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活动方案 > 工作方案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精选8篇)

时间: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篇1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收政策;抵税范围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02-0146-03

目前,高新技术产业是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和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世界各国政府纷纷转变战略,十分重视运用税收政策的手段来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01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规模,通过贷款贴息、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尽管如此,整体来看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因起步较晚,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较为成熟有效的税收优惠制度又存很大差距,税收优惠理论还不太完善。本文将基于此背景,深入透析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若干

对策。

1 国外经验及最新的税收政策动向

目前,国外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免征企业关税与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抵免、企业设备加速折旧、企业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等。由于此类文献较多,本文将不再对此赘述,主要介绍一下发达国家通过减免研发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新做法:

美国:2009年,《美国创新战略》中提出要实现研发税收减免永久化的政策规定;2011年,《美国创新战略》中提出简化研究和试验税收减免政策。奥巴马政府还通过了17项不同的减税措施,各个州和地方政府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方面也有诸多举措。如为了利用生命科学、生物技术等增长迅速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泽西州提出要将研发税收减免增加到100%。

俄罗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要求的研发型企业免征增值税;针对特定类型的研发工作(如纳米技术、信息技术等)允许企业在税收核算时将这一部分的花费按其数额的150%上报;对专项资金(如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俄罗斯人文科学基金等)投资免征利润税等。如斯科尔沃创新区入驻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累积利润未达到3亿卢布、年收入未达到10亿卢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最长10年免征利润税、增值税及财产税等的优惠。

英国:目前,英国政府正致力于建立一套可预测的、更为简易的税收制度框架体系,其目标是要创造G20内最有竞争力的企业税制。具体做法有:R&D投入在1万英镑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研发税收减免,大企业的研发税收减免为研发开支的130%,小企业的研发税收减免为225%。

澳大利亚:2011年,为了鼓励企业更多地开展研发活动,澳大利亚联邦创新、工业与科研部联合财政部推动研发税收减免立法。新税法预期每年将减

免18亿澳元的税收,激励高新企业投资创新

活动。

2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整体协调性差,立法层次低

从目前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整体来看,缺乏协调性,缺乏明确的目标和原则性。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整体性的考虑和衡量,往往具体的政策规定忽视企业的研发和创新环节,不利于企业和其行业总体实力的提升。此外,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规和税法通则的规范,大多散见于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制定或联合的各种规章规定中,因此税收政策的立法层次较低,缺乏了制度的稳定性。

2、2 单纯重视优惠数量,优惠环节错位

一般来讲,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研发阶段,急需政府的积极扶持和帮助。目前我国税收优惠大多是针对企业规定的,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而且更多地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创期和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忽视了对研究开发前期和中期的激励。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总体研发能力不强,处于资金积累发展阶段的现状。

2、3 优惠方式整体单一,优惠范围普遍狭窄

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直接税收减免为主的直接优惠,一是以投资抵税和加计扣除等形式的间接优惠。通常来说,直接优惠属于事后奖励,因此这将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带来不利影响;间接优惠更多地属于引导型或扶持性优惠,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更适合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的发展现状和需求。通过调研发现,我国主要是以直接减免税为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方式非常有限,而计提技术开发基金、科研准备金等方式少之又少。此外,我国的税收优惠范围过于狭窄,很大程度上缺乏税收优惠的普遍适用性。

3 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3、1 加强税收优惠体系建设,健全政策法律层次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从总体来看层次较低,而且执行过程不仅繁琐而且有失规范,因此,需要在明确税收优惠整体目标和原则性的基础上,制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的全面性税收政策体系:通过对现有政策、法律法规的梳理归纳,增强它们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科学去掉零散优惠规定;逐步将税收优惠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效力;此外还要加强税收监管,补充反税收优惠滥用相关规定,这样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高新技术企业滥用税收优惠的不良行为。

3、2 加强间接税收优惠力度,丰富税收优惠的方式

我国需要充分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间接税收优惠力度,丰富税收优惠的方式。具体做法是将税率式优惠(直接)和税基式优惠(间接)综合并举,逐步加快税收优惠政策由税率式优惠为主向税基式优惠为主的转变,从而降低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波动风险。通常来说,需要加大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基式优惠方式,主要包括税基扣除式优惠和延期纳税式优惠两种。此外,需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相关税收优惠的制度规定,从而实现税收优惠向上游环节的延伸。

3、3 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结构,扩大抵税范围

自2009年开始,我国就推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十二五”期间需要继续推进增值税完全向消费型的实质转变。需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结构,扩大抵税范围:积极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结构需要克服区域化的差别税制,实现税收优惠的普惠性;可以对通过认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分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费、新产品试制费和宣传费等与研发相关的费用进行税额抵扣;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人员和关键个人的优惠扶持力度;对集成电路和软件行业内的企业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税负分别超过3%和6%的部分),而且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适当扩大其覆盖范围,允许其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一方面需要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跟踪和把握最新的发展动态,另一方面还要根据我们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步改革和完善。本文通过理论和调研的方法,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并提出了几点对策,不过还有待于在后续的研究和实践中继续

完善。

参考文献

[1] 朱云欢、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11,(3)、

[2] 刘阳、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革新的探讨[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篇2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以流转税优惠、加速折旧、额外费用扣除等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促进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投入,从而促进企业的创新活动。

1、1企业所得税对研发支出的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加大了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有了很多新的优惠规定:

1、1、1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扣除。新税法中将内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适用对象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取消了内外资企业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才能加计抵扣的限制条件,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1、2新税法规定,企业里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但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该项优惠政策统一规定了加速折旧优惠的范围和方式,体现税收优惠由直接优惠向间接优惠的转变。

1、2增值税对研发支出的优惠我国目前把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五盟市以及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纳为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在这些区域推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而非传统的生产型增值税,即允许几乎所有的外购项目实行按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均可凭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已纳税款在当期应交增值税中予以抵扣。这对企业的研发活动给予了一定的鼓励和支持,很大程度上促进这些区域企业的发展。

2我国企业研发(R&D)支出的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支持企业研发活动中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使得企业的研发支出逐年上升。我国也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不断加强和改进,已逐渐趋于完善。但是面对现今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形势,目前的税收政策还是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1对适用研发税收优惠的行业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适用行业范围予以明确。从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鼓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来看,以下的项目都可以享受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工业设计和软件开发;大型的维护和技术升级项目;信息技术的运用;文化创意;技术先进型服务等。

2、2技术开发费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不够明确技术开发费的确认有几个问题应当明确:一是技术开发费发生地点的确定。是否只有在实验室或研发中心进行的活动才符合加计扣除的要求,发生在生产线上的研发活动能否加计扣除。二是支付给第三方的技术开发费是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三是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中的具体研究开发项目,产品改良与工艺改进等是否可以申请加计扣除。四是技术开发费中被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是否可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2、3加计扣除及加速折旧有限制在企业的研发阶段和产品开发期需要大量的研发费用的投入,担这个时期企业往往尚无经营业绩,一般处于亏损状态。税法中规定的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递延期限不能超过5年,如果五年的抵扣仍然不能完全抵扣完全,就会使得企业不能充分享受这个阶段的税收优惠。

2、4研发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不能抵扣虽然我国现在正在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但是目前我国除几个特定区域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外,大部分地方还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企业在购置研发设备等固定资产时的增值税以进项税金抵扣,这种做法加大了当期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增加了我国企业的研发成本,削弱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5未考虑高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抵扣问题技术创新中最主要的投入和基础在于人力资本,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并对虑研发人员予以税收优惠。这样不能调动高科技人员的研发积极性。

3我国企业研发(R&D)支出税收优惠的改进措施

分析了我国企业研发支出税收优惠的现状,认识了现今存在的问题,可以针对性地提出几点改进意见,以完善我国的税收优惠体制。

3、1扩大研发支出加计扣除范围我国对于可以加计扣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可扣除的范围比较小,不利于企业的刺激企业的研发活动。可以在以下方面加大扣除范围:首先,技术开发费发生的地点不应只局限于实验室和研发中心,只要发生了研发支出,则不论技发生的地点在哪里只要是为研发的支出均应适用加计扣除。其次,支付给第三方的技术开发费应允许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否则企业在自行研究开发与外包研发间进行的商业选择会因税收优惠被扭曲,从而对整体经济效率产生影响。

3、2扩大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范围我国的税法现在只是对能促进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才允许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而其它的固定资产却不能。折旧范围的局限使得很多企业的很多固定资产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研发活动。因此应该扩大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范围,使得更多用途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抵减当期的所得税。

3、3缩短我国企业用于R&D的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我国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机器设备价值低于10万元的列入技术开发费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超过10万元的,计提折旧并将折旧列入技术开发费的范畴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折旧年限确定为3-5年。所以缩短我国企业用于R&D的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将有助于企业紧跟技术潮流,确保研发设备投资的良性循环。

3、4对企业用于R&D的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金允许抵扣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规定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款不能抵扣,使得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品的税负增加,直接影响对高新技术的投资的积极性,制约了科技企业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导致对购入固定资产重复征税,造成出口产品价格包括某些税收成分在内,不能实现充分退税,也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3、5对研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予以税收优惠高科技人才在研发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研发人员的一些税收鼓励可以加大他们的研发积极性。例如对高新技术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或股权分红收入提高其免征额或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等。这样的优惠举措才可以提高研发人员的研发积极性,从而促进科技发展。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已越来越关注研发支出的税收激励机制,也在不断改进实施措施。但由于我国的国情限制,未能达到优化状态,与发达国家也存在很大的差距。从事物演变的角度来看,通过对现状的深刻认识剖析,对问题的慎重思考总结,可以充分相信我国税收优惠体制会逐步趋于完善。

参考文献:

[1]秦丽娜,李凯、我国R&D投资现状及对策分析[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2]王峰丽,石勇,胡旺阳、论科研开发的税收优惠制度[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2):26-29、

[3]吴秀波、激励R&D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02、20(3):82-84、

[4]李丽青,师萍,曾观群、中外激励企业R&D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及思考[J]、科技政策与管理、2005、(10):22-25、

[5]米加宁,宋纯朴、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国际实践与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3、(5):69-72、

[6]张文春,郭庆旺、鼓励投资和创新的税收优惠:理论与实践[J]、税务研究、2000、(3):26-32、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篇3

关键词:科技进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税收政策

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税收政策是政府介入科技研发的重要手段,对科技进步具有重要影响。第一,税收政策对科技研发具有导向作用。政府可以结合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和科技政策,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引导资源向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领域流动。第二,税收优惠有利于降低研发活动的成本和风险。研发活动尤其是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投资金额大,研发周期长,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国家可以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一部分应征收的税收收入让渡给纳税人,增加企业研发资金。这相当于降低了企业自身的研发成本,起到有效化解研发投资风险的作用。第三,税收优惠有利于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先进的科技成果要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必须与工艺过程和生产实践相结合。国家可以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促进科技成果在生产领域的推广和应用,实现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

一、我国现行科技税收政策分析

(一)科技税收政策的基本分析

我国有关科技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分布在研究与开发、应用和转让等诸多环节。从税种上看,涉及到营业税、增值税、关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从优惠方式上看,包括减免税(额式减免,率式减免)、优惠退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出口退税)、纳税扣除、加速折旧和税收抵免等。

1、对研究与开发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关税、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上,优惠方式主要有减免税、纳税扣除和加速折旧等。

对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除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印花税制度规定,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仅就合同所载的报酬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人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际上,这项优惠政策是通过加计扣除的办法,让渡所得税收人,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对企业技术研发活动有极大的激励作用。同时规定,对企业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这样,就加大了企业前期费用扣除额,使前期纳税额少、后期纳税额多,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相当于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为鼓励社会各界对研发活动的支持,对内资企业、单位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对个人将其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用于非关联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科技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2、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高科技企业既是科技成果的研发者,也是科技成果的应用者。在技术研发阶段,与其他研发者一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科技成果应用阶段,还可以享受应用阶段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一阶段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上,优惠方式有优惠退税、纳税扣除、减免税、优惠税率和税收抵免等。

增值税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为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强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零税率政策。

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1)符合规定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3)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获利年度是指投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5年),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获利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项目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即主导产品属于科技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当年主导产品销售收入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为鼓励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另外,为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对科技成果转让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上,优惠方式主要是减免税。

营业税制度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二)科技税收政策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毫无疑问,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法律级次偏低。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实施的,与税收法律相比,级次较低。同时,由于税收优惠规定比较零散,有些政策还有优惠时间限定,且经常变动,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稳定性,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2、税收优惠存在区域限定。企业所得税减免和优惠税率主要侧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只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这种优惠,而区外企业一般享受不到。即使是区内企业,还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对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不论设立在境内哪个区域,都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这样,在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之间、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存在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与应用。

3、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完全到位。从研究与开发环节看,其执行主体主要是企业,应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而现行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是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研发所需设备加速折旧等,其他优惠方式的运用欠缺,尤其是“生产型”增值税的施行,使得企业技术创新的负担依然较重。从科技成果应用阶段看,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普遍性。从科技成果转让环节看,个人所得税优惠措施缺失,不利于调动个人科技研发的积极性。

二、完善科技税收政策的基本思路

(一)完善科技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1、以产业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与区域优惠相结合。税收优惠必须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与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保持一致,优先鼓励科技水平高,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并能使生产效率显著提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项目的发展。为促进科技进步,实施区域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是必要的。但从长远看,应突破区域限制,突出产业政策导向,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予以税收支持,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2、以重点项目为主,重点支持与普遍支持相结合。一方面,按照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确定重点扶持对象,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另一方面,牢固确立企业科技研发的主体地位。目前,大中型工业企业已经成为科技研发的主体,研发投入增长快速,但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大力推进大中型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大幅度提升国民经济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十分紧迫的任务。为完成这一任务,税收应当有所作为。

3、以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与直接优惠相结合。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采取的是直接优惠方式,通过减免税、优惠退税、优惠税率等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采用这种优惠方式,政策透明度高,也便于征纳双方操作,但容易产生漏洞,造成税收流失。同时,这种优惠一般是属于事后优惠,对于投资多、风险大的研发活动而言,作用不十分显著。我国对企业科技研发也采取了间接优惠方式,如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促进了企业的研发投人。但是,优惠的税种、优惠的方式仍需进一步拓展。

(二)完善科技税收政策的建议

1、以法律形式确立科技税收政策。支持科技进步、保证科技领先地位是我国的一项长期任务。国家应以法律形式确立科技税收政策,提升税收法律级次。在立法时,一方面,应对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作适当调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继续执行;另一方面,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税制改革方向,制定一些新的有利于科技进步的税收法规,加大对科技发展的支持力度。

2、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之前,对增值税抵扣范围可作如下调整:(1)允许工业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金从销项税额抵扣,降低企业研发成本。(2)在全国范围内,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允许抵扣新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金,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3、扩大优惠退税范围。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应用高新技术成果生产的新产品,可以比照软件开发企业的增值税优惠办法,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一定数额增值税的政策。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技术研发资金;另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积极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将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4、允许工业企业提取研究与开发基金。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允许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研究与开发基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解决有些企业有技术开发和应用高新技术的愿望而无资金支撑的问题。在具体实施时,为避免与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重复扣除,可以规定:企业将提取的研究与开发基金用于技术研发,因其在计提年度已在税前扣除,所以,实际用作技术开发费的部分不再在研发当年的税前扣除,但可以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包括使用的基金)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5、在较大范围内实行加速折旧或摊销办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对工业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等级划分,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对其无形资产实施加速摊销,使高科技企业尽快收回成本,增加科技投入。

6、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同一税收优惠待遇。突破区域和内外资企业的限定,对全国范围内所有的企业,不论设立哪个区域,也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是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一律实行同一税收优惠政策。在调整时,建议统一实行“两免三减半”和15%优惠税率的政策。此外,在工资费用扣除上,对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篇4

关键词:高新技术;高职院校;校外实训基地;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3-0032-04

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的创建和持续发展的两个关键要素是资金与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以及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教育资金短缺的状况一直没有完全解决,尚未建立校企合作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鉴于此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不能只寄希望于财政支持,更应寻求与企业的合作,拓宽经费来源的渠道。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创建并持续运行实训基地的积极性,解决实训基地资金短缺难题,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如何在发展实训基地的过程中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助力器”的作用已经成为一个必须研究的课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行高职高新技术专业类实训基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建议,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起到税收优惠杠杆的作用,为实训基地的发展服务。

一、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法对高科技产业和教育机构一直都有相关政策优惠,并对高新技术和教育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助力器”作用。但是针对实训基地的专属税收优惠政策仍未出台,对于支持基地发展、解决其资金短缺的问题,缺少有效的税收政策支持。即使可以借鉴部分高科技企业和教育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限制严格,适用范围过窄。(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较为严格,限制实训基地享受其税收优惠政策。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于2008年,该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较为严格,在企业高新技术收入指标、研发费用指标、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领域、科技研发人员指标和专家整体评价等多个方面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标准,从整体评价企业高新技术含量,方才给予税收优惠。高职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一般规模不大,而且其主要职能是满足学生生产性实训的教育功能,因此较难满足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无法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2)技术转让范围偏窄,实训基地及其投资各方难以享受科技成果投资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校院所和企业如果以科技成果投资入股校外实训基地应分解为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在销售环节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范围偏窄,技术转让的范围只限于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方式转让不能享受现行优惠政策,对于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尚未涵盖,这几种情形都需要在当期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鉴于高校院所和企业普遍倾向于将科技成果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方式转让和投资入股校外实训基地,因此技术转让范围从执行情况看,大部分对实训基地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投资入股的情形无法享受该税收优惠,很大程度制约了科研单位和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训基地的校企合作创建。(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过窄,不利于鼓励实训基地的研发环节投入。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研发费用由加计扣除的规定,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但同时也对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与财政部关于研发费用财务处理的归集口径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相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归集范围偏窄,要求更为严格。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虽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而这些不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正是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科技研发的重要支出项目,这就使得实训基地能够享受政策的程度减弱,同时在申报时也增加了实训基地的工作量和烦琐程度,不利于实训基地对于研发环节的投入。(4)创投企业税收优惠范围过窄,使得部分中小微企业性质的实训基地无法吸引创投资金的流入。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是此项规定要求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对象必须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而投资尚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科技企业性质的实训基地,无法享受此项优惠。

2、缺乏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优惠力度有限。(1)对于实训基地激励高科技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缺位。税收优惠对于稳定和激励高科技人才应发挥重要作用。但从目前税收政策来看,尽管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入股进行股权奖励事项有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对于企业以股权奖励科技人员却缺乏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使对于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科技人员个人所得税给予延期纳税的政策照顾,即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该政策在执行中仍存在问题导致效果不够理想,主要表现在分期5年纳税的政策规定没有解除科技人员缺少现金流无法纳税的后顾之忧,且激励方式存在收益不确定性,风险较大,优惠力度有限。此外,根据现行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除股票溢价发行收入之外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在个人股东未获得实际现金收益时,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此时个人股东没有取得实际的现金流,无力缴纳个人所得税,扩大资本再投入的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型实训基地稳定人才及企业发展。再次,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投资者从非上市的中小微科技企业型实训基地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却没有此项税收优惠规定。(2)对于实训基地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项目缺乏针对性措施。对于实训基地新购置用于研究开发的新设备新工具的加速折旧,以专利和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式等无形资产向创新企业投资的利于实训基地自主创新的项目等都缺乏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3、配套政策不够完善,极大程度地阻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除了与其本身的内容有关外,还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难易程度密不可分。在现有政策落实中仍存在下列问题:(1)政策不易操作,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2)有关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足,配套政策不完善。例如: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入股进行股权奖励事项,虽然依照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该文件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应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由于认定书所依据的两个文件已经废止,目前没有部门能够出具该认定书,造成该优惠政策一直无法执行。(3)税务机关对实训基地等企业相关培训不够,造成有些实训基地对政策理解不够透彻或对新颁布的政策一无所知,以致无法合理有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如何处理一些事项不太明确。

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职高新技术专业校外实训基地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

改进和完善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从全局出发,符合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的总体方针和我国未来税收政策重点支持的要求,能够体现国家鼓励实训基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下列改进和完善措施:

1、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1)更新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使得高职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能够享受已有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扩大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根据国家经济科技的发展,及时研究更新高新技术领域,扩展政策的优惠面和针对性,对重点领域给予特定的支持;增加自主知识产权内容,进一步放宽标准,对于实训基地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的权属明晰、没有产权纠纷的技术秘密纳入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标范围;细化研发费用指标,由于实训基地拥有的技术或者专利权存在递延性,其某些年度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偏低,因而无法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的要求。因此建议对实训基地其研发费用的比例作进一步详细规定,这样可以使得认定条件更加科学合理;建议增加专家综合评分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参考指标,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标准,提高认定标准的灵活性和可行性。(2)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在研发环节鼓励企业投入。我国现行企业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确实有助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归集范围,与现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的归集范围相比,其研发费用归集口径较窄,建议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研发费用财务处理的归集口径,适当扩大允许加计抵扣的费用范围。例如,对于能够正确核算和归集下列费用项目的企业,可以增加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租赁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费等。可以在研发费用中增加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的扣除项目;增加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扣除项目;细化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相关费用扣除范围等。这样可以使实训基地更充分地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同时也减轻了实训基地税收申报的工作量,从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3)鼓励高职校外实训基地创建,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适度放宽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鉴于高校院所和企业普遍倾向将科技成果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方式转让和投资入股,为了鼓励校企双方利用科技成果创建高职校外实训基地,同时支持高职实训基地科技成果产业化,建议参照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将“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和技术秘密转让”等其他特许使用权纳入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范围,完善技术转让减免税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较好地解决高校院所和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增值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4)放宽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引导投资资金流向实训基地等中小微科技企业。创业投资对培育和发展实训基地等中小微科技企业至关重要,创投资金的引入可以有效缓解实训基地财政经费不足的难题。因此,建议放宽对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将投资于实训基地等中小微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也纳入税收优惠范围,扩大政策覆盖面,有利于引导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更多地投资中小微科技企业。

2、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力度,制定针对性强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目前实施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没有制定针对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为了提高对实训基地的优惠力度,加大对实训基地的政策支持,可以制定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实训基地在研究开发过程当中用于研发实验的投资,无须区分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可以允许从支出当期应税所得额中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加强对实训基地研发投入当期的资金支持;同时对研发后的成果收益,应予以适当的税收减免,以鼓励实训基地科研成果的转化。对实训基地新购置用于研究开发的新设备新工具,实行加速折旧。以专利和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式等无形资产向创新企业投资的,其所获利润增值部分给予适当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降低实训基地税收负担,促进其可持续性发展。

3、加强信息共享,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除了与其本身的内容有关外,还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难易程度密不可分。为了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降低执行成本,应完善政策实施的相关管理配套措施,简化有关程序,完善管理办法,缩短审批时间,为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此外应加强与有关管理部门之间实行信息共享,做好协调配合,统一数据统计口径,减少重复工作。再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实训基地财税人员及时进行相关培训,增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和把握,实测实训基地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利益。

4、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实训基地培养和聚集优秀科技人才。(1)鼓励个人股东对高新技术企业型实训基地转增资本。对高新技术企业型实训基地,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暂不确认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所得,在股权转让、取得现金收益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2)支持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保持实训基地科研力量的可持续性。为进一步激发实训基地的企业创新,培养和激励高科技创新人才,保持实训基地科研力量的可持续性,对现有股权激励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建议在参照中关村示范区延缓纳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以下三方面予以完善。①股票期权和股权奖励在科技人员实际取得时(注:股票期权为个人行权时,股权奖励为实际股权变更到个人时)均存在没有现金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因此建议将股票期权纳入延期纳税范围。②由于实训基地开展科技创新具有一定风险性和不可预知因素,其发展预期尚无定论,为解决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可在延期缴纳的基础上逐渐放开5年规定,将“股权奖励发生时应分期缴纳税款”修改为“股权发生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③为鼓励非上市公司科技研发人员长期持有股权,可根据持有期在进行股息、红利分配时给予一定税收优惠,如持有3年以上的,可对应纳税所得额减免30%;持有5年以上的,可对应纳税所得额减免50%等。

通过对高职高新技术专业实训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与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更好地调动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引导资金流入实训基地,解决实训基地资金短缺难题。同时,税收优惠政策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可以在实训基地的日常运行中加强企业研发环节投入力度,促进实训基地的自主创新,推动实训基地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申屠江平、高职院校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思考[J]、职教论坛,20l0,(9):59-60、

[2]李玉春、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高职院校实践教学场所建设的新方向[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0,(1):84-85、

[3]李小群,吕成、公司税收风险的法律控制[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1):14-16、

[4]张晓红、破解高职会计专业校外实训基地建设难题、会计之友(上旬刊),2009,(8):12-14、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七条规定、

[6]张晋武、税收优惠风险及其控制[J]、中国财政,2010,(17):15-16、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文件、

[8]胡晓峰,孙丽雅,周备峰、依托省级示范实训基地对实践教学设计的探讨[J]、中国校外教育,2012,(09下旬刊):99-100、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篇5

【论文摘要】 现有税收政策存在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较重、税收返还优惠手续复杂、税收优惠过度集中于所得税等问题,税收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资源配置的优化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结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应增加高新技术产业在增值税转型中的优惠幅度、优化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得税措施、完善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制度、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税收政策环境。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出:要深入实施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有关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在搭建创新平台上,税收政策是其中重要的政策之一。

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企业创新能力现状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2002—2006年5年来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27%,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制造业的比重达到16%。2006年规模以上的高技术产业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41 322亿元,是2002年的2、7倍。①2006年,我国财政用于科学研究的支出(包括科技三项费用、科学支出、科研基建费、其他科研事业费)达到1 688、5亿元,占2006年中央财政支出构成的4、2%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还体现在企业创新意识的不断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环境不断优化、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产学研合作机制不断完善,财税政策、资本市场和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推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差距体现在:1、创新能力较差。有资料显示: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世界49个主要国家中位居28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对外技术依存度在50%以上,而发达国家低于30%,美国、日本则在5%以下。③2、企业多没有核心知识产权。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资料显示,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平衡。高新技术开发区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内地高新技术产业在制造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及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依然偏低。4、企业的创新意识薄弱。不肯在自主创新上下功夫,对攻克和掌握核心技术更是缺乏紧迫感。

技术创新需要占用的资金时间长、投入多、风险大。因此,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发育市场的前期风险,运用行政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税收政策的支持,能直接增加科技投入,降低企业研发风险与成本,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企业在获得利益之后,又会吸引大量社会资本向高新产业转移,不但为国家创造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奠定物质基础,最终形成“税收优惠政策——创新——获得利润——投资增加——税收增加——税收优惠放大——创新放大——科技投入放大——税收收入放大”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政策逐渐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倾斜力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关增值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1、2001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规定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列名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锻压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锻件、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再依据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35%、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将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3、2009年1月1日增值税全面转型,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都属于执行消费型增值税的范围。4、对科研机构和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有关关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1、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科研机构和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3、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5、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营业税及其他税种有关税

1、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一)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依然较重

这与高新技术产业特征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少,投资在技术引进、设备升级、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方面的费用多。这些都不属于生产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根据深圳市2008年上半年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应缴比率调查结果显示,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行业的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税负为13、83%,科研技术服务增值税税负为11、58%,同期重点监控企业的整体税负仅为2、55%④,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明显偏高。尽管我国在东北和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进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但只是针对老工业基地的部分行业,没有惠及大量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企业。

(二)税收返还等优惠手续复杂

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先征后返,需要经过科技局、贸工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五家联合认定,审核环节多,增加了企业的退税难度。即使是软件行业的即征即退,也需要国税、财政部门较长时间的审核和上报。而且规定对新办企业的免抵退退税款要一年之后才允许退还,退还的税款是否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缺乏后续监督和管理。

(三)税收优惠过于集中的所得税

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特别是增加了对创投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但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的优惠只有在企业获得利润之后才能体现,而高新技术产业生产在经历开发、实验、规模生产这漫长的过程中,优惠是缺位的。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最需要资金的阶段没有得到政策支持,可谓好钢没有用在刀刃上。同时,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如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谁来认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怎样界定等具体操作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四)税收优惠惠及企业的面较窄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仅仅靠生产企业自身,还需要学校输送人才、社会各界投入资金、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和科研机构的支持,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只在财税[2007]120号《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7]121号《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的优惠,所得税中只涉及到创投企业,其他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产业合作研究所、研究开发基金会都缺少优惠关怀。其他税种中税收优惠也不配套,如个人所得税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工作者、经营管理有功人员的薪酬及股权分配尚无激励措施。

四、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思考

(一)增加高新技术产业在增值税转型中的优惠幅度

2009年全面增值税转型之际,应进行部分改革,突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如将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推广费、技术转让费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比照交通运输费、农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扣除;适当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年销售金额标准降低。如效果好再推广到其他行业,让增值税真正做到全覆盖、全链条、全抵扣。这样,高新技术产业无疑是最大的受惠者。

(二)优化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得税激励措施

1、突出对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环节的优惠。新企业所得税中对实行15%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必须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得税应着重突出对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环节的优惠,这样不仅惠及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而且能通过某一项目、某种主打产品拉动整个企业的成长。2、允许提取技术研究开发费。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销售额的3%至5%提取技术开发费并允许部分重点扶持产品增加提取比例,这比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更容易操作。3、科研培训费用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提高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但一项研究成果需要转化为生产力必须花费高额的培训费用,将这些费用摊入职工教育经费是不合理的。4、在税前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特别是目前生产规模不大但有科技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5、个人所得税方面可对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创新型人才的工资薪金所得提高扣除标准,对科研成果奖励所得给予减免,对与研究开发挂钩的分成收入有所优惠。

(三)完善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制度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建立一个优惠评估考核机制和分析制度。对企业创新成果需要科技部门联合税务部门定期进行验收、鉴定,对返还的税款没有用于研究开发的,责令退还优惠并做偷税处理。定期对优惠政策税收效应进行评价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制度体系。在纳税服务上要注重对企业进行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让企业能主动申请优惠、享受优惠、利用优惠,同时简化申请形式和程序,减少办税成本。

(四)营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良好的经济环境

企业主要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运用手段调节配置资源。“先征后返”是一项有效的政策工具,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科技部门要及时将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名单传递到国地税,税务要在限定时间内,审核应返还金额,财政据此返还税款。对返还税款的用途,税务部门要提醒企业分别核算,作为下次返还税款的条件。应加快出口退税速度,税务部门可专为高新技术企业设立退税通道,并在指标上予以优先保证。

【参考文献】

[1] 孙瑞标,缪慧频,刘丽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操作指南[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7、

[2] 刘军、自主创新与税收作为的思考[j]、改革与战略,2006(06)、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篇6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 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 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篇7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税收政策

一、我国现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

1、 科技税收法律层次低,相互之间衔接差。

对于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法律中几乎没有规定。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一些基本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见于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使人们对政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还有一些优惠政策缺乏稳定性,而且有些细则修改后未被广泛宣传,从而使有关政策不规范,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刚性。

2、 税法的单一立法体制,不能完全适应地方科技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立法权。这不仅不利于根据地方科技发展需要和可能制定税收规定,以促进地方科技和经济发展,而且不利于因地制宜地调控配置区域性税收资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及分税制的实施和完善,同时还可能诱发地方政府越权行为。

(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 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

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普遍较高, 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采用,使科技产品成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等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目前都不属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另外,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也降低了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生产型”增值税实质上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品的税负,直接影响对高新技术的投入,阻碍了企业技术设备的更新,最终使企业的科技开发和扩大生产无法正常开展和延续。

2、以区域优惠为导向的税收优惠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我国现行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某些行政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园区内,区域优惠明显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或行业)优惠较少。目前利用区域优惠方式对开发区内外相同性质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初衷,更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合理布局。税收政策对产业性税收优惠的弱化,造成了同一性质的产业因所处区域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不仅不适应国家的产业政策、有悖于税收公平的原则,也大大局限和弱化了税收手段在促进全国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

3、不合理的优惠对象和优惠环节降低了科技创新的效率。

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单位(如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如“四技收入”),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及项目。这种不合理的优惠格局,一是将导致经济建设偏重于新建项目,走外延式发展的道路;二是容易出现滥用税收优惠的问题,使高新技术企业中的非高新技术收入和“四技”收入中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科技税收优惠。从税收优惠的实施情况看,当前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大多体现在流转税和所得税等终端税种中,就科技进步而言其优惠的给予是在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实现成果转让取得收入之后,即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都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这样不利于从源头上培育和壮大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也使税收支持科技进步的宏观调控作用大打折扣。

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从统筹规划的全局出发系统设计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配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政策重点,减少“撒胡椒面”式的盲目性。国家应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尽量发挥有限税收政策资源的最大效能,实现税收政策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我国税收优惠要以市场调节为依托,对某些技术明显落后,市场前景趋淡的行业、产品应“有所不为”,集中有限的政策资源于真正具有优势与前景的高新技术领域,形成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整体协调的多元化的税收扶持政策体系。

(二) 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法律体系,协调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

1、推进科技税收法律体系建设

加快有关科技税收方面的立法步伐,提高科技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并创造条件尽快对科技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我国目前现行科技税收法律的层次较低,权威性差,难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因此应对一些已经相对成熟的条例、法规通过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层次。同时国家在完善科技税收政策时,应由国务院单独制定一个特别优惠法案,把散见各处的科技税收政策集中在其中,统一颁布执行。另外从长远角度考虑,国家应制订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全面性的法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本法》,从总体上考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2、赋予地方适度的科技税收立法权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迫于单一的税收立法体制,在日益激烈的地区竞争压力下,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通过对需要支持的项目实行税收先征后返、列收列支、专项返回或给予财政补贴等自行制定的“土政策”替代税收优惠,导致了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也动摇了中央立法的权威性。为了促使中央和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应赋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允许地方政府根据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在不同时期相应选择切合本地区人才结构、资源状况的重点项目和税收政策手段,进行政策扶持范围和重心的动态调适。这样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与中央和地方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有条不紊地实现中央和地方经济的互动和飞跃。

(三)适当调整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制度

1、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改革。

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高科技企业,允许其购置的营运资产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抵扣销项税金。此外,可允许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的研制费和宣传广告费等,比照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另外高新技术产品中所含折旧部分的增值税,允许在计算增值税税基时予以扣除。对技术含量高,增加值比率在60%以上的高科技产品,实行13%的低档税率,适当降低其实际税负。通过这些措施,使高新技术企业在增值税方面享受到较多的优惠。

2、实现以地域优惠为主向以产业优惠为主转变。

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我国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应尽量少用区域性税收优惠,而要以产业性优惠为导向,以项目优惠为主。对一个企业是否该给予税收优惠,首先看其是否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然后看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开发投入等。凡是符合条件(技术先进程度、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处于高科技园区,不论属于何种经济成分,只要达到国家认定的指标,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税收优惠对象应侧重于具体科研项目和开发环节。

国家应根据高新技术研发的特点,通过项目优惠、研究开发环节优惠,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科技创新行为。在这方面首先应原则规定可享受优惠的研究项目或研究开发行为,确定基础研究或前期研究环节的优惠、中间试验阶段的优惠等标准,最后由企业进行申报,经核准后享受间接优惠待遇。为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科技税收的优惠重点应从企事业单位转向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市场开拓等重要项目、环节和关键阶段的税收优惠与支持,强化对企事业单位科技投入方面的税收鼓励措施。

(四)建立“税式支出”制度,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要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就必须严格实行“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税收优惠的对象和范围,并对税收优惠的刺激效应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在管理上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评价体系,并以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核心进行监督。为保证税收优惠的实际效果,应考虑建立科技投资项目审查立项、登记申报制度,定期评估,进行跟踪监督,把过时或不当的项目及早剔除;实行对技术成果的验收及鉴定制度,对最终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取消所得税优惠,并加收滞纳金;对挪用资金者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视同骗税, 要求其退还税款, 并追缴罚金。对于情节严重者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夏杰长。 经济发展与财税政策[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 66—68

[2] 许正中。 高新技术产业:财政政策与发展战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54

[3] 吴敬琏。 发展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制度重于技术[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92

[4] 曾国祥。税收政策与企业科技创新[j]、财贸经济,2001,(3) 、36—39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篇8

现行政策仍存在问题

从现行税制的运行实践分析,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区域优惠力度大、层次多,产业优惠相对较弱且导向不够清晰。目前,21个大类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广、内容丰富,虽然也体现对高科技产业的扶持,但产业税收优惠过于偏重对利润的调节,特别是区域普惠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导向功能。

税收激励政策较多偏重于创新结果而不是扶持创新过程,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效果。如:企业已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形成科技成果转让时,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扶持科技产业化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受制于各种因素无法充分落实;因居民管辖权、税收抵免等因素的制约,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成为了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收扶持政策缺乏系统性,政策效应有待进一步提高。现行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散见于现行税制的各个税种,但都具有特定的适用条件,如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与区外企业税收待遇不一致,影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对科技企业采取增值税、进口环节税等优惠政策,影响了增值税制度的规范,也存在替资及财政支出等问题,越位严重。而对科技基础研究、风险投资、产学研结合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存在一定的缺位现象。特别是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需要主管部门对优惠主体进行认定与管理,存在一定的政策“博弈”现象。

税收政策选择

经济发展实践表明,高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引进设备与技术、加大研发费用投入等是市场主体增强核心竞争力、追求高收益的成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其基础性的作用,政府不能替代企业进行市场决策。税收扶持政策只是鼓励企业发展高科技的“引子”,着重要为企业创造公平创新的税收环境。

改革和完善主体税种,增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发展高科技产业的适应性。

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仅可以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和设备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鼓励企业增加科技创新的投资力度。当前应认真总结增值税转型在东北地区与中部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试点的经验,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的总体态势,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拟议中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对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予以规范,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低税率,以充分体现企业发展高科技对劳动力、资本和技术补偿的需要,在淡化区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强化以产业优惠为主、辅以区域优惠和兼顾社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体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研发和增加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由于高科技园区主要集聚的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因此,高科技产业将成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得益者。

规范税收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

高科技产业发展、企业技术进步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对企业技术开发费、设备更新、创业投资以及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有利于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消化吸收能力,促进“高、精、尖”技术的应用与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更好地体现税收对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具体税收政策,促进了企业公平竞争和技术创新。

一是积极运用间接优惠方式,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如:借鉴国际经验,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等多种方式,将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统一提高到人均每月1600元;对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支出实行150%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结转抵扣;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5%实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超过30万元的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措施,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科技创新的成本,有效地激励了高科技企业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将抓紧研究动漫产业、信息服务以及服务外包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