场环境不稳定的情况下会给企业带来账面损失的风险,而且公允程度不易控制、估值技术难度较大、企业易于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因此企业应谨慎、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断完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结合现实的国家政策、经济和市场环境作出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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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瑞,王丽文、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影响[J]、财会研究,2008,(16)、

房地产行业价值篇5

2004中国房地产品牌价值研究综述

房地产品牌价值差异较大,行业领导品牌凸现。

中海地产和万科凭借品牌强度和品牌溢价上的绝对优势,品牌价值均超过20亿,成为当然的行业品牌之首。复地、绿城和金地则以9亿的品牌身价处于第二集团。房地产行业领导品牌的价值是第二集团品牌价值的两倍;另一方面,从品牌规模和市场份额看,2003年中海、万科销售额分别达到46亿和62亿元,以全国商品房市场0、59%和0、81%的份额雄居行业榜首。

房地产品牌扩张日益加速,品牌发展呈多元态势。

房地产品牌扩张势头异常迅猛,绿城、大华、金地平均成长速度(以企业近三年平均的销售额增长率表示)高达68、29%,而复地、沿海,近三年更以每年100%的速度实行品牌扩张。从中国房地产品牌的发展规律看,公司品牌与项目品牌共生共存,呈现三种品牌发展模式:第一,单一品牌模式。以阳光100等为典型代表,公司、项目品牌合一。第二,多品牌模式。以中海、沿海为典型代表,针对不同档次和物业类型开发多个相互独立且市场定位明确的品牌。通过多品牌模式,从整体上提高市场占有率。第三,主副品牌模式。以万科、金地、复地为典型代表,一般以“公司名称+项目名称”的组合品牌形式,利用消费者对主品牌的信赖和忠诚度来推动副品牌产品的销售。

房地产行业的品牌影响力度不及其他行业品牌,品牌建设和竞争意识有待加强。

品牌价值与销售额的比值表现的是品牌对市场的影响强度,比值越高,对市场的影响越大。房地产公司品牌价值与销售额之比大致在0、2~0、4的范围内;而饮料等易耗品的比例在3~41,汽车等非易耗品的比例在0、3~0、41,说明房地产行业的品牌影响力度较弱。当前房地产企业的品牌建设意识还非常薄弱。多数企业缺乏清晰连贯的品牌策略和有效的品牌管理机制。只有极少数市场化的品牌企业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来细分和占领市场,形成统一清晰的品牌形象。

2004中国最具价值房地产品牌基本情况

中国房地产TOP10研究组针对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品牌价值的量化评估,研究结果显示:2004中国两大房地产行业领导品牌是:中海地产和万科。

2004中国10大最具价值的房地产公司品牌分别是:复地、绿城、金地、大华、万通、阳光100、新世界、北京城建、沿海、金融街。

同时,课题组也针对全国范围内影响力强、知名度高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品牌价值的量化评估,产生“2004中国10大房地产项目品牌”:中体奥园、雅居乐、星河湾、SOHO、新华联、高山流水、世茂滨江、亿城、卓越蔚蓝海岸、碧桂园。新华联和高山流水等年轻品牌项目由于较强的发展潜力,品牌价值分别达到3、41亿元和1、50亿元。

另外,课题组也评出了“2004中国10大最具价值地方房地产公司品牌”,它们是上海绿地、北京天鸿、合生、首创、上海恒大、广州富力、蓝光地产、深圳华侨城、天津国泰、河南建业。其中华南、华北地区各占3席,华东以上海绿地和上海恒大为代表入围10大,蓝光地产成为西部惟一入围10大的地方公司品牌。这些专注特定区域市场的地方品牌的价值并不低于全国性品牌,如上海恒大和蓝光地产品牌价值分别达到5、12亿元和4、10亿元。

房地产品牌强度评析

品牌规模与盈利水平

品牌具有规模,是房地产公司品牌形成的最主要特征。尽管中海地产、万科与国外顶尖房地产开发企业相比,所占市场份额还十分有限,但就当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而言,两企业在销售量上已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10大房地产公司品牌也有较佳业绩,平均销售额17、5亿。从净利润情况看,中海地产和万科都在5亿以上,10大公司品牌平均净利润1、79亿元。10大项目品牌的销售额普遍低于公司品牌,但也有优秀项目品牌获得相对较高的收入和盈利,如新华联和高山流水。10大地方公司品牌在规模上不输于全国公司品牌,只是因为企业战略不同而专注于某一特定区域市场,如上海恒大,2003年拥有当地商品房市场近1%的份额,净利润过亿元。而天津国泰则以经济适用房出奇制胜,2003年获得3、3亿元的销售佳绩。

品牌年龄与成长速度

中海地产、万科发展已久,品牌年龄均超过20年,它们目前仍发展稳健,近三年平均销售额的增长率分别为10、89%和37、9%。10大房地产公司品牌的平均年龄达到15年,成长速度高达68、29%。全国10大项目品牌的品牌年龄大约在3~5年,平均成长速度高达60%。10大地方公司品牌与全国公司品牌类似,品牌年龄较长,多在10年以上,且增速稳健,体现出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

基于消费者的品牌强度调查

TOP10研究组就房地产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在全国及各大城市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网络问卷调查,其目的是了解消费者对品牌强度的认识。调查问卷自2004年10月8日至11月18日,41天的时间共收回问卷6453份,其中有效问卷5173份,有效率80、17%。

调查显示,万科、中海这两家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消费者心目中的认知度、忠诚度、美誉度等方面的第一品牌平均得票率分别达到了11、9%和7、2%,10大公司第一品牌总得票率达到39、1%。从消费者认可的项目第一品牌情况看,奥园、SOHO的三度平均得票率分别达到10、8%和8、0%,另外,高山流水以较高的美誉度获得西部消费者的认可,获得3、5%的第一品牌得票率。

从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看,呈现四大特征,一是消费者对品牌认知透过了品牌的识别表层深入到质量层次。二是有较强识别意义的品牌更容易被消费者接受。三是一些品牌已经通过建立绝对强势的区域性品牌,逐步向全国范围渗透。四是一些地方公司品牌通过专业市场的开发在消费者中获得较高的认知度。

中国房地产品牌的发展趋势

品牌竞争将成为房地产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

长期以来,易耗品市场的品牌竞争激烈,然而在房地产这样大规模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品牌却一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住房改革以前,我国尚无房地产市场,品牌无从谈起;房地产市场逐渐形成以后,又面临着空间高涨的购房需求,卖方市场极大的抑制了行业品牌的成长和产品质量的提升。随着我国土地交易、金融政策日趋规范和透明,加上国外开发企业的强势进入,房地产市场将由供不应求向供求平衡转变,开发商不可避免要逐渐进入品牌竞争时代。品牌不是凭空制造,而是产品品质、企业信誉等一系列核心竞争要素的综合体。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品牌对于企业是有价的,甚至可能超过企业所开发物业的有形价值。

品牌含金量提升,管理系统化。

目前,房地产公司的品牌管理尚未形成体系,大多数企业还只是简单的利用广告来宣传公司和产品,导致品牌含金量下降。日趋激烈的品牌竞争将迫使企业将品牌管理提上议事日程,具体趋势有三:第一,品牌管理成为公司管理层关注的头等大事,其主要目标是针对竞争对手,采取一系列举措增强自身品牌对市场的相对影响力。效果卓著的措施将得到更多的资金和行政支持,相反则被淘汰。第二,品牌的稳定成长依靠长期的管理。为了获得长期的品牌价值,甚至需要几代人的经验累积和持续培养,而不能只靠短期的投入来赢得品牌。品牌管理不仅使每笔交易的收益最大化;更重要的是通过品牌建立公司长期的信誉度来挖掘客户的终身价值。第三,品牌管理将以全局管理为本,向下延伸至区域、城市、项目等管理层次。当全局及区域决策确定后,品牌管理在城市和项目层得以贯彻实施,这样就能充分发挥本地化的优势,开发更适应消费者的产品。

优势品牌将占据较大市场份额,主导行业动向。

房地产行业价值篇6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

一、投资性房地产概述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单独计量和出售,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除了将拥有的房地产用于生产厂房、办公场所等自用外,还可能将持有的部分房地产出租以获取租金或持有闲置的房地产等待合适的市场机会将其出售以获取资本利得。在会计上,这些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被划分为一类专门的资产,即投资性房地产。与此相对应,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被称作自用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在实物形态上完全相同,例如都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构建物等,但在产生现金流量的方式上具有各自的特点和显著差异。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而自用房地产必须与其他资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人力资源等)相结合才能产生现金流量。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两类房地产应区分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而自用房地产适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

我国以往的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企业区分对待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然而在实务中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由于两类房地产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方式有较大差异,将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新的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无疑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而更好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决策提供依据。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1、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取得的方式不同,则取得时的成本计量也不同。现分别介绍几种取得方式的成本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税费及其他支出等。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支付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等。本文将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中专门阐述。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与普通自用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上的最大不同表现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上,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1)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按月(期)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不得转回。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允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房地产的转换,实质上是因房地产的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新分类。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时,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有三种转换形式: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用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

在成本模式下几种转换形式的处理较为简单,就是将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下面主要介绍公允价值模式下几种转换形式的处理,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转换应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或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1、公允价值模式下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开发产品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存货相应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租赁开始日。应当按转换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同时转销原存货账面价值和已计提跌价准备。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公允价值模式下自用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或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改为出租,即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应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租赁开始日。应当按转换日该项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记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同时转销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

企业将原来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房地产改为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日为企业开始自用的日期。应当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企业出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对报废或毁损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模式下,还应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如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则一并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四、综合示例

2007年4月10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1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价值9000万元,公允价值9400万元,2007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9600万元。假定2008年3月31日租赁期满,企业收回该投资性房地产,并以11000万元出售,出售款已收讫。

2007年5月1日转换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4000000

贷:开发产品90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0000

2007年12月3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0

2008年3月31日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11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0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96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94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2000000

同时,将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00

同时,将转换时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000000

房地产行业价值篇7

论文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公允价值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企业的投资观念在改变,企业持有的房地产除了用作自身生产、对外销售之外,还出现了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活动。为了顺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会计国际化趋同,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与自有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加以区别,规范了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从而更加清晰地反映企业持有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和盈利能力。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出台,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更恰当、更相关,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好地提供了决策依据。

1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在后续计量时,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并按计量模式变更对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1、1成本模式

成本模式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不是以市场价格来表示企业资产的现状,而是通过资本投入与资产形成的对比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进行计量,对投资性建筑物需要按期(月)计提折旧,折旧的具体计提方法同固定资产折旧类似,对投资性土地使用权需要按期(月)进行摊销,摊销的具体方法同无形资产摊销类似;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

1、2公允价值模式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会计处理的比较与分析

2、1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核算

(1)成本模式。

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公允价值模式。

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在新的会计准则下,投资性房地产无论是采用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外购或自行建造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投资性房地产,都是按照企业实际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作为原始入账价值,初始计量的账务处理是一致的。

2、2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核算

(1)成本模式。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按期(月)计提折旧或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适用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不得转回。

(2)公允价值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在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就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在两种模式下,取得的租金的收入,只需按收入实现原则确认收入,账务处理一致。采用成本模式进行的后续计量,只需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成本计提相应的折旧和摊销,会计处理简单,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是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化重新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使会计处理变得相对复杂。

2、3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计量核算

(1)成本模式。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即由成本——成本进行结转。

①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该项存货在转换日的账面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

②将自用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其在转换日的原价、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③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累计折旧(摊销)、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2)公允价值模式。

①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②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③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转换日,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在两种模式下,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计量,成本模式遵守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资产价值进行转换,不确认资产转换收益,不能反映其真实完整的价值变动。公允价值模式在转换时要按照转换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无需再计提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如果在房地产升值迅速时,必将大大提高其净资产和资产,而当房地产迅速贬值时,则严重影响资产和当期净利润。当房价波动较大时,对利润的波动也较大。企业可能利用转换的契机产生的巨额收益或亏损,来调整当期利润。

2、4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核算

(1)成本模式。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2)公允价值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将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将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记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在两种模式下,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收入处理相同,都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在结转时,成本模式只需考虑该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和减值准备,而公允价值模式还需要同时考虑该资产从取得至处置时的公允价值变动。

3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核算对企业财务方面的影响

3、1对企业资产价值的影响

成本模式计量是沿用传统的资产计量方法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耗费和转换都应按照取得资产时的实际支出进行计量、计价和记录,在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价值是固定不变的,所以反映的资产比较稳定。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对企业的资产结构产生影响,特别是目前房地产价格普遍高于其历史成本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上升会提高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增加其账面净资产,使资产增值发生明显的变化,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会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增强企业融资能力。

3、2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比较稳定,成本模式按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和摊销会增加企业成本费用,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同时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这一项规定明确了企业不得调整利润,所以成本模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创造利润,除非是进行资产处置,才能调整利润。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对企业盈利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允价值模式无需计提折旧或摊销,企业成本费用就会降低,而且期末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利润可随公允价值的波动方向而上下变动,公允价值的变化将加大利润的波动幅度,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带来极大的影响。

3、3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处理基本一致。对已出租的建筑物或工地使用权可以计提折旧或摊销,现行税法规定当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可在税前余额或部分抵扣(超过税法税前扣除标准需作纳税调整),计算比较简单。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会计与税法处理存在差异。会计处理上,在年末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损益,不计提折旧或摊销;税法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承认公允价值的税前列支或税前收入,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所得,对投资性房地产在计算所得税时,仍按计提折旧或摊销处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可见,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对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核算,势必增加核算难度及工作量。

4结语

综上所述,不管是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还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都各具千秋,关键是要看该模式是否适用于企业。

房地产行业价值篇8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影响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把自有财产转换为以出租为目的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而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则越来越多的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本文就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一、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资产的影响

1、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计量时,虽然企业的资产总量不会发生变化,但是会影响到企业资产结构情况。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时,企业的总资产和资本结构都会发生一些变化。

新准则规定企业必须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独立核算。因此,企业首先应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是否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两个条件,即:(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时,那些原来计入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核算和列报的投资性房地产,都会统一放到“投资性房地产”这一会计科目中核算,并且会单独列报在资产负债表上,这样就会对企业的资产结构产生影响,对于那些拥有很多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经过调整,该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会下降,投资性房地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会增加,从而对企业的资产结构产生影响。

2、对资产账面价值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投资性房地产用公允价值模式与成本模式计量的差别,不仅在于企业的资产结构会发生改变,而且公允价值上升也会使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得到提升,这会使那些拥有大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得到大幅提升,而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会相应的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以及有形净值债务率,会使企业的财务风险降低。

二、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通常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同一企业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时,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在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首年,各相关房地产企业应该采取追溯调整法,调整年初的所有者权益。另外,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若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来的账面价值,应该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将会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更好地反映出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客观、真实的决策信息。

三、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税法允许投资性房地产的这部分折旧额在税前扣除,这样就减少了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在用成本模式计量时,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税法上的处理基本一致,若不一致,也只需调整其折旧或摊销额。

但是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计税基础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二者之间存在差异。会计准则要求期末要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需要继续计提折旧;而在目前税法上,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此会相应的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这部分资产或负债虽然不会影响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但是会影响到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进而会对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四、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时,需要对其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按期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甚至可能还要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这样使得资产账面价值减少;同时由于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以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后,使得费用和损失增加,进而使当期利润减少。

相比较而言,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以评估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今后每年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价值将得到重估,如果以后投资性房地产得到增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会对当期的净利润产生正面影响。但是当投资性房地产价格出现贬值的情况时,很可能由于前期确认了大量的增值收益,而需要在后期确认更多的减值损失,从而使得企业在该年度因该项业务严重亏损,出现了先盈后亏的情况,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暂时处于一个下滑的阶段,其公允价值不断下降,虽然暂时不会低于其成本,但还是对公司的利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企业应该谨慎选择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全面衡量公允价值对企业的影响,以期投资性房地产行业继续健康向上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2]王瑞,王丽文、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影响[J]、财会研究,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