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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服务合同(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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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服务合同篇1

关键词:政府公共服务委托外包英国

自1980年以来,全球化公共管理革新趋势主要集中在生产力、市场化、服务导向、分层负责、政策取向及绩效责任等六项主题(Ascoli,U.andRanci,C,2002)。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将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超脱出来,引入市场机制,将公共服务用契约的方式由社会组织或者其他团体甚至私人来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政府在其过程中承担“购买者”、“委托人”和“监管人”的角色。英国作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先行者,从1980年开始就出现大规模民营化,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和示范作用,从而被视为全球民营化风潮的典范,被各国竞相效仿。基于此,深入探讨英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历史背景、政策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有着重要的意义。

英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历史背景

20世纪50年代左右,英国走上了“福利国家”典范的道路。学者FRASER(1984)认为,英国的“福利国家”模式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逐渐进化的。因此,就英国的历史背景而言,它不是自然而成的“福利国家”,而是历史阶段中个人与社会不断调适的动态过程的必然结果。合同外包就是英国“福利国家”发展背景下一种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选择结果。

(一)公共服务需求急速扩张

第一次世界大战深深影响了英国的政治和经济。基于国家安全的考量,英国开始扩张国家的功能,随着国家功能的扩张,战前国家逐渐介入的社会政策也开始跟着扩张,20世纪前20年中,英国出台了多项福利型社会政策,为“福利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战后,英国《贝弗里奇报告》的提出到立法,被视为现代福利国家政权体制的建立标志。其间,英国最重要的社会特征之一是大多数的福利机构由民间或NGO部门的手中,逐渐转移到行政部门手中,由公共部门来提供社会的基础公共服务,最为明显的是公民保健服务的开办。从英国的历史背景来看,在“福利国家思维”的影响下,政府对这些公共服务理念的政策迅速回应,承担起无微不至地照顾公民的责任,将以往被视为慈善、救济的服务都纳入法定的福利服务项目,因此,公共服务数量及范围急速扩张,直到公共财政不堪重负,为1970年左右福利国家危机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二)公共服务民营化趋势凸显

英国从原本的“福利国家”到转向“民营化”道路,有其时代背景,因经济、社会、政治与行政等外部环境的困境,致使英国既有的“福利国家政策”产生危机,为了对抗经济的困境,撒切尔政府采取了与工党不同的民营化策略,成为了英国大量推动民营化的滥觞。在此期间,英国吸纳了“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致使“新自由主义”成为世界各地许多保守派的政治观点,而其改革也收到较好的效果,以1979年推动的“政府再造”工作以及1990年梅杰政府所推动的改革为典型代表,其改革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以削减政府支出为中心,后一阶段以提高公共服务的品质,增加行政管理的自主性为核心。1979年撒切尔夫人主导了一系列的行政改革,如改变政府在各种公营事业上的角色,大力推动民营化方案,提倡“缩减国有的边界”在《1979年保守党的宣言》中提出推动民营化的措施。

(三)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渐进推动

从英国推动民营化的脉络来看,其政策是循序渐进的,从市场性较强的到公共性较强的,从民营事业到公共服务,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服务方面,中央政府先要求若干性的公共工程必须公开招标,再建议地方政府的活动应接受市场竞争。英国在健康服务民营化的过程中,运用“内部市场”及“提供者与购买者分开”的设计,促进公共医疗制度产生竞争机制。这种发展轨迹说明中央政府考虑到公共服务转型的需要,阶段性逐步地修订相关政策,历经7、8年时间通过竞争、招标规定来完成地方政府服务民营化的推动,而后再进一步深入社会服务领域,相关政策的逐步推动可以说是社会服务合同外包发展的先驱和必要基础。

英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政策发展

在英国公共服务发展的脉络中,本来就存有“合同文化”(Taylor,2002),英国推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政策发展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萌芽期—“民营化”渐进期

英国政府向民间购买公共服务合同始于1968年西蒙报告,该报告建议地方政府应设立公共服务部门负责个人的社会服务,运用合同方式购买服务。1970年,英国进一步提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法案》,正式设立公共服务部门,这个部门源自于传统采购文件的功能而产生。20世纪80年代,英国公共服务部门开始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正式引入市场机制,在相关资源使用上要求经济、效率及效能,期待能够解决日渐严重的公共服务问题,这是新管理主义理念的一种浸淫。英国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政策顺利发展,中央政府先从公共服务部门中直接服务提供者角色的撤退,进而渐渐转移到公共服务委员会、志愿服务提供者及私人部门。Bamford(2001)指出以英格兰官方住宅照顾床位为例,其比例从1988年的44%降到1998年的18%。相似的数据还包括威尔士及苏格兰,举例而言,威尔士在1988年至1998年之间,从51%降到33%,而目前私部门所提供的床位超过60%(Auger,D.A.,1999)。英国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制度就按部就班地逐步建构,顺利地从公共服务部门移转到相关的非营利组织及志愿部门,为英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发展期—强制性竞标期

在公共服务领域里,以合同外包的类型获得更多的关注,若这种合同透过法令的规制必须付诸竞标,这便形成所谓的强制性竞标。Cutler和Waine(1997)指出强制性竞标是民营化重要的一环,其意味着一系列的服务必须要运用竞标的方式,且竞标必须是在规范的架构内运作(Taylor,M.,2002)。1985年的《社会安全法案》颁布后,英国国会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负责掌管各项有关的公共服务。其中,地方政府所负责的部分包括个人社会服务、教育、住宅及消费者保护,而中央政府则负责公共卫生、就业服务、追踪辅导服务及社会安全制度等。在强制性竞标实施之后,中央政府通过内部市场及将提供者角色转换成采购者角色,进而扩大社会服务的供给。20世纪90年代,英国以强制性竞标的方式运作,通过由地方政府扮演采购者,将公共服务带入一种“准市场”的运作模式。

Taylor(2002)还指出,强制性竞标的实施也改变原本公共服务经费的本质,相关经费已经从过去基于对第三部门具体服务的补助变成提供特定服务为主的采购。强制性竞标保持着一种互相竞争却又彼此合作的文化,以跨越部门及组织既有的任务,共同提供公共服务,以最低成本提供给服务使用者最好的服务品质,政府不断的引进市场与管理原则,目的在于迎合对公共财政持续增加的需求(如健康、教育),而规避非负债与提升税负而导致财政不断增加的风险。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确实可以带来服务的多元化与更多的选择,让更多的机构加入市场竞争,即使地方政府各有不同的财政状况,但也必须将合同的外包成本维持在一定的水准之上,以免有意愿的机构从市场撤离。英国的“民营化”政策不但促使地方政府法案不但限定地方政府的自,还明确地规定福利服务供给项目适用强制性竞标。

(三)转型期—“最佳价值”时期

由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竞争市场并无法如同想象中的顺利启动,在推动强制性竞标十年之后,因其面临的困境,于1997年后出现政策转型—即“最佳价值”的政策,重新修正其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方式,英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政策从此进入另一阶段,即转型期。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公共服务逐渐朝向一种强调绩效、品质以及“最佳价值”的目标迈进。1997年始工党承诺要终止保守党的强制性竞标政策,并指出:“地方政府不应被迫将其服务释出竞标”,但“被要求获得最佳价值”。“最佳价值”主要能以最具经济、效率与效能的方式,让服务能够达到预定的标准(含价格与品质标准),亦即达到“最佳服务效果”。因而,“最佳价值”是对社会服务民营化趋势反思基础上的产物。由于强制性竞标的僵化及价格优先服务品质的缺失,“最佳价值”政策要求政府在所有服务上必须获得最佳价值,去矫正政府在服务提供上只重视“经济、效率、效能”;然而,“最佳价值”政策也不是全然否定竞争,而是更全面性的以5C视角来检查公共服务(见表1)。

从2004年4月起,公共服务委员会必须发展“最佳价值”的执行计划,并且在过去五年(1996-2001)中检查他们的服务,发现“很多社会服务已经努力且有效地实现最佳价值”,因此,“最佳价值”可以改善服务品质,且是全面性管理的一部分。综上所述,英国强制性竞标及最佳价值政策的差异性如表2所示。强制性竞标实施多年,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其引起的负向影响却造成“准市场失灵”现象,让公共服务的民营化进入另一波变革。英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从“强制性竞标”逐渐迈入“最佳价值”政策的时代。

因市场也存在失灵的现象,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增强市场的作用力并不能实现效率、公平或是体现公民意愿,在转型期,合同外包的替代方案逐渐也成为了合同外包领域的热点问题,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逆向合同外包”。2000年伊始,英国地方政府开始出现零散的“逆向合同外包”现象。据1997-2002年的调查数据发现,“逆向合同外包”在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中所占比例急剧上升。比如,英国一家承包铁路轨道建设的企业在2000年破产之后,没有全部完工的这部分铁路轨道建设工程也在2001年被重新收回国有,这就是一种弥补方案。总的来说,“逆向合同外包”现象出现的原因包括公共服务质量下降、未实现成本节约、改进内部管理以及公民支持将公共服务收回政府等。

我国推行社会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也开始尝试对公共服务供给进行改革。如深圳、宁波、上海、广州等地都做出了一些实践探索。这些尝试在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服务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腐败、寻租、偷工减料、财权交易等。这些公共服务外包失灵现象值得我们深入分析并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因此,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成功不是必然的,需要考虑多种因素:政治因素、制度环境、市场的竞争程度、历史文化背景及服务的性质等。近年来,西方国家以“逆合同外包”为主要形式的逆向民营化公共服务的转变逐渐成为了公共服务提供的新取向,本质则是人们对公民权、公共利益和个人价值的维护,对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与公平的再思考。要真正做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还是可以从成熟的英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经验中归纳出以下几点启示:

(一)审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目标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目标需要清楚明确,这可以降低影响传统理念的冲突,因此,合同外包应该是一个开始,而非一个结束。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目标应定位为应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的需求。在公共服务供给的领域里,政府并非面临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简单的“非此即彼”的抉择,而是综合考量多重因素下的一种较优抉择,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公共服务外包可能是最好的选择,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对某些公共部门进行理念转变、内部改革、流程优化等,进而通过自我改善的方式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也许是更好的选择。“为了使两方面都达到最好,我们需要强大的私营企业和能干的政府机构成为合作伙伴,共同协作”。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为了有效履行法律上的供给职能,以有效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或者说公共服务外包只是政府实现特定行政任务的手段。换而言之,政府在公共服务外包中移交的是服务项目的提供,而不是服务责任。政府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更应承担综合责任,特别是监管责任和协调责任,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共服务外包的初衷。

(二)明晰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范围

实行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并不是要政府完全放手由市场或社会去提供无限的公共服务,也并非所有的公共服务都适合合同外包。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有一定的边界,必须合理界定和从法治角度规范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从英国的经验来看,采用合同外包的公共服务本身具有与其它公共服务可识别的差别性特征:一是具有详细的质量要求或效率衡量标准;二是易于进行竞争性招投标,风险小;三是具有相对独立性,易于进行合同外包的管理;四是社会领域或私人领域的服务提供主体数量比较多,具有可选择性。在满足这四大差别性特征的基础上,一般认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公共产品适合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而纯公共产品不适合合同外包。例如国防、外交、警察、法律等纯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提供;而能源、道路、电信、电力、自来水、广播电视等准公共产品,既可由政府提供也可由私人提供,这些领域就较为适合公共服务合同外包。

英国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目前范围主要涉及监狱管理、街道清洁、垃圾处理、公路维护、路灯维护、计算机系统维护、治安巡逻等众多领域,而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范围主要包括街道清洁、社区公共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社会保障、社区公共设施、社区文体休闲等领域(吴月,2012)。其中,广东省研究和制定的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就是对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的一种具体界定,其目录包括四个层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一级目录为5个大类,二级目录为49项,三级目录189项,这是一种可操作性的公共服务外包合同指南。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既涉及准公共物品,也涉及纯公共物品。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对于纯公共物品的外包,一般仅限于其中的非关键性事务服务,而非核心服务,比如一些涉及政治安全,国家机密的领域还是绝不能外包的。在我国,可以尝试着逐渐扩大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而适时研究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从而在保持基本的社会公平、易于测算与评估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来实行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这是一个需要借鉴经验以及契合中国国情的过程。

(三)建立竞争性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体系

1.建立竞争性独立关系外包模式。要建立竞争性独立关系外包模式,就需要政府在资金、政策和其他方面培育和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为社会组织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选择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社会组织来承担公共服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的建设,政府应给予其充分的自由和支持。

2.建立公共服务外包的三方评估机制。对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三方主体评估—专业机构评估、监管部门评估以及接受服务的社会公众评估。通过合理的评估筛选机制将公益性强、服务能力强的社会组织筛选出来,通过评估促进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把好参与公共服务外包的资质关。对自愿申报的社会组织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挂钩。每年对社会组织进行年检,发放相应的资格证,运用监管的方式,管住社会组织的行为。

3.建立专业人才吸纳和培养机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是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核心内容。因为只有扩大专业性工作人才规模,才能有人力资源来保证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开展,才能进一步促进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专业化、职业化。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推动社会工作专业的开展,培养实务兼备型人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需要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法律、经济、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技能,而且还要熟知合同的法律法规及实务。

(四)正确运用“逆向合同外包”

“逆向合同外包”并不意味着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回归和倒退,而是在反思的基础上出现一个新的平衡,即结合市场、计划、公平和民主,以达到效率和更多的社会最优选择。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决策与执行涉及一系列复杂的过程,需要动态的看待。在我国的现实国情下,政府部门通过动态地利用市场途径,结合完全合同外包、逆向合同外包、公私混合供给等多种方式来回应经济和政治上的多元化要求。因此,逆向合同外包只是公共服务供给的一种方式,可以结合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来运用,方法和手段可以多元化,如可以通过购买和补贴的形式来实现公共服务的“逆向合同外包”。

参考文献:

1.Ascoli,U.andRanci,C..TheContextofNewSocialPoliciesinEurope,inU.AscoliandC.Ranci(eds.),DilemmasoftheWelfareMix–TheNewStructureofWelfareinanEraofPrivatization.NewYork:KluwerAcademic/PlenumPublishers,2002

2.Auger,D.A.Privatization,Contracting,andtheStatesLessonsfromStateGovernmentExperience,PublicProductivityandManagementReview,1999,22(4)

3.Forder,J.ContractsandPurchaser-ProviderRelationshipinCommunityCare,JournalofHealthEconomics,1997,16

外包服务合同篇2

关键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交易成本;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28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6-0093-05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出于减少财政开支、遏制政府规模、提高行政效率等目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当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已经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化途径之一,在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就是政府将原来由自己生产的一部分公共服务项目,通过签订合同契约,由政府提供相关经费或硬件设施的方式,交与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主体完成。公共服务成本除直接的生产成本外,还包括市场交易成本和组织内部的交易成本。科斯(Coase,R.H.,1937)认为“由于交易活动的稀缺性,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市场运行是有成本的,即市场交易成本”。同样,由于管理活动的稀缺性,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存在一定的管理成本,它由承包人的成本(提出的标价)、合同管理成本、转移成本及某些收益抵消构成。

一、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条件与交易成本

(一)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条件

关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适用范围始终存在一定的争论。凯文・莱弗里(KevinLavery)提出了适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三个基本条件:(1)服务是硬性的,即服务的产出和质量能够被界定;(2)监督成本不是很高,即政府有能力监督和控制私人承包商的行为;(3)存在一个提供服务的竞争市场。根据这三项基本条件分析,凯文认为在美国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事业项目中,垃圾收集是最适宜进行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项目,而图书馆服务属于相对不适宜的项目。表1是美国地方公共服务实行合同外包的可能性即适宜程度分析。

不过,从美国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实践来看,理论上测量出来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可能性较高的项目与现实中的应用并不一致。在实际的操作中,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比率较高的项目很多是那些在理论上认为外包可能性较低的项目。2002年美国地方政府层面外包比率最高的17项公共服务中,有11项属于高交易成本类型,占64.7%,除第一名车辆拖拽与存放属于低交易成本类型之外,前2~7名均是高交易成本服务,外包比率从81%~65%不等;相反,交易成本低的、在理论上被认为是最适合外包的服务只有3项,仅占全部17项中的17.6%。这也就是说,在具体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政府不仅需要考虑交易成本这一重要的影响因素,还需综合考虑制度环境、政治因素、历史文化、企业偏好等诸多因素。其实,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本质是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用竞争代替政府垄断,从而形成一个竞相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的局面。

(二)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是达成一笔交易所要花费的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认为,交易成本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及利用价格机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科斯认为,一种制度或组织是否有效率,主要看这种制度或组织能否节省交易成本,也就是说,交易成本是解释制度或组织经济绩效的关键。他开创性地把交易成本概念应用到各种经济制度和组织比较分析中,建立了一个全新的分析体系。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政府部门根据公共服务项目的不同性质,在政府“内部生产”与“市场购买”之间进行权衡作出的选择,作为政府组织与其它组织的交易活动,必然存在着交易成本。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人的有限理性的客观存在,必然使得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在机会主义动机的驱动下,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很可能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得信息劣势的一方承担因为前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带来的交易成本。因此,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政府不仅需要考虑生产成本,而且必须考虑和控制交易成本,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效率的高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交易成本主要有以下几项:寻找合适的承包商的费用;撰写合同及与承包商谈判的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或契约的不完全性而引发的费用,如承包商的机会主义引发的成本;监督成本;其他成本,例如机会成本、试验成本、腐败成本等。

二、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交易成本变量

在现实的公共服务中,政府专注自己的核心职能,而将非核心的部分任务通过合同外包的方式转交给专业化的市场主体承担,自己只承担财政筹措、业务监督、绩效评估等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政府组织的弹性和运营效率,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但是,由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交易成本存在变数,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优势并不是轻而易举就可以实现。

(一)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不一定能降低交易成本

随着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实践的深入,人们发现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做出外包抉择需要认真研究并审慎决策。虽然很多学者认为,采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有利于降低公共服务成本,减少地方政府财政开支,但到目前为止却还没有充分的数据可以表明,由专业化的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效率一定比公共部门自己生产的高。反对实施合同外包的学者们认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成效其实并不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明显,采用合同外包需要支付额外的交易费用,合同招标还存在寻租腐败等的负面效应,间接消耗的交易成本会大大抵消节省的生产费用,从而降低合同外包的实际效果。他们甚至认为,合同外包对费用的节省主要来自于牺牲服务水平和质量,合同外包对费用的节省只是暂时的,反而容易影响服务期限和服务环境,合同外包能提高效率的想法只是一种幻觉。在垃圾收集、供水等一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由私营部门提供服务确实要比由公共部门提供更有效。但上述情况更多的是由于私营部门能够及时并广泛地采用新技术、实施灵活高效的雇佣政策以及存在着规模经济效应等多种复杂因素共同决定的。虽然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条途径,但它并非一路坦途,合同外包的过程可能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不一定能够有效地降低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

(二)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存在不确定性成本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风险,是由于外包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对外包预测估计不足等原因造

成实际外包结果与预期目标相背离的一种可能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政府对服务外包的预测活动往往估计不足,所以,外包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不可避免。总的来说,公共服务外包风险主要有:(1)来自法律方面的风险。目前我国还没有用以规范外包业务运作的完善且统一的法律法规。(2)错误设定服务成本底线的风险。合同定价约定了政府给付承包商的报酬,进行合同定价要求政府能够正确核算组织内部经营成本,从而设定出服务成本底线。但是部分的隐性成本在进行核算时很容易被忽略,使得成本核算出现偏差,直接影响到合同定价的准确性,导致合同不能顺利履行。(3)文化差异沟通以及内部人员抵制的风险。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不仅面临着与外包承包商不同价值观的磨合问题,而且还不得不面临原有公共部门人员对外包的抵制的风险。(4)“权力寻租”的风险。合同招标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腐败问题,某些官员将公共服务对外招标视作和寻租的机会。(5)承包商退出外包的风险。承包商若退出外包,政府则面临如何处理与原外包商的关系,以及如何避免内部信息泄露的风险。另外,在寻求下一个合适的承包商的过程中,又会有增加交易成本的风险。(6)存在事后监管不力的风险。政府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后,由于缺乏专门的技术人员对服务提供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监管,往往不能对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以水务行业的合同外包为例,当前我国水务行业的服务外包的项目越来越多,如自来水公司呼叫中心服务外包、水费账单寄发外包、自来水公司管道维修外包、供排水工程的代建代管、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外包、水务监管部门对污水处理水质指标定期检测的外包等等,但是这些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项目中,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足够的能力、精力进行精确的成本测算,上面所述的风险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在法律方面,虽然出台了一些条例和办法,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但并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也没有一体化的行业规制机构;在服务成本方面,政府不仅很容易忽视原有水务单位的一些无形资产,以过低的价格进行外包,而且也很难精确地测算承包商的实际运营成本,如外资控制的地方水务项目向威立雅水务集团等外资水务公司支付高昂的顾问咨询费如何界定,特别是涉及到一些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附加于水务之中时,真实的运营成本更是被复杂化;在内部人员抵制方面,如果政府实行合同外包导致内部原有人员收入、待遇下降,甚至下岗、失业,来自内部人员有形或无形的抵制也就在所难免;在文化沟通方面,随着各种资本进入水务行业,特别是外资的进入,不同观念的碰撞也在所难免;在监管方面,现代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很多高新技术不断被用于水务行业,而政府自身并不了解一些复杂的高新技术,对其监管更多也就流于形式等等。

(三)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难以合理界定交易成本

在理论上,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涉及某种服务的性质、政府供给的成本及需求状况等多方面交易成本的考量。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交易成本的考量在政府决策中所占的分量并不高,对其准确程度的把握亦有欠缺。究其原因,不仅是因为很少有政府部门能够真正准确把握内部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总量,而且在传统的政府预算中,一般只注重工资、硬件设备等显性的投入,许多灵活性的活动和隐性成本却并不重视,导致许多成本费用并未纳入预算当中。在可行性调研中,政府部门也很少能够做到尽可能多地考察提供服务的有资质的承包商。在这样的背景下,外包交易成本衡量的精确度大打折扣,而以此为基础作出决策的合理性也必定存有质疑。许多政府部门的决策往往并非依靠理性的分析而是基于政治背景或依随事件进展而作出的,作出的抉择也没有充分考察多种可能的选择方式,没有一个长期通盘考虑,而是随着相关领导层关注点的变化而变化。在合同管理中,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沿用传统组织的合同管理方式,忽视政府内部适应性的变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合同双方往往需要花费巨大的时间、精力相互磨合,最终导致了低效率。再次,许多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合同外包缺乏竞争性,偏重于对投入的细化,而产出的衡量和效率的评估十分欠缺,这就意味着政府很难把握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真正效率并对其进行科学的绩效评估。

三、控制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交易成本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交易成本变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控制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的交易成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大胆而细致地采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

合同外包在我国政府改革中有很大的开拓空间,坚持以市场机制来改造政府,尝试以合同外包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替代政府直接提供的方案,是提高公共部门效率的一个有效途径。比较过去公共服务市场化程度相当有限,基本由政府包办的做法,我国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还存在大幅度的提升空间。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大胆尝试服务合同外包,不能因为合同外包过程中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而全盘否定合同外包。同时也要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与教训,尽可能地追求效率与公平。由于不是所有服务项目进行合同外包都能节约交易成本,因此,外包的成功奏效有赖于多方面的条件因素,如公共服务项目的性质以及市场的竞争程度、政治及国家制度因素、地理与文化因素等方面。政府在决策时,必须对该服务项目进行谨慎的可行性分析,仔细考量诸多的影响因素,认真分析利弊,切忌“一个模式”和“一刀切”。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决策应遵循如下原则:如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总成本(生产成本加上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高于政府内部提供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则政府不适宜采用合同外包方式,而应倾向于自己生产,即采用“纵向一体化”的策略;反之,政府则可以将公共服务转移给外部承包者,即实行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政府专门集中于核心职能和服务。

(二)建立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风险防范机制

规避风险是公共服务外包成功的重要保障。为了成功进行外包活动,公共部门在外包决策、选择外包服务商、激励监控与评价外包成果等各个环节都应该进行风险管理,以防范外包活动中的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成本。最重要的防范措施是建立服务外包风险防范机制,降低交易成本:

(1)完善法律规范。通过制度规范交易双方行为,约束承包方的机会主义,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维系社会公正。就目前我国现实状况而言,单纯依靠承包组织的自律功能难以净化公共服务外包市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已是当务之急。

(2)建立外包风险预警机制,即在外包决策前,要注重外包的可行性分析,关注外包可能的风险来源,并估计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实现前馈控制,尽可能减少外包风险损失的发生。

(3)建立外包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即实时监测,对外包活动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控与管理,并对外包

成果进行及时评估。当出现外包风险时,要加强现场控制,使外包风险的损失降到最低。

(4)建立控制外包风险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公共服务外包时,公共部门与服务外包承包商之间是一种委托与关系。因此,要在公共部门与承包商之间建立一种符合双方利益的风险共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反馈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外包风险。

(5)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社会监督是抑制机会主义倾向的一种重要方法,其中,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制度、公开承包方的诚信记录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监督方式。过去政府对外包的管理往往是依赖于事后调解、司法仲裁等手段,这对预防失信行为效用有限,信用信息的公开可以有效地预防失信行为,促使外包管理者遏止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主动降低交易成本。

(三)建立较为公平和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再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也无法完全杜绝风险的发生。因此,在政府和承包商之间必须建立较为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解决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可能出现的争端。特别对于时间跨度较长的合同外包项目,外部环境复杂多变,没有较为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很难保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成功。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应坚持以下原则:由对风险较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风险、由控制风险成本较低的一方承担相应风险、所承担风险程度与所得回报要相适应。由于政府与承包商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中拥有不同的职责功能,所应承担的风险也应有所区别。政府主要承担由于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等宏观方面原因引起的风险,如国家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利率变化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承包商则主要承担由于微观市场因素引起的风险,如开发风险、建设风险、验收风险和运营风险。对于不可抗力风险,政府和承包商都无法有效控制,应由双方分担。具体说来,最终的风险分担方案可以分为政府与承包商独立承担、优先承担、共同承担和具体分析等多种方案。风险分担的具体方案必须写入外包合同,并作为界定双方责任和分配利益的法律文件,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不过,由于所有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风险最终都是政府的,向公众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是政府应当承担的固有责任。因此,从理论上说,政府不仅应该与承包商以平等的市场地位就项目风险进行合理划分,在承包商无法承担相应的风险时政府最终还得承担起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四)提高政府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控制能力

在现代社会,政府不仅是服务者,还是监督者。政府应该做一个精明的买家、有能力的人。作为一个服务者,必须用完善的法律体系去保障政府决策的公开性及合同招标的公平性。作为一个监督者,政府对承包商实施监督的方法多样,如固定比率的监测、定期随机抽样检查或追踪公众舆论的评价等。监测的目的是在合理的价位上获取良好的服务。在监督的过程中应该把握尺度,过于松散的监测可能会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过于严苛的监督又可能流于微观管理。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现实操作中,由于外包项目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外包商往往占有信息的优势,使得管理者的监测工作变得相当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手段弥补监测方面的不足,确保承包商按质按量如期地履行合同,减少交易成本:

(1)不断提高政府自身对公共服务外包的监督能力,迫使承包商履行质量保证承诺。如聘用有技术和业务专长的政府雇员进行合同外包监督;设立绩效保证书,在对绩效做出承诺的同时设立一定数目的保证金,如果达不到承诺的绩效,保证金则予以没收。

(2)尽可能寻找社会责任较高的承包商签定合同外包。政府公共服务毕竟不同于市场中较为纯粹的商品,承包商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政府应该寻求那些社会责任较高的承包商,因为拥有相近的价值观可以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如以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是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比较合适的承包者。

外包服务合同篇3

【关键词】服务外包;现状;趋势

一、我国服务外包发展现状

(一)我国服务外包发展总体情况

我国服务外包从2006年起步到现在只有短短的5年左右的时间,比起印度我们的确落后了很多,但是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我国服务外包业在这5年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即使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下,导致2008年第四季度到2009年上半年国际订单的大幅下滑,人民币对美元不断升值,中小企业的成本压力不断增大,但是我国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扩展国内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素质等措施,整个2009年全国服务外包仍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显示,截止2009年底我国共计完成服务外包合同金额在2008年66.9亿美元的基础上增加了138.4亿美元,达到205.3亿美元;其中离岸合同执行金额在2008年55.9亿美元的基础上增加了100.9亿美元,达到156.8亿美元;服务外包产业吸纳就业人数在2008年83.6万人的基础上增加了71.1万人,达到154.7万人;外包企业数量在2008年4775家的基础上增加了4175家,达到8950家,其中获得国际认证的企业在2008年898家的基础上增加了847家达到1745家。据加拿大研究和咨询公司XMG调查数据显示,中国2010年外包业务预计将占全球外包业务的28.7%,与印度所占的43.7%份额仍有差距,但差距正在缩小。中国今年外包业务预计将增长30%,而印度预计为14%。据商务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新增服务外包企业3756家,新增从业人员78.1万人,其中新增大学毕业生就业48.6万人,占新增从业人员的62.2%。全国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金额274.0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98.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7.0%和43.1%。截至2010年底,全国服务外包企业12706家,从业人员共232.8万人,其中大学以上学历165万人,占70.9%。

(二)我国服务外包细分市场现状

1.离岸服务外包市场。离岸服务外包市场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发展的重点,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与企业的努力下,最近几年我国离岸市场增长迅速。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显示:虽然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与影响,2009年我国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签约金额达147.7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153.9%,合同执行金额为100.9亿美元,比2008年增长152%。从细分市场来看,ITO市场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但总体比重略有下降。2009年总离岸外包合同签约金额中有88.9亿美元是ITO,占总金额60.2%的比重。2009年总离岸外包合同执行金额中63.9亿美元是ITO,占总金额的63.3%。离岸BPO和KPO市场比重略有上升,2009年BPO市场的离岸外包合同签约金额为34.6亿美元,占总金额的23.4%,KPO等市场的离岸外包合同签约金额为24.2亿美元,占总金额的16.4%。2009年总离岸外包合同执行金额中24.8亿美元是BPO,占总金额的24.6%,KPO等市场的离岸外包合同执行金额为12.2亿美元,占总金额的12.0%。据商务部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98.3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44.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4.3%和43.1%。

2.在岸服务外包市场。在岸服务外包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将业务发包给境内客户来完成,又称为境内外包。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前,我国企业主要瞄准的是国际市场,主攻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出于节约成本、转型升级的需要,开始把一些非核心业务外包出来――“在岸外包市场”在我国整个服务外包市场的份额与比重逐渐提高。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在岸合同执行金额的比重为18.4%,2009年上升到27.1%,当前我国在岸服务外包行业主要分布于金融、电信、医药等行业。(1)金融服务外包。银行金融服务业发展迅速,特别是在信息技术支持下的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金融服务等业务大幅增长。2009年我国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移动银行支付业务合计55.67亿笔,金额357.45万亿元,同比增长81.04%和24.85%,其中网上银行业务占据主体地位,共计49.83亿笔,351.0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1.21%和33.16%,分别占电子支付业务量的89.51%和98.21%。(2)电信服务外包。国家在电信服务业开展3G建设及其业务应用,大力推荐TD产业化、商业化进程,加快通讯业的转型步伐,市场格局进一步优化。来自2009年全国电信业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2009年累计完成电信业务总量25680.6亿元,同比增长14.4%;实现电信主营业务收入8424.3亿元,同比增长3.9%;完成电信固定资产投资3724.9亿元,同比增长26.1%;实现电信增加值5012.2亿元,同比增长7.0%。(3)医药研发服务外包。目前,我国医药服务外包行业开始由“产品驱动型”的阶段向“研发驱动型”阶段加速迈进。我国拥有大批高素质低成本的生物医药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十分丰富和独特的临床测试病人样本及疾病资料,加之,我国新药临床试验的周期短、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我国在开展医药研发服务外包的潜力巨大。计世资讯(CCWResearch)《2011年中国医卫行业信息化建设与IT应用趋势研究报告》预测:“2011年中国医疗卫生行业信息化投入总额相对2010年将增长25.5%,达到153.4亿元,而2010年投入总额为122.3亿元。”

3.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现状。当前我国服务外包企业具有增长快、数量多、规模小、知名度不高等突出特点。据商务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与2010年全国分别新增服务外包企业4175家和3756家,截至2010年底,全国服务外包企业12706家。2010年,全国新增服务外包从业人员78.1万人,截至2010年底,全国服务外包从业人员共232.8万人,其中大学以上学历165万人,占70.9%。服务外包企业多为中小型企业,规模普遍偏小,截止2009年底,服务外包企业的平均从业人员规模只有173人,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大中型企业219家,占全部企业总数的2.5%。企业规模的偏小决定了其在项目管理,人才管理、交付能力、服务水平等多方面都有较大不足,与国际同行之间差距较大,因此目前还没有产生具备一定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大公司。

二、我国服务外包的发展趋势

国际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全球经济普遍陷入衰退之中,但是中国经济却表现坚挺,2009年全年实现8.7%的GDP增速,2010年全年又实现了10.3%的GDP增速,成为稳定和带领世界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十二五期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成为未来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任务。笔者认为未来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

1.产业地位不断提升,市场规模稳步增长。在“调结构,转方式”的国家宏观经济方针指引下,高耗能、低增加值的传统产业将逐渐丧失优势地位,一些具有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将迅速占领市场,低碳经济与绿色经济继续成为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就此提出了如下目标:“根据科技进步新趋势,发挥我国产业在全球经济中的比较优势,发展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兼具绿色、低碳和吸收就业能力强优势的服务外包产业,在十二五期间必将会在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技术进步和吸收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促使“中国制造”向“中国服务”的转型。据IDC的报告称,在中国政府宏观政策和实施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推动下,中国IT市场2011年的规模将超过1099亿美元,比2010年增长14.5%。

2.政府政策推动力度加大,服务外包进入全面发展时期。从2006年我国政府正式把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提高国家战略层面以来,5年多时间内,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政府相继出台财政、金融、税收等多项扶持服务外包发展的产业政策。目前我国政府正在研究和编制2011~2015年中国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这个规划将从国家战略层面的高度对我国服务外包未来五年的发展进行全局设计与规划,将针对未来发展趋势提出新的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将集中调配各种力量、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和共同推进,使服务外包产业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使服务外包产业在我国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

3.产业并购整合加快,国际知名服务外包企业将涌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加速了行业内的兼并重组。回顾国内一些领先的服务外包企业的成长历程,都伴随着一系列的并购重组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到2009年底,国内服务外包企业并购事件超过60起,其中2009年就有22起并购事件。如:2009年3月,软通动力一举并购了四达荣合科技公司和环亚先锋公司两家企业;2009年4月浙大网新并购了海纳科技;2009年5月北京用友并购了重庆迈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2月又并购了北京时空超越科技等5家公司。随着企业之间收购、兼并、重组等行为的频繁发生,企业的规模逐步扩大,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我国本土的一些服务外包企业必将成长为有竞争力及品牌影响力的国际领军企业。

4.内需市场广阔,在岸服务外包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金融危机对离岸服务外包的冲击使政府开始关注国内服务外包市场。2009年9月23日为了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又好又快发展,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一条明确提出“把促进政府和企业发包作为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重点。”第二条更是也指出将来要:“积极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扩大内需市场,培育国内服务外包业的发展。”这项政策的出台,不仅为中国外包企业打开了一个全新的外包服务领域――政府外包市场,而且它标志着自2006年商务部“千百十工程”以来,我国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已经开始从“扶植离岸服务外包”向“鼓励在岸外包业务”的转移。这种政策导向的变化必将对该产业未来的发展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中国服务外包发展报告2009[R].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6)

[2]曲玲年.服务外包产业与金融服务的现状与前瞻[J].ChinaSourcing.2010(1)

外包服务合同篇4

关键词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

中图分类号:C939文献标识码:A

公共服务外包在国外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西方国家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范围主要涉及监狱管理、街道清洁、垃圾处理、公路维护、路灯维护、计算机系统维护、治安巡逻等方面。伴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在国内的传播,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上海、广州、北京、深圳等城市的政府部门纷纷采用合同外包的形式提供公共服务。但是,国内学界对于公共服务外包的边界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将某项服务外包;也有学者认为,为了行政任务的有效实现,只要存在一定的竞争市场,并且在能够保持基本的社会公平、易于测算与评估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不仅对于准公共物品和服务行政可以实行外包,而且对于纯公共物品和秩序行政中非关键性的事务服务也可以实行外包。

从实践中看,我国各地政府部门的外包项目主要集中在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管理两个领域。譬如,公用事业管理中电力、煤气、热力的生产与供给,垃圾清理、公共汽车运营等,这些原本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现在一般都委托给某些专业公司。在城市管理上,文化体育场所、公园等类似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日常维护,也由一些非营利组织或者公司来具体运作。这些公共服务外包举措在提高地方政府工作效率的同时,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逐渐显现。

一、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缺陷

(一)规范性缺陷。

目前,我国法律层面上,与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关系较为密切的主要是《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这两部法律中都没有针对公共服务外包的单行法律条款,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地方性法规上,某些政府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宁波市09年颁布的《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但是全国大部分地方虽然普遍存在有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现象,规范性文件却并不多见,且已有的文件约束力十分有限,难以对合同双方产生有效的规制作用。此外,由于我国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关的制度体系很不完善,在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上也相当的匮乏。规范性文件、专业监督管理人员的缺失,不仅为部分政府工作人员权力寻租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使政府部门对承包组织的绩效评估无章可循,增加了政府监管的难度。

(二)平等性缺陷。

政府与承包公共服务的组织之间通过合同,构建了一种委托――关系,但是,两种组织性质的不同,从根本上决定了合同委托人和人的目标也各不相同。政府部门为公众服务,受公共利益驱使,其宗旨是为公众提供最公平、最充分的公共服务。承包公共服务的组织,尤其是私营企业或公司,从竞标到合同期满的行为,更多的是受私人利益驱动,其目标往往是私人利润的最大化。

一方面,受私利或者组织利益驱使,承包公共服务的组织往往会更加注重成本与收益的衡量,将商业活动中的利润导向性带入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加之外包合同往往都有一定的期限性,承包组织作为人,对公众利益不负有长期责任,追逐短期(合同期及可能的合同延续时间)利润最大化的组织往往对公共服务缺乏长远规划,忽视他们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将产生的长期社会效益以及附加社会正效益,短视行为不可避免。另一方面,从我国现实的发展状况来看,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距不断扩大,很难保证承包组织不会为了节约成本、增加利润而将嫌贫爱富思想渗透到公共服务当中,以致出现不同地区、城乡之间“区别待遇”的情况,这不仅会进一步拉大地区、城乡之间的差距,更为严重的是,它将损害公共服务的平等精神,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三)市场性缺陷。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选择合适的承包组织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对于参与竞标的承包组织而言,合理的服务外包门槛设置、全面的信息、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有利于准确定位市场需求、提高竞标成功率。成熟的市场机制、充足的承包组织是公共服务外包的重要基础。然而,实践中,我国重庆、云南等西部地区比天津、深圳等东部地区,公共服务外包的应用领域更为广泛。

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市场发展不成熟,与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相比,市场机制也不健全。在这样较为脆弱的市场环境下,西部地区部分城市在配套设施建设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招标时盲目设置高标准的承包门槛,追求规模大、发展成熟的承包企业或者组织,导致大批小公司、小企业被排除在竞标范围之外。这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不利于节约成本,而且容易使市场长期为一小部分承包组织所把持,形成垄断,降低承包组织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激励。然而,唐纳德・凯特尔曾做过一项调查发现:促进竞争并不容易,尤其是在小的辖区,需要持续不断的努力。垄断一旦形成,将对市场造成极大损害,且要重新恢复自由竞争困难重重。

(四)操作性缺陷。

从外包合同的性质上讲,政府与承包商或其他社会组织签订的外包合同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一种经济行为,具备经济性质;同时,又由于其直接关系到服务对象――公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部门的一种政治行为,也具有政治性质。合同是承包商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合同条款的设计环节,承包商或其他社会组织往往出于经济利益或其他组织私利的考虑,规避一些重要问题,甚至在自身利益最大化、追逐不正当利益的驱动下,故意模糊合同条款,致使外包期间公众享受到的服务大打折扣,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二、改善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相较我国的初级发展阶段,欧美国家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体系已经比较完善,其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地方。譬如,在机构设置上,瑞典最有影响的机构是国家公共采购委员会,它承担着监督公共采购法实施情况的责任。它们出版了解释法律的指导文件,就实施情况写出报告,以及通过电话提供咨询。在瑞典,有很多法律案件与投标人投诉非法的投标程序有关。美国立法机构已经规定了政府保险计划下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不能外包给私营部门。美国的一些州试图将审查待遇资格的习能外包出去,立法机构认为这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是绝不允许外包的。

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制定上,一是要充实《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中与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密切相关的条款或者章节,使各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外包有章可循;二是各地方政府要根据地方具体情况,逐步研究制定本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适用范围、外包方式、程序等具体的规章制度,促进各领域公共服务外包规范化运作。

(二)推动合同设计科学化。

合同不仅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作用,而且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合同书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合同一方违约的责任追究,也需要合同书作为关键追责证据。因此,严谨、科学的合同设计对于外包项目的成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专业化、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公共服务外包项目的合同设计,既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政策知识、谈判协商能力和项目评估能力,也需要具备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但是,政府部门往往由于缺乏这样的专业合同管理人员,而在合同设计与审查中处于相对劣势。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部门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该技术领域的专家,按照专业科学方法参与合同设计与审查,确保合同设计的科学、合理。

(三)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

市场性缺陷的弥补,不仅要求政府部门设置合理的承包门槛,还要不断培育更多的市场主体,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高市场成熟度。从各市场主体的性质上讲,与盈利组织相比,非营利组织更加适合承包公共服务,其公益性宗旨往往能成为积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有效激励。美国一半以上的公共服务都是由非营利组织负责提供的。但是,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不仅数量少,涉及领域狭窄,而且其组织、管理和活动能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相比差距明显。要想培育公共服务市场,当前最为重要的是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放低非政府组织的准入门槛,简化非政府组织审批程序,取消行业垄断性准入制约。政府要制定相关支持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政策,引导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同时,要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充分听取和吸收非政府组织的意见,主动邀请非政府组织参与部分公共事务,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公共服务“承载器”作用。

(四)强化政府监管。

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外包“移交的是服务项目的提供,而不是服务责任”,有效的政府监管是承包公共服务的组织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保障。政府部门不能抱着“甩包袱”的态度对待外包给其他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而是应该加强责任意识,对承包公共服务的组织实行阶段性任务控制,并在履约一定时期内,对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各方面内容进行综合绩效评估,评估的过程中,不仅要参考承包组织的项目服务报告,还要重视公众满意度调查与研究,以服务对象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标准。此外,还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聘请专业机构通过问卷调查、服务对象访谈等专业技术手段,分析合同期的公共服务水平。对于承包组织的违约行为,要通过法律途径,尽力追回其不正当收入,追究其民事责任,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行政管理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改革)

注释:

杨桦、刘权:《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价值、风险及其法律规制》,载《学术研究》2011年第4期.

参见杨欣:《论政府职能合同外包中的公法约束》,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5期.

参见杨桦、刘权:《政府公共服务外包:价值、风险及其法律规制》,载《学术研究》2011年第4期.

[美]唐纳德・凯特尔:《权力共享:公共治理与私人市场》,孙迎春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杨丹:《美国社会保障的公共服务外包――访美国社会保障署前署长朱安・巴纳哈特》,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7月1日第C04版.

鲍芳修:《公共服务外包中政府成本控制的可能性及其条件》,载《领导科学》2012年第5期.

[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周敦仁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32页.

参考文献:

[1]詹国彬:《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理论逻辑与风险控制》,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5期.

外包服务合同篇5

摘要金融服务外包是外包研究领域中的重点问题,而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的识别与控制则是其中最关键的问题。从金融服务外包的评价指标体入手,结合多种方法提出了金融服务外包总结评价模型,对于金融服务外包的识别与评价进行理论拓展,同时对于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也是有效的借鉴。

关键词金融服务外包风险评价

一、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金融服务业中的外包业务在实践中有了非常迅猛的发展。金融服务外包正日益成为国际服务业转折的重点,欧美等金融服务业务较为发达的地区均倾向于将金融企业中的非核心业务转移至更专业、成本更低的金融服务外包公司,以提升金融企业的竞争力[1]。2009年美国约占世界金融外包服务市场份额的60%以上,日本与欧洲占30以上,中国的金融服务外包市场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2]。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对于金融服务外包进行研究。

在关于金融服务外包的研究方面,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管理是金融服务外包研究的重要领域。在国内外的研究中,对于服务外包风险的研究是比较多的,但是,关于具体的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缺乏系统的研究,仅仅是对于企业的外包风险进入金融领域进行了简单的一致,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

那么,金融服务外包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哪些,这些风险分别对于企业有何影响?在企业如何识别这些风险并整体评估企业的风险,从而进行正确的外包决策?为了解决这些潜在的问题,本文对于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进行评价。

二、金融服务外包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对于金融服务外包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来说,首先要识别其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

(一)金融服务外包风险因素的识别

关于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很多,从这些风险因素对企业影响的不同模式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从企业外部对于企业的影响和从企业内部对于企业的影响,金融服务外包风险因素可以分为宏观风险因素和微观风险因素[6]。

第一,宏观风险因素

金融服务外包的宏观风险因素主要是指对于金融服务外包影响的宏观方面的因素,影响企业的宏观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四类,金融服务外包的宏观风险因素可从这四类来进行分析[7],当然,由于并非所有的宏观风险因素均对于金融服务外包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分别进行细致分析。

政治风险,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国家政治体制与政权的变化、金融政策与金融体制的变化等等,涉及到宏观的政治方面的风险很大程度上造成金融服务外包的萎缩,或者加大金融服务外包的成本,从而提升金融服务外包的潜在风险,使得金融服务外包业务难以为继;经济风险,经济风险主要包括宏观的经济环境的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这些均对于金融服务外包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社会风险,指与社会相关的例如劳动力的变化、通货膨胀的变化、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等等,这些一方面会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产生影响,从而从金融市场的源头对于金融服务外包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会直接对于金融服务外包的过程、成本等产生直接影响;技术风险,是从金融服务外包所使用的技术上来考虑的,主要包括技术模仿、技术不匹配和技术失窃等,这些因素均对于金融服务外包产生影响。

第二,微观风险

金融服务外包的微观风险主要是以企业为对象的,主要是来自于企业内部,根据相关的研究,金融服务外包的微观风险主要包括决策性风险、人力资源风险、财务性风险和经营管理类风险。

决策性风险,主要包括与合同相关的风险和金融服务外包决策风险。其中,与合同相关的风险包括合同修订、合同履行,合同违约等相关的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中与金融服务外包相关的主要包括员工流失、员工工作失误或者欺诈等方面的风险,金融服务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对于员工的素质要求较高;财务性风险,指由于财务上相关担保、信用等引起的风险以及外汇风险,当然,与人员操作失误相关的风险也属于此范畴,这种风险可能也会对于金融服务外包产生较大的影响;经营管理风险,包括规范风险、信息风险以及控制风险等。由于金融服务外包的特殊性,其流程复杂、人员操作性环节多,这方面的风险也是其主要方面。

(二)金融服务外包风险评价体系构建

通过对于金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对于进一步的金融服务外包风险进行评价。具体的指标体系见表1。

三、金融服务外包风险评价过程

根据对于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的识别以及指标体系构建,可以对于金融服务外包风险进行评价,其评价方法采用模糊综合评价与层次回归分析法结合来进行,具体的评价过程为:

金融服务外包风险评价初始矩阵构建。可以用矩阵R来表示,对于每一类指标,无论是宏观风险还是微观风险,均通过对于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测量,然后,按照百分制原则对于每一类指标进行打分,获得相关的定量数据,并得到原始矩阵R。

统一量纲。不同的指标有不同的测量方法,同时也能也存在着一定的误差,因此,需要对于所有的指标进行统一量纲过程,通过统一量纲处理来对不同的指标之间进行比较。

指标权重系数计算。主要通过层次分析法和专家评分法结合来计算,首先对于指标的第一、第二和第三层级进行区分,然后请相关的研究专家对于指标进行两两比较打分,得出两两比较判断矩阵,并求出该判断矩阵的权重,最后把最底层的指标相对于总目标进行合成,得到最低层指标关于总目标的权重。这种权重就是金融服务外包风险评价的层级评价的权重,可以从最底层向上一层一层进行计算。

四、金融服务外包风险评价结果

根据确定的初始矩阵和各个层级的指标权重系数,就可以将初始矩阵中的数值分别与相对应的权重相乘,从最底层开始一层一层进行加总,最后得出金融服务外包风险评价的整体结果[11],同时也可以确定金融服务外包各类风险的数值,以有目的地对于相关的风险进行控制,从而做到有的放矢,有效控制金融服务外包风险。

五、结论

通过对于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的评价指标进行识别,并对于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构建,最后通过模糊评价和层次分析法进行具体的评价模型构建,可以对于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的主要风险、次要风险、整体风险等进行计算与确定,对于金融服务外包风希艾娜进行清晰的把握,从而促进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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