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调研报告例文(精选8篇)
农村调研报告例文篇1
关键词:省级农村报;定位;品牌;传播
中图分类号:G2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4-0075-02
一、强化品牌意识是前提
强化品牌意识,即要充分认识到品牌在报纸经营中的作用,并把品牌理念落实到每一项经营活动中。办报人必须在思想上认识到,报纸的品牌建设跟每个部门、每个员工的辛勤劳作以及各个部门、各个员工之间的协调沟通休戚相关,而不只是某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情。同时,报业经营者要设立专职的品牌部门专事品牌创建、研究、管理工作。这是市场和竞争的需要,也是大势所趋。[1]需要指出的是,品牌创建和管理部门不能流于形式。要有长远规划,形成短期和长期的目标;要提炼出以核心竞争力为中心的报纸品牌识别系统,如办报理念、标志口号、形象识别、报纸个性等;要不断优化报纸的品牌战略和品牌架构,扬长避短,查漏补缺;要对品牌的推广策略等传播活动的每一个环节是否有效地体现品牌价值进行检查等。
二、明确市场定位是关键
报刊的市场定位不外乎两种:即读者定位和风格定位。这两者之中,读者定位是最重要的。读者对你办的报刊认可了,就是你的报刊风格在读者心目中得到了认可和确立;也表明赢得了读者市场的认可和欢迎,达到了市场的目标。[2]
(一)读者定位
目前,农村报的读者群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下是笔者2010年8月在河南郑州荥阳地区的部分调查结果:
由表1可知,明确划分读者群,进行分众传播已经成为省级农村报的必行之路。省级农村报应该重点抓住企业员工、小型个体户、乡村干部和种植大户这四个群体,他们是农村中人数最多、文化水平相对较高的人群,也是订阅农村报较多的群体。同时,要争取企业主和乡村“白领”,他们的文化水平较高,且都有读报需求,是农村的“能人”,但是他们中大部分人并没有订阅农村报,这个问题值得报人思考。
另外,农村报的读者群还应该包括进入农村各行业的大中专学生和有技术、懂管理的高级人才以及与“三农”有关的部门。这部分人有经济支配能力,关心“三农”且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是农村报必须瞄准的一个目标读者群。
表1农村的受众结构及订阅省级农村报的情况
人数比例 各群体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的比例 订阅省级农村报的情况
自费订
阅人数 占农村报订报总数的比例
农村企业员工 50、4% 70、9% 2350%
小型个体户 18、1% 52、5% 11 23、9%
种养大户 12、8% 41、0% 3 6、5%
传统农民 10、0% 28、1% 1 2、2%
农村干部 3% 100% 5 10、9%
农村企业主 2、7% 100% 1 2、2%
乡村白领 3% 100% 24、3%
资料来源:2010年8月对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地区的调查数据
需要指出的是,读者定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渐进调整的动态过程,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和读者需求不断做出调整,既要满足读者需求,也要引导和培养读者需求。
(二)风格定位
报纸的风格定位,即报刊在内容和形式上要体现出与众不同的个性特色。例如报刊的个性特色、文章特色、开本特色、装帧特色和版式设计特色等。[2]报纸独特的风格有助于加深读者对报纸的感知、接受和认可度,使报纸由一般形象向品牌形象转化。
三、加强品牌传播是核心
报纸的品牌传播策略有很多种,笔者认为,对于省级农村报而言,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创新报纸内容 打造内容品牌
报纸内容是报纸经营的基础,是报纸质量的直接体现。农村报要通过创新报纸内容,打造内容品牌,在内容上形成鲜明、独特、统一的品牌形象。
1、塑造品牌栏目。据笔者在河南农村所做的调查,当问及“如果您读报,喜欢阅读报纸中哪些内容?(限选四项)”,选择“国内新闻”、“社会新闻”和“法制报道”的最多,分别有62、0%、58、6%和53、0%,其次是“本地新闻”、“农村报道”、“经济报道”、 “体育报道”和“文学及文艺活动报道”,分别占49、8%、40、1%、32、6%、29、1%和23、7%。选择 “国际新闻”、“广告”和“政府报道”的较少,均低于15%。这说明,农民关心外界发生的事情,信息意识和自我意识逐步觉醒,信息需求逐步多样化。这为农村报的品牌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
(1)准确传达并深入解读时事及政策,协助推进政策实施。笔者就2008年中央关于“三农”的“一号文件”在河南农村做了调查,当问及是否知道“一号文件”时,超过半数的农户表示不知道。问及知道“一号文件”的农户,是通过什么渠道知道的?有31、5%的农户回答是从电视新闻中获取的;10、9%的农户回答是由村干部传达的;5、1%的农户回答是通过广播渠道获得的;9、7%的农户回答从报纸上看到的,2、9%的农户选择其它渠道,还有39、9%的农户未选。在问及“如果您知道‘中央一号文件’,您对文件内容理解吗?”有52%的农民表示“不太理解”,39、1%的农民表示“基本理解”,选择“完全理解”和“不理解”的分别占3、9%和5%。以上调查说明,在传达农村政策方面,不论从广度和深度来讲,媒体做的还远远不够。这就要求农村报的记者编辑对国家对农政策有透彻的理解,有极强的问题分析能力,帮助农民了解政策,深度解读政策,同时跟踪报道各项政策在农村的实施情况,协助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2)通过财富专栏提供经济信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笔者认为,在这个专栏的设置上,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进一步培养农民的信息意识和科技意识,培养社会主义新农民,让农民知晓科技信息在致富奔小康中的作用,并积极主动寻求科技帮助。除此之外,省级农村报还要为农民提供各种理财手段和经营信息,丰富农民致富渠道。笔者在走访中就发现,目前农民的致富手段较为单一。一些自办企业处于摸索阶段,缺乏相关的科学指导和管理经验,一部分有积蓄的农民希望能投资,有财产性收入,却苦于不懂理财,一些农民想做点小本生意,却不知道做什么比较赚钱……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推动者,省级农村报有义务有责任为农民提供多样化的致富渠道。
(3)提供各种文化信息,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目前,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比较贫乏,空闲时间大多在家里看电视或者打麻将、串门。随着国家大力推进农村精神文化建设,农村文化市场的潜力将得到巨大释放。据此,农村报要根据农村的特点,结合国家“文化下乡”活动或者利用当地的文化特色,找到突破口,提供健康向上,充满人情味和乡土气息的文化和娱乐信息。
(4)为农民说话,维护农民权益。在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民在经济收入,医疗保健,文化水平等各个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农民的呼声由于自身的弱势被淹没在改革的浪潮中,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农民的迫切需求。在这方面,农村报应该勇于为农民代言,帮农民说话,使农民也能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获得权利和身份上的平等,得到跟城镇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
2、塑造品牌记者。除了打造栏目品牌,省级农村报还要重视培养品牌记者,让记者为栏目代言,为报纸代言,使农民在有了某种信息需求之后能很快联想到某个栏目的某个记者。这跟广告中的名人代言相似,观众由于对代言人有好感,进而也会对代言人所代言的商品有好感。由于记者经常跟农民接触,帮助农民解决难题,农民对记者就会产生感情和依赖,这种感情会传递给报纸,逐渐形成受众的品牌忠诚度。
(二)重视信息反馈,打造互动品牌
目前,各省级农村报基本上都有互动栏目,但是仔细分析会发现,这些互动栏目大多没有形成较大的品牌影响力。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互动内容和渠道过于单一。农民在现实生活中,会遇到法律、教育、卫生等许多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难题,省级农村报应该从读者的多元化需求出发寻求互动话题,丰富互动内容,策划互动活动,解决农民急需解决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渠道方面,有条件的报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跟一些农业网站或有实力的媒体合作,开展网上互动。其次,有些报业人员缺乏“以农民为本”的思想和与读者互动的强烈愿望。报业经营工作者要真正热爱农村事业,要有奉献精神,不因工作琐碎不易“出名”而懈怠。[3]最后,缺乏将互动服务当作品牌来经营的意识。成功的互动品牌的打造需要一批专门的策划人员,不断创新互动内容和形式,开拓互动空间;需要经常深入农村调研,了解农情民意;需要定期对互动服务的得失进行经验总结。
(三)善于利用广告 提高品牌认知度
省级农村报的服务对象是农民,他们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对文化产品的认知度较低,再加上农村社会相对封闭,因此,绝大多数农民的品牌认知来源于广告宣传。据武汉工业学院传媒发行研究所中心主持人吴锋2006年12月起对江苏、浙江、湖北、山西、四川等农村的调查,68%的农村居民不知道有专门为“三农”服务的报刊,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95%的农村居民知道“脑白金”、“红桃K”、“波导手机”等知名品牌,并有一次以上的购买经历。由此可见,广告对品牌认知度的提升有很大作用。省级农村报要善于为自己做广告,把广告做到农村,做到农民家门口,提升报纸的品牌知名度。
(四)精心活动策划 提升品牌形象
活动策划可以与一些与农业有关的社会活动合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好时机,做到规模适度,既不超越报社的人力、财力,也要保证质量,突出特色,最终达到提升品牌影响力的目的。例如,《南方农村报》自2005年起,就联合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等学术机构主办“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还与广东省委党校县处级培训班举办“南方县域经济论坛”;与《摩托车世界》联合主办“华南市场最具消费价值的摩托车品牌”评选活动。还举办了“农民最喜爱的粤版图书”评选、“农民最喜爱的肥料产品”评选、“依法行政暨农资经营许可制度研讨会”、“广州种子交易会与和谐种业论坛”等。[4]《南方农村报》“服务农村经济,维护农民权益”的品牌形象逐渐深入人心。
参考文献:
[1] 周志懿、报纸媒体品牌建设的缺失[J]、传媒,2005(3)、
[2] 倪祖敏、报刊传播业经营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农村调研报告例文篇2
近年来,国内新闻传播学界和业界对农民与媒介接触使用情况、新闻传媒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等相关研究呈上升趋势,也存在一定不足――从政治、文化角度为切入点探讨的多,从经济角度切入探讨的较少。主要表现在:偏重呼吁新闻媒体(特别是电视媒体)增加对农节目(栏目)的投入和播出,对农业电视的节目经济维持与补偿等涉及经济基础方面的研究却十分有限。为此,笔者结合《电视对农信息传播》中的相关数据,着重就如何拓展农村电视市场,夯实经济基础,为提升舆论引导能力服务作些探讨。
农村电视广告市场潜力巨大
夯实经济基础大有可为
农村受众以青壮年为主体,在家庭生活中居主导地位。受调查者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的,占98、3%。其中,40-50岁之间的最多,占总数的35%;其次是18-28岁,占22、4%;29-39岁的占总数的21、7%,居第三位;51-61岁的16、4%,居第四位;62-65岁的,占3、5%,居第五位;未填者占1%。从调查对象的年龄结构来看,18-61岁的青壮年占本次调查人数的95、5%,占绝对多数。这个年龄段的人,是当前农村家庭中的“顶梁柱”――主要劳动力、主要经济来源、掌握着家庭的话语权,符合当前江西乃至全国农村家庭生活的实际。
农村受众教育程度以初中为主,呈“纺锤形”分布。从受教育程度来看,初中文化程度者占总数的43、7%,居第一位;其次是高中/中专/职高文化程度者占21、0%;小学文化程度占20、6%,居第三;本科及以上者占6、3%,居第四位;未受过教育和大专文化程度者,各占3、8%;未填者占0、7%。调查对象受教育程度体现出以初中为主的“纺锤形”分布态势,得益于多年来江西省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努力和成果,符合当前江西农村的实际。
农村受众的家庭结构呈现出小型化、年轻化的格局。本次调查发现,从家庭常住人口数量来看,当前江西农村家庭规模以4-5人组成居多,占总数的57、3%,呈现出小型化格局。其中由1对夫妻加2个孩子构成的4人家庭最多,有107例,占37、4%;其次是由1对夫妻加3个孩子或2个孩子、1个老人构成的家庭有57例,占19、9%;而由1对夫妻加1个孩子组成的3人家庭,与由1对夫妻加2个孩子、2位老人构成的6人家庭各有36例,各占总数的12、6%,居第三位。这三类家庭总计有236例,占总数的82、5%。
农村受众的家庭经济状况有较大改观。当前江西农村4―5人组成的家庭居多,占总数的57、3%。事实表明,具有经济创收能力与需人供养的人员数量比,决定着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本次调查发现,江西农村家庭经济状况有了较大改观,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证明:
家庭中有经济收入或赚钱能力的人员数量增加。调查显示,当前65、1%的农村家庭拥有2-3个经济创收人员,多数家庭成员有经济创收能力。具体数据为:家庭中有2人具有经济能力的,有130例,占总数的45、5%,居第一位;有3人具有经济能力的,有56例,占总数的19、6 %,居第二位;有4人具有经济能力的,有52 例,占总数的18、2 %,居第三位;而整个家庭中仅1人有经济能力的,仅16例,占总数的5、6%。居前二位的,总计有186例,占总数的65、1%;居前三位的,则总计有238例,占总数的83、3%。
家庭中无经济能力、需要供养的人员数量减少。调查数据显示,当前农村家庭中无经济能力、需人供养的人员一般为1-2人,约占60、5%。具体数据是:2人者有110例,占38、5%;1人者有63例,占22、0%。而有3-6人无经济能力、需人供养的,总计仅64例,约占总数的22、4%;未填者有49例,占17、1%。
家庭年总收入情况和纯收入增加。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江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098元,居中部六省第一位。①照此计算,家庭人口以4―5人计算,2007年江西农村家庭年纯收入在2万元左右,与我们调查中实际观察掌握到的情况相符。江西省农民收入连续四年增幅超10%,现金收入增加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农产品价格上涨。二是劳动力转移成为农民增收的持久动力。三是支农惠农政策效应持续显现。②另有数据显示,2007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达到626、9万人,从农村转移就业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奔上致富路,务工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③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村的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发生的深刻、积极的变化,我国农村电视广告市场也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春天。
拓展农村电视广告市场,夯实经济基础,
为提升对农舆论引导能力服务
当前,我国广播电视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管理体制,要充分发挥农业类电视节目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舆论引导作用,必须着力解决农业类电视节目经济维持与补偿机制的问题。通过调研,笔者认为农业电视的经营者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工作:
转变观念,加强市场调研,充分尊重农民需要。拓展农村电视广告市场,首要的就是要转变观念。前文提到,当前农村受众中拥有话语权的是中青年和壮年,这些人群是当前农村家庭生活中的“顶梁柱”,也是家庭经济生活中的决策者,自然应该成为电视广告的主要目标诉求者。随着他们家庭经济结构、文化教育水平、对外信息交流等各方面的不断提高,这些人群越来越具有现代意识、时尚观念。所以,电视传播者在拓展农村电视广告市场时,务必要转变观念,要十分重视市场调查研究,把握农民消费心理、消费习惯,尊重农民消费需求,决不能把农村作为某些城市滞销商品、假冒伪劣产品的“集散地”。
拓宽广告思路,丰富广告品种,满足农民需要。本次调查显示,农民关注较多的十类电视广告分别是:1、食品类(如米、面、菜类等),75、1%;2、农机具、技术、苗木、化肥等农资类,64、4%;3、药品、保健品,55、3%;4、公益广告,52、8%;5、住房类,43、4%;6、日常用品(如洗发水等),40、6%:7、降价促销的物品,40、5%;8、学习、体育用品(如电脑、书籍、球类等),37、8%;9、贵重饰品、收藏品(如金银珠宝等),32、9%;10、耐用贵重物品(如家用电器、摩托车等),32、9%。
上述数据表明,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变化发展,农民对电视广告的关注度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这就要求电视传播者要适时拓宽广告思路,丰富广告品种,满足农村受众需要,同时也有效占领农村广告市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数据告诉我们,除日常食品、农资农机农具、药品等日常用品外,与住房、学习、体育健身、贵重物品和耐用消费品已经日益成为农村电视受众的关注点,也应该成为电视广告市场的增长点。
严格广告审查制度,确保广告真实性,维护农民利益和电视广告声誉。真实是广告的生命。为什么很多农村受众对电视广告有排斥心理?主要原因是很多农村受众认为电视广告内容不真实。调查显示,有44、2%的农村受众认为 “电视广告内容不真实"。为拓宽农村电视市场,有必要确保电视广告的真实性,严格广告审查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电视广告的声誉,切不可贪图一时的利益而牺牲了广大农村电视受众的利益和电视媒介的长远利益。
改进广告推广策略,提升电视广告在农村的市场占有率。结合我国农村文化传统和当前的现实,在提升农村电视广告市场占有率上,可采取以下组合策略:④
“空中战+地面战”。就是运用通过电视、广播进行广告的播出,结合地面的户外广告媒体包括墙体广告及横幅广告。
“固定广告+移动广告”。固定的广告形式主要有电视、报纸、广播、墙体、展销会等,而移动的广告形式则主要指的是车身广告、流动电影放映、散发宣传单等位置上可以移动的广告营销形式。固定和移动两种形式的结合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农民接触到广告信息。
“媒体+口碑”。电视和人际传播是影响农民购买商品最重要的两个传播渠道。因此,只要覆盖了以电视为主的媒体和口碑这两个最重要的信息传播渠道,就可以取得理想的广告效果。
“商业+公益”。投放公益广告和举办公益活动是提高企业声誉,塑造企业良好形象的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广告主在进军农村市场的时候,不仅要进行商业上的广告宣传和商品推广,而且应该为老百姓实实在在做些公益事情。只有商业和公益“两手抓”,才能使企业在农村市场的利益和形象二者得到兼顾。
“中央+地方”。就是不仅要在省级、县级电视台等地方电视台上投放广告,而且要在央视等中央级的媒体上进行广告的投放。央视的覆盖范围最广,并且在城市和农村都有较高的收视率;另外,在农村消费者的心目中,能在央视做广告的都是有实力的企业,是值得信赖的。因此在央视上投放广告,并配合针对城市或农村不同的市场营销手段和广告投放方式,可以达到城市农村全面覆盖的效果。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电视广告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在城市电视广告市场竞争激烈的现实环境下,适时拓宽农村电视广告市场,为改进对农电视节目采编制作水平、提升对农舆论引导能力等,应该会有很大的启发,值得广大电视新闻工作者、学界和业界人士充分重视和深入研究。
(本文是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项目课题《江西省农村电视广告市场拓展策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8TW12)
(作者单位:江西农业大学) 栏目责编:邵满春
注释:
①刘媛,叶莉娜:《2007年江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位列中部六省第一位》,
②邓建胜,叶惠驰:《江西农民收入连续4年增幅超10%》,、cn
农村调研报告例文篇3
这栋楼是她花毕生积蓄盖起来的,现在却只享有乘凉权。楼房归儿子居住,她则被“赶”到不远处一个铁皮房中。夏日,铁皮房里热得像烤箱,她或许将在此度过余生。
中国东部某省一个村子里,老宅基地被收回,经统一规划后重新分配。但只有儿子们拥有入住新居资格,其父母要么搬到统一规划的“老人之家”社区,要么跟儿子同住。刘桂花无力在“老人之家”盖房,儿子又不许她同住,只得住进儿子买给她的铁皮房。
去年年中,上海财经大学组织对河南、山东、甘肃、安徽、广东等21个省份537个村的养老状况进行调研。分析上万个样本后,新近《2014中国农村养老现状国情报告》(下简称《报告》)显示,在一半以上农村家庭出现空巢化、三成老人生活需得到照料背景下,仍有近八成农村老人对自己的生活状况表示满意。
“这是农村老人在内心经过无数冲突、调适之后的无可奈何,这种满意还不如不满意!” 项目首席专家、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张雄这样说时,紧紧皱着眉头。
老人们的牺牲“天经地义”? 刘桂花一提起儿子就哭。
好心人告诉她,回答调研学生的问题会得到20元钱,这名瘦小的老人就守在比较醒目的儿子家门口,等着工作人员找她做问卷。
在河南鹿邑,摘一天烟草花能赚10元钱的老人把前来调研的学生团团围住,争着要做问卷,有的还与村干部产生冲突。
“真想给他们每人发20元钱。”课题组成员、带队调研的刘长喜告诉记者,《报告》显示只有40%的中国农村老人有存款,从东部到西部,有存款的比例下降,均值是35741元。这意味着,农村有60%的老人没有存款。而报告中,农村老人一年支出均值为11303元,其中人情往来支出位列当下农村老人支出第三位,成为较大经济负担。河北无极县一对老夫妇,仅靠种地维持生计,年收入不足2000元,人情往来开销比收入高出一倍,老两口得病不敢吃药,只能硬撑。
本为“防老”的儿子,现也成为负担。
“现在农村结婚讲究万紫(5元)千红(100元)一片绿(50元),这就是十几万,还得买车!”河南农家出身的刘长喜告诉记者,因农村男女比例失衡,比起小伙子农村姑娘更容易在城里成家,农村老年人背负沉重的竞争压力。为儿子娶媳妇盖房子、准备尽可能丰厚的彩礼,成了他们避无可避的一道坎儿。
刘桂花所在村的工作人员为调研带队老师算了一笔账,当地人均年收入6000元,儿子结婚彩礼加酒席10万元,盖房子30万元,儿子成了家老年人的储蓄也基本掏空。
“我给儿子盖完房子,孙子有时还来看看我。”坐在用绳子围成的院墙里,一名老人满脸轻松地说起自己的最大成就。不过调研的学生却看出了悲哀。
“婆媳关系怎样?”有调研学生问住在“老人之家”的一名老人。
“好!”老人回答。
“为什么不一起住?”
“自己自由一点。”老人说完,移开了目光。
事实上,这个村子的很多老人和刘桂花一样,安顿好儿子后多数已无力再为自己盖房。“老人之家”土地归集体所有,以自己小家庭为中心的儿子们不愿在老人住房上投入过多。这些倾尽所有的老人如同耗尽最后一滴燃料的火箭助推器,默默隐没在“老人之家”黑漆漆的小屋里。
“年轻人住现代化小区,老年人住破砖瓦房,简直就是两个世界。”调研学生唏嘘不已,当地老人和年轻人却并不觉得有何不妥。有年轻人称,将来自己老了也会把现在的二层楼重新装修留给儿子,自己去住“老人之家”。
“付出与回报在两代人之间并不对称,但在传统大家庭里代代贯通。”张雄将其归因为传统文化的延续,在物质条件匮乏时,一代代人选择牺牲自己,为年轻一代提供比上一代更好的环境。
把上一代的道理拿来用 追随着房子和企业,大批年轻人挤入城市,留下抛荒土地和年迈的父母。空巢老人比例已超过半数,达到55%。专家认为,这并不新鲜的话题无疑是养老问题的重中之重。调研过程中,常有学生为老人们的“乐观”、“知足”感慨,有每月领取60元劳保的老人说“从没想过能过上这么好的日子”。
38岁的刘长喜理解老人对温饱生活的感恩戴德,经历过战争、动乱、饥荒等,这些吃上“白面馍”的老人认为不交租、不冷不饿就是幸福,能吃能喝就是健康。但同样从苦难年代走过来、62岁的张雄却对空巢老人心理状况担忧。这名全国经济哲学研究会会长称,社会转型的总能量必定会分解到每个社会成员中,困扰城里人的紧张、焦虑、孤独和无助也会以各种方式渗透到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中。
“城里人是在现代化文化浸润中慢慢变化,农村老人却要在巨大变化中自我调适。”张雄说当现代和传统、企盼和现实冲突时,质朴的老农民只能把上一代的道理拿来用,自己消化,获得宽容,最终满意。
调研中,有的老人语言不通,却希望学生能留下来多聊几句;有的被问到“是否孤单”就流眼泪;有的不知从哪扒出个月饼塞到学生手里。参加调研的同学注意到,有的老人嘴上说“满意”,但“脸是苦的”;有的笑着说“满意”,但又会加一句“不满意还能怎样”?广东一位老人为给孙子腾房子搬到村委会看门,无奈地笑说“想回家”;即便是住铁皮房的刘桂花,也没有大倒苦水,只是用“不好”来回答“子女是否孝顺”的询问。
另一组数据似乎也能说明农村老人的矛盾心理。尽管有七成农村老人希望能与子女同住或住在子女附近,仍有86、5%的老人对与子女间的关系现状表示满意。
“这种‘满意’,比‘不满意’更悲哀。”张雄说背后是老人对自我诉求的放弃,如同让子女住新房、自己住旧屋,老人们把自己的梦完全移植到了下一代身上。“他们只能靠宽容,不把自己一直放在冲突里。”
为何对养老问题不在意 刘桂花的儿子不管她,好在嫁到邻村去的女儿“很孝顺”,常来给她送点吃的。即使住在冬如冰窖、夏如烤箱的铁皮房中,这名老人也不愿走进养老院。
调查显示,有儿女的老人即便出现儿女不孝等原因,6成老人依然选择居家养老,多数对养老院有抵触情绪。超过半数老人不接受养老院,多数认为那是孤寡老人去的地方,经济不能承受、不自由、不光彩、去了怕子女被指责也是重要原因。
据调查,一半以上乡镇拥有养老院,近五分之三的乡镇拥有老人活动室。
“摆设!”张雄说“有摆设比没有摆设好,因为是进步”,但他认为那些挂着铁锁的活动室至少说明一点,仅有场地还不够,还需进行组织。
和“摆设”相比,广东普宁一个集体经济发达村子的状况相对可观。村里修建了农村公园,可游泳的水渠围绕着假山。村里在广场上举办过老人投篮比赛、聘请专业教练教授过太极拳,老人们可在村里的宗祠喝功夫茶。
“其实很多问题都是用钱可以解决的。”刘长喜说,农村养老的根本出路是以地养老,归根结底是让从土地中获取的收益更多地转移到农民手中。但调查发现,尽管半数以上农村老人依然如“老黄牛”般在土地上耕种,只会让土地长庄稼的他们却难以收获财富和地位。更多的地方政府从农民手中拿过土地,“种”出了楼房和企业。
问卷以外,刘桂花以为学生是政府派下来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的,为此激动不已。她并不是个例,很多老人搞不清楚学生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区别,一再请求“把我们的情况向上反映给领导”,“帮帮我们”。
农村调研报告例文篇4
报告指出,截至2010年,我国0-17岁农村留守儿童和城乡流动儿童已达到9683万,他们普遍面临亲情缺失、平等教育等多方面问题。其中,有近205、7万的留守儿童处于独居状态,而流动儿童在个别省份也非常集中,北京每10个儿童中就有3个是流动儿童。
0-5岁儿童5年增757万
据全国妇联课题组介绍,课题组在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中抽取126万人口样本量进行了分析和推断,并进行实地调研等方式形成报告,报告中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8岁以下。
报告指出,自2005年以来,学龄前留守儿童(0-5岁)规模快速膨胀,达2342万,在农村留守儿童中占38、37%,比2005年增加了757万;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为2948万,比2005年减少315万,其中2006年小学(6-11岁)和初中(12-14岁)学龄阶段儿童占到32、01%和16、3%;大龄留守儿童(15-17岁)规模达813万,比2005年减少了199万。
全部农村留守儿童中,男孩占到54、08%,女孩占到45、92%。数据显示,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在四川、河南、安徽、湖南等中西部劳务输出大省,其中四川、河南的留守儿童规模最大,分别占到全国的11、34%和10、73%。
调查显示,因为父母多外出打工,三成多留守儿童与祖父母居住在一起,还有10、7%的儿童与其他人一起居住。不过,有3、37%的留守儿童单独居住。全国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这个比例不算很大,但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基数大,按照该比例计算的话,单独居住的孩子达到近205、7万人,“这些孩子应该给予特别关照。”
据介绍,将近20%的务工父母是在儿童1岁前外出,造成留守儿童生活照料、教育、安全保护、亲情等多方面出现问题。全国妇联课题组相关专家表示,此前在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中,社会一直在强调母亲的责任,“但这次调查表明,父亲的责任被忽略了。这是以后应该强调的地方。”
调查显示,46、74%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都外出,在这些孩子中,与祖父母一起居住的比例最高,占32、67%,还有10、7%的留守儿童与其他人一起居住。报告指出,尽管农村留守学龄儿童义务教育状况总体还算良好,在校比例达到96%以上,但农村留守儿童不同的监护人对其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未来发展都会产生不同影响。
其中,母亲外出、单独与父亲一起居住的留守儿童,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最高,达到5、12%;父亲外出,单独与母亲,或与母亲和祖父母一起居住的,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较低,分别为3、13%和3、11%。
报告指出,所有隔代照顾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平均年龄为59、2岁,56%的年龄在60岁以下,绝大部分在50~59岁之间,甚至有12%的祖父母年龄在50岁以下。但是,隔代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祖父母的受教育程度很低,绝大部分为小学文化程度,甚至有8%的祖父和25%的祖母未上过学。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祖父母在抚养和教育留守儿童时面临诸多的困难和挑战。
流动儿童八成以上为农业户口
据课题组介绍,报告中所指的流动儿童是指随务工父母到户籍地以外生活学习半年以上的儿童。目前,全国流动儿童规模达到3581万,其中农业户口的流动儿童占到八成以上。其中,学龄前流动儿童(0-5岁)有981万,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6-14岁)为1472万,大龄流动儿童(15-17岁)规模为1128万。
与2005年相比,我国各年龄段的流动儿童都在快速增加,其中,尤以大龄流动儿童(15-17岁)增加的速度最快,比2005年增加429万,增幅为61、43%。在性别方面,从流动儿童进入幼儿园直到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男孩的比例始终高于女孩,但到15岁接受完义务教育后,流动儿童中女孩的比例提高。
“这说明,流动儿童的家长们可能更倾向于携带男孩外出务工以便孩子接受教育,而15岁之后则让女孩进城务工。”相关专家表示,在资源短缺的时候,家长们或更易做出不利于女孩的决定。
调查显示,全国31个省区市均有一定数量的流动儿童,但在少数几个省份高度集中。其中,流动儿童最多的是广东,占全国12、13%,规模达到434万。其次是浙江、江苏省,均超过200万。而部分地区流动儿童占当地儿童比例很高,如上海市每10个儿童中有4个是流动儿童,北京和浙江每10个儿童中就有3个是流动儿童。
报告指出,我国县内跨乡流动的儿童占全部流动儿童的比例最高,跨省流动儿童比例位居第二。数据显示,跨省流动儿童占全部流动儿童的30、11%,省内跨市占18、80%,市内跨县占12、83%,县内跨乡占38、25%。
具体到各个省,流动儿童的类别构成差异较大。北京、天津、上海的流动儿童以跨省流动儿童占主导,所占比例超过90%,浙江跨省流动儿童比例高达61、95%,广东和新疆的比例都超过40%。部分省份的流动儿童则是以省内流动为主,如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四川和贵州等省份,省内流动儿童比例占90%以上。
农村调研报告例文篇5
[关键词]20世纪30年代;新桂系;
以李宗仁、白崇禧为首的新桂系,在30年代颇为重视乡村问题,并在乡村建设上取得较大成效。此时期的广西深受各界瞩目并以“新广西”、“模范省”的称号享誉中外。广西乡村建设中的无疑是广西特色的“三自政策”中的重要内容。有关新桂系的研究目前主要分散在著作或论文里,专门论述的文章还极为稀少。(1)这篇文章就新桂系的政策及实践进行简单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新桂系的理论来源与现实需要
在治理广西的过程中,新桂系借鉴了孙中山的思想主张。新桂系以孙中山的继承者自居,标榜其“三自政策”来源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它(三自政策)的理论根据,全发于三民主义的民族、民权、民生,与三民主义有同一的程序与体系,而其所以产生,也完全为适应三民主义的实践”,“三民主义是三自政策的理想,三自政策是三民主义的实行。”(2)新桂系的“自给”政策即来源于孙中山的民生主义。
孙中山在其《民生主义第二讲》中说,“对于民生主义定了两个办法:第一个是平均地权,第二个是节制资本。只要照这两个办法,便可以解决中国的民生问题”,“单靠节制资本并不足以完全解决民生问题,而土地问题更为重要。”(3)孙中山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即所谓的民生主义土地政策――平均地权理论。规定平均地权的四个方法为:规定地价、照价征税、照价收买及涨价归公。(4)新桂系提出相应的土地办法:一是实行地价申报,然后再照地价抽税;二是照价收买,即政府颁订土地征收法,可以随时照所报价收买;三是土地增价归公。(5)由此可见,新桂系的土地政策是以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为理论依据的。
民生主义成为新桂系的理论依据,而推动新桂系的更大动力则是当时的土地现状。
民国时期土地私有的性质,得以使农村土地自由买卖和自由流动,这就造成土地大量集中于地主、富农,自耕农、贫雇农则只占有少量土地或没有土地。土地占有者将大量土地分散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户,造成土地使用的零碎化,占与用的矛盾十分尖锐,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此外,伴随承租而来的广大农民的困苦生活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是积极投身在“制造模范省”的新桂系所不能容忍的。
(一)土地占与用的矛盾尖锐,有碍经济稳步发展。根据《广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对1932年22县48村2705户(包括地主农民,雇农除外)的调查结果,地主户数仅占总户数的3、4%,可是他们所有耕地却占总耕地的28、9%。地权最集中的苍梧各村,地主占有耕地竟占总耕地的45、7%。所有耕地五十亩以上地主富农,一共只占总户数的1、5%,可是他们所有耕地――6124亩,却占总耕地――23998亩――的25、5%。(6)由此可见广西农村土地集中程度之高。
土地占有的高度集中带来土地使用上的分散化。对22县48村的调查可知无地农户占总农户的38、3%,有耕地的农户中,所有耕地一至五亩的农户占总户数的33、5%,合起来说,所有耕地并不超过五亩的农户,要占总户数的60%以上。再把五亩以上至十亩的农户加入计算,那么所有耕地并不超过十亩的农户几占总户数的80%。(7)按本省农家生活情形,自耕农有田十亩以上者,若不负债,可以自给,则由上述数据可得,60%以上的农户,即使全为自耕农全不负债,亦难维持一家生活,何况其中尚有半自耕农及佃农。广大少地或无地的农户不得不通过租佃获得土地,根据1932年对广西38县74村的统计:地主占3%,农户占90、7%,而这90、7%的农户构成中,苍梧各县纯粹佃农占总农户的57、9%。全省总计,自耕农占37、1%,自耕农兼佃农占24、6%,佃农占33、6%,雇农占4、7%,实际雇农户数,至少当在总农户的5%以上。(8)租佃关系反应农业经营的零碎程度,广西土地的零碎程度在全国各省区中是非常突出的。
农村土地占有的不断集中与土地使用的不断分散使小农经济普遍存在。这种小农经济,生产规模狭小,经营方式保守,再生产基础十分薄弱,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新式农具的推广,造成农业生产条件日趋恶化。正如马克思论述小农经济的弱点时说:生产资料无止境地分散,生产者本身无止境地分离。人力发生巨大的浪费。生产条件日趋恶化和生产资料日益昂贵是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规律。对这种生产方式来说,好年成也是以种不幸。(9)土地的高度集中及经营的碎片化趋势成为广西农村经济的发展的巨大阻力。
(二)农民生活艰难,阻碍经济发展。新桂系时期的田赋负担包括田赋正税、田赋附加税、田赋预征,地主凭借土地巧取豪夺正租、押租、预租。1926年广西的田赋占耕地费用的30―40%。(10)除了正税外,田赋还有附加税,据统计,1932年广西各县田赋附加税率最低为正税的0、5倍,最高达到5、6倍,超过5倍的县份有1个,超过3倍以上的县份有3个,超过2倍以上的县份有6个,超过1倍以上的县份有71个。(11)由此可见田赋之重。
农民全部收入不能保证最低生活时只好向商人贷款。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异常普遍和野蛮。据1933年统计,广西全省借粮的农家占农户总数的58%,当时全国平均借粮家数为48%。(12)粮食借贷月利率为10、9%,当时全国的平均粮食借贷率为7、1%。(13)农民借款时常是抵押借款,包括土地抵押、典当、房屋抵押、物品抵押和人口抵押,其中人口抵押,逾期不能偿还本利,便把儿女或本身到债主家服役。这种借贷,农民非常吃亏,大概本银二十元,成人须做三年以上的奴隶,才能还清;年幼的儿女总要牵累到十年左右。(14)由此可见佃农们伴随高利贷而来的巨大灾难,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新桂系的理论准备及农村土地关系的现状促使新桂系在30年代推行。
二、新桂系30年代概况
1931年省政府公布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1932年5月公布修正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1937年公布修正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38年督饬各县实施耕地租用条例,彻底整理土地筹办土地税,督饬各县继续调查未纳赋税之土地按其他地价酌收捐费。(15)1939年订定推行土地法耕地租用条款实施办法,通令实行限制租额以保护佃农,并对租楷换订、押金取缔、交租日期、交租方式、免租原因、退租限制,以及耕地赔偿等做了相应规定。可见广西的政策贯穿整个30年代。这一时期的政策试图实现地主与承租人的共赢,具体表现在如下:
(一)严格规定地租数额、收租日期并禁止收取押租。本省各地地租数额并不一致,最普遍的是田主四、佃农六或田主佃农各半,此外田主六,佃农四的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新桂系根据中央颁布的“二五减租办法”及土地法,规定“耕地租用之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其约定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依其约定田主不得预收地租并不得收取押租。”(16)依据规定,广西耕地地租额数的最高限度为正产物收获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如有超过,当事人应将其减至此项限度,若在此项限度内,则地租额数可以任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最低限额。桂平县西郊乡实施办法即据此规定:“田主如有不依照租用条例勒收额外租谷或违反第四第五两条规定者,依照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办理之”,“佃农如有不依照租用条例,私自缴交额外租谷者一经查觉即将该田收回该村公耕,一年所有收益全数拨入该村村仓,下年即由原佃耕承批。”(17)以此保障地租不超过规定数额。
对地租收取日期规定“不得预收地租”,则只能在耕地正产物收获后收取地租,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处境贫寒的佃农不致因提前缴租而借高利贷。此外,新桂系禁止押租。押租是指对不动产的租赁,出租人多在租金之外,还向承租人收取若干金额,作为缴纳租金的担保。这种押租纯为保障出租人的利益而设,成为一种纯粹压迫佃农的工具,许多佃农倾家荡产,死于冻饥,皆因缴纳高额押租,“不得收取押租”的规定对改善承租人处境有重要意义。桂平县西郊乡实施办法即依此规定:“在新约成立后十日内田主须交还佃农以前缴交的押租,如不交还者,佃农得在租谷内扣除至扣满为止。”(18)这对保护佃农有一定作用。
(二)限制田主使用留置权和解约权。留置权是指不动产的出租人,就租赁契约所生的债权,对于承租人置于该不动产上的物品有留置的权利,即在债权未受清偿以前,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相关动产。新桂系对田主的留置权加以限制,规定:“田主就租赁契约所生之债权,对于佃农耕作上必须之农具、牲畜、肥料及其农产物,不得行使留置权。”(19)保障了承租人的部分利益。此外还对田主解约权进行限制,规定:“田主在不定期限之耕地租用契约中,如欲行驶解约权,必须备足以下三项条件:A、须收回自耕,但以力能自耕者为限;B、须在每年年终期间;C、须于六个月以前以书面通知佃农,盖使佃农有所准备,以便另竟耕地或另图他业。”(20)这使耕作者得以长久保有耕作地,对佃农稳定地位、安心耕作,促进农业发展有重要意义。
(三)保障原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耕地租用条例为防范田主用自耕名义收回田地另换佃农而导致原佃农利益受损,特授予佃农优先承租权。规定地主:“收回自耕之耕地,再出租时,原佃农有优先承租之权,自收回耕地之日起,未满一年而出租时,原佃农得以原租用条件承租。”(21)依此规定,田主如将田地收回自耕复行出租时,原佃农不但有优先承租权,而且当出租时期在一年以内时有依原租用条例承租之权。桂平县西郊乡实施办法依此规定:“田主如有不遵照租用条例易耕者佃农概不交田并由全乡民众援助之。”(22)可见此项规定对承租人的重要意义。
然而新桂系的毕竟旨在租赁关系的规范和改良,因而它在保障承租人利益的同时,也对田利有相应的保护:
(一)规范承租人缴纳租金。耕地租用条例为顾全佃农处境艰苦,允许其对地租分期支付。同时为防止“佃农之狡猾者,或又将藉此无故赖债,或将一部分租金拖延至无限时期,于田主利益,损付太大亦不公允”,故在地租拖欠的数额和时间上规定“欠付之地租,不得超过租额三分之一,并须于支付时期起,一年内完全支付,如逾期不支付时,田主得请求追缴。”(23)对田主利益进行一定的保障。
(二)规定承租人有保管及返还耕地附属物质的义务。耕地租用中常有在土地之外一并租赁的附属物,如:农具、牲畜等。此类附属物于契约终止时,佃农应返还田主。耕地租用条例对此设有专门条款,“耕地之租用附有农具牲畜或其他附属物者,田主佃农双方应于订约时评定其价值并缮具清单,双方签名各执一份清单,所载之附属物如因不可归责于佃农之事由而减失者佃农不负赔偿之责任。”(24)按规定承租人有保管和归还田主附属物质的义务,只有当发生不可归责于佃农的情况而造成损失时,佃农才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以此保护田主利益。
综上可见:新桂系的土地政策对限制地主剥削,保护承租人利益,改良地主佃农租赁关系有重要意义,然而新桂系30年代的并未取得其政策所期望的效果。
三、新桂系30年代的实效
贯穿整个30年代的并非一无是处,在某些细微方面,它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良作用。据1936年的调查可得,广西农村“只用正产收获物付租”,“押租在各地均不甚通行”,缴租时期一般在“收获完毕时”,“荒年减租”(25)等。这些方面的租赁情况是符合广西耕地租用条例所要求的。由此可见新桂系政策在细微之处略有效果。然而纵观新桂系30年代的,其实效是非常有限的。
修正广西耕地租用条例于1932年5月正式公布实施。我们可以此时间点看政策实施的效果。下图所示1929年及1934年,桂林、梧州、思恩三地农民自田(自己所有田)及租田所占百分比,可以发现政策推行后,桂林、梧州、思恩三地的农民,自耕田比重下降1%―4%,租田百分比均有上升,尤以梧州增加最快,五年增加4%,桂林增加3%,思恩增加1%。(26)自耕田的下降和租田的增加,反应政策推行两年后广西农民失地情况反而更加严重。
农民失地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沦为佃农,据下表所示1933至1938年自耕农下降了1、5%,半自耕农在下降了1、12%,佃农则在同时期上升了2、64%。可见推行政策五年后,许多自耕农、半自耕农通过承租土地加入佃农行列。
各类农户百分数增减表(27)
■
从1938年广西的租税情况看:谷租占65、2%,分租占28、5%,钱租占6、3%。租额在二十一省中,谷租占第四位,仅次于川、滇、粤三省;分租占第四位,仅次于川、滇、湘三省;钱租占第五位,仅次于粤、滇、川、闽四省。(28)可见政策推行五年后,农民租税负担依然相当严重。
总之,从数据对比中,可以发现新桂系推行后,广西广大农民失地更加严重,自耕农数目日益减少,佃农数目日益扩大,农村土地占有更趋集中,地租负担依然严重,农民痛苦日益加深。
对新桂系的成败,时人多有评价,认为“在廿三年至廿六年曾雷厉风行,可是收获不大”,“各县能切实照规定减租者,寥寥无几”,“广西虽然早有善良的方案,结果是耽搁了没有办。”(29)由此时论似可窥见新桂系失败的症结所在。1938年新桂系再次提出:广西经济建设在民生主义的指导下“在分配上履行土地租用条例。”(30)尤其注意“改良劳苦民众生活,防止私人操纵独占弊害。”(31)至四十年代,又再度筹备“推行限田政策使广西地权趋于平均,以达民生主义耕者有其田之目的。(32)这是30年代失败的新桂系对其40年代所寄予的厚望。
四、结论
新桂系以孙中山三民主义的继承者自居,标榜实现民生主义为目的,在20世纪30年代制定并颁布了大量有关的政策,以图实现农村土地关系的改良。新桂系试图在保护地主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租赁关系的改良,既不严重损害地主富农利益,又不致承租农民陷入严重困苦的境地。新桂系的出发点有其进步意义,然而新桂系的各项政策并未切实推行,整个实行的30年代,土地关系不但没有得到改良,反而进一步恶化:自耕农半自耕农数量逐年下降,佃农数量显著增长,土地集中程度进一步加剧,农民生活更加困苦。这是新桂系30年代失败的恶果所在。综上所述,新桂系虽有通过和平手段改良土地关系的美好愿望,其的结果却与其美好愿景背道而驰。如何用和平手段实现土地关系的有效变革,以达到共赢局面,这是下一步仍需要思考的问题。
注释:
(1)研究现状:宾长初:《20世纪30年代国共解决广西土地问题的政策与实践》,广西地方志,2011年第4期。宾长初,刘上琼:《论新桂系的理论与实践》,古今农业,2009年第1期。黄寿新:《新桂系时期广西土地问题与农村危机》,2005级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2)第五路军总政训处编辑:《三自政策及广西建设纲领》,1938年,第6页。
(3)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第377-388页。
(4)袁大为:《论平均地权与台湾地区的民生事业》,2010级硕士论文,2013年,第7页。
(5)宾长初,刘上琼:《论新桂系的理论与实践》,、古今农业,2009年,第1期。
(6)《广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单行本),1932年,第16-17页。
(7)《广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单行本),1932年,第16页。
(8)《广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单行本),1932年,第13-14页。
(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91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转引自西南军阀史研究会:《西南军阀史研究丛刊(第三辑)》,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13页。
(10)《中国近代农业经济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6页。转引自黄寿新:《新桂系时期广西土地问题与农村危机》,2005级硕士论文,2008年,第29页。
(11)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广西经济调查报告》,商务印书馆,1934年,第285页。转引自黄寿新:《新桂系时期广西土地问题与农村危机》,2005级硕士论文,2008年,第30页。
(12)严中平、徐义生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一种》,科学出版社,1955年,第342页。
(13)严中平、徐义生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一种》,科学出版社,1955年,第348页。
(14)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广西省农村调查(第二版)》,商务印书馆发行,1935年,第223―227页。
(15)广西省政府委员会第三百三十八此会议决议通过:《二十七年度广西省施政计划纲要》,1938年,第9页。
(16)广西民团干部学校:《修正广西耕地租用条例》,《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第23页。
(17)广西民团干部学校:《广西修正耕地租用条例桂平县西郊乡实施办法》,《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第31-32页。
(18)广西民团干部学校:《广西修正耕地租用条例桂平县西郊乡实施办法》,《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第31页。
(19)广西民团干部学校:《修正广西耕地租用条例》,《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第25页。
(20)广西民团干部学校:《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第12-13页。
(21)广西民团干部学校:《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第16页。
(22)广西民团干部学校:《广西修正耕地租用条例桂平县西郊乡实施办法》,《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第31页。
(23)广西民团干部学校:《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第13-14页。
(24)广西民团干部学校:《修正广西耕地租用条例》,《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第23页。
(25)千家驹等:《广西省经济概况》,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65-72页。
(26)广西省政府统计处编:《广西统计资料分析研究报告第七号广西土地问题之症结》,1938年。
(27)广西省政府统计处编:《广西统计资料分析研究报告第七号广西土地问题之症结》,1938年。
(28)广西省政府统计处编:《广西统计资料分析研究报告第七号广西土地问题之症结》,1938年。
(29)《广西日报》(桂林版)1949年10月26日。转引自宾长初,刘上琼:《论新桂系的理论与实践》,古今农业,2009年第1期。
(30)《三自政策在广西的检讨》,广西日报社,1937年,第40页。
(31)广西民团干部学校教本:《广西建设纲领概论》,广西民团干部学校编印、,1938年,第51-52页。
(32)广西省政府统计处编:《广西统计资料分析研究报告第七号广西土地问题之症结》,1938年。
参考文献:
[1]第五路军总政训处编辑:《三自政策及广西建设纲领》,1938年。
[2]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1986年。
[3]袁大为:《论平均地权与台湾地区的民生事业》,2010级硕士论文,2013年。
[4]宾长初,刘上琼:《论新桂系的理论与实践》,、古今农业,2009年,第1期。
[5]《广西农村经济调查报告》(单行本),1932年。
[6]西南军阀史研究会:《西南军阀史研究丛刊(第三辑)》,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
[7]黄寿新:《新桂系时期广西土地问题与农村危机》,2005级硕士论文,2008年。
[8]严中平、徐义生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一种》,科学出版社,1955年。
[9]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广西省农村调查(第二版)》,商务印书馆发行,1935年。
[10]广西省政府委员会第三百三十八此会议决议通过:《二十七年度广西省施政计划纲要》,1938年。
[11]广西民团干部学校:《广西耕地租用暂行条例讲义》,广西师范学院图书馆存。
[12]千家驹等:《广西省经济概况》,商务印书馆,1936年。
[13]广西省政府统计处编:《广西统计资料分析研究报告第七号广西土地问题之症结》,1938年。
农村调研报告例文篇6
一、引论
近二十余年来中国农村政治稳定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又是怎样的变化?如所周知,这些问题已引起国内外学者、特别是国内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
有研究者曾表示:中国农民闹不起大事,农村不可能出大事,所以,农村稳定问题并不可怕。[①]有学者进一步认为,由于缺乏知识分子的“加盟”,农民在近一个时期内是难以闹起大事的。[②]不过,多数研究者却近于一致地认为农村稳定的形势已日趋复杂、严峻。笔者对江西农村的研究曾发现: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已由过去发生在农民与农民之间的群体性事件(械斗),过渡为主要针对基层政府和组织的群体性事件。[③]自1999年以来,在北京出版的《半月谈》(内部版)连续数年对“农村稳定问题”作过集中报道和评论。[④]由中央组织部牵头开展的《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研究》课题的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群体性事件增多”、“对抗性增强”、“利益性矛盾突出”、“发展趋势更加复杂多变”的新特点。[⑤]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的研究也表明,“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规模不断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也越来越严重。”[⑥]对于发生在农村的不稳定事件,有研究者曾作系统描述,[⑦]还有人对此类事件发生与组织的机制和过程进行案例分析。[⑧]
那么,当今的“农民事件”体现了什么特点?James
C、Sccot在研究发现,东南亚农民表达不满和抵抗的方式主要是“日常形式的抵抗”[⑨]、裴亦理(Perry
)在研究中国农民的抗议行动时认为,尽管中国农民明显受到了毛主义“造反有理”口号和共产主义革命的影响,但他们的抗争在形式、目标和组织方面基本上还未摆脱传统的窠臼。不过,李连江与欧博文则不这样看,他们提出:当今中国农民的抗争虽然不乏传统的“武力抗争”,以及“日常形式的抗争”方式,但也已出现新型的“依法抗争”方式。所谓“依法抗争”,其特点是,农民在抵制各种各样的“土政策”和农村干部的独断专行和腐败行为时,援引有关的政策或法律条文,并经常有组织地向上级直至中央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政府官员遵守有关的中央政策或法律。[⑩]
以上研究在较大程度上深化了对中国农村稳定问题的认识。但是,迄今的研究尚未能对这些年来农村稳定形势的变化过程作出令人折服的实证研究。在这里,笔者拟以农民的行动状况为视角,研究农民和基层干部表达对政府意见与不满的行为方式及其变化,分析农村政治稳定形势的变化。人们表达意见的行为即为政治参与,其方式既有“体制内参与”,如投票、竞选、信访、向领导直接提意见、检举、投诉、行政诉讼等,也有“体制外参与”,如拉关系、接触、行贿、静坐、请愿、抗议、游行、罢工、暴力冲突等。然而,鉴于当前尚缺乏这些行动的系统数据[11],为了方便取材的考虑,本文主要以农村的群体性冲突与信访为例,分析农民行动的变化状况。
二、农民行动方式的“三步曲”
1、农村群体性冲突的阶段性变化
1990年代中后期,笔者在跟踪研究江西农村稳定格局的变化中曾发现: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已由过去发生在农民与农民之间的群体性事件,过渡为主要针对基层政府和组织的群体性事件。[12]
自1980年代初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后,江西农村的群体性械斗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至90年代初达到高峰,如:1990年械斗数量达749起,参与人数9万人,死伤2312人;1991年械斗数量493起,参与人数7万人,死伤2216人;1992年械斗数量103起,参与人数1、8万人,死伤682人,1993年械斗数量35起,参与人数0、43万人,死伤79人。自1994年起,每年农村械斗的数量一直维持在20起左右。这些械斗的突出特点是:械斗的主体均为农民,而起因多是对山林、土地、水面等资源的争夺,或是在家庭或宗族之间的日常纠纷。为预防并调处群体性纠纷、械斗,当时的江西省各级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政府近于成了“救火队”,疲于奔命,省政府主要负责人甚至曾亲往械斗现场进行调处。
然而,自1990年中期始,在群体性械斗事件急剧下降的同时,另一种群体性事件却出现上升,即针对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1994年,江西省抚州地区的数个乡镇发生了大规模围攻基层干部的事件。此后,该省每年皆要发生多起围攻基层干部,甚至冲击、打砸乡县政府的群体性事件,1999年仅第一季度便发生了32起农民群体性事件。其中最典型、规模最大的为2000年“丰城‘8、16’事件”:
“2000年8月11日,有人把省农委编辑出版的《减负手册》拿到丰城市的袁渡镇政府门口销售,引起很多人前来翻看和购买,镇干部发现后阻止销售,引起争执。此后几天,有少数人组织串联,并发生小规模的聚集闹事。8月16日上午,适逢该镇赶集,起先大约有50来人聚集在镇政府门口,与镇干部对话,造成数千群众围观、声援,接着砸开镇政府铁门,冲入院内砸碎办公室的玻璃,搬走各种办公用具,追打乡镇干部,与此同时,一些村干部的家也遭砸抢。这个镇的冲击波迅速蔓延到其他乡镇,当日,白土镇、小港镇、段潭镇被砸抢。还有一些人准备冲击石潭、张巷等镇,在半途被武警劝回。省委主要领导亲自到该市,省内武警也前来维持秩序。外电和网上做了报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13]
江西农村群体性冲突的这种变化,特别是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干群冲突增多的现象,事实上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全国农村、特别是中部地区农村的稳定状况。如,1993年全国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达30多起,死伤多人。在当年检查的18个省(市、区)中,有11个省发生了大规模干群冲突等恶性事件。此后,全国每年这种事件即不断发生。[14]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室的调查,近年来国内“群体性事件的现状与特征”表现为:“参与人数增多,规模扩大”:“涉及范围广泛,工人、农民参与突出”:“行为激烈,对抗性加剧”:“有组织倾向明显,波及力强”。[15]另一项研究也表明,从1997年起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开始大幅度飙升,1993年发生群体性事件8700多起,1995年发生1、1万多起,1997年则上升到1、5万多起,1999年剧增3、2万多起,而2000年1月至9月就突破了3万起。[16]
值得注意的是,同群众与群众之间的群体性械斗事件相比,针对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群体性事件在行动的起因与指向上都有了根本性的变化。前者是发生在群众与群众之间的利益争夺与冲突,后者则是发生在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前者是农村社区内部或社区与社区之间的利益争夺,后者则是农村社区对国家权力及其(或)代表的抗争。因此,如果说前者是一种“民间性冲突”,那么,后者则是一种“政治性冲突”。
2、农村信访案件的阶段性变化
农村利益冲突与矛盾的焦点变化,不仅表现在群体性事件的转换上,还表现在信访情况的变化上。
河北省邯郸县、广东省从化县和封开县、江西省奉新县、以及天津市丘县、静海、宝坻、武清和宝河等九个县多年来的信访统计资料(详见表1)表明,尽管各县提供数据的起止时间不一,但各县来信来访的高峰时段却较为接近。自1970年代以来,信访的第一个高潮一般发生在1973年前后,第二个高潮在1979年前后,第三个高潮在1984年前后,第四个高潮开始出现在1994年前后。
根据对各个时期信访分类统计的分析,“每个时期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从而形成的主流动向,都基本上有一个规律,就是与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有密切的联系。”[17]如在广东从化县,1973年春,贯彻中共中央(1972)45号文件,开展落实人的政策后,申诉类信访明显增多。当年申诉类信访占信访总数的33%,与此问题有关的组织、劳资类信访占总数的23%,两类合计超过信访总数的半数。1978年冬,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拨乱反正的方针,全面落实人的政策。1979年全县申诉类信访占信访总数的42、8%,组织、劳资类信访占27、5%,两类合计超过信访总数的70%、1985年,随着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全面落实,农民由于对果树承包政策不了解,对已入社的果树权属争议问题大辐上升。[18]天津市的情况也是如此:从70年代初一直到80年代初,信访量最大的是各类申诉案。80年代中、后期,信访量最大的是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19]换言之,前两次高潮以反映历史问题为主,后两次高潮则以反映现实问题为主。
不过,在80年代中、后期与1994年前后出现的信访高潮之间也有明显的差异。前者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如权属纠纷等)为主,后者则以干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为主。如在河北省邯郸县,“从1991年开始的第四次信访高潮几乎全部是现实矛盾。而且持续时间很长,至今已有8年,呈逐年增长态势,尚未见到回落的兆头。”据调查,“无论是越级上访还是县(市)受理的信访中,干群矛盾都是十分突出的。1998年邯郸县所受理的信访中,关于乡村干部经济问题的占30%,关于土地纠纷的占25%,关于社会治安的占17%,关于增加农民负担和涉及计划生育的占16%,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福利问题的占12%、”[20]在江西省,1997年全省群众来信来访中,属于山林、土地和水利权属纠纷的只有72件,而与农村基层干部相关的达1693件,居各类问题之首;1998年反映与农村干部相关的来信来访则上升至2096件。可见,从事件频率及其起因方面看,信访情况与群体性事件的变化是一致的。
信访情况的变化,不仅表现为信访总量及其起因的变化,而且表现为信访方式的变化,即集体访和越级访增多。据统计,“近年来,群众集体上访一直呈发展和上升趋势。2000年,全国31个省(市、区)县级以上三级党政部门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分别比1995年上升2、8倍和2、6倍。2001年比上年又分别上升7、2%和11、7%、2000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上升36、8%和45、5%、2001年同比又分别上升36、4%和38、7%、群众集体上访增幅迅猛,占信访总量和上访总量的比例越来越大。自1993年以来,全国信访总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其中信量和个体访的量相对比较平稳,上升幅度不大,群众集体上访则呈较快速度的增长。从1995-2001年全国的统计数字看,集体上访的量(人次)已占到全国信访总量(件、人次)的56、5%、从分年度的统计情况看,群众集体上访的人数占群众上访总人数的比例,1998年占59、8%,1999年占66、3%,2000年占71、2%,2001年占75、6%、”[21]再如天津市,从1994年起,举报反映干部为政不廉和干群关系紧张的集体访明显增多,反映农村土地承包、经济纠纷、征地补偿、基层干部以权谋私的集体访也占有一定比例。[22]再如河南社会科学院和省信访局联合调查组的调查发现:当前河南农村部分地区人心不稳,相当一部分群众对县乡两级政府不信任程度加大,大规模集体越级上访事件逐年增多,1998年上半年集体上访187批,24203人,分别比1997年同期上升33、6%和449、7%。[23]
3、对农民行动方式变化的初步分析
从上述几节的描述可见,无论是群体性事件还是信访事件,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逻辑起点,即矛盾与冲突均已主要表现为农民与政府(与干部)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为农民为了捍卫自身的利益起而与基层政府抗争。对自身利益的这种追求和捍卫行动,充分地显示了他们的理性人特点。如前述丰城事件的发生,据国家财政部派员的暗访:虽有很多原因,但“主要有少数坏人利用了农民群众近年来收入少、负担重的不满情绪,煽动闹事;同时也反映出农村和农业工作中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事件主要发生地的袁渡镇有4、3万人,各种人头经费支出600多万元,而全镇实际税源仅200万元,收支缺口就要摊到人头地亩上去。加上该镇集资修公路又要向农民伸手,2000年需要农民负担的税费达852万元,人均200元。该镇河垅村1999年752户3023人,税费负担780694、9元,总额比1998年增长14、1%,人均负担258、25元,亩均负担230、36元,户均负担1038、16元。此外,还要缴纳一些名目不清的款项。农民在农业生产亏损的情况下再承担这么重的负担,容易造成矛盾激化。[24]
而从事件本身的演进与农民对行动方式的选择来看,则呈现着递进性逻辑。从近二十余年间农民向政府表达意见和不满的方式看,在9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是以和平性的“沟通性”方式为主,如信访(其中又以个人访为主),即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沟通),以此求得问题的解决。而自90年代中期以后,他们的行动越来越带有“迫逼性”的特点,如大规模的、情绪激烈的集体上访,以及集体围攻基层组织、“闹事”的增多;与此同时,暴力围攻、武力抗争类的“敌视性”方式也已经出现。这表现了农民行动方式的演变趋向,即:农民如以实际行动来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不满,一般地,首先会选择和平的“沟通性”方式;然后,才会选择“迫逼性”方式;最后,即有可能实施“敌视性”行动。笔者称之为农民表达意见方式的“三步曲”。如今农民的行动方式已不再局限于和平的“沟通性”方式,而在向第二、第三步推进。如果说第一步属于制度化方式,那么,第二步、特别是第三步则已走向非制度化方式。这种变化值得警惕。
三、农民行动变化的信念基础
笔者以为,农民对表达对政府意见方式的选择,系以对政府权威和现行制度的信念为基础,反映了他们对于党和政府的信心和价值取向。换言之,他们对政府有什么样的信念和看法,就会采取相应的行动方式。当他们对上级党政组织充分信任时,就往往采取“沟通性”行动。当他们对上级党政组织的信任尚未完全丧失时,就有可能实施“迫逼性”行动。如果不再相信任何一级党政组织,他们就有可能发生“敌视性”行动。农民行动与其信念之间的这种关系,得到各类案例的有力支持。
大河移民上访的案例。应星对这个历时数十年的上访故事的精彩描述,为我们介绍了上访者的行为与其信念之间的关系。
起初的上访,是因为电站建起后,“把我们那个坝坝冲了。但上面那些人你不给他讲(群众受灾)他就找不到(不知道)。得你去讲了,反映了情况,他才晓得还有个冲刷问题。”[25]这时,上访是“沟通性”的,即:上访者认为只是上级不知情,如果上级知情的话,就会(或有很大可能会)来解决问题,所以要将情况反映上去(上访)。在这里,农民对政府是满怀着信心的。
然而,到后来,电站移民在“闹饭吃”的事件中开始模模糊糊地意识到:“在上访过程中,政府虽已知道了他们的问题却不把它当回事时”,他们便继续采取“闹事”的办法。“只有闹事是制约政府拖延、敷衍守法的有效手段。……每当移民认为政府在处理遗留问题不够积极、又在采取拖延敷衍手法时,他们首选的行动就是这一招,而且类试不爽。”这种闹法是移民最后的、可能是最有效的但也是最危险的手段。所以,他们必须小心翼翼地把握好“闹事”的度,做到“踩线不越线”。[26]可见,到这时,他们还没有完全丧失对上级党政组织的信任,为此就实施“迫逼性”行动,如集体围攻基层组织(上访者曾围攻地区专员及县乡干部、“闹事”),以引起上级重视并逼迫其解决问题。
而到最后,“也许在一次次希望与失望的交织中,至少在部分精英那里,信任已经转化成了策略。”[27]换言之,在对政府不再信任的情况下,他们就有可能发生“敌视性”行动,如策略化地进行抗拒,“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上访移民行动的这“三步曲”,在其他案例中也能看到。如1993年四川仁寿县发生的农民群体性冲突事件,起初农民也曾通过上访等形式向县市反映问题,未果后,农民领袖张德安则通过写“大字报”等形式来宣传党的政策,最后便组织农民进行抗拒。张德安曾表示:“现在是老虎成群下山,不光咬我,还咬百姓。我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进行自卫,正当行使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抵制5%以外不合理负担的拒绝权。”[28]这种情况,在《岳村政治》对湖南农民群体性事件的介绍中也能看到:在湖南,农民除了上访、集体性宣传政策、抗税并集体攻击基层政府外,还在跨地区地进行联合,用农民的话即“联网”。[29]2000年11月25日,陕西器休村数百农民冲击镇政府、打砸派出所事件的发生,即与干部暴力收税、农民无处讲理有关。[30]
再看湖南李家湾的集体上访案例。在这个案例中,农民对解决问题方式的争论及其行动,也充分表明对政府的信念强烈地影响其行动方式。组织者对司法诉讼、上访、接触等方式的选择,及对“用扁担、土铳”的“闹事”方式的放弃,正反映了其对“组织路线”的希望尤存。
1995年夏季的一个晚上,地处湘南丘陵的李家湾,全村100多人集合在晒谷坪上,他们正在议论着村集体上诉乡政府拖欠土地征地款的事情。村民集会的目的是凑钱打官司。大家一致同意每个村民分摊25块钱,并在上访信上一连按下100多个手印。这是为什么?
李家湾是个自然村,80多户350多人,系古岭村10个村民小组之一。集合在晒谷场上的村民,是家家户户派来的代表,他们集合的目的,就是要争回被乡政府占用的10万多元征地款。
此事起因于1987年本队部分土地被一家建筑单位征用。当时,乡政府同本队签定了一份土地款入股合同,将本村5、6万元的土地征购款转移到了乡政府。乡政府用从包括李家湾村在内的各村筹集的80多万元,加上银行贷款,新建了一栋商业大楼。1991年经营遇到困难,乡政府变卖了这栋大楼,得款300万元,其中纯利100多万。按合同规定,本村应分得本利10万元。但是乡政府拒绝履行合同,把村民的钱挪为它用。在村民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村民开始了集体上访和上诉的艰难旅程。为了告倒乡政府,从1991到1995年,村里花掉了3000多元的诉讼费、4000多元的上访路费,耗尽了集体财力。一位上访代表愤怒地说到,乡政府的一位干部态度恶劣,说什么:“你们这些农民老蔸,想翻天了!去告吧,看你们能把老子怎么样!”。这位上访代表继续说:“他们乡政府的人,不把农民当人看,占用了我们土地款,还要骂人。我们不把官司打赢,今后怎么抬得起头!”听了队长和上访代表的这番话,村民群众也窝火了起来,纷纷表示要把上告上诉进行到底。在场的农民议论纷纷,对乡政府的横蛮无理表示了强烈的不满。有的农民埋怨:“他乡政府连法院的判决都敢不理,是不是暗中串通一气了。”有的农民在鼓动:“他乡政府不讲道理,我用扁担、土铳去讲理。”还有的农民在开导:“算了,他乡政府骗了我们一回,骗不了第二回,就算买个教训。”农民的这些议论表明,如果最终感到走“组织路线”徒劳无益的话,就不会再指望党和政府主持正义。
但上访的组织者不想走极端,不愿意为了这件事情为难乡政府。他们说,1997年,部分村民想乘香港回归之机“闹事”,被村干部劝解了。要想最终解决问题,还是应该通过政府组织,走“组织路线”为上策,“要相信群众相信党”。但是他们现在很为难。因为1996年,法院已经改判他们胜诉,可是法院判决执行不了,法院拿乡政府也没有什么办法。他们便请人撰写了一份报告,请求市领导出面主持正义。他们把这个报告复印了若干份,分别送到市里的各级领导手中。也许,这个报告发挥了作用,市委领导指示乡政府务必把钱退还农民,防止事态朝不利的方向发展。由此,李家湾每户村民分到了1000多块钱。事态得以平息。[31]
上述这些案例表明了农民集体行为方式的变化,而下一案例则反映:一个试图通过沟通性方式来解决问题的农民,一旦陷于绝望后也可能铤而走险,走上暴力犯罪。不过,与集体性行动不同的是,这种个体性行为者最后虽然对上级政府的信念仍未丧失,但在感到通过正常方式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也会“以命相逼”,走上极端的“迫逼性”方式,如胡文海希望能以“死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并查办该案。
胡文海案例。据《南风窗》记者的采访调查,2001年10月26日晚﹐在山西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大峪口村﹐一个有着300多户人家、1000多口人、村里和附近有很多煤矿的村庄﹐发生了一起特大持枪恶性杀人致14人死亡案﹐9户人家的8男6女被杀﹐3人重伤。血案之残酷令人震惊。凶犯胡文海在作法庭陈述时交代:
“2001年1月份,通过查帐,我看见这几年他们(村干部们与企业主)大致贪了500多万元,想通过正当渠道告他们。”
证据在手后,他就挨家挨户地跑,共征集到大峪口村121名党员、干部和村民的签名,然后开始了长达8个月的举报。最早找到的是镇负责纪检的崔副书记。崔副书记说过两天再去查,但却一直不查。于是,胡文海开始越级上访,从镇、区、市一直到省,他循着公安、纪委两条途径逐级举报。结果,8个月过去,他告了个没结果。无论胡文海举报到哪里,那些举报材料最后都被批到两个部门处理:一是镇纪委,二是榆次区公安局经侦大队。镇主管纪检的崔副书记对他叫嚷:“你就是告到中纪委,我崔某不给你办手续,你也没办法!”而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大队长则以“没有办案经费”搪塞胡文海。胡提出自己可垫支办案经费,该大队长又以“人员也不够”来敷衍。
在举报无门、屡屡“碰灰”后,胡文海决心要用一种最古老、最血腥、最恐怖的手段来了结一切恩怨和纠纷。“4年来,我和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一些官老爷给尽了我们冷漠与白眼。我们到哪里去说理呢?谁又为我们做主呢?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了。我不能让这些蛀虫们再欺压人了……实际上我每年的(炒股)收入都有四五万,我完全可以不管这些事。但是,我不能。我的良心告诉我不能这样做,我不能对此置之度外。我知道我将死去。如果我的死能够引起官老爷们的注意,能够查办了那些贪官污吏,我将死而无憾……。”[32]
实际上,农民行动的这种信念基础不仅体现在当今的中国农村,在东南亚农民中也同样存在。斯科特在研究东南亚农民的反叛中,向我们介绍了相似的事件演变过程。他写道:
农民表达意见和不满的行动,最初往往采取群众直接向当局陈述纳税苦情的形式。这些集会的形式和内容都是传统的,并在表面上显得平和。他们在得到将把他们的请求转报上级当局的许诺后就会散去。但由于农民的经济出境继续恶化,且由于减税似乎遥不可及,他们便转而诉诸直接的暴力行动,直接向村庄或地区公署进发,将公署及其所有记录一同摧毁。骚动从符合儒家传统的温和的情愿转变为无政府主义的暴动。这是一场绝望的造反,农民除了抵抗几乎没有别的选择。[33]
在上述东南亚案例中,农民起初对政府当局并未绝望,因而采取的是传统的请愿、陈情等形式,只是在绝望后,才采取了暴乱的方式。由此,和平的行动者变成了无政府主义的暴乱者。很显然,这种转变是以农民对政府的信念与期望的变化为前提的。
四、结论
从近二十余年间农民向政府表达意见和不满的方式看,呈现出“三步曲”的特点:在9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以和平性的“沟通性”方式为主,而自90年代中期以后,他们的行动越来越带有“迫逼性”的特点,与此同时,“敌视性”方式也已经出现。如今农民的行动方式已不再局限于和平的“沟通性”方式,而在向第二、第三步推进。农民对表达对政府意见方式的选择,反映了他们对于政府的信心和价值取向的变化。当他们对上级党政组织充分信任时,就往往采取“沟通性”行动。而当他们对上级党政组织的信任尚未完全丧失时,就有可能实施“迫逼性”行动。如果不再相信任何一级党政组织,他们就有可能发生“敌视性”行动。对已经并正在发生的这种变化,不可不未雨绸缪。
----------------------------
*本文曾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山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联合主办的《转型中的中国政治与政治学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2002、7、北京)上发表,并在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作过演讲,先后得到李连江、赵树凯、郭正林、景跃进、钟扬、熊景明、陈峰、温锐、田成有、于建嵘等先生的指点或教正。本文的资料主要受益于中国研究服务中心的丰富馆藏。对于这些帮助,特别是对香港浸会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对笔者访问研究的邀请,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感谢。
[①]2001年12月在国内一次学术研讨会期间,笔者向国内一位著名的农村问题专家访谈当下的农村问题时,他即发表了这样的看法。
[②]萧功秦,《中国社会各阶层的政治态度与前景展望》,北京:《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5期。
[③]肖唐镖,《把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乌鲁木齐:“全国部分省市政策研究室调研工作研讨会”论文,1997年9月。
[④]如1999年第4期对“农村稳定问题”的调查(第8-23页),当年第8期对“农村恶势力问题的调查”(第40-52页),2000年第2期对“农民领袖”的调查(第8-31页),2001年第5期对“打黑除恶”的报告(第4-21页),2002年第1期对“农村征地矛盾”的报道(第4-20页)。
[⑤]中组部党建所课题组,《中国调查报告》,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或北京:《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1年第2期。
[⑥]“群体性事件研究专辑”,载北京:《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增刊,第2页。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政法委研究室所组织的调查与此结论一致,详见《维护社会稳定调研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⑦]如李连江、欧博文的《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编:《九七效应》,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版,第141-169页)、方江山的《非制度政治参与:以转型期中国农民为对象的分析》(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白沙洲的《中国二等公民:当代农民考察报告》(香港:明镜出版社2001年版)。
[⑧]如于建嵘《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对抗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的分析》(北京:《中国农村观察》2000年第4期),郭正林《当代中国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香港:《香港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19期,第115—133页)。
[⑨]James C、Sccot,Weapons of the weak、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85、PP29—34、
[⑩]李连江、欧博文(O ‘Brien
),《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编:《九七效应》,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版。
[11]正如有人所承认,“可惜的是,(对农村稳定状况)可供分析的材料极为缺乏,比如,农村不同历史时期不稳定情况比较;什么时候不稳定事件比较频繁,不稳定程度如何;农村不同职业、年龄、性别的不稳定情况;不同地域经济、生产、生活、文化的不稳定情况等等。这些几乎没有系统的材料和可靠的数据。”孙津,《中国农村稳定与否的因素分析》,广州:《东方文化》1999年第5期。
[12]前引肖唐镖文,1997年9月。
[13]丁国光,《解决农民增收减负问题已刻不容缓——江西丰城“8、16”事件调查》,载张佑才主编《财税改革纵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版,第433-436页。
[14]中组部党建所课题组的调查也反映了这种情况,详参前引文。
[15]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室编,《维护社会稳定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1页。
[16]公安部第四研究所“群体性事件”课题组,《我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调查与思考》,载人民日报总编室《内部参阅》2001年8月10日,第31期。
[17]《从化县信访简志》,1989年印,第28页。
[18]《从化县信访简志》,1989年印,第28页。
[19]《天津通志:信访志》,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
[20]王义豪,《论农村社会矛盾结构对农村分层的影响》,上海:《社会学》2000年第1期,第31页。
[21]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专辑。第五章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信访工作》,载《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增刊。
[22]《天津通志:信访志》,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185页。
[23]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省信访局联合调查组,《关于当前农村社会稳定问题的调查》,北京:《调研世界》1999年第1期。
[24]前引丁国光文,第433-436页。
[25]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0页。
[26]前引应星书,第373-375页。
[27]前引应星书,第408页。
[28]见龚志伟,《警钟,已经敲响——四川仁寿农民“暴动”始末》,载北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内参》1993年第20期。有关张德安的情况,还可见西乌拉帕,《政策和法律是农民的保护神——农民张德安的减负实践与思考》,载北京:《中国改革(农村版)》2001年第1期,第6—7页。
[29]于建嵘,《岳村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57页。
[30]详见马银录,《向农民道歉》,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或《中国青年报》2002年9月25日的介绍。
[31]郭正林,《当代中国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香港:《香港社会科学学报》第19期,2001年春/夏季号,第115-133页。
农村调研报告例文篇7
一、目的和任务
通过效能监察工作例会,相互交流情况,互通信息,研究对策,督促各地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职责,形成农村新五件实事效能监察工作的整体合力,推进行政效能的提高,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农村新五件实事落到实处。
二、成员单位
农村新五件实事效能监察工作例会成员单位为: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国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增减。
三、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全市农村新五件实事效能监察工作。
市农业局: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工作,以及农村沼气工培训工作;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牵头组织实施以农村沼气及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清洁能源工作。
市交通局:牵头落实全市农村公路“村村通”建设任务;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从规划编制、配套资金,到工程建设管理、桥梁配套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探索建立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的工作机制和模式。
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全市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具体抓好县乡河道、村庄河塘疏浚整治的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通过整治,使河道水质得到提高,水环境明显改善,以此带动整个农村水环境的改善。
市建设局:牵头搞好全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实施包括排水、生活垃圾收运、公共厕所、路灯安装、景观绿化、生活污水相对集中处理等具体内容的全市农村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牵头抓好建设整治试点村工作,为农村村庄建设整治提供技术指导。
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工作;牵头落实资助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两免一补”政策;协助财政部门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扶持、指导各县(市、区)进行职教中心建设,使其逐步成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基地;做好农民创业培训的相关工作。
市文化局:牵头抓好以农村文化站建设为重点的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工作;建立完备的农村文化服务网络;牵头组织开展“送科普、送电影、送戏下乡”活动。
市卫生局:抓好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牵头抓好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牵头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儿童保健、妇女保健、重大传染病防治、特殊人群健康管理、健康教育、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公共卫生信息收集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各项任务;牵头抓好农村改厕工作。
市广电局:做好广播电视等传媒的宣传报道,全方位营造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氛围;组织实施农村有线电视进村入户工程;不断扩大有线电视和无线广播在农村的有效覆盖,增强广播电视在全市农村广大地区的宣传效果;完善农村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建立农村广播电视建设与发展的长效机制。
市国土局:牵头做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统筹全市农村新五件实事所需要的用地计划;建立和完善“两公告一登记”的被征地农民补偿的保证机制、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以及为乡镇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提供优质服务的运行机制等“三大机制”。
市审计局: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全市农村新五件实事各类专项资金的经费审查工作,确保各类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市财政局: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全市农村新五件实事所需各类专项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工作,以及项目投资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抓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建设,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做好农民创业培训的相关工作;推进“镇镇通”工程,建立覆盖全市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立全市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劳务输出服务网络,不断增强农村劳动力输出的服务能力;开展面向农村劳动力的专项就业服务工作。
市环保局:协助农业部门抓好农村清洁能源工作;协助卫生部门抓好农村改厕工作。
四、活动形式
农村新五件实事效能监察工作例会,由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每次工作例会由全体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议题,与会人员专题汇报本部门(系统)农村新五件实事实施进展情况或阶段性成效,交流信息动态,排查存在问题和不足,会商对策措施,指导全市面上农村新五件实事工作。
为便于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设立农村新五件实事效能监察工作例会联络处,承担具体联络事宜。市各职能部门也要明确相关职能处室和人员负责联络事宜。
五、具体要求
1、强化责任意识。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新五件实事效能监察工作,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要落实专门处室和人员承担农村新五件实事组织实施及相关具体工作;要建立有效的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内部处室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传递,及时将本部门(系统)工作进展情况或阶段性成效向工作例会报告。
农村调研报告例文篇8
一、导 言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关于20世纪上半期中国农村地权变化研究,学者们在两个重要问题上逐渐形成了共识:一是绝大多数学者否定了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国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等只占有20%—30%的土地的权威结论;二是绝大多数学者否定了近代中国地权越来越集中的观点。①近代以来,随着市场逐渐扩大,工商业初步发展,而工商业利润大大高于农业利务水平而引起地主和富有资财者改变投资方向,财富分流,往往不再把土地作为最重要的或者惟一的投资对象;近代中国人口虽然没有显着增多,但是人多地的矛盾始终突出,诸子析产的财产继承制度对分散土地作用的力度有所加大;近代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虽然对小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使其经济地位更加不稳定,但同时也增加了其改变命运的机会,抵抗土地兼并的能力有所加强;近代中国社会激烈动荡,依武力或强权,获取土地速度快,但是政局一变,财产消失得也很快。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总的来说,近代中国大土地所有制越来越弱,地主占有土地的最低额下降,中小地主增多,土地兼并越来越缓和,地权变化总体趋向分散。②
————————
① 具有代表性的文章有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乌廷玉《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
② 参见叶茂《中国历史上的要素市场与土地买卖——“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系列研讨会第四次会议纪要》,《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l期;曹幸穗《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
近代中国地权变化虽然总体趋向分散,但是具体到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地域,情况则不一样,有时集中,有时分散,某地集中,某地分散。虽然大多数学者对“近代中国地权总体趋向分散”的观点表示赞同,但对不同历史阶段地权变化的认识却又往往存在分歧。关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地权变化,有学者大致三种见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地权变化处于集中状态,甚至出现了恶性集中,我们称之为“集中说”。例如刘克祥先生认为1927—1937年,尤其是1932—1934年农业恐慌期间,“集中是地权分配的一般形态,其基本趋势和特征是,自耕农加速破产和无地化,中小地主没落,大地主膨胀,地权恶性集中”①。第二种观点认为近代中国地权变化总体趋向分散,30年代前期地权分配继续呈现分散态势,我们称之为“分散说”。例如郭德宏先生认为解放前几十年间,各地区地权变化的情况虽然很复杂,但总的来说,地权是越来越分散,而非越来越集中。尽管郭德宏先生没有用文字明确指出抗战前地权变化情况,但是,从“旧中国几十年间各阶级土地占有
————————
① 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另参见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地权集中趋势及其特点——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和《1927—1937年的地价变动与土地买卖——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l期)的相关论述。此外,还有一些学者持类似观点。例如,金德群认为“******统治初期(1927—1936)农村土地所有权越来越集中”、“土地使用越来越零碎分散”、“农村土地关系急剧恶化与紧张”(《试论******统治初期农村土地关系的恶化》,氏着《民国时期农村土地问题》,红旗出版社1994年版)。曹幸穗通过比较工业、商业、金融业和农业利润,探讨苏南权变化状况,认为近代以来苏南地权总体趋向分散,但是19、20世纪之交的前后30年间,地权日趋集中,抗战前仍然保持集中态势,尽管速度较为缓慢(《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张鸣认为“从20世纪初,中国农村的自耕农的比例开始大幅度减少;随着政恶化的加剧,其减少速度越来越快”,甚至“农村中赋税最主要的承担者自耕农阶层已经基本瓦解”(《20世纪开初30年的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与意识变迁——兼论代激进主义发生发展的社会基础》,《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唐文起认为辛亥革命后中国土地集中现象日趋严重,并以江苏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抗战前江苏农村土地所有权浅析》,《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
状况发展趋势图”中可以看出,他认为30年代前期地权是趋向分散的。①第三种观点认为1912—1937年,“华北各省,除河南外,都是自耕农有较大增长,表现地权集中,但佃农比重是下降的。华中方面,江浙两省是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其余安徽、江西和两湖则佃农比重是下降的,除湖北外,半自耕农比重增长,类似中农化趋势。东南3省无大变化。惟西南3省则是自耕农大量减少,佃农比重增加,尤其云贵两省,有明显的佃农化、无地化趋势。西北地区,这种趋势不很明显。”②总之,抗战前有的地区地权集中,有的地区分散,有的地区变化不大,农村佃农化、农民无地化趋势主要是抗战以后形成的,我们姑且称之为“现状说”。
————————
① 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另外,还有一些学者通过区域研究,认为抗战前地权趋于分散。例如,史建云认为“从民国成立到抗战前夕,华北自耕农比重逐渐提高,佃农比重则逐渐下降,自耕土地比重的上升更为明显。有人认为,30年代华北平原出现了自耕农佃农化的趋势,这种观点依据的多是个人和社会团体进行的农村调查”,言外之意,该结论是不能成立的(《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l期)。朱玉湘认为20世纪以来,中国地权有的时候有的地区集中,而不是每时每地都处在集中状态,并且地权总体上是趋向分散的(《中国近代农民问题与农村社会》,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8—63页)。史志宏通过对20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北清苑县4个村地权变化的研究,认为地主富农占地比重明显下降,中农占地有所上升,土地分配呈分散或“平均化”的趋势(《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以河北省清苑县4村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
②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1—292页。
20世纪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说”以刘克祥先生的论述最为详尽,他从大量的中小自耕农失地破产、部分中小地主日趋没落、农户占田面积和阶层变化、大地主急剧膨胀等方面,论证30年代前期地权出现了恶性集中。但是文章也有论证不周之处,例如他没有很好地解释土地买卖清淡与地权恶性集中之间的关系,没有能够对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趋势进行充分的动态论证。“分散说”虽然在某些区域和微观层面有非常坚实的史料支撑,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例如它宏观论证不够充分,往往仅仅利用有关二三十年代地权分配调查或估计数字与土改之前的调查数字进行对比,然后就得出结论,认为地权始终处于分散状态,对其间的曲折变化缺乏分析,说服力不足;又如它很难解释30年代前期农户大量负债失地破产的史实与地权持续分散结论之间的矛盾。“现状说”分地域、分寸段论述,非常符合中国地权变化的特征。但是,一则它同样难以解释抗战前农户失地破产和“农村佃农化、农民无地化趋势主要是抗战以后形成的”论断的关系;二则它的主要根据是《农情报告》中的农户阶层变动,由于农产阶层划分存在缺陷,所以仅凭《农情报告》,对地权变化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本文以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为中心,以农家负债和地权异动为视角,从农户土地典押借贷比例,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引起地权丧失的实况,中、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地权变化等方面,论证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处于集中时期。进而从地权异动的状况论证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具有普遍性和不剧烈性,从地权异动之后的土地流向论证土地兼并者的非农民性程度加强,从30年代前期地权变化在20世纪上半期中的地位论证此次地权集中具有转折性。同时还对土地买卖与地权变化在农户通融资金中的意义进行分析,探讨30年代前期土地市场清淡对农家生计的影响,并由此说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有助于近代中国地权变化的宏观研究。
二、农家负债与土地典押借贷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比例极高。据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研究所1933年和全国土地委员会1934年调查,本文讨论范围内,农户借贷状况如表1:
表1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借贷户数比重(%)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42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l编,“财政经济”(7),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表1反映的是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的一般状况,实际上,局部调查资料显示,30年代前期农户负债比例远远高出此数。①通常债主对农产期短额小的借贷不索要抵押品,但是对期长额大
————————
① 参见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77—579、749—768页。
的借贷,由于债权人怀疑借债农家的偿还能力,所以往往不仅要有中人、借据,而且一般还要求土地抵押或典当。随着30年代前期农村经济衰退,农户负债比例增加,偿债能力减弱,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成数也有所增加。表2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的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情况。
表2 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情形
资料来源及说明:(1)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84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0年版,第538—540页,由于“抵押信用”包括了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所以土地抵押借贷的百分比实际要小一些。(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7),第42页。(3)《近两年来农村经济状况之变动》,《农情报告》第5卷第7期,1937年7月15日。
表2中抵押信用占农户借贷信用方式百分比和典押田地农产占总农户的百分比来自《农情报告》,相比较而言,可靠性较低;田地抵押借贷户数占农户百分比来自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资料,准确性较高。①依据土地委员会调查,长江中下游地区六省农户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可分为两种情况:江苏、浙江、湖南田地抵押借贷成数较高,平均为47、5%,比全国14省平均数高0、99%。安徽、江西、湖北平均为29、9%,比全国14省和江苏、浙江、湖南三省平均数分别低16、71%和17、6%。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反差,并非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农村经济状况较好,或者借贷条件不如江苏、浙江、湖南三省苛刻,而是因为该地区为国共双方发生激烈军事冲突的主战场,农户借贷更加困难,债主对拥有土地的安全性产生怀疑,所以大多不愿接受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也就是调查者所谓“殆以‘共匪’骚扰之故”②。
上文农户土地典押借贷为宏观调查,下面我们看微观调查。据30年代对浙江平湖县六个区调查,土地抵押借贷占借款总数19、3%。③江苏吴江农户田单抵押借贷占60%。④李范对武进30户负债农家调查表明,以不动产为担保借款者,占借款总数40、7%,“私人借贷几全为不动产担保”⑤。1930年上海市社会局对市郊140户农家调查发现,自耕农、半自耕农用田地契约抵押借贷者分别占借贷总户数85、2%和78、4%。⑥据对湖北大冶160家农户调查,抵
————————
① 《农情报告》报告员来自全国各地2000余个志愿者,包括小学教员、地方士绅、基层官吏等,平均每县仅报告l—4次,以此代表全县乃至全国一般状况,可能有失偏颇。而土地委员会调查范围十分广泛,调查队伍数量极为庞大,调查者素质也高于《农情报告》报告员,所以,其调查结果应该更接近事实。
②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l编,“财政经济”(7),第4l页。
③ 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与平湖县政府编印:《平湖之土地经济》,1937年,第190页。
④ 倪松年:《吴江农民借贷概况》,《苏农》第1卷第5期,1930年5月31日。
⑤ 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美国)中美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6868页。
⑥ 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下册,台北,华世出版社1978年版,第305页。
押、典卖田地户数分别占调查总户数的9、38%和3、75%。①金陵大学农经系对豫、皖、鄂、赣四省53县3066人(系农户户主)调查表明,负债者占总人数93%,其中,土地典质借贷者分别占28%、15%、3%和14%,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平均约占10、7%。②
关于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即农户隐瞒实情。由于担心告知调查者抵押、典当土地,要向政府交纳契税,于是有的农户隐瞒了土地抵押、典当情况。例如浙江农户土地抵押,要交纳抵价6%的税款,否则土地因抵押发生的地权转移,在法律上视为无效。③又如湖北黄冈每年土地买卖价额达数十万元,然而有关记载中典押件数极少,但是据潘沺观察,田地典押“其数当在买卖之上”④,因为农户为了避税隐瞒,以致无从查考。田地抵押契税负担情形,各地不一,大体而言,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承担,有时债权人基于债务人需款孔急,强迫债务人承担主要乃至全部税款,所以有可能是典押人隐瞒了土地典押数目,从而降低了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农产土地两次乃至多次抵押,为了避免引起债权人的不满,也隐瞒了土地抵押、典当的实际情况。尽管如此,如果把上述各地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农户数占总农产数百分比和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借款数占总借款数百分比分别简单平均,则发现农产田地典押借款户数占借款总户数比重仍达37、48%,农户田地典押借款数占借款总数40%。由此可见,土地委员会调查的田地典押借贷农户占农户数百分比基本接近事实,即长江中下游地区大约有40%左右的农户典押了田地。
————————
①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95页。
② 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农林新报》第424号,1936年6月1日。
③ 《何廉、方显廷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四四/2104。④ 潘沺:《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
60辑,第31119页。
上文反映的是静态状况,下面我们看各地农户田地典押借贷动态情形。从表2看,1934年江苏、浙江、湖南、安徽、湖北、江西六省典押土地农户分别为占农户数的38%、47%、38%、42%、44%、42%,而1935年则分别上升到41%、60%、47%、50%、50%、50%,尽管上文说《农情报告》数据不太可靠,但是结合其他材料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典押土地农户比例上升应该还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大量局部调查资料支持同样的结论。例如,1930年江西寻乌、兴国,农民借钱一律需要抵押。①1934年湖北京山、随县等地,抵押借贷极为盛行。据1934年对湖北蕲春调查,以前该县民间借贷“泰半系信用借贷性质,但近年以来,抵押借贷亦极盛行”②。从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浙两省农村调查自耕农减少、贫雇农增加看,自耕农及其以下阶层农户典押土地比例毫无疑问地在增加,调查人员在浙江崇德县调查时感叹道:“全县农户负债者,竟在百分之八强,但调查时,农民大多不愿意告诉人家,所以实际因借贷抵押的田亩数无从知道。”③
————————
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5、201页。
② 参见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33页。
三、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土地抵押借贷是物权信用的一种方式,虽然它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其实质基本上是一样的。一般而言,土地抵押借贷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契约,将土地抵押给债权人,向其借贷,债务人借得现款或实物后,抵押土地权属仍归债务人所有。
据30年代韩德彰在浙西农村调查,土地抵押借贷大体分为“定期回赎”和“不定期回赎”两大类9种形式。“定期回赎”按交付利息的手续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指定回赎日期一并交付本利,该种形式又分为4种情况,即立借票,另附卖活契作抵;以卖绝契作抵,契尾注明抵借;以卖活契作抵;以戤田契作抵;二是在赎田之前分期零付利息,此种形式又分为以借票作抵和以抵契作抵两种情况。“不定期回赎”的抵田方法分三种,一是按月计利,每年分两次付利,如三期无利,即由债主收产管业;二是按年付利,如利不清,也由债主执契管业;三是如利不清,以田中出产抵偿利息。总的看来,定期取赎的条件稍微宽松,不定期回赎的条件在有的地方则极为苛严。例如吴兴县汤村按月计算利息,每年分两次付息,债务人如果拖欠3期,就丧失了取赎权。新登县按年计算利息,每年均须支付利息,一次也不能拖欠,否则抵押的田地就永远归债权人所有,债务人永远不能回赎。①
土地抵押借贷利息高低和偿还方式,各地不一。据韩德彰在浙西农村调查,一般是年利2分。②江苏无锡借钱100元,需田1、5亩做抵押,年利2分者每5年一计,年利1、6分
————————
① 韩德彰:《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3卷第2期,1932年6月。
② 韩德彰:《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3卷第2期,1932年6月。又,浙江各地土地抵押借贷利息高低不齐,“但(年利)通常亦在二分以上,至于普通借贷,利息三分乃是平常的事”(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0页),例如义乌借钱100元,用半石田做抵押,最轻的年利是2分(《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358页)。
者须年年支付,届期不还本金或欠息,债主即可没收土地而使债务人成为永租佃。①湖南田地抵押借贷称为抵契,抵契逾期不赎,或者执契管业,或者发售偿款。麻阳抵田,3年不付息,则要“管业耕田”②。江西都昌、南昌以田地抵押借贷,契约正文与卖契无异,仅在年月以外另加附约,说明押钱若干,债户一旦拖欠本息,债主就可裁去附约,执契管业。③安徽“太和以麦、豆履行钱债者,以地为抵押品,书立借券,谓之钱稞。其偿还期,多在阴历五、九两月之内,逾期不能履行,即由债权人收地管业,俟利偿清后,则仍返其原产。”④
农户因土地抵押借贷是否会丧失地权,与利息的高低和期限的长短关系密切。从上文所述各地农户土地抵押借贷情况看,尽管利息已经不低,但是较之30年代前期非土地典押借贷还是略有逊色。从土地抵押期限看,时间一般都比较短,例如江苏松江、昆山、吴县、武进、宜兴、镇江、江都、淮阴、萧县、灌云、东台、靖江等地,土地抵押借贷年限分别为1、86、2、67、3、65、4、57、3、25、3、5、3、2、83、1、8、1、2、3和1、8年,平均为2、7年。⑤有的地方,债务人在保证付清利息的前提下,可以延长抵押期限,但在绝大多数地方则不行。于是,债务人用作抵押借贷的土地,在抵押期满后有两种去向:一是债务人按契约规定,清偿债权人本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借贷关系解除,债权人对债务人曾经抵押的土地再无任何权力,债务人重新获得土地所有权。二是债务人没有能够履行契约规定,例如拖欠利息、没有偿还或者部分偿还本金,债权
————————
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377页。
② 陆国香:《湖南农村借贷之研究》,国民政府实业部国际贸易局1935年版,第4—5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5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51页。
⑤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22页。
人或者没收债务人抵押的土地,直接执契管业,或者要求债务人将土地作价绝卖,或者将抵押土地加价改为典当。30年代前期大量调查表明,农户一般是先将土地抵押借贷,届期不能偿清本息,再请人作中,向债权人请求将抵押土地改为典当,所以“抵押土地者恒较多于典当土地者,而典当者又有十之八九先由抵押而来”①。例如,据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江苏邳县田地典当非常流行,农民卖去土地通常要经过抵押、典当等步骤,一般约占七八成。②
土地典当也是物权信用的一种方式,出典人就是债务人,承典人就是债权人,在出典人未清偿本息,即承典人暂时拥有出典人出典土地权属时,对承典土地,承典人或自己经营,或出租与他人,从承典田地获取之收益即为出典人借贷利息。土地典当期满,只要出典人根据典契偿清本息,即可撤消典契,重新获得出典土地的法属物权。但是到期如还不能清偿债权人本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将债务人借款本息合计,如出典土地借款已达到该土地所值一般市场价格,典地就被承典人没收。如果土地典价本息总数离该典地市价尚有差距,则承典人添价绝买承典土地,从而实现典当土地物权的最终转移。对承典人而言,他获得了承典土地的法定所有权;对出典人而言,他最终丧失了出典土地的法定所有权。
土地典当借贷系以土地收获物作为利息,如果以对承典土地出租后所入租额计算,一般而言,债权人因承典土地所获利息极高。例如,据对江西4县24区调查,永修县租额占典价46、7%,清江县占20%,各县平均,租额占典价28、49%。③由于土地典当
————————
①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10页。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36—40页。
③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08页。
期间农户失去了部分乃至全部土地收益权,所以经济实力必然更加下降,还款更加困难。由此看来,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是否会导致丧失地权,土地抵押期内能否回赎至关重要,因为在此期间,借贷数目较小,利息稍低,如果在此阶段未能取赎,而转入典当阶段,农户在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后,回赎的可能性就更小了。据调查,土地典当期限较之抵押期限稍长,例如据对江苏12县土地典当期限调查,平均为4年①;江西典期大约在3—5年,平均3、68年②;湖北大冶平均3—5年。③也就是说在3—5年内出典人备足典当仍可回赎,在社会承平、经济状况较好的年头,能够回赎者不乏其人,甚至占很高的比例,但在30年代前期能够回赎者已经是少而又少了。所以,土地典当契约往往是绝卖的先声,正如孙晓村所说:“农民将土地典押之后,在这种越来越重的剥削关系之下,万难更生,所以结果总是不但负担了高利息,而且还以最低廉的价格将土地让渡与地主。”④
近代以来,中国小农负债率一直就比较高,并且土地典押借贷也同样占有很高的比例,农户因此失地者经常见诸史乘,但是地权分配却总体趋向分散。本文从农家负债与土地典押借贷人手,分析农户失地状况,并进而分析地权异动,这种论证方式是否能够成立呢?当然,农户土地典押借贷同丧失地权不是线性关系,从土地抵押到土地典当,再到丧失地权只是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关键是看借债农产是否能够按期还本付息,所以,这里有必要考察30年代以前农户的负债比例和还债能力。
————————
①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30页。
②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07页。
③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95页。
④ 孙晓村:《现代中国之农业金融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6年10月冬季号。
总体看来,20年代农户负债程度虽然也比较高,但是远远没有达到30年代前期的水平。①20世纪30年代前期农产负债比例剧增,主要是因为世界经济大危机对中国农村的巨大影响、自然灾害频仍而猛烈和苛捐杂税增加等原因,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特殊性。20世纪上半期乃至整个近代中国农村经济虽然一直处于慢性危机之中,但是从来没有达到30年代前期的严重程度。②相比较而言,20年代及其以前农村借贷利息总体上低于30年代前期③,农产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低于30年代前期,但是还债水平却高于30年代前期,所以相
————————
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71—489页;第3辑,第388—496、749—780页。
② 参见徐畅《1929—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对中国农村经济影响散论》,《江海学刊》2003年第4期。又,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分配不均状况在1928—1933年间,究竟达到何种程度也许永远无法搞清楚,但产生这些变化的基本原因是清楚的,那就是市场动荡冲击了整个农村”(〔美〕费正清主编、章建刚等译:《剑桥中华民国史》第2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4页)。
③ 例如,据调查,20年代中期以前,浙西、浙东,江苏江阴,湖北谷城、广济、通山、京山、巴东、麻城、郧县,赣南等地农村借贷利息,一般都在2分,重者也就3分为止(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40—545页)。又据金陵大学调查,1935年安徽、江西、湖北私人旧债月利分别为2、9分、1、7分、2、6分,而新债则分别为3、9分、1、6分、2、9分(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农林新报》第424号,1936年6月1日)。1931年长江大水后,农村借贷利息更是飞涨。对此,卜凯评论道:“利息如此之高,多数农人,决无法清偿,势非尽丧土地不止,则结果富者愈富,贫者益贫矣”(转引自夏明方《对自然灾害与旧中国农村地权分配制度相互关系的再思考》,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编;《自然灾害与中国社会历史结构》,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0页)。
应的农户因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丧失地权的比例也应该低于30年代前期。①大量史实表明30年代前期农户很难按期偿还借款,据《农情报告》报道,1934年江苏、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六省未能还清债款的农户分别占负债总农户57%、54%、52%、55%、56%、49%,1935年分别为63%、63%、60%、67%、62%、59%。②又据江西省政府统计室农村金融调查,1936年江西56县中,农户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之比例,全县2~3成者24县,5成者11县,1成、6成者各1县,4成、7成者各四县,8成者2县,9成者1县,总计半数农户到期不能还债。③不仅宏观调查如此,微观调查亦然。例如江苏铜山县八里屯“全村农民已经破产的约在半数以上,耕地愈当愈少,债台越筑越高;因此支付能力格外薄弱,无力纳税,无力付息。这使地主和债主也惊慌起来。”④宜兴债户“对于所负之债务非特不能按期偿清,且有抵赖本金之企图”⑤。既然农户不能按期偿还债务,那么,从土地低押到
————————
① 例如据20年代末期对湖北阳新、武昌、鄂城等县农村调查,无沦是典田农户占总农户百分比,还是农户典田数量占其所有田地数量百分比都比较低,而且回赎率一般都很高(参见赵学诗、叶雅各《阳新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1卷第9期,1929年3月20 日;《武昌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1卷第7期,1929年1月20日;《鄂城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2卷第1期,1929年7月20日)。
② 《近两年来农家经济状况之变动》,《农情报告》第5卷第7期,1937年7月15日。
③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278页。
④ 铜山民众教育馆《八里屯农村经济调查报告》,《教育新路》第12期,1932年12
⑤ 徐洪奎:《宜兴农村信用之概况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382页。
土地典当,进而由土地典当发展到丧失地权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①
————————
① 由上文所述可知,土地抵押、典当期限合计,一般在5—8年之间,土地典押借贷的结果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本文讨论的时限,也就是说在本文讨论的时段范围内,不能完全观察到30年代前期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将在讨论20世纪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的特点时加以解释。
四、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
下面我们看各地农产因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
据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1933年江苏盐城富农、中农、贫农出卖的土地分别相当于1928年土地数的10、8%、0、4%和10、2%。启东除地主买进土地以外,其余各类农户都在买卖中丧失土地,8个村中农和贫农分别卖出44亩和5亩,占1928年总土地数的8、84%和6、64%,富农、中农、贫农典出土地数分别占1928年总数的O、8%、1、66%和3、3%,回赎率均为零。②武进县1930年以后土地买卖减少,“一般小农,因所入不敷所出,渴望经济上之救援,因对于其土地不肯贸然出售,不得已而投入高利贷之门,任人宰割,及后,农人因经济不堪压迫”,只有将土地抵押借贷,届期不能归还本息,进而转为土地典当,所以“一反十几年前之现金购地,变成高利贷之兼并”。③震泽“租田者无不放债,放债者无不
————————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6—40页。又,按农村复兴委员会规定,“自种自田,或租种多数租田,不雇工耕种,亦不被雇于人,仅足保持简单再生产者为中农;耕种少量自田或租田,即靠其他收入亦难维持生活,其再生产趋向缩小者为贫农;自己完全不耕种或仅耕种极少数农田,其大部或全部时间被雇佣为农业劳动者为雇农”(参见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凡例”;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凡例”)。由此可见,在农村复兴委员会的调查中,中农大体相当于《农情报告》和土地委员会调查中的自耕农,贫农大体相当于佃农。
③ 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939—46940页。
有租田,农民既一借债,终必为佃户,更不得不借债,二三年间而片瓦无存者比比皆是”①。吴县“农村因生产力锐减,经济濒于破产,以至自耕农不得不将土地求售于大地主,以调剂播种用,年复一年,自耕农变为半自耕农矣”②。据秦翊对江宁县lO个村庄287家农户调查,30年代前期丧失部分地权者达113家,平均每家典出1、84亩,卖出5、8亩,其中因为借高利贷丧失的土地占78、4%。③铜山县的状况在苏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众多小农户因天灾****负债,“一时无法偿还,只能将已有的田地,暂时押当,得值还债,以资周转”,但一旦负债,很难短时期内还清,所以“农村中占主要成分的自耕农普遍的呈着破产的现象,负债的结果,他们的土地渐渐地缩小,大部分流到了地主的手里,小部分散到克勤克俭的佃农手中去了”④。
————————
①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E179页。
② 朱梦梅:《吴县农村之经济危机》,《农村经济》第2卷第1期,1934年11月1日。
③ 秦翊:《农村信用与地权异动关系的研究》,《地政月刊》第2卷第6期,1934年6月。原文计算有误,已更正。
④ 刘承章:《铜山县乡村信用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0辑,第47579—47580页。
着名经济学家何廉、方显廷1934年对浙江农村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后认为,自耕农因负债丧失土地是普遍的事实。“特别在浙东一带,原来之小自耕农,因受苛捐杂税之压迫,与大利债主之剥削,已多卖其田而成佃农焉。结果此处土地日益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且此少数人非土着。吾人应注意一种田地抵押制度,盛行于浙省,有使承抵押者与抵押者之关系等同于地主与佃农关系之趋势。在此制度之下,抵押田地之主权,归抵押者,抵押者耕种承抵押人田地,并给农产一部分与承抵押者,作为抵押利息,自表面上观之,抵押者是一自耕业主,但在实际上,已成为佃农。”“浙江农场租佃之增加,与农场缩小之情形,同时发生,各处皆然。”①对于何廉、方显廷这段话,我们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原有自耕农丧失土地,土地趋向集中;第二,抵押土地的自耕农实际上成为佃农,笔者称之为“虚名自耕农”;第三,土地流向不在地主手中。
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浙江农村调查后认为,“借贷关系实处于掮客地位。因为农村中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其最重要的杠杆首推高利贷。”②地权转移的方式主要是典当和买卖,“至于典当之后能备价赎回者,在过去的时期,约占典出亩数百分之六十,到了近年以来,则典者既少,能赎回者,更是绝无仅有的事”③。东阳县因为宗法关系,地权转移较小,但也不乏因为借贷而典地者,虽然这种借贷方式不至于一下子完全丧失土地,但“现在农村经济是走入了没落的险途,贫苦的农民哪里有钱来回赎呢?所以这种希望也只是镜花水月可望而不可及了。”④崇德农村土地买卖,有“四分之三是经过典当这一手续的”,而且“典出的田亩,大部分是没有力量去回赎,只有找价绝卖以救目前急需罢了”。⑤崇德8村1928年有118户中农,除去分家关系,1933年共有21户沦为贫农⑥,地权变动主要是因为农民田地抵押借贷,进而典当田地,最后绝卖。农户“出典的田产能回赎者甚少,在崇德各村不到十分之二,吴兴亦绝少。出典田多的,大多是贫困的农民。”崇德8个村从1928年到
————————
① 《何廉、方显廷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四四/2104。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0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27页。
④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0页。
⑤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1页。
⑥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7页。
1933年中农和贫农共典出59、4亩,但“赎回的未见一亩”①。海宁、杭县、吴兴农村农户卖地,经过先典后卖程序者占6—8成,崇德少者5成,多者9成,普通7成。②永嘉农民出卖土地前普遍经过抵押、典当,一般占8成,“至于已经典出的田地而能赎回者,那是很少很少的事”③。
安徽“年来水灾频繁,富绅趁小农求生不得之际,以低价广事收买田产”,故“水灾一过,富绅之田产,必随以大增,而自耕之小农咸一变而为佃农”。④据对滁县张八岭70户佃农由来调查,“有一年而典当土地全部以尽者,有五年中连续典当全部家产以尽者”⑤。据郭汉鸣、洪瑞坚调查,阜阳自耕农或大率负债,或既已典当土地而降为佃农。第四区刘寨、马寨1930年原有自耕农及地主兼自耕农32户,但到1935年调查时,地主兼自耕农和自耕农典当土地户数分别为2户和5户。地主兼自耕农当去土地的2户中,1户降为自耕农,当去土地的5户自耕农中,2户降为自耕农兼佃农,1户成为佃农。现存5户自耕农全部以土地作抵押向地主刘某借债,换言之,该5户自耕农已经成为前文所说的“虚名自耕农”,调查者称“皖北其它各县农村中情形大率类此”⑥。
————————
①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5页。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6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8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5页。
⑤ 郑槐:《滁县张八岭农佃制度调查》,《农林新报》第370号,1934年12月1日。
⑥ 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46—47页。
江西经过连年战乱和灾荒打击,在世界经济大危机波及到中国后,农户入不敷出,负债连连。据土地委员会对永修、南城、清江、莲花28区农户土地典当原因调查,家用不敷者17区,约占61%。①并且因为负债,农户土地典押借贷者所在多有。据土地委员会对南昌1745家农户调查,转移地权面积达6763、67亩,平均每户转移3、87亩。又据对1936年1—6月南昌县土地转移登记统计,总共1107次,平均每月184、5次。就全省范围看,地权变化也是逐年增大。土地买卖契税的增减能够说明地权变化状况,因为契税即政府按买价向土地购买者征收的税款。契税多,说明土地买卖频繁;契税少,说明土地买卖清淡。1932—1935年江西土地买卖契税收入总数分别为16、2万元、19、8224万元、24、477万元、39、2149万元②,说明30年代前期江西地权存在一定程度的异动,农户丧失了部分土地。
湖北黄梅农户“俗尚守成,不轻卖产”,但是30年代前期“接连荒歉,用度不敷,卖田之风,日渐盛行”③。据程理锠研究,30年代前期湖北“自耕农户之大量减少即足以证明地权异动之激烈”,“农民放弃其土地所有权者,日渐增多”。④
总之,由于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经济衰败,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比例上升,还债能力下降,所以尽管存在地区差异,但是各地农户均因土地典押借贷而丧失了一定数量的土地,从而造成了地权趋向集中。
————————
①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91页。
②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408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5页。
④ 程理锠:《湖北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695—45696页。
五、中微观层面的地权集中考察
上文考察了农户土地典押借贷百分比、借贷利息和期限、从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以及各地农户因为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下面再通过局部和区域等中、微观层面的农户阶层变迁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现象。
通过农户阶层变化论证地权趋于集中,主要是从自耕农减少,半自耕农和佃农增多来说明。当然,这种论证方式也有一定的缺陷。例如,30年代前期关于“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划分,没有考虑田产多寡,“自耕农”不但包括贫农、中农和富农,而且包括经营地主,半自耕农和佃农可能是贫农和中农,也可能是富农。又如,这种划分方式没有涉及已经完全失去土地和失去部分土地从而成为雇农以及失去土地而离村的农户。但是,尽管如此,中国农业经营的统治形式是小农经营,佃农中的绝大多数是农村中最贫困的阶层,而且,地权的集中、农民的失地和无地化趋势在农户结构方面,通常总是表现为自耕农的减少和半自耕农、佃农的增多,因此可以作为地权集中的标志,虽然这种标志是不完全的。①
据******江苏省高邮县党部宣传所调查,1930、1931、1932年高邮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的百分比分别为:58%、42%、40%,21%、15%、15%,21%、43%、45%②,也就是说3年期间自耕农下降了18%,半自耕农下降了6%,而佃农上升了24%。丹阳县自太平天国之后,地权一直比较分散,自耕农数量较多。例如该县第三区1931
————————
①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O页;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② 吉:《高邮农民惨痛生活一般》,《农村经济》第l卷第6期,1934年4月1日。
年以前,自耕农几乎占半数,半自耕农次之,佃农比重甚微。但是其后因受经济窘迫影响,自耕农典地者增多,故数量急减,佃农数量剧增。1931年和1936年丹阳第三区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比例分别为:45%、30%;40%、35%;15%、35%。①即自耕农、半自耕农各下降了15%和5%,而佃农上升了20%。30年代前期吴江县自耕农明显衰落,佃农在各类农户中所占比重,有的地方高达95%,最低也占40%。②据1933年秋天调查,如皋县自耕农占16、9%,半自耕农占7、7%,佃农占75、4%,盐城县佃农占十分之七八。③据1934年调查,铜山县自耕农占15%,佃农占50%,其余为半自耕农。④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盐城、启东、常熟几个村庄调查,因为土地典押买卖,1928—1933年农户阶层变化如表3。
表3 江苏3县农户阶层变迁(1928—1933年) 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65页。
————————
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3页。
② 潘沺:《江苏省地政局实习调查报告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18辑,第62758页。
③ 张惠群:《江苏省土地局南通盐垦公司实习总报告》,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08辑,第57393、57403页。
④ 李惠风:《江苏铜山县的农民生活》,《中国农村》创刊号,1934年10月。
从表3可以看出,1928—1933年,除盐城外,启东、常熟几个村无一例外的中农所占比例下降,贫雇农比例上升,总体表现为地权趋向集中。至于富农比例略有下降,地主阶层变化不大,主要是因为土地流向城居地主。①
据对浙江平阳县古祝乡调查,1929—1932年佃农指数由100递增为110、120和125。②吴兴原本是浙西大地主的王国,30年代前期自耕小农的田产纷纷为大地主兼并,结果大地主田产进一步增加。③嘉兴县“因受农村经济崩溃之影响,(自耕农)多数系不能维持其生计,变卖田产者有之,典卖田产者有之”,“于是自耕农日渐衰落三分之一,而佃农逐渐增加”。1930、1935年嘉兴县自耕农分别占27、6%和18、2%,半自耕农兼佃农分别占36、3%和34、5%,佃农分别占34、5%和45、4%④,5年间自耕农下降了9、4%,半自耕农兼佃农下降1、8%,而佃农则增加了10、9%。1928—1933年崇德许多中农沦为贫农,贫农急剧地增加⑤。龙游县1928—1933年“田产转移中最可注意的,便是贫农及雇农阶层中所卖出的田,占了他原有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中农递降为贫农者,有四分之一之多”,同时地主明显增多。⑥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几个村庄调查,因为土地典押买卖,1928—1933年农户阶层变化如表4。
————————
①参见徐畅《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主城居述析》,《文史哲》2002年第4期。
②郑洪范:《浙江平阳县古郑乡的真况》,《申报月刊》第4卷第7期,1935年7月5日。
③吴晓晨:《蚕桑衰落中的吴兴农村》,《东方杂志》第32卷第8号,1935年4月。
④钱承泽:《嘉兴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9辑,第30253—30255页。
⑤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7页。
⑥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24—25页
从表4可以看出,如同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苏农村的调查,1928—1933年,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几个村也基本上是中农所占比例下降,贫雇农比例上升,表现为地权趋向集中。地主、富农阶层变化不大,主要因为土地流向何廉、方显廷所说的“非土着”地主手中。
表4 浙江4县农户阶层变迁(1928—1933年) 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65页。
据对安徽合肥南乡和北乡180家农户调查,1930年和1935年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佃农的百分比分别为25、57%、22、77%,2、27%、2、22%,70、45%、73、33%, O、57%、0、56%,1、14%、1、11%①,由此可见,农户变迁中较为激烈的是自耕农比例下降和佃农比例上升,而地主变化则较小。有人对安徽凤阳、寿县、五河3县12个村农户阶层变化做了调查,结果如表5。
————————
① 赵世昌:《合肥租佃调查》,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8辑,第29826页。
分析表5可见,凤阳、寿县、五河3县12个村自耕农所占比例普遍下降,而自耕农兼佃农和纯粹佃农所占比例都上升了。
相比较而言,湖北在南方属于地权比较分散的省份,农产以自耕农为主。但是30年代以来,自耕农、半自耕农破产现象增多,佃农增加,土地趋向集中。据调查,1931—1933年湖北宜城、枣阳、钟祥、广济、蕲水等县都是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例如,宜城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55%、65%、65%,自耕农分别占35%、20%、20%,半自耕农分别占10%、10%、15%。①据1927年对黄冈农村调查,佃农所占比例不高,一般为十分之三四,自耕农、半自耕农超过半数,占十分之六七,雇农寥寥无几。但30年代以来,“因农产物价低落,农村破产,自耕农、半自耕农被迫变卖田产,以救目前之急,大半变为佃农,佃农则变为雇农,结果自耕农、半自耕农逐渐减少,佃农数量增加”②。
表5 安徽3县12村中农自耕与佃耕成分增减表(户数%)
据调查,1931—1933年湖南汉寿、桃源、永顺、益阳、长沙、邵阳、晃县、衡阳、永兴、阳明等县农户阶层变化均为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例如,桃源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75%、80%、80%,自耕农分别占20%、15%、15%。③又如阳明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40%、50%、50%,自耕农分别占20%、15%、15%,半白耕农分别占40%、35%、35%。④30年代前期临武不但佃农无法谋生,即使中农和较富裕的农民亦大呼困苦,结果
————————
① 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G24—25页。
② 潘沺:《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辑,第31107—31108页。
③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0—31页。
④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1页。
小农破产,地权趋向集中。①湘西溆浦土地主要为中小地主所有,其次为大地主和小农所有,但是“近年来农产歉收,一方面使农民粮食缺乏,他方面则促成物价高涨。从此一般小自耕农和佃农,逐渐不能维持生计。”②
据调查,1931—1933年江西临川、都昌、余江、南城、新淦、清江、安福、吉水、永丰等县农户阶层,或者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或者自耕农、半自耕农变化不大,但是佃农大幅增加,总体看来,地权趋向集中。例如永丰193l—1933年佃农分别占40%、40%、45%,自耕农分别占20%、20%、15%。③即使是非国共战争地区,1920年代末期以来,因为“各种农工,人不敷出,负担日重,累赔之多,不得不出于典卖田产之一途,故有大多数自耕农变为佃农,佃农变为雇农者”④。
总之,尽管各地农户阶层变化存在差异,而且一些地区地权即使在30年代前期仍然保持分散趋势⑤,但是,从总体上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的变动以自耕农减少,半自耕农、佃农增加占主导地位,诚如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报告所说,“租佃制度有与年俱增的趋势”⑥。
————————
① 后秀:《湖南临武农村经济一瞥》,《新中华》第2卷第16期,1934年8月。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0页。
③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1—3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5页。
⑤ 参见《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1—44页;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⑥ 全国土地委员会编:《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全国经济委员会1937年版,第12页。
六、宏观层面的地权集中考察
上文通过中、微观层面的农户阶层变化,论证了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地权的集中趋势,下面再以省为单位,对农户阶层变化进行宏观考察。关于省级农户阶层变化,学者们经常引用的是《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国民政府主计处编制的《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中的有关数据。现在依据这两个材料,把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阶层变化情况制为表6。
表6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阶层变化(%)
资料来源:(1)《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8—730页;(2)国民政府主计处编:《中国租佃
制度之统计分析》,正中书局1942年版,第6—7页。
由表6可见,按照《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数据,佃农阶层1931—1936年平均减少1、67%,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分别增加 O、83%和1、28%。按照《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根据《农情报告》第6卷第6期农户阶层变化数据和金陵大学调查数据加权平均编制),佃农和半自耕农1931—1936年分别增加O、33%和 O、5%,自耕农减少1、83%;1931—1937年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分别增加O、67%和1、67%,佃农减少2、33%。从表6我们还可以看出,只有湖南和江苏分别依据《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表现为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符合地权集中的结论。而其他各省无论根据那种材料,农产阶层变化都显得非常混乱,而且基本上是佃农阶层减少,自耕农和半自耕农阶层增加,据此似乎应该得出地权分散而不是地权集中的结论。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假象。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具有隐蔽性,即地权转移的幅度和转移的过程都不是十分清晰,必需经过认真辨析,才能看清其面目。
首先,自耕农占有田地数量变化与地权异动。表6只是反映了农户阶层变迁状况,而没有反映各阶层农户土地占有数量变化状况,所以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农户阶层变化——比如自耕农比例有所增加,就遽然得出地权分散的结论,30年代前期一部分自耕农“身份”虽然没有改变,但是实际占有的土地数量却减少了,即成为笔者所谓的“虚名自耕农”。例如,据调查,1928—1933年常熟7个村中农占地平均减少1、105亩,崇德8个村中农占地平均减少 O、17亩。①无锡自耕农占田面积30年代前期急剧缩小,全县10亩以下土地所有者,
————————
①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3页;《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1页。详细情况参阅《江苏省农村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附表。又,我们不能轻视小农丧失少量的土地的意义,对于占地本来就不多的小农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经济损失。
1922、1927、1932年分别为38、35%、41、5%和50、3%。①据1937年7月调查,常熟全县80%的土地为地主所有,自耕农、半自耕农所有土地不及20%,每户农家所占耕地平均约为3—5亩,有的往往只有数分而已。②所以即使在有的地区,自耕农数量确实较多,但由于大多数自耕农占有土地面积缩小,地权仍然趋于集中③,此其一。如前所述,有的地区农户田地抵押借货后,虽然名义上仍然是自耕农,实际上已经成为佃农,但是在农户阶层统计上,这种变化还没有能够反映出来,此其二。凡此都说明从某一个角度上说,自耕农阶层些微增多,并不一定就说明地权趋于分散。此外,表6还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依据《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数据,还是依据《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绝大多数省份半自耕农阶层比例上升,应该主要视为自耕农失地所致,因为30年代前期由雇农和佃农阶层上升为半自耕农的可能性非常小。
其次,通过农产阶层变化分析地权异动,必须考虑30年代前期农民大量离村因素。当时就有学者指出,“近数年来水旱频仍,无地农民无以聊生,弃耕而流亡者为数甚多,佃农减少,自耕农之比例即相形而似有所扩大,实则并无增加”④,章有义先生也有类似提醒⑤。
————————
① 唐文起:《抗战前江苏农村土地所有权浅析》,《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
② 李若虚:《常熟县地政局实习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9辑,第52166页。
③ 参见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④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49—46150页。
⑤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0页。
据1933年调查,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全家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总农户8%、10、2%、6、7%、7%、4、3%和2、7%,据1935年调查,上述六省占地5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农户离村总数53、3%、50%、44、6%、30、1%、52、1%和62、8%,占地5—10亩离村农户分别占农户离村总数23、3%、33、3%、25%、35、4%、36、5%和28、2%,两者合计,占地10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离村农户总数76、6%、83、3%、69、6%、65、5%、88、6%和91%。①根据上述数据计算,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六省5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总农户4、26%、5、1%、2、91%、2、1%、2、24%和1、69%,5亩至10亩离村农户分别占各县所报告总农户1、86%、3、39%、1、67%、2、47%、1、56%和O、76%,10亩以下农户全家离村者分别占各县所报告总农户6、12%、8、49%、4、58%、4、57%、3、8%和2、45%。由此可见,所谓“全家离村农户”基本上为占地10亩以下农户,如果把这个数字加入各省佃农或者半自耕农占总农户百分比,则可以看出佃农和半自耕农阶层所占比例明显增加,说明地权趋向集中。
又次,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农村劳动力总量和各阶层劳动力数量分配应该基本上是稳定的,所以,各阶层劳动力变化也可以侧面反映地权变化状况。据陈正谟调查,30年代前期浙江浦江“年来农村经济破产,农人生产不易,因之,农工特增。最近,减低工资亦无雇主。”②嘉兴雇农各处都有增加,原因之一是“本地农村经济衰落,自耕农沦为半自耕农,复沦为佃农,一部分沦为雇农,无形中增多雇农之数量”③。江苏武进因为农工
————————
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886—887页。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4页。
③ 冯紫岗编:《嘉兴县农村调查》,浙江大学1936年版,第100页。
过剩,造成工资低落。①安徽泗阳“农工太多,其原因大多由于前年(1931年)大水为灾,农村经济濒于破产。一般平民为维持生活计,不是卖地,即是借债,以致多数自耕农及佃户一变而为农工,以谋生活。”②湖南沅江县农工“近三年(1931年以来)来总是呈现太多。其原因由于农村经济拮据,捐税繁多,致使失业者众,小农户亦变为雇农了。”③据1933年调查,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雇农分别占各该省农村人口11、09%、6、04%、10、87%、8、24%、8、78%和9、27%④,这个比例明显高于从前⑤。总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雇农普遍增多,主要由小农失地破产而来。
最后,表6中的农户阶层变化数据只具有相对意义。表6没有一一列出农产阶层历年变迁状况,如果分析其历年变动情形,真可谓漏洞百出,我们以《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中农户阶层变迁略作评论。⑥先看佃农阶层变化情况。江苏佃农1932—1933年上涨14%,1933—1934年又下降5%;江西1933—1934年减少16%,1934—1935年增加5%;湖南1935—1936年增加3%,1936—1937年又减少6%,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一年之内佃农阶层发生如此大的变动,实在令人费解。自耕农阶层变动状况也是如此。江苏1932一1933年自耕农减少19%,1936—1937年减少6%;江西1933—1934年增加11%;湖南和湖北1936—1937年分别增加5%和6%;江苏1936—1937年减少6%;浙江和安徽均增加5%,
————————
① 张履鸾:《江苏武进物价之研究》,《金陵学报》第3卷第1期,1933年5月,第24页。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6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6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70页。
⑤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49—463页。
⑥ 参见国民政府主计处编《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6—7页。
一年之间,自耕农阶层如此大起大落,恐怕很难得到合理的解释。1933—1934年湖南半自耕农增加5%,江西增加5%;湖北1935—1936年减少5%;安徽1933—1934年增加8%,1934—1935年减少5%,同样很难做出有力的解释。此外,《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两个材料关于同一省份某一阶层农产同时期内的变化,相互之间出入太大。例如,依据上述两种材料,1931—1936年江苏佃农分别减少4%和增加8%,自耕农分别增加5%和减少11%,半自耕农分别减少1%和增加3%,凡此,都不容易得到合理的解释。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必须说有关30年代前期农户阶层变迁数据只具有相对意义,只有结合其他材料综合运用,才能得出较为客观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