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管理(6篇)
闲置土地管理篇1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高土地利用率,盘活存量土地,打击土地投机行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范围内闲置土地情况集中进行专项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
(四)清理的重点是府城镇、临淮关镇和县工业园区,全县其他地区的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同时进行。
二、清理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制定具体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和要求。
(二)调查摸底阶段。各乡镇按照《闲置土地清理统计表》要求将用地单位、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自查清理,逐宗登记造册。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持土地使用证或批准用地的有关资料主动申报,配合登记。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供地台帐和土地变更登记资料,对闲置用地情况进行抽查,对重点地区进行核查,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
(三)集中处理阶段。按照清理政策要求,根据工作台帐,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制订处置方案,并依法登记确认闲置土地,进行集中处理。对清理出的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的项目,要及时以书面形式督促其限期开工;闲置满一年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对无法定原因闲置满两年的,要依法无偿收回;对闲置不满两年、用地人确实无力开发投资的土地,由县储备中心收储。
(四)总结验收阶段。对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清理处置情况汇总上报上级国土部门,迎接省、市验收。
三、工作要求
闲置土地管理篇2
关键词:闲置土地,原因,建议
Abstract:inlandresourcesofthegrowingtension,stilltheexistenceofdifferentlevelaroundtheidleland,andthenumberisrelativelylarge.Basedonthepresentsituation,theauthorofthereasonsoftheexistenceoftheidlelandfromtheobjectiveandsubjectiveaspectstocarryonthethoroughanalysis,andhowtodealwiththeidleland,putforwardreasonablecountermeasuresandSuggestions.
Keywords:theidleland,thereason,theproposal
中图分类号:F30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当前,在我国土地资源稀缺、供需矛盾突出,特别是在全国耕地面积越来越逼近18亿亩“红线”的严峻形势下,中央加大了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土地征用实行了严而又严的审批制度,征用土地也成了一些地方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然而,在有些地方,部分土地征而未用,土地荒芜、土地闲置的现象却仍然大量存在,造成了资源和资产的浪费,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整治清理闲置土地势在必行。
据国土资源部资料表明,在2010年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违法用地面积近19万亩,其中闲置用地占九成以上。那么,造成有如此大数量的闲置土地的原因是什么呢?又如何清理和盘活这些闲置土地,使之科学利用与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呢?笔者就此谈几点初浅的看法。
一、闲置土地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由于原国有企业改制造成土地闲置。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许多国有企业被兼并、重组或关闭,有的停产、转产或破产,从而造成大量土地闲置。企业原有部分划拨土地长期处于闲置或低效利用状态。大部分企业原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方式是无偿划拨,后来又转移到个人名下,土地成本低廉,而政府又难以将这部分闲置土地收回重新处理。这些企业因资金和规划等原因,暂时不会新上项目,所占大量国有土地仍将继续闲置,继续影响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尚未形成完善的闲置土地查处机制。每一宗闲置土地的出现,都涉及相应的人、财、物,牵涉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仅仅单一的依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认定、处置,很难达到目的,必须依靠当地的政府、法院、公安、财政、建设、规划、审计等多个管理部门。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问题,因涉及地方政府前期的拆迁、人员安置、土地补偿、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审批等多种问题,闲置土地的查处难的问题显而易见。此外,由于政策调整和规划变更等原因致使个别项目的审批程序上存在瑕疵,项目被搁置也在所难免,从而造成土地闲置。
(三)部分开发商存在囤地现象。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产,具有保值和增值作用,从长远来看是有很好的增长预期,囤积和炒卖土地比正常的开发房地产要周期短、利润高,因此,一些开发商意识到地价的翻番是比建房、卖房更大、更快的暴利获取方式后,他们看中的便不再是土地的产出效应,而是土地的升值效应。取得一块土地后,对其投入尽可能少的资金,然后拿这块土地抵押后继续购入新的土地,采取推迟开发来获得更多的利润导致了土地的闲置。另外,部分企业由于自身资金周转或经济实力发生变化,大部分资金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无法消化前期土地储备,或者随行就市放缓开发节奏,也导致了囤地现象的出现。有的项目土地开发手续早已完善,但开发企业之间相互转让,造成开发时间延误,从而造成土地闲置。
(四)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闲置土地处置难度大。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应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无偿收回,但同时又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动工开发延迟除外。这个规定弹性很大,许多用地项目的土地闲置在土地管理部门查处时都能找到规避处置的种种借口。而且法律法规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收取土地闲置费都没有明确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这就造成了闲置土地调查容易,执行难的现象。
(五)供地不及时造成部分闲置土地。在征地过程中,不少农民对土地价格、补偿标准、利益分配等问题存有异议,影响和干扰征地工作,导致政府无法如期供地,造成不少建设用地闲置。还有一些项目由于缺少建设用地指标,无法向用地单位供地,以致一些建设项目搁置,有些农用地在进行了前期开发后难以有效利用。
二、处理闲置土地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土地政策宣传,如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总额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此外,政府部门应定期公布所有土地闲置、开况及闲置土地被依法处置的情况,将每一幅用地都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以借助社会和舆论的压力来监督和打击开发商的囤地行为。
(二)建立健全闲置土地共同查处机制。由政府统一协调,组织专门班子,建立由发改、城建、规划、国土以及乡镇政府等多部门分工协作的共同查处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对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请市政府向区政府下达限期整改处置通知书,督促按照国土资源管理规定和国家、省有关要求,依法限期对批而未供土地进行供应,对闲置土地处置到位,同时对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和供地后跟踪管理情况建立联动管理制度,形成日常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管理,保证土地及时供应和有效利用。
(三)通过金融手段减少企业囤地行为。对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除了收回闲置土地,取消有严重闲置土地行为的发展商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投标的资格外,还可以通过限制贷款和融资、收取税费等措施提高闲置土地的财务成本,从而加大开发商的财务风险、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国土部门与银行部门联手清查闲置土地,通过银行对房地产企业贷款加以控制,努力改善土地存量市场,督促开发商早日动工,减少囤地行为。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市政府要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依法对土地闲置超过1年的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总投资额不足25%,除征收土地闲置费外,对建设单位的经济能力、土地实际需求量进行重新评估;对确因无力全面开发,切实做好协调工作,采取补偿的方式予以收回。要探索建立收回闲置土地的有效机制,对闲置超过2年的建设用地,应无偿收回。收回的国有土地要纳入储备,作为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使用。
闲置土地管理篇3
为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开展工业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闲置土地公示制度。对涉及工业土地闲置的企业,其土地闲置面积、土地闲置原因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召开闲置土地企业业主会议。向企业主宣传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使企业业主提高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认识,尽快开工建设,自觉纠正土地闲置行为。
三、闲置土地处置措施
(一)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的,责成签订补充协议,限定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并根据用地规模限定6-18个月内竣工投产。对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所在地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功能区)须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同时落实专人负责,限定时间予以解决。政府闲置原因消除后,企业主应签订补充协议,限期开工建设。鼓励将闲置土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
(二)政府折价收回。对于因自身原因或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如果业主主动与政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折价收回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的,市政府依照原取得价格给予原土地使用者补偿,并按年息7%给予利息补偿。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依法无偿收回。对于因自身原因闲置的土地使用者既不签订补充协议,又不与政府签订折价收回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四、收回的土地(厂房)纳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储备,由市国土局依法公开重新挂牌出让。
五、擅自改变用途或闲置厂房用于出租的按照东政发[20*]68号文件规定作出处理,即:工业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反规划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规划原状,如不能限期恢复规划原状的,由国土部门责令其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20-30元罚款。逾期仍不交还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的闲置厂房用于出租的,出租方除按约定缴纳入库税收额度外,承租方应在本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除照章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外,还应承诺企业所得税在*申报缴纳。承租方与出租方日供税可合并计算,承租方要按每亩不少于2万元的标准缴纳,否则按违约处理,交纳违约金。土地违约金由市国土部门收取,纳入市财政专户。禁止将闲置厂房分租给非生产性企业。擅自出租的,市国土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应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不能纠正的,一律由市国土部门收回重新出让。
改变土地用途符合东政发(20*)5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予以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闲置土地管理篇4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市七届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决策部署,以处置闲置低效土地、盘活存量土地为抓手,推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为加快“三市三区”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全面清理、以用为先、依法处置、节约集约”的原则,集中清理处置全市范围内的闲置土地。通过专项行动,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构建闲置土地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清查率达到100%,有效处置闲置土地达80%,盘活存量土地1000亩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理核查,依法认定闲置。
1.全面清理核查。按照历年供地台帐对清理范围内的用地逐宗进行地毯式、拉网式登记排查,将排查清单交由各国土资源所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批准用地时间、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开工时间、实际交地时间、取得用地的价款、已投资情况、已建设情况、中止开发建设时间、土地闲置的原因等。
2.严格认定程序。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督促其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资料。经调查构成闲置土地的,查明造成土地闲置的真实原因,防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各种理由逃避责任,影响闲置土地的处置。及时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名称、闲置时间、闲置原因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同时书面报告或告知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
(二)严格依法依规,妥善分类处置。
1.分析闲置原因。定期组织召开局内闲置土地会商会,对闲置情况进行分析,对闲置原因进行认定。
2.严格处置程序。依情况召开闲置土地处置联席会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根据会议决定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依法妥善处置到位,确保盘活闲置土地规范有序。
3.依法分类处置。对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主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和其他处置方式进行闲置土地处置。对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发挥查办案件的威慑作用和警示教育作用,拓宽执法监察渠道,完善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查处协调机制,搞好信息共享,形成处置活力。对闲置土地问题严重和难以处理的复杂问题,组织“两代表一委员”进行现场督导,攻坚克难。
(三)落实监管责任,有效盘活利用。
1.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批后监管工作,建立覆盖批、供、用、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责任,明确现场核查的责任主体、现场核查人员以及系统平台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对闲置土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促进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及时更新监测监管系统中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2.建立实时预警机制。实施供地并签订出让合同后,责任单位要及时建立供地台账,设置预警程序。在用地单位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已达9个月时用地预警启动,同时启动用地调查程序,建立《土地基本信息表》,发出预警通知;对还未开工的,第11个月交由执法监察局发出限期开工通知;满一年时,启动闲置土地调查程序,对涉嫌闲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展开闲置土地认定工作。
3.建立盘活利用机制。充分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平台,加强闲置土地预警、处置和公示等工作,动态把握每宗用地的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及时发现、处理土地闲置和违约状况,督促土地开发利用,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经批准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闲置土地,签订补充协议;需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情况,要充分协商,确定利用方式。经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根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重新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开发利用;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耕地,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恢复耕种;经依法认定的低效土地,督促项目限期增资扩容。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国土资源所、局属相关单位、机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年”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负责活动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
闲置土地管理篇5
第一条目标和原则
园区工业企业资产合理流动管理目标:规范园区工业企业资产合理流动,着力盘活闲置资产,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资产合理流动基本原则:分类处置、集约利用。
(一)分类处置。
1、依约处置:依业主与园区签订承诺书、协议书条款进行闲置资产处置;
2、依法处置:依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进行闲置资产处置;
3、协商处置:除依约、依法处置的资产之外,由园区与业主协商进行闲置资产处置;
4、自行处置:除依约、依法处置的资产之外,园区与业主难以协商的,由业主对企业房地产直接转让、追加投资、出租等三种形式进行资产处置。
以上各类处置方式涉及到园区(受国土部门委托,下同)收回的,均以不动产回购方式,机器设备等动产由业主自行处置。
(二)集约利用。对闲置土地的处置要体现集约利用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标准,在盘活中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条工业企业资产处置方法
(一)依约处置
供地六个月后且开工条件已具备或土地已办证的未开工项目、供地后一年但未满二年的主体厂房未动工项目:土地必须由园区按项目取得土地时出让价依约回购,并由国土部门办理终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手续。
(二)依法处置
1、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二年未开工的项目:土地必须由园区按项目取得土地时出让价依法收回,并由国土部门办理终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手续。
2、供地后二年内开发建设面积比例不足1/3或投资额度不足25%的企业(项目):
①闲置土地可以分割的,闲置土地必须由园区按项目取得土地时出让价收回;业主原意整体由园区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建筑物一并由园区收回和回购,土地按项目取得土地时出让价,建筑物按评估重置价回购。
②闲置土地不可以分割的,闲置土地和建筑物必须由园区收回和回购,土地按项目取得土地时出让价,建筑物按评估重置价回购。已投产企业愿追加投资,须重新限期签订项目投资承诺书和协议书,并按相关规定交纳土地违约金及闲置费。
(三)协商处置
开发建设面积比例超出1/3或投资额度超过25%且未合理利用土地10亩以上的企业(含标准厂房项目),业主对房地产处置可与园区协商解决:
1、未合理利用土地可以分割的,其未利用土地必须由园区回购,分割的土地按当年工业用地基准价回购;经协商,房地产一并由园区回购的,土地按当年工业用地基准价,建筑物按评估重置价回购。
2、未合理利用土地不可以分割,经双方协商,企业房地产一并由园区回购的,土地按当年工业用地基准价,建筑物按评估重置价回购。否则按土地出让协议收取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等相关费用,并重新签订投资承诺书和协议书,限期投资到位。
3、已投产但尚有未利用土地,但项目引进时协议同意企业分期投资,且企业实际投资额已达到协议投资额70%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亿元以上的,企业应按原协议限期追加投资或寻求合作,严格履行到位。
(四)自行处置
除依约、依法处置的资产之外,业主与园区难以协商解决的,业主对资产可以如下处置:
1、直接转让
①企业可以直接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等形式处置。国土部门按规定标准收取未合理利用土地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企业按规定全额交纳相关税费。
②企业资产直接转让时,企业房地产评估须按建设、国土二部门评估程序执行,土地评估价格不得低于转让时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厂房等建筑物不得低于500元/平方米、围墙等其他配套设施不得低于2万元/亩评估定价。如有闲置土地,受让方要重新签订投资承诺书、协议书,限期投资到位,并交开工、投产保证金,若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建设的,土地由园区收回。
2、追加投资
企业尚有未利用土地,又难以分割,业主有意向对未利用土地进行追加投资的,业主可以对企业未利用土地追加投资,或引进合作伙伴追加投资。追加投资的项目应经园区同意,限期二个月内开工、一年内投产,按规定交清未合理利用土地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重新签订投资承诺书、协议书,亩均税收承诺3万以上,并交开工、投产保证金后方可开工建设。
3、资产出租
有闲置厂房,允许企业出租,原则上要求闲置厂房整体出租,租赁方新办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入园条件或产业要求。为防止租赁方对民工欠薪,参照同类行业的用工人数和工资标准,承租方应交公司全年工资总额10%的欠薪准备金,欠薪准备金暂由园区保管,租赁结束如无欠薪情况,由园区退还欠薪准备金本金,出租方要与园区签订监管责任书。
第三条资产流动处置政策
(一)园区内所有的资产流动事项和受让方、承租方新上项目必须经县工业项目决策领导小组决策。
(二)由园区收回资产转让的新入园企业,新上项目经决策咨询同意后,享受新入园企业优惠政策。
(三)直接进行资产转让的企业,新上项目经决策咨询同意后,享受优惠政策时间按原企业延续计算。
(四)由园区依法、依约收回的闲置土地和房产,免收过户费用,过户税金全额贴补给交纳方,免收未合理利用土地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
(五)符合依约、依法收回的资产,业主不同意园区收回,园区、国土部门可依约、依法强制解除合同,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36号),土地闲置费按出让价的20%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收回。不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按协议约定或国土法规定收回。
(六)业主自行处置的资产,按规定征交未合理利用土地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并全额征交相关税费。
(七)企业房地产转让应交纳的税费,按成交金额计征,即出让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承受方: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个人股权转让、企业(公司)股权转让按规定计征所得税;按企业清算后所得收益按规定计征所得税;其他费用按园区规定收取。
第四条资产流动办理程序
(一)依约、依法资产处置办理程序
园区收回闲置土地程序:园区对入园项目进行清查,符合依约、依法收回的,报园区办核实,经决策后,园区书面告知业主收回闲置土地,国土部门办理终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证,园区退还业主土地出让金。园区回购建筑物程序:由业主和园区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回购资产由园区重新出让,并由园区牵头协同相关部门根据从简原则给予办理转户权证。需通过法律途径收回的,相关部门要按法律程序快速办理。
(二)协商处置、自行处置资产办理程序
经园区对项目逐个审核,与企业协商后提出方案,属企业自行转让的,报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决策。经协商回购的,其土地由国土部门办理终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证,园区支付业主土地出让金。房产由业主和园区双方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并办理过户手续。受让方新上项目,按新入园项目进行管理。
(三)追加投资办理程序
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园区核实同意,并向县工业项目决策领导小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县工业项目决策领导小组同意,再与园区重新签订投资承诺书、协议书。
(四)资产租赁新办企业办理程序:
租赁方新办工业项目向园区提出申请,经园区审核后,向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提交新上项目申请报告,经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决策同意,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申报材料(原企业)
(一)填报《工业企业资产转让有关登记事项审查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五)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用地平面图和厂房设计图;
(七)在办理手续时,按各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确保闲置资产“家底清、盘得活”,扎实推进“腾笼换鸟”工作,通过园区收回闲置土地、业主自行转让资产等方式尽早盘活存量,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最大的效益。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建立工作小组,由王良春付县长任组长,洪士友、范卫祥、严志源任付组长,陆雄、汪晨鸣、姜风、夏剑平、方玉林、夏浩波、虞婷婷、姜忠军、陆寿泉、劳志平、王胜、祝文波为成员。县园区办具体负责实施。园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资产合理流动工作纳入园区年度建设工作考核。
(三)落实措施,确保推进。园区及有关部门应对入园项目每季进行一次清查,按照项目投资协议书和承诺书确立的建设进度要求,及时排查清理。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制定措施,落实人员,及时快速办理,确保园区资产合理流动,推进园区项目建设。
(四)协同配合,明确责任。处置闲置资产涉及到经贸、园区、国土、财政、招商、项目引进单位、工商、金融等多个职能部门,需各单位之间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扎实推进闲置资产的盘活利用。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经贸(园区办)部门:负责规范园区企业资产合理流动管理办法制订,承担资产合理流动的组织和管理,牵头项目决策咨询,对资产流动全过程进行核实、监督和管理。
2、园区:负责如实提供园区内企业(项目)的闲置土地、投资额度、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报园区办核查;负责与企业对接、协商工作,按决策意见落实资产处置措施;严格执行与业主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承诺书。
3、县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把关,负责审查项目实际用地情况,依法征收未合理利用土地违约金及土地闲置费,办理终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手续或转让手续。
4、县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资产过户各项税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产清算工作。
5、招商局:严格把好招商项目关,掌握客商的投资实力;做好处置后资产的招商文本建立和宣传工作,对未完成协议投资额的企业,进行后期项目对接工作;协调引进单位做好对处置资产企业工作,并将其纳入招商引资考核。
6、项目引进单位:按决策意见协助园区做好与业主对接工作和与园区意见有分歧的业主的思想工作。
7、工商部门:对所有进行资产处置的企业,变更工商注册登记,要按工业项目决策咨询纪要要求办理,并协助做好业主工作。
8、金融部门:要配合园区做好已抵押的企业资产的处置工作。同时,对配合园区资产回购工作的企业,在融资方面给予扶持。
9、法院:按法律程序做好涉及由法律裁定的企业资产的处置工作,并及时与园区沟通。
10、法制办:负责资产流动全过程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工作。
11、其他部门(建设、规划、环保、消防、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放宽政策、做好服务,创造有利于盘活闲置资产的各种条件。
闲置土地管理篇6
【关键词】闲置土地制度缺陷集约用地
在国家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背景下,可供建设的空间日渐稀缺。然而各地在抱怨土地瓶颈的同时却都存在数量不小的闲置土地,这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此化解闲置土地问题已经被各级政府提上了重要日程。
一、闲置土地的原因
造成闲置土地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地方政府的原因,也有出让土地过程及猴子的缺陷的原因,更有用地企业自身的原因形成。
地方政府以地生财。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迅速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加强了中央政府跨地区再分配宏观调控能力,但是地方政府的“事权”却未随“财权”转移,导致地方财政吃紧,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寅吃卯粮”的问题。而在保留地方政府有限的财源中土地收入是重要的一项,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满足发展建设,地方政府只能尽可能抬高土地价多卖土地。但任何商品的市场价格都是由供给决定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当然也不例外,这就不难理解地方政府在处理闲置土地时,很少有按照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所采取的大都是最温和的“延期”处理方式,其目的就以土地稀缺来维系地价高位,确保高额的卖地收入。
出让土地先天不足。2004年前,在缺乏资金的情况下,有许多成片的“毛地”被一些地方政府协议出让。“8.31大限”后,虽然改变了土地出让方式,所以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出让,应该都是净地,但是实际执行时,仍有毛地出让,特别是为了完成已经公示的年度供地计划更是如此。尽管有文件要求“储备土地出让之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但是由于没有进一步明确必须净地出让,因此到目前为止,各地或多或少还存在出让毛地的现象,从而出现拆迁困难,每年都出现一些新增的闲置土地。同时,在一部分领导人喜欢打盘操作(一次性出让大面积土地)的政绩观背景下及地方政府的定期换届制度导致各地的规划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正因为很多土地在出让时就先天不足,才让开发商拖延开工有了合法依据。这60%的板子只能打在政府身上。
制度缺陷责任难定。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的动工开发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正是这个过于原则化的“但书”规定,没有进一步对其明确细化,为任意解释闲置原因留下了余地,使得大部分闲置土地的成因错综复杂,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取证往往需要涉及到众多部门,而相关部分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往往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意见不统一。
工业项目“跑马圈地”。前几年,土地“瓶颈”问题还未凸现,土地粗放使用情况严重。个别企业甚至以扩大生产为名多征土地,实际目的却是买卖土地谋取暴利,在转手倒卖的同时,造成土地闲置。近几年,一方面,一些地方碍于各级考核压力,很多项目立项上报的投资额与实际投资额差距太大,虚报项目投资额现象严重过量,导致土地闲置;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为了增加对招商引资项目吸引力,常以财政补贴的形式变相让利给企业,企业拿成本低了,往往在思想上对土地不重视,更不会去珍惜利用,如遇资金障碍,索性不再投资,任其闲置。
二、治理闲置土地的对策
破除“土地财政开征不动产增值税”。地方政府为了汇集城市发展资金,越来越依赖于大量卖地,其结果是城市不断蚕食郊区农地。为了降低地方政府卖地冲动,一方面,要在地方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给后任政府预留一些发展建设资金;另一方面,必须促进土地市场发展模式从增量模式向存量模式转变,开辟地方政府新财源。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税制,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对不动产收取年增值税。利用经济杠杆约束用地单位多占地、占好地的现象,促进用地单位集约用地,缓解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的建设用地指标吃紧的状况;使地方政府能够从土地级差收益的上涨中或得长期稳定的收入,必须改变地方政府大量卖地的短期行为。