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预防接种应急预案(精选8篇)
儿童预防接种应急预案篇1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武汉 430079)
[摘要]虐待不仅对儿童造成身体伤害,还会导致各种心理问题。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对受虐儿童进行心理干预,要求各地成立由多方人士组成的专业团队,对受虐儿童进行心理评估、危机干预和康复治疗。心理评估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处理、知情权的授予和儿童的保护与安置;危机干预包括消解危险性因素和增强保护性因素;康复治疗分为筛选诊断、建立友好关系、梳理症状与反应、心理重建与观念更新等四个阶段。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加强相关社会宣传教育,制定心理干预的专项法律,成立专门的心理干预机构,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儿童安全防护体系,确保我国受虐儿童身心的全面康复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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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儿童虐待;受虐儿童;心理干预;康复治疗
儿童虐待是对儿童有抚养义务、监管及操控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者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经济性剥削。2012年,美国共有686000名儿童受到虐待,其中78、3%为忽视,18、3%为身体虐待,9、3%为性虐待,8、5%为精神虐待(因部分孩子遭受的虐待不止一种,故总和超过100%)。虐待不仅对儿童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导致诸如沮丧、焦虑、创伤后压力等心理问题,进而引发心理疾病,严重者还会自杀。因此,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对受虐儿童进行心理干预,特别要求心理学家在儿童虐待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形成了由心理学家、儿科医生、儿童保护服务人员与执法人员、儿童发展专家、药物滥用专家、心理健康顾问等组成的专业团队,以解决受虐儿童目前面临的或对未来可能造成危害的各种问题和冲突,其心理干预过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心理评估、危机干预和康复治疗。
一、美国受虐儿童的心理评估
心理评估是评估人员采用标准化或非标准化测试、行为观察等方法对儿童虐待的相关问题,如儿童虐待的类型及程度、亲子间的互动及关系、父母的养育能力、儿童及家庭的需要等做出判断、解释和建议的过程,旨在为法庭的决策、受虐儿童的康复及家庭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该评估不同于法医的评估。法医的评估旨在收集关于儿童是否发生虐待的证据,而儿童虐待中的心理评估关注的是诸如人的能力、感知及需要等心理方面的问题。该评估也不同于传统的或一般的心理评估。儿童虐待中的心理评估以儿童心理治疗为目的;评估的设计必须以支持和尊重为原则,以合适的方式处理儿童虐待问题,不会让儿童感觉很匆忙或有心理压力;评估发生在评估者与被评估者的多次会期中,这样可以增进彼此之间的信任,以便进行更加深入的评估;评估类型和设置多样化且多重组合,把标准测试(如智力测试、性格测试等)、非正式的评估措施(如投影图、投影故事等)、行为观察等方法有机结合起来,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
(一)心理评估的缘起和目的
心理评估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儿童保护的程序中,尽管美国儿童保护的程序随司法管辖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在不同情况下的心理评估具有普遍一致的目的与侧重点。
第一,儿童虐待报告。美国在儿童虐待问题上实行强制报告制度,儿童福利局一旦收到有关儿童虐待或可能遭受虐待的报告就会展开调查,如果最初的报告显示需要进行紧急干预以确保儿童的安全,那么儿童福利局将会向法院寻求对儿童采取紧急监护的授权,等待进一步的调查。此时,评估人员需要判断虐待报告的可靠性。如果发现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虐待报告,这种报告将被认为无效,仅做记录以供今后参考;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虐待行为,儿童福利局就会认为举报有效,案件将进入司法程序并转给社会工作部门,由其决定下一步措施。在这一阶段,心理评估的目的主要是鉴别,即评判是否发生了虐待、虐待的类型、对儿童心理健康产生的影响等。
第二,儿童保护服务。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儿童已经受到伤害或者极有可能受到伤害,儿童福利局就会主动提供免费服务或者向法院寻求延长儿童监护的授权。通常,在这个阶段将会形成一个初步的策略来实施进一步的评估和进行家庭干预,并把这个策略告知家庭,由家庭决定是否自愿参与,否则就提交给法庭处理。解决保护性监管问题和决定干预策略可能要求举行法庭听证会,法庭根据父母虐待儿童或者未能充分照料或保护儿童的调查结果,做出儿童是否继续获得保护性监管的决定。法庭会定期审查各种干预以及重建家庭的努力。在这一阶段的任何时候,法庭可能会指定儿童方面专业团队实施相关的评估。此时,心理评估是为了判断父母能否被成功转变,以防止对孩子造成后续伤害。如果判断孩子的父母已彻底转变了不良行为,就需要拿出足够的证据;如果判断孩子父母未能做出如期的改变,也需要查找原因。此外,还需判断如果孩子回到父母身边或者与父母分离将会对孩子产生什么样的心理影响,以便做出最优选择。
第三,儿童安置。如果改变孩子父母和重建孩子家庭的努力都失败了,那么儿童虐待案件会从儿童保护转移至父母权利的终结和为儿童制定永久性安置计划,如长期亲属照料、监护、收养。在这一阶段,需要通过心理评估来回答这样一些问题:为什么临床或社会服务的干预措施未能实现家庭团聚、国家是否为儿童家庭团聚作出了法律要求的合理努力、父母是否有恢复养育能力的可能性、儿童是否会继续受到伤害,等等。此时,评估的目的是建议,即什么样的治疗性干预可以切实地帮助孩子。
(二)心理评估的具体步骤
儿童虐待问题涉及许多法律与道德方面的考虑,适用于某一案件的步骤不一定适用于另一案件,但美国受虐儿童的心理干预基本上都包含了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评估的范围、步骤与方法。首先,依据儿童虐待的性质和具体情境确定评估的重点及范围;其次,评估人员要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训练和经验来确定评估的方法,确保方法建立在科学的专业知识基础之上;最后,及时妥善地处理儿童虐待案例。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儿童受虐案件,在考虑将其转移介绍给其他的儿童保护与教育机构或个人时,评估的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评估人员需要告知当事人,并做出分析报告。如果需要采取紧急行动来确保被评估者的安全,则需要向当事人寻求授权以开展进一步的调查。
第二步,获得知情同意。按照美国心理学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简称APA)的道德规范,评估人员在实施心理评估之前必须获得所有成人参与者(当事人、评估参与者、其他相关人员等)的知情同意,并告知他们与评估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估人员的角色、评估人员与当事人或相关方关系的性质、评估的性质与目的、关于保密与特权的任何限制、谁将获得评估结果、评价费用的支付等任何有关评估过程及报告的重大事实。评估人员也要以一种合适的方式为儿童提供有关评估性质、目的、过程等方面的信息,并努力获得儿童的同意。
第三步,收集与解释数据。采用多样化方法收集数据,可以扩大信息的种类与数量,以便建立有质量的评价,用于支持专家的意见和评估者提出合理的建议,而过度或不充分的数据解释都无助于得出结论。因此,评估人员需要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数据收集,如临床访谈、临床观察、间接查访、心理测试、审阅文本资料等。评估人员要基于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的解释数据,了解在不同评估阶段存在的社会或文化因素的影响。在呈现评估内容和结论时,要采用接受者能明白的书面报告或口头证词方式,即要区分数据、推论、结论、意见等的异同。
第四步,提出观点和建议。评估人员在提出观点时,必须基于充分的数据,且这些数据能够支撑所得的结论。同理,在给出建议时,也必须依据心理学的理论和事实,特别要基于研究获得的数据、解释和推论,这样才有利于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步,记录。评估人员在实施心理评估过程中获得的所有数据都要按照美国心理学会的“记录保存指南”(Record Keeping Guidelines)进行记录和保存。尤其当评估入员执行法医工作时,完整、清晰、准确地保持所有工作的文档极为重要。这些记录不仅可以支持评估者的观点和建议,还可以供其他专业人员及法庭等进行审阅。
二、美国受虐儿童的危机干预
受虐儿童的危机干预,主要依据儿童虐待报告的评估结果制定并实施干预计划,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或解除儿童遭受虐待的危险,其干预措施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消解导致儿童虐待发生的危险因素( Risk Factors),二是增强保护性因素(Protective Factors)。
(一)降低危险因素
危险因素存在于个体、家庭、社区以及社会之中,拥有与儿童虐待相关的特征,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儿童虐待的发生,可以主要分为以下四类:一是父母或照顾者因素,如父母有精神问题或药物滥用;二是儿童自身因素,如年龄幼小、发育迟缓、残疾等;三是家庭因素,如家庭解体或暴力;四是社区和环境因素,如贫穷、社区暴力等。单一危险因素可能导致儿童虐待的发生,多种危险因素同时存在则会大大增加儿童遭受虐待的可能性。因此,如果儿童福利局收到的报告证实儿童可能遭受虐待,危机干预人员就会对儿童、父母、家庭等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以降低儿童遭受虐待的危险。
(二)增强保护性因素
保护性因素包括存在于个体、家庭、社区或社会中的、能够消除家庭和社区的危险、增加儿童和家庭健康福祉的条件,有助于孩子父母找到资源、支持或应对策略的各种物质、制度与文化的要素,如支持性的家庭环境和社交网络、稳定的家庭关系、支持父母和承担儿童虐待防控责任的社区环境等。为了有效地防止儿童遭受虐待,美国至少有七种形式的儿童虐待预防方案:即儿童早期家访(Early Childhood Home Visitation)、家长教育方案(Parent Education Programs)、虐待所致的头部创伤预防方案( Abusive Head Trauma)、多元干预(Multi-ponent Interventions)、儿童性虐待预防(Child Sexual Abuse Prevention Programs)、以媒体为中心的干预(Media-based Interventions)、支持和互助团队(Support and Mutual Aid Groups)等。各种方案虽然侧重点不同,但都吸纳、融合了心理学方面的相关干预知识与方法,从而使预防效果更为显著。
三、美国受虐儿童的康复治疗
康复治疗旨在帮助已经遭受虐待并已造成心理伤害的儿童理清个人感受、想法和行为,帮助他们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改善与他人的互动,使他们尽快从虐待的心理创伤中恢复过来。为了取得良好的疗效,治疗人员在治疗过程中要努力与受虐儿童建立一种信任与安全的关系,避免出现一些不合适的行为,如坐立不安、打断、问一些不合适的问题等。治疗过程通常被分为四个不同的阶段,即摄入阶段(Intake Phase)、开始阶段(Beginning Phase)、中间阶段(Middle Phase)、结束阶段(Termina-tion Phase)。各个阶段的工作往往结合在一起,贯穿于整个治疗过程。
(一)摄入阶段
不是每个受虐儿童都需要心理治疗,因此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儿童是否需要治疗。如果需要,则根据之前心理评估的结果为受虐儿童制定一个治疗计划,计划中应包含治疗的目标、方法、时间估计等,并尽可能让儿童、家长或照料者参与计划的制定。此外,治疗人员还需要估计治疗的结果,其依据是父母、家庭、儿童运用治疗的能力。例如,父母充分回应孩子需要的能力和意愿,孩子对虐待经历认知的能力,父母和孩子对治疗目的的困惑等。
(二)开始阶段
治疗者与被治疗者之间建立信任、融洽的关系是治疗成功的关键,因此如何与儿童建立这种关系是该阶段的焦点。治疗人员要根据儿童的兴趣和需要来建立关系,积极与儿童进行沟通,使其理解治疗的目的。如果治疗人员了解该年龄段儿童喜欢的音乐、电影和活动等,将有助于他们之间的交流。只有基于儿童的兴趣和需要建立起来的关系,治疗人员才能获得儿童虐待的真实情况,形成合适的应对方式,才能真正有助于受虐儿童的恢复。
(三)中间阶段
该阶段是治疗的具体实施阶段,主要有两大任务:一是识别虐待对儿童造成了何种影响;二是确定有效应对受虐症状的方法。为了完成第一个任务,治疗人员会让儿童“重温”虐待的经过和感受,以便让他们回答这样一些问题: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会发生,我为什么会那样表现,如果此类情况再发生我会怎么做。即使儿童没有表现出虐待经历的症状,也可以从这些问题的回答中受益。为了有效治疗儿童受虐后出现的症状,治疗人员会帮助儿童接受虐待记忆,如讨论虐待的细节,可以帮助儿童思考虐待的经历以及消除一些诸如“没有人会相信你”的假设;识别感觉刺激,如帮助儿童识别虐待发生时的照明、温度、位置、出现的人物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儿童噩梦、恐怖行为或恐慌的刺激源;辨别思想和情感,以帮助儿童意识到情感与自尊、自我价值和行为的关系;识别信念,即不让儿童把虐待的责任归于自己或他人,因为归于自己,会导致责备、内疚,而归于他人,则会导致生气、愤恨等,都不利于儿童的治疗。因此,治疗人员需要帮助儿童从关注虐待的原因转移到注意虐待对他们的影响,以便儿童能更好地接受治疗。
(四)结束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整合或利用受虐儿童在治疗过程中形成的新思想、情感、自我认识以及新的技能和行为。例如,鼓励儿童陈述自己的观点、做出选择和决定;鼓励儿童在生活的其他领域实施新技能,识别可以帮助和回应自己需要的成人和同伴,并向他们寻求帮助;形成问题解决的技能,即知道如何定义问题,形成选择,努力尝试,直至问题最终解决等。即使治疗结束了,如果儿童需要帮助,仍然可以与治疗人员联系进行后续治疗。
在整个心理干预过程中,干预人员会针对不同的虐待类型采取不同的干预方法。对于忽视,美国研究者思科提( Cicchetti)与其他研究者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的心理干预方法,对三组受虐儿童的正常依恋关系进行了恢复治疗,其中第一种方法为定期的心理辅导家庭探访,着重提高父母关心与爱护孩子的养育能力,减少父母育儿压力,增加家庭的社会支持以及促进父母掌握关于儿童身心发展的基本知识;第二种方法为亲子心理疗法,是一种精神分析学中依恋理论的运用;第三种方法是以社区资源为核心的干预,主要在社区中为受虐儿童和家庭提供民间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专业支持。针对性虐待,心理干预人员主要关注儿童对受虐经历及施虐者的思想和情感,处理具体的心理症状,教授应对技能,提供预防性虐待、人身安全及健康性行为的教育。而身体虐待的心理干预则聚焦于家庭,如适应不良的家庭环境、家庭暴力史、父母关于纪律的态度和信念、对孩子扭曲的期望、使用令人厌恶的儿童管理策略以及父母在愤怒控制、情绪调节方面的不足。
四、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对受虐儿童的心理干预不仅有效地预防了儿童虐待的发生,对受虐儿童的康复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与2008年相比,美国2012年的儿童虐待人数减少了约30000例。思寇仁和芮丽曼(Skowron E,Reinemann D H)的研究结果也表明,与未接受心理治疗的受虐儿童相比,接受心理治疗的受虐儿童身心得到了改善,且功能运作优于71%的未接受心理治疗的受虐儿童。借鉴美国这一成功经验,我国在救助受虐儿童方面不应仅限于法律制度、社会生活和物质方面的扶持,还应重视儿童心理干预,为受虐儿童提供心理保护和支持,以促进受虐儿童的心理康复。
(一)加强宣传教育,全民重视心理干预
“当今中国,随着社会快速转型与变迁,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的人数不断增加”,这些儿童是否属于忽视性的虐待类型,目前尚有不少争议。但忽视是一种特殊的虐待类型,虽然不会对儿童造成明显的身体伤害,但是对其心理的伤害却不容小觑。有研究报告表明,留守儿童的人际关系和自信心显著地不如父母都在家的儿童,这对儿童未来的成长非常不利。此外,仅仅对受虐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是不够的,只能取得短期效果,仍然无法弥补其心理所受的伤害。
因此,我国应重视儿童虐待中的心理干预,一方面应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强对父母、家庭、社区等进行心理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供相应的训练以提高他们的敏感性,同时便于儿童周边的成人能及时发现儿童心理发展方面的问题,为专家实施评估和干预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另外,要增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幼儿园和中小学都要开设相关课程,教育儿童哪些属于虐待行为、如何应对虐待行为、如何求助于社会机构以避免自身的伤害和虐待,等等。另一方面,对弱势群体,如留守儿童实施心理评估和干预,以降低虐待发生的危险因素,增强保护性因素;对已经遭受虐待的儿童实施系统的心理治疗,以促进其心理的恢复和健康发展。
(二)制定心理干预专门法律,提供法制保障
美国心理学会颁布了《儿童保护问题心理评估指南》(Guidelines for Psychological Evaluations inC hild Protection Matters)、《心理干预指南》(Guidelines for Prevention in Psychology),为心理学家实施心理评估和干预提供了有效指导。我国虽有防治儿童虐待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是缺少对儿童虐待心理干预的相关规定,虽在特殊教育的法律里面涉及到了一些有关特殊儿童心理评估的规定,但法律条款的内容都十分空洞,操作性不强。因此,我国应在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中,把儿童虐待的心理干预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或制定一项专门的法律法规。“要对儿童虐待的鉴别标准、评估范围、评估程序、评估原则、评估方法,以及评估人员的资格认定等予以明确的规定,对评估工具的研制、使用和管理等有比较具体的说明”,以使心理干预在儿童虐待问题中能够真正地发挥作用,切实保护儿童的心理健康。
(三)成立专门的心理干预机构,促进预防性干预
在我国,许多情况下只有当儿童虐待出现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如死亡、儿童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精神出现异常时,相关部门才会介入,学校的安全教育注重的也是身体方面的保护而相对忽视心理方面的保护,这就使得我国的儿童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预防作用不强。此外,实施心理干预的相关机构和资源比较分散,部门职责和权限也不清晰。因此,我国急需独立和完善儿童管理与救助的体制与机制,其下设立专门的处理儿童虐待问题的心理干预机构,一方面接受儿童虐待问题的报告、开展调查、提起诉讼,并对受虐儿童及家庭提供服务等,以此来提高虐童防控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统筹规划和引领儿童相关事务,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儿童安全防护体系与网络,以便集中有效地处理儿童虐待问题。
儿童预防接种应急预案篇2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一)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卫生、公安、工商、建设、城管、教育、劳动保障、计生、宣传和妇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工作。
(二)区卫生药监局要积极主动协调公安、工商、城建、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宣传及妇联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使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预防接种服务。
(三)镇、街,社区、村是流动人口管理最重要的两个环节,对此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完成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任务。
二、明确职责,落实措施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另一个地方长期居住或短期居住满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全区流动人口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确保流动儿童建卡、建证率达98%以上,免疫规划接种率达95%以上。包括有计划地对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和对传染病流行地区流动人口进行应急性预防接种。
(一)区卫生药监局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免疫规划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区疾控中心在区卫生药监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区流动人口免疫规划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免疫规划针对性疾病监测、疫苗和冷链管理工作,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接种服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加以解决,不断完善和改进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
(二)各预防接种机构应依法履行义务,做好流动人口免疫规划工作,并接受区疾控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责任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免疫规划接种工作。
(三)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应协助卫生部门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基本状况,提供相关统计资料;计生部门应协助卫生部门掌握辖区内人口基本状况;工商、建设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贸市场、建设工地的流动人口管理,协助卫生部门完成流动人口特别是适龄儿童免疫规划接种。
(四)镇(街)、村(社区)负责做好本辖区流动人口免疫规划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和接种的组织工作,保证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服务;加强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每月对辖区内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进行调查摸底,做好详细的登记,次月5日前及时将花名册反馈至辖区接种单位。
(五)加强流动人口免疫规划工作的宣传及健康教育。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享有同等免疫接种的权力,通过加大宣传与督促力度,使流动人口免疫接种对象主动到其居住地接种单位(点)接受免疫接种,任何接种单位(点)不得拒绝提供免疫接种服务;外来长期暂住流动人口在本地生育的婴儿在出生后,其监护人应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点)申办《预防接种证》,并按时接种,接种证由接种儿童家长保管,接种卡由接种单位(点)保管以便备查;外来本地暂住3个月以上的儿童,在原居住地已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凭证到现居地接种单位(点)接受接种;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其监护人应及时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点)补办并按规定补种。
(六)教育部门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在办理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手续时,学校、托幼机构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及时向儿童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点)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带至预防接种单位(点)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七)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流动人口应与常住人口同时接受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点)安排的应急免疫接种。社区、村、学校、宾馆、招待所、旅店等,应积极配合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点)对流动人口应急接种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用于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的疫苗,由疾控中心按照《省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统一订购,逐级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疾控中心、接种单位(点)、接种人员要按规定管理和贮存疫苗,防止疫苗损坏变质,严禁使用已损坏变质的疫苗进行接种。
(九)负责流动人口接种的单位(点)和接种人员必须掌握疫苗的性质、接种方法、剂量、部位、异常反应及处理等知识,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要求进行接种,确保安全注射。
三、统筹安排,保障经费
区人民政府将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流动人口免疫规划接种疫苗经费、免疫规划冷链运转、设备更新和维护及接种补助等费用,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此项工作正常开展。
儿童预防接种应急预案篇3
一、实施原则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实施我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我省从20*年下半年开始,根据全国疫苗供给情况,疫苗到位一种实施一种,加快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在我省全面实施。
二、实施内容
(一)在现行免疫规划范围内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等6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二)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由省级应急储备,发生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时,对重点人群进行应急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炭疽和钩端螺旋体病等14种传染病。
三、实施目标
(一)总目标
全面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我省无脊灰状态,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工作指标
1、到2010年,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腮风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5%以上,其他扩大疫苗在覆盖地区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
2、到2010年,甲肝疫苗力争在全省范围对适龄儿童普及接种。
3、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的接种率达到70%以上。
四、接种要求
(一)接种时间
1、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次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百白破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
5、白破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腮风疫苗(麻风、麻腮、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阶段,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过渡期免疫程序。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18—24月龄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
7、流脑疫苗:接种4剂次,儿童6—18月龄接种2剂次A群流脑疫苗,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A+C群流脑疫苗。
8、乙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9、甲肝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
10、炭疽疫苗:炭疽疫苗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应急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11、钩体疫苗:钩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应急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疫苗免疫程序详见附件1,各类疫苗接种剂次详见附件2。
(二)接种对象
1、现行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其接种对象为规定实施时间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各剂次月(年)龄的儿童。
3、炭疽疫苗应急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钩体疫苗应急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
五、实施范围
(一)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白破、麻风、乙脑和流脑等疫苗在全省范围实施。
(二)麻腮风疫苗供应不足时,使用含麻疹成分疫苗的过渡期免疫程序。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麻风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18—24月龄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不足部分使用麻腮疫苗替代,麻腮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麻疹疫苗。20*年麻腮风疫苗首先供应郑州、开封、洛阳、三门峡、济源、焦作、新乡、鹤壁、濮阳和漯河,其它省辖市供应麻腮疫苗。
(三)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四)甲肝疫苗暂不能满足全部适龄儿童接种,根据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结合我省20*年甲肝发病流行情况,20*年选择南阳、洛阳、平顶山、新乡和周口等5个省辖市所有县(市、区)的18月龄及24-30月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我厅将根据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情况,逐步扩大甲肝疫苗免疫规划的实施范围。
(五)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实施范围,根据我厅年度强化免疫实施方案执行。
(六)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应急储备,由我厅根据全省疫情发生情况安排应急接种。
六、实施策略
(一)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切实做好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是党和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决策。20*年是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第一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20*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冷链建设,认真落实预防接种人员和乡村医生的劳务补助经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疫苗和注射器登记、使用和管理,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严肃疫苗批签发和疫苗运输途中温度监测记录以及疫苗的领发登记规范、记录完整等管理资料的保存。
(二)加强培训、完善队伍,不断提高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执行能力。
我厅负责编印《河南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培训教材》,采取逐级培训的办法,对全省预防接种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提高预防接种水平和预防接种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认真做好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基层接种人员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预防接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需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任务,结合本地预防接种儿童情况,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和基层接种人员。从事预防接种的人员须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取得《河南省预防接种资质证书》者方可上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从事预防接种服务人员及乡村医生的工资待遇,及时发放预防接种劳务补助费用。
(三)加强管理,逐步提高我省免疫规划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高度重视免疫规划信息化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20*年,我省力争以乡为单位实行信息化管理达到60%以上。到2009年底以前,全省90%以上的县、80%以上的乡完成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四)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全面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次数,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预防接种服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加强预防接种服务管理,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新的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同时,强化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采取各种形式,不断提高各类疫苗的预防接种率。
(五)加大免疫规划督导力度,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组织对辖区内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制订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逐级定期开展督导和评估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厅将定期对各地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年度需求计划逐级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整理后报省卫生厅。
儿童预防接种应急预案篇4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意见》(豫政〔*7〕42号),确保我市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提高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儿童免疫规划是通过接种疫苗达到控制和消除相关传染病的最有效措施,是公共卫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经过全市广大免疫规划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市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继20世纪60年代消灭天花之后,已连续16年保持了无脊灰状态,连续22年未发生白喉病例。结核病、麻疹、百日咳、乙脑、流脑等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下降,乙肝防治效果明显,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导致我市免疫规划工作存在许多问题,部分地区还存在严重的漏种现象。今年我市麻疹疫情呈高发态势,1月至5月发病数是去年同期的1、5倍,发病形势不容乐观。各县(市、区)如不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多年努力取得的免疫规划工作成果将毁于一旦,有可能造成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大面积暴发流行。
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直接关系到免疫针对传染病发病趋势的消长,事关儿童的健康成长、社会的稳定和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事关全市人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各县(市、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本地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群众性、公益性和福利性、连续性和经常性、科学性和严密性,加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府组织、属地负责、规范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领导。要将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所需经费供给,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责任目标管理,定期考核,抓好落实,确保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正常开展。
为加强工作协调,创造良好的免疫规划工作环境,市政府已成立*市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免疫规划日常工作。各级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指导。
三、建立完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儿童免疫规划质量。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预防接种网络,加强辖区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免疫规划单位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以及疫苗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有效控制免疫规划针对传染病。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预防接种的疫苗的购置、储存、运输费用,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正常工作经费和基层预防接种劳务费,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儿童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制度,接种证查验率达到90%以上,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查验情况,配合开展未接种和未完成全程接种儿童的补种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校园针对传染病防控工作。公安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本地出生儿童以及流动、暂住儿童的户籍登记和统计工作,准确掌握辖区本地儿童和流动儿童分布情况,协助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摸清应接种儿童底数,做好儿童免疫规划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疫苗质量和流通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每半年对辖区疫苗经销、接种单位检查一次,及时查处举报案件,保证疫苗质量安全。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协助支持卫生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免疫规划公益宣传活动,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群众和社会参与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托幼机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助做好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四、加大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和疫苗针对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要把预防接种政策及相关预防接种知识作为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时机,将其贯穿到学校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行业健康教育、社区健康教育和农民健康教育等各个环节。各新闻媒体要更多地担负起公共卫生宣传教育的责任,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媒体,广泛开展预防接种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形成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保证我市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五、加强对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管理
全市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要以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为依据,扎实做好基础免疫,维持无脊灰状态,提高乙肝疫苗首针、麻疹疫苗及时接种率、全程免疫覆盖率和预防控制相关疾病的暴发流行为重点,全面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的卫生规划,合理设置预防接种单位,明确服务接种责任区,加强规范化管理,为辖区群众提供方便、安全有效的免疫接种服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疫苗储存、运输、分发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和预防接种点的规范化建设,严格预防接种单位的资质管理、预防接种人员的准入考核和培训教育制度,建立健全免疫规划规范、科学的冷链系统和服务管理体系。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者(包括流动儿童)进行规范接种,达到市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并积极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各级预防接种单位要针对工作中薄弱环节强化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减少疫苗漏种,提高流动儿童接种率;对免疫薄弱或免疫空白点要切实落实查漏补种措施。
儿童预防接种应急预案篇5
[摘 要] 目的:了解系统的护理干预在预防接种中的作用和方法。方法:系统设计在小儿预防接种中各个环节护理方法,确保预防接种的安全性。结果:小儿预防接种中确保其顺利进行,安全有效护理干预是非常重要的。结论:儿童预防接种前、中、后所进行的护理干预,极大地提高了免疫接种的安全性。
[关键词] 预防接种;护理;干预
小儿计划免疫是一种投资少、效果好、保证小儿身体健康、预防疾病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予每个儿童的权利,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制度[1]。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可以保证儿童健康地成长。我科从2004年3月至2006年7月对来门诊进行预防接种的1 320例儿童进行接种前、接种中、接种后的护理干预,旨在探讨一种有效的护理干预模式,使每个儿童的预防接种率达到国家及省规定的标准。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4年3月至2006年7月来我科进行预防接种的儿童共1 320例,男674例,女646例,年龄1个月~13岁。
1、2 方法
1、2、1 建立儿童健康档案 对我门诊辖区内每个新出生的儿童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检验,掌握每个儿童的健康状况并进行科学喂养及预防接种知识宣教。家长对“应用某种疫苗的必要性,会不会有副作用,甚至危险等”极为关注。针对这一心态,做好各阶段的相应知识宣教和解释工作,提高家长重视小儿计划免疫的自觉性至关重要。儿童预防接种后除了会产生相应的免疫力外,由于个体差异,还可能出现轻度不同的副反应,消除家长的顾虑,因此在预防接种时,做好接种前、接种中、接种后的护理指导是我们的重要职责。
1、2、2 每次接种疫苗前宣教工作 做好疫苗种类、接种对象及注意事项的通知工作,并在每次接种后,认真交代家长下次何时来进行何种疫苗的接种,必要时打电话提醒家长,并设立咨询电话耐心解答家长的问题。让家长了解疫苗的物理学特性、适应证、禁忌证以及注意事项,提高家长对疫苗的认识,取得家长配合,并引导、鼓励、安慰稍大一些的儿童,清除恐惧心理,主动愉快地接受免疫接种。合理安排孩子的饮食,避免饥饿,不要吃刺激性较强或容易导致身体过敏的食物,用母乳喂养孩子的母亲也不要吃有刺激性的食物,以免孩子接种后出现不良反应。
1、2、3 接种疫苗时创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候诊(休息)室 接种门诊配置有候诊室和接种室,应保证候诊室清洁明亮、空气流通、温度适宜、温馨舒适,墙壁四周应涂成粉红色或天蓝色,张贴儿童喜爱的卡通画报,挂上色彩鲜艳的气球,并备有儿童喜欢的玩具及图书等,使儿童候诊或休息时有在家的感觉,减轻孩子、家长的心理压力。作好接种时的检查与指导,药物检查:严格查对制度(如药物的有效期、是否变质、安瓿有无裂痕等等),并根据注射部位选择合适的注射器械;仔细询问婴幼儿近期的身体状况。对患有心、肝、肾疾病、活动性结核、中枢系统疾病、过敏性疾病者不能注射,并给家长详细介绍原因。免疫缺陷或正在使用免疫制剂的不能接种,用了免疫球蛋白者应按规定的间隔时间接种;接种疫苗后针头拔出时应马上用无菌稀签(球)在皮肤上稍压一下,防止疫苗流出来或出血。不要反复按摩注射部位,促使局部皮下毛细血管出血,引起感染性炎症;意外情况的处理。个别孩子注射时由于疲劳、饥饿、过于紧张可能发生头晕、出汗、面色苍白等虚脱症状,这时护理人员要镇静严密观察,让其仰卧,将头部放低,给予口服适量糖水,短时间即可恢复。消除儿童的陌生感与恐惧感,接种人员应穿粉红色工作服。接种前,接种人员应摘掉口罩,用微笑面对儿童,并亲切地与儿童交流,对于月龄较小的儿童,应用手亲自抚摸儿童,消除其陌生感与恐惧感,以取得儿童对接种人员的信任,保证预防接种的安全注射。
1、2、4 接种后的健康指导 注射完毕后让儿童静坐休息,观察15 min~20 min,出现反应及时处理,观察无反应再让其离开,同时做好离院指导,应让家长了解如下内容:短时间内让孩子适当休息,不要做剧烈的活动;保持皮肤、衣物的清洁、干燥。注射部位瘙痒时,告诉孩子不要用手抓以免诱发感染,并防止感冒;大多数婴幼儿注射疫苗后局部和全身反应较轻微、短暂,不用做特殊处理,这是接种疫苗后常出现的正常反应。极少数孩子会有头疼、头晕、发热、乏力和全身不适等症状。个别孩子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这些反应一般在1 d~2 d内自然消失,很少持续3天以上。局部反应表现为接种部位红、肿、热、痛或淋巴结肿大,多数1 d~2 d,少数3 d~5 d自然消失。孩子接种后出现轻度发热和局部反应,可不用去医院,如本资料中l0例发热者,经指导家长多给孩子喂水,加强生活护理和观察,体温均在2天内降至正常。局部反应者应嘱咐家长保持孩子皮肤和衣物的干燥,避免孩子用手抓,必要时做一下热敷,加强皮肤护理,红肿很快消失。因此儿童接种后出现轻微反应,如果指导护理得当,无异常变化也不需要用抗生素治疗以免降低接种效果。如果体温过高并有其他急性反应,家长应及时去医院就诊;防疫针种类繁多,有些疫苗需长时间方能产生持久性免疫抗体。如乙肝疫苗注射后,产生相应抗体需0、5 a内3次注射方能出现效果,因此这种疫苗注射后,应让家长了解每次注射的间隔时间,必须按规定次数和时间进行注射,以达到预防注射的目的和效果,因各种原因漏掉的应及时补上。
2 讨论
2、1 预防接种的重要性 家长对预防接种有了正确的认识儿童预防接种本是一项国家号召,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情,有许多儿童家长对儿童进行预防有错误的认识和理解,认为预防接种可造成儿童长大后终生不育等。通过接种前后的护理干预,我科接种门诊辖区内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及疫苗都有了正确的认识,并积极主动地带儿童参加预防接种,保障了儿童的权利,有效地控制了相应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2、2 提高了预防接种的安全性 通过接种前、接种中、接种后的护理干预,儿童、家长有良好的心态配合预防接种,可避免断针、晕针和心因性反应,并筛选出了有疫苗禁忌证和需延后接种的儿童,如有些儿童在接种麻疹疫苗前询问出该儿童有鸡蛋过敏史,立即停止了对该儿童麻疹疫苗的接种;还有一些先天性缺陷的患儿需经临床安全性评估后再进行预防接种,这样就大大提高了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减少和杜绝了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发生。可见通过对儿童预防接种前、接种中、接种后所进行的护理干预,极大地提高了免疫接种的安全性。
儿童预防接种应急预案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以及疫苗使用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交通、公安、价格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接种的宣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预防接种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托幼机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疫苗接种
第六条政府应当免费向公民提供第一类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证第一类疫苗的供给。
公民应当受种第一类疫苗,可以自愿并自费受种第二类疫苗。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预防接种方案,并及时公布第一类疫苗的种类。
第八条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
第一类疫苗的采购、分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分况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规划、人口密度以及服务范围等,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指定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条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或者预防接种点,实行常年或者定期接种,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实行定期入户接种。
第十一条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儿童出生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免费办理,可以异地使用。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接生新生儿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新生儿首针乙型肝炎疫苗和卡介苗接种工作。未在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带其到附近的接种单位受种。
儿童监护人应当按照疫苗接种规范规定的时间携带儿童到指定的接种单位受种。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第十三条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对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十四条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进行安全接种。
第十五条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注射费(含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接种疫苗前,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等内容。
第一类、第二类疫苗的名称、规格、接种方法及第二类疫苗的费用承担情况,接种单位应当公示。
第十六条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县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在本行政区域或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要在跨设区的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在托幼机构、学校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者应急接种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接收、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和工作队伍建设,完善预防接种工作机制,为预防接种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预防接种证工本费、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耗材费、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处理费、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预防接种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预防接种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运输冷链车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免征养路费。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对从事预防接种的医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接种单位应当接受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相关服务措施和工作制度,按照预防接种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依法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四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接到请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预防接种工作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遵守国家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造成疫苗失效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虚报、瞒报、伪造或者故意毁坏预防接种记录、数据的;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其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进行接种,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收取费用或者接种第二类疫苗超出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群体性预防接种,是指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内,针对可能受某种传染病感染的特定人群,有组织地集中实施预防接种的活动。
应急接种,是指在传染病流行开始或者有流行趋势时,为控制疫情蔓延,对易感染人群开展的预防接种活动。
儿童预防接种应急预案篇7
一、工作目标与指标
1、以镇为单位,各单苗的合格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各医院产科新生儿童卡介苗、乙肝苗接种率98%以上,乙肝首针及时接种率90%以上;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乙脑疫苗基础免疫12月龄合格接种率和A群流脑疫苗基础免疫18月龄、甲肝基础免疫24月龄合格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含麻疹成分疫苗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接种率均达95%以上,麻风疫苗8月龄及时接种率达到90%以上;建证率、建卡率达98%以上。
2、以镇为单位,脊髓灰质炎疫苗、含麻疹类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或查漏补种率在95%以上。
3、针对疾病发病率:不发生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病例;麻疹发病率降至0、5/10万以下;5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降至1%以下;乙脑发病率≤0、3/10万;流脑发病率≤2/10万;白喉发病率≤0、5/10万;百日咳发病率≤5/10万;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1/1000活产儿。
4、全区15岁以下儿童非脊灰AFP报告发病率至少1/10万;以镇为单位,麻疹监测、AEFI监测指标到达国家方案要求。
5、以镇为单位,儿童预防接种客户端软件使用率达100%,2012年以后出生儿童接种个案信息客户端软件录入率达95%以上,重卡率低于5%。
6、幼儿园、小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率达90%以上,漏种疫苗补种率达95%以上。
二、工作内容
㈠巩固免疫规划基础性工作,加强免疫规划管理,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
1、提升预防接种服务能力。巩固以免疫规划疫苗高水平接种率和合格接种率为中心的预防接种服务,健全预防接种卡建立与使用制度,拓宽建卡途径,加强免疫规划系统的网底建设,提高获得医院新出生儿童信息全面性,注重与受种家长的沟通工作,确保接种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2、定期开展免疫规划督导。定期开展免疫规划督导和摸底工作,及时发现薄弱单位或薄弱人群,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开展免疫规划评估,并针对影响疫苗接种工作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3、健全儿童建卡网络。明确村级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承担摸底、登记、报告任务,注重与受种家长的沟通工作,完善并落实各村新出生及7岁以下儿童流入、流出等变迁信息报告机制。
4、接种单位对儿童特别是流动儿童和计划外出生儿童的疫苗接种都要进行登记,并在接种证上预约下一针次一类疫苗接种时间,完善接种时间提醒制度。
5、接种单位要定期收集儿童流动信息,掌握流动儿童的状态;对迁出儿童,应告知儿童家长及时到迁入地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并在迁出单位内卡做好该儿童管理地注释。
6、做好免疫规划信息化管理。一是严格接种信息内卡管理。确保每个乡镇接种门诊有一个以上熟悉信息化的人员,及时下载产科和省级平台儿童信息,规范儿童建卡过程;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做好核查和删除管理,接种单位应至少每季度对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卡进行一次核查和整理,在接种客户端软件里对儿童的“在册情况”进行修改,除重卡外不得删除儿童接种信息卡,对脱漏儿童及时补种,对外出儿童应进行流向注释。二是提高接种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每次儿童接种均需优先记录到信息内卡,做到疫苗用量和信息内卡接种数基本吻合。各接种单位应保证政务外网网络开通,确保接种单位数据接种录入后立即上传。接种单位应充分利用接种门诊日,对前来接种儿童的信息逐项核对准确、补充完整,特别是2012年以后出生儿童的家长手机号码和社会保障卡应及时补充完整,对接种信息应及时录入和上传。各接种单位对新出生儿童接种应使用社保卡进行刷卡,明确本点含社会保障卡使用在内的接种流程。三是加强疫苗接种信息安全管理。各接种点应建立健全疫苗接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免疫规划管理子系统使用人员未经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许可,不得转让或泄漏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未经儿童监护人同意,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查询预防接种信息资料,应经省卫计委员批准,根据出具的证明材料确定查询范围,并做好查询记录和签字。四是加快短信信息预约接种功能使用,提高短信预约通知的质量。
7、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
(1)按照《省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方案》的要求,指导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工作,做好全区各预防接种门诊及产科接种点的考核验收。
(2)做好一二类疫苗接种告知签字、接种记录要求完整(时间、批号、接种人员签字)、并对漏种儿童进行多形式催种。
8、疫苗和冷链管理
(1)冰箱内温度计放置规范,每日分上、下午两次记录冰箱温度及运转情况;冷链设备运转报告完整。
(2)疫苗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应留有1~2cm的空隙,并按品名和效期分类摆放标识清楚;不放置非生物制品物品或过期生物制品。
(3)一、二类疫苗及注射器出入库规范登记,并每月一查,做到帐苗相符,并与接种人数进行核对,要求接种人次数≥一类疫苗的使用数*每支疫苗人份数∕疫苗损耗系数;
(4)认真做好2014年的12次月需求计划及2015年疫苗年度计划,并及时上报。
(5)每旬认真做好疫苗盘点,并按时上报一类疫苗库存量旬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帐苗相符。
(6)严格控制好疫苗库存量,原则上,镇接种单位库存量不得大于一个月的使用量。
㈡进一步加强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工作,完善查验、补种、复验流程
各接种点要主动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幼托机构、学校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培训和督导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各接种点对无证、漏种的儿童及时给予补证和补种。对存在查验接种证工作不落实的学校和托幼机构,区疾控中心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建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行政干预措施。确保做到:
(1)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托幼机构、小学校数、联系人;入托、入学儿童生数等数据资料;
(2)每年6月始对辖区当年入托、入学适龄儿童开展各苗查漏、造册并组织补种;
(3)加强与辖区学校联系,取得支持配合,提高查证/补种率,查验补种率达到90%以上;
(4)汇总收集辖区各校查证报表并按时上报。
(5)加强对私立幼儿园、转学儿童等查验证工作薄弱环节的管理。
㈢做好维持无脊灰、消除麻疹、控制乙肝等重大公共卫生工作,注重疫苗针对疾病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疫情处置效率
1、区疾控中心、各镇卫生院、山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结合4、25全国预防接种宣传日,在4月份开展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月活动。根据根据上级安排,适时开展后续性麻风疫苗强化免疫。支持各单位开展大中专入学含麻疹疫苗查验和补种工作。
2、开展脊灰、麻疹等防控有关规划要求和风险评估,定期开展主动搜索,提高监测的敏感性与处置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启用2013版麻疹监测方案,将风疹纳入麻疹监测系统,培训麻疹、脊灰应急处置方案,每例麻疹病例均应严格按处置方案开展查漏补种免疫等处置。
3、各医疗卫生单位应落实乙肝控制措施,提高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和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分娩的新生儿注射乙肝高效免疫球蛋白及时接种率,同时提倡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分娩的新生儿注射10ug或20ug乙肝疫苗,推荐乙肝e抗原阳性或高乙肝病毒DNA母亲分娩的新生儿自费注射乙肝高效免疫球蛋白200IU;落实乙肝监测技术方案,执行2008年乙肝病例分类诊断国标(ws299-2008)。
4、各医疗卫生单位应严格按监测方案做好乙脑、流脑、百日咳、白喉疫情监测和处置,落实病例调查、标本采集运送、应急接种、疫点处置、爱国卫生运动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㈣健全异常反应监测、处置机制
1、对疑似异常接种反应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进行诊断、治疗、处置;病例个案调查率达100%,填写《AEFI个案调查表》并及时上报。
2、开展AEFI监测,实行每旬常规报告(包括“零报告”)。
三、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实施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是儿童健康的基本保障,是预防、控制乃至消灭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有效手段。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关怀,是一件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大事。同时,实施免疫规划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各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切实加强领导,务必抓好落实,层层分解任务和责任。
儿童预防接种应急预案篇8
[关键词]预见性护理;预防接种;满意度
[中图分类号] R18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6)11(a)-0170-03
Influence study of predictive nursing on adverse reactions of vaccination and family satisfaction of parents
ZHENG Pei-yin LIU Hui-zhen LI Run-hui GU Qing
The Second Lianhua Village Community Health Center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of Futian District in Shenzhen City,Shenzhen 518000,China
[Abstract]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influence of predictive nursing on adverse reactions of vaccination and family satisfaction of parents、Methods 400 children underwent vaccination in our 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 from June 2015 to June 2016 were selected and randomly divided into the observation group and the control group,200 cases in each group、The control group was given mon nursing,and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given predictive nursing on the basis of the control group、The incidence rate of adverse reactions and the degree of family satisfaction of parents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ere pared、Results The incidence rate of adverse reaction in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lower than that in the control group (2、0% vs 6、5%),with significant difference (P
[Key words]Predictive nursing;Vaccination;Satisfaction degree
预防接种是人们预防传染病的最有效、经济的途径[1-2],一般分为儿童预防接种和成人预防接种。儿童预防接种是在儿童时期将疫苗通过口服或注射接种到人体内,以达到预防传染病的效果。儿童时期的预防接种工作也是我国的重点项目工作[3-4]。由于儿童的个体差异以及心智不成熟等可使儿童产生胡闹、抵制等情绪,在接种疫苗后可能导致一些不良反应的产生,进而影响疫苗接种效果,使预防疾病作用大打折扣,同时也可能造成一系列的医疗纠纷。随着我国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如何降低儿童预防接种后的不良反应也成为医护人员关心的话题。护理人员是儿童预防接种过程中儿童和家长直接接触的医疗卫生人员,研究表明,护理人员提供的系统性、预见性护理对于降低儿童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率及提高家长满意度有一定作用[5-6]。本研究选取在我院社康中心预防接种的儿童作为研究对象,探讨预见性护理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对儿童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及家属满意度的影响。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x取2015年6月~2016年6月在我院社康中心预防接种的400例接种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童211例,女童189例;年龄6~12岁。将所有入选儿童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200例。两组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接种试剂及接种方法
疫苗采用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本品系用白喉类毒素原液和破伤风类毒素原液加入氢氧化铝佐剂及适量硫柳汞防腐剂制成,为乳白色均匀悬液,长时间放置可使佐剂下沉,溶液上层无色澄清,但经振摇后能均匀分散。每瓶安瓿2、0 ml,每次人用剂量为0、5 ml。其含白喉类毒素效价≥30 IU,破伤风类毒素效价≥40 IU。疫苗贮藏:2~8℃避光保存;接种方法:于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注射1次,每次注射剂量为0、5 ml。
1、3护理方法
对照组采用常规护理方案,接种前引导儿童按序等待,询问家长儿童的过往病史,嘱咐儿童接种前禁食,播放儿童喜欢的电视节目及音乐,在墙上悬挂一些卡通人物图册,舒缓儿童紧张情绪,接种后应嘱咐家属相关的注意事项[7-8]。
观察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实施预见性护理方案,包括预防接种前、接种过程中及接种结束后护理。①预防接种前:预防接种虽然是预防传染病的一种相对简便有效的方法,但并非是每个儿童在任何时候都适宜预防接种。相关的调查资料显示,正处于感冒或其他疾病引起发热反应时的儿童、本身患有严重的过敏性疾病儿童及正处于恢复期的儿童均不能预防接种[9],因此在接种前应通知家长看管好儿童,避免其因感冒发热而不能预防接种,同时嘱咐其他相关注意事项[10]。为儿童建立全面的免疫接种档案,完善各项档案;为儿童作详细的体格检查,了解儿童的禁忌证及过敏史;向家长介绍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及其预防的传染病,告知接种后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和相关的注意事项;同时利用一些小玩具转移儿童注意力,缓解其紧张、害怕的情绪,使其主动配合;对于一些不予配合的儿童,应嘱咐家长将其固定,避免接种过程中发生伤害,保证接种顺利完成。②接种过程中:严格执行“三查八对”“无菌技术”以及消毒、冷链等制度,再三确认疫苗的名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及有效日期,同时核对接种儿童的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开始接种。尽量安抚哭闹儿童或者用玩具等转移其注意力,采用鼓励性语言激励儿童,增强其信心。让家长极力配合医护人员固定儿童。接种过程中时刻观察儿童反应,注射疫苗后嘱咐家长及儿童不要按揉注射部位。③接种结束后:嘱咐儿童家长接种后需在候诊室继续观察30 min,确认无不良反应发生后方可离开;离院时嘱咐家属严禁儿童近期剧烈运动,保持衣物干燥整洁,避免当天洗澡,多饮水,多休息;告知家属相关注意事项及发生不良反应的应急处置方法[11]。48 h内电话随访,时刻关注儿童接种后的情况。
1、4观察指标
观察比较两组儿童的不良反应,包括发热、红肿、疼痛等,其中,红肿块5 cm为强反应。总不良反应发生率=不良反应例数/总例数×100%。采用院内自制调查问卷了解家长对本院预防接种流程、医院环境、医护人员服务态度等情况的满意度,总分100分,75~100分为满意,0~74分为不满意。总满意率=满意例数/总例数×100%。
1、5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9、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2结果
2、1两组干预后不良反应发生率的比较
预防接种后48 h内,观察组共发生不良反应4例,对照组发生不良反应13例。观察组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低于对照组(2、0% vs 6、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两组干预后家长满意度的比较
观察组干预后有191例家长满意,对照组有178例满意。观察组的满意度显著高于对照组(95、5% vs 89、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预防接种是我国公共卫生工作中的一项重大举措,是预防传染病的重要途径,儿童是预防接种中的重点人群[12-13]。在接种过程,由于儿童心智不成熟、不予配合,进而影响接种成功率[14-15],因此如何正确引导儿童及其家长预防接种,降低接种过程中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也是现阶段医护人员关注的重点。
预见性护理干预主要是在分析儿童心理特点的基础上,适当开展心理护理干预、行为护理干预以及环境护理干预等,使儿童能够在轻松的心态和氛围下顺利完成预防接种工作,包括接种前、接种中以及接种后每个环节,从儿童心理、生理、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护理,能缓解儿童的紧张情绪,同时可与儿童家属进行有效沟通,增进家属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在预防接种工作中采用预见性护理方案,可使儿童及其家属都有良好的依从性,能够配合接种工作,及时发现并避免接种后儿童的不良反应[16-18]。
本研究结果显示,实施预见性护理方案后,观察组的儿童不良反应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2、0% vs 6、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预见性o理能够降低儿童预防接种过程中的不良反应发生率,同时可提高家长的满意度,降低医患矛盾风险,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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