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精选8篇)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篇1
【关键词】城镇化建设;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意义;问题;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用于建设等用途的土地均为国家所有,而除了由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土地外的土地均属于集体,而集体建设用地就是指某一个组织或者团队为促进城乡建设而集体申请某一块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因此促进城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需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
一、城镇化建设下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义
城镇化建设下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义:(1)是我国城镇化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形成了严重的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分割,城乡差距日益扩大,“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有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逐步消除城市和乡村的对立,缩小城市和乡村的差距,消除二元经济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2)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及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农村建设用地面积多,利用分散,利用效率低,存在大量闲置的土地,将农民利益与土地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得土地按照效率最高的方式进行配置与利用,减少闲置土地,同时减少城市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从而缓解用地的供求矛盾。(3)有利于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城镇化建设下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以及城乡统筹下的土地管理和利用体系,从而为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利用提供条件。
二、城镇化建设下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法规不完善,加剧了人们需求与土地资源的矛盾。随着我国城镇人口的不断增加,加大了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量,然而在各个城乡集体建设用地应用上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全,很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商取得土地后便开始大规模的建设,导致很多楼房和建筑在成功建设后出现了被闲置的现象,而这些建筑并不是人们所需求的,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剧了人们对土地的需求与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不合理。目前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完全的得到合理规划和运用。就当前我国经济、城乡发展的情况来看,我国呈现出南方比北方发达,沿海比内陆发达,可见城乡间发展的不平衡处处存在。城乡统筹工作不平衡就严重影响到了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很多城乡注重经济的发展,而往往忽略了土地的利用是否合理,从而制约着城市的建设进程。3、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中的执法人员不严谨,出现了很多违法利用土地的现象。目前我国各地方都存在着很多违法利用土地的现象,这些违规建设由于规模较小,而分布的又比较凌乱,同时具有一定的随机性,这就为相关的监管和查处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而由于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够严谨,导致很多企业建设用地和住宅建设用地等出现先建设后补批的现状,甚至有的建设企业擅自改变对土地的利用,这不仅扰乱了城乡统筹的发展,更影响到城乡整体建设的规划和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4、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中的土地制度不适应城乡建设发展需求。随着我国城乡建设发展,很多城乡建设方面的政策和法规都相继出台,但是近几年由于经济发展迅速,城乡建设步伐越来越快,很多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方法和政策并没有及时的做出调整,尤其在我国目前的土地方面管理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着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在住宅的建设和一些公共设施的建设等,这不仅限制住了我国城乡规划用地,更让土地资源不能满足一些必要的建设需求,让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三、城镇化建设下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1、完善各项法律政策,使每一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法律是城乡建设的保障,因此完善各项法律政策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努力,一是要在一定的时期内对现有的法规政策进行逐一审查,对有用的条例保留,对那些已经不适应建设发展的规范条例进行逐条的修改。二是在原有法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的需要,适当的增加一些符合城乡建设步伐标准的法律条例,以此来保证我国城镇化建设下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能够健康有序进行。2、统筹规划节约集体建设用地。目前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缺乏一些可靠的数据支撑,有很多建设规划理念并不符合现实社会发展的现状。为了改善这一现状首先可以从城乡规划建设的基础工作流程开始进行完善,这样就可以有效利用好集体建设用地,也起到一定的节约作用。3、合理利用每一寸集体建设用地。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可以合理利用好每一寸集体建设用地,更可以促进城乡能够得到合理的规划和建设。一方面可以采用增减互连的方式,在不给保护耕地工作增加压力的基础上,将城乡所有可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统筹规划,对一些违规的建筑和非法用地进行回收管理,在实际建筑中要合理规划,不能够随意增加面积。另一方面要将集体建设用地的属性进行转化,变成有价值的资产,从而完善管理工作的方法和思路。4、科学应用管理方法,有效实施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科学的管理方法包括管理工作要规范、合理,同时要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城乡的发展,尤其在城乡建设方面,更需要采用大量的科学的管理模式,对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进行科学管理。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可以借鉴较发达的地区的管理模式,更新自己的管理思路。另一方面可以向国外借鉴一些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方式,来弥补自己的不足,这样就可以提高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质量。
结束语
城镇化建设下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目的就是为了改善城乡和农村各行各业员工的收入差距大的现状,因此合理规划好集体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及节约集体建设土地,必须加强对其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1]许丹艳、城乡统筹与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研究[J]、江苏城乡规划、2010(10)
[2]倪维秋、城乡统筹背景下土地利用结构如何优化[J]、中国土地、2011(09)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篇2
【关键字】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关系
在时代的发展下,对于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来说就显得更加的有必要,特别是在城市化的影响下,城市用地资源的紧张稀缺性越来越凸显,使得土地利用的规划管理和城市规划两者间的矛盾不断的增加,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利于城镇化的健康发展的,因此,就需要对城市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1、城市规划实施的体系结构分析
从城市规划的地位来讲,它是属于一个相对独立且较为完整的体系,从它的管理主体来说它的管理主体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其所制定的规划方案中,规划的内容设置需要依据于实际的状况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在规划方案的制定工作完成后,还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和鉴定,确保它的实施是具有很高的实施价值的,可以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简单的来说,城乡规划的实施一定要依据于城市的具体实际来进行,不能脱离现实。
2、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2、1有利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它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主要表现在,对国有土地进行固化的过程中,实现在空间结构和经济结构范畴之内的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的利用。在土地规划管理的作用下,不仅可以维持现有的土地使用面积,而且还可以为社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涵是相一致的,一个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体系可以有效的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对经济发展结构来说也是极为有利的。
2、2对土地资源的具体使用起到有效的管控
我国的地域面积辽阔,但是可以用来作为直接使用的面积却十分的有限,这也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在土地规划管理体制下,可以实现有限的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目的,对于土地的具体使用能够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有针对性和层次性的区分,对不同的使用性质又适合的归类,并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使用策略。这样的分类可以给土地的使用提供一个明确的导向,使之更具有目的性,使不同的土地资源类型都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并且随着现代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有了新的追求,因此,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也就更多的关注在建设、保护、环保三者的均衡点,起到多收益的效果。
2、3有利于土地规划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从大量的实践证明,土地规划管理是一项周期性的工作,具有较长的时间,它的规划效果是否高效是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可以提现出来的,因此,就需要在具体的规划实施前,做好规划的前期调查工作,对受到外界影响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根据这些因素的实际状况来保证规划方案的合理。还可以在大量的实践工作中不断的总结实践经验,对规划进行合理的检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处理,并做好记录工作,这样可以给后续使用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提供参考依据。
3、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两者之间的关系分析
自古以来,土地的使用规范问题都是经济建设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管理者也对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改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从当前的形势来看,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中各项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得对土地利用的需求不断增大,造成土地资源的紧缺,国家针对这一状况,也出台了很多的指导性文件,有效的协调了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两者之间的关系。
3、1强化土地管理的核心地位,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从目前来说,我国的乡镇建设用地规划作为常用的模式是增减挂钩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对于推动城乡经济快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这一政策的引导下,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可以使农村土地的利用更为高效,有利于农村居民向集中用地的方向发展,提高土地的使用价值,进一步的调整城乡结构和布局,在耕地供给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使城乡发展矛盾缓和。
从政策的实施执行来看,由于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常常会出现于民意违背的现象,导致用地矛盾的紧张,要减少这种现象的出现就必须强化土地规划和管理的政策,进一步明确增减挂钩的政策效用,在执行的过程中根据实际的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目的的合理定位,尽可能的减少农田的占用面积,以确保其实施性的增强。
3、2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建设用地的合理扩大
我国在现阶段,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的重要时期,很多的城市开始对旧的地区进行改造扩建,同时也在进行着新区的发展规划,这两者共同构成了当前土地规划的模式,对于这两者模式需要进行合理化、协调化的引导发展,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最大程度的节省土地资源。具体的来说就是,在一些小城镇或者是新的经济开发区,可以借助于新区建设的方式来进行城乡规划,这些是较为适合于规模不大的城市,而对于规模基础相对较大的城市来说,则需要对土地的使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把新区的开发和旧城区的改造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的协调,确保有序健康。
从实施的具体措施上来看,需要把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进行一定的调整,具体的调整模式有:在对建设用地有良好的控制基础上进行当前城乡发展状况的全面详细的调查工作,并重点对规划方案中的经济结构和土地的使用布局进行合理的分析,然后在土地的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实施的基础上对用地的具体类型和侧重点进行合理的区分和应用,并积极的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多模式并用、产业集中等等实施方案的高效执行。
3、3加深土地规划的深度,采用先进的管理体系
上述提到,土地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对于城市的发展来说是极为有力的,因此,要确保城市规划实施效果的不断改善,就需要充分的发挥土地储备的调控作用和引导作用,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周期性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加强宏观层面的土地调控,对土地的规划进行严格的细化区分,确保其用途的明确,从而推动城市规划的实施性增强。另外,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城建呈现出信息化、网络化的特点,因此,在土地的规划中就需要规划人员及时的完善自身素质,加大对新的规划体系的引导作用,增强城乡规划的可执行性,从而起到降低投入成本的作用,进而使土地规划管理与城市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更加的良好。
4、结 语
在当前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形势下,城市用地建设不断的增多,这就需要管理者制定良好的、符合实际状况的土地规划方案,降低投入资金的额度,从而发挥出土地规划最大的作用价值,使两者的关系更加的合理科学,推动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吕维娟,殷毅、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2013,(10):34-38、
[2]竺豪杰、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J]、中国农业信息,2014,(03):202、
[3]赵维威、浅谈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J]、经营管理者,2014,(25):309、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篇3
关键词:宅基地换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流转
一、农村“宅基地换房”现象的出现
最近几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多个省市出现了“宅基地换房”现象。所谓的“宅基地换房”,通常是指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一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的房屋并迁入小城镇居住。腾出的宅基地进行复耕,节约下来的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土地储备以后再以招拍挂的形式出让,以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收益来安置农民和弥补小城镇建设的资金缺口。
基于《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的限制性规定和“宅基地换房”中涉及到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流转的问题,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对其中涉及的城乡建设用地流转进行了规范。
二、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流转的法律与政策规定
(一)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于2005年开始,并在全国部分地区试点。
国务院于2004年10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于2005年10月颁布了《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并于2009年3月分别颁布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农村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流转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规定,所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3、《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中对城乡建设用地用地挂钩流转试点的基本要求、管理和操作流程均作出了规定。
第一,关于挂钩流转试点的基本要求。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要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对挂钩试点的规模进行控制和管理,通过下达一定数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周转指标来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二,关于挂钩周转指标和项目区的管理。挂钩试点的规模按国家和省(区、市)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控制,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对于挂钩周转的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试点市、县及项目区情况提出申请,报国土资源部核定。挂钩周转指标下达试点省(区、市)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项目区分解下达到各试点市、县。
第三,关于挂钩试点的条件和操作程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二)部分因“宅基地换房”事件受到广泛关注的地区,如天津、四川、浙江等地也制定了当地的关于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流转的操作细则。
1、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津国土房规[2009]2号),其中强调了:要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和引导。要以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挂钩试点工作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2、四川省制定了《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08]68号),其中强调了项目区实施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房建设规划相衔接。挂钩项目与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各自管理办法的要求分别申报、实施、验收,组卷归档。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全省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验收。试点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审查项目区实施规划和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项目区竣工自查。
3、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1号)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09〕37号),其中强调了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先复垦、后置换”的原则,将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该复垦耕地面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内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等面积挂钩置换。其中,置换占用耕地面积小于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的,新增耕地结余部分可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各市、县(市、区)年度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任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账册余额和申报使用数量,编制各市、县(市、区)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中拟安排的建设地块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同时拟订土地征收方案,一并上报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土地征收,并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三)2010年底,针对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进行了规范。
国务院于2010年12月了《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于2011年2月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其中对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亟需规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强调不能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不能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不能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和侵害农民权益。
三、总结
笔者认为,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农民的宅基地会越来越多的体现商品化的属性,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对集体建设用地的高效利用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而将农民的宅基地纳入整个建设用地的流转也是未来建设用地市场发展的趋势,虽然目前不宜在全国完全放开,但如果能通过试点来发现并处理好其中的土地规划利用和农民安置补偿问题,在使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资源得到经济高效的利用同时又提升农民居住生活条件和改善基本福利保障,那最终将实现社会各方的多赢。(作者单位: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何缨:《“宅基地换房”模式的法律思考》,《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2]杨魏欣:《“宅基地换房”问题与对策分析》,《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4期。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篇4
关键词: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影响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所以说,这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了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土地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经济发展的保障,是和城乡规划建设密切相关的。
1、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
1、1、土地法规与政策的制定
组织开展土地管理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组织编制土地立法规划,组织拟定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负责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的使用解释工作,研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办理依法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2、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其主要内容有: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及划拨等各类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研究解决历史遗留和新出现的土地权属问题的政策界限,负责确定土地权属,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开展土地确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开展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条件调查等专项调查工作,负责对土地资源状况进行评价。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时提供建设用地规模扩展等监测数据及分析成果;开展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及其变更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开展统计分析,提供耕地变化为主的土地资源利用统计数据。
2、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环节的分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也发展迅速。我国在建设现代化城市、乡镇过程对土地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产,城乡规划建设中离不开土地的管理。通过分析城乡建设中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影响,提出如何统筹推进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方法,促进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所以说,这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了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领域,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土地资源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是经济发展的保障,是和城乡规划建设密切相关的。
首先,在当代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由于相关内外因素的影响,不能确保该规划系统环节的稳定运行,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不利于城乡规划系统的健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追求利益,甚至为求利益不折手段,而他们往往看到的只是眼前的利益,比如对环境的污染、对土地的破坏等。对于土地这一无形资产来说,它的价值基础是比较大的,往往开发商需要投入很大一笔资金,加上资金的周转期比较长,就使得很多开发商不顾气候和土质等问题,直接进行开荒,不予环境的适应性全面考虑。一边退耕还林另一边却毁林开垦,导致占补不平衡,从长远来看会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破坏我们的生存要素。其次,城市规划建设过程的深化,离不开对其土地管理环节的优化,这是城乡规划建设系统得以稳定发展的需要,由于其土地管理环节的缺乏,就不能确保其城乡规划体系的健全,就容易导致一系列的难题的出现,目前来说,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素质存在一定的问题。土地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当中使用到的技术也很多,这也就使的一些开发商为节约开发成本而偷工减料,使用不合理的技术,导致了土地管理质量的降低,影响了城乡规划建设的进程和质量。
第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影响土地管理环节的因素是比较多的,比如土地管理的投资主体过于单一。在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投资主体是政府,其在我国土地开发的整理工作中发挥着向导和主渠道的作用。我国政府投资力度有限,难以包揽土地开发这笔庞大的资金,所以需要拓宽资金来源,多元化投资主体。
第三,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的规划管理缺乏灵活性和稳定性。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环境,土地利用的侧重点是不同的,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对未来的科学预测进行适当地调整,但事实上很多只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做表面文章,实质上一成不变,与现实脱节。但灵活性不代表可以随意调整,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是稳定,而这正也是现实中所缺乏的,规划的不稳定既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同时也无法达到保护耕地及发展经济的目的。
3、完善城乡规划建设中土地管理的对策
3、1、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
城市规划离不开土地需求,土地效益则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规划建设来实现,这就决定了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两个部门在城市建设发展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合作就是资源,加强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两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可有效解决城市建设发展中因两部门各自为战所致的、规划实施难、和、土地效益低、的问题。
3、1、1、建立信息平台,畅通信息渠道
通过工作信息、简报等工作内容的实时交流,可以及时了解对方的工作动态、工作重点、工作进展等情况,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思路,使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更好地实现融合。
3、1、2、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建立规划管理与土地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协调机制、资源共享机制、重大问题快速应对和磋商决策机制等,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根据城市发展和规划特点,提出阶段性的合作重点和既定目标。
3、1、3、加强业务协作,解决突出问题
加强两部门间的业务交流,合理制定规划和配置土地资源,有效解决、规划实施难、、土地效益低、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对策,解决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两部门的共同努力,形成、通力合作、高效协调、优势互补、互援共助、的良好局面。
3、2、 实施科学严谨规划,提升土地利用效能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资源价值增值是无限的。土地要增值、城市要发展,就要向管理要效能、向规划要收益。为此,城市规划应当兼顾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效益、促进城市发展为核心,力求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3、3、做好编制工作
对于土地管理工作,要做好土地的利用规划,做好一切编制规划的事前工作,编制规划报告,使其有效地解决城市规划与市场脱节问题,解决信息不对称、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以保证土地的正常使用,保证国家相关政策的有效落实,实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3、4、用全局的观点考虑
从系统的角度加强和完善土地规划功能,使其与城市规划建设的方向、速度相协调,以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并寻求集约紧凑的布局模式,强调内涵发展,杜绝形象工程。从城市的科学合理布局、交通运输功能之间的联系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化布局,因地制宜制定土地规划。
3、5、充分考虑城市现有景观资源,最大限度地对其进行保护和利用
在编制规划时,要对城市现有植被、地貌、水系等景观资源的现状情况进行认真调研,掌握基本情况,并根据其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保护,特别是对那些能够体现城市特色、自然状态良好或不可再生的景观资源要重点保护。此外,还应学习一些优秀城市的规划理念,听取一些城市建设、土地管理、园林规划、林业水利、环保气象等相关专业专家的意见,多征求市民的意见,制定出更加科学严谨、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规划。
4、结束语
城市承载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向往,也承载着区域政治文化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价值的实现也已成为影响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因素。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土地管理工作应紧跟时代形势,着眼长远、顾全大局,不断完善自身素质,提升服务水平,做好相关工作,切实解决好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为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居民生活和谐安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贾莉、浅谈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J]、华北国土资源,2012,01:57-59、
[2]陈亮、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J]、江西建材,2012,06:40-41、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篇5
关键词:乡村振兴;村庄;国土空间规划
村庄是我国国土空间规划的最小单元,但是由于城乡资源配置存在一定差异,再加上政府扶持政策的倾斜,长期以来,我国乡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和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呈现出了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乡村振兴是缩小城乡发展的关键举措,也是实现新型城镇化的重要环节,而乡村国土空间规划对于优化乡村空间资源结构、协调城乡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从乡村振兴的角度来看,村庄的国土空间规划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价值。
1国土空间规划在村庄层面的现状
1、1资源配置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就目前我国的国土规划部门的组成来说,我国的国土资源规划大致被分为了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两大板块,而存在一定关联的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之间由于被完全划分到不同的部门,因此三者之间的关联性被进一步弱化。从某种程度上说,不同的规划部门因为工作标准不同、谋划方向不同,其规划方案的思路也就不同,再加上不同规划部门的有效沟通不到位,因此不同部门对资源的配置和规划缺乏一致性,衔接也就出现了“断层”,从而使规划方案编制的周期有所延长,土地资源申请的办理时限有所增加,造成群众经常往返于各部门之间,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国土空间资源管理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另外,村庄国土资源规划的基础数据、编制标准、国土空间用途及规划侧重点都有所不同,而不同的国土管理部门由于规划方案的编制要点、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的不同,在村庄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不能够形成完整的流程和体系,这也导致了配置不到位的现象[1]。
1、2农村基础设施少,功能不完善
虽然近些年我国乡村发展得非常快,但是和城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我国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向来是以提高经济实力为主要目的,因此比较重视工业规划。由于目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很多工业企业开始纷纷在乡村建厂,这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乡村经济,为农民带来了很多就业的机会,提高了他们的收入,但是因为很多乡村长期以农耕为主,在基础配置上缺乏一定的空白,这就造成了农村功能严重不足,无法在短期内扭转这种局面,因此也就出现了乡村污水横流、环境差等负面影响。虽然政府及相关部门已经在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但是由于受到观念意识、保障制度和资金投入的多重影响,乡村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仍然面临着很多挑战。
1、3村庄特色逐渐弱化
不难发现,现在很多乡村的国土空间规划逐渐趋同于城市规划,虽然表面上看,充满城市化气息的乡村的环境更整洁、现代化气息更浓厚,但是很多乡村特色已经被弱化甚至破坏[2]。例如,村庄传统房屋被二层小楼代替,草原放牧改成了养殖场、传统青石小巷改为水泥路面等。虽然看上去这样的村庄更加符合现代社会发展,但是无形中丧失了特点,忽视了乡村特色及自然资源的优势,呈现出的是“千村一面”的景象,乡村国土规划不能够结合自然条件进行针对性的编制,导致乡村国土空间规划缺乏个性化和科学化。
1、4乡村规划创新能力不足
为了落实落地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很多县市区逐渐重视乡村村庄国土规划工作,纷纷对管辖区域内的村庄制定规划任务和规划目标,同时也出台了很多的鼓励政策和优惠政策,但是由于限定了规划方向,脱离了村庄实际,不同的村庄规划出现了相似性甚至一致性,不能够结合乡村群体的需要、乡村的自然地理条件等内容进行适当的创新,造成乡村规划创新能力不足,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2乡村振兴视角下村庄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思路
乡村振兴战略的大力实施下,村庄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应该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和更完善的功能。在乡村振兴视角下,村庄的国土空间规划包含提升物质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凸显乡村文化等内容,体现在乡村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中,因此在缩小城乡差距的同时,也应该结合乡村的实际进行谋划,突出乡村的特色及价值,使乡村的内涵和功能更加多元。一是盘活乡村土地资源,为乡村发展提供动力。充分利用当地土地格局,盘活村庄中的古建筑、山水风景等资源,结合人口结构及国土空间格局,在保留特色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实现人口、土地和产业的有机统一[3]。二是结合村庄文化元素,形成文化特色。以村庄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及传统手工艺等文化元素,完善历史建筑、文化场地等,提升基础设施水平,完善服务结构,凸显社会功能和文化价值,保持乡村特有的魅力。三是完善乡村治理体系。以村庄国土空间规划为基准点,通过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摸索出乡村联合、成立自治经济组织等治理模式,加强对村庄的空间规划和地域开发使用的管制,使乡村治理体系和空间规划联系更为紧密。
3乡村振兴视角下村庄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具体策略
3、1优化乡村生态,改善生态质量
工业企业的不断发展打破了很多乡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农村生态环境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在乡村振兴视角下,村庄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充分考虑到乡村的生态环境要素,通过对生态环境要素进行优化和保护,实现乡村空间及功能的优化升级[4]。当然,还要充分结合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在实现城乡一体的同时优化乡村生态空间,保留原有的生态特色,实现经济、人文和生态的高度结合和统一。对河渠污染等环境问题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通过清运河道垃圾、河流沿坡绿化等修复工作,逐渐恢复河渠的基本功能,实现正常的生态功能。对于自然林山的开发,在保留自然林山面积的基础上,逐渐优化其空间布局,对林山中土地的部分和杂草丛生的区域进行彻底清理,通过栽种树木、养殖畜禽的方式优化其生态结构,实现内部循环,同时还要加大对生态环境的管控力度,降低人为因素对生态环境空间的干扰,保证生态环境系统实现闭环功能。
3、2调整产业经济结构
乡村和城市之间的明显差距就是经济落后,乡村单一的经济结构无法在短期内快速带动乡村经济发展。因此乡村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要从调整产业经济结构上下功夫。通过激发乡村内部经济活力,畅通城乡交流渠道,逐步调整乡村产业经济结构。在互联网背景下,“互联网+农业”成为新型的产业结构模式,村庄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要利用好互联网这个新媒体,通过调整乡村产业经济结构,不断刺激农村地区传统产业,发展新型乡村产业。要依托互联网这个窗口传播农村集市、采摘园、民宿等乡村特有的资源,如通过互联网宣传乡村集市,吸引城市居民感受乡村热情热闹的气氛,尤其是在传统节日,可以通过“节日一条街”增强节日气氛,村民可以在集市上展示富有乡村特色的手工艺品,使城市居民感受浓浓的乡村氛围,从而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提高百姓的收入。另外,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要完善交通设施的建设,减少城乡流动的障碍,增强城乡之间的经济往来,为产业发展开通土地、经济方面的政策扶持通道,吸引更多人参与乡村振兴,逐步提高乡村吸引力。
3、3改善乡村外在形象
在乡村村庄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需要优化社会治理体系、乡村文化功能以及自然资源配置,通过对乡村生态、文化、人文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逐渐改善乡村外在形象。如整治乡村卫生环境、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文化娱乐场地,通过重塑乡村布局和村风村貌,改善乡村外在形象,此外还要充分结合村民意见建议进行相应的完善,不断提升乡村服务效率和水平,打造宜居生活空间。
3、4保留原有特色
不同地区的村庄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和人文情怀。在乡村振兴下,村庄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应保留地方色彩,如村庄的名人纪念馆、历史文物建筑、特色农产品等。在进行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保留这些特色,通过完善这些特色的附属基础设施或产业链条,逐渐扩大原有特色的影响力,逐渐激发传统特色的内生动力,实现乡村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播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目标,不断满足现代人群对乡村原始特色的追求和热爱。
4结束语
乡村的国土空间规划关系到我国城乡发展,是社会规划中的重要环节,从乡村振兴的角度出发,我国村庄层面的国土空间规划还存在配置不合理等很多问题,只有采取调整产业经济结构、保留乡村特色等策略才能优化我国乡村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实现我国乡村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宋畅、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村庄规划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20、
[2]刘宏鹏、国土空间规划导向下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策略研究[D]、青岛:青岛理工大学,2020、
[3]邢勋、国土空间规划背景下城乡融合发展研究[D]、郑州: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0、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篇6
关键词:城市规划法 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土地使用 限制
Abstract: Urban planning law regulates the planning activities of cities and towns, restricting land use、 First, urban planning law restricts the use of land in principle、 Then, by the specific system containing overall planning of land use, total planning and detailed planning of cities and towns, from the physical content to the program and from generalization to the concretization, land use is legally restricted、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 law, total planning, detailed planning, land use, restriction
中图分类号:D922、297 文献标识码:A
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的使用权利并非绝对的、不受约束的,它受到许多法律的限制。在对土地使用的法律限制中,城市规划法是一种重要的类型,并已有了制度的框架。
我国曾于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并于次年施行,后于2007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并于次年施行,废止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但这属于对立法体例的调整,将城镇体系及城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统一纳入一部法律文件来进行规范,并不意味着城市规划法不存在了。规范城市建设活动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于《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下文有述),具有效力并发挥着作用。
城市规划通过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和对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以实现稀缺的土地资源(在我国尤其如此)能够被有效、公平地使用,从而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城市规划法则是调整、规范上述的属于城市建设管理之活动的法律规范,因此城市规划法的内容除了规划编制和对规划的行政管理之外,还有对土地使用的限制。
一、城市规划法对土地使用的原则上的限制
首先说明一点,纵观《城乡规划法》的行文与表述,可以发现立法者将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归于一处,而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归于另一处。这可被理解为城市、镇的规划均属于城市规划的范畴;关于城市、镇的规划的法律规范均属于城市规划法。因此下文的“城市规划法”包含了关于镇的规划的法律规范。
《城乡规划法》第2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7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城市规划法首先在总则上提纲挈领地要求:城市、镇的建设活动须遵守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以及依此法制定和实施的城市规划。城市、镇的建设活动当然以使用土地为前提,故《城乡规划法》第2、7条在基本原则上做出了对土地使用的总体、概括和统率性限制。
《城乡规划法》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该规定从法律关系之主体的角度,申明了包括土地使用者在内的任何主体均应遵守依法制定且生效的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受到依法制定且生效的城市规划的限制。
此外城市规划法还要求: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城乡规划法》第4条)。这其实也是城市规划法对土地使用的一种概括性限制。
二、土地使用受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制
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样的宏观目标角度看,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是一致的。当然两者各有侧重。城市规划侧重于对城市、镇的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合理利用,其要义正是保证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科学合理使用。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调整、规范的对象存在交集,即上文中所述的“城市、镇的建设管理活动”,因此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城市规划法的法律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政府组织编制,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所针对的土地当然包括城市、镇的土地,故而城市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城市、镇建设的依据(见《城乡规划法》第5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2、3条)。这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使用的概括性的限制,具体的限制主要有(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17-20条):
1、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
2、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的方向,乃至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按用途对土地进行管制的分区及管制规则。
3、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确定的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重点工程安排。
4、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对市、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篇7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级差地租
一、问题提出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在城乡差距日益凸显、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转移的进程中,城乡规划逐渐被提上日程。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剧,使得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除劳动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资产,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的体现。国外经验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问题
(一)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第一,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合法途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集体所有制化的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对土地急剧增长的需求;第二,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对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价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国,征用农民土地后给农民较少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加之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的截留,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此外,市价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经济组织之间的不规范流转大量存在,这种自发性的流转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带来诸多问题。如用地权不清晰、产生由价格和产权问题而发生的争端、土地资源的滥用等;其次,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三、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首先从土地价格的规范出发,一方面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给予合理规制。
(一)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1、征地补偿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由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对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中,农民约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因此,规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现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2、征用土地的购地费确定。购地费应由被征购地块的地价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如实补偿,地价款可根据农地基准地价,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用途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让农民分享额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还未到达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得到保护。
(二)对土地招标、竞拍、挂牌的规制。由于国家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招商、拍卖和挂牌,全面推行和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
让制度,从而凸显土地资产价值,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以及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经营性用地通过扩大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比例,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去向,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准地价和出让底价,充分挖掘土地的资产价值。
根据科斯定理,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甚至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便会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来进行。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产权确定,市场主体便会“议出”合理的价格。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入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期限、基础设施完善程度、地区经济结构、人口密度、城市周围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规制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
主要参考:
[1]陆益龙、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j]、学习与实践,2009、1
童霓、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征用问题浅析[j]、西部财会,2008、3
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篇8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筑学;发展关系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学是研究城市的建筑设计与建筑群的规划设计及其环境的科学,在中国现阶段,城乡差距日益增大,很多农村都转向了城市,城镇化趋势加强;只有依据建筑学的理论和研究,合理规划城乡建设的蓝图,充分的利用国家短缺的土地资源,成为目前的主要问题。正确认识城乡规划的困境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建筑学的理论知识和相关研究,统筹城乡规划,显得尤其重要。
1 城乡规划所面临的困境
城乡规划建设是我国社会主要国家发展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不仅影响着城乡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因此,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必须全面思考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方案的可操作性与有效性。
(1)过多地强调了城乡规划建设的唯一性,而忽视了对未来发展的预测,从而导致城乡规划建设模式固定,多元化发展受到限制。
(2)忽略了对民意的调查,没有本着从“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从而过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中居住环境的改善,而忽视了对城乡安全设施的完善以及城乡交通便捷性的规,难以有效保证安全性与可靠性,造成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只是片面提高,而无法全面提高。
(3)一些地区的城乡规划建设人员盲目地扩大工业规模、追求现代化建设与发展,忽略了自身的承受能力,造成城乡风貌协调性降低、各项设施的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城乡的全面发展。长期下去,在东部沿海城乡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将继续扩大东西地区的差异,不利于我国社会注意国家的建设与发展。
2 城乡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指国家现行的有关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修改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城乡规划作为一项制度,在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层面都有相应的规范对其加以规定研究城乡规划的法律规范体系有利于系统全面地把握城乡规划制度,明确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制度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推动城乡规划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城乡规划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首先是宪法层面上, “宪法” 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的利用土地;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中规定: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事业等行政工作。
宪法的这些规定提出了公民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并且授予政府管理城乡建设的权力,也构成城乡规划对公民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加以限制的宪法依据《城乡规划法》系统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程序,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城乡规划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第五章建设用地对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和用地程序做出了限定:这些规定与城乡规划法中有关城乡规划的内容共同构成法律层面上的城乡规划体系再次是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层面上;《城乡规划法》颁布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未废止,依旧具有效力。
《城乡规划法》亦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上述规定在法律规范层面界定了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即城乡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细究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为对象,界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城乡规划则主要以城乡建设用地为对象,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内的建设活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规划的前提;对于两者内容冲突的情形,应认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效力优先于城乡规划。
3 如何统筹建筑学和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建设可操作性与有效性的提高,需要相关规划建设人员全面思考城乡发展实际情况,统筹建筑学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并对各个影响因素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统筹规划,以便提出更为科学有效的城乡规划建设方案,实施可操作性更高的城乡规划建设措施,为促进城乡发展提供有效助力。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人为本为原则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也应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并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对城乡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充分发挥资源为人服务的作用,以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的有序进行。
(2)实施中心城市带动周边乡镇建设的战略,促进城乡共同发展。城乡规划建设中,必须要注重城乡建设的顺序,加强城乡之间的互动,以中心城市带动周边乡镇发展为主要
战略,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引领与支撑作用,并以产业发展、城市空间拓展为重点,实现城乡的全面对接,加快城乡同步发展的步伐
(3)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的管理制度,以保证规划建设方案的有效实施。在进行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必须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与完善,尤其是对欠缺方案实施的监管,必须加强力度,集中精力抓细节、抓方向,应提高方案实施的科学性。
(4)强化经济与文化的协调发展,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品味。新时期的城乡规划建设,不仅要合理配置资源,发展工业与服务产业,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地区经济水平;同时,还要着重建设文化,开发城乡的文化资源,使之形成文化特色,为城乡居民的生活添加文化色彩,从而构建浓郁的城乡文化氛围,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品味,促进城乡经济与文化的协调发展。
(5)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法律规范性与权威性。相关部门必须针对现阶段城乡规划建设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局面进行全面分析,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性,使其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有序、有效进行,从而提高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进而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深奠定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城乡规划建设人员必须提高重视,全面思考,针对城乡发展的特点进行统筹规划,科学建设;以建筑学理论为基础,从而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质量与效率,进而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乡的国际竞争力,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定将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统筹与建筑学的发展关系,逐步向着现代化、先进化、国际化道路迈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