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活动方案 > 工作方案

调查研究的常用方法(精选8篇)

时间:

调查研究的常用方法篇1

调查研究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高质量、高水平的调查研究成果,可以为常委会正确行使职权提供准确依据。实践证明,调查研究在人大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仅就调查研究成果的评价、推广和应用谈一点粗浅的体会。

一、人大调查研究成果的评价

就调查研究成果的价值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查研究自身的研究价值。每一项调查研究活动都有它明确的目的性。自身研究价值首先体现在它是一项工作成果,或是成功经验的总结,或是具体问题的调查。因此,工作上是否有新意,认识上是否有新观点,是衡量调查研究价值的主要方面。二是调研成果的两个转化。即向工作实践的转化、向决策和理论方面的转化。向工作实践的转化是指这些研究成果在实践中得以推广和运用;向决策和理论方面的转化是指这些研究成果能够为领导层的决策,为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提供实践依据和实践支持,为人大制度理论的发展提供实践基础。

调查研究成果的几种类型:

(一)情况汇总型。是对一般工作现状、动态等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后,汇总整理的反映基本工作情况类的调查报告。这类调研报告是为了便于常委会或有关领导对全局情况的总体了解、掌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二)经验总结型。是工作经验类的调查研究报告。一般是对典型的问题、典型的做法进行调查研究后形成的调研报告,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即通过对典型单位的做法进行详细地了解和分析,从中找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或教训,用以推动和指导工作的开展或提供给有关方面参考借鉴。其突出特点是具有示范性。

(三)探讨研究型。这一类调查研究成果是指对人大工作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在理论上需要研究、讨论,实践中有待于完善、改进和发展的做法进行调查研究。通过调研,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来论证它的可行性,并且从中找出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从法律的角度提出预见性较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有价值的调查结论。这一类调研报告具有探索性、预见性、论证性和咨询性,相对来说是具有较高价值的调研成果。

二、人大调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途径

调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是人大进行调查研究的根本目的。再好的调研成果,如果把它束之高阁,便失去了它的意义。调查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是整个调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研成果体现价值的重要阶段。

调研成果推广和应用的主要途径:

(一)报告调研成果。将调研情况和调查当中了解到的一些重要问题整理成调研报告,并向组织调研的部门报告。报告时,一般应先向主任会议报告;常委会要求听取汇报的,要向常委会会议汇报;属于上下级人大联合调研的,要向上级人大汇报。同时要根据情况,请示领导同意后抄报有关部门和方面。供领导机关和领导者决策时参考,从而被决策机关和决策者所采用。

(二)为本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依据和参考。将详实的数据和可靠的一手资料、有价值的结论、成功的经验等,体现在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工作中。

(三)将调研成果吸收到人大领导讲话中去,用以指导工作。可以以“送阅材料”等形式,向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反映。也可以通过起草领导的讲话、报告,推广调研中获得的新理念和成功的经验,用来指导工作。

(四)宣传调研成果。各级人大机关都办有内部刊物,是发表优秀调研报告和开展理论研讨的首选载体,也可以在社科类理论刊物或有关报纸的专栏上发表。

(五)开展理论研讨活动。通过理论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扩大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影响,使调研成果能够在更广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得到宣传,产生它应有的影响和作用。还可以通过各级、各地人大之间的横向交流与纵向联系,提升调研报告的应用价值。

调查研究的常用方法篇2

人大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产生决定性的作用,又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工作和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这种地位和作用,必然要求在工作中,要切合当地实际,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宪治国、依法办事。因此,要求它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深入了解当地方方面面的历史和现状,以科学的工作方法推进人大各项工作。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其主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和召集本级人大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法决定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法律受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影响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正确地、有效地行使这些职权,就需要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①了解法律赋予这些职权所依据的客观实际,以及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这些职权所依据的客观实际;②了解事物历史和现状,以及事物内部的和外部的各种矛盾和关系;③了解事物的各个侧面,以及事物的全貌。在这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对巳掌握的全部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下一番“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工夫。只有这样,才能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才能真正了解实际,才能作出既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要求,又符合当地实际的正确的决议、决定,才能在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行得通,并起到引导、规范和促进的作用。所以,它必须在保证全国法制和政令统一、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本行政区域人民的根本利益。

诚然,按照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地方各级分权的原则,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不完全一致的具体问题。诸如近几年的物价调整、土地征用、教育和卫生收费等问题,有时这些问题表现得相当突出。这就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要坚持具体利益服从根本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原则。同时,还要适当照顾当地人民的具体利益、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以利于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基层和群众积极性的发挥,有利于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那么,如何使这一类问题处理得当呢?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例如,在草拟和审议关于物价、教育、卫生收费的决议、决定或地方性法规时,必须先进行调研,通过定量分析,定性分析等手段,深入了解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各方面有关情况,才能制定出既有利于促进生产和经营,又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

彭真同志曾经对人大常委会的调查研究工作作过以下重要论述:“做人大工作的同志,有了比较多的时间,可以研究、考虑关键性的、基本的、重要的、长远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也就是讨论、决定这些问题。没有系统的、全面的调查研究,是难以作出比较符合实际的决定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法要有一个转变,要从处理繁重的日常事务转到调查研究解决国家的重大问题上来。”对彭真同志的这些重要论述,有些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还理解不深,甚至对调查研究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以为有了别人提供的材料,自己就不必调查研究了。有些同志虽然已经下去调查,但缺乏研究问题的习惯,虽然跑了不少路,找了不少人座谈,但抓不住事物的本质,也就提不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些状况都是必须改变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将对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进行更为广泛、更为深刻的调整,这就更要经常开展调查研究,以便于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开放中的社会矛盾,确定哪些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哪些利益应当予以调整,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这是因为正确的认识并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往复的过程。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经受实践的检验。所以说,调查研究是贯穿人大各项工作的始终,是人大的基本工作方法。尤其是在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公布实施以后,地方人大常委会仍然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它们在实践中接受检验的情况,为修订相关条款作准备。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正确地、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和任免权,更需要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情况。

人大调查研究工作的主要方法

人大常委会是决定者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者,而不是执行者,它既不直接管理地方行政工作,又不直接插手审判机关的具体工作。因此,它在调查研究中可以采取与国家机关不完全相同的方法。一方面,它可以摆脱许多具体和琐碎事物的缠绕,抓住职权范围内重大的、长远的、根本性的问题,冷静、从容、全面、周详地观察事物和认识事物,使认识逐步深化,直至认清事物固有的规律,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来。另一方面,由于它不是执行者,它在认识事物时,不象直接执行者那样,能够具体体察事物运动过程中的直接情况和困难,对事物的内部矛盾有时感知不深,甚至出现片面性。人大在调查研究工作中,应该避免片面性。

人大调查研究工作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五种:

1、听取汇报。听取工作汇报是人大一项经常性议题。它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显现工作的一种习惯作法。这些机关在汇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既讲成绩,又讲问题和缺点,以及今后准备采取的措施。人大在审议汇报时,特别要注意去伪存真,关注解决问题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提出询问,由汇报机关负责人作出说明。听取工作汇报的过程,实际上是人大从全局上对“一府两院”的一个时期或者一个方面全面情况的调查研究过程。

2、组织视察或调查。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经常的调查研究活动,到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去察看实际情况。通过边听、边看、边议、边问的方法,了解和掌握更多生动、具体的情况。不过,事先一定要选准题目,拟定好视察或调查提纲,使视察或调查围绕主题进行,达到预定的目的。参加视察或调查的人员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3、进行专题调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决定某一重大事项,审议某一项议案时,可以组织专题调查。专题调查的特点是题目专一,目的性强。在调查过程中,既可以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较为全面、系统地对事物进行必要的量的统计;又可以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通过典型调查,从各个有关的侧面了解具体情况,从而认识事物的运动规律及其本质。专题调查的有些题目如果涉及专门知识时,可以多吸收懂得有关业务的委员和代表参加,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有关的学者、专家参加。专题调查的结果一般应成为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可靠依据和可供选择的方案。2002年4月、8月,市人民政府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市区域卫生十年规划和市教育十年规划的议案,为了搞好审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就采取了如上做法,结果使该规划更加完善。

4、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受法律保护。它既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调查研究的一种特殊方法。目前,法律没有对“特定问题”作出界定,我认为,特定问题的内容必须是严重违宪违法事件、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和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问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由人大或它的常委会任命,可以聘请有关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现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没有这方面的实践经验。但是,有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过去为实施法律监督而组织专门调查的经验值得借鉴。例如,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长葛县人大常委会纠正违法免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的决定等。

5、采取联系人大代表的办法进行调查研究。联系本级人大代表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联系代表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通常有如下做法:①走访代表和召开代表座谈会,有目的地进行调查研究;②通过代表进行民意测验;③邮寄调查表请代表填写等。向人大代表作调查,要注意尊重代表的地位,一般先将调查纲目通知他们,以便他们有较充裕的时间广泛收集意见,对他们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听取和研究,对他们提出的建议要妥善处理。有些重要意见,要通过一定的渠道予以反映,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特别重要的问题,要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人大调查研究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调查研究是人大工作的一项基本功,人大工作人员都应该熟练地掌握这项基本功。但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注意全面深入地了解情况。调查研究是一项细致、艰苦的工作,必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其别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详细地占有材料,不能满足于道听途说,一知半解。在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有时会碰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同志慷慨激昂地提出若干十分尖锐的问题,但往往查无实据,或者与事实出入很大。这原因是发言的人听了一些街谈巷议,没有深入实际去作周密的调查的结果。地方人大常委会如果对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缺乏真正的了解,却在那里“想当然”地发议论、做决定,其后果是不堪设想。因此,克服主观主义,进行全面、周密的调查研究是显得十分必要了。

调查研究的常用方法篇3

关键词:体育人类学;田野工作;苗族;独木龙舟;民族传统体育

中图分类号:G86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5-0084-05

前言

伴随人类学的兴起,20世纪初西方对原始体育游戏的研究成立了相关学术学会,50年代在西方兴起了体育人类学学科建设的高潮,70年代传播到亚洲,日本较快的接受和认知了体育人类学对民族传统体育研究的指导意义,特别是研究方法的借鉴,“田野工作”(fieldwork)显现了体育人类学极其重要的方法论。我国体育人类学研究的对象:是面对我国项目众多的民间体育游戏、民族传统体育。怎样为研究我国的民族体育和传统体育构建完整的方法体系,在我国体育人类学创始人胡小明先生的倡导下认为,我国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中非常众多的例证可以通过体育人类学的实证研究来完成,如是;体育人类学为民族传统体育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理论空间。

科学研究的基础是采集最原始、最可靠、最真实、最基本的第一手资料。我国体育界过去在研究民族体育方面,有的长期照搬历史学或民族学的方法,忽视了研究人类体质和文化方面独具优势的人类学,其结果多停留于对奇特身体活动状态的表面描述或历史典籍资料的简单编纂;几乎借鉴了所有的可以用来研究体育活动的各种各样的科研手段,如运用自然科学的定量研究,要么停留在简单的数理统计层面,但是民族区域的小样本,和竞技游戏的小规模,在统计学的数理分析上,有不少学者受传统的研究方法影响,质疑了体质评价的准确性,舍弃了体质人类学的理论分析。总之,照搬历史学或民族学的方法或模仿西方已做过的研究,得到的结果自然在某种意义上脱离中国民俗游戏的具体实际。

2009年6月12日至22日,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与贵州民族学院体育与健康学院组成19名专家学者对贵州省黔东南地区苗族独木龙舟竞赛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大规模田野工作,是在贵州运用体育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贵州众多的民族传统项目这片处女地进行的首次挖掘,是运用体育人类学研究方法的实际例证。本文介绍联合调查组此次田野调查研究过程中体育人类学的理论指导和方法实践。并重点探讨方法论问题,通过人类学方法对独木龙舟的资料搜集过程和全方位研究,展现其为体育特别是民族体育的研究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一、苗族独木龙舟竞渡调查的人类学指导

人类学作为一门成熟和独立的学科,有自己一套收集和分析资料的方法,这种方法叫田野工作法(fieldwork),即是在实地调查中,集中于某一地点或区域居住一段时间,把握当地年度周期中社会生活的基本过程,与当地人形成密切的关系,参与他们的家庭和社会活动,从中了解他们。田野工作的基本内容为参与观察(participant observation)。依靠由这种方法搜集上来的资料所写的调查报告称民族志(ethnography),这也是体育人类学的基本方法。

体育人类学,是借助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体育领域里的具体问题的一门应用学科。它在方法的运用上不能脱离人类学的基本技术路线,但又要根据自身的研究特点,根据维护人类身心健康的身体运动这样的研究对象的特殊需求加以调整并自成一体,否则体育人类学也没有必要自成一门学科了。

在我国传统的体育研究方法是寻找一些高效率的方法运作,比如问卷法、资料法等,主要以选定问题、设计问卷、发问卷、统计问卷、分析问卷、提出对策的研究思路甚为流行,如此在民族体育调查中忽视了被调查者在回答问题时在时间、地点、环境、对象上的不一致性导致回到结果的差异,也舍去了许多解决问题的关键信息。人类学参与性观察的小样本量的深度访谈,获得的调查资料更为翔实,具有在世界范围内通行的认可度。

尤其在民族体育调查过程中,人类学田野工作中的测量记录、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是研究孤立、罕见、奇特的“小众”文化甚至“微众”文化,是民族体育研究最适宜的方法,也正是适合了少数民族“微众”群体“小规模”游戏竞技为特征的民族传统身体游戏。

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尤其是少数民族的竞技游戏,大多与民族传统节日集会馄饨的交织在一起,所以体育人类学调查从前期的准备到竞技活动的收尾,竞赛活动时间通常在半月之内,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竞技研究有别于人类学以年为周期的百科全书式的田野工作。也更加说明了体育人类学在调查时间显现了调查周期短的优势,为体育人类学田野调查运用提供了有力的时间保证。然而,通常对体育、民族体育、传统体育的研究中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极少被学者所采用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研究对象是在短期进行的身体活动,所以在获得申请资助时,经费很少;其次工作条件艰苦;而且出成果时间周期很长。

二、苗族独木龙舟体育人类学调查前期工作

1、两校联合调查组

作者过去曾多次深入黔东南地区古老的苗族村寨进行前期考察。但碍于科研调查方法掌握的局限,伴有人力资源及经费和设备缺乏,没有对针对蜚声中外的苗族独木龙舟系统地进行大规模的调查。在艰苦的条件下完成了前期的初步调查。

2008年中期,与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科研合作达成共识,华师本着对支援西部开发和扶持民族院校科研,以及优势互补为出发点。经过一年的多角度准备工作,制定了详尽的计划,编印了相关的调查表格,于人手、财政及物资方面都安排及配搭妥当,组成19人的联合调查组,贵州民院组织教师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搭载调查人员及物质设备,完成了长途跋涉,开拓了东西部院校间进行体育人类学田野调查合作的典范。

2、确定调查时间

贵州省黔东南地区苗族独木龙舟几千年原始传承,节日活动时间固定在农历5月24-27日,24日的“赛龙头”、25日“赛龙身”、26日“分龙竞赛”27日“赛龙尾”和“吃龙肉”;22日是龙船下水的日子,按照公历计算是在2009年6月14-19日,节日活动六天;联合调查队需要调查活动的内容必须包括节日前后的情况,为此全面调查时间安排为2009年6月12-22日(农历5月20日-29日),总计11天。

3、联合调查行前事项

调查行动之前联合调查队有必要妥善安排每一个成员在调查期间调查工作的内容和任务,由于大部分东部学者对独木龙舟竞渡的时间、地点、活动内容不甚了解,所以行前多途径收集有关苗族独木龙舟的相关资料进行阅读,还要对苗族风俗习惯、民族禁忌等重点学习,而后制定具体调查的工作计划,包括对调查人员如何进行分组分工,安排每一天调查的路线以及调查对象、村寨等内容的具体布置,以期 用最少的消耗发挥最大效益。

4、联合调查行前的任务与调查内容的重点

行前制定田野调查的任务是一个极为细致而重要的工作,是调查成功与否的保证,针对贵州苗族独木龙舟竞赛活动范围宽泛,节日龙舟活动仪式可观察次数极其有限的这样的珍稀民俗游戏,调查前尽可能广泛参考已有的人类学、民族学资料,收集独木龙舟古籍资料和前期有关研究成果。把体育人类学的田野调点集中到围绕这项活动的竞赛选手的体质状况测量、独木龙舟竞赛区域和参加者(村寨、姓氏、组织者、竞赛涵盖河流及区域)、环境器物记录以及历史文化深度访谈等,充分涵盖与体育运动有关的所有宝贵信息,力求最大效益。

三、苗族独木龙舟选手体质人类学田野工作解析

体育学对研究对象的身体形态的测量评价极其看重,而且体质人类学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对体育的一切研究中其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的依托主干都离不开对人的体质形态的研究,这也是体育学存在的依据。通过对研究对象的体质测量与评价,正是体育人类学的研究人员与其他领域的学者在判断研究对象体质状况方面更具有学科优势的一个方面。

本次体质调查是在2008年对划船选手初次体质人类学测量基础上进行的复测。2008年的测试受当地民族文化习俗、防御心理、戒备情绪的影响工作受阻,许多竞舟选手拒绝测试,通过耐心说服并亲自组织动手测试,简化测试方法,使用最简单的体重计、身高杆尺和腰臂围软尺等,选择身高、体重、胸围、腰围、臀围、臂围等苗族同胞能接受的形态指数,克服语言、交通、民族习俗、被测试苗族同胞的心理阻扰,完成了参加苗族独木龙舟竞渡人员的体质形态测试工作。

复测的目的,是为了弥补08年体质测量中单一形态指标,通过再次复测增加了多项生理指数和机能指标,目的是证实上次基础性预调查工作的真实可靠,测试得到香港体适能总会黄永森等专业人士主持。

四、苗族独木龙舟体育人类学的田野调查

1、政府部门协调帮助

2009年6月12日,联合调查队成员全体集中于贵州民族学院,得到贵州省体育局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6月13日,联合调查队成员清晨离筑,午时联系上台江县政协杨主席、文史办张主任等,获赠苗族独木龙舟资料;而后直奔调查地下午14时到达老屯乡,访问了老屯乡的张海乡长以及老屯村和岩脚村的村长和支书,了解到乡级、村级基本情况,安排访谈组进驻老屯乡。余下的调查人员进驻施洞镇与熊副书记、龙舟协会刘会长等协调今后的调查工作。6月15日贵州省龙舟协会、施秉县文广局、马号乡政府办及财政所等为调查进行了接待安排等等,联合调查顺利完成对区域横跨在清水江两岸,地属施秉县与台江县两县交界的苗族独木龙舟竞渡活动及村寨的调查与当地政府部门的通力支持紧密相关。

2、分组调查

根据前期部分调查人员对独木龙舟竞渡活动的基本了解,调查组由台江县进入巴拉河中段的老屯乡,而后进入清水江段的商贸中心区施洞镇。调查组进入巴拉河区域分组为老屯组和施洞组。之后,清水江两岸行政区域为北岸属于施秉县、南岸属于台江县,因道路崎岖仅有部分车辆载部分成员能缓慢通过前往调查地点,为此,一组进入施秉县双井镇、马号乡所属村寨(道路崎岖),一组对台江县施洞镇周边的村寨进行一施洞镇为中心的辐射调查。

3、环境器物的调查

实地参与观察法是最重要的田野工作方法之一,也是收集第一手材料的最基本方法,调查时间短,为此对环境器物测量与记录,必需事先准备提纲和表格。

少数民族的竞技游戏往往仅存于偏远的民族聚居区,苗族独木龙舟竞渡的区域与活动范涉及到清水江(32、88km)及其支流巴拉河(13、55km)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全面测量和记录有关拥有龙舟的族群、村寨拥有龙舟的数量及附属器械的尺寸数据、龙舟棚位置、周边的地理地貌、植被和农作物等,还有海拔、气温、水温及江水流速等指标的表格的制定。

4、深度访谈

体育人类学利用深度访谈的优势,可以了解自己不能直接观察到的深层文化内涵,深度访谈要根据事先拟好的访问提纲,按照提纲逐一询问和填写,正常情况下尽量录音或摄像。

访谈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村寨、年龄等事先准备提纲甚至表格;也可以通过参照其他访谈的记录加以对照提高效率。在对独木龙舟研究涉及的访谈人群中涵盖了村干部、寨老、鼓头、龙舟制作工匠、锣手、巫师、划手、龙舟协会会员等人员。制定访谈表格涉及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如:姓名、苗名、性别、年龄、身份、村寨和访谈时间等。内容包括:苗族独木龙舟的起源传说、龙舟的制作与安装、龙舟竞赛的仪式和禁忌、龙舟竞赛活动组织、龙舟竞赛的程序和费用、选手的参赛动机及时间等。

5、参与性观察法

体育人类学调查方法极为重视调查项目进行的竞赛活动参与性观察研究,在众多的体育学者对民族体育、传统体育的研究方法中,参与竞赛活动实现对项目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体现了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流失的担忧,也对民族竞技组织方法缺乏科学性的不理解,为此在常规体育参与性调查中,学者往往要对调查项目的竞技规则、竞赛组织形式的现代改造实施参与,这样的研究在笔者前期对独木龙舟的研究中常用,也为多数体育学者长期采用。

参与性观察法是体育人类学田野调查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调查过程。但是体育人类学的参与陛观察法有别于常规的体育参与调查,他们最大区别就是体育人类学的参与是在不干涉竞赛活动,竞赛组织形式,不对原始竞技实行现代改造的调查,它处于参与到民族竞技活动的每项竞赛中,却不干涉竞赛的任何活动,从而得出了解到最原始和最有价值的调查结果。

此次联合调查突破以前没有完成苗族“请送神”仪式的参与性观察和深度访谈,苗族“请送神”仪式通常是在夜间,其次,在巫师作法时场面肃穆庄严,不能有打断他念咒语的行为,比如高声说话、照相机闪光灯等的影响,都是巫师作法时禁忌的事情,还是要感谢老屯张海乡长等政府人士大力支持,征得今年岩脚龙舟的鼓头家同意,完成了多年调查没有涉及的“请送神”仪式,观察是在6月14日22时-6月15日8时的岩脚村鼓头家,历时10个小时,调查组三人全程观察了巫师请龙神祭祀及开划仪式。

调查组完成参与性观察的内容包括龙船的组装、请送神仪式、下水仪式、开划仪式、平寨码头的“赛龙头”、塘龙码头独木龙舟节的“赛龙身”、各寨“分龙竞赛”、施洞码头的“赛龙尾”、参赛各村的龙舟归棚仪式和“吃龙肉”等活动的参与性观察,参与到苗族同胞的节日活动每一个环节里去,完成对独木龙舟竞渡的全面参与性调查。

五、苗族独木龙舟田野工作法实践解析

解析调查工作方法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发挥调查工作效率,在多年苗族龙舟的田野工作中发现有的调查科目是一次调查就要求完成的,总结以往的困难与认识不足为今后的田野工作提高效率打下基础。

1、体质调查:民族或少数民族居住地的交通困难是客观的,也正是他们能原始传存民族习俗、原始竞技活动规避现代化改造的要素。体质调查测试器材设备数量多,在交通不便利的山区测试器材数量 必须尽量精简,人员的组合设备使用数据的录入工作是需要调查人员具有决定信念。实际调查测量工作中调查对象外出务工导致样本的采集难和样本选择局限,测试难度有苗族村民农活作息时间与测量时间矛盾,还有被测试人员的戒备心理阻碍等,这些需要当地人士的引导和耐心疏导。本实证研究所选择的测量指标,在国民体质监测指标的基础上加以精简,主要目的是为了评估该项活动的体育效果。

2、区域和数量调查:独木龙舟竞赛活动区域广泛,地处施秉县与台江县交界,涉及四个乡镇38个自然村寨,介于清水江及其支流巴拉河流域,龙船是否参加当年龙舟竞赛是不确定的,竞赛期间龙舟活动处于流动,都为选定调查对象增加了难度,要协调政府支持、龙舟协会的帮助、龙船鼓头的信任以及追踪调查。

本次调查是有调查例证以来,为最系统和全面的完成了对苗族独木龙舟拥有村寨龙舟数量的田野工作,调查结果:拥有独木龙舟的苗族村寨38个,地属于施秉县双井镇5个村寨、马号乡9个村寨;地属于台江县施洞镇16个村寨、老屯乡8个村寨。38个苗族村寨2009年共计现存独木龙舟42条。调查结果还表明:独木龙舟长度界乎23至26米,宽0、4至0、6米,厚度为0、3至0、5米,母舟有六个舱,每舱长5、5米余,中间四舱供装载节日期间亲朋好友所送的家禽和当日桡手的饭菜。子舟15米左右。龙舟棚一般长度皆为25、6米(实测24、8米至28、9米),统一为一丈一尺宽的一排七间八柱,两头还有1、25米的檐,宽2、7米,高为3、24米,檐口各抽出0、64米,距地面高2、05米。

3、深度访谈和资料收集:在寻找访谈对象时,调查组部分人员找到的对象对独木龙舟不甚了解,导致调查结果不真实,有时找到了解独木龙舟历史的对象被调查者问卷设计的提问难住了;其次,民族地区语言交流障碍是部分调查人员遇到的困难。

调查中常见的遗漏是对调查对象基本资料的遗忘,常见的有时间、地点、人物、村寨、年龄等资料收集的简化,导致基本资料的遗漏;其次,田野工作最重要的民族志的整理,是每天调查结束后撰写访谈日记,回来以后进行整理完成,民族学与人类学的访谈日记有共同点也有区别,无论是用什么方法每天必须完成的访谈日记在酷暑、炎热的山区伴随疲惫的身体被晚归的调查人员忽略了。

结论

1、在以往的民族体育研究中,单纯民族区域体质形态的测量与评价总是感到样本量的不足,将少数民族“小众”群体的体质与其他群体体质对比分析感到欠缺,这是忽略了体质人类学强大的人类起源、民族迁徙以及人类进化发展等基础理论与体质评价相结合运用的误解;加之体质调查测量的工作条件艰苦,也是调查研究不涉及对被调查者进行体质人类学研究的原因。

调查研究的常用方法篇4

特定问题调查既可以由人代会组织,也可以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它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监督形式,又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查研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其他各种调研形式,人代会受会期和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自己组织进行,只能授权同级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或者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组织进行。因此,特定问题调查以外的其他各种调研形式,多数是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或者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进行。这些也可以称为人大常委会的调查研究制度。

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因为已有前文专门论述,本文不再重述,而重点论述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形式的调查研究。

一、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查研究的法律规定

除特定问题调查以外,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方面和其他形式的调查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都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这里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调查研究这一概念,但众所周知,调查研究是听取意见和要求的方式之一。

(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三)地方组织法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撤职案,可以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监督法还规定,根据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集中反映的问题,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五)预算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

(六)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虽然这里也没有使用调查研究这个概念,但是,显而易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都是很重要的具体的调查研究方法。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委员长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等等。该法不仅明确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查研究中特定问题调查、执法调研、专题调研、工作调研和一般性调研等五种具体形式,还规定了调查研究的“三深入”原则——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还规定了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具体调研方法。

(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中规定,经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

(九)《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

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种调研形式的分述

(一)立法调研

立法法所规定的调研,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草案提交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后和审议过程中,需要做和可以做的调研。

立法法关于立法时进行调研的规定,虽然具体是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同样也适用于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即拥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应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

立法调研可以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按立法法的规定,还可以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本文作者认为,这包括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下同)组织;可以组织调研组进行调研,也可以不组织调研组,直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立法法还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这既是民主立法的重要措施,也是一种很重要的具体的调查研究方法。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来参与,也可以在网络上给有关网站发帖子、自办博客、发送电子邮件来参与。

上级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调研组在进行立法调研时,在组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时,上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时,上级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时,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没有法律法规制定权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都应该努力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发动本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本行政区域的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相关立法活动,协助收集和整理信函、电话、网络提供的信息,集思广益,帮助上级立法机关把法律法规制定好。

有法律法规制定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动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立法调研主要是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是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和信息,因此,不管意见的价值大小、是对是错,都要汇总起来,供法律法规起草机关和审议机关参考。

(二)执法调研

执法调研是近几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地方人大共同创造的一种带有监督作用的调研形式。

执法调研的作用类似执法检查,但程序简单得多,人数可多可少,少则可以两三个人;时间可长可短,最少可以几天就完成;牵涉面较小,不占用“一府两院”很多时间和精力,因此,组织起来容易得多,可以真正做到轻车简从。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都可以进行执法调研,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

执法调研一般应成立调研组来进行,要深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取得第一手感性资料。调研组要在调研中区分对错是非,给“一府两院”执法情况以客观、公正、真实的评价。因此,执法调研不到现场不行,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得到的信息,只能参考,不能代替实地调查研究。

执法调研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程序是,调研组必须向派出它的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提交调研报告。一般的说,调研组也会向被调查的“一府两院”或其部门反馈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派出调研组的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可以跟踪了解解决和处理的情况。这些程序都与执法检查类似。

当然,执法调研比执法检查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要弱一些。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的执法调研也不能与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调研完全等同。但从这些年的实践看,执法调研的监督作用仍然很明显,对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仍然非常有效。

(三)专题调研

专题调研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就专门问题进行的调查研究。专题调研首要的工作是确定调研的题目,即调研的专门问题。目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一般都是根据:(1)过去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2)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集中反映的问题;(3)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4)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来确定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专题调研应强调组织调研组深入实际,进行实地考察,取得第一手的感性资料。因此,专题调研不深入到群众中去不行,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得到的信息,只能是参考,不能代替实地调研。

(四)工作调研

工作调研是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大工作,就人大工作本身进行的调查研究。

随着人大工作制度化建设的发展,为使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行使职权,也日益要求他们与搞好调查研究联系在一起。例如,对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要求他们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对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要求他们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目前,在全国人代会上,把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分为三类:一类是通过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后形成的;一类是通过座谈、走访、征求意见形成的;第三类是结合本职工作、总结实践经验提出的。

应该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日益重视调查研究,而为了更好地履行职权,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也日益自觉地参与调查研究。工作调研包括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调研。

(五)一般性调研

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这里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调查研究这一概念,但众所周知,调查研究是听取意见和要求的方式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则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

一般性调研有时没有特定的任务,无任何限制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但有时,也可能会围绕一个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开展一般性调研,人民群众的什么意见和建议都可以提,什么问题都可能涉及。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选择一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深入进行调研。所以,两种情况有可能转化。在各种调研形式中,一般性调研有时是基础,随着一般性调研的深入,可能转化为立法调研、执法调研、专题调研和工作调研。

三、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在各级人大的共同努力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调研制度日益健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都在努力开展调查研究,已经形成良好的风气。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调研制度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和研究,以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调研制度更加健全,例如:

(一)进一步明确被调查的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社会团体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全国人代会组织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也规定,全国人代会组织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预算法规定,各级人大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有关部门和地方应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应该说,这个原则也适用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调查研究。

制定这些法律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正式出现公法私法、公权力私权力的概念。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权力与责任是公法的基本法律规范,权利与义务是私法的基本法律规范。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提出要科学合理地区分公法私法的基本法律规范。

因此,从公法私法的角度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查研究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或者说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是享有公权力的有关的国家机关或者说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的职责,对只有私权力的单位、个人或者说社会团体和公民来说,则是其法律义务。

对国家机关或者说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来说,如果它们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或者说不履行职责,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是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剥夺其部分或全部权力。

对只有私权力的单位、个人或者说社会团体和公民来说,如果它们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或者说不履行义务,应该规定一定的强制手段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还应该规定他们应享有的权利,例如,为其保密,防止提供意见的人遭受打击报复等。

(二)明确各种调研方法的组织程序和具体要求

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采用的行之有效的调研方法。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具体的调研方法更加多种多样,可以采用电话记录、视频会议、电子邮件、各级人大的网站、公民博客等形式进行。来信来访也是调研的一种渠道。

这些调研方法的组织工作和运作程序很不相同,有的简单,有的复杂;对组织方、参与方的要求,除了前面所述的若干基本原则外,一些具体要求也不太一样。例如:

关于抽样调查,需要确定调研题目、调研人群、调查表栏目、抽样的百分比,调查数据的统计,调查结果的公布等。

调查研究的常用方法篇5

一、动态性

决策活动是在变动着的国际国内政治形势和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变动的形势和环境既存在确定因素。也存在不确定的因素。因此,决策者不能简单地、机械地根据已经过时的资料作出判断和决策,而是要通过调查研究活动,对事物的运动和变化状态进行考察和分析,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事物运动有其共性的一面,也有其个性的一面。每个国家,每个地区,乃至每个具体单位,其历史和现状均千差万别,我们不能用同一模式去作多样性的动态研究,必须遵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才能获得成功。

调查研究要伴随着事物的运动和变化进行,不能仅作一次调研就一劳永逸。在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中,调查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以变应变,以动制动。在瞬息万变的客观环境里,再高明的领导者也不可能事先就把每件事情都想得尽善尽美。最好的办法是不断进行再调研,对原有的政策措施、计划和方案等,在再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以适应环境变化。领导者应根据最新的调研结果来调整量和度。

在调研活动中,我们常常要接触一些历史档案资料和书本上的知识,对这些静态的东西,我们不仅要用历史的眼光去看,而且要用发展的观点去思考,认真进行动态性分析研究,以便更好地为决策服务。

二、科学性

这里讲的科学性指的不是调查研究的目的,而是它的方法和技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调研活动涉及到多领域、多层次、多因素、多变量,情况越来越复杂。为了适应客观变化的需要,必须借助科学方法进行深入调研。科学方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调查研究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作指导。调研者要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看问题,不断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这是调查研究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二是要善于应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在正确方向指导下,掌握具体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有利于调查研究目的的实现,收到最好的效果。

为了掌握好科学的调研方法和技术。作为调研人员,一方面要向书本学习,不仅要学习普遍适用的哲学方法,还要学习适用于某一特定对象和领域的科学方法,学习和运用地理、历史、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外交、科技等相关知识和管理学、决策学、统计学、信息学、系统论、概率论、控制论等科学方法和技术;另一方面,要向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学习,因为他们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他们的经验往往是科学理论与工作实际相结合的结晶。掌握和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手段,寻找能达到调研目的的各种备选方案,有利于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现象中客观地观察问题、研究问题,有利于提高调研工作效率。

我们评判调研成果是否具有科学性,首先是看有没有依据调研的问题选用最适当的调查方法和分析技术。以达到预定的研究目的。调查研究科学的形成和发展是承先启后、不断创新的过程。因此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

三、艺术性

说调查研究是一门艺术。是因为:1、艺术是不能明确表达的知识,主要是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体验中获得,教会他人的途径主要靠传、帮、带等方式传授经验,从这个意义上说,调研艺术是建立在调研者个人丰富经验和素养的基础上。2、调研有常规的固定方法和模式。但也有非常规的无固定的方法和模式,一些非常规的、非程序化的问题本身就不适合用纯科学研究的方法去分析,而是要靠科学与艺术方法并用。或靠人的天赋、直觉、悟性,以及灵活运用经验的技能,对其作出分析、判断和综合。3、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两个人在同一时间里对同一调研对象进行调研,结果却不同,甚至相反,这除了调研者有没有运用科学方法之外,还有一个调研艺术问题。在有多种分析方法可供选择时,选择什么方法最合适,主要是取决于调研者的风格和思维艺术。我们通常所说的经验。是由实践得来的知识或技能。经验是宝贵的,将其上升到理论对调研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我们不能搞经验主义,但要重视经验思维的作用。

四、创造性

一个好的方案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才能制定出来。调研者在调查研究过程中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产生改造客观世界的行为,这实际上是调研者创造能力的一种体现。

创造能力是观察力、思索力、表达力,以及其他能力的综合应用。创造性调研主要是指调研内容别人没有涉及,或涉及过但认识得不深刻。或认识到了却没有解决。调研者要想有创造性就必须全身心地投入到调研工作上,才能发现别人没有观察到的情况或没有解决的问题。精细的观察力对于提高创造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对调查研究现象和问题进行思考,对如何解决新问题进行探索。这是创造性调研的基本要求。实践告诉我们。具有创造性思维的人善于思考,勇于探索,不轻附众议,能提出独创的见解,拿出好的主张和办法。

调查研究的常用方法篇6

[关键词] 调查员方差 偏移 响应误差

一、引言

非抽样误差是指统计调查中,除抽样误差以外,由于各种原因而引起的误差。它不仅存在于概率抽样,也存在于其他非概率抽样与非全面调查以至全面调查,对调查结果的影响非常大。国外众多实证研究都表明,非抽样误差在统计调查总误差中所占比重远远超过抽样误差所占比重,因而受到统计调查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的高度重视。由调查员引起的调查误差是国外在非抽样误差研究中一个长盛不衰的主题。外文中一般将此误差称为调查员方差(Interviewer Variance,以下简称IRV),它是指一个调查变量的总方差中可以归因于调查员的部分。

国外对调查员的研究已是汗牛充栋,但在国内还没有专门研究调查员的文献。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我国基层调查经费不足,还不具备公开选拔和全面培训调查员的物质条件。尽管在我国现行的一些调查中,尤其是不少专项调查中,也非常注重调查员的选取和培训。但在很多常规调查中,调查员的选取则很不科学。调查员往往由居委会、街道办的工作人员、退休教师、下岗工人等担任。二是我们对统计调查的重视程度还不高。无论是统计实务部门,还是研究机构,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深入研究调查员行为对提高调查质量的重要性。理论研究也没有提出相应的支持依据。因而,全面深入研究调查员方差的产生根源与测定方法,才能更好地从调查员的角度降低非抽样误差。

二、调查员方差的存在性

首先,我们要简单界定一下“偏倚”的含义。Hansen等(1951)认为,影响相应误差的因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本质的、必然的因素。如,调查员的素质,调查员的选取方法、报酬及培训,调查项目受资助情况等;另一类是随机因素。如调查员提问问题的方式,调查对象接受调查时的心情,调查对象对调查问题的理解程度等。相应地,响应误差也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必然产生的,另一类是随机产生的。响应误差的期望值,以及围绕此期望值波动的随机成份 都可以看做是由影响响应误差的本质因素决定的。这样,响应误差就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出一些系统性的特征,这就产生了“响应偏移”。目前,关于“响应偏移”至少有两种理解。一是指由于某个调查员引起的非随机的响应误差;二是指所有响应误差对样本均值的累积影响。一般我们将“响应偏移”理解为第二种意思。即,调查中的响应误差使样本均值和总体均值产生差异,“响应偏移”表示了这种差异的程度。

目前的文献中,有少部分是从理论角度探讨调查员方差存在性的。当存在多个调查员时,为什么某个调查员的子样本均值会与多个调查员的所有子样本的样本均值存在差异呢?Hansen等(1951)利用模型证明,除非随机地分配给每个调查员一个调查个体,否则,调查员对不同调查对象的影响是相关的。由于在实际调查中,一个调查员往往要对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并记录调查结果,因而由某一个调查员引起的不同调查对象之间的调查误差是正相关的。这就说明,当存在多个调查员时,调查员方差是存在的。Freeman等(1976)从调查员所调查子样本均值围绕样本均值波动的程度讨论了调查员方差的存在性。一种情况是响应误差在每个调查员所调查子样本中随机出现,那么子样本均值将在一定程度上围绕样本均值波动且服从正态分布;另一种情况是响应误差在每个子样本中的出现是非随机的,但样本均值无偏,此时子样本均值围绕样本均值的波动将比第一种情况更加剧烈。两种情况的直观表现就是子样本均值的波动。如果每个调查员的调查子样本是可比的,如每个调查员调查的子样本是随机分配的,那么,利用方差分析就可以证明诸子样本均值之间的差异是否显著。如果诸子样本均值波动剧烈,在统计上是显著的而非偶然的,那就可以说明是响应误差引起了这种差异。如果承认调查员对响应误差存在影响,也就说明了调查员方差的存在性。

另外,更多的文献是从实证角度探讨调查员方差的存在性。Hanson和Marks(1958)、美国人口普查局(1960)利用普查数据进行了验证。Mahalanobis(1946)、Stock等(1951)、Feldman等(1951)、Gray(1956)、Franzen等(1956)、Gales等(1957)、Kish(1962)等,都用不同方法利用抽样调查数据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普查,还是抽样调查,调查员方差都是存在的。相对来讲,研究抽样调查中调查员方差的文献要多一些。

三、调查员方差的来源

几十年来,国外学者,尤其是英国、美国和印度的学者都对调查员何以会影响调查结果,调查员方差产生的原因及降低措施等进行了广泛的理论和试验研究。限于篇幅,本文仅综述其中研究比较集中的一些因素。

1、调查员的人际交往能力。这是调查文献中研究比较集中的一个问题。我们可能会猜想,调查员人际交往能力越强,其调查结果的误差就会越小。但Richardson等(1965)的研究表明,调查员的人际关系技巧和分析技巧与调查误差不相关。调查员的人际关系技巧可以帮助调查员获取调查对象的信任从而接受调查,但不会对调查结果产生影响。对此,Williams(1968)有更精确的讨论。而Cahalan(1968)的研究也表明调查员的人际交往能力和调查误差之间关系很弱,人际关系可能增加也可能降低调查误差。例如,一个具有较好的社交技巧的调查员有可能更好地获得调查对象的信任和配合,但同时也可能对调查结果产生更大的影响。

2、调查员的解释能力。没有文献专门研究调查员的解释对调查结果的影响,但它确是调查员方差产生的重要原因。在很多调查中调查员也是信息解释员。当问题比较模糊,或者要获取的信息是调查对象很少想到的,这时就需要调查员的解释。类似地,调查员经常需要解释调查记录以方便对调查结果的归类。当数据需要编码录入时,也需要解释调查结果。如果一个调查是有组织的,对调查结果的解释会出现两次:在调查过程中当调查员决定如何提问和决定记录什么内容时,以及在编码员要将记录的调查结果转化成机读形式时。当解释发生时,就很有可能引起误差。就是说,调查员可能在其误差的方向和强度方面存在差异。如果调查员对某一问题有特别的倾向,那么调查员本身的差异就会增加其对调查结果的影响,其后果就是调查员方差的增加。

3、调查内容。Kish(1962),Hanson和Marks(1958)研究了调查内容引起调查员方差的可能性。他们的结果表明当利用无效回答和其它回答作比较时;或者当调查员反对一些调查项目,因为它们模糊不清、或者主观性太强,或者太复杂,或者过多的解释就可能替代调查对象的回答时,调查员方差就会增加。

4、社会地位差距。将调查员和调查对象结合在一起考虑是否会产生更多的调查员方差呢?目前,没有文献利用调查员和调查对象变量来解释调查员方差。但有关于调查员和调查对象结合的更一般的研究。有些方法论者争论说很少限制调查员和调查对象的交流,而后者大都认为所有的调查对象都差不多。这种观点,引出了Hyman等(1954)早期的研究。随后,Benney等(1956)又提出了关于回答误差和可观测的社会差距之间关系的争论。Dohrenwend等(1968)的研究认为,社会差距与调查误差的关系是曲线的:当社会差距很小时,调查员就很容易被调查对象接受从而有利于获得误差较小的调查结果;相反,当社会差距很大时,调查对象就会有潜在的较高的抵制反应。Weiss(1968)的研究表明了不同的观点:调查对象和调查员之间社会差距的大小并不是产生调查误差的本质原因,Dohrenwend等(1969)的评论文章也支持这一点。跟这个主题相关的很多文献都强调调查员的提示信号或者调查员与社会地位相关的一些反应都会影响调查结果。这是Williams(1964)倡导的核心,同时Williams的一些对Dohrenwend和Weiss文章的评论文章也说明了这一点。

5、意识形态。Cahalan等(1947)、Ferber等(1952)、Feldman等(1951)的研究都表明意识形态是决定调查误差的重要因素。调查员独特的意见、信仰、信心等都会对调查结果产生影响,更不用说调查员长期形成的意识形态对调查结果的持续影响。

此外,还有不少研究调查员方差来源的文献。如研究调查员的性别、年龄、性格、能力、社会地位、阅历、形象、态度、人际关系、提问的方式,甚至语调、种族等等对调查结果的影响。这些研究相对要分散一些,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四、调查员方差的测定方法

J、 Stevens Stock等(1951)根据一次具体调查实验发展了测定调查员的变化性对总的调查误差的影响的方法,他还深入讨论了抽样设计、问题类型等对调查员方差的影响; Morris H、 Hansen等(1951)深入研究了调查员误差的测量方法,证明了调查员误差是调查误差的一个重要方面; Barbara Bailar等(1977)通过一个有控制的实验说明了调查员偏倚和方差的计算方法,同时,他还通过另外一个实验说明成功的调查和调查员特征与态度之间的关系;文章在国家犯罪调查和家庭收入调查中具体应用了Morris H、 Hansen等(1951)的方法。王克林和刘建平(2009)分析了调查员误差的产生机理并据此建立了计量模型,然后结合运用整群抽样原理,提出了一种容易操作的测定调查员误差的方法。

五、结论

深入研究调查员方差是设计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去降低调查员方差的前提。如,从调查员的选择上、培训上、评价上及报酬的支付等方面选择较好的方法去降低调查员方差,这是我们调查员方差研究的最终目的。一般研究调查员方差的文献都会在最后给出选取和培训调查员时应该注意的问题,也有文献专门研究如何降低调查员方差。如Albert B、 Blankenship(1949)详细研究了调查员在实际调查工作中的实际操作技巧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Schyberger(1967)通过一次具体调查研究了经验丰富和经验不足的调查员之间的差别,他发现按照调查项目支付工资的调查员比支付计时工资的调查员受到更大的激励;有训练的调查对象和仅仅是接到通知便接受调查的调查对象的调查结果差距巨大;Stock等(1951)建议通过培训和控制调查员、更认真细致的问卷设计、选用更大数量的调查员等方法来降低调查员方差; Happer W、 Boyd(1970)的研究表明,调查员误差是市场调查研究中误差的主要来源,他给出了选拔、培训和控制调查员以降低调查误差的方法。

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高,人们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对调查员的关注和研究也一定会逐步向研究先进的国家靠近,我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途径也会越来越多。

参考文献:

[1]John Freeman and Edgar W、 Butler、Some Sources of Interviewer Variance in Surveys 、The Public Opinion Quarterly, Vol、 40, No、 1 (Spring, 1976), pp、 79-91

[2]Morris H、 Hansen、 William N、Hurwitz, Eli S、Marks,and W、Parker Mauldin、 Response Errors in Surveys、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Statistical Association、 1951

[3]J、 Stevens Stock and Joseph R、 Hochstim、 A Method of Measuring Interviewer Variability、 The Public Opinion Quarterly, Vol、 15, No、 2 (Summer, 1951), pp、 322-334

[4]Barbara Bailar, Leroy Bailey, Joyce Stevens、Measures of Interviewer Bias and Variance 、Journal of Marketing Research, Vol、 14, No、 3, Special Issue: Recent Developments in Survey Research (Aug、, 1977), pp、 337-343

[5]王克林 刘建平:调查员误差的计量模型与测度方法[J]、统计与决策、2009(10)、11-12

[6]Albert B、 Blankenship, Archibald Crossley, Myron S、 Heidingsfield, Herta Herzog, Arthur Kornhauser、 Questionnaire Preparation and Interviewer Technique、 The Journal of Marketing, Vol、 14, No、 3 (Oct、, 1949), pp、 399-433

调查研究的常用方法篇7

调查研究是人大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前提。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调研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要依据,也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功和必修课。人大的立法、监督、人事任免等每一项职权的行使都离不开深入、扎实的调研,因此,各级人大应该始终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认真履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做好宪法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工作,才能更好地发挥人大的作用。

调查研究是人大开展工作的基本方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论是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还是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工作,无不需要通过调查研究提供翔实的资料和可靠的依据,以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作为人大工作者,必须养成调查研究的习惯,掌握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具备调查研究的能力和“看家本领”。

调查研究是权力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基本手段。人大工作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人大只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调查研究,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始终把为人民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作为调查研究的根本出发点,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作为履行职责的根本依据,才能真正发挥好“履职为民”的积极作用。

调查研究是创新人大工作的基本途径。近年来,全国各地一些人大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出台了一系列富有创新、富有成效的好经验、好措施、好做法,这些都是深入调查研究的成果。因此,在人大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不仅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权的需要,也是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的需要,更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二、提升人大专题调研质量要把握好“五个”关键环节

课题选择要“精”。调研课题选择是搞好调研工作的首要环节,要要“少而精”,宜少不宜多,宜小不宜大,宜精不宜滥的原则,紧紧围绕本行政区域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和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来选择调研课题,即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主题和重点选题,抓住本地科学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心,有针对性开展调研,提出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为党委科学决策和人大审议提供参考依据;围绕“一府两院”的重点难点工作选题,对“一府两院”年初人代会工作报告、各专项工作报告中承诺的重点工作开展调研,主动提出意见、建议,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工作;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选题,抓住医疗、教育、社保、就业、住房等群众普遍关心且具有普遍性、全局性、事关稳定和发展的民生问题开展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政府妥善解决,推动“上学难”“看病难”等民生问题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组织安排要“细”。调研的组织与开展是调研工作的关键环节,要精心做好调研准备,认真细致制订调研方案,做到有目的、有内容、有重点、有步骤、有要求;成立由常委会领导、相关委办负责人和委员组成的调研组,并尽可能多的邀请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做到专业性和群众性相结合,增加调研成果的“含金量”。调研前,要组织调研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熟悉有关情况,为调研做好充分准备,使调研工作更具针对性。要细化深化工作方案,主体内容、时间安排、要求步骤、目标措施等要广泛征求意见,力求做实做细。

方式方法要“活”。灵活多样、科学管用的方式方法是高质量完成调研任务的桥梁纽带,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中,应注重点面结合、好差结合、明察暗访、上下联动,进行多层次、立体式的调研,提高调研的真实性、全面性和代表性;调研中既要有“规定动作”,也更应有“自选动作”,看一些没有准备的地方,搞一些不打招呼、不作安排的随机性调研,力求准确、全面、深透地了解情况,防止调查研究过程走过场;运用听取汇报、现场视察、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法了解情况,既听取“一府两院”和相关部门的汇报,又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真正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多方面听取意见,多层面了解情况,多角度获取信息,多渠道掌握状况,为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深度的调研报告奠定基础。

查找问题要“准”。全面摸透情况,找准问题,才能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职权时有更多发言权,提出的建议才能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掌握调研实情,不光要看工作的“亮点”,更要看原生态的“差点”;既肯定成绩,又敢于揭丑,不以偏概全,回避矛盾。学会独立深入思考,善于总结问题的规律性、普遍性,重点探寻问题存在的根源,产生的原因,客观的危害,改进的方法,为促进“一府两院”工作找准“症结”。

调查研究的常用方法篇8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08-03

法社会学是对法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一门学问,在社会学中运用的研究方法,在法社会学中的研究中同样可以应用。在对法律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法律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后果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社会调查法是进行这种研究较为常用的方法,其中问卷调查法又在法律现象的社会的调查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法社会学调查中最为常用的一种调查方法。以问卷调查运用为主的研究方法在法社会学研究中已是最主要的类型之一,在法社会学的调研中应用比较广泛。美国社会学家艾尔?巴比称“问卷是社会调查的支柱”,英国社会学家莫泽则说“十项社会调查中就有九项是采用问卷进行的”。

问卷调查法,是指调查者根据研究的问题和研究的方案,通过设计一套要求被调查者回答的问题表来收集资料的方法。作为具体方法的问卷调查法有着与之密切相连的方法论背景或基础,是区别于其他某些方法的重要标志。问卷调查法的理论基础是实证主义哲学指导下的方法论,在本质上是一种实证性的研究方法。实证主义方法论渊源于近代经验主义哲学,并在实验科学发展的条件下,由孔德首先提出来。他相信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有着客观规律,这些规律应该通过观察、实验、比较以及其它与自然科学一样的方法去发现。其基本的观点是:一切关于事实的理论知识都以经验的实证材料为根据,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纯客观的,社会现象也如同自然界一样服从于基本规律,我们在因果规律的探究中,就能够确定社会的秩序和运行。涂尔干实证主义社会学以客观性和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认为社会与自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都是受客观必然性支配,这就决定了其研究方法必然采用自然科学中研究自然现象的实证的方法,通过观察、实验、比较、检验等方法找到事物发展的规律及事物之间的联系。解释社会规律的具体方法就是在自然科学中已成功运用的观察、实验和比较的方法。正如涂尔干自己所说:实证社会学的“主要目的是将科学的理想方法扩大到人类行为的解释上,说明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社会现象的可理解性,对于科学和实践同样是必要的”。①实证性的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笔者从问卷调查法的一些重要特征探析其实证性的特质:

一、从事物的现象出发体现实证的逻辑前提

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社会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从中进行抽样调查,在进行抽样调查的过程中,抽样的标准以及抽样的准确度都经过精密的计算。这种抽样调查的结果具有代表性,能够体现社会现实的一般状况,体现了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规律。进行抽样的问卷调查的设计主要针对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表征,社会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各种现象。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这种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分别的归类统计分析,从而得出法社会学中所出现的各种法的表现形式,体现出法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问卷调查法所针对的调查对象体现了实证主义的逻辑前提。实证主义强调知识必须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上,通过经验观察的数据和实验研究的手段来揭示一般结论,并且要求这种结论在同一条件下具有可证性。实证主义排斥传统哲学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反对传统哲学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和高度抽象思辨的哲学,主张哲学应当建立在来自观察试验的经验事实和实证科学的基础之上,把哲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任务局限在与科学有关的范围和领域。试图用“经验”、“感觉”、“要素”等取代传统哲学中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的对立,以“中性”哲学自居。实证主义主张把知识局限在感觉经验或现象的范围之内,强调科学认识论的根本任务只是记录感觉、描述现象及其相互关系。实证主义者认为,人们通过观察和实验,得到某个事物的色、香、味、声、形,那么人们对于这个事物的色、香、味、声、形的经验知识是可靠的。“布莱克试图像研究自然现象那样研究法现象,试图从法现象中发现一个贯穿始终的描述法的发生与运行的根本规则或法则。他认为真正科学的法学研究是:(1)只分析法现象而不探索法本质;(2)法学的观念应是具体的,可与经验相参照;(3)从经验事实中不能推出价值判断。”②这三条原则构成了布莱克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核心,也是所有实证主义者所共同拥有的方法论信条。

问卷调查法研究事物的外在表象,并且对事物的外在表象进行统计、分类、分析,体现了实证主义研究事物的出发点,及从客观的外在表象为起点,具备了其实证性的起点。

二、高标准化要求从形式上确认实证性

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调查的对象,设计一整套的调查问题,从纷繁复杂的各种法社会现象中,根据在工具及程序上的高度标准化要求,将原本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归结为事物的现象或者表象的一些规范化的问题,形式上表现出了从事物的现象出发来研究事物的本质。问卷是进行变量测量和资料收集的工具,而统计分析则是处理这种虽来自于样本却要反映总体的,以问卷形式收集的大量资料的程序。问卷调查研究的规范操作程序,还使得其研究结果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以迅速反映动态的社会信息,应用范围十分广泛。通过问卷来收集研究资料,所设计的问题与项目都是由研究者根据课题研究目的和课题需要,严格筛选和精心设计的简明易答的问题或表格,因而它的标准化程度较高,较容易对事物的表象与体现进行定量评估。

问卷调查法在工具及程序上的高度标准化要求,符合了形式上的实证性。但是又常常使得原本很复杂的问题流于表面化,即形式的要求导致了内容的肤浅。形式化的表面的问题,很难对被调查者产生某种思想、行为的背景原因,获得直接的、切实的感受。无论是纷繁复杂的人类的行为,还是各种形式的社会生活现象,研究者在设身处地的研究同一问题,与他们面对一叠问卷表或一堆统计数据时,获得的感受是大不相同的。它只能获得书面的社会信息,而不能了解到生动、具体的社会情况。因此也只是从形式上确认其实证性。

实证主义研究方法所采用的研究方式最为典型的是定量研究,通过定量研究将社会现象及其关系和变化趋势用精确的统计语言描述出来,从而达到认识和预测社会世界的目的。定量研究在形式上确认高度标准化的要求,体现实证的准确性和严密性。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涂尔干指出,社会学既然是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的,那么它就必须注意到社会事实同时具有的物质性和观念性双重特征。因此,社会学方法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从社会事实的物质性特征出发,社会学是可以借鉴自然科学中某些普遍性方法的;另一方面,从社会事实的观念性出发,自然科学方法又需要经过某种形式的改变,才能允许被应用到社会研究中去。从法社会现象的物质性特征出发,即以形式的方式来体现其准确性、确认实证性。诺内特对此评论道,“拒价值判断于千里之外的实证主义立场的实质,意味着在法学研究中宁要无知也不要偏见;但实际上偏见(即利益、同情、感觉力、兴趣等)具有促进思考的能量,在无视一切价值的场合知识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展”。③问卷调查法也因此只是从形式上体现了实证性,而不能从本质上体现实证性。

三、逻辑演绎的特质体现实证性

问卷调查法的优点是它既可以用来描述某一事物总体的概况、特征,以及进行事物总体各个方面之间的比较,也可以用来解释不同变量之间的关系,体现其逻辑演绎的特质。作为一种实证的方法,问卷调查法有着于众多自然科学方法相类似的逻辑程序。问卷调查法的逻辑演绎的这种实证性质,决定了它与随机抽样、与统计分析密不可分。或者说,问卷调查法实际上意味着抽样、问卷与统计分析三者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内在的联系。抽样解决的是调查对象的问题,问卷则是进行变量测量和资料收集的工具,而统计分析则是处理这种来自于样本却要反映总体的,以问卷形式收集的大量资料的必要方法。问卷调查法的抽样、问卷与统计分析体现逻辑演绎的特质。

实证主义方法论最大的特点是,要求每一步演绎推断必须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即推理的结果也可以直接用实践进行检验。法社会学不仅客观地阐明法律现象“究竟是如何”,而且进一步关注于法社会现象的原因和规律。实证主义把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认为科学的假说必须由经验证据来检验,某一理论只有得到经验证据的完备支持才是可靠的。实证主义方法论认为,虽然社会科学在方法、技术的运用上有其特点,但它在理论建构、证据搜集与分析、理论检验等方面所运用的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无本质区别。实证主义者坚持认为社会研究的逻辑方法是假设演绎法,科学假说的陈述必须由经验实施来检验,理论仅当它得到经验证据的完备支持时才是可接受的。获取经验证据需要采用实验、系统观察、调查、访问、文献考察等方法,其中问卷调查法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法。实证主义者把自然科学方法论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把自然科学当做科学的范例,在他们看来,社会学是也符合科学的逻辑的,当然法社会学的问卷调查研究方法也同样体现这种逻辑演绎的特质。问卷调查法中以抽样和问卷为前提,统计分析则是其逻辑演绎的具体表现。

四、问卷的准确性较低,其实证性降低

问卷调查法完全依靠问卷、依靠被调查者的自我报告来收集资料,调查者难以了解被调查者是认真填写还是随便敷衍。填答问卷比较容易,有的被调查者或者是任意打勾、画圈,或者是在从众心理驱使下按照社会主流意识填答;或者被调查者对问题不了解,对回答方式不清楚,无法得到指导和说明;或者对问卷的回复率和有效率低,对无回答者的研究比较困难。问卷回收不确定因素而影响回收率外,还有问卷的灵活性不够,多数问卷要求由结构式来回答问题,使被调查者的态度与观点不能充分说明和表达,并且,问卷调查与被调查者的文化素质有直接关系,特别是问卷要求用文字表述自己的观点或意见时,对文化素质较低的被调查者较为困难,因此问卷调查使用范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全面准确的反映客观现实的实际。因此问卷调查法的准确性较低。

问卷调查法在法社会学的调查中,体现其实证性的特质,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的原因,以及问卷调查的问题不可能面面俱到而影响到其准确性。法社会学进行研究的逻辑演绎的前提,即事物的现象出现了不准确的现实状况,那么在实证的逻辑演绎的过程中,由于其前提的不准确性,也导致了逻辑演绎结果的不准确性,降低了问卷调查法的实证性的特质。而问卷调查法的实证性的降低,主要原因在于问卷调查法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以及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在具体的问卷调查过程中,由于其人为因素的影响,其中当然也包括了主体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问卷调查法的实证性的程度有所降低,但并不影响问卷调查法作为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最主要的方法。

问卷调查法由于其明显的实证方法论背景、以假设演绎为主的逻辑程序、结构化、标准化的操作方式,加上它与抽样和统计分析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以个人作为主要分析单位、以精心设计的问卷作为收集资料的工具等众多特点,是一种有着明显的实证色彩,适于进行大规模的、定量研究的调查方法。在法社会学研究中,它是一种从宏观的角度、采取定量的手段、依据客观的验证来认识和说明社会现象的调查研究方式。现实社会是复杂多样的、多面向的,而人类对它的认识也是具有多种手段和多种方式的。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中实证主义方法论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问卷调查法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中是最为重要的研究方法。不同的视角和方法将导致我们认识现实的不同部分、不同面向从而得到不同的“社会实在”,从而获得不同的理论建构,问卷调查法从实证性的视角来解读法社会学现象,从法律所体现的社会现象的层面来研究法律的实施和建构。理论的多元化从多角度对社会的实践的研究方法进行引导,实证主义的哲学及方法论为我们认识、分析、说明法的社会现实提供了一种理论视角和方法工具,让我们得以认识社会的某些部分、某些面向。问卷调查法是实证主义哲学和方法论在社会调查研究中的具体体现,但是其在体现实证性的同时,由于其在实践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某些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得问卷调查法的这种实证性有所减弱。从根本上讲,问卷调查法是具有实证性的社会研究方法,在法社会学的领域中同样得以适用,从法律的社会现象中通过逻辑演绎归纳出法的原因和规律,进而进行理论的构建。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