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会议(精选8篇)
金融安全会议篇1
2009年4月――英国伦敦峰会,主要议题:复苏全球经济、增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恢复放贷、加强金融监管、反对保护主义和帮助发展中国家等。
2009年9月――美国匹兹堡峰会,主要议题:推动世界经济复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发展问题等。匹兹堡峰会将G20确定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论坛,标志着全球经济治理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2010年6月――加拿大多伦多峰会,主要议题:经济可持续与平衡增长、金融部门改革、改革国际金融机构和促进全球贸易增长等。
2010年11月――韩国首尔峰会,主要议题:汇率、全球金融安全网、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问题等。这是G20领导人峰会首次在亚洲举行,也是首次在“新兴市场国家”举行。
2011年11月――法国戛纳峰会,主要议题:欧债危机、世界经济复苏与增长、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抑制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过度波动、发展问题和全球治理等。从G20戛纳峰会起,G20每年举行一次峰会,标志着G20峰会机制化。
2012年6月――墨西哥洛斯卡沃斯峰会,主要议题:世界经济形势、国际金融体系、发展问题、贸易问题和就业问题等。
2013年9月――俄罗斯圣彼得堡峰会,主要议题:世界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就业和投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贸易等。
2014年11月――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峰会,主要议题:促经济增长与促就业、全球经济恢复力、贸易和能源等。
金融安全会议篇2
总体思路及工作目标
以打造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县为目标,以金融生态环境指标评价体系为主线,全面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使全县金融生态环境达到“六好”标准。即:
政策环境好:制定和落实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金融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经济基础好:县域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为金融发展提供优越条件,形成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
金融业务好:金融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效益良好,资产质量较高,资本市场和保险功能作用优良,支持经济发展效果显著。
征信体系好:社会征信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企业、个人信用档案构建完备,并实现科学化管理。
司法保障好:保护金融机构债权、处置不良资产的司法、执法环境明显改善,金融业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金融中介服务好:金融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市场化服务体系完善,平稳有序竞争局面基本形成。
活动时间及安排
“六好”金融生态县创建活动时间为2010年-2012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10年)
1、工作目标。制定滦南县创建“六好”金融生态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启动“六好”金融生态县创建活动,探索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共同参与、金融机构为主要推动的创建模式,积累经验,营造氛围。
2、主要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支持县域金融业发展及社会信用体系、金融司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立落实“六好”目标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面启动“六好”金融生态环境创建工作。
3、主要活动。
(1)成立创建“六好”金融生态环境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创建活动协调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创建工作目标明确、指导有力、协调联动、有序推进。具体包括:金融安全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金融信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金融法制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金融支付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2)开展信用体系创建活动。县农村信用联社开展推进信用村、信用镇及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农户信用档案采集率达到90%以上,并由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对已达标的信用村、信用镇进行复查。二是由人行滦南支行协调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开展“征信+农合组织+信贷”金融创新活动,依托农户信用档案,探索农户贷款、农合组织贷款等联保信贷发放新模式。
(二)深化阶段(2011年)
1、工作目标。全面推进“六好”金融生态环境创建工作,2011年底前达到创建“六好”金融生态县标准。
2、主要任务。
(1)加强金融安全稳定建设。本着严把市场准入、促进有序竞争,推动合规操作的原则,协调做好县域内金融安全工作,确保金融业务在健康有序中发展。
(2)继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一是人行滦南支行、县信用联社对信用村、信用镇达标情况进行复查。在此基础上做好已达标信用村、镇的巩固提高工作。对尚未达标的村、镇,确定创建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加快创建步伐;二是搭建农户贷款服务平台。人行滦南支行协调县各金融机构建立农户信用档案数据库,与农村金融机构连通,为农户申请贷款提供服务。三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数据库。政府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用电、用水、纳税、环保、电信、判决等方面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建立数据库,并与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融资性机构连通,为中小企业扩大融资提供服务。四是搭建政银企新项目对接平台。县发改局会同人行滦南支行建立新项目数据库,与各金融机构连通,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服务。五是组织相关部门推行“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信贷新模式,努力扩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
(3)规范发展金融中介机构。进一步完善金融中介机构的市场化服务职能,发挥金融中介机构在金融与企业信贷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快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组建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设立股份制、商业性的担保机构。定期召开银、保、企三方协调对接会议,畅通合作渠道。到2011年底,全县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建设由县工信局负责。
(4)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县法院、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在金融诉讼案件、企业改制等方面重点加强金融债权维护,打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良好金融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企业损失。
(5)优化金融服务环境。人行滦南支行、县银监办重点加强金融自身建设,不断优化县域支付结算环境,增强为经济发展、企业发展主动服务意识,密切银企关系,创新金融产品,树立金融业良好形象。
3、主要活动。
(1)组织召开创建“六好”金融生态环境活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创建工作方案,制定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在创建工作中的职责任务。
(2)启动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对具体的创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协调落实。对照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内容,抓好各项活动的落实,并通过阶段性总结,实现不断完善和提高。
(3)组织开展好“六个一”活动,全面推进创建进程。
组织开展一次最守信用企业经验交流、宣传和评选活动。以每年一度的“市最守信用贷款企业”评选活动为契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诚信兴商”宣传活动。期间组织召开一次“最守信用贷款企业”经验交流会,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力争在2011年的市级评选活动中有所突破。
组织开展一次金融政策知识竞赛活动。面向全社会,以各镇和各部门为单位组队开展竞赛活动,掀起全社会重视金融、学习金融政策知识的高潮。
组织开展一次诚信金融中介评选活动。人行滦南支行会同县工信、财政、工商等部门组织一次不同层次、不同行业参加的座谈会,对金融中介机构诚信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金融系统内部进行通报。
组织开展一次高成长型企业评选活动。由人行滦南支行会同县工信局等相关部门评选出科技含量高、经营管理好、讲信誉、高成长的优质中小企业,建立高成长中小企业培育池,并进行动态管理,向金融机构及各类融资性机构进行重点推荐,在资金支持方面予以倾斜。
组织开展一次依法收贷活动。协调组织政法部门集中开展一次依法收贷活动,以法律手段清理收回不良贷款本息,解决“赖账户”、“钉子户”欠贷不还问题,盘活不良资产,切实降低不良贷款。
开展一次金融秩序集中整治活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在银行、证券、保险及小额贷款公司等行业中,组织开展一次金融秩序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惩治违反金融法规、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金融秩序行为,构建和谐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
巩固提高阶段
1、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我县的创建工作达到“六好”标准,圆满通过上级评价验收,并建立起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
2、工作任务。在总结2011年创建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和深化多种形式的专项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类政策措施,促进县内金融环境的全面优化。
(1)优化政策环境。清理和规范涉及金融行业的各类政策文件,出台并全面落实地方政府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2)优化经济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推进银企良性互动,为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搭建平台。
(3)优化信用环境。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4)优化法制环境。保障执法司法公正独立,金融业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5)优化金融中介环境。规范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形成银行、中介机构、企业共赢发展格局。
(6)优化金融内生环境。金融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效益良好;法人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显著改善,内控水平全面提升;银行业资产质量明显提高,资本市场和保险功能作用进一步增强;金融秩序良好。
3、主要活动
(1)围绕着优化和巩固各种环境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
(2)结合市金融生态环境指标评价体系对我县创建工作进行自我评价,总结成绩,查找不足。
(3)总结表彰。2012年底或2013年初,召开创建工作表彰会,通过设立特别贡献奖和创建工作优胜奖,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下步工作进行部署。
(4)建立长效机制。由县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结我县创建工作经验,借鉴其它县(市、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加以整理完善的基础上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起我县的金融生态建设长效机制。
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滦南县创建“六好”金融生态环境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滦南支行,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考核。
(二)广泛宣传动员。人行滦南支行要组织各金融机构加强对创建“六好”金融生态环境县建设活动的宣传,多层次、全方位报道我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使创建工作深入人心,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金融安全会议篇3
公司获奖新闻稿范文一易达大数据荣获20XX优秀大数据应用服务商称号
11月25日成都易达数安科技有限公司(易达大数据)在20XX大数据生态系统百强(Big Data 100)企业评选会上荣膺20XX优秀大数据应用服务商奖项。
此次参与评选的企业都是来自全国实力雄厚的大数据领域企业,经历层层评选,易达大数据有幸获得20XX优秀大数据应用服务商的奖项,这也是业界对易达大数据自成立以来,在大数据安全保护领域做出的突出成绩给予的肯定。
本次评选,旨在通过对大数据基础设施、大数据平台、大数据应用开发等领域成功企业的发掘和包装,让关注大数据市场的渠道商能够对大数据市场的市场机会、生态合作模式有更清晰的认知,通过对不同领域成功经验的总结和推广,达到推动大数据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的目的。
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提出,大数据正在快速的融入各个领域的企业。
云计算、物联网等市场的蓬勃发展进一步提升了大数据市场的增速,商业伙伴咨询机构的研究数据显示,20XX年,中国大数据市场的容量将超过100亿人民币,在数据处理、数据安全、数据存储、数据计算、数据分析、数据呈现等领域,活跃着数百家提供不同类型产品与服务的企业,另有数千家IT渠道商表示希望能够在大数据领域寻找到潜在的市场机会,大数据市场正成为IT渠道生态关注的重心之一。
作为国内首家专注于大数据保护的解决方案提供商,易达大数据在中国市场已占据有利地位,将为中国企业带来国内领先的数据保护服务,并成为中国大数据生态系统内最有价值的合作伙伴。
公司获奖新闻稿范文二杭州千岛湖滨江希尔顿度假酒店荣获
十大旅游会议酒店以及十大新开特色酒店殊荣
杭州千岛湖滨江希尔顿度假酒店于20XX年7月26日盛大开业,酒店位于千岛湖畔,酒店拥有自然采光的大宴会厅、7个多功能厅和1个董事会会议室可供客人根据会议规模选择大小,能容纳30-600名来宾,带给客人便捷、科技的商旅体验。
会议厅设计灵活多变,可随实际用途分隔及组合。
配备高速宽带接口和无线网络,先进完善的影音器材,一应俱全。
尊贵高雅的会议室,齐全的会议设备,体验最舒适及全面的会议感受。
极佳的私密性,是公司年会的最佳选择。
酒店自开业以来得到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并接待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散客,影视明星,旅游团,媒体记者,政府会议等。
皆是无限赞美酒店奢华富丽设施与完美的国际品质服务水准。
酒店倚靠周边旖旎风光,被美誉为是千岛湖最长湖岸线上的世外桃源,静谧优雅又不失大气宏伟。
20XX年11月26日,在论坛第六届峰会,六届白金奖颁奖典礼上,杭州千岛湖滨江希尔顿度假酒店被中外酒店论坛组织、中外酒店杂志社授予了十大旅游会议酒店以及十大新开特色酒店的荣誉。
中外酒店白金奖设置于20xx年09月,源于竞争机制往市场化方向健康发展的大环境,源于国际传媒轮胎的评选人物和企业排行行为创就的企业行业产业经优的成功典范。
即社会环境需要,市场需要,行业产业需要,起源时应用中外酒店杂志和中外酒店论坛已在行业产业具有的影响力和公信力而成为评选核心。
这不仅是对酒店全体员工辛勤工作付出的肯定,更是对千岛湖,这样一个拥有丰富旅游资源,文化底蕴的旅游胜地的无限赞美。
公司获奖新闻稿范文三3月20日北京安家世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0**年普惠金融论坛上荣膺20XX年度最受信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100强奖项。
本次论坛由国培机构、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主办,中国小微企业融资研究中心、《中小企业融资高层参考》杂志承办,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协办。
同时,受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的支持,以及人民网、凤凰网、腾讯网、和讯、中国经营报、经济观察报、金融时报、中国金融家、中国证券报、中华工商时报的媒体支持。
本次论坛由普惠金融之传统小微金融触网发展趋势探索普惠金融之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预判的主题演讲,以及以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发展思维(从合作模式角度谈)为主题的圆桌论坛组成。
金融安全会议篇4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金融政策方针,通过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建立,强化政府对金融稳定工作的领导,密切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和沟通,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的安全、稳定,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原则。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突出政府在化解金融系统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工作中的领导地位,并通过政府有效协调,建立在政府领导下的人民银行为主导、银行业监管部门协作、金融机构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公、检、法共同参与的金融稳定工作体系。
二是预防为主原则。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目的在于有效监测和预防区域金融风险。以风险预防为主,侧重于金融风险的日常化解,而非事后处置。
三是信息共享原则。金融风险预防的关键在于经济金融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使社会经济信息、金融运行信息能够得到及时的监测和传递,实现信息共享,以发现并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四是职责程序明确原则。由于金融稳定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许多工作都在摸索阶段,因此,要使该项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展,必须明确各部门在金融稳定工作的职责和协调机制的运作程序,以确实发挥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在金融稳定工作中的作用。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合作,各司其职,确保金融稳定工作的有效开展,成立金融稳定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金融稳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县人民银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职能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承担成员单位间的日常联系、信息沟通和联席会议服务等具体工作。
(二)突出职能优势,明确职责分工
1、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1)研究促进全县金融业稳健运行、协调发展的指导方针;(2)研究优化县金融生态环境的措施;(3)就有关金融政策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4)组织分析、评估全县金融稳定形势;(5)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各部门统一实施,提高风险监测和防范化解效能;(6)建立健全全县及各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预防预警机制顺畅运行;(7)协调货币政策工具和财政政策工具的运用,提高金融风险处置成效;(8)对涉及金融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研究。
2、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1)承担日常监管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传递工作;(2)负责组织筹备金融稳定联系会议,编发会议纪要;(3)组织成员单位之间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4)督促落实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5)组织金融稳定情况调查和专项调查。
3、地方政府:(1)领导辖区金融稳定工作,支持并协调金融风险、特别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的处置,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2)协调各成员单位充分认识维护金融稳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金融稳定工作。
4、人民银行:(1)加强同银监局及地方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做好监管信息的共享工作;(2)负责监测评估全县系统性金融风险,对出现风险苗头的金融机构,及时将警情信息反馈给该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并向成员单位进行通报;(3)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研究并组织落实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4)负责通报上级行新的货币政策、金融稳定政策及在辖区的贯彻实施情况;(5)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的安全,加强外汇和国际收支管理;(6)报告联席会议决定事项中所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7)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
5、监管办事处:(1)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制止恶性竞争,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2)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预案,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3)通报监管政策、监管重点和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情况;(4)通报对辖区所有监管机构的评级结果;(5)通报发现的主要金融问题、原因以及控制措施的成效;制定本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6)报告会议决定事项中所承担工作的进展情况。
6、财政部门:(1)通报有关金融业的财政政策及贯彻落实措施;(2)积极筹措资金,努力建立应对突发性金融风险的专项基金,提出防范和化解地方性金融机构风险的财政性措施;(3)提供地方性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和审核国有股权变动情况的信息;(4)通报地方性金融机构年度会计报告的会审情况;(5)分析通报运用财政工具化解金融风险的情况和效果;(6)对所监管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提出风险防范的预警措施;(7)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提供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涉及豁免国有金融企业债权的相关情况,保全金融资产,维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
7、法院:(1)负责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2)加强金融案件审理,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案件执结率;(3)为金融机构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
8、公安部门:(1)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受害群众和金融机构的损失;(2)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体系安全;(3)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帮助提高金融机构保卫人员及其他业务人员的防盗、防抢、防诈骗的技能;(4)在金融机构发生挤提等紧急情况下,要对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采取及时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出现极端事件。
9、工商部门:(1)支持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2)支持和配合监管办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严把登记注册关,未经监管办批准,企业注册登记的名称中不得出现“金融”、“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有关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存款、贷款、结算、融资、金融性投资、商业性保险等业务。
10、经贸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局:(1)与人民银行、银监办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畅通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渠道;(2)及时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区域经济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
11、宣传部、广播电视局:(1)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2)深入开展以诚实守信为主题的金融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强化全社会的信用观念;(3)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危害性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金融活动;(4)慎重对待涉及金融机构风险的各类信息,原则上在披露有关情况前应征求人民银行和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5)在刊登各类金融广告中一定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防范不正当竞争或误导公众行为的发生。
12、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局、房管办、民营办:(1)组织贯彻本部门落实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的有关决策,并反馈有关决策落实情况;(2)向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有关金融稳定事宜,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包括上报各自上级主管单位的重要文件、调研报告、监管报告、重大问题的请示、内部动态信息资料等。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制定金融稳定工作思路,传达贯彻上级政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有关金融稳定工作的会议精神和重要情况,研究解决金融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与季度金融形势分析会合并召开,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贯彻落实协调领导小组的指示,通报全县经济金融运行情况、银行业监管情况及成员单位的部门信息,讨论、研究下一步促进金融稳定工作的措施。
(二)建立金融风险预警和监测制度。一是建立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评价制度,设立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超额准备金率、单个借款比率等风险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和评价,及时作出预警或处置措施;二是依托金融统计、信贷登记咨询、支付清算、票据交换、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系统,构筑对经济金融的立体监测分析体系,发现风险隐患,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督促有关方面采取措施进行化解和救助。
金融安全会议篇5
一、我国金融会计领域应用计算机的主要发展过程
(一)起步阶段:我国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最早起步于二十世纪70年代末,在80年代初期得到了初步发展。这一时期,计算机开始在会计制表、储蓄、对公核算业务方面得到初步应用,应用系统一般在DOS平台上单机运行,系统的开发、硬件的选型均不统一,软件系统的特点也只是模拟手工核算,目的只是为了减少劳动强度和工作量,缺乏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二)发展阶段:到80年代中后期,金融电子化工作得到各行重视,各银行系统纷纷制定本行的电子化发展规划,人民银行对整个金融业的发展规划也做出了安排。在此期间金融会计电子化的应用领域和规模迅速扩大,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清算网络开始建设。这一时期的另一特点是,一些银行开始了微机应用由单机向网络运行的过渡,如出现城市通存通兑网络、同城清算网络,业务应用领域也从单项业务发展向综合会计业务过渡,软件开发和硬件选型在一定范围内得到统一,操作规范和管理规章制度已经建立。人总行在这一时期牵头制定了金融电子化发展规划和远期目标设想,1989年人行全国电子联行清算网络系统开始启动,同年财政部颁布实施了《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以规范会计软件管理工作。
(三)规范再发展阶段:进入90年代,金融会计电子化规范管理工作得到有关部门重视,各行在此基础上逐渐建立起了本系统的全国异地电子联行清算系统如异地汇划系统、信用卡清算系统等,在90年代后期一些行会计核算在大中城市建立了集中清算中心,财政部也于1994年7月颁布实施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这一时期会计电子化安全问题得到进一步的重视,网络安全问题逐渐成为安全防范的主要研究课题。
今后,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向网络化发展,网络银行、电话银行出现,网络安全成为金融会计电子化安全工作的重点,电子化的规章制度和法规应运而生,会计电子化的安全日益关系到银行生存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二、目前我国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回顾我国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历程,我们认为目前我国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安全问题:
(一)软件设计、开发中技术安全措施少、安全级别低。现有会计应用软件系统在设计、开发阶段,普遍存在系统需求中安全需求少、软件设计重功能轻安全,软件设计选用语言和数据库考虑安全性能少,以至软件投入运行后暴露出诸多安全隐患,如数据库呈开放状态,易于打开,应用系统软件存在安全“BUG”等。这类现象在金融会计电子化起步、发展阶段开发的系统更为明显,并且这些软件系统在目前还未得到彻底更新换版。
(二)硬件自身安全性能低。这主要是在硬件选型上考虑安全性能的比较少,而主要侧重硬件功能和价格的考察,另外这与在硬件选型上不统一,缺乏金融系统的统一的硬件选型标准有关系。这样造成的结果是由于硬件的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会计应用系统软件的正常运行。
(三)机房建设中存在安全隐患。尽管我们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房、站、场地安全要求》,但这一要求在一些小的机房、场地建设中注意的较少,尤其在一些县支行机房建设中安全要求没有得到彻底落实,甚至有的地方没有专用的计算机房和场地,并且即使建立了专用计算机房,由于考虑资金等因素,许多安全设施并未配置齐全,如有的机房无避雷系统、不配备“UPS”系统、“UPS”损坏后不及时修理、机房管理不严密等。
(四)网络安全问题突出。由于我国计算机网络建设时间比较短,安全经验不足,暴露出的网络安全问题也比较多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网络传输载体本身安全性能不稳定。目前我国网络传输载体主要分有线和微波两种,可从我们应用会计电子化网络的实践看,这两种载体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有安全问题。比如电信部门提供的传输线路传输质量不高,所用电话线路由于多为明线易损坏,而微波载体由于通讯发送、接收设备安全性能不高,一些外来自然因素影响了传输效果,甚至导致传输线路暂时中断。如目前人行电子联行系统就存在因雨、雪天气导致通讯中断的现象,就是X、25专线也多次发生过因电信部门线路被损坏影响数据传输的现象。
二是投入使用的网络软件安全技术措施少,尤其是地方性局域网络。首先由于目前对于地方建设的清算和会计信息传输网络的安全技术规范还不大明确,并且对于局域网络安全建设的认证、验收还没有一个技术规范和认证体系,使得局域网络建设缺少安全把关,使已建成网络在安全方面存在较多漏洞和隐患。
(五)应用系统操作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在应用会计微机系统方面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就是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当然具体管理工作薄弱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一点。首先,在操作人员方面,主要表现为操作密码管理不严格,存在密码口令使用周期过长、密码泄密、操作用户离岗不签退应用系统、窃密等问题,这主要源于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其次,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于一些安全管理制度检查落实不到位,尤其对安全操作与方便业务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妥当,在管理中突出表现就是违背安全规定设置和配备操作岗位和操作人员,出现违规操作、违规兼岗现象,对计算机房疏于管理;第三,系统管理人员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系统管理员的两项重要职责就是保证自己操作的安全和会计应用系统运行的安全。目前有的系统管理员对以上两项职责履行不到位,存在重视自身操作安全忽视对用户操作安全的检查,有的疏于对计算机电源、硬件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检修,对会计应用系统的操作和运行状况不能做到定期检查。第四,在具体安全管理方面,手段比较少,对软、硬件的安全检查更少。银行会计部门每年都要搞安全检查,但往往只是注重业务操作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很少联合科技部门对会计应用系统软硬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即使对业务操作安全方面的检查,由于只是对操作现场简单了解一下,也很难发现日常存在的一些安全问题。
(六)制度和法规建设滞后,直接降低了会计应用系统的运行安全性能。比如人总行组织开发推广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我们在1993年就开始了推广应用工作,1996年已推广到系统内多数营业机构,而真正的管理办法《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到1997年方出台,这在当时为许多行管理此系统安全形成许多不便。另外,法律制度的滞后也使一些机构无所适从,比如目前印鉴技术已发展到电子印鉴逐渐取代传统印鉴阶段,电子印鉴的安全系数不断得到提高,但是现在的法律不认可电子印鉴。还有伴随金融电子联行的普及和异地汇划网络的建设,异地汇兑处理手续也发生了变化,《支付结算会计核算处理手续》有的环节已不适应电子化形势,但至今未做出改变,这使得一些电子联行处理手续合理不合法。另外,即使有的行及时制定了有关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但由于基层行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实施细则,加之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现有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的还很多。比如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核查制度,可在基层卫星小站和县支行很少将此规定落到实处。
三、解决金融会计电子化安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为防范和解决金融会计电子化工作中的安全问题,确保会计工作在电子化条件下安全、高效地开展,笔者特建议如下:
(一)程序设计、开发阶段加强系统安全技术措施的运用。首先,要求业务部门谋划系统业务需求时,要充分考虑到诸多安全因素,对系统安全提出明确、具体的业务需求,一改过去重功能轻安全的做法;其次,在软件系统设计开发阶段,软件编辑人员应选用安全性能高的数据库、运用严密的编程语言开发软件,尽量减少程序上的安全“BUG”;再次,在硬件选型时,要尽量采用安全性能高、运行质量好的设备,减少硬件安全隐患;四是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金融系统软件开发规范和硬件选型标准,尤其明确安全规范。
(二)会计计算机系统应用阶段安全防范。
1、建议各银行对会计系统内计算机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房、站、场地安全要求》的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2、各家银行有必要对自家先投入使用的会计计算机系统进行一次自我分析,目的是发现和解决系统设计、开发阶段遗留的安全隐患,并在此基础上对旧版本软件进行换版升级。
3、加强计算机安全教育,提高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计算机安全意识。金融会计电子化的安全防范措施最基本的还是人的因素。因此,需要尽更大的努力去提高人们对计算机安全的认识,尤其对会计系统安全的认识,各级教育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在这方面应做更多的教育工作。超级秘书网
金融安全会议篇6
会议指出,政府工作千头万绪,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着力解决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有迫切需要的问题。在做好各项重点工作的同时,今年还要努力完成以下任务:一是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二是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农民承包地的财产权;三是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四是按照新的标准全面推进集中连片贫困地区扶贫工作;五是实现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并使经费得到合理使用;六是坚定不移贯彻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七是出台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实施细则。
3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
会议明确了“十二五”时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原则,确定了“十二五”时期的建设目标。会议要求,今年要围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任务目标,认真推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建成一批重大铁路项目,适时开工一批急需必需项目;推进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项目和农村公路建设,加大国省干线改造力度;实施一批航道和陆岛交通项目,改善长江干线通航条件;开工建设和续建、完成一批机场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会议指出,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农村的供水保障水平仍然较低,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十二五”期间,要在持续巩固已建工程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建设步伐,全面解决2、98亿农村人口和11、4万所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使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左右。一要统筹兼顾,分步实施。二要规模发展,注重实效。三要防治结合,确保水质。四要建管并重,促进节水。五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参与。
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一、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环境明显优化,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
会议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一)规范发展民间融资。(二)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三)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四)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建立规范便捷的直接投资渠道。(五)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六)创新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探索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七)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八)积极发展各类债券产品。(九)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创新发展服务于专业市场和产业集群的保险产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十二)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
二、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按照确保安全、切合实际的总体思路,规定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一是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二是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三是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四是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五是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六是明确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三、研究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政策措施。
金融安全会议篇7
刘轶(1973~),辽宁沈阳人,南开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会计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金融法。
摘要:为了鼓励有关成员方建立更高水平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安排,从而消除非歧视性贸易壁垒,WTO金融服务法确立了承认制度,并将其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项例外。然而,受多边贸易体制现有一体化水平和组织基础的制约,该制度的实体规则尚不完备并缺乏有效的实施保障机制。除了欧盟成功推行了相互承认原则之外,承认制度的总体实施状况不尽人意。WTO金融服务法应当借鉴欧盟金融服务法的成功经验,通过专项复边协议,为成员方建立相互承认安排提供一个基础性的法律框架,引导和推动特定领域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实践的发展。
关键词:金融服务;WTO;承认;复边协议
中图分类号:F8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3-0045-05 收稿日期:2007-11-07
当前WTO框架下的多边金融服务自由化进程仍然处于以消除歧视为主要目标的初级阶段,其首要任务是实现各成员方金融机构的平等待遇和完全的市场准入。为了鼓励有关成员方在那些已经完全取消了歧视性限制措施的领域中,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更高水平的金融服务自由化安排,进一步消除非歧视性贸易壁垒,WTO金融服务法确立了承认制度。不难预见,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必将对多边和区域性金融服务自由化进程的顺利推进产生不容忽视的示范效应和拉动作用。
一、承认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有关规定
在WTO法律体系中,GATS及其《金融服务附件》都有关于承认的规定。GATS第7条第1款规定:“……一成员方可以承认在特定国家已经获得的教育或者经历、已经满足的要求、已经取得的许可或者证明。”此外,GATS第7条还对根据上述规定建立承认安排时应遵循的方式、条件和程序做了具体要求。《金融服务附件》第3条第(a)款则规定:“在决定有关金融服务的规定应如何实施时,一成员方可以承认任何其他国家的审慎措施。”随后,该条还进一步规定,有关成员方有确保承认安排具有开放性的义务。
实际上,上述规定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和作用。一方面,GATS第7条第l款调整的是通过“人员流动”方式提供的专业服务,承认的对象是学历以及会计、法律、工程技术和建筑等方面的教育经历或者专业资格。《金融服务附件》第3条调整的是通过“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等方式提供的跨境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根据GATS第7条第1款只能建立一种静态的承认安排,其结果是便利了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但不涉及其后续监管。而根据《金融服务附件》第3条第(a)款建立的承认安排则涉及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持续经营和市场退出等各个环节的审慎监管措施,是一种动态的承认。据此,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承认的待遇,就意味着前者认可了后者金融监管标准的有效性,后者将承担审慎监管的责任。总之,GATS第7条第1款不适用于金融服务,而《金融服务附件》第3条第(a)款则是在金融服务领域建立承认安排的基本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金融服务领域的承认应适用《金融服务附件》第3条的规定,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承认的条件和程序等问题。该附件未规定的,应适用GATS第7条的有关规定。
在WTO金融服务法中,承认制度的具体规定涉及承认安排的形式、范围以及承认制度的实施条件和程序等若干方面。在承认安排的形式方面,根据《金融服务附件》第3条(a)款的规定,承认的待遇可以根据与有关国家的相互承认协议或者安排给予,也可以由成员方自主决定是否给予。换言之,承认可以是相互的,也可以是单方面的。
在承认安排的范围方面,WTO金融服务法倾向于保持相互承认安排的开放性,鼓励更多的成员方参与。对于通过相互承认协议或者安排给予的承认待遇,“无论上述协议或者安排是现有的还是将来拟确立的,其参加方都应向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提供充分的机会,使之能够通过谈判加入此类协议或者安排,或者与其谈判类似的协议或者安排。但上述其他成员方的监管规则及其实施状况应当与之相当,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存在沟通信息的程序。”如果一成员方自主决定给予承认,前者“应向任何其他成员方提供充分的机会,使之能够证明存在上述情况”。GATS还进一步强调,有关成员方应当非歧视地给予承认待遇,承认的方式“不得构成在各国之间进行歧视的手段,或者变相地限制服务贸易”。实际上,这是在承认制度中注入了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合理因素,其宗旨是保障其他成员方能够真正获得参加现有相互承认安排的机会。
在实施承认的条件方面,《金融服务附件》规定,承认可以通过“协调或者其他方式实现”。这表明,WTO成员方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共识,即金融监管标准的协调是承认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GATS第7条第5款进一步强调:“在适当的情况下,承认应当以多边议定的标准为基础;成员方应当与有关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制定和采用关于相互承认的国际标准和准则以及涉及有关服务行业和专业服务的共同国际标准。”
在实施承认的程序方面,有关成员方应履行备案(notification)的义务。根据GATS第7条第4款的规定,各成员方应当将已有的承认措施向服务贸易理事会备案;采用新的承认措施或者对原有措施进行重大修改的,有关成员方也应及时备案。值得注意的是,相互承认安排既可以表现为独立的相互承认协议,也可以表现为区域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因此,虽然区域贸易协定的参加方应根据GATS第5条的规定履行备案义务,但从理论上讲,此类协定项下的相互承认安排也应当遵守GATS第7条和《金融服务附件》的有关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WTO金融服务法中,承认制度与最惠国待遇原则有着特殊的关系:它们都是实现金融服务自由化的法律工具,但却有着完全不同的作用对象和法律地位。一方面。前者适用于非歧视性限制措施,是一种高级形态的法律工具:后者适用于歧视性限制措施,是一种低级形态的法律工具:另一方面,前者是WTO金融服务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后者仅仅是该原则的一项例外。从本质上讲,承认制度的法律地位是由多边金融服务自由化体制现有的一体化水平和组织基础所决定的。
二、承认制度的实践
目前,根据GATS第7条向服务贸易理事会备案的金融服务承认安排均为双边相互承认协议。1989年,瑞士与欧共体签署了一项协议,协调了有关保险公司跨境设立机构并提供非寿险直接保险服务的许可标准和业务经营规则。虽然该协议以非歧视为原则,要求跨境保险公司同时接受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但两国相互承认总机构位于对方境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证明。据此,在审核对方国家保险公司跨境设立机构的申请时,东道国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储备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1994年,德国
与美国签署了一项信用服务方面的相互承认协议。根据该协议,在信贷规模、价格风险、特定种类投资和获得附加资本等方面,缔约双方取消了针对对方信用机构(credit institution)分支机构的限制性要求。1995年,德国与日本也签署了一项类似的协议。1996年,瑞士与列支敦士登签署了一项相互承认协议,旨在“以互惠为基础,确立合理的标准。使得总机构位于缔约一方的保险公司能够在另一缔约方境内设立机构并提供直接保险服务。”为此,该协议协调了保险公司的许可标准和业务经营规则、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特别规定、监管机构实施日常监管以及在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或者违规经营的情况下采取法律措施等的规定;特别是,该协议要求跨境保险公司的母国承担以上各方面的监管责任。
相对而言,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建立相互承认安排的实践只在欧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进程中取得了突破,但却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为了建立单一金融服务市场,欧盟立法机构根据《欧共体条约》的有关规定,以欧洲法院的判例为基础,确立了相互承认原则。据此,各成员国共同作出承诺,以监管标准的最低限度协调为基础相互认可对方的许可和审慎监管标准,从而对跨境金融服务开放本国市场。同时,跨境金融服务适用母国的监管规则,相应的监管责任也由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母国承担。通过一系列金融服务指令,欧盟立法机构不仅反复确认了相互承认原则,而且还明确规定了适用这一原则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和监管事项等内容。目前,相互承认原则已经全面覆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持续经营和市场退出监管以及与审慎监管密切联系的消费者补偿责任制度等各个方面。
欧盟金融服务法推行相互承认原则的成功经验在于,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监管竞争推动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标准的自发协调,从而建立一体化的区域性金融服务市场。一方面,在相互承认金融监管规则有效性的基础上推行母国控制模式,能够消除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按照这一模式,共同体金融机构在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提供跨境金融服务时,母国的监管规则是约束其跨境业务活动的惟一法律框架。于是,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被彻底摧毁了。这必然有助于减轻跨境金融机构的监管负担。并堵塞监管漏洞。更重要的是,从长期来看,各国监管规则还会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发地进行协调。在单一市场上,来自监管环境比较宽松的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在监管标准比较严格的成员国境内提供为东道国法律所限制或者禁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使得外国金融机构在东道国市场上获得了竞争优势。为了提高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东道国必然会降低原有的监管标准,而竞争优势的丧失和来自本国金融机构的压力又会促使母国也采取同样的措施。其结果是促成了一种最有效率的监管制度,而这恰好与欧盟消除跨境金融服务壁垒、促进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的目标相吻合。另一方面,以金融监管标准的最低限度协调为前提实施相互承认原则,可以预防恶性的监管竞争并促进良性的监管竞争。监管竞争是一把“双刃剑”,无条件的相互承认很可能会导致各成员国监管标准的普遍下滑。为了防止这种恶性的监管竞争危及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以及维护消费者利益等最基本的政策目标,经最低限度协调的监管规则为监管竞争设定了“底线”。同时,为了增强社会公众对本国金融机构的信心,维护本国金融服务业的声誉,成员国往往会相继在某些方面采用比最低标准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则,这也构成了各成员国监管规则自发协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除了上述欧盟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安排外,已经向服务贸易理事会备案的其他区域贸易协定尽管均未涉及金融服务的相互承认,但也有一些动向值得关注。其中,《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关于金融服务承认的规定与WTO金融服务法基本相同。但是,该协定生效以来,有关缔约方尚未建立任何关于金融服务的相互承认安排。另外,正在谈判中的《美洲自由贸易协定(草案)》也有允许缔约方建立金融服务相互承认的类似规定。在“跨大西洋经济伙伴安排”项下,欧盟和美国曾计划签署一项关于服务业相互承认的框架性协议,并以此来推动具体服务部门的相互承认安排。该计划搁浅后,双方又准备在保险服务方面签署一项独立的相互承认协议。但是,上述谈判并未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总的来看,WTO成员方建立金融服务承认安排的实践在以下几个方面还不尽人意:首先,除了欧盟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安排外,其他承认安排都是双边的,数量有限,开放性亦严重不足。其次,在建立承认安排的条件方面,上述相互承认安排的做法极不统一,欧盟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安排是以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标准的最低限度协调为条件的;瑞士与欧共体、瑞士与列支敦士登之间的相互承认协议虽然以金融监管标准的协调为条件,但均未采用最低限度协调的方法:德国与美国、德国与日本之间的相互承认协议并没有对双方的金融监管标准进行协调。再次,现有相互承认安排的适用范围不尽相同,瑞士与欧共体之间的相互承认协议只允许部分经协调的审慎措施适用相互承认,相互承认的适用范围小于协调的范围;欧盟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安排、瑞士与列支敦士登之间的相互承认协议则要求所有经协调的审慎措施都适用相互承认。相互承认的适用范围与协调的范围是一致的。最后,欧盟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安排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而其他四项相互承认协议中也只有一项是在WTO成立后签署的。从某种意义上讲,WTO金融服务法只是确认了承认制度的合法性,并没有为相互承认实践的丰富和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可见,承认制度在消除非歧视性贸易壁垒、提升金融服务自由化水平方面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有学者认为,这一领域是“一片尚未完全开垦的沃土”。
三、承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WTO金融服务法中的承认制度及其实践情况差强人意,与欧盟推行相互承认原则的成功经验相比,就更显得“有其形而无其实”了。研究表明,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承认这种特殊形式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理应在多边金融服务自由化进程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具体地讲,WTO金融服务法中的承认制度在以下两个方面还有待完善:首先,承认制度的实体规定过于宽泛,没有为鼓励监管竞争、促进金融监管规则的自发协调创造良好的制度基础。就承认的方式而言,承认的待遇可以单边地给予,也可以通过相互承认安排在双边或者复边的基础上给予,WTO金融服务法没有作出统一的要求。就承认的条件而言,WTO金融服务法并未规定承认必须以金融监管规则的协调为条件。在以协调为基础实施承认的情况下,对协调的具体方法也没有规定。在欧盟金融服务法中,承认是相互的,在多边的基础上以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标准的最低限度协调为条件实施的。未经协调的领域不适用相互承认原则。这样,相互承认原则就能够在
抑制恶性的监管竞争、促进良性的监管竞争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这正是该原则的核心价值。
其次,承认制度的实施保障机制尚不完备,制约了金融服务承认实践的丰富和发展。虽然WTO金融服务法允许成员方之间建立承认安排,但此类安排仍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有关的相互承认协议并不属于WTO金融服务法的组成部分。因此,特定相互承认协议安排项下的义务有赖于缔约方的自觉履行,有关争议也只能通过政治途径或者缔约方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不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在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相互承认对方成员国金融监管规则的有效性是各成员国的法定义务。由此引发的争议,欧洲委员会或者有关成员国可以依据《欧共体条约》的有关规定向欧洲法院提讼,后者作出的裁判在各成员国都能得到强制执行。
此外,我们还认为,在现有框架下,继续推广单边、双边的承认安排,或者建立多边相互承认安排的思路都无法促进金融服务承认实践的丰富和发展。首先,对其他国家金融监管标准的承认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只有在充分对话和协商的基础上,承认方才能够对对方国家金融监管标准是否具有相当性作出准确的判断。况且。单方面给予承认待遇也不利于本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因此。单边的承认在金融服务领域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相互信任、互惠互利是相互承认安排得以存在的基础,但这种信任在双边相互承认安排中却很可能异化,导致双方是在“凭借信任进行贸易,而不是依靠比较优势进行贸易”。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双边相互承认安排推动了金融服务自由化,还不如说它扭曲了金融服务贸易,承认制度的价值将荡然无存。最后,在多边金融服务自由化整体水平不高、歧视性限制措施尚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照搬欧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的法律模式,急功近利地建立一种专门适用于非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多边相互承认安排也并不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只有进一步提升承认制度在WTO金融服务法中的地位,增强相互承认安排的开放性和法律约束力,才能使承认制度在多边金融服务自由化进程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此,可行的做法是由部分成员方在特定金融服务领域签署专项复边协议,对成员方之间建立和实施相互承认安排时涉及的重大实体和程序问题,如相互承认的前提条件、监管权限的划分、相互承认协议的加入程序等作出统一规定,并通过将有关争议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方式为该专项复边协议建立起有效的实施保障机制。在这一框架下,缔约方可以就特定金融服务领域中的相互承认安排展开后续谈判,并将谈判成果作为该复边协议的附件。这种以专项复边协议为基础,辅之以具体相互承认安排的模式意味着相互承认原则将成为该项复边协议的基本原则。
在WTO体制下,通过将相互承认原则复边化的方式来推动金融服务自由化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在特定金融服务领域中,专项复边协议反映了一种较高的一体化水平,能够满足那些市场开放程度较高、监管标准大体相当的发达国家甚至部分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更高水平区域性金融服务自由化安排的愿望。其二,专项复边协议只对具体金融服务领域中建立相互承认安排的基础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并不协调缔约方的金融监管规则,也不为其设定任何具体的义务,缔约方易于达成一致意见。再次,专项复边协议为各缔约方建立相互承认安排提供了一个规范化的框架,后续相互承认谈判的重点将集中于与监管标准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有助于提高谈判效率。其三,专项复边协议能够覆盖特定金融服务领域中所有的相互承认安排,有助于增强其开放性。在这一方面,GATS第7条对单独建立的承认安排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GATS第5条却没有对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相互承认安排作出类似的要求。有关成员方很可能会更多地将其对外建立的相互承认安排“隐藏”在区域贸易协定之中,从而规避了确保其开放性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非常有必要通过专项复边协议,对不同形式相互承认安排的开放性作出统一规定。其四,专项复边协议是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达成的,属于WTO金融服务法的组成部分。可以将作为其附件的具体相互承认安排也纳入到WTO金融服务法中,从而使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够为该复边协议及其附件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金融安全会议篇8
[论文摘要]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是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框架,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
化提供了具有约束力的根本原则、规则和制度,其价值取向在于自由、效率、秩序、安全。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法律价值取向和相关规定都会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产生影响,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倡导的金融自由化有反作用,两者存在强烈的互动。
wto体系中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为金融自由化 发展 提供了具有约束力的根本原则、规则和制度,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构建了多边谈判机制与法律框架,揭开了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的序幕。证券业的自由化发展作为金融自由化的重要内容,是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在保障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所倡导的证券业自由化的同时有可能成为其障碍,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与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互动关系。
一、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及其价值取向
wto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构建的法律框架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金融服务附件》、《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gats及《金融服务附件》是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核心部分,gats所发挥的作用正如其宗旨所述,“为服务贸易建立一个多边框架,借以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自由贸易,促进各方 经济 的发展”。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框架的主要原则及规定集中于gats中,因此gats构成了第一个有关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多边化的基本法。
鉴于金融服务业在服务贸易中的特殊重要的地位,而各国均对金融业加以严格的管制,对金融业自由化的发展的趋势而言,这些管制构成了主要的贸易壁垒。wto的成员达成了《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作为gats的补充与进一步规定。该附件对gats的适用范围加以明确并对审慎措施及其承认、金融服务贸易争端的解决、金融服务的定义做了规定。《金融服务第二附件》主要是有关金融服务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豁免,及各成员对其具体承诺中有关金融服务部分的改进、修改和撤消等规定。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确定了一些发达国家成员起草各自金融服务承诺的基础,提出了乌拉圭回合参加方得以通过不同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部分的方式在协定下的金融服务方面承担具体承诺,但不得与总协定条款相冲突,并须保证达成的具体承诺在最惠国基础上实施。
《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内容中有重要意义的是各成员方关于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第2条豁免清单,在全面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将全球银行、证券和金融信息贸易的95%以上纳入wto的管理和争端解决机制之内。
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作为金融自由化发展的多边法律框架,通过市场准入及非歧视性原则及透明度原则及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使各国开放本国金融市场,促使各国在金融服务贸易中逐步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放松管制,保障金融资源以市场为配置基础,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优化配置。
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作为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则,实质是促进金融自由化发展的多边法律体系,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其价值取向与精神实质必然会渗透到其成员方相关法律中。本文认为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法律价值取向在于:自由、效率、秩序、安全。自由是整个 现代 法治的价值取向。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所推进的自由着重于经济自由,在实现经济自由的必要因素中,经济制度起着重要作用,一种经济制度若不能实现一定的经济自由时,就是一种不完善的、有缺陷的制度,而实践和理论都证明了经济自由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才能成为现实,市场经济需要广泛的经济自由,只有在充分实现了生产、交换、竞争、收益等自由的基础上,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正常地运作,从而更有效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只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有效地阻止国家权力过度膨胀对经济自由的破坏,才能保障通过实施有效的法律规则促进竞争自由、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所倡导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质是要求一国政府在国内及对外金融服务贸易中逐步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放松管制,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实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获取最佳的经济利益,这一过程以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为前提,可以说,wto对各成员方最大的影响就在于其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通过保障各成员方国内金融业的自由从而促进世界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通过确立市场准入、非歧视性、透明度等原则促进了贸易自由、竞争自由的实现,体现了对自由的崇尚与关注。
效率是指经济组织以既定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的经济资源的利用状态。就法的价值而言,自由与效率有着同质性。如前所述,自由在市场的功能主要是促进效率,充分的经济自由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必要手段,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通过确立实现金融自由化的宗旨以提高金融业效率,其大多促进自由化目标实现的规定都旨在提高国际金融领域的效率,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使得金融领域的竞争加剧。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使得各国金融服务贸易提供者能积极参与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资源配置以提高效率,由此可见,效率亦为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重要价值取向。
然而,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自由与效率的关注并不意味着没有约束的任性,金融业的高风险性与不稳定性及其巨大的破坏性都促使wto亦关注金融业的秩序与安全,提出应尊重成员方国内政策目标,承认成员方有权对境内有关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并适用新的法律,规定了“谨慎例外”的原则,明确了wto对待金融业的自由化带来的效率与保障金融业安全的监管法律制度之间关系的态度,即在保障金融业安全稳定的秩序的前提下,确保金融业自由化带来的效率,后者是主线,前者是辅助性手段。因此,安全与秩序亦是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重要的法律价值取向。
二、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影响
wto有关金融服务协议确立了证券业自由化的原则和法律框架,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并未做直接规定,但wto作为影响全球经济运行的多边贸易规则,更由于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证券业自由化的特殊意义,倡导金融自由化的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价值取向与具体规定都会对各国汪券监管法律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