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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管理的特征(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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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管理的特征篇1

关键词:新资本协议 二元金融结构 半市场化

近年来,中国加快推进经济金融市场化的进程,加速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工具,努力实现与国际标准的对接。在经济金融市场化过程中,新资本协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unds Transfer Pricing,简称FTP)等成为监管机构及商业银行众多引进的管理工具,然而这些管理工具在借鉴使用的过程中,受二元金融结构的影响,出现了一系列水土不服的问题。理论上看,这些工具是非常精巧的管理模式。使用得好,能带来管理上的革命;使用不好,往往就像“皇帝的新装”一样,带来价值的毁灭。

新资本协议的本质及实施前提

(一)新资本协议奠定全面风险管理理念

旧巴塞尔协议诞生于1988年;经过十几年的监管实践,巴塞尔银行委员会于2004年提出巴塞尔协议Ⅱ(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次债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适时提高金融监管要求,于2010年底公布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是对新资本协议以风险为本监管理念的进一步贯彻和完善。2011年11月的戛纳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承诺于2013年1月1日前实施包括新资本协议和巴塞尔协议Ⅲ在内的资本监管标准。2012年6月,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统筹推进新资本协议和巴塞尔协议Ⅲ。

新资本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的实践为基础,详细地阐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思想,提出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最低资本要求,建立了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等三大支柱,其中最大的变化在于要求大银行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运用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身的资本需求。在此基础上,引入新资本协议,不仅是内部评级系统、风险计量模型和资本管理机制的引入,更重要的是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及架构的引入,风险管理流程再造的引入,战略性管理工具的引入,对商业银行的战略管理产生革命性的影响。

(二)新资本协议所揭示的风险需具备三个基本特征

然而,新资本协议完全是在西方发达国家高度市场化环境里建立的战略性管理工具,尽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在实际操作中是基于历史数据的统计,但真实的风险价值应是基于对未来预期基础上的市场化价值。从本质上看,新资本协议所揭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具有如下三点基本特征:

1、可交易

在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情况下,银行是贷款的流通渠道,赢利模式由“发放-持有到期”模式彻底转换为“发放-证券化-分销”模式,使得包括贷款在内的各类资产在金融市场上都具有可交易特征,这进而导致各类风险也具有可交易特征。

2、可度量

各类资产具有可交易特征,各类风险也因此具有市场化价值。理论上看,风险是可交易的预期和非预期损失,构建在市场化价值基础上的基准收益率曲线体系揭示了各类风险溢价,单纯构建在统计上的各类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等指标毫无意义。

3、可验证

通过内部评级模式和风险计量模式计算出来的PD、LGD等指标,必须在市场交易中得到最终验证,否则就是海市蜃楼。在市场校正中,内部评级模式和风险计量模式可得到不断的改进。

上述三个基本特征,充分揭示了新资本协议的本质特征在于市场化价值,高度市场化的环境是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基本前提。实践表明,离开市场化环境,根本无从谈市场化价值;离开市场化价值,根本无从谈新资本协议的实施。

新资本协议实施面临的二元金融结构问题

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基本前提是要拥有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即使在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受美国金融海啸和欧债危机的影响,欧美主要监管当局也放缓巴塞尔协议Ⅲ实施的步伐。然而,在中国金融环境处于半市场化的条件下,推动新资本协议的实施,确实是一个全新的挑战。从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看,尽管金融市场自21世纪以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国二元金融结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目前,我国二元金融结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利率、汇率半市场化,基准收益率曲线缺位

经过多年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主要金融市场都实现了利率市场化,但最关键的存贷款利率却仍受到严格管制。尽管存款利率可上浮10%,贷款利率可下浮10%,但毕竟存款利率仍有上限,贷款利率仍有下限,中国银行业的存贷利差仍高达3个百分点左右。目前,在中国融资体系中,存贷款市场仍占主导地位,2012年底存款余额达94、3万亿元,相当于GDP的181、7%;贷款余额达67、3万亿元,相当于GDP的129、7%,这在全球各国中比例最高。同时,在社会融资总量中,虽然银行贷款比重相对于2002年95、5%的份额已经下降了很多,但2012年仍有57、86%的份额。这些数据说明,存贷款市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在利率、汇率半市场化的影响下,却经常存在较大的套利空间(例如,中国特色的理财产品、跨境稳赢交易等),市场难以有效出清,这严重影响基准收益率的形成和发展。毫无疑问,基准收益率曲线的缺位严重削弱了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市场基础。

(二)信用体系半市场化,信用溢价失真

在中国信用体系中,政府干预的因素较多,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2012年底67、3万亿元的贷款余额基本上停留在“发放-持有到期”模式,只有相当少的部分贷款出于资产负债表调整的需要,通过融资性理财业务,实现了向“发放-证券化-分销”模式的转换。二是信用评级的行政化趋势较浓,AAA和AA级信用债的比重超高,在2012年底信用债余额中占比分别达到69%、30%,远远超过成熟市场的经验数据,这一点在国内外评级公司对中国公司的评级差异中得到较好的验证。三是银行间市场的违约事件在各级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行政干预下全部得到有效化解,自2005年发行短融以来实现了零违约,这在成熟市场中几乎不可能。正是由于信用体系的半市场化,信用溢价出现严重的失真问题,也客观上造成了PD、LGD数据的不可信,难以为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提供有效支持。

(三)区域性金融环境半市场化,行政金融特征显著

由于市场不发达、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中国仍具有较为典型的诸侯经济1特征,地方政府按照行政方法组织市场,省、地、市都有金融办,负责组织和控制本地的金融资源,对经济金融的实质影响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各家银行开展传统金融业务对分支机构网点依赖程度较高,被迫实行区域型事业部制,存贷自求平衡,行政金融特征非常显著,因而在利率、信用溢价方面都出现较大差别,各地的协议存款利率、同业存款利率及票据贴现利率仍存在明显差异。目前,区域型事业部表现出全功能经营的特征,除了适合在总行层面操作的金融市场业务之外,几乎经营全部的银行业务。与区域性事业部相适应的主要是差额上存下借资金业务管理模式,这对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带来较大的困难和挑战。如果不对所处环境进行研究,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步骤,僵化草率执行新资本协议,可能会遭到“东施效颦”的尴尬。

半市场化的金融环境对新资本协议发挥效力的影响

理论上看,新资本协议建立在标准统计分布计量模型基础上,因此,即使在成熟的金融市场上,也不能覆盖黑天鹅事件(例如2008年金融海啸、2009年欧债危机)所带来的损失。而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上,半市场化的特征进一步限制新资本协议发挥效力。对照成熟的金融市场,实施新资本协议,不仅是引进风险计量和资本计算的量化工具,而且是在银行管理中灌输稳健的风险文化,引进战略性管理工具。然而,半市场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战略性管理工具的运用。

(一)风险识别及定价机制面临挑战

新资本协议为银行提供了风险识别及定价的工具,而半市场化造成了基准收益率曲线的缺位、风险溢价的失真和行政区域市场的割据,这使得中国在实施新资本协议过程中面临巨大的模型风险。通过模型计量的出来的PD和LGD并不能真正应用在风险识别中,这严重影响了FTP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在新资本协议的实际应用中,许多银行未能考虑当前的半市场化格局,僵化而不是前瞻地使用FTP工具,把其当做是当前利率的近似逼近,而非基于现实利率下对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远期战略调整,无法在总行层面集中对冲空间上和时间上的风险。在存贷款利率还处于管制的情况下,FTP利率根据银行间市场利率频繁变动,实际上会引发管理上的混乱,往往导致分支机构区域利润中心在银行间市场波动加大的情况下无所适从。

(二)司库及风险管理面临挑战

在二元金融结构中,分支机构在内部要维持资金的平衡,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差额上存下借的资金管理模式。随着债务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主动性资产负债运营工具不断丰富,资金中心(也称司库)职责不断充实,作用不断提升,影响不断扩大,逐步成为半市场化的存贷款市场和全市场化的金融市场之间的连接体。此时,资金中心的作用由信贷资金的流动性补充,逐步上升为风险套利的经营性作用;运营模式由被动式资金管理(以指令性、指导性计划手段为主),逐步转向主动式资金运营(以市场交易为主)。在半市场化和区域利润中心的情况下,通过FTP(全额上存下借)机制,将全行的资产负债转换成资金中心的资金池,剥离分支机构市场和信用风险,但与此同时,总行则承担了跨区域、跨市场、跨行业的套利风险。此时,FTP的制订和资金中心的运营,成为保证风险管理成功的两个核心环节。

FTP的制订必须是科学前瞻的,而且至少跨一个会计年度不能改变,以利于区域利润中心的经营和考核。同时,资金中心要强化经营职能,在保证银行流动性的前提下,对资金池进行运营,通过跨空间和时间的套利操作,解决剥离后风险的集中处理,实现资金池的保值和增值。如果FTP定价错误,则银行面临资产负债表风险,如果资金中心经营能力弱,无法将剥离的风险通过套利手段加以对冲,则全行面临着现实的市场和信用风险。如果FTP随市场利率经常变动,则肯定不能有效剥离区域利润中心的市场和信用风险。更重要的是,由于FTP频繁变动,未能发挥战略性资源配置的作用,导致分支机构不但面临着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而且也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行政金融特征显著,这严重影响到业务条线管理。

(三)金融创新面临挑战

从实际情况来看,金融创新就是要在金融监管和市场需求中间寻找平衡,或者说是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寻找平衡。在中国半市场化金融环境中,金融创新的压力和动力都非常大,而新资本协议所倡导的“实质重于形式”监管要求,又带来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对监管尺度的把握和博弈问题。如果实施新资本协议不考虑半市场化结构的特点,不加区别地照搬国外的风险管理方法,对市场和信用风险的机械性剥离必然导致区域利润中心创新能力弱化,在利润压力下可能铤而走险,导致微观经营风险加大。同时,总部集中风险对冲处理的资金中心,如果定位为管理而非经营职能,也必然导致微观交易创新的弱化,成为不关注风险的经纪类通道类业务。目前,最大的创新挑战来自银行理财业务和衍生交易业务,保本型理财业务放在表内,已经置于新资本协议的覆盖范围之内;非保本型理财业务尽管存在隐性担保,但却置于新资本协议约束之外。监管机构对新资本协议是否覆盖非保本型理财业务以及宽严程度的确定,影响着金融创新的能力、方向及力度。

若干建议

新资本协议是非常好的战略管理工具,但能否发挥正效力,正效力的能量有多大,关键还在于正确的实施和运用。针对中国的特殊环境和新资本协议的实践情况,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建设新资本协议的实施环境

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首先要解决中国目前的半市场化环境问题。一是要加快利率、汇率市场化进程,彻底将利率、汇率交给市场。在此基础上,要大力推进债务市场的发展,尤其是企业债市场的发展,在发展扩大一级市场的同时,推进已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只有大量的非公开的债务进入金融市场公开交易,才能形成公正的收益率曲线、风险溢价曲线,才能有效计量、覆盖、转移风险,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才能落到实处。二是要打破已有市场的分割,打通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建立统一的登记托管体系,以有利于债务、资本的流通。打通主要要素市场的联系,允许更多的参与主体进场交易,形成基础的要素价格体系。打破市场的区域分割,尤其是行政性封锁,要改革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加强宏观层面的管理,减少微观层面的干预,为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提高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驾驭能力

如何把新资本协议识别、计量、覆盖、转移风险的实质作用发挥好,而不是表面化的落实,关键在于两个能力的提高:即对宏观经济的趋势把握能力和微观套利机会与工具的扑捉运用能力。一方面,新资本协议实施中的最重要工具FTP,从半市场化的条件看,宜采用差额资金转移模式。实际上,无论差额资金转移模式还是全额资金转移模式,都需要对宏观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率和信用的趋势变化加以精确把握。FTP是银行预期资产负债表所面临的至少一个会计年度或一个战略考核期内的风险对冲调整所确定的资金价格,FTP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调整,因为这项战略指标在战略考核期内调整,会导致资本项下各业务利润单元的考核混乱,打乱业务部署,损害绩效公平,最终影响业务发展。因此,FTP要想定的准确而在战略考核期内不做随意调整,同时又不能出现战略损失,就必须强化研究能力,要把影响银行资产负债表的风险因素分析透。分析的重点是导出准确的变化趋势,据此制定科学的FTP价格。只有对未来风险趋势有绝对把握,才能使FTP发挥真正的战略工具作用。另一方面,对于通过FTP方式集中上来的风险资金,要依据资产负债表的要求在金融市场上对冲、套利交易,这要求专业的资金部门承担风险经营职能,而极强的行业、市场分析研判能力和熟练的金融工具运用能力是执行风险识别、对冲、套利、转移的基础。因此强化资金部门专业能力是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微观要求。

(三)优化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组织机制

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实际上是管理过程的提升。实施新资本协议,就是要根据风险资本管理原则和不同的业务特点,落实采用不同的组织管理模式。在金融社会化、市场化日益推进的过程中,最大的障碍来自于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的滞后。

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思想就是从资本的角度,规范金融企业的权益和责任,进而通过组织架构实现动力机制和控制机制,最终达到风险管理、风险经营的目的。目前,成熟的市场存在着三种权责组织模式:成本责任中心、利润责任中心和投资责任中心,分别对应职能制管理模式、事业部制管理模式和公司制管理模式。反观国内金融发展到今天,商业银行管理模式还基本停留于职能制和区域事业部制的管理模式中,虽然这种管理模式尚能适应传统银行的“发放-持有到期”的业务模式,但是围绕金融市场的各种业务,因其综合性、时效性、交易性的特点,采用传统业务管理模式,特别是职能制管理模式就完全不合适,而应采取高度授权的投资责任中心模式,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动力机制和对冲化的控制机制。国内银行现实状况是,传统业务和金融市场相关业务全部在一个法人资本项下,导致了内部各业务利润单元大量的利益输送,扰乱了外在市场真实的交易价格,价格信号失真,严重影响风险管理所作价值和风险判断,阻碍了金融市场化的发展,这是新资本协议实施效果大打折扣的重要原因。

这种与市场化要求背道而驰的情况,既不利于监管,也不利于银行法人机构业务和管理的开展。因此,要想真正实施好新资本协议的风险管理要求,银行的组织架构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特别是要明确区分传统业务和金融市场相关业务,在此基础上合理划分前、中、后台,对围绕金融市场的业务部门要采取投资责任中心管理模式,从投资人的角度给予资源和风险授权,并考核资本回报,不能干预具体的业务经营。

注:

金融风险管理的特征篇2

一、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特征

本文中小企业的界定是按企业的资产总额、销售额划分,这两者都在5000万元以下的是小企业,5000万元至5亿元的为中型企业。中小企业的生产活动表现为商品的制造、销售和提供服务,但本质是企业资金的运动和资金的增值,在此过程中,也会面临财务风险,并且由于其财务活动管理上的困难以及自身内部组织的特点,其面临的财务风险有其独特性。

(一)中小企业外部融资风险大 在直接融资上,现行的上市额度管理机制决定了中小企业很难争取到股票上市的机会;在发行企业债券上,因发行额度小也难以获得;中小企业由于本身资金有限,信誉度低等原因也难以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所以中小企业要获得外部资金,需要担保,或者以并不富有的资产进行抵押,使得外部融资风险相当的大。

(二)中小企业更多依赖内源融资  在融资渠道的选择上,比大企业更多地依赖内源融资。中小企业一般建立的时间较短,缺乏外源融资所需的信用记录和合格的财务报表,信用保证能力差,难以得到外部投资者和银行的信任,因此,只能主要依靠业主的出资和企业的内部积累来滚动发展。在外源融资方式上,中小企业更加依赖债务融资,在债务融资中又主要依赖来自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贷款,中小企业的债务融资表现出规模小、频率高和更加依赖流动性强的短期贷款的特征。

(三)长期投资比率低下  中小企业由于内部资金相对紧张,外源融资大部分是短期融资,很少有长期闲置资金投资于其他企业的股权和债权,经济灵活性也要求其资产具备更强的流动性以应付不测之需,因此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金融负债比率高,自有资金比率低;短期金融负债占总负债和销售额的比率较高,长期投资比率十分低下。

(四)营运资金管理水平低,资本结构不合理 中小企业资金使用缺少计划,经营急需资金捉襟见肘,容易陷入财务困境,同时,中小企业负债比例较高,对未来经营与财务的影响大,发生财务风险的可能性较大;中小企业对日常现金缺乏管理,流失、浪费严重,存货积压,存在大量应收账款,偿还到期流动负债的风险较大,三角债务复杂。

(五)中小企业财务风险成因复杂 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造成的损失有很大一部分源于企业现金流管理上的缺陷;加之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经营的单一性,规模的有限性,组织结构简单,资金来源有限,使得中小企业对财务风险尚未充分的认识与关注,因而,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的形成更加容易,并且形成原因复杂,从而引发财务危机的可能性更大。

二、企业生命周期各阶段现金流特征及财务风险控制方式

根据伊查克、爱迪斯教授的生命周期理论,企业生命周期分为九个时期,归纳为以下五个阶段:创业阶段(孕育期、婴儿期),发展阶段(学步期、青春期),成熟阶段(盛年期、贵族期),衰退阶段(撒冷期、官僚期),死亡阶段(死亡期),研究发现,中小企业在生命周期的五个阶段中现金流表现出不同的特征,而不同的现金流状况对企业的财务风险的影响机理也存在着显著的不同,本文正是根据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现金流特征,针对性的提出了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控制策略。

金融风险管理的特征篇3

【关键词】网络时代 金融风险 安全管理

一、网络时代的金融安全风险

(一)账户安全风险

基于网络的开放性、共享性、便捷性等特点,不仅加快了信息传递,还大幅提升了信息共享性。但伴随网络技术发展,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成熟和应用,人们在通过网络可随时随地的获取信息,但这也面临信息泄露、银行卡盗用、账户信息盗取等安全风险。特别在线支付平台、银行网站等,一旦到木马、黑客攻击,则会产生严重后果。倘若用户账户信息被窃取或泄露,则账户安全风险增加,进而危及到客户资金安全。

(二)支付安全风险

在网络时代,金融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特别是电商的快速发展,网络支付已成为人们交易付款的重要方式,这也是网络时代金融发展的重要体现。网络支付有着便捷、快速、经济等特点,成为当前资金流转重要环节,这直接推进网络时代下金融的创新发展。当前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诸多,提供不同方式的在线支付、移动支付等服务,不需开通网银服务,在网络交易直接输密码完成支付,大大提升了用户体验。但网络支付盗刷、信息窃取等事件时有发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信用安全风险

当前,我国网络金融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制还不完善。网络金融市场尚未全面接入到央行征信系统,未建立一个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也未建立和商业银行相同风控机制,使得网络金融面临新的信用风险。此外,因网络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因而易出现恶意骗贷、非法集资等风险问题。

二、基于网络时代金融安全保障策略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智能化安全管理系统。基于相应算法,对基于网络时代的金融交易开展自动、实时的筛查及监控,然后对相关数据挖掘、分析,以便及r捕捉到异常操作账户。通过该系统的初步筛查,再配以人工检查和核实,锁定安全风险的交易,并对相关账户予以控制,自风险的事后响应转变成事中响应,提升金融风控能力。二是充分用好大数据技术。在网络技术广泛应用环境下,金融行业可通过大量行为、消费状态等数据,对客户行为性质、规律进行系统分析,而非单一的密钥分析。此外,金融监管部门还需进一步深化网络支付管理部门职能,制定统一监管制度;推进商业银行和网络支付机构的融资、营销、数据共享及等方面的合作,营造一个网络时代下平衡、效率、稳健的金融生态圈。

(二)充分应用金融安全技术

一是加密技术。为确保网络支付个人信息的安全,必须应用好加密技术,以免隐私、敏感的信息被窃取。该技术的应用不但可应用到数字签名中,同时能确保存储数据安全性,避免出现网络欺诈,进而有效保障网络支付安全。

二是认证技术。为了保证网络背景下金融安全,首要工作就是能正确识别金融业务相关方的身份,并基于此基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进而保证只能是合法客户才可登入互联网金融系统。金融机构应用认证技术能够充分满足网络支付安全保护需要,包括身份认证、交易数据机密性、有效性。在互联网金融中的认证技术较多,主要是身份、数字等认证方式。

三是防火墙技术。在网络支付中涉及到支付平台、企业、银行、用户等相关方,这些都需在互联网上互动,包括单据填写、支付方式、提交表单、确认支付等。而这些操作主要是通过WWW方式完成,因而网络支付平台和银行都要设置相应业务的Web服务器,为客户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而防火墙技术的应用,不但能通过WEB服务器向外部提高网络金融服务,同时还可凭借防火墙保障内部网络的稳定和安全,进而确保网络支付的安全顺利完成。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机制

首先,应使央行的征信系统充分发挥效用,可参照当前市场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路径,在确保信用信息完整、安全基础上,积极将那些满足条件和要求的互联网金融积垢纳入到征信系统中。其次,应有效整合分散在政府职能部门的各类信息,建立区域性信用信息平台,将电商、区域性的信用信息予以共享,逐步构建个人和企业征信平台,同时把平台信息作为开展基于网络下的金融征信依据。再次,要重视并支持支持基于网络的征信产业建设及发展,特别是要支持“大数据”的社交、电商等平台运营商申办征信执照,进一步挖掘和应用大数据,以建立个人或企业的有价值信用。最后,抓住国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历史机遇,积极推进信用区域联动建设,实现跨区域信用信息的开发及使用,以提高信用信息共享性。

(四)建立科学风险监测体系

为保证网络背景下金融业务安全开展,就必须建立风险监管体系。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职责,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一个立法严格、政策规范、良好投诉的风险监测体系。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建立央行的网络金融信息、货币分类流通、外汇业务等相关信息的数据库,进而推进智能化金融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的建立。

三、结语

总之,在网络技术广泛应用的今天,应充分认识到金融安全风险,比如:帐号数据、网络支付、金融信用等风险,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管理机制,应用好各项新计数,建立相应的征信机制,并要完善法律,加强风险监测,最大限度保障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余锋、网络经济环境下的金融安全问题探析[J]、新经济,2015,20:64-65、

金融风险管理的特征篇4

首先,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中国居民和产业对能源的需求仍会大幅上升。根据国际经验,城市化进程中的国家往往会经历人均能耗和能源强度的快速增加。从2002年开始,中国能源消费增速加剧,超出GDP增速一倍有余,2013年中国城市化率达到53、7%,而国际高收入国家已达到78%左右,即使中等收入国家标准也达到61%,说明中国未来城市化的空间还很大,因此未来整体能源消费水平也会不断上升。根据预测,中国到2030年能源需求总量将达到近60亿吨标准煤,比2013年的37、5亿吨标准煤增加近60%,占世界能源总需求的近25%。其次,中国一次能源中化石能源占比较高,在短期内化石能源的主体地位是无法轻易撼动的,未来化石燃料仍将占据能源消费的至少70%~80%。从中国能源消费总量及品种构成上看,资源禀赋结构为明显的富煤贫油少气,同时由于未来新能源开发的长期性、不确定性和巨大风险性,使得化石燃料将长期是中国能源消费的最主要原料。因此,化石能源的长期稳定供应对中国的能源安全起到最重要的制约作用。再次,中国能源的供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能源供给的途径主要是自产和进口,随着国民能源需求的增加,自产量和消费量之间的缺口也越来越大,用以补齐缺口的进口能源量也逐年增多。2012年中国石油自产量为207、5百万吨,进口量达到271、3百万吨,石油对外依存率达到57、1%;天然气自产量为1072亿立方米,净进口量为386亿立方米,对外依存率达到6、4%。中国能源自产和进口都面临很大的风险。自产方面,随着中国能源开采量的逐步增加,开采难度也日益增加,能源开采所需的投资也迅速攀升,使中国的能源生产面临较大的风险。进口方面,中国能源的进口,特别是石油进口较为依赖中东和非洲,由于这些地区政治原因,能源进口保障具有很大的隐患,此外,进口能源运输长期依赖马六甲海峡海运,一旦此海洋运输出现问题,中国的能源供给将面临巨大威胁。最后,能源行业的巨大投入对中国能源融资提出了巨大挑战。能源行业属于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在能源的前期探寻、开采和加工期对资金的需求十分巨大。随着中国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能源投资需求也出现了“井喷式”增长。据联合国机构评估,到2030年,中国为满足能源需求将需要投入资金2、3万亿美元以上。如此大的资金需求对我国能源融资金融机构和能源生产企业都是巨大的挑战。现如今中国能源融资面临融资渠道狭窄、能源企业负债率过高、融资成本高昂、能源投资效率低、规避风险能力差等问题,对中国能源金融安全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能源安全需要实体能源经济和虚拟能源经济(能源金融)的共同保障,而中国能源金融的发展滞后,能源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国际能源市场的定价权,能源产业都不得不承受国际能源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之痛。纵观全球能源金融市场,其市场规模和影响力日益扩大,全球能源价格波动日益加剧,中国能源企业面临巨大的成本推动的压力,金融市场被动接受全球金融财富分配,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国家能源安全也受到全球市场的冲击。能源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对于中国能源企业加强能源风险管理,更好地融入世界能源金融市场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然而,中国对于金融风险的预警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才正式开始,目前仍然处于刚起步阶段。因此,本文的研究集中在对能源金融风险的量化分析和预测,并对中国2002~2014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作出计算和预测,希望研究结果对中国能源金融市场风险预警管理有借鉴价值。

二、能源金融风险特征

(一)能源金融能源金融风险是伴随着能源金融而生的,具体而言,能源金融具有以下3个特征。第一,能源产品正不断地金融化。美元主导下的能源体系具有不稳定的特征,能源价格随着美元以及各种金融资产而发生改变,汇率的波动以及随之产生的美元资产的波动使石油产品越来越具有金融产品的特征。第二,能源市场在不断地金融化。能源市场金融化的最典型表现是能源衍生品市场的金融投机。如石油价格问题,除了供需等因素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金融投机所致,使得石油本身的风险程度与金融市场之间产生挂钩和强烈的共鸣。第三,能源产业在不断地金融化。能源产业的金融化最集中的表现是能源产业开发金融投资与融资模式。当前世界油气资源主要掌握在跨国石油公司(如壳牌、美孚石油、英国石油)和国家石油公司(如中石油、中石化、Gazprom)等。这些大型石油能源公司有着先进的勘探开发技术和雄厚的资金,对产油国政策具有极大的影响力,通过多种多样的融资手段,对世界各地的能源资源进行投资。借助其在国际市场良好的信用,这些大型石油公司通过发股、发债、国际借贷等各种途径获取流动资金,管理企业的财务成本,并通过项目投资等各种方式投资于油田气田,然后通过能源金融衍生品最大程度地规避风险。

(二)能源金融风险能源金融风险是指在国民经济运行中,能源行业在投资或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能源金融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典型的包括价格波动风险、能源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地缘政治风险以及海外投资竞争风险等。由上述能源金融的特点可以看出,归纳来说,能源金融风险主要具有以下4个特征。第一,能源金融风险受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能源特别是油品的价格跟美元汇率波动息息相关;另一方面,能源企业通常容易受到全球能源衍生品市场波动的影响。还有,国内能源金融风险对冲的机制不完善,监管上也存在漏洞,价格发现的功能不能很好地体现出来,国内企业难以通过国内的衍生品交易对冲降低自身风险。第二,能源金融风险受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影响较大。能源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支柱行业,更加容易受到国家政策的干预,国家对能源行业的战略部署和调控都会对能源风险产生重要影响。第三,能源金融风险受国际地缘政治的影响较大。能源供给安全是各国国家战略的重心,能源的价格以及供给平衡除了市场出清等作为依据外,还是石油生产国、消费国之间博弈的结果。石油生产国对产量的管制、石油消费国对石油产地的选择以及战略储蓄,都会对国际能源金融产生剧烈影响。第四,能源金融风险还受到自然灾害、天气条件影响,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自然灾害和恶劣的天气条件将直接影响能源企业对能源的开采、运输、储藏等各个环节,通过改变供应来影响能源价格,作用到能源企业和投资者身上,此外,气候变化等导致极端气候发生的因素也会对能源的需求产生影响(如暖冬、寒潮等),进而影响能源供给平衡。能源价格供应等因素的变化会对能源企业经营效果产生深远影响,甚至还会威胁国家的能源安全。控制能源金融风险,保证能源金融安全即是要求在面临经济全球化和国内外不稳定因素等各种威胁下,国家能够成功应用各种手段将能源供给危机和能源产业发展危机控制在可调范围之内,力促能源供需正常匹配,满足能源行业各企业的融资需求,降低和防范能源企业和国际能源战略投资风险,保证能源行业投资目标顺利完成。能源金融风险的因素有很多种,而且往往相伴而生同时出现,故而能源金融体系的风险无时无刻不在,风险的逐渐演变决定了能源金融的安全也仅仅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安全,是各个层级的能源个体风险管控机制的动态均衡,能源安全的状态也是在这种动态均衡中不断适时调整。因此,以一种具体的标准来衡量能源金融风险,评价能源金融安全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也正是建立能源金融风险预警的意义所在。

三、能源金融市场风险

预警指标的选择全面的能源金融风险预警管理是一个非常庞杂的系统,本文希望对基于市场层面的能源金融风险预警进行探索性研究。

(一)能源金融市场风险指标分析能源金融风险是可以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的风险,宏观层面的如地缘政治风险、微观层面的如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本文研究的重点是中观层面分险,即能源金融市场分险,典型的包括价格波动风险、能源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汇率风险等。虽然煤炭、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能源电力行业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会根据其所处的行业有所差别,但是大体可将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分为以下两个层面:宏观经济影响风险和投融资风险。相应地,能源金融市场风险指标也同样分为宏观经济指标和投融资风险指标。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CPI定基指数、企业景气指数、货币供应量增速、财政比例以及贷款增长率等,这些指标来源局限于能源行业。

2、投融资风险指标。投融资风险受到国内外金融市场、国内外石油市场的影响,指标包括能源市场需求增速、黄金指数、美元指数、石油价格、上证指数以及银行和企业金融指数,如上证指数、资产负债率、资金成本率等,这些指标来源多元化,对能源行业的投融资风险影响很大。

(二)指标的选择对能源金融市场风险进行评价需要选择最能够反映能源金融风险的指标,通过指标的变化来判断能源金融市场风险未来的改变,为能源金融市场风险的爆发做出预警。指标的选择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一是经济发展以及能源需求对能源安全提出的要求;二是金融市场的变化对能源风险因素的影响;三是指标数据的可获得性。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对能源金融市场风险预警指标选取以下5个,即能源需求量增速、实际GDP增速、美元指数、股指变动率、石油价格。在5个指标中,能源需求量增速和实际GDP增速体现了能源供给的情况:GDP增长迅速,为GDP提供增长的能源需求也会随之上升。能源需求量增速在统计上的数据是每年的能源消耗量,即反映了能源的供给与需求平衡的情况。股指变动和石油价格反映了国际金融市场和能源市场的形势,其变动对中国的能源安全起到重要影响。美元指数也十分重要,美元的强弱升跌都会对油价和金融市场产生影响,进而引起能源金融风险的升降。

四、模型及其应用研究

(一)基于PCA&ARMA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预警模型主成分分析法(PCA)是评价具有一定相关关系的指标组的重要方法,可以抽取各个指标的特征,以较少的变量来表征整组指标的特征,因此,本文将其应用于多指标评价的能源金融风险评价。能源金融市场风险的预警归根结底是对未来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的预测。在根据主成分分析法得出历年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后,预测模型必须能够合理考量历史趋势,即根据过去的时间序列建立模型推算未来的风险强度。ARMA时间序列模型预测方法的核心思想便是根据现象的过去行为预测未来,故而本文选择ARMA模型预测未来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预警模型建立的主要步骤如下:

1、指标原始数据的标准化。首先计算每列数据的均值,再用均值减去每一指标数据,最后再将其差除以原有数据的标准差。

2、计算相关系数矩阵。每个指标之间都计算其相关系数,利用相关矩阵可以进一步推算出其特征向量和特征值,从而选取确定主成分。

3、计算特征根以及特征向量,并计算一组特征根和特征向量的贡献率,将特征向量按照特征根加权。计算出特征向量Ek和特征值λk,选取λk>1的特征根和特征向量作为主成分。

4、计算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是衡量能源金融市场风险的指标,其值越大表示风险程度越高,根据特征向量中的各个元素作为权值,与每一年的相对应指标值相乘,可得到能源金融风险强度。

5、利用ARMA模型建立回归模型。检验能源金融市场风险是否为平稳时间序列,如果不是则需要差分后再进行回归,根据回归的结果预测未来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

(二)应用研究本文选取中国2002~2013年的相关数据对中国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进行计算。

1、数据说明。股指标的为标普500,美元指数按照美国洲际交易所数据,二者年度数据选取年末最后工作日数据。中国GDP增速以不变价计算,数据来源为《中国经济统计年鉴》,能源需求量增速数据来源为《中国能源统计年鉴》,石油价格选取大庆油田年末数据。

2、主成分分析。首先对5个指标的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再根据标准化后的指标数据进行主成分分析。

3、ARMA模型。对表5中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建立ARMA模型,设其时间序列名为index。首先根据ACF图判断index的稳定性,结果发现极其不稳定,故而对index时间序列进行差分,得到时间序列index_d。自相关和偏自相关两个图形都呈现拖尾的现象,是典型的ARMA(p,q)型的结构。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本文通过对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和风险预警基本概念的界定,提出能源金融市场风险预警的基本经济金融指标,并通过主成分分析定义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计算了中国2002~2013年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应用ARMA模型对中国2014年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进行预测。主要结论如下:

1、能源金融市场风险是一个综合变量,国内宏观经济指标、国际金融指标及能源相关指标都是重要影响变量,通过适当的方法,如主成分分析是可以对其进行量化分析的。结合ARMA模型,可以对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进行预测,进而对我国能源金融风险管理和能源安全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2、对2002~2014年中国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的计算和预测表明,中国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在2006年以前处于“安全”级别,此后,除在2008年短暂的恢复“安全”级别外,中国能源金融市场风险一直在上升,但仍处于“可控”的区间。当前中国的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处于较大风险区间,按照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的增长趋势,未来能源金融市场风险有可能进一步增加。

(二)政策思考本文实证研究表明能源金融市场风险强度的大趋势是不断增强的,因此,为确保中国能源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国内经济建设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利益,中国能源金融市场需要一套针对全球金融市场的风险预警管理体系,及时高效地对风险进行管理。具体来讲,加强中国能源金融市场风险预警管理应该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

1、信息透明化是能源金融市场风险预警管理的前提。当前,中国能源信息的权威公布平台少,各地各企业分裂统计,信息整合性差,市场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灰色地带过多。与新加坡的普氏价格指数相比,中国能源信息平台仅服务于国内市场,在国际市场上缺乏影响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国对能源市场的定价权。虽然中国2006年就开始与国际能源信息署(IEA)合作,双方就国家战略石油储备与石油市场数据分享达成一致协议,但目前仍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因此,国内一方面要继续筹建一个多方参与的权威信息平台,另一方面也要积极走出国门,在国际市场上发挥作用,争取早日实现中国的能源信息透明化。

2、能源金融市场与传统金融市场的创新合作是能源金融市场风险预警管理的核心。当前,虽然发达能源金融市场在市场体系上构建了如银行、基金、债券、期货等多层次的交易市场值得中国能源金融市场借鉴,但中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能源金融市场的多元化。虽然如此,中国传统金融市场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里摸索前进,在交易场所、交易制度设计和交易平台管理上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源金融市场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金融市场体系来扩大交易规模,完善交易制度。同时,金融市场有着极强的创新能力,能源金融市场借助金融市场的力量,在能源金融产品研发、交易规则设计、风险管理等方面将取得快速发展。

金融风险管理的特征篇5

论文摘要:金融立法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也是对金融监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金融法律制度的最根本目的就是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和调整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对金融机构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在政府失灵的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市场在金融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实现金融管制与市场自律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

有市场就会有风险,有金融市场就会有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离不开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

一、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

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变化、市场波动、汇率变动、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存在着在资金、财产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近几年我国金融风险呈整体下降趋势,但潜在的风险仍然较大,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些风险不容乐观。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风险比较突出。

1、信用风险仍然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贷款和投资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贷款和投资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断。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机构的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界定发生问题的金融资产、未能建立专项准备金注销不良资产,并且未及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这些都将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问题。除银行类金融机构面临很高的信用风险外,近几年我国证券类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口益突出,相当部分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低下。所以,信用风险仍然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2、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界定,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一方面来自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各种灾难事件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源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金融机构对各种失误、欺诈、越权或职业不道德行为,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遭受的损失。从近几年我国金融业暴露出的有关操作方面的问题看,源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而引发的操作风险占了主体,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不断暴露出的操作风险,不仅使金融机构遭受了巨大财产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这与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战略目标极不相符。

3、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近两年,随着金融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逐渐增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在实践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的因素。目前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目前已经出现了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既有中信公司这一类的以事业部制为特征的模式,也有银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这一类的以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模式,还有以实业公司为母公司下属金融性公司的模式。另一方面,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在突破分业经营模式过程中,不断推出的各种横跨货币、资本等多个市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隐含的风险。如银行推出集合委托贷款业务和各类客户理财计划等等。

实践表明,跨市场金融风险有上升趋势,尤其表现在以实业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所实施的资本运作方面。由于横跨产业和金融两个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资本运作形成了“融资一购并一上市一再购并一再融资”的资金循环链条,运营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金融部门的融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各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二、从金融法制的角度看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

我国金融体系中各种高风险是多年积累起来的,是国民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环境的变化,金融体制的不适应,监管手段的落后,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高风险的原因。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一些高风险尤其比较突出的三类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协调有关。具体表现在:

1、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的缺失,影响了征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通俗地讲,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为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而建立的制度。近几年,我国现代征信体系的建设开始起步。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由于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由此造成了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征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障,严重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造成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处于较低水平。企业或个人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未能被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识别而导致资产损失,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有很大关系。

2、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机构保全资产。企业破产法律框架下对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状况。当前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就破产法中的制度构建而言,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现行破产法律规定的清算制度弊病很多,在清算中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就程序而言,现行破产法律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不很健全,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力度。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最后手段的破产法律未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不断形成和累积,面临的信用风险增大。

3、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出现的风险。操作风险多发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特点。这其中又以金融诈骗行为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最大。当前我国金融诈骗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的金融诈骗。例如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等。二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的利益骗取资金。目前涉及金融机构的欺诈大部分是第二类。我国《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有明确规定,但对上述第二类欺诈行为,《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相关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体系中的一些潜在风险。前面曾提到,目前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的增加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缺乏对这些新的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从法律制度方面及时进行规范有关。在金融业务方面,对最为活跃的跨市场金融产品——各种委托理财产品,目前银行、证监、保险监管部¨各自按照自己的标准分别进行监管,但缺乏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金融机构开拓的新业务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潜在的金融风险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传播扩散。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日前我国金融机构承受的这种跨市场风险,实际是一种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正向前加速推进,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艰巨。从长远看,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既要在金融立法方面下功夫,也要在金融执法方面强化执法的严肃性,真正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就金融立法而言,我认为核心的问题是要树立科学的立法价值取向。现阶段的金融立法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二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体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把金融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金融创新法律关系、提高金融监督管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以及充分利用市场自律监管上来。具体而言:

1、金融立法要有统筹、科学和全局的眼光,日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都已经进入了改革攻阶段,原来采取的单独推进的改革策略已经难以适直当前改革开放的需要。金融立法也应当围绕这一转变,确立统筹规划、科学立法的思向。保护金融机构存款人、金融品投资人的利益永远是维护金融机构信誉的重要因素。当前应当强调对于基础金融法律关系的研究,同时做好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关系的规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金融机构推出创新产品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对于投资者知情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2、金融立法要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取向。在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立法方面,要强化商业银行、券商和上市公司等经济主体在建立完善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机制,强调金融机构的自律作用,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并注意为金融机构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

金融风险管理的特征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

虽然渗透率较低,但实现了超过360%的高速增长,平台数量也从880家增加至2595家。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初,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降低、去中介化所导致的交易成本的大幅度下降,以及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为资金供求双方所提供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模式,引发了金融领域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的深度变革,开创了我国金融发展的新格局。在这种趋势的冲击下,目前我国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分成了两大阵营:一是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创新为支撑的新兴互联网企业,二是被“普惠金融”倒逼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和服务创新的传统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服务机构。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成长道路充满着风险与不确定性。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其风险问题也频频发生,尤其是P2P网贷平台,俨然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爆发的重灾区。在“互联网+”概念被各方热捧,而监管力度又不到位的情况下,近两年来P2P平台问题集中爆发,跑路、无法兑付、破产的平台不计其数。2015年~2016年3月,共有580家问题平台,其中309家P2P平台跑路,2016年一季度累积问题平台数量达到260家,未来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行业秩序已被严重扰乱(见图1)。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功能与传统金融相比,仍是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但其在交易渠道、运营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表明互联网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其面临的局部风险要远大于传统金融。

二、风险成因

1、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金融作为货币与资金的融通与交易活动,受宏观经济状况和利益相关者复杂财务关系的直接影响,本身具有高风险的特性。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功能与传统银行业的金融服务功能本质上是相同的,其基础理论仍是金融功能理论,只是金融服务的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因此,金融行业本身的高风险特性也必然会体现在互联网环境之中。以传统金融业务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跨期跨区资源配置、支付清算、风险管理、价格发现、投资理财等经营货币资金和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依然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2、互联网特征放大金融风险。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体系围绕金融业务的需求进行开发,应用了移动互联网、桌面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各类智能终端技术,为客户提供了更加高效、灵活、便捷、全能化的金融服务,将金融功能更进一步融入到日常经济活动中。但与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传统金融业务的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容易产生传递速度快、系统性强、难以控制的局面。在当前互联网征信体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P2P及众筹融资模式对传统融资程序的压缩以及互联网较强的关联性和虚拟性急剧放大了信用风险。互联网的快捷性加大了流动性风险及支付清算风险,部分创新金融产品(例如“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短期的,而其投资在资本市场的项目一般都是长期的,资产负债之间通常存在严重错配,加大了因交易环节中断而导致的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对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依赖性也使得信息安全成为了新的挑战,不当的操作程序与内部控制、非法入侵与信息泄露等都会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2016年一季度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安全报告,336家被调查机构中有288家机构(86%)域名未做隐私保护,140家机构(42%)存在应用安全风险,134家机构(40%)被公开披露了安全漏洞,其业务风险分布情况见图2。

三、风险特性

1、风险类型更为复杂。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的产物,其创新产品非常丰富。这些金融产品大多运用目前较为先进的信息技术与运营理念,结构也较为复杂,一般具有较高的价格波动性和杠杆率,且由于技术保密等原因,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普遍不完整、不准确,导致难以对其风险特性进行全面评估,也难以对其现金流及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相关性进行准确预测。2、风险传播速度加快。互联网信息技术提高了金融服务运营的效率,也加快了支付清算风险的扩散速度。在互联网环境下,快速远程功能及移动终端的使用使资金流动的速度大幅提升、范围迅速扩大,互联网金融使用的电子化货币和虚拟化账户等,也使得风险的预防和化解难度进一步提高。一旦出现问题,影响将更快地传递到每个人,甚至引发,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控制局面。3、风险系统关联增强。互联网金融行业涉及担保企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多方互联网金融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互相渗透和交叉,使得金融机构间的风险系统关联性日益增强。当发生资金问题时,必定会相互影响,进而可能演化成系统性风险。互联网特性也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通过分业经营、提高市场准入规则等隔离风险的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风险监管能力。

四、风险监管的难点

1、金融创新与监管尺度。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追求金融市场的潜在利益而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变革,提供差异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活动。这一过程往往会推动金融市场资源实现更有效配置,从而给金融行业带来新的发展动力。传统金融的低效和“长尾效应”客观上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了机遇。自2013年以来,互联网创新技术在网络借贷、电子支付、数据金融、网络理财、网络保险等方面引发了新兴的金融热潮,互联网信息技术革命在金融领域引起的变革已成为我国当前产业变革的重要代表。与此同时,金融变革也意味着重大风险的产生,要求政府通过监督和管理来弥补市场缺陷,从而降低金融创新给金融安全带来的威胁。本质上,金融创新与监管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金融创新总是冲破监管体制的束缚,同时又不断促进监管的变革,对监管体系提出新的挑战。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框架上对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定位、监管方向进行了规定,但法律监管边界仍较为模糊。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若监管过于严格,容易扼杀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创新的积极性。良好的监管尺度需要兼顾“效率”与“安全”问题。金融创新根植于监管制度的灰色地带,如果对互联网金融放任发展,无疑会造成金融市场秩序的混乱;如果一开始就对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创新业务实施过于苛刻的监管,虽然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同时会抑制金融行业的活力和效率。如何在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中实现平衡,把握适度的监管尺度,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难点问题。2、新兴行业与监管体系。监管体系滞后是许多新兴行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则更为突出。互联网金融基于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由于目前我国监管系统的不完善,容易出现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问题。2016年4月,央行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了业务性质,并着重从部门统筹的角度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的整治职责进行了划分。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因此,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专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目前的监管系统在很大程度上仍按照传统金融业的分业归口监管。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形成了严格的监管体系。在中央政府层面,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在地方政府层面,有相应级别的机构与之呼应。然而,传统的监管体系已难以适应新兴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需要。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业务类型和数量迅速增多,从而引发监管混乱或重复监管等现象,监管效率低下成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重要难题。3、风险控制与监管能力。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关键是风险控制,征信体系的健全则是风险管控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完备的征信体系能够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各类新型金融业务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也增加了操作和安全技术的复杂性。监管的中心任务,在于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管控能够使得总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在新的风险模式下,监管能力的建设成为新的课题。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由央行主导,即大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为官方所掌控。而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短期内难以实现与政府主导的征信系统进行对接,主要是由于各金融机构技术实力参差不齐,难以达到央行征信标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标准业务模式尚未形成,行业准入门槛较低,部门从业机构的数据规范性、信息安全机制、客户隐私保护制度等很难达到基础征信要求,在与央行征信系统的信息交互方面存在客观困难,央行难以全面把握行业的整体风险。同时,传统金融监管的技术手段也难以满足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监管要求。在信息渠道高度发达的环境下,金融信息的数量和传播速度均空前提升,而互联网的虚拟性也使得实时监管和实地监管更加困难,从而使得监管负担大大加重。监管机构较金融从业机构在技术实力上存在劣势,其监管能力的建设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时代风险管控的需求。

五、对策建议

金融风险管理的特征篇7

二是多征营业税的问题。期货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是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期货公司获取的这些营业收入,成为税务部门实施征税的主要对象。但是,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还包括代期货交易所收取、并为期货交易所所有的手续费;换言之,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并不完全归属自己所有。手续费中属于期货交易所的那部分,期货公司只是在为期货交易所尽代收义务而已。而在实际征税中,有的地区并没有将期货公司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仍以期货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续费来作为计税基数的依据。显然,这种不合理的征税办法,加大了期货公司不应有的税负,多征了期货公司的营业税,损害了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风险准备金应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抵御因市场不可预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期货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通行的惯例。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标准和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实际要求相比,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数额,普遍远远未能达到最低的准备限度,期货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基金压力。鉴于此,税收征管应该与国际通行的规定接轨,明确期货公司所计提的风险基金不属于纳税所得,不再征取税收,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和扶持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额,增强市场风险的抵御力。

第四,统一税率标准和税收管辖范围。资本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表现在它整体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必须具有统一性。统一性能够有效地破除地方经济保护主义,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有力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征管政策完善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期货行业的税率标准,从而为期货行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明确管辖范围(如期货公司的营业部,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资格,不应该按现行制度在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出现多头征税或重复征税现象。

金融风险管理的特征篇8

1、双务特征

从法律性质上讲,金融衍生工具都是一种契约。既然是契约,就有单务和双务之分。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与另一方享有的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是双务合同的明显特征,场外交易显然符合。依据ISDA组织对于金融衍生工具所给出的定义——“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以转移风险为目的而互易现金流量的双务契约”,可见,该定义更泛指场内、场外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均具有双务契约特征。

2、协议性特征

这一特征是区分标准化合约与非标准化合约、区分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最显着的特征。场内交易的合约都是标准化的,无需经过谈判,唯一能够自由决定的就是成交价格。而场外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要通过谈判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各个要素,具有灵活宽松的特点,充分发挥了协议自主性特征。所以,协议性对于确立权利义务、条款设置、甚至交易目的,都留下了弹性空间。

3、交易主体适格特征

场外金融衍生品的设计和交易,均需要较高的金融专业能力和风险鉴别能力,所以,明确界定交易主体资格应在情理之中,进而让符合交易资格的双方进行相应的场外交易,避免因主体不适格或缺乏交易能力等而产生相应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场外衍生品交易参与者可以分为两类:交易商和最终用户。交易商通常都是大型金融机构,最终用户主要包括政府主体、机构投资者、公司、基金、金融机构和个人。我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能够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等作为交易商。

另外,对于交易对手(即最终用户)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暂行办法》中也进行了规定,即由上述金融机构自行建立的控制法律风险的机制和制度中加以规定,充分赋予金融机构的自主权,此外还可自行制定评估交易对手的交易目的、信用风险等适当性的相关政策。可见,交易主体双方均应具备适格的条件,以确保具有缔约能力和履约能力。

4、交易对手的缔约权限特征

此特征在于,某些交易主体虽具有法律上的缔约能力,但因没有获得缔约权限,或缔约权限的审议、授权程序有瑕疵,使其缔结的契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从而发生交易合约无效或撤销的法律风险。也有文献将其称为“对手风险”。金融机构开展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既有对公客户,也有对私客户,两类交易对手之间主要在于机构和个人之别。尤其是从对公客户角度来看,超越缔约权限,可能包括两个方面:一类是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比如,保险公司无权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以外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另一类是超越内部审议的权限。比如,上市公司或国企等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话,一般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审议通过。当然,表见是否足以防范此类风险也是值得探讨的,在此不作展开。

5、交易动机特征

对于理解交易动机,也要从交易主体的不同角度来看。一方面,作为交易对手的交易动机会因“避险性”和“投机性”而有所区别,给交易协议带来许多不确定、不稳定的风险因素,甚至会增大法律风险敞口程度。比如,国有企业不得从事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作为一种禁止性规定的话,显然这样的交易动机构成了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作为金融机构的交易动机,其特征分析起来则略显复杂。因为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商,一边为交易对手设计交易产品并达成交易,以符合其避险的需求;另一边又必须通过场内衍生产品或反向成交的方式对冲自己的风险。由此可见,金融机构的交易动机包括两类,我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有界定:(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

另外,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不仅可以用于资产管理,还可以作为一项新的增加盈利的业务。但是,这样的逐利动机,势必会在产品的设计、定价和合约的条款上,体现交易商的强势特征,反之则造成交易对手方的弱势法律地位,因而也隐含法律风险。

6、信息不对称特征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够公开、不够透明,因而具有信息不对称特征,这也是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显着区别之一。一方面,对最终用户来说可能构成风险。由于这些产品是由金融机构等交易商开发和定价的,交易对手基本上无法掌握与金融机构相同的信息,最终用户必须自己评估产品价值,且在成交后仍需要不断进行动态管理与估值。最终用户不得不对交易商高度依赖,即便具备较高的金融实践能力,也可能因信息不全面、估值方法不同、产品过于复杂等原因导致估值结果差异很大。倘若信息滞后或有瑕疵,则风险更大。另一方面,对交易商来说也可能构成风险。交易商对于避免信息滞后或瑕疵,似乎可以掌握主动权,也可以主动履行风险告知、产品解析等义务,以规避因最终用户提出无效交易的风险。可是,对于最终用户的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则不得不被动地承受风险。

7、标的双重虚拟特征

金融衍生工具泛指一切以一般金融产品为基础并由此衍生出来的投资工具。根据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解读:“一般来说,衍生交易是一份双边合约或支付交换协议,它们的价值是从基本的资产或某种基础性的利率或指数上衍生出来的。”如果说指向一般商品的远期、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只是交易对象的第一步虚拟化的话,那么,指向证券的金融衍生品,则是作为权益持有凭证的证券在信用制度下的再次虚拟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