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协议范例(3篇)
校企合作协议范文
本文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协议为切入点,结合近年来本人在职业教育、法律执业领域的实践经验,略谈校企合作相关法律问题,期望对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建设和职业教育发展有所裨益。
一、当前校企合作协议的法律效果
校企合作协议是校企合作关系的法律外在表现形式。校企合作协议本应当是校企合作得以运行的法律保障。但现实中校企合作协议是否能达到保障校企合作运行的效果,根据笔者多年来的考察和调研情况,将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纠纷处理等情况总结如下:
(一)签署协议方面
通过对广东省内及国内部分高职院校的调研和考察,拟对当前校企合作协议作如下分类:(1)深度合作协议。在这种协议中,校企双方往往愿意把学生见习、实习、顶岗实训的各个环节的各类事项和各自的权责利等方方面面规定清楚。但实践中愿意签订这种深度合作协议的企业很少,主要见于诸如酒店管理、市场营销之类的技术含量较低又能提供给廉价劳动力的专业或工种;也偶见于职业院校能够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或工种。(2)简单协议。这种协议的内容比较简单,条款总共约10条,仅表明企业提供实习基地给学校实习,没有什么实质内容。据笔者初步统计,这类合作协议占多数,有些职业院校与企业签署的这类简单协议占协议总数的70%以上。(3)免责协议。企业只愿意签订免责协议,尽量免除企业方对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这类协议也占有相当一部分,有的职业院校与企业签署的这类免责协议约占协议总数的15%。(4)不签书面协议。有些企业同意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提供实习岗位,但不签任何书面的合作协议,这类协议约占10%。(5)阴阳协议。一个是表面协议(即给院校应付检查和评估的协议),一个是实质协议(表明前项协议只是供学校用于应付检查和评估,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种情况虽不多,但笔者也接触到几例。这些情况就反映了多数校企合作协议在签订时,签订主体就没把协议当作一个具有实际法律效果的文件看待。
(二)履行协议方面
基于自愿签署的深度合作协议,双方往往能够得到切实的履行,但其他几类合作协议,签署协议时双方就没把协议真正当回事,履行方面更是不尽人意。笔者所在院校的酒店管理专业在深度合作方面比较典型,这个专业还专门为本地的宾馆和酒店实行订单式培养,把课堂搬到酒店,实现了学生既做学生又做员工的“边工边读”培养模式。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学生从事的工种技术含量不高,学生难以学到管理经验,到了后期学生仅以打工者的身份在宾馆和酒店从事端盘子、擦桌子、洗碗筷之类的劳动,因此也引发了一些问题。而非深度合作下的合作协议,几乎不涉及到履行问题。
(三)纠纷解决方面
在校企合作中,也偶尔会发生法律纠纷,主要是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纠纷。实践中,在实习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故有:交通事故、机器或厂房设备伤人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学生之间或学生与企业员工之间打架斗殴事故(多发于中等职业院校)、突发疾病死亡事故、特殊体质或疾病导致的事故、上下班途中遭抢受伤害事故等等。这些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往往不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由于书面合作协议没有写清楚事故责任分担问题,往往是学校承担了更多的责任,甚至迫于各种压力承担了法律上不应当承担的责任。
另外,从2005年至今,笔者曾10多次随学校学习考察团到通过了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职业院校学习考察,发现各校之间在校企合作方面是有差距的,有的做得相对好些,有的做得相对差些,但从各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他们展示的其他证明材料来看,整体上还是比较欠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校企合作协议基本上没有起到什么法律效果;校企之间也基本没有形成良好的合作办学法律体制和机制。罗士俐:以协议为切入点,略论校企合作法律问题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第25卷第2期
二、校企合作协议难以发挥法律效果的直接原因
(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首先,是校企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明。当前,有不少人把这类协议等同于狭义的民事合同。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恐怕有失妥当。从法律逻辑角度而言,协议是一个上位阶的法律概念,即协议包含合同。协议可包含财产协议、行政协议、劳动协议、身份协议等,而狭义的民事合同仅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1\]。校企合作协议涉及到多方利益和多种性质的事项,涉及到企业、学校、学生等主体的利益;如果再拓展一点,还涉及到政府、学生家长、行业协会等主体的利益,所以这种协议实质上并不是双边协议。这种协议也不能看作是横向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因为这种协议涉及的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的是横向平等关系,而有的则是纵向管理关系。一个完善的校企合作协议也涉及多种性质的事项,如学生的生活管理、学习管理、工资待遇、意外风险、商业秘密、教育职责分工协调等等,涵盖劳动保障权、人身权、受教育权、政府部门监督职责等多个权责领域。这种协议是当前任何有明确名称的协议所不能包容的。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和一般法律理论,我们也无法将这种协议归类到前述某类性质的协议中,也就无法找到对应的法律部门,自然就难以找到处理这种协议的法律依据。
其次,是立法上欠缺法律规则。就实践需要而言,校企合作中主要的法律问题有:(1)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问题。教育部虽于2002年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但该《办法》并不适用于校企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2)学生实习报酬待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把学生纳入管辖范围,他们的劳动待遇难以获得劳动法的保障。(3)工伤待遇问题。根据现有立法,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并不能算作工伤。1995年,劳动部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2010年修改)国务院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规定将工伤保险的主体范围表述为“职工”和“雇工”,是否包括实习的学生,不得而知。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尚且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但修改后这一条不见了。按理,学生在企业实习和劳动过程中获得的权益保护程度应当高于企业员工,但实际上却不如员工。另外,学生在企业实习,涉及到食宿生活问题和管理问题,以及企业与学校分担教育职责问题,这些问题在立法上都没有解决。
上述这些问题立法上皆未解决,意味着校企之间签署的协议以及校企合作面临着太多不确定的因素和隐患,校企合作协议未能发挥其法律效能也在情理之中。
第三,是执法缺位、司法回避。从执法层面来看,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应当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但如果企业不接纳学生实习,不与职业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后果如何,不给实习报酬,谁去执法,该法都语焉不详。所以,由于立法空缺,根本谈不上执法。就司法层面来讲,司法上也是往往采取回避态度,尽量不受理这类纠纷案件。
(二)合作动力方面的原因
任何合作都需要有动力,合作的基本动力往往是合作双方能各取所需。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能否做到各取所需呢?就目前来看尚做不到,有人建议应该从共同参与、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相对稳定、共守协议等五个方面注意处理好与企业的利益分享与合作关系\[2\]3133。有人建议利用智力成果来换得企业的资源,这没有现实基础,不可能从整体和根本上解决问题。
虽然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初衷来看,校企合作的目的是共同培养职业技术人才;从宏观和长远来看,整个企业界是获益的;但站在单个企业利益角度来看,它没有动力去培养人才,因为很有可能某个企业付出了很高的成本去培养人才,而这些人才最终却可能流向其他企业。此外,职业院校的动力也不是很强。因为在现有法律机制和职业教育体制下,深度校企合作往往会给学校带来很多额外的麻烦和纠纷。
另外,我国也没有像有些发达国家那样,通过给予企业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来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分担职业教育职责。
(三)教育体制和观念的原因
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教育体制并无很大差别,职业院校独立国家完成职业教育职责。有些学校宣称自己在职业教育上有某种特殊模式,例如,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中国高教学会产学研合作教育分会合编的《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操作指南》共列举了9种模式。这些学校在自称的模式上确实做得相对好一些,不过并未改变学校包揽职业教育职责的基本面貌,企业起的作用极为有限,且很多学校所谓的某种模式仅仅限于其所办个别特色专业\[2\]1115。当前我国“一元制”的职业教育体制与企业几乎没有任何法律关联,所以让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签订有法律约束力的校企合作协议,在教育体制上有障碍。
另外,由于国家在发展职业教育一开始制定教育体制就与普通教育别无二致,所以社会各界已经形成了比较一致的错误观念:职业教育责任是学校的责任,不是企业的责任。在这种社会观念下,要想签订能够发挥法律实效的校企合作协议也不太现实。
三、校企合作协议难以发挥法律效果的根源
如前文所述,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难以找到深度合作的内在动力。这就需要人们跳离两者之间的内在动力这个视域,从外部压力角度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笔者认为,解决校企合作及其法律外在表现形式(合作协议)的效果不佳的难题,还要从职业教育存在和发展的本源说起。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同,普通教育存在和发展具有更为宽泛的基础和原因,但职业教育的存在和发展,主要的目的在于解决企业发展中技术人才欠缺的问题。认识到这一点,也就找到了让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不管是哪个国家的企业发展,都需要大批技术人才。但是,不管是哪个国家的企业,他们都不会自觉去培养技术人才。因为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现代社会,自己花费了大量成本培养的人才,很有可能一旦成才就被其他企业挖走了,自然就没有企业愿意培养技术人才。企业需要技术人才,本应当自己想办法培养,但由于企业家的自私自利,靠他们自己没法解决此问题。但如果此问题没有解决,又会影响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因此,国家不得不对技术人才培养问题进行干预。在对这个问题进行干预时,不同国家采用了不同的干预方式和手段,形成了不同的职业教育模式,比较典型的有:美国形成了“合作教育”模式,日本仿效美国而形成了有别于“合作教育”模式的“产学合作”模式,英国形成了“三明治”教育模式\[3\],德国形成了“双元制”模式等等。世界上比较成功的职业教育体制或模式都没有像我国那样采取与普通教育差别不大的教育体制和模式。
对德国职业教育体制建立的逻辑进行考察,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德国的职业教育从一开始就没有把职业教育的担子全部承担过来,再把这个担子全部转移给学校。根据德国职业教育发展史和德国《职业教育法》,我们可以看到其建立“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的历史逻辑。德国最早规范职业教育事业的法律为1869年颁布的《工业法》,为了促进德国工业发展,该法规定:企业有培训学徒的义务,有将学徒送到“继续培训学校”接受教育的义务。这部法律及其修正案成为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基础。1920年德国召开的全国教育会议决定把“继续培训学校”改名为“职业学校”,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负责承担理论和文化教育。1969年德国制定了《联邦职业教育法》,正式确立了技术培训由企业承担,理论和文化课由学校承担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4\]。德国这种职业教育体制背后的逻辑就是:既然企业需要技术人才,就应当自己解决问题;自己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国家或社会再设立职业学校来帮助企业解决。德国职业教育发展史和德国《职业教育法》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不是外界强加给它的义务,而是本来就是它自己该承担的天然职责。
既然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是企业的天然职责,而如今企业又不愿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有必要通过法律这种外部压力促使或激励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由于我国现有职业教育体制存有缺陷,校企合作法律机制基本空白,要改变职业教育以及校企合作的基本面貌,从长远和根本的办法就是要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
四、校企合作立法建议
综上所述,要想使校企合作及其协议获得实效,必须从立法上做文章,各层级立法应当逐步明确企业的职业教育义务。
1.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宜规定为一项宪法义务。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国家和公民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没有规定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的教育责任。在现代社会,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对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作为一类社会主体享受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权利,因此也应当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故而从长远来看,《宪法》宜规定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的教育责任。如低位阶的法律《教育法》规定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承担教育责任、《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未来的《校企合作法》或《校企合作条例》进一步规定校企合作的具体规则。
2.教育基本法宜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是其法定义务。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在基本法上也缺乏明确规定。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九、四十、四十六、四十七条就企业等社会主体的教育职责作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太过原则,违反这些规定也不用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从基本法的角度来看,《教育法》并没有明确的有关企业应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法律条文。在教育基本法层面,应当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是其法定义务。例如可以对现行《教育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作相应修改。
3.职业教育单行法宜明确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具体规则。《职业教育法》是调整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单行法,职业教育要实现高效率的校企合作模式,必须对现有职业教育体制有大幅度、甚至是彻底的修改,这种大幅度的改变必然带来职业教育各个方面的改变,特别应该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明确的相关规定:第一,要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具体职责;第二,要明确规定校企合作及其协议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第三,要明确规定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
4.国务院宜尽早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明确规定校企合作利益相关方的责权利。由于我国职业教育在产生初期走了一条学校包办所有职责的路径,企图短期内建立像德国那样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双元制”模式是不可能的。国务院宜根据现有国情,尽早出台体现“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学校为主、企业参与、学校与企业分工合作,共同承担职业教育职责”精神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以明确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职业院校、企业、学生等各利益相关方的责权利,以明确校企合作过程中学生学习、生活、工作、管理等环节中各相关方的职责。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配套修缮。除了上述教育法律外,校企合作涉及到其他多个部门的法律,比如企业法、劳动保障法、税法等等。正如德国的“双元制”是一个由多个法律部门的配套而成的综合体制一样,要形成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制,必须对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加以配套修缮,此外,司法实践上也要作配套的解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虽然规定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但并不包含职业教育责任,因此,在司法解释上应当作确认: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职业教育责任。根据现在的司法倾向,学生的权益并不能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因此一方面建议立法者要对这些法律法规作相应修改,另一方面建议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作有利于保障学生合理权益的解释,将这些法律的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学生群体。另外,通过税收杠杆来督促和鼓励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因此建议税收法律也应作相应的修改。
五、结语
总理曾指出:决定一个国家的发展主要在教育和科技,中国的振兴不单在经济总量,根本在人才和科技术进步;要建立和完善鼓励科技进步和人才成长的机制,通过改革促进产学研的结合。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民族振兴的一个瓶颈是:技术应用型人才稀缺。国家创办职业教育的初衷就是要解决技术应用型人才稀缺的问题,但现有的职业教育法律机制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国家应因势利导,及时大胆改革和创新职业教育体制,从立法层面建立体现“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学校为主、企业参与、学校与企业分工合作,共同承担职业教育职责”精神的校企合作法律机制。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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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雪萍.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历史演变\[M\]//外国教师教育史、职业与成人教育史研究,2009:18621863.
OntheIssueofCooperationBetweenSchoolandEnterprisefromthePointofContract
LUOShili
(HeyuanVocationalTechnicalCollege,Heyuan517000,China)
Abstract:Uponinvestigation,itisdiscoveredthatthecontractofcooperationbetweenschoolandenterprisedoesnotplaytheroletorealizethelegaleffectofcooperation.Thereasonsarethefollowing:thelaw,innerimpetusandtheexistingeducationsystemandbelief.Itisthenaturalliabilityforenterprisetobeartheburdenofvocationeducation.Soitissuggestedthatasetofperfectlegalsystemofcooperationbetweenschoolandenterpriseshouldbeconstructed.
校企合作协议范文
高校校企合作协议书一为进一步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加大学校专业教师培训力度,促进校企合作与互利共赢。(以下简称甲方,即校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即企业方),本着协作、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决定精神,以企业为依托,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实践能力为核心,以培养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为重点,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在五年内将学校的现任专业教师派到企业培训;同时,从合作企业选聘一批专家到学校担任专业课兼职教师(含实习教师)。在合作企业的大力支持下,加快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业教师队伍。
二、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
1、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校企合作加强直属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工作方案》的要求,每年年初提出选送、聘请计划,经乙方确认后组织实施。
2、在企业跟班学习、顶岗实习和挂职锻炼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乙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劳动制度、保密制度等。
3、在规定的实践培训中,这实习教师购买必要的劳动、工伤等保险。
4、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从合作企业中聘请一批技术骨干或能工巧匠担任学校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5、为乙方培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为转岗工人提供培训服务。
6、在乙方要求甲方帮助试验时,甲方应向乙方开放相应的试验设施,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乙方:
1、按照甲方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教师到企业跟班学习、顶岗实习和挂职锻炼。
2、为甲方教师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安排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传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等知识,指导教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机器设备。
4、对甲方教师跟班学习、顶岗实习和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考核意见。
5、选派企业领导、高管、技术骨干或能工巧匠到校担任甲方客座讲师、兼职教师和实习指导师。
6、根据企业生产和管理的需要,委托甲方对有关革新项目进行调研、研发、制作及编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三、合作时间
合作时间为年,(即201922019年)。合作结束后,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需要,继续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四、其它
(一)、双方共同建立校企合作工作机制,并建立联络员制度,分别指定有关工作部门和有关人员具体负责合作期间的衔接沟通工作。
(二)除此之外的其他项目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本协议一式3份,双方各执一份,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1份。合作协议一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即生效,双方应自觉遵守有关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高校校企合作协议书二甲方:______学院
乙方:
为了推动学生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培养具有较高专业实践能力的技术性人才,______学院(甲方)与______(乙方)本着互相协作,各施所长,互补所需的精神,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责任:
(一)甲方:
1、优先为乙方提供有关专业的新信息,技术咨询和开展技术协作;
2、为乙方培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转岗工人提供服务;
3、根据乙方企业的要求,培养我院的优秀学生成为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优先、或择优推荐我院的毕业生;
4、做好实习基地的建设工作。
(1)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提前三个月至半年申报实习计划,认真制订实习大纲,指派较好的实习指导老师,于实习前1个月到实习单位共同商订实习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2)加强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乙方的保密制度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二)乙方:
1、为甲方______学院提供实习基地,委派带教人员指导实习,并对实习提出考核意见;
2、为学生实习、教学参观提供方便。为支持教育,在实习经费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3、为学生就餐、休息等活动提供条件;
4、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和劳保用品;
5、提供实习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样品。
二、组织保障措施:
为认真执行协议条款,双方组成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双方领导、技术人员和教师组成,乙方任组长,甲方任副组长,定期研究有关协作事宜。
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四年,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止,如需要延长双方另行协商。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校企合作协议范文篇3
校企合作简言之就是指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的一种合作模式。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校企合作的协议书,欢迎大家参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校企合作协议书1甲方(实习单位):
乙方(实习生姓名):
丙方(学生所在学校):
为使学生更好地了解企业,了解实际生产,理论联系实际,完善知识结构,为以后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为企业的人才招聘提供便利。经协商,并经过实习单位与学生“双向选择”,甲方同意乙方到甲方进行顶岗实习。在实习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实习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甲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1、给乙方安排工作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讲明安全注意事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可根据需要在同一专业领域为学生安排不同的实习岗位,若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胜任或不服从安排,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实习;
3、结合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学习专业知识,从事专业实践的机会,并委派专业人员进行指导;
4、负责乙方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具体事宜,三方根据各自的实际协商商定;
5、顶岗实习结束后,根据乙方的具体表现,为乙方提供一份客观的实习鉴定材料;
6、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乙方。
二、乙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1、顶岗实习个人自愿,家长同意。
2、顶岗实习学生需办理离校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缺少计算机等级证、英语合格证、毕业证照片等影响了毕业证书、派遣手续的办理,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3、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实习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实习结束后及时移交相关工作资料和工具,未经允许,不得带走任何资料;
4、顶岗实习中出现伤害事故,如因企业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履行安全措施和提供必要的防护条件发生学生伤害,由企业负责,如因实习学生违规操作、不服从管理发生伤害由学生负责;
学生如参与不法活动等由学生本人负责。
5、在顶岗实习期间,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珍惜实习机会,工作中勤思多问,勤学苦练,在实习期间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实习结束后提交一份详实的实习报告;
7、对甲方进行全面了解,择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甲方就业,并主动争取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三、丙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协助甲方做好宣传、组织报名工作,协助甲方与乙方进行“双向选择”。
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到甲方就业,对甲方来学校举办招聘活动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支持。
2、协助甲方做好实习生的思想教育和指导工作;
3、定期安排校内指导教师到甲方现场指导和了解实习生的工作情况,加强与甲方指导教师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帮助解决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待学生经毕业考试、顶岗实习合格正式毕业时,办理毕业证和毕业派遣手续。
5、学生进入顶岗实习岗位后,学生如中途无故自动放弃实习,视其没有修满学分,待修满学分后方可发放毕业证书;
如中途被顶岗实习单位开除,将不能按时发放毕业证书直至不能毕业。
6、负责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和就业后的跟踪调查。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生活待遇保障(含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住宿等):
五、三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六、三方履行协议发生纠纷时,要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约定由法院解决。
七、其他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本协议有效期同实习期。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日期:
乙方(签):日期:
丙方:(公章)
日期:
关于校企合作协议书2为充分发挥校企双方的优势,发挥职业技术教育为社会,行业,企业服务的功能,为企业培养更多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同时也为学生实习,实训,就业提供更大空间.在平等自愿,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专业的人才培养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校企双方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二,合作方式及内容
经双方友好协商,合作方式及内容参照以下五个条款执行.未尽之处,可做其他补充.
(一)互认挂牌,就业推荐,员工培训合作
1.甲方在乙方挂牌设立"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训基地",乙方根据需要在甲方挂牌设立相应的企业(公司)人力资源培训基地.双方均同意在对外信息中使用共建基地的名称,并开展管理,实习,培训,科研合作.
2.作为甲方的校外实训,就业基地,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甲方毕业生;甲方每年邀请乙方用人单位参加甲方组织的校内毕业生供需洽谈会,优先为乙方输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3.作为乙方的人力资源培养基地,甲方应利用学院的软,硬件教学资源,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提供包括各类员工职业培训,技能考证等在内的人才培训服务.
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企业职业岗位特征描述,各职业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和技能等级,为甲方相应制订各专业培养目标,审订合作各专业培训计划,员工培养计划提供依据.
5.双方将定期(每季度一次)通过走访或座谈形式就双方合作开展情况,协议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如遇突发情况,双方将及时联系并加以解决.
(二)订单培养,合作办学
1.双方共同合作,在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专业或相关专业中,根据乙方需要,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组织一定数量的学生为乙方定向培养,输送人才,并根据乙方企业发展状况,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或投资领域的变化等情况,适时共同商讨调整定向培养专业,规模和合作方式.
2.为保证合作培养的人才质量,满足合作班级学生的实验实训需要;甲方聘请乙方的技术骨干,能工巧匠承担合作专业的部分教学实训任务;积极为合作专业的学生下企业实践创造条件,以使合作培养的学生近快适应企业的需求;与甲方共同开发相关课程等.
3.应乙方需要,甲方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乙方挂牌设立"泉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成人大专函授点",采取"函授"模式组织实施教学工作,为乙方员工的学历教育创造条件,并按照招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员工的培养专业和培养方案.
4.劳动力转移培训:乙方以"招工就业","边工作边学习"形式吸纳劳动力资源,并与甲方采取"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灵活合作模式共同培养企业员工.实现"招工"与"求学"联动,甲乙双方共同方培养专业人才.
5.乙方有权对双方合作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改进意见的权利.甲方以产学合作,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的现代人才培养模式,按照企业人才规格要求设置课程,组织教学,保证乙方人才培养质量.
6.甲方选派优秀教师和业务骨干参与乙方科研项目开发,技术援助和学术研讨,成果进行推广.
7.乙方选派中高层领导,技术人员,中高级技师担任甲方客座教授,专业带头人或兼职教师,参与甲方人才培养过程;参与甲方科技开发,教学改革,教材编写等工作.成果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8.甲乙双方在开展订单培养,合作办学过程中,因乙方需要甲方对合作专业的学生进行专门化的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因素,经双方协商,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承担因双方开展订单培养,合作办学等而增加的部分教学成本.
以上协议如遇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未尽事宜时,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各双方各持二份.
甲方:乙方:
代表(或授权)人:代表(或授权)人: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校企合作协议书3甲方:(盖章)
乙方:华南理工大学(盖章)
年月日
校企合作协议书
校企合作协议书甲方:
乙方:华南理工大学
一、合作宗旨
双方本着集成有用资源,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把科研成果转化为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生产力,同时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在实践中培养高科技人才,促进学校、企业和社会的共同进步为目标,一致同意在优势互补、平等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全面的校企合作关系,并达成合作协议。
二、合作方式及内容
经双方友好协商,合作方式及内容参照以下条款执行,未尽之处,可另做补充。
(一)共建“华南理工大学研发基地”(简称研发基地)
在企业成立研发基地,研发基地将以国家战略与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特色产品和优势学科为基础,结合广东省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际需要,重点开展工业设计、产品检测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和相关产品开发。
1.研发基地性质
研发基地为非法人机构,向甲方负责,并在企业方挂牌“华南理工大学产学研基地”;研发基地负责对企业员工定期进行培训,对企业最新研发的新产品进行上线培训等
2.研发基地的职责
研发基地以解决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工业设计、检测等问题为主要任务,并针对甲方的具体工程技术问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研发基地负责对甲方员工定期进行培训,对企业最新研发的新产品进行上线培训等;研发基地负责申报甲乙双方有资源互补优势的科研项目,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科学技术研究经费。
3.人员构成
研究基地人员根据甲方需要灵活组成,可以是跨学院,多学科组合形式。
4.研发基地经费
(二)顶岗实习、工学结合
为培养更多具有良好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态度的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乙方可以按照双方商定名额派学生在甲方进行相关专业的实习。
甲方在乙方学生实习前一个月,将当年可接纳的实习人数、专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告知甲方。乙方结合甲方实际情况制定实习计划
(包括学生人数、专业、实习时间、实习内容、负责人等),经双方确认后执行。实习期间,乙方需派出实习带队老师负责具体实习事务,保证乙方学生遵守有关法规和甲方的管理制度。
(三)就业推荐、优先录用优秀毕业生
为了甲方的长远发展、战略定位、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乙方向其推荐所需人才。
(四)其他
1.甲乙双方利用各种学术会议、行业会议和有关推广资源,推荐介绍对方,以提高双方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乙方可制作“华南理工大学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匾牌,赠送给甲方,以对外表明双方的合作关系。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充分利用企业的设备优势和生产条件支持研发基地建设工作,与乙方进行产学研合作。
2、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活动情况下,甲方为乙方的学生实习、实践、实验活动提供方便。
3、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录用乙方推荐的优秀人才。
4.合作中相关专利权、技术后续改进权、同类或类似产品项目,(包括与项目有关的附属品)专利申报权一律属甲方。
5.研究基地科技成果在转化或产业化时,企业方享有转让权。
6.乙方学生在乙方实习期间,参与甲方项目开发所取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根据实习学生对成果的贡献,适当给予经济补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甲方的长远发展、战略定位、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提供技术支持,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根据甲方提出的高新技术项目需求和企业技术难题,积极组织力量进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创新。
3.帮助甲方进行企业员工培训、技能提升。
4.帮助甲方进行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
5.推荐甲方急需人才和技术资源。
6.保证乙方学生在实习期间遵守相关法规和甲方的管理制度。
7.协助甲方按照大学生就业政策法规做好毕业生录用工作。
8.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9.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四、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双方可根据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续签合作协议。本次合作结束后,双方可共同商议开拓新的合作领域,建立新
的合作意向。
五、安全保密
1.合作涉及到甲乙双方所有人员均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秘密信息的义务。
在签订协议、合同和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秘密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披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和秘密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2.本条所说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且权利人采取过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合同附件、客户名单、经营渠道、科研内容、科研成果等。
3.本条所说的秘密信息是指甲乙双方中一方明示要求对方保密的信息。
六、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生效。
2.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签订更加具体的单项目协议或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3.如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变更、补充和修改,可根据双方的合作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友好协商,经双方同意后变更合作协议。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
4.在协议履行期间如因单方面原因提出中止合作,双方应进行友
好协商,并满足协议附件要求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后终止本协议。
七、违约责任
未按本协议实行即视为违约,未违约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关项目的损失。
八、其他
1.基地所有的研究成果,双方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和奖励的权利。
2.双方协定相关协议后,共同商定研发基地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计划核算相关人员的投入、经费等内容。
3.本协议为总协议,其中具体事项可以本协议为基础另行签订具体协议或《实施细则》。
未尽事宜可以另行补充约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