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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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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篇1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二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是评价、监测和预警商业银行风险的参照体系。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口径同时计算并表的和未并表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第五条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各项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进行水平分析、同组比较分析及检查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核心指标

第六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

第七条风险水平类指标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第八条流动性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一)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二)核心负债比例为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不应低于60%。

(三)流动性缺口率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0%。

第九条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三类指标。

(一)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应高于4%。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一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不应高于5%。

(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

(三)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第十条市场风险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一)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

(二)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确定有关操作风险的指标值。

第十二条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一)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

(二)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为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可疑类贷款迁徙率为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

第十三条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

(二)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三)资本充足程度指标包括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4%;资本充足率为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应低于8%。

第三章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办法相适应的统计与信息系统,准确反映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能力。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参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将非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资产和不良资产,计量非信贷资产风险,评估非信贷资产质量。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各项指标体现在日常风险管理中,完善风险管理方法。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定期审查各项指标的实际值,并督促管理层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八条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分析商业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及时评价和预警其nbsp;第十九条银监会将组织现场检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根据核心指标实际值有针对性地检查商业银行主要风险点,并进行诫勉谈话和风险提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参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本核心指标不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篇2

关键词:商业银行 风险 预警系统 对策建议

1研究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系统的意义

I、I从商业银行自身来看,商业银行以信用为经营基础,银行的资金筹集和运用已经开始市场化,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极易受到侵蚀,甚至造成商业银行的倒闭,由于商业银行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的经营异常将会给国民经济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银行风险预警体系可以有效的预测控制一部分风险,可以把风险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从而稳定金融秩序,从而使我国经济保持稳定的增长态势。

1、2随着我国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化,在经济体制发生根本性变革和经济结构发生重大调整的过程中,银行经营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必然增加,这将导致银行风险的加剧。为了缓和这些波动,必须建立新行的风险管理体系。

1、3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是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商业银行接轨并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今年的经济危机使好多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面临倒闭,银行业的国际化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要迅速适应环境,建立风险监测系统并提出风险管理方案,从而将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降到最低。

2我国商业银行现有风险预警系统及相关学者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的风险预警体系是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定量指标由资本充足度、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5项分类指标组成,共22个指标。同时,定性指标包括六项分类指标,分别为管理层评价、经营环境、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内控、信息披露和重大危机事件。同时,风险预警体系根据金融风险的历史数据和银行监管经验,确定各指标的预警阀值和权重系数,对每个定量指标设置了蓝色预警值和红色预警值。银行监管部门通过对单个商业银行的各项预警指标进行连续观测,并将数据导入模型,计算其综合风险分值,并获取相应的预警信号。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风险转换矩阵,综合判断商业银行的风险预警等级,分别给出正常、蓝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信号。目前,银监会已开发出相关工具软件,实现了风险预警的自动化操作。另外,贺晓波、张宇红通过构造输入模块、计算模块、输出模块,运用多元统计分析方法中的聚类分析法、熵值法、层次分析法构造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风险预警系统,即宏观经济预警中的信号灯显示法。通过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测定各个指标的警限和警度,判断银行经营风险落入的灯号区问并亮出相应的指示灯。

张美恋、王秀珍研究了径向基神经网络(RBF)在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系统中的应用。根据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系统的特点选择12个指标,构建了风险预警系统的RBF模型,基于该模型进行了示范性仿真实验。

牛源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基于人工神经网络能很好地对时变信息进行处理将ANN与Es结合起来,建立基于ANN与Es组合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提出的基于Es和BP神经网络的风险判定与预警模型,实现对银行风险状态的判定,不需要主观定性地判断银行风险状态,因而能够更加合理地确定银行的风险状态。但实际应用中由于BP算法的缺陷容易导致收敛速度慢和陷入局部极小,从而影响了网络的预测精度。

高峰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对银行风险做出综合评价,根据量化得分情况对银行面临的风险状况进行评级,从而建立起一套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系统。

3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系统及相关研究所存在的缺陷

3、1我国金融机构监管的法规不少,但问题一是不够细化和明确化;二是执行力不够。我国金融业CAMEL评级系统的五个指标除流动性比率外均大大低于国际标准。如:资本充足率的标准次级资本的概念尚未引入不良贷款率(按同际标准)的标准,五级贷款分类和信用评级制度尚未严格实施,会计和审计制度仍未向国际标准看齐,市场风险和运行风险控制系统尚未成熟,现代化的合规(Compliance)概念尚未建立,对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资格要求基本缺乏。这些问题都极大增加了银行业的风险,因此,建立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系统更加刻不容缓。

3、2相关研究中,风险预警指标太多,差异性分析不明显,指标权重不合理。

3、3在一些定量和定性分析上,对其中一些指标分析多采用数学模型,没能采取模糊性判断,对银行风险预警能力较差。

3、4一些研究人员往往把风险管理摆在业务发展的对立面上,认为风险管理是阻碍业务发展的;部分风险管理人员不能研究业务,研究市场,研究效率。通过否定业务逃避承担风险。使该发展的业务发展不了,反而降低了银行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3、5我国商业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文,化还未形成。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很少通过沟通去消除文化上的差距,矛盾往往被动解决,换位思考不够。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步比较晚,风险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理念方面还不能满足业务快速发展,风险管理日益变化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比较重视定性分析,如信用风险管理中,重视贷款投向的政策性,合法性,贷款运行的安全性等。

4中越直接投资存在问题应对对策分析

4、1吸收描述性指标的分析能力:考察实际问题需要的不仅仅是数据,还包括以文字表述的信息。如果系统能够处理描述性指标,就可更全面更充分地利用历史信息,更全面的描述监测对象,并与参照对象相比较。

4、2不断“学习”的系统能力:商业银行与宏观经济环境都在不断变化,如果开发的系统模型不能适时吸收新的信息,则经过一段时期,它就可能失去对新问题的反应能力。因此,理想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应能够将外部出现的新知识不断加入到自己的“知识库”中,以保证系统模型的时效性。

4、3引入模糊综合评判方法。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篇3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9-0167-01

一、引言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风险为业务的金融机构,风险贯穿于其产生与发展的整个过程。实质意义上来讲,商业银行自身就是以“经营风险”为业务类型的特殊单位,它以“经营风险”为特征,获得盈利为目的,没有风险商业银行也无从盈利。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能力及意愿,以及控制和管理风险的能力,将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成败。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现状

截至2014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72、3万亿元,同比增长13、9%,负债总额160、0万亿元,增长13、3%;不良贷款余额1、43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60%。截至2014年末,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18%,较年初上升0、99个百分点。从总体信贷状况来讲,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不高。例如,2013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情况如表1和表2所示。

由表1可分析得到,2013年第一季度的不良贷款而言,第二季度的不良贷款有略微增长,第三季度与第四季度的不良贷款余额相对于第一、第二季度增长幅度较大。总体来说,这给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质量带来一定的影响。

大型商业银行(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在内)、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额度在2013年各季度逐渐增多,只有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例在略微有些减少,而在第四季度不良贷款却也在逐渐的上升。各类商业银行中大型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所占的比例最高,一直是金融业和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的隐患。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处于上升的趋势,因此可见,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仍不容忽视。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信贷风险判断标准差异大。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小分支的县级分公司已经掌握了相应的贷款审批权限。数以百计的贷款审批和决策机构,根据不同的风险判断标准,近千人在贷款审批和决策的权利,贷款决策过于分散。与此同时,由于总行缺乏对各个行业、不同地区、和各类客户信用分析的经验和技能。他们需要的信息不足以做出决定,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同样的一个银行分支机构做出的信贷决策差异很大,在不同的领域造成更大的差异,很难形成内部统一的风险评估标准和风险管理理念。

2、信用评级基础薄弱。在我国,商业银行缺乏良好的信用评级基础的原因比较复杂。一方面,客户的财务数据真实性有待提高,企业信用评级情况很难得到真实反映;另一方面,由于核心的信用评级结果没有影响到贷款决策和贷款定价;此外,一线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信用评级系统的重要性,最终导致了有关财务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评级系统,很难正确地反映信用风险。

3、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积累不足。一方面,贷款客户的最基本财务信息数据来源不充分。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信息取得渠道不畅通,导致银行进行客户评级、信贷数额确定等分析受到限制,分析不够深入;另一方面,客户非金融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收集和其他定性信息收集渠道、收集方式等的标准不够完善,执行缺乏标准的规程。

三、西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经验借鉴

(一)信贷业务强调个人责任

为了明确责任,将信贷责任及风险承担明确到个人,国外商业银行创新采用了将信贷审批决策权限授权于个人的做法。于此同时,赋予个人相应的责任,“有权必有责”“权责对应”,这种方法有利于明确责任,达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实现了将“业务风险”与“个人风险”联系在一起,实现风险责任到人,大大降低了风险集中程度,增强了个人的风险意识,有利于风险的分散与控制。

(二)实施授权分类管理

国外商业银行分类授权的管理方式是值得借鉴的,国内商业银行在进行授权时应充分考察各分支机构所处的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好坏、自身资产规模大小、盈利水平高低、资产质量状况以及风险管控能力的大小,再对各分支机构授权权限进行有依据得调整,过程中体现“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对分支机构授权权限设置的过程中,参考分行绩效考核和风险监测结果,对授权权限实行动态调整。

(三)确立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

西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指导业务的开展。对于市场定位、业务规划、风险管理目标的设定应紧密围绕银行的长期发展战略各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分解、细化、明确、落实,要发挥风险政策审查评议功能,避免各自为政、目标含糊不清甚至相互推脱责任的事情发生。

四、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快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没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不能科学的风险识别、计量、预警和预防,更不用说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为了建立信用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第一步是设计符合条件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就目前我国银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设计现状来看,应该首先建立一个完整的风险数据库,数据库除现有商业银行数据外,还应该包括贷款、金融公司、零售和信贷业务的相关数据,各类金融机构还应该包括所有子系统或分支机构,整个数据相关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其次还应该建立相关风险数据库查询和相关技术,如早期预警和分析工具,只有用这种方法,我们才能提高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进一步的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二)量化信贷风险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管理信贷风险以定量分析技术的合理性存在缺陷,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识别与衡量技术的关键是应用信贷风险计量模型。在借鉴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度量模型之外,我国要逐步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贷风险度量模型,并且完善信贷风险管理的配套措施。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篇4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住房贷款 风险分类

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30余年以来,中国国民经济实现了飞速的发展,居民储蓄存款总额已经超过了6万亿。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蓬勃发展起来。而在商业银行的各种贷款业务中,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良率是最低的。在过去的几年里,各大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都控制在1%以下。以个人名义贷款买房,并且实行月按揭的方式进行还贷,其风险还是相对较低的。但是,这并不表明个人住房贷款是没有风险的。在个人住房贷款中,刨去个人信誉风险,往往还存在着人为的不可控制的风险因素。例如,整体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商品房价格的波动等等。国家自2010年1月起,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措施。限购政策在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高涨的同时,也使得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模减小,风险增大[1]。因此,商业银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1 个人住房贷款的含义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目前,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有委托贷款、自营贷款和组合贷款三种。

个人住房贷款属于个人消费贷款,也属于抵押贷款,一般来说它还是中长期贷款。作为一种超前消费概念下的贷款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贷款金额较小。与以企业单位为贷款对象的信贷业务相比,个人住房贷款的金额是比较少的。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来说不会超过1000万元。第二,贷款潜在收益好。除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收益,贷款过程中派生的潜在业务能够为银行带来一定的收益。第三,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较为稳定可靠。一般通过贷款来买房的人都具有稳定的收入,并且在购房的时候会提供相对可靠的担保。因此,贷款对象还款是比较稳定可靠的。第四,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分散,风险管理繁杂。个人住房贷款的数量很多,并且贷款金额往往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银行的风险。

2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成因及分类

2、1 个人住房贷款的成因

归纳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以及银行整体的外部环境,本文发现造成风险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银行和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过程中,借款人可能对贷款业务并不熟悉,在没有了解透彻的情况下以盲从的心态去办理贷款。或者,借款人缺乏识别银行业务水平高低的能力,在对银行的过分信任而银行自身的水平并不理想的情况下,势必给借贷双方带来损失。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也缺少对借款人的了解,盲目地受理贷款,来者不拒。第二,宏观环境的冲击。例如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市场的波动性较大等等,这些因素都客观地对个人住房贷款造成了冲击,并且这些因素并不是银行或者借款人能够避免和规避的。

2、2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分类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的分类各个学者都有自己的看法和分类标准。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制度的完善以及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也会有相应的变化和增加。有的学者从风险来源的不同将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分为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把市场带来的风险和法律法规带来的风险纳入客观风险。把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银行自身的管理风险纳入主观风险[2]。本文认为对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界定要将借款人的风险和银行自身管理操作的风险区分开来。这样才能在分析风险类别时反映出银行自身对于风险防范抵御能力的大小。因此,结合别的学者已有的研究,本文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分为政策性风险、市场风险、银行操作风险和信誉风险。

2、2、1 政策性风险。本文提到的政策性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和国家颁布的政策措施所带来的风险。法律风险指的是银行在操作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由于忽略或者错误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而造成的风险。例如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要对抵押物进行确定核实,如果银行在确定抵押物时忽略相关的法律程序,借款人完全可以在违约时否定合同的合法性,造成了银行巨大的损失。与此相似,国家颁布的政策措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住房贷款造成冲击。例如,2010年国家出台的商品房限购令就是这样一个典型。限购政策在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高涨的同时,也使得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模减小,风险增大。

2、2、2 市场风险。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市场风险(Market Risk)是指因为利率、汇率、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动而导致价值未预料到的潜在损失的风险。而对于银行向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来说,商品房的价格变动和贷款利率的浮动使得银行会有一定程度的贷款风险。也就是说市场的宏观环境一旦发生变化,银行也会相应的受到它的冲击,面临风险。商品房的价格一旦上涨或者首付比率的提高(我国现在的首付比率约为30%),必然会影响到人们买房的热情,随之带来的后果就是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数量的下降,对银行的整体资金运营和既定的贷款战略计划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利率的变化使得商业银行的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不尽相同。当利率上升而个人住房贷款采用的是固定利率计算的方式的话,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利息就会比现有利率下银行可获得的利息要少,进而银行的收益就会相对减少,这也是市场的变化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带来风险的一种体现。

2、2、3 操作风险。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风险指的是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由于人为失误、系统的故障以及业务制度的不健全所带来的风险。操作风险主要是银行内部发生的风险,多数表现在银行工作人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上。首先,银行工作人员自身道德素质的低下。例如借助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便利,串通不法人士恶意骗取银行的按揭资金,使银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损失。其次,银行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也会给银行带来风险。例如,贷款前的审查不够严格,对于贷款者不考虑其还贷能力,来者不拒。其后果就是贷款人违约,不能及时可靠的完成还贷任务,给银行带来了损失。

2、2、4 信誉风险。本文提到的信誉风险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描述。一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再者是抵押物风险。借款人风险是指银行不能收回或者不能按时收回发放出去的贷款造成损失的可能。借款人信用风险完全取决于借款人的信誉水平而与银行自身没有关系。对于借款人违约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第一,借款人客观还贷能力下降,主要指借款人的健康、工作发生变故对其信用水平所带来的客观影响。第二,借款人恶意欺诈,主要是指借款人信用意识薄弱缺乏诚信,恶意拖欠贷款。抵押物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处置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物而带来的资金损失,包括抵押物价值风险和处理抵押物风险。随着市场的变化,物价不断变动,抵押物的价值必然也会发生变化。当借款人无法还贷时,并且抵押物的价值下降,这必然会给银行带来损失。其次,银行在处理抵押物的过程也可能会蒙受一定的风险。例如处理抵押物的成本很高,对银行的收益造成了影响,这也是银行蒙受风险的一种表现。

3 结语

全面具体的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进行分类有助于商业银行认清风险的来源,并通过银行自身相应的调整来预防和规避个人住房贷款所带来的风险。从银行整体管理层面来说,通过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进一步分类可以有针对性地调整管理的结构和宏观策略。从银行业务具体操作层面来说,对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地进一步分类可以完善该项业务的流程和具体内容,避免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璐,顾伟先,陈虎群,程琳、限购政策下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趋势[J]、企业文化,2012(6):120-121、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篇5

【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贷风险;风险识别

所谓信贷风险主要是指在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实践中,由于各类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贷款的本金与利息无法如期收回,造成商业银行遭受资金损失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水平还不甚理想,2010年、2011年不良贷款率占有比例都超过1、0%,信贷集中度高,且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加之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与技术缺乏,使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强化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工作,是提高商业银行盈利水平,确保我国金融安全中面临的迫切问题。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1、问题分析

信贷资产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在银行的总资产中占有的比例高于70%,因此,信贷风险控制是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核心内容。为全面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工作,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我国相继出台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规范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流程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在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营造良好的信贷文化氛围,推动银行贷款支付方式转变为“实贷实付”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水平仍然滞后,不良贷款问题依然突出。至2010年年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4336亿元,损失类贷款658、7亿元,相较于2009年的627、9亿元,提高了4、9%。2011年,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有上升趋势,不良贷款比例上升了0、01%。同时,如中国工商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中具有最高比例的不良信贷资产占有率,信贷资产的质量比较差,历来都是我国国民经济与金融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大威胁。此外,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多集中投放于商业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信贷资产配置缺乏合理性,增大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2、原因分析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主要包括操作、市场与信用风险几大类型,要充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工作,提高其管理水平,提高银行利润与资产存量,首要步骤即是找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产生原因。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其信贷风险产生多由以下原因引发:

(1)利率调整引起。自我国积极推行利率市场化进程以来,进行了多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使商业银行的经营业面临着利率风险。对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而言,若利率上调,银行的存款资产及其支出利息也会相应增加,然而商业银行贷款的利息收入却不会增加,从而减少了商业银行的收益。同时,上调利率,还可能造成存款人提前支取存款,再以二次存入的方式以获得更高额的利息收入,而对于借款人而言,就会尽可能在为上调利率的时候偿还贷款,不仅减少了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利息收入,同时还提高了其负债成本,降低了存款与贷款之间的利差,提高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2)信用风险。商业银行的经营中,还面临着信用风险,一方面,作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主体的借款人,其个人道德素养、经营能力直接决定着其债务偿还的责任意识与还款能力,若信贷业务办理时,若未进行深入的调查,未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与信用状况,则会为商业银行造成非常大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金融监管力度与经济环境的影响,在银行信贷市场中,借款人的信用管理与市场意识都还相当薄弱,也增强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3)商业银行自身问题。商业银行在处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在贷款调查、审批与审批、发放、监督管理与回收各阶段的业务环节中,若信贷人员的风险意识薄弱、素质偏低,未实行“信审分离”的方式实施业务办理,内部制度体系、约束与激励机制不完善,非常容易造成信贷资产风险增加,资产质量下降,影响商业银行正常运行。

二、强化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对策思考

1、正确识别信贷风险,明确风险类型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主要分为市场风险、操作以及信用风险几大类型,要全面提升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在其管理实践中,正确识别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类型是其先决条件。

(1)识别市场风险。市场经济环境具有不确定性特征,市场价格是动态变化的,这一市场环境特征,非常容易造成商业银行表内外业务产生损失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利率等风险是市场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信贷风险管理过程中,识别信贷风险时,若是有银行持有的商品的价格变化过大引发的损失则为其商品价格风险;若是由银行持有股票价格的波动而引发的损失则可确定为股票风险;若由央行进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商业银行确定的利率浮动幅度与国家利率调整有很大出入引发的损失,则确定为利率风险;最后,若是在商业银行经营外币与外汇服务中,由于汇率产生不良波动引起的银行损失,则为汇率风险。

(2)识别信用风险。在目前的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信用风险是其最为主要的风险类型,对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在识别这类风险的过程中,可根据不同的借款人进行识别。如,在识别个人客户的信用风险时,可从其信用历史记录、个人资产、年龄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了解,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其各项资料应严格核实,确保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深入调查其担保方式,避免“假按揭”现象产生,全面了解其收入来源以及偿还能力,全面掌握个体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此外,在信用风险的识别中,还应对法人客户、信贷组合的信用风险进行识别,对法人客户的违约记录、财务状况、业务经营范围、有无经营风险业务等进行真实全面分析,了解其盈利能力、经营状况与资产负债情况,对其各类信息等进行全面分析,防止潜在风险的产生。

(3)识别操作风险。在商业银行内部的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员工的素质、信贷流程、系统问题等因素,使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面临着操作风险,在这一风险的识别过程中。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以及人员配置失当都可能引发上也能银行损失。基于此,在信贷风险管理中,商业银行应积极组织内部员工的教育培训,并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等,鼓励信贷人员进行自身业务素质的提升,积极了解实施经济与国家政策,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风险。此外,在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过程中,计算机设备故障、外部监管因素等,都可能在成数据信息质量风险。

2、重视信贷风险计量,明确风险层次

在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实践中,应在充分识别银行风险类型的基础上,强化贷前与贷后的风险计量,确定各类风险的风险系数,分析其风险程度及其对商业银行经营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从而明确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控制重点,为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与控制提供有力的依据。在信贷风险计量时,一方面,在计量贷前风险时,应在贷前的客户申请信息的调查与核实的过程中,全面分析此项贷款将可能为银行带来的风险,实施贷前的风险计量处理,分析客户的信用等级,以此为依据,对此项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判定,在判定过程中,若运用r表示贷款方式的风险系数,而L则表示客户自身信用状况对应的风险大小程度,以S表示此项信贷项目的信贷风险度,则在计量中,可运用:S=L×r的方式,进行风险计量,其中客户自身信用状况对应的风险大小程度在0-1范围之内,以用户信用等级评分为基础,确定其风险程度,其中,若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其对应风险程度则在0、2-0、4之间,B级则处于0、5-0、7之间,C级在0、8-1之间。同时,根据客户的贷款方式,如抵押、担保贷款等对应的信贷风险程度,确定风险系数。此外,S数值也在0-1范围内,若S>0、5,则为高风险贷款项目,在贷款业务办理中应慎重选择是否接受贷款,若接受,贷款额度应控制在何种范围内,才利于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另一方面,在计量贷后风险的过程中,应结合贷款类型如正常类、损失类等,对其权重系数与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在计量中,若用G表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度,而R、H分别表示权重系数与信贷风险度,则可用G=R×H的方式,进行风险度计量,当G>0、5时,则信贷资产则为高风险资产,在风险控制中,应对此类资产进行严格控制与监管,使银行的损失减小的最低。

3、强化信贷风险控制,提高信贷收益

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工作中,在识别与计量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应根据信贷风险的分级,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信贷风险控制。在信贷风险控制中,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风险控制:

(1)制度完善。在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中,应结合信贷业务办理的要求,积极建立独立的审批、发放、回收与监管机构,实行“信审分离”,将集中的权利分散,积极推行“一人一岗”的制度,避免商业银行内部问题产生的操作风险。同时,结合国家政策规定,优化贷款业务流程,实现贷款额度、期限、审批程序、担保方式、投放结构等的合理限制,并集中从“调查、审批与监督”三个层面进行贷款业务审查制度的完善,从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信用担保等层面进行担保方式完善,避免信用风险产生。此外,在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中,还应积极推行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客户档案管理,确保客户档案中贷款基本材料、审查核实资料、监管文件等齐全,减小信贷风险,提高商业银行收益。

(2)实施信贷风险等级管理。在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中,应以信贷风险计量为主要依据,并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明确划分,如A级信用的客户,又可细化为A1、A2、A3三个级别,从而建立起信贷客户信用评级体系,等级越靠后,表明此类客户的违约概率就越高,则其对应的信贷风险也就越高。那么在信贷风险管理中,应充分重视对该类高风险贷款项目的管理,合理设置此类客户的授信额度,确保贷款业务操作都处于授信额度范围之内。同时,还应优化信贷资产管理,加快高风险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剥离,并对坏账与呆账进行及时核销,防止信贷资产质量恶化,全面降低信贷风险。

信贷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强化其信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降低信贷风险,对于增加商业银行的收益,稳定我国经济意义重大。在信贷风险管理中,首先应在全面了解当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正确识别信贷风险类型,并强化风险计量,确定风险程度,再次基础上,强化制度建设,对信贷风险进行全面控制与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风险的全面降低,提升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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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篇6

中间业务发展空间广阔

追溯根源,中间业务最初是传统商业银行“存、贷、汇”三大类业务中的“汇”,即汇兑业务,这是商业银行最原始的业务。随着人们对金融服务要求的不断提高,中间业务发展到今天,已经远远超出其原始范畴,成为银行业务中最为丰富多彩的一个品种。

根据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允许开展的中间业务一共有24类,极大地拓展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空间和视野。但稍加分析会发现,这24类业务仍受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严格约束,是根据传统商业银行功能来设计的。实际上,西方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远远超出该范畴。

按功能和业务属性,中间业务可分成十类。(1)结算性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例如汇款、托收、信用证业务(不包括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银行卡业务(不包括信用卡透支),资金清算业务等。(2)性中间业务,包括政府等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3)担保性中间业务,包括各种担保、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承兑等。(4)承诺类中间业务,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5)交易类中间业务,包括各种金融衍生业务,例如外汇远期买卖、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外汇掉期等。即期买卖、结售汇业务也属商业银行交易类中间业务。(6)投资银行类业务,包括资信调查、现金管理、信用等级评估、工程预决算、资产评估、基金管理、基金托管业务、财务顾问、融资和理财顾问、企业并购和投资咨询、项目融资、协助企业上市、债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7)保险业务,包括代售保单、代收保费,以及其他银保合作或交叉产品。(8)各类财产信托业务,包括私人信托和机构信托。(9)网上银行业务,包括提供网上账户管理(例如账户整合服务)、资金划拨、网上支付(B2B、B2C、B2G、P2P支付平台等)、网上交易等。(10)其他类中间业务,包括保管箱、计算机服务等其他不能归入的业务。

另外,如果按照客户对象分,中间业务也可划分为个人银行业务、公司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等。西方商业银行开展的私人银行业务的主要部分都是收费业务,例如遗嘱服务、家庭办公室服务、财产信托等。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以前四类为主,再加上第十类中的保管箱服务。而技术含量高、利润空间大的第(6)、(7)、(8)、(9)类业务开展得很不充分,一些业务基本没有能力开展。例如,第(6)类中企业并购服务、企业上市顾问,第(8)类财产信托业务,受现有法规框架和银行经营体制限制,我国中资商业银行基本不具备开办条件和能力。

按照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排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主要中间业务为支付结算、银行卡和等业务,占87%,其中支付结算业务占36%,银行卡业务占23、4%,业务收入占15%;其次是担保及承诺和交易类业务,占12、6%;融资顾问、托管业务各占5%和2、3%。

从图1可看出,在目前允许经营的中间业务范畴内,传统的支付结算、银行卡、类业务仍然是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中间业务产品,技术含量高、利润空间大的中间业务,如融资顾问业务、托管业务、交易类业务所占比重仍然很小。允许开办的企业现金管理、保险等业务尚未成为有影响力的中间业务品种。再考虑到尚未被允许开办的中间业务,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空间非常广阔。

发展中间业务须防范风险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相对于商业银行表内资产业务,总体上风险较低,但并不能说没有风险,尤其是或有资产类中间业务。一些或有负债业务,例如金融衍生业务,从其突发性和破坏性看,比传统的信贷业务还高。而且,由于中间业务范围广,其与银行需要面对的几乎所有的主要风险均相关,包括信用风险(如承诺担保类业务)、市场风险(如金融衍生业务)和狭义的操作风险(如结算类业务,业务),同时还存在法律风险、汇率风险、信誉风险和国家风险。

与表内资产负债业务相比,中间业务呈现以下特点:

自由度较大。由于中间业务的形式多种多样,一般情况下,只要交易双方认可,就可达成某些业务协议,灵活性大;而且,中间业务可以在场内交易,也可以在场外交易,既可以是有形市场,也可以是无形市场。在新巴塞尔协议颁布实施之前,绝大多数中间业务的开展都不受资本约束,这导致部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无限制膨胀,加速了资产表外化进程,给中间业务带来了一定的潜在风险。

透明度差。中间业务大都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许多业务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得到真实反映,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如股东、债权人和监管当局难以了解银行的全部业务范围和评价其经营成果,经营透明度下降,影响了市场对银行潜在风险的正确和全面的判断,不利于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多数交易风险分散于银行的各种业务之中。中间业务涉及多个经营环节,例如企业现金管理,同时涉及企业的存款账户和贷款账户管理、涉及对企业的财务分析、涉及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业务,银行的信贷、资金、财会、电脑等部门都与之相关,防范风险和明确责任的难度较大。

高杠杆作用。主要指金融衍生业务。金融衍生产品的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实际上的本金转移,合约的了结一般也采用现金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只有在满期日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的合约才需要买方交足货款。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高杠杆效应。保证金越低,杠杆效应越大,风险也就越大。

内涵丰富而复杂。中间业务产品覆盖面大,一些产品不仅组成复杂,而且横跨不同的行业,例如银行与保险业、证券业的交叉或合作产品,各种理财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对银行从业人员素质有较高的要求,不仅要有丰富的金融知识,而且还要具备其他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有效地进行经营和管理。最为典型的是金融衍生产品,该类产品往往是由各种不同基础金融产品(产品、利率、汇率、期限、合约等)的反复组合、分解,其产品特征往往非常复杂,不仅非专业人士难以理解和掌握,即使是专业人士往往对其属性也了解不透,难以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因此,对这类中间业务,与一般金融产品相比,风险更难以控制。

中间业务的以上特点,加大了对该类业务风险集中统一管理的难度。对中间业务风险的管理,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归类管理原则

第一,按照风险类别进行管理。力图对中间业务的风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中间业务风险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风险类别,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不同种类的风险构成的。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观念,根据业务品种的属性,将对不同的中间业务的风险纳入银行的整体风险管理框架中,进行归类管理。

按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时是否形成“或有资产”,可以将中间业务划分为“或有资产类中间业务”和“非或有资产类中间业务”。或有资产类中间业务一般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有关,往往是商业银行表内业务的衍生产品,例如贷款承诺、备用信用证、货币互换、利率互换等,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表内资产,具有较大风险;而非或有资产业务则往往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无关,例如咨询评估业务、代客理财业务、现金管理业务等,风险以操作风险为主。因此,应区别以上两类的不同特点,加强对风险的管理。

第二,可以按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时的角色划分为性业务、委托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

性业务是指银行在接受客户委托后,以客户的名义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如收付款、保险、工资、代销国债等。在这类业务中,银行只是以人的身份参与,以客户的名义办理业务,承担的风险较小。

委托性业务是指银行在接受客户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的各类中间业务。例如进出口结算业务、信托业务中的委托类业务等。在委托性中间业务中,由于受理对象的不同,并且以自身的名义开办,业务经营中直接借用了银行信誉,银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自营性业务是指银行自己主动参与的各类中间业务,例如担保性中间业务、自营外汇买卖业务、调查见证业务、咨询评估业务等。在这些业务中,银行都是作为当事的一方参与,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2)突出对操作风险的管理

相对于表内资产负债业务,以收费为基础的中间业务风险的更普遍的表现形式是操作风险,存在不同类别的中间业务之中。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该定义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但包括法律风险。从委员会给出的定义可以看出,操作风险损失是指与操作风险事件相联系,并且按照通用会计准则被反映在银行财务报表上的财务损失,包括所有与该操作风险事件有联系的成本支出,但不包括机会成本、损失挽回、为避免后续操作风险损失而采取措施所带来的相关成本。

某银行根据该定义,将操作风险类型归纳如表1所示。表1中对操作风险的分类,不仅仅指中间业务,还包括其他业务中存在的操作风险,但本质上是一样的。根据新巴塞尔协议,为抵补操作风险产生带来的损失,银行首先要建立相应的资本金。但从加强风险管理、预防风险产生的角度,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首先要认识到操作风险是业务经营中一个主要风险类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控制程序,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并加强对风险的监测、评估、控制和缓释,同时,要加强对操作风险的披露,以使市场和金融服务消费者了解银行存在的操作风险以及对操作风险的主要管理和评估方法。

(3)注重对法律风险的管理

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归类,法律风险应包括在操作风险之中。但鉴于我国银行业发展所处的特殊阶段,有必要特别强调一下对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管理。

中间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银行监管法律框架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空间。前文已提到,我国商业银行开拓中间业务,仍然受到由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的严格约束。但法律并没有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交叉领域的产品作出明确的界定。近年来,银保合作发展迅速。截止2005年底,全国共有银行类保险兼业机构65800多家,占全部保险兼业机构的55%,保险约1300亿元,市场份额占比达成25%。即便如此,银行业和保险业还未真正进入实质性的合作阶段,我国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依然制约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使银行难以设计开发出跨领域、综合性、多方位的中间业务产品,难以提高业务的集约水平和档次。另外,在银保合作的交叉领域,尚没有一套系统的监管法规,其中蕴藏的风险不容忽视。

(4)预防产生声誉风险

我国银行业开展中间业务还要小心在意声誉风险。近年来,在监管当局的推动下,各银行机构高度重视对信用风险,也逐渐加大了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力度。但普遍对声誉风险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实际上也与我国银行长期以来形成的不良经营理念有关:没有形成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管理理念。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尤其要建立良好的声誉。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银行服务准公共产品的特征,使广大普通金融消费者对银行服务收费仍然带有一定的成见,即使是地方政府部门,也不一定对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理解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因此,银行对中间业务收费,一定要加强宣传,以免公众对银行产生误解。二是中间业务最能体现银行的服务水平和形象。银行在提供中间业务服务的过程中,要保证服务的质量,而不是仅着眼于收费,为收费而开展中间业务,应首先着眼于提供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实际问题,应让金融服务消费者感觉物有所值,愿意付费享受更好的服务,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并由此建立良好的声誉,赢得更多的客户。

中间业务发展应建立战略目标

自2001年6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并实施5年来,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获得长足发展。2002年以来,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总体上保持了20%以上稳步增长的态势,2004年比2003年增长29%,2005年比2004年增长21、6%。同时,中间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与上年相比大幅提高。2005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14、7%,2002年该比率还仅为3、86%。以上比率变化表明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正逐步降低对利差收入的依赖,收入结构趋于多元化。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降低不良贷款的压力,同时,经过改制上市,又面临着利润的压力。在这双重压力之下,各银行从被动开展中间业务转变为自觉地调整经营战略,主动拓展中间业务。而且,为顶住社会舆论的压力,一些银行寻求银行之间的联合,共同确定某些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建立行业标准,统一业内做法无可厚非,但如果是出于利润的压力,则要三思而后行。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还存在结构性问题。2005年,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包括住户、企业和政府部门)贷款、股票、国债和企业债融资占比分别为78、1%、6%、9、5%、6、4%,贷款仍然是我国金融市场占主导地位的融资方式。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融资主渠道仍然要靠银行贷款解决。而且,我国金融市场上可供服务的金融工具仍然十分有限,发展中间业务尚存在许多客观条件制约。这实际上也是部分地区银行基层中间业务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我国金融市场结构正在不断改善。2004年全年国内非金融部门贷款、股票、国债和企业债融资的占比分别为82、9%、5、2%、10、8%、1、1%,2005年与2004年相比,融资结构变化明显,企业债融资比重明显上升,贷款和国债融资比重下降。这预示着,我国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外在压力和空间也在不断扩大。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篇7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监管套利 建议

2012年6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宣告了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正式由原有的参照巴塞尔I的监管体系一步跃至参照巴塞尔III的资本监管体系。相比原有的参照“巴塞尔I”的监管体系,这套新的资本监管体系纳入了许多原先未被监管覆盖的业务范围,调整了银行间债权、个人与小微企业贷款等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加入了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缓释、专业贷款、交易对手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的计算,以及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三大类风险的高级计量模型,使得监管机构与商业银行对银行风险的监测更为精细化。尽管新的资本管理办法相比2004年版的管理办法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任何一项监管总会存在漏洞,无法完全避免被监管套利。资本监管套利是指商业银行利用监管规定的某些漏洞,少计或不计应计的加权风险资产,以达到超过限制放大杠杆的效果。目前国内上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多种手段绕过资本监管,在承担实质上风险的情况下,少计或不计应计的加权风险资产,提高杠杆倍率,获取更高的资本利润率。

一、理财业务

本文提及的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不包括各种金融产品的代销。目前市场上的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分为三类:保本固定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以及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保本类理财产品由银行保证本金,因此其资产和负债都需要纳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等同于银行吸收客户存款进行自营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风险理论上由客户承担,银行只作为资金的管理者,不承担信用风险。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大量使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其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点。对于非保本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完全无法获取与资产池相关的信息,无法进行风险识别。因此,发行非保本类理财产品的银行仍然成为了该理财产品事实上的最终兜底方,无法将风险转移给投资者。

在《金融道2》一书中,曾有详细描述一个银行对自己发行的非保本类理财产品最终兜底的真实案例。对于非保本类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率,其实质仍然是银行以固定或浮动利率吸储,配置于贷款或投资类资产,获取利差的盈利模式。对银行来说,其最大的好处在于不必计提加权风险资产和减值准备,也不受贷款规模与投向的限制。银行有动机将高风险的资产转移至理财资产池中,以节省资本成本,获取预期的高收益。并且该业务的收入在名义上计入理财手续费收入,各银行对中间业务收入的考核权重高于普通利差收入,银行有动力把利息收入转化为手续费收入以获取更高的奖金。

央行的2013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占全部表外理财产品支数的比例超过50%。该风险不容小觑。银监会于2013年3月底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对应,并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规模进行限制,以及加强对标的物的信息披露。这些措施均为将来打破非保本类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将风险真实转移给投资者做好准备。

监管建议:淡化预期收益率,使用净值法计量理财产品的业绩,并要求披露理财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的详细信息。允许银行为理财业务设立SPV,禁止银行与该SPV交易账户之间的任何交易。

二、信托受益权

商业银行的运营中,同业业务主要起互相业务以及调配流动性的作用,并非以盈利为主要目标。而目前的许多同业业务,则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银行、信托、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同业,名义上从事同业间的存放、拆放与回购业务,实质上等同于放贷,以规避对贷款额度、贷款投向、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的监管。

一种典型的利用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规避监管的业务模式如下图所示。乙银行因为某些限制,无法直接向需要融资的企业放贷。于是设计融资方案,由乙银行提供资金。中间需要通过一些渠道,如设立单一银行理财计划、单一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作为过桥转让信托受益权,以规避《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的限制。丙银行同时对该笔信托贷款向乙银行出具承诺函给予担保,将乙银行承担的甲企业的信用风险转移至丙银行。

在财务报表中,该笔业务体现如下:丙银行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外计任何项目,也不计入加权风险资产。乙银行在资产端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类项目,并以25%风险权重(本文均采用权重法计量,该类资产的期限通常在3个月以上,取25%风险权重)计入加权风险资产。该业务的利润由信托公司、甲渠道、乙银行和丙银行分享。其中信托与中间渠道只作为通道使用,不承担风险,可替代性强,利润分成较低,通常在贷款规模千分之几的比例。丙银行作为担保方,获得担保费,计入中间业务收入。乙银行作为操作方及资金提供方,获得剩余的利润。此类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率通常较普通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会高一些。

从实质的角度来看,该业务等同于丙银行直接向甲企业放贷,随后将这笔贷款向乙银行卖出回购。在风险的承担方面,丙银行承担对甲企业贷款的风险,应计100%风险权重,并占用相应的贷款额度。通过这一操作,银行逃避了对贷款额度与投向的监管,且丙银行出具的保函并没有计入加权风险资产。乙银行承担对丙银行贷款的风险,并由甲企业的贷款收回作为担保,应计25%风险权重。乙银行在这笔业务中并未少计加权风险资产来逃避监管。监管建议:对于提供承诺函的丙银行,应当按照等同于保函或信用证的监管方式,计入财报,对未被保证金覆盖的敞口以100%风险权重计加权风险资产。

业务展望:如果对丙银行计100%风险权重的加权风险资产,乙银行与丙银行将承担总计125%风险权重的加权风险资产,使得该业务的资本成本大幅增加,EVA大幅降低,且低于利率相同的普通贷款,商业银行从事此类业务的动力将大大降低。此前的同业代付与同业偿付业务也与此类似,在要求纳入表内贷款进行监管之后,此类业务的余额迅速下降。

三、商业票据业务

商业承兑汇票是基于企业信用的票据,实质是标准化的企业应收账款。由于商票属于商业信用,并非银行信用,所以目前的监管机构仅对银行持有的已贴现商票计入贷款进行监管,其余与商票相关的业务尚未纳入监管范围。

在现实中,许多商业银行开展了商票保贴业务和商票交易业务。与银行承兑汇票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在签发时,银行并非参与者,与银行无关,也不计任何风险。而在银行给予保贴承诺后,这张商票持票人(随商票流转而变化)随即拥有了银行的贷款承诺,银行承担了等同于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风险,应计20%风险权重(以保贴承诺期限小于1年计)。

监管建议:对商票保贴业务,应当按照等同于“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的监管方式,计入财报中的“贷款承诺”,计20%风险权重的加权风险资产。

商票交易业务是指银行将贴现的商票卖断或以卖出回购的形式转让商票。由于我国的银行信誉极高,且有国家的隐性担保,由国内大中型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银票”)可以认为几乎没有信用风险。因此在银票的流转中,前手通常无需再考虑其被后手追索的风险。在银票卖出后,前手不计加权风险资产也是合理的,否则在总风险并没有增加的情况下,整个银票流转链上所有参与者将不断增加加权风险资产,阻碍了银票的流通。然而对于商票,最初贴现的银行在向后手转让票据时,等于给这张商票赋予了银行信用,自己成为票据的承兑人,使商票变成实质上的银票。因此,最初贴现商票的银行应当被认定为该商票信用风险的实际承担者,其承担的风险等同于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商票最终名义上的持有者(如非最初贴现的银行)并不承担实质性风险,不应计加权风险资产。

在目前A股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中,仅有招商银行于2011年年报的表外项目中公布了其2011年底“卖断贴现票据”的数据为263,287百万元,脚注为:卖断贴现票据包含到期后15天内的应收卖断银票及商票。虽然无法得知具体卖断商票的规模,但可以证明国内商业银行确实从事了商票的贴现及卖断业务,对于该业务相应的监管却未及时跟上。其余银行均未在表外项目中列示与卖断贴现票据相关的项目。

在利润表中,目前有三家上市银行已对票据价差的核算方式进行了改造,将“票据价差收益”在“投资收益”中单独列出:

以民生银行为例,2012年票据价差收益42、24亿元,占当年总收入的4、1%,收入占比已具有一定的规模。该业务名义上交易价差收入,计入非息收入,实质上在票据转出后仍需承担对票据前手违约进行兜底的风险,因此加强相应的监管是有必要的。

监管建议:对于商票贴现与交易业务,无论商票转让与否,贴现行应当计入贷款,计100%风险权重的加权风险资产。如果商票已转让,贴现行在负债方应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买入方应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转入方可以不计加权风险资产。

四、信用卡授信额度

信用卡授信是一种向零售客户提供的贷款承诺。每次授信的有效期通常为3年,且一般不会撤销,符合“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考虑到信用卡授信是向海量的零售客户发放的,其违约概率与信用风险暴露相关度均较低,因此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符合标准的信用卡未使用额度仅计20%风险权重,对一般未使用额度计50%风险权重。

但是,由于目前的信用卡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多数银行很难向客户收取信用卡年费。仅有少数高额度贵宾信用卡用户因对价格不敏感或包含其他增值服务而付年费。目前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通常仅能够覆盖资金成本与积分成本,对本该由年费覆盖的运营成本和授信的资本成本则很难覆盖。其造成的结果就是,商业银行信用卡部门不得不用从少数使用信用卡取现、分期、逾期或部分还款等付出高利息的客户处取得的利润来补贴多数正常刷卡,按时全额还款的客户。为了增加信用卡部门的收入、削减成本,许多银行使用了多种手法,如降低积分价值、增加刷卡收费范围、减少对低价值客户发放信用卡等等。也有一些银行有通过突击调降未使用额度来应付每月底的资本监管,以降低资本成本的嫌疑。

根据A股上市的13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公布的年报与半年报,剔除了数据不全或口径不一致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以及农业银行与光大银行上市前的数据,将其余的8家银行公布的信用卡业务相关数据进行整理,结果如下:

从以上整理的数据中可以清晰地发现,民生银行与兴业银行的信用卡在每卡月均交易额与卡均贷款余额与同业无显著差别的情况下,卡均未使用额度大幅低于同业。在2011年1月颁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首次要求将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以50%的信用转换系数纳入监管。至2011年年底,民生银行与兴业银行的卡均未使用额度比2011年年中骤然下降近一半,授信额度使用占比均超过50%,且此后持续上升。兴业银行在2012年末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使用占比甚至高达86%,卡均未使用额度不足千元,明显与常识相违背的。由此推测,民生银行与兴业银行在报告期末有主动调减信用卡未使用额度,报告期后恢复,以减少报告时点的加权风险资产的嫌疑。

监管建议:监管应当更注重对期间均值考察,时点值较容易纵。

五、结束语

站在监管者的角度,应当更关注监管的有效性。第一,应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各种风险解包还原进行对应的监管,而非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的对资产分类加权进行监管。第二,应努力缩小监管指标与实际风险之间的差异,使监管更贴近事实。第三,应注意监管规则本身的可套利性,留下明显的监管漏洞,如时点监管。明显的监管漏洞反而会鼓励被监管者主动钻漏洞。

对于被监管的商业银行,在日常的经营中,也应当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业务本身可能产生的风险做好充分的评估。在计算EVA和RAROC时不应完全照搬监管指标,而是以更接近实质的风险参数来模拟业务的信用风险,不为了监管套利而套利。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令[2012]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6月8日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令[2004]2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3]王雪,孙建坤,“商业银行资产池理财产品探析”,银行家,2010(10)

[4]周时奋,陈琳,《金融道2:把钱贷给谁》,中信出版社,2011年9月第一版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篇8

【关键词】 香港商业银行 风险因素 实证分析

银行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银行危机和控制银行风险,因此,完善银行监管体系的同时,必须对银行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找出影响银行风险的各种因素及其影响方式和途径,从根本上构建风险防范和内部监管体系。

一、香港商业银行的风险影响因素

风险是任何盈利性的银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必然面临的问题,香港商业银行的风险按照风险性质可以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类。而这三大类风险的既有共同的影响因素,也包含各自独立的影响因素。归纳来说,影响香港商业银行风险的因素包括银行经营风险因素、资产价格泡沫因素、客户心理和预期因素、宏观经济政策因素。

银行经营风险因素主要是指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方面引起的操作风险、信贷风险等。而银行经营风险因素又可分为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财务因素引起的风险源于各个银行自身特有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是各个银行特有的、不可避免的风险。主要包括银行偿债能力、银行营运能力、银行盈利能力以及银行现金流量能力四个方面。就银行本身来说,除了以上的因素会影响到银行风险大小之外,还包括银行的资产规模。一般来说,银行资本规模越大,承担风险的能力越强。财务杠杆也会通过各种途径影响银行风险,如果银行的财务杠杆比例高,其风险承担也越大。贷款集中度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贷款集中度高说明银行和企业的关系良好,有助于降低银行的风险,但另一方面,贷款集中也容易造成风险过度集中,可能增加银行的信用风险。

资产价格泡沫因素表现在:大多数发生危机国家的一个共同先兆就是金融自由化和信贷的显著扩张。随之而来的便是股票价格的平均每年上涨幅度高于正常年份的40%,房地产和其他资产价格也都明显上涨。当在某一时间泡沫破灭、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也开始实行崩溃。在很多情况下由于隐含过多地向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发放信贷,平均一年之后就会爆发银行危机。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即吸收存款和发货贷款,香港商业银行也主要是为公司或个人客户服务的,因此,客户的需求及其满意程度对香港商业银行的经营和获利能力都有重大的直接影响。客户心理和预期因素表现为:在银行面临信用风险时,可能会发生挤兑。挤兑的发生将会导致银行发生严重的危机,最终会导致银行破产。此外,当一项用银行借款形成的资产预期收益率低于当前的借款利率时,借款人从理性角度考虑,就会产生违约行为。此时,银行即使拥有抵押物的权利,仍然会遭受损失。从而使得银行的不良贷款增加,使得银行的信贷风险加大。

宏观经济政策也是影响商业银行风险的重要因素。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货币政策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影响,除了上文中所指出的通过对资产价格泡沫的放大途径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之外,还与银行信贷的周期性具有直接的联系。经济景气时,银行信用不断扩张,信贷规模扩大,使得商品市场上消费和投资持续增长,进而导致社会总需求过度旺盛。政府会通过利率、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进行宏观调控,从而控制通货膨胀。而利率的提升又进一步增加了借款人的经营成本,企业利润减少,投资需求降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都将恶化,并导致信用违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加,从而导致信贷风险增加。

二、香港商业银行风险影响因素模型

以上所分析的影响香港商业银行的各个因素比较具体,为了便于构建模型,我们将以上分析的各种因素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客户因素,主要是指客户的心理和预期因素;第二类为银行微观因素,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状况;第三类是宏观经济因素,主要包括政府的宏观政策、利率、汇率等资产价格因素。这些因素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影响可以用图1的结构因素分析图来表示。

符号假定:客户因素用符号CF表示,银行微观因素用符号BF表示,宏观经济因素用MaE表示,银行风险用符号BR表示。那么,商业银行风险综合影响因素可以用简单的函数表示为:

BR=f(CF,BF,MaE)

其中,客户因素主要包括客户心理因素CPF和客户预期因素CEF,因此,客户因素又可表示为下列的函数关系:

CF=fc(cpf,cef)

同样道理,银行微观因素和宏观经济因素可以分别表示为下列函数关系:

BF=fb(bff,bnf)

MaE=fm(mf,rf,gdp,spf)

其中,bff、bnf分别表示银行的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mf、rf、gdp、spf分别表示货币发行量、利率、国内生产总值(GDP)和股票价格。

将以上所分析的客户心理预期因素、银行自身因素和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函数代入商业银行的综合影响因素方程中,可得:

BR=f(fc(cpf,cef),fb(bff,bnf),fm(mf,rf,gdp,spf))

上式即为商业银行风险影响因素的综合模型。这些影响风险的因素的作用机理正如我们在上文中所分析的,表现出较为复杂的情况。

三、香港商业银行风险因素的实证分析

下面通过构建计量模型,以面板数据来分析宏观经济因素和银行自身因素对香港商业银行风险的具体影响效应。

1、银行风险计量模型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