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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免责协议(精选8篇)

时间:

外包工程免责协议篇1

1、定义与解释

2、工程

3、工程造价

4、工程实施责任

5、新公司

6、基础设施的建造

7、工程进度

8、调试

9、生效日和特权

10、基础设施的运行

11、基础设施的服务

12、基础设施的服务费用和收入分配

13、转让所有权

14、赔偿责任

15、文件和专利

16、不可抗力

17、保险

18、情况的变化

19、通知

20、争议解决

21、放弃豁免权

22、法律和语言

23、仲裁

本合同由________(下称A)代表________国政府(下称B)

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的________公司(下称C)签署,C主

要办公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

鉴于A和C于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基础设施建设备忘录对B

授予C勘测和实施基础设施工程的专有权,方式为B与C共同投资。鉴于,贷款协

议、担保协议、保函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础设施总装机容量为__,

以及________等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因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与解释:

“工程”指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

供货、竣工、调试、试运行和运行。

“工程造价”指第3款的费用。

“运行期”指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开始日计算的日期。

“竣工期”指C证明基础设施调试成功并可以开始运行期的日期。

“不可抗力”含义见第16款。

“工程范围”指实施本工程时附件二规定的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

“转让日期”指运行期最后一天的第二天。

“新公司”指由第5款规定的C和___国实体组建的公司。

“投资协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__国政府关于相互鼓

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专有权”指备忘录、协议以及附属文件中授权C或新公司的特殊权力。

“日”指公历日。

2、工程

2、1本工程命名为___工程。

2、2基础设施位于________国________地区。其确切位

置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在详细设计阶段予以调整。

2、3本工程应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

2、4本工程的组成。

2、5经B和C接受后,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设计应作为本工程开发

和竣工的基础。

3、工程造价

3、1工程造价___亿美元,建设期利息________万美元,工程

总造价________万美元,见附件。

3、2工程总造价应由下述费用组成但不限于下述费用,工程造价的细目见

附件:

1)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工程技术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的费用;

2)建造和安装费用;

3)购买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4)管理费用(含国外支出);

5)其他费用;

6)不可预见费;

7)建造期利息___%/年加银行手续费;

8)工程建设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

3、3工程造价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如因工程地质等问题引起大的投

资变化,资金的追加部分应经B批准。C与B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协议或合同。

4、工程实施责任

4、1C应负责下述工作,但在新公司成立后,责任转给新公司,由新公司

股东分担:

1)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试运行;

2)建造基础设施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

3)基础设施的运行;

4)在转让日期将基础设施转让给B。

4、2B应负责:

1)安排

--向C或新公司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包括开发批准、许可、同意、现场转

让、使用及其他权利,解决公司注册、进口许可证、关税免除等必需的要求;

--为C获得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必需的帮助;

--获得实施工程必要的一切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权、税款减

免、投资鼓励;

--为C或新公司将资金和盈利(美元)从___国带出从___有关当局获

得一切必要的许可和批准;

--为C或新公司的职员以及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人员以及家属从有

关当局获得工作期的居住签证、工作许可和其他必要的批准;

--如果C或新公司愿意,在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批准和许

可;

--B应在转让日期之前为本工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卫,确保工程建设人员、

运行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为工程建设和运行提供通讯和交通方便。

2)协助基础设施运作。

3)向C和/或新公司免费提供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交通道路用地、

输变电线路用地和某些范围内的开发和利用等,不予妨碍。

4)同C或新公司、____保险公司的代表一起与其他国家政府谈判并签署

基础设施服务协议,应保证C或新公司、____保险公司等代表出席谈判,并征

得其同意。

5)在现场和新公司派驻代表,协助C或新公司,并在C或新公司和B之间作

必要的协调。

4、3B保证本工程运行期不少于___年。但是如果内部回收率未达到_

__%,双方将商谈适当延长运行期直至年内部回收率达到___%。

4、4先决条件

B应负责提供下述文件,使C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获得本协议的各个

部分,这些文件对新公司应是有效的:

1)由C接受的___国议会签发担保书,该担保书应在转让日期交回B。

2)B承担工程建设费用的___%由B提出,由___国中央银行作为借款

人,由___国财政部作为担保人,签订和开出___国银行和___国保险公司

可以接受的贷款协议和担保手续以及按照___国银行的要求,开出信用证或保函。

贷款期为___年(包括工程建设期___年),贷款利息(年息)___%。

B的贷款可以提前偿还。

3)为C获得国际一流银行的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和方便,由B中央银行

和财政部开出(包括建设期利息)和___国保险公司以及贷款银行可以接受的C

所占工程费用___%份额的贷款保函和担保。保函和担保期为到达转让日期(保

函和担保有效期到___年__月__日)。

4)___国最高法院院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和___国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签

署的法律证明书,证明本协议在各方面根据法律都是有效和可实施的。___国政

府签发的批准书证明该项目的合法性。

5)B允许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和设备等可由海运经___进入__

_国和/或陆运经___边境以及经空运进入___国境内,___国边境检查机

关和海关应予以方便和及时的放行。

4、5B保证其不改变或不允许他人改变现场环境以致影响本工程的建造和

运行。

4、6B工程建设费用的__%由中方提供买方信贷,其支付给C的时间分

别为:

1)合同签订__日支付贷款额的__%;

2)___年__月__日支付贷款额的__%;

3)___年__月__日支付贷款额的__%。

4、7双方应互相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清楚地了解影响工程有关事物的主

要问题。

4、8双方应互相合作以实现本协议的目标,履行各自的义务。

5、新公司

5、1双方同意在新公司股东准备投资时,但在工程竣工前建立新公司,为

此___国政府应推荐并指定一个___国实体成为新公司的股东。C占股份__

_%,应是主要公司,应任命新公司董事长。其余股份可由___国实体占有。

5、2工程的设计和建造由C实施。每月的第__天(如遇节假日顺延),

C应向B提出基于上一个月的土建和工程的进度报告,这种报告应是证明公正性的

结论性证据,但明显计算错误除外。

5、3B应尽力协助在___国有关当局注册新公司,从___国有关当局

得到一切必要的准许或批准。

5、4新公司应同样被赋予第9、2款规定给予C的特权,本协议规定的C

的义务和责任应转交给新公司,并由新公司各股东分担。

新公司股东应在新公司成立时,在基于本协议的规定制订的公司章程中描述其

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5、5如果新公司各股东对本工程的有关事宜不能达成协议,主要股东的意

见和决定应是最终的,对新公司其他股东具有约束力。

6、基础设施的建造

6、1根据第4、1款关于基础设施建造的义务,C完全有权利同B协商从

事下述工作:

1)进行详细的设计,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____国现行国家标准;

2)任命顾问和专业顾问;

3)购买设备和材料包括建筑设备,设备和材料以及安装、调试等应符合__

国现行国家标准;

4)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工,管理和监督工程;

5)签署提供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合同;

6)按照以上工程标准,从事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一切必要的工作;

7)选择分包商。

6、2B有权自费监督建造和安装工作的速度和质量,因此C应:

1)保证B和B任命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专家可以进入现场,但这种进入不应妨

碍工作;

2)为现场视察人员准备图纸和设计的复印件;

3)在工程竣工6个月后,向B提供___套图纸和其他文件。

6、3B应保证及时自费提供本工程竣工所需要的一切基础设施,尤其是:

1)使C在建造期免费拥有现场;

2)保证海关按时,使C不受延迟和影响进口设备、材料、施工机械等;

3)保证C可以使用___国的施工用电和通信设施,按___国现行工业用

电价格计费,使用费应记在C帐上,按照第3、2款的规定,打入工程造价,作为

建造费用或管理费用;C每两个月向___国电力部门支付一次施工期用电的费用;

6、4B应保证在建造期C可以免去下述税费:

1)免除各种设备和材料的进口关税,政府税费以及地方税费,如发电设备、

施工设备、车辆(包括卧车、吉普车等)、工具、建筑材料以及其他物品和生活设

施;

2)免除___国有关当局对C在___国的工程建造活动征收的公司销售税、

所得税等各种税费。

7、工程进度

7、1双方应共同努力,按照附件四及时使工程竣工。建造期从开工日计算

为___年,C可以经B同意延长竣工期。

7、2开工日应为本协议生效日__个月之后的第___天,但C可在开工

日之前开始修建进厂通道、勘探、测量和现场清理等。如果C按照第9、1款的规

定开始土建工作,开工日应为C实际开始土建工作的日期,C应通知B。

7、3在工程实质性竣工时,C可以由新公司或其代表提出,基础设施建设

已成功地完成了调试,因此竣工日已经到来。

7、4如果工程有变化,而这种变化影响到工程的施工时间,C应得到B关

于延长施工时间的批准,但B不应无故推延批准。

8、调试

8、1双方应按中国标准协商并就基础设施调试计划、程序达成共识。

8、2C应在开始调试前___天通知B。

8、3B和/或其专家有权参加双方同意的调试。

8、4调试结束后,C应询问新公司或其代表:基础设施是否调试成功,并

向B提供这种证明。

9、生效日和特权

9、1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但C有权保留履行其义务直至下述条件满

足为止。

1)B不收租金将现场交给C,并签发同样内容的信函(期限到___年运行

结束)。

2)履行第4、4款的规定。

本协议一经签署,B可以终止在本协议序言中所述的备忘录中规定的专有权的

权力应失效。

9、2C应通过B的安排从有关当局获得下述特权的批准文件,在新公司建

立时,应将该特权转让于新公司或与新公司同时共享。

1)___国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对下述的批准:

C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这种投资的利润以美元寄回___国。

2)B在转让日期前对雇佣外国国民担任监理、技术和咨询职位的批准以及担

任董事长、财务总监、总经理或类似职位的批准。

3)工程进展必需的国家其它批准和地方批准。

4)由___国有关当局对下述项目免税的批准:

--在项目移交前对进口设备、材料和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物品的关税和进

口的其它税收全免;

--自第__个盈利年起___年内利润税、附加税、地方税和营业税___

%免除,接下来利润税免除___%。

5)投资的自由寄出,包括但不仅限于这种投资的利润和/或收到的付款或销

售盈利,不扣留税、汇款税或根据___国法律征收的其他税款。

6)___国政府有关机构对同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设备材料等直接进口的批准。

7)C将在___国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B签发的有关本工程的注册证书,

确认C(包括分、子公司)是一个根据___国外国投资法注册的企业。

8)可以将酬金(美元)自由寄出____国,免收个人所得税、汇款税或其

他税款。

10、基础设施的运行

10、1新公司应在运行期,即基础设施开始商业运行后的___年内负责

其管理、运行、维护、修理和大修,应尽力确保状况良好。如在30年运行期内内

部回收率未达到___%,上述运行期的延长应经双方商定。

10、2为了从事必要的大修、维护、检查和修理,新公司自竣工日起每年

应停机检修一次。

10、3根据第10、1款的义务,新公司应有权利:

1)签订提供材料和服务包括购买替换设备的合同,参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协

议的谈判和签约;

2)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员,管理和监督电站;

3)建立和保持定期检查、维修和大修程序;

4)从事基础设施运行所需要的一切其他工作。

10、4B和新公司应经常地共同讨论并就基础设施运行的安全规则达成共

识。

10、5新公司应按照签署本协议时现行的所有__国国家和地方法律及规

则经营基础设施。

如果任何变化或新的立法

1)使基础设施不能在通常的条件下运行;

2)使新公司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减少、受到歧视或其他不利影响;那末

双方应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共识。

10、6B应有权任命和分配其专家机构监督新公司对基础设施的经营,费

用由B承担。这种监督不应妨碍新公司对电站的正常经营。

11、基础设施的服务

11、1新公司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其他国家提供基础设施的服务,但如服

务对象不是合同所规定的国家,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11、2如果B打算将基础设施的服务分配到需要的当地市场,B应将其作

为第12、4款规定的资源补偿费,如B的需要多于资源补偿费,应经新公司同意,

但是应按照第12款的规定以美元向新公司支付费用。

12、基础设施的服务费用和收入分配

12、1为了达到第___、___、___和___款的目的,B应负责

同____国政府谈判,签署基础设施服务协议。B应提供对谈判有用和必要的信

息和资料,并指定一人会同C或新公司和___国保险公司代表负责谈判。

负责谈判人员应按照下述程序行使职责:

1)自签署本协议之日__天内提交工程的基本思路和整体规划;

2)自签署本协议之日__天内开始有关基础设施服务费的具体的技术谈判和

讨论;

3)自签署本协议之日__个月内结束有关事宜,签署基础设施服务协议。

C或新公司应全面协助和支持B,提供谈判所需要的一切技术资料、信息和材

料。如双方派遣代表团同要求基础设施服务者谈判,C或新公司应任命经验丰富、

技术过硬的人员参加代表团。

12、2B和C或新公司同意作为谈判的一个要点:基础设施服务出口付款

应按月收取,直接转到新公司指定的___国的新公司帐号,以美元结算,不得扣

留税费。

12、3基础设施服务收入应由新公司的主要股东--C按照下述顺序分配:

1)按第12、4款的规定向B支付资源补偿费;

2)运行和维护费用;

3)建造基础设施的贷款本息;

4)给新公司股东的股息。

双方同意使新公司不作任何折旧扣除或设立任何贮备金,在支付1)、2)两

项后,应首先保证偿还基础设施建设的本息。___国保险公司作为出口信用险的

保险人,在所担保的贷款偿还期内,作为新公司的财务总监,以便确保贷款本息的

偿还。

12、4应使用附件一作为参考计算分配给B和新公司股东的收入。作为资

源补偿费支付给B的比例如下所述,并根据基础设施服务协议和工程造价予以调整:

--在运行期的第一个__年内__%;

--在运行期的其他时期__%。

上述支付给B的资源补偿费的补偿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B提供给C或新公司自

由使用现场、技术援助、行政安排和支持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助和支持。

12、5如主要设备需要替换,新公司股东应按其股份比例增加投资额,用

以购买和安装替换设备。替换设备和部件的使用年限由国际上接受的会计原则确定,

如使用年限超过转让期,替换费应由B和新公司按照超过转让期的年份比例和在

转让期的年份比例分担。

13、转让所有权

13、1在新公司成立以前,C和B在建造期和/或运行期应是基础设施或

其任何部分的业主,应拥有和行使各种权利、特权、对基础设施的权利和利益。新

公司成立时,这种所有权应由新公司各股东按其股份比例分享直至转让期。

B承认这种所有权,并保证这种所有权应根据___国法律予以尊重和保护,

B应做出决定、命令或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这种所有权。B保证在任何情况

下,无论是任何理由,在建造期或竣工期之后,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C或新公司的

其他资产不得予以征用、充公、收归国有或受到限制。但C或新公司取消本工程则

例外。

本款中的取消指:i)C或新公司通知B不建基础设施的最终意愿;ii)C

或新公司无故不建基础设施超过__个月。

在建造期和/或运行期,C或新公司应自行对基础设施和构成本工程的其他设

施行使置留权,B不应对此予以反对。

13、2在转让期,新公司应将对基础设施的权利转让给B,新公司不应置

留,也不能要求补偿,除非协议或补充协议中另有规定。

13、3转让期1年前,B和新公司应讨论基础设施转让的必要程序,在转

让期6个月前,B和新公司应开会商讨有关的清单和转让的机制。

13、4根据第13款转让的基础设施和所有其他设备应照原样转让,在转

让期之后,新公司对B经营基础设施或B指定的人员经营基础设施以及基础设施发

生的责任等均不负任何责任。

13、5B应负责同第13款所述的与转让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含律师

费、税费或关税,以及获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执照、注册和归档的费用),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补偿新公司因转让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14、赔偿责任

14、1C或新公司对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严重违反本协议规

定的义务而造成的直接损失除外。

14、2在第14、1款所述情况下,C或新公司有权将C或新公司对建造

中或已竣工的基础设施的拥有权和所有权作为违约罚金全部或部分转让给B,以替

代对实际损失的计算和赔偿。这种转让应是C自愿的或仲裁第23款裁定的。在贷

款本息偿还期中,任何转让须经___国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确认并批准。在上述

情况下,C或新公司对B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将其对基础设施的拥有权和所有权转让

给B,B向C或新公司的索赔一律无效。

15、文件和专利

15、1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协议所述设备的专利或版权

进行转让,所有这些权利均属于其真正的合法的主人,C或新公司应保留对有关规

范、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利,B保证在未经C或新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

将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国。

15、2对有关该项目的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协议、议案均应保密,

其保密权归C或新公司所有。B保证在未经C或新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将

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国或第三方。

16、不可抗力

16、1如未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或条件是由于天灾或C或新公司

力所不及的类似情况所造成的,则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内容:

a、战争、敌意行为(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国外敌对势力的行为;

b、叛乱、革命、暴乱、兵变、篡权或内战;

c、核燃料的辐射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核燃料、辐射性有毒爆炸物、爆炸

性核聚集的其他危险性能或核成份的燃烧产生的核废物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行驶的飞行器或其他空中设施造成的压力波;

e、骚乱、骚动、混乱、罢工、破坏、封锁或雇员的其他工业行为影响到C或

新公司或其分包商;

f、任何政府当局的进出口限制、关闭港口、码头、运河;

g、火灾、异常的水灾、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暴风雨、闪电或其他异

常恶劣的天气;

h、航行事故、船舶故障或损坏;

i、流行病、防疫隔离;

j、原材料短缺、不可预见的主要货源关闭;

k、船卸货和报关时多于30天的不合理延误;

l、现场表面下遇到的隐蔽状况。

16、2尽管有16、1款的规定,B不应自行宣布发生不可抗力。

16、3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

a、尽快书面通知其他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该方

义务的程度;

b、在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尽快恢复履行义务。

16、4如在竣工期之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应开会讨论修改工程竣工的时

间表。

16、5如在运行期遇到不可抗力,运行期的延长期应等同于不可抗力的适

用期。

16、6尽管有第16、4和16、5款的规定,如不可抗力超过90天,

双方应开会讨论本协议继续执行的基础和条件,如双方认为本协议不能继续执行,

双方应讨论减少损失的办法。

16、7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

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6、8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损坏了工程或基础设施,C或新公司没有义务重

新恢复之,或完成其修建,但双方应这种恢复或完成的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则例外。

17、保险

C或新公司应负责基础设施建造或运行所要求的保险。

18、情况的变化

如由于___国法律或规则、政府控制下任何机构或组织的法律或法规,基础

设施所在区域地区当局的法律或法规在协议签字之日后生效,如由于现行的这种法

律或法规(含C签署本协议时适用的任何官方解释)在协议签字日后予以修改、撤

销,那么由此产生的对C在现场、工程或基础设施的利益和/或C对其投资的经济

回收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歧视或不利影响(包括但不仅限于对把美元资金汇出_

__国的限制),双方应开会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19、通知

对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电传或传真

发送,地址如下:

C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邮编:________

B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任何一方均应提前___天通知另一方需改变上述地址,另一方收到这种通知

后这种改变则生效。

20、争议解决

20、1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代表应至少半年与会一次讨论工程的进

展和基础设施的运行以便保证双方的安排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20、2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

应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代表应开会解决争议或歧义,双方的

联合决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如根据本款不能解决争议或歧义,适用于第23款。

20、3如在基础设施建造或运行的技术问题双方有争议,应提供设计和生

产标准,提交双方同意的专家决定。这种决定应是最终的,但可以仲裁。如该专家

未能在30天内做出决定,或有一方不满意这种决定,该方可以在收到这种决定通

知后或在争议提交30天后的30天内将争议提交仲裁,详见第23款。

21、放弃豁免权

B声明并保证:本协议是商业协议而不是公共或政府法令,因而B放弃就其本

身或其任何资产由于或根据任何法律或在任何管辖范围内要求免予诉讼的权力。

22、法律和语言

本协议的适用法律为____国法律,并据此解释(技术标准除外)。本协议

用___文书写,一式___份,双方各持___份。

23、仲裁

在执行本协议中产生的或关于违约的所有分歧,应经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

经三次以上协商解决无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_________国

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进行。如《投资协定》失效,则应根据国际商

会调解仲裁规则,由此法指定三个仲裁员最终仲裁解决,仲裁应在____进行,

仲裁员的仲裁应是最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授权各自代表于___年__月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____国政府代表中国__总公司代表

(签字)(签字)

附件

附件1基本情况

附件2工程范围

附件3工程造价

附件4工程进度

附件5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

附件6保函格式和担保格式

附件7担保书格式

附件8____国最高法院院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____国最高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签署的法律证明书

附件9____国政府批准书

外包工程免责协议篇2

关键词:监理单位,工程监理,组织协调

组织协调是一种管理艺术。如何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在建设监理中尤其重要。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协调能力,直接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因此,监理工程师需要掌握领导艺术,沟通和协调技巧,激励、交际、表扬和批评艺术,开会、谈话、谈判的艺术和技巧等。作为协调监理工程师,除必须具有廉洁奉公、正值为人、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外,还必须具有本专业较高的技术水平,掌握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知识。监理工程师面对错综复杂的情况,必须能听取各方面不同意见,冷静分析问题,确定协调目标,利用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协调,确保监理目标顺利实现。在建设工程监理中,监理机构内的所有监理人员要主动地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组织协调工作。通过组织内部的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各成员的敬业精神和团结精神;通过组织外部的协调,为工程监理及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则能确保监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1、 监理项目组织的协调原则

1、1守法的原则

守法是组织与协调工作的第一原则。协调的依据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文件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免费论文参考网。要以科学的方法分析,不凭随意想法解决问题,正确协调参建各方的矛盾。协调工作时不轻易作出承诺,但一旦承诺则必须要有合法的依据,并保证实现承诺,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各方的信任,才能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1、2公正的原则

组织协调要维护公正的原则,这既是对监理企业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监理单位从事监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公正,表示监理人员要严格遵守监理的职业道德;公正,表示监理在协调各方之间矛盾时能不偏不倚;公正,表示监理在协调时不看后台,不讲情面,不论亲疏,做到一碗水端平。只有做到公正,才能真正维护参建各方合理、合法的利益,使当事各方心服口服。

2、 与相关各方组织协调的要求

组织协调的工作非常广泛,关系庞大且复杂,监理工作组织协调的成败关键是如何系统地处理监理单位所属部门、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内部、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关系。

2、1 所属部门的协调要求

与所属监理单位各部门之间,应保持密切的联系,经常交流组织协调的成功经验和难以处理的组织协调问题,让大家出谋划策,共同解决难题,同时要接受监理单位的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指挥,执行既定的质量方针、目标,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反映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必要时可请监理单位领导出面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协调首先应抓好人际关系的协调,激励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教育和培训,帮助监理人员不断地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思想水平,在安排工作时要职责分明,对其成绩要予以肯定。搞好各层次之间,各专业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使项目监理工作和谐、有序、高效地进展。

2、2 与建设单位协调要求

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是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监理工程师要充分理解工程总目标和建设单位的意图,增进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管理各方职责及监理程序的理解。监理工程师要主动帮助建设单位处理建设工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工作去影响和促进双方工作的协调一致。免费论文参考网。当建设单位提出某些不当的要求时,不可采取对抗的态度,只要不是原则问题,监理工程师可先执行,再找适当的时机和适当的方式加以说明和解释;对于原则性问题,采取书面报告等方式说明原委,尽量避免产生误解,使工程顺利实施。

2、3 与设计单位协调要求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监理工程师应与其做好工作交流。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及时按工作程序向设计单位提出。如监理工程师发现设计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不要盲目指令施工单位自行修改施工。

2、4 与施工单位协调要求

监理单位依照相关的合同文件、法律、法规,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条件,促使合同目标在最佳状态下实现,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了解和协调工程造价、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合同管理中的有关信息。理解承包单位困难,并热情地帮助解决困难,促使承包单位能顺利地完成施工任务。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要求,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一律拒绝验收。

3、建设工程监理中的组织协调的对策

3、1 利用权责体系进行组织协调

为了有效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经常利用各系统的权责体系来进行协调。权责体系中明确的划分出职责、权利范围。同等岗位职务赋予同等的权利,做到责任与权利相一致。一定的人在一定的岗位上担任一定的职务,这样就产生了与岗位职务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只有做到有职、有权、有责,才能使组织系统得以正常运行。权大于责很容易产生瞎指挥、滥用权力的官僚主义,责大于权又会影响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组织协调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在项目监理组织内部的协调中,对组织内部的每一个岗位都应订有明确的目标和岗位职责。还要通过职能清理,使管理职能不重不漏,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同时按权责对等的原则,在明确岗位职责时,明确岗位职权,这样便能人人尽职尽责,减少磨擦。在项目监理机构的系统外部协调中,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监理活动的客体是承建商的活动,但监理工程师与承建商之间并无经济合同关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因此,监理工程师在明确业主提出的监理目标和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后,应与业主协调,明确相应的授权,达到共识后,明确反映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及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此,监理工程师就能以合同及与工程建设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理清各自的责权范围,更好地进行组织协调。

3、2 采用适宜的组织协调方法进行组织协调

组织协调工作涉及面广,受主观和客观因素影响较大,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具有较宽的知识面、较强的工作能力,采用适宜的组织协调方法,因地制宜地处理问题,使监理工作顺利的实施或运行,实现建设工程的监理目标,从而实现建设项目总目标。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协调中常采用的方法有会议协调法、交谈协调法、书面协调法、访问协调法、情况介绍法等。会议协调法是建设工程监理中最常采用的一种协调方法,实践中常用的会议协调法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专业监理会议等。第一次工地会议亦是工地例会,因为本次会议特别重要,所以突出其名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在这次会议中,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明确监理程序等,各方都应重视此次会议,监理组织更应重视,抓住理顺多方联系,明确办事程序的重要时机,做好组织协调的基础工作。工程监理中的许多信息和决定是在工地例会上产生的,决定的协调工作大部分也是在工地例会中进行的,监理工程师可充分利用这一常用有效的组织协调方法,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开好工地例会。在建设工程监理中,遇到一些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难度较大的问题需要协调时,监理工程师应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并由其做出决定,安排专题会议来协调,此类会议称为专业监理会议;。通过这类会议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各方心悦诚服的接受协调,并能以积极的态度完成相应的工作。在实践中,无论是组织内部的协调,还是外部的协调,交谈协调法是一种使用频率相当高的方法。因其能保持信息畅通,更好的寻找协作和帮助,正确及时的工程指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之间及监理机构内部都愿意采用。免费论文参考网。当会议或者交谈不方便或不需要时,或者需要精确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时,监理工程师可采用书面协调法。当组织外部的相关机构不了解工程,不清楚现场的实际情况时,常常会对建设工程进行一些不恰当的干预,会对建设工程产生不利影响,这时,访问协调法是 一个相当有效的方法。还有一种协调方法是情况介绍法,其往往与其他协调方法结合在一起使用。形式上主要是口头的,有时也伴随有书面的。监理工程师可通过在任何场合下的每一次介绍,使别人理解你介绍的内容、问题和困难、你想得到的协助等,从而达到组织协调的目的。

总之,协调是一种管理艺术和技巧,监理工程师要做好协调工作需要掌握领导科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对争议的各方进行换位思考,理解其所处的立场,抓住问题的根本,运用好语言的艺术、谈判的技巧,进行耐心、细心的沟通交流,才能真正做好监理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

参考文献:

[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工程建设监理概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2] 张向东,周 宁、工程建设监理概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3] 杨兴宗、谈工程施工中各个专业的协调管理[J]、山西建筑,2008,34(8):232-233、

[4]金巨城、如何做好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中的协调管理[J]、科技资讯,2007,(19):163、

[5]陈兵、浅谈造价工程师在工程监理中的地位和作用[J]、南京工程造价管理,2006,(2):31-33、

外包工程免责协议篇3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录

一、 合同协议书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附加条款

附录:

使用说明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个月(天),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人:(签字)  其授权的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

1、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3、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

6、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被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

8、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范围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0、天:是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11、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据的法规发生变化而引起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时,应按新的法规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3、监理合同的书写或解释,以汉语为主导语言。若需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4、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1、甲乙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乙方在甲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监理依据

(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交通部及有关部门的规章;

(3)国家、交通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工程设计文件。

第4条 监理范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列出乙方实施监理的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工程界限、工程投资、总工期和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等。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任命其代表,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与乙方进行联系,并负责工程施工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在与第三方所签的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必须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将乙方的工作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联系办法、监理机构组成与总监姓名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施工监理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勘察资料及有关的批准文件等。

4、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现场设施,对乙方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5、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相应的条款。

6、在履约过程中,对于乙方按约定的监理工作程序提交的技术报告、工程变更、进度报表、总结报告及其它请示报告,甲方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批,若因未及时批复而给工程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监理酬金。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将监理机构组成、总监简历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提交甲方。总监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检查施工人员、船机、材料的进场情况,移交测量控制点并核验测量基线的准确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开工通知书。

3、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检查与检验建筑材料和构件是否合格,监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安全的作业应责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对隐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时限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结果。

4、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要求第三方或提请甲方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报请甲方同意后,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6、控制工程费用,核实第三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量清单,签发付款凭证。

7、参与施工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8、在履约过程中,对于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关工程的通知和各种报告,需要乙方审核、核对或确认后转交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查和转交,若因超过时限给工程带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甲方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按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0、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协助甲方组织工程验收。

11、审核保修期内工程保修与缺陷处理方案,检查实施情况。

12、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不得与第三方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应将甲方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移交甲方。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派出的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2、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工艺进行认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3、审批由第三方提交、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清单与工程价款。

4、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和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8条 乙方权利

甲方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对履约能力差的分包单位,乙方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无效时有权建议甲方清退;对工作不力的现场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调换。

2、有权查阅本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与批文,主持或参加本工程的有关业务会议。

3、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现场条件,在报经甲方同意后,可向第三方发出开工通知、停工通知与复工通知。

4、根据实际需要,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可对设计内容作局部修改,具体条款,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1、监理合同期一般包括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阶段。本监理合同期起止日期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监理合同期延长,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签定补充协议。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若实际监理范围或监理工作量或监理合同期因故发生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

2、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变更要求,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不同意变更要求,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在接到对方变更要求后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变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则视为违约。

3、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终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违约方赔偿。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作出答复;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协商统一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发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签订之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1、甲方应按国家的监理收费规定,确认乙方的监理酬金,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予以支付。

2、监理酬金的支付按监理合同期进行,不受工程施工实际进度的影响。(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外)。监理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甲方应按总监理酬金20%~30%的数额,向乙方预付监理酬金;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酬金一般可为监理酬金总额的5%、

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规模、监理范围或监理期限发生的变化超过双方的约定时,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调整监理费。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和费率调整等原因使工程费用增加,乙方的监理酬金也应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5、乙方人员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若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时间计算。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1、若乙方确需更换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监理人员的调换也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员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调换人员,若情况属实,乙方应当予以调换。

3、若甲方需更换其代表,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

(1)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时,甲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乙方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投资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将节约部分的10%~30%奖励给乙方,具体标准和办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赔偿:若因乙方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为:该单项直接损失×监理费率(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1、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除受监的主体工程外,乙方可将合同部分任务分包给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监理任务的50%),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单位的名称、分包范围与分包内容报告甲方,甲方对此分包有确认和否决权。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在经济上甲方只与乙方发生关系,但甲方对乙方分包单位的工作有权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4、乙方对外单位人员的聘任不视为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任何一方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双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或调解无效,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向双方认可的或约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三、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适用的法规:

2、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因适用的法规变更而引起变化时,则双方的权利、义务需再约定的内容为:

3、辅助语言:

第4条 监理范围

监理工程范围包括: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界限:

(5)工程投资:

(6)施工期:

(7)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甲方应在年月日任命其代表,并向乙方提供所约定的外部条件包括:

2、甲方向第三方通知乙方监理工作范围、职权和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日期:

3、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4、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现场设施:

乙方自备的,甲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5、在监理期间,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6、监理工作程序的约定:

甲方应在天内审批乙方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各类报告、报表的办法、期限和责任:

7、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乙方应在年月日向甲方提交监理机构的组成、监理人员名单、监理工作规划及监理

工作实施细则;

8、乙方应在天内审查(或核实)各类报告、报表的程序、责任:

9、乙方应在天内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内容及有关专项报告的约定:

12、本工程需要保密的内容约定:

13、监理工程师现场设施返还甲方的办法:

第8条 乙方权利

4、对设计内容进行局部修改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的约定: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1、本监理合同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月(或天);

2、本监理合同期延长条件的约定: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2、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监理酬金(含预付款,进度款等):

3、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对乙方的监理酬金进行调整:

监理酬金调整的条件约定:

4、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违约处理方式的约定:

2、争议的具体解决办法的约定: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附录:

范本使用说明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主要适用于全国水运工程(含合资或外资在国内建设的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包括港口、航道、船厂、防波堤、修造船建筑物、船闸、渠化及其配套工程。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三部分。

(1)“合同协议书”是整个监理合同概括性的总汇,它以简练、概括性语言,将合同的要点写入协议书中,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只要书写很少的文字即可签署合同。

(2)“合同通用条款”主要是依据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的精神,参照“菲迪克”(fidic)条款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施工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合同双方原则上应当遵守,签约和履约过程中,一般不作改动。

(3)“合同专用条款”是甲乙双方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对合同条款的一种完善与补充,如:工程中的具体内容,如工程规模,监理项目、工程造价、监理合同期、监理费用、特殊检测项目及费用、奖励条件等都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双方若认为需要,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以及附加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应当对应“合同通用条款”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

“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和地方的法规与规章。

“第4条”,写明“监理范围”时,一般要具体写出工程项目和它包括的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应与总承包合同相一致。在写明监理内容时,首先要具体写明是哪个阶段或哪几个阶段的监理任务;其次要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以免遗漏。如果甲方还要求乙方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等。

“第5条”,在填写甲方向乙方提供或乙方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备:(1)检测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照相录像设备,(6)电算设备,(7)打字复印设备,(8)办公用房及设备,(9)生活用房及设备。

若甲方对乙方自备的设备进行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是:

补偿金额=设备使用期占折旧期的比率×设备原值+管理费。

在监理期间,若有特殊的检测项目,双方应增加有关此方面的约定,并写明检测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金额。

外包工程免责协议篇4

一、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缺失

(一)现行规定

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法律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46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很显然,此条规定的是仅仅是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此外,第50条还规定了实施垄断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现行《反垄断法》中,作为垄断行为之一的垄断协议仅仅规定了民事及行政责任,而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与我国现实需要及国际上的普遍做法相差甚远。

(二)我国的现实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面临的垄断协议行为也愈来愈严重。

首先是发达国家的各种跨国企业凭借其资金及技术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已形成各种垄断集团。由于我国推行改革开放时间较短,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使得这些跨国企业无论是以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进入我国,还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其它合作方式进入我国,都具有极强的垄断能力。我国垄断法律制度的滞后更加剧了垄断行为对我国的危害。他们借助强大的金融后盾和大量的现代金融工具,抢占市场制高点,影响非凡。如国际钢铁巨头力拓、必和必拓和巴西淡水河谷联手对我国的钢铁企业实施铁矿石涨价,中国钢协与其进行数次谈判都未果,使我国的整个钢铁市场受到威胁。但由于我国垄断立法的滞后,我国束手无策。而在欧盟,由于垄断执法机构的极力反对,必和必拓被迫放弃收购力拓。同时最近出现的日化产品、洋奶粉等行业的集体涨价行为也表明我国现在面临的国际垄断行为的严峻性,这要求我国的垄断立法应及时跟上形势做出调整。

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优胜劣汰,逐渐形成了一批大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竞争风险,总是想方设法的限制竞争。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同一行业的人即使为了娱乐和消遣而集合在一起,他们的谈话也很少不涉及反对公众的阴谋和某种提高价格的策略。;①它们通过秘密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以行业协会的名义达成各种行业自律价格等方式,形成对行业的垄断,限制或排除了竞争。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制裁难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需要法律制裁的进一步强化。

二、我国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世界各国(地区)的《反垄断法》均规定,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需为经营者,在日本称之为事业者;,我国台湾地区称为事业;。而且,各国(地区)一般对经营者的涵义予以明确的界定。如日本《独占禁止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事业者;,是指从事商业、工业、金融业及其他事业的人。为事业者的利益进行活动的干部、从业人员、人及其他人员在适用下列条款及第三章的规定时,也视为事业者。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予以界定,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事业如下:(一)公司;(二)独资或合伙制工商行号;(三)同业公会;(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务从事交易指人或团体。在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对经营者做出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实践中,行业协会往往会借助其自身优势,通过达成行业协议的方式来限制竞争,如方便面行业的集体涨价等。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经营者之间的一种垄断协议,而且行业协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对限制竞争效果更为明显。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已明确将行业协会纳入到垄断协议实施主体的范畴中,并规定了行业协会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客体

垄断协议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其他企业或自然人参与市场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的权利以及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竞争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机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角度来看,垄断协议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市场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微观角度看,垄断协议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及应当享有的福利水平。

(三)主观方面

垄断协议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垄断协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经营中实施的共谋串通行为,会排除、限制竞争,从而损害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为了防止市场竞争过于激烈行为人达成垄断协议的,都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的,而过失一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四)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指垄断协议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又包括行为和效果两个要件。1、行为要件。垄断者承担刑事责任需具备的垄断协议的行为要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达成垄断协议共同实施的了相互约束对方经营活动行为,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联合抵制、串通投标等。它又包括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两要件:形式要件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与协同行为,以及通过行业协会达成决议、决定等;实质要件是指垄断协议能够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从而限制或消除彼此之间的竞争。认定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时需要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共同存在,缺一不可。

2、效果要件。对自由竞争秩序具有损害效果,是所有违法垄断协议的特征。而垄断协议构成犯罪的话,需要程度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这种损害效果的认定往往需要借助经济学的知识,因此在法律中,界定行为对竞争的损害效果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规定犯罪形态入手。如针对核心卡特尔的刑事制裁,当然有些国家也做出了一些限制,如美国《反垄断执法手册》要求垄断协议需要达到影响州 际贸易的程度。在我国,根据以往的立法经验,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到垄断协议而言,情节严重应表现为以下情形:一是数额巨大,具体包括垄断协议行为本身数额巨大、垄断协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垄断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失数额巨大;二是影响范围广,包括影响区域范围广和影响人员范围广;三是垄断协议造成的严重的后果的。

三、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特殊认定原则

在认定垄断协议行为刑事责任过程中,国际上有两项特殊原则,用作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变通与补充。

(一)本身违法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就是当然违法原则,是指某些竞争行为已被依法确定为违法。

只要实施这些行为就认定其违法,而不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即在认定垄断协议行为刑事责任过程时,不再考虑垄断协议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效果要件。这是国际上核心卡特尔(竞争者为固定价格、操纵投标、产量限制、制定配额、分享市场的反竞争的协定、具体的行为或安排)通用的归责原则。其中各国反垄断法主要对三种卡特尔适用本身违法规则,他们是价格卡特尔、生产数量卡特尔和分割市场卡特尔。运用本身违法原则处理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的垄断协议案件,原告只需要证明有这样的卡特尔存在,而无需证明卡特尔的限制竞争性,这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节约诉讼成本,同时也加大了胜诉的可能性。同时也方便法院及政府机构的调查,即他们不必调查订立卡特尔的目的及后果,就可以认定该卡特尔的违法性,从而可以节约审理案件的时间和费用,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去维护作为市场经济核心的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因此确立这样简便易行的执法原则十分必要。

(二)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是指对某些垄断协议的行为是否在实质上构成限制竞争,并在法律上是否予以禁止需具体问题具体对待,需对企业的动机、行为方式及其后果加以考察后做出判断并认定。②具体表现为某一垄断协议虽然含有一些限制竞争的条款,但没有超出法律或商业上合理的限度,不会对市场的竞争环境造成实质意义上的削弱或消灭,行为合理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虽然这种行为符合认定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但由于一些特殊情况,适用合理原则对其进行豁免。合理原则实际上也是本身违法原则的补充,在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产生消极影响时,通过合理原则对一些特殊情况予以排除。如小企业之间的联合、为公共利益的一些垄断协议等。

因此,在认定垄断协议行为刑事责任过程中,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促进竞争为目标,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即在坚持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本身违法和合理原则予以变通与补充。

四、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适用除外及豁免、宽恕政策

(一)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适用除外

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适用除外是指由于国家基于社会经济总体及长远利益以及其他国计民生等方面的考虑,对于某些特定的行业、主体的垄断协议,予以例外许可,使其不受反垄断法的调整,因此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我国反垄断法五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因此农业生产者进行联合或协同行为,签订协议,通过共同的农业经营组织做出规划,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的行为属于垄断协议刑事责任适用除外的范围。

(二)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豁免

垄断协议虽然是对市场竞争危害最严重的垄断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垄断协议都会损害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基于对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虑,在某些垄断协议的行为在其他方面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对竞争秩序的损害,对市场经济总体是有促进作用时,酌情给予豁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可得以豁免的垄断协议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宽恕政策

垄断协议的参与者一旦被发现,就会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总会想方设法掩盖他们的共谋行为,如果垄断协议不以书面方式作出,政府很难发现竞争者之间的密谋行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在1978年就制定了这样一种政策,即鼓励参与卡特尔的企业杀回马枪,揭发卡特尔行为。1993年新的宽恕政策规定违法反托拉斯法的企业如果向政府坦白交代,且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得到政府的宽恕,即减轻甚至免除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这些条件包括:(1)企业向政府报告违法行为时,政府还没有从其他任何方面得到这一违法活动的任何信息;(2)该企业一旦发现参与了违法行为,就采取迅速和有效的行动终止了这一活动;(3)该企业坦率和全面地向政府报告了违法行为,且整个调查阶段向反托拉斯局提供完整、连续和全面的合作;(4)这一坦白行为是企业行为,而不是企业领导的个人行为;(5)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向受害者赔偿损失;(6)企业没有胁迫其他当事人参与这一违法活动,且明显不是违法活动的领导者或者倡议者。③现在很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借鉴美国的做法,制定了各自的宽恕政策。如欧共体1996年制定的《卡特尔案件中免除或者减轻罚款的通告》,1998年《英国竞争法》中规定了鼓励卡特尔成员坦白的内容。对我国而言,由于监管水平不是很高,一些隐蔽的垄断协议行为难以发现,这更需要在追究垄断协议刑事责任时引入宽恕政策,促进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坦白,从而更好地发现垄断协议行为。

根据以上对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分析,笔者建议在未来的《反垄断法》修订中应当加入追究垄断协议参与者刑事责任的内容,刑法中也应加入垄断协议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及刑罚处罚,以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注释:

①[英]亚当&斯密著:《国富论》,杨敬年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外包工程免责协议篇5

在检查中经常发现:脚手架连墙件、内档防护被室外幕墙等装饰、安装单位擅自拆除,严重影响脚手架的整体稳定;由于内档防护被拆除,使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形成高达十几米甚至数十米以上的空洞,成为高处坠落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任意拆除脚手架杆件、任意搬走脚手板、脚手架超载使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对脚手架的安全使用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施工用电管理混乱,多个施工单位合用一个配电箱,造成超负荷和线路负载不均衡;有的无插头直接用电线塞入插孔、有的使用花线、护套线作行线、电线电缆随地乱拖,有的不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保”的规定,直接从分配电箱接至用电设备,有的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超过规范规定等,严重影响用电安全。现场用火管理混乱,在无任何遮挡的情况下随意进行气割、电焊等明火作业,甚至在明火作业区域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作业区域有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人多手杂、管理无序。凡此种种,使建筑施工后期作业现场险象环生。如何加强建筑施工后期安全管理,是摆在现场安全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题。笔者通过分析造成建筑施工后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下降、安全隐患增多的原因,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对策。

一、原因分析造成建筑施工后期安全管理难、危险因素多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单位直接将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施工,土建施工单位对这些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发生经济往来的施工企业,一是没有管理责任,二是无法进行管理;建设单位的主要精力放在工程的进度和造价控制方面,对安全生产往往不够重视,或疏于管理,或管理能力不足。

2、在施工后期,土建施工企业因主体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剩余工作量一般较少,管理力量大部分陆续撤离施工现场,使现场安全管理更为薄弱。

3、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不明确,对土建单位提供的脚手架、井架、施工升降机、电箱等只有使用的权利、没有维护管理的责任。

4、施工现场缺乏总体协调,各参建单位各自为政、管理无序,造成现场混乱、施工隐患增多,且无人组织力量排除。

二、对策和措施笔者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安全管理的关键是“加强总体协调、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1、加强总体协调首先,应在施工现场建立一个安全生产协调管理组织,统一指挥施工现场施工进度、现场布置、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等现场安全协调管理工作。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必须大力推行施工总承包制。凡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召集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参加,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小组。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负起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的责任。

第二是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制度。包括:协调会议制度(应明确会议时间、出席对象、议事规则)、检查评比制度、奖惩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三是开展日常协调管理。包括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安排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宜和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开展评比等两个方面。

通过协调会议可以解决下列问题:

1)统筹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

2)加强施工平面管理,及时调整各作业区域的物料堆放与人员作业的关系,避免出现在禁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等多种危险因素的组合现象;

3)合理进行用电规划,避免出现个别电箱超负荷或线路负载不平衡现象和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使用一个电箱而导致管理混乱;加强施工用电管理,避免出现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05),造成用电事故;

4)协调施工现场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组织维护保养,落实维护保养经费和人员,保证使用安全。

5)根据施工需要,及时落实作业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检查落实工作,应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加,对施工现场各工段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协调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比,好的表扬、差的批评,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落实安全责任一是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应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总、分包之间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人、联系人,明确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安全设施的交接、使用、管理、维护等环节的手续和安全责任。二是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联系人应到岗到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接受现场安全生产协调小组的管理,贯彻协调会议精神;主动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协调处理生产安全事项;向现场安全协调小组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生产安全问题和现场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问题;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三是要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班组、操作工人讲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和环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危险性和发生危险时的自救措施和报警方式。

3、强化安全监控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现场安全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实施严密的监督、检查、控制,确保协调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协商解决协调会议未尽事宜和突发事件;确保现场有序施工、安全施工。有条件的,可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及时掌握安全动态,实行远程控制,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议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花大力气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制,严肃查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为施工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外包工程免责协议篇6

定义及解释

l定义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e)“监理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雇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f)“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及协议书附录、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

(g)“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i)“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j)“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k)“商定的补偿”是指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l)“适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释

(a)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b)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工程师应:

(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果被如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果被如此受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推(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尽可能快地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井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工程师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

(c)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d)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e)提供如下权力:z允许监理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

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

(f)提供与其它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1O设备和设施

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业主的职员

在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监理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监理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

14代表

为了本协议书的管理,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

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并且(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第(a)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

16、2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监理工程师赔偿。

16、3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a)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C)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除非协议书附录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8、1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第(a)段规定的或本协议或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监理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

(a)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办理的保险中;

(b)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a)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b)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要来监理工程师:

(a)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b)在业主首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之上,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追加保险额;

(C)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

(d)在业主第一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追加保险额;

(e)进行其它各项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让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

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费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b)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从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或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之日,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2开始和完成

在协议书附录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协议书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迟,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a)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

(b)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C)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6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协议监理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情况可能必须给予延长。

27撤销、暂停或终止

27、1业主的通知

(a)业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b)如果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7、2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述(a)、(b)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a)当在一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28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或(b)当根据第26条或第2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额外的服务

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27、1款第(b)段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监理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监理工程师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支付

30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

(a)业主应按协议书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监理工程师交付正常的服务报酬,并且按照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者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服务的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按照第23条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

(b)除非另有书面协定,业主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监理工程师交付:

(1)监理工程师的职员在履行服务当中所花费额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时间的报酬;

(2)监理工程师所花费的一切其它额外开支的净费用。

31支付的时间

(a)给监理工程师的到期款应迅速支付(b)如果在协议书附录规定的时间内业主没有支付到期款项,则应按照协议书附录规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付的金额中,该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影响第27、2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32支付的货币

(a)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为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货币。

当使用其它货币进行支付时,应按协议附录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来加扣除的净额。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业主应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迅速汇往国外。

(b)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履行服务期间,业主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

(1)阻止或延误监理工程师将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或(2)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币,或(3)当监理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同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监理工程师履行服务或导致他财务上的损失,此时若没有作出其它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财务上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种情况为适用于第26条规定情况。

33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

除在第39条、协议书附录或附件C中规定外(a)在任何可能时,业主都应为监理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项办理豁免,包括:

(1)他们的报酬;

(2)除食品和饮料外,他们进口的物品(3)用于服务的进口的物品;

(4)文件。

(b)当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时,他应偿付监理工程师合理支付的此类款项。

(c)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不是业主的财产时,规定:

(a)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将上述物品在项目所在国内卖掉;

(b)在没有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处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争议的发票

如果业主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它项目。第31条第(b)段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工程师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

35独立的审计

监理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除了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在提前七天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理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一般规定

36语言和法律

在协议书附录中规定了协议书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协议书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规的变更

如果在订立本协议书之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协议书附录指明的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38转让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b)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均不得将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C)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税收

监理工程师及其有关职员应缴纳企业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国法规应缴交有关税收和国外应缴的所有税收。

40版权

监理工程师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师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41利益的冲突

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监理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河活动。

42通知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协议书附录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3出版

除非在协议书附录中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的,则须得到业主的批准。

争端的解决

44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根据第17条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应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5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5仲裁

外包工程免责协议篇7

关键词: 建筑工程; 后期施工;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主体施工结束,进入建筑工程施工后期, 此阶段的施工特点是:工种多、人员杂、 场地紧、 交叉作业多,机械设备、 用电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维护难。 建筑工程施工后期的这些特点, 给安全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是整个工程施工的事故多发阶段。

1、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分析

如何对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防范,

是建筑施工的要点。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问题分析如下:

1、1 在施工后期中脚手架连墙件、 内档防护及室外幕墙等装饰常被安装单位擅自拆除。脚手架连墙件的拆除会严重影响脚手架的整体稳定性; 内档防护被拆除, 则使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形成高达十几米甚至数十米以上的空洞, 成为高处坠落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

1、2 任意拆除脚手架杆件或搬走脚手板, 以及脚手架超载使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对脚手架的安全使用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1、3 施工用电管理混乱, 多个施工单位合用一个配电箱, 造成超负荷和线路负载不均衡。 在用电过程中, 有的不用插头而直接用电线塞入插孔, 有的使用花线、 护套线作行线, 随地乱拖电线电缆。 有的不执行 “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 “一机一闸一漏保护” 的规定, 而直接从分配电箱接电至用电设备。有的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超过规范规定等, 严重影响用电安全。

1、4 现场用火管理混乱,在无任何遮挡的情况下随意进行气割、

电焊等明火作业, 甚至在明火作业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

1、5 在同一作业区域有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人多手杂, 管理无序。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建筑施工后期作业现场险象环生。如何加强建筑施工后期安全管理,是摆在现场管理人员面前的一大难题。本文分析了造成建筑施工后期各种安全隐患,致使文明施工水平下降、 事故增多的各种原因, 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对策。

2、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安全隐患原因分析

造成建筑施工后期安全管理难、危险因素多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方面:

2、1 建设单位直接将装饰装修、 设备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施工,土建施工单位对这些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发生经济往来的施工企业一是没有管理责任, 二是无法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的主要精力放在工程的进度和造价控制方面,对安全生产往往不够重视或疏于管理, 或管理能力不足。

2、2 在施工后期, 土建施工企业因主体工程已经施工完成, 剩余工作量一般较少, 管理力量大部分陆续撤离施工现场, 使现场安全管理更为薄弱。

2、3 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不明确,对土建单位提供的脚手架、井架、 施工升降机、电箱等只有使用的权利, 没有维护管理的责任。

2、4 施工现场缺乏总体协调,各参建单位各自为政、 管理无序, 造成现场混乱、 施工隐患增多, 且无人组织力量排除。

3、预防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安全隐患的对策和措施

笔者认为: 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安全管理的关键是“加强总体协

调、 落实安全责任、 强化安全监管” 。

3、1 加强总体协调

首先,应在施工现场建立一个安全生产协调管理组织, 统一指挥施工现场的施工进度, 现场布置, 设备设施的使用、 管理、 维护等现场安全协调管理工作。 按照 《建筑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 必须大力推行施工总承包制。凡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 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召集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参加,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小组。 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负起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的责任。

第二是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制度。包括:协调会议制

度(应明确会议时间、 出席对象、 议事规则)、 检查评比制度、 奖惩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是开展日常协调管理。 包括组织召开协调会议, 统筹安排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宜和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并开展评比两个方面。

通过协调会议可以解决下列问题:

1)统筹安排施工进度计划, 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

2)加强施工平面管理,及时调整各作业区域的物料堆放与人员

作业的关系,避免出现在禁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等多种危险因素的组合现象。

3)合理进行用电规划, 避免出现个别电箱超负荷或线路负载不

平衡现象和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使用一个电箱而导致的管理混乱; 加强施工用电管理,避免出现违反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05), 造成用电事故。

4)协调施工现场设备、 设施的使用、 管理, 组织维护保养, 落实维护保养经费和人员, 保证使用安全。

5)根据施工需要,及时落实作业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检查落实工作, 应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 监理单位参加,对施工现场各工段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协调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比, 好的表扬、 差的批评, 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强制措施, 确保安全生产。

3、2 施工后期的安全管理及防护措施

(1) 临边及 “四口” 的防护

施工后期由于工种多,人员杂, 施工管理不到位, 临边及 “四口”防护容易遭到破坏, 未能及时恢复维护, 留下较大的安全隐患, 此时,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安排人员处理, 并进行整改。

(2) 临时用电及机械设备的管理

在施工后期,电器、机械设备已运行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有些

零配件已损坏, 如果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检查、 保养, 很容易出现触电事故及机械伤害事故。 如, 漏电保护器失灵,机械设备带病作业, 用电线路乱拉乱搭等。对此,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现场电工及设备管理人员应加强日常巡查及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3)外架及高空作业

到了施工后期, 外架安全网、 脚手板、 拉结杆件等都有一定程度的损坏, 如果不能及时更换及维护,将留下难以估计的安全隐患。对此,要求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这些设备的更换及维护, 消除隐患。

(4) 物料提升机

施工后期, 物料提升机已经运行相当长时间,有些配置(如超高

限位装置、 停靠装置、进出口防护门、 卸料平台防护门等)已经失灵,如果不能及时进行更换及维修, 极容易出事故。对此,要求维修人员应经常检查维修。

3、3 落实安全责任

一是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应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

议, 明确总、分包之间安全管理的权利、 义务、 责任, 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人、 联系人, 明确施工现场施工设备、 安全设施的交接、 使用、 管理、 维护等环节的手续和安全责任。 二是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 联系人应到岗到位, 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接受现场安全生产协调小组的管理, 贯彻协调会议精神;主动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 协调处理生产安全事项; 向现场安全协调小组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生产安全问题和现场设施、 设备的使用、 维护等问题; 加强安

全巡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消除事故隐患。三是要加强安全技术交底, 向作业班组、 操作工人讲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和环境、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危险性和发生危险时的自救措施和报警方式。

3、4 强化安全监控

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现场安全员

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行分级管理, 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实施严密的监督、 检查、 控制, 确保协调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消除安全隐患; 协商解决协调会议未尽事宜和突发事件; 确保现场有序施工、 安全施工。有条件的, 可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及时掌握安全动态,实行远程控制, 提高工作效率。

4、建议

4、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花大力气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制,

严肃查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为施工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4、2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消除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而造成的安全监管盲区。 目前,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较为普遍, 而 《建筑法》 、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仅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的安全管理总体责任做出了规定,对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总体责任未作规定,客观上形成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总体协调管理的盲区,对现场安全管理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4、3 要确保建筑施工后期的安全生产, 必须在 “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制” 和 “落实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总体协调责任” 这两者之间做出选择。在当前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制困难较大的情况下, 采取后者较为现实。政府应当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谁分包, 谁负责协调” 的原则, 落实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协调责任,促使建设单位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使建筑工程施工后期生产安全管理走向有序、 规范,实现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外包工程免责协议篇8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_______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程、工龄和月工资见本协议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

月工资 不满一个月的工资=______×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0天

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_国之日止计算。

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帐户,并按_________国___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______国___________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_______银行_______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 __________________返回_________,由甲方通过___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期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_________(货币及数量)。

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乙方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

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十七天。

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

月工资 ______×假期工作天数。

30天

第八条 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协议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_________的机票。

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它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两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_______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______的旅费和替换者来______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________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在______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和骨灰运回______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__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乙方人员在______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_______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协议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员应尊重______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服务期为______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期满后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当本协议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______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在协议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在本协议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协议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旅费。

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

乙方人员抵达_________后,______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协议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协议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它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协议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协议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协议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协议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协议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协议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________国_________市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