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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计划(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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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计划篇1

一、认识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的必要性。班主任工作涉及到学校的各方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只有制定好周密的工作计划,才能有步骤地把学校的教育计划落实到班级,使学校培养目标具体化、阶段化,以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有利于对班主任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班主任对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促和检查是提高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有计划,就能正确检查自己的工作情况,同时,学校、学生也可依据计划检查、督促班主任工作。

二、把握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的依据。一般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上级指示,包括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和要求。2学校要求。学校工作计划为整个学校管理规定了明确的任务,对教育目的和当前形势作出了明确的论述,它是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的直接依据。3班级实际情况。班级情况包括学生人员构成”、“学习情况”、“思想情况”、“体质状况”、“骨干状况”、“班级特点”等。班级状况是工作计划的基础,只有根据班级状况出发,才能使班主任工作计划具有科学性、切实性。

三、坚持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的原则。班主任工作计划要做到合符以下原则:1目的性原则。班主任制定工作计划首先要确定目标,班主任工作计划的总目标以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为主体,有了这个总目标,计划就有了社会主义的方向性,各种计划就能做到有目的、有层次。2整体性原则。班主任计划是学校整个工作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服从于使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这一教育目的。3群从性原则。班主任工作计划关系到全班师生计划的设想,确定目标,制定措施都必须走群众路线,整个计划制定过程应广泛征求校领导、任课教师、学生家长的意见,集思广益,群策群立。4稳定性和灵活性原则。班级工作要井然有序,班集体要稳定团结,计划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基本保证。然而,客观情况的变性则又要求计划具有灵活性,使计划适应新情况。5超前性和现实性相结合。计划的制定必定带有预测性,勾画出美好的理想的发展前景,这就是超前性。而理想必须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情况而制定计划,这就是现实性。超前与现实的灵活,使计划有长时间的实用性,保证实施可行性。

四、关于班主任工作计划的基本结构。班主任工作计划的基本结构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班级的基本情况分析、班级发展的水平和特点、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和特点、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存在的主要问题等。2工作目标。总目标、阶段目标、各层次具体目标等。3措施安排。主要教育活动、组织力量与分工、时间步骤安排。4检查办法与总结。

五、关于班主任工作计划的类型。班主任工作计划有三种类型,一是学期计划,二是月或周工作计划,三是具体活动执行方案。学期计划是学期开始制定的计划,是全期班主任工作的总纲。这种计划由三部分构成:①班级的基本情况分析,包括班级的自然状况、现实和历史状况的分析,班级的自然状况如:总人数、男女生人数、年龄、团员、队员、班干部、三好学生和差生的比例等。班级现状分析如:班级学生的思想品德状况、学习现状、学生的特点、班干部的能力素质、班级学生中的人际关系等。班级的历史状况包括班风传统、形成班风的原因、班级的优缺点等。对班级的基本情况分析是确立教育任务的基本依据。②确定教育任务。这部分内容在班级基本情况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教育目的,确定教育任务的要求,明确规定本学期应达到的教育目标。确定教育任务应抓住重点,突出中心任务;同时,确定教育任务还要注意针对性,不要过份笼统。③工作具体安排。这部分包括为完成任务而打算采用哪些方法和时间安排。常见方式有两种:一是以时间顺序为主线,纵向安排各种具体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另一种从德、智、体、美、劳几方面横向列表安排各方面工作。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安排工作,都应考虑计划的可操作性。

中级会计计划篇2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审批建设用地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编制用地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用地计划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第四条 用地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下同)、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四级。县为基层计划单位。

用地计划的编制时间和计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系指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下同)相同。

第五条 省及省以下用地计划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联合报送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计划单列省辖市的用地计划指标纳入所在省的计划总指标,并单独列出。

国务院各部门(含计划单列的大型工业联合企业和企业集团,下同)及军队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并抄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由该省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该省用地计划总指标,其中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和用地2000亩(耕地1000亩)以上的项目的用地指标应逐项列出。

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兴办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编制并申报用地计划。

第六条 编制城镇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征求同级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各级用地计划均应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的计划表格编报。

第八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各省用地计划草案的基础上编制全国用地计划草案,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用地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指标及其中的占用耕地指标,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总表。

第九条 凡纳入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项目(含需要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的用地,必须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申报5年用地计划;必须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其他批准文件,才能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计划指标,应根据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定额并采用因素分析等方法确定。

第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后,用地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县。国务院各部门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的省,纳入该省的用地总指标,不得挪用。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计划指标,由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县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用地定额,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换算为农村个人建房的户数指标,分解下达到乡、村。

建设用地的批准权应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用地计划指标的管理,在编制、下达、执行计划过程中,各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分级审查、逐级把关、分类管理、严格掌握。

用地计划确定的占用耕地数,属于指令性指标,只能节约,不得突破;占用非耕地数,属于指导性指标。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将占用非耕地数定为指令性指标。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不得挤占国家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计划指标是否调剂使用,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各级用地计划节余指标要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准年终突击分配指标。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确需修改用地计划时,应按照计划编制程序逐级报批。

需要增加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在本级用地计划总指标内进行调整,并抄报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确实无法调整,需要追加用地指标的,应报上级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用地计划,并接受同级计划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计划部门应做好用地计划执行过程中综合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应将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和上级计划部门。

报告送达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截止日期为当年4月、7月、10月和下年1月底。省级以下报告的送达时间,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并依据用地计划严格审查。

凡不执行用地计划擅自突破指令性用地计划指标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包括国家建设、乡(镇)村集体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的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用地。以及采掘、建材等行业的生产用地。

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上述单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兴办的联合企业,需要的各项建设用地。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等不实行国家征用的建设用地。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含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归侨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住宅及附属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用地。

中级会计计划篇3

提高班主任工作的科学性实践性,关键在于加强班主任工作的领导,提高班主任工作的管理水平,提高对班级组织领导和科学管理。指导班主任制定好工作计划范本,又是加强领导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基本的重要环节。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自己认为,指导班主任制定工作计划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一、认识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的必要性。班主任工作涉及到学校的各方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只有制定好周密的工作计划,才能有步骤地把学校的教育计划落实到班级,使学校培养目标具体化、阶段化,以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有利于对班主任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班主任对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促和检查是提高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有计划,就能正确检查自己的工作情况,同时,学校、学生也可依据计划检查、督促班主任工作。

二、把握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的依据。一般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上级指示,包括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和要求。

2、学校要求。学校工作计划为整个学校管理规定了明确的任务,对教育目的和当前形势作出了明确的论述,它是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的直接依据。

3、班级实际情况。班级情况包括学生人员构成”、“学习情况”、“思想情况”、“体质状况”、“骨干状况”、“班级特点”等。班级状况是工作计划的基础,只有根据班级状况出发,才能使班主任工作计划具有科学性、切实性。

三、坚持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的原则。要做到合符以下工作计划五大原则:

1、目的性原则。班主任制定工作计划首先要确定目标,班主任工作计划的总目标以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为主体,有了这个总目标,计划就有了社会主义的方向性,各种计划就能做到有目的、有层次。

2、整体性原则。班主任计划是学校整个工作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服从于使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这一教育目的。

3、群从性原则。班主任工作计划关系到全班师生计划的设想,确定目标,制定措施都必须走群众路线,整个计划制定过程应广泛征求校领导、任课教师、学生家长的意见,集思广益,群策群立。

4、稳定性和灵活性原则。班级工作要井然有序,班集体要稳定团结,计划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基本保证。然而,客观情况的变性则又要求计划具有灵活性,使计划适应新情况。

5、超前性和现实性相结合。计划的制定必定带有预测性,勾画出美好的理想的发展前景,这就是超前性。而理想必须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情况而制定计划,这就是现实性。超前与现实的灵活,使计划有长时间的实用性,保证实施可行性。

四、关于班主任工作计划的基本结构。班主任工作计划的基本结构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班级的基本情况分析、班级发展的水平和特点、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和特点、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工作目标。总目标、阶段目标、各层次具体目标等。

3、措施安排。主要教育活动、组织力量与分工、时间步骤安排。

4、检查办法与总结。

五、关于班主任工作计划的类型。班主任工作计划有三种类型,一是学期计划,二是月或周工作计划,三是具体活动执行方案。学期计划是学期开始制定的计划,是全期班主任工作的总纲。这种计划由三部分构成:

①班级的基本情况分析,包括班级的自然状况、现实和历史状况的分析,班级的自然状况如:总人数、男女生人数、年龄、团员、队员、班干部、三好学生和差生的比例等。班级现状分析如:班级学生的思想品德状况、学习现状、学生的特点、班干部的能力素质、班级学生中的人际关系等。班级的历史状况包括班风传统、形成班风的原因、班级的优缺点等。对班级的基本情况分析是确立教育任务的基本依据。

②确定教育任务。这部分内容在班级基本情况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教育目的,确定教育任务的要求,明确规定本学期应达到的教育目标。确定教育任务应抓住重点,突出中心任务;同时,确定教育任务还要注意针对性,不要过份笼统。

③工作具体安排。这部分包括为完成任务而打算采用哪些方法和时间安排。常见方式有两种:一是以时间顺序为主线,纵向安排各种具体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另一种从德、智、体、美、劳几方面横向列表安排各方面工作。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安排工作,都应考虑计划的可操作性。

中级会计计划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七条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八条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第九条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见,并填制统一印发的审计项目工作量测算报表,办公厅汇总提出计划草案,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署各专业审计司提出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意见,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地方审计机关和署各派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拟安排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实施时间、地域分布、所需审计人员数量和工作量等,进行详细说明和测算,科学、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务。

省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授权审计项目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于4月底前报审计署备案。

第十条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前,有关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编制,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地方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经厅(局)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授权审计项目的确定,要从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和有利于加强对上级所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出发,注意上下结合,重点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审计署对中央审计项目的授权,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一次。省级审计机关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计署提出授权审计的请示,同时抄送审计署有审计管辖权的派出机构。授权申请应说明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目的、理由、范围和内容等。署办公厅负责汇总审核,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审计长审定后,批复地方审计机关执行。

第十三条中央审计项目只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省级审计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审计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准则以及授权审计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审计署授权项目审计结束后,省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审计署报送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审计署每年对上一年度授权审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审计署每年有重点地对中央授权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或审计质量未能达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对其授权。凡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地方审计机关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审计机关制定。

第十七条审计署派出机构在确保完成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基础上,如确有余力,可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向署申报自行安排审计项目计划。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审计目标,符合审计署确定的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并且从严加以控制。

第十八条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提出意见,送署办公厅协调办理,报署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二)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省级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报审计署审批。

(三)地方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下达计划的审计机关审批。

(四)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报告制度。

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和省级审计机关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2月向审计署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审计的主要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

第二十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计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中级会计计划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使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生育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指有关计划生育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统计调查的组织和实施,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使用,统计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并实施各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和管理计划生育专门统计调查;

(三)制定并实施计划生育统计方案,制定计划生育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指标体系;

(四)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建立并完善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收集、处理、传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

(五)分析、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六)检查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考核评估人口计划执行结果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审批本系统其它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指导本系统其它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活动。

第五条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六条建立、健全基本的统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帐卡和报表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例会制度、统计人员培训制度、统计检查、奖惩和举报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村级统计资料公开制度等。

第七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障条件。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第十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设置统计人员,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指派专人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村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乡级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以上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含计算机人员)进行培训。

省以下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新上岗的统计人员必须得到省级计生委颁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为计划生育统计专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是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主要来源。帐卡和报表及其项目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删繁就简,以实用为原则。

乡、村两级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帐卡,帐卡内容应当每月变更。村级实行月报告单制度,每月通过报告单将变更信息上报到乡。乡级为计划生育情况报表起报单位,实行月、季、半年、全年报表制度,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例会制度。乡级每月开一次统计例会。

第十六条统计报表包括由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的计划生育情况报表和本系统其它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的事业统计报表。

计划生育情况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

事业统计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教育、政策法规、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供应、、人事、财务、协会等情况。

第十七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可根据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经同级统计局审批,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或者转发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自行设计的报表项目不得少于上一级主管部门统计报表的项目,其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期限、上报时间等不得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八条上报计划生育情况报表需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半年和全年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系统的其它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设置的事业统计报表及专门统计调查表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备案、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

第二十条各种事业统计报表的汇总、分析、上报,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的报表和分析报告,须抄送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和调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有权废止,有关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四章专门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门统计调查。

第二十三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实行统计检查制度,对本级和下级的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国家定期对各省的统计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国通报。省、地、县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统计质量检查,要从严掌握,其结果应向本级管辖的各单位通报,同时向上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报告。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对村级统计帐卡应经常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它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与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必须经调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涉外调查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各类计划生育统计调查方案要明确调查目的,规定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属于计划生育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由计划生育部门分管统计的负责人批准制发,并报同级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超出计划生育部门管辖范围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经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核后须报同级统计局审批。

第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妥善保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地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本级必须备案、存档。

第二十八条计划生育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一般统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主管人员监交。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人、统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

第二十九条属于国家秘密资料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的秘密资料,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三十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计划生育统计数据。重要数据的公布要与同级统计局协商。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省以下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尚未公开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属于全国性的,须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属于省以下的,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核准。所有发表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必须注明来源。

第三十-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向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部门、机构和个人提供本级所辖范围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须经本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向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须经省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述的调查,在公布调查结果前,组织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批准其调查的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拟公布的调查结果,涉及重要数据须经批准方可公布。

第六章统计工作现代化

第三十四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采用现代计算机技术装备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以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常住人口信息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和实现办公自动化等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统计工作管理手段和方式的现代化。

第三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一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计算机的应用与推广,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各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传输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并投入一定的经费,保证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运行的需要。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定期对所辖范围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对于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改革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手段,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以及在统计工作中抵制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由本级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拒报、瞒报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尚未公布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四)擅自下发统计报表,或者实施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造成国家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妨碍计划生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公务的。

有上述各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中级会计计划篇6

提高班主任工作的科学性实践性,关键在于加强班主任工作的领导,提高班主任工作的管理水平,提高对班级组织领导和科学管理。指导班主任制定好工作计划,又是加强领导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基本的重要环节。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自己认为,指导班主任制定工作计划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一、认识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的必要性。班主任工作涉及到学校的各方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只有制定好周密的工作计划,才能有步骤地把学校的教育计划落实到班级,使学校培养目标具体化、阶段化,以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有利于对班主任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班主任对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促和检查是提高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有计划,就能正确检查自己的工作情况,同时,学校、学生也可依据计划检查、督促班主任工作。

二、把握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的依据。一般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上级指示,包括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和要求。学校要求。学校工作计划为整个学校管理规定了明确的任务,对教育目的和当前形势作出了明确的论述,它是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的直接依据。班级实际情况。班级情况包括学生人员构成、“学习情况、“思想情况、“体质状况、“骨干状况、“班级特点等。班级状况是工作计划的基础,只有根据班级状况出发,才能使班主任工作计划具有科学性、切实性。

三、坚持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的原则。班主任工作计划要做到合符以下原则:目的性原则。班主任制定工作计划首先要确定目标,班主任工作计划的总目标以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为主体,有了这个总目标,计划就有了社会主义的方向性,各种计划就能做到有目的、有层次。整体性原则。班主任计划是学校整个工作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服从于使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这一教育目的。群从性原则。班主任工作计划关系到全班师生计划的设想,确定目标,制定措施都必须走群众路线,整个计划制定过程应广泛征求校领导、任课教师、学生家长的意见,集思广益,群策群立。稳定性和灵活性原则。班级工作要井然有序,班集体要稳定团结,计划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基本保证。然而,客观情况的变性则又要求计划具有灵活性,使计划适应新情况。超前性和现实性相结合。计划的制定必定带有预测性,勾画出美好的理想的发展前景,这就是超前性。而理想必须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根据现实情况而制定计划,这就是现实性。超前与现实的灵活,使计划有长时间的实用性,保证实施可行性。

四、关于班主任工作计划的基本结构。班主任工作计划的基本结构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班级的基本情况分析、班级发展的水平和特点、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和特点、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工作目标。总目标、阶段目标、各层次具体目标等。措施安排。主要教育活动、组织力量与分工、时间步骤安排。检查办法与总结。

五、关于班主任工作计划的类型。班主任工作计划有三种类型,一是学期计划,二是月或周工作计划,三是具体活动执行方案。学期计划是学期开始制定的计划,是全期班主任工作的总纲。这种计划由三部分构成:①班级的基本情况分析,包括班级的自然状况、现实和历史状况的分析,班级的自然状况如:总人数、男女生人数、年龄、团员、队员、班干部、三好学生和差生的比例等。班级现状分析如:班级学生的思想品德状况、学习现状、学生的特点、班干部的能力素质、班级学生中的人际关系等。班级的历史状况包括班风传统、形成班风的原因、班级的优缺点等。对班级的基本情况分析是确立教育任务的基本依据。②确定教育任务。这部分内容在班级基本情况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教育目的,确定教育任务的要求,明确规定本学期应达到的教育目标。确定教育任务应抓住重点,突出中心任务;同时,确定教育任务还要注意针对性,不要过份笼统。③工作具体安排。这部分包括为完成任务而打算采用哪些方法和时间安排。常见方式有两种:一是以时间顺序为主线,纵向安排各种具体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另一种从德、智、体、美、劳几方面横向列表安排各方面工作。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安排工作,都应考虑计划的可操作性。

中级会计计划篇7

第二条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拨款和国家公益金、残疾人福利基金、企事业单位赞助等项资金。

各地应按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五年计划纲要规定任务的按期完成。

第三条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适用于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康复。用于残疾康复、残疾预防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的补助。

(二)教育。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补助。

(三)就业。用于对失业残疾人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

(四)扶贫。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机构工作的补助。

(五)文化体育。用于残疾人特殊艺术活动补助;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运动器材购置,残疾人体育运动基地补助,社区残疾人体育活动、特奥活动补助。

(六)其他。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五年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中央财政安排的五年计划纲要专项资金,一定五年,分年度安排。其中补助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分别列入中央部门预算;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由财政部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担的五年计划纲要任务指标进行分配,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补助项目和标准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情况安排相应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接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配和下达,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第十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及时编报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上一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资金决算情况;每年4月底前,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全国专项资金决算情况。

第十一条五年计划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用五年计划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五年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法规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级会计计划篇8

2020年党建工作计划

2020年学校支部党建总的指导思想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按照区委教育工委的总体部署,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锐意改革创新,狠抓工作落实。

一、聚焦“学懂弄通做实”,进一步强化支部引领力

1、强化理论武装。把深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作为首要任务、头等大事,结合 “三会一课”、支部主题党日等载体,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将“两学一做”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引导全体党员教师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推动伟大思想往心里走、往深里悟、往实里做。用好“学习强国”和“灯塔-党建在线”两大学习平台,全方位推进教育培训。

2、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按照要求逐一对照落实。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凡是“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扎实落实组织生活会,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巩固主题教育成果。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深化主题教育作为学校党组织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和全体党员、教师的终身课题。积极参与区委教育工委开展的“百节精品党课”评选活动。

4、组织开展“破旧立新、思想解放”大讨论活动。学习先进地区和兄弟学校党建工作先进做法,思考研究破旧立新之举,改革探索破旧立新之策,激发党员干部教师解放思想、创新突破的内在动力。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深入查摆学校支部党建、思想观念、教育理念、专业能力、敬业奉献、工作机制等方面不合时宜的突出问题,加强改革创新,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破立举措,攻克和突破一批重点难点问题。

5、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切实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时代正能量,学校支部将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报告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引导党员干部加强理论武装,站稳政治立场。

二、聚焦“固本强基有为”,进一步提升支部组织力

6、推进学校党建工作规范化。以落实《中小学校党建工作标准》为牵引,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校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重点巩固深化基层党组织“1234”基本规范:每月一次支部主题党日制度,突出政治属性,强化思想教育和党性锻炼;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持续深入开展“争做四种人、争当排头兵”主题实践活动。根据区委教育工委部署,做好与滨海街道胡家小庄党支部的结对共建和对滨海街道万德幼儿园的党建指导工作。

7、加强最具活力支部创建。结合“合格支部、过硬支部、示范支部”三级联创和最具活力基层党组织创建活动,严格落实支委会规范运行、民主议事等制度要求,抓实支部6大类50条经常性工作。探索实践富有自身特色的党员教育管理办法,增强支部工作活力。精心培育“担当有为、实干争先”党建品牌。开展党建好案例、书记好党课、党员好故事“三个好”活动。

8、推进党员“先锋行动”,展现“党建+”实效。深入开展党员教师“亮身份、亮承诺、亮职责,争当教书育人先锋”主题活动,落实党员教师“先锋岗”“示范岗”“责任区”,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多形式探索实施“党建+育人”“党建+教学”“党建+文化”等融入式党建工作法,使党建与教书育人工作同心同向,促进师生共同成长进步。

9、高质量完成党员发展工作。深入开展“双培双带”活动,注重从“双高”和年轻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打造高素质的党员队伍,认真落实党员发展程序和记实制,不断提高新发展党员质量。

三、聚焦“忠诚干净担当”,进一步提升支部班子领导力

10、全面加强支部班子建设。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完善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落实党组织议事决策、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等制度。以落实党建责任清单为抓手,认真落实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进一步完善党组织书记及成员担当党建工作、推动教育发展责任。

11、提升党员干部教师专业能力。创造一切条件,为党员干部教师外出学习提供一切便利。2020年重点开展好“四高争一流”活动(即“党员教师的安全责任心高于一般群众、党员教师的思想品质高于身边群众、党员教师的业务技能高于同行群众、党员教师的实际贡献高于同岗位群众”,从而建设一流党员教师队伍)。

四、聚焦“清明清正清廉”,持续提升支部影响力

12、全面落实抓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抓好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支部班子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牢固树立“抓好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的理念。学校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与教育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1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师德建设年”活动,把爱心、责任、奉献作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标准,不断提升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水平。切实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建设,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教师教育、融入学科专业、融入教学实践。深入开展“清廉教育”建设,推进清明政风、清净校风、清正教风、清新学风工程,打造学校清廉活动品牌。加大校园清廉文化建设力度,营造青少年学生崇尚廉洁、教师廉洁从教、教育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生态。

五、聚焦群团组织建设,进一步提升支部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