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指导意见(收集5篇)
医疗行业指导意见篇1
10月14日,国务院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从鼓励扩大供给、刺激消费需求两个维度提出了放宽市场准入、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等七条具体措施。
自2012年以来,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等在内的涉及健康服务概念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一直受到投资者的追捧。数据显示,按照申万一级行业分类,2013年以来,医药生物行业整体上涨了40.34%,在23个行业中位列第四位。
《意见》估计,到2023年中国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业内人士表示,作为战略新兴产业,健康服务业的规模将会在未来十年迎来快速发展阶段。其在GDP占比也在逐步增加,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也将逐步上升。从目前改革进度来看,健康服务业中的医疗服务将有望逐步打开发展空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健康服务业已经成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美国健康服务业规模相对于其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超过17%,其他OECD国家一般达到10%左右,比较而言,中国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此外,《意见》首次对健康服务业进行了明确界定,提出了健康服务业的内涵外延,即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并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等机构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行业。放宽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
涉及面广
产业体系庞大
兴业证券认为,此次《意见》所定义的健康服务业涵盖面极其广泛,即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的庞大产业集群。这使得发展健康产业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医药领域,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不仅仅将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更由于健康服务业较长的产业链会使其成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意见》中明确提出发展健康服务业“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从国家战略层面明确了行业发展意义,其高屋建瓴程度是过去各项细分行业规划中所罕见的,而规划所提出的到2023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并形成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8万亿元以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一宏伟目标也是过去各项产业规划所未提及的。
医疗服务利好首当其冲
配套政策渐趋完善
在此次《意见》中使用大量篇幅阐述了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性,为医疗服务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进一步明确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特别指出,要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同时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我们认为,目前民营医疗机构之所以发展缓慢,与地方市场准入政策的缺失和职称等级评定、社保定点等方面制度的滞后不无关系,未来随着这部分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民营医院有望逐步从专科领域拓展至综合性医院,从单体医院拓展至医疗服务管理集团。
创新业务模式值得关注
康复、中医药保健、大健康、医疗保险等领域或将受益
除了传统的医院式医疗服务,此次《意见》还提出要积极发展中医医疗保健、健康养老以及健康体检、咨询管理、体质测定、体育健身、医疗保健旅游等多样化健康服务。在传统医院以外,鼓励各地合理布局、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在中医领域,要求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开发中医诊疗、中医药养生保健仪器设备等;在保险领域,要求进一步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的机制,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我们预计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执行到位,未来资本市场上有可能诞生与康复、中医药保健、大健康和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相关的新型投资标的,已上市公司也有可能通过并购整合切入上述领域,形成新的市场投资热点。
积极培育支撑产业
药品、医疗器械、第三方服务成为重点
医疗行业指导意见篇2
开展大病保险是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从实现“病有所医”向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文件出台之后,各省市区开始着手制订相关政策。本文试分析大病保险在推行过程中的影响因素。
(一)统筹层次和统筹范围
各省直辖市现已开始进行阶段性的实施落实,部分县市进行试点,由于经济财政和医疗消费的差异,全国统筹在未来一个时期内不会实现。从统筹范围来看,有两条路线:一条线是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一体化,另一条是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个系统,现阶段主要是统筹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
(二)大病保险资金的可持续性
大病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资金的充足提供是存在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以下几个因素会对保险资金造成影响:1、老龄化:老龄化数量与老年人患重疾病的机率、看病费用刚性增长等因素导致医疗资金支出的急速增长,未来还会持续增长。2、基本医保资金的结余:由于各地区实行医保时间或长或短,经济水平不均衡,参保人员数量和医疗水平消费的差异,医保基金有无结余,结余多少,对大病保险的持续开展来说也是个考验。3、财政补贴: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可承担能力的不平衡,导致地方医疗报销待遇支付的高低不一。现在各项基层服务设施的兴建占用了大量的财政投入,对于这一块突然多出的“烫手山芋”政府是否愿意支付,愿意给多少又怎样分,也是个棘手问题。4、提高筹资:在地方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情况下,筹资渠道之一就是提高参保人员的缴费额,而参保人的意愿、经济支付能力、缴费的额度标准、是否增加参保人负担等因素需要谨慎考虑。5、统筹资源:《指导意见》中指出在本地区资金不充裕的状况下,可以从其他地区调拨。因此在事关各地区的财政和经济利益情况下,资源共享或利益相让变成了不可能。
(三)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的科学量定
大病保险中“大病”是经济概念,因此各地区要以居民医疗消费水平、经济承受能力、财政状况为考量基础,在大病补偿情况统计分析下,如何客观、科学、精确地设定支付标准存在很大困难。
(四)政府、保险公司、医疗机构以及医药企业在大病保险链条中的关系
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医药企业、政府的错综复杂关系,需要谨慎妥当处理。如若不当,会出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医疗风险缺陷。因此需要建立专业化的医疗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保险产品与服务的匹配度,医保与商保机构流程的衔接。
(五)即时结算、转移结算效度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和大规模流动人口的存在,造成医疗费用结算的复杂化。所以要合理确定各项制度的保障范围和水平,尽快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和异地结算服务,最大程度方便参保人。
二、政策的公平、效率
《指导意见》原则上指出,不设最高支付额上限,换句话说就是多花多报销,这样一来就会引发“马太效应”,造成“穷人补贴富人”的现象,因此如何保证在实施过程中让民众体会到相对公平的保险福利,达到预计的理想效果是摆在面前的的难题。
医疗行业指导意见篇3
*年我市被列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8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年全市三区四县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到*年底全市参保人数达到12.5万人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标准和医疗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通过政策引导,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群众连续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政策衔接和试点要求
(三)做好政策衔接
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黄政办〔*〕23号)确定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困难群体缴费和补助、基金管理、社会监督等具体规定,进行完善和衔接。
(四)试点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省政府《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于*年6月中旬前出台本地试点实施方案。同时,着力做好现行制度与试点方案的衔接过渡,确保稳健运行。
三、对现行政策的调整
对现行政策调整的重点是:降低参保人员和低收入人群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大病重病对象的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城镇居民与其它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
(五)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上级政府相关规定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六)基金筹集
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市辖区:130元,市辖县:115元。
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市辖区:260元,市辖县:245元。
实行全市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30元;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60元。
上述筹资额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
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它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城镇低保居民、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身份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由残联部门负责认定。
(七)保险待遇
实行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起付线)
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含市外二级以上医院)。一个年度内因患疾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在一级医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
学生、少年儿童患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
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因病住院可享受“零起付线”待遇。
2.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
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进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进行的放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所发生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管理,6个月结算一次;患其它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累计计算,每年报销一次,个人支付200元后其余符合规定的费用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报销最高限额为2000元。
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的第二年起,参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2%,连续参保5年(含5年)以上的,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10%。中断缴费的按首次参保支付待遇。
3.意外伤害补偿
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零起付线”,符合规定的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补偿限额为每年2000元。
学生、少年儿童因病或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一次性补偿其法定受益人10000元的抚恤金。
其它城镇居民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因病住院规定补偿。
4.二次补偿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基金管理使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建立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当年度基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0%时,应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的对象主要是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超过当地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前一年的数据为准)的大病患者。二次补偿的比例视基金结余情况而定。
四、管理和服务
实行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制度。
(八)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落实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将补助资金足额纳入预算,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市、区(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划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九)加强基金管理
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要建立医保基金收支公示制度,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在每年6月份前将上年度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规范参保登记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登记参保时间:在校(包括学龄前儿童学校、幼儿园等)学生为每年8月—9月;其它居民为每年6月—7月。未在上述规定时间登记参保的,参保时应全额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未参保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十一)做好与有关制度间的衔接
1.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按每3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办理退休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无医疗保障的可自愿暂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和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重或难以承担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3.与其它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衔接
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居民患病发生医疗费用,可以凭患者医疗费用发票和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商业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补偿),报销(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保险的参保人员一致。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村户藉城镇在校学生,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享受两次报销(补偿)待遇,第二次报销(补偿)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时,对未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部分和新农合补偿后的余额部分进行审核和结算。
4.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本意见作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黄政办〔*〕23号)的修订和补充,凡本意见未涉及的仍然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十二)实施定点医疗
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记账管理,医疗终结或出院时,参保人员只要支付按规定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和管理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积极引导参保人员有效享受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对违法违规或不履行定点义务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以及门诊费用统筹办法。有条件的区县可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
(十四)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
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内,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好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参保问题。对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和生活的农民工子女,要按照属地参保原则,积极解决其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组织
市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六)制定工作计划,实施动态调度
各区县要按照“6月中旬前制订好实施方案”、“年底实现全覆盖”和“及早实施新方案平稳过渡”的目标任务,制订好今年具体工作计划,对试点实施方案出台、实施时间、推进步骤、宣传培训、保障措施、制度评估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等作出详细安排,并实施动态调度,确保今年7月底参保扩面工作基本落实,11月底前全面完成年度扩面任务,确保试点取得圆满成功。
(十七)提高经办和服务能力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需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研究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各级经办机构要优化经办流程,建立健全统计报表体系,拓展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十八)加强部门配合
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发展改革、卫生、药监等部门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药价管理,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纳入预算,支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建设,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形成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合力。
医疗行业指导意见篇4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据此,可以把医疗伤亡形成机制分为四种:(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二、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申,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3、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两类。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区别关键在于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失职行为还是技术失误。本法将医疗事故罪限定为责任事故,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事故,不构成犯罪。
(二)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二罪的相似之处在于:(1)两罪在主观方面均属过失犯罪。(2)二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指挥生产的人员;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二者业务性质不同。(2)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3)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于生产作业中,而本罪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三)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二罪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2)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3)过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本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4)客观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本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影响。
(四)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4)客体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医疗行业指导意见篇5
一、指导思想
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创先争优活动,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市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三好一满意”活动为平台,将“三好一满意”活动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先争优活动、医疗质量万里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治理商业贿赂、文明单位创立、平安医院建设和行风评议等活动紧密结合,切实加强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不时提升服务水平,继续改进医疗质量,大力弘扬高尚医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争创人民满意医院,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平安、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活动范围
重点是二级医院;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站、结核病防治所和献血办公室可以参照本方案,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
三、2011年主要目标和工作内容
(一)主要目标
1.服务好。
服务流程科学合理,服务态度热情周到服务行为文明规范。服务措施便民利民,服务环境舒适平安,服务信息公开透明。医疗机构要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时时处处为病人着想,为病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温馨的医疗服务,完善医疗纠纷投诉处置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质量好。
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执业。落实医疗质量、医疗平安各项核心制度,规范诊疗行为,加强药品、医疗技术和大型设备临床应用管理,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3.医德好。
遵纪守法,要爱岗敬业。廉洁行医,坚决抵制商业贿赂等行业不正之风;尊重病人权利,关爱病人,因病施治,严谨求实。加强医德医风和纪律法制教育,大力弘扬高尚医德,完善和落实医德医风制度规范,认真开展医德考评,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行业纪律。
4.群众满意。
人民群众感受不时改善,卫生行业形象继续提升。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社会满意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二)工作内容
优化服务流程,1改善服务态度。不时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做到服务好”
落实便民、利民措施,1优化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流程。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号)将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作为加强医疗服务工作的创新点和突破点。通过预约挂号、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简化门急诊和入、出院服务流程、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等,积极探索、创新,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各项改善医疗服务的措施,做到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不时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空虚门诊力量,2广泛开展便民门诊服务。各医院普遍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延长门诊时间。二级医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乡镇卫生院活动。
完善并落实专业护理人员待遇,3推广优质护理服务。二级医院必需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活动。采取措施提高护理人员地位。
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4适时推进二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依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要求。经评估考核,适时推进我市二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促进合理检查,降低病人就诊费用。
积极探索适合我市情况的志愿服务新形式、新内容、新模式,5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逐步完善志愿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医疗机构为社会搭建向病人奉献爱心的平台,将志愿服务引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以志愿者身份深入基层,特别是流动人口集中生活、工作的场所以及康复、养老等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健康教育等志愿服务,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善医疗服务的实效。
认真落实医疗投诉处置方法,6引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平安制度。严格执行首诉负责制,深入开展创立“平安医院”活动,严厉打击“医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规范诊疗行为,2加强质量管理。继续改进医疗质量,努力做到质量好”
严格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手术平安核对制度》规范病历书写和手术平安核对工作,1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核心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提高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水平。要建立医疗质量、医疗平安评价体系,2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质量控制规范和指标体系。切实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和基础医疗质量管理,继续强化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和医务人员培训,加强医疗服务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人员管理,继续改进医疗质量。
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认真落实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方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章、规范,3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和单病种付费,促进医疗质量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保证医疗质量平安和病人权益。依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方法》要求,4加强医疗技术和大型设备临床应用管理。各医疗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严禁违规擅自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大力弘扬高尚医德,3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严肃行业纪律,努力做到医德好”
继续培养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1继续加大医德医风教育力度。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加大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惩办力度,结合卫生行业特点,深入开展宗旨意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认真抓好医德考评制度的落实,2完善医德医风制度。制定本单位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进一步细化工作指标和考核标准,建立对医务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严肃行业纪律。严肃查处乱收费、收受或索要“红包”收受回扣、商业贿赂等典型案件,3坚决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案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净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
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4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努力做到群众满意”
征求他意见和建议,1要认真开展病人满意度调查和出院病人回访活动。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
积极组织、主动参与民主评议行风活动,2继续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作为推进卫生纠风工作、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载体。以评促纠、注重整改。继续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高度关注并积极参与政风行风热线,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让社会满意。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卫生行风评价机制,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卫生行风状况。
进一步落实院务公开各项要求以及《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方法(试行)增强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意识,3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推动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和内部民主管理决策。
四、活动方法和安排
2011年活动总体分为学习宣传、查找问题、整改提高3个阶段,依照阶段性与临时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有所侧重,集中时间解决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另一方面,三个阶段要有机结合,边学边查边改边建,统筹兼顾、有序推进,不时取得阶段性效果。
(一)学习宣传阶段(5月20日~5月24日)卫生局组织召开“三好一满意”活动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大意义,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切实增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查找问题阶段(5月25日~6月15日)卫生局将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医疗卫生服务和行业作风建设方面存在问题。各医疗机构要深入了解和掌握病人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摸清行风建设现状。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和网上沟通等多种方式,主动征询群众意见和建议,找准群众对医疗服务中不方便、不放心、满意意的主要问题。
(三)整改提高阶段(6月16日~12月25日)医疗机构根据查找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扎扎实实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是对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要集中精力一项一项地进行重点整改,务求取得实效。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效果要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具备整改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马上解决;对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限期解决;对那些应该解决但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问题,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并通过深化改革,积极发明条件逐步加以解决。整改过程中,要在解决突出问题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规律,对现行的规章制度依照新要求进行修订完善,不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院管理水平。
卫生局将对“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集中检查,12月份。总结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推广“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确保效果。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
组长由卫生局局长李涛同志担任,卫生局成立“三好一满意”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俊龙副局长兼任,负责活动组织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同时要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布置,层层落实责任制,把“三好一满意”活动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抓点带面。
要及时将活动中激发出来的热情引导到干好本职工作上来,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引导到干事守业、推进改革、加快发展、提高质量、优化服务上来。
(三)纠建并举。
实事求是地深入查找群众不方便、不放心、满意意的问题。对存在问题,各单位要坚持纠建并举、重在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制定有效措施,全面整改提高。不时促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让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到医疗卫生服务的新变化。
(四)加强宣传。
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形式,大力宣传“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内容、目的和意义,为活动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