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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济(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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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济篇1

关键词:国有企业经济管理;现状;举措

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很容易就可以看到,使国有企业利润最大化才是一个国有企业长久发展的永恒追求的目标。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不仅受到国有企业内部条件和工作环境的限制,还会受到外部市场的极大影响。良好的国有企业经济管理是实现国有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因此,为了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达到公司期望的经济效益,从长远来看就非常有必要发展和建立符合国有企业自身的经济管理模式,达成国有企业设定的良好的经济管理目标,不断地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

1国有企业经济管理模式的现状

1、1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虽然许多国有企业对于经济管理体系建设的思想比较重视,但也有一些公司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经济管理制度,即使是制定了也往往有许多不足之处,不是内容不细致、实际操作能力差,就是虽然设立了制度但是不能真正地落实管理好。由于长期缺乏人员监管,也没有人员积极主动落实,从而将会大幅度地削弱经济管理的有效性。大多数国有企业实行的粗放式管理,我们也称为“外延”式的管理,是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问题。随着国有企业的生产发展,生产规模也在逐步扩大,公司内部的管理也将随之一起不断变化着。当公司的发展规模到达一定程度之后,如果管理的制度和方法不恰当,想提高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使国有企业实现快速发展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国有企业发展得再快,它的管理制度跟不上去最终也将会失败。有很多国有企业只注重从外部进行扩张而忽略了对内部的管理,这种粗放的经营方式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有很强的制约性和限制。

1、2人力资源存在的问题多

人力资源部门人员流动大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员流动频繁,这就容易导致一些操作繁杂、耗费时间较长的工作不能顺利地进行下去,从而影响公司整体的工作进展情况。其次,因为国有企业没有一个良好的激励管理机制,公司的员工在不能得到更好的鼓励时,就会大大地降低他们的劳动工作积极性。目前,部分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的素质比较低,这与缺乏相应的激励制度有关。大多数国有企业都设置了相应的管理部门,在不同的岗位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虽然每个人所承担的责任比较细致,但是由于应该获得的权利没有得到,应该获得的利益分布不平衡,长时间就会造成国有企业人员缺乏工作的热情,干与不干都是一样,国有企业的年终考核也将只是流于表面形式。第三,一些人力资源部门缺乏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加上没有相应的培训体系,这些员工的工作机会和道德标准就相对较低,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整体形象。

1、3组织部门灵活性较差

许多国有企业的组织单位缺乏灵活性,在市场和社会需求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无法及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作为一个国有企业的领导者来说,可能会忽视这件事情,但是它导致的就会是大量的问题最终会暴露出来,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在我国当前,许多公司仍在以一个粗放型的方向发展着,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他们还没有将经济管理的模式转变成集约化的形式。在国有企业受到这种落后的管理模式影响下,国有企业就只能通过增加投资或者扩大生产规模等方式来赚取更多的利润,但是从长期发展来看,这种方式并不值得我们提倡和学习。随着时间的延长,国有企业终究将会失去竞争力,在市场中困难的生存。

2国有企业经济管理模式的新举措

2、1企业经济管理体系的建立

随着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逐渐落实发展,国有企业的管理可以形成一个良好的组织结构,员工也可以在国有企业的经济管理过程中逐渐提升个人的素质,国有企业通过合理配置各项资源,来实现经济管理带来的优势。在整个国有企业的经济管理过程中,所有国有企业经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层人员将直接影响到国有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因此,国有企业良好的经济管理体制的建立,需要加强对高层管理人员素质的培养,提高他们对经济管理敏锐感知的能力。国有企业要对经济管理进行充分地研究,严格地执行各项业务管理规定,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经济管理制度。同时,管理者还必须对国有企业管理经济的整体工作和活动进行统一的组织管理,对整个经济管理活动进行整体规划,灵活及时地对工作进行分配,通过管理部门经理的方法来实现对人员的管理,确保经济管理的力度,保证国有企业整体的管理机制能够有效地运行,进而更加推动了国有企业建立良好的经济管理制度。

2、2不断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

一个国有企业仅仅只是有简单的管理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良好的管理人员和优秀的员工队伍。毕竟,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都体现在了人才的竞争上。那么,尽最大努力优化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培养出更多的优秀员工就成为了国有企业发展的首要任务。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根本竞争力,管理者必须重视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优化和配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必须与国有企业战略发展的目标相一致。尽量避免人力资源方面产生浪费,或者产生许多优秀员工外流的结果。国有企业必须立足于以人为本、和谐管理的理念,让每个员工充分发挥自身的才能,充分地将自己完美的一面展现出来,让员工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提升员工薪酬,让员工认识到公司对他们的劳动表示认可,能够看到他们的付出。同时,公司要给予员工较多的机会去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通过不断地学习,使他们的技能得到较大的提高。进行良好的教育和培训,主要是以提高员工实际操作能力为重点,加快员工人才队伍的选拔,对专业技能培训考察合格后的员工才允许进行工作,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奖惩制度来推动公司的发展。

2、3做好企业经济目标的规划

对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规划一个合理的范围,规范国有企业发展的各项行为,能够为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进而推动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更加标准化、规格化。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经济规划的目标需要将国有企业实际的业务管理能力和业务发展的未来方向结合在一起,对经济发展进行统筹规划,收集有效的信息制定经济目标商业计划书,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国有企业未来的规划建立一个过程,合理地进行规划和分配,在计划执行后还随时进行审核和检查,以确保国有企业的良好发展。

3结束语

国有企业的经济管理模式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通过实行有效的经济管理,可以充分地保证国有企业生产发展的经济效益。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经济管理新模式,领导者就必须要促进经济管理模式向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建立国有企业良好的经济管理制度,促进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建设属于国有企业发展的健康方法。

作者:王晓丹 陈海星 单位:哈尔滨广厦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秀丽、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创新内容及方法[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20)、

国有企业经济篇2

一、变革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如何使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是企业管理者应首先思考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总设计师,在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初期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就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其核心是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建立怎样的经济体制,制定怎样的经济机制以及管理体系是摆在每个国企领导者面前的重大课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国有企业特别是一部分国有困难企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所以,国有企业,特别是那些经营管理中发生困难的企业,首先要着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解决体制上束缚企业生产力发展的问题。

2、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国有企业为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公司法》转制,推进股份制改造,更加充分体现了权、责、利的关系,使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党的十七大报告论述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时提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这是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必由之路。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已取得了重大进展,那些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经过艰难的、刻骨铭心的、甚至是痛苦的改造,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有困难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行业重组,债权债务重组,最终脱胎换骨,转变经营模式,建全现代企业制度,逐步走出困境,这为其他国有困难企业做出了改革的榜样。

二、稳步发展是保障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困难企业稳步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于一些刚刚走出低谷的国有困难企业,在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时,如何使企业稳步发展也是企业管理者要认真予以思考的问题。

1、提高经营者的风险意识。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确立,企业经营与市场变化有着密切联系。由于市场变化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企业存在着诸多不确定的潜在的风险。一般而言,风险通常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市场的外部风险,一是来自企业的内部风险。外部风险是由于市场、政府、社会以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发生而形成的风险,如市场变化、政策变动、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等原因引起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对整个市场产生影响,是难以回避和改变的事实,因此,企业只有做出快速反应,力求争取在最短的时间里,及时调整经营决策,减少损失。而内部风险则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出现漏洞引发的风险,诸如经营决策失误、用人不当、重大合同不能履行、管理混乱等一些人为因素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对于这些内、外部经常产生不可预测的风险,经营管理者应予足够的认识和充分的重视,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应对能力。

2、提高预测风险的能力。在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是风险的程度不同,因而承担的压力责任不同,投资经营者既不能轻易盲目地承担风险,也不能由于存在风险而犹豫不决,坐失良机。在经营决策中一方面要力求投资计划的可行性和确定性,减少盲目性和不确定的因素,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另一方面,对风险程度事先做出估计,测算并在决策时对那些高风险的投资力求取得高报酬值,以抵补可能出现的风险。还应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计算机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整合、数据存储交换等,对市场进行调查论证,以求客观、科学的决策投资。除此之外,重大投资还需通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企业职代会审议等,必要的议事日程和决策程序,预防重大决策失误,避免给刚刚走出低谷得困难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以保证企业能够稳步发展。

三、持续发展是根本

持续发展就是企业要具有发展后劲,要能够长久良性地发展,就是说,一个企业如何能够健康、稳步而且持续的发展也是企业管理者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1、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当今社会,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激烈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充分发挥企业全体员工的聪明才智,使人尽其才,是一个企业能够良性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企业内部实施人才再造工程是解决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可以通过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等措施,营造企业全体职工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永不满足,由此而激发企业员工的求知欲、创造力,使企业每个员工能够不断地充实和提高自己,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使企业永远充满生机活力。

国有企业经济篇3

关键词:国有经济控制力 量化指标 比较研究

一、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内涵

国有经济控制力,简单地说是指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支配、引导和支撑能力;具体说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是指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关键领域和战略产业中处于支配地位,规定、主宰和支配它们的运行秩序与发展方向,进而主宰和支配国民经济运行的方向、秩序、速度、规模的实力与能力。在这个多元经济所构筑的经济体系中,国有经济已不再充当过去“一统天下”的垄断者角色,而是逐步转变成为经济发展中的控制性力量。这不仅体现在国有经济在数量和比重上的必要保证,而且体现在国有经济的合理分布与竞争力上。没有国有经济在分布上的优化和质量上的提高,仅仅靠数量、比重的优势,其支配地位和控制力是不可靠的。

二、各行业国有经济控制力的评价与比较

我们选取5个能够反映工业企业总体状况以及经济效益的指标:工业增加值、资产总计、所有者权益、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相对应的5个用来评价国有经济控制力的指标为:国有经济单位工业增加值在行业中的贡献度X1、国有经济单位资产总计在行业中的比重X2、国有经济单位所有者权益在行业中的比重X3、国有经济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在行业中的比重X4、国有经济单位利润总额在行业中的比重X5,其中,国有经济单位所用数据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行业数据包括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对上述5个指标采用等权重法计算。各行业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为:

Yi=(xli+X2i+X3i+X4i+X5i)/5

按上式对下表中涉及的39个工业行业进行国有经济控制力的评价,所得结果如下:

国有经济控制力大于0、5,说明国有经济处于绝对控制地位,非国有经济处于从属地位;反之,则说明该行业国有经济控制力不足。由表所得数据可得出如下结论:

(一)全国总体国有经济控制力约为41、11%。并未达到50%,但41、11%也基本可以保证国有经济成分的控制力大于其他各种单一类型的非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所以说也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数据,但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二)国有经济控制力大于50%的行业有9个,他们是: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烟草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其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烟草制品业更是达到了99%的绝对控制,基本完全垄断了这两个行业。

除烟草制品业以外,我国国有经济控制力高的行业主要集中在自然垄断行业和高新技术行业,这些行业都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必须在这些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处于支配地位。如自来水、煤气、电力等行业,进入壁垒较高,投资大但回报也很稳定,而且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必须由国有经济垄断或控股经营,以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利益。烟草制品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该行业与人民生活和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同时也是国家重要的税收来源,应主要由国有经济控制经营。

(三)国有经济控制力小于50%的行业有30个,主要集中于食品、餐饮、家具制造、纺织、服装、化工、机械等一般性竞争行业。国有经济在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分布特点是单位数量较多、分布面广、效益与其它非国有中小企业相比较差,一般竞争性行业大多数对资金、技术等的要求不高,进入壁垒较低,规模优势不明显。企业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并不很大,因而更适合中小型的非国有经济经营,这些行业并不需要国有经济的过多介入,国有经济控制力也理应相对较低,像饮料制造业的国有经济控制力达到了30、85%,这个数字还是有些偏高,有待进一步调整。

另外,矿产资源采选业的国有经济控制力低于50%是不合理的,有待进一步加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尤其是珍稀自然资源采掘业,如贵重稀有金属和非金属,以及具有放射性和剧毒等的矿产资源开采业。这些行业或因资源非常稀缺因而对经济和科技发展有重要影响,或对人民生命和自然环境极具危险性,应主要由国有经济控制经营。

国有企业经济篇4

关键词:国有企业;经济法;法律主体;内容剖析;问题研究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各类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愈发激烈,为良好适应当下的经济社会环境,国有企业更是大刀阔斧进行了多次改革,以期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然而,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国有经济与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并没有得到明确规定,法律在维护国有企业权利的过程中出现了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持续发展,并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转。随着诸多问题的暴露,明确国有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逐渐成为相关领域关注的问题,许多学者也纷纷投入对此课题的研究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方法论基础。

一、经济法主体相关内容简要剖析

(一)如何理解“经济法主体”

对于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分析,当下学术领域已经就“经济法主体范围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此类解释形成共识,在其中依照的标准是实质判断标准,也就是个体可以被看作经济法主体,是根据其确实参与了经济法涉及规定的诸多经济行为,其中囊括了履行相关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及其内部要素与个人。

(二)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具体规定

从概念理解出发,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在经济管理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管理方式的流动合作等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的各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在平等主体中享受民事权利保障,而且还享有在取决于国家强制力、不平等主体中上下级管理与服从的权力。我国的经济法律关系对象不仅包括国家机构、经济组织和个体,还囊括了其内部机构、组成要素与成员。需要在此指明的是,上述主体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经济法主体,它们还需要符合实质性要求,也就是确实参与经济管理行为,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组织管理方式的流动合作的经济关系。举例而言,一家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注册设立且依法从事经济活动,在这个时候公司参与的民商经济活动且受民商法管辖,并不受经济法管辖。一旦该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或企业依靠其市场优势地位进行了破坏市场秩序的垄断等行为,我国商务部将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反制措施,此时企业实质已经参与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则便会受制于经济法的管理,也就变成了经济法关系主体。如果该企业之后被政府机构授予权力具有一些经济管理职能时,企业由于实践了经济管理的经济法律关系而转变为主体角色。

二、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角色简析

(一)企业在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活动目的是获取利润

企业利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架构将经济管理与经济活动两者紧密关联在一起,实施商品的制造和经营,并进行配套的客户服务行为。在此类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其根本目标就是获取利润,以寻求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所以,在企业活跃在市场期间,企业根据自身的注册广度一直进行相应的商业活动。企业的实质性参与商业行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企业商业活动促进了科学有效配置市场资源

在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中,企业是一个追求利润的个体,它依照市场所需独立确定自己的商业行为,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经营策略,最大限度地使用各类市场资源来拓展业务活动,为生存和发展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而企业之间便形成良性市场竞争,最终促进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形成高度的利用率。

(三)企业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中间桥梁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国家对经济运行的管理最直接地体现在法律行为中,流通手段也是一种法律手段。国家唯有采取法律手段才可能实现对经济管理的合法化,而作为国家干预市场运行的经济法,则明确赋予了政府的权威与规定了其管理界限。具体实践而言,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必须借助对公司商业活动的指导、政策支持或规定限制来进行。

三、国有企业经济法主体地位的问题分析与研究

(一)一般意义上的国有企业经济地位分析

首先,一般意义上的国企不在经济法主体制度所确立的经济法的约束范围内。此类主体的最基本特点是它的建立或运作含有强大的经济职能性质。一般意义上的国企机关担负某些特定的经济职能,且可以利用国家控制的方式使国家的一些经济管理意愿间接调节市场,然而这不是一般国企的经营目的,其与其他分属于不同所有制的普通公司相同,仍然是依靠盈利来维持和增加国有资产价值的营利机构;但与它们不同的地方在于,其不仅以牟利为目的,在保障利润的同时,还必须将市场架构,公平竞争,供求关系变动等更加宏观的市场形势纳入自身的经营行为中。再者,在特定环境中,一般国企能够转变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它尽管是国有资产控制股份企业,但是它们不具有相关的管理职能,因为它们旨在维护和增加国有资产的价值,并且不涉及航空航天,军工,消防和其他关系国家经济命运的行业。所以一旦一般国企进行了经济法规定层面的商业活动,就能够获得主体地位。

(二)特殊意义国企的经济主体地位分析

1、依靠国家政策而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国企在我国当下的经济发展现状下,开展与国家政策紧密结合的商业活动或履行某些管理职能的公司主要集中在国有绝对控股公司。开展与国家政策相关业务的企业主要包括国家三大政策性银行,其按照我国经济相关政策开展融资和信贷活动。履行某些经济管理职能的公司,是指依靠相关法律或获得政府政策授权而得以开展某些管理行为的国企,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意义上的管理行为主要是指与经济管理有关的经营行为。2、开展事关国计民生等经营业务的国企首先,开展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相关的经营行为的国企并不是依据经济法主体制度设立意义上的法律主体。根据上述内容,依照经济法主体制度建立的主体是为了执行和落实我国的具体经济政策和意愿而建立的,它的形式标准是由相关法条或政府有关政策授予权力而形成的。实际上,设计国防、军工、铁路、航空航天与邮政等事关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经营业务的公司,往往是依据特定领域的特殊法律规定的,例如《铁路法》等。然而自从1990 年代国企制度改革以来,国民经济与民生产业的企业有次序地进行了政府有关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的分离,原始单位的企业会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收纳,而经过改革后的国企不会再具备原始单位的管理权限,因此它不再是基于经济法的主体。其次,开展与国民经济和民生有关的商业业务的国企不受经济法律关系的约束,在正常条件下,它脱离了经济管理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地位:第一,开展与国民经济和民生有关的经营业务的国企经过制度改革后不再具备原始企业的经济管理功能,并且缺失法律法规的明确权力授予,所以不再是经济管理的主体;第二,关联国计民生的国企具有其特定领域的特殊规定,遵照《垄断法》第7 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所以,像航空航天、铁路、军工企业的经营都在合法垄断的行列,不受制于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也即从事与国民经济和民生有关的经营业务的国企也不属于经济活动的主体范畴。如果在某种条件下,此类国企受制于经济法的调整,则是其作为纳税人的角色仍要遵循经济法的相关规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良性发展,需要切实明确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要素――企业的经济法法律地位,只有保障其经济权益,促使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才能够促进企业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作为事关我国经济发展方向与掌握经济发展命脉的一环,其法律地位的明确更是至关重要,在对国有企业经济法主体地位的探讨中,需要分层次角度进行讨论,以实现遵循不同类型国企在经济运行中担任的不同角色,从而做到基于现实推动法律实践的完善,最终极大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

参考文献

[1]何丽萍、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000(034):123-123、

[2]宣鹏程、浅析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J]、法制博览,2017(8)、

国有企业经济篇5

关键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市场经济;公平竞争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01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中国自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一直难以得到欧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承认,主要原因是未能建立以市场为导向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对市场的介入过多,而国有企业在税收、信贷、土地、许可等各方面都比民营企业享有更多的优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要达到全会提出的目标,完善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关键是要建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

一、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不平等待遇

自1992年邓小平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以来,我国就一直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民营经济刚开始是作为国有经济的重要补充,到现在变成以国企为主导,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正是这种定位上的不同,导致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系列不平等的待遇。在现有体制下很多国有企业的领导都有一定的行政级别,政府官员和国企高管可以进行轮岗,今天他可以是政府部长或省长,明天摇身一变他可能就是国企的总经理或董事长,今天的国企领导,明天也可以是政府大员。背靠政府的强大优势使得国企在很多领域具有垄断地位和优惠政策,在税收、信贷、土地、许可、准入等各个方面都比民营企业享有更多的优惠。国企赚钱上交的红利很少,亏损有政府补贴。在准入、法律、政策等处于完全的的优势地位,在这一点不平等待遇下,当一家国有企业和一家民营企业同时申请进入一个产业而政府只能允许一家进入时,民营企业怎么能竞争过国有企业呢?当国有企业有政府控制的资源作后盾时,银行(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银行)怎么可能不给国有企业更优惠、更便宜的信贷资金?

二、只有公平竞争才有竞争力

2011年末数据,中国有14、47万户非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这些企业的营业收入为39、25万亿元,总资产为85、37万亿元,其中所有者权益,也就是国有资本为29、17万亿元。资产和营业收入国企比重均占全国工商企业的35%,但创造的就业岗位只有3635万个,不到全国就业总数的5%,即使加上金融类国企也不超过6%。而民企以较少的资源却创造了大部分的就业岗位。理论上不管国企的数量或比重多少,只要与其他企业公平竞争就不会影响整体的经济效率,但目前中国的国企是个政企不分的怪胎,国企的董事长总经理不是由企业的董事会而是由党的组织部门任命的干部,这种得天独厚的竞争资源,毋庸置疑决定了民企不可能与国企公平竞争。于是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半统治,半市场的经济体制。

当苏宁电器和京东商城开展电商大战;淘宝网和京东商城开展网购竞争;支付宝的快的打的和腾讯的嘀嘀打的争先补贴用户;各大手机制造商竞相推出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时候,我们知道那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因为竞争的双方都遵循市场规律,消费者是竞争的最终受益者。当油价高企,油品很差,却还有国家给补贴;手机用户手机流量不够要付钱购买,流量剩余却单月作废,而你还不能提意见;银行办个事必须无奈的排队两个小时,而它却是全球最赚钱的银行,我们知道那叫垄断,因为消费者即使利益受损也没有选择余地。只有公平竞争的市场,消费者得利,企业有竞争力,而垄断只会造成企业的低效率和低竞争力。

当前大部分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基本上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他们以消费者用户为目标导向,以科技创新为竞争力,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造就了很多高科技行业特别是互联网行业的崛起,这些高科技民营企业也是最具竞争力的企业。一些资源型的民营企业往往容易通过与权力的合作获取特权提高竞争力,一旦失去了权力的庇护,他们也就没有了竞争力。国企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权力对资源的分配,谈不上什么竞争,如果有竞争,最终只能是在地方主义保护下的恶性竞争。

三、构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

十八届三中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这说明最高领导层对市场经济的核心基础-公平竞争有清醒的认识,没有公平竞争就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除了要对国企进行较为彻底的改革,让国企与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税收,土地,信贷等享有平等权。

政府主导下的国有企业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让大部分不涉及国家战略安全的国企民营化应成为一个大方向,国企的领导人本质上是官员而不是企业家,他们更关心的是仕途的升迁而不是企业的业绩,而国家的控股也无法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只要有国企主导的市场就解决不了政企不分、垄断、各种资源配置不公的问题,如果真的取消国有企业的特权,允许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经营牌照、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等所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完全同等的待遇,国有企业终将会在竞争中消失。反过来,只要继续保持国有企业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民营企业就不可能公平的竞争。

参考文献:

[1]张维迎、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与中国经济的未来[J]、企业文化,2004(Z1):106-107、

国有企业经济篇6

【关键词】国企领导人 委托― 经济责任 界定

在我国现行的经济运行体制下,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归属全体公民,按照委托―理论的授权关系,全体公民是国有企业的终极委托人,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则成为受托责任人,承担受托责任。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由于国有企业的这种特殊制度结构,使得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清晰,委托人行使委托权利的主体不明确,在经营出现问题时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责任追究多数是形式上的、间接的。这就造成受托经营者的道德意识淡薄,信托责任感缺失,这是作为人的国有企业经理阶层侵占作为委托人的国家资产和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内涵做出清楚的阐释和界定,以约束经营者的道德意识和自律行为。

一、国有企业的委托―模型

美国学者威尔森(Wilson)、罗斯(Ross)、莫里斯(Mirrless)等人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委托―理论。在该模型中,委托关系被视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多个人(委托人)雇佣另一个人或一些人(人)为他们进行某些活动,并赋予人一定的决策权,由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契约不能完备,所以雇佣方不得不为被雇佣方的行为承担风险。承担风险的一方为委托人,选择行动的一方为人。现实生活中,委托关系相当普遍存在于所有组织和所有合作活动中,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委托关系更大量地体现为企业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我国国有企业中同样也存在委托关系和人问题。从1979年以来,我国遵循一条“渐进式”改革思路,对国有企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逐步改变了过去的计划者控制的集权结构,形成分权式多层格局。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链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我国国有企业制的初始结构是公有制本身给定的,而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制度自然演进的结果。国有企业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多级委托和自下而上的多级,是一种依靠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行政命令支撑的集权式的政府模式。这种模式只给定了委托结构而没有同时给定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没有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严重的企业人问题。

第二,链长,环节过多,责任主体不明确。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数量多、规模大,涉及的行业广,改革后企业的委托链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拉长,层次增多,每个环节之间又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每个环节都可能中止和出问题,各环节的委托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变得更为严重。而且无论是人(企业经营者)还是被人(层层行政委托之后的委托人),因其责任不明,出了问题谁都可以不负责任。

第三,委托关系缺乏完善的制度安排。在的每一个环节,关系缺乏完善的责任制度,甚至没有责任制,同时各项制度安排也不健全。如在被人的人事系统上,政府对国有企业授权不充分,保留对企业经营者人事任免权,使经营者都可以通过非市场竞争手段来谋取委托人的信任;从被的资产收益看,所有者一再让渡,事实上没有收益权,而被人则能够将收益视为己有,随意分配或消费。制度安排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企业人问题的产生。

二、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的理论划分

鉴于经济责任审计是对经营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鉴证和评价,所以经济责任的内容应紧扣企业经营者承担的受托经济责任。理论上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第一,国企领导人财产责任履行情况。通常是指国企领导人对完成企业财富最大化任务及其对资金的筹集、投放、回收、收益分配、日常资产管理,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各种财务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如企业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规、合法、真实、可靠;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是否真实有效;是否适时、适量、适度地筹集到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保持合理的资金结构等。

第二,国企领导人经营责任履行情况。审查评价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政策,检查确定各职能部门的经营责任是否落实,职责范围是否划分清楚。审查评价企业业务程序,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按规定的业务程序进行;企业经营决策是否合、正确、合法,有无经济违纪违法行为,有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事件。审查和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审查企业经营决策和事业发展决策有无失误,经济效益目标是否达到。

第三,国企领导人管理责任履行情况。审查、检验企业管理机能是否健全,是否还有可能改进的地方,一般包括决策机能、计划机能、组织机能领导机能和控制机能等方面的审查。审查各个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是否有效,是否充分履行了各项管理职能等内容。

第四,国企领导人财经法纪责任履行情况。经营者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同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

三、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

按照国企领导人承担的受托经济责任来界定经济责任的内容,是理论上划分的。在实践工作中,国企领导人应履行的财产责任、会计责任、经营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统一体现在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性、系统性上。依据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的特点,我国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可以设计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财务状况真实性。在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真实性主要涵盖以下内容:(1)审查企业各项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规合法、真实,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是否真实有效。(2)审查是否适时、适量、适度地筹集到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保持合理的资金结构,是否加强日常资金管理,充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拖欠形成呆账、坏账和由于资金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其他重大经济损失问题。(3)审查投资项目的性质和可行性程度,是否合理确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有效配置资金。(4)审查国有资产是否得到合理使用并保值增值,任期内规定的各种财务指标是否完成。(5)审查企业是否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有关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信息,并保证其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企业经营管理效益性。在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审计中主要审计以下内容:(1)审查经营管理的合法性。主要看经营者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经营,是否遵循统一的市场竞争规则,获得正当的效益,并制定出各项科学的管理程序保证其有效执行。(2)审查经营管理状况。主要是检查、测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认真实施并达到了预期效果。通过审查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从中发现其管理上的漏洞。(3)审查各种管理机能,检验各种管理机能是否健全、是否还有可以改进的地方。审查企业有无明确的经营目标,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否考虑了内、外部各种环境条件,审查企业是否实施一定的经营决策原则。

第三,领导人财经法纪合法性。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由于各经济组织的经济环境、经济条件、经济类型千差万别,所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不尽一致。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离任者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的实现情况,完成计划目标情况,如产值、利税、公共积累、财政财务收支以及预算执行结果,各项收益和收益分配是否真实合理;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化原因及结果是否合理、合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向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取得投资效益;离任移交手续是否完备合理,移交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等。在企业经营者财经法纪审计中主要审计以下内容:(1)审查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合规、合法和真实情况,以及各种税费和国有资产收益的上缴情况,有无隐匿、截留、滥支乱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2)审查任职期间有无利用职权挪用企业资金、侵占企业财产、收受非法所得,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企业资产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授意、暗示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而损害投资者和企业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3)审查任职期间有无采取不正当的处理方法,歪曲或掩盖企业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4)审查任职期间,在外事交往中,有无不顾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利用职权索礼受贿,或内外勾结,损害国家利益,牟取私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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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济篇7

关键词:国有企业;市场经济;社会责任。

一、引言。

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对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全社会对国有经济功能又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功能的履行,更期望其注重相关社会功能的实现。作为国有经济主要组织形式的国有企业,直接肩负着这一重要使命,在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双重要求之下,国有企业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变得更加复杂且任重道远。如何正确认识国有企业肩负的功能,以及处理好国有企业各种社会责任目标之间的关系,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一直是政府相关部门关注的以及国内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属性和功能的研究,周冰和郭凌晨(2009)抓住了国有企业增进全民福利的本质要求,认为国有企业功能的发挥必须在这个本质属性基础之上;毕志强(2006)认为国有企业同时具有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是经济和社会功能的双重耦合。对国有企业社会功能的分类归纳,一直是学者们的研究热点,如曲卫彬(1997)、张连成(2004)、毕志强(2006)、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等人,对国有企业经济功能的论述很少有成型的文献。

近几年,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为了焦点。学者们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维度的研究上,对其进行细致的划分和归纳,如王昶(2008)列出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境责任等9项共有责任,并指出了产业报国、引领经济发展、国际化发展和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4个特殊责任;沈志渔等(2008)将社会责任分为对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债权人、政府等8个方面,并认为根据国有企业规模的不同,应承担不同要求的基本责任和延伸责任。此外,学者们还从其他不同角度出发深人研究国企的社会责任,黄速建和余菁(2006)从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目标出发对其社会责任进行分类,并强调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划分;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从功能人手提出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模型;龙新(2008)从归纳国有企业利益相关主体出发,探讨了这些主体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等等。

本文从对国有经济性质和功能的探讨人手,将国有企业需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细致的归纳,并在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指导下对这些社会责任进行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划分,进而讨论这两类目标之间的关系,以期找出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的着眼点。

二、我国国有经济的性质和功能。

(一)我国国有企业的定义和性质。

国有经济是由国家政权(或政府行政机构)拥有、掌握并控制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运行的主要形式,国际上通常将其定义为:政府(或政府部门)拥有或控制的、从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中创造主要收入的经济实体。①我国于1993年八届人大修改宪法时,正式采用了国有企业的名称,并将其定义为最终产权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由国家(或政府)出资建立的企业,包括国家独资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国有企业虽然表现为一种企业实体,但是由于其公有或者国有的属性,通常被视为政府代表公众利益对市场失效问题加以控制和解决的政策手段,因此,国有企业与政府影响经济的其他政策手段是同质的制度安排。

尽管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和发达市场经济下的国有企业的性质的认识有所分歧,但是国内主流观点均认为二者是有所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性质的论述,一些学者从现象出发,总结归纳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功能;也有一些学者从理论角度研究了国有企业的性质,力图对国有企业性质提出一种框架式的较为精准的定义;也有学者从产权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国有企业性质。本文比较认同第三种研究方式,张春敏和刘文纪(2007)两位学者在其论文中着重强调了我国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和劳动所有权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归国家占有的本质,认为国有企业最终应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周冰和郭晓晨(2009)认为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而公有制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增进全民福利,企业活动必须以此为一切活动出发点,为全民利益服务。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在其论文中也有相似观点。本文认为,论述国有企业的性质,必须从其全民所有的产权属性出发,在讨论其功能和制度建设时,必须抓住这一本质问题,否则会偏离事物的本质。由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有企业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还是政府参与经济的重要手段,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在其自身作为市场主体的同时,也起着培育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就业岗位、调节收入分配、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而国有企业发挥这些作用的出发点,正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而服务,使社会总体福利达到最大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归全体人民所有的本质属性,也使得其与为政府调节市场而服务的一些发达国家国有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功能。

由于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是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其必然承担着经济方面、社会方面的相应职能和义务。

1、经济人的本能决定了国有企业具有区别于政府的经济功能。

作为一个企业,无论其产权属性是何种性质,其首要的目的必然是取得盈利,使企业有充足的资本得以长久的存续和发展。国有企业虽然是国家政策调控的工具,但归根到底,它是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而不是行政组织而存在的,它必然具有追求营利的属性。这一点与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也不相违背,因为国有企业最终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运营中保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本身也是保障人民利益的需要;同时,一些垄断性国企的收入直接进入财政税收,这在基础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将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利润最大化在很多时候与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是相悖的,如会造成环境问题的产生、经济布局和产业发展的不合理等全社会长久利益的牺牲。综上,国有企业在具有规模经济带来的低成本生产的前提下,尽量克服低效率的缺点,保证一定的盈利性,使得企业能够正常维持和运转,保证其他功能的实现,这是其作为经济人的企业必须履行的职能和义务。

2、作为政府调控的手段。国有企业承担着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社会功能。

作为政府参与经济的重要手段,在保持一定的营利功能的基础上,国有企业承担着远大于一般企业的社会功能。虽然在当今社会,企业社会功能的履行作为提升企业价值和影响力的一部分,已成为所有企业所关注的焦点,但是国有企业在很多方面都有着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功能,国有企业社会功能是否发挥,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关于我国国有企业社会功能的讨论,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曲卫彬(1997)、张连成(2004)、毕志强(2006)、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都分别在文章中归纳列举了国有企业应具有的社会功能;周冰和郭晓晨(2009)结合我国实际,探讨了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认为我国虽然将国有企业本质功能定义为增进全民福利,但是在实际中,国有企业功能已被扭曲为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这造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

发达经济体中的国有企业本质上是作为弥补市场缺陷的政策工具而存在的,在克服市场“外部性”、提供公共产品、控制企业垄断以及解决两极分化等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如前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增加全民福利,由此,本文对国有企业社会功能做如下总结: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最本质的功能是优化全社会资源配置,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其次,作为政府调节经济手段的国有企业,应该着眼于一些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如促进技术进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对有利于经济持续发展的高风险低收人行业进行扶植;促进各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减小地方差异、实现经济合理布局;保障就业、调节收入分配、消除两极分化;维持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不断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培育等等。

再次,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塑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上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方面的功能主要包括:介入高成本、收益期限长但能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加大环保设施的投入,在保护环境上起好带头作用;有限度地介入慈善事业,建设良好的社会风气。

最后,在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和其他重要领域,应发挥国民经济的控制作用。

在这些领域国有企业有必要处在垄断的地位,保障国家经济、政治和军事安全。

3、我国国有企业是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双重统一体。

根据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一方面作为一种经济实体,有和一般企业相似的营利性和维持长期生存发展的需求,遵循市场规律的调节,这表现为国有企业的经济功能;而另一方面,具有公有性质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政策调控的一部分,在经济中又肩负着远大于一般企业的社会功能,这就使得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在国有企业中实现了双重耦合。而这两个功能目标很多时候是相互排斥的,如何使二者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并且使企业很好地完成诸多错综复杂、甚至相互矛盾的社会责任,一直是广泛被讨论的问题,本文将在后文提出自己的观点。

三、功能决定下的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

本质上为全民所有的我国国有企业,同时履行着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并且这些功能都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的。讨论我国国有企业肩负着何种社会责任,必须从经济和社会两个方向出发,合。学者们在讨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时,并且要考虑到两类目标的相互促进和耦大都采取列举的形式列明各项责任,并没有对责任的具体目标和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层次的讨论,如王昶(2008)、沈志渔等人(2008)的研究;黄速建和余菁(2006)在其论文中提到了国企社会责任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概念,但是并没有具体对各个责任进行归类。本文借鉴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在论文中提出的框架,并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更加细化的分类,进一步讨论不同类型企业下履行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层次和关系。

本文所要讨论的社会责任的经济目标主要是指在经济功能指导下的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财政创造收入等行为。由于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属性,其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这些责任必然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之中,是具有经济目标的社会责任。而社会责任的非经济目标则是在前述社会功能指导下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履行的职责。一些观点认为,国有企业追求利润的经济行为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有所区别,不应将其划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中,本文认为这些观点没有抓住国有企业全民所有的本质属性,认识到这一点,将国有企业维持其自身发展的合理的营利行为视为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也就合情合理了。

根据相关文献,本文将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①总结归纳如表1所示:

表1中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客户权益、员工权益归为企业的经济责任,原因是根据利益相关者模型,这些主体在企业中是拥有直接权益的,对国有企业的成功运作起着直接影响作用的主要社会利益相关者②,是一个企业经营和运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企业承担经济责任的本质即是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将这些企业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企业的经济责任中进行考察是具有理论依据的。

国有企业具体的各项社会责任可以被归纳为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而有些责任的完成会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履行了一定的社会功能,即这些责任实现了双重目标。从表1的归纳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的时候,主要实现的是保证企业发展存续和国有资产保值的经济功能,由于国企的规模和地位,其在保证企业自身发展的同时,会非常注重企业形象、员工发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等等一系列使企业在更高层次更快发展的方面,由此出现了一些社会功能的实现,即实现了双重目标。国有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在本文中主要被视为经济目标,因为守法经营是每个企业必须遵循的准则,违反了法律法规的企业必将受到制裁,这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经济功能的实现,损害企业经济利益;同时,国有企业对国家财政税收的贡献是非常巨大的,构成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因其公有制属性,依法纳税支持公共基础建设是其不可逃避的经济使命。环境责任、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在本文中主要被归纳为国有企业的非经济目标,这些责任主要实现的是社会功能,是有可能与经济功能相悖或者冲突的,通常一般企业并不必须履行这些责任,而这些却是国有企业必须完成的使命。在这些责任中,不排除会有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况出现,如慈善事业的履行提升了企业形象带来经济利益等,但这些责任本质却是为了实现国有企业社会功能而存在的,所以本文还是将其归纳为非经济目标而进行讨论。根据乔明哲和刘福成提出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框架,分类讨论了能为国有企业带来利益和不能带来利益的道德行为,具体分析本文也将在后边的部分涉及。

(二)国企社会责任中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二者的关系。

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经历了几个时代的变迁,并且其内涵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政府一直是决定企业承担何种社会责任、的唯一因素,由于当时高度一元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不是独立、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而是政府的基层单位,其经营发展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这就造成了当时“企业办社会”情况的出现。国有企业承担着许多本来应该由社会承担的福利功能,如办学校、办医院、办社区、承担医疗养老责任等等,企业被员工形象地称为“铁饭碗”,企业的非经济目标完全凌驾于经济目标之上,这样沉重的社会负担使得当时的国有企业成本不断增加,效率极为低下,极大地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可见,国有企业存在的形式首先应该是一种经济实体,必须保证自身的运作和效率才能去履行其他责任,因此,国企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应该适度,认为国有企业仅仅是为了履行社会功能而存在的观点是不符合经济运行规律的。

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左右,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开始渐渐认识到了应该保持国有企业的经济实体,不应让其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为了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在这一阶段实行了“政企分开”的国有企业改革。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和扶持被削弱,各企业渐渐认识到了盈利和控制成本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但是在这一阶段,国有企业过分追求盈利和资本积累,而忽视了其全民所有的本质属性和理应承担的社会功能,经济目标占据了主导,纷纷把利润装进腰包;而将非经济目标的社会责任像包袱一样丢给社会,让社会去承担。此时很多国企凭借其竞争优势和垄断地位发展壮大,却在企业利润提高的同时降低了社会总福利,这与国企全民所有的本质是完全相悖的,也没有发挥作为政府调控手段之一应有的作用。可见,国有企业不能将经济目标作为唯一追求,必须重视其社会责任中非经济目标的履行,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经过以上两个发展阶段,国家和政府逐渐认识到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二者必须同时兼顾,任何有失偏颇的行为都会与其经济功能或者社会功能的双重要求相悖,甚至会危及全体人民的利益,使社会总福利降低。近几年来,社会对国有企业过分注重经济目标,而非经济目标的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集聚了很多不满。针对国企获取丰厚垄断利润的同时,社会职能履行缺失的现状,国家启动了一系列改革,一些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相继退出,自然垄断行业继续发挥国企的主导作用;在尚未具备完全退出条件的竞争性行业,尽量形成多家国企竞争格局,发挥竞争机制对企业效率提高的作用,而从长远来看竞争性行业国有资本退出必然会成为趋势。

本文认为,改革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今后的发展,应注重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相互协调,以及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加以区别对待。首先在竞争性国企中,经济目标(包括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非经济目标)的实现应作为基础,竞争性国企本身不能获得稳定的利润,需要自身的合理经营才能保证企业健康的生存和发展,而企业能够健康存续即是对全体人民负责。但是,虽然作为一种经济实体,竞争性国企也是政府政策调控的重要工具,并且受到政府财政的扶持。竞争性国企在实现了经济目标的基础上,必须同时兼顾适度的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受到环境、道德等的约束,完成大企业应有的社会功能,带动行业和国家的发展。总而言之,在竞争性国有企业中,经济目标的实现一般优先于非经济目标,且经济目标会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对非经济目标的要求必然高于一般企业,竞争性国有企业需肩负适度的社会职能。

而对于垄断性国企来说,由于其身处于自然垄断行业,掌握着国民经济命脉,加之政府扶持,其利润的获得能够得到保证,由此,履行非经济目标是这种类型国企的首要责任。垄断性国企在履行了基础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军工等保障国计民生的社会责任的同时,也保证了本企业利润的获取,衍生了经济目标的实现;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获取利润保证企业良好运营的目的又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非经济目标,从而服务于人民。可见,垄断性国企不用去考虑自身的生存发展问题,而必须着眼于社会功能的实现,在实现的过程中,伴随着两类不同目标的相互促进和融合。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垄断性国企在实现社会功能的同时,也要注意适度的问题,否则又会导致企业办社会的情况出‘现;二是对于那些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非经济目标,垄断性国企应谨慎对待,因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殊企业形式,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是其首要使命,若这些目标的实现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很可能会导致企业过分注重营利,从而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损害社会整体福利。综上,垄断性国企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的实现是其肩负的主要使命,其获得的利润在保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上,应全部投入到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的履行上,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框架建设。

(一)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体系。

1、明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4日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从八个方面概括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这个指导意见对中央企业肩负的社会责任有了概括性的总结,对地方性国企也有着借鉴意义。虽然学者们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仍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这使得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没有相关约束和参考,很多时候仅靠政府指导和企业管理者自身道德的约束,这容易造成相关责任履行过度或者缺失。可见,明确责任的内容是建设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第一步,是国有企业适度高效的履行责任的前提。

2、国有企业必须重视其区别于一般企业的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的履行。

在这个竞争愈发激烈的时代,很多非国有大型企业都开始注重其社会责任的履行,在环境保护、慈善事业上投人很大精力和财力。但是,一般企业大都是从塑造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竞争力等经济利益出发去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的,其本质是由利益驱动着的。而国有企业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的履行却是其天然的、必须完成的使命。由于全民所有的属性,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是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国有企业管理者必须建立起责任意识和使命感,而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在出台政策时,有区别地对待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增强国有企业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的主动性。

3、有针对地对竞争性国企和垄断性国企的社会责任履行层次加以区分。

根据前文的讨论可以看出,竞争性国企和垄断性国企在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实现层次上有很大区别,但是相关部门的政策立法中并没有指明。在实际中,垄断性国企不将非经济目标作为首要责任,而在经营中通过自己的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导致社会福利下降,群众不满,甚至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可见,有必要通过相关途径对这两类企业的责任目标加以区别,以保证其社会责任的正确履行。

(二)有必要加强全社会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

1、加快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相关立法,建立起法律法规的约束体系。

如前所述,关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容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同时,由于缺乏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进行惩处的法律依据,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极大地被弱化了。加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是当前加强社会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的首要任务。

2、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评价体系。

构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目标评价体系,主要依赖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而其主要载体即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近年来,许多大型国企如国家电网公司、一汽集团、中国人寿保险等,都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年报,增强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透明度。但是企业责任年报的披露仍不普遍和不规范,有关部门应加快确定责任报告披露的制度和形式,并指定各项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完善评价体系。

3、加强国有企业相关利益者的监管责任和维权意识

政府应以公众利益代表和企业管理者的身份主动承担起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并建立起有效的惩罚约束体系;企业员工应树立起主人翁意识,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不积极或者侵害社会利益的情况主动加以制止;而社会公众尤其应该关注国有企业非经济目标的履行,如是否破坏了环境、是否遵守商业道德守法诚信、是否适当地履行慈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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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昶:《和谐社会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范畴的归纳性分析》,第三届中国管理学年会论文集2008年版。

10、徐尚昆、杨汝岱:《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范畴的归纳性分析》,载《中国工业经济》2007年第5期。

11、张春敏、刘文纪:《从国有企业的性质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载《前沿》2007年第12期。

12、张连城:《论国有企业的性质、制度性矛盾与法人地位》,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国有企业经济篇8

一、中国国有企发展的状况及其影响

1、国企和民营企业对社会贡献的比较正是因为计划经济缺乏效率,所以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营经济在国有企业当初没有发挥作用的产业日益发挥着作用,充分地拓展了中国的市场。民营经济一方面开拓市场,同时大量吸收就业,而且为国家创造税收的份额也越来越大。

然而,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就相对小了很多。在吸收就业上,国有企业吸收就业的水平日趋下降,并呈现出不吸收就业甚至产生负就业现象,而私营企业在拓宽就业领域、创造就业机会、吸纳城镇下岗人员和农村过剩劳动力、分流城镇就业压力方面表现出了特有的优势,为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对税收的贡献上,虽然国有企业在生产总值上具有比重优势,每年税收额也有一定的增长,但是其税收增长率总体上小于国家的税收增长率,抑制了税收的增长;私营企业具有更好的盈利能力和创造税收的能力,其税收的增长率高于国家的税收增长率,带动了税收的增长(见图1)。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有企业不管是在经济效益、盈利水平上,还是对社会的贡献上,都小于其他性质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改革开放前只有国有企业的经济结构比较单一,不能真正满足市场需要,多元化的市场经济能更好的调动社会的积极性,为社会经济带来活力。唐国华在《我国国有工业企业与私营工业企业经济效率的对比分析》一文中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经济效率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私营企业在百元创税和资金周转速度等方面都比国有企业效率高,特别是在固定资产百元创利税的比例上,私营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两倍[1]。刘华、李刚等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中小企业的投入产出效益高于国有企业[2]。这也是我国经济结构的特点。

一个成熟的经济市场,其最理想的状态是达到帕累托最优,即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不会使得社会效益再有更多提高的状态。如果一个社会中某个经济体获得资源增加,可以使得这个社会的效益进一步提高,那么,我们说这个社会存在帕累托改进。我们可以通过对资源的重新分配来提高社会的效益。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如其他性质企业经济效益的现象,在纯粹的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下,其市场结构变化趋势理应是国有企业的份额逐渐变小,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资源,其市场份额不断增大。但事实并非完全如此。

2•中国国有企业沉浮与经济政策自1998年以来,随着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造,国有企业的市场份额不断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截止2007年,国有企业生产总值在GDP中依然占据将近一半的份额。关键的是,国有企业不仅越来越大,并且越来越具有垄断性,且垄断性越来越集中化[3]。1978年我国实行经济改革以来,随着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与发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开始下降,但同时又随着我国经济政策的调整不断起伏。(见图2):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1978年到1997年,我国国有企业占GDP的比重总体上是逐年下降的,到1997年,国有企业占GDP的比重由1978年的86•1%下降到了约40%。这一时期是我国对国企实行重大改造的时期。国企从一些竞争性弱的、非国家资源控制的产业中退出。所以这一时期是国企大幅下降的时期。但是1998-2007年,国有企业又开始变得强大起来,其所占GDP的比重又呈现出上升的趋势,2007年国有企业占GDP比重已经上升到近50%。详细分析可以看到,在这一时期上升的国有企业,已经几乎形成了产业巨头,甚至垄断了中国经济的能源、信息等重要的产业。

3•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影响国企的效率比民营企业等其他性质的企业效率低,其比重的加大必然使得社会资源的利用缺乏效率,而国企的壮大又会对其他企业产生一系列影响,这与我国对国企的保护政策有关。国有企业在市场上占有很大的比重,特别是近十年来国有企业的市场份额居高不下,很大程度的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说,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垄断性的企业,但这种垄断又与国外的垄断有所不同。

国外的垄断主要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一个企业由小做大,最终市场占有率超过了一定标准或者控制了整个行业的过程,是技术进步和市场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而我国国有企业的垄断,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政府有选择性地控制一些企业,通过在企业内注入资金、政策的倾斜、制定市场的准入壁垒,甚至明文规定使单个或几个企业占有大部分市场,以达到企业垄断的目的。

国有企业的非市场行为的垄断实际上干扰了其他经济成份的发展,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首先,国有企业影响了资本的流向。由于享受资源和市场垄断的权利,国有企业在资源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有比较优势,因此可以持续发展下去。但是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间接地抑制了私营企业的发展。资本本来是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自由市场的资本总是由盈利低的行业流向盈利高的行业。但是,政策上的倾斜,使得本来可以流向私企的资金流向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所具有的行政垄断性降低了资本流向国有企业的风险,在国家行政支持的条件下,国有企业无需自负盈亏,资本报酬在某种程度上是确定的,这就提高了资本收益期望,因此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向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应对经济活动的能力较弱,虽然其组织经济活动的效率明显高于国有企业,比如其资金周转速度相对国有企业要快,但是其收益上更大的不确定性使得资本望而却步。金融危机后,尽管有国家政策的指导,但中小企业融资仍然困难的现象就是很好的说明,金融业在做出选择时更倾向于受行政保护的国有企业而非中小企业。其次,国有企业影响劳动力资源配置。国有企业的劳动力收入平均水平高于一般的中小企业劳动力的收入。一方面是由于国有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国有企业的利润较高,相应的劳动者收入水平较高;另外,国有企业的劳动力还享受国家其他的福利和津贴,这一点是中小企业无法比拟的。因此劳动力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前提下会优先考虑进入国有企业工作。

在选择工作企业的性质时,劳动力又进行了一次分化,竞争力较强的劳动力优先进入国有企业,而劳动力素质较低的则进入中小企业。这种劳动力的分化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竞争相对较弱,之前高素质的劳动力进入国有企业之后不再有创新的竞争氛围,使得社会经济活动损失了一批有创造力的劳动力,这可以通过创新指标看出。二是私营企业的劳动力素质决定了其只能从事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而不能有效的进入技术密集型产业。再次,国有企业对资源行业的垄断,阻断了新兴经济力量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在资源方面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如石油、电力、煤炭等行业,国有企业完全有影响此类资源价格的能力。在资源密集型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和企业外的经济人形成了“内部人”和“外部人”的关系,国有企业内部为了实现其自身的最大利益不惜牺牲外部人的经济福利,这导致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上升,也因此增加了中小企业经营难度。

二、相关对策研究

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的渗透不仅仅体现在某一个行业,而是渗透在整个经济活动过程中。国有企业对经济活动的一些方面有着不利的影响,不仅是国有企业体制本身会抑制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而且还会通过影响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各个因素来降低中小企业的竞争性。处理好国有企业和其他性质企业的问题,关键是如何定位国有企业,即如何在让国有企业在市场中发挥最大作用,同时又不影响到其他性质经济的发展。这里可以把国有企业所发挥的最大作用时的状态称为国有企业的最大张力。

(一)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和其它性质企业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西方国家也有国有企业。让国有企业在不妨碍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发挥最强功效,保持其最大张力,也是西方国家长期研究的课题。欧美国家在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合理安排实践上有着比较丰富的经验。虽然中国和欧美有不一样的政治体制,但随着经济全球化,欧美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可以为我们的发展提供借鉴。

1、西方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国外发达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历史,主要可以归纳为“非国有化”和“结构管理”两个层面。“非国有化”掀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主要的方式是出售国有企业,它包括将国有企业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出售给私有企业,其结果是“国有企业私有化”;另一种方式是将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出让,即“国有企业民营化”。发达国家政府推行“非国有化”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国有企业受体制和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运营效率普遍低下,亏损严重。作为一个企业,国有企业应当以盈利为目的,通过自身的资本积累或集聚扩大企业规模和盈利范围。然而国有企业又受国家政策和体制的影响,使得盈利不是其最主要目的,企业的盈利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受体制和政策约束而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导致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恶化,造成国家对国企的补贴支出过大,财政负担沉重,促使这些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相应调整。“非国有化”使得国有经济的份额全面降低,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在这场“非国有化”中,国有经济占GDP的比重分别由80年代初的8%下降到90年代中期的5%左右。[5]第二层面的“结构管理”,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调节和引导国有企业,使其既保持自主经营的独立性,又使其行为符合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总体要求,不会因国企的无限扩张抑制了其它经济成分的发展。归纳来说,大部分发达国家将国有企业按竞争性部门和非竞争性部门进行分类,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

非竞争性部门,主要指那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能比较直接的影响国家的经济、政治和国家实力的部门,如能源、国防。这类国有企业的存在并不在于它能带来高经济效益,而在于它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对于非竞争性部门,国家一般采取控制程度极强的独资经营方式,其目标是多重的,而盈利不是主要目的。竞争性部门,指那些受国家资本控制(一般是国家以股东身份参与控股),与社会中其他性质企业进行自由竞争,主要是为了国家带来收益而不承担其他国家职能的部门。对于这类部门,企业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盈利,因此必须把竞争能力、经营效率放在第一位。

2、西方国家的反垄断经验西方对垄断的定义大致经历了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两个阶段。早先,判断垄断与否,就是根据企业规模和产品在相关市场上的份额来判断的:如果一个企业规模很大,产品在全国市场上占有的份额很大(如80%以上),从而影响其它经济体进入,那么就很可能被判定为妨碍竞争和贸易的垄断企业。这种根据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来判断一个企业的垄断程度,具体研究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影响就是结构主义。结构主义主要体现在美国在1890年制定的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中。

结构主义主要依赖于垄断系数,如贝恩、植草益指数和穆勒指数,考察企业的绝对集中度来判断一个企业的垄断程度。20世纪80年代之后,反垄断的标准不再仅仅以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为依据,更多的是开始关注企业的行为。考察已经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企业是否有意识垄断整个行业、是否滥用其支配力、排斥其他企业进入等。这个时期的反垄断标准因此被称为行为主义。行为主义的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后来颁布的《克莱顿法》中。由此可以看出,反垄断的标准是随着垄断形式的变化而变化的。在西方国家,在自然垄断、市场垄断、行政垄断的分类中,西方国家的垄断主要是自然垄断和市场垄断。垄断的形成因素主要是技术进步、规模经济等。

目前西方国家判定垄断的标准有所放松,除了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外,更重要的是考虑企业的市场行为。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很大,只要是通过合法竞争获得的,则未必被认为是垄断,但是如果该企业利用其优势以不正当方式排挤其他企业的市场份额或占据其他行业的市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微软公司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微软的操作系统市场份额达到了90%左右,从结构上看微软处于垄断市场的状态,但是美国司法部调查微软不是其在操作系统上的垄断地位,而是其在销售浏览器和附属软件上的不正当行为。主要原因是微软将浏览器及一些软件捆绑在操作系统上销售,挤压了浏览器和软件开发商的市场。

中国国有企业通过国家资金支持、政策倾斜等获得的垄断地位,又与自由市场经济下的通过合法竞争获得的垄断地位不同。因此,在确定垄断标准的时候除了借鉴西方国家的反垄断经验,还应该在反垄断标准中考虑到中国特有的因素。而且,由于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造是从1996年开始的,到2007年才获得较大的发展。从国家来说,国企在这一历史时期中,还是属于发展阶段,是需要扶持的时期。所以对国有企业的限制和制约显然没有摆上议事日程。随着国有企业的壮大和发展,国家必然开始关注国有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管理模式,开始关注国企的无边扩张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不良影响。

(二)制定相应的标准以规范国有企业的扩张既然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而国有企业的无限扩张又会对社会经济造成负面影响,那么我们就应该合理地控制国有企业的发展。

外国在市场经济下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早于中国,积累了比较多的经验,其在管理国有企业经验上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对于好的方面,我们应该借鉴。例如,我国也可以学习国外把国有企业按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性质和地位,对其实行分类管理和监督。对一部分国有经济进行绝对的控制,而对于另外的一些国有企业,应该让它们融入市场经济中,充分让其与其它性质的企业进行公平的竞争。要保持国有企业的最大张力,仅仅对市场进行分类管理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界定市场中各种类型企业的市场份额。为此,我们可以用反垄断的标准来确定国有企业的最大张力。

虽然我国国有企业的垄断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毕竟,国有企业的规模很大,很容易利用对市场的占有量来进行不正当的竞争。同时,从经济学角度上说,我们可以把行政垄断进行量化处理,把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标准中的一个影响变量加以考虑。以往的学者研究我国国有企业的垄断程度时是使用西方国家的标准,鉴于中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西方国家的垄断判定系数在中国并不适用,应该对它进行改进。对此,我们应当找到一个新制衡点。这个制衡点指的是一个度,也就是在我国特殊国情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比例达到什么程度时,社会的经济能得到最快的发展,即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抑制作用最小。

这个制衡点我们可以理解为国有企业在中国达到垄断的基准点,亦可以理解为在某些人为力量干预情况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最佳比例。在此作者以判断垄断的标准为基准,讨论这个制衡点的确定应该考虑的因素:首先,判定一个普通企业的垄断要考虑其市场垄断标准,这是一个普遍的标准。在国外的《反垄断法》用垄断系数,如贝恩、植草益指数、穆勒指数、赫芬德尔-赫希曼指数(HHI,美国于1982年引用于企业并购),考察企业的绝对集中度来判断一个企业的垄断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