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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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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篇1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和制度的主要特点和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确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基调。但是在具体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实际的政策和制度与国际惯例进行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出口退税率政策不稳定

1994年的财政税收制度重大改革,依据国际惯例确定对出口货物税收实行零税率政策。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就是其法定税率或征收率,即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7%和13%;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为6%。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和制度执行不久,在1995年就开始了较大调整。由于在进出口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少征多退、出口骗税和中央财政出口退税承受财力不足等问题,1995年和1996年国务院决定先后两次调低了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由17%和13%的零退税率下调到9%、6%、3%的退税率。1997年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外贸进出口遇到困难,其增长速度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1998年国务院决定提高一些大类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9%、6%和3%提高到17%、15%和13%,目前平均的出口退税率在15%左右。

(二)实际退税数量受到财政预算指标的严格限制,年度退税指标缺口很大

目前实际的出口退税数量并不是按照政府承诺的退税率进行及时的退税。实际能够退税的数量是按照财政预算给予的指标进行退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应退税与实际退税数额之间存在很大的缺口。以宁波市为例,宁波经济属于典型的外向型经济,2002年该市的外贸依存度达到67、7%,高于全国的外贸依存度水平。2002年1~12月份全市外贸进出口总额122、73亿美元,其中出口81、63亿美元,同比增长30、73%。扣除不退税出口额,按该市平均每美元退税1、1元人民币计算(折合退税率13、75%),当年应退税约94亿元,加上上年结转的应退未退税额66亿,至2002年12月底,全市应退税总额约160亿元。2002年国税总局共下达给该市退税指标36、13亿元,出口退税指标缺口123亿元,占累计应退税额的76、88%。

这种情况在全国经济发达、对外开放度高的东部10省、市(除个别地区外)具有普遍性。据反映,这些地区结转的出口未退税占全国出口未退税的88%。天津市2001年的外贸依存度为82%,当年统计的1730户出口企业应退税款63、6亿元,应办理免抵税调库47、6亿元,两项合计111、2亿元。截止到2001年末,上述企业实际办理退税35、5亿元,办理免抵调库10、2亿元,两项合计45、7亿元,退税指标缺口65、5亿元,占应退税款的58、9%。

(三)出口退税没有时间限制,无限期拖欠企业的出口退税十分普遍按照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对于税务机关在多长的时间内应该给予纳税人退税,在目前出口退(免)税的操作规程和《税收征管法》中没有规定,即未对出口退税审核时限及退税时限加以限定,因此拖欠企业应退税款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加上财政预算的出口退税指标与应退税数量存在很大的缺口,管理出口退税的国税局只能将退税指标兑现以前拖欠的税款,而不能兑现当年的出口退税款。以宁波市为例,目前国税局办理的企业出口退税,平均退税月份只到2001年8~9月,即拖欠企业出口退税18个月左右。据资料反映,全国总体的拖欠退税时间大体为1年以上。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出口退税的拖欠时间呈不断拉长的趋势。

(四)“免、抵、退”制度难以推行

根据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但实际中各地执行政策不统一,许多地方对应该实行“免、抵、退”政策的企业继续实行“先征后返”办法。2002年1月,政府有关部门又发文重申在全国实行“免、抵、退”办法,但据我们了解,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十分有限。难以实行“免、抵、退”制度的原因:一是实行该项制度会影响当地税务机关税收任务指标的完成;二是由于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承担,免抵税部分将占用地方政府增值税25%的收入,虽然可以通过调库解决这一问题,但是调库资金必定有时滞,因此地方政府对于实行“免、抵、退”办法是不积极的。

(五)出口退税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海关管理难度大,人员少和管理技术手段落后,跟不上外贸出口的增长。二是出口退税管理的机构多,协调难度大、管理效率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起码要涉及海关、税务、外经贸等部门。在实践中,一些管理办法“政出多门”,相互不一致、不配套,严重地影响了出口退税的效率和企业的运营。电子信息化建设滞后,难以满足出口退税的管理需要,例如,企业反映的出现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与纸制报关单内容不一致,税务机关无法给予办理退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六)出口退税的法制化管理滞后

从出口退税政策实施开始至今已有近20年,但是目前我国仍没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出口退税专门的法律规定。出口退税的规定散见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管法》、《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及相关的行政通知。在出口退税的权利和义务上,退税管理机构和纳税人之间不对等,前者的权利大、义务小,后者的权利小、义务大,典型地体现为征纳税的时限规定上。

二、拖欠出口退税所带来的问题

(一)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资产负债率明显提高

由于国家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企业应退税资金严重积压,小的企业数十万,大的企业上亿元。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造成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企业只有通过向银行贷款缓解流动资金紧张的状况。宁波市政府为了帮助企业解决这一问题,并设法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从1999年开始大力推行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在下文专门介绍和研究这一办法),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并对各类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所辖企业,按年度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息实际支付额,给予50~100%不等的贴息。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的外贸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但是,另一方面又造成了这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十分难堪。以宁波市的几个较大的外贸公司为例,2002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都高达90%左右。

(二)增加了企业经营的财务成本

尽管可以通过托管贷款的办法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地方财政并给予了部分的贷款贴息,但是企业仍然要承担一部分贷款的利息。宁波市辖外贸企业的贴息率大多为70%,另外30%的利息要由企业自己负担。由此,出口退税拖延的时间越长,贷款额度越大,利息负担就会越重。另外,由于出口退税的拖欠的时限拉长,而且没有明确期限预期,给企业的财务管理、企业经营的预期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市、县两级,以及各个县级政府在贴息率上不统一,也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三)政府信誉受到损害

企业反映,由于政府在出口退税上拖欠和管理上的低效率,使得政府的诚信受到影响。首要的问题是政府没有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规则。在现有的不全面、不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企业为了争取尽可能早地得到出口的退税款,不可避免地要与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在出口退税指标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也难以避免各种“寻租”行为。目前在一些开放度比较高的地区,政府管理部门的行风评比中,已经出现由于出口退税的问题带给相关主管部门名誉受损的案例。

(四)形成新的债务链

一些外贸企业为了缓解由于出口退税拖欠带来的财务困难,采取拖延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等措施。在企业财务账上,一方面存在不少的应收帐款,另一方面还有不少的应付帐款,例如某进出口公司2001年和2002年应退税款(财务上的应收款)分别为3、1亿和4、4亿,而应付帐款分别为1、1亿和1、9亿,即别人欠他的,他又欠别人的。在调查中,企业反映,如果再不解决出口退税拖欠问题,随着外贸进出口的增长、出口退税拖欠数量的累积,我国经济运行中将会出现更为严重的债务链。

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内容及利弊分析

(一)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做法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这一办法最初是宁波市试行,200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肯定了这一做法并允许在全国内实行。

采用这一办法后解决出口退税问题的流程如图1所示,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文件规定,出口退税账户是一个专门账户,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该账户内的款项。该账户托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税务部门要保证退税款退入该账户,不得转移。图1

出口退税政策流程图

(二)宁波市目前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规模情况

宁波市在1998年提出这一办法,1999年在6、7家企业试行,贷款只有几个亿。2000年全市出口退税拖欠31个亿,托管贷款6~7个亿。2001年出口退税拖欠66个亿,托管贷款16、6亿。2002年1~12月,出口退税拖欠累计123亿,607家企业办理了托管贷款业务,共有11家银行办理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业务,当年贷款发生额102、6亿元,贷款余额共计60亿元。几家主要银行的该项贷款余额占该行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是:中国银行48、45%、交通银行14、32%、工商银行13、55%、建设银行12、96%。

最值得注意的是两点,一是该种做法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宁波市的该项贷款规模由1999年的几个亿,3年间达到100多亿;二是在银行的总贷款余额比重越来越高,从事该项业务的最大银行是中国银行,目前该项业务已经出现了展期和逾期的贷款,尽管目前数量还不大。

(三)在这种办法下的财政、企业、银行三者关系的透析

从表面上看,这三者的关系是:财政拖欠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形成企业财务上的应收帐款;企业向银行借款,企业是债务人,银行是债权人。由出口退税拖欠引起的这些债权债务关系,是财政的拖欠税款引起了银行的贷款,如果把企业这个中间者抽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真正的贷款债务人应该是财政。所以这种办法的实质是财政向银行的借款,而且在实际上,这种贷款也是以财政的出口退税作为担保的。

(四)辨证分析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利与弊

从利处来看,这种办法缓解了外贸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更重要的是缓解了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为核实和确定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合法性赢得了时间,最终为进出口贸易的增长起了积极的支撑作用。

但是,不容忽视问题的另外一面,这种办法掩盖了出口退税问题上长期存在的财政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并且可能会延缓这一问题的解决。同时,这种办法运用的好,会把“祸”转化为“福”,运用的不好则会把“福”转化为“祸”。因为从实质上讲,超过一定时间的出口退税拖欠款,应该作为财政的赤字(目前没有这样对待),即便在目前公布的财政赤字规模中没有这一部分,但是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实质是财政向银行的借款来看,它毫无疑问是与财政赤字相对应的,只是以潜在的赤字存在而已。如果上述的分析是成立的,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用这种办法的结果是将财政与企业之间的国家信用关系延伸和转化为了财政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关系。这里且不说这种转化有没有合法性(因为1993年开始不允许财政向银行借款)。但是有一点可以明确,由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的实行,将国家财政信用的风险与银行的金融风险沟通了。这是我们需要高度关注的。需要防范的最起码的一个问题是,一旦中央财政的退税指标的增长低于出口退税数量和托管贷款余额的增长时,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就会受到影响。

四、全面解决出口退税矛盾的思路及政策建议

(一)已经提出的解决出口退税问题的多种思路和不同意见

第一,根据国际惯例,坚持实行“零税率”政策。这种思路和意见的特点是:立足国际经验,只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和促进外贸的发展。

第二,主张降低出口退税率。这种思路和意见的特点是:考虑到中国的国情,着重考虑了如何解决中央财政的承受力问题,以及主张依据税收征收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依据征税的实际水平确定退税的水平,即所谓的征多少退多少。

第三,主张将进口税收与出口退税结合考虑,尽可能地缩小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面,使得进口税收尽可能多收;出口退税应作到按照承诺的退税率及时退税。

第四,降低出口退税率,同时对承诺的退税率做到及时退税。

以上思路和意见集中了研究部门、实际部门和企业界的意见。

(二)需要选择正确的思路

显然,以上的思路中多数是反映了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我认为,在考虑解决出口退税措施时,片面地从某一个利益主体的角度出发制定和出台政策问题,就会出现我国1994年以来的政策反复调整的不稳定局面。形成这样的循环:出口退税率提高财政承受不了降低出口退税率外贸企业承受不了、进出口增长下降提高出口退税率财政承受不了、拖欠出口退税企业和财政都难受。目前新的情况是又开始将这一矛盾向银行转移。我认为,这样的思路和办法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只会在延缓矛盾中,积累财政和金融风险,并将外贸企业的财务状况退向恶化。对于我国这么高的外贸依存度,尤其是东部的一些省、市,一旦矛盾和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爆发后会出现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在矛盾和风险积累的目前阶段,已经到了寻求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的时候了。

正确的思路是兼顾外贸增长、财政承受力和企业发展三方面的利益和需要,制定一个参照国际惯例、符合中国国情、规范、稳定的制度目标,同时需要设计一揽子的相互协调的过渡性措施。

(三)制度目标

———以国家开放战略、国家对外开放度、国家经济安全为前提。

———以国际上国际贸易税收的基本规则为基础。坚持进口货物税收保全原则,对进口货物的税收实行严格管理;以出口退税实行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基本原则。

———结合中国国情,研究和考虑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中国产品在劳动力价格低等方面存在着价格优势,出口同类产品存在超额利润,可以考虑对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实行“非零税率”的选择。

———根据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国际贸易税收制度法律体系。

———建立高效、统一、协调的国际贸易进出口税收征管机构,以及具有信息化高科技手段工具的管理系统。

———研究和考虑建立财政预算进出口收支专户,对进口税收和出口退税实行专门管理。

———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由目前的中央财政单独承担进出口税收收支的制度调整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制度。

实现上述目标是我国对外开放形势下实现税收保全、财政税收主权完整的客观要求,但是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与上述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此提出以下过渡性的措施,一方面解决当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向建立目标制度迈进。

(四)过渡性措施

———可以继续使用金融手段(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办法以及探讨实行票据融资等金融工具)作为辅助性手段,但是必须十分慎重,及时跟踪贷款规模及银行资产状况。财政的出口退税指标的增长应该高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的增长。绝不能由于有了这种金融办法而将出口退税的责任变相转嫁给银行,使得银行成为出口退税的承担者,这会导致财政职能和银行职能的错位。如若长期下去,势必积累新的金融风险,重蹈我国上个世纪80~90年代积累金融风险的覆辙。

———根据调研,对一些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有绝对价格优势和较高超额利润的出口产品可以调低出口退税率。———建议财政出口退税指标的增长率略高于外贸出口的增长,逐步缩短对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拖欠时间,这需要相应调整财政的支出结构,甚至财政赤字的规模。

———在各地区之间合理分配出口退税指标,增加外贸出口大省、市的出口退税指标。

———最大限度地统一出口退税率,过多的出口退税差别税率一方面给出口骗税以可乘之机,导致监管的困难;另一方面为外贸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很大的漏洞。

———进一步清理和缩小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对加工贸易实行严格的保税管理。原则上凡进入“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实行“不征不退”的管理办法;凡是这两个管理区外的企业一律实行“先征后返”的管理办法。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篇2

一、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相关规定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

1、出口企业未办理报关就将核销单丢失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经核实批准后予以注销,外汇管理局将统一登报申明作废,费用由丢失核销单者负担。

2、出口企业报关后将核销单遗失的,外汇管理局应凭报关单核销专用联或海关出具的有关出口证明上的核销单号及有关单据为出口单位先办理收汇核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然后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3、出口企业对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销单退税联遗失后申请补办的,外汇管理局必须凭主管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办理退税的证明,方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二)补办程序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应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向主管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出口企业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补办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链接:出口商品退运如何补税

(一)税法规定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从简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在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出口退税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无须补缴税款。

(二)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货物运单或提单。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篇3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篇4

通过上述理论分析,我们能够得出结论:我国出口贸易对财政税收的增加有着很大的贡献。然而,把理论应用于实践后的结果是否真的如此,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现实与理论之间是有差别的,在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国内征税环节的脱节。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取消了减免税和各种税收优惠,而是按照严格且同意的征收管理制度进行征收,增值税发票上的征税率就是实际负担的税率,体现了其中性原则,这就使得征税对象确保能够在每一个商品流转环节都能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然而,我国不同企业不同产品的实际税收负担率都在不同程度上与法定的征收率有一定的差距,这是由于增值税的政策性和管理中存在的包税、企业欠税率、先征后返、地方优惠等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距越来越大。此外,即使出口的货物相同,甚至出口货物是来自于同一地区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也会由于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差异而使得税收负担率出现差异,出口货物在不同地区间也存在差异,加剧了实际税收的不确定性。

②征退税信息的不对称。我国目前还存在着国内征税与出口退税相脱节的情况,尤其是在管理方面,应用了“先征税后退税的机制”,问题就更加突出。对于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来说,其生产企业与出口企业往往不在同一地区,这就会引起另一个问题,即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构和负责国内征税的税务机构也不是同地区的机构,其管理之间存在差异,缺乏科技化、信息化的联络网络来传递和交流信息,这就造成了征税和退税环节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你征你的,我退我的,征退不见面”的现象正是大量骗税案件得以进行的主要原因。

③出口退税政策的不稳定。1994年以来,我国出口退税在制度建设和政策上遇到了难题:在制度建设上,亟待解决“治标不治本”、“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在政策上,是选择“缓解财政困难”还是选择“保证出口贸易和退税支持”,进退两难,这两个根本问题严重影响了财政目标的实现。为了缓解这一现象,只能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调低出口退税率,目的是通过调税缓解中央财政压力;二是通过扩大出口贸易来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时受宏观经济的状况的影响,提高出口退税率,把退税率当作财务杠杆来调节税收。

④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我国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实行严格的指标管理制度,带有非常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特点。国家出台政策,每年的出口退税额都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根据年初确定的额度进行控制,一旦本年的出口退税额超过了规定的指标,超过的部分就要结转到下一年,并实施退税处理。外贸企业常常不能及时、足额的得到退税额,引起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出口增长与出口退税计划指标管理呈现出越来越不相适应的趋势。这不仅对企业和国家的资金流动产生了很大的负面效应,更加不利于我国外贸出口的扩张,挫伤了出口的积极性。

⑤管理办法的不统一。我国出口退税的管理办法本着“彻底退税”的总体指导思想,现行的出口退税有六种具体操作方式,但正是由于具体退税办法不同,即使实施“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也会导致退税程度和具体管理办法的不同。

⑥退税清算期规定的不合理。我国海关电子信息缺乏快捷的互动方式,如果出现核对不上的情况,等到接收到回函时,为时已晚,因为出口退税已经超过清算期。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清算管理办法在执行中还存在另一方面的问题,在清算期内,企业出口货物会因为外商的不诚信或收到货物后没有及时付款,而造成出口企业不能及时收回货款,但是这种问题外管局并不予处理,同样的,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会在一切手续办好后超过清算期,使企业蒙受损失。我国出口退税不仅速度太慢,还影响了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主要是因为存在上述征税环节的脱节、信息不对称、政策不稳定等问题。

二、如何将出口与财政协调兼顾

①继续实施各种制度和措施支持。有些学者认为出口退税是国家给企业和地方的优惠政策,其实并不是这样,恰恰相反,出口退税本来就是属于企业和地方的利益,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国家没有能够任意截留和拖欠的权利。由于出口退税率的上调,即使受到了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我国还是获得了惊人的出口贸易增长率。加入国际贸易组织以后,我国按照国际准则实行了出口退税制度,为了促进我国的出口,加强了制度建设,做出了利用出口退税制度给企业和地区以支持的决策。

②协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负担比例。与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上升相反的是,我国财政收入一直偏低,中央面临着财政弱化的压力。有些学者认为只要下调出口退税率或者减少出口退税额就能够改善这种状况,这种观点太过简单,实际情况要复杂的多。在实际情况中,要想缓解或者解决扩大出口与财政压力之间的矛盾,就要进行结构调整,主要包括:出口引起的税收增长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以及各税种对出口的敏感度,还要关注税收增长与退税责任的对称性。增值税是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自实施新税制以来,中央和地方之间以3:1的比例分享增值税收入,然而即使增值税已经成为了一些出口企业主要的退税款成分,但是中央却需要全额负担这种出口退税的支付责任。这就导致了地方财政享受了四分之一的收益,却没有承担相应的退税支出,分离了家中央和地方的利益。所以,地方政府缺乏自觉地监督管理意识,甚至对该地区的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置之不理。为了解决这种情况,出口退税应该实行按照3:1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篇5

一、“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几个阶段和海关的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46号)第二条,首次提出了“间接出口”的概念,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产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该文件的第三条同时规定,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的税收政策,即“加工报关出口不离境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并附送与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订明专供再加工、装配出口产品的数量、金额等),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手续。”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原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第二条再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间接出口”业务作出规定:按国税发[1992]146号通知的精神办理,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按文件规定,当时的“间接出口”免税政策适用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

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并且为了打击和减少出口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第六条对“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又进行了明确规定国税发[1994]239号中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第三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间接出口”免税的企业范围进行了重申,规定这一政策仅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这就是现行“间接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即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间接出口”实行免税政策,其他出口企业之间,(包括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新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外商投资企业与外贸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都应当视同内销,照章征税。

为此,笔者专门了解了海关对“间接出口”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对保税货物的监管作了规定,其中指出,对成品结转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海关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单证核销或下厂核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1999]3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要严格转厂深加工管理。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限制类商品和c类企业需深加工的,由海关按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办法实行监管,不具备以上管理条件的,由海关收取转厂深加工保税产品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料、件不得直接转厂加工。在实际操作中,海关对企业结转采用计划备案制度。承接国外进料加工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料件保税监管,加工成品转给国内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企业再加工、装配时,第一家企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向海关申报转出计划,经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和进料加工手册的核销。同时,下一家企业应到其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到海关以进料加工形式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再纳入进料加工保税监管,依此类推。海关对上述报关出口但未离境的产品,出具加盖“不作海关出口统计”戳记的“出口报关单”。如果加工货物是国家规定的限制类敏感货物,海关要办理严格的转关手续进行监管。

二、现行“间接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海关和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的政策不一致。

由上可知,海关对“间接出口”是按照出口办理报关手续的,只是不作为海关的出口统计,而且下一家企业取得料件时,海关仍当作是进口料件予以保税监管。而现行“间接出口”税收政策是除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间接出口”业务实行免税政策外,其余企业则视同内销,要征税。

(二)税收上对非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政策存在明显的税负不公。

在海关管理上,进料加工“间接出口”不以加工企业性质区分,适用同样的监管办法。而税收上要按新、老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特别是非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间接出口”,由于海关对进口料件保税,下一家加工企业照章征税时,基本上没有进项税金抵扣,税负太高,企业难以承受。

(三)老外商投资企业由出口免税改成出口退税办法后将面临新的政策不一致问题。

从1999年11月1日起,国家允许老外商投资企业选择继续实行出口免税或者实行出口退税办法。江苏省申请2000年继续实行免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有689户,占老企业总数的36%。经调查,大多数是因为原来从事“间接出口”业务较多。但到2000年底老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后,“间接出口”税收政策将面临新的不一致的问题。

(四)税收上容易产生偷、骗税行为。

一种情况是,由于对其他企业之间的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要照章征税,当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无法出口时,为了免受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处罚,同时结转出口货物免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税负,就与国内需要其产品的企业达成协议,通过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将货物转出,核销进料加工手册,作为外销处理。还有一种情况是,进口农产品(如棉花、猪皮等)的企业容易造成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和转入方企业多退税现象。从转出方企业来讲,其进口农产品生产的产品无法出口,为免受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处罚,就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向海关申请结转手续,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转入方企业;同时,为减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销项税增加的税负,有的转出企业会对进口农产品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提进项税金,骗取进项税款抵扣。从转入方企业来讲,如果属于外贸企业,一方面可以继续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核销手册,另一方面可以凭转出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项凭证全额退税,形成了多退税款;如果属于生产企业,其进口料件一方面能取得进项凭证抵扣,另一方面由于进料加工可以按照海关组成计税价格虚拟进项,实际上是重复抵扣进项税,侵蚀了国家税收。

三、对“间接出口”实行不同税收政策的利弊分析

为了鼓励进料加工贸易的顺利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对“间接出口”实行不同税收管理办法的利弊深入分析,以达到统一税收政策,公平企业税负的目的。下面按照3种具体办法探讨对进料加工“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

(一)视同内销,道道征税,深加工货物报关离境时按现行一般贸易的规定办理退税。

这是现行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内销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其中又有以下二种意见:

1、认为第一道环节货物销售给下家企业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征税;第二道环节货物销售时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前道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最后一道环节货物报关离境出口时,作为外销处理并按照“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办理退(免)税。

从税收原理上讲,这种办法是行得通的。但也存在缺点:(1)第一道环节进口料件保税,没有进项,税负太高。(2)道道征税,失去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海关保税的意义。(3)最后一道如果适用“先征后退”办法,全额由中央库退税,金额很大,中央财政负担相对加重。

2、认为第一道环节货物销售给下家企业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实行虚拟抵扣办法计算征税;第二道环节往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最后一道环节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退税。办理时,如果出口企业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规定划分清楚使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则可以按最后第二道环节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乘以退税率抵扣退税,视同进口料件扣除。

这种办法并不可行,其问题在于最后一道环节,办理货物报关离境的出口企业实际负担了第一家企业模拟抵扣的税款。

此外,上述两种意见还存在一个问题:从出口企业的角度讲,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般都是按照海关的规定按出口销售处理的,开具给下一家加工企业的发票是外销发票,收取外汇并办理收汇核销;而现在税收上要求视同内销,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得有点“不伦不类”。

(二)视同出口,道道免税,深加工货物报关离境时按现行的加工贸易规定办理退税。

承接进料加工的第一家出口企业,应先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进口合同等到其主管退(免)税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待加工货物结转第二家出口企业进料加工之前,再凭出口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目前,外管部门对间接出口不论收取外汇还是人民币都出具收汇核销单)到其主管退免税税务机关开具《进料加工间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办理免税手续。最后一道环节的出口企业实行退税办法,具体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现行加工贸易办法办理退税。

这种办法,政策上比较顺,而且手续简便,可操作性强。其问题在于,海关是否能严格进料加工“间接出口”货物的监管,堵塞漏洞,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间接出口”免税的货物走私或者偷骗税。

(三)视同出口,道道结转,道道按照现行加工贸易的规定“先征后退”。

在每道环节,出口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均作为进料加工货物复出口销售处理,并开具外销发票办理结算。在税收管理上按照“先征后退”办法,从第一道环节开始,就按照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办理,征税时对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予以虚拟抵扣,退税时按退税率扣除。

这种办法使得“间接出口”的海关管理与税收管理趋于一致,每道环节的税负也比较合理,从出口企业的角度看是比较可行的。但也有缺点,(1)目前海关仅传送最后出口离境的报关单电子信息,而国内结转环节的报关单上海关不加盖“验讫章”,不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而且没有相应的电子底单记录,无法进行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二次核对”,这样前道电子信息无法核对,难以准确把握其贸易的真实性。(2)道道“先征后退”,手续繁琐,办理征、退税的税务机关工作量都会相应地增加。

四、几点政策建议

综合上述3种管理办法的利弊,笔者建议: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篇6

一、浙江国税系统的税收情况

浙江省国税系统自1997年机构进一步分设以来,一直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国税收入保持了快速稳定增长的好势头。2001-2006年全省国税收入(含宁波)每年都跨上一个新台阶,分别达到702、19亿元、869、14亿元、1139、61亿元、1406、51亿元、1662、84亿元、2050、70亿元,6年累计7830、99亿元,年均递增23、97%,快于同期全国税收收入年均增长19、97%的速度。全省国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由2001年的4、63%上升至2006年的5、45%左右。在全国主要省份国税收入排名中,浙江2001年排名第5位,此后5年间一直稳定在第4―5位之间。

在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国税部门既征收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税种,如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又征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的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因此,国税部门征收的税收中也有相当比重属于地方财政收入。2001―2006年,浙江国税直接组织的税收占全省年均税收收入的58、75%,国税部门组织的省财政收入6年合计5449、49亿元,国税组织的省财政收入占全年年均财政总收入的55、18%。

二、税源结构分析

1、税种结构。2001―2006年全省国税直接组织的税收收入中,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涉外所得税6年平均比重为:74、63∶8、54∶8、73∶5、93。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浙江国税的税种结构有以下几大特点:

流转税收入作为主体税种,在国税直接组织税收收入中占重要地位。如2005年国税增值税收入为830、32亿元,占全省国税直接组织收入的73、78%,消费税收入为91、06亿元,占全省国税直接组织收入的8、09%,两者合计(流转税收入)占全省国税直接组织收入的81、87%;2006年国税增值税收入为1008、29亿元,占全省国税直接组织收入1387、56亿元的72、67%,消费税收入为105、5亿元,占全省国税直接组织收入的7、60%,两者合计(流转税收入)占全省国税直接组织收入的80、27%。

所得税类收入逐年增加,占总体税收的比重逐年扩大。伴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和引进外资规模的扩大,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逐步成长为重要的税收增收力量。2001-2006年企业所得税和涉外企业所得税合计占全省国税直接组织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2、91%、12、02%、13、25%、15、87%、16、20%和17、69%,呈现逐渐增长的态势。与此相对应的是,流转税收入比重从2001年开始呈现较为明显的递减趋势,占全省国税直接组织收入的比重2001―2006年分别为85、45%、84、70%、84、59%、82、12%、81、87%和80、27%。

2、企业类型。各种所有制企业竞相发展共同支撑浙江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这一鲜明特征充分反映在税源结构上。2006年在全省国税部门直接组织的税收中,来自股份公司的收入比重最高,达到33、03%,其他依次是个体私营企业、涉外企业、国有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集体企业,分别为25、01%、23、83%、14、60%、2、28%和1、08%。

在变化趋势上,随着非公有制经济逐步成长为全省经济主体,在全省国税部门直接组织的税收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税收比重下降趋势较为明显,从2001-2006年两者合计比重分别为26、15%、21、48%、19、61%、18、69%、16、62%和15、68%,6年间比重下降10、47个百分点;而非国有集体企业迅速成为我省国税税收的中坚力量,是推动我省国税收入快速增长的主要力量。其中个体私营企业增长最为迅速,2001年税收只占19、08%,2006年跃为25、01%,提升了5、93个百分点。其次是涉外企业、股份公司增长较快,2001年税收分别占19、39%、30、75%,2006年上升为23、83%、33、03%,分别提高4、44个和2、28个百分点。截止2006年,非国有集体企业税收占浙江国税直接组织税收总量的比重达到84、32%。

3、税源行业。重点税源行业的税收主导作用明显,直接左右着浙江国税收入的发展态势。近6年,来自商业、电力、机械及交通、纺织品、化工、卷烟6大行业的收入在“两税”收入中占主导地位。原因:一是浙江经济相对发达,人民生活水平相对较高,消费结构已由温饱型过渡到小康型,城镇居民已进入资金积累和万元至10万元级商品的消费升级阶段,因而促进了商业增值税的增长。二是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用于社会再生产的投入和积累也相应提高,从而拉动了传统优势产业的发展,带动相关行业税源壮大,形成良性循环。三是在全省各级政府不断鼓励、引导和推动下,高技术产业发展迅速,促进了国税的增长。2006年高技术产业总产值2364亿元,比2005年增长33、9%。在高技术产业中,集成电路、光通信设备、微波通信设备、移动电话机和微型电子计算机等产品产量分别比2005年增长57、6%、36、4%、15、6%、69、5%和 10、4%。汽车产量17、82万辆,增长16、7%,其中轿车产量15、2万辆,增长20%。

三、税源稳定增长的原因分析

1、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是推进浙江国税税源稳定增长的内生力

首先是产业结构优化。2001-2006年期间我省GDP各构成产业中,第二产业发展较快,2001年为3572、88亿元,占GDP的比重为51、79%,高于全国第二产业比重(45、15%)。至2006年达到8509、57亿元,现价年均增长19、02%,比同期全省GDP增幅高17、03%,占GDP的比重达54、05%,比“十五”初年提高2、26个百分点。由于第二产业税负远高于第一产业,也高于第三产业,因此第二产业的较快增长直接带来税收入增幅快于GDP的增幅。

其次是价值结构提升。GDP中包括了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国家着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大环境支持下,浙江省全社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利润持续快速增长,2000年为353、44亿元,2006年达到1375、49亿元,7年间增长3、9倍。

第三是对外开放度提高。我国加入WTO后,我省对外贸易额迅速扩大,进口、出口均高速增长,对外开放度快速提高。2001年我省进出口总额为328亿美元,到2006年,我省进出口总额超过1391、47亿美元,年均增长33、72%。从税收收入统计口径上,进口(一般贸易)海关代征增加了税收收入,出口(一般贸易)退税不从税收收入中扣除,进出口都形成税收收入的税基。这样,进出口总额和“净出口”增长的强烈反差,是造成税收收入快于经济增长、宏观税负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是价格上涨。价格上涨在短期对GDP结构有明显影响,其表现之一就是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的增长速度快于其他GDP构成项目,拉动流转税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快速增长。价格上涨的最终结果使税收增长快于GDP增长,宏观税负提高。2001―2006年,我省物价整体水平保持上涨势头,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为99、8、99、1、101、9、103、9、101、3和101、1。价格对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成为拉动税收快速增长的经济因素之一。

2、征管能力提高是促使潜在税源转化成税收的重要原因

2001年以来,全省国税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税务稽查力度,通过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了税收征的质量和效率,税收征收率不断提高,促进了潜在税源转化成税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全省国税系统坚持依法治税,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实施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严格减免税管理。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涉税违法案件,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依法治税环境得到改善,为我省各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不断夯实征管基础。确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信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新征管模式,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协作,推进协税护税工作。针对薄弱环节,全面加强各税种管理。如实行增值税申报纳税的“一窗式”管理,对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实行清单管理。对新办商贸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制度。强化汽油、柴油等产品的消费税管理,规范车购税的征管。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积极开展反避税工作,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对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强化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大力清缴欠税。三是积极实施信息化建设。六年来全省国税系统按照一体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金税工程建设,成功实施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防伪税控的省级集中。以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为突破口,实现了各个系统之间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实行纳税人信息资料的“一户式”储存管理,积极开展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工作。完善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征管软件、出口退税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整合,提高了信息应用水平。通过加强征管,各税种的征管效率显著提高,增长速度均明显快于相应税基的增长速度,征收率有了明显提高。

3、各项税收优惠是培植可持续税源的外生力

2001―2006年间浙江省国税系统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税收理念,严格执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三农”、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改组改制、推动文化事业改革发展,以及应对“非典”和禽流感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各项优惠政策,累计办理各类税收减免及先征后退699、8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26、4亿元,涉外企业享受优惠297、8亿元,民政福利企业享受223、8亿元。全面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在全国率先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顺利完成出口退税机制改革,2001-2006年累计办理出口退(免)税2769、1亿元,其中2006年为734、68亿元,有力地支持了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四、国税部门在实施“两创”总战略中要有所作为

(一)充分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多种思路、多种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作为国税部门,要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企业改制进程,涵养新税源,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地方政府应以本地区现有加工工业发展为基础,拓展产品的上游产品,附件生产扩散到郊区或小城镇生产,进一步推动整个区域第二产业的发展,并以此带动第三产业发展。转变招商观念,由产业导向战略转变为融入全球经济发展的战略,继续积极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硬环境和软环境。

在税源开发上,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既注重国有工业企业的税源建设,又重视个体私营企业、第三产业的税源建设,继续推行税源增长方式多元化。政府应进一步取消对私营经济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配置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为私营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生产经营环境。切实解决私营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私营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大力整治个体、私营企业的不规范、不合法行为,坚持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利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新的所有制格局下,努力使个体、私营经济成为稳定、可靠的经济增长点和收入来源。

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各税种税源的全面增长。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及相关公共设施的建设,通过城市经济发展的带动和辐射作用,促进郊区第一产业的发展,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由此推进各税种税源的全面增长。

2、运用所得税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2008年将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抓住“两法”合并的契机,认真学习、运用所得税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特别是引导未来主导型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用足用好税收间接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加计扣除、亏损结转等多种形式,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改进折旧办法,允许对企业的各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税前抵扣力度;充分利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促进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对研制和开发先进技术的投资,可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3、利用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促进外贸经济健康发展。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对于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外贸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要结合国家退税政策的调整,优化出口贸易结构和产品结构,降低出口退税率下调对企业效益的影响。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要简化退税程序,提高退税效率,合理利用退税计划,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及时为企业办理退税,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降低企业出口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优化税收法治环境,形成推进依法治税的合力

一是继续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把税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把经济发展建立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确保经济持续稳步健康发展。要大力支持税务部门依法行政,为税务部门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二是营造相关部门互动协作的环境。各级政府可以尝试建立税收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形成推进依法治税的合力。三是打造全民守法自律诚信纳税的环境。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实行规范的税法公告制度,强化纳税咨询服务,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管理措施,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完善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和奖励办法,鼓励群众举报涉税违法行为。对大案、要案实行公开曝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篇7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反映为以下三种形式: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不退税,也不免税。

我国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为: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出口的企业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等特定企业。

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有利于减少政府出口退税负担,缓解财政困难,通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也有利于减少和避免出口骗税,严肃税收法纪。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中国下调出口退税率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中国出口贸易带来了一定不利影响。中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出口企业及时退税,避免税收拖欠

1994-1996年,中国大部分出口企业产品出口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政策,即先对内销和外销产品征收增值税,然后在外销产品报关出口,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再向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申请出口退税,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按退税计划额度给予退税。虽然在理论上企业产品出口手续完善就能退税,但实际退税还须看退税指标,如果实际退税大于计划退税指标额度,就会有部分企业出口产品不能及时退税。1994年以来,由于中国出口增长较快,以及存在的出口骗税问题使实际出口退税额远大于计划退税指标,导致企业产品出口不能及时退税。出口应退税款不能及时退还,不但挤占了企业资金,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财政形象。在2003年下调出口退税率后,出口退税压力有所减轻。近年来,中国在预算中增加了出口退税指标额度,并取消了出口“先征后退”法,统一实行“免、抵、退”法,使出口及时退税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告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加强宣传辅导;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税务机关应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对注销认定的、停止退税权的出口商结清退(免)税款,严格执行税收法律,及时进出口退税。

二、统一出口退税计算方法,实行“免、抵、退”法

中国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在计算出口退税时,长期实行“免、抵、退”法和“先征后退”法两种方法,这两种计算方法对企业纳税和政府征税会有不同影响。就企业而言,如果受退税计划指标额度制约,往往出口不能及时退税,而按“免、抵、退”法能够使出口退税在内销应纳税额中抵扣,相对比较有利;如果不受退税计划指标制约,两种方法则相同。就政府而言,“免、抵、退”法能够使出口退税在内销应纳税额中抵扣,由于增值税属中央地方共享税,收入在中央地方之间分享,而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对地方政府相对有利,对中央政府相对不利。由于涉及中央地方的财政利益关系,所以中央和地方对两种退税计算方法态度不同,中央要求实行“免、抵、退”法,但地方执行不力,这也增加了出口退税的复杂性。1997年,中央规定出口退税统一实行“免、抵、退”法,从而,使国家和企业之间迟税不统一的问题暂时得到解决,但实行“免、抵、退”法后,还须解决中央同地方税收利益关系,即通过中央和地方对出口在内销中抵扣税额清算,返还地方,解决中央和地方在税收上的利益关系,目前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担出口退税款。

三、合理出口退税计算,按购入额计算退税

依据税法规定,中国现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按“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时,依据外销额计算征税和退税,外贸企业出口依据进项额计算退税。在征税率和退税率相同的情况下,按外销额计算退税和按进项额计算退税的结果相同。但在征税率高于退税率的情况下,按外销额计算退税比按进项额计算退税将使出口企业多缴税或少退税。目前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按外销额计算退税,而外贸公司收购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按购入额计算退税,虽然由于外贸企业购入额接近于生产企业销售额,外贸企业收购出口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在出口退税时如果均按购入额计算退税不利于外贸出口,但这应该通过外贸制来解决,而不能以此为理由依据外销额计算退税。我们讲真正意义上的出口退税是出口销项免税,按购入额计算退税,从合理退税方法考虑,应该依据外销额计算退税改为依据购入额计算退税。

四、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减少税收流失

出口企业税收管理篇8

法国、意大利、德国、希腊和韩国五国先后实行增值税制度,并对本国出口货物采取零税率政策。这五个国家在具体的出口退税管理方式上的做法虽不尽相同,但在总体制度安排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值得我们比较、借鉴。

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政策和退税的预算安排。法国、意大利、德国、希腊和韩国五个国家对出口产品均实行零税率政策,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虽然五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但在出口税收方面都采取了较为中性的税收政策。即对出口产品不予征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并退还出口商品所含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在出口退税的预算安排上,对于按“免、抵、退”税方式出口产品所需的“免、抵”税额并不列入出口退税预算“免、抵”税额也没有指标限制,而是纳入增值税的日常管理之中。对于按“免税”方式和“先征后退”方式出口产品所需的退库税则不但要有指标控制,而且还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栏目。若退税指标不够用时,一般会增加额度确保如期退税。

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制度。法国、意大利、德国和希腊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制度,即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对应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税款,实行“抵、退”税办法。“抵”既可以抵该企业进口产品应纳增值税和国内销售产品应纳增值税,也可以抵其他应纳税种,如公司所得税及保险等。在希腊还可以抵其他应缴费用如水电费等。本纳税年度抵不完的,可以延长到下个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原则上不予退税。对个别不愿结转到下年度抵扣且急需资金的企业,准予办理退税。但在申请退税时,不仅需填报退税申请表,而且还需提供银行担保书。意大利在退税申请提交的三个月内给予是否同意退税的批复,希腊则是一个月内。

对企业出口退税严格管理,加大打击偷税、骗税行为的力度。上文中提到的五个国家均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将税前、税时和税后三阶段的管理相结合,实行税前检查、退(免)税时审查和税后补救,有效防止不法企业出口骗税行为。在意大利凡申请退税的企业,一律要经过严格的检查,除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情况实行电子信息管理外,在海关监管现场还派驻财政警察。除此之外,对纳税人的检查还有一个专业的税务监察机构——税务检查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对纳税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提出改进意见和办法。同时,增大偷骗税企业的机会成本,降低企业偷骗税的动机。对查出的偷骗税企业一般处以2至6倍的重罚,并加收滞纳金;对于有偷骗税劣迹的企业,不论其出口规模大小一律不再实行“免、抵、退”税制度,而实行“先征后退”制度,有的甚至不予退税;对严重的偷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查补的税款,纳税人应在60天内补交。否则,税务部门可以没收其财产拍卖。德国通过建立严密的执法网来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其税务机关一般设税款征收(退库)、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税务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职能管理部门。审查办理税款退库的,无权对企业进行检查;税务监察人员只负责检查,无权处理;税务法律事务部门只负责对纳税人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无权征收(或退出)税款。从而保证了出口退税管理的严密性和公正性。

优化出口退税管理的监控环境。法国、德国、意大利、希腊和韩国的出口税管理均建立在现代化的信息网络基础之上。如意大利财政部门的信息中心在全国已经形成一个系统网络,配备了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实现与财政部所属部门的计算机、各地区的计算机中心、海关、财政警察、银行部门的计算机以及欧盟各国的计算机联网。同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信息可通过计算及网络实时传送给财政部门的信息中心供税务部门征、退税管理使用。税务管理部门可通过计算及网络系统随时了解各企业进出口货物出入境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据以进行征、退税的审核管理。

对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启示

不论是上述的四个欧洲国家,还是东亚的韩国,其出口退税管理都是以科学、严格的税收征管为基础,实行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管理严密、操作简便。虽然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经过多年的加强,但是始终没有跳出治标不治本的模式。与上述出口退税体制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对出口货物征税、退税管理脱节,退税率与征税率不一致。征税是出口退税管理的前提,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一直存在征、退脱节,使得较高要求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建立在较低水平的税收征管基础之上,以至于出现出口退税管理环节得到加强后,骗税行为转向出口货物的征税环节,使骗税行为更加具有隐蔽性。由于征、退税环节的税收管理分属征税管理部门与退税管理部门,使得企业既要到征税部门办理免、抵手续,又要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手续,手续繁杂,降低了退税效率。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制定的退税率不仅多变而且出口退税率与征税率经常不能一致,这使得我国出口货物的免、低、退税管理制度与意大利等国相比复杂的多。

出口退税管理手段相对落后、效率不高。法国、意大利、德国、希腊和韩国的出口退税管理都无一例外的建立在严密的信息监控基础之上,有的国家不仅实现了税务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纵向联网,而且还实现了与全国各主要行政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网。我国电子计算机参与税收管理较晚,计算机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由于全国各地税务部门之间以及与出口退税有关的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之间没有实现联网,因而无法对出口退税行为进行多部门综合监控,以至于利用家出口货物报关单、假出口货物专用发票和伪造税务机关复函来骗税的行为时有发生。

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不合理,不仅加重了中央财政的负担,而且不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积极性。在德国的出口退税体制中,出口货物退(免)税,均由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负担,调动了中央与地方管理的积极性。在我国,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增加额部分,中央实得52、5%,地方实际得到47、5%。1994年的税制改革规定:进口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为中央税种,同时由中央政府独立承担全部出口退税。在贸易顺差的情况下推行出口退税,必然会导致地方财政从净出口中获益,中央财政从净出口中受损,相当于中央政府自动向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近年来,随着海外市场竞争加剧,扩大外贸出口难度加强,为促进企业出口,国家不得不维持较高的出口退税率,采取保持一定的退税速度的办法,这更加剧了中央财政的压力。同时,由于地方政府没有退税负担,所以缺乏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主动性,因此出口退税的地方监控力度不够。

出口退税政策的计划性与贸易市场化相矛盾,国家拖欠应退税款数额巨大。国家出口退税应根据出口额来定,出口额越大退税额则应越大。但是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按计划分配,缺乏灵活性,与出口贸易市场化相矛盾。以2002年的数字为例,当年应该退税2000亿元,然而国家安排的预算却只有1250亿元,缺口高达750亿元。据保守估计,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累积出口退税拖欠款已达2500亿元。正因为如此,在实际操作上导致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往往不能及时兑现;而且由于旧帐累加,造成应退未退款如“滚雪球”一般越来越大,不仅使得中央财政难以支付,还打击了企业的出口积极性,甚至有损于国家的信誉。

偷骗税犯罪活动较为严重。实行出口退税是国家为扩大出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但随着退税率的提高,一些不法之徒受利益驱动,大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巨额流失,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仅在2000年8月份以后半年多的时间内,全国共破获出口骗税案件533起,涉嫌偷骗税款83、86亿元。

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政策建议

坚持实行并进一步完善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制度。法国等国家出口退税的主要形式都是“免、抵、退”税。实行“免、抵、退”税制度,不仅降低了企业出口产品的成本,促进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而且也使政府减少了现金退税。我国已经在生产型出口企业中普遍实行“免、抵、退”税制度,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应予以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可以考虑,对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准予退税;对专业外贸企业买断品出口坚持免、退税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考虑适当扩大“抵”税范围,如出口企业有进口的可抵进口税收,或“抵”其他的中央税或共享税中的中央分享部分(在目前由中央财政负担出口退税的情况下)。这样做,不仅可以进一步减少现金退税的规模,提高退税效率,而且有利于企业减少资金占用,促进出口。

加快出口退税管理的纵向与横向互联网建设,进一步提高退税效率。借鉴意大利等五国的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的经验,加快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网络化规划和建设。目前,我国应尽快实现企业单一税号制度,并大力加强税务管理的互联网建设,尽早实现税务系统内部的纵向联网,从而提高税务部门自身工作效率;在纵向联网的基础上加强税务与海关、银行、外贸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协作,实现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网,建立多能高效的出口退税监控平台,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改进和完善增值税征退管理方式,逐步将“面、抵”纳入增值税的日常管理之中。

在加强监控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累积出口退税拖欠款已达2500亿元,历史“欠税”十分严重,挫伤了部分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因此,在继续实行“两票两单”退税手续、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管理、加强核查的基础上,对企业实行单一税号,提高管理水平。遵循市场规律,加快对遵守法

律、依法纳税的出口企业退税制度。建立出口退税预算调整机制,根据每年实际出口情况在年末调整当年退税额度,降低欠税累积的速度。同时,对那些存在偷税、骗税劣迹的企业要严惩不贷,除了对其进行经济惩罚这外,还可以考虑给予其政策处罚,例如,一定时期内对它们不再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将“免、抵”税额不再列入税收计划和出口退税指标。目前我国出口退税中的“免、抵”税额列入当年的税收计划和出口退税指标。根据国际惯例,出口产品不应成为增值税的税基。在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的情况下,“免、抵”和退税指标的分配也存在矛盾。

建立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分享、共同负担的退税体系。借鉴德国增值税收入和退库(包括出口退税)均由联邦财政和州财政共同负担的做法,建议我国采取出口退税与地方利益挂钩的方式。将出口退税原先由中央财政单独负担的做法改为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与增值税相同的比例共同负担。

参考资料:

1、《中国对外经贸理论前沿ii》,江小娟、杨圣明、冯雷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出口退税应是一项制度》,朱立南,《国际贸易》1996年第8期

3、《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效应分析》,隆国强,《国际贸易》1998年第7期

4、《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安体富、梁明等,《财贸经济》(月刊),北京,第2期,(总第8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