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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范本(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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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范本篇1

关键词:风险风险防范招投标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招投标是工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招投标取得的工程承包权已经成为承包商的必经之路。工程项目的投标的具有一定的获利机会,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风险。那么建筑工程承包商在工程的投标阶段主要风险有哪些呢?

一、项目选择的风险及防范

在工程项目投标中,由于对项目的真实情况了解分析不够,因而使投标有很大的盲目性,这样的投标类同,是投标的大忌。

防范措施:

1、尽量详细、客观、准确地收集投标项目的相关信息:

1)项目的特点、招标方的要求

2)项目所在地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

3)当地建筑市场状况,相关机械、设备、材料、加工订货及劳务供应情况

4)招标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有无不良记录等

5)竞争对手的基本情况,在本项目上潜在的竞争对手,他们的优势和劣势

2、对工程项目设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收集到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评估

1)项目盈利的可能性

2)招标条件及承包方式、合同文本是否公平,有无陷阱?

3)有无类似工程经验?本企业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施工能力能否满足项目要求?

4)预测中标的可能性,如果中标,最大的风险是什么?能否克服和控制?

3、根据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投标或者放弃。如果决定投标,要制定相应的投标方针和投资策略。根据项目大小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到知己知彼,扬长避短,使投标决策更加科学和理性。

二、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风险和防范

在建筑工程市场中,工程项目有多种承包形式,一般而言,不同的承包形式包含着不同的获利大小和风险,基本上获利机会和风险大小是呈正比的,由于不同的承包理念,各个承包商会选择不同的承包方式。但是实际上建筑市场存在大量的不规范行为,导致工程项目承包形式的风险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正常承包形式下的风险,另一种情况是非正常承包形式下的风险,后者尤其应该注意。因为这种合同显失公平,导致承包商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防范措施:

1、正常承包形式下的风险:一般情况下,承包合同采用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例如总价合同,通常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总价包死,不予调整。在这个范围内,承包商承担了所有的风险,诸如物价变化,实际施工情况与勘查报告不符等。对此类风险,承包商必须事先有清醒的认识,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到各种不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并在实施承包工程中加以控制。在单价合同中,承包商要重点防范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2、非正常承包形式下的风险:

1)阴阳合同:阴阳合同是指承包商与发包人针对同一工程项目签订了两份承包合同。其中一份是符合规定的“阳合同”,是用来应付政府等有关部门检查的;而另一份“阴合同”才是“实质合同”,是用来执行的。阴阳合同的产生和存在,肯定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某些规定,损害的肯定是承包商的利益。承包商如果签订了阴阳合同将会面临极大的风险。

2)垫资合同:垫资合同是当前我国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的承包合同。承包商垫的资其实不是为了工程施工准备的施工费用,而是为了取得该项目的承包权,而答应发包人先行垫付的资金,有的还是全额垫资。但业主还款时间和还款能力经常会套牢承包商。如果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必须由承包方垫资的,承包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担保条款来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

三、投标报价的风险与防范

在工程投标中,投标报价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投标价格不仅关系到能否中标,更关系到该报价能否创造期望利润。但实际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投标报价失误。

1、计算错误,是报价中最低级的失误,但通常情况下影响却会很大。这就要求预算人员要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工作细心;另外就是尽量使用计算机等计算工具,计量减少手工计算。

2、报价漏项,原因可能是对招标文件中所包含的内容不清楚或理解有误,如计算了主料,忽略了辅料等。也有情况是项目遗漏,遗漏的原因是该项不是工程常规项,如要求施工单位创造过多的办公场所,交通环境等,但费用可列入报价。但按照经验和定额有可能就会把该部分漏掉,漏掉的结果将会被认定为承包商免费提供,给承包商带来很大损失。

3、套错定额:实际套用的定额不符,大的有定额标准套用错误,小的有子目套用错误,导致的后果往往是总价偏差很大。

4、报价中不对等的义务费用计算偏差

1)发包方把通常应自己承担的工作委托给承包商,但承包商未将此部分工作费用计入报价;

2)招标文件中约定费用不予调整的项目,承包商未记取风险保证金;

3)发包方要求的保修期限等超出规范要求,但承包方忽略了,仍按常规报价;

4)招标文件中牵扯到承包方需要的垫付的资金投入等为计提资金时间成本等。

计算报价的根本依据是发包方的招标文件,合格的报价应该是与承担的义务呈正比的。至于报价的高低,则应反映出施工单位的建造成本,管理水平和报价策略。

综上可见,工程项目承包方为了保证项目能按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实现,获得合理回报,加强招投标阶段的风险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招投标将直接决定了工程项目的成败。

参考文献:

[1] 刘国东《工程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研究》 2005年

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范本篇2

【关键词】 建筑工程;暂估价;发包人;承包人

【中图分类号】 TU723、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1)04-130-03

1 暂估价的基本含义及作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中对于暂估价的定义:“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该条文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与作为业主备用金及不可预见应急费用的“暂列金额”不同,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即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其价格或金额。一般而言,为方便合同管理和计价,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最好只是材料费,以方便投标人组价;以“项”为计量单位给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当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暂估价的提出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可以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之间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是作为工程实际造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和确定更加科学合理。

2 暂估价项目在操作程序上的问题

设立暂估价项目对施工招标阶段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但是在制度设计层面尚有以下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2、1 “共同招标”如何组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但是“共同招标”的组织存在操作性较差的缺陷。因为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狭义层面上相互对立的经济目标,因此对于达强制招标规模的暂估价项目,不宜由业主与总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方,从评标方法和中标条件的角度,招标人更加倾向于选择质优的材料或实力较强的专业承包人;而总承包商在产品或专业资质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显然更加关注所提品或专业服务的价格因素。《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通用条款在承、发包人对于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选择的问题上,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同样没有提供具操作性的做法。

2、2 质量及安全生产责任如何分配《规范》4、1、7款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显然,按照《规范》编制人的思路,确定为暂估价项目的专业工程,其实施者的合同角色应为“分包人”,那么其应该与工程总承包人订立专业分包合同。这一规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如果是由业主与总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了专业承包单位,则不可避免地存在业主为总承包人指定供应商或分包商的情形。而这种做法是与我国《建筑法》当中关于“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的;其次,在我国的工程法律制度安排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如果业主在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专业承包单位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要求总承包人与之订立分包合同并共同承担责任,显然丧失了合同的衡平性。因此“,共同招标”的做法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

2、3 暂估价模式在工程实践中的问题在国际上一些采用了暂估项目价格模式的合同条件中,此类工程一般都是由指定分包商来完成的。近年来,随着我国项目管理模式的日益丰富和专业化水显著提高,业主将项目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如基础、消防、门窗安装等工作单独发包已经成为较为普遍的做法。但是一直以来对于专业承包人合同角色的定位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我国的建设法规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禁止发包人直接为总承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新近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通用条款也没有关于“指定分包商”的定义。事实上,近年来一些专业学会组织已经对指定分包模式所带来的问题有所认识,例如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的《新施工合同条件》(NEC)中就没有指定分包商的条款“,因为经常有随之而来的法律责任和实际问题”。因此,在我国没有从制度层面构建指定分包模式的情况下,要求业主作为暂估价项目的共同招标人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势必引起实践层面的混乱。由于承包商要为整个工程的工期和质量负责,强迫承包商雇佣指定分包商会与“指定分包”的思想相违背。所以在规定了"指定分包"角色的合同条件中,一般都要求加入业主及指定分包商关于免除总承包商责任的条款,而且总承包商对于指定分包商的选择,还具有提出反对的权利,例如1999年第1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就明确提出基于以下情形,承包商可以反对指定分包:①有理由相信该分包商能力不足、资源不足或财力不足;②分包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如果该分包商一方渎职或误用材料,他将保障承包商不会因此而招致损失;③分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分包商向承包商保证,如果分包的工作出了问题,承包商将为之承担一切责任,以及没有履行此类责任的后果责任。综上,为了能够使暂估价模式真正起到保证工期、方便计价的预期作用,笔者认为在适用暂估价项目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基本原则:①应由总承包人作为暂估价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建设项目招标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供应商及专业承包人资质进行限定,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进行审批。②应在清单编制过程中慎用暂估价模式进行招标,同时要防止工程项目招标人利用暂估价制度为谋取利益而变相直接发包,或者滥用暂估价项目规避招标监管。③应注重保障工程总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项目招标人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应通过合同条件的设计,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

3 案例分析

某总包人通过招标将其总包的住宅工程中的桩基工程发包给某分包人,该住宅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明确说明素填土层中夹淤泥和建筑垃圾,厚度0、3~10米。投标人在投标时未针对素填土层中夹淤泥和建筑垃圾的处置及其费用问题进行报价。后双方按照99示范文本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不可抗力及发包人引起的工程价款变化的风险之外的所有风险”,风险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单项相应项目中,不再计算;双方在合同中对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作了约定,具体包括①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洽商和②因发生工程承包范围变化、现场签证、会议纪要等引起工程价款变化。后分包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场内回填大量建筑垃圾(有钢筋混凝土块、楼板、涵管等),且回填的建筑垃圾密集,块体较大且分布好几层,分包人为此大量增加施工机械和人工,导致施工成本和费用成倍增加,如:挖机台班费、钻机台班损耗、混凝土损耗、钻杆修理费、土方二次开挖、土方运输等费用。分包人在桩基施工过程中即与总包人和监理人进行交涉。桩基工程施工结束后,分包人向总包人递交了两份《工程结算表》,一份为合同工作量的结算表,一份为由于障碍物增加工作量的结算表,总的桩基工程造价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数倍。因双方无法就最终的桩基工程结算价格达成一致,分包人将总包人告上法院,要求总包人补偿因障碍物原因增加的桩基工程造价将近60万元。

分包人的依据和理由为地下有大量建筑垃圾的事实客观存在,分包人为完成桩基工程施工大量增加施工机械和人工的事实也客观存在,由此导致实际的桩基工程施工成本和费用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数倍,所增加的施工成本和费用应由作为桩基工程发包人的总包人来承担。而总包人则认为:①当初招标时该住宅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即已明确说明地下素填土层中夹淤泥和建筑垃圾,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分包人应预料到建筑垃圾的存在对其实际施工和合同造价的影响程度,并应在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和实际施工过程中对此作出考虑和应对;②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并约定了合同价款中所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及可调整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分包人所主张的“因障碍物增加工作量”并不属于可调整工程价款的风险范围;因此,分包人要求相应调整和增加工程价款缺乏依据,分包人负责施工的桩基工程价款不应给予调整和增加。后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经协议在开庭前达成了和解协议,由总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一定的补偿(大概相当于分包人所主张金额的三分之一),分包人撤回。

根据99示范文本43、2款的约定,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根据通用条款4、11款(不利物质条件)的约定,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通用条款第15条(变更)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可以看出两份标准(或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中均对合同签订时未预见到(或不可预见)而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或不利物质条件)的处置及其费用等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但未对签订合同之前即已发现(预见到)的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或不利物质条件)的处置及其费用等问题作出约定,而该案例恰恰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双方产生争议和纠纷并最终诉诸法院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未将已经预见到的地下建筑垃圾的处置及其费用等问题考虑进去,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就已经预见到的地下建筑垃圾的处置及其费用等问题进行专门约定,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地下建筑垃圾导致施工成本和费用大量增加,双方之间无法就所增加的施工成本和费用的承担及数额等问题达成一致而诉诸法院。

就该案例而言,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之后,作为发包人一方而言,在勘察报告中已经明确说明地下存在建筑垃圾的情况下,可以利用通用条款中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对地下建筑垃圾的处置及其费用给出一个暂估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地下建筑垃圾的处置及其费用的实际价格的确定标准和方式,如此可以避免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就地下建筑垃圾的处置及其费用等问题产生争议和纠纷,承包人以地下建筑垃圾导致施工成本和费用大量增加等为由“漫天要价”。

4 相关建议

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范本篇3

成本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均属于工程项目管理控制内容,其中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所以其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较高。这是由于工程成本管理、计划管理以及质量安全管理均需要根据合同管理工作开展,再加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到工程项目的方方面面,所以施工合同管理质量直接决定该工程项目是否能够顺利实施,影响到发包企业以及承包企业多方的利益,所以各个参建管理人员均需理解掌握施工合同文件内容。

1、各合同签署企业的信誉直接受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影响

施工合同条约内明确说明了承包企业、发包企业、方以及供应方等各合同签订方的权力以及义务,所以影响到了各合同签订方的工作态度。再加上施工合同管理已经明确划分了各合同签订方的责任,使各各合同签订方自觉提升工作质量,不仅保证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也使各合同签署企业的良好信誉得到了提升。

2、有效的施工合同管理能提升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合理性、科学性

由于工程项目的涉及面广,成本造价高,活动投资大,所以为了保证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实施,有必要建立使用施工合同管理规定。这是由于施工合同管理中明确规定,各合同签订方比如说发包企业以及承包企业等,办事必须有相应的依据,变更必须有相应的指令,验收必须有相关数据资料,支付必须提供相关凭证,也就是监理企业、业主以及承包企业必须要依法办事,根据客观规律做事,保持科学态度进行工程建设。

3、利用施工合同能够解决各法律纠纷

由于工程项目的参建企业比较多,施工周期长,同时造价成本高,合同金额大,所以材料供应商、发包企业以及承包企业之间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问题。所以为了解决这些纠纷问题,工程项目发包企业以及承包企业需在合同中明确或者是做出各种承诺或者是约定,像是价款调整变更规定、不可抗力规定、以及索赔反索赔规定等等。另外由于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本身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所以可以将施工合同作为解决施工建设阶段纠纷问题法律依据。

二、提升施工合同管理控制强度的办法、手段

1、使用动态管理方式控制管理施工合同履行情况

工程项目承包企业以及发包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就会赋予施工合同一定的法律效力。提升该承包企业以及发包企业之间会形成经济关系。尽管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确注明了各方的义务、权力以及利益,同时要求承包企业以及发包企业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内容,然而从根本角度来看,承包企业以及发包企业均各不相同,所以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阶段,承包企业以及发包企业就会出现利益冲突,各方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控制行为存在一定的差异,严重时还会导致承包企业以及发包企业直接出现不可协调的矛盾。所以为了施工合同能够得到真正落实,同时确保承包企业以及发包企业均会履行施工合同条约内容,需使用动态管理方式控制管理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具体内容如下所示:根据施工合同内容要求进行材料采购,施工标的确定,以及施工进度,另外若施工合同中具有保修条款内容,还需对该内容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检查;监理企业、发包企业、承包企业以及设计部门四方需加强沟通,可以就某施工问题进行组织探讨,使工程项目保质保量完工;记录好各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内容,如会议记录、往来电话、相关文件以及工作日志等等,若今后出现纠纷问题,这些文件资料可作为证据来使用。

2、优化施工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提升施工合同控制管理力度,首先需完善以及优化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查漏补缺,提升施工合同控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就此需做到以下几点:建立施工合同评审规范。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缺乏严密性以及规范性,不仅会导致竣工结算审计工作难度大为提升,同时还会导致承包企业或者是施工企业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有必要制定施工合同评审标准规范,严格审查以及仔细推敲施工合同内容,防止施工合同内容出现重复、错误或者是遗漏问题。另外还需确定施工合同内容与国家出台的各相关规定条约内容是否相符,施工合同是否存在技术风险以及经营风险,以及施工合同内所标注的承包企业以及发包企业的义务、权力是否对等、科学等等;建立施工合同批准标准。建立施工合同批准标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施工合同批准标准制度要求在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之前,承包企业以及发包部门内部需要进行会签,并要求各部门主管领导人员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见;编制合同交底制度。一般合同交底工作是指,合同管理人员细致交代与施工合同相关的内容以及注意事项、要求,同时说明发包企业以及承包企业各自的经济责任,以确保发包企业以及承包企业均能履行、执行合同内容;施工合同履行内容,并对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可能会出现或多或少的变化,就此需对施工合同履行变化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同时对施工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制定合同总结以及评价体系。在施工合同履行结束之后,相关企业需要总结分析施工合同履行以及执行阶段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与其相应解决措施,并基于施工合同客观、正确的评价。

3、提升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力度

3、1转移以及回避施工合同风险。承包企业或者是施工企业在进行合同谈判过程中,需要回避拖欠工程款以及带资承包风险,同时将可保护本企业的条款内容加入到施工合同条款中,像是拖延付款的各方责任、具体付款方式以及各个付款时间等等。比如说,承包企业或者是施工企业可要求在合同开工一周内发包企业需支付百分之十的备料款,然后根据施工进度情况按月支付到总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三十五,并在工程结束之后支付到总费用的百分之四十五的工程款,待工程项目结束验收施工,并确定工程质量达标之后,发包企业需支付到总费用的百分之八十,等到工程项目结束结算审计工作之后,发包企业需支付到总费用的百分之九十五,同时在保修期满后要求发包企业需支付剩余的百分之五的总工程款。这样就能够大大降低承包企业的合同风险,使承包企业的合理利益得到有效保证。除此之外,承包企业还可以使用转移施工合同风险等方式,降低本企业的合同风险,也就是承包企业在中标之后,为了降低本企业的风险,可以将施工难度高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分包企业,这样就可以将一部分合同风险转移到其他分包企业上。

3、2做好合同索赔管理。由于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条款内容众多,若不对合同内容进行核对处理。将会导致合同条款间出现歧义或者是前后矛盾等问题。根据施工合同条款内容的优先顺序解释合同条款内容,一般有利于发包企业,也就是对承包企业不利。所以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发包企业需要逐条分析检查施工合同条款内容,同时前后对照各与施工合同相关的资料文件。对于业主所提出的项目施工合同内容,承包企业还需要以合同法为基础,对该部分施工合同内容提出超过两种的合理解释,并确保解释均有利于本企业,充分使用施工索赔合同条款内容对本企业的正常、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一般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阶段,出现频率较高的索赔内容为:发包企业不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出合理、科学、合法的资金安排证明,导致承包企业不能够及时获取工程资金,就此承包企业可以选用放慢施工速度、催办或这是停工等方式,督促发包企业进款支付资金;由于发包企业、天气情况所导致的竣工延误问题,承包企业需要在收集以及采集索赔证据同时,向发包企业提出延长工期等要求。

4、对于施工合同变更纠纷问题的处理手段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是能够合理变更的,同时合同的通用条款要求中已经明确注明了可以变更的项目,或者是不可变更的情况。比如说项目发包企业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认可工程项目施工料场出现变更情况,同时认为施工料场变更风险需要由承包企业承担。所以承包企业需要如何既能变更不可变更项目,同时还可以更大程度的维护本企业的切身利益。但从实际看情况上来看,尽管确实存在这类变更情况,但是变更难度是非常大的。另外如果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图纸本身存在缺陷问题,同时其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则随着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施工图纸设计问题会逐渐凸现出来,所以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有必要进行工程变更。由于施工进度的需求,一般该类型变更是由发包企业或者是发包企业以及监理企业口头上同意工程变更,但为了防止今后出现变更纠纷问题,承包企业需要将变更情况完整的记录下来,并把各相关文件资料手机完整,同时在规定期限范围之内完成。如果工程变更是由承包企业自行决定,并没有通过发包企业或者是相关工程师的同意认可,若该工程变更是科学合理的,则承包企业可完善、优化变更程序,同时收集、整理好各相关资料;若工程变更问题为非必要,则需减少这类变更。这是由于不必要的工程变更情况没有通过承包企业的同意认可,同时也没有相应的合同依据,所以承包企业不必要承担相应的施工合同义务,因此由于工程变更所产生的费用需要由承包企业自行承担,另外若该类工程变更问题引发不良后果,发包企业还可以向承包企业追责,导致承包企业受到过多的不良经济影响,所以承包企业需尽量避免自行变更工程。

5、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合同管理人员完成,所以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直接决定施工合同管理质量。就此施工合同管理人员除了要能够熟练掌握了解各相关法律法规之外,同时还需要掌握并熟练应用项目索赔管理控制知识,同时精通合同业务。就承包企业而言,承包企业除了要外聘高技术施工合同管理控制人员之外,还需要对本企业当前的施工合同管理控制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以提升本企业施工合同管理控制人员的素质水平。另外在项目建设施工阶段,承包企业需要提前个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施工合同交底,使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提前了解出现几率较高的违约行为,进而制定相关预防措施,以降低合同纠纷的发生几率,提升过施工合同管理有效性。

三、结语

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范本篇4

【关键词】清单规范;措施项目;计价规定;问题;处理原则

一、前言

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简称“03清单规范”),于2003年7月1日式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布与实施,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迈入深层次改革和全面创新阶段。当前使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简称“08清单规范”)是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的,即将出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简称“13清单规范”)准备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六部分组成。笔者就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清单发展过程进行初浅的分析比较,并提出措施项目费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思路供业内人士参考。

二、关于措施项目

(一)措施项目定义:在 “03清单规范”及“08清单规范”中定义为“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二)措施项目组成:通常分为通用项目和专业项目。

通用项目是各个专业均有可能涉及的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大型项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降水、地上(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设施等项目。

专业项目指各专业特有内容,如建筑工程中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等项目;装修工程中的垂直运输、室内空气污染测试等项目; 安装工程中的组装平台、设备、管道施工的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设施等项目;市政工程中的围堰、筑岛、现场施工围栏、便道、便桥、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驳岸块石清理等项目。

(三)现行的措施项目费用计算方法

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下列规定计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按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三、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计价的发展过程

(一)“03清单规范”与其关联使用的“03计价办法”及 “06版合同”中措施项目计价规定。

1、“03清单规范”中对于措施项目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缺乏详细指引,仅描述为“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2、《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简称“03计价办法”)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有以下描述:“第十三条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结算需要调整的,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由编制人自行计算。编制人没有计算或少计费用,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它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不予支付。”

3、《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6年版》(简称“06版合同”)规定 “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分析:在“03清单规范”及其关联的计价办法和合同出台后,发包人没有吃透政策,也没有设置前置条件,对措施项目实行“一揽子包干”办法,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项目以‘综合合价包干’,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等调整各项目收费而调整,措施项目费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这段时期的招标工程因合同中明确了措施费不可调整,承包人不仅无限承担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还要承担政策变化的风险,结算矛盾及焦点集中在了“措施项目费用是否能调整”问题上。直至“06版合同”出台后,措施项目有了调整的契机,在合同中可约定“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超过10%以外部分可以调整措施费”。总的来说“03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费的计价规定存在指引不清(如发生设计变更措施费如何调整),风险不明(合同双方应承担何种内容及范围的风险)、无操作性等缺陷。

(二)“08清单规范”与其关联使用的“09版合同”及 “10计价办法”中措施项目费计价规定。

1、“08清单规范”明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第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用中已有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第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第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调整”。

2、《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简称“09版合同”)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2010》(简称“10计价通则”)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详细规定调整方法: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合同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凡按照系数计算的措施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08清单规范”弥补了“03清单规范”缺陷,明确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或措施费发生变化,是可以调整措施费的原则,并有详细的调整办法,实操性很强。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对等性要求,“08清单规范”同时还体现了一个合理分摊风险的原则,即投标人在一定幅度内承担市场价格风险。 “08清单规范”时期招标及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措施费结算矛盾明显减少。

(三) 草稿版的“13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的计价规定

“13清单规范”较“08清单规范”有三点主要变化:

1、明确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由“08清单规范”“宜采用”改为“应采用”字眼,变为强制性条款。

2、明确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详细编录了各专业项目的措施项目清单内容(“03清单规范”无该内容、“08清单规范”过于简单)。

分析:“13清单规范”措施项目的计价办法是前两版清单规范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完善和修正的结果,不仅有要强制相求,有风险幅度约定、而且有措施项目清单详细的特征及内容描述。标志着措施项目费计价结束了探索工作,完成了“理论——实践——再理论——再实践——新理论“过程,已形成一个成熟的模式。

四、措施项目费结算中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措施项目费结算总体原则应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为基础,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参考当期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额计价办法”、“合同版本”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结合工作经验提供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措施项目费用结算处理意见,仅供业内人士参考:

1、工程实体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等没有发生变化,且市场价格等外部因素波动不大时,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用一般不作调整,执行合同价。

2、工程实体项目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方案发生变化,要视情况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如果合同明确责任属于承包人应承担风险内容就不能调整,否则是可以调整的。类似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或支护方案、施工方案变更,引起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模板、市政道路围蔽、支护方案等措施项目费用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可以采取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方式调整措施费,或承包人采取索赔等方法获取补偿。

3、工程实体项目发生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如果实体项目仅是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可调整超出合同实体项目约定的幅度(未约定按10%考虑)以外的措施费,拟调整措施项目费用水平与投标时保持一致。如果实体项目发生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用中已有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但要与投标时水平保持一致。

以上对于措施项目费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意见,仅适用于一些常规环境,并非放之四海皆适用。每个建设工程本身差异较大,环境背景也不同,如果前期招标文件及合同存在缺陷或未明事项,过程管理不到位,为后期结算埋下隐患的,合同双方应本着不违背招标文件、合同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解决问题。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本身具有单件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的,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与管理风险,应有限度承担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等风险;应完全不承担是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风险。通过清单规范不断发展与完善过程,建设工程交易公平性平台已搭建,但工程造价管理进行深层次改革和实现全面创新阶段的新机制,不仅需要公平的政策平台,同时更需要实施者扮演好各自角色:发包人应做好投资控制计划,加强过程变更和签证管理,事后善于分析总结以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承包人也需要具备良好施工与管理能力,在投标阶段注重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施工合同实施过程强化成本精细化管理、签证与索赔管理,竣工结算收集完整结算资料;造价专业人员应体现自身的专业性,贯彻清单规范精神并结合实际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正确应用清单规范计价规定。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3]《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

[4]《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2010》

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范本篇5

【关键词】总承包;合同管理;发包商;结算;变更;解决措施

1、前言

总承包模式因能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商品化的服务,比传统模式具有更多优势,既合理利用了社会资源又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又保证了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因此,这一模式在得到了广泛采用。而总承包项目合同是建设工程活动中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凭证,所以合同的管理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总承包施工企业的利益。然而,目前我国建设市场还有待完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加强和提高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

2、总承包合同与合同管理体系

2、1 总承包施工合同的主要构成

总承包合同主要由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安全文明、工程经济及争议及诉讼等几大要素组成,各大要素又由若干小要素构成,具体见图1。

2、2 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体系

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需要整个项目团体的无缝隙协作,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形成以合同履约为中心的管理体系,各部门职能人员应对涉及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进行学习,深入了解与熟悉合同内容。各职能部门紧密合作,相互之间及时沟通反馈,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合同管理体系,如图2所示。

3、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承包范围约定的问题

通常,对总承包商承包范围的描述为:“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与工程规范所示,总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红线范围内房屋、室外总体等的建筑安装及各类附属工程,界面划分详见招标文件。”

本文认为,上述描述比较空泛,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外力作用,如业主指定专业承包商的参与,致使总承包商施工范围与专业承包商施工范围产生部分重叠,那么这部分工作由哪一方实施就难以界定,因为在实际施工中,业主在协调时往往较强势的偏向于专业承包商。

3、2 工期及分包管理等问题

(1)关于工期期限约定的问题

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工期指从业主批准开工日期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日期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项目竣工备案验收制,总承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至项目完成备案验收之间的时间少则一个月,多则三个月,这个时间差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纳入总承包商工期内。

项目竣工备案验收工作的实施主体是业主,总承包商仅仅是配合业主完成项目竣工备案验收(如及时提供应由总承包商完成并提交的相应资料等),若这个时间差在合同中不能够明确责任归属,最终被业主纳入总承包商工期延期而进行处罚,或以此来平衡总承包商提出的他项索赔,那么对总承包商来讲将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总承包商需要在合同签约过程中与业主进行沟通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工期期限。

(2)工程中使用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问题

在目前的项目施工中,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总承包商项目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工期往往可以提前。但现实情况却是业主并不一定需要总承包商提前竣工(业主在后续施工过程中提出的除外),而且采用新工艺往往带来成本增加,可能引发索赔甚至产生纠纷。

(3)专业分包商的约束问题

我国的施工总承包制度规定,除了设备供应之外的所有图纸所示内容均应由总承包商承担施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业主或多或少会参与一些专业分包商的选择或指定某些专业分包商,造成总承包商整体施工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一些偏差。如业主决定对某专业工程进行指定分包,但在具体实施时,由于招标工作的延误而使专业分包商的实际进场施工时间超出总承包商整体施工计划拟定的进场施工时间,使计划衔接不畅。而专业承包商与总承包商的体制不尽不同,往往也会给总承包商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增加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

而且,虽然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的主体关系是总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专业分包商的工程款支付流程是:业主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某些专业分包商的工程款支付并不能由总承包商来实行,而是由业主直接支付,使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强制性不足。

3、3 工程经济

(1)工程造价与结算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仅作为项目成本控制及支付工程款的一个指标,最终的工程造价应由具备审价资格的专业咨询公司,根据总承包商提交的经业主确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的综合性审计结果为准。

通常,施工合同中并不会明确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具体完成时间,但合同中常会体现以下条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一般项目在工程竣工后的付款比例不会高于合同总价的80%,且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材料单价调整等产生的费用亦不会计入),工程审价后完成工程结算造价的95%。如若没有一个完成竣工结算的时间限制,那么这25%~15%的费用就需要总承包商长期垫付,这对总承包商来讲是不利的。

(2)变更与签证

通常,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对于变更、签证、暂定项目的费用计算均会体现以下约定: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内有相同报价的按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执行;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内有相似报价的参照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执行;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相同或相似报价的另行计价。

由于工程施工生产是一个动态的并持续较长时期的过程,在生产活动中各类要素均在不断变化,如:人工费用的增长、材料价格的变化等。如果单一的执行合同约定,则对总承包商来讲并不是完全公正公平的,此类情况若集中在生产活动末期则更为突出。

(3)工程款

工程款一般采取预付款支付、中期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支付的模式实施,其支付依据均为工程量清单计价约定的合同总价。

常规情况下,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材料单价调整等产生的费用比例约为合同造价的5%~10%左右,甚至达到15%左右。

4、解决措施

4、1 对承包范围约定的建议

为避免施工时对承包范围界定不清,总承包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自我保护:

(1)在招标阶段,指出招标文件中描述不清、概念模糊的部分,并要求招标单位书面回复确认;

(2)在合同签约过程中,对可能出现争议的部分与业主协商并予以明确,具体可体现在各分部工程中;

(3)在实施过程中,当发生实际情况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出现争议但合同未有明确约定时,应寻求合同中对总承包商有利的论据,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

4、2 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问题的建议

(1)对工期延迟的处理

当发生工期滞后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明确责任归属,若非总承包商原因而产生的工期延误,总承包商应及时将该等事件书面报告递交业主,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的工期顺延手续。

(2)工程中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建议

在合同签约或实施期间,总承包商提出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与业主商榷确认后在合同中约定发生该等事件的奖惩措施。

(3)对专业分包商的合同约束

总承包商在与业主进行合同签约时或业主进行专业分包工程招标时,应请业主在合同中或专业分包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对专业分包商的约束条款,使总承包商的利益得到保障。

1)分包商将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并在各方面满足总承包商和业主代表的合理要求,且遵守总承包商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

2)分包商服从、履行和遵守总承包商在总承包合同内所必须服从、履行和遵守的一切合同条款,只要此等条款是与分包工程或其他部分有关和适用的;

3)对于总承包商在总承包合同中为保障业主免于承担而应负的责任,分包商亦同样负责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该等责任;

4)分包商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分包商及其雇员或人的任何疏忽、遗漏或失职而引起的索赔要求,并赔偿总承包商因分包商或上述人士误用任何脚手架、设备或其他施工机械所造成的损失。分包商为上述索赔要求购买保险,并在业主代表或总承包商要求时出示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5)分包商在指定期限内或分段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分包商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或经业主代表书面同意而由总承包商给予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分包工程(如果分包合同是分段竣工时)或其中的分段工程,而业主代表书面向总承包商证明上述工程理应如期竣工,则分包商支付给总承包商一笔赔偿金额。该等金额按总承包商因分包商未能如前述完成工作对总承包商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金额;

6)在总承包合同下总承包商的雇佣终止时,分包商分包合同下的指定分包商的雇佣亦随即终止。

7)若专业分包商的工程款由业主直接支付,则总承包商在专业分包商提起工程款支付申请时,对专业分包商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进行综合评价并签署工程款支付意见,业主应根据总承包商的签署意见来支付,以加强总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的管理控制力度。

4、3 工程经济问题的解决措施

(1)工程造价与结算

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总承包商应提出规避此类风险的对应措施,以避免工程造价与结算中出现问题。可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工作完成的一个区域时间,譬如:在总承包商提交给业主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资料起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的区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此外,竣工结算资料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送达给业主,同时结算资料必须保证其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避免业主藉此拖延结算时间,总承包商对此要引起重视。

(2)工程变更

在合同签约时,总承包商应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议或措施与业主进行商榷,譬如当变更或签证发生的时间与工程投标时间有较长时间差距,且市场变化幅度较大时,应允许发生的变更或签证按照该等事件发生所在时间内的市场价格来计算。

(3)工程款

在合同签约时,总承包商应提出建议或措施与业主进行商榷:

1)中期进度款支付应将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材料单价调整产生的费用计入付款总价,即中期付款=(中期合同工程量清单完成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材料单价调整)*支付比例;

2)在竣工结算审计未完成的情况下,其竣工付款参照中期进度款支付方式执行;

3)在竣工结算审计周期较长的情况下,应约定在一段时间内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

5、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须融入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必须对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不足,总承包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原因所在,进而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这样才能取得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范本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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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范本篇7

关键词:电力施工合同特点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atus and role of the contract in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discuss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electric power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your reference、

Keywords: characteristics of power construction contract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前言

电力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在电力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电力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2、1合同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

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在合同的约束和规范下,有关各方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履行各自的职责。因此,无论是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管理,还是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合同始终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

2、2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电力工程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2、3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当前电力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电力工程施工有工期较长、子工程项目多、施工单位与人员众多等特定,它的复杂性决定了合同管理的难度。目前电力工程市场体制尚不完善,许多市场行为不规范,这使得电力工程合同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3、1 合同文本不正规

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更为客观全面的强调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义务和权利。但是当前许多施工合同文本,对业主的制约偏少,对发包方的约束过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业主方在市场上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权,容易转嫁工程风险,这也是造成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方面。

3、2 合同条款制订不规范

由于合同语言和表述不尽详细谨慎,合同条款漏洞众多,很容易造成签订方对合同内容的误解或产生歧义,进而引发纠纷和争议。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约定不清,在费用预算上,承包商往往不愿多投入,给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3 工程招投标管理不能密切联系施工合同管理

工程合同管理与工程招投标有着千丝万缕的重要关系,它是有效控制工期节奏、工程质量和资金投入的法律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和招投标中的标书编制工作及管理体制分属企业内部不同职能部门和团队。承包方中标后一旦签订了施工合同,此“合同”只是作为例行文件传达给项目经理部,技术交底被敷衍了事,最终造成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与招投标管理的脱节。

3、4 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和投标书不相符

招标文件是施工单位对发包方的要约,发包方的中标通知书是对中标单位的书面承诺,发包方与中标单位以此为基础签订合同,而且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因而,招投标书是签订工程合同的重要文件之一。但有些业主凭借在市场上的买家地位,要么增加附加款,要么将对其不利的部分条款从合同中删除,要么要求施工企业不计风险全部包干,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内容,给中标单位带来隐性经济损失。

4上述问题的应对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采取如下应对策措施:

(1)重新制定承包商资质审查办法,维护建设市场的供求平衡通过提高资质审查门槛,严格实施承包商准入制,一方面可以提高建设队伍的施工水平,为工程质量提供坚实保证;另一方面可以控制施工法人单位的数量,解决目前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的问题,保证合同双方在市场中的平等地位,从根本上杜绝压价压级行为。

(2)理清企业内部施工合同与招投标管理的关系,正确看待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关系。建议施工方和发包方企业内部成立合同专业化管理团队,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定岗定责,打造高素质队伍保障合同管理质量;创建起严格审查机制,实行严格的合同评审纪律,确保每份合同签订前都能经过严格、细致和全面的评审程序:认真执行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最大程度上规避潜在的失误和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避免合同违约情况。

(3)树立和强化合同的法律意识,不断规范合同签订与执行行为。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性,因此签订合同时可以引入法律机构参与合同制定和后期管理,充分发挥出法律机构熟知法律条文和国家有关政策的优点,严把合同签订、履行关。这样不仅提高了合同签订质量,而且加强了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施工过程中签证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从而保证工程顺利开展。

(4)应在施工合同管理中引入风险管理,加强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我国工程市场发承包商对合同索赔的意识还不强,缺乏重视和了解索赔的动力。工程合同是索赔的重要法律根据,索赔则是保证合同管理工作顺利的基石,是解决合同双方纠纷的有效手段,也是约束合同双方认真履行义务的法律准则。合理运用施工合同能有效避免施工进度拖延、品质下降、造价脱离实际等风险,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合同方矛盾纠纷,降低非工程因素带来的经济损失。

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范本篇8

【关键词】菲迪克合同;议标项目;EPC合同谈判

1引言

欧洲三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于1913年成立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首字母缩写为FIDIC,中文译为“菲迪克”),此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相继加入,截至2016年底,FIDIC官方网站显示其成员已达到100个。“公平、公正、公开”是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特征。FIDIC制订了多种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与合同文本,已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以及许多国家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

2合同简介

随着国际承包工程市场的发展,为满足新的需求,FIDIC通过在全球范围内调查建设方、承包商、咨询公司的基础上,于1999年正式出版了4个新合同标准格式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封皮是红色的,通常称作红皮书),适用于由建设方或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由承包商按照建设方提供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黄皮书),适用于由承包商按照建设方要求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可以包括土路、机械、电气和(或)构筑物的任何组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适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动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设施工程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简明合同格式》,适用于金额较小、工期较短的建筑或工程项目。新版FIDIC合同条件术语一致、措辞严谨、结构统一、适用广泛[1]。在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中,建设方常常以FIDIC合同标准版本为基础进行大量修改,减少建设方义务,加大承包商义务。因此,对含有议标性质的国际工程项目,由建设方还是承包商提供合同范本以及议标过程中的合同条件谈判,极为重要。

3菲迪克合同在境外营销的应用

施工方与W国签订了新机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施工期土石方工程、路基路面工程、防护及排水工程、立体交叉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等。本项目属于议标性质的国际工程,合同条件由建设方和承包商通过谈判确定。

3、1合同范本谈判

在W国新机场高速公路项目的合同谈判中,建设方最初提供了一份合同,要求以这个合同为范本签订合同。施工方发现该范本的通用条件不是FIDIC版本后,向建设方提出建议:根据项目的性质,使用FIDIC合同最为便利。经过交涉,建设方同意了施工方建议,并要求施工方提供FIDIC合同版本(包括协议书、专用条件、通用条件以及保函等各种附件)。但在施工方以FIDIC1999第一版的EPC合同条件(新版EPC合同条件)为通用条件编制了合同文件递交给建设方后,建设方通过邮件告知施工方不予采用,并提供了第二份合同范本,其通用条件是FIDIC1999第一版的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施工方进一步向建设方指出,本项目是由承包商设计、施工总承包,应采用EPC合同,不应采用施工合同。建设方随后提供了第三份合同范本,这个范本不是严格按照EPC合同推荐的格式,但其通用条件是新版EPC合同条件,且专用条件是基于EPC通用条件编制的。在建设方始终紧抓由其提供合同范本的权利情况下,双方就合同范本的选择达成了一致意见:使用新版EPC合同条件。

3、2适用标准谈判

通用条件第5、4款【技术标准和法规】规定:设计、承包商文件、施工和竣工工程,均应符合工程所在国的技术标准、建筑施工与环境方面的法律,适用于工程将生产的产品的法律以及建设方要求中提出的适用于工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建设方要求使用W国标准,但本项目是W国第一条高速公路,W国尚无高速公路标准,应按照中国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而建设方不同意使用中国标准,要求使用美国或加拿大高速公路标准。因此施工方向建设方解释,根据EPC合同,首先应使用“工程所在国”的技术标准,施工方是中国企业,熟悉中国的设计、施工标准,中国是世界上高速公路里程最长的国家,设计、施工都非常成熟,不亚于任何其他国家;如果采用非中国标准,将增加施工方设计、施工成本,增加项目的造价;并且通过简单介绍美国公路(州际高速公路(InterstateHighWays)、美国国道(USHighWays)、州内高速公路(StateHighWays)、县内公路(CountyRoads),以及详细介绍中国高速公路的状况后,建设方最终同意“使用中国标准,报建设方审批、执行。”

3、3计价及付款方式谈判

因为本项目是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合同),施工方为避免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可能在计量、计价、付款等方面引用施工合同(红皮书)的相关规定(这种引用对EPC项目的承包商有诸多不利),建议按里程碑付款方式计价、付款。建设方除了要求明确期中付款的最小支付金额外,接受了施工方的建议。

3、4开工条件谈判

国际工程项目的资金问题非常重要,施工方提出建设方支付预付款是承包商开工的前提条件之一。建设方提出了两条反对意见:1)W国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一个承包商要求预付款到位后再开工;2)本项目意义重大、工期紧,施工方是有实力的承包商,不能等预付款到位后再施工。施工方表示:中国法律规定必须有预付款才可以施工,没有任何一个中方企业能例外,但建设方强硬表示预付款不能与开工条件挂钩。此前施工方在跟踪该项目时,已通过多种渠道及实地调查了解到W国的新机场竣工在即,新机场路作为连接线是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贷款,项目资金是有充分保障的;因此在开工条件问题上,施工方做出让步,同时建设方也在工期延长条款方面做出让步。

3、5分包谈判

建设方提出为扩大就业及拉动W国经济,W国企业应参与项目的分包,并引用“根据两国于20XX年XX月XX号签订的贷款协议第X条,N%的项目施工将由W国分包商完成。”施工方要求建设方出示该贷款协议。建设方表示贷款协议是机密文件、不能出示,仅能提供该贷款协议第X条的内容。施工方熟知工程所在国的企业参与工程分包,在FIDIC合同通用条件中有规定,实践上也是普遍实行的,于是同意了建设方的要求。施工方后期了解到,两国的贷款协议实际规定的是“中国成分”不能少于XX%,建设方根据该规定提出由W国分包商分包一定比例的工程,是合理的且不违背两国的贷款协议规定[2]。3、6误期损害赔偿费谈判建设方介绍了新机场高速公路项目的重要性,要求施工方按规定工期(具体日期)竣工,并规定了较高的每天延误赔偿费(合同价的0、05%)及赔偿费限额(合同价的10%)。考虑到“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索赔工期”的通用合同条件,施工方表示能够按“合同规定”竣工。施工方要求将每天延误赔偿费改为0、02%、赔偿费限额改为5%,建设方以“你们是有实力的承包商”、“项目重要、不能延期”以及“0、05%、10%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为由拒绝让步。

3、7其他方面的谈判

EPC合同通用条件包括20条,内容全面,适用性大、可操作性强。合同谈判的其他方面,如税费、工期延误、价格指数、付款币种、汇率变化、保险、索赔、各种保函等事项,施工方与建设方通过谈判逐一达成共识。通过合同谈判,施工方与建设方达成的各种合意,分别在合同协议书、专用条件及合同附件中一一列出,形成书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由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结语

综上所述,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深化、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的逐步落实,对中资建筑企业走出国门起到巨大的支撑作用,中资企业在海外市场取得了较高市场份额,同时国家也通过这种具有宏观影响力的对外投资,提高了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但在对外营销和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国企业常有重技术、轻商务的思维和做法,特别是对外合同谈判过程中,因不熟悉或不重视国际工程常用的合同(如FIDIC),交了不少学费。菲迪克(FIDIC)合同在境外营销的应用,对于议标性质的项目,承包商应尽量说服业主采用程序公开、条款清晰的FIDIC合同;在此基础上,承包商应进一步提出使用中国标准;承包商应熟练掌握通用条件,在合同谈判时应铭记通用条件对建设方、承包商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做到进退有度;承包商应充分了解项目背景,在有底线的前提下做出让步。

【参考文献】

【1】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译、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