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精选8篇)
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篇1
关键词:经济危机银行监管
一、经济危机下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篇2
(一)有利于实现一致性监管,减少监管套利。上世纪80年代兴起至今的金融创新活动,对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最突出的表现是伴随着现代金融工程技术的应用,通过对传统金融基础资产和衍生产品的复制、捆绑、分拆和重新包装组合,银行、保险和证券各金融产品间的界线日益模糊,而对风险的定价这一所有产品的共性则被不断彰显。在此情况下,传统基于机构类型而不是风险类型的分散监管体系中存在着大量的监管政策不一致性,由此产生的监管套利活动对监管有效性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二)有利于对金融集团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目前,多数国家或地区金融系统开始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通过复杂的内部交易,集团内各个金融部门形成了一个利益休戚相关的共同体,集中或合并监管成为金融集团监管的基本方法。在以金融集团为主体混业经营方式下,集中监管有利于增强各行业监管的协调与沟通,更好地理解金融集团业务交叉的本质,更好地制定金融集团的风险管理政策,从而减少监管盲区、提高金融集团合并监管的有效性。而且,从整个金融系统看,集中监管能更好地理解和监督不同金融机构在各市场的风险转移情况,更好地评估各种变化对宏观金融体系的影响,从而更好地调整或完善金融监管政策。
(三)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监管时滞。通过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当局能够最及时、最完整地获取整个金融系统的信息,并通过内部各部门间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出快速反应,从而减少监管政策的内部认识时滞、决策时滞和行动时滞,提高监管效率。
(四)有利于强化监管部门责任。良好的外部监管问责、充分发挥市场纪律约束作用对建立监管机构履职硬约束至关重要,是监管治理的基本内容。但在不完全契约下分散监管产生的监管盲区,经常导致监管责任不清、责任推诿等问题,难以有效实施外部问责。集中监管将监管权力赋予一个机构,有利于增强外部问责的刚性,这对于改善当前的监管治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五)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集中监管通过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共用服务基础设施以及高效的内部架构,有利于提高监管机构的内部管理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同时,集中监管可以减少金融机构向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上报,降低管理成本,并节约监管成本。
二、反对集中监管的观点
(一)实现一致性监管还存在困难和挑战。集中监管的前提是,将所有同质性金融活动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内。但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存在风险识别、度量和管理上的难题,很难将所有同质性金融活动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框架内,并对其实施统一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流程。而将金融监管活动简单叠加在一起的集中监管只能流于形式,同时还会造成监管套利已经得到有效制约的错觉。况且,监管当局在建立统一监管框架时,必须考虑不同金融业务本身的特点,要取得两者之间的平衡,存在很大困难和压力。
(二)集中监管可能加剧监管目标的冲突。监管政策的主要目标包括:金融稳定、投资者保护与市场诚信。在集中监管机制下,约束机制弱化使得监管部门具备为了一方面的利益而牺牲其他监管目标的便利,从而导致这些监管目标在一定情况下产生冲突。例如,在投资者保护目标下,监管机构往往会姑息问题机构,从而在长期内损害金融稳定。
(三)集中监管不是解决沟通与协作问题的唯一方式。对集中监管的另一个有力的反驳理由是,通过在各金融监管部门间建立高效紧密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信息的及时、完整共享,同样可以完成对金融集团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而不一定必须借助集中监管的形式。不同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协调可以有效替代集中监管的部分功能。目前,各国乃至全球金融监管部门间建立的包括由银行(BIS)、证券(IOSCO)与保险部门(IAIS)组成的联合论坛在内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对解决跨市场风险监管问题就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
(四)集中监管的规模与范围经济不明显。研究表明,集中监管的规模与范围经济并不明显。目前,只有FSA等极少的监管机构认为集中监管减少了他们的运营成本。集中监管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与一国的金融总量密不可分,集中监管更可能是一国金融业高度发达或一国金融总量较小下的产物。
(五)庞大的集权机构不利于良好监管治理结构的形成。集中监管一般是将原来的分业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庞大的监管机构。这一庞大的金融业集中监管机构可能形成监管集权,一方面可能加剧监管信息的不透明,使外部监督约束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可能使工作流程过于官僚化,不能对外部环境变化迅速做出反应,或将延长监管时滞。
三、我国金融业监管治理体制的选择
Martínez&Rose(2003)通过跨国抽样分析认为监管治理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最优金融监管模式,只有结合一国的金融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水平建立的监管治理体制才是最有效的。根据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产业发展趋势和水平,分业监管应当是我国目前比较理想的监管治理体制选择。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金融产业发展结构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国内银行业“一业独大”的特征十分突出,在这种背景下建立集中监管体制,一方面容易导致某一部门监管在整个机构中占优势,例如银行监管部门可能拥有最多的职员和资源,使得机构整合可能演变为银行监管机构“收购”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过程,从而造成非银行金融部门监管的倒退。另一方面,容易加剧现有银行业和证券业、保险业发展的更加不平衡。监管治理体制科学与否的最终评判标准应是该种监管模式在实现监管目标方面体现的效率。实践中,Freshfields(2003)的一项调查表明,全球实施完全集中监管的国家占比仅为29%,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占比为38%,处于两者之间监管模式的国家占比为30%、由此可见,监管治理体制应当建立在各国金融产业发展的现实水平基础上。
(二)金融业综合经营刚刚起步且具有较强的血统性。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具有很强的血统特征。大多数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往往是以某个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跨行业投资设立其他金融机构,集团还存在着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主业,投资新机构从事其他业务更多是基于范围经济和共享分销渠道的考虑。除此之外的金融综合经营,无论在规模还是业务融合程度上都很低。因此,对我国金融综合经营业务的监管,完全漠视“路径依赖”的思路并不“经济”,完全漠视综合经营金融集团“血统性”的思路也并不“科学”。因此,当前我们更应该将工作重点放在主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上。
(三)监管机构“才分即合”可能产生一定的风险与效率损失。监管治理体制从一种模式转向另外一种模式,必须进行机构整合以及与机构变更相关的法律、文书的修订,这使得该机构至少在最初运转的几年难以较好地履行监管职责。成立一个新机构面临的不确定性还可能造成一些有经验人才的流失和士气低落。另外,机构内部管理的整合难度也不容忽视。如果从分散监管体制转向集中监管体制,整合前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定位与监管文化,一些IT和数据库等基础设施也存在差别。一份调查统计显示,完成机构整合至少平均需要1~2年的时间。2003年,我国才最终确立了分业监管的格局,仅仅是法律文书的修订直到今天也没有彻底完成,我们应该珍惜这刚刚建立起来的稳定局面,避免短期内再次经受机构整合的阵痛,这也有利于维护监管机构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四、进一步完善现有监管治理体制的建议
尽管我们当前应维持分业监管的基本格局,但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的日益明显和规模不断扩大,为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监管治理体制,重点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2004年9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北京签订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从本质上看,这种机制是在
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篇3
关键词:经济危机银行监管
一、经济危机下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篇4
关键词: 内资银行监管 内部监管 外部监管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下文简称《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文简称《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而当前进行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更是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它既是国有商业银行前一阶段改革的深化,也是我国经济金融市场化和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银行业的进一步国际化、全球化,对于银行监管的有效性问题更是进一步的被逐渐引上台面。
1 我国内资银行监管的现状
1、1 银行的外部监管
银行监管的法定机关,各国按照其自身的特点,有很多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设立专门的银行监管机构,有的国家则是将所有的金融部门的监管置于一个机构之下,另外还有些的国家实施多头监管的模式。在我国,自从人民银行退出人民币的经营业务之后,其主要的职能之一就是银行监督。随着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银行监管的任务就到了银监会的身上。银监会负责我国境内所有银行的监管工作。由于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是从计划经济的时代转轨而来,很多方面还存在计划经济的烙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由银监会实施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另外,银监会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述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而银监会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也几乎是人民银行分立之前所谓的四大银行业监管局的合并独立,每个省都设置有银监局,依照地域管辖的原则,对于在该省范围之内的银行及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1、2 银行的内部监管
我国银行的内部监管的传统做法是由银行内部的监管部门比如内部审计监督部门,信贷风险的评估部门,银行内部的监事会等等。传统的做法是注重对于贷款审批,注重于对申请者的个人道德风险和自身经营状况的考量,没有一个具体的措施和步骤,对重点客户(即有多笔银行贷款或者拥有巨额银行贷款的客户)没有具体的风险连续评估和考量的措施。近年来随着银行业本身对自身的建设的不断加强,部分银行引入国际战略投资者,并且在美国、香港和大陆的股市上市,其制度性缺陷有所弥补,但是仍然存在落实难的问题。银行的审计监督和监事制度主要是审查银行内部的报表的手续以及与具体的资金流量的相符性,总的来说,是一个银行内部的审查制度,就其目的而言,防家贼更甚于防外贼。
2 我国内资银行业监管的不足
2、1 立法上的缺陷
(1)许多银行监管法规缺乏定量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现有的许多银行法规多停留在定性规定上,对于具体的操作标准没有具体规定,而转由实施办法规定,这样的立法设置虽然在操作上留有余地,但是造成了法律位阶较低的遗憾。
(2)《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虽确立了我国银行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但仍不能满足审慎监管的客观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章“金融监督管理”(第30~36条)仅提出原则性规定,而没有有关预防性监督管理、存款保护和最后贷款抢救行动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3)配套法规尚不完备。当前,类似中央银行监管条例、银行业稽核法、外汇管理法等配套法规尚未出台或未提出实质性内容。法制环境不完善,妨碍了银行监管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4)现有的某些法规、条例尚需进一步完善,可考虑进一步修正。比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可行使行政处罚权,但法律规定央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只有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显然,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简单,央行在实践中不易操作,而且制裁力度太小,违法成本太低使得罚款数额远低于违法所得。而且,在金融业务的融合化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在中国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的分业经营是否具有经济可行性,都是立法者应该考虑的问题。此外,某些法律、条例之间还存在尚不能很好地协调和衔接等问题。
2、2 操作上的缺陷
2、2、1 外部监管流于形式
银行的外部监管,包括审计监管,包括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等待。最近几年,审计风暴越刮越烈,确实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但是正如李金华审计长所说的,靠一次或者两次由中央发起的审计风暴是无济于事的。我国的立法也好、行政规章也好,往往有一个特点,就是概括性很强,很强的概括性虽然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起到预见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也存在不能够真实而快速地给所面临的问题给出解决方案的缺陷。在我国基层执行能力不强,整体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有必要制定一个完善的解决机制,而且要严格地执行这种机制。在监管部门本身监管能力低下的影响下,监管的不力被放大,造成外部监管流于形式,没有一个常态的有效监管。
2、2、2 内部监管形同虚设
在我国的传统模式下,银行的内部监管是极为弱小的,而且在团体趋利性的影响下,内部监管更是被忽略。一切的监管数据都为最后的报表服务,其真实性大打折扣。而且传统的监管模式显得更加的行政化和非专业化。由于我国的银行大多是国有企业,其监管的方法往往不是监事会对问题进行检查,而是首先开党委的会议,讨论在某分支机构出现的问题,进而引出某员工的个人问题,进而对此问题进行排查,分析问题的专门的内部监管组织和手段匮乏。这样一种行政性的手段,对于整个银行体系的内部监管极为不利,没有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就达不到完善的内部监管的目标。反过来,由于长期的行政性的内部监管,导致了在理论上的落后,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几乎是以极为粗糙的线条来勾勒,所监察的文件极少,而且对于文件出具方的评级能力不足,所谓的内部评级方法,往往是以个人的看法和经验为要旨。
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篇5
关键词:金融控股;关联交易;资本充足;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1-0047-04
金融控股公司1999年12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国际证券联合会(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ors,IAIS)三家联合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组织形式其形态大致可分为三类:纯控股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以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为代表,包括成立不久的汇金公司、建银投资;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以平安保险集团为代表;第三类为实业母公司控制准金融机构而形成,包括以招商局集团、华能集团等为代表的国有控股集团以及东方、新希望集团等民营性质的控股集团。实业参股金融机构形成的集团不在本文考虑范围中。随着国内经济发展、金融对外开放而不断发展壮大,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日渐明朗。本文重点对当前国内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进行研究,并针对性地提出监管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风险
(一)关联交易:利润操纵、风险聚集及内幕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有利于各种协同效应的发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常见内部关联交易包括:集团内贷款、交叉持股、成员间的资产买卖行为;通过成员单位分担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方式改善其他业绩较差单位的经营业绩;成员单位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关联交易的诸多操作手法使金融控股公司各成员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架构与内部交易构造复杂,而集团与各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信息交流的程度及准确性缺乏统一的标准,相关业务的财务处理口径存在差异,合并报表很难完整、准确地反映集团财务状况。分业监管下,国内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监管空白,缺乏强制按时报送财务信息、资本状况的制度安排,各监管单位仅掌握集团内相应行业子公司的相关数据,缺乏对集团整体风险的把握。外部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很难准确评价集团的经营业绩,及时把握整体风险状况。
关联交易使相关风险在集团内部转移。不当的关联交易,往往导致金融机构的风险总量进一步聚集,并通过风险传递效应损害集团的稳定。内部机构间的资金融通是关联交易中最常见的问题:控股公司成员或关联股东通常以低于市场利率水平的优惠条件从银行调度资金银行通常通过采取分散入账方式,避免监管当局对单一大客户的贷款限制;其风险就是一旦银行亏损,集团会隐藏银行的损失,造成监管当局难以准备判断来源,相关风险往往会进一步扩大。,相关贷款手续不齐备,无担保或风险评估不充分。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所融资金在运用上常常存在问题,例如:用于集团成员(包括股东)房地产业务或其他长期投资,流动性风险增大;向集团证券子公司提供资金,为其客户在股票市场安排过桥贷款或高比例杠杆融资;基金公司动用资金,维系集团内证券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二级市场价格;资金被集团内其他金融机构用于他途。为此,如果一个部门出现影响偿付能力的财务危机,集团其他成员将被迫救助,从而产生更多的资金往来。一旦成员单位经营严重困难,风险传递会给集团带来严重影响。
关联交易容易导致内幕交易问题,违背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虽然监管单位为了防止“内部交易”带来的法律风险,要求金融机构内部建立一整套“防火墙”。但由于金融集团拥有银行、保险、证券等子部门,在分业监管下,跨行业的内幕交易容易发生,难以有效监管。
(二)资本金高估与监管缺位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管单位对行业内的资本充足率有一定的要求,并有相应措施促使其达到资本标准。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成员间相互持股,股权结构复杂,资本金常被重复计算,根据单个资本衡量办法计算的集团整体资本常常高估。主要表现在:同一笔资金作为资本金被母、子公司多次出资,导致集团账面合并资本大于实际偿付能力;控股公司股本存在少数股东权益,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若将报表全部合并(而不是按照投资比例部分合并),资本重复计算将掩盖集团资本不足的实质;如果集团财务杠杆率高,相当部分的股本是集团以债务形式转移以子公司,相关风险进一步加人;如果集团内部未接受监管的机构(如实业部门)持有金融子公司的股份,出资不实或资本金转移现象将导致资本不足问题更加严重。资本不足作为控股公司潜在的金融风险并不为各外部监管机构监控以当前证券市场的风险为例,部分券商资本金不到位、出资不实导致自有资金不足,一旦市场波动容易产生流动性危机。在过去监管不尽完善背景下,容易发生券商违规占用客户结算资金及挪用客户理财资金的问题。。
国内金融领域实行分业监管,各监管部门缺乏有效机制协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核实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的监管责任未落实,无法准确判断或监控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资本充足状况,更无从谈起对资本金不足的控股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尽管单个监管部门可以做到对监管单位的资本金进行有效监管,但对集团公司资本金的风险监控仍相当不足。
(三)监管缺位、监管竞争下的监管套利行为
我国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但监管文化、监管重点、监管方法各不相同各部门对资本要素的定义、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各不相同。银行业、证券业的风险主要来自于资产负债表的产方,保险公司的风险则主要来自其负债方(即难以预计投保人的索赔)。此外,监管者的行为也存在区别,有人形容,银行业的监督者向给病人做健康检查大大夫,证券业的监管者象千方百计要逮到行为违规券商的警察(Richard K、Abrams 和Michael W、Taylor,2000年)。。“准金融控股公司”尚属交叉地带,存在监管缺位问题。转型时期,我国各监管单位的职能存在着二重角色:除了监督行业的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职责外,还肩负着搞活本金融行业及做大做强该行业内国内金融机构的重要职责。在加入WTO后全面开放的新形势下,各监管当局一方面通过完善制度来规范行业内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尽量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鼓励被监管对象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拓展业务范围。监管单位竞相出台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管理办法,客观上形成一定程度的监管竞争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进行投资银行业务;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对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基金公司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对银行储户也有一定的分流作用。,容易导致相同业务监管规则各异,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一方面存在着监管竞争,另一方面分业监管导致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检查存在诸多空白,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又极不充分,关联交易、违规越权操作方便易行。因此,控股公司及下属各成员为自身经营需要,存在监管套利的利益驱动:集团内资产集中于监管更宽松的金融子公司;不受监管或监管程度低的金融机构成为控制集团的主体,以规避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更严格的监管行为;跨国金融集团选择性地在我国境内布局相关营业网点,利用金融创新推出难以界定的金融服务或工具,逃避我国分业下的法律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实业部门寻找监管漏洞,以金融机构作为融资平台,在资本市场掀风作难。
二、强化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
(一)合并监管: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力量
当前涉及金融控股公司业务领域的各种规章,是各部门根据部门情况制定的,整个金融立法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已有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虽然明确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信息共享,但这些措施还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具体的监管制度并未确立。随着金融混业经营加速、分业监管框架仍相对滞后,存在监管机构权责不清、协调不力等问题,易形成监管盲区,蕴涵较高的金融风险。
强化金融控股的监管,首先要建立金融合作监管机制本观点受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学者钟伟的影响。钟伟在《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分立的有效性前提》一文中论证了在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设立统一的金融监督机构并不可行,金融合作监管机制是现实选择。。在不改变现有监管格局下,要对控股公司主要业务确定主监管机制,指定某个监管部门作为协调人负责金融控股公司中主要的监管任务;主监管单位要掌握集团的整体结构、内部交易、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及时评估风险,将潜在问题告知相关监管部门;要明确三会与央行的职责及相应权限,尤其针对金融创新、新的金融风险要明确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竞争的不利影响;必要情况下做好共同现场检察工作,协调好内部管理的冲突;加强各监管机构的基础设施共享由于监管体制改革,从人行统一监管分拆为一行三会分业监管,除了人行存在完整的系统性组织机构外,三会的监管机构只设到省级,省以下还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所以,金融合作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共享,整合基层监管力量,既节约成本又强化基层各项金融业务的监督。。联合监管还可以适当发挥财政部门的作用。财政作为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出资者,可以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对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金进行监管,并对内部风险控制提出要求要求金融集团报送完整财务报表、财务制度公开透明,定期进行综合考核,以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
(二)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资本金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对传统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同时,开始注重资本金监管。银行业对于资本金的监管要求比较明确2004年银行监会推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采纳了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的三支柱基本框架,将监管检查和信息披露(市场约束)与监管资本计算一同纳入到新的资本规则中,要求银行在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分的基础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证券业参照韩国、日本的监管经验,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对不达标者通过分类监管并采取整改措施,推动证券公司及时补充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保险业对资本金的监管也有若干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及时补充资本金、提足备付金,保证足够的偿付能力,防范保险公司的支付风险。但是,当前没有对控股公司集团资本金合并监管的要求。而且,由于各部门的监管无法全面覆盖种类庞杂且演变迅速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难以恰当界定风险资产,使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难以测算并有效监控。
因此,国内确立对金融混业经营的合并监管机制后,在国内金融监管部门对资本金监管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境外成功经验,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要求和检查机制澳大利亚审慎金融监管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为了确保存款机构稳健经营、保护存款人利益,规定必须同时对存款机构本身、该存款机构所属集团内受监管成员、集团整体三个层次实施资本充足性监管。: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考虑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特点,借鉴金融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计算方法,进行内生资本剔除和资本余缺调剂,解决资本重复计算问题,使资本充足性评估更为切合实际;健全资本充足性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时监测系统,及时跟踪监测集团的资本充足率;确定对金融控股公司业务检查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对资本金不能达到最低标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强制限期补充要求。在满足要求之前,对其经营范围、业务扩张、股东分红甚至高管人员利益进行限制;各监管单位对金融子公司的相应业务采取一定限制,督促控股公司及时充实资本金。
(三)强化信息披露:明确披露主体、披露原则及披露内容
加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要强化金融控股机构的信息披露。韩国金融业统一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委员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披露表内各项风险、表外交易项目以及特别披露内容和所涉及的司法诉讼等项目。我国监管部门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外部审计机构向联合监管的主监管机构报告控股公司的整体经营变化;披露金融控股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及关联机构的信息;明确限制内部资金流向的政策规定,限制不当的内部关联交易;披露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盈利情况以及资本充足率信息;对跨国金融机构要求提供联合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披露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报表;对集团内部信息流动加以严格控制;披露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充分披露表外业务等等。此外,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还可以借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经验,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程度和准确性、完整性,制定相应罚则加以落实。通过这种安排,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将有一定保证,监管当局、客户、投资者能够对金融集团及其成员的资本状况、财务经营成果以及整体风险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
(四)完善监管手段,建立动态监管信息平台
国内金融监管手段当前还比较落后,缺乏现代化监管技术。这主要表现在现场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缺少主动性、超前意识;非现场监督主要以报表、数据、写分析报告为主,监管信息滞后、信息不完整。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复杂,资产种类及金融创新品种多,关联交易频繁,单纯依靠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无法实现风险的实时预警、跟踪、控制,更无法对迅速蔓延、升级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及时反应。
目前,部分金融控股公司为强化内部的整合、集中客户资源的管理,在集团内部建立覆盖所有子公司的统一信息平台中信集团正在建设含风险管理的统一信息平台C3系统。,借助技术手段进一步整合集团的综合经营管理,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现对各金融子公司实时、动态的风险监控。监管部门可以借鉴成功经验,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用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尽早完成集团统一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建立对各金融控股公司的集中监管信息平台,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改善信息传递的方式与速度。借此监控技术,监管主体可以重点对混业经营单位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及时、全面获取各金融子单位的财务、资产状况及经营动态,防止内部资金违规流向实业部门。
(五)引入信用评级制度
2001年初,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确定的新监管框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建立内部评级模型,并采用更为复杂、高级、准确的风险评估方案,对其整体风险、信用情况进行评定。强化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可以借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监管思路,考虑引入评级制度。监管部门前期可以指导符合标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基于风险管理模型的内部风险评级系统,鼓励其向监管部门、债权人、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告内部评级结果。当前银监会已经推出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级的制度安排我国银监会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主要是对银行经营要素的综合评价,包括资本充足状况评价、资产安全状况评价、管理状况评价、盈利状况评价、流动性状况评价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加权汇总后的总体评价。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的基本依据,并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重要参考。,虽然成效有待进一步检验,但经验值得借鉴推广。
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目前的内部评级系统还存在缺陷,如评级工作复杂、评级标准不统一,集团缺乏足够的力量与技术水平,评级结果的准确度、客观性很难被验证,内部评级对外部监管的作用有限。因此,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引入外部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信用等级进行外部评定。监管单位可以借鉴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风险评级的经验商业银行通常运用统一、规范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客户经营期间的企业基本素质、信用履约情况、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发展能力等方面综合分析,突出以客户偿债能力和意愿为评级核心,及时揭示风险、控制风险。,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每年定期接受资产、负债、流动性、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全面评估;外部评级机构按统一的标准及程序,对控股公司的稳健性进行分析、计算信用等级,定期对外公布评估结果;强调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互为补充,注重现金流分析,坚持跟踪评级和适时调整原则,对评级体系进行定期维护、更新;协调好集团和子公司的风险评估,明确规定由金融控股公司指定一家外部权威审计机构负责向其提供整体风险评估报告,集团内部子公司则依据意愿接受不同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评估;由于评级方法、评级标准相对统一,评级机构独立、客观,其结果较为可信,能为监管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有效利用。借助第三方的评价,既增强对集团风险的全面评估,也为各金融集团提供激励,促使其依照风险特性保持资本充足率,保持资本足够的清偿能力。
(六)严格控制准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以实业控股金融子机构形成的准金融控股公司也即前文提到的第三类金融控股公司,按性质区分可分为国有控股以及民营机构,其共同特点是集团内部实业占的比重很大,金融与实业渗透较深。
部分实业法人成立准金融控股公司,战略通常定位于产业和金融互相配合,以内部金融单位为依托,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实现做大做强。然而,实业与金融毕竟性质不同,过快扩张时酝酿的风险极大。由于控股公司普遍存在高层从业人员资历不足、缺乏金融知识等问题,不能真正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文化与风险所在,容易将实业界的成功经验复制到金融领域。为满足自身扩张冲动,控股公司依赖大量的内部银行贷款或借助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维持集团的资金链条;实务操作中以金融单位的短期融资资金去投资长期相关产业,投资结构搭配失当;监管套利严重者往往会故意违规操作、制造大量不当关联交易,从而产生重大的金融风险。当经济产生泡沫时,金融机构较宽松的信贷往往会助长产业急速扩张,准金融控股公司运作容易出现过度膨胀的现象。当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或自身产业出现问题时,集团会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危机,甚至引起金融风险。
准金融控股公司的核心问题是实业控制金融机构,但本身以实业的发展为核心任务,内部资金链条依赖内部金融机构支持。当前国内对金融混业的监管还存在诸多空白,监管手段比较落后,相关制度、法律不完备,准金融控股公司会利用所控制的金融单位为集团战略发展提供资金服务,风险巨大又无法有效避免。所以,在对混业经营的监管措施完备之前,建议有关部门严格控制该类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并对其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参考文献:
[1]Intra-group Transaction and Exposures Principles,1999、The joint Form Basel,p、1-2
[2]Issues in the unification of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Richard K、Arab & Michael W、Taylor,IMF working paper
[3]The Joint Forum、BIS《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
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篇6
一、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中央银行监管是外部监管,商业银行系统内上级对下级行的监管是内部监管,外部监管需要内部监管相配合,所以,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各级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金监委),人民银行行长任主任、j、民银行副行长、各金融机构负责人和有关监管部}’一J负贵/、参加。金监委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规划、协调、布署金融监管工作。在人民银行内部,可明确稽核部门是‘•金监委”的监督执行机构,是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监管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所以少、民银行稽核部门负责7、应是副行级、应成为’‘金监委”的常务副主任、稽核部门职能要拓宽。同时,还要明确人民银行计划部门、资金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都是监管部门,应履行各自相应的监管职能。也就是说、金融监管部门不是一、二个部门的工作、几乎是人民银行所有部门的职责、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金监委”领导一F,以稽核部门为核心的大监管体系。大监管体系需要一支强有力的队伍。在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应从各金融机构抽调一些业务骨干充实监管部门,特别是要增加稽核人员,进一步完善派驻员制度。同时要注意提高监管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切实改善他们的待遇,提高监管工作的水平。
二、完善监管标准,明确监管内容
监管标准要法制化,中国人民银行要做到依法监管,所以,我国要加强金融立法,特别是代银行法》、《票据法》、炙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户等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以提高监管的权威性。监管标准要国际化,中国人民银行应逐步按照国际标准和惯例来监管金融机构、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监管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是整个监管工作的开始,目的在于防止不合格成员进入。我国金融机构的设立和撤并、需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也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由人民银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营业。目前、我国可以放宽金融l二的进入自由度,但非金融机构和个了、不得办理金融业务。
2、资本充足条件银行资木充足与否是衡量一家银行是否稳健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明确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按《巴塞尔协议》要求,已制定了《银行业资产风险监管暂行规定》,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比率做了明确要求,这是按国际标准进行监管的非常有益的偿试。但需要指出的是,资本充足比率虽然重要,但它只是在评估银行实力时要考虑的诸多因素中的一个因素,而且权数架构过于简单,资本及核心资本的计算标准难以统一,每个资产项目究竟赋予多大的风险权数更是一个有待深究的问题。
3、信资资金监管。信贷资金营运状况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也是我国需要加强的薄弱环节。信贷计划管理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一大特色,在我国金融机构企业化尚没有实质性的进展,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的情况下,贷款限额管理仍有保留的必要。但目前仍可选择一些地区和金融机构进行贷款限额管理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如资产风险管理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4、全面风险控制。金融风险是危及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本因素,金融风险应成为主要监管对象。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企业风险最终往往要转嫁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同时面临着一些企业不曾遇到的风险。金融业风险种类繁多,既有信用风险,又有利率风险、犯罪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治风险、财产风险、人身风险,风险存在于每一种金融业务中,风险无处不在,无时没有。因此,对金融风险的监管不能局限于信用风险的管理上,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要进行全面的风险控制,监管重点应放到帮助金融机构提高其风险管理的能力上来。
5、对存款人的保护措施。外国金融有破产的可能,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许多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银行曾在1961年和1988年两次遇到存款少、挤提存款而造成的流动性危机,而且随着金融机构企业化的推进和金融竞争充分有效地开展,尽管全国性的国有商业性银行不可能破产,但关闭区域性金融机构和国有商业银行的个别分支机构是很可能的。我国要认真贯彻保护和鼓励存款的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存款原则和制度,通过恢复和完善保值储蓄或使存款利率与通货膨胀率挂钩的办法,使存款人员免遭通货膨胀风险的危胁。中国人民银行每年或每隔两年应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诊断,对金融机构各个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量化,根据得分多少给出金融机构相应的信誉等级。对等级较低的银行要给予必要援助,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应采取抢救措施,经抢救无效的,可宣布其破产。
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篇7
关键词:金融监管;原则;必要性;对策
1 有关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2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②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③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篇8
【关键词】新时期;烟草专卖;内部监管;监管对策
《烟草专卖法》对烟草专卖行业内部活动进行了重新规范,为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最近几年,我国一直探索烟草行业自律的方法,并经过了制度建设与探索阶段,完善烟草内部专卖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反思与总结,制定完善的内部监管体系,展开深层次、根本性的专卖监管,促进烟草行业的稳定发展。
一、加强烟草专卖内部管理监督的意义
现阶段,烟草专卖企业内部存在如下问题:内部人员内外勾结,套购倒卖卷烟,构造虚假客户,勾结大户或为卷烟零售大户倒卖卷烟提供便利等。这些问题都是烟草企业内部监督管理不足导致的问题,对国家、消费者和企业利益带来了损害。由此,烟草行业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与管理,通过严格自律,化解内外部风险,实现烟草行业的稳定发展。
二、烟草专卖内部管理监督现存的问题
1、未转变管理观念,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近几年自上而下内部监管工作顺利推行,但是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烟草行业的管理者一直未转变管理观念,未认识到对内部实施监管的重要性。传统理念下的《烟草专卖法》针对的是外界的管理和监督,而内部监管却要变成对自身的监督和约束,在传统思想影响下,管理者对内部监管的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不够,内部监管流于形式。
2、主观能动性不强,执行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由于没有制定规范完善的监管考核与激励体系,导致内部监管工作得过且过,创新性开展工作的主动性缺乏,对于上级政策方针的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表现为:一是监管形式化问题严重,在执行检查调查线索过程中,走马观花;二是在监管后发现是自身内部的问题,存在敷衍塞责的现象,认为同事之间没有必要抓的太紧,扣得太严厉,监管策略没有深入贯彻;三是部分员工对内部监管理解不深入,没有转变思想观念;四是基层人员未深入了解监管的每个节点和流程,对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了解,执行过程中不能顺利开展。
3、需完善监管制度,人员素质不佳
烟草专卖内部监管虽然进行了一定的时间,但是很多监管内容、监管制度与监管节点,未能完善与补充完全。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发现、反思与总结,使得制度更加完善,提升可操作性。内部监管人员的素质未能达到实际需要,内部监管涉及范围广、内容多,需要监管人员在市场监督、违法案件查处等实践训练中,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和专业水平。
三、加强烟草专卖内部管理监督的对策
1、深入认识转变观念,补给监管人员
对于现阶段烟草专卖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内外勾结的行为,应该转变员工思想观念,提升他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规范自身思想与言行。首先,为促进烟草企业可持续发展,做大做强,需要深化员工对烟草专卖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其次,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通过反面教材通报批评以及法规的深入学习,提升员工法律意识。适当补给监管人员,根据部门及岗位设置,补充缺乏的烟草专卖内部监管人员,合理配备专职内管和专卖人员,以此保障监管工程顺利开展。
2、加强人员素质培训,不断反思改进
烟草内部专卖监管涉及到很多环节与内容,需要全员一起参与到其中。由此,需要加强对全员的培训,通过组织人员参与培训工作,深化对烟草内部专卖监管涉及到的监管内容、监管流程、监管措施、监管方案的认识。同时,还需要引导全体人员针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缺陷,找出问题与缺陷的原因,并探索应对策略。另外,还需要加强对监管方案与制度的总结,通过总结,契合实际需要,发现现存问题,针对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的方案,以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者是制度、监管设计等环节存在的缺陷的,深入探索,总结反思,不断改进。
3、有效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有效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烟草专卖运行程序,建立科学的烟草专卖流程、规范与标准,通过加强监管执法,避免和阻止员工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制定公开、透明的执法方案,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批评,实行文明执法、依法行使权力,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价格执行情况、货源分配、入网销售等方面的监管,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秩序的稳定性与有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