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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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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篇1

上诉人:张,男,白族1965年10月2 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组号。身份证号532901,联系电话139872。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律师

被上诉人:李,男,白族,1961年04月2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组号。身份证号532901,联系电话138872。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大理市人民法院(x4)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x4)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诉争的纠纷为非法集资活动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严重不符,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诉争的100000、00元经济往来均发生在从事非法集资打賨活动期间纠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也予以坚决否认。

实际上,大理盛行的非法集资打賨活动在1995年至1998年期间,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给原告收条的日期分别为x0年1月5日、x0年5月5日、x0年7月5日,被告辩称的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意将合法的民间借贷混淆为非法集资打賨活动,意图借助当时盛行打賨活动的社会氛围逃避合法债务,上诉人对此当庭予以坚决的否定。但是,原审判决依然凭借被上诉人谎话连篇的一面之词,采纳被答辩人的陈述,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缺乏起码证据证明力的第1组、第2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基本的证据原则,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在该案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交了第1组、第2组证据。

1、第1组证据是记账本三本,欲证实二上诉人于1997年开始参与打賨的事实,上诉人所诉的三张借条在记账本中有反映。上诉人当庭表示自己从未参与过打賨,记账本中丁稳;的签字不是本人所写,记账本是被上诉人伪造的。

2、第2组证据是结婚证一份,证明被上诉人已于x9年明确表示不同意还款,已经过诉讼时效。根据基本的证据原则,该组证据根本无法证实被上诉人已于x9年明确表示不同意还款,已经过诉讼时效这一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述二组证据缺乏证据的三性,缺乏起码的证明力,但是原审判决对该第1组、第2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的证据原则,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三、原审判决以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上的打賨记录时间、金额与上诉人诉请的借款对应为由,武断认定上诉人参与打賨,继而认定该诉请的100000元来往款项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显然不具备基本的逻辑。

1、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系被上诉人一手炮制,上诉人既没有在上面签字确认,也没有当庭认可,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从谈起,何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上的打賨记录时间、金额与上诉人诉请的借款对应,完全可以由被上诉人自己编制伪造,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从谈起,何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上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诉人亲笔书写的借条;三份,被答辩人也当庭予以认可,原审判决依然认定原告亦无依据证实款项性质为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提交的已经对此,上诉人借条;三份已经被答辩人当庭予以认可,还要什么证据证明,上诉人实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中间的民间借贷实属正常。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并分三次向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当庭认可。但是,被上诉人为了达到逃避合法债务卑鄙目的,混淆视听,将合法债务说成非法集资,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的要求,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同和支持。

大理市人民法院(x4)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律对法院职责的要求,请上级法院纠正错误,重新核实案情,全面审查证据,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谢!

此 呈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

x4年02月10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2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x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xx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xx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xx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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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需要注意事项

一、对方不睬;法院传票怎么办?

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您大可不必担心。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但最终不睬;法院传票的寥寥无几。为什么呢?虽然现在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的。

二、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三、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四、 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在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五、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我们接手的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是不大的(见我网站原创文章:《捉奸证据有多大?》)。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院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司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六、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寸土寸金的上海,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七、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如果孩子十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目前,已有强制执行的案例在我站案例大全中。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九、对方拒不履行调解书/判决书中的义务怎么办?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目前,上海法院执行是先不预收费用的。目前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因此,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比如,申请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产,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另外,还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其工资收入等。

十、对方声称其在法院有人;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我认为这种想法一般情况下是多余的。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动用上层关系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托关系施加影响,恐怕也难以达到目的。

民事上诉状 篇3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医疗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劳动保障咨询公司

上诉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x年12月31日收到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星民初字第1x42号《民事判决书》,现不服该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医疗公司赔偿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共23415、44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151x、x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6x元);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有误,本案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应为1x元,原审收取了6x6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二、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受伤时为被告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被告医疗公司的生产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于x4年12月至x年3月一直在医疗公司工作,先后与医疗公司签订过多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为x2年3月1x日至x年3月1x日。x2年3月6日上诉人发生工伤。x年x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x4年12月13日至x年3月1x日。工作期间,上诉人的工资一直是由医疗公司发放的。上诉人认为,既然上诉人是在医疗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由医疗公司发放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上诉人是医疗公司的员工。所以,上诉人发生工伤时,显然是与医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医疗公司的员工。

原审认定上诉人系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生产工,证据不足。因为上诉人没有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协议,上诉人也没有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领取过工资,上诉人根本不可能是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工作期间,上诉人根本不知道还有一个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根据医疗公司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的《劳动保障事务派遣(代理)合作协议》,医疗公司只是委托劳动保障咨询公司代为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且医疗公司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签订协议时并未告知劳动者。故仅凭两被上诉人私下签订的《劳动保障事务派遣(代理)合作协议》就认定上诉人是劳动保障咨询公司派遣到医疗公司的生产工,等于认定上诉人与劳动保障咨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显然证据不足,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三、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分析的理由来看,原审主办法官对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标准和概念根本没有弄明白,必然导致其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一)原审法院对《桂林市职工工伤伤残工亡待遇核定表》中有关工伤补助金的标准理解有误,比如原判决P4第二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比例为x年,应该x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1x,也不是1x年,而是1x个月。

(二)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并不是按个人的实际工资确定;(原判决P5第5-6行)。这里显然混淆了缴费基数;和费率;的概念。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费率是由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的,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才是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即本单位工资总额)×费率。所以,工伤保险费率;显然不是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医疗公司委托被告劳动保障咨询公司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率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判决P5第6-x行)。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医疗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是认为医疗公司在缴纳工伤保险时没有按照本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并没有主张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无需举证证明其缴费费率;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原审法院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为由,认为上诉人诉请不能成立,这也是由于原审主办法官对工伤保险相关概念的不理解,导致了她对上诉人诉讼请求理解错误,因此才以一个毫不相干的理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与医疗公司于x年x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只是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终止劳动合同后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出了约定,并不涉及上诉人诉讼请求提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职工因工致残构成九级伤残的,可以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x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个月本人工资)。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上诉人与医疗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只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出了约定并已实际履行,双方无异议。上诉人提起诉讼针对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约定的事项与本案诉讼请求事项并不存在重复和矛盾之处,而是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一份重要证据。原审法院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显得牛头不对马嘴。

四、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一)医疗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由用人单位如实申报,而医疗公司在委托劳动保障咨询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同意其选用最低缴费基数,而不是按照本单位职工实际的工资总额缴费,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于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申报的工资总额和职工名单系医疗公司掌握,故医疗公司如认为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医疗公司应当赔偿因其降低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给上诉人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上诉人构成工伤九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x个月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诉人与医疗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确定了本人工资为2xx4元,并且按照该2xx4元核算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由于医疗公司在申报工资总额时确定上诉人的本人工资仅为1xx4、42元(见《桂林市职工工伤伤残工亡待遇核定表》),导致上诉人无法按照本人实际工资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医疗公司应当赔偿由此导致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xx4-1xx4、24)×x=1151x、x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xx4-1xx4、24)×1x=11、6x元,合计23415、44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依法应当撤销,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

x年 1月14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4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生于1xx0年12月x日,汉族,济南润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二环东路3号D座2204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七家村33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x年10月21日作出的()历城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5年5月2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济南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年x月1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上诉人诉求的是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在30日内为上诉人办理济南市二环东路3号D座2~2204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却是限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x0日内协助办理。既然被上诉人已经具备了办证条件,为何不判决其在30日内协助办理呢?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签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 篇5

上诉人(一审原告):常宁市盐湖镇连江村老屋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宁市盐湖镇连江村老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老屋组”)。

负责人刘修立,男, 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老屋村民小组

负责人刘文修,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住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老屋村民小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常宁市盐湖镇莲江煤矿。住所地:常宁市盐湖镇莲江村(以下简称“莲江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顺恒,该矿矿长。

请求事项:

一、 撤销常宁市人民法院(20xx)常民一初字第390号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无效,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租赁的集体土地并恢复原状。

二、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于20xx年未经上诉人同意在上诉人所有的杀鱼塘集体土地上偷设煤矿井口,此后被上诉人又在该地段采煤、建厂及倾倒废渣,进行以上非农业建设共计侵占上诉人集体土地10余亩。20xx年被上诉人为应付上诉人村民的抗议,避开被上诉人全体村民拉拢原负责人刘顺清私下补签《山地租赁合同》,以租赁名义占用上诉人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上诉人多次要求有关部门解决未果,遂起诉到常宁市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于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上面均盖双方的公章,且被上诉人的土地利用符合常宁市盐湖镇乡镇办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是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所以判决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

1)《山地租赁合同》不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

《山地租赁合同》系被上诉人与刘顺清私自签订,该合同内容未经上诉人村民同意,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按照原审查明事实,《山地租赁合同》只有上诉人原组长刘顺清一人的签字而没有上诉人其它村民的签字。在原审中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山地租赁合同》已经上诉人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2/3同意。因此应当认定该《山地租赁合同》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签订,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盐湖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不能认定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的集体土地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且土地利用即使符合乡镇总体规划也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1)该盐湖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所指被上诉人土地利用符合乡镇办矿利用总体规划,但办矿利用总体规划不是一个法律术语;(2)该盐湖镇人民政府没有明确《山地租赁合同》

约定的集体土地包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3)被上诉人租赁集体土地即使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63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使用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依然需要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许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 被上诉人与刘顺清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原审查明,被上诉人租用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土地,用途系从事建厂房、开井口、倒煤矿石等非农业建设。而且,被上诉人租赁上诉人的集体土地没有取得常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以上《山地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2)《山地租赁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不具备合同成立的要件,而且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应当确认无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上诉人作为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事项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代表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上诉人原组长刘顺清签订的《山地租赁合同》未履行以上法律程序,因此依法未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同比同期其它村组其它煤矿的租赁合同租赁价格远远低于正常价格,可以去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应当确认未无效合同。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9月6日

民事上诉状范例 篇6

上诉人:赵,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路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与杨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在(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证人参加诉讼,是刘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20xx年1月16日,杨与刘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

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由第一范文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