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精选8篇)
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篇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服务贸易不断发展,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排名不断上涨,贸易额不断加大。随着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不断提升,中国越来越成为全球服务贸易的重要国家之一。服务贸易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也逐步提高,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看到,中国服务贸易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对于当前中国服务贸易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1、1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整体水平仍然偏低,缺乏整体竞争力
2007年,在世界15个经济体中,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与服务贸易进口额分列第7位和第5位,其规模较前几年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服务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为3、9%,位居世界第7位,与美国、英国和德国还存在较大差距;2007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额占商品与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9%,而我国服务出口占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仅为9、44%,在15个经济体中居于末位。按照WTO国际贸易统计数据计算,我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指数自1992年以来基本为负数,且变动幅度不大。
1、2中国服务贸易知识含量不高,结构缺乏合理性
2008年上半年,运输和旅游收入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收入的27%和28%,支出分别占服务贸易总支出的33%和23%,收支合计占服务贸易总规模的56%。而对于金融、保险、计算机信息服务、专利、版税和许可证费用等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高附加值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中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占比重很低,呈现出贸易逆差。
1、3中国服务贸易地区发展不平衡,出现东强西弱的现象
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城市化水平较低,导致现代服务业地区发展也不平衡,服务贸易的地区分布过于集中,出现东强西弱的现象。东部沿海地区服务贸易发展态势良好,在咨询、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行业所占份额较大,中西部地区服务贸易虽然有所发展,但规模较小,所占份额仍然很小。同时服务贸易收支也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和广东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
2对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述提到的关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目前中国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使得中国服务贸易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2、1加快我国服务贸易的产业结构调整
现阶段,中国服务贸易总体水平落后,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其中,最大的制约因素就是中国第三产业规模和比重较小,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且服务部门、种类和设施尚不健全。为此,必须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发展有影响的战略产业与行业。要优化服务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信息、科技、会议等行业,从而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2、2积极稳妥地加大服务贸易的开放力度
有研究表明,政府管制总体上是不利于竞争的,政府管制对竞争行业的影响更为显著,加大国内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力度,改革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不高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质量,逐步形成规范,统一的市场,有利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可以吸引大量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增强创新动力,改变我国服务业发展落后的现状,最终将有利于国内服务业的发展和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2、3加快服务贸易立法
针对目前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中国应客观地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对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和把握,找出在各个服务贸易领域中现存的基本法律法规缺位和不足的部分,在保持与服务贸易基本法原则相一致、与服务贸易现行法律规范相对应、与现行非服务贸易的法律相协调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贸易领域中现行行政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司法实践,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服务贸易法规,确保我国的服务贸易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得到稳定的发展。
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篇2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 问题 现状 对策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
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在服务贸易方面还落后于西方发到国家,从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发展情况来看,旅游业仍在服务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几乎占据着服务贸易行业的一半以上。基础性运输服务,是我国第二大服务贸易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项基础贸易行业,运输服务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发挥着支撑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国际服务贸易在国内发展呈现的不足
(一)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而水平较低
虽然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但行业的总体发展速度快,潜力大。十余年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的年增长速率达到了16%,出口量平均年增长为6%,是国际上平均增长水平的两倍。但我国在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方面明显落后。
(二)服务贸易体系没有形成平衡的结构
服务贸易行业是在世界科技产业化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产生的新兴行业,这一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新的服务贸易正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崛起。自21世开始,整个世界范围内保险行业、金融行业部、技术服务行业、数据处理行业、通讯服务行业、广告业行业等均实现了快速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传统服务贸易已经明显失去竞争优势。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过于依赖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型服务贸易的弊端更加明显,虽然以运输、旅游等为代表的服务贸易实现了稳步发展,但是金融行业、保险行业、信息服务等领域没能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发展缓慢。
(三)没有构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规与健全的管理制度
发展到今天,国内尚没有出台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完整法律,尽管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等,但这些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够完整,没有形成系统。很多服务行业像电信行业、旅游行业等,至今缺少立法,没有构建与行业配套的相关法律;国内政府部门在对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处理时,基本上依靠自上至下传达的红头文件与通知来化解矛盾。而依靠这种方式势必会产生很多问题,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十分宽泛,配套的相关法律条款处于空缺状态,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过于抽象,普遍立法层次不够高,缺乏可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受国内尚没有建立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制约,国际化水平较低,因此难以对需要保护的服务行业给予真正有效的保护,而且和别的国家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容隐发生纠纷。
三、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开放与保护相结合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开放国际贸易市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吸收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更好的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技术,拓展新的服务贸易渠道与行业,从而带动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向世界先进行列发展,全面提高我国服务行业的水平与竞争力。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起步晚、水平低,但很多服务行业已经萌芽并在茁壮成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空间更大,前景更好。由于服务贸易行业的性质独特,目前国际上还有很多国家都没有固定的相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这也导致了国际服务贸易机构无法协调统一各国家的服务贸易政策,这也形成了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贸易各方更多的通过谈判来协调合作条件、达成合作协议。
(二)优化行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
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急需摆脱过于依赖传统的旅游、运输服务业的现状,加大对金融服务、咨询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投入,扶持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网络咨询等现代服务行业,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渠道,大力拓展新的发展领域,优化整体行业结构,进而推动我国服务行业的产业升级,使我国服务贸易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优化政府管理机制,加快行业体制变革
21世纪以来,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改革政治体制,特别是党的十强调:必须“加强对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大力改进”,“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在此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对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等都予以了最大化的公开,这就为服务行业的发展清除了很多不合理的障碍,方便国际服务业企业了解我国当前服务业市场的现状,有利于我国服务企业寻求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合作。政府体制的改革,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的限制,有利于我国克服贸易体制弊端,提高我国服务行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四、总结
国家外汇管理局给出这样一组统计数据,2014年国内国际服务贸易创造了11380亿元人民币的总收入,累计23543亿元人民币为服务贸易支出,大概累计12163亿元人民币为实际逆差。总体来看,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飞快,但对外贸易的水平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13年,我国就已经跃升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服务贸易虽全球排名第三,但贸易逆差并没能得到根本性好转。因此,要想消除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首先必须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这就要求我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与优化服务业发展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施菁、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时代金融,2013(08)、
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篇3
【关键词】对外贸易 贸易结构
一、重庆市对外贸易的发展现状
(一)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不断增加
重庆的进出口量近年来以稳步且快速的发展势头引领着西部地区的对外贸易向着国际标准进发,成功跃进全国进出口总量前十强。2013年,重庆的加工贸易行业的进出口量占据了总对外贸易进口量的60%,完成328、2亿美元的进出口金额。其中保税港区对重庆对外贸易贡献重大、 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进出口值为171、 4亿美元,保税区进出口总值突破百亿美元关口。
(二)对外贸易主体的多元化
对于出口市场经济,民营企业在不断的发展,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势头强劲,从长远来看民营企业有逐渐的超过或者有可能取代国有企业的发展趋势;对于进口商品来说,外资企业一枝独秀。从出口量占外贸进出口总量比例来看,民营企业占据59、3%,国有企业占据16、5%,外资企业占据22、8%,进口量方面民营企业占据38、3%,国有企业占据33、7%,外资企业占据20、8%。
(三)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
服务贸易是指国际之间通过互相提供服务从而进行经济互换,换取双方利益的一种经济活动。目前重庆的服务贸易发展现状: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呈现稳定并快速增长势头,多元化的目标市场使得服务贸易正以跨越式的步伐向着国际市场迈进。如今重庆的传统服务贸易正处于和现代服务贸易融合并行发展的状态中。2014年是重庆服务贸易发展的的一个里程碑,从此重庆踏入服务贸易发展元年,重庆在渝新欧铁路的支持下,重庆政府提出了服务贸易五大专项计划,分别是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产业、跨境结算和投资便利化以及保税服务贸易,目前重庆服务贸易总额在全国位列前茅,所以重庆市在日后的对外贸易中对服务贸易市场应给予重视和大力开发,力争国际市场。
二、重庆市对外贸易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外贸易的商品结构不尽合理
所谓对外贸易商品结构,主要指的是某一国家或者是地区各种类别的进出口商品在所有商品中的占比。重庆在对外贸易的发展进程中其贸易方式也有所转变,已经转为进口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贸易等多种贸易并存的发展格局。但是加工业技术含量不高,多为一般性的工业产品,作为老牌工业基地,以工业依附为主,不可避免地存在高污染等附加问题。过去生产的产品都是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少且污染和耗能高的产品,如今取而代之的是运用加工贸易方式生产更加好的产品,使得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产业结构整合优化升级,在如今重庆要打造中国内陆自由贸易港的目标下显得格外重要。
(二)缺少具代表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商品附加值普遍低
自上世纪80年代末到新千年以来,重庆外贸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最为突出的表现是重庆贸易出口以机电产品为主的产业链日趋成熟,机电出口比重不断加重,但是其商品附加值普遍不高,创新能力低下,加工也容易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而发生波动。
(三)对外贸易市场存在无序竞争
为了打开国际市场,重庆存在部分出口企业以打价格战等形式打压对手,但同时也把整个进出口市场的秩序打乱。进出口贸易中无序竞争、恶性压价必然会造成出口秩序混乱、地区经济利益受损,而且还导致国外反倾销大量增加,加大重庆对外贸易在国际市场上的负担,资源的浪费以及贸易摩擦的加大,不重视的话会把辛辛苦苦建立的国际贸易地位所推倒。
三、促进重庆对外贸易发展的对策
(一)促进资本和技术创新在对外贸易中作用的发挥
对外进口对物质资本积累和人力资本积累具有促进作用,,引入国外技术资金为重庆本土发展打下物质基础,重庆进口贸易的快速发展也吸引了不同领域的人才进驻重庆,大展拳脚,进而影响到重庆市经济发展;对外出口则通过物质资本积累和技术创新这两个关键因素起作用,重庆的技术创新如在机电、笔电产业上,为重庆市贸易走出去,走向国际市场,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改善商品贸易结构
重庆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优化应遵循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发展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业为目标、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为动力的原则,加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建设重点领域的投资上,并重点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企业的创新能力,重视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推动重庆服务贸易“5+1”专项对重庆经济发展影响,使服务业得到全面的发展已经是重庆对外贸易未来发展的大势所趋。重视“三优化”,产业结构的全面优化,使一些新型企业得到了全面的发展;投资结构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也使民间资本结构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外贸结构的全面优化,使加工贸易等行业得到全面的发展,并从根本上实现了经济增长。
(三)企业应增强在中高端产品上的竞争力
在保持产业发展优势的同时,提高产品档次,实现市场多元化经营,积极解决技术上存在的问题。针对目前重庆出口市场50%以上都是机电产品,附加值较低而且污染量大,长久下去并不利于重庆的可持续发展,也不符合国际形势的发展潮流,所以企业必须进行根本的改变。通过对产品出口情况进行分析:产品在国际上的占有率,贸易竞争力指数等各类指标的分析,可以知道我国汽车产品还是以附加值较小的产品为中心,出口产品存在不合理的结构,且出口市场也太多集中,其技术研发能力偏差。在保持产业发展优势的同时,提高产品档次,实现市场多元化经营,解决技术上存在的问题,研发附加值高的新技术产品已成为一个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动力,和立足市场之本。企业可以加强与高校的科技合作,提供资金给高校研发高新技术产品,这对于重庆地区的高新技术发展有着双赢的作用。
四、结语
本文对重庆就发展对外贸易业务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的发展建议,重庆市对外贸易仍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只要扬长避短,善于创新学习,并实现自我完善在如今经济高速发展的浪潮中,将会得到更加全面的发展。
参考文献:
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篇4
适用GATT还是GATS
现在有6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媒体:电话、传真、电视、电子支付和货币转帐系统、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但是互联网处于支配地位,在国际服务传输方面其它手段无法与之比拟。从国际贸易多边规则及国内经济政策方面,这样的媒介提出了与其它媒介不同的问题。在何种程度上国家可以规范互联网上的贸易,税收如何,以何种方式在相同产品方面对本国供应者以优惠,这些问题取决于WTO成员是否同意采用规则。WTO指出了这种可能性,原则上,互联网上数字产品的贸易将视为产品、服务或其它事务。什么样的产品特点将决定这种贸易是受GATT规则、GATS或者两者综合或其它新协议的影响?现在,对于在互联网上定货及支付,但交货仍是传统方式的产品视为货物贸易,运用GATT规则。当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则产生归类问题,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是否可以以服务对待还是被视为货物贸易。
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将所有在互联网上的传输产品视为货物,应用GATT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传输不征收关税,现在就是这样,等同于WTO成员承诺对互联网交易完全实行自由贸易。这是因为国民待遇是WTO的一般原则。在国民待遇原则下,成员方在国内税收上,将放弃对互联网进口的歧视。此外,不征收关税将使互联网进口关税为零。现在,没有人愿意接受这样的建议。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及以后所做的承诺,是建立在假定大多数的这些交易是服务,而不是产品贸易的基础上。另一种极端情况是,同时放弃GATT和GATS,采纳新的互联网贸易规则。但是没有人赞同这样的观点,为电子商务建立新的规则没有实际意义。互联网服务,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电话线路传输流动早就受GATS及基本电讯协定的管理。所有经互联网的电子传输,在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上都有其对应物,所以GATT及GATS中亦均有必要的规章措施。
实际上可以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互联网贸易,或将GATT应用于有相对应实物的贸易,而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其它电子贸易。为了平衡,将所有的电子传输定义为服务的意义将更大。问题是当电子传输跨越两国边界时,一般不存在相应的实物贸易,但是如通过电子传输的书或光盘等最终形成商品时,这样不能否认跨界传输没有实际的实物。在多数情况下,电子传输下的商品不能转变成实物贸易,例如,收货者可以将书存为数字形式,在屏幕上阅读,音乐在计算机上播放就属于这种情况。
即使如此,这依然不能成为建议将所有的电子贸易归类为服务贸易的理由。从这一点上看,需要制定一个全面性的定义,其优势在于可以使产生争端的可能降到最低,这种争端可能产生于一些国家将某些传输定义为无形贸易,而有些国家归类于服务。在一种综合性的定义下,在关于互联网贸易的争端上,工作小组将不得不首先决定争端的目标是货物还是服务,来决定是否运用GATT或GATS规则来估价争端。采用全面性的定义将自动解决这一问题。
全面性的定义要首先考虑关税,关税可以应用于以实物进口的产品,但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则不能。只要电子传输的成本低于实物交付,关税对后者不构成问题。电子传输比实物交付的成本低得多,这种变化相当于一国的贸易条件的改善,进而改善福利。但是对于许多国家来说,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这是不可能的。在这些国家,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计算机或不能接触互联网。
如果电子商务归类于货物贸易,不征收关税是有意义的,但现状及美国建议将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则存在疑问。目前,对电子提供的外国服务关税唯一可行的改变办法是,对其征收相对于国内提供的相同服务较高的税收。只要一国尚未承诺对外国服务以国民待遇,则对外国提供的服务征以较高税收是可以的。现在对电子传输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建议持久下去,不能避免一国对进口服务征收的增值税,或税收水平高于国内提供的服务。只有成员方承诺给予进口服务以国民待遇后,才不会出现歧视待遇。但是这样的话,现行的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的建议不会产生其它影响。在这两种情况下,禁止征收关税都是没有意义的。
在效率上,GATT和GATS不同在于,前者不允许使用配额,而后者则可以。如果成员方对电子贸易产品运用GATS规则,一国将限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CD的数量,如何限制现在不太清楚。但是假若这样做,贸易将转为以实物形式,这是一种次优的交付方式。如果这种方式变得可行,其结果将次于在GATT规则下的结果。
模式1抑或模式2
GATS是全球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展贸易。GATS纳入WTO几年来,其服务分类的规则不足以处理快速发展的电子交易的发展。在电子服务的归类上存在模糊地带,并且各成员在电子服务所做的市场准入承诺上也存在模糊之处,实际上很难确定这些市场准入承诺是针对电子服务的。
GATS第一条的分析框架允许成员根据服务交付的4种方式来确定市场准入承诺。即:1、模式1(跨境消费);2、模式2(国外消费);3、模式3(商业存在);4、模式4(自然人的流动)。从GATS的分类角度,有必要决定这样的电子服务交付是跨国界的(模式1)或国外消费(模式2),或不在GATS现有分类中的其它模式。归类变得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对服务提供者保证何种程度的市场准入水平。因此,互联网不仅使模式1和模式2的区分越来越重要,同时也提出了电子服务是否在GATS框架内的问题。
1998年5月25日,WTO建立了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来检查所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贸易相关问题。似乎存在一个一致,GATS涵盖了可能是与新的电子商务相关。但未列入现有承诺计划中的电子服务。但是在哪种模式中包含电子服务则不那么一致。将通常的模式1和模式2运用于电子服务时存在困难,是因为电子服务更多的是跨国界交易,更像是国外消费式的交易。
现行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说明,在许多服务类别中,大多数国家同意不对模式2限制(即在模式2中不作承诺),保留对模式1限制的权利(模式1中所列的非约束)。在这样的承诺水平下,电子服务的模式2归类意味着许多WTO成员将发现不会对电子服务加以市场准入的限制。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服务通过电子交付,成员将发现市场准入的承诺超出了原来承诺的范围。虽然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市场准入扩展是一个好的进展,并且与在GATS第19条规定的自由化谈判一致,但是电子商务的自由化待遇将会出现问题,原因有两个:
第一,这将改变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随后准入谈判中的承诺。这些承诺至少在理论上是一种优势互补的结果,即一方用在市场准入上的承诺以交换其它方利益。将电子服务纳入模式2中,相当于在不进一步谈判的情况下改变各成员方之间已经达成的交易。这似乎与GATS要求成功谈判的原则相悖,即“为了在互利的基础上提高所有参加者的利益,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如果各成员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2而做出新的市场准入承诺,这样的减让将带来一些成员方相似的承诺,这些成员方因为现有的承诺而不必提供新的市场准入,或这些成员方认为从电子商务的自由化中得到的利益不成比例。
模式2的电子服务归类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在模式2下,国家不做出承诺,因为相信自己没有能力控制国外交付及消费服务的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规范的情况下,所有在模式2下做出承诺的成员方将在电子服务方面做出承诺,这一点是不明确的。所以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2将导致GATS承诺的重新谈判。
第二,如果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1,服务方面电子贸易的潜在利益可能消失,因为这些服务可能被另一种模式所代替,在这种模式下,成员方比在模式2下所做的“非”承诺较少。在模式回下缺乏非承诺意味着WTO成员将有能力对电子服务设置障碍。因此,电子服务提供者发现不能进入市场,消费者得不到电子服务。
在GATS对电子服务的归类问题上,不但要为电子服务留出发展的空间,而且不能改变现有的对GATS的承诺以及不修改GATS协议,这一两难问题是无法解决的。
能否永久免税
目前,WTO成员同意电子传输产品暂时免税,但有的国家建议使免税持久下去具有法律效力。
WTO的决定有两个要素,第一是只包括电子传输;由电子手段定货,而通过正常渠道进口产品不包括在内。尽管所有类型的产品可以在电子网络上刊登广告和购买,但是电子交付的产品是有限的。只有最终产品是数字化的信息,方可以通过电子化,尤其是通过互联网传输。许多服务可以以这种方式提供。一些信息及娱乐产品,如书籍、软件、音像制品,体现了数字化信息的特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此类传送方式不征收关税,而对其它的则征收关税实际等同于优惠贸易协定。在这样的规定下,存在着正的贸易创造及负的贸易转移。当免税劣于征税,但这样做只是为了避税时,则产生贸易转移。尽管电子交付是最有效的交付手段,但在有些情况下则并非如此。例如,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从互联网上下载电影或音乐的成本很高,高于以实物形式得到的成本。进口国家贸易转移的福利成本相当于放弃关税收入,这也是发展中国家最为关注的。但是现在难以预测出对现在免税的产品征税将得到的收入是多少,估计将实物贸易变成电子渠道导致的收入结果的变化将很小。
第二是仅包括关税,没有提及其它方面的限制。如果同意将所有电子交付的产品看作是货物,则没有什么问题,在这方面GATT禁止其它的贸易限制措施。但是,大量的电子交付产品,实际的或潜在的,无疑是服务贸易,由GATS管辖。GATS协定允许国家来决定是否承诺市场准入,即不施加配额和国民待遇。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对电子商务可行的许多服务部门未做出承诺。在这些部门,决定给予免税待遇实际上也无效,因为各国仍然采用歧视性的内部税收,或更糟的是,可能使用配额。
建议免税的原理在于,对于种类有限的电子传输的媒体产品,可保证以后的贸易不受限制,只要同意这样的产品应视为商品。建议的弱点是未考虑服务的贸易制度,服务主要是通过电子传输的产品。
保证电子商务免税的最好途径是,在GATS下的市场准入(排除数量限制)及国民待遇(排除任何形式的歧视性税收)上谈判一个充分自由的承诺。这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现在距离这一目标有多远?实际上通过电子传输的服务才是主要关注之处,如商业,娱乐和金融服务。当分析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承诺时,集中于跨境供给(模式1),尽管与模型2也有关系。在分析对不同部门供给模型的承诺水平时,可以区分三个等级的自由化承诺;一是保证非限制性准入的充分承诺;二是部分承诺,即准入是有条件的,限制性的;三是针对相应模式的非限制性准入,即无承诺,对市场准入不做保证。
面临的重要任务
WTO面临着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一个电子商务可以生存和发展的可预测的环境,并使这一新的国际贸易形式的发展不仅给所有国家的消费者带来利益,并且有利于各成员和世界经济的增长。
WTO在电子商务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但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WTO的制度结构(GATT及GATS)以及各成员形成了挑战。WTO传统的原则,如非歧视、透明、中性及市场开放仍然有效,应该被应用于电子商务。如果在GATT、GATS、TRIPS和其它WTO协议中的自由化承诺得到遵守,就不需要新的规则。总体上看,WTO需要做更多的工作,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WTO在处理电子商务问题时存在一定困难,WTO需要将电子商务融入现行的有关协议中,要求有关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调整。目前,除延续电子商务暂时免税以外,近来WTO在电子商务方面没有什么起色,第四次部长会议宣言只是提到继续这方面的研究,具体工作要到第五次部长会议去解决。
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篇5
关键词:京交会;经济发展;旅游服务贸易发展;环境
服务贸易发展众所周知,中国存在着三个注明的交易展会,他们分别是:广交会(货物贸易)、京交会(服务贸易)、上交会(技术贸易)。在此之中,我们关注的以服务贸易为主的京交会,是世贸组织承认12个服务贸易领域全覆盖的仅此一家的综合贸易交易平台。第四届京交会,突出“开放、创新、融合”理念,秉承“务实、合作、诚信、俭朴”办会思想,将由展览展示、论坛会议、洽谈交易三类活动组成。举办京交会是首都经济结构升级的重要一步,是北京市走向服务领域高端化、集中化和国际化的目标战略方向。京交会是北京市服务贸易产业的展示,同时也是一个对北京市服务贸易产业的学习机会。借助京交会举办的契机,本文通过以下方式来分析阐述,新政策形势下,北京地区服务贸易产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优化途径,从而对北京市服务贸易产业的建设提出一些发展建议。
一、北京地区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2015年全年,北京地区区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12、6%,分析资料显示,2015年间,北京地区货物贸易呈现量增价跌,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进口额和出口额均保持增长,增幅分别为12、6%、17、8%和5、9%,分别占同期外贸进出口总额、进口总额和出口总额的23、3%、17、3%和44、4%。服务贸易全球化、高端化、集群化、融合化的发展特征日益显现,1000余家服务业企业实现跨国经营,“北京服务”的影响日益扩大。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同时也是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最为发达的地区,汇聚了全球服务贸易领域的优势资源,根据统计研究,自2009年以来,北京服务贸易发展迅速,15、8%,远远高于全球平均值的9、7%。于此同时,服务贸易发展领域也发生了很大变化。2009年~2012年,贸易增长最快的有保险,年均增长为31%,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年均增长27、9%,专利使用费和特许服务费年均增长20、3%,电影音像为22、1%。不过在众多贸易中,运输、旅游年均进出口仍占服务贸易总额为38%。尽管北京地区的服务贸易发展迅速,服务贸易总额占总贸易总额的比率也逐步提升,目前发展形势健康良好,但是,北京市服务贸易产业结构存在着不合理之处,体现为:以旅游业、运输行业和建筑服务业为代表的传统服务业为主体,但是代表新兴服务业的知识型和技术型服务业所占比重不高。依照统计调查显示,自2000年以来北京市现代服务贸易进口额逐年上升,到2007年其比重就已经超过传统服务贸易进口额,其中现代服务贸易进口额约占总量的百分之五十六,而传统服务贸易约占百分之四十四。因此大力推进发展现代服务贸易项目迫在眉睫。
二、北京市传统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根据统计调查的反应,对于传统服务贸易而言,北京市相较于发达国家的成熟体系已经逐步接近,成良性发展趋势,但是其中同样还存在着问题。例如,旅游服务贸易。旅游业可以说是传统服务贸易中的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北京市不仅仅是国家的首都还是我国最重要的经济中心,旅游业又是支撑北京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根据调查表明,二零一三年,到京旅游总人数达了二点三亿人次较之前年增长率达到了8、13%;旅游总收入达到了3626、7亿元,同比增长了13%。根据研究显示,北京游客满意度位于全国61个著名旅游城市的第一位,出境游列第二,国内游位居第十二位。与此同时,伴随着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北京的城市形象、国际知名度、城市影响力也逐步提升。客观的来看虽然北京市的旅游业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但是比起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来任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基于这种情况,北京市的旅游业依然存在着以下问题:
1、旅游资源开发不足
北京市坐拥的旅游资源是丰富的,不管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讲还是从现代化发展的情形来看,都是有着很高开发潜力的。是存在更多的上升空间的。比如旅行社应该增加开发新型的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以此增加旅游附加值。开发更多的中国特色文化体验来吸引外国游客,提升北京旅游的特有的风俗文化来深化旅游体验。与此同时旅行社也应该积极的开发各种类型的商务旅游,在开放型型经济体制下,商务旅游在旅游业的占比越来越高。对于参与商务旅游的游客,他们有着更高的文化修养也有着对于服务更高品质的要求。对于这种有着很高消费水平的游客而言,提高服务水平将可以带动经济增长。
2、配套设施不够完善
近些年来,北京在交通、公共旅游服务、公共设施等方面发展十分迅速,但是相比于巴黎、米兰、东京等大都市来讲还有着很大差距。所以,要完善旅游业的基础建设如旅游标示、相关信息咨询、:,优化交通设施,分散旅游景点交通压力。
3、缺乏与周边地区协作
2013年,北京市旅游产业莫以综合低于广东和上海。和、江、浙、沪三地协作相比,北京的区位优势不明显,对周边区域的旅游辐射力不强。据调查统计,旅客在北京观光之后去天津的比率只有3%,去河北比率的则更低。针对这样的问题,实行京津冀三地无障碍旅游,会对北京入境旅游市场形成巨大的支持。如果可以计划实施三地协作,那么对于北京的旅游服务贸易发展将有飞跃性的提高。
三、新兴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相比于稳固状态提升的传统服务贸易,需要更多的知识和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在北京地区的发展却花果飘零。为了更加全面发展经济,对于这些产业也需要提高。在这些领域方面,逆差十分严重,产业基础也十分薄弱,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发展也不够密切。面对诸如此类的问题,政府部门也在极力开展文化体育服务、金融服务、环境服务等服务贸易。那么关于未来北京服务贸易发展的趋势,我认为以下几个领域将有很好的前景和发展空间:
1、体育服务贸易
随着我国体育改革的推广,颁布的大量体育政策进行了具体实施,体育市场和产业的发展和不断的完善,让体育服务业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京交会”中,把体育服务贸易作为了重点内容,北京体育局围绕着打造国际化体育中心城市的计划,挖掘了全国乃至全球的的优秀体育资源,通过体育服务的贸易展会、推广洽谈会、贸易签约大会,三大主题活动相辅相成。充分展示体育服务产业的说过和良好的投资氛围,并且在体育服务贸易发展方向,国内外体育机构的相互沟通与合作,进而激励推广体育服务贸易的全方位发展。自北京市体育局力图开展体育服务贸易产业以来,已经先后举行了,诸如,西班牙足协专家团队培训中国青少年足球、环北京公路自行车赛、中网等比赛赞助等活动。在鸟巢举办了英超阿森纳队和曼城队的“圣盾杯”和2011-2014年四年之中,进行的3届意大利超级杯。引进这些国际性体育比赛都是促进北京体育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如此良性发展的体育服务产业也将在未来的几年中得到持续长远的进步,也将慢慢贯彻到我们的生活当中。
2、文化创意产业服务贸易
在经济建设的同时,不忘发展文化建设,这才是一个国家能否屹立与世界之巅的关键。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忘文化教育,是我国需要发展的方向,作为首都同时也是拥有着优秀文化历史传统的城市,北京市当仁不让的要承担这方面的先锋作用。党中央“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以来,国家对于文化创意产业高度重视,党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专门针对促进和保障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我们可以把北京文化创意产业概括为两方面:(1)经济方面:北京在全国绝对领先的第三产业和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以及北京大局上极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和产业结构优化都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进一步提升发展和国际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经济建设日趋完善的发展状况下,文化产业的保护,是文化服务贸易工作的重点内容。(2)政策方面:中央和北京市政府出台的政策指引,帮助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从目标指导最总到资金提供的全面支持,为北京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和推向国际化市场提供了机遇。面对日趋紧张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内容,北京市作为全国首都,经济核心城市,同时也是文化教育的中心城市,积极开发文化创意服务贸易,作为全国的先驱,是有最大发展空间的。在这样一个急需建设文化保护服务的市场需求,同时加政策指引,北京市一定可以在文化创意产业服务贸易上取得成功,并且为全国文化服务贸易做一个模范,促进提高去全国文化服务贸易的建设。
3、环境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篇6
[关键词] 服务贸易问题对策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1985年服务贸易进出口额为55、79亿美元;进入20世纪90年代,它以年均近20%的速度增长,2003年突破1000亿美元,2004年达到1345、67亿美元。但通过对各年度服务贸易进出口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无论从总体规模还是从进出口结构上,我国服务贸易都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特别在入世后3年多时间里,市场开放的重点由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入世对我国整个服务贸易的影响已经显现出来。
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1、我国服务贸易内部结构不合理。1995年~2002年,我国服务出口总额中,旅游服务一直居于首位,其比重由27、6%升至36、5%:金融服务所占比重一直在19%左右;运输服务的比重有所下降,由27、1%降为19%。而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兴服务业则是明显的弱项,1995年这类产业在服务进口额中所占比重为22、9%,2001年剧增为52、4%,是使我国服务贸易逆差日益增大的重要因素。
2、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严重滞后,虽然近年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与服务贸易广泛的内涵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不足。目前我国尚没有一个关于服务业的一般性法律,已有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部文件,不仅立法层次较低,而且缺乏协调,从而影响了我国服务贸易立法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3、服务贸易总体竞争力较低,贸易逆差逐年增大。贸易竞争力指数(TC指数)是指某国产业或产品的进出口差额与总额之比,即TC指数=(出口-进口)/(出口十进口);如果TC指数大于零,表明该类商品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TC指数小于零,则表明该类商品不具国际竞争力;指数为零,表明此类商品为产业内贸易,竞争力与国际水平相当。
4、服务贸易开放程度较低。我国许多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试点的,从1998年~2000年服务业各行业外商实际直接投资比重的三年平均值来看,超过10%的只有房地产业,为13、2%;超过5%的只有社会服务业,为6、1%;其他行业都很低,如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为3、3%、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为2、4%、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为0、2%、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为0、2%。
目前我国服务业对外资的开放度已经超过我们的入世承诺,如分销业中的零售业和海洋运输等;“但在世界范围内比较可以看到,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规模较小,不少西方国家(如法国、英国、意大利)近几年的服务贸易开放程度都超过了10%,而中国还处在6%~7%左右。”
三、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对策
1、扶强保幼,增强服务贸易的总体竞争力。加大对优势行业的扶持力度,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相关规则保护不具有优势的行业。国内政策可以适当向旅游、运输和建筑等优势行业倾斜,使之产生规模效益而增强国际竞争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充分理解GATS精神的基础上,对我国国内需求较大而处于比较劣势的行业根据李斯特“幼稚产业理论”制定有关政策加以保护,以促进我国服务业均衡发展,为服务贸易提供更坚实的基础。
2、运用“走出去”战略,优先抢占国外服务业市场。我国服务业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但我们还应看到自已的比较优势,特别是在劳动密集型服务产业,如酒店、餐饮等服务行业拥有自已的独特优势。可运用“走出去”战略将优势资源向更广阔的市场传播,以带来更丰厚的利润。同时,抢先占据市场的制高点,大力开拓自已拥有资源优势的国外服务业市场。改善服务业内部结构,使其发展符合现代化和信息化趋势
3、多渠道增加服务业投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鼓励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贴息或补助,以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投入。银行要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其建设项目发放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4、优化服务业企业组织结构。增强大企业实力,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培育形成一批多元投资主体的大公司和大集团。促进企业联合重组,实行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新型业态。放手发展中小企业,鼓励经营方式灵活、服务品种多样、各具特色的中小企业发展,满足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5、运用人才战略,引进国外与培养本土的优秀服务贸易人才。一直以来,我国在发展服务贸易的同时,就始终面临着人才匮乏的现象。人才是知识的载体,具有创造无限价值的能力。尤其是高素质的高级金融、贸易、保险、管理、咨询等领域的人才。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地束缚了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可以采取从国外引进优秀人才以及吸引海归派的加盟,同时,不断对本土具有良好资质的人才加以利用,有条件的可以送往国外进行培训,学习西方先进的经营理念以提升本国服务贸易的能力。
四、总结
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篇7
关键词:CEPA;服务贸易,完善对策
1 CEPA服务贸易的内容
1、1 CEPA的内容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经济的共同发展,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概括地说,CEPA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方面的内容。
1、2 服务贸易是CEPA推进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内容
在CEPA三方面的内容中,服务贸易方面的安排最为值得关注。它作出了比GATS更为优惠的规定:内容更全、条件要求更低、对自然人流动这一服务贸易形式放得更宽。同时,CEPA其他方面的内容也对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零关税不仅带来了商品由香港向内地的流动,而且引起了由商流带动的物流、信息流、货币流的增大;而贸易投资便利化则促进了香港向内地服务业的资金注入。CEPA为两地服务业的合作创造了广阔的空间,使得两地的服务贸易合作进入了制度性实践的全新阶段。
1、3 CEPA对两地服务业的影响
CEPA对两地的服务业产生了积极影响。它一方面促进了香港经济的复苏与发展;另一方面,推动内地服务业提高行业效率、调整业态结构、改进管理方式、扩大产业规模,促进内地企业以香港为平台走向世界。概括来讲,CEPA的实施为进一步加强两地的服务贸易合作注入了新的动力。极大地促进了两地资金、服务、技术、人员以及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两地的服务业带来了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机会。
2 CEPA服务贸易规定中的缺陷
2、1 原产地规则存在缺陷
CEPA服务贸易主要规定在其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其中。附件四主要规定承诺开放的具体领域;而附件五主要解决哪些服务提供者可享受CEPA下的优惠。根据附件五第2条,除另有规定外,可享受CEPA服务贸易优惠的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CEPA下的“法人”是指“根据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此外,CEPA还规定了当香港服务提供者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务时。确定“香港法人”的标准:对于非法律服务部门的香港法人。一是必须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设立,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二是应该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对于法律服务部门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CEPA规定了更严格的认定标准。可见,CEPA对香港法人服务提供者采用的是注册成立地标准和业务执行本地化标准,这两种标准对股东或经营者身份都没有限定。在这种情况下,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就完全有可能利用法律漏洞,“搭便车”成为符合CEPA要求的服务提供者,并借此获得CEPA给予的各种特殊优惠,这就是所谓的“滋出效应”问题。
2、2 服务贸易开放模式存在弊端
目前,世界服务贸易开放模式主要有积极列表模式和消极列表模式。前者中,其成员的开放承诺以积极列表的形式列出,即只有当某成员在其减让表中列出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可以享受的市场准人机会和国民待遇时,外国服务提供者才可遵循规定,进人该国市场。但是对于那些现存的歧视性措施。东道国却没有义务一一列出,更没有义务向他国开放市场或给予国民待遇。而后者,其成员的承诺则是以消极列表的形式列出,即除非成员就某项涉及服务贸易的措施作出特别保留外,所有服务部门都应开放,因此不论是在开放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要远胜积极列表模式,CEPA采用的是积极列表模式,在实践中不利于两地服务贸易的深层次合作与发展。
2、3 贸易纠纷解决方面的不完善之处
CEPA第19条规定“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CEPA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委员会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可见CEPA中没有明确设立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解决的唯一方式是协商一致,可诉诸的解决机构是由双方高层代表或指定的官员组成的联合指导委员会。该条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协商并非是一种好的解决方式,在面对具体而又复杂的利益纠纷时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另一方面,漫长的协商过程势必增加双方执行CEPA的成本,当所涉及的问题属于法律等技术性问题时,这一方法不见得有效。此外,CEPA也没有规定如双方无法就争议问题协商一致时应如何处理。目前可利用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和两地原有的争端解决方式,但两者均不能经济有效地解决相关纠纷。因此。CEPA如果不能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要求的争端解决机制,将会严重阻碍其实效。
2、4 CEPA在贸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迈不过的市场准入门槛、不明朗的具体操作程序。目前。CEPA中仍有许多服务部门的准入门槛较高,不利于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市场。此外,相当一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和具体操作程序模糊不清,也给CEPA的实施带来了许多障碍。
(2)政府服务效率低、税收和收费过高。CEPA项下的服务审批环节多、程序繁、时间长、费用高,大大挫伤了香港服务业人才北上拓业的积极性。此外,税收和收费过高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3)差异较大的法律制度、专业环境和营商环境。对港商来说,拓展内地市场所遇到的困难,首先来自两地市场模式及法规的差异,加之内地营商环境复杂,香港服务提供者难以按照预期在内地大展拳脚。同时,由于两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环境存在显著差异,内地较低的服务收费和薪酬待遇也难以吸引香港专业服务人才。
(4)暗藏产权纷争和经营风险的“挂壳”北拓。在CEPA实施前,不少香港服务业通过地下渠道以“挂壳”方式进入内地。CEPA实施后,按照正规程序,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的手续较为繁琐。为避过复杂的审批程序,许多香港的服务业机构和人员仍以“挂壳”方式进入内地。在商业经营中,引起了许多矛盾和纷争。
3 完善CEPA服务贸易规定的对策与建议
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篇8
关键词:GATS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 新规则 问题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21、049
1 GATS框架下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内涵
1、1 GATS框架的内容
GATS的全称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源于美国在1982年的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的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建议,并在1986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上被正式纳入谈判议题。直到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成功缔结的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并首次将教育纳入服务贸易的范畴。根据服务贸易提供的方式不同,GATS对服务贸易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跨境交付指服务经过跨境,被提供者提供给另一边界内的消费者。其特点在于服务本身跨越国界,而没有人员或物质的流动,类似于一般的货物跨境贸易,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存在着地理上的界限。如美国的教师通过互联网为中国的学生提供教育服务。
境外消费指服务强调服务的消费者跨境享受服务,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境内给另一国家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在境外消费中,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都没有移动,只有服务的消费者实现了跨境移动,如美国学生来到中国留学。
商业存在相对于境外消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了跨境移动,消费者并没有移动,它是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到东道国去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就地生产就地销售服务。商业存在的人员不受国界限制,通过自然人流动的方式来提供服务。如中国在美国开设孔子学院。
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类似在于服务的提供者移动到服务的消费者的境内提供服务,但它并不涉及商业投资行为。如美国的公民来中国当英语老师。
1、2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定义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作为一种国际服务性贸易,其目的在于实现经济增长,手段是高等教育的输入与输出,主体是独立的两国之间。高等教育服务与其他服务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既具有共性又具有个性。首先它们都要遵循GATS的宗旨:“通过贸易谈判,逐步取消一切限制进入服务业市场的措施,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普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最终实现服务贸易的全面自由化,要共同努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国际服务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作为一种承诺服务,高等教育服务也有自身的个性,每种形式的贸易的承诺国家和每个国家的承诺都有不同。
2 GATS关于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新规则
作为WTO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GATS框架将高等教育视为一种服务贸易产品,也就相应地要求它同其他服务贸易一样,各国在进行贸易协商时应遵循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但由于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性,允许各国依据本国立法实际情况对高等教育服务的开放做出一定的限制和保留。
2、1 市场准入规则
市场准入准则是指在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下,缔约方开放市场给予其他缔约方不低于按照减让表中同意并明确规定的条款条件或限制所提供的优惠待遇,不允许采取任何其他限制措施妨碍市场进入。世贸体制所要求的市场准入是有保障的、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市场准入就是强调市场准入的信息必须是公开的、持续的和具有约束性的。世贸成员国通过降低关税提供市场准入的承诺以及减少非关税壁垒的承诺都必须按减让时间表兑现。市场准入原则对有关信息的公开性、持续性和约束性的要求是非常明确的。GATS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即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以促进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其承诺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讯、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业。
2、2 国民待遇规则
国民待遇是指在已承诺的部门已承诺的条件和资格下,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不低于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所得到的优惠待遇。服务贸易减让表是指一个国家用以表明它将履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以及它希望免除这些义务的文件。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2、3 选择性开放规则
GATS允许各国依据本国立法实际情况对高等教育服务的开放做出一定的限制和保留。我国政府通过的开放服务贸易承诺一览表也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就承诺与否做出了相应。我国对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市场采取了选择性开放的政策,包括对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未做承诺,即对外国机构通过远程教育等向我国公民提供教育服务,我国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开放尺度,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约束。我国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但不承诺国民待遇、允许境外消费、允许自然人流动,有条件地承诺国民待遇。我国对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并规定教育没有过渡期。
3 GATS下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3、1 对教育服务的定位模糊
由于缺乏全面的认识,我国教育立法对高等教育服务的定位模糊不清,甚至相互矛盾。一方面,我国的法律将教育定位为公共事业,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兴办教育事业;另一方面,在某些法律条例中又默许营利性教育的存在,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说明民办学校的投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并且未对“合理回报”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可以说,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中对教育的定位是模糊不清的,教育事业的概念内涵与外延均不周,这也是现实中公立学校营利化和民办教育功利化的现象的根源。
由于对教育服务的定位模糊,我国的教育政策也很难理清教育服务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境内高等教育服务提供者主要包括三类:公立机构、民办机构以及中外合作机构,其中公立机构是国家投资,而民办机构则是由民间资本投资。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政府一方面既是相关法规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另一方面又是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和教育资源的垄断者、使用者,这势必会导致三种办学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从而进一步导致高等教育服务的效率低下、质量不高和各类腐败现象。这也可以解释我国日益增长的海外留学趋势。
3、2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制困境
我国在教育服务立法方面的进展缓慢,缺乏一个统筹全局的高等教育服务法律体系,使得我国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不能适应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需要。我国现有的教育服务立法只具备雏形,主要涵盖的教育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对于发展迅速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涉及,除了对商业存在模式的教育服务贸易有较明确的规定外,对其他的三种服务提供模式基本没有系统的立法,而对于教育、教育质量督导、学历学位认可、高等教育机构、教育服务拨款等这些重要领域更是缺乏必要的立法。总体而言,我国并没有形成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统一、完整、协调的法律规范体系。一方面,我国的教育立法对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定位与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现实严重脱节;另一方面,现存的服务贸易立法存在着可操作性差、特殊性不足等痼疾。由于在过去的工作中,缺乏对目标和立法的重视,使得很多立法都流于形式,从而造成了高等教育立法工作存在目标模糊、权责不清、监督不到位、操作性差等各种问题。
3、3 我国发展高等教育服务贸易面临教育体制性困境
我国的教育行政体制低效僵化已经是由来已久的问题。虽然我国的经济体制在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受教育的人群也大为增加,素质教育得到大力推崇,但我国的教育行政体制实际上并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原则上国家允许民间资本一定程度地投资教育事业,但实际上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却垄断了一切教育资源,从人事调配、财政拨款到专业课程设置、招生计划,这无疑加强了对民办高校的控制,使高校丧失了独立的办学自,也使教育市场缺乏应有的生机。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服务市场的最大主体,公立学校沿袭了政府机构的等级体制,各校间的竞争不再是人才、教学质量的竞争,而是教育资源的竞争和行政关系的竞争,这严重影响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也正是如此,我国在国外独立开设的教育机构根本适应不了国外的市场化竞争。
3、4 我国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面临激烈的外部竞争
当今世界是知识的时代,教育服务贸易的重要地位也越来越被各国加以重视。而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在不断迸发着生机的同时,也日益显现出激烈的竞争。由于经济实力、文化背景以及固有的教育体制问题,我国的对外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能力在国际市场上仍然较为薄弱,面临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重竞争压力。在发达国家的对外服务贸易总量构成中,教育服务贸易的比重很高,显然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将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上日程,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将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当作本国的支柱产业加以鼓励和扶持,以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在与这些教育实力较强的发达国家竞争教育市场时,我国缺乏明显的优势。而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都是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的主要目标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的目标一般多是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学生,要想获得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竞争优势,必须培育自身的教育服务特色和提高高等教育服务的质量。在这方面,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新秀,表现得尤为突出,其在科技、农业等方面与中国相比存在着明显的优势。因此,我国发展对外高等教育贸易必须认真对待来自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积极寻求对策。
4 总结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类国际贸易在全球迅猛发展。作为WTO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达成一致协定,也给我国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带来新的规则和问题。一方面,巨大的国际高等教育服务市场为我国发展国际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提供了机遇;另一方面,我国教育体系固有的问题和GATS下新的世界教育服务贸易形式使我国不得不重新审视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显然,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滞后于其他服务贸易部门,这既有教育服务法制上的困境,也有教育行政体制上的问题,还有激烈的外部竞争原因。我们只有全面解读GATS下新的规则,把握我国当前发展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问题,才能在新一轮的挑战中抢占先机,积极完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促进机制,提升我国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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