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资产(6篇)
闲置资产篇1
关键词县级烟草公司(营销部)闲置资产管理探析
一、引言
近年来,烟草行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实行一系列变革,以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取消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实行中国烟草总公司、省公司、地市级公司三级法人体制。[1]取消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以后,县级烟草公司(营销部)的闲置资产如何高效有序的监管,如何有效运行以地市级公司为运营主体、对县级烟草公司(营销部)闲置资产高效监管的资产管理模式,就变得尤为重要。因此,只有坚持以“精益管理”的管理理念和“提高企业资产的运营效率”为导向,才能真正提高基层基础管理水平。
二、闲置资产的定义
闲置资产是指已经停用一年以上,且不需用的资产,或者资产已经被新购置的资产替代。对于目前就烟草企业的状况而言,闲置资产是针对使用率很低的资产,不一定就是“不良”资产。[2]
三、县级烟草公司(营销部)的总体情况
由于取消了县级烟草公司(营销部)法人资格,原先存放于县级烟草公司(营销部)的一部分闲置资产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位置又比较分散,难以进行集中管理和集中处置利用,使之难以形成一个完备活跃的资本市场。尤为重要的是这部分资产净值占比较高,通过考虑全国各地存在的客观差异的实际情况,从绝对数来讲也是不容小觑的。
四、县级烟草公司(营销部)闲置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一)闲置资产权属不清或不完整
县级烟草公司(营销部)闲置资产房屋由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再加上闲置资产的权属所有人变更不及时、新增资产办理权证不及时等问题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后的责、权、利不统一,造成房屋权属情况不清晰。[1]从资产的利用效率以及闲置资产的盘活而言,这种情况是不利的。
(二)没有对投资源头进行有效的实时监控,科学专业的投资指导有待进一步提高
地市级烟草公司没有充分依据大的宏观经济环境情况,充分进行市场调研,以更加科学的对县级烟草公司(营销部)的资产进行有效投资指导,使之没有充分考虑到资产远期投资回报率,没有充分进行项目风险概率评估,因而可能会增加无规划、无经济效益的投资,提高资产的闲置率。
(三)地市级烟草公司闲置资产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县级烟草公司资产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确
地市级烟草公司没有实时的去健全完善闲置资产的管理制度,从一定程度上使县级烟草公司管理职责划分不够明晰。闲置资产管理的整个流程没有细化到人,没有进行精准化管理,使得资产管理一旦出现问题,相关责任人相互推楼,进而无法落实追究相关责任人,从而无法落实绩效考核。
(四)没有充分借助现代化信息手段,没有通过利用网络软件,实现公司内部闲置资产的信息共享
在互联网技术日臻成熟的今天,闲置资产管理没有与时俱进,造成渠道不畅通交流成本高和消耗精力大等问题,以至于无法有效进行闲置资产的分级分口管理,使闲置资产管理无法达到科学化、精细化的水平。
五、县级烟草公司(营销部)闲置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加快整改脚步,保证闲置资产权属清晰、明确
县级烟草公司管理层应成立专项闲置资产管理小组,统计权属关系不清晰的闲置资产,明确分工,抓紧进行闲置资产权属整改,尽全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闲置资产的权属所有人变更不及时、新增资产办理权证不及时等问题,确保在最短的时间确保资产权属清晰、明确,强化闲置资产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谨慎投资,加强源头治理
县级烟草公司管理层应当充分调研,结合公司现有资产和行业现状,进行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测算投资资产的投资回报率与项目风险概率,并如实向地市级烟草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如果该投资会增加闲置资产,应当充分考虑资产闲置的价值。只有加强对投资源头的监控,降低投资盲目性和随意性的概率,才能有效控制了无规划、无经济效益的投资,降低资产的闲置率。
(三)严格执行地市级烟草主管部门的规定,细化资产管理职责,强化考核制度
县级烟草公司(营销部)要严格执行地市级烟草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确分工,形成权责统一的制度,通过闲置资产比率、资产利用率等指标据将闲置资产的处置纳入绩效考核,落实责任,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对闲置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
(四)坚持开拓创新,充分以现代化信息手段为翘板,实现公司内部闲置资产的信息共享
县级烟草公司(营销部)要积极进行管理创新,以利用相关网络软件为抓手,实现公司内部闲置资产的信息共享,为企业决策者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为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创造条件,实现闲置资产的精细化、精准化管理。
总之,虽然县级烟草公司(营销部)被取消了法人资格,没有闲置资产管理的话语权,但只要严格执行地市级烟草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细化资产管理职责,强化考核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必将使得县级烟草公司(营销部)闲置资产管理情况得到改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作者单位为山东潍坊烟草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徐虎,本科,助理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财务管理,税收申报缴纳。]
参考文献
闲置资产篇2
[关键词]农村土地闲置原因对策
作者简介:刘高见(1983-),男,湖南农业大学农业遥感与资源利用专业研究生。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关系国计民生,支撑千家万户,影响千秋万代。我国土地,尤其耕地资源稀缺,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我们面临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是极为尖锐和突出的。“寸土寸金”,在我国广为流传、家喻户晓。一方面说我国土地稀缺,应当珍惜;另一方面,土地却被任意浪费。土地闲置现象就是当前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土地闲置加剧了土地市场混乱无序和耕地非农化趋势,严重威胁子孙后代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它不仅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和加剧人地矛盾,而且会使农田基础设施的价值得不到体现,农业投入浪费,耕地质量和生态经济功能衰退,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给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来严峻的挑战。
一、闲置土地的概念和研究目的
(一)闲置土地的概念和内涵
根据国内外关于闲置土地利用研究的相关文献资料,目前对闲置土地(WastelandResources)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国土资源部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第二条明确指出: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②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有的专家学者认为所谓“闲置土地”,是指空闲搁置而未得到利用的土地。通俗地说,闲置即抛荒。农村闲置土地又可分为农业闲置土地和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衡量农地闲置与否,一般以主要农作物的生长周期为准。假若某块农田已抛荒半年以上,则就可称其为闲置地。
(二)闲置土地研究的目的
开展闲置土地利用研究,在分析研究区域闲置土地的数量、质量及其分布和利用现状的情况下,为闲置土地科学利用与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也是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土地闲置的危害
土地闲置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同时也加剧了人地矛盾。土地闲置将会导致耕地的质量下降,因为一旦农业生产停止后,的田土抗蚀能力减弱,土壤物理性质变差。一旦自然灾害发生,不仅使闲置土地的生产功能衰退甚至损失,同时对周边非闲置土地资源也产生严重的影响,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破坏,也给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危害。
土地资源的闲置使人均耕地更少,加剧人地矛盾,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粗放经营和投入的减少造成农产品减少、农民减收,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经济水平上不去,农业生产总值下降,严重地影响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位置。
土地闲置使农民的经济收入减少,影响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山区农村土地资源的闲置,造成乡村集体经济收入减少,严重影响乡村集体公益事业,使生产条件无法改善,间接加重农民的负担,严重挫伤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土地闲置使农产品收入减少,土地闲置多的村,基本口粮都得不到保障,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也受到潜在的威胁[1]。
三、农村土地闲置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土地闲置的经济因素分析
由于城镇化,近来城镇打工、经商或举迁到城镇生活的居民,仍然保留着原来的房产而无人居住,造成宅基地的闲置。部分地区在旧村改造过程中,村民搬进了新住宅,而旧宅基地依旧存在,形成宅基地闲置。还有些农村地区在靠近主要公路、街道搞开发区建设,所处地段村民可以以很低的价格得到一块土地盖房经商。其新房产一般是既作商业用房,同时兼作生活用房,使原来的房产闲置。这样,村民名正言顺的避开了政策规定而占有更多的宅基地。农副产品价格下跌,经营成本相对较高,农民负担依然过重,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较差。
(二)农村土地闲置的制度因素分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在最初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产权主体不明,新时期农村的生产方式仍处于小农状态,分散经营,生产效率低下,农民的收入不高,很快农业生产就陷于缓慢发展状态。土地流转不畅导致土地的投入产出效益太低,土地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管理失控。加之小农经济最本质的缺陷,造成农村土地闲置的机制上的弊端[2]。还有一些土地因权属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而未耕种。
(三)农村土地闲置的文化心理因素分析
农村传统意识难改,轻农弃耕严重[3]。农民既不愿意种地,又不想轻易放弃土地,部分转移了的农民把承包的责任田留作后路,把土地作为养老保障。家庭传统的分家方式也使得一部分宅基地荒废。许多农村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业有成之后大部分都留在城市里安家落户,他们将父母接到城市里,使原来家里的土地没有人耕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农村土地的闲置[4]。有些村民受所谓“风水先生”的蛊惑,把某些地块说成是“凶宅”,长时期无人盖房居住而使得少部分宅基地废弃[5]。
(四)其它原因
某些土地被厂矿征用后,但长期未投入使用;一些农户因婚丧嫁娶等原因导致地多人少,无力耕种;一些农民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惩罚,长期在外,造成自己的土地无人耕种而闲置;一些农用地被工程,如修路、采石、厂矿等临时占用一定时间或者破坏后,通过简单的措施就可以耕种的,但是没有对其开发利用;大量土地退耕还林(草)后,由于无人管理,树木成活率低,因此很多退耕还林的土地变成荒地。
四、减少农村土地闲置及有效利用农村闲置土地的对策
减轻农民负担,完善耕地流转机制,健全土地承包责任制,加强基础建设,改良土壤,因地制宜谋发展,多种经营创效益,改变利用方式,解决山区土地闲置问题。收回的闲置土地[6],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让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所有权是集体的,但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属于家庭个人,在法律确定的期限内允许村民依法进行自由转让。也就是把使用权明晰化,宅基地所有权的集体属性不改变,但使用权明确到村民使用者头上,从而减少农村土地的闲置[7]。
摸清闲置土地底数,落实责任,盯紧闲置土地,严格执法,规范闲置土地。因地制宜,复垦闲置土地,盘活闲置土地,经营好闲置土地。管紧用活闲置土地,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8],盘活土地,带动相关产业,创造就业机会[9]。为防止新的闲置用地出现,利用经济杠杆来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建立土地集约利用机制和建立退地机制,多层面地完善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在工作实践中灵活、有效地处置闲置土地,使得土地资源得到及时高效地利用[1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不给予补偿[11],集体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的,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12]。
五、结束语
目前,国内外政府职能部门和学术界已经对闲置土地利用问题进行了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研究,而且这些研究在解决闲置土地利用问题的实际工作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研究重点主要偏重于解决闲置土地利用实际工作中现存问题的方法论,研究的视角与体系相对分散和零碎,且多为实践工作与经验总结性质的研究,研究的深度和详细程度也还很不够,尚未形成完整的研究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
随着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开展,可以此为契机,采用量化的方法来研究闲置土地的面积,综合运用因子分析法、信息技术方法、数学建模等多学科理论与技术集成研究方法来研究闲置土地的分类,科学的揭露闲置的的成因,为处理闲置土地进行提供科学的、详细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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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资产篇3
[关键词]闲置土地处置对策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
随着辖区内城镇化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征占土地以满足建设用地需要,但也伴随着不少土地未能有效开发利用,甚至造成闲置及土地资源浪费等现象。闲置土地的形成原因较为复杂,有政策制度及政府规划变更的客观观因素,也有用地单位自身的主观因素。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及盘活利用土地资源,不但能缓解辖区内土地资源利用的紧张局面,而且能帮助项目尽早动工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通过摸清辖区内闲置土地的现状,分析其特点和根源,提出化解闲置土地处置难题的对策及建议。
1辖区内闲置土地现状及特点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通过调查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及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深入走访企业,经调查统计:辖区内有13个乡镇(街道办、管委会),1个部级工业园区、2个区级设立的工业园区,2009-2013年5年内辖区内共供应土地4427亩,其中:工业类项目用地2247亩、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855亩、道路等公益类项目用地1325亩;目前已形成闲置土地共有397亩,其中:工业类闲置土地354亩、房地产等经营性闲置土地43亩;按闲置原因划分,其中: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323亩、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74亩。
辖区内闲置土地现状特点是:(1)在近5年土地供应总量中闲置土地占有比例达8.97%,土地闲置现象较为严重;(2)闲置土地用途结构中,工业类闲置土地占较大比例,占闲置土地的89.17%,其次是房地产等经营性闲置土地占10.83%,道路等公益事业类用地均能按期动工建设,不存在闲置土地现象;(3)土地闲置按形成原因大体分两类:一类是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占闲置土地总量的81.36%,另一类是是政府原因造成,占闲置土地总量的18.64%。
2闲置土地形成的主要原因
2.1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由于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占据主导因素:一是受近年来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变化影响,部分项目在招商引资阶段与政府签订投资意向协议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后,因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动工建设或竣工验收,甚至中止建设;二是部分建设单位多批地少用地,建设规模小且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构成闲置土地;三是部分用地单位欲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牟取土地利益,因寻找土地受让对象、协商转让价格或办理转让手续占用较长时间并超出规定的动工期限,造成土地闲置;四是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因考虑房地产市场预售最佳时机,有意延后动工建设期限,造成土地闲置;五是土地出让后需要办理项目备案(核准)、规划许可及总平面设计、环保评估、施工许可、消防及林业、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方能动工建设,部分企业因相关业务不熟悉或缘于怠慢,造成相关手续未能及时办理完结并导致无法按时动工建设;六是建设单位因内部股东意见不一致、与外公司合作条件不成熟或未达成合作协议,造成动工建设时间迟延。
2.2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
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是指在国有土地供应给用地单位后,因政府层面的原因造成用地单位无法动工建设或延迟动工建设:一是在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未按净地条件供地,造成业主动工建设时面临被征地群众索要征地款、阻碍施工及周边权属单位提出权属异议等征迁遗留问题而无法动工;二是由于项目供地后,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或调整原项目用地,如:道路工程建设需占用原批准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造成原项目根本无法动工建设或需调整变更总平面设计并导致构成闲置土地;三是部分工业项目属拆迁安置用地,在与政府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约定由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用地报批并承担拆迁补偿款等费用,但土地供应后政府仍未及时支付给被拆迁单位补偿款,造成拆迁安置企业无力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提出对等抗辩权利拒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无法办理动工建设相关手续;四是部分项目用地红线外配套道路未通达、水电未通,造成交付土地后无法动工建设,并形成闲置土地。
3闲置土地处置措施及对策
闲置土地一直存在查处难、收回难等困扰,近年来采取的重查处轻预防有关措施已显现弊端,其主要原因是措施滞后,不注重源头及早期预防,且责任不清。针对辖区内闲置土地特点及形成的具体原因,提出以下措施及对策:
3.1从源头上预防,促进土地按时开发建设
一是对工业、经营性用地项目可建立建设履约保证金制度。即:在项目招标、拍卖、挂牌阶段,在出让公告中明确设定参加竞买对象应缴纳建设履约保证金,竞得土地后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及规划设计指标建设,并按厂房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及实现纳税三个阶段,届时分期返还建设履约保证金。对不能按期动工建设并投产的,将不予以返还建设履约保证金。这将从源头上有效防止闲置土地的产生。二是供地应达到“净地”条件和动工条件,避免因征地拆迁等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拟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水、电、路、通讯已通达,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3.2建立闲置土地靠前延伸服务制度
将闲置土地有关工作向前延伸至项目用地交地阶段,变查处为靠前服务、变被动为主动,建立健全闲置土地靠前延伸服务制度:一是在项目供地并交付土地之日,实行现场确认并制作《项目用地建设跟踪卡》,由建设单位和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建设部门、用地所在乡镇、村级土地协管员共同到现场确认并在《项目用地建设跟踪卡》上签字,确认的主要内容是供地红线范围、面积、四至、是否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交通及水电条件、是否达到净地条件等,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详细说明闲置土地有关政策,从而让建设单位更加明确土地开发建设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实行项目建设动态跟踪服务,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土建工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时间节点和建设内容记录到《项目用地建设跟踪卡》上,做到一项目一卡,动态掌握每个供地项目的动工建设情况,改变待闲置土地出现后才进行查处的被动管理局面;三是建立主动介入服务制度,对工业项目挂牌竞得后未在六个月期限内办理动工建设相关手续的用地单位,及时介入调查其原因,并提供“绿色通道”、“一对一帮扶”等服务,指导其办理动工建设手续,促进建设单位尽快开工建设。
3.3建立闲置土地预警机制
闲置土地预警机制的工作对象主要是针对有闲置用地矛头或明显不按进度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辖区内项目用地供地后一般是约定自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二年内建成投产。因此,若用地单位在项目供地后超过半年且经提供介入服务或帮扶,业主仍未办理动工建设相关手续或进展较缓慢的,可启动闲置土地预警程序:向闲置用地嫌疑单位发出告知函,提示其将构成闲置土地,并督促尽快办理动工手续或尽快动工建设;对建设单位进行约谈,着重分析用地不动工原因及告知闲置用地的处置法律后果等;预警机制的执行牵头单位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还应注重与规划建设、园区管委会及有关乡镇的横向联动及工作配合;预警工作着重针对企业主观上恶意将造成土地闲置的行为。
3.4实行闲置土地与融资贷款挂钩制度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与上级国土资源抵押登记部门、房管抵押登记部门及金融部门的联动与配合,建立健全闲置土地与融资贷款挂钩制度。对临近形成闲置用地及已形成闲置用地的企业名单及土地闲置具体情况,定期送交房管及国土资源抵押登记部门,在该企业办理贷款时,对已临近形成闲置用地企业,告知其尽快整改并视具体改正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办理抵押登记,对已形成闲置用地的企业直接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增强对闲置土地行为的威慑力。
3.5从严查处、盘活利用闲置土地
在辖区内有部分项目用地经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后仍构成闲置土地,应区分企业自身原因和政府原因二种情形分别予以处置:一是对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特别是对主观恶意闲置土地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及时启动闲置土地法律程序,对超过约定期限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应收取土地闲置费,对超过约定期限二年的闲置土地,依法予以无偿收回;对达不到转让条件而非法转让土地的,应严肃查处,限制或禁止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二是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政府应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规划调整、占地补偿、土地置换及重新约定动工建设期限等事宜,并严格按拟定的时间节点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土地二次闲置。以上二种情形收回的闲置土地,应积极通过二次招商引资重新嫁接新的项目,有效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或结合“旧城镇、旧村庄及旧厂房”三旧改造工作,因地制宜,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进行二次开发利用。
3.6闲置土地归责及奖惩机制
明确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归责界线和问责制度,强调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地位,规定对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应由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违约责任;落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规划建设部门在闲置土地日常监管和调查处置中的法律责任;在本辖区内以乡镇或工业园区为考核单元,对闲置土地情况较严重的单元,可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等方面采取限制或暂停措施,对闲置用地现象较少或处置得力的,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方面予以指标倾斜;表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单位和工作者,宣传推广闲置土地成效明显的单位和工作经验,在辖区内营造良好的杜绝闲置土地现象的工作氛围。
参考文献:
闲置资产篇4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和利用,根据《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导全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国资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处置范围
闲置校园校舍是指全县农村中小学在布局调整中撤并停办的所有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包括正在办学中的学校空闲校舍。
三、处置原则
(一)教育优先原则。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含开发园区管委会,下同)统筹安排,根据闲置校园校舍的利用价值、产权归属等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寻求最合理的利用方式。闲置校园校舍应优先用于教育等农村公益性事业。
(二)依法处置原则。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处置闲置校园校舍。在处置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各权属主体和原出资(含捐资)者的权益,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
(三)循序渐进原则。闲置校园校舍的处置工作情况复杂,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四、处置方式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县闲置校园校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整体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处置管理。闲置校园校舍可以采取置换、变卖、出租,教育系统内部调整使用以及调整用于农村公益事业等方式处置。
五、处置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对所属范围内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时,要严格按照《县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置程序办理:1、申报。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资办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附总体处置方案。2、审核。县国资办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批。3、审批。县政府对县国资办报送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事项进行研究批复。4、调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的审批意见,及时办理资产处置移交手续,进行财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处置闲置校园校舍事关资源资产的高效利用、和谐社会的构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处置闲置校园校舍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并明确专人负责。在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过程中,县财政(国资)、教育、监察、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审计、司法、法制、民族宗教、招管办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及时沟通。县国资办、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通报,确保全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有序、和谐、顺利进行。
(二)开展清查登记。闲置校园校舍的摸底、清查、移交以教育部门为主,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县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的摸底、清查、登记造册工作,做到“一校一档”;并于年8月20日前,将清查的信息底册及时反馈、移交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信息,组织力量对所属范围内的闲置校园校舍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逐一核实,核实后将相关资料于年8月30日前报送县国资办。
(三)组织产权确认。闲置校园校舍要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闲置校园校舍的产权确认工作,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尽快补办有关权证手续。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国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依法进行确权发证。
(四)科学统筹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范围内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要与乡镇建设规划和教育、民政、人口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相结合,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并制订详实的处置总体方案,按方案实施。各乡镇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必须在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五)严禁非法侵占闲置校园校舍。对闲置校园校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侵占。对非法侵占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或责令侵占方限期退还,必要时可依法提讼。对侵占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和阻挠学校闲置校园校舍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县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闲置资产篇5
关键词:闲置土地;闲置性质;济宁市任城区
由于闲置土地问题产生于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解决闲置土地问题必须与中国特殊的社会经济转型相联系。闲置土地的存在与建设“两型社会”不协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的高效利用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1]。因此,需要深入研究闲置土地问题,盘活土地存量,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闲置土地的内涵与分类
1.1闲置土地的内涵
土地是否闲置,不仅要看其形式即土地是否被利用,更重要的是要看其本质即其地上附着物的功能是否被实际利用、其产出或使用价值是否被体现。研究闲置土地的目的是如何充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体现土地利用价值。因此,闲置土地的内涵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城市未开发的建设用地和农村抛荒未用的农用地。而广义的闲置土地则从土地利用是否有产出或使用价值是否得到体现的角度,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进行探讨和挖掘闲置土地的内涵。
1.2闲置土地的分类
目前,闲置土地类型的划分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根据闲置土地的性状,尝试从不同的角度对闲置土地进行分类[2]。
根据土地所有者的性质,城市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将闲置土地分为城市闲置土地与农村闲置土地。农村闲置土地又可分为农业闲置土地(农地抛荒)和非农建设闲置土地(闲置乡镇企事业用地、闲置宅基地、空置房)。而城市土地闲置的表现形态也很多,主要有开发区闲置土地、旧城改造的闲置土地和城市中心的闲置土地等。
根据闲置土地的外在表现状态,可分为显性闲置土地和隐性闲置土地。显性闲置土地即未开发动工的土地,如城市未开发建设用地和农村抛荒的土地。隐性闲置土地是指表面上看起来已经被开发利用,但实际却没有被利用的土地,比如空置房,停工停产的企业厂房,废弃的道路、港口和码头等。
根据闲置土地的产权状态可以分为征收闲置土地、划拨闲置土地和出让闲置土地。征收闲置土地是指全部或部分处于抛荒状态,自政府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满一年的土地,或实施土地平整、“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划拨闲置土地是指土地已收回国有,自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全部或部分拨而未用的土地或地上附着物拆迁后,连续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出让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的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根据政府土地供应行为的实际效果,可以分为批而未供的闲置土地和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是指由于土地供应的审批手续尚在办理中、土地未完成拆迁、规划调整造成土地供应计划变更或预期用地者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未能供给土地使用者而产生的未被利用的土地。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的责任主要在土地使用者一方,主要有开发商囤积土地待价而建、开发资金不足、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和旧城改造拆迁困难等原因而产生的未被利用的土地。
2济宁市任城区闲置土地概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对各类建设用地项目、闲置土地、空闲土地、批而未供土地进行了全面的摸底调查,摸清了全区依法可以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一是粮食系统破产闲置土地16宗,122亩;二是工业用地存在低效利用12宗,220亩。
3济宁市任城区闲置土地成因类型分析
3.1规划变动而产生的闲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需要进行城市规划调整,但是由于对城市规划法制意识的淡薄和规划实施行为的随意性,使城市规划的具体措施难以实施。在规划实际进行过程中,造成规划与实际占用脱节,土地使用不合理,乱占滥用,甚至出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情况影响后期城市规划发展,用地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造成部分土地的闲置。具体表现在城市规划与项目设计冲突产生的闲置和项目规划设计调整产生的闲置[2]。
3.2因企业停工停产而产生的市场调整型闲置
部分国有企业效益不佳,频临破产或已经停用,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又不能随意处置土地,致使土地长期闲置,如粮食、供销企业等。另一部分是新建企业,受市场配置的制约,投资办厂计划不周等影响,企业的生产项目选择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或生产效益不佳,而导致企业停工停产造成隐性闲置[3]。
3.3资金不足而产生的闲置
土地开发是一项庞大的综合性工程,而资金是保证开发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由于土地出让金的数额较大,一些资金实力不强的开发商无力支付高额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在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后出现后续开发资金短缺的状况。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在地块成交后没有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便无法按时拿到土地,最后导致政府强制收回土地,或者在拿到地块之后无法在规定的时期内动工建设,因而影响了地块的开发动工建设时间,导致闲置土地的产生[2]。
3.4划拨土地造成存量土地闲置
由于部分企事业单位拥有大量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这些无偿得来的土地,进行不公开的或地下的土地市场交易,如联营联建,以地易货、土地投资、以地抵债等多种形式换取收益,造成国家土地收益流失,土地利用效率不高,还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危害着正在进行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使急需城市内部土地发展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不去占用城区周边的耕地以图发展,形成了在市区内存量土地闲置的同时,又占用了大量城市周边珍贵的耕地资源[3]。
3.5开发商囤积土地而产生的闲置
早期地产开发商主要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土地,有些开发商有意放慢开发步伐,待价而建,动机纯粹在于投机,意在获取由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在缺乏严格监管的情况下,一些地产商在拿到土地后,却不上项目、不开发,而是囤积多年,等待开发时机。囤积土地是开发商利用不可再生资源待机获取高额利润的重要方式之一[4]。
4闲置土地的管理手段与措施
4.1对于何种闲置性质选择何种处置方式
在研究闲置土地的处理方案时,要从个案出发,对每一块闲置土地进行专项研究,落实针对性的管理办法[5]。
对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法律分别进行了规定。主要手段是恢复耕种,不得恢复耕种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利用闲置土地,重新明确闲置土地性质再开发使用,鼓励优先开发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再利用时,对其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建立闲置土地档案。
对于农业闲置用地,可以组织耕种短周期的速生作物创造经济价值,同时也保护了土地和生态环境;对于城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土地,可以临时规划为停车场所以及流动人口的暂居地,缓解城市压力。
推进“城中村”和农村居民点合村并点,为经济发展拓展空间。在对“城中村”改造的基础上,把农村居民点合村并点,通过合理规划,引导农民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实现道路林网化、耕地规模化、住宅标准化[6]。
对未按合同约定开发的闲置土地,经认定后严格按照法规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近期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要积极做好开工手续审批,明确开发时限,推进项目尽快启动;对由于规划调整难以继续开发的项目,经研究符合新规划的,要尽快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加快开发;对开发商资金不足无力开发或规划重大调整的项目,由政府指定的土地储备机构收回纳入土地储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依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总之,要针对每个土地闲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每个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征收闲置费,督促动工,允许延期,无偿收回,有偿收购和协商收回等处置措施[2]。
4.2征收土地持有税,推进土地市场化改革
当前土地闲置的情况十分严重,根本原因是闲置成本低,而预期收益大。杜绝闲置土地的现象,应从根本原因出发,提高土地保有成本,防止囤地行为。目前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似乎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而闲置土地的查处和判断也比较困难。因此可以考虑将土地闲置费改为土地持有税,费改税后,就具有法定的强制性。每年对土地增值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按照新的地价,并依据一定税率标准,征收土地持有税。与现行的土地闲置费不同,只要手中持有就要缴税。
政府部门应适时观察土地市场的动态变化,及时对土地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新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之后,城市不同的功能区都将按照所承担功能开展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城市用地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对这些新情况尽快制定新的全市土体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和供应计划,研究制定建设用地指标体系,力求节约和集约用地,新上项目首先要考虑利用存量土地,以防止对土地过度的开发和滥用,也要防止土地的闲置和浪费。对于城市存量部分的土地,应虚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大幅度延长使用权年限,并落实法律政策保障。
4.3建设标准化厂房
标准化厂房的建设,既能破解招商引资项目征地与节约土地的矛盾,又能促进园区企业的迅速发展和失地农民的经济增长。一是供地方式由粗放型变为集约型。可借鉴河南安阳高新区的做法,他们对进区企业投资强度达不到每亩150万元的或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不再单独供地,一律进入标准厂房。二是由管委会或村集体为主体兴建标准化厂房,并按规划统一配套供水以及电、路、气、餐厅、职工宿舍等。三是由进区企业投资建设,既可用于自身发展,也可自主招商入驻。充分调动任城区、入驻企业和失地农民三方的积极性。对于任城区来说,可以收取厂房出租金;对进区企业来说,减少了前期投入,实现了生产的“零等待”;而受益最大的还是失地农民,既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又促进了就业。
4.4积极对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是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金融、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新目录全面反映了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方向内容,更加注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自主创新以及对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支持,更加注重对产能过剩行业的限制和引导以及落实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4.5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防止土地闲置
对于土地闲置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已多次颁布法规政策,表明了国家严格管理土地的决心。然而,这项政策要想得到有效的发挥,必须有赖于公众的积极参与。在目前的体制下,政府部门没有这么多人力物力定时去查看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这就需要依靠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社会的监督管理。将公众参与制度化地引入土地管理工作中,强化社会的监督功能,是防止闲置土地产生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重要途径。
5结语
明确闲置土地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关键。本文在对济宁市任城区的闲置土地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城市闲置土地的预防与处置措施。但还有待于对闲置土地的形成机制与管理措施进行深入探究,以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提供有效可行的政策建议,保障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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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叶晓敏.城市闲置土地的分布特征与形成机理研究――以杭州市主城区为例[D].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高秋华,李梅,张渝庆.城市存量土地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东北测绘,1998,21(2):42-43.
[4]李帅,段建南,曾敏.闲置土地成因及盘活的对策思考[J].国土资源导刊,2009:71-72.
闲置资产篇6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租赁的管理
(一)已对外租赁,尚未期满的闲置资产。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已经对外租赁,尚未期满的闲置资产,由各单位向区财政局申报备案,并附资产租赁协议,原租赁收入未缴入财政专户的还需附租赁收入使用明细及说明,剩余租赁收入应全部缴入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租赁期满后,按区政府交易中心规定的程序公开对外招租。
(二)租赁期满需继续租赁和原未租赁现需租赁的闲置资产。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租赁期满需继续租赁和原未租赁现需租赁的闲置资产,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财政局批准后,由区政府交易中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租,招租成功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公开招租程序。
1、各单位提出租赁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批准。申请报告中要包含对外租赁房屋的面积、所处位置等基本情况和对外租赁的原因。
2、区政府交易中心根据区财政局的批复和相关附件受理单位的招租申请。相关附件包括:对外租赁房屋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要附复印件;原来对外租赁的要附前三年租赁协议复印件;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所有上报资料必须携带原件备查。
3、区政府交易中心受理单位租赁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招租方案,经区财政局和资产占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区级以上报刊、电视台上招租公告,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并在资产所在地公开张贴公开招租公告及相关说明。
4、公开招租成交后,资产占有方和承租方按区政府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签定资产租赁合同,并履行相关资产、资金交割手续。相关单位将资产租赁情况报区财政局进行备案。
5、公开招租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资产占有单位承担,从租赁收入中列支。
二、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处置的闲置资产,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财政局批准后,由区政府交易中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二)闲置资产处置程序
1、各单位提出处置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批准。申请报告中要包含处置房屋的面积、所处位置等基本情况和对外处置的原因。
2、资产占有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批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和区财政局核准、备案后方可确认。
3、区政府交易中心根据区财政局的批复、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备案手续和相关附件受理单位的处置申请。相关附件包括:被处置房屋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要附复印件;现对外租赁的要附租赁协议复印件;申请单位的法人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所有上报资料必须携带原件备查。
4、资产处置工作由区政府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拍卖或公开竞价出售。竞价底价低于资产评估价90%的,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资产交易前,要在区级以上的报刊、电视台刊登竞价出让公告,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并在资产所在地公开张贴竞价出让公告及相关说明,广泛征集购买者,接受群众的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5、资产拍卖或竞价成交后,购买方与资产出让方按照区政府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履行相关资产、资金交割手续。
6、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区行政审批中心根据区政府交易中心的中标通知书和财政部门的处置批复,全程权证过户手续,限时办结。
7、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资产占有单位承担,从处置收入中列支。
三、收入管理
对闲置资产租赁收入和处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所有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进行统一管理。由区财政局在制定预算外收支指标时予以综合考虑。
四、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