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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规划方案(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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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规划方案篇1

一、健全村镇规划体系,为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本依据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各镇人民政府是本镇各项规划和所辖村庄(社区)规划的编制主体。街道办事处是本街道办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的编制主体。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街道)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及督导、检查。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镇(街道)组织编制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健全村镇规划体系。各镇应尽快调整新型农村社区布点规划,完善镇域村镇体系规划,作为所辖村庄、社区规划编制的依据。镇总体规划已经审批的,可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修编;未编制和未审批的,年12月底前,应完善成果并按程序审批,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依据。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年月底前达到镇规划区建设用地控规全覆盖;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优先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中心镇要加强重要节点、重点部位的城市设计,改善城镇形象;对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古民居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各镇根据建设进度编制完成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和保留村庄的环境治理规划。

(三)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推行规划方案咨询、征集比选和设计招标,全方位开放市场,为高水平的规划方案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塑造有特色的精品镇。中心镇和县城周边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原则上由甲级以上规划编制单位承担;一般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必须由乙级以上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必须由丙级以上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建立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规划评比制度,对规划编制和实施较好的镇,县政府以奖励的形式给予规划编制费用的资金扶持。

二、强化村镇规划管理,切实维护村镇规划的严肃性

(一)建立健全村镇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镇、村辖区范围内各项建设行为的审批,应当以通过审批的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但未经法定机关审批的,对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审批。

1、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详细规划。

在镇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村庄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规划保留的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镇村体系规划不再保留的村庄一律不得进行新建、改建和翻建,确需安置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引导在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建设。

(二)严格落实村镇规划执法责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村镇规划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及街道办事处所辖行政区域和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反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负责镇规划区外所辖村庄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对重大违法建设案件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村镇规划管理长效机制

(一)健全村镇规划组织体系。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既关系到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强化调度,抓好落实。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各镇要加大对村镇规划的投入,逐步配备2名以上专业人员,业务上接受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指导,负责本镇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办公、放验线以及交通设备。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要求,以及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改善县城区社区办公服务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全面推进县城区社区建设。

二、目标要求

1、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县城区社区办公用房建设,采取新建、购买、改造、扩建等办法,在2012年底前解决所有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县城社区办公用房问题。

2、建设标准:县城区社区办公用房的设置和建设要充分体现科学合理,应按照相对集中、独立和便民的要求进行建设,一般设置在住宅小区的,方便小区外人员来往的位置。有条件且有必要的住宅小区,在规划设计审批时,要独立规划建设社区办公用房。

3、功能配备:要按照相对集中、功能实用、方便居民的原则,合理调整并规范社区办公用房,县城区社区办公用房必须具备“五室三站一中心”(五室:社区党组织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社区群团组织办公室、社区警务室、党员和离退休老干部活动室;三站:社会保障服务站、计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中心:社区文体活动中心)。提倡“一室多用”和“一门式”办公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办公用房的综合效益。

三、规划和建设途径

1、科学合理规划社区。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社区功能发挥的原则,由冰溪镇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规划局配合,对现有规模过大或过小、管理人口过多或过少的社区,进行重新合理地调整划分,制定社区布点规划意见,原则上每个县城社区管辖范围一般不超过3000户。今后冰溪镇政府在社区居委会的设立、合并和调整时,应严格按规划和有关程序办理。

2、社区办公用房建设途径。针对目前县城区社区办公用房现状和今后社区发展需要,县城区社区办公用房的建设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对县政府正在统一规划的片区和新建的商业及住宅项目,必须按规定配建社区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须配建3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办公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商)无偿提供社区使用;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发[]15号文件规定,对照县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折算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商)向县政府交纳社区办公用房专项经费,专门用于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和维护。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好审批关,冰溪镇政府要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商)签订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合同,确保社区办公用房建设任务的落实。二是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社区用房达不到300平方米的,在县政府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基础上,冰溪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积极与驻区单位协调,争取驻区单位支持,可以通过购买、置换、改造、新建、扩建等办法,整合现有资源,盘活闲置房产,解决社区办公用房不足300平方米的问题。三是年10月12日后建成的住宅小区,有关部门已接收但未移交社区使用的社区办公用房,由县房管局牵头,县建设局、规划局、民政局和冰溪镇政府配合,进行全面清查登记。根据县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使用意见。

四、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土地竞拍、规划、工程建设、商品房预(销)售、竣工验收备案及权属办证等环节的协调把关,确保社区办公用房落实到位。

1、发改部门:要将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要将社区办公用房作为必须配套的项目,列入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项目备案、审批、核准内容。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竞拍时,在住宅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要按照批准的社区布点规划和县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明确规定社区办公用房方面的条件。

3、规划部门:在办理新开发小区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在规划批复文件中明确社区办公用房的规模和地点。

4、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办公用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社区办公用房未建设的,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商)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要及时办理社区办公用房建设的有关手续,积极参与社区办公用房建设控制性详规及项目选址、定点和方案设计审查等工作。

5、房管部门:在办理开发建设单位的房屋预售手续时,不得将已被规划部门确定为社区办公用房的房屋列入商品房预售面积。社区布点调整后,由房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腾出社区办公用房的方案,具体牵头,会同民政、规划、建设、冰溪镇政府对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承诺和执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管,要主动与行政执法部门、法院取得联系,协调解决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承诺和执行协议问题。

6、财政部门:要协调筹集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资金,按规定补贴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做好开发建设单位(商)交纳的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7、民政部门:要掌握县城区社区用房建设的总体情况,并将其纳入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管理。

五、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商)提供的社区办公用房,其成本已由业主分摊,产权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新建或新购买的社区办公用房产权属冰溪镇政府。县城社区办公用房由冰溪镇政府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

六、保障措施

1、实行县委常委挂点联系制度。每位县委常委挂点联系1-2个社区,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篇3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冯国海

没有规划权哪来的批准权

我认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没有规划权,因而根本不存在乡镇人代会需要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里,地方组织法没有赋予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职权,根本原因是乡镇一级政府没有规划的权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部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并没有提到乡镇规划。可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该是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的事。事实上,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五年发展规划草案时,都事先征求了所属各部门和各乡镇的意见,基本上涵盖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内容,因而乡镇无需单独制定五年发展规划。

乡镇可以有建设发展计划。地方组织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这里所指的计划是“根据国家计划”制定,不是由乡镇自行单独制定。如果乡镇各自为政制定发展计划甚至长远规划,那么整个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岂不被分割得四分五裂?而且计划不是规划,计划可以随时调整,而规划则相对稳定。

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 黎启海

乡镇人大只需审查决定建设计划

笔者认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精神,乡镇人大只需审查决定乡镇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建设计划以及乡镇民政工作实施计划。乡镇人大无需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性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区域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须由本级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编制计划草案,提请同级人大会议审查和批准。在本级人大(包括全国人大)会议闭会期间,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必须作部分调整的,须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调整方案。然而,乡镇是我国行政区划的最小单位,一般县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时,都事先征求了乡镇的意见,乡镇无需制定包括五年规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乡镇人大的法定职权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法定职权有所不同,乡镇人大审查批准包括五年规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缺乏法律支撑;乡镇人大不设立常委会,审查批准包括五年规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同样缺乏法律支撑。

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乡镇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草案,并提请乡镇人大会议审查决定;编制乡镇民政工作实施计划草案,并提请乡镇人大会议审查决定。据媒体报道,2012年3月16日至17日,江苏省大丰市万盈镇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2012—2016 年万盈镇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报告》。这一做法,与一些地方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五年规划的较多数做法相比,应当说是乡镇人大依法履职的一个典范。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五年规划于法有据

笔者认为,乡镇人代会审查批准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五年规划,于法有据。

咬文嚼字地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明确的法律表述,而在乡镇人大的法定职权中不能直接找到;但类似的表述还是有的,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以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这里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民政工作”等无疑包含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

“规划”是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如“十年规划”、“五年规划”之类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前10个五年称之为“五年计划”,到2006年才称之为“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因此,从2011年开始的地方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其实就是过去所说的未来五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组织法未见“规划”一词,究其原因,地方组织法从1979年制定到2004年第四次修正,那时候只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还没有“五年规划”一说。现在我们所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在2004年之前就是称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既然乡镇人大决定(审查批准)单项或年度相关计划有法可依,那么决定长远计划(规划)也是于法有据,只不过规划比计划更长远更全面而已。

开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陈宏卫

乡镇人大批准发展规划是现实需要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的审查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从当前社会发展现实来看却十分需要。

其一,全县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草案虽已涵盖乡镇内容,实际上由于强镇扩权和城镇化的深入,每个乡镇的发展都有其特殊性,乡镇人大把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草案列入人代会审查也是合理的。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篇4

2012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全文刊登,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派员到余杭、海宁、永康、武义等地进行立法调研,直接听取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的意见。同时,召开部门座谈会,听取了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法学、规划、文物等方面专家的意见。根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9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建议增加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确认程序和保护措施的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历史文化街区既是支撑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载体,在尚未命名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也日益凸显,保护形势越发迫切,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律地位十分必要。为此,建议增加历史文化街区作为本条例的调整对象,并增加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的条件、提交的材料和确认程序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关于保护专项资金。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善以及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补助。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仅靠当地政府财力,无法解决庞大的保护资金需求,希望条例能明确多种资金来源。为此,建议将此款单列一条,并增加一款,规定保护专项资金的几种主要来源。(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三、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离不开公众参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在多个环节设置了信息公开制度,以确保公众参与。一是保护规划编制前保护范围的公示制度。为了加强社会监督,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范围。(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二是保护规划草案的公告和听证制度。为了使保护规划编制更加科学合理,确保公众参与权,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保护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三是建设项目审批前的公示和听证制度。为了使保护规划落到实处,针对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严格监督管理十分必要。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听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权益保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过程中,应当注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保障。为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款,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同时在保护措施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实施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具备规定条件,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公布为历史建筑。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重视对现有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外的历史建筑的保护。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重要元素,历史建筑的确定是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申报和批准的前置条件。只有先确定历史建筑,达到集中成片的条件才能申报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不论是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还是保护范围外的历史建筑,都应当纳入本条例予以保护。为此,建议做如下修改:一是在总则中增加一款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二是在申报与确定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历史建筑的普查制度和确定程序。(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三是对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四是增加关于历史建筑保护性利用和禁止性活动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六、关于监督检查。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实践中,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存在保护规划不及时编制以及保护规划实施不到位等问题,需要上级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为此,建议增加一条,明确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职责,并规定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篇5

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关于做好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的意见》(渝国土房管函﹝2011﹞751号)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区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要在确保居住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科学选择安全区域进行房屋建设,切实维护采煤沉陷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原则。

(二)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谁致害、谁补偿”的原则,煤矿企业是采煤沉陷区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其采煤破坏地质环境导致农村居民房屋损毁而需迁建的相关费用。

(三)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要开展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要避开已划定的煤炭开采影响区域,要选择不受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安全区域。

(四)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要在确保居住安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充分尊重迁建居民的意愿,全面考虑迁建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就近选择地势平坦、方便耕种、交通便捷的区域进行迁建。迁建选址原则上应限于与原址相同的村社,如果本村社没有符合迁建选址条件的区域,相关煤矿企业应适当增加补偿金额。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民集中居住,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切实改善迁建居民的居住条件。迁建选址应当切实保护耕地,做到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占用非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迁建后的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规定的标准。迁建后原来的宅基地应当退出,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复垦。复垦和迁建后增加的耕地应形成地票,在市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交易,地票收益用于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采煤沉陷区内的房屋受损农户需另选址新建房屋的,应通过所在村社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选址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社共同组织开展迁建选址具体工作,相关煤矿企业应无条件予以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生产生活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提出迁建选址初步方案,并在拟迁建的村社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拟迁建居民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同时选择2至3处地质安全的区域,作为迁建备选场址。经征求拟迁建居民意见后的迁建选址初步方案,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确认所选场址适宜建设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规划局和区国土房管局申请审核。所选场址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的工作费用由相关煤矿企业承担。

(二)区规划局和区国土房管局在受理采煤沉陷区居民迁建初步选址方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共同组织煤矿企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及居民代表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后,出具是否同意初步选址方案的书面意见。

(三)区国土房管局在同意选址方案后的30日内,应会同区煤管局将选址方案确定的迁建场址划定为煤炭资源禁采区,并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煤监局进行备案。相关煤矿企业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四)迁建选址方案确定后,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和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房屋迁建选址,事关群众切实利益,事关采煤沉陷区的长治久安,各镇人民政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站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切实做好迁建选址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好迁建选址问题,既要维护好采煤沉陷区群众的利益,又要确保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协调作用,认真开展解释和疏导工作,引导采煤沉陷区农村居民和煤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采煤引起房屋损害补偿纠纷,切实做好维稳工作。

(三)区国土房管局主要负责煤矿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和用地审批工作。区规划局和区城乡建委按照职权分工,依据城乡规划对采煤沉陷区居民迁建工程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并对迁建选址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城乡建委负责迁建房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研究和推广适宜建设的住房结构和材料,增强房屋抗震、抗变形能力。区公安局负责办理迁建居民的户籍变更手续,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经信委分别负责道路、供水、供电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篇6

一、充分认识推行“阳光规划”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是统筹城乡、全面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阳光规划”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实践执政为民宗旨为目的,以推行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为手段,以建立和实施城乡规划公示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机制。在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推进“八八战略”重大部署顺利实施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的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城乡规划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实施“阳光规划”,有利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强化城乡规划工作的社会监督,加强廉政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阳光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有序推进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阳光规划”体系,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领域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推行“阳光规划”,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城乡规划管理程序,在满足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要坚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原则,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城乡规划事前公示。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详细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规划编制期间,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要适时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保证公民行使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使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城乡规划蓝图和规划建设动向,提出意见或建议,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城乡规划事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规划方案的主要图纸、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说明。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建立固定的规划公示场所,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公示栏、网络等方式进行公示,其中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还应在规划用地内设立公示栏(牌)进行公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公众意见要作为完善或修改规划方案的依据之一。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保护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等重要的规划项目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5天,其他规划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天。

(二)城乡规划事后公布。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负责组织编制单位在搞好宣传的同时,要通过固定的公示场所、新闻媒体、广告牌、网络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图纸和规划主要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规划、关心规划、支持规划、遵守规划、监督规划,为规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要设立长期、固定的公告牌或在固定的公示场所设立规划模型;城市详细规划、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还应在规划用地内设立公示栏(牌)进行公告。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城乡规划成果数据库,并通过固定的网站向广大群众提供即时查询服务(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除外)。各市、县(市、区)还要依托当地城建档案馆建立城乡规划公开查阅制度,方便广大群众查阅。

(三)城乡规划调整公示。对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必须按程序进行。负责组织规划调整单位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前,应当先就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经批准同意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在城乡规划调整期间,还应向社会公示规划调整的内容。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按城乡规划事后公布的规定进行公布。

(四)建设项目事前公示。对于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确定需要进行公示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公共设施项目;拆迁量较大,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的和涉及相邻权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或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段内的建设项目及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在批准规划许可前,规划部门应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方案图纸。对于重要的村镇建设项目,也要逐步实行在批准规划许可前进行公示。需批前公示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公示的具体程序由当地规划部门研究报当地政府确定。

(五)建设项目事后公告。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建设工程施工放线前,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公告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其中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擅自修改规划的行为,单位和群众可及时举报。建设工程公告牌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后方可拆除。批准的村庄建设项目可在网站和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告。

(六)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布。在对城乡规划违法案件送达书面处罚决定后,要通过报纸、政务网站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违法案件的项目名称、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和处罚决定。

(七)城乡规划报告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5号)精神,建立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员,对各项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并将社会各界群众对城乡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及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四、“阳光规划”的组织实施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篇7

在《新嵊组合城市发展空间协调规划》中提出利用新嵊两个中心城市之间的台地和新昌江两侧用地空间构筑新嵊组合城市的中心,而城北台地是新嵊城市群最重要的中心部分,为提升新嵊两县市的竞争能力,新昌县规划局于2011年4月委托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新昌县城北台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本次规划范围在上一轮分区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容,规划用地面积从分区规划的17、94 km2扩大到19km2,规划控制范围约27 km2,做到了城北台地控规全覆盖。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过分析研究后提供了两个规划方案,详见图:

二、案例处理经过: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是解决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的衔接,它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深化,同时也是城市地区编制详细规划的依据,并起着协调专项规划的作用。因此为使《新昌县城北台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有机结合,不断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在规划编制中,我强调社会各阶层多渠道、多层次参与规划的全过程。首先将规划在“县规划局网站”、“县规划公示展示中心”等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地方进行规划公示,并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人士的观点意见;其次组织局内部的规划专业人员对方案进行充分讨论;第三,邀请本地及国内知名专家对规划方案做进一步探讨;第四,用会议的形式听取县委、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的意见。在经过上述四轮程序后,各层次的意见建议均已广泛收集,现将两个方案的意见建议整理汇总和筛选后评析如下:

方案一:注重城市新区型多业态开发的设计理念。

优点:

1、合理布置台地功能分区。由于规划范围内用地呈现西窄东宽,整体狭长的结构形态,将基地核心片设置在面积较大,地势相对较为平坦的东部片区,有利于增强与中心城区和嵊州的衔接交流。而台地西部地区用地狭窄,适宜安排分散布局的旅游酒店度假功能用地,因此该方案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2、顺应自然形态布置的路网,可减少对山体的填挖和生态的破坏,降低建设成本,提高道路建设的可操作性,而且通过纵横交错的路网对各功能区块之间做了很好的衔接,有利于促进各区块的交流和发展。

3、本方案在注重地块开发建设的基础上对基地内大大小小的众多水塘和绿地进行了合理利用与保护。如利用螃蟹水库周边优美的自然景观,对该片区进行旅游开发,同时利用台地上各地块之间存在的高差,通过绿化的形式将地势上的缺点转变为优点,打造一个环境优美,开发有度的台地新城。

缺点:

1、通过对本方案的分析,认为缺乏对台地各村庄的统筹安排。整个台地分属七星、羽林两个街道,现有14个行政村,涉及自然村143个左右。由于村庄建设用地主要布局在相对平坦的山谷地带,且呈现分散布局的特点,因此如果对这些村庄不做好相应的政策处理,将对台地发展带来极大影响。

2、缺乏人口规模预测,缺少人口吸引载体。本次规划面积达到19平方公里,按照1万人/平方公里的标准计算也要超过10万人,而根据最新统计资料,整个新昌县域只有43、76万户籍人口,其中常住人口只有38、04万人,因而如此庞大的人口规模,必定需要一个吸引载体才能留住人群,所以需对这方面做进一步调查研究。

3、目前台地上的开发项目较少,尤其是市政配套建设较少,台地东部区域交通联系主要依赖新大线,而新大线的建设已较为完善,通过该线路与中心城区的连接也较为便利,其周边地块的建设条件也相对较为成熟,因此建议对新大线西侧地块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其开发潜力。

本方案侧重于台地的城市开发,以螃蟹水库北侧区块为核心区块,从西至东依次打造生态度假片―休闲娱乐片―基地核心片―旅游服务片,形成东西向的生态发展轴和南北向的都市发展轴。同时本次台地路网在上一轮分区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规划形成四横四纵的主干道,并与新昌主城区和嵊州台地做好道路对接。

方案二:注重生态度假型主题性开发的设计理念。

优点:

1、本方案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城北台地作为一片特殊的城市发展用地,丘陵地形特征明显,内部山体较为平缓,且目前台地内尚未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建设,自然生态环境和植被保持较好,因此降低基地内地块的建设规模,保留大片水系绿地,有利于台地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水土流失和山体破坏。

2、方案布局顺应自然,地块开发注重台地本身特点,合理利用了台地的地形地貌和现状建设资源,如利用东部宽阔的地域面积,良好的生态环境建设一个影视文化主题公园,狭窄的西部片区则利用已建成的五星级雷迪森酒店的辐射带动作用,建设一个高档的休闲度假区。

缺点:

1、路网密度较低,不利于各地块之间的沟通联系。规划范围内用地面积达到19平方公里,其中东西向直线距离超过1万米,南北向直线距离超过5千米,而在方案中只规划了二横四纵六条主干道,两条次干道,不便于各区块内人流的出行游玩,因此建议根据功能布局适当提高路网密度。

2、本方案中侧重于生态保护,景观特色突出,对土地的开发强度较低,尤其在土地集约利用规划方面,主要是影视主题公园、五星级酒店、度假休闲区等公共设施用地和绿地,但缺乏长期居住的用地安排,无法使台地人口进行集聚,不利于台地城市的形成。

本方案侧重于台地的生态保护,从西至东依次打造度假休闲区―未来世界区―生态保护区―影视主题公园―五星酒店配套区,形成四个中央水体景观和三条主要景观轴线,同时规划形成二横四纵的主干道,并与新昌主城区和嵊州台地做好道路对接。

根据以上评析,我认为方案一更适宜城北台地的发展,建议在方案一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深化完善,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城北台地作为我县今后重要的城市发展用地,需要明确其规划定位。根据总体规划对台地组团的发展定位和台地发展研究报告,城北台地定位为新昌中心城市的台地城市副中心。

2、本次规划范围较大,规划面积约19平方公里,其中规划控制范围达到了27平方公里,尤其在台地上市政设施缺乏的情况,需要合理安排各区块的建设时序,提出建设启动区,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3、进一步优化核心区空间结构,突出区域特色,完善公共设施,将商业、旅游开发与绿化景观资源结合起来,提升全方位的生活环境质量和个体休闲运动的空间和设施。

4、保护台地风貌,保护和利用台地内现有的水系、绿化,创造风景宜人的台地风貌,通过改变单纯依靠车行交通的出行方式,规划便捷的梯道,引导行人的步行交通,并且大型城市梯道也能成为山地城市的一道风景线。

5、方案中缺少对市政配套设施的表述。作为地块开发建设的先行条件,道路、水电等市政市政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在本方案中还缺少对各类市政管线线路走向、接口、利用方式的表述,因此需在方案完善过程中进一步补充相关规划资料。

6、由于城北台地规划用地过于狭长,东西向道路主要依靠环乡公路延伸段进行联系,结合我县道路实际情况及公众意见,为保障台地道路的安全性,在道路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其设计坡度及与周边道路的衔接问题,主要是与嵊州城区和我县中心城区的道路接口问题。同时应通过人口预测做好台地与中心城区、台地与嵊州城区及台地内部的交通流量分析,并根据交通流量和实际地形情况合理布置台地路网,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7、新昌城北台地用地面积达27平方公里,台地要开放建设需要运用什么载体来带动台地建设,我认为利用城北台地在国内少有的台地风貌优势布局和吸引大专院校分校(分部)和老年养生疗养等功能区,究竟用什么载体尚须通过进一步规划论证调研后确定。

三、案例启示

1、当前,居住在城市的每一位市民,比以往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更加关注城市尤其是所居住城市的规划,让规划见“阳光”,并参与到其中来,是体现政府意见和公众意愿的“阳关规划”的内涵。在规划编制中,强调社会各阶层多渠道、多层次参与规划的全过程,实现“公众参与、民主决策、社会监督”的目标。城市规划是为城市长远和整体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推行公共参与、实施阳光规划,打破了以往规划是“封闭循环”、“自产自销”的做法,不仅提高了市民的参与程度,更保证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社区建设规划方案篇8

一是参与市、区重大规划事务,发挥规划师专业技术特长作用,指导并协调设计单位完善规划成果。

1、xx全域新村布局规划。年初,市局开展今年重点工作xx全域新村布局规划编制,经专题培训,按要求将上报各区县新村布局成果。经两周时间细致调研,会同镇国土、建设口同事,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提前完成了xx镇全域新型社区布局规划工作,形成了镇域“两图两表”资料成果。同时,牵头区规划局县域成果汇总,发挥专业特长,协调新都13个街镇资料上报整理,在领导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县域“现状三图、规划三图、两表一文”规划成果,获得领导肯定和认可。

2、新都区农村新型社区出入通道整治导则。年初,区委徐书记上任,提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将是新都区今后几年重点工作。在此背景下,区规划局委托编制农村新型社区出入通道整治导则,拟通过对新都区现有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等资源的梳理,结合城乡统筹、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结合景观、节点、水系的打造,梳理道路交通,完善导视系统,打造展示新都田园风光、人文特色、宜居、产业等各个方面的绿色生态通道。

这项工作得到乡村规划师小组全程参与和配合,xx镇有丁家大院示范点和北星土地整理安置点,就如何档升级,梳理通道,向设计单位提出了相关建议。同时,积极参与通道整治导则规划方案汇报交流,协调正式成果作为区级管理制度在各乡镇得到落实。

3、新都区农村道路交通及公交体系规划。按照区委徐书记调研要求“完善和优化农村交通规划”事项,区规划局安排此项规划编制并要求乡村规划师全程参与配合。在协助设计单位调研各乡镇交通、公交现状的同时就规划编制提出相关建议,牵头审查此规划各阶段方案,以达到区委提出的“实现农村交通领先二圈层乃至全市的目标”。目前,该规划初步成果已完成。按领导要求,会同设计单位完成了“新都区农村道路交通及公交体系规划探析”论文,论文已报送至“xx规划”编辑部。

二是积极参与xx镇规划建设事务,为领导决策出谋划策。

1、主持编制xx锦城安置小区建筑方案编制,协助完善北星安置小区建设收尾工作。根据时间进度,xx锦城安置小区建筑方案已编制完成,规划方案结合xx状元文化、生态本底等元素在风貌形态、立面色彩上寻求突破,并通过区规划局审查,目前已进入项目前期建设阶段。同时积极推进北星安置小区建设收尾工作,为7月底村民分房入住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