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收集5篇)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篇1
一、强化政策宣传,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我县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化认识,强化管理,狠抓落实。
1、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思想认识。为切实将中央和省市委新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我县开展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贯彻活动,使政策做到了家喻户晓。一是召开会议宣传贯彻。年初,县镇村层层召开会议,及时传达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使中央和省委两个“一号文件”精神很快宣传到户。县委及时召开常委会进行专题研究,针对新时期减负工作的新特点,集中时间对全县国家干部、财经干部和村主职干部进行政策培训,重点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方案的通知》及粮食直接补贴、综合补贴和水稻良种补贴的有关政策,提高了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干部入户进行宣传。全体包村干部、包村财干进村入户,采取走访农户、召开党员会、户主会,发放公开信和政策宣传单、刷标语、办专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政策,全县共印发学习资料12万份,召开各类会议5000多次。三是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真正做到让政策进村入户,深入人心。
2、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了确保减负工作取得实效,我县全面加强了对减负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了各项工作责任。一是调整充实领导力量。鉴于人事变化,县委、县政府及时调整充实了我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力量,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两办”主任及县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同时,各镇也调整了相应的领导班子,为减负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二是强化领导责任。县镇两级党的一把手为减负工作第一责任人,行政一把手为直接责任人,继续实行县“四大家”领导联镇、镇干部包村工作制度,做到每个村至少有1名国家干部和1名财干驻点,县镇村各级都以责任状的形式落实了工作责任,并纳入全年工作目标考核;三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继续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和“笼子”管理制以及连带责任追究制;四是严格实行部门负责制。县直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农民负担工作负全责,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的原则认真执行。通过强化工作责任,全县上下形式了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配合抓的减负工作格局。
二、严格落实政策,为农民减负增收打造牢固的政策平台
2010年,中央、省委进一步加大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力度,出台了更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惠农政策。我县进一步严明政策,严肃纪律,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真正让农民享受到政策实惠。
1、规范政策监督卡填发工作。农村政策监督卡是农民的明白卡,农村政策的宣传卡,也是基层收缴和发放资金的重要凭证。今年是实施电脑打印发放监督卡的第一年,5月10日,县减负办与综改办联合,对农村政策监督卡打印与填发工作组织专门培训,并组织专班驻镇督导,确保监督卡打印规范。在打印过程中,各地严格以镇财政农经所为单位,由包村财干集中测算、集中打印、集中审核,确保了11万份政策监督卡全部按要求高标准、高质量落实到户。
2、严格落实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综合补贴政策。2010年是国家对种粮农民实施补贴的第七年。粮食直接补贴在补贴的规模、资金发放时间上都发生了变化。针对新的变化,我县坚决实行“五个统一”、“九个严禁”,把好政策落实关,确保了补贴资金的及时足额到户。“五个统一”,即统一补贴品种,粮食直接补贴和综合补贴的品种定为水稻、小麦、玉米,水稻良种补贴的品种为早稻、中稻、晚稻;统一补贴对象,粮食直接补贴、水稻良种补贴和综合补贴的对象为我县所有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户(含经济开发区、原种场、种畜场、园艺场、库区);统一补贴办法,2010年粮食直接补贴面积以实际种植面积为依据;统一补贴标准,粮食直接补贴的标准为14.85元/亩,水稻良种补贴标准为早稻10元/亩,中稻15元/亩,晚稻15元/亩,小麦良种补贴标准10元/亩,玉米良种补贴标准10元/亩,棉花良种补贴标准15元/亩,综合补贴标准为51.4元/亩;统一补贴发放形式,粮食直接补贴、水稻良种补贴和综合补贴一律以存折方式发放到户。“九个严禁”,即严禁违背政策搞平分,严禁抵扣税费,严禁抵扣债务,严禁划转,严禁迟拨迟发,严禁挪作他用,严禁打白条,严禁弄虚作假冒领,严禁镇、村干部代领、。通过采取上述措施,2010年全县粮食直接补贴资金1973.16万元,良种(早稻、中稻、晚稻、小麦、玉米、棉花)补贴资金1846.53万元,农资综合补贴资金6829.66万元,全部由包村财干以存折及时发放到户,使党的惠农政策落到了实处。
3、严格“一事一议”管理。在“一事一议”筹资的管理上,我县坚持“有事则议,无事不议,控制上限,严格程序”的原则,先由村委会提出方案,交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80%以上的农户签字认可,报镇审核,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以文件直接批复到村。2010年全县共批复“一事一议”筹资508.82万元,人平14.7元,主要用于水利、村级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一事一议”资金收取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一事一议”专用收据,并严格票据领用、审核、结算手续,实行以票控费。同时实行常年检查,年终审计,唱票通过,张榜公布,据实结算,使“一事一议”筹资得到全面规范。
4、积极引导农民投工投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意见》,我们通过广泛宣传,全面动员,以群众恳谈会的形式统一思想,用足用活现有政策,积极鼓励群众投工投劳。全县审批投工投劳数额166.09万个,劳平10个。同时,我们针对基础设施建设群众直接投工投劳效益低、效果差的实际,允许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以劳折资。以劳折资严格按照村委会提出的方案,逐户征求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减负办审批后方可执行。通过发挥基层组织的引导作用和农民的主体作用,改变了过去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统揽包办、农民被动投劳的做法,初步建立起了农民自愿参与、村组自发组织、政府协调服务的有效模式。
5、扎实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今年,我县被确定为全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按照“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思路,在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探索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村级公益事业兴办难的问题。一是成立了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二是建立了奖补工作制度。主要有《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暂行办法》。三是认真开展项目的实施。根据鄂农综改办[2010]28号文件要求,全县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村232个、占全县村数的56.9%,实施的项目250个,财政应补贴资金880万元。目前已将省预拨的财政奖补资金343万元全部下拨到镇。已动工项目186个,占74.4%。全县各村应自筹资金1345万元,其中一事一议筹资1205万元。已筹资439万元,占应筹的32.6%。一事一议资金已收取337万元,占28%。
6、严格管理涉农收费。一是大力推行涉农收费项目和价格公示制。涉农部门将面向农民的各项收费在年初分别通过电视,公开信以及政务、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范围、监督单位、投诉电话进行全面公示。全县在每个镇镇直单位聘请义务监督员2名,每个村聘请义务监督员1名,共聘请义务监督员439名,全面加强了对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二是狠抓涉农收费专项整治。7月14日至18日,县委、县政府决定,由县减负办协调,从县物价局、县农村财政管理局、县综改办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3个工作专班,对涉农收费进行明查暗访。同时,组织教育、国土、建设、电力、计生、公安等10多个部门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农村电价、户籍管理、计划生育等涉农收费进行了一次专项检查,没有发现部门乱收费行为。三是规范经营收费。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对各项经营收费开展经常性检查,全县经营做到了自愿、有偿、协商,杜绝了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现象。
三、强化检查监督,严防农民负担反弹
近年来,我县始终把坚持检查监督作为减负工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确保农民负担控制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1、健全网络抓监督。一是在全县聘请16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农民负担监督员,依法监督,及时反馈农民负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建立农民负担制度。县委、县政府设立了农民负担投诉中心,公布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箱,纪检、农办、财政部门也设立了投诉电话,今年以来共受理农民来信来访8件,其中来信3件,上访2起6人次,电话投诉3件,基本做到了农民来信来访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2、强化督办抓检查。一是领导督办。县“四大家”领导分片把守,定期以驻镇入村,负责督办所包镇的减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镇委书记和镇长交换意见,督办整改,落实到位。二是专班督办。15个新农村建设工作队常年深入镇、村、组、户开展检查督办,定期碰头,跟踪通报。三是暗访调查。县委、县政府从县直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建农民负担暗访组,分别对各镇进行暗访调查,将查访情况随时通报,有力地促进了减负政策的落实。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篇2
(一)协助市政府做好乡镇机构改革。省要求乡镇综合改革有条件的在2010年底完成,2008年一季度执行。2010年11月,省综改办批准了我市沭阳、泗阳、泗洪三县的改革方案。考虑到地方换届选举和春节期间的特殊原因,我市没有正式实施,4月15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到徐州新沂学习,我们协助人事部门出台了指导意见,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开始了实施。市编办、市综改办对各县乡镇机构改革进展情况进行了督查推进,确保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工作。
(二)做好粮食补贴发放工作。在认真总结分析2010年工作所取得的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2008年我们协助农业部门认真核实水稻和农资增支补贴面积工作,进一步完善粮补资金发放办法,并把种粮大户和村干部等户补贴面积单独公示,进一步提高面积公示的透明度和效用,减少因补贴面积不实引起的农民上访。全面采用“一折通”发放补贴资金的办法,确保粮补资金全额发放到农民手中。今年全市共种植水稻312.04万亩,按每亩20元的标准应得到6241万元的种粮直补资金;核实农资增支补贴面积458.97万亩,按每亩62元的标准应得到28456万元的农资增支补贴款。合计全市种粮农户可得补贴款达34697万元,户均补贴340元,补贴金额比2010年度增加75%。截至5月底把粮食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这项政策共使我市102万农户受益,将党和政府惠农政策落到了实处。
(三)抓好村级“三项资金”管理,确保村级保障经费足额到位。2010年开始村级“三项资金”保障标准由村均6万元提高到8万元,为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2008年我市从三方面抓好村级资金管理,确保村级保障经费每村8万元足额到位。一是统一资金管理,村级保障经费统一纳入县区级财政管理,在银行设立“村级经费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二是统一会计核算,在县区范围内统一规范帐务处理。乡镇财政所年初要编制年度村级经费预算,全市预算安排村级资金1.1亿元,县区财政局严格依据预算按照序时进度拨付,到目前已安排使用4000万元。三是统一支出标准,村干部报酬要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1.5倍,五保户供养费要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村级办公费要控制在每年5000元内,报刊征订费每村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
二、加强对乡镇财政的指导和监督
(一)切实推进乡镇财政职能转变。根据省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职能转变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一围绕”、“二完善”、“三转变”、“四强化”的要求,我们和县区财政部门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督促县区财政部门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构建新的乡镇财政服务平台和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了乡镇财政所岗位职责,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确保完成了乡镇财政职能转变工作。同时要求县区组织广大乡镇财政干部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将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
(二)加强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上级下达的项目和资金将比较多,管好用好这些资金,是基层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基层财政部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着力点之一。我们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今年采取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等措施,把项目建设好,资金管理好,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四月份我们联合了市纪委、市农工办、市审计局对全市涉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了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和整改。
(三)开展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活动。我市三县四区共108个乡镇及街道办,近几年乡镇财政收入总量虽然保持了一定的增长幅度,但由于乡镇工业企业少,税收增长乏力;特别是免征农业税后,乡镇财政大幅度下降。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并全市乡镇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让所有乡镇的财政收入都达到千万元以上。目前已达到千万元的乡镇要向亿元乡镇迈进。结合我市乡镇财政现状,我们在全市开展乡镇财政收入增长上台阶活动。以2010年各乡镇财政收入为基础,设置300、500、1000、5000、和10000万元五个台阶。从2010年起,每年各乡镇的财政收入必须上一个台阶,并把所有乡镇进行对号入座,制定各乡镇收入上台阶计划,对增幅大的乡镇给予一定奖励,确保在2010年所有乡镇的财政收入都达到千万元以上。准备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促进乡镇财政增收实施意见》文件,目前征求意见稿已定稿。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建立健全查处、反馈、查询和通报制度。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切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防止案件滞留或不了了之。加大重点问题的解决力度,对一些上访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围绕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乡镇财政职能转换、乡镇债务化解、乡镇财政走出困境、涉农优惠政策落实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同时做好了有关信息上报工作,向市委、市政府上报信息12条,在日报宣传报道10次,为各级领导了解掌握改革新动向,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三、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完成全市2010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级验收。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与农业资源开发局一起组成验收组,于5月5日至5月9日,对全市2010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世行三期农灌项目和黄河故道农业开发项目进行了全面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限期整改。:
(二)完成2008年度农业开发项目计划编报工作。全市申报2008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治理面积14.15万亩,项目总投资8252.05万元,其中财政投资6240万元;全市报批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6个,其中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2个,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4个,项目计划总投资4530.77万元,其中财政投资2140万元(财政资金中有偿资金1605万元,无偿资金535万元);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农业灌溉三期项目,计划开发面积5万亩,项目总投资3450万元,其中财政投资2850万元。全市申报黄河故道农业开发项目计划开发面积3万亩,项目总投资1284万元,其中财政投资1100万元。全市申报丘陵山区农业开发项目计划开发面积2万亩,项目总投资3300万元,其中财政投资1100万元。
四、下半年工作安排
1、加强乡镇财政建设,促进收入上台阶。规范乡镇财政基础工作,强化乡镇财政制度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相应措施,确保2008年50%乡镇财政收超千万元,下半年要出台乡镇财政增收具体考核办法。
2、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规范“一折通”发放。配合市委、市政府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参与乡镇机构改革,测算改革成本。规范“一折通”发放范围,争取把所有涉农资金纳入“一折通”发放,并联合纪委、农业部门对涉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篇3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1、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扫尾工作,规范补换发经营权证档案管理。20__年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已全面结束,做到了“一书一证”、“两个100%”落实到户,并逐步建立起权属明晰、管理科学、职责明确、体系健全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制。我站按照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补换发经营权证的入户确认表、登记簿、申请书、统计表等都装订成册,全县共装订了3000余本,分别由县、乡(镇)、村妥善保管,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资料的完整性。
2、妥善处理农村土地纠纷,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查处工作。今年共接访并办理了三岔河镇三岔河村四组与钱氏家族、三岔河镇大嘴子的韩祝建、中枢镇环城社区的方存娣等20余起土地纠纷上访案件。我站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由县、乡(镇)经管站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上访农户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做了妥善的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3、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专题调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__]5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我站对10个乡镇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速度、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了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及时将专题调研报告上报省市有关部门,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对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力度和监督检查
1、继续落实《##县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在对全县10个乡镇全面推行“村账乡(镇)管、村财村用”的农村财务统管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代管延伸到村民小组,在各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建立“农村集体资金专户”,加大对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力度,推进了农村财务管理及监督的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2、进一步规范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管理。按照《##县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各乡镇农村财务票据管理人员进行了专项业务培训50余人次,并对板桥、三岔河、马衔、大莫古、芳华、小百户等乡(镇)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进行了年度抽样检查。抽检收款收据3827本,其中已核销1701本,作废2544套,收费金额共计5111.82万元。各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20__年至20__年领购、使用的“##县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5521本、核销2850本,与该票据相关的收款收入16146.75万元,实际入账19335.24万元。20__年发放农村财务专用收据1200本、60000份,已按有关要求进行了规范化使用,将在年底进行抽检和核销。
3、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财务管理及会计人员管理调查的函》的要求,配合县财政局,完成了农村财务管理及会计管理人员的调查工作。全县10个乡镇,140个村(居)民委员会,1384个村民小组,共1524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主体,已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如期执行新会计制度。实行村账、组账乡(镇)代管和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有140个村民委员会和653个村民小组,占村委会的100%、村民小组的47.18%。县、乡(镇)、村共有农村财务管理人员546人,全部参加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培训,培训率100%。
4、按照《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__年政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及民主管理工作进行督查与调研的通知》要求,参与了全县的政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及民主管理的督查与调研,并撰写了调研报告。
(三)继续落实减负政策和措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1、广泛宣传《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并以县政府办的文件下发了20__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以资代劳限额标准。与县农开办、县农技中心、农环站等单位沟通、协作,积极参与了我县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技术推广示范和农田综合治理等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工作。20__年审批了中枢镇的大泼村委会、四河居委会、中纪村委会、茶花村委会的测土配方、农业综合开发和芳镇雍家村委会马铃薯科技示范推广等项目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申请报告。
2、加强对涉农收费项目的监督检查。查处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35件,涉案资金3万元,各种专项治理减轻农民负担0.21万元,有效遏制了各种乱收费行为。按省市要求,开展了当前农民水费负担项目有关情况的调查,对农民水费负担的现状、水费收取管理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为研究制定减轻农民水费负担综合改革提供了依据和建议。
3、严格在部门工作承诺时间内开展涉农上访案件的查处工作。由于各项减负政策措施的进一步落实,20__年全县未发生因农民负担而引发的上访案件。
4、顺利完成了农业部的农民负担监测点的半年、年报工作,由于监测点工作成绩突出,被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邀请参加在河南省洛阳市举办的全国农民负担监测点培训会议,并代表云南省作交流发言。
(四)按质按量完成农经统计工作
1、认真完成了农产品价格及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月报工作、四个季度的农村经济运行分析、四个季度的农户收入预报、新农村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统计和农村经济统计报表工作。
2、承担了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的农业基点、农产品成本调查等工作,并按方案要求按期完成了相应的物价和农产品成本统计和核算报表。
3、根据省经管站《关于开展经管总站有关征询农经统计工作意见及问卷调查的通知》要求,代表全市完成了问卷调查工作,并对有关改进和加强农经统计工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被省经管站邀请参加农村入户调查方案、软件的修改和测试工作。
4、参加了全省农经统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并代表全市提供了交流资料。
(五)加大对农经项目申报和监管力度
加大对农经项目的申报力度,为我县的新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一是20__年共组织13个项目单位申报省级农经项目,申报成功了7个,争取到资金70万元(其中:村容村貌整治项目5个,项目资金50万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2个,项目资金20万元)的资金扶持,第二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尚未下达。二是加强对20__年至20__年农经项目的跟踪检查力度,促使各项目资金取得实效。
(六)加大“数字乡村”信息网络系统维护力度
一是充实了硬件设施建设。全县乡(镇)都配备了电脑、数码相机等。二是建立完善了农村综合信息数据库及相关应用系统,乡(镇)、村(居)委会和自然村三级网页的内容在建立“数字乡村”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完成了各个分系统网站的建立和链接,建立和完善了农村综合信息数据库及相关应用系统。三是强化网络系统维护,充实和更新了县、乡(镇)、村(居)委会和自然村四级网页的内容,实现了网络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
二、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经费少,很多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农经工作面广量大,农经站仍属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事业单位,既无收费项目,又无收费职能,所从事的工作都是政府职能,直接面向基层,工作任务与经费需求矛盾突出。
(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随着农业税费的减免,退耕还林等惠农政策,吸引了许多外出农民重新回到土地经营上来,加之有的地方管理工作不到位,农村土地变动没有及时登记到户,部分农户实际承包面积与村账本不符,有的地方承包档案资料不完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解决问题不认真等原因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和上访案件较多,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增大工作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仍以农户自行转包为主,且操作不规范,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有的未经发包方审查同意,为土地承包纠纷埋下了隐患。
(三)对村民小组的财务、资金代管存在一定困难,还需要乡(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农经干部、村组干部的共同努力。
(四)少数村干部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村容村貌、专业合作经济等项目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尤其项目实施后,不能按时提交项目进度、实施情况和总结等资料。
三、下步工作要点
(一)继续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宣传力度,按照“四统一”、“四相符”、“五到户”的要求,巩固和完善补发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加快对权属明晰、管理科学、职责明确、体系健全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制的建设。及时调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而引发的上访案件。
(二)严格执行《##县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县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管理办法》等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推进农村财务管理及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使各乡(镇)完成按时对各村、组的票据年检工作,并做好对各乡(镇)农村财务工作的交叉检查;积极化解村级不良债务,锁定村级债权债务总额并逐步建立村级债务动态监测体系;加大对农村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素质。
(三)继续宣传、落实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方面的方针、政策,加大涉农上访案件的查处和农村兴办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和管理力度,配合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
(四)按照省、市有关农村入户调查方案,做好农户的生产、投入、产出、收等情况调查,并以此统计、分析和预测全县农业生产、农民收和农村经济情况。进一步做好农产品价格及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月报和农村经济情况统计报表年报工作。
(五)以新农村建设为载体,组织好20__年的农经项目申报工作。加强对20__年至20__年的村容村貌整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等项目的监管力度,并顺利迎接省、市有关部门对农经项目的监督检查。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篇4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部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省级财政可以在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下同)、县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以及外资,逐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省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各省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每年新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主产区。各省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对农业主产县进行重点投入。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条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以有偿扶持为主。财政资金可以投资参股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条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应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
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履行承借手续,按规定程序支付,逐级统一归还。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借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县级农发机构借出财政有偿资金,要落实还款责任,借款单位或个人须有担保。对确实难以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实行呆账核销,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农发办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2/3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各级农发机构应区别各类项目不同情况,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三十五条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评估,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干旱地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条件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经营状况不清的,实行一票否决。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三十七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除具备前项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三)以省为单位,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投资300万元(除重庆外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低于200万元,下同)以上的单个产业化经营项目,其他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十八条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地治理项目和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条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第四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国家农发办逐年下达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机构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初步设计由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
第四十二条地方农发机构应逐级编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三)附件:省级财政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四十三条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3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农发办批复,其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
省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农发办申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或备案其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及时批复或核查。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报送备案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在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批复或备案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拨借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1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
县级农发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地级农发机构进行督查。
第五十三条国家农发办对项目竣工验收每3年进行1次考评。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考评县或项目的数量和名单,采取直接组织和委托的方式进行考评。
国家农发办对竣工验收项目考评后,按考评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
第五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国家农发办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七条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末位暂停制度。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国家农发办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国家农发办应对竣工项目验收考评不合格的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认真整改的,国家农发办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资规模或者暂停投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篇5
一、县域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有那些
农业综合开发实施十多年来,财务监督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资金管理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少数地方也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一)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地方上一是存在擅自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改变项目用途的问题;二是擅自调整项目计划,资金没有跟着项目走,有的甚至把项目资金拨给非项目建设单位使用;三是虚列支出、虚列费用,套取项目资金,用于非项目性支出。
(二)支出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松懈,账务手续不规范。制度的漏洞是最大的漏洞,一些部门和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职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内部控制制度。一些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应交税款,使用不合规发票和白条入账,有的干脆以拨代支,用收据替发票入账,还有的违规支付大量现金,造成财务管理“黑洞”;
(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客观原因是有的地方财政状况紧张,配套任务太重,难以按计划完成,于是出现了这样一些问题:一是虚假配套。有的只下配套资金空头预算指标文件而不拨款;有的把本级配套资金拨付给财政资金专账,又以预算代扣形式从基层调回;还有的先把上级下拨的财政资金由财政资金专账拨付给报账资金专账,再由报账资金专账以预付工程款名义拨给工程资金专账,再由报账资金专账绕到财政预算账户,作为本级配套资金。这些表面上是财政资金按程序拨付,实质上是利用上级财政资金达到实现本级虚假配套的目的;二是迟拨资金。有的地方把本级预算配套资金和上级下达的财政资金长期压在账户上,临时周转用于发放工资,以缓解地方财政预算资金调度困难;还有的把财政资金直接从预算账户拨给其他项目,待周转使用归后再把资金拨到财政资金专账,等等。从实际情况看,突出表现为财政资金在地、县两级滞留时间较长,资金年度结转额度较大,由于迟拨资金,影响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四)有偿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有偿资金,在目前农业和农村融资体制下,实际上弥补了农业信贷资金的不足,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加大项目建设单位在资金使用上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农业综合开发的不断发展,财政有偿资金管理遇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有偿资金回收难的问题,已经危及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的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计划内,除了预算安排一部分外,有很大一部分是从回收的本级有偿资金中安排,进行滚动配套的。本级有偿资金的来源有限,且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回收,这将会造成本级有偿资金的来源枯竭,使得配套资金更难落实,已经危及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二是垫付、抵顶偿还有资金的问题,已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由于县级财政直接对项目单位借款,目前,能从项目中直接回收的资金不足50%。项目单位不能归还的有偿资金,则需要县级财政拿其他资金偿还,因此县级财政还款压力较大。有的地方因财力有限,就动用当年的项目有偿资金抵扣到期的还款,甚至用当期无偿资金垫付偿还有偿资金,出现了大量项目资金空转的问题。农业综合开发项项目立项选得再准,资金不到位,发展经济也还是一句空话;三是不按计划投入有偿资金,不利于发挥有偿资金的效益。有的地方唯恐有偿资金收不回,不敢借给项目单位,待有偿资金到期后直接从账户上划给上级财政部门;也有的把有偿资金变成了财政部门的短期周转资金,任意借给非计划项目;四是违反有偿资金使用政策规定。有的随意调整占用费率、任意缩短或延长有偿资金使用期限。
以上四个方面问题违反了资金管理的规定,损害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和声誉。为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活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要求,迫切需要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监督工作,以便在监督中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有效对策,纠正偏差,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二、谁来对县域农业综合开发进行财务监督
按监督主体划分,除农业综合开发系统自身监督而外,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监督的形式主要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三者必须有机结合,相互协调,才能形成全方位的财务监督体系,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置于全方位监管之中。这里要强调两点:即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作为各监督主体,除日常财务监督外,也应尽量避免重复交叉监督检查。
(一)财政监督。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监督检查,深入跟踪到项目实施单位,对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财政监督主要由财政监督监察部门(或专员办)对农业综合开发的监督,农发系统内部的监督也属于财政监督的范畴。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监督可分为三个方面。农发系统内部监督主要是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自身加强监督检查,深入项目实施单位跟踪管理,对自身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财政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是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财政监察专员办的监督是针对某时期资金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检查。它具有针对性、时间性和覆盖面广、效果突出、解决问题集中的特点,对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决策的准确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指政府审计部门行使的监督。审计机关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的制度。农业综合开发审计主要是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全面地查对有关政策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审计报告。
农业综合开发审计监督是对财政监督的再监督,是对项目建设过程及其结果的综合性监督。审计监督已成为农业综合开发验收工作必须履行的重要程序。近几年来,国家审计署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定期专项审计的制度,即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审计报告作为国家验收的依据之一;地方各级审计部门原则上采取每年审计一次的方法,即要求每一期或每一个年度项目全部竣工后,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进行全面审计。
(三)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执行和资金运行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广泛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中介机构、项目实施单位、地方人大和政协等部门以及农民群众等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对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实施的监督。当前尤其强调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根据《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规程》,在开发前期,农民应广泛了解政策,积极参与立项;在开发中期,农民应积极参与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督;在开发后期,农民应参与建后管护,实行项目资金公示制。作为业主,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活动中运用设计、监理、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多层面监督,则是现阶段项目管理通行的运作方式。
三、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监督的范围与内容
财务监督主体实施的监督活动,围绕项目工程实施活动,贯穿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
1、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为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既要加强制度建设;又是要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得到严格贯彻执行。还要看是否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能否及时解决;
2、监督农业综合开发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对照项目计划,将项目工程资料与资金往来拨付会计资料横项结合,审查有无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