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计划 > 计划范文

国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收集5篇)

时间:

国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篇1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审计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我国经济也迎来了空前的进步与繁荣的同时,日益激烈的竞争给社会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如环境污染、伪劣产品销售等。如何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除这些负面影响成为我们当今需要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而开展社会责任审计已成为二十一世纪审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概述

1.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产生

(1)社会责任审计产生的历史环境。旧有的经济学理论把经济的增长视为财富的增加,同时作为唯一指标来衡量经济的发展。然而实践证明:盲目追求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行为,已经对人类社会自身的安全和稳定发展造成极大威胁,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危及人类的长远利益。

(2)企业社会责任审计产生的理论背景。新的经济观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为企业社会责任审计产生提供理论基础。

2.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概念

指企业基于社会责任理念出发,由独立的专职机构和人员接受委托或授权,按照法规和一定的标准,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通过对企业一定时期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和其它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公允性、一贯性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最终发表专业意见的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

二、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主体和对象

(1)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主体:按审计的执行主体可分为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种。我国目前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还比较淡薄,这种自愿实施的内部审计的结果还缺乏一定的公正客观性和科学性,所以内部审计在现阶段还不具备作为主要审计主体的现实性。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付诸实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外部控制力量即国家和政府的行为,应以国家审计为主,民间审计为辅。

(2)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内容:传统审计的对象即会计账目和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则应包括更广泛的内容:①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审计;②企业履行社会公益责任的审计;③企业履行对消费者责任的审计;④企业履行对职工责任的审计;⑤企业经济效益审计。

三、企业的社会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1.法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

在现有的基础法律下,虽然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对上市公司建立社会责任制度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对企业责任审计的具体实施方法,评价等方面的指导尚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2.信息披露不健全,社会责任报告不规范

近年来,我国在编制和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和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内容也基本包含了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但是大部分的报告披露内容以定性描述为主,缺乏定量的数据,不具有可比性。同时社会责任报告的尚处于自愿阶段,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内容过于随意,不规范,不利于利益相关者依据其进行决策。

3.推行审计的积极性不强缺乏引导

我国对社会责任审计研究仍旧处于摸索阶段,国内有实用价值的关于社会责任审计的实施方式并不多,导致对企业自愿积极的开展社会责任审计的行为缺乏引导,急需政府带头推进。

四、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相关措施

1.健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约束体系

政府要从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约束体系,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有效引导、监督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行为。

2.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

我国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以制定法规、准则的方式为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进行制度建设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统计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从技术上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提供统一标准,保持信息披露的连续性、一致性。

3.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识

一是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宣传和引导;二是要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给予严厉惩罚。三是要把优秀的道德和责任观念纳入企业文化的建设当中,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垫定扎实深厚的文化底蕴,促使企业自觉、自愿披露相关信息。

4.实施独立的第三方审计

由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在我国没有严格的遵循标准,通过社会责任审计工作便可以使信息披露规范化。通过对社会责任报告内部信息审核转为独立第三方的审核认证,来提高报告的可信度,满足各利益相关者对社会责任信息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李锐,平卫英.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与监督评价机制探析.财政研究,2009年第10期

国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篇2

【关键词】受托责任;内部受托责任;高等院校;内部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113-03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工作的开展已有20余年,而高等院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起步相对较晚,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都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评价等。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理解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

一、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内容不够全面

目前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依然以合规性、合法性审计为主,具体审计内容中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占的比重较大,主要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内部控制是否健全、重大经济决策程序是否合规、经济资源是否存在闲置或浪费,而很少关注其效益性,也就是所谓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同时由于高校不是以盈利为目的,高校产出是人才和科研成果等,其效益性的评价不同于企业的经济效益,主要表现为社会效益,而对社会效益的审计和评价难度则更大。

(二)审计范围差别较大

根据笔者的调查,目前高校内部审计对象的范围也有所不同,部分高校只将内部职能部门及院系的正职领导纳入审计范围,部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包括所有内部中层领导(包含副职领导),部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包含后勤实体负责人和高校投资企业负责人。审计对象涉及学院、职能部门及后勤产业等不同性质的单位,不同性质的被审计单位其领导承担的经济责任也不同,审计的重点也不同,要根据不同审计对象提出有侧重点的审计评价难度较大。

(三)经济责任目标不明确

现行事业单位干部管理体系下,大部分高校的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时没有明确的任期经济责任,部分高校对领导干部从干部管理的角度提出任期任务,但没有对应的经济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和评价。而领导干部对自身受托经济责任认识也不够,大部分领导干部对其承担经济责任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法律层面,关注经济决策和管理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而很少关注效益性以及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等。这都使得审计人员很难界定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也没有可以依据的参照标准,审计评价很难获得被审计人的认可。

(四)评价规范和标准不健全

经济责任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结果的“人格化”,最终的审计评价要落实到被审计人身上,审计评价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被审计人,这使得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要大于其他审计。而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经济责任的内容,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债务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等,但对上述审计内容的评价没有相对应的实施细则,缺乏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规范,导致审计结果依旧是合规性、合法性评价,无法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五)信息来源不全面

目前,各高等院校的经济责任审计资料来源主要是来自会计信息,此外对于单位内部控制、经济决策、环境效益等方面都没有相应的报告。而依据现行的高校财务制度,高校财务报表提供的收支信息主要是预决算执行情况,并不进行成本核算,只是将支出简单归集到相应的科目或项目,而这些科目和项目相对笼统,无法得到高校最终产品――教育服务产出的成本,也就无法对其投入―产出的效益进行评价;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也只反映历史成本,无法提供资产目前的真实价值,无法对被审计人员所承担的资产或资源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价;此外,高校采用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无法在相应的会计期间进行配比,也给区分前后任领导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增加了难度。因此,在不能获取全面审计信息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很难对领导干部作出恰当的审计评价结论。

二、受托经济责任研究及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定位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就应当分析高校内部受托责任的内涵,定位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进而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一)受托经济责任内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对经济责任的解释: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上述对经济责任的解释不能概括经济责任的全部内容。受托经济责任中:“经济”可以理解为受托人管理、支配和使用一定数量的资金和资源;而“责任”是指受托人应该办好的事情,并达到预定的目标。受托经济责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即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这些要求或原则包括资产保全性、经营活动的合法(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廉洁自律性和社会性等;二是报告责任,受托方向委托方报告其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因此,责任人不仅要提供财务报告,还应该提供经营活动经济性、效率性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廉洁自律报告,环境保护报告等。

一个完整的受托经济责任循环应当包括:责任的确立―责任的履行―责任的解除。责任的确立常见的方法有:法律制度形式、聘任合同形式、组织部门任命书形式和特定责任人的就职声明书形式;而责任解除的唯一途径就是经济责任审计。

(二)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

受托经济责任按内容来分,包括外部受托经济责任和内部受托经济责任。外部受托责任进一步分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公司受托经济责任,相对应的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为社会审计、国家审计;而内部受托经济责任主体为内部审计。高校经济责任属于公共受托责任,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纳税人或社会公众将资源委托给高校负责人,形成外部受托责任关系;其次,高校负责人将一部分资源的管理权委托给内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形成内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最后,内部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可能会将部分资源管理权进一步分配给内部副职领导,形成二级的内部受托责任。通常外部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由外部审计进行审计,而内部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由内部审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如图1所示。

三、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明确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规定的审计对象可以概括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正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国有企业法人代表。部分高校参照上述规定,将内部职能部门、院系及下属企业的正职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作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笔者认为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可行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副职纳入审计范围。因为现实工作中由于内部工作分工,分管工作的副职领导掌握相应的资源,使得其拥有管理和使用这部分资源的权力,根据权责对等原则,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也应由该副职承担,如果将所在单位的全部经济责任都由正职个人承担,显然是不合适,也很难得到被审计人的认同。

(二)确立内部经济责任目标责任制

完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首先要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即上文所述经济责任的确立问题,具体形式包括:法律制度形式、聘任合同形式、组织部门任命书形式和特定责任人的就职声明书等。

目前一些高等学校在相关负责人上任时签订内部“任期经济责任书”、“任期任务书”或者在“聘任书”中明确其任期任务。以这种方法确定的目标经济责任,可以根据学校总体的发展规划,将任务细分到各个责任人,同时给予相应的资源,将受托经济责任具体化。以目前干部管理的现状来说,这几种目标经济责任的确定形式都是可行的,能作为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之一,但仍然不能完全反映其经济责任,必须在此基础上从其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两方面加以完善,其受托责任的内容应包含资产保全性责任、经营责任、廉洁自律责任、社会责任及相应的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三)充实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是绩效审计的人格化,因此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停留在合规性、合法性审计层面,应增加效益性的审计内容,而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应有所侧重,如:院系等单位的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单纯审核其预决算情况,不能简单地评价其经费使用是否超支,经费的使用是否合规,而应更多地考虑其教育服务产出及社会效益,并对投入产出进行效益分析;职能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是预决算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损失浪费以及经济决策是否合规;后勤实体、校办产业等企业性质的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则相对简单,可以以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重点审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成果、重大经济决策及效益、内部控制等。

(四)规范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笔者认为,短期内很难制定出统一的高等院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首先,高校内部经济责任较复杂,既涉及企业性质单位又涉及事业单位性质的单位,其评价内容完全不同,企业绩效评价相对简单但目前也没有统一的指标体系,而涉及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等评价难度则更大;其次,缺少制定高等院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主体,财政部、审计署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之前,为高等院校制定一套完整的评价体系是不可能的,而教育部及内审协会等要制定完善的指标体系难度也非常大。

没有统一的评价指标对外部审计而言,是其遇到的最大难题。但是,对于内部审计而言影响并没有外部审计大,从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可以知道其审计报告主要作用是解除责任人的内部受托经济责任,不具有外部鉴证作用。另外,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只需要关注重要的指标,不需要面面俱到,建立一个复杂的评价体系是没有必要的,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笔者认为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制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重要性。所谓的重要性是与学校整体发展目标的相关性,相关程度越高则越重要。因此指标选择应有所侧重,重点反映与学校整体发展相关的指标,如收入增长率、收支结余率、教师人均科研经费、师生比率等。(2)客观性。客观性是指审计评价应以事实说话,以数据说话,因此评价指标应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对于经营情况评价,应考虑量化指标,增加审计的可信性,降低审计风险;对于内部控制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则可以采用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3)相关性。评价指标应与被审计领导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相对应,应根据被审计领导所在单位的性质确定审计评价指标,如:企业性单位主要以财务指标为主,重点评价其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债务风险、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而院系、职能部门等事业单位的领导,其审计评价指标更应关注其服务产出及社会效益。(4)可比性。内部相同性质的单位负责人其评价指标应该具有可比性;内部与外部相同性质单位指标应有可比性;同一单位前后任领导评价指标应具有可比性。

(五)完善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来源

经济责任审计的前提是被审计人对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报告,经济责任履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经营活动报告、经营目标报告、环境保护报告、廉洁自律报告等。其中财务报告是审计最重要信息来源,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首次引入受托责任观,相应的新高等院校财务制度也进行了较大的改动,比如:提出了绩效评价的要求;引入了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增加了成本费用管理,要求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等。这些改进都可以反映出受托责任对高校财务信息的要求,如顺利执行,将丰富高校财务报表的内容,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更全面的信息。

【参考文献】

[1]蔡春,陈晓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作用及未来发展之研究[J].审计研究,2007(1):12-16.

[2]李晓广.论当代中国权力监督体系[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1):41-44.

[3]崔燕.高校内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及其指标体系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07.

国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篇3

关键词: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现代企业制度

一、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重点确定受限于干部联系机制不健全

组织人事部门一般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方,在审计前期调查中,审计人员如果能够获得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管理的详细信息,进而确定审计重点,将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开展的效率和效果大大提高,同时也有效避免了审计风险。但目前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等委托部门与审计部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靠一纸文书表明委托关系,而委托书内容不够具体、详尽和明确,对于需要委托审计部门审什么、评价什么和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等具体问题及要求没有说明,而是交由审计部门去判断、确定和解决,审计信息的获得和审计重点确定受限,风险则转嫁到审计部门。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审前调查和准备阶段,审计人员所获得的被审计人员信息非常有限,造成审计准备阶段财务账外信息获得不充分,出现审计重点把握不准或后序审计工作走弯路情况,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2.跨期交叉问题经济责任难以界定

对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除了客观公正评判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外,还应当划清前后任领导人之间的责任界限,便于公正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也使继任领导干部解除后顾之忧。但是,如何划清前任遗留问题和在任时发生问题的界限,如何充分认识和评价前任遗留给企业的负效应及其所带来的连锁反映和“后遗症”,往往是审计需要面对的难点问题。

如离任审计中对存货和应收账款的界定问题。新旧任领导交接时可能存在大量跨期的问题资产或未解决的跨期事项,在交接时未明确界定,造成离、接任负责人对交接时经济责任划分存在分歧争议,责任划分的公平公正性受到质疑。

3.发现、核实及评估潜在盈亏存在难点

3.1盈亏事项的发现较难。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涉及离、接任干部考核及任用等敏感问题,被审计单位为防止问题暴露,对审计人员比较戒备或有意隐瞒,以工作忙或未参与等借口对审计要了解的问题进行推脱或消极应对,在潜在盈亏事项本来隐蔽不易被发现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发现、核实的难度。

3.2对潜盈潜亏因素的界定及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损失等存在难点。比如对存货贬值潜亏,审计人员基本财务出身较多,对相关专业鉴定及变现亏损难以做出自己判断,只能依靠被审计单位生产、品控、研发或市场销售等相关专业人员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为了一些目的人为高估或低估损失,造成盈亏因素的界定及可能造成的影响不能客观公允。审计对盈亏评估界定不准或盈、亏事项得不到发现,一方面可能形成审计风险,另一方面,接任领导在接任之初因不熟悉情况,被动接受一些交接时未予明确的遗留问题,在后续管理中漏洞潜亏渐渐浮出水面,接任领导难免存在怨言,则后序期间对前任遗留问题不能积极处理或进行有效接续管理,导致新的损失产生或原有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加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1.建立沟通联系渠道,规范授权委托制度

首先,审计部门应与组织人事部门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改变目前单纯的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审计部门也及时通报日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供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准确考核、科学任用和规范管理监督。

其次,建立规范的授权委托制度,明确委托计划的制定,委托书的送达、需要审计核实的委托事项及上级领导、相关部门的要求等主要事项,并规定委托计划与审计部沟通的及时性,做到委托计划制定安排合理,委托事项内容详尽具体,委托及受托责任明确,便于审计实际操作,使审计的时间、人员、业务的搭配更趋于合理,从委托源头上将审计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

2.建立工作交接制度,规范审计结果通报制度

2.1企业集团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离接任领导人的工作交接制度及离任后续兑现制度,明确规定新任领导应当对重要经济事项进行的接续处理,规范对以前遗留事项的处理规定等,并将对前期问题处理结果及重要经济事项接续效果列入接任第一年经济责任指标考核项目中进行单项考核。

2.2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企业范围内公布被审计对象的好差真相,昭显审计部门自身工作质量优劣,促成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促使被审计单位问题整改落实,也促使审计部门为避免审计风险而强化提供工作质量,增强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但在具体实行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审计情况通报或结果公告的内容、范围、方式、程序等,使这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二是既要公告反面典型反映问题,也要宣扬推广好的做法、正面典型,使所属单位对类似问题引以为戒,对先进经验学习效仿。三是体现对后续信息的公告,包括问责过程、结果,被审计单位后续整改落实情况等,让企业所有人认识到审计结果公告的效果。四是建立相应的审计责任追究制度,促使审计不断创新技术方法,提高审计质量,重视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公告的审计结果的意见,避免审计结果公告的风险。

3.建立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随时或多次审计发现潜盈、潜亏事项

首先,在年度承包兑现审计和离任审计基础上,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常态化,便于审计能随时掌握被审计单位相关重要事项情况,而不是只到离任审计时才一次核实了解被审企业几年的情况。其次,任中审计形成的审计报告应提交人事管理考核部门并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日常考核及日后干部任用调遣的参考依据,并为离任审计客观评价领导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提供直接参考,避免了离任审计时效要求高、时间紧张情况下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问题,有效降低离任审计风险。最后,逐渐推行企业绩效专项审计或涵盖范围更广的综合审计。

三、结论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为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正确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正确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国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篇4

关键词:成果运用首要任务经济责任审计作用

一、简析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及其成果的运用现状

(一)概念

所谓的“经济责任审计”,指的就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者是承包期内应当担负的经济责任,并对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它的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分清楚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担负起的责任,二是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运用现状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的成效直接影响着企事业的发展速度。目前,大多数人对“经济责任审计”这一词的理解度都普遍偏低,他们对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评价也不具备客观性,再加上企事业单位不完善的工作制度,使得人们在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进行运用的过程当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旦出现,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效能。因此,面对这样的一个情况,企事业部门就应当要针对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应用现状,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合理地改善。唯有这样,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效果。

二、试析造成经济责任审计运用现状的因素

现对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在实际运用的过程当中,出现问题的因素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错误的认识观

大多数人都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评判一个企业领导是否存在经济问题的主要依据。于是,在他们这种错误的认识观之下,经济责任审计就被误认为了是一次法律案例的审查。其次,有些人也觉得:倘若,在对某一个企业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当中,没有检查到任何线索,那么这样的一个审计过程,就根本不具备客观性和真实性,充其量也就只能将其看作是一场走秀表演。总之,人们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错误认识观,使得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变得十分艰难。

(二)反馈工作不健全

一般来说,审计部门在对某企业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之后,要依据审计结果作出相应的审计报告。待审计报告编写完成之后,审计部门还应当把审计报告上交到当地政府。与此同时,审计部门也要把审计报告的副本交到纪检部门,让纪检部门将审计的最终结果反馈给被审的企业领导。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审计部门却并没有严格执行审计报告的上报工作,使得上报程序与实际工作出现了极大的反差。如此一来,就会给纪检部门的审计成果反馈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进而让审计结果不能够及时对外公布,导致审计成果的运用缺失了规范性。

(三)联动体系不完善

虽然,很多地方都为经济责任审计建立起了一个联动体系。但这些地方的领导却并没有为联动体系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再加上这些领导也没有经常性的开展各种联动会议,这就使得联动体系变得越来越不规范化。与此同时,也会让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出现不能协调工作的情况,从而让其直接性的影响到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效果。

三、探析有效改善审计成果运用现状的策略

(一)制作规范化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项目最终的结果,是促进审计工作得到重视和发挥作用的重要工具。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从“基本情况”、“主要履职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和建议”五个部分,从“企业经营业绩和经营成果真实性”、“财务收支核算及管理合规性”、“重大事项规范决策及执行效果情况”、“安全环保责任措施落实及效果情况”、“内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企业资产质量变动及持续发展情况”、“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以及“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等八个方面,客观、完整、清晰地反映被审计人的履职情况。

(二)增强后续审计工作的力度

增强审计工作以及后期检查工作的力度,并为审计工作制定出一个审计报告反馈机制,让审计部门在保证审计质量的情况下,对企事业领导进行全面、快速的审计。另外,当审计报告被上交到纪检部门的时候,纪检部门还应当要对审计报告作出合理地分析,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反馈给被审计的企事业领导。这样一来,就可以让被审计的企事业领导对审计成果进行及时、合理地运用。

(三)采取相应措施,让联动体系实现规范化

定期开展联动会议,让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所有部门及人员都积极参与进来,比如:组织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纪检部门等,并以此来使联动会议实现正常化。要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当中的缺点、难点以及重点,对其进行合理地分析和探讨,并从中挖掘出能够对其进行有效改进的方法。

(四)实行审计结果公布制度

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开是一把双刃剑,既是对审计部门审计质量的考验,也是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曝光,让群众了解真相,还干部真实形象于群众,推行“阳光”管理,促使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有利于加强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利于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迅速进行整改,可以有效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和效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地位。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价值,决定了它在企事业单位中的重要性。因此,在面对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现状的时候,有关部门就应该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并从中找出能够有效改善其成果运用现状的策略,使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效果实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周立峰.对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1,(6):97-98

[2]邱慧珍.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J].中外企业家,2013,(29):110-110

国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篇5

一、经济责任审计具有腐败预防功能

经济责任审计是现代审计理论和方法与中国审计实践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审计制度创新,是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审计制度安排。它主要是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进行审查,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给委托人的一种审计。在审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将视具体情况移交司法部门、纪检监察以及主管部门处理。慑于经济责任审计查处问题的后果,党政领导干部将认真履行其受托经济责任。此外,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会及时予以纠正,以避免微小的错误发展成为重大的违规违纪问题,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具有预防腐败的功能。

自1999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审计机关对40余万名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并对存在问题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移送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了处理。具体人数如下表所示:从经济责任审计实践活动来看,通过对违规违纪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移送司法、纪检监察部门的做法,揭露了存在的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起到了治理腐败的功能。同时,由于经济责任审计能够揭露腐败,因此能够产生一种威慑作用,使得领导干部减少腐败行为,进而达到预防腐败的功能。从全国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统计表中也可以看出,每年审计的总人数变化并不大,但是被移送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干部人数基本呈逐年下降趋势,反映了经济责任审计具有较好的预防腐败的效果。

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预防腐败的路径

为了更好地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的预防腐败功能,应当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状况的廉政报告为依托,通过廉政风险导向的审计方法,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借助反腐败信息沟通平台交互反腐败信息。

1.编制领导干部廉政报告。领导干部为了说明在任职期间的工作成果,应当提交廉政报告。该报告包括目标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履行状况说明和个人财产申报表。

第一,目标经济责任。在廉政报告中,首先应当说明领导干部的目标经济责任。目标经济责任是领导干部接受委托任职时所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或义务的目标化,受托经济责任是目标经济责任的内核,通过法律制度形式、聘任合同形式、组织部门的任命书形式或特定领导干部的就职声明等形式,把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目标化为目标经济责任。目标经济责任包括保全责任、遵纪守法责任、节约责任、效率责任、效果责任、社会责任等等。

第二,经济责任履行状况说明。在明确目标经济责任的基础上,领导干部应当就其任职期间目标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提供说明,该说明的内容与目标经济责任相对应,包括财务收支情况、内部控制情况、财经法纪遵循情况、组织运营情况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第三,个人财产申报表。官员财产申报,被视为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领导干部应当对拥有的财产情况进行申报。申报的内容不仅包括获得的工资、奖金、红利所得,而且包括兼职收入、馈赠以及个人债权债务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