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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老年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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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老年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篇1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一个逐步消除城乡差别、人人平等享有的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国存在着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和地区差别,突出表现在就医和养老两个方面,干部、工人住院吃药有医保,可以报销,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生活无忧,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则享受不到随着新农合实施和卫生体制改革深入,县农民就医问题已基本解决,全县新农合参保率达96.34%并且报销比例不断提高。目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解决养老问题。中央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普惠性,无论在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参保者将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相同,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这就意味着过了这一年龄门槛,不分男女,不分天南地北,城镇、农村老年人都可以直接享受到最低标准的基础养老金55元/月。这项保险覆盖的没有工作单位、没有纳入保障体系的低收入群体。通过建立这一制度,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缩小分配差距,把公共资源更多地向他倾斜,让他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雨露。尽管目前标准还是低层次、低水平的但与新农合制度一样,标准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城乡保障水平也必然会不断趋于接近。

建立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希望而做出的重要决定,其目的就是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以推动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向社会养老模式转变。今年6月以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召开了全国试点工作部署会议,总理、张德江副总理分别深刻阐述了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极端重要性。通过积极争取、协调,我县被列入全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开展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既是省、市交给我们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更是加快我县社会事业发展的一次难得机遇。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县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和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齐心协力,真抓实干,真正把这一惠及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我县2008年在全省率先启动了计生“两户”养老保险制度,009年10月率先在全市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松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这些前期工作为这次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要求。这项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社会和谐安定,最根本的就是群众生活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社会加快转型,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社会成员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只有尽快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保证工业化、城镇化顺利推进,降低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风险。近年来,我县大批农村青年向城镇转移,加上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传统的“养儿防老”家庭保障功能严重弱化,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只能靠土地、子女和长期积蓄进行居家养老,生活状态堪忧。很多老年人由于缺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支撑,基本生活没有保障,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收入低而且很不稳定,有的甚至没有收入,靠个人积累养老十分困难,政府有责任建立一套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分担他们养老的压力。这既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高他们的幸福指数,增强他们生活的自信心和对社会的认同感,又有利于减轻子女赡养的经济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经济利益、赡养问题引发的家庭矛盾,形成尊老爱幼的文明风气和更为和谐的家庭关系,同时,还有利于促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有利于拉动城乡消费和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社会和谐和长治久安。我们一定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进这项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让上级放心、让群众受益、让社会满意。

二、深刻领会,吃透政策,牢牢把握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核心内容和关键问题

(一)准确把握两项制度的基本原则。两项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就是要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要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广覆盖”就是要千方百计扩大城镇居民、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靠普惠性的基础养老金、实行缴费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自愿参保,把尽可能多的人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来。“有弹性”就是政策设计要有灵活性,包括设定不同的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既给予选择的空间,也为各地财政补贴留有余地。“可持续”就是要加强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体制和机制建设,确保各级财政有能力支付,广大居民能够承受,基金能够保值增值,个人账户能够做实,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二)严格执行参保范围及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我县城镇居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县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县户籍的居民。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2个档次,每年最低100元,最高1600元。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按照缴费档次和标准,组织、引导参保对象自主参保、自主选择,多缴多得,少缴少得。

(三)明确养老金待遇组成和政府补贴标准。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措。当参保居民符合领取条件时,除了领取国家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外,同时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依据本人缴费多少和年限长短,有高有低,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城镇居民、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改善民生、造福百姓的大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复杂、任务艰巨,各乡镇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明确领导,健全机制,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把试点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和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抓紧研究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快速启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要抓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政策协调。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迅速动员村居“两委”班子行动起来,抓好辖区内的组织、收缴、发放工作,把这项重大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到全县20余万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该项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两办督查室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定期到各乡镇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任务完不成的乡镇,主要领导要进行书面说明,并全县通报。

(二)统筹协调配合,全面落实相关单位的责任

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试点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牵头负责做好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相关配套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政府补贴资金,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同时,还要保障必要的试点工作经费。发改部门要做好试点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公安部门要负责组织提供户籍、人口统计数据和确定户籍性质。各乡镇派出所要积极配合、支持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残联要负责提供准确的重度残疾人信息及统计数据,做好残疾人的等级认定工作,鼓励和帮助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民政、农业、国土资源、扶贫、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制度与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县农行和县信用社是我县试点的承办金融机构,也是城镇居民、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要服务机构,服务的态度、水平和质量直接影响着群众参保的积极性。银行要统筹规划,完善经营网点布局,加强经办网络信息化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和合理安排服务时间,满足承办业务需要,为广大参保户提供优质服务。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养老金发放对象和参保对象的调查登记等相关业务。要充分整合乡镇站所的资源,及时落实办事人员和办公场所,确保养老金的及时发放和参保业务的启动开展。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广大居民来说,是一项全新的政策,要让大家在较短的时间内接受,自觉踊跃参保,宣传工作至关重要。一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要求,尽快制作宣传资料,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县文广体旅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要密切配合,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形式,共同做好宣传工作。二是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宣传动员方案,充分利用板报、专栏、标语、文艺表演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参保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确保宣传面达100%,使这项惠民政策真正深入人心。三是镇乡、村干部要深入基层,走村串户,直接面对群众,把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到人;要在开群众会、群众咨询的过程中,给群众算细账、明白账、家庭账和实惠账,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策的好处,自觉、自愿参保。四是在试点启动初期,要采取集中发放养老金等形式,打消群众的疑虑,让群众真切感受到社会养老保险带来的实惠,发挥好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示范引导作用,提高参保率。

(四)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村老年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篇2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以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为目的,从实际情况出发,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以乡镇敬老院建设为主体,以加强村级敬老院管理为重点,以协议代养为补充的新型农村五保供养机制和管理服务网络,不断提高我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和供养水平。

二、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

2008年底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要达到45%以上;新(改扩)建敬老院10所,房屋775间,新增床位1270张;全市五保集中供养人数达到3685人。

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工期7个月,2008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选址、资金筹措和招标工作;5月10日前全部开工建设;10月1日前主体工程全部完工;10月底前完成各种配套设施建设;11月底前经市政府验收合格后,组织五保户入住。

三、工作要求

(一)搞好项目规划。2008年敬老院建设项目规划的原则是:截止2007年底集中供养率低于33%的乡镇,必须无条件建设敬老院。有承建任务的乡镇要在对辖区农村五保供养状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资源有效利用的原则,按照以乡镇敬老院扩建为主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并积极筹措资金,按照上级要求时间组织实施。2008年没有承建任务的乡镇,要对原有的敬老院加强管理,改善环境,完善制度,严禁敬老院闲置、荒废或改变用途。

(二)落实建设资金。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的通知》(豫民文〔2006〕110号)相关规定,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200万元资金,对承担建设任务的乡镇实行以奖代补。有关乡镇要根据本地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将敬老院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建设需要。同时,各乡镇要积极发动社会各界开展对口捐赠活()动,筹集社会资金进行帮建。

(三)严格资金管理。有关乡镇要设立敬老院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在拨付建设资金时,要根据工程进度分批进行,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法规范。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有关乡镇是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乡镇要和行政村签订敬老院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市民政部门是敬老院建设的牵头部门,要抓好工作落实,督促各乡镇定期上报工作进度,对在建项目实行周报告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问题、难题,确保敬老院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村老年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篇3

一、基本情况

1.冒领情况。截至2015年12月底,18个省辖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共查出冒领养老金4794.2万元,追回2335.4万元,追回率90.4%。冒领养老金占当年养老金支出的比例为0.33%。18个省辖市中,有15个市冒领追回率90%以上,其中,鹤壁、新乡、三门峡3市追回率100%。10个省管县(市)中,有9个县(市)追回率100%。

2.重复领取情况。2015年,全省共查出重复领取养老金人数27618人,其中,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重复领取人数1688人;跨不同险种重复领取养老金人数25903人。重复冒领养老金特点:制度内重复领取比例较小,占6.11%,跨制度重复领取比例大,占93.89%。

3.防冒领手段。2015年,全省防冒领稽核认证领取待遇人员1135.84万人,占当年应领取待遇人数的82.7%。各地采取了不同的稽核方式:采取传统直接见面769.08万人,占67.77%;采用指纹、静脉等“生物识别”的371.67万人,占32.72%;通过手机微信认证29.28万人,占2.58%;通过其他方式认证65.8万人,占5.79%(其他方式主要指采用照片、手机视频、异地填表等认证方式)。

4.经验探索。为防冒领养老金,不少地方探索出了好的经验:郑州市实行认证公示制度。各乡镇街道劳保所组织人员对所辖行政村、社区待遇领取人员进行生存认证,实行“两公示”(待遇领取人员公示、生存认证结果公示),并将公示照片每年12月底前上报。通过市、乡镇两级稽核,确保每年待遇领取人员进行稽核一遍,有效地防止冒领发生。南阳市强化监督、完善公示举报制度。各乡镇(街道)每月公示参保人员待遇发放明细,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广泛接受和受理群众监督举报。济源市采取公示与举报相结合。对待遇领取人员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与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接受群众监督。焦作市建立信息共享及比对制度。各城乡居保中心会将当月到龄人员名单发至市人社局信息中心比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每月会向市社保局提供当月退休人员名单进行比对;各乡镇(街道)社保所每月除村协管员上报死亡人员外,还要民政、公安部门比对死亡火化名单、死亡注销人员名单,及时核对信息,及时准确上报。沁阳市建立丧葬补贴制度,鼓励死亡人员家属主动上报死亡信息并补贴4个月养老金(380元)。有效地减少死亡不报、瞒报,冒领养老金现象。平顶山新城区实行一次性丧葬抚恤金制度。待遇领取人身故后,其继承人在规定时限内持相关证明至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可申领一次性丧葬抚恤金2000元。驻马店市加强基层平台建设促进工作开展。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级平台建设要求,该市在2013年10月份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驻政办[2013]119号),要求每个行政村挂牌成立村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且每个服务站最少配备一名协办员,负责本村(社区)待遇领取人员的死亡上报、养老金追缴等工作。各县(区)还在此基础上出台文件细化了基层平台工作制度和业务方案,明确了各级工作人员选拔任用条例、乡级平台人员工资、经费支出渠道和业务监督考核办法等系列规定,平台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普遍在200~300元之间,有力地保障了防冒领稽核工作的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政策缺乏激励机制。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低,制度激励机制不强。全省180个县(区),仅22个县(区)建立了丧葬抚恤金制度(郑州市所辖15个县(区)、开封市2个县(区)、平顶山1个县(区)、新乡辉县市、信阳市1个县(区)、济源市和巩义市,以郑州市为例,丧葬费制度有效遏制了冒领养老金行为,2015年仅查出冒领228.2万元。制度缺乏激励机制,不能激励参保人员家属主动申报死亡情况。

2.认证无专项经费,方法落后,效率低。调查显示,全省180个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中,仅12个县(区)有稽核认证专项经费。82.7%的领取待遇人员得到了认证,采取传统见面方式为主要认证手段的,占68%,采取高科技如生物识别手段认证的占比较少,通过互联网+,如手机微信认证的仅占2.58%。多数县(区)在每年集中认证期间,以各乡镇(街道)为单位,抽调工作人员成立若干认证小组,对所辖村逐村认证。由于应认证人数较多,且工作人员和设备不足,无法采取更为先进的认证技术手段,只能采取直接见面签字、按指印的形式进行认证,整个认证过程耗时耗力。

3.信息不能实现有效共享,信息比对困难。一是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与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还不能通过有效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不能及时获知领取待遇人员生存状况信息;二是各险种间的信息不能实现共享;三是省内数据与外省数据不能实现对接,信息比对困难。

4.文化传统因素的影响。一是农村“入土为安”思想的影响较深,特别是在80岁以上老人中影响较深。前几年,河南省某市的“平坟活动”,阻力很大的原因也在此。调查发现,农村民风还是很淳朴的,恶意冒领养老金的现象不多,不主动上报死亡信息的主要原因是怕火化,采取偷偷土葬,主动申报死亡怕受到“惩罚”。二是农村宗族观念的影响。尤其是中原地区,文化传统深厚,宗族思想的影响依然存在,同族人去世偷偷土葬不报,也很少有人举报冒领养老金现象。三是对死亡观念的忌讳思想。中国人传统,历来对死亡比较忌讳,调查发现,参保人员对养老金传统的认证方式有反感情绪,特别是养老待遇认证采取照相、见面、按指纹等比较原始的办法,老人心理上认为,“认证就是看看人是否还活着”,容易激起人的逆反心理。如何建立人性化、让老人接受的认证办法值得研究。

5.异地居住人员冒领养老金追回难。对于跨省、市区域的重复领取人员有时不能及时联系到本人,资格认证及追回冒领金额非常困难。例如,南阳市卧龙区参保人员李某某2011年11月起在卧龙区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通过省局提供的重复领取人员信息,该人员于1996年12月起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北安分局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卧龙区居保中心与基层经办人员经多方努力,最终与李某某的家人联系上,李某某目前卧病在床,生活由家人照顾,已通知其家人退回多领的3930元城乡居民养老金,但经多次沟通,至今仍未退款。

6.监管和追缴制度的政策缺失。对于冒领养老金,《社会保险法》和《刑法》虽有明文规定,但实际上社保经办机构的追缴依托于乡镇劳保所,真正诉诸法律的较少,对参保人员死亡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缺少制约因素。

7.经费困难。村级协办员经办工作缺乏长效保障机制,影响基层认证效率。经办机构组织实地认证缺乏人员、车辆、经费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点多面长,涉及人多,养老金认证工作主要是依托村协办员来完成。据调查,河南省有5.1万个行政村(社区),村级专兼职协管员4.4万人,大部分为村干部兼职,全省180个县、市(区)中,82.8%的县(区)(149个)建立了村级服务平台(劳动保障工作站),61%的县(区)(110个)明确了协办员经费问题,补助标准低,月人均补助标准大都在50~100元,1000元以上的仅3个县(区)。这项工作在启动之初是政府宣传动员,协办员虽然没有经费补贴,但工作热情很高。随着工作走向正规,成为一项日常化工作,协办员的工作热情慢慢消退,如没有经费补贴或者补贴较低,工作会受到影响。目前,仅61%的县(区)协办员有补贴,并且补贴标准过低。这些造成经办工作缺乏长效保障机制,不能长期适应工作需要,不利于基层防冒领稽核工作的开展。

8.基层人员配备不足。待遇领取人员基数大,且居住分散,部分人员居住地交通不便,导致领取认证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城乡居保工作服务对象广、业务量大、事务繁杂,但目前各乡镇(街道)人社所普遍存在工作人员少,个别乡镇甚至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大部分经办人员年龄偏大,有的兼任多项工作,人员岗位变动频繁,业务脱节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开展不顺利。

三、对策建议

1.完善制度设计,设立丧葬补助金。国发[2014]8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有利于鼓励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家属主动申报死亡,减少目前死亡不报继续冒领养老金现象。同时,对于追缴冒领的养老金也多了一个手段,可以用丧葬补助金抵扣冒领的养老金。这一效果在已经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郑州市得到了验证(郑州市对缴费15年以上的发放1000元丧葬费,逐步在广大居民中形成死亡及时上报的意识)。

2.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险种间、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管理网络,以省里统一的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当地情况,尽快完善优化信息系统,做好与财务、银行和财政的接口,实现城乡居保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查询服务、联网监测等业务信息化。一是首先实现企业养老、机关事业养老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统一,实现养老保险各险种间的信息共享;二是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与民政、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实现共享,及时动态比对死亡人员信息;三是实现全省信息系统与全国社保信息系统的联网,杜绝跨省重复领取待遇。

3.建立城乡居保领取待遇异地协查制度。虽然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建立了全国企业养老保险开展异地协查制度。但是,由于城乡居保参保人涉及人员多,覆盖面广,这个文件已不适合目前城乡居保异地协查,建立适合城乡居保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特点的异地协查办法尤为紧迫。

4.建立全省统一的防冒领认证平台。逐步运用互联网+认证模式。逐步用手机识别等更加人性化、方便快捷、老人乐于接受的认证模式取代传统的认证方式。如直接从网络上拍摄动作照片并上传,省去大量的人力、物力,方便待遇领取人员从手段上设堵,防止冒领现象发生。

5.加大对基层经办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对县、乡、村三级经办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建议协调省财政厅明确县、乡、村的经办经费保障问题,确定基层(村级)劳动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经费、形式、来源及标准。二是每年由省财政拿出一定资金对县(市、区)进行奖励,用于弥补经费不足,从而调动基层经办机构的工作积极性。

村老年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篇4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及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务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领导,实现依法管理、村民自治,增强村级组织效能,促进村务管理民主有序运行。

第二章村级组织及其职责

第三条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各方面重大问题实行全面领导,根据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村党支部委员会负责村党支部的日常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负总责,其他委员根据分工各司其职。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职责。日常工作由村委会主任负总责,其他委员根据分工各司其职。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是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建立的村集体所有的社会性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村两委的授权协助处理村务。

第六条村共青团是农村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村妇代会是联系村妇女的群众性组织,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村民兵组织是党领导下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人民军队助手和后备力量;村治保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村调解会协助村委会依法治村,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正人员的帮教和安置,依法化解村民内部的纠纷和矛盾。

第七条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村经济合作社、共青团、妇代会、民兵、治保、调解、老协会、计生协等村级配套及社团组织在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党在农村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并完成上级和本村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讨论决定本村重大村务的决策机构。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村民会议有权改变或撤销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第九条村两委联席会议是处理本村重要村务的决策机构。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协商后共同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村务监督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对本村村务实施民主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其他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出意见;

(二)对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监督;

(三)对村务、财务公开、村干部述职评议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及村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四)对村内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核监督;

(五)协查,并如实向村民解释。

第三章村务类别及内容

第十一条根据村务重要程度、性质不同,将本村村务分为重大村务、重要村务及一般性村务;村务管理分为组织人事管理、集体经济管理、财务收支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及其它事务管理等类型。

第十二条根据村民会议授权,涉及村民整体利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或决定的重大村务事项是:

(一)听取和审议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干部;

(二)制订和修改村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和修改村级财务审批权限;

(三)通过村镇建设规划,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

(四)决定村土地征用及补偿费分配方案;

(五)5万元以上的村道路、桥梁、办公楼、老人亭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招投标或承包方案;

(六)需要村民筹资的方案;

(七)决定价值1万元以上村集体资产的拍卖、出售,3万元以上的村集体投资及资源的承包;

(八)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和标准的方案,村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福利安排方案;

(九)制订和修改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十)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本规则;

(十一)决定或通过村两委联席会议提出或1/3村民代表提出事关村民利益的事项。

第十三条属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或决定的重要村务事项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措施,执行镇委、镇府决议和决定,安排镇委、镇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研究部署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措施;

(三)研究通过由村两委联席会议决定的人事问题;

(四)审议或起草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提交议案;

(五)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及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六)制订、执行本村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

(七)研究落实土地征用措施、宅基地审批、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

(八)研究年度村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制订和修改,安排财务收支,决定2000元以上的财务支出、5万元以下的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安排及1万元以下村集体资产的拍卖、出售、出租等事项;

(九)研究制定并落实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村容村貌建设、村民慰问、救济、奖学金及补助计划等事项;

(十)讨论以村两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报告或其他需要商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一般性村务,是由村各个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权限能自主处理的村务。

第四章村务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属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村务事项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第十三条规定的重要村务事项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决策;第十四条规定的一般性村务由村各个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处理。

第十六条村务决策程序一般分议题的提出、讨论、确定、表决、执行、监督等六个环节。

第十七条重大村务决策方案由村党支部研究提出,经村两委联席会议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如村委会、配套组织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一般须提请党支部研究后,提出方案。重要村务议题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协商、酝酿后提出方案。

第十八条议题的讨论应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村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充分考虑村民的意愿。重大事项议题经讨论后,一般须在一周内提请法律、政策部门进行咨询,对暂时不提请咨询的,必须向提出者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确定重大事项议题应经过法律政策咨询。

凡涉及村集体资产转让、承包、租赁经营及重大工程建设的意向性项目、准备签署的合同、各项规章制度、村规民约草案等事关村民利益的事项;其它需要通过法律政策咨询决定的事项,就内容合法性或程序性问题,应向法律服务机构或上级有关部门咨询。没有通过法律和政策论证的,不能提交决策。

第二十条议题的表决应根据权限通过村党员大会、村委会会议、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会议表决可以用口头、举手、投票等形式。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通过,决议有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必须2/3以上村民代表参加,会议有效;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决议有效,且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执行决议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它配套组织根据各自职责或授权执行。

第二十二条决议执行情况由村党支部、村务监督小组、村民代表和村民进行有效监督。对村务监督小组提出的问题,村有关组织应在7天内予以正式答复。

第五章办事和议事规则

第一节组织人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村办公室主任(村报账员)人选由村党支部提出,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级配套组织(村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组织等)人事问题由村党支部在听取多方意见提出,征得相应主管部门原则同意后,根据有关章程和管理权限决定。

村老协、计生协等社团组织负责人人选按章程规定提出后,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按章程规定审批。

村委会成员分工及其调解会、治保会、联防队成员等人事问题由村委会主任与党支部书记协商后,提出方案,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镇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村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设5名,一般应有村党支部成员、村民代表、村党员代表、村老协代表、普通村民等各方人员。其人选由村党支部酝酿后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委会相同。村委会成员、村办公室主任(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履行职责,由村党支部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撤销其成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村民代表选举与村民委员会同时进行换届。本村村民代表设35名,其人选一般由村党支部提名(村党支部成员、优秀党员、村委会成员、各配套组织负责人可按法定程序进入村民代表),经本小组村民半数以上投票,并经本小组全体村民的半数以上通过,即行生效。半数以上本小组村民书面联名或会议表决罢免本小组村民代表的,即行罢免。

第二十六条村民小组长根据授权协助管理涉及本小组村民的各项村务。本村村民小组长设12名,其人选由村党支部提名,本小组村民半数以上同意即当选;半数以上本小组村民书面提出罢免或会议表决通过即生效。

第二节集体经济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属本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依法进行有效管理。属村集体所有的房产、鱼塘、果园、山林、企业等实行承包或者出租,应当采取公开竞标方式确定经营者。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公共公益事业、村级组织开支等。

第二十八条统一管理全村用水。采用承包经营管理自来水,应由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承包指标及管理费用,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实行公开竞标,签订合同,依法管理。

第三节财务收支管理

第二十九条财务管理实行村级会计委托制,严格按照《永嘉县村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永委办发〔2002〕114号)文件执行,并推行村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村财务实行村委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村委会主任的有关经费报销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

(二)500元以下非生产性开支由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500元以上至2000元非生产性开支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核、村委会主任签署,2000元以上开支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村委会主任签署。生产性开支应根据合同、会议决议授权由村委会主任审签。

(三)村财务主管、当事人违反村财务规定而招致村集体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三十条村干部报酬及补贴等。

(一)本村村干部年固定工资基数为3000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办公室主任(报账员)按固定工资基数100%计算,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按基数的40%,其他村两委成员工资按固定基数的20%计算。工资按半年度发放。其它村干部实行误工补贴制,每人每工时视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35元。

(二)实行村两委干部年度评议奖罚制。在年度村两委干部(包括村办公室主任)评议中村干部个人被评“优秀”等次的奖500元,“不称职”等次的扣发村干部个人年固定工资的50%。奖金按年度发放。

(三)村干部通讯费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每人每年1200元,办公室主任600元。

(四)村干部差旅费报销执行县财政对国家工作人员公差报销标准。

第四节社会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编制村镇规划,要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后,提请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实施。村民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它建设用地,须向村委会书面申请,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按照程序审批。

第三十二条需要村民筹资的,要严格按规定办事,并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三条加强村内矛盾的控制和化解,实现村内组织间、村级组织与村民间、村民与村民间的矛盾和纠纷在村范围内能妥善解决。

(一)推行村干部民情值勤制。村两委成员和配套组织负责人等3名干部组成每周三、周日夜间值勤,办理事务,受理村民咨询、,协调纠纷,化解矛盾等。

(二)推行村干部民情访谈制。村两委成员至少每月一次深入村民家中访谈,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村民情访谈会,组织村民与村干部交流。

(三)推行村干部探视村民制。遇村民重病或去世以及出现突发事件等,应安排村干部探视慰问(党员一般由村支部书记前往探视)。

第五节其它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会议管理。会议的召集、主持及议题的确定。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议题、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邀请镇党委召集并主持;村委会会议由村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确定议题、召集并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委会主任提议,经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并主持。村务监督小组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

实行会前预告。召开党员大会、村两委联席会议一般应提前1-2天(村民会议应提前7天,村民代表会议须在提前3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以书面、口头、电话或广播等形式通知应到会人员。

村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村两委联席会议、村委会会议、村民大会实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会议有效(村党支部换届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办理)。召开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到会,会议有效。

与会者参加会议应签名,由办公室主任进行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决议一般应通过广播、公开栏张贴等形式告知党员、村民(涉及机密不得公开)。

对上级下达指示、出现重大突发性事件,不能及时召开村级有关会议的,由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两委成员、村配套组织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责可先行处理,事后应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和镇委、镇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印鉴管理。村党支部委员会印鉴由支委会组织委员保管。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印鉴由村办公室主任保管,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监督使用。其它村级配套组织的印鉴根据章程由各自负责人保印鉴保管人离开原工作岗位时,须同时移交印鉴。不及时移交印鉴、滥用印章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村内各个组织会议记录、财务收支原始凭证、经济合同、文书档案以及农村经济建设和村务决策管理等各种类型的档案,由村办公室主任(报账员)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章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推行村干部任期承诺制。村党支部委员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在党员、选民投票前,应向党员、村民公开书面承诺(承诺不得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表达当选后本人的任期承诺。当选后的村两委成员,须将承诺书列入档案管理,并报镇委、镇府备案,接受党员、村民、镇委、镇府的监督。另选他人当选的村两委成员也按此规定进行补办。

第三十八条村务和党务应及时公开。对村民关心的村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公开。村财务结算实行月清月结季公开,严格按照镇政府村会计服务中心提供的公开栏目、内容进行公开,每年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为村务、财务公开日。

第三十九条实行村民质询村务制。党员、村民就具体村务、村干部具体行为可以向村各个组织、村干部本人质询。质询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上半年设在7月20日后一周内,下半年设在1月20日后一周内(与村干部年度报告、评议会同时召开)。

质询会召开一周前,要进行村务公开,同时将质询会召开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告。

质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在会议前二天提交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

村两委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并在质询会议上逐件予以答复。本级答复不了的,应当向村民作出说明、解释,并及时向上级咨询。

第四十条实行村两委年度报告和村干部述职制。村两委年度报告、村干部述职、质询会、干部评议会议应一并召开,由镇驻村干部和村党支部书记共同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对象为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1月20日后一周内。具体时间、地点、报告内容、述职方式须在会前5天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村党支部委员会的报告由驻村干部审定),通知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并告示全体村民。

村党支部书记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报告一年来本村党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各方面重大问题的贯彻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工作打算,每位支部委员就本人本年度工作情况应进行述职。村委会主任和每一名成员必须向村民代表会议就村委会履行职责、承诺,完成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述职。村办公室主任应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就工作情况进行述职。

村干部述职后,应组织村民代表(党员)讨论,并接受村民(党员)就具体村务当场质询,村干部应作出详尽的解释。当场答复不了,应承诺在会后7天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实行年度评议村干部制。年度评议村干部与第四十条规定同时进行。在村干部述职和村民当场质询结束后,即组织全体党员对村党支部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测评;组织村民代表对村委会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评议;组织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对村办公室主任进行民主评议,并当场予以公布。

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评议表格上设满意、不满意两栏,评议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满意率超过80%的定为“优秀”等次,满意率超过65%的为“称职”等次,满意率在50%至65%之间的为“基本称职”等次,不满意率超过50%的为“不称职”。其中,村党支部或村委会领导班子、村两委成员在评议中不满意率超过2/3,视为“严重不称职的班子”、“严重不称职的村干部”。

第四十二条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第147号令)规定进行审计。村主要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报账员)任期届中或届满时,经村两委联席会议提出或半数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组织审计的,应及时对其进行审计。正常审计有关费用由村集体支出。

不属上款途径提出的审计,经镇政府同意,也可以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属村干部个人侵吞集体财产的,由相关村干部承担审计费用;属村集体决策责任的,由村集体承担审计费用;没有以上责任的,其相关审计费用由提出人承担。

第七章违规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实行村干部诫勉制。对村干部思想不正、行为不规、长期闹不团结、不履行岗位职责以及违反村务管理规则等等,情节较轻,由村党支部给予诫勉。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由镇委给予诫勉。

第四十四条村干部存在下列违规决策、违规管理或个人侵权行为造成村集体损失的,须赔偿相应的损失:

(一)村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发包;

(二)村镇建设规划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

(三)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

(四)集体资产出租、出售和其它收益的管理与使用;

(五)公益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六)以集体资产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公款私存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报销的,挪用集体资金的或侵占其它集体资产的。

第四十五条实行村干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提出辞职经镇委批准即可生效;党支部委员提出辞职经党员大会通过后即可生效;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提出辞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即可生效;村办公室主任辞职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即可生效。

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班子在年度评议中,被评为“严重不称职的班子”,应当集体辞职。村两委成员在年度评议中,被评为“严重不称职的村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应引咎辞职而拒不辞职的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由驻村干部上报镇党委责令其辞职;应引咎辞职而拒不辞职的村委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责令其辞职。

村党支部书记未经镇委批准长期外出(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履行职责,由驻村干部上报镇委责令其辞职。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赔偿损失而拒不赔偿的村党支部成员,由驻村干部上报镇委责令其辞职。

村老年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篇5

二、扎实做好待遇发放和认证工作。待遇发放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非常重要的环节,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把待遇发放作为保障民生的根本目标抓紧抓好,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机制。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人社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在每月的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申请及养老金发放的相关信息,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及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应在每月的15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银行支出户,各相关金融机构要在每月的20日前将养老金及时存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帐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绝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扣押、错发。

要加大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经办人员、村居协理员要明确责任分工,每月10日前完成待遇领取资格核实,并报送停止发放人员核定表。县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县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信息比对机制,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生存状况,对在当月死亡的待遇领取人,要在下月停发养老金。对骗取养老金待遇的,除及时追回骗取的养老金外,还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及时做好个人帐户管理和转移工作。要将个人帐户管理作为工作的重点,健全社保经办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经办部门的三方对帐制度,切实做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时建立、准确记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全部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跨统筹范围转移的参保人员,转出地当年财政补贴未到帐的,应将当年未到帐政府补贴一并记入个人帐户,随同转入到保险关系接收地社保机构。要实行多种方式方便参保人员对账查询,保证参保人员对账户的知情权。

四、严格做好基金管理和内控稽核工作。要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3号)要求,科学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定期(每季度)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按规定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会计核算的及时性、清晰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个人账户基金和基础养老金要实行分账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各项业务环节应相互衔接,相互制约。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全过程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清理暂付款和暂收款项,基金收入按月上缴财政专户,切实做到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加强社会监督,按规定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五、认真做好档案资料整理和保存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和《省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档案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分类整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按年度整理审核,县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保管业务档案。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保存”的管理机制。归档的主要资料包括:《参保登记表》、《保费补缴申请表》、《个人缴费明细表》、《集体补助明细表》、《集体补助汇总表》、《补缴费明细表》、《补缴费汇总表》、《待遇申请表》、《残疾人缴费补助申请表》、《变更登记表》、《注销登记表》等。建立档案登记簿,使用统一标准文件柜保管,档案柜按顺序排放、编号,力求整齐划一、便于查找。档案由专人管理,发行档案查阅登记手续,防止单证流失。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严格履行档案清点和交接手续,切实做到“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