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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案例(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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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案例篇1

2006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赴绍兴、宁波、温州等地调研,听取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等方面意见。11月8日,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省有关部门意见。常委会卢文舸副主任参加了有关调研。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在多次研究和修改基础上,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并与财政经济委员会作了沟通。11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燃气的定义。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条例所称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第五十四条规定,沼气、秸秆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法等规定,国家鼓励利用生物质资源开发生产新型燃气,这些新型燃气也应当依法加强管理。为此,建议将草案上述两条规定合并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秸秆气。”(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燃气专项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草案第五条和第六条对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和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置规划、燃气工程项目的建设作了原则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的地方提出,加强燃气专业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的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草案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为此,建议将燃气专业规划与燃气工程建设单列一章作为第二章,并增加有关燃气专业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报备案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三、关于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投资建设。有的委员提出,为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应当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整个燃气事业投资建设,但其中的管道燃气管网设施是关系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其投资建设主要应由政府承担。为此,建议增加规定:“燃气事业发展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非国有资本参与燃气事业投资建设。”“管道燃气管网设施的产权应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四、关于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作业事项的行政许可。草案第二十六条对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并规定确需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作业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有的委员提出,为保障重要燃气设施安全,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作业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是必要的,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条件。为此,建议增加有关许可实施机关和许可条件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五、关于燃气用户权益的保护。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实践中燃气经营单位不履行义务,侵害燃气用户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条例应当增加有关燃气用户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为此,建议增加下列规定:1、从事安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瓶装燃气配送和抢险抢修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2、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承诺向消费者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3、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三十条);4、明确规定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的维护、更新责任以及对管道燃气计量异议的处理机制(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六、关于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的管理。草案第五十三条对燃气设施的范围作了界定,该规定未将燃气机动车加气站包括在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的地方提出,我省有些地方已建有机动车加气站,随着燃气使用普及,机动车加气站将日益增多。机动车加气站属于重要燃气设施,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其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我省杭州、宁波两市和江苏、安徽等省的燃气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燃气设施包括机动车加气站。为此,建议该条关于燃气设施范围的规定中增加“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此外,还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和文字作了修改,并对有关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2

一、2006年,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平安浙江”、文化大省、“法治浙江”建设等战略部署,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现了“十一五”发展的良好开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顺利完成。同时也要看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农民增收依然困难,新农村建设任务艰巨;经济结构调整难度较大,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强,产业层次较低,资源环境约束矛盾突出;服务业发展总体水平相对不高,居民消费仍显不足;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加大,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对这些问题,要在今后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报告,体现了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要目标和措施是可行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关于浙江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三、2007年,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省委“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为顺利完成今年计划,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切实做好“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创建现代农业服务平台,做优做强农业主导产业。落实各项支农业农政策,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优化种植结构。培养新型农民,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加强各种类型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增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切实提高农民收入。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着力解决农民饮用水困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增强公共配套服务,切实改善农村发展环境。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深化城乡配套改革,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我省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水平。

(二)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广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点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采取综合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把推动自主创新和实施品牌战略结合起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努力促进投资适度合理增长,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消费环境,加大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着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更加重视进口工作,加强国内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提高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三)深化体制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继续深化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继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完善政策举措,加快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大节能降耗工作力度,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依法有序地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确保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和污染减轻任务。依法从严从紧管理土地,促进节约土地和集约用地。

(四)关注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拓宽就业渠道。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缩小城乡之间、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扩大覆盖面,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继续加大对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投入,并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就医、就学、住房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会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重点保证食品、药品安全。采取强有力措施,努力争取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省财政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关于2006年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07年全省和省级预算草案的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2006年我省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坚持依法科学理财,深化财税改革,强化收入征管,优化支出结构,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年预算执行总体是好的,预计全省和省级财政收支平衡。

2006年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财政收支矛盾依然突出;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使用绩效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较重,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任务艰巨。对此,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7年预算草案和报告,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贯彻了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预算草案和报告是可行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7年省级预算草案,同意省财政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关于2006年全省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07年全省和省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此外,本次会议还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20个省级部门预算草案进行了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水利厅部门预算草案进行了专题审查,审查情况报告附后。

三、为做好今年的财政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积极发挥公共财政职能,着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大农业投入,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进步,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充分运用财税政策,支持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促进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节能产业加快发展,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落实完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切实转入科学发展

轨道。

(二)优化财政收支结构,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坚持依法治税,强化收入征管,保障收入稳定增长。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提高公共服务支出比重,新增财力应主要用于社会事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继续加大对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就业和再就业、公共安全及新农村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投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及救助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坚持勤俭节约方针,严格控制会议、培训、考察等经费,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三)强化财政预算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性和有效性。健全财政资金长效监管机制,提高财政监督实效。进一步强化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社保资金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社保资金安全与规范运作。严格财政财务管理,加强对二、三级预算单位的监督。做好土地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扎实推进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加强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强化对国有投融资机构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维护财经秩序。

(四)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按照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继续深化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绩效评价为核心的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公共财政体制机制。认真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强财税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科学理财的能力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6年是法制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锐意进取、不断创新、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的一年。一年来,法制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文化大省、“法治浙江”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和“法治浙江”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一、认真做好法规起草和统一审议工作,不断提高法规质量

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的安排,法制委员会先后对宗教事务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蚕种管理条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燃气管理条例、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进行统一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组织调研起草并向常委会会议提请审议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议案,会同代工委为主任会议起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按法定程序统一审议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初次审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书面审议情况报告。同时,对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17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批准文本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一年来,为进一步提高法规质量,法制委员会在法规起草和统一审议工作中着重把握好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坚持制度创新,着力以发展固和谐。如在组织调研起草和审议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时,针对企业商号特别是企业知名商号被侵权现象屡屡发生的问题,在广泛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基础上着重对企业商号的登记、企业知名商号的认定及保护等作出了许多创制性规定,加大了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力度,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经济规范有序发展。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以管理和谐。如在审议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时,对长期以来实行的自行车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并进一步细化、充实交通规则和交通事故处理的各项规定,保障交通安全,有力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议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时,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社会各方利益,控制公权,维护私权,着力以利益和谐引领社会和谐。如在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时增加对环保部门行使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权的批准程序、期限、保管责任的规定;在审议物业管理条例时着重对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及业主投票权数、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物业装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和规定,较好地处理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在审议燃气管理条例时进一步合理科学规范燃气用户、经营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较好地维护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四是坚持立法公开,着力以公开促公正求和谐。对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坚持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的公开性,促进了立法公正。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以民主促和谐。对多数法规草案坚持印发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还就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对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分别不同对象召开5个专题座谈会;对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涉及的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先后召开6个综合性座谈会和3个专题座谈会,并就自行车是否需要登记以及如何登记问题,对近10个销售单位及车辆管理所进行电话采访;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走访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进行协调;将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在《浙江日报》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会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就有关问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进一步畅通利益表达机制,提高法规的科学性、可行性。

二、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创新,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根据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和主任会议的工作安排,牵头组织殡葬管理条例立法质量评估工作。这是我省人大常委会自1979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次开展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评估工作。通过对条例实施后的跟踪检查及存在问题的综合实证分析,以点带面,及时修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同时为建立地方立法质量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基础。出台《关于规范部门参与立法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立法工作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试行了立法计划预安排制度,促进和保障立法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完善立法工作程序,促进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牵头组织起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对立法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法规草案的起草、法规案的提出、专门

委员会的先行审议、法规案第一次审议、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法规案再次审议、法规草案的表决、批准较大市的法规、法规公告、法规备案和档案管理等立法程序和工作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并报主任会议通过,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立法工作效率,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

四、开展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完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对2005年报备案的政府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其中3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提出修改的审查意见,省政府停止相关条款的适用,并决定作适当修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牵头组织力量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进行修订,增加主动审查、共同审查、沟通协商等制度,并报主任会议通过,进一步规范了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实效,为常委会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

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认真组织学书记在纪念建党85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会议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立法为民思想,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深入开展和谐社会建设与地方立法工作、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地方立法质量评估等立法理论实践问题研究,参与立法课题调研,撰写了多篇法学论文在部级或省级刊物发表,还多次应邀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专题研讨会,开阔视野,理清思路,提高理论素养,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提供理论支持。召开省级有关部门立法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指导意见,避免立法工作中部门利益倾向。指导法制工作机构自身建设,召开务虚会,研讨完善法规审议工作环节,科学把握自身工作定位和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记录、汇报、采纳、沟通机制,积极为常委会立法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

六、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好代表议案审议等其它各项工作

审议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11件和办理代表建议7件、政协提案7件。通过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主动上门征求领衔代表意见等,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实效,为审议议案作好充分准备。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参与常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答复法律法规询问20余件,其中书面答复3件。编印法制工作简报20多期,为委员审议法规提供参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的行政强制法等11件法律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及时上报修改建议。做好《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06)》编制工作。协助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好在杭举办的基本法委员会例会、中德国家赔偿法理论研讨会的有关会务工作。接待全国人大及兄弟省、市来访考察20多批次。

一年来,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一定成绩,但与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常委会的工作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是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相关专工委工作联系的主动性需进一步增强,法规审议中一些重大问题的论证需进一步加强,法规审议中的有关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等,要努力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逐步解决。

2007年是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立法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法制委员会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认真实施监督法,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继续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加倍努力,奋发有为,不断创新,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2007年立法计划的具体实施,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森林消防条例、气象条例、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修改)、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广告条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草案以及已经常委会初审4件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对二类计划项目中条件成熟列入常委会立法程序的,依法进行统一审议。组织实施监督法办法立法起草小组,做好调研论证和起草等立法准备工作。改进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做好2008年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坚持法规草案专家论证会制度和听证会制度,完善立法专家库制度,充分发挥立法专家库的专家作用,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规范对公民意见收集、整理、采用,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主动加强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专工委的协调配合,探索保证立法计划实施的有效机制,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立法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大立法调研的深度、力度,重视发挥代表和市、县(区)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立法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加强与杭州、宁波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联系沟通,做好上报法规的审查批准与立法指导工作。

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和《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职责分工及其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报送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三、做好其它日常工作。做好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问题询问的答复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法制工作简报的编辑工作和《浙江省地方性法规汇编(2007)》的编印工作以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加强自身建设。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找准自身工作定位,不断提高对问题的驾驭能力、判断能力和解决能力。加强对法制工作机构自身建设的指导,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深化理论研究,总结五年立法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发挥团队作用,提高整体战斗力。进一步加强自身修养,创造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良好工作氛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6年,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监督法的有关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服务中心,突出重点,依法监督,注重实效,较

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认真组织实施对省民政厅厅长的述职评议工作

对省民政厅厅长进行述职评议,是经省委同意和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点工作。内司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认真配合常委会及评议工作小组做好有关具体工作。6月份以来,内司委就省民政厅丁作和省民政厅厅长依法履职情况,分别征求了分管副省长和17个省级部门的意见,听取了省审计厅对全省民政部门审计情况的汇报,与省民政厅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并分组赴杭州、宁波等7个市和13个县(市、区),通过听取汇报、座谈、实地察看等形式,重点对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社会事务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等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期间,还向省人大代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在与省民政厅反复沟通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并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为评议参考。调研报告在充分肯定我省民政工作以及吴桂英厅长履职情况的同时,指出在民政工作中殡葬事业的管理体制还不够顺畅,基层基础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有的管理工作还不够规范,个别专项执法工作效果还不够明显。并建议省民政厅及吴桂英厅长要进一步树立以民为本的工作宗旨,深化民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推进民政事业向前发展。在评议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评议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评议会后,省政府对评议意见高度重视,有关领导批示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快落实,省民政厅现已按照评议意见制定了具体的整改实施意见,并就改革殡葬事业的管理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采取了具体措施。

二、积极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情况报告

2006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情况报告。为协助做好这项工作,内司委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对已经开展的刑事诉讼法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执法检查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4月份以来,内司委分别听取了省委巡视组、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和部分在杭律师对“两院”规范执法行为的意见,先后赴嘉兴、湖州、海盐、长兴等市、县,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案卷等形式进行深入调研。在与省“两院”反复沟通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交了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在充分肯定省“两院”专项整改活动成绩的同时,还就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的内部案件请示过多,一些中级法院将减刑、假释与缴纳罚金挂钩,以及个别法官与律师关系、司法公开、司法人员执法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检察院在执法过程中对自侦案件的办理不规范、不文明,法律监督工作力度不足,扣押、冻结款物不规范,以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检察业务工作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省“两院”对此高度重视,对专项整改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查摆和剖析,及时研究和部署,制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各地停止减刑、假释与缴纳罚金挂钩,严格规范法院内部案件请示和诉讼、执行收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文明办案和公正执法,并按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三、组织开展《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的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的一类立法项目,由内司委负责草案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内司委就条例的起草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委托省人民检察院起草了条例草案的建议稿。在建议稿的基础上,内司委修改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并赴江苏进行立法调研,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条例草案初稿经多次集体研究、反复修改后,印发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内司委还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省人民检察院、监察厅、审计厅等13家单位的意见,并赴绍兴、金华、嵊州、东阳等市开展调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研究和修改,于9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11月份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认真做好其他的工作

2006年,内司委还会同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配合全国人大内司委开展了禁毒法、消防法立法调研以及“五五”普法决议、“两官法”实施情况和人民调解工作调研;参与了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等提出的60余件案件转交公安、司法机关等依法处理;审议了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15件代表议案,并向常委会作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办结了7件省人大代表建议和1件政协委员提案。

五、注重加强自身建设

一年来,内务司法委员会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全会精神,并以此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在监督法出台前后,认真学习领会,并加强了对评议工作、群众申诉案件办理等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改进相关的工作制度。在注重自身建设的同时,还加强了与市、县(市、区)人大对口部门和兄弟省、市人大内司委的联系和交流,召开了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参加了华东地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大内司委召开的部分省(市、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座谈会,与省人大干部培训中心共同举办了全省人大内务司法系统干部培训班。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如在工作中如何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如何根据监督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实效等,这些都需要在2007年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2007年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服务中心。突出重点。依法监督,注重实效,努力做好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积极推进我省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2007年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做好有关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今年内司委承担《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和《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为此,内司委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做好有关的具体工作,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二、切实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

为了进一步促进司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省人大常委会将于2007年年中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情况和省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情况报告。为此,内司委将深入调研,为常委会审议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此外,内司委还将对省民政厅落实省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继续受理和转办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

三、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一是认真审议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及时与代表沟通联系,提高审议质量,同时认真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二是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在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中,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内务司法专业小组的作用,倾听代表的意见建议,使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在代表的参与和监督下开展得更好。

四、努力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二是继续加强对监督法的学习,改进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工作。三是进一步密切同市、县(市、区)人大内司、法制(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全省人大内务司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四是回顾本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提高工作实效。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6年,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四位一体”战略部署的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法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交付的各项任务。

一、注重质量,认真做好地方经济立法工作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财经委组织起草、提请审议了《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初审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4件法规草案。由于立法任务较重,为了提高法规草案的审议质量,财经委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参与的基础上,认真做到:一是提前介入,统一认识。地方经济立法涉及面广,各方面的意见较多,财经委加强与起草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法规的起草进展情况及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统一对立法难点和重点的认识。二是加强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在起草和审议法规草案时,财经委坚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的重要问题,反复深入讨论,认真研究,并加强实地调研,直接听取最基层部门、相关人员的意见。三是重视学习和借鉴。地方经济立法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都较强,财经委在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的同时,注意借鉴吸收外省(市、区)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坚持“有特色、可操作、不抵触”的原则,提出符合我省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围绕中心,积极开展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财经委把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作为工作重点,准确把握全省经济运行态势,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一是认真做好审议工作。根据工作要求,重点对年度、半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议监督。在听取经济综合部门汇报、赴部分市县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审议报告和经济运行分析报告。二是加强专项调研。按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服务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指导思想,财经委于去年下半年对全省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提出了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意见和建议。同时,结合经济立法工作,关注中小企业发展、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把握经济运行态势。三是注重综合分析。在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半年度经济运行情况时,财经委反复讨论,认真分析,使所提意见建议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对半年度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经调研分析后指出,我省经济总体平稳向好,但应清醒看到存在的农民增收、企业效益提高、外贸持续快速增长和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等方面难度加大的情况,并相应提出了建议意见。四是关注重点项目建设。财经委始终把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组织省人大代表财经专业小组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视察,了解和掌握所到之处的建设进展情况。视察结束后,财经委认真整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了视察报告,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讲求实效,精心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是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财经委承担了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经委在注意改进方法的同时,着重把握调研准备、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检查整改等环节的重点工作,力求突出实效。一是摸清情况,明确检点。执法检查前,财经委不但多次听取省级相关部门情况介绍,还分组赴市县进行调研,了解掌握全省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建议常委会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道路交通作为检点,并提出了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和计划安排。二是重视自查,推动自查自纠。执法检查自始至终强调自查自纠、边查边改。财经委加强与各市人大的联系,及时了解各地开展自查的情况,并到市县督促自查工作。要求政府部门列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和限期搬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名单,既为实地检查作准备,也推动各地加强自查自纠的力度。三是注重整改,着眼长效规范。针对我省中小企业量大面广、道路车辆迅速增加的情况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各类事故隐患严重、部分领域事故数量呈上升趋势等问题,提出了增强法制意识、健全监督机制、落实安全措施、重视隐患整改、提高保障能力等建议意见。对此,省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整改意见。从反映情况看,通过执法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事故隐患整改得到了进一步重视,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个“零增长”。针对人民群众对虚假违法广告意见较多、反响强烈的情况,财经委在上半年开展了广告法专项执法调研。在肯定我省贯彻实施广告法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的五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力度,促进了广告法的贯彻实施。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组来浙江检查期间,财经委认真配合安排,落实实地检查、材料准备等各项要求,保证了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四、突出重点。强化预算的审查监督

财经委在预决算审查监督重点的把握上,适时进行调整,在审查收入预算同时更加注重对支出预算的审查,在审查支

出的合法性同时更加注重财政支出的结构优化,特别是强调要加大对社会保障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效保障,使政府预算更好地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在有关的审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中,多次提出要不断加大新农村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针对当前预算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债务、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同时,财经委还专门听取了省财政厅关于省长专项资金安排、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年底还专题听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切实履行预算监督职责,促进公共财政建设。财经委继续把部门预算审查监督作为深化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抓手和载体。2006年有18个省级部门预算提交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其中对省民政厅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人代会前,邀请11位专家学者对省民政厅部门预算进行评审。大会期间,组织35位代表进行专题审查。通过审查,财经委就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专项资金不专的问题、转移支付的分配依据和标准、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行政成本偏高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全过程监督,财经委在年中专门听取了关于省民政厅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汇报。对2005年重点审查的省建设厅、省交通厅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了审查,并听取了省审计厅对这两个部门决算审计结果的报告。

财经委积极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在新一年度审计工作方案形成之前,财经委事先听取省审计厅汇报,提出审计重点,明确工作要求。2006年,省审计厅比较全面地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审计调查,开展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审计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开后,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财经委加强审计所涉问题的跟踪监督,积极推动整改工作。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针对审计揭露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省政府也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提出整改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还专门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审计所涉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五、改进方法,重视对代表议案的审议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对代表工作的重视,代表议案的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审议的代表议案有13件,内容涉及经济领域的多个方面。财经委对议案审议工作非常重视,不仅上门征求代表意见,还认真研究落实议案提出的要求。共有6件议案列入了常委会2006年的立法计划,其中3项法规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或提请审议。有4件议案经和政府部门沟通,开展了调研和立法准备,已建议列入常委会的2007年立法计划。另有3件议案由于国家法正在修改中等情况,财经委将进一步做好立法调研等前期准备工作。

六、加强学习,切实提高委员会履职水平

为切实履行职责,财经委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一是坚持认真组织学习。财经委员会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监督法,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要求,积极探索人大财经监督的新途径,努力推进财经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财经委员会积极参加全国人大财经立法工作培训班和华东地区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介绍和交流了我省情况,并组织调研组到外省市考察,学习借鉴经济立法和财经监督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财经委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具体工作分工协作。一年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10次,主任委员办公会议12次,保证工作有序开展。三是坚持依靠代表。财经委在开展经济立法和财经监督工作中,注意吸收代表参与,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发挥代表作用,确保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符合广大群众的利益。

一年来,财经委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经济立法、财经监督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财经监督的实效有待进一步增强;计划审查监督的方式有待探索改进;预决算审查监督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约束的刚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的办事、办文效率和质量有待提高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新的一年加以重视和改进,以推动人大财经工作迈上新台阶。

2007年,省人大财经委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委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四位一体”战略部署,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经济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认真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交付的各项任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一、加强对计期的审查监督

(一)认真履行对全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查职责。为做好“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55作,会前要在认真听取省级经济综合部门汇报、加强调研的基础上,对编制和完善年度计划提出意见建议。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深入各代表团,认真听取代表的发言,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审查报告。

(二)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做好全省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及时、准确把握全省经济发展态势。特别是对于半年度全省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要加强与省级综合部门的经常性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经济运行情况,并针对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变数、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等,及时提出建议意见。

(三)开展“五大百亿”工程实施情况的调研。“五大百亿”工程是本届人大关注的重点建设内容,2007年是基本完成之年,省政府要专门向常委会汇报实施情况。为协助常委会做好审议,财经委要在听取具体实施部门汇报的基础上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实施情况,撰写好调研报告,提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四)结合对省水利厅部门预算的重点审查,适时组织对“万里清水河道”等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督促水利资金的有效使用。

二、积极参与地方经济立法工作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立法计划,明确分工,提前介入,加强联系,深入调研,切实提高起草和初审质量。

(一)认真做好财经委提请审议的《浙江省广告条例(草案)》的准备工作,成立起草小组,认真起草修改,保证条例草案及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二)对财经委负责初审的一类立法项目――《浙江省检验机构监督条例(草案)》、《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草案)》和二类立法项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草案)》、《浙江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要做好计划,落实人员,主动联系,及时了解起草情况,把握重要问题。草案一旦提交财经委审议,即开展立

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初审报告。继续做好2006年结转的一类立法项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

(三)按照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健全市场运行和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的立法调研。

(四)配合做好全国人大财经委的经济立法工作。针对相关法律征求意见稿,要按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及时整理上报。

三、推进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

2007年是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一年。省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要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预算审查监督的各项工作,努力促进预算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做好预算、决算的审查工作。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握预决算审查的重点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预决算审查机制,提高预决算审查的质量和实效。继续开展对部门预算、决算的重点审查,选择省水利厅部门预算作为重点审查对象,采取专家审查、代表专题审查等形式,促进有关部门规范预算编制,严格执行预算。做好对省民政厅部门决算的审查工作。

(二)做好对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调研工作。选择事关民生的重点专项资金进行调研,掌握安排使用情况,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建议。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安排专题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相关情况报告,我们将积极开展相关调研,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基础工作。

四、认真做好法律监督工作

要根据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财经委要进行专项调研,逐项对照检查落实情况,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全省范围内正确实施。

五、认真办理代表议案

要按照加强代表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做好为代表服务工作。

(一)认真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办理的代表议案和建议。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认真征求代表意见,做好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

(二)加强与代表的联系。财经委在开展各项工作时,要吸收代表参与,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接受代表的监督,切实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

(三)组织省人大代表财经专业小组开展重点工程视察活动。

六、切实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

财经委要通过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以学习为先导,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认真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切实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二)以监督法为要求,规范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监督法对人大财经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依照监督法的规定,认真逐项贯彻实施,尤其是对财经监督明确的新规定,要认真研究,落实措施,确保人大财经监督工作依法开展。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3

2020年工作总结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一)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研究确定立法项目。为促进我市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幸福商洛。年初,法工委围绕市委决策部署,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市四届四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建议,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组织编制了《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将《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列为立法审议项目,将《商洛市农村环境污染管理条例》《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列为预备审议项目,将《商洛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商洛市城乡规划条例》《商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列为立法调研项目,着力将市委重大决策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二)坚持立法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法工委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立法法》和《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等及时报市委审定,使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全过程。《商洛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于4月2日报请市委批准同意后印发执行。近期,法工委正在起草报告,拟对《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两次审议情况及第三次审议表决情况向市委报告。日常工作中,主动做好请示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常委会党组对立法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一年来,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发挥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稳步推进

(一)筹备召开了2019年全市立法工作会。4月25日,法工委组织召开了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学习传达了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2019年度商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文旅局结合立法计划和时间节点安排,分别作了表态发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吉斌作了讲话,对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会议明确了我市地方立法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研究了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对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二)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修改审议工作。为审议好《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草案)》,法工委一是提前介入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积极参加前期立法调研,督促指导起草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条例起草送审任务。二是及时完成立法工作交接。条例草案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进行一审后,7月2日法工委与内司委、司法局、公安局召开了立法工作交接会,研究制定了条例(草案)修改工作方案,全力做好法规的修改审议工作。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法工委通过在市人大网站征求意见公告,向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市法检两院发送征求意见建议函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建议60余条。四是深入调研论证。6月下旬至7月中旬,法工委先后到商州区、镇安县和柞水县实地调研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情况,在市直召开了4场次由公安、城管、规划、司法、应急、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召开2次立法专家论证会。11月18日至22日结合条例修改工作实际需要,组成学习考察组,赴湖南浏阳市、我省铜川市学习考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的先进实践经验和立法经验,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意见交流、学习研讨,为条例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五是充分发扬“工匠精神”反复修改。法工委在条例修改过程中查阅、检索、学习上位法及外省市相关法规20余部,结合常委会审议意见、征集和调研意见建议,先后7次从体例、结构、调整的对象、禁放范围设定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8月29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完成了第二次审议。现草案修改二稿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将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提请表决通过。

(三)依法开展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按照《立法法》《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法工委及时开展“立法回头看”,对2017年3月30日我市颁布施行的第一部实体法《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5月16日法工委组成立法评估组,分别到商州区、山阳县、柞水县、市住建局和市发改委等县区和部门,通过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全市贯彻实施《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形成了评估报告,指出市政府在执行条例工作中存在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提出要尽快出台物业服务行业标准、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等意见,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交由市政府办理。9月,按照常委会要求,法工委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视察检查。目前,经过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努力已制定出台了《商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商洛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等两项法规配套制度,使《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更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

三、抓好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序开展。

(一)全面开展对已报备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法工委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备案审查工作目标,切实抓好《商洛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落实,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今年,对市政府报备的《商洛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商洛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商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商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等4件规范性文件,已会同相关工委员开展了审查,现已全部审查完毕并进行了备案登记。

(二)认真办理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4月,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1件。法工委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商洛市中心城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商政发[2008]37号)进行了认真研究,仔细阅读学习相关材料和涉及的法律法规,并到市司法局调研,听取意见,会同常委会环资委进行专题研究。经综合各方面意见,全面考量后形成审查结论,经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书面反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达成共识。

(三)举办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使用培训班。为了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数字化,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启用工作,保证熟练掌握备案审查系统软件的使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6月2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市广播电视大学组织召开了全市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培训会,系统培训省人大常委会开发使用的全省人大系统备案审查平台软件使用程序。市人大各工作机构、市法检两院,市司法局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及从事备案审查的工作人员,共30余人参加了培训。通过此次培训,全市人大系统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初步了解了我市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基本使用方法,基本掌握了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软件使用程序。

四、立足职能职责,统筹推进其他好各项工作见实效。

(一)认真做好省人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全年就《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陕西省中医药条例(草案)》《陕西省实施慈善法办法(草案)》等6件法规草案进行研究讨论,共提出20余条修改建议。

(二)配合省人大做好法规草案立法调研工作。今年以来,先后配合省人大法工委,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陕西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等法规草案进行立法调研,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充分反映基层实情,为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条例提供参考。

(三)积极参加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部署,4月下旬,组成第五执法检查组对丹凤县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通过实地查看、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了解该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为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7月,法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吉斌的带领下,赴镇安、柞水开展市级上半年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的实地调研工作,认真撰写调研报告,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提供了依据。5月,配合教工委对我市洛南、山阳、柞水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进行了立法前期调研。

(四)高质量完成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按照常机关的安排做好扶贫、培训和人代会期间的会务、安保等工作;积极参加省人大系统第十届乒乓球比赛;组织参与机关举办的“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知识竞赛;全年参加市委、市人大组织的各类专题培训20余次,参加相关电视电话会议10余次。

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

法工委坚持把自身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着力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一是狠抓政治理论学习。紧扣“讲政治、敢担当、改作风”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教育整顿活动,认真学习领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积极践行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和立法实务学习。充分利用工委会议和法委会,有计划地学习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选派相关立法工作人员到北京参加全国人大立法培训班,不断提高工委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三是加强理论研究。鼓励和支持全体干部开展立法理论研究,发表研究成果,不断提高理论研究水平。今年,有三位同志撰写的共4篇理论调研文章在商洛人大新闻奖评选中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四是加强立法交流。先后共接待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2批23人来商开展立法调研和学习考察活动。11月,组织部分工作人员赴湖南长沙、浏阳、我省铜川等地学习考察立法工作,进一步提升立法工作能力。

一年来,法工委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既定工作任务,取得一些成绩和进步。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差距和不足客观存在,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不少,如学习还不够深入系统,立法的针对性、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深入开展调研和听取民意还不够充分等,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精益求精抓好各项工作。

2021年工作要点

新的一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深学笃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扎实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一是做好《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向省人大常委会的报请批准和备案工作。二是做好《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三是起草制定《2020年度商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四是开展《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五是组织开展《商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商洛市城乡规划条例》《商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立法前调研活动。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4

一、高度重视,是行政复议工作的坚强后盾

20*年以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每年县人民政府都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行政复议工作已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由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家俊同志担任,县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的汇报,分管领导经常听取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参与案件受理、办理和结案的全过程审查,签署受理审批表、复议决定审批表和结案报告表,对在行政复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保证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执行。

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0*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1件,受理率为75%。全年无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数量相比率为0、48%。2009年1—5月,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件,受理5件,受理率达100%,无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数量相比率为1、35%。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一是依法及时审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严格按法定时限及时审查立案,并制发受理或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注重帮助指导申请人修改完善申请书,依法保障当事人复议申请权的行使。二是对不属于复议范围的1件,通过耐心说服当事人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没有一件被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一件造成当事人、投诉。三是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当场下达受理通知书,不让当事人往返。

三、认真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20*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的3件行政复议案件,已审结3件,审结率为100%。其中:维持2件,占67%,涉及计生部门;撤销1件占33%涉及国土部门。2009年1—5月,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的5件中,已审结4件,其中,维持1件,占20%,涉及国土部门;适用调解3件,占20%,涉及公安、国土2个部门;1件正在办理中,占20%,涉及国土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热情接待、周密策划、严格程序、公正处理的原则,即严把案件质量关,抓“四个环节”,即:受理、审理、送达、案卷归档,注重“一保护、一监督”,即:一是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监督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促使其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法活动。又坚持以化解矛盾为出发点,积极引入调解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行政争议。既保证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正当行使,办理结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较为满意,又要用正当手段维护好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权威。

四、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成效显著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有专兼职复议人员4人,办理一般行政复议案件均有2人承办,由1人主办,涉及重大、复杂案件均有3人承办,主要领导亲自审查。20*年2月县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办公室配备1辆公务用车,现有电脑4台,已达人手1台。我县由于办公用房较少原因,暂时未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庭(听证庭可在县政府会务中心临时设置)。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有3个部门的法制科(股)设有行政复议科,能正常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工作。在队伍建设上,我县在“三个注重”上下功夫,一是注重提高政治素质。加强对政治理论教育,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新时期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规律,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妥善处理好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协调解决各类社会矛盾。二是注重增强业务能力。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三是注重推进作风建设。把“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真正落实到每一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实际行动中,贯彻到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全过程。

五、加大宣传力度,夯实行政复议工作基础

《行政复议法》自*年10月1日实施以来,特别是《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年8月1日颁布实施后,*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全县上下对两个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省、州法制机构组织的培训、举办法制专题讲座等形式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熟悉《复议法实施条例》,增强了依法行政观念和法律责任意识。同时,要求行政复议人员通过集中学、自学等方式,把握《复议法实施条例》实质内容,把行政复议调解作为学习的重点,把实践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化解行政争议的突破口来抓,树立了和谐解决行政争议的工作理念。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按要求省州相关要求,及时阅卷归档、并上报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备案。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对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数据的统计报表按时报送。

六、存在的不足

我县在《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做了许多工作,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着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群众对行政复议了解熟悉程度不高

《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了一些宣传,但在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上不如《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诉讼法》,宣传覆盖面还不大,人民群众知晓率相对较低,未达到国务院《关于贯彻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中要求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程度。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法缺乏必要的了解熟悉,主要表现在不十分清楚何谓“行政复议”;对具体程序和途径不知晓;对上级机关是否会撤销或变更下级不当决定持怀疑态度;对复议“不公开化”的过程感觉心里没底;特别是一些群众还不知道行政复议具有不收费、快捷、便民的特点,再加上还有的群众对行政复议不知或不愿走行政复议途径而走上访渠道,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认识不到位,制约了该法律和法规的深入贯彻实施

我县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学习不够深入,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和条文缺乏深入理解和领会,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站在行政复议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渠道,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方式的高度来认识这部法律的重大作用和意义,没有深刻地认识到行政复议层级监督纠错功能的发挥是维护政府形象的强有力手段,以至于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不充分,整体运用《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能力和水平也不够高;其次,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在一定层面上存在消极及应付状态,不愿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将申请人推往诉讼途径的现象。

(三)行政复议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近年来,行政复议的机构设置、办案条件得到了一些改善,但与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审理方式的转变不相适应。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办案水平都还不高。

七、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力度

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把宣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宣传内容上,既要宣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也要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定纷止争”的主要优势和社会效果,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学习领会《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精神,规范办理程序,总结办理经验,探讨办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一步促进行政复议工作在我县深入开展。

(二)健全便民利民申请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群众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说明他们信任行政复议机关,愿意通过合法、正常渠道解决行政争议。如果消极对待或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理,就可能迫使他们以不合理途径和不正常方式表达诉求。从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要认真处理,要做好说服、解释、化解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

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并结合行政复议实践,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文书及归档的规范等。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对全县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把是否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尺度。坚持依法公正办案,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变更,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坚决赔偿,绝不能搞“官官相护”。要规范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整体良性发展。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5

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为全年立法工作谋篇布局

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重点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按照市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要求,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贯彻“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总方针为目标,发挥立法在本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突出立法重点、加强组织协调;坚持从本市市情和实际出发,重点开展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实施性立法,着力推进体现上海特色的自主性立法,积极探索实践先行先试性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加强本市各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正确处理立法质量和数量的关系,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切实为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坚持科学论证,发挥人大在立项环节的主导作用

按照201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常委会法工委向本市有关单位征集了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立法建议项目征集过程中,共有28家单位申报了53件立法项目,其中申报正式项目28件、预备项目12件、调研项目13件。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织召开了7次立项联合论证会,分别对内务司法领域、财经领域、教科文卫领域、城建环保领域、侨民宗和外事领域、农业与农村领域以及人事代表领域等申报的正式项目进行了立项联合论证。市人大法制委和相关委员会的负责同志,法工委全体组成人员,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同志,19人次市人大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了论证会。

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各方意见及立项联合论证会的论证意见,于12月8日、17日分别向党组第41次、42次会议汇报了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党组会议讨论意见,常委会法工委形成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同时发函通过市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征求了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并在认真研究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立法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

突出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滚动推进年度立法进程

2015年度立法计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2014年度结转至2015年继续安排审议的项目,共4件;第二类是拟适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初审的法规案,共8件;第三类是条件成熟即提请常委会会议初审的法规案,共8件;第四类是重点调研的法规案,共3件。常委会在今年立法项目安排上,与往年相比体现了项目的滚动性,如加大对第三类项目的推进力度,待条件成熟时即提请常委会审议。同时,在第四类项目中,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和组织协调作用,聚焦重点项目推进立法调研,为今后立法工作储备立法资源,实现了立法项目的“滚动”。

继续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4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集体合同条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常委会会议初审,以上3件法规拟安排在2015年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教育督导条例已经在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拟适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初审的法规案8件。2015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中,有8件为拟适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初审的法规案。其中,制定项目4件:供用电条例(暂定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暂定名)、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暂定名)、禁毒条例(暂定名);修改项目4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绿化条例、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暂定名)。

这8件项目注重从本市市情和实际出发,发挥立法在本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兼顾各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同时,也符合立项原则,所有项目均通过立项联合论证,项目成熟度较高,立法条件比较成熟,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与市政府法制办的协商意见比较一致。

这8件项目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重点是对以下五个方面提供法制保障的立法项目:一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为本市民主政治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的项目,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二是围绕市委重点调研课题等重要精神,为本市中心工作提供法制保障的项目,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修正)、禁毒条例(暂定名);三是围绕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为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法制保障的项目,如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暂定名);四是围绕五位一体建设,为本市民生改善、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的项目,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暂定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暂定名)、绿化条例(修正);五是围绕特大型城市建设,为城市运行安全提供法制保障的项目,如供用电条例(暂定名)。

条件成熟即提请常委会会议初审的法规案8件。2015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中,有8件为条件成熟即提请常委会会议初审的法规案。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后认为,这些项目虽然立法条件相对成熟,但需要进一步加强调研论证,积极推进,待条件成熟后可以适时提交常委会会议初审。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暂定名)是为本市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战略提供法制保障的项目,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是为落实市委重点调研课题提供法制保障的项目,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修正)是为本市民主政治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的项目,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暂定名)是为本市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的项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暂定名)、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是为本市促进民生改善提供法制保障的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是为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的项目。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6

根据今年立法计划,为做好对《浙江省价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从7月份开始,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立法情况汇报的基础上,先后赴部分市县开展调研,召开有10个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并将条例草案印发至11个设区的市人大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座谈和调研活动。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于9月1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实施起来,对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价格法制定时间比较早,随着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不断增加,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又出台了多个部委规章,而且当前价格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仍较突出,群众合法利益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反响比较强烈,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补充有关规定。同时,价格部门职能定位相对过去有了新的转向,价格法对价格服务没有明确规定,我省价格工作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些制度、做法和经验,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总结、规范和提升。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加快制定价格方面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较好地归纳、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一些重要内容上进行创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根据调研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新型消费方式的价格监管。调研中,很多地方和部门提出,近年来我省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等发展迅速,其凭借低价格、高效率等优势,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一些购物网站、电视购物节目存在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导他人进行交易、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等价格违法行为,手段不断翻新,价格纠纷日益增多。相对于现场购物方式,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更困难,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难度也更大。建议增加并细化对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价格行为的监管内容。

二、关于禁止价格欺诈。条例草案第八条列举了价格欺诈的七类具体行为。调研中,人大代表、企业普遍反映,价格欺诈是当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突出价格违法问题,在商业领域特别是房产、移动通讯设备、数码产品等商品销售过程中较多存在。大家提出,为积极应对不断变化的价格违法新手段,建议对价格欺诈行为进一步细化,对标示最低价、特价、惊爆价,价外馈赠不如实标明品名,虚假打折等作出禁止性规定,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更好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调研中还了解到,随着汽车维修行业迅速发展,一些汽修店以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等方式乱要价、乱收费的问题日益增多,群众意见比较强烈。建议对汽车维修行业的价格行为予以明确和细化。

三、关于相对封闭区内的价格行为监管。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对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很多地方提出,风景区以及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由于地理位置特殊、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租金较高等原因,一些商品确实存在价格偏高现象,已成为社会关切的价格热点问题,对此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很有必要。但由于相对封闭区域内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仍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畴,第一款所提的依法规范商品和服务价格、和报送价格信息等内容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予以修改调整,并在第五章“价格检查与服务”中,增加对此类区域加强价格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的内容。同时,该条第二款提出鼓励同城同价,实际中很难操作,建议修改调整。

四、关于中介服务收费。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对中介服务收费作了专门规定。很多地方对这一创新条款予以肯定。很多企业反映,目前中介服务价格仍然过高,企业负担偏重,建议条例草案明确,将市场竞争不充分、存在行业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科学合理定价。一些部门还反映,我省经过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当前省级部门以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条件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共计54项,其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收费的不到10%。鉴于中介机构比较复杂,有的是赢利性质的民营企业,有的是行政审批机构下属的直属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收费是否都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规定,如何兼顾各方利益事关重大,很多地方和部门意见不尽统一。建议对该条第二款 “所涉专业服务机构因提供服务向行政审批对象收费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

五、关于价格监测行为。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对做好价格监测工作、指定价格监测单位作了规定。一些地方提出,价格监测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对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第二十七条对价格部门采集、分析、价格信息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予以细化。同时,对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签订价格监测协议的规定,很多地方提出,价格监测是一种行政行为,物价部门目前也没有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开展价格监测。此外,签订价格监测协议属于价格部门的具体管理行为,在部门文件中予以规定更合适,建议对第二款进行修改调整。

六、其他具体修改建议。

1、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对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作了规定。一些部门提出,除了开展调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调查工作以外,还应征求行业协会意见,以进一步提高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建议予以修改。

2、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价格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这项内容在省政府有关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建议条例草案不再重复。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7

2006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及说明印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先后赴宁波市、温岭市、台州市、长兴县、余姚市、杭州市萧山区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并赴贵州省考察学习外省立法经验;还在杭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的意见。此外,还参加了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7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委员审议意见、财经委员会审议意见、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并与财经委员会作了沟通。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适用对象。草案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按照通常的理解,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但是,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安全生产法释义的解释,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经济组织。为避免条例执行时引起争议,建议对条例的适用对象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此,建议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草案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中央和“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最新提法,建议条例予以体现。为此,建议在该条中增加“综合治理”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三、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草案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了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条例应当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

同时,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委员、地方、部门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了我省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构成了我省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但是,由于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力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因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存在着“有管理职责无管理权力”的问题,既增加了监督管理:工作的难度,也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效果。建议条例在进一步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同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和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专家论证会上多数专家论证认为,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事务的行政职能,因此,赋予其一定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权是可行的。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赋予其一定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权也是可行的。并且,符合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精神。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已经法定的情况下,未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授权,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队、管理所、管理站等,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通过法规授权委托的方式,授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为此,建议作如下修改:l、建议将草案第七条修改为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建议将草案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可以行使安全生产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行政处罚建议权等。3、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四、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财经委员会提出,根据省的“三定方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直接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法定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除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由其实施监督管理。为此,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

五、关于行业协会。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应当充分利用各行业协会在人才、知识、服务、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草案第十八条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性质和从业人员的人数多少,共区分了十一种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规定了不同的要求。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安全生产法按照从业人员人数多少来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本身就不够科学。条例再增加过多的档次划分,更增加了标准的不合理性。还有一些地方和企业提出,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不多,草案规定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过低;也有意见认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运营成本,要考虑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受能力。为此,法制委员会作了一些调查了解。据

省经贸委和工业普查办公室统计,我省现有企业,总数超过了五十三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产值五百万)的企业数量在四万一千家左右;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企业数量在四万二千家左右。另据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统计,近几年来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数和死亡人数占到工矿企业总数的80%以上。综合以上因素,以从业人员是否超过五十人为基础标准来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比较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为此,建议修改为:“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七、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考核。草案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了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未做规定。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委员、地方提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但是,在我省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意识淡漠,缺少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的问题,从而直接导致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条件没有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违法生产与违规操作情况严重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的隐患,是造成我省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建议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作出规定。也有一些企业反映,安全生产培训确实帮助企业提高了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但是,存在着多头培训、培训质量差、收费过高的现象。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合格。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所需经费列入负责培训部门的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大纲,协调培训计划,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避免重复培训和考核。”(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八、关于“三同时”制度。草案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度危险行业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实践中主要是执行的问题;而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由于缺少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难以界定安全设施的范围和具体的安全技术要求,执行情况一直不好。建议条例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实施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要求,具体办法可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安全标准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报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安全设施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九、关于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我省自2000年起推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对于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建议条例对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作出原则规定。专家论证会上多数专家论证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属于应当由国家统一规定的资格、资质制度,地方立法不能涉及。建议现有企业注册安全主任纳入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考虑到我省五十人以下的企业多达四十多万家,不可能每家企业都配备自己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我省现有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只有八百多名,远远不能满足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因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三款)

十、关于烟花爆竹管理。草案第三十九条对烟花爆竹的管理作了规定。今年1月21日,国务院已经制定实施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为此,建议删除该条规定。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对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草案过多地引用了安全生产法的条款,可以简化。还有委员提出,条例应当注重规范和限制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删除了有关重复安全生产法处罚规定的内容,细化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并对草案创设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与补充。

此外,还对草案的其他条款、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8

浙江省: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列入财政预算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事项。规定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和作业补贴,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前更新、淘汰的经济补偿,农业机械的保险费补贴,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农业机械的公益性科研开发、教育培训、推广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条例》捋顺了促进农机科研开发和农机工业发展的职责分工。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编制农业机械科研开发计划,确定并公布农业机械公益性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农业机械缺陷产品召回公告制度。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召回。拒不召回的农业机械安全警示公告。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经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已于月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黑龙江省首次以地方法规形式确定了黑龙江森林工业总局的省级林业行政管理权限,明确认定森工总局在生态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为林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

《条例》基本涵盖了林区的行政管理、生态保护、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林区的社会建设、合作共建和政策支持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规范了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林管局和林业局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二是明确了要在林区内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域提出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病虫害防治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措施,强调了林区内禁止实施的破坏森林资源和林区生态环境的行为种类;三是提出由林业经济向林区经济转型的方针,对林木采伐、运输及加工等活动做了严格规定’明确了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四是提出推进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强调社区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措施;五是提出林业局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协商机制,与地方毗邻或者交叉的小城镇实现资源共享与县以上人民政府同等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甘肃省:《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近日经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月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及个人在施工过程中致水土流失的,最高可处罚万元。关于水土流失的治理,《条例》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以梯田为主体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规定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梯田建设为主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植物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二是规定了退耕确有困难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区域,已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限期退耕;三是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机制。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煤炭、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及水务发电等企业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条例》严格规定了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严格—植被、沙壳、结皮等。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乃、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苁蓉、锁阳、甘草和麻黄等。在水力侵蚀地区,以梯田建设为主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植物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在风力侵蚀地区,采取营造防风固沙林草、设置人工沙障等措施,建立防风口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在重力侵蚀地区,采取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栏挡工程等措施,并建立预警预报体系。

上海市:日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地面沉降是上海最主要的地质灾害,具有缓变性和不可逆转性。为了有效控制本市地面沉降规范防治行为,《条例(草案)》在总结“十一五”以来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其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实施中还需要进一步补充的内容,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肯定和完善。《条例(草案)》主要明确了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监测和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防治措施、监督检查等内容。

其中在深基坑工程涉及的地面沉降防治方面有三大亮点:一是对于深基坑工程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采取分类管理模式。开挖深度7米至15米的,可以直接采用市规土部门的分区评估报告;开挖深度15米以上的,必须委托评估单位单独评估。二是对于是否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施工方法,采取了区域差异化处理原则。在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内,深基坑施工必须采取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降排水作业,除非地质条件不允许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内的其他区域,则采取鼓励方式。三是设定了划小大型基坑作业区范围制度。即要求大型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作业必须根据地质条件、地面沉降影响、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周边环境、施工力量等因素,划分为若干个施工单元,并通过专项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中的防治要求予以细化落实。

湖北省:日前,《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条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有权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法流转;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民会议决议、村规民约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作出有差别或者歧视性待遇的决定。

《条例》还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等建设占用承包地,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在征得承包户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用地单位应当对原承包户给予经济补偿,或者由发包方给原承包户适当调整土地。

河北省:为规范对农业机械的管理,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针对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客造成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条例》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用拖拉机从事客运和违法载人;禁止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农业机械禁止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道路安全的需要,在铁路公路交叉路口、重要公路平交路口、事故多发地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广州市:施工不当损伤树木,即罚2万-10万元,若是损害古树名木,最高可罚50万!这是经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州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于月正式实施的《条例》加大了破坏绿化的行政处罚力度,且明确绿化执法行政权全归园林部门所有。

《条例》明确,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移交林业和园林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再行使该项职权。其中,在市辖区市级管理的各公园、八路一岛及天桥范围内发生的绿化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区级绿化管理范围内砍伐、迁移20株以上树木和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依法查处;其他绿化行政处罚案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区、县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查处。

针对一些生态效果好、影响比较大的绿地《条例》设立了“永久保护绿地”制度,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改变该绿地的使用性质。据了解,广州市已经初步确定了一批“永久保护绿地”,将由市政府近期公布,并在绿地的显著位置竖立告示牌。

为了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导致树木伤残、死亡等情况,《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所有权人共同制定绿化避让和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害或者树木死亡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若造成一级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成都市:四川省成都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此举意味着成都市以立法的形式,对城市“生态绿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让这条中心城区的翡翠项链能够世代传承。

《条例(草案)》规定,环城生态区由中心城绕城高速公路两侧各500米生态绿地及周边七大楔形地块构成,生态用地总面积为133、11平方公里。有关区县政府应当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用地规模不减少。生态用地用于绿化、休闲运动、农业生产、应急避难、市政基础设施、停车场等,并实施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建设,其配套服务设施要符合小体量、园林式的要求;为生态用地直接服务的0、5平方公里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分散布局,并用于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文化及其他配套等。

《条例(草案》规定,水是环城生态区的灵魂,湖泊、湿地、河流等水体约占总面积的具有生态、水资源调蓄、防洪、休闲及景观功能。水体的具体范围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予以严格保护和控制。《条例(草案)》明确,环城生态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生态用地内建构)筑物、道路、铺装场地的总硬化率不得大于。禁止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物植被,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或因建设、公共安全的需要必须进行移植或砍伐的,应当经市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批准。严格保护环城生态区水质,政府应当对环城生态区内水体采取综合措施,提高水体自然进化和修复能力,禁止向水体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